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1) 二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5) 三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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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 贵 州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资 料 汇 编

2 目 录 一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1) 二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5) 三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13) 四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35) 五 2016 年 贵 州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39 ) 六 贵 州 大 学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47) 七 2016 年 贵 州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49) 八 贵 州 大 学 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自 查 操 作 指 引 (67)

3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财 资 号 党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有 关 人 民 团 体, 有 关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了 全 面 规 范 和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推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财 政 部 决 定 组 织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清 查 ) 为 了 保 证 资 产 清 查 的 顺 利 开 展,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的 重 要 意 义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是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履 行 职 能 保 障 政 权 运 转 以 及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物 质 基 础, 是 党 和 政 府 执 政 能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关 于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要 求 的 有 效 举 措 ; 是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履 行 公 共 财 政 职 能,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系 和 国 1

4 有 资 产 监 管 职 能 的 客 观 要 求 ; 是 降 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运 行 成 本, 推 进 厉 行 节 约 的 具 体 体 现 通 过 资 产 清 查, 摸 清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家 底, 有 利 于 夯 实 管 理 基 础,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有 利 于 促 进 资 产 合 理 配 置, 为 预 算 编 制 和 审 核 提 供 可 靠 依 据 ; 有 利 于 完 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基 础 数 据 库, 实 现 资 产 动 态 管 理 ; 有 利 于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同 时,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能 够 从 资 产 的 数 量 价 值 结 构 使 用 状 况 等 多 层 面 准 确 反 映 政 府 财 务 资 产 情 况, 为 编 制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奠 定 基 础 二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好 本 部 门 本 地 区 的 资 产 清 查 本 次 资 产 清 查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清 查 基 准 日, 清 查 范 围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经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执 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各 级 各 类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并 同 财 政 部 门 有 经 费 缴 拨 关 系 的 社 会 团 体 等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统 一 方 法 统 一 步 骤 统 一 要 求 分 级 实 施 的 原 则,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组 织 开 展 本 地 区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各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负 责 所 属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境 外 机 构 的 资 产 清 查 由 国 内 派 出 部 门 ( 单 位 ) 组 织 开 展 本 次 资 产 清 查 于 2016 年 1 月 年 10 月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各 中 央 部 门 应 当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前 将 清 查 结 果 按 要 求 报 送 财 政 部 ;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应 当 于 2016 年 9 2

5 月 30 日 之 前 将 清 查 结 果 按 要 求 报 送 财 政 部 资 产 清 查 的 具 体 实 施, 按 照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 附 件 1) 和 财 政 部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或 复 核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费 用, 按 照 谁 委 托, 谁 付 费 的 原 则, 由 委 托 方 承 担 按 照 现 行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除 财 政 部 统 一 配 发 资 产 清 查 软 件 资 料 等 外, 各 级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资 产 清 查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各 地 方 各 部 门 一 定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建 立 健 全 由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协 调 机 构, 负 责 指 导 和 实 施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资 产 清 查 各 有 关 方 面 要 通 力 合 作, 精 心 组 织, 克 服 困 难, 狠 抓 落 实, 按 期 完 成 资 产 清 查, 保 证 清 查 结 果 真 实 可 靠, 有 关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切 实 做 到 账 表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资 产 清 查 结 束 后, 财 政 部 将 组 织 对 本 次 资 产 清 查 进 行 总 结 通 报 财 政 部 2016 年 1 月 20 日 附 件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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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全 面 摸 清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家 底, 进 一 步 强 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夯 实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推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健 全 适 应 现 代 化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公 共 财 政 需 要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财 政 部 决 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现 制 定 如 下 工 作 方 案 一 工 作 原 则 和 目 标 财 政 部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统 一 方 法 统 一 步 骤 统 一 要 求 和 分 级 实 施 的 原 则, 组 织 开 展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 一 ) 全 面 摸 清 家 底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财 务 情 况 以 及 资 产 情 况 等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和 核 查,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单 位 的 资 产 和 财 务 状 况, 为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促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有 机 结 合 奠 定 基 础 ( 二 ) 完 善 监 管 系 统 通 过 资 产 清 查, 建 立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基 础 数 据 库, 充 实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为 加 强 财 政 资 产 管 理 和 预 算 管 理 提 供 数 据 支 撑 ( 三 ) 实 现 两 个 结 合 建 立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与 财 5

8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为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加 强 资 产 收 益 管 理 规 范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创 造 条 件 ( 四 )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发 现 和 暴 露 的 问 题, 全 面 总 结 经 验, 认 真 分 析 原 因, 研 究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和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二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范 围 ( 一 ) 清 查 基 准 日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资 产 清 查 的 基 准 日 ( 二 ) 清 查 范 围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经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执 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各 级 各 类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2.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并 同 财 政 部 门 有 经 费 缴 拨 关 系 的 社 会 团 体 等 单 位 行 政 单 位 附 属 的 未 脱 钩 企 业,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并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兴 办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不 列 入 此 次 清 查 范 围 三 工 作 方 法 ( 一 ) 财 政 部 组 织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各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负 责 组 织 所 属 单 位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组 织 本 级 政 府 管 辖 范 围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对 于 近 三 年 已 经 进 行 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地 方 6

9 和 部 门, 可 以 在 以 前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此 次 资 产 清 查 的 统 一 政 策 和 要 求, 对 其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补 充 调 整, 审 核 并 更 新 有 关 数 据 后, 按 要 求 上 报 ( 二 ) 中 央 部 门 单 位 和 各 省 ( 区 市 ) 的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按 规 定 报 送 财 政 部, 资 产 清 查 数 据 应 与 同 年 度 资 产 报 告 数 据 财 务 会 计 决 算 数 据 进 行 核 对 ( 三 ) 经 过 清 查 核 实 后 的 资 产, 要 按 照 财 政 部 的 统 一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账 卡, 完 善 管 理 信 息, 并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规 程 规 定, 将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信 息 系 统 ( 四 ) 针 对 资 产 清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聘 请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或 复 核 ( 五 )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地 方 应 在 此 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完 整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基 础 数 据 库, 对 资 产 变 化 情 况 做 到 及 时 更 新, 按 时 上 报, 实 现 资 产 的 动 态 管 理, 并 建 立 和 完 善 资 产 与 预 算 有 效 结 合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防 止 前 清 后 乱 和 清 管 两 层 皮 现 象 ( 六 )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 财 资 号 ) 和 实 际 情 况,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逐 步 予 以 核 实 批 复 四 工 作 内 容 和 步 骤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和 完 善 制 度 等 工 作 具 体 步 骤 如 7

10 下 : ( 一 ) 准 备 阶 段 (2016 年 1 月 ) 1. 研 究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2.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及 业 务 培 训 ( 二 ) 实 施 阶 段 (2016 年 2 月 -9 月 ) 1. 中 央 各 部 门 ( 单 位 ) 自 查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要 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自 查 工 作 完 成 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将 申 报 文 件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和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等 材 料 报 送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汇 总 后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报 送 财 政 部 其 中, 纸 质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正 式 文 件 本 部 门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报 表 和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等 ; 电 子 材 料 除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版 外, 还 应 当 包 括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卡 片 固 定 ( 无 形 ) 资 产 盘 点 单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表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等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财 政 部 对 中 央 部 门 ( 单 位 )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财 政 部 驻 各 地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对 二 级 及 以 下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财 政 部 可 以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结 果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 中 央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经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审 核 通 过 的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开 展 资 产 核 实 工 作 对 于 需 要 报 送 财 政 部 审 批 的 资 产 核 实 事 项, 单 位 应 当 将 申 报 文 件 资 产 核 实 申 请 8

