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碩士班研究生共同修業要點
|
|
- 吊了 范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目 錄 壹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1 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5 參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結 構...9 肆 應 用 數 學 系 專 任 師 資 簡 介...15 伍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歷 屆 研 究 生 論 文 資 料...17 附 錄 一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則...21 附 錄 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選 課 須 知...1 附 錄 三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要 點...4 附 錄 四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5 附 錄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申 請 作 業 流 程...7
2 壹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0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01 月 1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依 據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須 依 照 下 列 之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 第 三 條 一 日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或 其 他 學 分 學 程 者, 每 學 期 所 選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學 程 之 課 程 學 分, 應 內 含 於 該 所 系 每 學 期 修 課 最 高 學 分 上 限 二 除 論 文 外, 各 課 程 之 開 設 標 準 依 本 校 增 修 課 程 暨 開 排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三 論 文 一 科 每 學 期 修 習 三 學 分, 須 修 習 二 個 學 期 四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補 修 學 分 或 其 他 研 究 生 得 依 其 個 人 之 需 要 至 大 學 部 修 習 與 主 修 組 別 有 關 之 課 程, 其 成 績 列 入 研 究 所 學 期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但 不 計 列 於 畢 業 學 分 數 五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經 雙 方 主 管 同 意 後 得 跨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選 修 與 主 修 領 域 相 關 之 科 目, 至 多 九 學 分 為 限 六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論 文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七 研 究 生 應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數 位 課 程 並 通 過 測 驗, 取 得 修 課 證 明 後, 始 能 畢 業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分 兩 階 段 舉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第 二 階 段 為 論 文 考 試 ; 論 文 考 試 以 口 試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遴 聘 : 一 指 導 教 授 以 遴 聘 本 校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為 原 則, 每 位 指 導 教 授 至 多 同 時 指 導 八 位 研 究 生 為 原 則 二 指 導 教 授 聘 定 後, 應 指 導 學 生 擬 定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 必 要 時 得 推 薦 遴 聘 協 同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研 究 生 第 五 條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應 符 合 各 所 系 學 程 規 定 條 件 始 可 申 請 二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以 口 試 或 書 面 審 查 為 之 三 論 文 計 畫 考 試 委 員 二 人, 指 導 教 授 ( 協 同 指 導 教 授 )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一 人 由 校 內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擔 任, 惟 因 特 殊 需 要 得 改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之 四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不 通 過 者, 研 究 生 得 再 提 出 發 表 申 請 五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截 止 日 期 :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六 條 碩 士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3 一 申 請 需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始 可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 ( 一 )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通 過, 並 符 合 各 該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規 定 ( 二 )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二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 一 ) 申 請 期 限 由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 二 )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1. 歷 年 成 績 表 一 份 2. 論 文 提 要 一 份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屬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簽 名 同 意 後, 依 期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第 七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組 織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 為 三 人 ( 惟 若 有 二 位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者, 得 增 聘 為 四 人 ), 其 中 應 有 一 位 校 外 委 員 ;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主 持 人 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擔 任 或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者 ( 二 ) 擔 任 或 曾 任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助 理 研 究 員 以 上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四 ) 在 公 私 立 部 門 擔 任 主 管 且 在 專 業 領 域 及 實 務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 三 ) ( 四 )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所 系 務 會 議 認 定 之 第 八 條 辦 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核 准 後, 應 檢 具 繕 印 之 論 文 或 書 面 報 告 ( 含 技 術 報 告 ) 及 提 要 ( 繳 交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份 數 ), 送 所 屬 之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擇 期 辦 理 相 關 學 位 考 試 事 宜 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應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一 月 十 五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應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七 月 十 五 日 止, 在 職 進 修 暑 期 班 應 自 完 成 該 年 度 暑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暑 期 碩 士 班 必 要 時 得 申 請 比 照 日 間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於 第 一 二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學 位 考 試, 惟 經 核 准 同 意 該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者, 須 依 照 規 定 之 註 冊 日 期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三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成 績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惟 有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四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2~
4 第 九 條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報 請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核 定 後,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然 仍 須 於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期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逾 修 業 年 限 仍 未 能 完 成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於 一 週 內 將 各 研 究 生 附 有 出 席 考 試 委 員 簽 章 之 評 分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登 錄 成 績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應 依 照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後, 應 繳 交 論 文 紙 本 中 英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電 子 檔, 並 於 辦 妥 離 校 程 序 後, 教 務 處 始 得 發 予 學 位 證 書 前 項 所 繳 交 之 論 文 紙 本 冊 數 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及 本 校 圖 書 館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修 滿 規 定 之 學 分 與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者 得 申 請 畢 業, 每 學 年 最 後 離 校 日 : 第 一 學 期 為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八 月 十 五 日 在 職 進 修 暑 期 班 為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逾 期 未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視 同 該 學 期 未 畢 業, 其 未 達 修 業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次 學 期 結 束 前 辦 妥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否 則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依 規 定 退 學 第 十 二 條 凡 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為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審 查 委 員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第 十 三 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各 所 系 學 程 訂 定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應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研 究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錄 取 者, 應 加 修 之 先 修 課 程 二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讀 學 分 數 之 上 下 限 三 研 究 生 提 出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期 限 四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之 條 件 方 式 申 請 起 訖 時 間 成 績 評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再 提 出 發 表 申 請 之 期 限 等 五 學 位 考 試 之 條 件 方 式 申 請 起 訖 時 間 成 績 評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再 提 出 考 試 申 請 之 期 限 等 第 十 四 條 對 於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舞 弊 或 代 寫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學 位,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且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5 ~4~
6 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4 年 1 月 19 日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4 月 2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持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品 質 及 修 業 共 同 規 範, 特 依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研 究 生 )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研 究 生 所 修 課 程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七 學 分, 必 修 專 題 研 討 零 學 分, 另 加 論 文 六 學 分, 在 通 過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及 學 位 考 試 後 始 得 申 請 畢 業 三 本 系 研 究 生 須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 ( 一 ) 必 修 專 題 研 討 零 學 分, 須 修 習 二 個 學 期, 每 學 期 至 少 參 與 八 場 演 講 ( 二 ) 選 修 專 業 課 程 二 十 七 學 分, 包 含 數 學 核 心 課 程 至 少 六 學 分 ( 三 ) 每 學 期 最 多 修 十 三 學 分 ( 論 文 外 加 ), 如 已 修 滿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者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每 學 期 最 多 修 二 十 五 學 分 ( 四 )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或 其 他 學 分 學 程 者, 每 學 期 所 選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學 程 之 課 程 學 分, 應 內 含 於 本 系 每 學 期 修 課 最 高 學 分 上 限 ( 五 ) 論 文 一 科 每 學 期 修 習 三 學 分, 須 修 習 二 個 學 期, 自 入 學 後 第 三 個 學 期 起 始 得 選 修 ;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入 學 者, 得 於 入 學 後 第 一 個 學 期 選 修 論 文 ( 六 ) 本 系 研 究 生 應 具 備 數 學 應 用 數 學 或 數 學 教 育 之 學 經 歷 背 景,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者 或 非 主 修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得 依 系 主 任 授 課 教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之 建 議 至 大 學 部 修 習 相 關 課 程 三 至 六 學 分 ( 七 ) 研 究 生 經 雙 方 主 管 同 意 後 得 跨 系 所 ( 日 間 班 ) 學 位 學 程 選 修 與 主 修 領 域 相 關 之 科 目, 至 多 九 學 分 為 限 ( 八 ) 研 究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惟 論 文 及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 九 ) 研 究 生 應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數 位 課 程 並 通 過 測 驗, 取 得 修 課 證 明 後, 始 得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遴 聘 : ( 一 ) 指 導 教 授 以 遴 聘 本 校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為 原 則, 每 位 指 導 教 授 至 多 同 時 指 導 八 位 研 究 生 為 原 則 ( 二 )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第 十 週 前 須 預 選 指 導 教 授, 並 於 第 十 八 週 前 聘 定 指 導 教 授 ( 三 ) 指 導 教 授 之 聘 請 與 更 換, 由 研 究 生 填 具 申 請 書,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報 請 系 主 任 核 定 ( 四 ) 指 導 教 授 為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者, 應 有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協 同 教 學 共 同 指 導 五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於 研 究 生 聘 定 指 導 教 授 後 方 得 提 出 申 請, 並 應 就 論 文 方 向 決 定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定 於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舉 行, 通 過 者 始 可 申 請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六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5~
7 ( 一 ) 研 究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始 可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且 應 於 計 畫 口 試 日 前 七 天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 二 )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二 人, 指 導 教 授 ( 協 同 指 導 教 授 )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一 人 由 校 內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擔 任 惟 因 特 殊 需 要 得 改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之 ( 三 )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截 止 日 期 :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四 )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須 全 體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進 行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成 績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全 體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惟 有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不 及 格 時, 三 個 月 後 得 再 提 出 口 試 申 請 七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研 究 生 於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通 過 三 個 月 後,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始 可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且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日 前 十 四 天 填 具 申 請 書 口 試 委 員 推 薦 表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表 相 關 文 件 各 一 份, 由 系 主 任 審 查 核 定 ( 二 )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核 准 後, 應 檢 具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考 試 委 員 聘 書 各 三 份, 送 交 給 各 考 試 委 員 ( 三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 為 三 人 ( 惟 若 有 二 位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者, 得 增 聘 為 四 人 ), 其 中 應 有 一 位 校 外 委 員 ;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主 持 人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符 合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四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評 定 與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口 試 同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 五 ) 指 導 教 授 於 學 生 論 文 考 試 完 畢 後, 於 當 日 將 考 試 委 員 評 分 表 論 文 簽 名 頁 學 位 論 文 成 績 繳 送 單 等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 六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應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一 月 十 五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應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七 月 十 五 日 止 ( 七 ) 研 究 生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後, 應 於 二 個 月 內 依 照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後, 依 規 定 本 數 印 製, 連 同 中 英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電 子 檔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者, 視 為 該 學 期 未 畢 業 ( 八 )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得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報 請 系 主 任 核 定 後,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然 仍 須 於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期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逾 修 業 年 限 仍 未 能 完 成 者, 應 予 退 學 ( 九 ) 研 究 生 修 滿 規 定 之 學 分 與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者 得 申 請 畢 業, 每 學 年 最 後 離 校 日 : 第 一 學 期 為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八 月 十 五 日 逾 期 未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視 同 該 學 期 未 畢 業, 其 未 達 修 業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次 學 期 結 束 前 辦 妥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否 則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依 規 定 退 學 八 凡 與 研 究 生 為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審 查 委 員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6~
