權 證 證 券 代 號 到 期 時 就 每 個 買 賣 單 位 應 付 的 現 金 結 算 額 ( 如 有 ) 如 屬 一 系 列 認 購 權 證 : 權 利 x ( 平 均 價 - 行 使 價 ) x 一 個 買 賣 單 位 每 份 權 利 的 權 證 數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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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王 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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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 2 月 1 日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交 易 所 )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文 件 的 資 料 乃 遵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規 則 ) 而 刊 載,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資 料 ;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願 就 本 文 件 的 資 料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其 所 知 及 所 信, 本 文 件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準 確 完 備, 沒 有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且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事 項, 足 以 令 本 文 件 或 其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本 文 件 僅 供 參 考, 並 不 構 成 向 公 眾 提 出 認 購 或 收 購 權 證 的 要 約 廣 告 或 邀 請 投 資 者 務 須 注 意, 權 證 的 價 格 可 急 升 亦 可 急 跌, 持 有 人 或 會 損 失 所 有 投 資 因 此, 有 意 購 買 者 應 確 保 其 了 解 權 證 的 性 質, 並 於 投 資 權 證 之 前 仔 細 閱 讀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 定 義 見 下 文 ) 及 本 文 件 內 列 明 的 風 險 因 素 ; 如 有 需 要, 應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權 證 構 成 我 們 ( 作 為 發 行 人 ) 而 非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的 一 般 無 抵 押 合 約 責 任, 而 擔 保 構 成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而 非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的 一 般 無 抵 押 合 約 責 任, 倘 若 我 們 清 盤, 各 權 證 與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所 有 其 他 無 抵 押 責 任 ( 法 律 規 定 優 先 的 責 任 除 外 )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如 閣 下 購 買 權 證, 閣 下 是 倚 賴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信 譽, 而 根 據 權 證, 閣 下 對 發 行 掛 鈎 股 份 的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並 無 任 何 權 利 倘 若 我 們 無 力 償 債 或 未 能 履 行 我 們 於 權 證 項 下 的 責 任, 或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無 力 償 債 或 未 能 履 行 其 於 擔 保 項 下 的 責 任, 則 閣 下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有 關 權 證 的 全 部 或 甚 至 部 份 到 期 款 項 ( 如 有 ) 擔 保 人 須 遵 守 行 使 實 施 銀 行 復 蘇 和 清 算 指 令 ( BRRD ) 的 法 國 法 例 項 下 的 自 救 權 力 無 抵 押 結 構 性 產 品 單 一 股 份 權 證 的 補 充 上 市 文 件 發 行 人 : BNP PARIBAS ARBITRAGE ISSUANCE B.V. ( 於 荷 蘭 註 冊 成 立, 其 法 定 所 在 地 位 於 阿 姆 斯 特 丹 ) 擔 保 人 : 法 國 巴 黎 銀 行 ( 於 法 國 註 冊 成 立 ) 保 薦 人 :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條 款 權 證 證 券 代 號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經 紀 編 號 發 行 額 50,000,000 份 權 證 50,000,000 份 權 證 50,000,000 份 權 證 形 式 歐 式 現 金 結 算 歐 式 現 金 結 算 歐 式 現 金 結 算 類 別 認 購 認 購 認 購 公 司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現 有 已 發 行 普 通 H 股 現 有 已 發 行 普 通 H 股 現 有 已 發 行 普 通 H 股 買 賣 單 位 1,000 份 權 證 1,000 份 權 證 1,000 份 權 證 每 份 權 證 的 發 行 價 ( 港 元 )
2 權 證 證 券 代 號 到 期 時 就 每 個 買 賣 單 位 應 付 的 現 金 結 算 額 ( 如 有 ) 如 屬 一 系 列 認 購 權 證 : 權 利 x ( 平 均 價 - 行 使 價 ) x 一 個 買 賣 單 位 每 份 權 利 的 權 證 數 目 如 屬 一 系 列 認 沽 權 證 : 權 利 x ( 行 使 價 - 平 均 價 ) x 一 個 買 賣 單 位 每 份 權 利 的 權 證 數 目 行 使 價 ( 港 元 ) 平 均 價 ( 適 用 於 各 系 列 權 證 ) 每 個 估 值 日 的 每 股 收 市 價 的 算 術 平 均 值 權 利 1 股 股 份 1 股 股 份 1 股 股 份 每 份 權 利 的 權 證 數 目 與 權 證 相 關 的 股 份 數 目 上 限 推 出 日 ( 適 用 於 各 系 列 權 證 ) 發 行 日 ( 適 用 於 各 系 列 權 證 ) 上 市 日 ( 適 用 於 各 系 列 權 證 ) 1 估 值 日 ( 適 用 於 各 系 列 權 證 ) ,000,000 50,000,000 50,000, 年 1 月 26 日 2016 年 2 月 1 日 2016 年 2 月 2 日 緊 接 到 期 日 前 的 五 個 營 業 日 各 日 2 到 期 日 2017 年 8 月 2 日 2017 年 8 月 2 日 2017 年 8 月 2 日 交 收 日 ( 適 用 於 (i) 到 期 日 ; 或 (ii) 根 據 細 則 釐 定 平 均 價 當 日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後 第 三 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交 收 日 各 系 列 權 證 ) 結 算 貨 幣 港 元 港 元 港 元 此 外, 須 對 一 般 細 則 ( 定 義 見 下 文 ) 作 出 以 下 修 訂 一 般 細 則 1 項 下 擔 保 書 的 定 義 須 整 條 刪 去, 並 以 以 下 詞 彙 取 代 : 擔 保 書 指 由 擔 保 人 作 出,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作 出 的 平 邊 契 據 擔 保 書 ; 1 在 發 生 市 場 中 斷 事 件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予 以 押 後, 惟 估 值 日 不 可 與 到 期 日 重 叠 或 遲 於 到 期 日, 詳 見 產 品 細 則 1 2 倘 該 日 為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或 香 港 公 眾 假 期, 則 為 緊 隨 並 非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或 香 港 公 眾 假 期 的 日 子 2