11 表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相 关 证 据 和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等 材 料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财 政 部 审 批 2. 地 方 各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结 果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 各 省 ( 区 市 ) 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将 本 地 区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汇 总 报 送 财 政 部 其 中, 纸 质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正 式 文 件 全 省 ( 区 市 )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报 表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等 ; 电 子 材 料 除 纸 质 材 料 的 电 子 版 外, 还 应 当 包 括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和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表 ( 三 ) 总 结 阶 段 (2016 年 10 月 ) 1. 财 政 部 对 全 国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情 况, 为 下 一 步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奠 定 基 础 2. 财 政 部 将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研 究 制 定 或 完 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3. 中 央 部 门 ( 单 位 ) 和 地 方 要 根 据 各 自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五 组 织 实 施 为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保 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财 政 部 统 一 组 织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并 组 织 开 展 中 央 级 行 9

12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财 政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管 辖 区 域 内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各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是 资 产 清 查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建 立 由 资 产 财 务 纪 检 人 事 基 建 后 勤 等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资 产 清 查 组 织 和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领 导 和 实 施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六 经 费 保 障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费 用, 按 照 谁 委 托, 谁 付 费 的 原 则, 由 委 托 方 承 担 按 照 现 行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除 财 政 部 统 一 配 发 的 资 产 清 查 软 件 资 料 等 外, 各 级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七 操 作 系 统 财 政 部 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开 发 了 资 产 清 查 子 系 统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地 方 应 当 为 系 统 的 使 用 提 供 必 要 的 硬 件 及 网 络 条 件 保 障, 利 用 系 统 完 成 资 产 清 查 及 资 产 报 表 的 录 入 审 核 汇 总 报 送 工 作 使 用 财 政 部 开 发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地 方 和 部 门, 开 发 商 将 主 动 联 系, 提 供 免 费 的 系 统 升 级 服 务 未 使 用 财 政 部 统 一 组 织 开 发 系 统 的 地 方 和 中 央 部 门, 可 以 单 独 部 署 财 政 部 组 织 开 发 的 资 产 清 查 子 系 统, 或 主 动 与 财 政 部 组 织 开 发 的 资 产 清 查 子 系 统 实 现 无 缝 对 接, 确 保 资 产 清 查 电 子 数 据 顺 利 上 报, 为 下 一 步 实 现 动 态 管 理 奠 定 基 础 八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领 导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地 方 要 加 强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10

13 的 组 织 领 导, 部 门 ( 单 位 ) 负 责 人 应 切 实 履 行 管 理 责 任, 分 工 明 确, 落 实 到 人, 配 备 强 有 力 的 领 导 班 子, 保 证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真 实 可 靠, 确 保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按 时 完 成 ( 二 ) 精 心 组 织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地 方 要 做 好 动 员 培 训 工 作, 认 真 学 习 相 关 文 件, 并 结 合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保 证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 三 ) 严 肃 纪 律 各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如 实 反 映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和 存 在 问 题, 不 得 瞒 报 虚 报, 不 得 干 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依 法 执 业 对 于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 四 ) 工 作 督 导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地 方 要 加 强 对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监 督 指 导, 及 时 上 报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财 政 部 将 对 全 国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并 组 织 监 督 检 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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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资 号 党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有 关 人 民 团 体, 有 关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了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规 范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我 们 制 定 了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我 部 反 映 财 政 部 2016 年 1 月 20 日 附 件 : 13

16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范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清 查 核 实 ), 真 实 反 映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及 财 务 状 况, 保 障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根 据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是 指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或 者 特 定 经 济 行 为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政 策 工 作 程 序 和 方 法,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依 法 认 定 各 项 资 产 损 溢 和 资 金 挂 账, 真 实 反 映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状 况 的 工 作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 ( 一 ) 根 据 国 家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或 者 本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被 纳 入 统 一 组 织 的 资 产 清 查 范 围 的 ( 二 ) 进 行 重 大 改 革 或 者 改 制 的 ( 三 )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资 产 严 重 损 失 的 ( 四 ) 会 计 信 息 严 重 失 真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出 现 重 大 流 失 的 ( 五 ) 会 计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涉 及 资 产 核 算 方 法 发 生 重 要 变 化 的 14

17 ( 六 )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是 指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政 策 和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认 定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进 行 认 定 批 复, 并 对 资 产 总 额 进 行 确 认 的 工 作 第 四 条 执 行 行 政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各 级 各 类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清 查 核 实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清 查 核 实 由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规 定 权 限 内 对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进 行 处 理,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六 条 清 查 核 实 应 当 依 托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系 统 ) 开 展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 七 条 财 政 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二 ) 负 责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的 批 复 ( 备 案 ) ( 三 ) 负 责 审 核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并 汇 总 全 国 ( 含 本 级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15

18 ( 四 )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审 批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 五 ) 指 导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第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根 据 国 家 及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的 规 定 和 工 作 需 要, 制 定 本 地 区 和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规 章 制 度, 组 织 开 展 本 地 区 和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并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 二 ) 负 责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的 批 复 ( 备 案 ) ( 三 ) 负 责 审 核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并 汇 总 本 地 区 ( 含 本 级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及 时 向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工 作 情 况 ( 四 )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审 批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 五 ) 指 导 下 级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第 九 条 主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审 批 或 者 提 出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 二 ) 负 责 指 导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实 施 方 案, 并 对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三 )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审 核 或 者 审 批 本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16

19 ( 四 ) 负 责 审 核 汇 总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并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 五 )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资 产 核 实 批 复 文 件, 指 导 和 监 督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调 整 信 息 系 统 相 关 数 据 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第 十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 二 )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实 施 方 案, 具 体 组 织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并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 三 )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资 产 核 实 批 复 文 件, 调 整 信 息 系 统 相 关 数 据,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四 )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应 当 明 确 内 部 工 作 机 构 第 十 二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因 自 身 工 作 需 要,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对 资 产 进 行 的 清 查 盘 点, 不 需 要 报 经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三 章 资 产 清 查 的 程 序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根 据 组 织 主 体 不 同, 分 别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由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由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部 署, 明 确 清 查 范 围 基 准 日 等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明 确 本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17

20 作 机 构,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组 织 清 查,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并 形 成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对 报 送 的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二 ) 由 各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说 明 资 产 清 查 的 原 因, 明 确 清 查 范 围 和 基 准 日 等 内 容, 经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立 项 后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 三 ) 由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清 查 立 项 申 请, 说 明 资 产 清 查 的 原 因, 明 确 清 查 范 围 和 基 准 日 等 内 容,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立 项 后, 在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明 确 本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机 构,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组 织 清 查,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并 形 成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第 十 四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依 法 设 立 的, 具 备 与 所 承 担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或 复 核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专 项 审 计 费 用, 按 照 谁 委 托, 谁 付 费 的 原 则, 由 委 托 方 承 担 涉 密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可 由 内 审 机 构 开 展 审 计 如 确 需 社 会 中 介 18