8 九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應 用 數 學 系 ~7~
9 學 術 倫 理 數 位 課 程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具 備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所 需 的 正 確 倫 理 認 知 與 態 度 實 施 方 式 : 一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於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完 成 註 冊 後, 統 一 將 學 生 資 料 傳 至 臺 灣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線 上 平 台, 協 助 帳 號 建 置 二 學 生 應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後 至 本 校 網 頁, 透 過 臺 灣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自 行 修 習 本 課 程 三 修 習 內 容 為 研 究 倫 理 概 論 學 術 研 究 的 資 料 處 理 與 寫 作 二 篇 十 二 單 元, 共 計 三 小 時 四 學 習 系 統 將 於 每 個 月 一 日 寄 出 未 修 課 通 知, 給 尚 未 通 過 課 程 的 學 生 ( 即 測 驗 成 績 未 及 格 者 ), 提 醒 學 生 登 入 平 台 修 課 課 堂 網 址 : ~8~
10 參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結 構 1. 畢 業 學 分 數 :27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6 學 分 ) 2. 必 修 學 分 數 :0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6 學 分 ). 選 修 學 分 數 :27 學 分 ( 含 自 由 或 跨 系 校 選 修 9 學 分 ) 4. 應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數 位 課 程 並 通 過 測 驗, 取 得 修 課 證 明 後, 始 得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該 課 程 計 有 12 單 元, 共 小 時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一 系 必 修 課 程 (2 學 分 ) AMI1001 AMI1002 專 題 研 討 Seminar 論 文 Thesis 0 0 必 6 6 必 0 (0) 0 (0) () () 每 學 期 至 少 聽 8 場 演 講 二 系 選 修 課 程 ( 至 少 27 學 分 ) 數 學 核 心 課 程 AMI2107 AMI2108 AMI101 AMI116 AMI122 AMI207 數 理 統 計 專 論 Topics of Mathematical Statistics 應 用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Applied Mathematics 數 值 分 析 專 論 Topics of Numerical Analysis 組 合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Combinatorial Mathematics 賽 局 理 論 專 論 Game Theory 迴 歸 分 析 專 論 Topics of Regression Analysis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 () () () () () 至 少 選 修 6 學 分 應 用 數 學 類 AMI2102 AMI2104 AMI2105 AMI2106 AMI10 AMI104 AMI106 數 論 專 論 Topics of Number Theory 高 等 代 數 Advanced Abstract Algebra 幾 何 學 專 論 Topics of Geometry 實 變 數 函 數 論 專 論 Topics of Real Analysis 微 分 方 程 專 論 Topics of Differential Equations 偏 微 分 方 程 專 論 Topics of Partial Differential Equations 微 分 幾 何 專 論 Topics of Differential Geometry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 () () () () () () ~9~
11 課 程 代 碼 AMI108 AMI109 AMI110 AMI111 AMI112 AMI114 AMI117 AMI118 AMI12 課 程 名 稱 最 佳 化 理 論 專 論 Topics of Optimization Theory 計 算 方 法 專 論 Topics of Computational Methods 矩 陣 計 算 專 論 Topics of Matrix Computation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Topics of Complex Analysis 演 算 法 專 論 Topics of Algorithm 動 態 系 統 專 論 Topics of Dynamic System 離 散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Discrete Mathematics 圖 形 理 論 專 論 Topics of Graph Theory 賽 局 理 論 應 用 專 論 Applied Game Theory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 () () () () () () () () 備 註 統 計 與 精 算 類 AMI201 AMI202 AMI20 AMI204 AMI205 AMI206 AMI208 AMI209 AMI211 AMI212 AMI21 AMI215 AMI216 AMI217 高 等 機 率 論 Advanced Probability 統 計 方 法 與 應 用 專 論 Topics of Statistical Methods 統 計 推 論 專 題 Research of Statistical Inference 抽 樣 理 論 專 論 Topics of Sampling Theory 隨 機 過 程 專 論 Topics of Stochastic Processes 變 異 數 分 析 與 實 驗 設 計 專 論 Topics of Analysis of Variance and Experimental Design 線 性 模 型 專 論 Topics of Linear Model 多 變 量 資 料 分 析 專 論 Topics of Multivariate Data Analysis 精 算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Actuarial Mathematics 風 險 理 論 專 論 Topics of Risk Theory 計 數 資 料 分 析 專 論 Topics of Categorical Analysis 無 母 數 統 計 專 論 Topics of Nonparametric Statistics 時 間 序 列 Time Series 資 料 採 礦 Data Mining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選 () () () () () () () () () () () () () () ~10~
12 課 程 代 碼 AMI218 AMI219 AMI220 AMI221 AMI222 課 程 名 稱 統 計 諮 詢 Statistical Consultation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財 務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Financial Mathematics 數 學 與 財 務 投 資 專 論 Topics of investing mathematics 衍 生 性 金 融 數 學 專 論 Topics of Mathematics of Derivatives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選 選 選 選 選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 () () () () 備 註 數 學 教 育 類 AMI05 AMI06 AMI09 AMI10 AMI11 數 學 教 育 課 程 專 題 研 究 Research of Mathematics Curriculum 數 學 教 學 專 題 研 究 Research of Mathematics Instruction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趨 勢 分 析 Trend Analysis of Research on Mathematics Education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 質 化 研 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of Mathematics Education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 量 化 統 計 研 究 Quantitative Research of Mathematics Education 選 選 選 選 選 () () () () () 其 他 AMI401 AMI402 AMI40 AMI405 數 學 論 文 寫 作 Mathematical Writing 數 學 相 關 論 文 翻 譯 Mathematical Article Translation 專 書 選 讀 Selection of Works 數 學 文 獻 導 讀 Mathematics Articles 選 選 選 選 () () () () ~11~
13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地 圖 ~12~
14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職 業 對 應 表 科 目 / 職 業 教 職 公 務 員 公 職 保 險 精 算 人 員 資 訊 工 程 人 員 生 物 統 計 人 員 科 技 管 理 人 員 補 教 從 業 人 員 科 技 研 究 人 員 專 題 研 討 論 文 數 理 統 計 專 論 應 用 數 學 專 論 數 值 分 析 專 論 組 合 數 學 專 論 賽 局 理 論 專 論 迴 歸 分 析 專 論 數 論 專 論 高 等 代 數 幾 何 學 專 論 實 變 數 函 數 論 專 論 微 分 方 程 專 論 1 偏 微 分 方 程 專 論 微 分 幾 何 專 論 最 佳 化 理 論 專 論 1 1 計 算 方 法 專 論 1 1 矩 陣 計 算 專 論 1 1 複 變 數 函 數 論 1 1 演 算 法 專 論 動 態 系 統 專 論 離 散 數 學 專 論 圖 形 理 論 專 論 賽 局 理 論 應 用 專 論 1 1 高 等 機 率 論 統 計 方 法 與 應 用 專 論 統 計 推 論 專 題 隨 機 過 程 專 論 1 變 異 數 分 析 與 實 驗 設 計 專 論 線 性 模 型 專 論 多 變 量 資 料 分 析 專 論 精 算 數 學 專 論 1 風 險 理 論 專 論 1 ~1~
15 科 目 / 職 業 教 職 公 務 員 公 職 保 險 精 算 人 員 資 訊 工 程 人 員 生 物 統 計 人 員 科 技 管 理 人 員 補 教 從 業 人 員 科 技 研 究 人 員 計 數 資 料 分 析 專 論 1 無 母 數 統 計 專 論 時 間 序 列 資 料 採 礦 1 1 統 計 諮 詢 1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1 1 財 務 數 學 專 論 1 數 學 與 財 務 投 資 專 論 1 衍 生 性 金 融 數 學 專 論 1 1 數 學 教 育 課 程 專 題 研 究 1 1 數 學 教 學 專 題 研 究 1 1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趨 勢 分 析 1 1 數 學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 量 化 統 計 研 究 數 學 文 獻 導 讀 1 1 數 學 論 文 寫 作 數 學 相 關 論 文 翻 譯 專 書 選 讀 ~14~
16 肆 應 用 數 學 系 專 任 師 資 簡 介 本 系 教 師 有 14 名, 其 中 教 授 5 名 副 教 授 7 名 助 理 教 授 2 名, 全 部 具 博 士 學 位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吳 進 通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數 學 博 士 微 分 幾 何 幾 何 分 析 教 授 兼 行 政 副 校 長 劉 英 偉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所 結 構 力 學 組 博 士 結 構 最 佳 化 設 計 結 構 力 學 教 授 傅 東 山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組 合 數 學 教 授 郭 錦 煌 美 國 喬 治 亞 大 學 統 計 博 士 統 計 機 率 教 授 詹 勳 國 美 國 猶 他 大 學 數 學 博 士 微 分 幾 何 數 學 物 理 數 學 教 育 副 教 授 甘 景 裕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賽 局 理 論 副 教 授 林 坤 昇 美 國 愛 荷 華 大 學 數 學 博 士 離 散 數 學 有 限 幾 何 副 教 授 吳 聰 義 美 國 愛 荷 華 大 學 數 學 博 士 代 數 半 群 副 教 授 林 永 隆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數 學 研 究 所 理 學 機 率 論 隨 機 過 程 博 士 副 教 授 鄭 昌 源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動 態 系 統 微 分 方 程 數 值 分 析 副 教 授 張 國 綱 美 國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石 溪 分 校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數 值 分 析 科 學 計 算 ~15~
17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副 教 授 廖 于 賢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博 士 對 局 論 數 理 經 濟 助 理 教 授 王 智 宗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聖 塔 芭 芭 拉 分 校 統 計 博 士 統 計 機 率 助 理 教 授 蔡 典 龍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物 統 計 博 士 統 計 精 算 財 務 金 融 ~16~
18 伍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歷 屆 研 究 生 論 文 資 料 姓 名 學 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日 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日 期 指 導 教 授 王 志 榮 歐 峻 詮 王 玉 品 饒 育 宗 BQ BQ09410 BQ BQ 李 佩 怡 BU 何 姿 瑩 吳 東 曄 徐 于 婷 李 孟 諭 BU09510 BU BU BU 一 位 國 小 教 師 的 數 學 教 學 詮 釋 與 實 踐 北 美 精 算 學 會 財 務 數 學 測 驗 之 題 型 分 析 建 構 數 學 教 學 模 式 : 一 位 國 小 教 師 面 對 自 己 教 學 抗 拒 的 歷 程 九 年 一 貫 數 學 領 域 電 腦 診 斷 測 驗 系 統 開 發 與 應 用 : 以 屏 東 縣 七 年 級 學 生 為 例 Outerplanar Graph with an Uncooperative Partner 國 中 數 學 資 優 生 教 與 學 之 行 動 研 究 應 用 類 神 經 網 路 於 預 測 台 股 指 數 之 研 究 台 灣 香 港 中 國 國 小 數 學 教 科 書 代 數 教 材 之 內 容 分 析 台 灣 上 市 電 子 公 司 的 選 股 策 略 與 股 價 預 測 徐 偉 民 詹 勳 國 徐 偉 民 徐 偉 民 吳 進 通 徐 偉 民 鄭 昌 源 徐 偉 民 蔡 典 龍 黃 耀 璋 BU 基 金 績 效 對 現 金 流 量 的 影 響 蔡 典 龍 黃 雅 婷 洪 茂 原 陳 雅 嬿 潘 業 豐 黃 中 川 BU BU BU BU BU 提 升 國 小 高 智 商 低 成 就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表 現 之 行 動 研 究 校 外 數 學 補 習 對 屏 東 縣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數 學 態 度 與 數 學 學 習 策 略 影 響 之 研 究 從 解 題 認 知 需 求 觀 點 探 討 國 中 基 測 數 學 領 域 試 題 分 析 (2001 年 年 ) 屏 東 縣 國 中 數 學 教 師 教 科 書 使 用 情 形 之 探 討 藥 物 治 療 肥 胖 的 效 果 評 估 - 以 諾 美 婷 為 例 徐 偉 民 王 智 宗 王 智 宗 王 智 宗 蔡 典 龍 郭 泰 佑 BU 生 物 神 經 網 路 之 凸 狀 解 研 究 鄭 昌 源 吳 芝 瑋 BU 減 肥 藥 對 肥 胖 病 患 減 重 成 效 之 評 估 蔡 典 龍 王 珮 儒 BU 不 同 教 學 取 向 對 國 一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之 影 響 詹 勳 國 ~17~
19 姓 名 學 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日 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日 期 指 導 教 授 溫 福 全 陳 彥 芳 康 文 姿 BU BU09611 BU 從 Paul Erdős 和 Szekeres 理 論 探 討 幸 福 結 局 問 題 男 女 在 教 育 機 會 上 是 否 平 等 - 以 國 中 升 高 中 ( 第 一 志 願 ) 來 探 討 美 股 指 數 波 動 對 台 股 指 數 之 影 響 - 探 究 2008 電 子 與 金 融 類 股 吳 進 通 郭 錦 煌 張 國 綱 王 俊 傑 BU 基 金 投 資 策 略 與 淨 值 預 測 王 智 宗 葉 志 恆 陳 玉 華 曾 文 中 謝 曉 楓 劉 雅 芬 邱 易 斌 BU BU BU BU BU09710 BU 二 元 延 遲 類 神 經 網 路 在 陡 峭 S 型 函 數 作 用 下 的 動 態 行 為 失 業 率 離 婚 率 出 生 率 自 殺 率 以 及 犯 罪 率 彼 此 之 間 的 關 係 - 以 台 灣 地 區 為 例 屏 東 縣 參 加 校 外 課 業 補 習 的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對 校 外 課 業 補 習 的 看 法 與 學 習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減 重 與 胰 島 素 及 代 謝 症 候 群 因 子 之 路 徑 分 析 減 重 胰 島 素 及 相 關 疾 病 之 路 徑 分 析 小 學 數 學 創 造 性 問 題 測 驗 之 研 究 鄭 昌 源 郭 錦 煌 王 智 宗 蔡 典 龍 蔡 典 龍 蔡 穎 鋒 BU 幾 何 創 造 性 問 題 測 驗 之 研 究 林 香 鳳 吳 展 全 陳 泰 安 張 瑛 淑 許 淑 婷 BU BU BU BU BU 數 學 運 算 與 符 號 創 造 性 問 題 測 驗 之 研 究 比 較 不 同 投 資 策 略 應 用 在 台 灣 加 權 股 價 指 數 報 酬 率 上 海 綜 合 指 數 隔 日 收 盤 價 預 測 之 研 究 台 股 指 數 美 股 指 數 的 預 測 及 兩 者 關 聯 性 之 分 析 勞 工 代 謝 症 候 群 與 其 相 關 因 素 之 探 討 - 以 北 部 某 公 司 為 例 王 智 宗 詹 勳 國 王 智 宗 詹 勳 國 王 智 宗 詹 勳 國 蔡 典 龍 張 國 綱 張 國 綱 蔡 典 龍 吳 大 中 BU09711 卡 特 藍 數 列 之 應 用 吳 進 通 陳 秀 婷 林 俊 民 BU BU 不 合 作 型 之 外 平 面 圖 的 著 色 遊 戲 數 交 通 警 力 勤 務 編 排 模 式 最 佳 化 之 研 究 吳 進 通 詹 勳 國 廖 于 賢 ~18~
20 姓 名 學 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日 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日 期 指 導 教 授 張 介 羽 BU 傅 立 葉 轉 換 在 化 學 上 應 用 詹 勳 國 陳 瑞 華 蔣 若 禹 李 俊 德 郭 桓 榭 莊 文 琦 王 俊 智 顏 翠 琳 曾 于 珏 謝 怡 真 柯 富 渝 陳 怡 璇 吳 柏 亨 陳 碧 珠 郭 家 宏 BU BU BU BU BU BU BU BU BU BU 生 物 類 耦 合 神 經 系 統 的 分 歧 性 質 Alternative axiomatizations of the core under the mixed reduction 預 測 職 棒 比 賽 結 果 以 中 華 職 棒 二 十 一 年 為 例 國 小 專 家 和 生 手 教 師 數 學 教 學 時 間 使 用 之 個 案 研 究 國 中 專 家 和 生 手 教 師 數 學 教 學 時 間 使 用 之 個 案 研 究 防 禦 型 股 票 的 選 股 策 略 與 不 同 投 資 期 限 報 酬 率 之 比 較 大 學 生 對 數 無 窮 之 迷 思 概 念 與 直 觀 探 討 台 灣 芬 蘭 新 加 坡 國 小 數 學 教 科 書 代 數 教 材 之 分 析 比 較 高 中 大 學 生 對 數 學 證 明 的 學 習 狀 況 之 研 究 台 灣 芬 蘭 新 加 坡 國 小 數 學 教 科 書 幾 何 教 材 之 分 析 比 較 BU TFT-LCD 廠 勞 工 肝 腎 功 能 與 揮 發 性 有 機 溶 劑 之 探 討 BU BU BU10010 不 可 分 割 成 本 等 量 分 配 : 加 權 的 延 伸 以 及 公 設 化 屏 東 縣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工 作 壓 力 與 情 緒 管 理 關 係 之 探 討 預 測 與 探 討 超 級 籃 球 聯 賽 比 賽 結 果 - 以 第 九 季 為 例 鄭 昌 源 廖 于 賢 蔡 典 龍 徐 偉 民 徐 偉 民 王 智 宗 詹 勳 國 徐 偉 民 詹 勳 國 徐 偉 民 蔡 典 龍 廖 于 賢 詹 勲 國 蔡 典 龍 黃 子 誼 BU CORE 和 DCORE 的 等 價 條 件 廖 于 賢 蔡 永 川 BU 蔡 典 龍 彭 蕙 萱 BU 非 常 速 遷 徙 SIR 疾 病 傳 染 模 型 的 穩 定 性 分 析 鄭 昌 源 呂 峻 豪 BU 夏 普 利 值, 個 體 合 理 性 及 其 公 設 化 廖 于 賢 王 泰 鈞 BU 以 contraction mapping theorem 的 方 法 為 基 礎, 用 不 同 觀 點 去 做 Shapley value 的 動 態 過 程 廖 于 賢 ~19~
21 姓 名 學 號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黃 凱 焌 涂 志 豪 江 朱 軒 洪 祥 祐 周 嘉 盈 詹 玄 維 BU BU BU10011 BU 以 統 計 軟 體 與 JAVA 程 式 探 索 哥 德 巴 赫 猜 想 珠 心 算 學 習 對 學 童 數 學 興 趣 及 數 學 解 題 能 力 影 響 之 研 究 蘋 果 公 司 創 新 理 念 下 iphone 消 費 者 行 為 分 析 以 台 北 地 區 為 例 在 傳 統 利 益 可 交 換 賽 局 上 將 Shapley value 的 一 些 結 果 以 紅 利 逼 近 的 方 式 呈 現 BU10110 EANSC 退 化 局 和 相 關 的 動 態 過 程 BU 歷 史 期 數 在 股 價 預 測 上 的 成 效 比 較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日 期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日 期 指 導 教 授 詹 勲 國 詹 勲 國 蔡 典 龍 廖 于 賢 廖 于 賢 張 國 綱 蔡 典 龍 李 林 憶 BU 探 討 穩 定 的 配 對 及 其 應 用 吳 進 通 蔡 介 瑋 BU 疾 病 模 型 與 遷 徙 行 為 的 影 響 鄭 昌 源 周 鄉 絮 BU 張 國 綱 黃 侑 仁 BU 考 慮 疾 病 傳 染 的 生 物 族 群 Hopf 分 歧 研 究 鄭 昌 源 李 欣 樺 BU 國 小 低 年 級 負 數 概 念 之 研 究 詹 勲 國 林 碧 雪 BU 屏 東 八 年 級 數 學 段 考 試 題 之 研 究 詹 勲 國 李 文 祥 BU10210 屏 東 國 中 生 手 機 使 用 之 研 究 詹 勲 國 倪 士 翔 王 柏 堯 吳 浩 智 BU BU BU 兩 個 修 正 過 後 的 加 權 EANSC 以 及 相 關 公 設 化 合 理 的 公 設 化 與 EANSC 的 相 關 結 論 調 整 型 遷 徙 對 疾 病 傳 染 模 型 的 影 響 研 究 廖 于 賢 廖 于 賢 鄭 昌 源 盧 冠 穎 BU 吳 進 通 溫 志 強 BU 同 時 考 慮 病 毒 感 染 及 細 胞 感 染 的 HIV 模 型 鄭 昌 源 謝 一 玲 BEJ10002 廖 于 賢 許 伯 誠 BEJ1000 廖 于 賢 陳 靖 文 BEJ10005 ~20~