3 重 要 資 料 權 證 為 涉 及 衍 生 工 具 的 上 市 結 構 性 產 品 除 非 閣 下 完 全 了 解 及 願 意 承 擔 權 證 所 涉 的 風 險, 否 則 切 勿 投 資 權 證 閣 下 投 資 權 證 前 應 閱 覽 甚 麼 文 件? 本 文 件 必 須 與 我 們 於 2015 年 3 月 31 日 刊 發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 經 其 任 何 增 編 所 補 充 )( 統 稱 上 市 文 件 ) 一 併 閱 讀, 尤 其 是 我 們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所 載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一 般 細 則 ( 一 般 細 則 ) 及 現 金 結 算 單 一 股 份 權 證 的 產 品 細 則 ( 產 品 細 則, 並 與 一 般 細 則 一 併 統 稱 為 細 則 ) 一 節 本 文 件 ( 與 我 們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及 產 品 概 要 一 節 所 述 的 各 份 增 編 一 併 閱 讀 時 ) 於 本 文 件 日 期 為 準 確 閣 下 應 仔 細 閱 讀 上 市 文 件 所 載 的 風 險 因 素 閣 下 在 決 定 投 資 權 證 前, 亦 應 考 慮 閣 下 的 財 政 狀 況 及 投 資 目 標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提 供 投 資 建 議 閣 下 在 投 資 權 證 前 必 須 確 定 權 證 是 否 符 合 閣 下 的 投 資 需 要 權 證 是 否 有 任 何 擔 保 或 抵 押? 我 們 於 權 證 項 下 的 責 任 由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無 條 件 及 不 可 撤 銷 地 擔 保 倘 若 我 們 無 力 償 債 或 未 能 履 行 我 們 於 權 證 項 下 的 責 任, 而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無 力 償 債 或 未 能 履 行 其 於 擔 保 項 下 的 責 任, 則 閣 下 僅 可 以 發 行 人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身 份 提 出 申 索 在 此 情 況 下, 閣 下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有 關 權 證 的 部 份 或 全 部 應 收 款 項 ( 如 有 ) 我 們 的 信 貸 評 級 是 甚 麼? 權 證 並 無 評 級 我 們 的 信 貸 評 級 或 會 按 各 評 級 機 構 的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隨 時 更 改 或 撤 回 閣 下 應 利 用 所 得 的 公 開 資 料 自 行 研 究, 以 不 時 取 得 有 關 我 們 的 評 級 的 最 新 資 料 發 行 人 或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是 否 受 規 則 第 15A.13(2) 條 所 指 的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或 規 則 第 15A.13(3) 條 所 指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規 管? 發 行 人 不 受 規 則 第 15A.13(2) 條 所 指 的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或 規 則 第 1 5A.13(3) 條 所 指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規 管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受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監 管, 亦 受 Comité des E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et des Entreprises d Investissement 監 管 發 行 人 或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是 否 涉 及 任 何 訴 訟? 除 上 市 文 件 所 披 露 者 外, 發 行 人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及 其 各 自 的 附 屬 公 司 均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針 對 其 任 何 一 方 的 尚 未 了 結 或 威 脅 提 出 的 重 大 訴 訟 或 申 索 發 行 人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財 政 狀 況 自 上 個 財 政 年 度 完 結 以 來 有 否 改 變? 發 行 人 的 長 期 信 貸 評 級 如 下 : 評 級 機 構 標 準 普 爾 評 級 服 務 公 司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的 分 部 ) 於 推 出 日 的 評 級 A+( 負 面 信 用 觀 察 ) 除 上 市 文 件 所 披 露 者 外 : (i)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來, 發 行 人 的 財 政 或 營 業 狀 況 並 無 重 大 不 利 轉 變 ; 及 (ii)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來,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財 政 或 營 業 狀 況 並 無 重 大 不 利 轉 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長 期 信 貸 評 級 如 下 : 評 級 機 構 於 推 出 日 的 評 級 穆 迪 投 資 者 服 務 公 司 ( 紐 約 ) A1( 穏 定 評 級 展 望 ) 標 準 普 爾 評 級 服 務 公 司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的 分 部 ) A+( 負 面 信 用 觀 察 ) Fitch France S.A.S. A+( 穏 定 評 級 展 望 ) 評 級 機 構 一 般 會 向 被 其 評 級 的 公 司 收 取 費 用 在 評 估 我 們 的 信 譽 時, 閣 下 不 應 只 倚 賴 我 們 的 信 貸 評 級, 因 為 : 信 貸 評 級 並 非 買 入 出 售 或 持 有 權 證 的 推 薦 意 見 ; 公 司 的 信 貸 評 級 可 能 涉 及 難 以 量 化 的 因 素, 例 如 市 場 競 爭 新 產 品 及 市 場 的 成 敗 以 及 管 理 能 力 ; 高 信 貸 評 級 未 必 表 示 低 風 險 我 們 於 推 出 日 的 信 貸 評 級 僅 供 參 考 倘 若 我 們 的 信 貸 評 級 被 調 低, 權 證 的 價 值 可 能 因 而 下 跌 ; 信 貸 評 級 並 非 權 證 的 流 通 量 及 波 幅 指 標 ; 而 且 倘 我 們 的 信 貸 質 素 下 降, 信 用 評 級 可 能 被 調 低 3
4 產 品 概 要 權 證 為 涉 及 衍 生 工 具 的 上 市 結 構 性 產 品 本 概 要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 權 證 的 主 要 資 料 閣 下 不 應 單 憑 本 概 要 所 載 資 料 而 投 資 權 證 閣 下 在 決 定 是 否 投 資 前, 應 閱 讀 並 了 解 本 文 件 的 餘 下 章 節, 以 及 其 他 上 市 文 件 權 證 概 覽 何 謂 衍 生 權 證? 衍 生 權 證 是 一 項 給 予 持 有 人 權 利, 於 到 期 日 或 之 前 按 稱 為 行 使 價 的 預 設 價 格 購 買 或 出 售 掛 鈎 資 產 的 工 具 投 資 衍 生 權 證 並 無 給 予 閣 下 於 掛 鈎 資 產 的 任 何 權 利 衍 生 權 證 的 價 格 一 般 相 當 於 掛 鈎 資 產 價 格 的 一 部 分, 並 可 為 閣 下 提 供 槓 桿 回 報 相 反 地, 亦 可 能 擴 大 閣 下 的 損 失 認 購 權 證 乃 為 認 為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將 於 權 證 有 效 期 內 上 升 的 投 資 者 而 設 認 沽 權 證 乃 為 認 為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將 於 權 證 有 效 期 內 下 跌 的 投 資 者 而 設 閣 下 如 何 及 何 時 可 取 回 閣 下 的 投 資? 權 證 為 與 掛 鈎 股 份 掛 鈎 的 歐 式 現 金 結 算 衍 生 權 證 歐 式 權 證 僅 可 於 到 期 日 行 使 當 權 證 獲 行 使 時, 持 有 人 有 權 根 據 上 市 文 件 所 述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獲 得 一 筆 稱 為 現 金 結 算 額 ( 經 扣 除 任 何 行 使 費 用 ( 定 義 見 下 文 權 證 有 哪 些 費 用 及 收 費? 分 節 行 使 費 用 一 段 )) 的 現 金 款 項 倘 若 現 金 結 算 額 等 於 或 低 於 行 使 費 用, 則 閣 下 將 損 失 閣 下 於 權 證 的 所 有 投 資 權 證 如 何 運 作? 權 證 於 到 期 時 的 潛 在 回 報 乃 參 考 掛 鈎 股 份 的 行 使 價 與 平 均 價 的 差 額 計 算 倘 掛 鈎 股 份 的 平 均 價 高 於 行 使 價, 則 認 購 權 證 將 於 到 期 時 自 動 行 使, 而 持 有 人 無 需 交 付 任 何 行 使 通 知 平 均 價 越 高 於 行 使 價, 到 期 時 的 收 益 將 越 高 倘 平 均 價 等 於 或 低 於 行 使 價, 閣 下 將 損 失 閣 下 於 認 購 權 證 的 所 有 投 資 倘 掛 鈎 股 份 的 平 均 價 低 於 行 使 價, 則 認 沽 權 證 將 於 到 期 時 自 動 行 使, 而 持 有 人 無 需 交 付 任 何 行 使 通 知 平 均 價 越 低 於 行 使 價, 到 期 時 的 收 益 將 越 高 倘 平 均 價 等 於 或 高 於 行 使 價, 閣 下 將 損 失 閣 下 於 認 沽 權 證 的 所 有 投 資 閣 下 於 到 期 日 前 可 否 出 售 權 證? 可 以 我 們 已 申 請 將 權 證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我 們 已 作 出 一 切 所 需 安 排 以 便 權 證 獲 納 入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權 證 須 待 取 得 上 市 批 准 後 方 可 發 行 由 上 市 日 起 至 權 證 的 最 後 交 易 日 止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閣 下 可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權 證 權 證 的 最 後 交 易 日 與 到 期 日 之 間 應 有 三 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交 收 日 概 無 申 請 將 權 證 於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權 證 僅 可 按 買 賣 單 位 ( 或 其 完 整 倍 數 ) 轉 讓 若 於 聯 交 所 轉 讓 權 證, 目 前 須 於 有 關 轉 讓 後 不 遲 於 兩 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交 收 日 進 行 交 收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將 提 供 買 入 及 / 或 賣 出 價 為 權 證 建 立 市 場 參 見 下 文 流 通 量 一 節 閣 下 的 最 高 損 失 是 甚 麼? 權 證 的 最 高 損 失 將 為 閣 下 的 全 部 投 資 金 額 加 任 何 交 易 成 本 4