21 机 构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管 理 的 规 定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和 完 善 制 度 等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是 指 对 应 当 纳 入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范 围 的 所 属 单 位 户 数 机 构 及 人 员 状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是 指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各 种 银 行 账 户 各 类 库 存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各 项 资 金 往 来 和 会 计 核 算 科 目 等 基 本 账 务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核 对 和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是 指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各 项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的 清 理 核 对 和 查 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清 查 出 的 各 种 资 产 盘 盈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清 查 要 求 进 行 分 类, 提 出 相 关 处 理 建 议 完 善 制 度 是 指 针 对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认 真 分 析, 提 出 相 应 整 改 措 施 和 实 施 计 划,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工 作 报 告 主 要 反 映 本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和 结 果, 应 当 包 括 本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的 基 准 日 范 围 内 容 结 果, 基 准 日 资 产 及 财 务 状 况, 对 清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的 整 改 措 施 和 实 施 计 划 ( 二 ) 清 查 报 表 按 照 规 定 在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报 的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及 相 关 纸 质 报 表 ( 三 )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出 具 的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 四 ) 证 明 材 料 清 查 出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的 19

22 相 关 凭 证 资 料 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五 )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备 查 材 料 第 四 章 资 产 盘 盈 第 十 七 条 资 产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资 产 清 查 基 准 日 无 账 面 记 载, 但 单 位 实 际 占 有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盘 盈 存 货 盘 盈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无 形 资 产 盘 盈 往 来 款 项 盘 盈 等 第 十 八 条 货 币 资 金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现 金 和 各 类 存 款 等, 具 体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 一 ) 现 金 盘 盈, 根 据 现 金 保 管 人 确 认 的 现 金 盘 点 情 况 ( 包 括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的 记 录 ) 和 现 金 保 管 人 对 于 现 金 盘 盈 的 说 明 等 进 行 认 定 ( 二 ) 存 款 盘 盈, 根 据 银 行 对 账 单 和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进 行 认 定 第 十 九 条 存 货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用 具 装 具 动 植 物 等 存 货 盘 盈 根 据 存 货 明 细 表 和 保 管 人 对 于 盘 盈 的 情 况 说 明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根 据 对 外 投 资 合 同 ( 协 议 )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情 20

23 况 说 明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单 盘 盈 情 况 说 明 盘 盈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同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类 似 资 产 的 购 买 合 同 发 票 或 竣 工 决 算 资 料 )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 一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理 出 不 属 于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规 定 清 退 范 围 的 账 外 固 定 资 产, 且 长 期 无 偿 占 有 使 用 的, 若 产 权 属 于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在 当 事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无 偿 划 拨 ; 若 产 权 属 于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的, 在 当 事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无 偿 划 拨 ; 若 产 权 属 于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当 在 尊 重 产 权 单 位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当 事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需 要 收 购 或 租 赁 该 资 产 的, 应 当 按 照 市 场 价 值 签 订 转 让 或 租 赁 合 同,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 二 ) 清 查 出 的 因 历 史 原 因 而 无 法 入 账 的 无 主 财 产,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应 当 及 时 入 账, 纳 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范 围 ( 三 ) 清 查 出 的 已 投 入 使 用 但 尚 未 办 理 决 算 手 续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估 计 价 值 入 账, 待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后 再 进 行 调 整 第 二 十 三 条 无 形 资 产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无 形 资 产 21

24 无 形 资 产 盘 盈 根 据 无 形 资 产 盘 点 单 盘 盈 情 况 说 明 盘 盈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同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类 似 资 产 的 购 买 合 同 发 票 或 自 行 开 发 资 料 )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盘 盈, 根 据 清 查 明 细 表 盘 盈 情 况 说 明 与 对 方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询 证 函 等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清 查 出 来 的 缺 乏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的 盘 盈 资 产,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以 评 估 值 作 为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没 有 相 关 凭 据 也 未 经 评 估 的, 应 当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 即 人 民 币 1 元 ) 入 账 第 五 章 资 产 损 失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产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资 产 清 查 基 准 日 有 账 面 记 载, 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少 毁 损 被 盗 或 者 丧 失 使 用 价 值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存 货 损 失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等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资 产 损 失 应 当 逐 项 清 理, 取 得 合 法 证 据 后, 对 损 失 项 目 及 金 额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对 已 取 得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而 无 法 确 定 损 失 金 额 的,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进 行 认 定 22

25 第 二 十 八 条 货 币 资 金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现 金 短 缺 和 各 类 存 款 损 失 等 现 金 短 缺, 在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根 据 现 金 盘 点 情 况 ( 包 括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的 记 录 )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短 款 说 明 及 核 准 文 件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及 说 明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等 进 行 认 定 各 类 存 款 损 失 的 认 定 比 照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坏 账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不 能 收 回 的 各 项 应 收 款 项 造 成 的 损 失 清 查 出 的 各 项 坏 账, 应 当 分 析 原 因, 对 有 合 法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 一 ) 因 债 务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撤 销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被 政 府 责 令 关 闭 等 导 致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当 根 据 法 院 的 破 产 公 告 破 产 清 算 文 件 工 商 部 门 的 撤 销 注 销 证 明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等 进 行 认 定 已 经 清 算 的, 应 当 对 扣 除 清 偿 部 分 后 不 能 收 回 的 款 项 认 定 为 损 失 ( 二 ) 债 务 人 死 亡 或 者 依 法 被 宣 告 失 踪 死 亡, 其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不 足 清 偿 且 没 有 继 承 人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当 在 取 得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后 认 定 为 损 失 ( 三 )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自 然 灾 害 意 外 事 故 )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由 单 位 做 出 专 项 说 明, 可 以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损 失 ( 四 ) 涉 诉 的 应 收 款 项, 已 生 效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判 定 裁 定 其 败 诉 的, 或 者 虽 然 胜 诉 但 因 无 法 执 行 被 裁 定 终 止 执 行 的, 认 定 为 损 失 23

26 ( 五 ) 逾 期 3 年 的 应 收 款 项, 具 有 依 法 催 收 磋 商 记 录, 并 且 能 够 确 认 3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在 扣 除 应 付 该 债 务 人 的 各 种 款 项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认 定 为 损 失 ( 六 ) 逾 期 3 年 的 应 收 款 项, 债 务 人 在 国 外 及 我 国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的, 经 依 法 催 收 仍 未 收 回, 且 在 3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在 取 得 境 外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终 止 收 款 意 见 书, 或 者 取 得 我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商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债 务 人 逃 亡 破 产 证 明 后, 认 定 为 损 失 ( 七 ) 逾 期 3 年 以 上 单 笔 数 额 较 小 不 足 以 弥 补 清 收 成 本 的, 由 单 位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损 失 第 三 十 条 存 货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用 具 装 具 动 植 物 等 因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被 盗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具 体 按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 一 ) 盘 亏 的 存 货,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存 货 盘 点 单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盘 亏 情 况 说 明 盘 亏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损 失 ( 二 ) 毁 损 报 废 的 存 货, 扣 除 残 值 及 保 险 赔 偿 或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毁 损 报 废 说 明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损 失 24