22 附 錄 一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則 104 年 1 月 22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5 月 2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之 入 學 公 費 註 冊 及 選 課 修 業 年 限 請 假 轉 系 休 學 退 學 成 績 實 習 及 其 他 有 關 學 籍 等 事 宜,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一 篇 第 一 章 學 士 學 位 班 入 學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之 始, 招 收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年 級 新 生, 並 得 酌 收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簡 章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合 於 教 育 法 令 規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經 本 校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一 年 級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各 所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回 流 教 育 學 士 班, 其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本 校 得 酌 收 蒙 藏 生 僑 生 外 交 或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外 國 籍 學 生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鄉 籍 學 生 等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其 入 學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修 讀 境 外 雙 學 位,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有 缺 額 時, 得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前 項 缺 額 不 包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外 加 名 額 造 成 之 缺 額 ;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後, 各 年 級 名 額 內 學 生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學 年 度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總 數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編 入 相 關 學 系 之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第 七 條 入 學 考 試 如 有 舞 弊, 或 發 現 其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歷 證 件 ~21~
23 第 八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來 校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其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治 療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來 校 辦 理 手 續, 經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疾 病 證 明 以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者 為 限 ) 事 前 請 准 延 期 辦 理 者, 得 准 予 補 辦 但 延 期 最 多 以 一 週 為 限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即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二 因 懷 孕 分 娩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院 之 證 明 書 ; 因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三 因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服 義 務 役 者, 應 檢 具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四 因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簽 請 核 准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再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期 限, 至 退 伍 日 之 學 年 度 止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保 留 期 滿 前 辦 理 入 學 或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或 未 獲 准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且 逾 期 未 辦 理 入 學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大 學 部 之 保 送 生 轉 學 生 除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原 因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九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規 定 之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第 二 章 公 費 生 第 十 條 本 校 採 公 自 費 並 行 制 度, 公 費 生 權 利 義 務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公 費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第 十 二 條 公 費 生 因 轉 學 轉 系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喪 失 公 費 資 格 者, 應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之 規 定 償 還 在 學 期 間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第 十 三 條 公 費 生 缺 額 之 遞 補, 依 本 校 遞 補 公 費 生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新 遞 補 之 公 費 生 其 受 領 公 費 自 遞 補 日 起 至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為 止 第 三 章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註 冊 及 選 課 學 生 須 依 照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 其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註 冊, 經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得 延 期 註 冊 但 最 多 以 二 週 為 限, 未 經 准 假 或 經 准 假 仍 逾 期 未 辦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惟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則 依 據 第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學 雜 費, 經 催 告 仍 未 繳 納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其 它 費 用 者, 所 選 相 關 科 目 予 以 扣 考 登 記 自 費 生 須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22~
24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照 教 務 處 及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師 資 生 之 甄 選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及 學 分 抵 免 等 規 定 另 訂 之 其 他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在 校 學 生 亦 得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申 請 甄 選 修 習 各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及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其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併 同 前 項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申 請 出 國 修 習 學 分 或 實 習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十 九 條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但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止 仍 未 辦 理 選 課 或 未 達 規 定 學 分 數 下 限 者, 除 奉 派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交 換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或 經 專 案 簽 准 等 特 殊 因 素 外, 經 通 知 仍 未 依 限 補 選 課 者, 應 予 辦 理 休 學 休 學 期 限 已 滿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得 利 用 暑 期 開 授 課 程,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學 士 學 位 班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 以 上 均 不 含 輔 系 及 各 類 學 程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 公 費 生 應 依 規 定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其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中 之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應 外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至 少 十 二 學 分, 其 應 增 科 目 由 各 學 系 自 訂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一 未 在 規 定 年 限 修 滿 本 系 ( 學 位 學 程 ) 輔 系 雙 主 修 或 教 育 學 程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學 年 三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得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前 述 原 因 消 滅 之 當 學 期 為 止 在 職 進 修 各 類 學 士 班 如 有 不 同 之 修 業 年 限 者 於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得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課 程 按 學 分 計 算, 以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實 驗 實 習 或 實 作 每 學 分 以 每 週 上 課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各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第 一 至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含 已 修 足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但 尚 不 合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產 學 專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但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2~
25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系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得 自 其 次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中 酌 予 核 減 若 干 科 目 學 分, 惟 不 得 少 於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學 生, 若 其 重 修 或 補 修 之 科 目 在 第 二 學 期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學 生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主 管 之 同 意,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惟 最 遲 應 於 當 學 期 最 後 加 退 選 課 截 止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入 學 本 校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合 於 規 定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轉 學 生 轉 入 年 級 學 期 前, 已 在 原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申 請 抵 免 自 轉 入 年 級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第 五 章 請 假 缺 課 及 曠 課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或 不 能 參 加 規 定 之 集 會 者, 須 依 照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請 假 經 核 准 後 缺 席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而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 但 因 公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不 作 缺 課 計 第 二 十 八 條 某 一 科 目 缺 曠 課 累 積 達 該 科 目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其 相 關 之 缺 曠 課 時 數 不 再 為 缺 曠 紀 錄 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並 依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評 定 第 六 章 轉 系 ( 組 )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降 級 轉 系 ( 組 ) 者, 其 在 兩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 組 )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本 校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入 學 後 不 得 轉 系 者 因 故 請 准 休 學 或 勒 令 休 學 尚 在 休 學 期 間 內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七 章 休 學 及 復 學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累 計 最 多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且 不 計 入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因 重 病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經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得 再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一 至 二 年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最 遲 應 於 行 事 曆 訂 定 之 期 末 考 試 之 規 定 時 間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但 有 特 殊 因 素 或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提 出 申 ~24~
26 請, 經 專 案 簽 請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辦 理 休 學 惟 學 生 參 加 畢 業 班 期 末 考 試 後,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請 准 休 學 之 學 生,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有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須 於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始 得 申 請 休 學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並 於 事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學 生 患 有 傳 染 病,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法 定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二 自 上 課 之 日 始, 其 缺 課 時 數 達 學 期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三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者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須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後, 檢 同 退 伍 令 影 本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列 計 休 學 年 限 學 生 於 休 學 或 服 役 期 間, 不 得 回 校 重 ( 補 ) 修 不 及 格 或 缺 修 學 分 ( 含 暑 期 期 間 )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休 學, 其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第 三 十 五 條 休 學 學 生 應 於 休 學 屆 滿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辦 理 復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應 予 退 學 其 因 傳 染 病 休 學 者, 應 加 附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康 復 證 明 書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所 系 ( 組 )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原 肄 業 所 系 ( 組 )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得 輔 導 學 生 轉 至 適 當 所 系 ( 組 ) 肄 業 第 八 章 退 學 及 開 除 學 籍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並 於 處 分 前 告 知 各 相 關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學 期 中 曠 課 累 計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者 四 違 反 校 規,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六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其 他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七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在 職 進 修 各 類 學 位 班 退 學 應 依 本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 一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二 其 他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第 三 十 八 條 開 除 學 籍 者, 除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發 覺 應 開 除 學 籍 時 已 在 本 校 畢 業 者, 應 令 其 繳 還 本 校 所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其 所 領 受 之 公 費,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第 三 十 九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提 出 ~25~
27 第 四 十 條 第 九 章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得 繼 續 在 校 修 讀,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確 定 後 即 應 離 校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應 另 為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本 校 應 輔 導 其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已 離 校 者, 得 准 予 補 辦 休 學 自 動 退 學 或 本 校 勒 令 退 學 學 生, 如 在 校 肄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其 入 學 資 格 未 經 核 准 者, 或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未 償 還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考 查 及 補 考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及 操 行 兩 種 各 種 成 績 以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生 所 修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重 修 第 四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分 下 列 三 種 : 一 平 時 考 查 二 期 中 考 試 三 學 期 考 試 (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種 類 計 算 方 法 等 次 及 試 卷 保 存 辦 法 如 下 : 一 學 業 成 績 種 類 : ( 一 ) 平 時 成 績 : 以 平 時 考 查 及 期 中 考 試 之 成 績, 並 參 酌 聽 講 筆 記 作 業 讀 書 札 記 參 觀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及 實 驗 等 成 績 決 定 之 ( 二 ) 學 期 成 績 : 以 平 時 成 績 與 學 期 考 試 成 績 合 併 核 計 ( 三 ) 畢 業 成 績 : 大 學 部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總 學 分 積 之 和,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二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 一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學 分 積 ( 二 ) 學 生 所 選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和 為 學 分 總 數 ( 三 ) 各 科 目 學 分 積 之 總 和 為 總 學 分 積 ( 四 ) 以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除 總 學 分 積 分 為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 五 )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重 修 成 績 在 內 三 學 生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並 得 採 等 第 記 分 法 等 第 記 分 法 與 百 分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表 如 下 列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甲 (A) 等 八 十 分 以 上 乙 (B) 等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丙 (C) 等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26~