5 哪 些 因 素 釐 定 衍 生 權 證 的 價 格? 衍 生 權 證 的 價 格 一 般 視 乎 掛 鈎 資 產 ( 即 權 證 的 掛 鈎 股 份 ) 的 價 格 而 定 然 而, 於 衍 生 權 證 整 段 有 效 期 內, 其 價 格 將 受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其 中 包 括 : - 衍 生 權 證 的 行 使 價 ; -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值 及 價 格 波 幅 ( 即 掛 鈎 資 產 價 格 隨 時 間 波 動 的 量 度 單 位 ); - 到 期 前 剩 餘 時 間 : 一 般 而 言, 衍 生 權 證 尚 餘 有 效 期 越 長, 其 價 值 將 越 高 ; - 中 期 利 率 及 掛 鈎 資 產 的 預 期 股 息 分 派 或 其 他 分 派 ; - 掛 鈎 資 產 的 流 通 量 ; - 衍 生 權 證 的 供 求 ; - 我 們 的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 及 - 衍 生 權 證 發 行 人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信 譽 由 於 衍 生 權 證 的 價 格 不 僅 受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所 影 響, 故 此 衍 生 權 證 的 價 格 變 動 未 必 與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變 動 成 比 例, 甚 至 可 能 背 道 而 馳 例 如 : 若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上 升 ( 就 認 購 權 證 而 言 ) 或 下 跌 ( 就 認 沽 權 證 而 言 ) 但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的 波 幅 下 跌, 權 證 的 價 格 或 會 下 跌 ; 若 權 證 處 於 極 價 外 時 ( 如 當 公 平 市 值 低 於 0.01 港 元 時 ), 權 證 的 價 格 未 必 會 受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的 任 何 上 升 ( 就 認 購 權 證 而 言 ) 或 下 跌 ( 就 認 沽 權 證 而 言 ) 所 影 響 ; 若 一 系 列 權 證 的 市 場 流 通 量 偏 高, 權 證 的 供 求 情 況 或 會 較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對 權 證 價 格 的 影 響 更 大 ; 及 / 或 時 間 值 下 跌 或 會 抵 銷 掛 鈎 資 產 的 價 格 的 任 何 上 升 ( 就 認 購 權 證 而 言 ) 或 下 跌 ( 就 認 沽 權 證 而 言 ), 尤 其 當 權 證 越 接 近 到 期 時, 其 時 間 值 會 下 跌 得 越 快 投 資 權 證 的 風 險 閣 下 必 須 閱 讀 本 文 件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以 及 我 們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所 載 的 風 險 因 素 閣 下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時 應 一 併 考 慮 所 有 此 等 因 素 流 通 量 如 何 聯 絡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提 供 報 價?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 地 址 :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樓 電 話 號 碼 :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受 聯 交 所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規 管 其 為 發 行 人 的 聯 屬 公 司, 並 將 於 提 供 報 價 方 面 擔 任 我 們 的 代 理 人 閣 下 可 按 上 文 所 述 電 話 號 碼 致 電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要 求 提 供 報 價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回 應 報 價 最 長 需 時 多 久?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將 於 10 分 鐘 內 回 應 報 價, 而 報 價 將 顯 示 於 有 關 權 證 的 交 易 版 面 上 買 入 與 賣 出 價 之 間 的 最 大 差 價 : 20 價 位 提 供 流 通 量 的 最 少 權 證 數 量 : 20 個 買 賣 單 位 5
6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並 無 責 任 提 供 流 通 量?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並 無 責 任 提 供 流 通 量 該 等 情 況 包 括 : (i) 於 交 易 日 每 個 上 午 交 易 時 段 的 首 五 分 鐘 或 於 首 次 開 始 交 易 後 的 首 五 分 鐘 ; (ii) 開 市 前 時 段 或 收 市 競 價 交 易 時 段 ( 如 適 用 ) 或 聯 交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情 況 ; (iii) 當 權 證 或 掛 鈎 股 份 因 任 何 原 因 暫 停 交 易 ; (iv) 當 並 無 權 證 可 供 莊 家 活 動 進 行 時 在 此 情 況 下,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須 繼 續 提 供 買 入 價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任 何 聯 屬 公 司 以 受 信 人 或 代 理 人 身 份 持 有 的 權 證 並 非 可 供 進 行 莊 家 活 動 的 權 證 ; (v) 當 出 現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控 制 以 外 的 運 作 及 技 術 問 題, 導 致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提 供 流 通 量 的 能 力 受 阻 時 ; (vi) 若 掛 鈎 股 份 或 股 票 市 場 於 短 時 間 內 出 現 異 常 價 格 變 動 及 高 波 幅 水 平, 導 致 嚴 重 影 響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尋 求 對 沖 或 將 現 有 對 沖 平 倉 的 能 力 ; 或 (vii) 若 權 證 的 理 論 價 值 低 於 0.01 港 元 倘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選 擇 在 此 情 況 下 提 供 流 通 量, 將 同 時 提 供 買 入 及 賣 出 價 有 關 當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未 能 提 供 流 通 量 時 的 主 要 風 險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閣 下 應 閱 讀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二 級 市 場 流 通 量 可 能 有 限 分 節 閣 下 如 何 取 得 進 一 步 資 料? 