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录"

Transcription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 :CASM R2 颁 发 日 期 :2007 年 3 月 12 日 批 准 人 : 蒋 怀 宇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飞 行 标 准 司

2

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修 订 记 录 版 次 日 期 修 订 内 容 首 次 颁 发 2002/12/31 CASM R1 2004/9/15 CASM R2 2007/3/12 (1) 改 正 错 别 字 和 错 误 的 表 格 名 称 ; (2) 按 照 民 航 总 局 机 构 的 变 革 修 订 第 一 卷 的 内 容 ; (3) 在 第 二 卷 增 加 了 对 审 查 报 告 质 量 审 查 的 要 求 ; (4) 第 五 卷 改 为 第 六 卷, 第 五 卷 改 为 维 修 审 查 标 准 的 统 一 并 增 加 第 三 章 维 修 许 可 审 查 标 准 的 内 部 审 核 (1) 第 1 卷 全 部 修 订 ; (2) 第 2 卷 第 3 卷 和 附 录 中 增 加 CCAR-121 部 工 作 的 内 容 ; (3) 第 2 卷 和 附 录 中 增 加 CCAR-147 部 工 作 的 内 容 ; (4) 原 第 五 卷 改 为 第 4 卷 第 4.6 章, 附 录 改 为 第 5 卷 ; (5) 全 部 重 新 排 版 批 准 人 : 蒋 怀 宇 签 名 : 职 务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司 长 CASMR2 - i -

4 有 效 页 清 单 有 效 页 清 单 章 节 页 码 颁 发 / 修 订 日 期 全 部 全 部 2007 年 3 月 12 日 - ii - CASMR2

5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目 录 修 订 记 录... i 有 效 页 清 单... ii 目 录...iii 说 明... 1 第 1 卷 一 般 资 料... 5 第 1.1 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组 织 机 构... 6 第 1.2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8 第 1.3 章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第 1.4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第 2 卷 合 格 审 定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2.2 章 CCAR-91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合 格 审 定 ( 备 用 ) 第 2.3 章 航 空 器 维 修 单 位 审 定 第 章 维 修 单 位 审 定 基 本 原 则 第 章 国 内 维 修 单 位 第 章 国 外 / 地 区 维 修 单 位 第 2.4 章 航 空 器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审 定 第 章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审 定 基 本 原 则 第 章 国 内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第 3 卷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3.1 章 CCAR-121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3.2 章 CCAR-91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备 用 ) 第 3.3 章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单 位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章 维 修 单 位 管 理 和 监 督 基 本 原 则 第 章 国 内 维 修 单 位 第 章 国 外 / 地 区 维 修 单 位 第 4 卷 调 查 处 罚 和 其 他 第 4.1 章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 备 用 ) 第 4.2 章 公 众 举 报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 备 用 ) CASMR2 - iii -

6 目 录 第 4.3 章 事 故 和 严 重 事 件 的 调 查 ( 备 用 ) 第 4.4 章 行 政 处 罚 的 实 施 ( 备 用 ) 第 4.5 章 维 修 管 理 指 令 的 颁 发 ( 备 用 ) 第 4.6 章 维 修 许 可 审 查 标 准 的 内 部 审 核 第 5 卷 附 录 附 录 1 表 格 M M M0002E M M0004( 备 用 ) M M M M M M M1006( 备 用 ) M M M M1010( 备 用 ) M M M M M M M M M M1021( 备 用 ) M iv - CASMR2

7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M M M M M M M1029( 备 用 ) M M M M M M M M M M M2007a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CASMR2 - v -

8 目 录 M M M M IMST INV-1( 备 用 ) vi - CASMR2

9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说 明 1. 目 的 本 手 册 的 目 的 是 用 于 规 定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有 关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部 门 按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维 修 机 构 和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合 格 审 定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工 作 程 序 标 准, 也 给 出 了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有 关 的 航 空 器 事 故 和 事 件 调 查 执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规 定 本 手 册 也 可 用 于 有 关 的 人 员 和 机 构 了 解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标 准, 以 在 接 受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有 关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时 更 好 地 配 合 并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也 可 用 于 监 督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在 进 行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工 作 是 的 公 正 性 2. 生 效 与 撤 销 本 工 作 手 册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于 2007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同 时 撤 销 2004 年 9 月 15 日 颁 发 的 CASM R1 3. 背 景 说 明 民 用 航 空 器 一 旦 得 到 适 航 证 并 投 入 使 用, 为 保 证 其 始 终 处 于 适 航 状 态 所 实 施 的 管 理 就 是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一 架 航 空 器 的 质 量 首 先 取 决 于 它 的 初 始 设 计 和 制 造, 但 在 整 个 营 运 过 程 中, 这 种 质 量 必 须 依 照 各 种 维 修 规 则 标 准 使 之 得 到 保 证 保 证 航 空 器 的 适 航 性 是 航 空 器 设 计 制 造 使 用 和 维 修 部 门 及 代 表 公 众 利 益 的 政 府 部 门 的 共 同 责 任 民 航 总 局 和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部 门 是 以 法 规 形 式 对 航 空 器 的 使 用 CASMR2-1 -

10 说 明 和 维 修 提 出 行 为 规 范 和 最 低 标 准, 并 通 过 对 有 关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进 行 批 准 管 理 和 监 督 ( 必 要 时 给 与 处 罚 ), 来 代 表 政 府 部 门 的 责 任 民 航 总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行 使 政 府 管 理 职 能 时, 代 表 的 是 公 众 利 益, 为 此, 首 先 自 身 的 行 为 要 规 范 公 平 公 正 并 做 到 标 准 统 一, 但 由 于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和 维 修 情 况 的 复 杂 性 和 多 样 性, 统 一 标 准 一 直 是 各 国 民 航 当 局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为 解 决 这 以 问 题,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作 为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决 策 机 构, 通 过 大 量 研 究 和 参 考 国 际 上 其 他 民 航 当 局 的 经 验, 并 结 合 我 国 的 实 际 特 点, 制 定 了 本 手 册, 并 在 手 册 中 对 工 作 程 序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对 经 常 使 用 的 信 息 集 中 化, 对 工 作 表 格 统 一 化, 来 提 供 给 有 关 的 监 察 员 一 个 带 有 指 导 性 的 指 令 性 资 料, 以 取 代 各 自 制 定 工 作 程 序 和 标 准 上 述 说 明 并 不 代 表 本 手 册 能 彻 底 解 决 统 一 标 准 的 难 题, 手 册 中 仍 有 大 量 需 要 监 察 员 根 据 知 识 和 经 验 判 断 的 问 题 ; 另 外, 虽 然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会 根 据 经 验 积 累 逐 步 修 订 完 善, 但 随 着 航 空 器 维 修 的 发 展, 新 的 问 题 仍 会 不 断 出 现 因 此 遇 到 超 出 手 册 规 定 或 者 不 适 用 的 情 况 时, 需 要 各 级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部 门 和 监 察 员 及 时 向 飞 行 标 准 司 反 馈 有 关 信 息, 以 便 及 时 修 订 4. 手 册 的 制 订 修 订 和 批 准 本 手 册 由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持 续 适 航 维 修 处 负 责 制 订 和 修 订, 并 经 飞 行 标 准 司 司 长 批 准 后 生 效 5. 手 册 的 执 行 CASMR2

11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本 手 册 是 中 国 民 航 总 局 各 级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部 门 在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工 作 中 必 须 执 行 的 工 作 程 序, 为 统 一 管 理, 依 法 行 政, 除 行 政 管 理 程 序 外,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不 得 制 定 和 执 行 地 方 性 的 规 定 6. 手 册 的 分 发 本 手 册 由 民 航 总 局 飞 标 技 术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分 发 CASMR2-3 -

12 说 明 ( 此 页 有 意 留 白 ) CASMR2

1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1 卷 一 般 资 料 CASMR2-5 -

14 第 1.1 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组 织 机 构 第 1.1 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组 织 机 构 1. 简 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民 航 总 局 ) 是 直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负 责 民 航 事 业 发 展 的 方 针 政 策 战 略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政 府 机 构 民 航 总 局 以 两 级 政 府 三 级 机 构 的 方 式 实 施 安 全 管 理 两 级 政 府 包 括 民 航 总 局 机 关 和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三 级 机 构 是 指 民 航 总 局 机 关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地 方 安 全 管 理 监 督 办 公 室 作 为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所 属 或 者 派 出 机 构 不 作 为 独 立 的 行 政 主 体 民 航 总 局 机 关 ( 总 部 ) 内 设 办 公 厅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政 策 法 规 司 规 划 发 展 司 财 务 司 人 事 科 教 司 国 际 合 作 司 运 输 司 飞 行 标 准 司 航 空 器 适 航 审 定 司 机 场 司 公 安 局 党 委 办 公 室 ( 机 关 党 委 ) 纪 委 ( 监 察 局 ) 全 国 民 航 工 会 和 离 退 休 干 部 局, 另 外, 空 管 局 和 安 全 技 术 中 心 作 为 行 政 性 事 业 单 位 直 属 于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内 设 办 公 室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政 策 法 规 处 规 划 统 计 处 财 务 处 人 事 科 教 处 市 场 处 飞 行 标 准 处 适 航 维 修 处 航 务 管 理 处 航 空 卫 生 处 适 航 审 定 处 机 场 处 公 安 局 党 委 办 公 室 ( 机 关 党 委 ) 纪 检 监 察 处 工 会 和 离 退 休 干 部 处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局 下 设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民 航 东 北 地 区 局 下 设 沈 阳 吉 林 黑 龙 江 大 连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CASMR2