27 ( 三 ) 被 盗 的 存 货, 扣 除 保 险 理 赔 及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案 件 受 理 证 明 或 结 案 证 明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认 定 损 失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应 当 分 析 原 因, 有 合 法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区 分 以 下 情 况 可 以 认 定 损 失 : ( 一 )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宣 告 破 产 被 撤 销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被 政 府 责 令 关 闭 等 情 况 造 成 难 以 收 回 的 对 外 投 资, 可 以 根 据 法 院 的 破 产 公 告 或 者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工 商 部 门 的 撤 销 注 销 文 件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政 决 定 等 认 定 损 失 已 经 清 算 的, 扣 除 清 算 资 产 清 偿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可 以 认 定 为 损 失 尚 未 清 算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剩 余 资 产 确 实 不 足 清 偿 投 资 的 差 额 部 分,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为 损 失 ( 二 ) 对 事 业 单 位 参 股 投 资 金 额 较 小 不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对 外 投 资,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资 不 抵 债 且 连 续 停 止 经 营 3 年 以 上 的,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对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部 分, 认 定 为 损 失 ( 三 ) 债 券 等 短 期 投 资, 未 进 行 交 割 或 清 理 的, 不 能 认 定 为 损 失 第 三 十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通 用 设 备 专 用 设 备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图 书 档 案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等 因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被 盗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具 体 按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 一 ) 盘 亏 的 固 定 资 产,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单 盘 亏 情 况 说 明 盘 亏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社 会 中 介 25

28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 二 ) 毁 损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扣 除 残 值 保 险 赔 偿 和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的 出 险 调 查 单 和 理 赔 计 算 单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毁 损 报 废 说 明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自 然 灾 害 意 外 事 故 )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毁 损 报 废 的,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事 故 处 理 报 告 车 辆 报 损 证 明 房 屋 拆 除 证 明 受 灾 证 明 等 鉴 定 报 告 认 定 ( 三 ) 被 盗 的 固 定 资 产, 扣 除 保 险 理 赔 及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案 件 受 理 证 明 或 结 案 证 明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的 出 险 调 查 单 和 理 赔 计 算 单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认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是 指 无 形 资 产 因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所 代 替 或 者 已 经 超 过 了 法 律 保 护 的 期 限 丧 失 了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等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无 形 资 产 损 失,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技 术 部 门 的 鉴 定 材 料, 或 者 已 经 超 过 了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认 定 第 六 章 资 金 挂 账 第 三 十 四 条 资 金 挂 账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资 产 清 查 基 准 日 应 当 26

29 按 照 损 益 收 支 进 行 确 认 处 理, 但 挂 账 未 确 认 的 资 金 ( 资 产 ) 数 额 对 于 清 查 出 的 资 金 挂 账, 按 照 真 实 客 观 反 映 经 济 状 况 的 原 则 进 行 认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特 殊 资 金 挂 账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 一 ) 属 于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职 工 住 房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基 金 ( 非 流 动 资 产 基 金 ) 应 当 冲 减 而 未 冲 减 的 挂 账, 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房 改 有 关 合 法 手 续 移 交 产 权 后, 按 照 规 定 核 销 ( 二 ) 属 于 对 外 投 资 中 由 于 所 办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脱 钩 等 政 策 性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挂 账, 在 取 得 国 家 关 于 企 业 脱 钩 的 文 件 和 产 权 划 转 文 件 后, 可 在 办 理 资 产 核 实 手 续 时 申 报 核 销 处 理 第 七 章 资 产 核 实 的 程 序 管 理 权 限 和 申 报 内 容 第 三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的 一 般 程 序 : ( 一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资 产 清 查 出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事 项, 搜 集 整 理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逐 级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核 实 的 申 请 报 告 各 单 位 应 当 对 所 报 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二 )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进 行 合 规 性 和 完 整 性 审 核 ( 审 批 ) 同 意 后,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备 案 ) ( 三 )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 备 案 ) ( 四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有 关 部 门 对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的 批 复, 调 整 信 息 系 统 相 关 数 据 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27

30 ( 五 )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结 合 清 查 核 实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的 管 理 权 限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开 展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有 关 资 产 核 实 的 审 批 权 限, 可 以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另 行 确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的 管 理 权 限 : ( 一 ) 资 产 盘 盈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价 值, 并 在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中 予 以 说 明,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后 调 整 有 关 账 目 ( 二 ) 资 产 损 失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单 位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后 调 整 有 关 账 目 行 政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存 货 损 失, 按 照 现 行 管 理 制 度 中 规 定 的 资 产 处 置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事 业 单 位 房 屋 构 筑 物 土 地 和 车 辆 损 失, 单 位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后 核 销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损 失, 按 照 现 行 管 理 制 度 中 规 定 的 资 产 处 置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 三 ) 资 金 挂 账, 单 位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后 调 整 有 关 账 目 中 央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的 资 产 核 实 事 项 中, 既 包 括 财 政 部 审 批 权 限 内 资 产 的, 也 包 括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权 限 内 资 产 的, 应 当 统 一 报 送 财 政 部 第 三 十 九 条 地 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管 理 权 限, 由 地 方 各 级 28

31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核 实 申 报 事 项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资 产 损 溢 资 金 挂 账 核 实 申 请 文 件 ( 二 ) 信 息 系 统 生 成 打 印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 三 ) 信 息 系 统 生 成 打 印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损 溢 资 金 挂 账 核 实 申 请 表 ( 四 ) 申 报 处 理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的 专 项 说 明, 逐 笔 写 明 发 生 日 期 损 失 原 因 政 策 依 据 处 理 方 式, 并 分 类 列 示 ( 五 ) 根 据 申 报 核 实 的 事 项, 提 供 相 应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特 定 事 项 的 单 位 内 部 证 据 等 证 明 材 料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收 集 到 的 与 本 单 位 资 产 损 溢 相 关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书 面 文 件, 包 括 单 位 的 撤 销 合 并 公 告 及 清 偿 文 件 ;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 司 法 机 关 的 判 决 或 者 裁 定 ; 公 安 机 关 的 案 件 受 理 证 明 或 结 案 证 明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注 销 证 明 ;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的 鉴 定 报 告 ; 保 险 公 司 的 出 险 调 查 单 和 理 赔 计 算 单 ; 企 业 的 破 产 公 告 及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是 指 具 备 与 所 承 担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按 照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单 位 的 某 项 经 济 事 项 出 具 的 专 项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或 鉴 证 意 见 书 资 产 损 29

32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应 当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特 殊 单 位 特 殊 事 项 和 已 取 得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外 部 证 据 的 事 项 除 外 特 定 事 项 的 单 位 内 部 证 据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涉 及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等 情 况 的 内 部 证 明 和 内 部 鉴 定 意 见 书 等, 包 括 有 关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和 原 始 凭 证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及 情 况 说 明 ; 资 产 盘 点 单 和 明 细 表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鉴 定 技 术 小 组 或 内 部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的 鉴 定 文 件 或 资 料 ; 因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责 任 认 定 意 见 及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 相 关 经 济 行 为 的 业 务 合 同 等 ;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等 ( 六 )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第 四 十 一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经 批 准 核 销 的 不 良 债 权 对 外 投 资 等 损 失, 实 行 账 销 案 存 管 理, 相 关 资 料 凭 证 应 当 专 项 登 记, 并 继 续 进 行 清 理 和 追 索 经 批 准 核 销 的 实 物 资 产 损 失 应 当 分 类 清 理, 对 有 利 用 价 值 或 残 值 的, 应 当 积 极 处 理, 降 低 损 失 第 四 十 二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由 于 会 计 技 术 差 错 造 成 的 资 产 不 实, 不 属 于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的 认 定 范 围, 应 当 依 据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申 报 不 合 规, 证 据 不 齐 全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符 合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资 金 挂 账 事 项,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核 实 30