有 關 掛 鈎 公 司 及 掛 鈎 股 份 的 資 料 閣 下 可 瀏 覽 聯 交 所 網 站 或 ( 如 適 用 ) 下 列 掛 鈎 公 司 的 網 站 以 取 得 有 關 掛 鈎 股 份 的 資 料 ( 包 括 掛 鈎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 掛 鈎 公 司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權 證 發 行 後 有 關 權 證 的 資 料 閣 下 可 瀏 覽 聯 交 所 網 站 或 我 們 的 網 站 以 取 得 有 關 權 證 的 資 料 或 我 們 或 聯 交 所 就 權 證 所 發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有 關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資 料 閣 下 應 參 閱 本 文 件 我 們 及 / 或 擔 保 人 的 其 他 資 料 一 節 閣 下 可 瀏 覽 以 取 得 有 關 我 們 及 / 或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一 般 公 司 資 料 我 們 已 於 本 文 件 載 入 有 關 網 站 的 提 述, 以 指 明 如 何 可 取 得 進 一 步 資 料 於 該 等 網 站 顯 示 的 資 料 並 不 構 成 上 市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概 不 就 於 該 等 網 站 顯 示 的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閣 下 應 自 行 作 出 盡 職 審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網 上 搜 尋 ), 以 確 保 閣 下 在 檢 視 的 是 最 新 資 料 權 證 有 哪 些 費 用 及 收 費? 交 易 費 用 及 徵 費 就 於 聯 交 所 進 行 的 每 項 交 易 而 言, 聯 交 所 收 取 0.005% 的 交 易 費, 而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則 收 取 % 的 交 易 徵 費 該 等 費 用 按 權 證 的 代 價 價 值 計 算, 須 由 買 賣 雙 方 自 行 支 付 現 時 暫 停 徵 收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的 徵 費 行 使 費 用 閣 下 有 責 任 支 付 任 何 行 使 費 用 行 使 費 用 指 就 行 使 權 證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收 費 或 開 支 ( 包 括 任 何 稅 項 或 稅 款 ) 任 何 行 使 費 用 將 自 現 金 結 算 額 ( 如 有 ) 扣 除 倘 若 現 金 結 算 額 等 於 或 低 於 行 使 費 用, 則 毋 須 支 付 任 何 款 項 於 本 文 件 日 期, 毋 須 就 現 金 結 算 權 證 ( 包 括 權 證 ) 支 付 任 何 行 使 費 用 6
7 . 印 花 稅 於 香 港 轉 讓 現 金 結 算 權 證 ( 包 括 權 證 ) 現 時 毋 須 支 付 任 何 印 花 稅 閣 下 謹 請 注 意, 任 何 交 易 成 本 將 減 少 閣 下 的 盈 利 或 增 加 閣 下 於 權 證 的 投 資 損 失 權 證 的 法 定 形 式 是 甚 麼? 各 系 列 權 證 將 由 一 份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 其 為 權 證 的 唯 一 法 定 擁 有 人 ) 的 名 義 登 記 的 環 球 證 書 代 表 我 們 將 不 會 就 權 證 發 出 正 式 證 書 閣 下 可 安 排 閣 下 的 經 紀 代 表 閣 下 於 證 券 賬 戶 內 持 有 權 證 ; 或 如 閣 下 擁 有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的 證 券 戶 口, 閣 下 可 安 排 以 該 戶 口 持 有 權 證 閣 下 將 須 倚 賴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記 錄 及 / 或 閣 下 自 經 紀 收 取 的 結 單, 作 為 閣 下 於 權 證 的 實 益 權 益 的 憑 證 我 們 可 否 調 整 權 證 的 條 款 或 提 早 終 止 權 證? 當 發 生 若 干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公 司 進 行 供 股 發 行 紅 股 或 作 出 現 金 分 派 掛 鈎 股 份 的 拆 細 或 合 併 或 影 響 公 司 的 重 組 事 項 ), 我 們 有 權 調 整 權 證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然 而, 我 們 無 責 任 就 影 響 掛 鈎 股 份 的 每 項 事 件 調 整 權 證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倘 若 我 們 (i) 因 法 律 變 動 而 導 致 我 們 履 行 於 權 證 項 下 的 責 任 變 得 不 合 法 或 不 可 行, 或 (ii) 因 法 律 變 動 事 件 而 令 我 們 維 持 權 證 的 對 沖 安 排 變 得 不 合 法 或 不 可 行, 則 我 們 可 提 早 終 止 權 證 在 此 情 況 下, 我 們 應 付 的 款 項 ( 如 有 ) 將 為 權 證 的 公 平 市 值 減 去 按 我 們 所 釐 定 將 任 何 有 關 對 沖 安 排 平 倉 的 成 本, 而 有 關 款 項 或 會 大 幅 低 於 閣 下 的 最 初 投 資, 甚 至 可 能 是 零 有 關 調 整 或 提 早 終 止 事 宜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一 般 細 則 8 及 產 品 細 則 4 6 及 7 該 等 事 件 可 能 對 閣 下 的 投 資 有 負 面 影 響, 而 閣 下 或 會 蒙 受 損 失 權 證 的 交 收 方 式 倘 現 金 結 算 額 為 正 數, 則 權 證 將 於 到 期 日 以 買 賣 單 位 的 完 整 倍 數 自 動 行 使 倘 現 金 結 算 額 為 零 或 負 數, 或 等 於 或 低 於 行 使 費 用, 則 閣 下 將 損 失 閣 下 的 所 有 投 資 我 們 將 在 不 遲 於 交 收 日 以 結 算 貨 幣 向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權 證 的 登 記 持 有 人 ) 交 付 一 筆 相 等 於 現 金 結 算 額 ( 經 扣 除 任 何 行 使 費 用 ( 如 有 )) 的 現 金 款 項, 然 後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會 將 該 款 項 分 派 予 閣 下 的 經 紀 ( 及 如 適 用, 其 託 管 人 ) 的 證 券 戶 口 或 閣 下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的 證 券 戶 口 ( 視 情 況 而 定 ) 閣 下 或 須 倚 賴 閣 下 的 經 紀 ( 及 如 適 用, 其 託 管 人 ) 以 確 保 現 金 結 算 額 ( 如 有 ) 已 存 入 閣 下 於 閣 下 的 經 紀 所 設 立 的 戶 口 我 們 一 經 向 經 營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付 款, 即 使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或 閣 下 的 經 紀 ( 及 如 適 用, 其 託 管 人 ) 並 無 向 閣 下 轉 賬 閣 下 所 佔 的 付 款, 或 延 遲 轉 賬 該 付 款, 就 該 付 款 而 言, 閣 下 對 我 們 再 無 任 何 權 利 倘 於 交 收 日 發 生 交 收 中 斷 事 件, 或 會 延 遲 支 付 現 金 結 算 額 ( 如 有 ), 而 我 們 亦 因 此 未 能 於 該 日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交 付 有 關 款 項 有 關 進 一 步 資 料, 參 見 產 品 細 則 3 閣 下 可 在 何 處 查 閱 權 證 的 相 關 文 件? 直 至 到 期 日 止, 以 下 文 件 可 於 平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假 期 除 外 ) 的 一 般 營 業 時 間 於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59 至 63 樓 ) 查 閱 : 各 上 市 文 件 ( 分 別 備 有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本 ), 包 括 本 文 件 我 們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於 2015 年 5 月 6 日 刊 發 的 增 編 於 2015 年 9 月 7 日 刊 發 的 增 編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刊 發 的 增 編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最 近 期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任 何 中 期 或 季 度 財 務 報 表 ; 核 數 師 的 同 意 書 ; 我 們 在 2006 年 5 月 3 日 簽 立 的 文 據 ;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簽 立 的 擔 保 書 ( 擔 保 ), 有 關 擔 保 書 全 文 載 於 本 文 件 附 錄 B 7