15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室 民 航 华 东 地 区 局 下 设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青 岛 厦 门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民 航 中 南 地 区 局 下 设 广 州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西 海 南 深 圳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民 航 西 南 地 区 局 下 设 成 都 重 庆 贵 州 云 南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西 藏 自 治 区 管 理 局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局 下 设 西 安 甘 肃 宁 夏 和 青 海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民 航 新 疆 地 区 局 下 设 南 疆 和 北 疆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2. 组 织 机 构 图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办 公 厅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政 策 法 规 司 规 划 发 展 司 财 务 司 人 事 科 教 司 国 际 合 作 司 运 输 司 飞 行 标 准 司 航 空 器 适 航 审 定 司 机 场 司 公 安 局 党 委 办 公 室 纪 委 ( 监 察 局 ) 全 国 民 航 工 会 离 退 休 干 部 局 机 关 服 务 局 华 北 管 理 局 华 东 管 理 局 中 南 管 理 局 西 南 管 理 局 西 北 管 理 局 东 北 管 理 局 新 疆 管 理 局 北 京 监 管 办 天 津 监 管 办 河 北 监 管 办 山 西 监 管 办 内 蒙 监 管 监 办 上 海 监 管 办 江 苏 监 管 办 浙 江 监 管 办 安 徽 监 管 办 福 建 监 管 办 江 西 监 管 办 青 岛 监 管 办 厦 门 监 管 办 广 州 监 管 办 河 南 监 管 办 湖 北 监 管 办 湖 南 监 管 办 广 西 监 管 办 海 南 监 管 办 深 圳 监 管 办 成 都 监 管 办 重 庆 监 管 办 贵 州 监 管 办 云 南 监 管 办 西 藏 自 治 区 管 理 局 西 安 监 管 办 甘 肃 监 管 办 宁 夏 监 管 办 青 海 监 管 办 沈 阳 监 管 办 吉 林 监 管 办 黑 龙 江 监 管 办 大 连 监 管 办 北 南 疆 疆 监 监 管 管 办 办 CASMR2-7 -

16 第 1.2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1.2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1. 简 介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作 为 民 航 总 局 实 施 安 全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其 管 理 机 构 在 两 级 政 府 三 级 机 构 中 都 有 专 职 的 人 员 和 机 构 民 航 总 局 机 关 的 飞 行 标 准 司 作 为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决 策 机 构, 设 置 主 管 副 司 长 一 名 和 总 工 程 师 一 名, 并 设 置 持 续 适 航 维 修 处 具 体 实 施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作 为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执 行 机 构, 设 置 主 管 副 局 长 一 名 ( 一 般 为 主 管 安 全 副 局 长 ) 和 总 工 程 师 一 名, 并 设 置 适 航 维 修 处 具 体 实 施 地 方 安 全 管 理 监 督 办 公 室 作 为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的 日 常 监 督 机 构, 设 置 主 管 副 主 任 一 名 ( 一 般 为 主 管 安 全 副 主 任 ), 并 设 置 适 航 维 修 处 或 者 在 飞 行 标 准 处 设 置 维 修 监 察 员 具 体 实 施 2. 组 织 机 构 图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持 续 适 航 维 修 处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适 航 维 修 处 ( 或 飞 行 标 准 处 ) CASMR2

17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3. 管 理 职 责 3.1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职 责 (1) 制 定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中 航 空 器 仪 表 和 设 备 要 求 航 空 器 维 修 等 方 面 的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管 理 对 有 关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执 行 (2) 制 定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机 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审 定 的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管 理 对 有 关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执 行, 并 具 体 组 织 和 实 施 对 国 外 和 地 区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机 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的 审 定 (3) 制 定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的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管 理 对 有 关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执 行, 并 具 体 组 织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考 试 和 签 发 (4) 建 立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中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收 集 和 管 理 系 统, 并 根 据 统 计 分 析 的 结 果 视 情 颁 发 维 修 管 理 信 息 或 指 令 (5) 开 展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中 的 维 修 审 查 委 员 会 工 作, 颁 发 维 修 审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6) 制 定 维 修 监 察 员 的 培 训. 管 理 和 考 核 要 求 和 维 修 监 督 委 任 代 表 的 选 拔 培 训 和 管 理 政 策, 并 监 督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实 施 情 况 (7) 了 解 掌 握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民 航 当 局 有 关 航 空 器 维 修 和 适 航 管 理 规 章 标 准 方 面 的 信 息, 组 织 有 关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业 务 交 流 (8) 参 与 民 航 总 局 组 织 的 航 空 飞 行 事 故 调 查 CASMR2-9 -

18 第 1.2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9) 承 办 民 航 总 局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2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的 职 责 (1)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中 航 空 器 仪 表 和 设 备 要 求 航 空 器 维 修 等 方 面 的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有 关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的 实 施,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2)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机 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审 定 的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有 关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的 实 施,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3)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的 机 型 项 目 签 署 和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指 导 监 督 和 协 调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有 关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的 实 施,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4)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中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5) 参 与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中 的 维 修 审 查 委 员 会 工 作 (6) 组 织 实 施 维 修 监 察 员 的 培 训. 管 理 和 考 核 和 维 修 监 督 委 任 代 表 的 选 拔 培 训 和 管 理,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7) 参 与 有 关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业 务 交 流 (8) 参 与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组 织 的 航 空 飞 行 事 件 事 故 调 查 (9) 承 办 民 航 总 局 和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CASMR2

19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3.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 安 全 运 行 监 督 办 公 室 ) 维 修 处 或 者 维 修 监 察 员 的 职 责 (1)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实 施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中 航 空 器 仪 表 和 设 备 要 求 航 空 器 维 修 等 方 面 的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2)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机 构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审 定 的 检 查 审 批 和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3) 根 据 规 章 标 准 政 策 和 程 序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的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4)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和 程 序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器 运 行 中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调 查,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的 报 告 和 信 息 (5) 参 与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组 织 的 航 空 飞 行 事 件 事 故 调 查 (6) 承 办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CASMR2-11 -

20 第 1.3 章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第 1.3 章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1. 简 介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的 基 础 是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 以 下 简 称 航 空 法 ) 根 据 航 空 法,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明 确 管 理 职 责 权 限 和 基 本 方 法 的 管 理 条 例 根 据 航 空 法 和 管 理 条 例, 民 航 总 局 制 定 并 发 布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以 规 定 民 用 航 空 各 项 管 理 的 要 求 和 最 低 标 准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的 实 施, 民 航 总 局 各 职 能 部 门 颁 发 咨 询 通 告 工 作 程 序 及 有 关 的 文 件 信 函 传 真, 其 目 的 分 别 为 : (1) 咨 询 通 告 : 对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的 具 体 解 释 或 提 供 的 可 接 受 的 符 合 性 方 法 (2) 工 作 程 序 ( 监 察 员 手 册 ): 规 定 民 航 总 局 各 部 门 及 人 员 执 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3) 文 件 函 件 传 真 : 民 航 总 局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对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管 理 内 容 的 临 时 性 管 理 方 法 要 求 和 标 准 2. 法 规 体 系 图 CASMR2

21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适 航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监 察 员 手 册 ( 工 作 程 序 ) 咨 询 通 告 文 件 / 函 件 / 电 报 CASMR2-13 -

22 第 1.4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第 1.4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1. 一 般 说 明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有 关 法 规 文 件 作 为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法 规 体 系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国 务 院 批 准 发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标 准 条 例 根 据 条 例, 民 航 总 局 发 布 了 一 下 有 关 的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 1. 维 修 规 则 类 CCAR-43 部 : 维 修 和 改 装 一 般 规 则 CCAR-91 部 : 一 般 飞 行 和 运 行 规 则 CCAR-121 部 : 公 共 航 空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129 部 : 外 国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承 运 人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135 部 : 小 型 航 空 器 和 直 升 机 公 共 运 输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2. 服 务 机 构 类 CCAR-145 部 :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单 位 合 格 审 定 规 定 CCAR-147 部 :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审 定 规 定 3. 人 员 执 照 类 CCAR-66 部 :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规 则 4. 委 任 代 表 类 CCAR-183 部 :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委 任 代 表 和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的 规 定 上 述 规 章 的 最 新 有 效 版 本 可 在 民 航 总 局 网 站 ( 和 民 航 维 修 网 ( 查 阅 和 下 载 CASMR2

2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2. 规 章 关 系 说 明 CCAR-91 CCAR-121 CCAR-135 部 规 定 相 应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设 备 和 特 殊 适 航 要 求 CCAR-121 CCAR-135 的 运 营 人 应 当 为 此 建 立 维 修 管 理 系 统 ;CCAR-91 的 商 业 非 运 输 运 营 人 私 用 大 型 航 空 器 运 营 人 和 航 空 器 代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维 修 管 理 系 统 CCAR-145 部 规 定 维 修 单 位 的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CCAR-66 部 规 定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颁 发 的 规 则, 包 括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部 件 修 理 人 员 执 照 和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CCAR-147 规 定 了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的 合 格 审 定 要 求 CCAR-43 部 规 定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和 改 装 的 基 本 规 则, 包 括 维 修 依 据 文 件 工 具 设 备 器 材 人 员 记 录 放 行 等 要 求 和 标 准, 按 照 CCAR-145 部 批 准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维 修 时 将 视 为 完 全 符 合 CCAR-43 的 要 求 CCAR-121 运 营 人 的 所 有 飞 机 的 维 修 工 作 都 应 当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 CCAR-135 运 营 人 旅 客 座 位 数 10 座 以 上 航 空 器 的 所 有 维 修 工 作 旅 客 座 位 数 9 座 以 下 的 航 空 器 的 机 体 翻 修 和 航 空 器 部 件 维 修 ( 不 包 括 按 照 检 查 大 纲 和 维 修 方 案 进 行 的 不 离 位 检 查 ) 工 作 应 当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 旅 客 座 位 数 9 座 以 下 的 航 空 器 的 机 体 翻 修 和 航 空 器 部 件 维 修 以 外 的 维 修, 可 以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或 由 持 有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按 照 CCAR-43 部 的 规 则 实 施 ; CASMR2-15 -