33 第 八 章 账 务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批 复 前,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 一 )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 备 案 ) 前 的 资 产 盘 盈 ( 含 账 外 资 产 ) 可 以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暂 行 入 账 待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 备 案 ) 后, 进 行 账 务 调 整 和 处 理 ( 二 )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 备 案 ) 前 的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待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 备 案 ) 后,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资 产 盘 盈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批 复 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在 批 复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账 务 处 理 结 果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未 按 照 规 定 调 账 的, 应 当 详 细 说 明 情 况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四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需 要 办 理 产 权 变 动 登 记 手 续 的, 在 资 产 核 实 审 批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九 章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的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结 果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 第 四 十 八 条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的 审 核 和 资 产 损 溢 资 金 挂 账 的 认 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依 法 办 事, 严 格 把 关, 31

34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第 四 十 九 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认 真 复 核, 保 证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的 全 面 准 确 和 合 规 第 五 十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应 当 做 到 账 表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不 重 不 漏, 查 清 资 产 来 源 去 向 和 管 理 情 况, 找 出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完 善 制 度 堵 塞 管 理 漏 洞 第 五 十 一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聘 请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参 与 清 查 核 实, 应 当 要 求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按 照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履 行 必 要 的 程 序, 认 真 核 实 单 位 各 项 资 产 清 查 材 料, 并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实 物 盘 点 和 账 务 核 对,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出 具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对 需 要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的 资 产 核 实 事 项, 应 当 要 求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政 策 和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充 分 调 查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职 业 推 断 和 客 观 评 判, 出 具 鉴 证 意 见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责 任, 严 格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工 作, 提 供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及 相 关 工 作 必 需 的 资 料 和 线 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正 常 执 业 第 五 十 二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在 资 产 清 查 中 新 形 成 的 资 料, 要 分 类 整 理 形 成 档 案,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并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五 十 三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对 资 产 清 查 中 发 现 的 资 产 盘 盈 32

35 资 产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事 项 提 供 合 法 证 据,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申 报 的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对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进 行 审 核 过 程 中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十 五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在 清 查 核 实 中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的, 不 组 织 或 不 积 极 组 织, 未 按 照 时 限 完 成 清 查 核 实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完 成 ; 对 清 查 核 实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重 新 组 织 开 展 清 查 核 实 ; 对 清 查 出 的 问 题 不 及 时 处 理 或 者 拒 不 完 成 清 查 核 实 的 单 位, 财 政 部 门 予 以 通 报 第 五 十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中 有 意 瞒 报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会 计 资 料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中, 采 取 私 分 低 价 变 卖 虚 报 损 失 等 手 段 侵 吞 转 移 国 有 资 产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及 有 关 当 事 人 在 清 查 核 实 中 与 单 位 相 互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鉴 证 材 料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九 条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的 社 会 团 体 及 民 33

36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中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参 照 本 制 度 执 行 行 政 单 位 所 属 未 脱 钩 企 业,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并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的 全 资 企 业 和 控 股 企 业, 其 国 有 资 产 的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按 照 企 业 清 产 核 资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代 表 政 府 管 理 的, 未 纳 入 本 单 位 核 算 的 政 府 储 备 物 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产 的 清 查 核 实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暂 行 办 法 ( 财 办 号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暂 行 办 法 ( 财 办 号 ) 同 时 废 止 34

37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黔 财 资 号 省 级 各 部 门, 各 市 ( 州 ) 财 政 局, 贵 安 新 区 财 政 局 仁 怀 市 财 政 局 威 宁 县 财 政 局 : 为 了 全 面 规 范 和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推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资 号 ) 要 求, 决 定 组 织 开 展 2016 年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清 查 ) 为 保 证 资 产 清 查 的 顺 利 开 展,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的 重 要 意 义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是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履 行 职 能 保 障 政 权 运 转 以 及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物 质 基 础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关 于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要 求 的 有 效 举 措 ; 是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履 行 公 共 财 政 职 能,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系 和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职 能 的 客 观 要 求 通 过 资 产 清 查, 摸 清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家 底, 有 利 于 夯 实 管 理 基 础,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有 利 于 促 进 资 产 合 理 配 置, 为 预 算 编 制 和 审 核 提 供 可 靠 依 据 ; 有 利 于 完 善 行 政 事 业 单 35

38 位 国 有 资 产 基 础 数 据 库, 实 现 资 产 动 态 管 理 ; 有 利 于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二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好 本 部 门 本 地 区 的 资 产 清 查 本 次 资 产 清 查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清 查 基 准 日, 清 查 范 围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经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执 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各 级 各 类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并 同 财 政 部 门 有 经 费 缴 拨 关 系 的 社 会 团 体 等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统 一 方 法 统 一 步 骤 统 一 要 求 分 级 实 施 的 原 则,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组 织 开 展 本 地 区 本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各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负 责 所 属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本 次 资 产 清 查 于 2016 年 1 月 2016 年 8 月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省 级 各 主 管 部 门 对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汇 总 后 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 前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 各 市 ( 州 ) 财 政 局 贵 安 新 区 财 政 局 仁 怀 市 财 政 局 威 宁 县 财 政 局 应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将 本 地 区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汇 总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资 产 清 查 的 具 体 实 施, 按 照 2016 年 贵 州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 见 附 件 )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三 其 他 说 明 及 要 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或 复 核 资 产 清 查 审 计 费 用, 按 照 36

39 谁 委 托, 谁 付 费 的 原 则, 由 委 托 方 承 担 除 财 政 部 统 一 配 发 资 产 清 查 软 件 资 料 外,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资 产 清 查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一 定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建 立 健 全 由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协 调 机 构, 负 责 指 导 和 实 施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资 产 清 查 精 心 组 织, 狠 抓 落 实, 按 期 完 成 资 产 清 查, 保 证 清 查 结 果 真 实 可 靠, 有 关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切 实 做 到 账 表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附 件 : 年 贵 州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报 表 编 制 说 明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3 月 4 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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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016 年 贵 州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全 面 摸 清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家 底, 进 一 步 强 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夯 实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推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健 全 适 应 现 代 化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公 共 财 政 需 要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资 号 ) 要 求, 现 将 我 省 2016 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制 定 如 下 : 一 工 作 原 则 和 目 标 此 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统 一 方 法 统 一 步 骤 统 一 要 求 和 分 级 实 施 的 原 则 开 展, 实 现 以 下 目 标 : ( 一 ) 全 面 摸 清 家 底 对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财 务 情 况 以 及 资 产 情 况 等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和 核 查,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单 位 的 资 产 和 财 务 状 况, 为 加 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促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有 机 结 合 奠 定 基 础 ( 二 ) 完 善 监 管 系 统 通 过 资 产 清 查, 充 实 完 善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为 加 强 财 政 资 产 管 理 和 预 算 管 理 提 供 数 据 支 撑 ( 三 ) 实 现 两 个 结 合 建 立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为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加 强 资 产 收 益 管 理 规 39

42 范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创 造 条 件 ( 四 )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发 现 和 暴 露 的 问 题, 全 面 总 结 经 验, 认 真 分 析 原 因, 研 究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和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二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范 围 ( 一 ) 清 查 基 准 日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资 产 清 查 的 基 准 日 ( 二 ) 清 查 范 围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经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执 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各 级 各 类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2. 执 行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并 同 财 政 部 门 有 经 费 缴 拨 关 系 的 社 会 团 体 等 单 位 行 政 单 位 附 属 的 未 脱 钩 的 企 业,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并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兴 办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不 列 入 此 次 清 查 范 围 具 体 纳 入 资 产 清 查 范 围 的 单 位 需 经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确 认 三 工 作 方 法 ( 一 )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组 织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各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负 责 组 织 所 属 单 位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组 织 本 级 政 府 管 辖 范 围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工 作 对 于 近 三 年 已 经 进 行 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单 位, 40

