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為 強 調 中 國 大 陸 維 護 南 海 主 權 的 決 心,2009 年 3 月 中 國 大 陸 國 防 部 長 梁 光 烈 公 開 宣 示, 中 國 大 陸 不 能 永 遠 沒 有 航 空 母 艦 第 六 2009 年 4 月, 臺 灣 借 用 美 國 海 洋 研 究 船 在 東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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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國 大 陸 一 貫 主 張 自 然 延 伸 原 則 和 公 平 原 則, 而 周 邊 的 爭 議 當 事 國 多 主 張 中 間 線 原 則, 因 此 難 有 交 集 南 海 緊 張 情 勢 不 致 失 控 胡 聲 平 今 (2011) 年 5 月 下 旬 以 來,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及 菲 律 賓 因 南 海 主 權 問 題 爭 議 而 關 係 緊 張, 越 南 及 中 國 大 陸 在 6 月 上 旬 至 中 旬 分 別 在 南 海 舉 行 海 上 軍 演, 緊 張 情 勢 有 升 高 的 趨 勢, 未 來 南 海 爭 議 的 發 展, 美 國 將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美 國 國 務 卿 希 拉 蕊 兩 年 前 高 調 表 示 美 國 重 返 亞 洲, 去 年 她 更 在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上, 要 求 美 國 參 與 多 邊 協 調 ; 然 而 美 國 此 次 在 南 海 爭 議 上 選 擇 中 立, 如 果 美 國 維 持 此 一 立 場, 則 可 以 預 判 在 各 國 裝 腔 作 勢 地 喊 價 之 後, 南 海 事 端 應 不 致 擴 大 為 全 面 性 的 衝 突 南 海 情 勢 緊 張 的 原 因 過 去 一 年, 中 國 大 陸 在 南 中 國 海 海 域 宣 示 主 權 的 態 度 日 趨 強 硬, 復 以 近 年 來 不 斷 擴 充 海 軍 力 量, 其 購 自 俄 羅 斯 的 第 一 艘 航 空 母 艦 已 於 今 年 6 月 初 完 成 作 戰 系 統 的 裝 配, 外 界 並 盛 傳 該 航 母 將 部 署 在 南 海 艦 隊, 種 種 發 展 使 得 南 海 周 邊 的 國 家 憂 心 ; 至 於 這 次 爭 議 的 主 要 焦 點 是 南 沙 群 島 與 西 沙 群 島 的 主 權 問 題 去 (2010) 年 7 月, 越 南 在 河 內 召 開 的 東 協 區 域 論 壇 年 會 中, 便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南 海 主 張 提 出 批 評, 其 後, 有 10 個 國 家 發 言 呼 應 越 南 今 年 5 月 底, 越 南 正 式 向 中 國 大 陸 提 出 抗 議, 對 大 陸 方 面 於 5 月 26 日 出 動 戰 機 與 船 艦 干 擾 越 南 在 南 海 的 石 油 探 勘 船 表 達 不 滿 ; 同 時, 越 南 在 今 年 5 月 東 協 的 主 席 聲 明 中, 明 確 表 達 越 南 擁 有 南 海 主 權 的 立 場 菲 律 賓 則 指 稱 中 國 大 陸 今 年 已 7 度 入 侵 該 國 海 域, 並 為 此 向 大 陸 進 行 多 次 抗 議 均 無 結 果, 故 而 菲 國 已 決 定 要 求 聯 合 國 介 入 處 理 南 海 主 權 爭 議 難 解 在 南 海 主 權 問 題 上, 中 國 大 陸 與 東 協 的 汶 萊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越 南 等 國, 均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爭 議 汶 萊 與 中 國 大 陸 沒 有 島 嶼 之 爭, 但 汶 萊 主 張 擁 有 大 陸 棚 附 近 的 經 濟 海 域,1984 年 聲 稱 擁 有 南 通 礁 (Louisa Reef), 以 及 部 分 南 沙 海 域, 其 海 域 與 中 國 大 陸 及 馬 來 西 亞 重 疊 ; 印 尼 與 中 國 大 陸 也 沒 有 島 嶼 之 爭, 但 印 尼 的 大 陸 棚 經 濟 海 域 伸 入 中 國 的 南 海 U 形 線 內 ; 馬 來 西 亞 自 其 大 陸 棚 劃 出 領 海 線, 並 聲 稱 擁 有 南 沙 群 島 的 彈 丸 礁 (Swallow Reef, 馬 來 西 亞 稱 為 拉 央 拉 央 島 Pulau Layang Layang), 並 已 在 礁 上 興 建 跑 道 與 碼 頭, 設 置 度 假 中 心,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 菲 律 賓 主 張 擁 有 南 沙 群 島 的 部 分 主 權,1978 年 將 卡 拉 揚 (Kalayaan)8 島 劃 歸 為 巴 拉 望 省 管 轄 並 且 設 立 市 政 府 ; 越 南 主 張 南 海 全 部 及 其 內 之 島 嶼 為 其 傳 統 疆 界, 已 在 南 沙 群 島 控 制 25 島 ( 相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控 制 8 島, 臺 灣 佔 領 1 島 - 太 平 島 ), 越 南 還 聲 稱 擁 有 在 1974 年 中 越 海 戰 中 失 去 的 西 沙 群 島 的 主 權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對 於 專 屬 經 濟 區 和 大 陸 棚 劃 界 的 規 定 甚 為 籠 統, 只 說 海 岸 相 向 或 相 鄰 國 家 間 的 界 限, 應 在 國 際 法 院 規 約 第 38 條 所 指 國 際 法 的 基 礎 上 以 協 議 劃 定, 以 便 得 到 公 平 解 決, 但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是 以 公 