24 第 1.4 章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CCAR-91 运 行 的 大 型 航 空 器 的 所 有 维 修 应 当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 除 大 型 航 空 器 以 外 的 航 空 器 机 体 发 动 机 翻 修 和 重 要 设 备 的 维 修 ( 不 包 括 按 照 检 查 大 纲 和 维 修 方 案 进 行 的 不 离 位 检 查 ) 应 当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或 者 由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进 行 维 修 ; 其 他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工 作 可 以 由 持 有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的 人 员 按 照 CCAR-43 部 的 规 则 实 施 或 者 由 获 得 CCAR-145 批 准 的 维 修 单 位 实 施 ; 超 轻 型 飞 行 器 的 维 修 单 位 和 人 员 资 格 不 做 限 定 CCAR-121 CCAR-135 部 运 营 人 和 CCAR-145 部 维 修 单 位 的 主 要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CCAR-121 CCAR-135 CCAR-145 部 的 规 定 取 得 按 照 CCAR-66 部 颁 发 的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CCAR-121 部 运 营 人 中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维 修 质 量 管 理 和 飞 机 放 行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CCAR-135 部 运 营 人 中 从 事 航 空 器 放 行 的 人 员 和 不 在 CCAR-145 批 准 维 修 单 位 之 下 从 事 维 修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CCAR-145 部 维 修 单 位 中 从 事 维 修 放 行 或 者 与 航 空 器 或 航 空 器 部 件 维 修 工 作 直 接 有 关 的 质 量 工 程 和 生 产 控 制 管 理 的 人 员 应 当 持 有 相 应 的 CCAR-66 部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或 航 空 器 部 件 修 理 人 员 执 照 CCAR-66 部 航 空 器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或 航 空 器 部 件 修 理 人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CCAR-147 部 批 准 的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来 获 得 执 照 基 础 部 分 的 考 试 机 型 / 项 目 的 签 署 资 格 CASMR2

25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3. 飞 行 标 准 司 颁 发 的 有 关 文 件 3.1 咨 询 通 告 具 体 参 阅 飞 行 标 准 司 公 布 的 有 效 文 件 清 单, 并 可 在 民 航 维 修 网 ( 查 阅 和 下 载 3.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CASM) 参 见 本 文 件 的 说 明, 并 可 在 民 航 维 修 网 ( 查 阅 和 下 载 3.3 其 他 文 件 飞 行 标 准 司 还 将 以 红 头 文 件 传 真 电 报 或 者 会 议 纪 要 的 形 式 临 时 公 布 一 些 政 策 性 要 求, 但 将 在 后 续 逐 步 结 合 入 法 规 文 件 的 修 订 中 具 体 参 阅 飞 行 标 准 司 公 布 的 有 效 文 件 清 单, 并 可 在 民 航 维 修 网 ( 查 阅 和 下 载 红 头 文 件 CASMR2-17 -

26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1.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的 范 围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是 指 在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中 涉 及 从 事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许 可 审 定 维 修 许 可 审 定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许 可 审 定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管 理 及 其 有 关 的 监 督 调 查 行 政 执 法 和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工 作 的 人 员 对 于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机 构 中 仅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和 后 勤 服 务 的 人 员 不 视 为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也 不 得 从 事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相 应 的 工 作 2.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岗 位 资 格 要 求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除 应 当 符 合 CCAR-18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规 定 中 的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如 下 资 格 要 求 : (1) 具 有 理 工 科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2) 具 备 英 语 的 听 说 读 写 能 力 ; (3) 至 少 具 有 二 年 以 上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或 者 维 修 管 理 经 历 ; (4) 具 备 一 定 的 语 言 表 达 和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的 培 训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除 应 当 符 合 CCAR-18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规 定 中 的 基 本 培 训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如 下 培 训 要 求 : (1) 基 础 培 训 : 适 用 于 所 有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由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并 且 作 为 取 得 监 察 员 证 件 的 条 件,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规 体 系 CASMR2

27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适 航 管 理 法 规 文 件 行 政 执 法 知 识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知 识 维 修 人 为 因 素 知 识 (2) 专 业 培 训 : 分 为 运 行 / 工 程 管 理 维 修 /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和 执 照 管 理 三 类 专 业, 分 别 适 用 于 具 体 从 事 相 应 工 作 的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 如 同 时 从 事 多 个 专 业, 应 当 分 别 经 过 相 应 的 专 业 培 训 ), 由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并 且 作 为 监 察 员 参 与 对 应 专 业 工 作 的 条 件,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运 行 / 工 程 管 理 : CCAR-43/91/121/135/183 部 及 其 有 关 咨 询 通 告 文 件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相 关 部 分 的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表 格 飞 行 标 准 监 察 系 统 维 修 /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 CCAR-43/145/147 部 及 其 有 关 咨 询 通 告 文 件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相 关 部 分 的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表 格 飞 行 标 准 监 察 系 统 执 照 管 理 : CCAR-66/147/183 部 及 其 有 关 咨 询 通 告 文 件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相 关 部 分 的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表 格 执 照 考 试 和 管 理 系 统 CASMR2-19 -

28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3) 在 职 培 训 (OJT): 适 用 于 所 有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由 监 察 员 所 在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如 下 : 新 监 察 员 在 职 培 训 : 主 要 内 容 为 同 事 和 工 作 环 境 熟 悉, 可 在 基 础 培 训 前 实 施, 无 须 记 录 ; 专 业 在 职 培 训 : 主 要 内 容 为 随 同 具 有 独 立 工 作 经 验 的 监 察 员 参 加 相 应 专 业 的 实 际 工 作 ( 按 专 业 实 施 ), 并 且 作 为 取 得 独 立 工 作 资 格 的 条 件 ( 由 部 门 主 管 评 估 并 授 权 ), 需 要 在 完 成 后 记 录 并 提 供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相 应 的 信 息 (4) 更 新 培 训 : 适 用 于 所 有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除 重 大 的 政 策 变 化 由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外, 其 他 由 监 察 员 所 在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需 要 在 完 成 后 记 录 并 提 供 飞 行 标 准 培 训 中 心 相 应 的 信 息 (5) 专 项 培 训 : 适 用 于 抽 选 从 事 某 些 专 项 工 作 ( 如 国 外 单 位 审 查 对 外 合 作 专 项 检 查 / 评 估 新 技 术 应 用 等 ) 的 监 察 员,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持 续 适 航 维 修 处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内 容 视 需 要 而 定 (6) 行 业 知 识 培 训 : 适 用 于 所 有 监 察 员, 可 由 各 部 门 自 行 确 定 和 组 织, 也 可 参 加 企 业 组 织 或 者 提 供 的 培 训, 具 体 培 训 内 容 视 需 要 而 定, 如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培 训 机 型 培 训 ( 包 括 机 型 或 发 动 机 ) 等, 但 下 述 要 求 作 为 必 须 的 培 训 : 从 事 机 型 ( 或 发 动 机 ) 技 术 文 件 审 批 的 监 察 员 应 当 经 过 相 应 机 型 ( 或 发 动 机 ) 的 培 训 ; 不 具 备 维 修 工 作 经 历 的 新 监 察 员 应 当 在 参 加 专 业 工 作 前, 经 过 CASMR2

29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CCAR-147 部 维 修 培 训 机 构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基 础 培 训 或 者 经 过 至 少 一 年 的 维 修 实 践 4.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工 作 规 则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在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实 际 的 日 常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工 作 时 应 当 遵 守 : (1)CCAR-18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监 察 员 规 定 中 的 规 定 ; (2) 本 监 察 员 手 册 中 适 用 的 规 定 工 作 程 序 和 工 作 表 格 ; (3) 飞 行 标 准 司 和 本 部 门 的 任 务 管 理 规 定 当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参 加 其 他 的 相 关 工 作 时 ( 如 事 故 调 查 航 空 器 评 估 组 的 工 作 等 ), 还 应 当 遵 守 其 有 关 的 工 作 规 则 CASMR2-21 -

30 第 1.5 章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 此 页 有 意 留 白 ) CASMR2

31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2 卷 合 格 审 定 CASMR2-23 -

32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1 节 运 行 管 理 审 定 / 监 察 大 纲 1. 说 明 民 航 总 局 及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在 对 运 营 人 维 修 系 统 的 审 定 和 监 察 过 程 中 必 须 坚 持 权 力 授 予 原 则, 即 应 当 按 照 法 规 文 件 上 明 确 的 方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任 何 非 规 章 要 求 内 容 的 过 多 干 涉 都 是 不 允 许, 并 可 能 引 起 行 政 诉 讼 ; 如 确 认 为 有 必 要 管 理 的 内 容, 可 按 程 序 建 议 修 订 有 关 的 法 规, 并 在 法 规 文 件 修 订 生 效 后 实 施 管 理 另 一 方 面, 民 航 总 局 及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对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系 统 必 须 履 行 其 审 定 和 监 督 职 责, 任 何 不 履 行 法 规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审 定 和 监 督 职 责, 或 发 现 问 题 不 按 规 定 处 理 都 将 会 因 为 行 政 不 作 为 而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2.CCAR-121 部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初 始 审 定 对 于 申 请 颁 发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及 其 变 更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相 应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安 排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完 成 以 下 审 定 或 者 补 充 审 定 项 目 : (1)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维 修 系 统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进 行 评 估, 并 审 批 其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包 括 需 要 批 准 的 特 殊 工 作 程 序 ) 和 维 修 系 统 的 培 训 大 纲 ; (2) 根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审 批 其 计 划 使 用 航 空 器 的 初 始 维 修 方 案 和 可 靠 性 方 案, 并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除 冰 / 防 冰 大 纲 的 批 准 审 核 ; CASMR2