43 经 主 管 部 门 及 财 政 部 门 确 认 后, 可 以 在 以 前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此 次 资 产 清 查 的 统 一 政 策 和 要 求, 对 其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补 充, 调 整, 审 核 并 更 新 有 关 数 据 后, 按 要 求 上 报 ( 二 )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的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按 规 定 逐 级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资 产 清 查 数 据 应 与 同 年 度 的 财 务 会 计 决 算 数 据 进 行 核 对 ( 三 ) 经 过 清 查 核 实 后 的 资 产, 要 按 照 统 一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账 卡, 完 善 管 理 信 息, 并 按 照 规 定 将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信 息 系 统 ( 四 )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针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可 以 聘 请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或 复 核 ( 五 ) 全 省 各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在 此 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完 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基 础 数 据, 对 资 产 变 化 情 况 做 到 及 时 更 新, 按 时 上 报, 实 现 资 产 的 动 态 管 理, 并 建 立 和 完 善 资 产 与 预 算 有 效 结 合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防 止 前 清 后 乱 和 清 管 两 层 皮 的 现 象 ( 六 )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 财 资 号 ) 和 实 际 情 况,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逐 步 予 以 核 实 批 复 四 工 作 内 容 和 步 骤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和 完 善 制 度 等 工 作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 一 ) 准 备 阶 段 (2016 年 1 月 -3 月 ) 1. 研 究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41

44 2.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及 业 务 培 训 ( 二 ) 实 施 阶 段 (2016 年 3 月 -9 月 ) 1. 单 位 自 查 阶 段 (2016 年 3 月 -6 月 ) (1) 省 级 各 单 位 自 查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省 级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量 的 大 小, 合 理 安 排 清 查 时 间, 资 产 量 较 小 资 产 情 况 简 单 的 单 位, 应 在 5 月 底 前 完 成 自 查 (2) 各 市 县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2. 汇 总 及 资 料 上 报 阶 段 (2016 年 5 月 -8 月 ) (1) 省 级 各 单 位 自 查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将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等 材 料 报 送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汇 总 后 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 前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资 产 量 较 小 资 产 情 况 简 单 无 基 层 单 位 的 部 门, 应 在 6 月 30 日 前 将 资 料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其 中, 纸 质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正 式 文 件 本 部 门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报 表 和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等 ; 电 子 材 料 除 提 供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版 外, 还 应 当 包 括 本 部 门 所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固 定 ( 无 形 ) 资 产 盘 点 单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表 等 涉 密 单 位 可 以 只 报 送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报 表 的 纸 质 材 料, 以 及 单 机 版 的 固 定 ( 无 形 ) 资 产 盘 点 单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表 等 电 子 版 材 料 (2) 各 市 自 治 州 财 政 局 仁 怀 市 财 政 局 威 宁 县 财 政 局 贵 42

45 安 新 区 财 政 局 应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将 本 地 区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汇 总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其 中, 纸 质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正 式 文 件 本 地 区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报 表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报 告 等 ; 电 子 材 料 除 纸 质 材 料 的 电 子 版 外, 还 应 当 包 括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和 资 产 清 查 汇 总 表 3. 复 核 阶 段 (2016 年 6 月 -9 月 ) 省 财 政 厅 将 根 据 省 级 部 门 ( 单 位 ) 上 报 的 情 况, 选 择 部 分 单 位, 统 一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其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 ( 三 ) 总 结 及 资 产 核 实 阶 段 (2016 年 9 月 及 以 后 ) 1.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上 报 后, 省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市 县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开 展 资 产 核 实 工 作 2. 省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和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结 果, 结 合 各 自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五 组 织 实 施 为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保 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省 财 政 厅 统 一 组 织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并 组 织 开 展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的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管 辖 区 域 内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各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是 资 产 清 查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建 立 43

46 由 资 产 财 务 纪 检 人 事 基 建 后 勤 等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资 产 清 查 组 织 和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领 导 和 实 施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六 经 费 保 障 资 产 清 查 审 计 费 用, 按 照 谁 委 托, 谁 付 费 的 原 则, 由 委 托 方 承 担 按 照 现 行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除 财 政 部 统 一 配 发 的 资 产 清 查 软 件 资 料 等 外,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七 操 作 系 统 财 政 部 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开 发 了 资 产 清 查 子 系 统 省 级 及 各 市 县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为 系 统 的 使 用 提 供 必 要 的 硬 件 及 网 络 条 件 保 障, 利 用 系 统 完 成 资 产 清 查 及 资 产 报 表 的 录 入 审 核 汇 总 报 送 工 作 开 发 商 将 主 动 联 系, 提 供 免 费 的 系 统 升 级 服 务 八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领 导 省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部 门 ( 单 位 ) 负 责 人 应 切 实 履 行 管 理 责 任, 分 工 明 确, 落 实 到 人, 配 备 强 有 力 的 领 导 班 子, 保 证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真 实 可 靠, 确 保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按 时 完 成 ( 二 ) 精 心 组 织 省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要 做 好 动 员 培 训 工 作, 认 真 学 习 相 关 文 件, 并 结 合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资 产 清 查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保 证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 三 ) 严 肃 纪 律 省 级 及 各 市 县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如 实 反 映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和 存 在 问 题, 不 得 瞒 报 虚 报, 不 得 干 44

47 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依 法 执 业 对 于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 四 ) 工 作 督 导 省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本 地 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监 督 指 导, 及 时 上 报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省 财 政 厅 将 对 全 省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并 组 织 监 督 检 查 九 其 他 事 项 ( 一 )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按 照 财 政 部 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财 教 号 ) 的 规 定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应 在 2016 年 6 月 底 以 前 完 成 ( 二 ) 省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可 根 据 自 身 具 体 情 况, 针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选 择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专 项 审 计, 出 具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及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并 自 行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45

48 46

49 贵 州 大 学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贵 大 发 号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 为 了 全 面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推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财 资 号 ) 要 求, 学 校 决 定 组 织 开 展 2016 年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清 查 ) 为 确 保 资 产 清 查 的 顺 利 开 展,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资 产 清 查 的 重 要 意 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一 定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学 校 建 立 了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成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协 调 机 构, 负 责 领 导 和 指 导 全 校 的 资 产 清 查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要 精 心 组 织, 狠 抓 落 实, 按 期 完 成 资 产 清 查, 保 证 清 查 结 果 真 实 可 靠, 有 关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切 实 做 到 账 表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国 有 资 产 是 学 校 履 行 职 能 保 障 教 学 科 研 及 后 勤 管 理 的 物 质 基 础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关 于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要 求 的 有 效 举 措 ; 是 完 善 国 有 资 47

50 产 管 理 体 系 的 客 观 要 求 通 过 资 产 清 查, 摸 清 学 校 家 底, 有 利 于 夯 实 管 理 基 础,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全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有 利 于 促 进 资 产 合 理 配 置, 为 预 算 编 制 和 审 核 提 供 可 靠 依 据 ; 有 利 于 完 善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基 础 数 据 库, 实 现 资 产 动 态 管 理 ; 有 利 于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二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好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的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本 次 资 产 清 查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清 查 基 准 日, 清 查 范 围 包 括 学 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范 围 内 所 有 机 构 和 部 门 按 照 统 一 政 策 统 一 方 法 统 一 步 骤 统 一 要 求 分 级 实 施 的 原 则,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各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本 次 资 产 清 查 于 2016 年 3 月 ~7 月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于 4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自 查, 学 校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于 5 月 1 日 起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和 核 查, 于 7 月 31 日 前 将 最 终 清 查 结 果 及 清 查 报 表 呈 报 省 财 政 厅 学 校 资 产 清 查 的 具 体 实 施, 按 照 2016 年 贵 州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2016 年 贵 州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贵 州 大 学 2016 年 3 月 30 日 48