28 丁 (D) 等 五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分 戊 (E) 等 未 達 五 十 分 四 在 校 生 各 種 考 試 試 卷 保 存 一 年 為 限, 以 備 查 考 或 備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教 師 繳 交 成 績 資 料 以 保 存 十 年 為 限, 以 備 查 考 第 四 十 四 條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四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科 成 績 經 繳 交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後, 如 有 計 算 錯 誤 須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報 教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處 長 ) 核 准, 始 得 更 改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成 績 之 登 錄 以 選 課 確 認 單 或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選 課 資 料 所 載 為 憑 未 選 之 科 目 縱 有 成 績 亦 不 予 採 認 ; 已 選 之 科 目 無 成 績 則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無 故 缺 考,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如 係 公 假 喪 假 或 重 病 住 院 不 能 參 與 各 種 考 試,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准 予 補 考, 補 考 成 績 按 實 得 成 績 給 分 第 四 十 八 條 學 生 各 種 成 績 有 小 數 點 者, 按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計 算 第 四 十 九 條 凡 屬 規 定 全 年 修 習 之 科 目 祇 修 讀 一 學 期 或 僅 有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及 格 者, 均 不 計 學 分 第 五 十 條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有 作 弊 行 為 者, 一 經 查 出, 除 該 科 該 次 考 試 以 零 分 計 算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據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第 十 章 實 習 及 畢 ( 結 ) 業 第 五 十 一 條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缺 修 學 分, 若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者, 准 予 畢 業 第 五 十 二 條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五 十 三 條 本 校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後, 由 本 校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一 修 滿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二 通 過 本 校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三 完 成 所 屬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五 十 四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滿 原 屬 系 及 雙 主 修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後, 其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位 名 稱 第 二 篇 第 一 章 碩 博 士 學 位 班 入 學 第 五 十 五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有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碩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經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或 甄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碩 ~27~
29 博 士 學 位 甄 試 錄 取 新 生 如 已 具 入 學 資 格 者, 可 提 前 一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其 報 到 後 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悉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規 定 辦 理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其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得 申 請 提 前 修 讀 碩 士 班 課 程,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二 章 註 冊 及 選 課 第 五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與 各 項 費 用 第 五 十 八 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但 未 合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及 退 學 第 五 十 九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 博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第 六 十 條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完 成 學 位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在 職 生 身 份 認 定 以 招 生 簡 章 上 核 定 之 身 分 別 為 準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 暑 期 班 二 至 四 暑 期 ) 為 限,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再 延 長 二 年 ( 暑 期 班 二 個 暑 期 ) 修 業 年 限 不 含 休 學 年 限 理 學 院 商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其 餘 學 院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第 六 十 一 條 以 同 等 學 力 進 入 研 究 所 就 學 者, 其 應 增 修 科 目 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二 條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予 重 修 研 究 生 修 習 學 士 班 課 程 及 各 類 科 師 資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其 學 分 及 成 績 計 入 當 學 期 平 均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28~
30 第 六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碩 博 士 班 科 目 與 學 分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抵 免 第 六 十 四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並 於 處 分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違 反 校 規,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三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或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四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五 博 士 學 位 侯 選 人 之 資 格 考 試, 同 一 科 目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六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第 四 章 畢 業 及 學 位 第 六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二 通 過 本 校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三 完 成 所 屬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具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但 尚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准 予 於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或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之 學 期 畢 業 第 六 十 六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並 授 予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改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等 有 抄 襲 代 寫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六 十 七 條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比 照 第 一 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篇 學 籍 管 理 第 六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之 學 生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均 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第 六 十 九 條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之 系 ( 組 ) 班 別 肄 業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轉 學 轉 系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等 學 籍 記 錄, 概 以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記 表 冊 為 準 第 七 十 條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規 定 如 下 : 一 如 係 原 畢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錯 誤 者, 應 逕 向 原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更 正 ; 再 檢 附 更 正 後 之 證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更 改 ~29~
31 二 如 係 戶 籍 登 記 錯 誤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持 更 正 後 之 戶 籍 資 料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第 七 十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應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建 檔 永 久 保 存 第 四 篇 附 則 第 七 十 二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十 三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0~
32 附 錄 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選 課 須 知 10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4 月 2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定 義 ( 一 ) 本 須 知 所 稱 本 組 係 指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所 稱 系 所 含 學 位 學 程 ( 二 ) 完 成 選 課 程 序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據 本 選 課 須 知 完 成 選 課, 並 經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確 認 且 登 錄 於 選 課 系 統 資 料 庫 而 言 ( 三 ) 選 課 簽 核 單 : 係 指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列 印 本 校 學 生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前 所 選 之 課 程 表 單, 並 作 為 人 工 加 退 課 程 之 依 據 ( 四 ) 選 課 確 認 單 : 係 指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列 印 本 校 學 生 所 選 之 課 程 表 單 二 修 習 學 分 數 ( 一 ) 大 學 部 : 1.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至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產 學 專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2. 大 學 部 三 下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其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應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核 計, 修 讀 研 究 所 後 不 得 抵 充 研 究 所 課 程 學 分 ; 所 修 研 究 所 科 目 學 分 應 包 括 在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其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依 大 學 部 規 定. 預 備 研 究 生 之 修 課, 另 依 本 校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研 究 所 : 每 學 期 選 課 學 分 之 上 下 限, 悉 依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及 各 所 系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 三 ) 每 學 期 選 課 學 分 數 含 跨 校 院 所 系 班 選 課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下 限 或 高 於 上 限 ( 四 ) 超 修 : 1. 申 請 人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大 學 部 應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研 究 生 應 達 九 十 分 以 上,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2. 超 修 應 經 所 系 主 管 同 意 後,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之 最 後 一 日 至 本 組 辦 理.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上 限 之 課 程 始 可 申 請 超 修, 且 不 可 以 超 修 方 式 辦 理 加 簽 4. 申 請 人 完 成 超 修 申 請 後, 仍 應 自 行 至 線 上 加 選 超 修 之 課 程 三 選 課 程 序 ( 一 ) 選 課 方 式 以 網 路 線 上 選 課 為 原 則 ; 並 依 本 組 公 告 之 網 路 選 課 操 作 說 明 為 準 ( 二 ) 選 課 時 間 依 本 組 公 告 之 選 課 日 程 表 為 準 ~1~
33 ( 三 ) 選 課 時, 應 依 據 所 屬 所 系 之 規 定, 自 行 點 選 選 修 別 ; 其 有 修 習 預 修 碩 士 班 或 雙 主 修 輔 系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多 元 專 長 學 程 等 課 程 者, 應 於 選 課 時, 自 行 點 選 課 程 用 途 欄 之 用 途 選 項 ( 四 ) 開 學 前, 本 組 將 選 課 簽 核 單 送 交 各 所 系 審 核 後, 轉 交 所 屬 學 生 依 據 選 課 簽 核 單 所 列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逕 自 前 往 上 課 選 課 簽 核 單 應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一 週 內, 由 各 班 班 長 統 一 收 齊, 送 回 本 組 備 查 ( 五 )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本 組 將 選 課 確 認 單 送 交 各 所 系, 轉 發 所 屬 學 生 於 選 課 確 認 單 上 簽 名 確 認 選 課 內 容, 並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一 週 內, 由 各 班 班 長 統 一 收 齊, 送 回 本 組 備 查 ( 六 ) 學 生 對 於 選 課 簽 核 單 選 課 確 認 單 之 內 容 有 疑 義 時, 應 立 即 至 本 組 反 映 並 作 處 理 ( 七 ) 跨 部 修 課 者 應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再 經 教 務 長 及 進 修 推 廣 處 處 長 同 意, 且 跨 部 修 課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課 總 學 分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參 加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延 修 生 或 經 核 准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此 限 ( 八 ) 大 學 日 間 部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修 習 進 修 推 廣 處 之 課 程 : 1.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選 讀 之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或 修 課 名 額 已 滿 而 影 響 畢 業 者 2.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選 讀 日 間 部 未 開 設 之 課 程 者. 經 核 准 修 讀 輔 系 或 學 程 之 學 生, 其 應 加 修 之 科 目 與 原 系 必 修 科 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者 4. 參 加 雙 聯 學 制 5. 經 核 准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延 修 生 若 因 工 作 原 因,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得 不 受 上 述 第 一 二 目 之 限 制 ( 九 ) 進 修 推 廣 處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跨 至 日 間 部 修 課 : 1.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系 ( 所 )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2. 重 ( 補 ) 修 或 選 修 者 四 選 課 規 定 ( 一 ) 全 學 年 之 科 目, 上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未 經 下 學 期 任 課 老 師 及 所 系 主 任 之 同 意, 不 得 選 修 該 科 目 下 學 期 之 課 程 ( 二 ) 不 得 選 修 已 修 畢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三 ) 修 習 預 修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雙 主 修 輔 系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等 課 程 者,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得 刪 除 其 選 修 課 程 或 課 程 類 別 之 註 記 修 習 跨 院 所 系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者,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各 所 系 之 專 業 課 程, 以 該 所 系 學 生 優 先 選 課 為 原 則 其 他 所 系 之 學 生 欲 跨 所 系 選 修 課 程 者, 應 以 該 科 目 未 達 人 數 上 限, 且 經 所 屬 所 系 開 課 所 系 主 管 於 選 課 簽 核 單 上 皆 簽 章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選 修 ( 五 ) 各 科 目 之 選 課 人 數 已 達 上 限 而 無 法 經 由 網 路 線 上 加 選 課 程 時,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仍 ~2~