平 原 則 或 是 中 間 線 原 則 為 準, 因 此 無 助 於 解 決 各 國 間 的 劃 界 爭 議 中 國 大 陸 近 海 的 四 大 海 域, 除 渤 海 外, 其 餘 的 黃 海 東 海 和 南 海, 都 有 因 專 屬 經 濟 區 或 大 陸 棚 交 錯 或 重 疊 而 滋 生 的 劃 界 爭 議 此 外, 釣 魚 台 西 沙 和 南 沙 群 島 部 分 島 嶼 也 與 周 邊 國 家 有 領 土 爭 議 中 國 大 陸 一 貫 主 張 自 然 延 伸 原 則 和 公 平 原 則, 而 周 邊 的 爭 議 當 事 國 多 主 張 中 間 線 原 則, 因 此 難 有 交 集 中 國 大 陸 對 南 海 主 權 爭 議 的 態 度 面 對 上 述 主 權 爭 議,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主 要 採 取 鄧 小 平 提 出 的 擱 置 爭 議 政 策 來 處 理 在 此 一 政 策 指 導 下, 中 國 大 陸 於 2002 年 與 南 海 各 國 簽 署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承 諾 秉 持 和 平 解 決 原 則 與 維 持 現 狀 原 則 解 決 紛 爭, 亦 即 根 據 公 認 的 國 際 法 原 則, 包 括 1982 年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談 判 協 商, 以 及 不 在 現 無 人 居 住 的 島 礁 灘 沙 或 其 他 自 然 構 造 上 採 取 居 住 的 行 動 中 國 大 陸 進 一 步 於 2003 年 與 東 協 國 家 領 導 人 簽 署 聯 合 宣 言, 宣 布 建 立 面 向 和 平 與 繁 榮 的 戰 略 夥 伴 關 係, 並 且 成 為 區 域 外 首 個 加 入 東 南 亞 友 好 合 作 條 約 的 國 家 中 國 大 陸 此 舉 有 利 於 中 國 大 陸 與 東 協 國 家 和 平 解 決 爭 端 提 升 中 國 大 陸 在 東 南 亞 的 國 際 地 位 和 影 響 力 加 速 中 國 大 陸 與 東 協 自 由 貿 易 區 成 立 擴 大 雙 邊 進 出 口 貿 易 水 準, 以 及 影 響 亞 太 地 區 的 大 國 關 係 與 戰 略 安 全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菲 律 賓 與 越 南 三 家 石 油 公 司 於 2005 年 3 月 簽 署 在 南 中 國 海 協 議 區 三 方 聯 合 海 洋 地 震 工 作 協 議, 以 便 收 集 地 震 數 據 和 探 勘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儲 量 此 舉 具 體 實 踐 南 海 各 方 行 為 宣 言 第 6 條, 亦 即 在 全 面 和 永 久 解 決 爭 議 之 前, 有 關 各 方 可 探 討 或 開 展 合 作 中 國 大 陸 在 南 海 的 爭 議 性 作 為 中 國 大 陸 對 南 海 問 題 在 擱 置 爭 議 之 外, 卻 自 2007 年 以 來 採 取 了 以 下 一 些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作 為, 包 括 : 第 一 中 國 大 陸 於 2007 年 11 月 在 海 南 省 新 設 三 沙 市, 下 轄 西 沙 中 沙 南 沙 諸 群 島, 管 轄 的 海 域 範 圍 逾 200 萬 平 方 公 里, 相 當 於 全 中 國 大 陸 陸 地 面 積 (960 萬 平 方 公 里 ) 的 四 分 之 一 第 二 2008 年 8 月 中 國 大 陸 國 防 科 學 技 術 工 業 委 員 會 宣 布, 中 國 大 陸 已 具 備 製 造 現 代 航 空 母 艦 的 先 進 技 術, 可 在 適 當 時 機 開 工 建 造 第 三 2009 年 1 月 菲 律 賓 通 過 群 島 基 線 法, 將 卡 拉 揚 群 島 與 黃 岩 島 排 除 在 菲 律 賓 群 島 基 線 外, 另 依 群 島 制 度 對 這 兩 處 島 礁 提 出 主 權 主 張, 繼 續 享 有 領 海 鄰 接 區 專 屬 經 濟 區 和 大 陸 礁 層 等 權 利 對 此,2009 年 3 月 中 國 大 陸 派 遣 漁 政 船 中 國 漁 政 311 號, 巡 邏 至 西 沙 的 永 興 島, 象 徵 性 宣 示 南 海 諸 島 的 主 權 第 四 由 於 菲 律 賓 的 上 述 舉 措 符 合 美 國 在 此 區 的 戰 略 利 益, 中 國 大 陸 乃 於 2009 年 3 月 對 正 在 海 南 島 南 方 海 域 作 業 的 美 國 海 軍 海 洋 偵 察 船 無 懈 號 橫 加 干 擾, 進 而 形 成 中 美 外 交 和 軍 事 爭 端, 可 能 就 是 為 了 報 復 美 國 暗 地 支 持 菲 律 賓 的 挑 釁

2 第 五 為 強 調 中 國 大 陸 維 護 南 海 主 權 的 決 心,2009 年 3 月 中 國 大 陸 國 防 部 長 梁 光 烈 公 開 宣 示, 中 國 大 陸 不 能 永 遠 沒 有 航 空 母 艦 第 六 2009 年 4 月, 臺 灣 借 用 美 國 海 洋 研 究 船 在 東 沙 島 海 域 進 行 大 陸 礁 層 測 繪 任 務, 以 便 向 國 際 主 張 臺 灣 經 濟 海 域 之 主 權 範 圍, 突 遭 中 國 大 陸 海 軍 船 艦 以 非 法 入 侵 為 由 加 以 驅 趕 美 國 對 南 海 問 題 的 態 度 及 影 響 自 第 二 次 大 戰 結 束 之 後, 美 國 在 亞 太 地 區 的 政 策, 便 是 拉 近 並 聚 集 其 盟 國 的 力 量, 此 後 美 國 從 未 在 亞 太 地 區 的 權 力 爭 霸 中 缺 席 小 布 希 政 府 任 內, 因 全 力 投 入 反 恐 戰 爭 而 疏 於 對 亞 洲 的 經 營, 使 得 中 國 大 陸 在 東 南 亞 的 影 響 力 不 斷 擴 大 但 是 歐 巴 馬 上 台 後, 美 國 不 但 於 2009 年 高 調 宣 布 重 返 亞 洲,2010 年 並 舉 行 美 越 聯 合 軍 演, 顯 示 美 國 繼 續 維 持 其 在 亞 太 地 區 領 導 地 位 鞏 固 美 國 利 益 的 決 心 同 時,2010 年 7 月 希 拉 蕊 出 席 