51 2016 年 贵 州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全 面 摸 清 贵 州 大 学 家 底, 进 一 步 强 化 我 校 资 产 管 理, 夯 实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推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资 号 )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财 资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决 定 组 织 开 展 我 校 2016 年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清 查 ), 结 合 我 校 资 产 现 状, 特 制 定 2016 年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一 工 作 原 则 和 目 标 ( 一 ) 工 作 原 则 按 照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全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财 资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我 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1. 统 一 政 策, 统 一 方 法, 统 一 步 骤, 统 一 要 求, 分 级 实 施 在 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各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小 组 按 工 作 分 工 对 本 单 位 资 产 进 行 自 查, 中 介 机 构 对 清 查 结 果 予 以 现 场 核 49

52 查, 经 认 定 后 汇 总 各 类 报 表 报 相 关 部 门 2.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资 产 账 目 在 谁 的 名 下 由 谁 负 责 ( 本 单 位 正 式 在 职 职 工 ), 使 用 权 与 管 理 权 统 一 3. 实 事 求 是, 准 确 无 误 资 产 清 查 必 须 如 实 反 映 资 产 的 客 观 情 况, 要 做 到 准 确 无 误, 不 重 不 漏, 账 卡 物 相 符 ( 二 ) 工 作 目 标 1. 全 面 摸 清 家 底 对 我 校 财 务 情 况 以 及 资 产 情 况 等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和 核 查,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我 校 的 资 产 和 财 务 状 况, 为 加 强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促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有 机 结 合 奠 定 基 础 2.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查 清 学 校 资 产 状 况,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率, 明 确 资 产 管 理 目 标, 落 实 资 产 管 理 责 任, 有 效 增 强 全 校 教 职 员 工 的 资 产 管 理 意 识 3. 完 善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通 过 资 产 清 查, 完 善 我 校 资 产 管 理 基 础 数 据 库, 为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和 预 算 管 理 提 供 数 据 支 撑 4. 实 现 三 个 结 合 建 立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与 国 库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为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加 强 资 产 收 益 管 理 规 范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创 造 条 件 5.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发 现 和 暴 露 的 问 题, 全 面 总 结 经 验, 认 真 分 析 原 因, 50

53 研 究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和 办 法, 进 一 步 完 善 并 实 施 我 校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促 进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 做 好 整 改 工 作, 对 资 产 清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校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落 实 整 改 二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范 围 ( 一 ) 清 查 基 准 日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资 产 清 查 的 基 准 日 ( 二 ) 清 查 范 围 贵 州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范 围 内 所 有 机 构 和 部 门 三 组 织 实 施 为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保 证 本 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我 校 成 立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资 产 清 理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工 作 ;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拟 定 学 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并 报 学 校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执 行 学 校 清 查 领 导 小 组 的 决 定 并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组 织 检 查 和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完 成 学 校 布 置 的 资 产 清 查 任 务, 审 查 汇 总 并 上 报 清 查 工 作 报 表 ; 各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完 成 自 查 和 报 表 填 送 等 工 作 四 工 作 方 法 ( 一 )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核 实 管 理 办 法 ( 财 资 号 )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以 及 2016 年 贵 州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的 核 实 办 法 和 有 关 要 51

54 求, 实 施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 二 ) 在 对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与 财 务 会 计 决 算 数 据 进 行 核 对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核 实 后 的 资 产 清 查 结 果, 填 报 2016 年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报 表,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 三 ) 聘 请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与 核 查 ( 四 ) 经 过 清 查 核 实 后 的 资 产,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的 统 一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账 卡, 完 善 管 理 信 息, 并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规 程 规 定, 将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录 入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确 保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五 工 作 内 容 和 步 骤 根 据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我 校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等 工 作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 一 ) 准 备 阶 段 (2016 年 3 月 下 旬 ) 1. 研 究 制 定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方 案 2. 组 织 开 展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动 员 大 会 及 业 务 培 训 ( 二 ) 实 施 阶 段 (2016 年 4 月 1 日 -4 月 30 日 ) 1.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对 应 当 纳 入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范 围 的 所 属 单 位 户 数 机 构 及 人 员 状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2. 账 务 清 理 对 单 位 的 各 种 银 行 账 户 各 类 库 存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各 项 资 金 往 来 和 会 计 核 算 科 目 等 基 本 账 务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核 对 和 清 理 该 核 对 清 理 52

55 主 要 是 发 现 会 计 差 错 事 项, 并 对 其 进 行 更 正 3. 财 产 清 查 对 各 单 位 的 各 项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的 清 理 核 对 和 查 实 对 清 查 出 的 各 种 资 产 盘 盈 损 失 和 资 金 挂 账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清 查 要 求 进 行 分 类, 提 出 相 关 处 理 建 议 (1) 各 种 银 行 账 户 各 类 库 存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的 清 理 a. 货 币 资 金 盘 盈 货 币 资 金 盘 盈 是 指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现 金 和 各 类 存 款 等, 具 体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现 金 盘 盈, 根 据 现 金 保 管 人 确 认 的 现 金 盘 点 情 况 ( 包 括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的 记 录 ) 和 现 金 保 管 人 对 于 现 金 盘 盈 的 说 明 等 进 行 认 定 存 款 盘 盈, 根 据 银 行 对 账 单 和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进 行 认 定 b. 货 币 资 金 损 失 货 币 资 金 损 失 是 指 清 查 出 的 现 金 短 缺 和 各 类 存 款 损 失 等 现 金 短 缺, 在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根 据 现 金 盘 点 情 况 ( 包 括 倒 推 至 基 准 日 的 记 录 )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短 款 说 明 及 核 准 文 件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及 说 明 司 法 涉 案 材 料 等 进 行 认 定 各 类 存 款 损 失 的 认 定 比 照 执 行 (2) 各 往 来 款 的 清 理 a. 往 来 款 盘 盈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盘 盈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53

56 往 来 款 项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和 预 付 账 款 等 往 来 款 项 盘 盈, 根 据 清 查 明 细 表 盘 盈 情 况 说 明 与 对 方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询 证 函 等 进 行 认 定 b. 坏 账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是 指 清 查 出 的 不 能 收 回 的 各 项 应 收 款 项 造 成 的 损 失 清 查 出 的 各 项 坏 账, 应 当 分 析 原 因, 对 有 合 法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因 债 务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撤 销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被 政 府 责 令 关 闭 等 导 致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当 根 据 法 院 的 破 产 公 告 破 产 清 算 文 件 工 商 部 门 的 撤 销 注 销 证 明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等 进 行 认 定 已 经 清 算 的, 应 当 对 扣 除 清 偿 部 分 后 不 能 收 回 的 款 项 认 定 为 损 失 债 务 人 死 亡 或 者 依 法 被 宣 告 失 踪 死 亡, 其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不 足 清 偿 且 没 有 继 承 人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当 在 取 得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后 认 定 为 损 失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自 然 灾 害 意 外 事 故 )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由 单 位 做 出 专 项 说 明, 可 以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损 失 涉 诉 的 应 收 款 项, 已 生 效 的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判 定 裁 定 其 败 诉 的, 或 者 虽 然 胜 诉 但 因 无 法 执 行 被 裁 定 终 止 执 行 的, 认 定 为 损 失 逾 期 3 年 的 应 收 款 项, 具 有 依 法 催 收 磋 商 记 录, 并 且 能 够 确 认 3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54