34 需 加 選 者, 應 至 本 組 辦 理 人 工 加 退 選 作 業 ( 六 ) 選 課 違 反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者, 所 選 課 程 之 科 目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五 課 程 停 開 ( 一 )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該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下 限 時, 本 組 在 知 會 開 課 所 系 後 得 將 該 科 目 課 程 予 以 停 開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開 班 ( 二 ) 遇 有 課 程 停 開 情 形 時, 已 選 該 停 開 科 目 之 學 生 應 於 本 組 通 知 或 公 告 三 日 內, 親 自 至 本 組 辦 理 改 選, 但 改 選 之 科 目 人 數 已 達 上 限 時, 則 不 得 改 選 該 科 目 六 停 修 課 程 ( 一 ) 學 生 選 修 之 課 程 於 學 期 中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時, 可 於 開 學 後 之 第 十 週 至 第 十 二 週 暑 期 課 程 停 修 於 第 六 週 ( 含 ) 前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二 ) 課 程 未 達 扣 考 標 準 者 可 提 出 申 請, 每 學 期 停 修 課 程 以 一 至 二 科 為 限, 且 停 修 後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每 學 期 最 低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但 情 況 特 殊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經 任 課 教 師 就 讀 學 系 ( 所 )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停 修 後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個 科 目 ( 三 ) 停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費 ( 學 分 學 雜 費 ) 已 繳 交 者 不 予 退 費, 未 繳 交 者 仍 應 補 繳 ( 四 ) 停 修 課 程 仍 須 登 載 於 當 學 期 成 績 單 及 歷 年 成 績 表, 於 成 績 欄 註 明 停 修 或 w ( 即 Withdrawal); 停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七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須 知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35 附 錄 三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10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7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4 年 5 月 21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校 為 促 進 校 際 合 作 與 配 合 多 元 化 之 教 學 與 學 習, 充 分 發 揮 教 師 資 源 與 教 學 設 備, 便 利 校 際 交 流 與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開 設 之 課 程,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校 際 選 修 課 程 以 本 校 當 學 期 未 開 設 之 性 質 相 似 科 目 為 原 則 惟 本 校 參 加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夥 伴 學 校 之 科 系, 學 生 選 讀 夥 伴 學 校 開 設 之 課 程 者, 得 依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跨 校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三 校 際 選 課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他 校 學 分 數, 以 學 生 該 學 期 所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上 限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惟 暑 期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修 習 他 校 學 分 數 至 多 六 學 分 ( 不 含 延 修 生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 其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與 本 校 所 修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 衝 堂 之 科 目,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向 各 學 系 所 提 出 申 請 會 同 教 務 處 核 可 後 得 以 進 行 校 際 選 課 遇 特 殊 情 形 時, 得 請 系 所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四 校 際 選 修, 以 互 惠 為 原 則, 依 學 生 所 屬 學 校 及 選 課 相 關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所 需 之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依 所 選 課 學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校 接 受 他 校 學 生 選 課 之 考 核,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結 束 後 二 週, 須 將 校 際 選 修 之 學 生 成 績 單 寄 發 原 肄 業 學 校 七 他 校 修 讀 本 校 課 程 之 學 生 選 課 繳 費 上 課 成 績 考 核 等, 應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他 校 學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選 課 後, 除 因 開 課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外, 不 得 辦 理 退 選 退 費 八 選 修 本 校 課 程 之 他 校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九 校 際 選 課, 經 雙 方 學 校 同 意 後 實 施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4~
36 附 錄 四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10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一 本 校 為 妥 善 辦 理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事 宜, 特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及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為 規 劃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 原 則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審 議 甄 選 簡 章 與 錄 取 名 單 等 及 督 導 相 關 業 務, 特 設 置 教 育 學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其 定 位 組 織 職 掌 與 開 會 方 式 等 另 訂 定 要 點 規 範 之 三 本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開 設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程 ), 各 學 年 度 甄 選 班 級 數 及 人 數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為 準,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及 應 繳 交 表 件 等, 由 本 中 心 明 定 於 甄 選 簡 章 公 告 週 知 四 本 校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經 甄 選 通 過 後 得 修 習 本 學 程,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學 生 申 請 甄 選 皆 於 每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同 時 辦 理, 所 有 學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日 程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五 甄 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依 下 列 方 式 及 程 序 辦 理, 申 請 資 格 及 繳 交 資 料 等 另 於 各 學 年 度 甄 選 簡 章 明 定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1. 本 校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以 上 在 校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該 班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且 操 行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 如 前 一 學 期 因 參 與 本 校 交 流 學 生 而 無 學 業 成 績 班 排 名 者, 則 學 業 成 績 以 參 與 交 流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為 準 且 操 行 成 績 仍 須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 2.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在 校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操 行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學 生 得 申 請 參 加 甄 選, 如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通 過 甄 選 而 未 能 於 當 年 度 具 備 大 學 二 年 級 之 在 校 生 身 分 者, 應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甄 選 辦 理 次 學 期 加 退 選 課 結 束 前 為 止 4. 應 屆 畢 業 生 已 修 滿 主 修 系 ( 所 ) 畢 業 學 分, 但 未 通 過 甄 選 者, 不 得 以 等 待 參 加 甄 選 為 由 申 請 延 緩 畢 業 ( 二 ) 甄 選 程 序 : 1.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之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參 加 性 向 測 驗 或 生 涯 興 趣 量 表,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未 參 加 者, 不 予 錄 取, 測 驗 結 果 提 供 本 委 員 會 參 考 2. 甄 選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 (1) 第 一 階 段 : 資 格 審 查 及 筆 試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可 參 加 筆 試, 筆 試 科 目 為 教 育 概 論 ( 含 教 育 學 理 論 及 教 育 時 事 等 ) (2) 第 二 階 段 : 複 試 複 試 方 式 為 面 試, 包 括 人 格 特 質 興 趣 與 能 力 以 及 教 育 理 念 及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等 問 答 ( 三 ) 成 績 計 算 : 筆 試 成 績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複 試 成 績 占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5~
37 ( 四 ) 錄 取 方 式 : 1.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按 甄 選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2.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參 加 甄 選 ( 含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學 生 ), 得 按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降 低 甄 選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其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每 班 最 多 三 人 考 試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占 上 開 外 加 名 額.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4. 甄 選 成 績 如 有 任 一 階 段 或 任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五 ) 為 獎 勵 本 校 具 特 殊 才 藝 或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其 甄 選 規 定 如 下 : 1.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性 競 賽 獲 個 人 或 團 體 前 三 名 者,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不 受 甄 選 之 學 業 成 績 門 檻 限 制 ( 但 仍 應 符 合 操 行 標 準 ) 申 請 甄 選, 並 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2. 前 目 規 定 之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錄 取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學 程 該 學 年 度 核 定 師 資 生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且 錄 取 標 準 以 降 低 甄 選 總 分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內 規 劃 學 生 甄 選 成 績 未 經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已 達 一 般 錄 取 標 準 者, 則 依 規 定 以 一 般 生 甄 選 方 式 錄 取. 特 殊 才 藝 或 資 賦 優 異 採 計 之 競 賽 細 項 繳 交 資 料 每 學 年 度 名 額 數 及 錄 取 標 準 等,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各 學 年 度 簡 章 載 明, 申 請 學 生 應 依 簡 章 按 期 限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學 生 未 達 降 低 後 錄 取 標 準 則 以 不 足 額 錄 取, 該 名 額 流 用 至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六 本 委 員 會 應 於 甄 選 榜 示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得 酌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或 放 棄 之 缺 額 得 以 本 次 甄 選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甄 選 辦 理 次 學 期 加 退 選 課 結 束 為 止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之 通 過 甄 選 經 錄 取 者, 須 於 公 告 報 到 期 間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論 教 育 部 核 定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不 得 跨 學 年 度 ( 屆 ) 甄 選 使 用 及 遞 補 七 學 生 申 請 甄 選 限 單 一 師 資 類 科, 且 通 過 甄 選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八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等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示 辦 理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6~
38 附 錄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博 碩 士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7~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申 请 表 ( 备 案 专 业 适 用 ) 学 校 名 称 ( 盖 章 ):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专 业 名 称 : 浙 江 外 国 语 学 院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金 融 工 程 专 业 代 码 : 020302 所 属 学 科 门 类 及 专 业 类 : 金 融 学 / 金 融 工 程 类 学 位 授 予 门 类 : 修 业 年 限 :
More information1213F_time.xls
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 MATH Timetable in Fall 2012-2013 (For Reference Only) MATH 1003 Calculus and Linear KU, Yin Bon/maybku L1 Mon/Wed/Fri 09:00-09:50 4620 Algebra KU, Yin Bon/maybku L2 Mon/Wed/Fri
More information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培养计划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Undergraduate Program for Specialty in Mathematics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一 培 养 目 标 Ⅰ.Educational Objectives 本 专 业 培 养 掌 握 数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方 法, 获 得 较 好 的 数 理 经 济 与 计 算 机
More information1819S_time.xlsx
MATH1012 Calculus IA CHIANG, Yik Man/machiang L1 Mon/Wed 10:30-11:50 3209A Cheung Tsz Yung/tycheungtd Wed 12:00-12:50 3209A Cheung Tsz Yung/tycheungtd T1A Mon 12:00-12:50 3209A MATH1013 Calculus IB CHIANG,
More informationXXX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专 业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080901) 一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业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与 人 文 素 养, 熟 悉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等 相 关 基 础 知 识, 系 统 地 掌 握 计 算 机 硬 件 软 件 方 面 的 基
More information2014 版 工 程 造 价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工 程 造 价 (Cost Engineering) 专 业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一 工 程 造 价 120105 二 招 生 对 象 : 高 中 毕 业 生 三 修 业 年 限 : 四 年 四 授 予 学 位 : 工 学 学 士 五
福 建 省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检 查 验 收 佐 证 材 料 1 2014 版 工 程 造 价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2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3 国 家 级 精 品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建 筑 工 程 计 量 与 计 价 立 项 批 文 4 素 质 领 先 能 力 为 本 课 证 对 接 校 企 联 培 工 程 造 价 国 家 特 色 专 业 改 革 与 实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簡報
政 治 大 學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保 險 投 顧 產 業 相 關 證 照 考 試 之 介 紹 講 師 袁 曉 芝 2009/11/26 1 國 內 保 險 投 顧 產 業 各 項 證 照 - 內 勤 產 壽 險 精 算 人 員 內 勤 壽 險 管 理 / 核 保 / 理 賠 人 員 產 險 核 保 / 理 賠 人 員 保 險 ( 內 勤 ) 財 會 公 報 18 退 休 金 精 算 產
More information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培养计划
信 息 与 计 算 科 学 专 业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Undergraduate Program for Specialty in Information and Computing Science 一 培 养 目 标 Ⅰ.Educational Objectives 本 学 科 是 研 究 以 信 息 领 域 为 背 景 的 数 学 基 础 理 论 方 法 和 应 用 的 学 科 本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金融数学专业培养方案
金 融 数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2015 级 ) 一 系 科 专 业 介 绍 上 个 世 纪 50 年 代,Markowitz 创 建 了 证 券 投 资 组 合 理 论, 引 起 了 第 一 次 华 尔 街 革 命 二 十 年 后 Black 与 Scholes 给 出 了 欧 式 期 权 定 价 的 解 析 公 式, 又 引 起 了 第 二 次 华 尔 街 革 命 他 们 的 金 融 数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30373038C6D5CDA8B8DFB5C8D1A7D0A3B1BEBFC6D7A8D2B5C9E8D6C3C9EAC7EBB1ED>
附 4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申 请 表 ( 备 案 专 业 适 用 ) 学 校 名 称 ( 盖 章 ):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专 业 名 称 : 专 业 代 码 :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水 质 科 学 与 技 术 082507T 所 属 学 科 门 类 及 专 业 类 : 环 境 科 学 与 工 学 位 授 予 门 类 : 修 业 年
More information: 29 : n ( ),,. T, T +,. y ij i =, 2,, n, j =, 2,, T, y ij y ij = β + jβ 2 + α i + ɛ ij i =, 2,, n, j =, 2,, T, (.) β, β 2,. jβ 2,. β, β 2, α i i, ɛ i
2009 6 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robability and Statistics Vol.25 No.3 Jun. 2009 (,, 20024;,, 54004).,,., P,. :,,. : O22... (Credibility Theory) 20 20, 80. ( []).,.,,,.,,,,.,. Buhlmann Buhlmann-Straub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CFBAA3BFC6BCBCB4F3D1A7D0C5CFA2D1A7D4BA32303136C4EAC7EFBCBEC8EBD1A7B2A9CABFD7CAB8F1BFBCCAD4CAB5CAA9CFB8D4F22D30343036C8B7B6A8B8E5>
上 海 科 技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年 度 博 士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细 则 一 总 则 本 细 则 由 上 海 科 技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学 院 )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制 定, 适 用 于 信 息 学 院 2014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年 度 博 士 资 格 考 试 信 息 学 院 2014
More information制 : 年 ; 毕 :5 ; :88 必 修 :0, 其 中 公 共 必 修 :55, 占 6.%; 必 修 :9, 占.%; 修 :8, 其 中 限 :6, 占 7.%; 任 :, 占 9.%; 公 共 修 :8, 占 5.% 五 心 程 应 用 程 创 新 程 主 要 发 展 向 心 程 : 经
金 融 工 程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生 掌 握 基 本 的 经 济 和 金 融 法 和 技 能, 并 且 具 备 熟 练 应 用 于 解 决 现 问 题 的 能 力 侧 重 于 银 行 证 券 期 货 保 险 基 金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管 以 及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财 务 管 所 涉 及 的 与 问 题 把 生 培 养 成 为 具 有 比 较
More information% % 34
* 2000 2005 1% 1% 1% 1% * VZDA2010-15 33 2011. 3 2009 2009 2004 2008 1982 1990 2000 2005 1% 1 1 2005 1% 34 2000 2005 1% 35 2011. 3 2000 0. 95 20-30 209592 70982 33. 9% 2005 1% 258 20-30 372301 115483 31.