東 協 論 壇 年 會 時, 亦 強 調 美 國 在 南 海 也 有 利 益, 並 提 出 願 意 介 入 協 調 中 國 大 陸 與 東 協 國 家 的 南 海 主 權 糾 紛 美 國 先 前 此 種 態 度, 當 然 使 得 東 協 與 中 國 大 陸 在 南 海 主 權 上 有 爭 議 的 國 家, 覺 得 有 美 國 在 背 後 當 靠 山, 故 而 在 南 海 主 權 爭 議 上 採 取 強 硬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便 於 6 月 13 日 在 中 部 廣 南 省 外 海 40 公 里 的 鴻 安 島 (Hon Ong Island) 舉 行 實 彈 演 習 ; 同 日, 越 南 總 理 阮 晉 勇 簽 署 徵 兵 令 這 是 1979 年 中 越 戰 爭 以 來 首 次 發 布 此 類 命 令, 顯 示 越 南 維 護 南 海 主 權 的 決 心 菲 國 總 統 府 發 言 人 陳 顯 達 則 表 示, 菲 國 外 交 部 和 國 防 部 最 近 開 始 使 用 西 菲 律 賓 海 的 名 稱, 不 再 用 南 中 國 海 然 而, 此 次 美 國 在 南 海 爭 議 上, 卻 表 現 出 與 前 二 年 大 為 不 同 的 態 度 美 方 此 次 一 開 始 便 維 持 中 立, 表 達 不 在 衝 突 中 偏 向 任 何 一 方 的 立 場, 美 國 國 務 院 6 月 10 日 更 進 一 步 對 越 南 軍 演 表 態, 表 示 不 支 持 任 何 加 劇 緊 張 狀 態 的 行 為 美 國 一 反 過 去 二 年 態 度 的 主 因 有 二, 一 是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了 解 美 國 在 南 海 的 利 益, 故 在 處 理 南 海 問 題 時, 將 其 分 成 兩 部 分 來 處 理, 主 張 有 關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重 疊 部 分, 涉 及 主 權 問 題, 應 由 南 海 相 關 國 家 談 判 解 決 ; 至 於 有 關 國 際 水 道 航 權 及 國 際 救 援 等 涉 及 國 際 機 艦 通 行 權 的 問 題, 則 歡 迎 國 際 參 與 二 是 美 中 關 係 改 善, 今 年 初 中 共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訪 美 後, 雙 方 關 係 改 善 上 述 這 兩 項 因 素, 使 得 美 方 此 次 在 態 度 上 有 所 不 同 綜 合 來 看, 由 於 南 海 主 權 爭 議 由 來 已 久, 短 期 內 不 可 能 獲 致 各 方 都 滿 意 的 解 決 方 案 是 以 雖 然 此 次 越 南 擺 出 高 姿 態, 似 有 不 惜 一 戰 的 決 心,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亦 不 甘 示 弱 以 海 上 軍 演 回 敬 然 而 究 其 實, 這 是 雙 方 作 勢 喊 價 的 過 程, 主 要 是 為 增 加 將 來 在 談 判 桌 上 討 價 還 價 的 籌 碼, 而 越 南 眼 見 美 國 此 次 採 取 中 立 甚 至 不 支 持 的 態 度, 在 三 思 之 後 應 會 適 可 而 止, 不 致 使 南 海 緊 張 情 勢 升 高 至 不 可 收 拾 的 地 步 索 馬 利 亞 內 部 政 治 與 社 會 經 濟 不 安 全 是 引 起 海 盜 行 為 的 直 接 原 因, 索 國 的 地 理 位 置 也 成 為 吸 引 該 國 人 民 鋌 而 走 險 的 因 素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猖 獗 的 內 外 因 素 今 (2011) 年 5 月 10 日, 美 國 海 軍 在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執 行 反 海 盜 任 務 時, 被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劫 持 一 年 多 的 我 國 屏 東 籍 漁 船 日 春 財 68 號 遭 海 盜 做 為 攻 擊 母 船, 與 美 軍 交 火 ; 該 船 我 國 籍 船 長 吳 來 于 在 雙 方 激 戰 過 程 中 不 幸 遭 美 軍 擊 斃, 此 一 事 件 再 度 引 起 國 人 對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問 題 的 關 注 實 則 自 2008 年 以 來, 索 馬 利 亞 外 海 海 域 ( 包 括 臨 印 度 洋 及 亞 丁 灣 區 ) 日 益 增 多 的 海 盜 事 件, 迫 使 許 多 國 家 不 得 不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動 用 海 軍 在 該 海 域 巡 弋, 以 壓 制 並 打 擊 此 一 海 域 的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本 文 將 針 對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猖 獗 的 內 外 因 素, 進 行 較 深 入 的 探 討, 並 分 析 其 影 響 索 馬 利 亞 的 政 治 情 勢 造 成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海 盜 盛 行 的 第 一 項 原 因 是 該 國 政 治 情 勢 目 前 索 馬 利 亞 處 於 無 政 府 狀 態, 國 內 面 臨 各 種 暴 力 衝 突 1991 年 以 後, 索 國 就 陷 入 此 種 情 況, 當 時 由 貝 瑞 (Mohamed Siad Barre) 所 領 導 的 威 權 政 權 被 以 部 落 為 基 礎 的 軍 閥 推 翻, 貝 瑞 政 府 跨 台 後, 索 馬 利 亞 就 陷 入 以 各 部 落 武 裝 團 體 互 相 對 抗 為 主 的 血 腥 內 戰 先 前 多 次 試 圖 重 建 中 央 政 府 的 努 力 都 歸 於 失 敗 在 聯 合 國 維 和 部 隊 的 支 持 下, 索 國 於 2004 年 進 行 了 第 14 次 重 