57 证 明, 在 扣 除 应 付 该 债 务 人 的 各 种 款 项 和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认 定 为 损 失 逾 期 3 年 的 应 收 款 项, 债 务 人 在 国 外 及 我 国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的, 经 依 法 催 收 仍 未 收 回, 且 在 3 年 内 没 有 任 何 业 务 往 来 的, 在 取 得 境 外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终 止 收 款 意 见 书, 或 者 取 得 我 国 驻 外 使 ( 领 ) 馆 商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债 务 人 逃 亡 破 产 证 明 后, 认 定 为 损 失 逾 期 3 年 以 上 单 笔 数 额 较 小 不 足 以 弥 补 清 收 成 本 的, 由 单 位 作 出 专 项 说 明,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损 失 c. 资 金 挂 账 资 金 挂 账 是 指 在 资 产 清 查 基 准 日 应 当 按 照 损 益 收 支 进 行 确 认 处 理, 但 挂 账 未 确 认 的 资 金 ( 资 产 ) 数 额 对 于 清 查 出 的 资 金 挂 账, 按 照 真 实 客 观 反 映 经 济 状 况 的 原 则 进 行 认 定 特 殊 资 金 挂 账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属 于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职 工 住 房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基 金 ( 非 流 动 资 产 基 金 ) 应 当 冲 减 而 未 冲 减 的 挂 账, 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房 改 有 关 合 法 手 续 移 交 产 权 后, 按 照 规 定 核 销 属 于 对 外 投 资 中 由 于 所 办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脱 钩 等 政 策 性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挂 账, 在 取 得 国 家 关 于 企 业 脱 钩 的 文 件 和 产 权 划 转 文 件 后, 可 在 办 理 资 产 核 实 手 续 时 申 报 核 销 处 理 (3) 存 货 的 清 理 a. 存 货 盘 盈 存 货 盘 盈 是 指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55

58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用 具 装 具 动 植 物 等 存 货 盘 盈 根 据 存 货 明 细 表 和 保 管 人 对 于 盘 盈 的 情 况 说 明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等 进 行 认 定 b. 存 货 损 失 存 货 损 失 是 指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用 具 装 具 动 植 物 等 因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被 盗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具 体 按 以 下 方 式 认 定 : 盘 亏 的 存 货, 扣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存 货 盘 点 单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盘 亏 情 况 说 明 盘 亏 的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损 失 毁 损 报 废 的 存 货, 扣 除 残 值 及 保 险 赔 偿 或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或 具 有 技 术 鉴 定 资 格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毁 损 报 废 说 明 赔 偿 责 任 认 定 说 明 和 内 部 核 批 文 件 等 认 定 损 失 被 盗 的 存 货, 扣 除 保 险 理 赔 及 责 任 人 赔 偿 后 的 部 分, 可 以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案 件 受 理 证 明 或 结 案 证 明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 涉 及 保 险 索 赔 的 应 当 有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情 况 说 明 ) 认 定 损 失 (4) 对 外 投 资 的 清 理 a.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是 指 清 查 出 的 无 账 面 记 载 或 者 反 映 的 单 位 对 外 投 资 56

59 对 外 投 资 盘 盈, 根 据 对 外 投 资 合 同 ( 协 议 )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情 况 说 明 等 进 行 认 定 b.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对 外 投 资 损 失, 应 当 分 析 原 因, 有 合 法 证 据 证 明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区 分 以 下 情 况 可 以 认 定 损 失 :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宣 告 破 产 被 撤 销 注 销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被 政 府 责 令 关 闭 等 情 况 造 成 难 以 收 回 的 对 外 投 资, 可 以 根 据 法 院 的 破 产 公 告 或 者 破 产 清 算 的 清 偿 文 件 工 商 部 门 的 撤 销 注 销 文 件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行 政 决 定 等 认 定 损 失 已 经 清 算 的, 扣 除 清 算 资 产 清 偿 后 的 差 额 部 分, 可 以 认 定 为 损 失 尚 未 清 算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剩 余 资 产 确 实 不 足 清 偿 投 资 的 差 额 部 分,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认 定 为 损 失 对 事 业 单 位 参 股 投 资 金 额 较 小 不 具 有 控 制 权 的 对 外 投 资,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资 不 抵 债 且 连 续 停 止 经 营 3 年 以 上 的, 根 据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对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部 分, 认 定 为 损 失 债 券 等 短 期 投 资, 未 进 行 交 割 或 清 理 的, 不 能 认 定 为 损 失 (5)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a.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自 查 (4 月 1 日 -4 月 30 日 ) 自 查 要 求 : 各 单 位 根 据 资 产 清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供 的 本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表 与 实 物 逐 一 核 实, 资 产 使 用 人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自 查 并 填 写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 单 户, 自 查 时 做 到 以 账 对 物, 后 以 物 对 账, 57

60 做 到 不 重 不 漏 不 错 自 查 后, 各 单 位 汇 总 填 写 本 单 位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 汇 总, 并 将 单 户 表 和 汇 总 表 的 电 子 档 及 纸 质 档 签 字 盖 章 后 报 送 学 校 资 产 清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自 查 方 法 : 查 数 量 : 要 依 据 资 产 账 目 逐 件 核 对 落 实, 做 到 账 物 相 符 有 账 无 物 资 产, 要 查 明 去 向 调 出 的 要 补 办 交 接 调 账 手 续 ; 转 借 到 学 校 其 他 部 门 使 用 的,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应 由 本 部 门 经 手 人 负 责 索 回 ; 丢 失 的 要 形 成 文 字 说 明 材 料, 单 位 领 导 确 认 签 字, 如 已 报 案 应 提 供 保 卫 处 公 安 机 关 证 明 查 状 态 : 对 仪 器 设 备 和 其 他 资 产 的 使 用 状 态 进 行 确 认, 注 明 在 用 闲 置 待 修 待 报 废 等 资 产, 对 应 报 废 资 产 进 行 造 册 登 记, 注 明 报 废 原 因 查 责 任 人 : 使 用 资 产 人 为 保 管 责 任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人, 使 用 人 和 部 门 责 任 人 如 有 变 化 的 要 及 时 变 更, 并 在 表 中 注 明 查 地 点 : 由 于 机 构 的 调 整 和 人 员 的 流 动, 账 目 上 的 物 品 可 能 调 出 或 不 明 去 向, 各 单 位 必 须 要 负 责 将 本 单 位 资 产 账 目 上 物 品 追 查 清 楚, 查 清 去 向,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交 接 手 续, 并 注 明 存 放 地 点 补 充 职 工 号 : 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明 细 表 - 单 户 表 中 补 充 资 产 使 用 人 的 职 工 号 汇 总 问 题 : 清 查 过 程 中 对 于 本 单 位 出 现 的 特 殊 问 题, 资 产 管 理 员 应 进 行 汇 总 并 撰 写 成 自 查 报 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报 送 资 产 清 查 办 公 室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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