8 . 各 上 市 文 件 亦 可 於 香 港 交 易 所 披 露 易 網 站 ( 以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瀏 覽 The Listing Documents are also available on the website of the HKEx at and our website at 權 證 於 上 市 日 前 會 否 進 行 任 何 買 賣? 權 證 有 可 能 於 上 市 日 前 進 行 買 賣 倘 若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聯 營 公 司 自 推 出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前 進 行 任 何 權 證 買 賣, 我 們 將 於 上 市 日 前 向 聯 交 所 匯 報 該 等 買 賣, 而 有 關 報 告 將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刊 出 核 數 師 是 否 同 意 於 上 市 文 件 載 入 其 報 告? 我 們 的 核 數 師 及 擔 保 人 的 核 數 師 ( 核 數 師 ) 已 發 出 且 並 無 撤 回 同 意 書, 同 意 按 現 行 的 形 式 及 內 容 在 我 們 的 上 市 文 件 轉 載 其 分 別 於 2015 年 4 月 28 日 及 2015 年 3 月 6 日 發 出 的 報 告, 及 / 或 引 述 其 名 稱 核 數 師 的 報 告 並 非 專 為 載 入 我 們 的 上 市 文 件 而 編 製 核 數 師 並 無 擁 有 我 們 或 我 們 集 團 的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的 股 份, 亦 無 權 利 ( 無 論 可 依 法 執 行 與 否 ) 認 購 或 提 名 他 人 認 購 我 們 集 團 的 任 何 成 員 公 司 的 任 何 證 券 授 權 發 行 權 證 權 證 已 於 2015 年 6 月 4 日 經 我 們 的 董 事 會 批 准 發 行 銷 售 限 制 權 證 並 無 亦 不 會 根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證 券 法 ) 登 記, 故 此 在 任 何 時 間 不 會 在 美 國 境 內 直 接 或 間 接 發 售 出 售 交 付 或 買 賣, 亦 不 會 向 任 何 美 國 人 士 ( 定 義 見 證 券 法 ) 或 代 其 或 為 其 利 益 直 接 或 間 接 發 售 出 售 交 付 或 買 賣 發 售 或 轉 讓 權 證 亦 受 我 們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所 指 定 的 銷 售 限 制 所 規 限 用 語 及 差 異 除 另 有 所 指 外, 本 文 件 的 用 語 具 有 細 則 所 載 的 涵 義 本 文 件 與 我 們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如 有 任 何 歧 義, 概 以 本 文 件 為 準 8
9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閣 下 必 須 連 同 我 們 的 基 本 上 市 文 件 所 載 的 風 險 因 素 一 併 閱 讀 以 下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以 下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並 不 一 定 涵 蓋 與 權 證 有 關 的 所 有 風 險 閣 下 對 權 證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疑 問, 閣 下 應 徵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無 抵 押 結 構 性 產 品 權 證 並 無 以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資 產 或 任 何 抵 押 品 作 抵 押 信 譽 風 險 如 閣 下 購 買 權 證, 閣 下 是 倚 賴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而 非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的 信 譽 倘 若 我 們 無 力 償 債 或 未 能 履 行 我 們 於 權 證 項 下 的 責 任, 或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無 力 償 債 或 未 能 履 行 其 於 擔 保 項 下 的 責 任, 則 不 論 掛 鈎 股 份 的 表 現 如 何, 閣 下 僅 可 以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身 份 提 出 申 索, 且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有 關 權 證 的 部 份 或 全 部 應 收 款 項 ( 如 有 ) 根 據 權 證 的 條 款, 閣 下 對 公 司 並 無 任 何 權 利 權 證 並 非 保 本 且 於 到 期 時 可 能 毫 無 價 值 雖 然 權 證 的 成 本 可 能 相 當 於 掛 鈎 股 份 價 值 的 一 部 分, 但 權 證 的 價 格 變 動 可 能 較 掛 鈎 股 份 的 價 格 變 動 更 迅 速 基 於 權 證 既 有 的 槓 桿 特 點, 掛 鈎 股 份 的 價 格 的 輕 微 變 動 會 導 致 權 證 的 價 格 出 現 重 大 變 動 有 別 於 股 票, 權 證 的 年 期 有 限 並 將 於 到 期 日 到 期 在 最 壞 的 情 況 下, 權 證 或 會 於 到 期 時 變 得 毫 無 價 值, 而 閣 下 將 損 失 所 有 投 資 衍 生 權 證 只 適 合 願 意 承 擔 可 能 損 失 其 所 有 投 資 的 風 險 的 具 經 驗 投 資 者 權 證 可 能 會 波 動 權 證 的 價 格 可 急 升 亦 可 急 跌 閣 下 於 買 賣 權 證 前 應 仔 細 考 慮 ( 其 中 包 括 ) 下 列 因 素 : 時 間 耗 損 在 所 有 其 他 因 素 均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權 證 的 價 值 有 可 能 隨 時 間 而 遞 減 因 此, 權 證 不 應 被 視 為 長 線 投 資 產 品 有 別 於 投 資 掛 鈎 股 份 投 資 權 證 有 別 於 投 資 掛 鈎 股 份 於 權 證 的 整 段 有 效 期 內, 閣 下 對 掛 鈎 股 份 並 無 任 何 權 利 掛 鈎 股 份 的 價 格 變 動 未 必 導 致 權 證 的 市 值 出 現 相 應 變 動, 尤 其 當 權 證 的 理 論 價 值 等 於 或 低 於 0.01 港 元 時 倘 若 閣 下 有 意 購 買 權 證 以 對 沖 閣 下 有 關 掛 鈎 股 份 的 風 險, 則 閣 下 於 掛 鈎 股 份 及 權 證 的 投 資 均 有 可 能 蒙 受 損 失 暫 停 買 賣 倘 掛 鈎 股 份 暫 停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則 權 證 將 暫 停 買 賣 一 段 相 若 期 間 如 延 長 暫 停 買 賣 期 間, 則 權 證 的 價 格 或 會 因 該 延 長 暫 停 買 賣 而 產 生 的 時 間 耗 損 而 有 重 大 影 響, 並 可 能 在 恢 復 買 賣 時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對 閣 下 的 投 資 有 不 利 影 響 二 級 市 場 流 通 量 可 能 有 限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可 能 是 權 證 的 唯 一 市 場 參 與 者, 因 此, 權 證 的 二 級 市 場 流 通 量 可 能 有 限 二 級 市 場 流 通 量 越 少, 閣 下 越 難 以 在 到 期 前 變 現 權 證 的 價 值 謹 請 閣 下 注 意,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未 必 可 在 出 現 阻 礙 其 提 供 流 通 量 的 運 作 及 技 術 問 題 時 提 供 流 通 量 即 使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可 於 該 等 情 況 提 供 流 通 量, 但 其 提 供 流 通 量 的 表 現 或 會 受 不 利 影 響 例 如 : (i) 權 證 當 時 的 買 賣 價 ; (ii) 權 證 的 行 使 價 ; (iii) 掛 鈎 股 份 的 價 值 及 價 格 波 幅 ; (iv) 到 期 前 剩 餘 時 間 ; (v) 現 金 結 算 額 的 可 能 範 圍 ; (vi) 中 期 利 率 及 掛 鈎 股 份 的 預 期 股 息 分 派 或 其 他 分 派 ; (vii) 掛 鈎 股 份 的 流 通 量 ; (viii)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 包 括 行 使 費 用 ( 如 有 )); (ix) 權 證 的 供 求 ; 及 (x) 發 行 人 及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信 譽 除 掛 鈎 股 份 的 買 賣 價 外, 權 證 的 價 格 亦 可 能 受 所 有 此 等 因 素 影 響 因 此, 權 證 的 價 格 變 動 未 必 與 掛 鈎 股 份 的 價 格 變 動 成 比 例, 甚 至 可 能 背 道 而 馳 閣 下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時 應 一 併 考 慮 所 有 此 等 因 素 (i) (ii) (iii)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所 報 的 買 入 與 賣 出 價 之 間 的 差 價 或 會 遠 超 於 其 一 般 水 平 ;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所 提 供 的 流 通 量 數 目 或 會 遠 低 於 其 一 般 水 平 ; 及 / 或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回 應 報 價 的 所 需 時 間 或 會 大 幅 長 於 其 一 般 水 平 9