建 中 央 政 府 的 努 力, 並 於 2004 年 年 底 建 立 了 過 渡 聯 邦 政 府 然 而 過 渡 聯 邦 政 府 無 法 鞏 固 其 統 治 權,2006 年 一 群 伊 斯 蘭 團 體 組 成 了 伊 斯 蘭 法 庭 聯 盟, 該 聯 盟 從 過 渡 聯 邦 政 府 手 中 奪 取 了 約 占 索 馬 利 亞 領 土 三 分 之 二 面 積 的 南 部 控 制 權 在 伊 斯 蘭 法 庭 聯 盟 掌 權 期 間, 他 們 嚴 厲 鎮 壓 海 盜 屬 於 伊 斯 蘭 法 庭 聯 盟 的 武 裝 分 子 Al-Shaabab, 攻 擊 海 盜 的 根 據 地, 並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明 顯 地 減 少 了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海 盜 攻 擊 的 次 數 至 2006 年 年 底, 在 美 國 支 持 下, 衣 索 匹 亞 軍 隊 協 助 索 馬 利 亞 過 渡 聯 邦 政 府 從 伊 斯 蘭 法 庭 聯 盟 奪 回 權 力 儘 管 有 美 國 與 衣 索 匹 亞 的 支 持, 過 渡 聯 邦 政 府 仍 無 法 在 索 馬 利 亞 中 部 與 南 部 區 域 維 持 治 安 雖 然 衣 索 匹 亞 與 過 渡 聯 邦 政 府 的 軍 隊 成 功 地 推 翻 了 伊 斯 蘭 法 庭 聯 盟, 但 是 伊 斯 蘭 法 庭 聯 盟 殘 餘 分 子 在 Al-Shaabab 的 領 導 下 重 組, 並 持 續 與 過 渡 聯 邦 政 府 進 行 戰 鬥 2008 年 Al-Shaabab 重 新 獲 得 索 馬 利 亞 中 南 部 的 控 制 權, 而 支 持 過 渡 聯 盟 政 府 的 衣 索 匹 亞 部 隊 則 撤 離 索 馬 利 亞, 僅 留 下 一 支 非 洲 聯 盟 的 維 和 部 隊 缺 乏 合 法 政 府 與 政 治 不 穩 定 籠 罩 索 馬 利 亞, 此 一 情 況 不 但 成 為 區 域 安 全 的 單 一 最 大 挑 戰, 也 使 得 在 索 馬 利 亞 沿 海 的 海 盜 肆 無 忌 憚 索 馬 利 亞 的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悲 慘 的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是 造 成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海 盜 猖 獗 的 另 一 項 因 素 總 人 口 980 萬 人 的 索 馬 利 亞, 其 國 民 在 2008 年 的 每 人 平 均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僅 達 600 美 元, 全 國 每 人 每 日 僅 靠 少 於 1 美 元 生 存 的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的 比 例 高 達 73%; 索 馬 利 亞 人 民 面 臨 的 不 安 全 狀 況 還 包 括 衝 突 造 成 大 規 模 流 離 失 所 乾 旱 極 高 的 糧 食 價 格 貨 幣 貶 值 及 惡 性 通 貨 膨 脹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FAO) 在 2009 年 的 報 告 中 指 出,320 萬 索 馬 利 亞 人 民 ( 約 占 該 國 總 人 口 的 43%), 亟 需 緊 急 生 存 及 救 命 協 助 索 馬 利 亞 仍 在 持 續 中 的 人 道 危 機 是 全 球 獨 一 無 二 的, 因 為 此 一 危 機 蔓 延 全 境, 其 中 120 萬 人 處 於 危 急 階 段, 另 有 200 萬 人 是 居 於 都 市 且 流 離 失 所 的 窮 人 更 嚴 重 的 是, 原 來 賴 以 維 生 的 捕 魚 業 也 面 臨 日 益 增 大 的 外 來 壓 力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擁 有 豐 富 的 海 洋 資 源, 該 國 漁 場 是 國 際 公 認 的 全 球 五 大 漁 源 最 豐 富 的 漁 場 之 一 由 於 索 馬 利 亞 處 於 無 政 府 狀 態, 各 國 漁 船 都 利 用 此 一 狀 況 進 前 往 非 法 捕 魚, 非 法 捕 獲 的 漁 產 價 值 達 4.5 億 美 元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估 計 自 2005 年 起, 有 700 艘 外 國 漁 船 在 索 馬 利 亞 水 域 從 事 非 法 捕 魚, 外 國 漁 船 從 全 球 最 貧 窮 的 索 馬 利 亞 人 民 手 中 偷 走 具 有 價 值 的 經 濟 收 入 與 蛋 白 質 來 源 因 而

3 非 洲 之 角 的 海 盜 行 為 被 索 國 人 民 視 為 是 一 種 資 源 交 換, 在 此 一 交 換 中,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每 年 搜 括 了 近 3 千 萬 美 元 的 贖 金 而 歐 洲 與 亞 洲 漁 船 每 年 則 從 索 馬 利 亞 水 域 偷 捕 了 價 值 4.5 億 美 元 的 漁 獲 除 了 非 法 捕 魚 之 外, 外 國 隻 船 ( 大 多 是 歐 洲 船 ) 亦 定 期 在 索 馬 利 亞 附 近 水 域 傾 倒 化 學 與 核 廢 棄 物 聯 合 國 環 境 計 畫 (UNEP) 的 報 告 指 出,2004 年 的 南 亞 大 海 嘯, 將 裝 有 毒 廢 棄 物 的 容 器 沖 上 索 馬 利 亞 邦 特 蘭 區 域 的 海 岸 其 實 自 1990 年 代 初 期 開 始,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即 被 當 作 危 險 廢 棄 物 的 傾 倒 場 在 歐 洲 處 理 廢 棄 物 的 費 用 是 每 公 噸 1 千 美 元, 而 將 廢 棄 物 倒 入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的 成 本 是 每 公 噸 2.5 美 元 廢 棄 物 包 括 核 廢 料 ( 具 放 射 性 的 