3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3)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引 进 的 航 空 器 进 行 投 入 运 行 前 的 检 查 ; 如 涉 及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还 要 对 引 进 的 符 合 性 和 租 赁 合 同 的 技 术 条 款 进 行 审 核 ; 如 有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申 请, 应 完 成 相 应 的 审 核 并 报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 如 涉 及 运 行 演 示 和 验 证, 应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相 应 的 检 查 ; (4)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开 辟 的 航 线 进 行 检 查, 如 涉 及 特 殊 运 行 的 批 准, 应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相 应 的 检 查 上 述 审 定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当 准 备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范, 并 按 照 运 行 规 范 颁 发 和 管 理 程 序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签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D 分 部 3.CCAR-121 部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补 充 审 定 对 于 已 获 得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如 其 申 请 变 更, 相 应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安 排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完 成 以 下 相 应 的 变 更 审 定 项 目 : (1)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维 修 系 统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变 化, 在 进 行 相 应 的 评 估 后 以 审 批 其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修 订 的 方 式 予 以 批 准 ; (2) 对 于 不 涉 及 维 修 系 统 机 构 和 人 员 变 化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包 括 需 要 批 准 的 特 殊 工 作 程 序 ) 维 修 系 统 的 培 训 大 纲 维 修 方 案 可 靠 性 方 案 等 管 理 规 范 或 技 术 文 件 的 变 更, 在 进 行 相 应 的 评 估 后, 以 审 批 相 应 的 管 理 规 范 或 技 术 文 件 修 订 的 形 式 予 以 批 准 ; 如 涉 及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除 冰 / 防 冰 大 纲 的 变 更,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其 修 订 审 核 ; (3)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新 引 进 的 航 空 器 进 行 投 入 运 行 前 的 检 查 ; 如 涉 CASMR2-25 -

34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及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还 要 对 引 进 的 符 合 性 和 租 赁 合 同 的 技 术 条 款 进 行 审 核 ; 如 有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申 请, 应 完 成 相 应 的 审 核 并 报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 如 涉 及 运 行 演 示 和 验 证, 应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相 应 的 检 查 ; (4)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新 开 辟 的 航 线 进 行 检 查, 如 涉 及 特 殊 运 行 的 批 准, 应 会 同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完 成 相 应 的 检 查 ; (5) 对 于 航 空 器 湿 租 出 租 的 审 核, 再 进 行 相 应 的 评 估 后, 以 批 准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和 运 行 规 范 的 形 式 予 以 批 准 上 述 变 更 审 定 完 成 后, 如 涉 及 运 行 规 范 的 变 更 应 当 准 备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范, 并 按 照 运 行 规 范 颁 发 和 管 理 程 序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签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D 分 部 4.CCAR-121 部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日 常 监 察 对 于 已 获 得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相 应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安 排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完 成 以 下 相 应 的 日 常 监 察 项 目 : (1)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运 行 规 范 的 符 合 性 维 修 系 统 机 构 和 人 员 对 批 准 的 管 理 规 范 的 符 合 性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 (2)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进 行 年 度 适 航 性 检 查 ; (3) 根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对 超 出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修 理 和 改 装 再 次 保 留 故 障 进 行 审 批 ; (4) 每 季 度 至 少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进 行 一 次 停 机 坪 检 查 ( 包 括 航 空 器 航 线 维 修 和 地 面 勤 务 ) 和 航 路 检 查 ( 备 用 ); CASMR2

35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5)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上 报 的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进 行 调 查, 并 参 加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可 靠 性 管 理 会 议 以 上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当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出 并 监 督 其 改 正, 涉 及 到 运 行 规 范 管 理 规 范 技 术 文 件 修 订 的, 应 当 按 照 相 应 的 修 订 审 批 的 程 序 批 准 或 签 发 其 修 订 ; 涉 及 到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实 施 相 应 的 处 罚 5. 审 定 监 察 的 实 施 和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除 涉 及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运 营 人 外, 各 管 理 局 应 当 按 照 民 航 总 局 有 关 三 级 管 理 分 工 的 规 定,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审 定 或 者 补 充 审 定 申 请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日 常 监 察 项 目, 将 具 体 的 审 定 监 察 项 目 分 解 到 本 地 区 的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并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制 定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 (1) 每 年 2 月 1 日 前, 各 管 理 局 应 对 本 年 度 内 已 确 定 的 计 划 审 定 监 察 项 目 列 出 至 少 以 月 份 为 单 位 的 审 定 监 查 计 划 表 (2)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表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修 订 一 次, 修 订 时 突 出 现 时 修 订 的 内 容 (3) 对 于 给 出 固 定 监 察 频 度 的 监 察 项 目, 地 区 管 理 局 可 以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工 作 安 排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监 察 频 度 一 半 的 时 间 (4) 对 于 以 往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较 多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各 管 理 局 还 可 视 情 增 加 监 察 频 度, 以 加 强 对 其 的 监 察 (5) 对 于 本 地 区 所 有 运 营 人 的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表 应 集 中 存 放 一 份 现 行 CASMR2-27 -

36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有 效 的 档 案 地 方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完 成 审 定 监 察 项 目 后,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能 够 及 时 得 到 审 定 监 察 信 息 的 报 告, 并 承 担 监 督 落 实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的 责 任 对 于 涉 及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按 照 飞 行 标 准 司 规 定 的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跨 地 区 管 理 分 工 原 则 及 具 体 的 有 关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选 择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的 审 定 监 察 项 目 或 者 被 委 托 检 查 项 目, 并 结 合 入 本 地 区 的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6.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和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制 度 为 落 实 审 定 监 察 要 求 和 工 作 计 划,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建 立 主 任 监 察 员 和 责 任 监 察 员 制 度 : (1) 对 辖 区 内 每 一 个 航 空 运 营 人 指 定 一 名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 或 称 为 主 任 适 航 监 察 员 ), 负 责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审 定 和 补 充 审 定 的 总 体 计 划 和 实 施, 并 对 运 行 规 范 和 批 准 的 管 理 规 范 进 行 管 理 [ 涉 及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按 照 本 段 (3) 设 立 ] (2)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规 模 指 定 若 干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分 别 实 施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各 项 审 批 事 宜 当 仅 有 一 名 维 修 监 察 员 时,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同 时 作 为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3) 对 于 涉 及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设 在 相 应 的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但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对 本 地 区 负 责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职 责 至 少 设 定 一 名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是 地 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CASMR2

37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或 者 地 方 监 管 办 适 航 维 修 处 的 维 修 监 察 员, 并 且 应 当 具 有 丰 富 运 行 合 格 审 定 经 验 和 良 好 协 调 能 力 除 有 计 划 的 变 更 外,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固 定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是 地 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地 方 监 管 办 适 航 维 修 处 或 者 飞 标 处 的 维 修 监 察 员, 并 且 负 责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审 批 的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经 过 相 应 机 型 的 培 训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相 对 固 定, 并 且 在 指 定 的 人 员 缺 席 时, 可 另 外 临 时 指 定 有 资 格 的 维 修 监 察 员 担 任 7. 工 作 表 格 的 使 用 为 规 范 审 定 监 察 和 有 关 的 申 请 受 理 批 准 工 作, 各 管 理 局 和 监 管 办 都 应 当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使 用 专 门 的 工 作 表 格, 作 为 工 作 提 示 和 记 录 : (1)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出 的 每 一 项 申 请, 应 当 使 用 本 手 册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表 格 进 行 登 记 并 审 核 ; (2) 在 具 体 执 行 审 定 和 监 察 任 务 时, 应 当 使 用 本 手 册 附 录 规 定 的 工 作 表 格 进 行 检 查 和 记 录,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批 准 建 议 (3) 对 于 审 定 和 监 察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缺 陷, 应 当 以 本 手 册 附 录 规 定 的 表 格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提 出 改 正 措 施 要 求 注 : 当 审 定 监 察 过 程 发 现 非 本 部 门 责 任 项 目 的 问 题 和 缺 陷 时,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相 应 的 责 任 部 门 或 地 区 管 理 局, 并 由 相 应 的 责 任 部 门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8. 工 时 记 录 与 统 计 要 求 CASMR2-29 -

38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1) 每 次 完 成 审 定 监 督 项 目 后, 都 应 记 录 工 时 (2) 每 一 年 年 底 应 统 计 分 析 各 审 定 监 督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时 与 实 际 工 时 的 偏 差, 并 根 据 分 析 的 结 果 调 整 下 一 年 度 的 计 划 工 时 CASMR2

39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2 节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 维 修 ) 分 工 原 则 1. 依 据 和 目 的 本 节 依 据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总 局 与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监 管 办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表 及 民 航 发 [2006]14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航 空 公 司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制 定, 目 的 是 为 适 应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需 要, 落 实 针 对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审 定 监 察 职 责, 合 理 利 用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定 监 察 人 力 资 源, 确 保 依 法 实 施 有 效 的 运 行 审 定 监 察 工 作,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减 少 管 理 成 本 本 节 也 可 作 为 在 某 一 地 区 管 理 局 内 涉 及 跨 地 方 管 理 分 工 的 参 考 原 则 2. 定 义 本 节 使 用 的 定 义 如 下 : 基 地 : 包 括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主 基 地 和 分 基 地 主 基 地 : 指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要 运 行 和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地 点 ( 一 般 为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总 部 ) 分 基 地 : 指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之 外 驻 扎 飞 机 运 行, 并 且 承 担 驻 扎 飞 机 具 体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职 责 ( 即 执 管 飞 机 ) 的 各 分 ( 子 ) 公 司 所 在 地 点 分 基 地 执 管 的 飞 机 不 受 驻 扎 和 维 修 地 点 转 移 的 影 响, 但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职 责 的 转 移 将 造 成 执 管 的 转 移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 指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合 格 证 管 理 CASMR2-31 -

40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局 负 责 统 一 受 理 航 空 运 营 人 颁 发 或 者 修 订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的 申 请, 并 签 发 运 行 合 格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属 地 管 理 局 : 指 航 空 运 营 人 各 分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针 对 主 基 地 和 同 一 地 区 内 的 分 基 地,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同 样 视 为 属 地 管 理 局 异 地 运 行 : 指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和 各 分 基 地 以 外 跨 区 飞 机 驻 扎 运 行 3. 跨 地 区 管 理 分 工 的 基 本 原 则 跨 地 区 管 理 分 工 应 当 遵 守 下 述 基 本 原 则 : (1) 涉 及 跨 地 区 的 分 基 地 遵 守 或 者 执 行 的 管 理 规 范 与 法 规 的 符 合 性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和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集 中 批 准 的 原 则 ; (2)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审 批 管 理 连 贯 性 的 原 则 ; (3) 管 理 规 范 与 实 际 情 况 的 符 合 性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与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按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就 地 实 施 的 原 则 ; (4) 航 站 日 常 监 察 按 地 点 由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就 地 实 施 的 原 则 ; (5) 管 理 职 责 明 确, 不 重 复 不 漏 项 的 原 则 ; (6) 加 强 内 部 信 息 交 流 和 传 递,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降 低 管 理 成 本 的 原 则 4. 跨 地 区 管 理 的 具 体 分 工 按 照 上 述 基 本 原 则,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具 体 分 工 如 下 : 4.1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初 始 审 定 和 补 充 审 定 CASMR2