10 與 調 整 有 關 的 風 險 當 發 生 若 干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公 司 進 行 供 股 發 行 紅 股 或 作 出 現 金 分 派 掛 鈎 股 份 的 拆 細 或 合 併 或 影 響 公 司 的 重 組 事 項 ), 我 們 有 權 調 整 權 證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然 而, 我 們 無 責 任 就 影 響 掛 鈎 股 份 的 每 項 事 件 調 整 權 證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任 何 調 整 或 不 作 出 任 何 調 整 的 決 定 或 會 對 權 證 的 價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有 關 調 整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一 般 細 則 8 及 產 品 細 則 4 及 6 可 能 提 早 終 止 倘 若 公 司 清 盤, 權 證 將 會 失 效 且 不 再 具 任 何 效 力 此 外, 倘 若 我 們 (i) 因 法 律 變 動 事 件 而 導 致 我 們 履 行 於 權 證 項 下 的 責 任 變 得 不 合 法 或 不 可 行, 或 (ii) 因 法 律 變 動 事 件 而 令 我 們 維 持 權 證 的 對 沖 安 排 變 得 不 合 法 或 不 可 行, 則 我 們 或 會 提 早 終 止 權 證 在 此 情 況 下, 我 們 應 付 的 款 項 ( 如 有 ) 將 為 權 證 的 公 平 市 值 減 去 按 我 們 所 釐 定 將 任 何 有 關 對 沖 安 排 平 倉 的 成 本, 而 有 關 款 項 或 會 大 幅 低 於 閣 下 的 最 初 投 資, 甚 至 可 能 是 零 有 關 我 們 提 早 終 止 的 權 利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產 品 細 則 5 及 7 權 證 的 行 使 與 結 算 之 間 存 在 時 差 權 證 的 行 使 與 支 付 現 金 結 算 額 ( 經 扣 除 行 使 費 用 ( 如 有 )) 之 間 存 在 時 差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以 電 子 方 式 交 收 或 付 款 或 會 出 現 延 誤 利 益 衝 突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屬 公 司 均 從 事 各 類 商 業 及 投 資 銀 行 經 紀 基 金 管 理 對 沖 投 資 及 其 他 活 動, 並 且 可 能 管 有 有 關 公 司 及 / 或 掛 鈎 股 份 的 重 要 資 料, 或 刊 發 或 更 新 有 關 公 司 及 / 或 掛 鈎 股 份 的 研 究 報 告 該 等 活 動 資 料 及 / 或 研 究 報 告 或 會 涉 及 或 影 響 公 司 及 / 或 掛 鈎 股 份, 且 或 會 引 致 對 閣 下 不 利 的 後 果 或 就 發 行 權 證 構 成 利 益 衝 突 我 們 並 無 責 任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且 或 會 在 無 需 考 慮 權 證 的 發 行 的 情 況 下, 刊 發 研 究 報 告 及 從 事 任 何 該 等 活 動 在 我 們 的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我 們 及 我 們 的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屬 公 司 或 會 就 其 本 身 或 就 我 們 客 戶 的 利 益 進 行 交 易, 並 可 能 就 公 司 及 / 掛 鈎 股 份 或 有 關 衍 生 工 具 訂 立 一 項 或 多 項 交 易 此 舉 或 會 間 接 影 響 閣 下 的 利 益 並 無 直 接 合 約 權 利 權 證 以 總 額 登 記 方 式 發 行, 並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持 有 閣 下 將 不 會 收 取 任 何 正 式 證 書, 而 閣 下 的 名 稱 將 不 會 記 入 權 證 的 登 記 冊 內 閣 下 於 權 證 的 權 益 的 憑 證 及 最 終 支 付 現 金 結 算 額 ( 經 扣 除 行 使 費 用 ( 如 有 )) 的 效 率 均 受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規 則 所 規 限 閣 下 將 需 倚 賴 閣 下 的 經 紀 ( 或 ( 如 適 用 )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託 管 人 ) 及 閣 下 自 其 收 取 的 結 算 書, 作 為 閣 下 於 權 證 的 權 益 的 憑 證 閣 下 對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並 無 任 何 直 接 合 約 權 利 為 保 障 閣 下 作 為 權 證 投 資 者 的 權 利, 閣 下 將 需 倚 賴 閣 下 的 經 紀 ( 及 ( 如 適 用 )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託 管 人 ) 代 表 閣 下 採 取 行 動 倘 閣 下 的 經 紀 或 ( 如 適 用 )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託 管 人 : (i) 未 能 根 據 閣 下 的 指 示 採 取 行 動 ; (ii) 無 力 償 債 ; 或 (iii) 未 能 履 行 其 責 任, 則 閣 下 將 需 在 向 我 們 提 出 申 索 的 權 利 前, 根 據 閣 下 與 閣 下 的 經 紀 之 間 的 安 排 條 款 先 向 閣 下 的 經 紀 採 取 行 動, 以 確 立 閣 下 於 權 證 的 權 益 閣 下 在 採 取 該 等 法 律 程 序 時 或 會 遇 到 困 難 此 乃 複 雜 的 法 律 範 疇, 有 關 進 一 步 資 料, 閣 下 應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閣 下 不 應 僅 倚 賴 上 市 文 件 作 為 投 資 決 定 的 唯 一 準 則 上 市 文 件 並 無 考 慮 到 閣 下 的 投 資 目 標 財 政 狀 況 或 特 定 需 要 上 市 文 件 內 的 任 何 內 容 均 不 應 視 為 我 們 或 我 們 聯 屬 公 司 於 投 資 權 證 或 掛 鈎 股 份 的 建 議 相 關 清 算 機 構 在 擔 保 人 倒 閉 或 很 可 能 倒 閉 時 所 採 取 的 監 管 行 動 將 會 對 權 證 的 價 值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擔 保 人 是 一 家 於 法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銀 行, 須 遵 守 法 國 有 關 執 行 銀 行 復 蘇 及 清 算 指 令 (Bank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Directive)(2014/59/EU))( BRRD ) 的 法 例 BRRD 規 定 就 信 貸 機 構 及 投 資 公 司 的 復 甦 及 清 算 設 立 歐 洲 聯 盟 框 架 於 法 國, 若 干 清 算 機 構 獲 BRRD 賦 予 相 當 權 力, 可 在 相 關 實 體 ( 例 如 擔 保 人 ) 瀕 臨 倒 閉 的 情 況 下, 對 其 採 取 或 行 使 一 系 列 措 施 或 權 力 該 等 權 力 包 括 自 救 權 力 ( 定 義 見 擔 保 書 ), 即 註 銷 或 轉 換 擔 保 人 在 擔 保 書 項 下 所 有 或 部 分 應 付 的 任 何 金 額, 或 轉 換 為 擔 保 人 ( 或 其 他 人 士 ) 的 其 他 證 劵 或 其 他 義 務, 包 括 修 訂 擔 保 書 的 合 約 條 款 相 關 清 算 機 構 就 擔 保 人 行 使 BRRD 項 下 任 何 清 算 權 力 可 能 對 權 證 的 價 值 構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而 閣 下 可 能 未 能 收 回 權 證 項 下 的 所 有 或 甚 至 部 分 到 期 金 額 同 意 自 救 權 力 投 資 於 權 證, 即 表 示 閣 下 承 認 接 受 確 認 及 同 意 按 合 約 形 式 受 相 關 清 算 機 構 對 擔 保 人 行 使 任 何 自 救 權 力 ( 定 義 見 擔 保 書 ) 所 約 束 如 就 擔 保 人 的 擔 保 行 使 任 何 自 救 權 力, 閣 下 可 能 未 能 自 擔 保 人 根 據 擔 保 收 回 權 證 項 下 的 所 有 或 甚 至 部 分 到 期 金 額 ( 如 有 ), 或 閣 下 可 能 獲 取 擔 保 人 ( 或 其 他 人 士 ) 發 行 的 其 他 證 劵 以 取 代 閣 下 於 權 證 項 下 的 應 收 款 項, 有 關 金 額 可 能 遠 少 於 閣 下 於 權 證 項 下 的 應 收 款 項 此 外, 相 關 清 算 機 構 可 能 行 使 自 救 權 力 而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閣 下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載 於 附 錄 B 的 擔 保 書 全 文, 特 別 是 有 關 自 救 權 力 的 擔 保 書 第 6 條 10
11 我 們 及 / 或 擔 保 人 的 其 他 資 料 1. 於 201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國 巴 黎 銀 行 刊 發 其 截 至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的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謹 請 細 閱 載 於 本 文 件 附 錄 A 的 截 至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的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摘 要 本 附 錄 A 所 載 資 料 並 非 完 整,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有 關 的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該 有 關 報 表 可 於 網 站 下 載 11
12 . 附 錄 A 法 國 巴 黎 銀 行 截 至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的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摘 要 12
13 .