鈾 ) 醫 療 與 工 業 化 學 廢 料, 而 這 些 廢 棄 物 對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的 環 境 都 有 負 面 影 響 索 馬 利 亞 的 戰 略 位 置 索 馬 利 亞 的 戰 略 位 置, 也 是 造 成 索 國 海 盜 盛 行 的 重 要 原 因 索 馬 利 亞 位 於 非 洲 之 角, 並 面 對 亞 丁 灣, 是 全 球 最 重 要 的 海 上 通 路 之 一 大 量 的 海 上 交 通, 使 得 當 地 成 為 吸 引 海 盜 劫 持 船 隻 與 船 員 以 要 求 贖 金 的 絕 佳 地 點 當 海 盜 已 成 為 索 馬 利 亞 人 民 最 大 的 行 業 由 於 索 馬 利 亞 人 民 沒 有 其 他 經 濟 及 就 業 上 的 選 擇, 加 上 劫 持 油 輪 及 貨 輪 所 得 的 贖 金 金 額 龐 大, 提 供 了 成 為 海 盜 的 動 機 根 據 車 森 之 家 (Chatham House) 的 研 究, 索 馬 利 亞 每 人 平 均 年 收 入 僅 600 美 元, 但 是 海 盜 每 人 每 次 出 擊 平 均 可 分 得 1 萬 美 元 2008 年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得 到 的 贖 金 估 計 達 1 千 8 百 萬 美 元 至 3 千 萬 美 元 ( 每 艘 船 付 出 50 萬 美 元 至 200 萬 美 元 不 等 的 贖 金 ), 此 使 得 海 盜 業 成 為 最 大 的 單 一 收 入 來 源, 且 成 為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維 持 生 計 選 項 此 外, 索 馬 利 亞 境 內 大 部 分 地 區 長 年 處 於 不 穩 定, 以 及 居 民 每 日 都 面 臨 的 各 種 生 命 威 脅, 意 味 著 索 馬 利 亞 當 地 人 從 事 海 盜 行 為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只 比 他 們 日 常 生 活 所 面 臨 的 危 險 壞 一 點 而 已 考 量 海 盜 行 為 所 帶 來 的 潛 在 獲 利, 則 其 收 益 明 顯 地 遠 大 於 去 劫 持 船 隻 時 所 可 能 面 對 的 風 險 海 盜 行 為 對 非 洲 之 角 構 成 的 安 全 威 脅 海 盜 行 為 對 非 洲 之 角 與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構 成 嚴 重 的 安 全 挑 戰, 其 影 響 主 要 表 現 以 下 三 方 面 : 第 一 是 對 國 際 貿 易 造 成 干 擾 根 據 估 計, 全 球 每 年 大 約 有 二 萬 一 千 艘 商 船 通 過 與 索 馬 利 亞 接 鄰 的 印 度 洋 與 亞 丁 灣 海 域, 而 且 大 約 有 11% 的 海 運 石 油 在 進 入 蘇 彝 士 運 河 或 區 域 內 的 煉 油 廠 前, 必 須 經 過 亞 丁 灣 此 外, 有 7% 的 全 球 海 運 商 船 通 過 蘇 彝 士 運 河, 故 而 使 得 此 海 域 成 為 全 球 最 重 要 的 海 上 高 速 通 路 之 一 海 盜 行 為 所 造 成 的 危 險, 使 得 各 國 船 公 司 保 險 成 本 大 增, 自 2008 年 以 來, 航 行 通 過 亞 丁 灣 地 區 船 隻 的 保 險 費 已 增 加 10 倍, 如 果 船 運 被 迫 避 開 亞 丁 灣 區 或 蘇 彝 士 運 河 區, 而 繞 道 好 望 角, 勢 必 進 一 步 提 高 船 公 司 的 營 運 成 本, 全 球 海 運 將 變 得 更 為 昂 貴 其 次 令 國 際 憂 心 的 是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和 國 際 恐 怖 主 義 與 跨 國 犯 罪 的 潛 在 連 繫 各 國 日 益 憂 心 恐 怖 主 義 分 子 將 會 與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合 作, 對 行 經 亞 丁 灣 區 或 其 他 水 域 的 商 船 及 其 他 各 種 船 隻 進 行 攻 擊 已 有 證 據 顯 示, 目 前 仍 與 索 馬 利 亞 中 央 政 府 對 抗 的 Al-Shabaab, 正 在 發 展 其 海 上 武 力, 運 用 現 存 的 海 盜 組 織 來 確 保 其 走 私 行 動 的 安 全, 並 促 進 其 在 索 馬 利 亞 內 外 進 行 的 伊 斯 蘭 主 義 活 動, 以 及 將 武 器 運 送 回 索 馬 利 亞 恐 怖 主 義 分 子 的 網 路 亦 能 運 用 海 盜 行 為 所 搶 得 的 金 錢, 以 支 持 其 在 全 球 進 行 的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各 國 亦 懷 疑 付 給 海 盜 的 贖 金 被 用 來 支 持 索 馬 利 亞 叛 軍 進 行 對 抗 政 府 的 內 戰, 包 括 支 助 Al- Shabaab 第 三 是 海 盜 行 為 對 環 境 的 潛 在 可 能 威 脅 海 盜 行 為 有 造 成 重 大 環 境 災 難 的 潛 在 可 能, 例 如 若 有 油 輪 沉 沒, 將 會 使 原 油 污 染 海 洋 沿 岸, 甚 至 引 發 大 火 由 於 海 盜 近 來 所 使 用 的 武 器 系 統, 已 包 括 可 攜 式 防 空 系 統 (MANPADS) 以 及 火 箭 式 手 榴 彈 發 射 器, 使 得 各 國 憂 心 這 些 武 器 系 統 有 可 能 被 用 於 對 付 油 輪 過 去 海 盜 攻 擊 船 隻 的 方 式 多 限 於 使 用 小 型 武 器, 且 通 常 是 靠 近 船 隻 時 用 來 警 告 使 用 海 盜 開 始 使 用 可 攜 式 防 空 系 統 及 火 箭 式 手 榴 彈 發 射 器 後, 對 生 命 財 產 及 環 境 帶 來 更 大 的 風 險 國 際 因 應 海 盜 行 為 的 成 效 有 限 為 因 應 海 盜 行 為 所 構 成 的 上 述 各 種 威 脅, 許 多 國 家 派 出 海 軍 船 艦 前 往 亞 丁 灣 與 索 馬 利 亞 附 近 水 域 其 中 一 支 國 際 海 上 武 