41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1)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和 培 训 大 纲 等 涉 及 跨 地 区 遵 守 或 者 执 行 管 理 规 范 的 批 准,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所 有 涉 及 的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签 批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向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批 准 文 件 或 批 准 页 (2) 维 修 方 案 可 靠 性 方 案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除 冰 防 冰 大 纲 等 与 机 型 管 理 有 关 的 技 术 文 件 的 批 准 或 审 核,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确 定 的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批 准 或 者 审 核,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批 准 文 件 或 批 准 页 如 果 航 空 运 营 人 采 用 多 机 型 统 一 的 可 靠 性 方 案 或 者 除 冰 防 冰 大 纲, 并 且 涉 及 多 个 基 地 的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则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所 有 涉 及 的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批 准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向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批 准 文 件 或 批 准 页 (3) 各 基 地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评 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4)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的 检 查, 按 照 运 营 人 确 定 的 计 划 执 管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检 查,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涉 及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的 审 核 同 样 按 照 本 段 (2) 的 原 则 划 分 各 项 检 查 或 者 审 核 完 成 后, 统 一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对 于 需 要 运 行 演 示 和 验 证 的 情 况, 如 仅 涉 及 某 一 基 地 的 飞 机, 则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审 核 或 检 查,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 如 涉 及 多 基 地 的 飞 机, 则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所 有 涉 及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向 涉 及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CASMR2-33 -

42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5)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符 合 性 和 租 赁 合 同 的 技 术 条 款 审 核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统 一 进 行, 并 将 审 核 报 告 和 结 论 通 报 有 关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6)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会 同 涉 及 执 管 基 地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统 一 报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7) 新 开 辟 航 线 的 检 查 ( 包 括 特 殊 运 行 ), 如 仅 涉 及 某 一 基 地 的 飞 机, 则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组 织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 如 涉 及 多 基 地 的 飞 机, 则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所 有 涉 及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进 行, 并 向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审 查 报 告 新 开 辟 航 线 获 得 批 准 后,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或 者 属 地 管 理 局 应 当 将 批 准 的 信 息 通 报 涉 及 航 站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3) 对 于 湿 租 出 租 飞 机,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组 织 飞 机 执 管 基 地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核,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批 准 (8) 运 行 规 范 的 颁 发 或 者 修 订,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当 根 据 本 部 门 和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的 审 查 报 告 文 件 批 准 民 航 总 局 的 批 准 文 件 等, 由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签 发 D 分 部 的 相 应 段 落, 并 就 其 它 分 部 相 关 段 落 的 颁 发 或 者 修 订 向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提 出 签 发 建 议 4.2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日 常 监 察 (1) 航 空 运 营 人 各 基 地 对 运 行 规 范 和 经 批 准 管 理 规 范 的 符 合 性,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2) 飞 机 的 年 度 适 航 性 检 查, 按 各 飞 机 的 执 管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对 年 检 合 格 的 飞 机 签 署 适 航 证,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交 飞 机 的 CASMR2

4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年 检 结 论 (3) 对 于 超 出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修 理 和 改 装 的 审 批,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确 定 的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通 报 审 批 结 论 (4) 对 于 再 次 保 留 故 障 的 审 批 和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调 查, 按 照 飞 机 的 执 管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通 报 审 批 结 论 (5) 对 于 各 基 地 驻 扎 飞 机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交 检 查 报 告 ; 对 于 各 基 地 外 航 站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由 航 站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属 地 管 理 局 提 交 检 查 报 告 (6) 参 加 航 空 运 营 人 某 一 机 型 的 可 靠 性 管 理 会 议,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确 定 的 机 型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所 在 基 地,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参 加 各 管 理 局 在 进 行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涉 及 管 理 规 范 技 术 文 件 对 规 章 符 合 性 的 问 题, 应 通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和 负 责 手 册 审 核 或 者 批 准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由 负 责 手 册 审 核 或 者 批 准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评 估 是 否 需 要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相 关 管 理 规 范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和 修 订 批 准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各 管 理 局 在 进 行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涉 及 运 行 规 范 修 改 的 问 题, 应 通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评 估 是 否 需 要 对 运 行 规 范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和 修 改 批 准 提 供 其 他 属 地 管 理 局 各 管 理 局 在 进 行 监 察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涉 及 需 要 按 照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除 涉 及 直 接 影 响 下 一 次 飞 行 安 全 的 问 题 可 就 地 实 施 现 场 处 罚 外, CASMR2-35 -

44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其 他 处 罚 由 对 发 现 问 题 负 有 审 批 或 者 日 常 监 察 责 任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实 施, 并 及 时 通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4.3 异 地 运 行 和 航 站 监 察 对 于 异 地 运 行 的 审 定 和 监 察, 按 照 下 述 原 则 进 行 : (1) 航 空 运 营 人 异 地 运 行 的 审 定, 由 计 划 异 地 运 行 飞 机 执 管 基 地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实 施,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参 与, 并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当 根 据 审 查 报 告 的 建 议 以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方 式 统 一 批 准, 并 向 相 应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和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提 供 批 准 信 息 (2)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异 地 运 行 的 监 察, 除 异 地 运 行 期 间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和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的 现 场 调 查 由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外, 其 他 监 察 工 作 由 实 施 异 地 运 行 飞 机 执 管 基 地 相 应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负 责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在 每 次 完 成 相 应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或 者 使 用 困 难 报 告 调 查 后, 应 当 向 属 地 管 理 局 通 报 检 查 或 者 调 查 情 况 (3) 属 地 管 理 局 应 当 根 据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检 查 或 者 调 查 情 况 的 通 报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出 必 要 的 改 正 要 求, 按 照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并 及 时 通 报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需 要 变 更 异 地 运 行 批 准 的, 由 属 地 管 理 局 向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提 出 建 议,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局 的 建 议 书 面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向 相 应 的 属 地 管 理 局 和 异 地 运 行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通 报 结 论 航 空 运 营 人 在 基 地 和 异 地 云 运 行 以 外 航 站 的 停 机 坪 检 查, 由 所 在 地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向 属 地 管 理 局 通 报 检 查 情 况 CASMR2

45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4.4 审 定 和 监 察 工 作 的 委 托 按 照 上 述 具 体 分 工 确 定 的 审 定 或 者 监 察 项 目, 各 管 理 局 可 在 充 分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将 本 身 负 责 的 审 定 或 者 监 察 项 目 中 的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委 托 其 他 管 理 局 进 行, 并 且 应 当 符 合 下 述 基 本 原 则 : (1) 提 高 行 政 许 可 的 工 作 效 率 ; (2) 合 理 使 用 各 管 理 局 的 人 力 资 源 ; (3) 减 少 管 理 成 本 ; (4) 改 善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服 务 审 定 或 者 监 察 工 作 的 委 托 应 当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进 行 ( 包 括 提 出 委 托 和 接 受 委 托 ), 委 托 后 应 当 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备 案, 并 同 时 具 体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委 托 的 工 作 完 成 后, 被 委 托 方 应 当 及 时 将 审 查 报 告 和 有 关 的 补 充 资 料 转 交 委 托 方 被 委 托 方 一 旦 接 受 了 委 托 的 工 作, 则 应 当 对 其 执 行 工 作 的 标 准 和 真 实 性 负 责 ; 委 托 方 对 被 委 托 方 报 告 的 规 范 性 负 责, 并 且 对 根 据 报 告 行 使 审 定 和 监 察 管 理 职 能 负 责 5. 航 空 公 司 跨 地 区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按 照 上 述 跨 地 区 管 理 分 工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具 体 分 工, 结 合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基 地 分 布 和 管 理 模 式, 各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当 组 织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共 同 制 定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 样 例 参 见 表 格 M0005), 并 由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上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备 案 CASMR2-37 -

46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当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中 明 确 本 管 理 局 的 具 体 责 任 项 目, 并 按 照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总 局 与 地 区 管 理 局 及 其 监 管 办 行 业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表 分 解 到 本 地 区 的 安 全 监 督 办 公 室, 落 实 责 任 人 和 工 作 计 划 对 于 多 个 管 理 局 共 同 审 定 监 察 的 工 作 项 目, 应 当 由 各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组 织 或 者 协 调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应 当 根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基 地 分 布 或 者 管 理 模 式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以 不 断 适 应 航 空 运 营 人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需 要 6. 信 息 传 递 和 交 流 制 度 为 方 便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规 范 落 实 运 行 管 理 责 任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水 平, 各 地 区 管 理 还 应 当 建 立 以 下 信 息 传 递 和 交 流 制 度 : (1)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向 任 何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者 地 方 监 管 办 提 出 后, 如 按 照 航 空 公 司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不 属 本 部 门 的 责 任 项 目, 除 非 航 空 运 营 人 已 明 确 表 示 将 直 接 向 责 任 部 门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应 当 由 内 部 传 递 至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不 得 拒 绝 接 收 (2) 当 发 现 某 一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者 地 方 监 管 办 实 施 的 任 何 工 作 项 目 超 出 了 航 空 公 司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项 目 分 工 表 中 明 确 的 责 任 项 目 或 者 其 审 定 监 察 工 作 不 符 合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的 规 定 时, 应 当 及 时 以 内 部 信 息 交 流 的 方 式 向 相 关 的 责 任 部 门 提 出, 必 要 时 可 上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3) 合 格 证 管 理 局 应 当 组 织 各 属 地 管 理 局 定 期 进 行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信 息 交 流 会 议, 及 时 解 决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过 程 中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并 CASMR2