14 . 附 錄 B 我 們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發 行 的 權 證 下 的 責 任 由 擔 保 人 根 據 擔 保 人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平 邊 契 據 形 式 簽 立 的 擔 保 書 作 出 擔 保 擔 保 書 全 文 載 列 如 下 本 擔 保 書 乃 由 法 國 巴 黎 銀 行 ( 擔 保 人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為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發 行 的 當 時 結 構 性 產 品 ( 按 下 文 定 義 ) 持 有 人 ( 各 自 稱 為 持 有 人 ) 以 簽 訂 平 邊 契 據 的 方 式 作 出 當 中 訂 明 : (A) 擔 保 人 同 意 為 BNP Paribas Arbitrage Issuance B.V. ( 發 行 人 ) 就 其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根 據 日 期 為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基 本 上 巿 文 件 ( 基 本 上 巿 文 件, 包 括 對 其 作 出 的 任 何 修 訂 及 或 補 充, 以 及 發 行 人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巿 規 則 不 時 就 結 構 性 產 品 發 行 的 替 代 或 增 補 基 本 上 巿 文 件 ( 不 論 是 否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按 照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或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規 定 的 任 何 條 件 ) 不 時 發 行 而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權 證 可 贖 回 牛 熊 證 ( 牛 熊 證 ) 或 其 他 種 類 的 結 構 性 產 品 ( 統 稱 結 構 性 產 品 )) 承 擔 的 全 部 責 任 提 供 擔 保 (B) 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否 則 結 構 性 產 品 細 則 所 界 定 的 詞 彙 應 與 本 擔 保 契 據 所 使 用 者 具 相 同 涵 義 凡 提 述 細 則 概 指 基 本 上 巿 文 件 所 載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本 契 據 內 容 如 下 : 1 擔 保 書 : 擔 保 人 無 條 件 及 不 可 撤 銷 地 以 平 邊 契 據 的 形 式 向 各 名 持 有 人 提 供 擔 保, 倘 基 於 任 何 理 由 發 行 人 未 有 就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於 指 定 付 款 之 日 支 付 任 何 其 應 繳 款 項 或 於 指 定 履 行 責 任 之 日 履 行 任 何 其 他 責 任, 擔 保 人 將 根 據 細 則 調 撥 到 期 款 項 貨 幣 的 即 時 可 運 用 資 金 支 付 該 筆 款 項, 或 視 乎 情 況, 於 該 等 履 行 責 任 的 到 期 日 履 行 或 促 使 履 行 有 關 責 任 倘 有 關 責 任 到 期 而 發 行 人 未 有 履 行, 擔 保 人 謹 此 承 諾 支 付 或 安 排 支 付 該 筆 款 項 或 履 行 或 促 使 履 行 該 等 責 任, 如 同 擔 保 人 為 該 等 責 任 的 首 要 義 務 人 任 何 根 據 第 1 條 所 作 出 的 付 款, 可 完 全 解 除 擔 保 人 就 有 關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責 任 2 擔 保 人 作 為 首 要 義 務 人 : 在 擔 保 人 及 各 結 構 性 產 品 持 有 人 之 間 但 在 不 影 響 發 行 人 應 負 的 義 務 的 情 況 下, 擔 保 人 根 據 本 擔 保 書 承 擔 責 任, 猶 如 擔 保 人 為 唯 一 首 要 義 務 人 而 不 止 是 保 證 人 故 此, 任 何 不 解 除 唯 一 首 要 義 務 人 義 務 或 不 影 響 其 責 任 的 事 件, 均 不 解 除 擔 保 人 的 義 務, 亦 不 影 響 其 責 任 ( 該 等 事 件 包 括 :(1) 任 何 時 候 給 予 發 行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的 時 間 通 融 豁 免 或 同 意 ;(2) 細 則 或 任 何 保 證 或 其 他 擔 保 或 彌 償 保 證 的 任 何 修 訂 ;(3) 向 發 行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提 出 或 沒 有 提 出 的 有 關 付 款 或 履 行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相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責 任 的 要 求 ;(4) 強 制 執 行 或 並 無 強 制 執 行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或 任 何 保 證 或 其 他 擔 保 或 彌 償 保 證 ;(5) 解 除 任 何 該 等 保 證 擔 保 或 彌 償 保 證 ;(6) 發 行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解 散 合 併 重 整 架 構 或 重 組 ; 或 (7) 任 何 細 則 條 文 或 發 行 人 據 此 承 擔 的 任 何 責 任 不 合 法 無 效 或 不 可 強 制 執 行 或 存 在 瑕 疵 ) 3 擔 保 人 責 任 的 持 續 性 : 擔 保 人 根 據 此 項 擔 保 的 責 任 為 持 續 保 證, 現 時 及 將 來 均 一 直 維 持 全 面 效 力, 直 至 根 據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再 無 任 何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盡 的 責 任 為 止 此 外, 擔 保 人 的 責 任, 乃 附 加 於 而 並 非 代 替 任 何 時 候 由 擔 保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向 任 何 人 士 提 供 的 任 何 保 證 或 其 他 擔 保 或 彌 償 保 證 擔 保 人 不 可 撤 銷 地 免 除 所 有 類 型 的 通 知 及 要 求 4 發 行 人 的 責 任 解 除 : 在 發 行 人 破 產 或 失 去 償 債 能 力 的 情 況 下, 結 構 性 產 品 持 有 人 可 收 取 之 任 何 款 項 或 須 對 其 履 行 或 按 其 要 求 履 行 的 其 他 義 務 如 因 任 何 有 關 破 產 或 無 力 償 債 的 法 例 而 予 以 免 除, 擔 保 人 就 有 關 付 款 和 義 務 的 責 任 不 會 視 為 獲 得 解 除 或 減 輕, 而 本 擔 保 書 將 繼 續 有 效, 猶 如 發 行 人 一 直 欠 負 該 等 付 款 及 義 務
15 5 彌 償 保 證 : 作 為 另 一 項 額 外 規 定, 擔 保 人 無 條 件 及 不 可 撤 銷 地 同 意 (1) 即 使 因 任 何 原 因 不 論 是 否 現 存 或 現 時 已 經 或 即 將 為 發 行 人 擔 保 人 或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持 有 人 知 悉 ) 不 可 根 據 擔 保 向 擔 保 人 追 討 結 構 性 產 品 中 列 明 應 予 支 付 的 任 何 款 額 或 責 任, 仍 可 向 擔 保 人 追 討, 猶 如 擔 保 人 為 唯 一 首 要 義 務 人, 並 將 由 擔 保 人 向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持 有 人 支 付 或 履 行 及 (2) 作 為 首 要 責 任, 由 於 並 無 按 結 構 性 產 品 所 指 定 之 時 間 日 期 及 結 構 性 產 品 訂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或 發 行 人 於 結 構 性 產 品 項 下 之 任 何 責 任 由 於 任 何 原 因 ( 不 論 現 在 是 否 存 在, 或 發 行 人 擔 保 人 或 任 何 人 是 否 得 知 ), 就 結 構 性 產 品 項 下 列 明 應 予 支 付 之 任 何 金 額 或 責 任 彌 償 各 持 有 人 承 受 之 任 何 虧 損, 就 支 付 責 任 為 發 行 人 就 有 關 金 額 指 明 應 付 之 金 額 之 虧 損, 惟 本 擔 保 第 2 條 條 文 應 對 本 第 5 條 採 用 加 以 必 要 的 變 通 6 針 對 擔 保 人 的 清 算 程 序 : 一 經 購 買 結 構 性 產 品, 即 表 示 各 持 有 人 承 認 接 受 確 認 及 同 意 : (a) 如 相 關 清 算 機 關 認 為 本 擔 保 書 下 的 應 付 金 額 符 合 自 救 權 力 的 範 圍, 將 受 相 關 清 算 機 關 行 使 自 救 權 力 的 影 響 所 約 束 自 救 權 力 可 能 包 括 並 導 致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項 情 況 發 生 : (i) 撇 減 本 擔 保 書 下 應 付 的 全 部 或 部 份 金 額 ; (ii) 將 本 擔 保 書 下 全 部 或 部 份 應 付 金 額 轉 換 為 擔 保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的 股 份 或 其 他 證 券 或 其 他 責 任 ( 包 括 透 過 修 改 更 改 或 變 更 本 擔 保 書 的 條 款 ), 在 此 情 況 下, 持 有 人 同 意 接 納 以 擔 保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的 任 何 股 份 其 他 證 券 或 其 他 責 任 代 替 其 於 擔 保 書 下 的 權 利 ; (iii) 取 消 本 擔 保 書 ; (iv) 修 訂 或 修 改 本 擔 保 書 的 到 期 期 限 或 修 改 本 擔 保 書 應 付 的 利 息 金 額, 或 