力 是 由 美 國 為 首 的 聯 合 海 上 艦 隊 (CMF) 聯 合 海 上 艦 隊 是 現 代 史 上 最 大 的 反 海 盜 艦 隊, 由 來 自 23 國 的 軍 艦 所 組 成, 並 分 別 納 入 三 支 聯 合 工 作 艦 隊 (CTF) 之 下 進 行 組 織 管 理 這 三 支 聯 合 工 作 艦 隊 的 目 標 是 嚇 阻 並 反 制 在 亞 丁 灣 區 阿 曼 灣 區 阿 拉 伯 海 紅 海 與 印 度 洋 等 地 區 與 恐 怖 主 義 相 關 的 活 動, 並 投 入 反 海 盜 行 為 之 行 動 歐 盟 於 2008 年 12 月 8 日 展 開 其 首 次 海 軍 行 動, 以 保 護 世 界 糧 食 計 畫 (WFP) 的 船 隻 運 送 糧 食 給 索 馬 利 亞 流 離 失 所 的 難 民, 同 時 亦 在 嚇 阻 防 止 並 壓 制 在 索 馬 利 亞 沿 海 的 海 盜 行 為 及 武 裝 搶 劫 2009 年 3 月 間, 北 約 接 續 2008 年 成 功 地 護 衛 世 界 糧 食 計 畫 運 糧 船 之 行 動, 展 開 一 項 後 續 行 動 北 約 行 動 的 目 標 是 針 對 有 干 擾 性 的 海 盜 活 動 進 行 嚇 阻 與 防 禦 儘 管 有 上 述 這 些 努 力, 惟 海 盜 攻 擊 依 然 持 續 發 生 根 據 國 際 海 上 局 (IMB) 的 統 計, 由 2009 年 1 月 至 6 月 間, 全 球 海 盜 攻 擊 事 件 達 240 件, 而 2008 年 同 期 僅 有 114 件 海 盜 攻 擊 事 件 呈 倍 數 成 長 的 主 因, 幾 乎 全 源 自 索 馬 利 亞 海 盜 在 亞 丁 灣 及 東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活 動 之 增 加, 光 是 2009 年 上 半 年 此 區 域 的 海 盜 事 件 即 達 130 件 但 是 各 國 組 成 的 聯 合 艦 隊 並 非 完 全 無 效, 在 2010 年 上 半 年, 已 成 功 將 索 馬 利 亞 海 域 的 海 盜 攻 擊 事 件 壓 制, 僅 有 33 件 雖 然 在 跨 國 海 軍 增 加 巡 弋 的 情 況 下, 非 洲 之 角 海 盜 攻 擊 情 況 有 改 善, 次 數 確 有 減 少, 但 卻 無 法 完 全 根 絕 總 之, 索 馬 利 亞 內 部 政 治 與 社 會 經 濟 不 穩 定 是 引 起 海 盜 行 為 的 直 接 原 因, 而 索 國 的 地 理 位 置 也 成 為 吸 引 該 國 人 民 鋌 而 走 險 的 因 素 但 是 國 際 間 處 理 非 洲 之 角 海 盜 問 題 仍 是 從 傳 統 的 安 全 角 度 出 發, 以 軍 事 力 量 壓 制, 雖 然 降 低 了 海 盜 攻 擊 的 次 數, 但 卻 無 法 全 面 根 除 該 海 域 的 海 盜 行 為 是 以, 要 澈 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惟 有 從 重 建 索 國 的 內 部 政 治 經 濟 秩 序 著 手, 方 是 上 策 ( 作 者 為 南 華 大 學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美 國 波 士 頓 大 學 政 治 學 博 士 )

4 考 試 用 人 不 但 為 我 國 發 明, 同 時 一 直 保 留 此 項 優 良 傳 統, 不 斷 革 新 與 進 步 考 試 用 人 話 當 年 ( 上 ) 趙 其 文 為 什 麼 要 考 試 用 人 考 試 用 人 是 我 國 在 文 官 制 度 上 的 偉 大 發 明, 迄 今 一 千 四 百 多 年, 已 成 為 我 國 常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的 基 本 原 則 考 試 用 人 不 但 是 國 父 一 再 宣 示 的 建 國 理 想, 也 明 定 於 我 國 憲 法 之 中 國 父 在 手 訂 建 國 大 綱 中 明 定 凡 候 選 及 任 命 官 員, 無 論 中 央 與 地 方 皆 須 經 中 央 考 試 銓 定 資 格 者 乃 可 ( 第 15 條 ) 憲 法 第 85 條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應 實 行 公 開 競 爭 之 考 試 制 度 非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什 麼 我 國 如 此 重 視 考 試 用 人? 主 要 原 因 有 三 : 第 一, 國 家 用 人 須 經 過 考 試 制 度, 而 不 受 皇 帝 個 人 的 主 觀 影 響, 符 合 用 人 公 開 之 原 則 不 過, 在 皇 帝 世 襲 的 專 制 時 代, 考 試 用 人 的 目 的, 包 括 在 籠 絡 天 下 人 才, 為 皇 帝 所 用, 而 不 必 造 反, 正 如 唐 太 宗 對 考 試 的 看 法 : 天 下 英 雄, 盡 入 吾 彀 中 矣 ( 五 代 王 定 保 撰 摭 言 卷 一 ) 在 民 主 開 放 時 代, 考 試 用 人 在 公 開 選 拔 優 秀 人 才 為 民 服 務, 自 更 應 擴 大 實 施 第 二, 公 務 職 位 為 國 家 公 器, 不 可 私 相 授 受 憲 法 規 定 人 民 有 服 公 職 之 權 利, 為 期 公 平 公 正, 自 應 採 用 公 開 競 爭 的 考 試 制 度, 以 免 求 職 者 奔 走 鑽 營, 任 用 私 人 之 弊 此 種 作 法, 對 澄 清 吏 治 及 改 善 社 會 風 氣, 亦 有 莫 大 助 益 第 三, 以 考 試 方 法 公 開 遴 選 人 才, 可 以 汰 弱 留 強, 使 學 有 專 長 者, 依 個 人 實 力 高 下 入 選, 有 效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俾 由 一 流 人 才, 組 成 一 流 政 府, 增 加 國 家 競 爭 力 事 實 證 明 政 府 遷 臺 後, 在 極 端 窘 困 之 中, 勵 精 圖 治, 創 造 政 治 與 經 濟 奇 蹟, 考 試 用 人 實 為 重 要 推 力 之 一 如 何 落 實 考 試 用 人 考 試 用 人 既 如 此 重 要, 但 並 非 在 憲 法 及 相 關 法 律 ( 如 