47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针 对 某 一 具 体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信 息 交 流 会 议 一 般 不 应 少 于 每 季 度 一 次 的 频 度 7.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协 调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作 为 民 航 总 局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将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对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发 挥 协 调 的 作 用 : (1) 地 区 管 理 局 之 间 出 现 不 落 实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或 者 出 现 无 法 协 调 的 意 见 分 歧 时 ; (2) 航 空 运 营 人 反 映 地 区 管 理 局 之 间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标 准 不 统 一 的 问 题 时 ; (3) 其 他 认 为 必 要 的 情 况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还 将 以 年 度 民 航 总 局 与 航 空 公 司 维 修 /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高 层 会 晤 的 形 式 定 期 了 解 跨 地 区 管 理 的 情 况, 及 时 公 开 透 明 地 解 决 跨 地 区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CASMR2-39 -

48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3 节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的 批 准 和 管 理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1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监 管 办 适 航 维 修 处 ( 适 用 于 CCAR-135 部 运 营 人 ), 但 当 监 管 办 没 有 设 置 适 航 维 修 处 时, 责 任 部 门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3. 工 作 表 格 M1001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 颁 发 / 修 订 审 批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的 批 准 和 颁 发 可 以 来 源 于 下 述 情 况 : (1) 航 空 运 营 人 初 次 申 请 和 修 订 申 请 审 查 结 论 ; (2) 责 任 部 门 的 监 察 结 果 ; (3) 局 方 其 他 部 门 审 定 和 监 察 的 建 议 ; (4) 事 故 和 事 件 调 查 后 采 取 的 强 制 限 制 运 行 措 施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不 论 任 务 来 源 于 何 种 情 况, 都 应 当 在 接 收 时 按 照 M0001 表 进 行 登 记 ( 对 于 初 次 申 请 运 行 规 范 的 以 接 收 正 式 申 请 为 准 ), 并 分 配 给 主 任 CASMR2

49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 (2) 跟 踪 涉 及 审 定 和 补 充 审 定 任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于 任 务 登 记 后 一 个 月 内 没 有 执 行 任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提 示,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完 成 的 情 况 向 责 任 部 门 主 管 提 出 警 示 (3) 与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协 调 涉 及 段 落 的 批 准 (4) 完 成 任 务 后 关 闭 任 务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接 收 到 任 务 后, 首 先 根 据 任 务 的 来 源 在 表 格 M1001 确 定 涉 及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的 段 落 5.2 针 对 D 分 部 涉 及 的 每 一 段 落, 其 批 准 颁 发 前 应 当 按 照 如 下 原 则 确 认 已 经 完 成 了 规 定 的 检 查 和 评 估 : (1)D0001 机 构 和 人 员 : 所 有 基 地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2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系 统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评 估 (2)D0003 航 空 器 清 单 : 每 一 架 航 空 器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4 节 完 成 了 投 入 运 行 前 检 查, 涉 及 到 特 殊 运 行 的 还 应 当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0 节 完 成 了 特 殊 运 行 的 审 核, 并 经 向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确 认 获 得 批 准 注 :a. 除 备 注 栏 为 湿 租 引 进 的 情 况 外, 每 架 航 空 器 都 应 当 有 对 应 的 D0009 的 维 修 方 案 ; b. 当 备 注 栏 为 停 场 时, 也 应 当 有 对 应 的 D0009 的 维 修 方 案, 但 如 果 原 维 修 方 案 没 有 包 括 低 利 用 率 方 案 时, 应 当 相 应 修 订 或 单 独 制 定 ; CASMR2-41 -

50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c. 当 备 注 栏 为 湿 租 引 进 或 湿 租 出 租 时, 应 当 有 对 应 的 D0027 湿 租 航 空 器 维 修 的 批 准 (3) D0005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3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审 批 (4) D0007 培 训 大 纲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7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系 统 培 训 大 纲 的 审 批 (5) D0009 航 空 器 维 修 方 案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4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方 案 的 审 批 如 果 有 协 议 使 用 维 修 方 案 的 情 况, 还 应 当 同 时 获 得 D0017 协 议 使 用 维 修 方 案 和 D0019 协 议 加 入 可 靠 性 管 理 体 系 的 批 准 (6) D0011 航 空 器 检 查 大 纲 :( 备 用, 仅 适 用 于 CCAR-135 部 的 部 分 航 空 器 ) (7) D0013 可 靠 性 方 案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6 节 完 成 了 可 靠 性 方 案 的 审 批 (8) D0015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8 节 完 成 了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审 核, 并 经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批 准 (9) D0017 协 议 使 用 维 修 方 案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1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协 议 的 审 核 批 准 (10)D0019 协 议 加 入 可 靠 性 管 理 体 系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1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协 议 的 审 核 批 准 (11) D0021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CASMR2

51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协 议 的 审 核 批 准 (12) D0023 航 材 共 享 协 议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1 节 完 成 了 维 修 协 议 的 审 核 批 准 (13) D0025 特 殊 运 行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10 节 完 成 了 特 殊 运 行 的 审 核 (14) D0027 湿 租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 对 于 湿 租 租 进 的 情 况,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5 节 完 成 了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并 向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确 认 已 经 获 得 湿 租 批 准 ; 对 于 湿 租 租 出 的 情 况, 已 经 按 照 本 手 册 第 章 第 6 节 完 成 了 湿 租 出 租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并 向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确 认 已 经 获 得 湿 租 批 准 5.3 针 对 每 一 涉 及 的 段 落, 在 表 格 M1001 的 检 查 记 录 / 发 现 问 题 中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填 入 确 定 对 应 的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并 审 核 对 应 的 任 务 记 录 是 否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1) 任 务 记 录 填 写 完 整 规 范 ; (2) 每 一 个 发 现 问 题 均 完 成 评 估 意 见, 并 附 有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应 的 改 正 措 施 ; (3)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与 改 正 措 施 评 估 意 见 对 应 对 于 任 务 记 录 中 存 在 任 何 填 写 不 规 范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应 当 在 检 查 记 录 / 发 现 问 题 注 明, 并 及 时 通 知 责 任 部 门 或 者 人 员 改 正 5.4 对 于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每 一 段 落 涉 及 任 务 记 录 都 符 合 要 求, 并 且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均 为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但 已 批 准 豁 CASMR2-43 -

52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免 / 偏 离 的 情 况,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在 表 格 M1001 的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中 建 议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对 应 段 落 ; 否 则 应 当 建 议 不 颁 发, 并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注 : 对 于 局 方 任 务 记 录 存 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可 以 通 过 责 任 部 门 的 主 管 与 其 他 责 任 部 门 协 调 解 决, 必 要 时 报 告 飞 行 标 准 司 ; 对 于 因 存 在 不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的 情 况 而 结 束 任 务 的, 可 以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重 新 申 请 后 启 动 新 的 任 务 5.5 对 于 建 议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情 况,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按 照 运 行 规 范 标 准 格 式 准 备 拟 签 发 的 运 行 规 范 段 落, 向 航 空 运 营 人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并 获 取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接 收 签 署 ; 对 于 建 议 不 颁 发 运 行 规 范 的 情 况,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以 本 部 门 正 式 文 件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说 明 具 体 原 因 5.6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工 作 涉 及 的 任 务 记 录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当 此 项 任 务 来 源 于 主 管 部 门 之 外 的 其 他 局 方 部 门, 或 者 运 行 规 范 的 颁 发 或 者 不 颁 发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他 部 门 的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时,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涉 及 的 具 体 部 门 CASMR2

5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4 节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前 检 查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2/M1003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一 般 为 航 空 运 营 人 计 划 执 管 航 空 器 的 基 地 属 地 管 理 局 及 其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对 于 航 空 器 检 查 委 托 的 情 况, 航 空 器 检 查 的 责 任 随 之 转 移 ; 对 于 跨 地 区 运 行 管 理 的 情 况,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的 检 查 责 任 分 别 为 对 应 的 责 任 管 理 局 及 其 责 任 监 察 员 ( 参 照 表 格 M0005)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3. 工 作 表 格 M1002 运 行 前 检 查 记 录 单 ( 航 空 器 ) M1003 运 行 前 检 查 记 录 单 ( 维 修 工 程 ) 其 他 按 适 用 情 况 参 见 M1003 中 的 检 查 提 示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前 的 检 查 来 自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可 能 的 情 况 包 括 : (1) 购 买 引 进 ; (2) 租 赁 引 进 ; CASMR2-45 -

54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3) 已 有 停 用 航 空 器 重 新 投 入 运 行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接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并 分 配 给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2) 对 于 租 赁 引 进 的 情 况 确 认 已 按 照 第 章 第 5 节 完 成 审 核, 并 获 得 批 准 ; 对 于 已 有 停 用 航 空 器 重 新 投 入 运 行 的 情 况 确 认 已 完 成 年 检, 并 获 得 适 航 证 签 署 (3) 确 认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检 查 项 目,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进 行 相 应 的 申 请 (4) 对 于 航 空 器 检 查 委 托 的 情 况, 提 请 管 理 局 与 相 应 的 委 托 部 门 按 规 定 进 行 委 托,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申 请 资 料 (6) 如 航 空 器 涉 及 特 殊 运 行,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确 认 按 照 第 章 第 10 节 获 得 批 准 (7) 跟 踪 涉 及 各 项 检 查 工 作 的 执 行 情 况, 对 于 任 务 登 记 后 一 个 月 内 没 有 执 行 任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提 示,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完 成 的 情 况 向 责 任 部 门 主 管 提 出 警 示 ( 对 于 因 航 空 运 营 人 计 划 延 迟 的 情 况 除 外 ) (8) 完 成 任 务 后 关 闭 任 务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航 空 器 检 查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到 任 务, 首 先 了 解 申 请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并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具 体 商 定 检 查 计 划 ; 对 于 申 请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还 应 当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商 定 补 充 资 料 的 提 交 计 划 CASMR2