More information[9] R Ã : (1) x 0 R A(x 0 ) = 1; (2) α [0 1] Ã α = {x A(x) α} = [A α A α ]. A(x) Ã. R R. Ã 1 m x m α x m α > 0; α A(x) = 1 x m m x m +
2012 12 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robability and Statistics Vol.28 No.6 Dec. 2012 ( 224002) Euclidean Lebesgue... :. : O212.2 O159. 1.. Zadeh [1 2]. Tanaa (1982) ; Diamond (1988) (FLS) FLS LS ; Savic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2007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Documents Publishing House 90 167 183 9 6000 2001 20052006 100100 100100 55 520105 5 (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ESI) 14 (1)5 (2)5 (3)5 = 5 5 (4) = 5 5 (5)50% 50 49.80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01 1-1 1-2 1-3 Chapter 1-1 (statistics) (uncertainty) 1. (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2) (inferential statistics) (statistical inference) (inductive statistics) (parametric statistics) (nonparametric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6会计学(223-230).doc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会 计 学 专 (120203K) 培 养 方 案 (The Cultivating Program for Undergraduate of Accounting) 一 专 简 介 及 特 色 专 简 介 : 会 计 是 以 货 币 为 主 要 计 量 单 位, 采 用 一 系 列 专 门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对 经 济 交 易 或 事 项 进 行 连 续
More information開 創 科 學 計 算 的 研 究 與 職 場 生 涯 13 候 模 型 與 預 測 天 文 以 及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等 等, 這 麼 多 與 我 們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的 產 業, 背 後 有 沒 有 任 何 的 共 通 點? 數 學, 又 在 這 些 產 業 中 扮 演 了 任 何
數 學 傳 播 38 卷 2 期, pp. 12-22 開 創 科 學 計 算 的 研 究 與 職 場 生 涯 演 講 者 : 王 偉 仲 教 授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地 點 : 臺 大 天 文 數 學 館 202 室 整 理 : 陳 麗 伍 介 紹 ( 臺 灣 大 學 數 學 系 王 振 男 教 授 ): 今 天 很 高 興 請 到 本 系 的 王 偉 仲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15F32303130B0E6B8DFB1BBD2FDD6B8CAFDC7B0D1D42E646F63>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现 有 献 据 的 规 范 整 理 加 工 及 科 技 监 测 评 价 基 础 据 库 建 设 (2006BAH03B01) 成 果 2010 版 中 国 高 指 中 国 科 技 术 信 息 研 究 所 万 方 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术 献 出 版 社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Documents Publishing House
More information在 培 养 职 前 卓 越 化 学 教 师 的 院 校, 会 编 一 本 过 去 称 作 化 学 教 学 论 实 验, 现 在 拟 为 卓 越 化 学 教 师 教 育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的 教 材 各 院 校 对 这 门 课 程 所 给 的 学 时 不 太 一 样, 但 都 是 围 绕 实 验
doi: 10.3866/pku.DXHX201607011 卓 越 化 学 教 师 教 育 实 验 教 学 研 究 课 程 探 微 * 杨 承 印 汪 蒙 蒙 赵 洋 (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化 学 化 工 学 院, 西 安 710119) 摘 要 : 在 对 实 验 操 作 进 行 编 码 的 基 础 上 对 高 中 化 学 课 程 标 准 中 有 关 实 验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以
More information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手 冊 (99 年 暑 期 及 99 學 年 度 入 學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1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手 冊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手 冊 壹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在 職 進 修
More informationEg. 某 婚 友 社 想 要 撮 合 3 個 男 生 : 周 杰 倫 (a) 劉 德 華 (b) 蘇 友 朋 (c) 與 4 個 女 生 : 林 志 玲 (r) 侯 佩 岑 (s) 林 嘉 綺 (t) 白 歆 惠 (u) 如 果 周 杰 倫 喜 歡 林 志 玲 與 侯 佩 岑, 劉 德 華 喜 歡
有 趣 的 數 學 理 論 數 學 的 分 類 與 功 用 一 般 將 數 學 分 成 代 數 (algebra) 幾 何 (geometry) 分 析 (analysis) 統 計 (statistics) 及 離 散 數 學 (discrete mathematics) 五 大 類, 而 離 散 數 學 已 經 擴 展 成 計 算 機 科 學 然 而 以 上 之 分 類 並 非 全 無 交 集,
More information一 新 闻 新 闻 速 递 侯 伯 宇 先 进 事 迹 报 告 团 来 浙 巡 回 报 告 赵 洪 祝 葛 慧 君 赵 一 德 等 看 望 报 告 团 成 员 我 很 多 想 不 明 白 的 问 题, 直 到 看 了 侯 先 生 的 相 关 著 作, 才 恍 然 大 悟 10 月 17 日 下 午,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经 贸 管 理 学 院 教 学 简 报 第 一 期 (2012 年 10 月 ) 目 录 新 闻 速 递 侯 伯 宇 先 进 事 迹 报 告 团 来 浙 巡 回 报 告 赵 洪 祝 葛 慧 君 赵 一 德 等 看 望 报 告 团 成 员 ------------ 1 我 省 首 届 高 校 优 秀 教 师 表 彰 会 召 开 夏 宝 龙 葛 慧 君 吴 国 华 郑 继 伟 徐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AFDD7D6D3EBD3A6D3C3CAFDD1A7D7A8D2B5BCF2BFF6B1ED2E646F63>
附 件 2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校 申 请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专 业 简 况 表 单 位 名 称 ( 代 码 ) 广 东 第 二 师 范 学 院 (14278) ( 公 章 ) 学 科 门 类 ( 代 码 ) 理 学 (07) 专 业 名 称 ( 代 码 )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070101) 批 准 时 间 2010 年 广 东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4
More informationF2G 保 险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非 寿 险 ) F3 F4 F5 F6 F7 F8 F9 F10 个 人 寿 险 与 年 金 精 算 实 务 员 工 福 利 计 划 非 寿 险 实 务 非 寿 险 定 价 非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评 估 投 资 学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健 康
2015 年 秋 季 中 国 精 算 师 协 会 会 员 水 平 测 试 手 册 一 测 试 体 系 简 介 中 国 精 算 师 协 会 为 了 甄 选 符 合 入 会 标 准 的 个 人 会 员 而 组 织 实 施 会 员 水 平 测 试 测 试 分 为 准 精 算 师 和 精 算 师 两 个 层 级, 均 采 用 笔 试 闭 卷 答 题 的 方 式 进 行 ( 一 ) 准 精 算 师 测 试 科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ä¸fi颟æ−¥å‚−_å“ı弋论_1104
中 国 博 弈 论 新 近 进 展 及 展 望 摘 要 1944 年 著 名 数 学 家 冯 诺 伊 曼 和 经 济 学 家 莫 根 施 坦 合 著 并 出 版 的 博 弈 论 与 经 济 行 为 标 志 着 博 弈 论 作 为 一 门 独 立 学 科 的 诞 生 在 国 际 上, 从 1994 到 2012 年, 博 弈 论 学 家 已 先 后 获 得 6 届 诺 贝 尔 经 济 学 奖, 对 于
More information)
.. 1. 2. ) () () Pilot test () 1. 2. 3. 4. Scale (1). (nominal scale) 1. 2. 3. (1,2,3) (scale value) (arithmetic mean) (median) (mode) (chi-square test) (2). (ordinal scale) 5 1 A>B>C>D>E A B C D (non-parametric
More informationθ 1 = φ n -n 2 2 n AR n φ i = 0 1 = a t - θ θ m a t-m 3 3 m MA m 1. 2 ρ k = R k /R 0 5 Akaike ρ k 1 AIC = n ln δ 2
35 2 2012 2 GEOMATICS & SPATI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Vol. 35 No. 2 Feb. 2012 1 2 3 4 1. 450008 2. 450005 3. 450008 4. 572000 20 J 101 20 ARMA TU196 B 1672-5867 2012 02-0213 - 04 Application of Time Series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3-4 記錄附件
國 立 虎 尾 技 大 103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記 錄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受 文 者 : 國 立 虎 尾 技 大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05859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More information2005 3 2005 12 31 Hajo Broersma 2005 5 8 5 11 2005 12 9 1 2005 5 29 George AndrewsRichard AskeyRichard Stanley very strong Chen Yang 2 3 17 27 2005 4 5 1 4 13 2005 5 2005 12 3 Google 400 Google PageRank
More information公 共 修 :, 占.% 五 心 应 用 特 色 主 要 发 展 向 心 : 管 理 原 理 经 济 原 理 基 础 会 计 中 级 财 务 会 计 高 级 财 务 会 计 成 本 会 计 管 理 会 计 审 计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法 等 应 用 : 会 计 电 算 化 会 计 训 注 册
会 计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本 培 养 适 应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需 要, 具 备 人 文 精 神 科 素 养 和 诚 信 品 质, 具 备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及 会 计 等 面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熟 悉 会 计 基 本 理 论 和 务 操 作, 能 在 经 济 管 理 领 域 从 事 会 计 审 计 和 管 理 咨 询 等 工 作 的, 具 有 较
More information断 章 / 卞 之 琳 你 站 在 桥 上 看 风 景, 看 风 景 的 人 在 楼 上 看 你 明 月 装 饰 了 你 的 窗 子, 你 装 饰 了 别 人 的 梦 You are standing on the bridge to appreciate the scenery The man of appreciating the scenery is appreciating you upstairs
More information34 法 学 概 论 Introduction to Law 35 法 学 基 础 Fundamentals of Law Science 36 房 地 产 投 资 与 金 融 Real Estate Investment & Finance 37 风 险 管 理 Risk Management 3
1 Chinese English 2 办 公 自 动 化 Office Automation 3 保 险 会 计 Insurance Accounting 4 保 险 学 Insurance 5 比 较 管 理 学 Comparative Management 6 比 较 审 计 学 Comparative Auditing 7 毕 业 实 习 Graduation Practice 8 财 务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015专业学位培养方案.doc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2015 年 ) 研 究 生 部 2015 年 9 月 目 录 经 济 学 院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3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表... 5 保 险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6 保 险 硕 士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7.docx
應 用 GeoGebra 數 學 軟 體 於 數 學 課 程 的 教 學 Using Dynamic Mathematical Software GeoGebra in Mathematical Course 姜 正 雄 Cheng-Hsiung Chiang 玄 奘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Hsuan Chuang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Presentation
ABC ABC or or What is an Actuary? An actuary is a business professional who analyzes the financial consequences of risk. Actuaries use mathematics, statistics, and financial theory to study uncertain future
More informationSVM OA 1 SVM MLP Tab 1 1 Drug feature data quantization table
38 2 2010 4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 Vol 38 No 2 Apr 2010 1000-2243 2010 02-0213 - 06 MLP SVM 1 1 2 1 350108 2 350108 MIP SVM OA MLP - SVM TP391 72 A Research of dialectical classification
More information微 分 方 程 是 经 典 数 学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支, 常 用 来 描 述 随 时 间 变 化 的 动 态 系 统, 被 广 泛 应 用 于 物 理 学 工 程 数 学 和 经 济 学 等 领 域. 实 际 上, 系 统 在 随 时 间 的 变 化 过 程 中, 经 常 会 受 到 一 些
不 确 定 微 分 方 程 研 究 综 述 李 圣 国, 彭 锦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数 统 学 院, 湖 北 4379 黄 冈 师 范 学 院 不 确 定 系 统 研 究 所, 湖 北 438 pengjin1@tsinghua.org.cn 摘 要 : 不 确 定 微 分 方 程 是 关 于 不 确 定 过 程 的 一 类 微 分 方 程, 其 解 也 是 不 确 定 过 程. 本 文 主
More information12 13 記得我 小文哭了 她在騎樓下哭得傷心 她胖胖的身體與黝黑的肌膚全因身體的顫動 不住地收縮著 好 像要把自己縮成到別人看不見的大小 就能夠不哭了 就能夠跑到沒有人知道的地方 她站在別人家公寓的門口 數個信箱口全塞上了廣告傳單 冬天的氣溫在清晨甫過後沒多久才漸漸 地回暖 還是有點冷 她的臉頰
記 得 我 蕭 鈞 毅, 臺 灣 桃 園 人, 一 九 八 八 年 生 現 就 讀 於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臺 文 所, 是 論 文 死 線 上 的 熱 鍋 螞 蟻 ; 喜 好 小 說 切 割 出 現 實 問 題 的 能 力, 以 及 它 對 問 題 保 持 距 離 的 特 性 曾 獲 中 興 湖 文 學 獎, 桃 園 縣 文 藝 創 作 獎 等 獎 項 為 電 子 刊 物 秘 密 讀 者 編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44\345\266\260\244C_\247\363\267s_.doc)
文集目錄 校長序言 生活篇 我的家 我的志願 我的家人 暑期計劃 暑期計劃 新學年的心願 八號風球 才藝表演 我愛吃點心 我愛吃點心 種花 颱風襲港 颱風襲港 參觀屯門公共圖書館 特別的一週 我得了冠軍 我十一歲的生日 爸爸有真情 成長須要付出 桑蘭給我的啟示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二年級 二年級 二年級 郭耀鴻 賴譽文 周曉琳 關蒨瀅 陳奕泉 何文啟 吳鑑倫 周正佑 列榮彰
More information(單位名稱)大事記---96學年度(96
102 年 7 月 科 學 樓 D303 教 室 整 修 工 程 竣 工 102 年 8 月 數 學 樓 外 牆 整 修 工 程 竣 工 大 事 記 ---102 學 年 度 (102.8.1-103.7.31) 科 學 樓 增 設 無 障 礙 電 梯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上 網 招 標 決 標 求 真 樓 2 樓 空 間 整 修 工 程 開 工 提 報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電機工程系認可證照清單 2011/7/1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96 年 10 月 05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06 月 3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06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系 為 提 升 學 生 的 專 業 技 能,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實 施 對 象 : 本 系 日 間 部 96 學 年