任 用 法 等 ) 有 明 文 規 定 即 可 落 實 如 要 落 實 考 試 用 人, 使 其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能, 至 少 要 具 備 以 下 4 個 基 本 條 件 : 第 一, 適 用 考 試 用 人 的 範 圍, 要 儘 量 擴 大 依 各 國 通 例, 公 務 人 員 可 粗 分 為 政 務 人 員 與 事 務 人 員 兩 大 類 前 者 隨 政 策 進 退, 或 依 選 舉 產 生 ; 後 者 屬 常 任 文 官, 除 臨 時 性 職 位 或 稀 少 性 職 位 ( 如 高 科 技 職 位 ), 可 不 適 用 考 試 用 人 之 外, 其 餘 均 應 納 入 考 用 範 圍 第 二, 考 試 時 程 應 儘 量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之 進 用 時 機, 最 好 是 即 考 即 用 因 為 常 任 文 官 為 推 動 國 家 行 政 的 基 本 團 隊, 如 有 職 位 出 缺, 宜 即 時 遞 補, 不 可 臨 渴 掘 井, 影 響 公 務 第 三, 考 試 及 格 者 的 專 業 知 能, 應 能 符 合 所 任 職 位 執 行 業 務 之 需 要, 否 則 將 影 響 工 作 績 效 第 四, 應 建 立 以 才 能 及 績 效 為 中 心 的 陞 遷 制 度 考 試 用 人 通 常 是 指 新 進 人 員 時, 須 經 考 試 及 格 ; 任 用 之 後, 尚 須 有 公 平 合 理 之 陞 遷 制 度, 使 考 試 及 格 者 有 正 常 的 發 展 前 景, 藉 以 吸 引 社 會 上 菁 英 分 子 樂 於 參 加 考 試, 提 升 考 試 及 格 者 的 水 準 依 照 上 述 四 個 基 本 條 件, 用 以 檢 視 我 國 目 前 在 考 試 用 人 方 面 落 實 的 程 度 首 先 就 考 試 用 人 的 範 圍 而 言, 我 國 任 用 法 規 定, 政 務 官 聘 用 人 員 派 用 人 員 及 約 僱 人 員, 可 不 必 經 過 考 試, 其 餘 常 任 文 官, 則 必 須 考 試 及 格 者 乃 可 此 項 考 試 用 人 的 範 圍 允 屬 合 宜 有 學 者 依 據 少 數 國 外 之 例, 提 出 企 業 化 政 府 理 論, 主 張 擴 大 聘 用 人 員 範 圍 ( 即 相 對 縮 小 考 試 用 人 範 圍 ), 是 否 在 我 國 適 用, 尚 有 爭 議 次 就 考 試 時 程 而 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於 兩 個 月 前 公 告 之, 由 公 告 之 日 起, 經 報 名 考 試 閱 卷 計 分 通 過 錄 取 標 準 及 發 榜 等 程 序, 最 快 約 需 三 至 四 個 月 如 果 有 用 人 需 求 時, 始 申 請 辦 理 考 試, 一 定 緩 不 濟 急, 影 響 公 務 因 此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規 定,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應 於 年 度 開 始 前, 將 各 機 關 未 來 需 用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送 請 考 選 部 作 為 籌 辦 考 試 之 依 據, 以 解 決 考 試 時 程 過 長 問 題 再 就 考 試 結 果 能 否 符 合 各 職 務 專 業 知 能 之 要 求 而 言, 依 考 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各 種 考 試 之 類 科 及 分 類 分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均 由 考 試 院 決 定, 考 試 院 在 決 定 以 上 各 種 條 件 時, 均 須 與 有 關 用 人 機 關 及 大 專 院 校 研 商, 以 配 合 用 人 需 要 ; 同 時, 在 考 試 方 法 方 面, 亦 依 科 目 之 特 性, 採 用 不 同 的 考 試 方 法 依 考 試 法 第 8 條 規 定, 考 試 方 法 有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等 七 種, 相 當 周 延, 同 時 考 選 主 管 機 關 不 斷 在 考 試 技 術 上 研 究 改 進 ; 因 此, 在 理 論 上 考 試 結 果 應 可 符 合 用 人 機 關 職 務 上 所 需 之 專 業 知 能 條 件 最 後, 在 現 職 人 員 之 陞 遷 發 展 方 面, 依 照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之 規 定, 對 陞 遷 之 條 件 標 準 及 程 序, 均 有 詳 細 明 確 之 規 定, 應 可 盡 量 避 免 徇 私 不 公 之 情 事 ; 但 是 從 另 一 角 度 考 量, 如 果 公 務 人 員 之 陞 遷, 過 於 重 視 一 定 之 程 序 及 標 準, 講 求 公 平 性, 可 能 對 於 出 類 拔 萃 之 特 優 人 才, 即 難 以 不 次 擢 升, 此 與 企 業 界 工 作 人 員 陞 遷 之 靈 活 性 相 比, 實 大 相 逕 庭 其 實, 此 種 情 形, 中 外 皆 然, 無 可 厚 非 總 結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政 府 多 年 以 來, 已 在 考 試 用 人 方 面, 縝 密 規 劃, 全 力 推 動, 且 不 斷 改 進, 務 期 落 實, 成 效 卓 著 所 謂 數 字 會 說 話, 我 們 可 從 : 一 公 務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比 例, 三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四 公 務 人 員 性 別, 五 高 普 考 試 報 考 人 數 及 錄 取 人 員, 六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次 數 及 報 