應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包 括 暫 時 停 止 支 付 ; (b) ( 如 適 用 ) 本 擔 保 書 的 條 款 須 受 相 關 清 算 機 關 行 使 自 救 權 力 所 規 限, 並 在 必 要 情 況 下 可 能 作 出 修 改, 以 讓 相 關 清 算 機 關 行 使 自 救 權 力 就 此 而 言, 自 救 權 力 指 不 時 根 據 及 遵 照 法 國 任 何 生 效 的 法 律 法 規 規 則 或 規 定 行 使 的 任 何 現 有 清 算 權, 不 論 與 下 列 何 者 相 關 :(i) 納 入 EU 指 令, 內 容 有 關 就 信 貸 機 構 及 投 資 公 司 設 立 復 甦 及 清 算 框 架 (BRRD)( 經 不 時 修 訂, 及 根 據 法 國 法 律 ( 其 中 包 括 日 期 為 2013 年 7 月 26 日 銀 行 業 法 律 ( 有 關 銀 行 業 活 動 的 區 隔 及 監 管 )(Loi de séparation et de régulation des activités bancaires ) 及 於 2015 年 8 月 21 日 於 官 方 刊 物 刊 登, 日 期 為 2015 年 8 月 20 日 號 條 例 (Ordonnance no du 20 août 2015 portant diverses dispositions d adaptation de la législation au droit de l Union européenne en matière financière)( 條 例 )) 執 行 );(ii) 歐 洲 議 會 及 委 員 會 於 2014 年 7 月 15 日 頒 佈 的 規 例 (EU) 第 號, 內 容 有 關 於 單 一 清 算 機 制 及 單 一 清 算 基 金 的 框 架 內 就 清 算 信 貸 機 構 及 若 干 投 資 公 司 確 立 統 一 規 則 及 統 一 程 序, 以 及 修 訂 規 例 (EU) 第 1093/2010 號 SRM );(iii) 法 國 法 律 下 的 其 他 事 項, 以 及 其 下 設 立 的 文 書 規 則 及 標 準, 據 此, 特 別 是 擔 保 人 的 責 任 可 予 減 少 ( 部 份 或 全 部 ) 取 消 修 訂 或 轉 換 為 擔 保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的 股 份 其 他 證 券 或 其 他 責 任 對 相 關 清 算 機 關 的 提 述 指 Autorité de contrôle prudentiel et de resolution (ACPR) 及 或 有 權 不 時 針 對 擔 保 人 行 使 或 參 與 行 使 任 何 自 救 權 力 的 任 何 其 他 機 關 ( 包 括 歐 洲 聯 盟 理 事 會 及 歐 洲 執 行 委 員 會 根 據 SRM 第 18 條 行 事 ) 本 第 6 條 所 載 事 項 為 盡 列 前 文 事 項 而 並 無 遺 漏, 並 摒 除 擔 保 人 與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持 有 人 之 間 的 任 何 其 他 協 議 安 排 或 諒 解
16 7 納 入 條 款 : 擔 保 人 同 意 遵 守 細 則 中 與 之 有 關 的 條 文 並 受 其 約 束 8 擔 保 書 的 存 放 : 本 擔 保 書 須 以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存 放 於 保 薦 人 處 並 由 保 薦 人 持 有 倘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為 保 薦 人, 其 由 承 繼 人 持 有 本 擔 保 書 9 聲 明 : 擔 保 人 向 各 持 有 人 聲 明 及 保 證, 擔 保 人 有 全 權 及 權 限, 並 已 採 取 所 有 必 須 步 驟, 以 簽 立 及 交 付 本 擔 保 書 以 及 履 行 其 於 本 擔 保 書 項 下 責 任, 以 及 本 擔 保 書 構 成 對 擔 保 人 具 有 效 力 及 具 約 束 力 責 任 並 可 按 照 其 條 款 強 制 執 行 10 管 轄 法 律 : 本 擔 保 書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轄 並 按 其 詮 釋 11 司 法 管 轄 權 : 香 港 法 院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可 審 理 本 擔 保 書 所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爭 議 因 此, 本 擔 保 書 所 引 起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任 何 法 律 行 動 或 程 序 ( 法 律 程 序 ) 可 提 交 當 地 法 院 擔 保 人 不 可 撤 銷 地 接 受 該 等 法 院 的 司 法 管 轄, 不 會 以 審 理 地 點 或 法 律 程 序 提 交 地 點 不 便 為 由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接 受 該 等 法 院 管 轄 乃 為 各 名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而 作 出, 並 不 限 制 各 持 有 人 於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院 作 出 法 律 程 序, 而 於 任 何 一 個 或 多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亦 不 會 妨 礙 在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 不 論 是 否 同 時 進 行 ) 12 送 達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 擔 保 人 同 意 可 以 其 香 港 分 行 接 收 於 香 港 送 交 的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本 擔 保 書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會 影 響 法 例 許 可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送 交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的 權 利 13 現 有 擔 保 : 擔 保 人 承 諾 及 確 認, 擔 保 人 簽 署 日 期 為 2015 年 3 月 31 日 的 擔 保 書 仍 然 有 效 且 對 擔 保 人 具 約 束 力, 並 適 用 於 發 行 人 於 2015 年 3 月 3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原 發 行 期 間 ) 期 間 發 行 的 所 有 結 構 性 產 品, 以 及 發 行 人 於 該 原 發 行 期 間 後 所 進 一 步 發 行 但 與 於 原 發 行 期 間 已 發 行 並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該 等 結 構 性 產 品 組 成 相 同 系 列 的 一 部 分 的 任 何 結 構 性 產 品 由 擔 保 人 簽 署 本 擔 保 書 作 為 一 項 平 邊 契 據, 並 於 下 列 日 期 交 付, 立 此 為 憑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 參 與 各 方 發 行 人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Herengracht BV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16, Boulevard des Italiens Paris France 香 港 營 業 地 點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樓 保 薦 人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樓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金 杜 律 師 事 務 所 香 港 中 環 皇 后 大 道 中 15 號 置 地 廣 場 告 羅 士 打 大 廈 13 樓 發 行 人 的 核 數 師 Mazars Paardekooper Hoffman Accountants N.V. Mazars Tower Delflandlaan 1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我 們 的 擔 保 人 的 核 數 師 Deloitte & Associé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udit Mazars 185, avenue Charles de Gaulle 63, rue de Villiers 61, rue Henri Regnault Neuilly-sur-Seine Cedex France Neuilly-sur-Seine Cedex France Courbevoie France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法 國 巴 黎 證 券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8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樓
認 股 權 證 證 券 代 號 11338 與 認 股 權 證 相 關 的 股 份 12,000,000 數 目 上 限 推 出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發 行 日 2016 年 7 月 6 日 上 市 日 期 2016 年 7 月 8 日 估 值 日 ² 緊 接 期 滿 日 前 的 五
2016 年 7 月 6 日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交 易 所 )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全 部 或 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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