55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计 划 确 定 后, 应 当 要 求 航 空 运 营 人 形 成 书 面 文 件, 提 供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并 向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提 供 复 件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按 照 确 定 的 计 划, 使 用 表 格 M1002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记 录, 并 按 照 表 格 M0003 的 形 式 正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出 申 请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时, 确 认 按 照 第 章 第 9 节 获 得 批 准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记 录 结 论 在 所 有 项 目 均 已 完 成 检 查, 并 且 所 有 发 现 问 题 均 已 完 成 改 正 措 施 评 估 后, 完 成 表 格 M1002 中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的 填 写 和 签 署, 并 提 交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5.2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检 查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应 当 按 照 下 述 原 则 确 定 需 检 查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 (1) 对 于 新 引 进 的 机 型 所 有 M1003 列 出 的 项 目 都 须 检 查, 并 且 对 于 维 修 方 案 和 可 靠 性 方 案 应 当 选 择 建 立 (2) 对 于 已 有 机 型 : a. 维 修 方 案 : 按 照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选 择 确 定 建 立 或 者 加 入 方 案 检 查 ; b. 可 靠 性 方 案 选 择 加 入 检 查 ; c. 飞 行 记 录 本 : 直 接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d. 维 修 能 力 : 如 在 计 划 执 管 得 基 地 已 具 有 直 接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 如 在 计 划 执 管 得 基 地 不 具 有,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CASMR2-47 -

56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人 按 照 CCAR-145 部 申 请, 并 检 查 是 否 获 得 批 准 e.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直 接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f. 人 员 培 训 : 直 接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确 定 需 检 查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后, 责 任 维 修 监 查 员 应 当 按 照 表 格 M1003 逐 项 进 行 检 查 对 于 批 准 文 件 的 检 查, 按 照 检 查 提 示 使 用 相 应 的 表 格, 并 在 M1003 的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相 应 的 任 务 编 号 注 : 对 批 准 文 件 的 检 查 涉 及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以 外 部 门 的 情 况, 应 当 确 认 其 完 成 了 相 应 的 任 务 在 所 有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项 目 都 完 成 检 查 后, 将 完 成 的 M1003 表 格 及 所 有 有 关 任 务 的 表 格 提 交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5.3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的 任 务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收 到 上 述 所 有 的 任 务 记 录 后, 应 当 进 一 步 确 认 下 述 工 作 : (1) 对 于 新 引 进 机 型,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相 应 的 审 定 任 务 已 经 完 成 ; (2) 申 请 涉 及 的 特 殊 运 行 审 定 任 务 已 经 完 成 按 照 第 章 第 3 节 的 程 序 完 成 运 行 规 范 D 分 部 的 批 准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CASMR2

57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当 运 行 规 范 的 颁 发 或 者 不 颁 发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他 部 门 的 审 定 监 察 计 划 时,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涉 及 的 具 体 部 门 CASMR2-49 -

58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5 节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4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3. 工 作 表 格 M1004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审 核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租 赁 引 进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来 自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可 能 的 情 况 包 括 : (1) 干 租 ; (2) 湿 租 ; 注 : 申 请 可 能 由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转 交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接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分 配 给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2) 完 成 审 核 任 务, 并 向 本 部 门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3) 将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批 准 情 况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CASMR2

59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接 到 任 务 后,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首 先 确 认 租 赁 的 性 质, 并 根 据 租 赁 性 质 对 表 格 M1004 中 不 适 用 的 检 查 项 目 在 检 查 结 论 / 发 现 问 题 栏 目 填 写 不 适 用 5.2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对 表 格 M1004 中 适 用 的 检 查 项 目 逐 项 检 查, 并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对 于 申 请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应 当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联 系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5.3 完 成 表 格 M1004 中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的 填 写 和 签 署 注 : 对 于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为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但 已 批 准 豁 免 / 偏 离 的 情 况, 可 以 建 议 批 准 租 赁 ; 否 则, 应 当 建 议 不 批 准 租 赁 5.4 对 于 干 租 的 情 况, 可 以 以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文 件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结 论 ; 对 于 湿 租 的 情 况, 还 应 当 结 合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的 审 核 意 见, 以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文 件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结 论 5.5 对 于 批 准 租 赁 的 情 况, 在 批 准 后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加 入 运 行 规 范 的 要 求 : (1) 干 租 航 空 器 应 当 按 照 第 章 第 4 节 进 行 航 空 器 投 入 运 行 前 检 查 ; (2) 湿 租 航 空 器 可 直 接 申 请 加 入 运 行 规 范, 并 按 适 用 的 情 况 对 涉 及 的 管 理 文 件 提 出 修 订 申 请 ( 如 委 托 或 者 接 受 委 托 维 修 ) CASMR2-51 -

60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5.6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CASMR2

61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6 节 湿 租 租 出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5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3. 工 作 表 格 M1005 湿 租 出 租 航 空 器 审 核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湿 租 出 租 航 空 器 的 审 核 来 自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注 : 申 请 可 能 由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转 交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接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并 分 配 给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2) 完 成 审 核 任 务, 并 向 本 部 门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3) 将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批 准 情 况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接 到 任 务 后,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按 照 表 格 M1005 中 的 检 查 项 目 逐 CASMR2-53 -

62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项 检 查, 并 填 写 检 查 记 录 对 于 申 请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情 况, 应 当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联 系 提 交 补 充 资 料 5.2 完 成 表 格 M1005 中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的 填 写 和 签 署 注 : 对 于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为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章 要 求, 但 已 批 准 豁 免 / 偏 离 的 情 况, 可 以 建 议 批 准 租 赁 ; 否 则, 应 当 建 议 不 批 准 租 赁 5.3 结 合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的 审 核 意 见, 以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文 件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结 论 5.4 对 于 批 准 租 赁 的 情 况, 在 批 准 后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加 入 运 行 规 范, 并 按 适 用 的 情 况 对 涉 及 的 管 理 文 件 提 出 修 订 申 请 ( 如 委 托 或 者 接 受 委 托 维 修 ) 5.5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如 湿 租 出 租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控 制 方 所 在 地 与 本 任 务 的 责 任 部 门 不 同, 还 应 当 将 任 务 结 果 通 知 相 应 的 航 空 器 维 修 控 制 方 所 在 地 的 相 应 部 门 CASMR2

63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7 节 运 行 演 示 和 验 证 检 查 ( 备 用 ) CASMR2-55 -

64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8 节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审 核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7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应 机 型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责 任 部 门 所 在 地 属 地 管 理 局 及 其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监 管 办 适 航 维 修 处, 但 当 监 管 办 没 有 设 置 适 航 维 修 处 时, 责 任 部 门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3. 工 作 表 格 M1007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审 核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审 核 可 以 来 自 下 述 情 况 : (1) 航 空 运 营 人 初 次 制 定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申 请 ; (2) 航 空 运 营 人 修 订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申 请 ; (3)MMEL 或 者 适 航 指 令 对 应 的 修 订 要 求 ; (4) 局 方 监 察 发 现 问 题 对 应 的 改 正 措 施 注 : 任 务 可 能 由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转 交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CASMR2

65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1) 不 论 任 务 来 源 于 何 种 情 况, 都 应 当 在 接 收 时 按 照 M0001 表 进 行 登 记 ( 对 于 初 次 申 请 运 行 规 范 的 以 接 收 正 式 申 请 为 准 ), 并 分 配 给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 (2) 对 于 来 源 于 局 方 监 察 发 现 问 题 的 情 况, 应 当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相 应 的 修 订 申 请 ; 注 : 如 确 认 无 需 修 订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可 在 书 面 回 复 建 议 部 门 后 关 闭 任 务 ; 如 确 认 不 修 订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直 接 影 响 运 行 安 全, 可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修 订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前 书 面 对 其 运 行 提 出 必 要 的 限 制 (3) 完 成 相 应 的 审 核, 跟 踪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的 审 批 结 论, 并 将 审 批 结 论 通 报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4) 完 成 任 务 后 关 闭 任 务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初 次 制 定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审 核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到 任 务 后, 按 照 表 格 M1007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并 记 录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照 表 格 M0003 的 形 式 正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记 录 结 论 注 : 由 于 涉 及 查 阅 资 料 较 多 或 听 取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解 释 说 明, 初 次 制 定 的 检 查 一 般 应 当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相 应 的 办 公 室 进 行 在 所 有 项 目 均 已 完 成 检 查 和 所 有 发 现 问 题 均 已 完 成 改 正 措 施 评 估 后, 在 表 格 M1007 中 填 写 检 查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并 完 成 签 署 检 查 结 论 CASMR2-57 -

66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应 当 通 报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在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检 查 项 目 完 成 并 认 为 符 合 要 求 后, 由 运 行 监 察 员 在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封 面 及 有 效 页 签 署 批 准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 如 不 批 准, 由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或 者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书 面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5.2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修 订 审 核 对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变 更 的 情 况,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接 到 任 务 后, 应 当 首 先 根 据 其 申 请 修 订 的 内 容 确 定 表 格 M1007 中 的 适 用 检 查 项 目, 并 针 对 适 用 的 项 目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逐 项 检 查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修 订 的 内 容 与 参 考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照 表 格 M0003 的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记 录 结 论 (2)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后, 填 写 表 格 M1007 的 检 查 / 评 估 意 见, 并 完 成 签 署 检 查 结 论 应 当 通 报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3) 在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检 查 项 目 完 成 并 认 为 符 合 要 求 后, 由 运 行 监 察 员 在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封 面 及 有 效 页 ( 按 适 用 ) 签 署 批 准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 如 不 批 准, 由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或 者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书 面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对 于 MMEL 的 修 订 适 航 指 令 或 者 根 据 局 方 监 察 发 现 问 题 的 改 正 措 施 而 需 要 修 订 的 情 况,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首 先 确 认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了 需 要 修 订 的 内 容 ( 如 没 有 提 交, 应 当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 并 完 成 如 CASMR2