More information1 背 景 介 紹 許 多 應 用 科 學 牽 涉 到 從 資 料 (data) 中 分 析 出 所 需 要 ( 含 ) 的 資 訊 (information) 希 望 從 已 知 的 資 料 中 瞭 解 問 題 的 本 質, 進 而 能 控 制 或 做 出 預 測 這 些 資 料 通 常 有 兩
群 組 分 類 線 性 迴 歸 與 最 小 平 方 法 last modified July 22, 2008 本 單 元 討 論 Supervised Learning 中 屬 於 類 別 ( 即 輸 出 變 數 Y 是 類 別 型 的 資 料 ) 資 料 的 群 組 分 辨, 並 且 著 重 在 最 簡 單 的 兩 群 組 (two classes) 資 料 判 別 透 過 幾 個 簡 單 典
More information附 件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規 劃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包 括 12 門 課, 計 25 學 分 (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3 學 分 ) 課 程 依 序 規 畫 如 下, 一 上 : 資 訊 教 育 ; 一 下 : 閱 讀 教 育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103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2 時 00 分 地 點 :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教 B304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唯 玉 主 任 出 席 人 員 : 如 開 會 通 知 主 席 報 告 事 項 : 一 本 系 辦 理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015级应用统计学本科专业学生学业修读指导方案.docx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珠 海 学 院 数 理 与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应 用 统 计 学 本 科 专 业 学 生 学 业 修 读 指 导 方 案 (015 级 ) 015 年 7 月 制 目 录 I. 概 述... 1 1. 方 案 说 明... 1. 专 业 概 况... 1 II. 修 读 指 导 方 案... 1 1. 原 则 与 定 位... 1. 目 标 与 任 务... 3. 教
More information目 錄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1 附 件 1-1-1 14 附 件 1-1-2-1 21 附 件 1-1-2-2 30 附 件 1-1-3-1 35 附 件 1-1-3-2- 38 附 件 1-1-4-1 41 附 件 1-1-4-2-1 116 附 件 1-1-4-2
101 年 度 下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聯 絡 人 : 林 意 倫 聯 絡 電 話 :04-22213108#1689 電 子 信 箱 :ler3s@ntupes.edu.tw 受 評 單 位 主 管 : ( 簽
More information第 一 章 数 学 系 的 历 史 沿 革 第 一 节 数 学 系 的 渊 源 和 机 构 变 革 情 况 1949 年 6 月, 邸 耀 宗 厉 瑞 康 在 太 原 市 北 郊 上 兰 村 原 进 山 中 学 的 废 墟 上 筹 建 兵 工 职 业 学 校,1950 年 改 为 兵 工 高 级 职
前 言 中 北 大 学 数 学 系 是 伴 随 着 学 校 的 发 展, 在 几 代 人 的 努 力 下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起 来 的 从 1953 年 太 原 机 械 工 业 学 校 数 学 教 研 组 到 2006 年 理 学 院 数 学 系, 其 间 凝 聚 了 中 北 几 代 数 学 人 的 汗 水 2011 年, 正 值 中 北 大 学 建 校 70 周 年 校 庆, 我 们 认 为
More informationVolatility Surface, Term Structure and Meta-learning-based Price Forecasting for Option Strategies Design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Volatility Surface, Term Structure and Meta-learning-based Price Forecasting for Option Strategies Design 基 於 波 動 率 曲 面, 期 限 結 構 及 元 學 習 的 價 格 預 測 與 期 權 策 略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robability and Statistics Vol.25 No.4 Aug (,, ;,, ) (,, ) 应用概率统计 版权所有, Zhang (2002). λ q(t)
2009 8 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robability and Statistics Vol.25 No.4 Aug. 2009,, 541004;,, 100124),, 100190), Zhang 2002). λ qt), Kolmogorov-Smirov, Berk and Jones 1979). λ qt).,,, λ qt),. λ qt) 1,.
More information第一页为封面
参 赛 队 员 : 杨 燊 谢 皓 何 振 梁 学 校 :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省 份 : 广 东 省 指 导 教 师 : 程 建 华 论 文 题 目 : 从 游 戏 都 市 摩 天 楼 引 出 的 组 合 图 论 问 题 及 扩 展 论 文 题 目 : 从 游 戏 都 市 摩 天 楼 引 出 的 组 合 图 论 问 题 及 扩 展 摘 要 : 本 文 研 究 的 是 从 手 机 游 戏 都 市
More informationANSYS在高校《材料力学》教学中的应用
SCR 脱 硝 流 场 多 维 度 数 值 模 拟 优 化 方 法 研 究 及 应 用 [ 叶 兴 联, 联 系 邮 箱 yexinglian1228@163.com]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电 力 工 业 烟 尘 治 理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福 建 龙 净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364000] [ 摘 要 ] CFD 数 值 模 拟 是 SCR 脱 硝 流 场 优 化 的 主
More information2015 年 度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卫 生 局 单 位 : 万 元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决 算 数 项 目 ( 按 功 能 分 类 ) 决 算 数 一 财 政 拨 款 168738.36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53.83 二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含 三 公 经 费 决 算 ) 2015 年 度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卫 生 局 单 位 : 万 元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决 算 数 项 目 ( 按 功 能 分 类 ) 决 算 数 一 财 政 拨 款 168738.36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53.83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档 案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档 案 局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度 市 级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度 市 级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表 三 2016
档 案 局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档 案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档 案 局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度 市 级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度 市 级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度 市 级 部 门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521.ppt
淺 談 精 算 師 證 照 考 試 及 工 作 內 容 中 山 應 數 系 85 級 雷 景 富 中 山 應 數 所 87 級 國 泰 人 壽 應 用 資 訊 部 壽 險 資 訊 五 科 專 案 經 理 Agenda 自 我 簡 介 淺 談 精 算 師 證 照 & 考 試 精 算 師 工 作 內 容 簡 介 自 我 簡 介 姓 名 : 雷 景 富 工 作 經 歷 : 國 泰 人 壽 應 用 資 訊
More information标题
第 34 卷 摇 第 2 期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2015 年 2 月 情 摇 报 摇 杂 摇 志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摇 JOURNAL OF INTELLIGENCE Vol. 34 摇 No. 2 Feb. 摇 2015 * 科 学 计 量 学 在 技 术 预 见 中 的 应 用 研 究 以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为 例 梁 摇
More informatio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CSR CSR 1 2 ~ CSR 6 CSR 7 CSR 8 CSR 9 10 ~ CSR 14 CSR CSR 2013 A A 23.
24 3 Vol. 24 No. 3 2015 6 OPERATIONS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SCIENCE Jun. 2015 1 2 2 1. 300071 2. 300071 Markowitz 10 F830. 59 A 1007-3221 2015 03-0275-13 Improvement of Portfolio Models Research An Empirical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p11.doc
() 11-1 ()Classification Analysis( ) m() p.d.f prior (decision) (loss function) Bayes Risk for any decision d( ) posterior risk posterior risk Posterior prob. j (uniform prior) where Mahalanobis Distance(M-distance)
More information究 公 司 内 控 与 公 司 治 理 等 )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会 计 基 本 理 论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财 政 部 会 计 学 术 领 军 人 才 ( 后 备 ) 班 学 员 ( 第 一 批 ) 1985 年 毕 业 于 江 苏 大 学 动 力 机 械 工 程 系 ( 流 体
上 海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合 作 导 师 简 介 刘 人 怀 ( 男 ), 博 士, 教 授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 创 新 与 知 识 管 理 工 业 工 程 与 质 量 管 理 1963 年 毕 业 于 兰 州 大 学 数 学 力 学 系,1978 1986 年 任 教 于 中 国 科 技 大 学,1986 1991 任 教 于 上 海 工 业 大 学, 担 任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PowerPoint - ch1_2.ppt
Chapter Student Lecture Notes - 第 一 二 三 四 节 统 计 中 与 的 数 统 发 据 计 展 的 学 类 型 第 的 一 几 章 个 基 统 本 计 概 学 念 简 介 四 三 二 一 什 么 是 的 统 第 数 分 计 一 学 科 节 的 关 统 系 计 与 统 计 学 五 统 计 学 与 其 他 学 科 的 关 系 第 二 三 四 节 统 计 与 的 数 统
More informationGassama Abdoul Gadir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 dissertation for master degree Ordinal Probit Regression Model and Application in Credit Rating for Users of Credit Card Author :
More information/ 4 4 / 5 /
52 2 1 2 3 1 2 10 / 4 4 / 5 / 2020 6 30 2019 4 30 2 1.2018 2.2018 3.2018 4. 2018 7 13 3 1 2018 1 Environmental Policy Analysis 2 MedievalEnglish Literature Leonard Neidorf 3 Chinese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
More information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教学进程表 课程类别 通识教育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 课程性质 思政类 英语类 计算机类 K16040012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Ideological Moral Accomplishment and Legal Base 必修 2.5 40 40 1 16 1H K160200225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Outline of Modern Chinese History 必修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Mina MBA91. 91 6 Abstract This research describes the value chain development of Taiwan foundry industry s investment in China and analyzes how the foundry firm establishes its value chain and strategy
More information由社會發展趨勢探討國人睡眠品質
1 2 3 1. 2. 1. 2. 3. 4. 2. 1. 2. 4 5 6 7683 7 3-2 8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1 2 3 4 5 9 4-1 10
More information02303.doc
20 1 2 1987 WTO 2 3 4 5 ( )1998 6 5 1 1 2 2 3 15% 4 3 10 5. 1 1. 10% 1:00 1 10% 1:001:30 10% 1:30 20% 12:00 2 20% 1:00 30% µ ± 3σ 3 1000 µ ± 3σ µ 3σ µ 3σ 4 1 α α 0.01 005 α P( x > c) α c c 1 2 1992 2001
More information六 到 八 歲 兒 童, 設 計 並 發 展 一 套 以 van Hiele 幾 何 思 考 層 次 理 論 為 基 礎 的 悅 趣 化 學 習 數 位 教 材, 取 名 為 米 德 玩 形 狀, 同 時 探 討 低 年 級 學 童 在 使 用 本 數 位 教 材 之 後, 在 平 面 幾 何 的
應 用 悅 趣 化 數 位 教 材 於 國 小 學 童 平 面 幾 何 學 習 成 效 之 研 究 Using a Game-Based Learning Courseware to Study the Learning Effects on Plane Geometry of Elementary Students 范 丙 林 1 王 學 武 1* 李 家 瑩 2 1 巫 家 瑜 1 Department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14DA7DEB0AAA6D2AAC0A475AE76312DAAC0B77CA475A740ACE3A873A4E8AA6B>
103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 社 會 工 作 師 科 目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一 質 性 研 究 (qualitative research) 應 該 重 視 信 度 (reliability) 與 效 度 (validity) 問 題, 信 度 是 測 量 結
More information基 础 研 究 成 果 储 备, 发 挥 了 科 技 创 新 的 源 头 作 用, 培 养 了 一 批 科 技 拔 尖 人 才 青 年 科 技 人 才, 发 挥 了 人 才 培 养 的 摇 篮 作 用 当 前, 科 技 工 作 面 临 着 重 要 的 发 展 机 遇 和 更 加 繁 重 的 任 务
河 北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15 周 年 巡 礼 序 言 沐 浴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春 风, 伴 随 着 我 省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步 伐, 河 北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走 过 了 15 年 不 凡 历 程 1992 年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河 北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成 立 河 北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以 科 学
More information( ) ( ) ( NSC M )
( ) ( ) ( NSC 84-2121-M004-009) 2 ( 1) Minitab SPlus ( 1): 3 1.1 1.2 4 2 (1980) ( 1952 ) (Significant difference (Two sample) (Change-point problem (1980) ( t-test) (Chi-square test) 5 ( 2 P187 2.1 2.1.1
More information附件1:
2016 年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金 融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东 华 大 学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制 表 2016 年 3 月 28 日 填 1 一 申 请 增 列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 一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项 目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分