67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下 工 作 : (1) 根 据 修 订 的 内 容 确 认 表 格 M1007 中 适 用 的 检 查 项 目 (2) 逐 项 检 查 其 修 订 的 内 容 与 参 考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照 表 格 M0003 的 形 式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对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记 录 结 论 (3)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后, 填 写 表 格 M1007 的 检 查 / 评 估 意 见, 并 完 成 签 署 检 查 结 论 应 当 通 报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4) 在 责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检 查 项 目 完 成 并 认 为 符 合 要 求 后, 由 运 行 监 察 员 在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封 面 及 有 效 页 ( 按 适 用 ) 签 署 批 准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注 : 对 于 下 述 情 况,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运 行 限 制 和 行 政 处 罚 : a. 航 空 运 营 人 不 提 交 或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相 应 的 修 订 ; b. 修 订 不 符 合 要 求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改 正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当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获 得 批 准 后, 责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向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提 出 修 订 运 行 规 范 的 建 议, 并 将 任 务 记 录 的 复 件 和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批 准 页 提 交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CASMR2-59 -

68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第 9 节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的 偏 离 和 豁 免 1. 工 作 代 码 和 任 务 编 号 工 作 代 码 :M1008 任 务 编 号 : 部 门 代 码 + 运 营 人 代 码 + 年 份 + 流 水 号 2.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航 空 运 营 人 主 基 地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根 据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机 构 和 分 工, 责 任 部 门 可 以 为 管 理 局 适 航 维 修 处 合 格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3. 工 作 表 格 M1008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和 豁 免 审 核 单 4. 任 务 来 源 和 管 理 4.1 航 空 器 设 备 安 装 偏 离 和 豁 免 的 审 核 来 自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申 请 4.2 责 任 部 门 应 当 对 此 项 任 务 进 行 管 理, 并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在 接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进 行 审 核 登 记, 并 分 配 给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执 行 (2) 完 成 审 核 任 务, 并 向 本 部 门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3) 将 根 据 本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上 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4) 根 据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的 批 复 意 见 告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5. 工 作 程 序 与 标 准 5.1 接 到 任 务 后,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首 先 了 解 其 具 体 申 请 ( 如 偏 离 豁 CASMR2

69 持 续 适 航 监 察 员 手 册 免, 偏 离 的 情 况 还 应 当 标 明 具 体 期 限 ) 申 请 的 原 因 和 采 取 的 等 效 措 施, 并 填 写 表 格 M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在 填 写 评 估 意 见 / 结 论 前, 应 当 确 认 有 关 设 备 安 装 的 规 章 要 求 和 设 备 类 别, 并 填 写 表 格 M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进 一 步 确 认 航 空 运 营 人 申 请 不 安 装 项 目 对 航 空 器 安 全 运 行 的 影 响, 并 填 写 表 格 M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后,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可 参 考 下 述 原 则 在 表 格 M1008 填 写 评 估 意 见 : (1) 航 空 运 营 人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申 请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的 不 予 批 准 ( 对 规 章 要 求 的 意 见 或 者 不 了 解 规 章 的 要 求 不 视 为 正 当 理 由 ) (2) 日 常 运 行 必 备 的 设 备 ( 包 括 应 急 设 备 ) 不 予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3) 通 过 限 制 运 行 不 能 达 到 等 效 安 全 的 不 予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4) 非 经 常 使 用, 但 日 常 运 行 中 可 能 涉 及 使 用 的 设 备 不 予 批 准 豁 免 (5) 无 合 理 偏 离 期 限 ( 合 理 的 期 限 包 括 局 方 有 关 的 审 定 周 期 器 材 或 者 设 备 的 采 购 周 期 不 具 备 可 用 维 修 资 源 等 ) 或 者 在 偏 离 期 限 内 不 采 取 必 要 的 积 极 纠 正 措 施 的 情 况 不 予 批 准 偏 离 注 : 尽 管 MEL 中 允 许 在 某 些 设 备 不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放 行 航 空 器, 但 不 作 为 批 准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的 依 据 5.5 对 于 审 核 意 见 同 意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的, 按 照 下 述 原 则 执 行 : (1) 对 于 不 超 过 6 个 月 ( 含 ) 偏 离 的 情 况, 可 以 直 接 按 照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文 件 的 方 式 答 复 航 空 运 营 人 CASMR2-61 -

70 第 2.1 章 CCAR-121/135 部 航 空 营 运 人 的 审 定 (2) 对 于 豁 免 或 者 超 过 6 个 月 的 偏 离 的 情 况, 应 当 报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批 准, 并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按 照 本 地 区 管 理 局 规 定 文 件 的 方 式 答 复 航 空 运 营 人 注 : 对 于 批 准 豁 免 或 者 超 过 6 个 月 偏 离 的 情 况, 应 当 告 知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加 入 运 行 规 范 5.6 对 于 审 核 意 见 不 同 意 批 准 偏 离 或 者 豁 免 的 情 况 ( 包 括 飞 行 标 准 司 答 复 不 同 意 的 情 况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航 空 运 营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5.7 完 成 任 务 后 向 责 任 部 门 反 馈 信 息 6. 存 档 和 信 息 传 递 上 述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将 本 项 任 务 涉 及 的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通 知 及 附 带 的 证 据 航 空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改 正 措 施 存 入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档 案 当 此 项 任 务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他 部 门 的 审 定 监 察 工 作 时, 主 任 维 修 监 察 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涉 及 的 具 体 部 门 CASMR2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开 放 教 育 研 究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未 来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广 东 广 州 随 着 图 像 化 技 术 和 电 子 媒 体 的 发 展 视 觉 学 习 也 逐 步 发 展 为 学 习 科 学 的 一 个 研 究 分 支 得 到 研 究 人 员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广 泛 关 注 基 于 此 作 者 试 图 对 视 觉 学 习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1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000 元 / 学 年 一 般 专 业 2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500 元 / 学 年 特 殊 专 业 3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10000 元 / 学 年 艺 术 专 业 4 中 德 合 作 办 学 15000 元 / 学 年 本 科 生 本 科 学 费 5 ( 含 港 澳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及 学 位 学 费 不 超 过 选 读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深 赛 智 2009 26 号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的 说 明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由 深 圳 市 赛 为 智 能 有 限 公 司 ( 以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厅政策文件

教育厅政策文件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教 电 传 2014 22 号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制 度 是 教 育 部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备 案 的 一 项 正 式 的 统 计 制 度 经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 国 统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邮 编 :10003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解 决 困 扰 事 业 单 位 高 效 运 行 的 人 员 编 制 难 题 应 摒 弃 既 有 经 验 化 判 断 的 思 维 限 囿 经 由 规 范 化 程 式 化 维 度 专 注 于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的 标 准 管 理 考 虑 到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的 复 杂 性 和 公 益 导 向 宜 在 编 制 标 准 定 位 上 确 定 整 体 性 发 展 性 公 益 性 取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号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 告 王 贵 江, 男, 现 住 吉 林 省 乾 安 县 委 托 代 理 人 杨 艳, 吉 林 志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014) 朝 行 初 字 第 50 号 被 告 吉 林 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住 所 地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西 民 主 大 街 959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延 辉,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河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新 时 期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问 题 探 讨 郑 若 玲 王 晓 勇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是 新 时 期 推 进 海 峡 两 岸 高 等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尝 试 系 统 梳 理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两 岸 招 生 政 策 与 就 学 人 数 发 展 变 化 的 历 史 进 程 可 发 现 促 进 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田 子 渝 武 汉 抗 战 时 期 是 国 共 第 二 次 合 作 的 最 好 时 期 在 国 共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出 现 了 抗 日 救 亡 共 御 外 侮 的 局 面 这 个 大 好 局 面 的 出 现 与 中 共 长 江 局 的 丰 功 伟 绩 是 分 不 开 的 但 长 期 以 来 由 于 有 一 个 王 明 的 右 倾 错 误 直 接 影 响 了 对 它 的 全 面 科 学 准 确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附 件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外 汇 管 理 理 念 和 方 式 转 变,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简 报 要 点 ESI 共 有 22 个 学 科 门 类, 江 苏 高 校 目 前 只 有 16 个 学 科 门 类 进 入 了 世 界 1%, 分 别 是 一 般 社 会 科 学 临 床 医 学 农 业 科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和 遗 传 学 动 植 物 科 学 化 学 地 球 科 学 工 程

简 报 要 点 ESI 共 有 22 个 学 科 门 类, 江 苏 高 校 目 前 只 有 16 个 学 科 门 类 进 入 了 世 界 1%, 分 别 是 一 般 社 会 科 学 临 床 医 学 农 业 科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和 遗 传 学 动 植 物 科 学 化 学 地 球 科 学 工 程 江 苏 高 等 院 校 ESI 学 科 评 估 简 讯 2016 年 第 2 期 2016-03-17 ESI(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 基 本 科 学 指 标 ) 是 基 于 Web of Science 权 威 数 据 建 立 的 分 析 型 数 据 库, 将 全 球 学 科 分 成 22 个 大 学 科, 来 自 于 Web of Science 的 10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中 国 中 煤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O 一 五 年 六 月 目 录 会 议 须 知... 2 会 议 议 程... 4 会 议 通 知... 6 议 案 一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董 事 会 报 告 的 议 案... 19 议 案 二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监 事 会 报 告 的 议 案... 21 议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 节 能 风 力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中 节 能 风 力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整 体 管 理 水 平, 确 保 战 略 目 标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机 制, 根 据 中 央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化 项 目 管 理 手 册 ( 第 六 分 册 质 量 管 理 ) V2.1 版 中 国 铁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2 月 前 言 前 言 项 目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基 本 管 理 单 元 对 于 施 工 企 业 来 说, 项 目 稳, 则 企 业 稳 ; 项 目 强, 则 企 业 强 加 强 基 础 管 理, 提 高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化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GZ

GZ GZ0320120122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穗 民 2012 279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评 估 人 员 名 单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区 ( 县 级 市 )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广 州 市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评 估 人 员 名 单 数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附 件 5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工 程 领 域 ): 工 程 硕 士 ( 控 制 工 程 领 域 )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上 海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一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一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文 件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给 市 县 的 行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