More information謹 將 此 書 獻 給 所 有 和 慶 榮 一 樣 努 力 留 下 屬 於 自 己 生 命 印 記 的 朋 友 們 魏 慶 榮 手 繪 圖
謹 將 此 書 獻 給 所 有 和 慶 榮 一 樣 努 力 留 下 屬 於 自 己 生 命 印 記 的 朋 友 們 魏 慶 榮 手 繪 圖 目 錄 銀 慶 剛 / 序 十 年 一 覺 南 港 夢 吳 美 蓉 / 序 i iii 友 人 篇 李 隆 安 / 朋 友, 我 想 念 你 1 邱 守 榕 / 紀 念 在 過 去 的 殘 光 碎 影 中 尋 覓 探 視 未 來 9 周 宜 家 徐 光 琳 李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4217010311110028谢雯雯.doc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MASTER S DEGREE DISSERTATION 80 后 女 硕 士 生 择 偶 现 状 以 武 汉 市 七 所 高 校 为 例 POST-80S FEMALE POSTGRADUATE MATE SELECTION STATUS STUDY TAKE WUHAN SEVEN UNIVERSITIES
More information受訪者編號: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計 畫 第 六 期 第 四 次 調 查 計 畫 執 行 報 告 傅 仰 止 章 英 華 杜 素 豪 主 編 廖 培 珊 計 畫 編 號 :NSC 102-2420-H-001-007-SS2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參 與 教 授 傅 仰 止 計 畫 主 持 人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More information~ 10 2 P Y i t = my i t W Y i t 1000 PY i t Y t i W Y i t t i m Y i t t i 15 ~ 49 1 Y Y Y 15 ~ j j t j t = j P i t i = 15 P n i t n Y
* 35 4 2011 7 Vol. 35 No. 4 July 2011 3 Population Research 1950 ~ 1981 The Estimation Method and Its Application of Cohort Age - specific Fertility Rates Wang Gongzhou Hu Yaoling Abstract Based on the
More information总 数 量 序 号 姓 名 成 果 名 称 完 成 时 间 成 果 类 型 成 果 来 源 书 号 / 期 刊 号 / 证 书 编 号 级 别 16 16 范 冬 冬 义 务 教 育 语 文 课 程 标 准 的 制 定 与 修 订 : 转 型 期 社 会 对 语 文 教 育 改 革 的 期 待 20
总 数 量 序 号 姓 名 成 果 名 称 完 成 时 间 成 果 类 型 成 果 来 源 书 号 / 期 刊 号 / 证 书 编 号 级 别 1 1 多 媒 体 辅 助 大 学 普 通 话 教 学 新 探 2012 年 2 月 论 文 2 2 侯 营 Research on Mars Surface Image Visual Feature Extraction Algorithm 2012 年
More information软 件 工 程 专 业 习 指 南 目 录 一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设 置 背 景 与 发 展 前 景... 3 二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实 践 教 条 件... 4 三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课 程 类 型 及 核 方 式... 6 1.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课 程 类 型...7
计 算 机 系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习 指 南 广 东 科 技 院 计 算 机 系 2015-9-1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习 指 南 目 录 一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设 置 背 景 与 发 展 前 景... 3 二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实 践 教 条 件... 4 三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课 程 类 型 及 核 方 式... 6 1.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课 程 类 型...7
More information研 究 成 員 : 姓 名 職 稱 專 長 領 域 特 聘 教 授 機 率 統 計 品 質 管 制 可 靠 度 分 析 存 貨 理 論 模 糊 理 論 廣 義 線 性 模 式 陳 榮 治 副 教 授 機 率 統 計 數 學 教 育 多 變 量 分 析 助 理 教 授 醫 學 統 計 生 態 統 計
機 率 統 計 群 probability and statistics Group 特 色 : 本 系 機 率 統 計 專 長 的 老 師 們 籌 組 機 率 統 計 組 是 為 了 成 立 機 率 統 計 室, 主 要 是 協 助 本 系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有 關 機 率 與 統 計 的 相 關 課 程 做 多 元 化 的 規 劃, 並 且 每 年 調 整 或 增 加 一 些 與 社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子計畫一middlereport_2009_
成 果 報 告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期 中 進 度 報 告 高 齡 族 群 服 務 科 學 之 基 礎 與 應 用 研 究 - 子 計 畫 一 以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為 核 心 的 服 務 科 學 研 究 架 構 與 內 涵 探 索 性 研 究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整 合 型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NSC 97-2221-E-252-013-MY3
More information1
1 heterogeneity (multivariate analysis) (homogeneous) ( ) ( ) (group) (multiple group analysis) (class) (latent class analysis LCA) Bartholomew Knott(1999) ( 1) (common factor analysis FA) (LCA) (latent
More information: 459,. (2011),, Zhu (2008). Y = Xθ + ε, (1.1) Y = (y 1,..., y n ) T, ε = (ε 1,..., ε n ) T, θ = (θ 1,..., θ p ) T, X n p, X i X i, E(ε) = 0, Var (ε)
2013 10 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robability and Statistics Vol.29 No.5 Oct. 2013 (,, 213001) (,, 211189). ;, ;. :,,,. : O212.2. 1.,,,,,, Belsley (1980), Christensen (1992), Critchley (2001). Zhu Lee
More information北 京 大 学
北 京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 信 息 工 程 学 院 报 表 修 订 版 本 )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计 算 机 应 用 技 术 专 业 代 码 081203 北 京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制 表 填 表 日 期 :2012 年 06 月 16 日 一 学 科 ( 专 业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序 研 究 方 向
More information目 录
目 录 学 院 概 况... 1 计 算 机 与 信 息 学 院 ( 常 州 )... 2 物 联 网 工 程 专 业 介 绍... 3 物 联 网 工 程 专 业 介 绍... 4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3 物 联 网 工 程 专 业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6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15 第 一 部 分 基 础 课...16 电 路 教 学 大 纲... 16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A4BDA640BDC3A5CDAED6A4DFBDD2B57BB0F2A5BBAFE0A44FB4FAC5E72DAC79A6E6AF66BEC7B8D5C344A4BDA FA7B9BD5AAAA9>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100 年 流 行 病 學 考 試 試 卷 一 選 擇 題 ( 答 案 4 選 1, 每 題 2 分, 共 50 題 ) 1. 若 研 究 調 查 有 工 作 者 的 心 臟 病 發 生 率 是 無 工 作 者 的 2 倍, 但 是 兩 者 之 盛 行 率 卻 相 近, 最 可 能 的 原 因 是? (A) 因 為 有 工 作 者 的 年 齡
More information交流活动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简 报 School of Electronics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二 期 ( 总 第 102 期 ) 北 京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党 政 : 3 月 7 日, 北 京 大 学 校 长 助 理 教 育 基 金 会 秘 书 长 邓 娅
More information校字〔2007〕号
附 件 1 2007 年 度 西 北 工 业 大 学 精 品 课 程 申 报 表 推 荐 单 位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层 次 ( 本 / 专 ) 理 学 院 矩 阵 论 研 究 生 公 共 基 础 课 课 程 类 型 理 论 课 ( 不 含 实 践 ) 理 论 课 ( 含 实 践 ) 实 践 ( 验 ) 课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所 属 二 级 学 科 名 称 课 程 负 责 人 数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培养方案8.29.doc
( 中 文 修 订 版 务 部 编 二 〇 一 三 年 六 月 2 前 言 2009 年, 校 制 订 和 施 了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本 科 专 业 全 培 养 方 案 (2009 年 ( 简 称 2009 年 版 方 案 近 四 年 来, 总 体 运 行 情 况 良 好 该 方 案 充 分 体 现 了 科 性, 符 合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规 律 社 会 需 求 和 我 校 的 科
More information<ABCAADB1202D322E707364>
NSC 93-2511-S-003-001- 2003 1 TIMSS 2003...7..7 14 23 34 41.51 TIMSS 2003..55.55.64 69 81.87.93 TIMSS 2003.95 95 99..101..112..117...124 i 2003 TIMSS 2003 125...126..146..150 163 TIMSS 2003.165...167 TIMSS.169
More informationMnq 1 1 m ANSYS BEAM44 E0 E18 E0' Y Z E18' X Y Z ANSYS C64K C70C70H C /t /t /t /mm /mm /mm C64K
25 4 Vol. 25 No. 4 2012 12 JOURNAL OF 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 Dec. 2012 1 2 1 2 3 4 1 2 1. 050043 2. 050043 3. 3300134. 450052 ANSYS C80 C80 125 ac70 0 U24 A 2095-0373201204-0017-06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52D32303136D1A7C4EAB4BABCBED1A7C6DAD1A1BFCECAD6B2E1>
2015-2016 学 年 春 季 学 期 研 究 生 选 课 指 南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2016 年 2 月 目 录 目 录... 0 2015-2016 学 年 春 季 学 期 选 课 时 间 安 排... 1 选 课 的 指 导 原 则... 1 厦 门 大 学 研 究 生 选 课 与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2 课 程 介 绍... 5 选 课 过 程 中 的 注 意 事
More information03.我國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政策的發展與現況-印刷版.doc
( 參 ) 我 國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政 策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作 者 - 周 惠 民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助 研 究 員 ) 摘 要 1980 年 代, 國 際 上 掀 起 了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Multicultural education) 的 風 潮, 主 張 透 過 教 育, 讓 學 生 除 了 瞭 解 自 己 的 文 化 外,
More information76 201 68m + 14 12. 9m 5m 500 16 20 10 168 ~ 180 8 25 14 20 14 PTFE 1 50 6 1 200 6 Q45B 1 670MPa PMSAP MIDAS SAP2000 MIDAS MIDAS 4. 2 4. 2. 1 0. 5s 0.
4 11 201 6 Building Structure Vol. 4 No. 11 Jun. 201 510060 2010 TU18. 2 A 1002-848X 201 11-0075-05 Design on stand structure of the main venue for Asian Games 2010 in Guangzhou Liu Yongtian Liu Yang Zhan
More information附件1
装 山 东 大 学 青 年 学 者 未 来 计 划 申 报 书 订 所 在 单 位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申 请 人 姜 海 涛 填 表 日 期 206 年 3 月 日 线 山 东 大 学 人 事 部 制 - - 填 写 说 明. 申 报 书 内 容 要 逐 项 填 写, 实 际 内 容 不 发 生 的, 请 注 明 无 有 字 数 限 制 的, 应 严 格 控 制 在 限 定 字
More information郎 船 安 兩 槳, 儂 舸 動 雙 橈 掃 黛 開 宮 額, 裁 裙 約 楚 腰 乖 期 方 積 思, 臨 醉 欲 拼 嬌 莫 以 採 菱 唱, 欲 羨 秦 台 簫 相 和 歌 辭 王 昭 君 毛 延 壽 畫 欲 通 神, 忍 為 黃 金 不 為 人 馬 上 琵 琶 行 萬 里, 漢 宮 長 有
李 義 山 詩 集 李 商 隱 著 郎 船 安 兩 槳, 儂 舸 動 雙 橈 掃 黛 開 宮 額, 裁 裙 約 楚 腰 乖 期 方 積 思, 臨 醉 欲 拼 嬌 莫 以 採 菱 唱, 欲 羨 秦 台 簫 相 和 歌 辭 王 昭 君 毛 延 壽 畫 欲 通 神, 忍 為 黃 金 不 為 人 馬 上 琵 琶 行 萬 里, 漢 宮 長 有 隔 生 春 雜 曲 歌 辭 無 愁 果 有 愁 曲 東 有 青 龍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No. C2005010 2005-12 No. C2005010 2005 12 30 1 No. C2005010 2005 12 30 2 1 2005 1,, 2001, 2003 3 1998 5 Zeng Yi, James W. Vaupel, and Wang Zhenglian. 1997. A Multidimensional Model for Projecting Family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任 辉_new_.doc
土壤 (Soils), 2014, 46(2): 373 378 1 基于地物驱动要素的住宅地价空间模拟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 1, 2, 3 (1 410128 2 210095 3 210098) GIS F301.4 [1] Bruechner [2] Capozza Sick [3] 20 90 [4 6] [7 9] GIS 1 1.1 GIS [10] [11] (12QN57) (09&ZD046)
More information458 (25),. [1 4], [5, 6].,, ( ).,,, ;,,,. Xie Li (28),,. [9] HJB,,,, Legendre [7, 8],.,. 2. ( ), x = x x = x x x2 n x = (x 1, x 2,..., x
212 1 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robability and Statistics Vol.28 No.5 Oct. 212 (,, 3387;,, 372) (,, 372)., HJB,. HJB, Legendre.,. :,,, Legendre,,,. : F83.48, O211.6. 1.,.,,. 199, Sharpe Tint (199),.,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Presentation
英 国 学 校 GCSE 和 A- 水 平 考 试 的 实 践 和 改 革 及 其 对 中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范 良 火 教 授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数 学 和 科 学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2013.6.16 上 海, 中 国 How Chinese Teach Mathematics:Perspectives from Insiders ( 华 人 如 何 教 数 学
More information東吳大學98學年度第5次(98
東 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102.08.28) 行 政 會 議 書 面 報 告 教 務 處... 1 學 生 事 務 處... 2 總 務 處... 4 研 究 發 展 處... 7 國 際 與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事 務 處... 10 社 會 資 源 處... 12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15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22 理 學 院... 25 法 學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