考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等 六 種 數 據, 來 證 明 考 試 用 人 的 效 果 :( 以 下 統 計 數 字, 均 以 主 管 機 關 考 選 部 及 銓 敘 部 正 式 發 布 之 統 計 數 字 為 準 同 時, 因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各 有 其 任 用 法 規, 故 不 包 括 在 內, 而 僅 以 行 政 機 關 為 範 圍 ) 第 一 公 務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 民 國 70 年 為 歲, 至 98 年 為 歲 ; 近 三 十 年 來, 平 均 年 齡 僅 增 加 1.8 歲, 表 示 新 陳 代 謝 暢 通, 不 斷 注 入 新 血, 保 持 公 務 人 力 的 精 壯 第 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比 例 : 民 國 61 年 為 35.88%, 至 98 年 時 為 91.32%, 換 言 之,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未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到 百 分 之 十 ; 這 些 人 員 包 括 約 僱 約 聘 及 派 用 人 員, 依 法 本 不 必 考 試 及 格 第 三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 民 國 70 年 具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者, 占 52.25%, 至 98 年 時, 已 增 加 為 79.97%, 亦 即 近 八 成 均 為 大 專 畢 業 此 項 數 字 尚 不 包 括 現 職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取 得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者 在 內 此 外, 值 得 注 意 者, 為 碩 博 士 人 員 的 大 幅 增 加 ; 民 國 88 年 為 1 萬 4,430 人, 至 98 年 時, 已 增 為 3 萬 2,697 人, 十 年 內 增 加 一 倍 以 上 第 四, 公 務 人 員 性 別 : 民 國 80 年, 女 性 占 26.46%, 至 98 年 時, 女 性 占 33.87% 由 於 考 試 及 格 者 中, 女 性 常 佔 多 數, 故 公 務 人 員 之 女 性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如 果 扣 除 以 男 性 為 主 之 機 關 ( 如 警 察 機 關 ), 則 女 性 比 例 更 為 提 高, 亦 可 證 明 我 國 在 兩 性 平 權 方 面 的 成 就, 頗 有 進 步 第 五, 高 普 考 試 之 結 果 : 每 年 一 度 的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報 考 人 數 及 錄 取 人 員, 更 可 顯 見 考 試 用 人 之 備 受 國 人 重 視 民 國 39 年 ( 政 府 遷 臺 首 次 舉 辦 考 試 ) 報 考 1,071 人, 及 格 253 人, 及 格 率 29.28%; 民 國 56 年 ( 是 年 尚 未 分 發 ) 報 考 5,826 人, 及 格 344 人, 及 格 率 7.77% 17 年 之 間, 報 考 人 數 增 加 5 倍, 而 及 格 率 則 大 幅 下 降, 業 已 顯 現 國 人 對 國 家 考 試 漸 趨 重 視, 競 爭 加 劇 至 民 國 59 年 時 ( 是 時 及 格 者 均 予 分 發 任 用 ), 報 考 1 萬 0,517 人, 及 格 408 人, 及 格 率 5.45%; 如 與 56 年 相 比,3 年 之 間, 報 考 人 數 幾 乎 增 加 1 倍, 及 格 率 又 趨 下 降 至 民 國 98 年 時, 報 考 21 萬 9,411 人, 及 格 4,197 人, 及 格 率 2.87%; 如 與 民 國 56 年 ( 尚 未 實 施 分 發 ) 的 考 試 相 比, 報 考 人 數 增 加 近 38 倍, 及 格 率 更 為 下 降 說 明 一 百 位 應 考 人 員 中, 能 夠 入 選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者, 不 到 3 人, 如 此 精 挑 細 選, 素 質 自 然 隨 之 提 升 第 六,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情 形 : 民 國 40 年 ( 政 府 遷 臺 後 首 次 舉 辦 特 考 ) 僅 舉 辦 警 察 人 員 等 類 特 考 二 次, 報 考 總 計 121 人, 及 格 101

5 人, 及 格 率 87.06%; 至 民 國 50 年, 共 舉 辦 司 法 人 員 等 類 特 考 13 次, 報 考 總 計 1 萬 0,502 人 次, 及 格 1,565 人 次, 及 格 率 17.91%; 至 民 國 98 年 時, 共 舉 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等 類 特 考 18 次, 報 考 總 計 27 萬 1,824 人, 及 格 9,273 人, 及 格 率 5.18% 特 考 之 特 色, 一 向 為 即 考 即 用, 辦 理 次 數 愈 多, 愈 能 表 示 考 用 之 密 切 配 合, 同 時 報 考 人 數 之 大 幅 增 加 與 及 格 率 之 不 斷 下 降, 亦 表 示 入 選 者 更 為 優 秀 考 試 用 人 世 界 第 一 公 務 人 員 的 考 試 制 度, 是 我 國 最 早 發 明 與 實 施 宋 代 大 文 豪 蘇 軾 在 其 戰 國 任 俠 論 一 文 中, 對 歷 代 用 人 曾 有 極 其 簡 明 的 歸 納 : 三 代 以 上 出 於 學, 戰 國 至 秦 出 於 客, 漢 以 後 出 於 郡 縣, 魏 晉 以 來 出 於 九 品 中 正, 隋 唐 至 今 出 於 科 舉 所 謂 科 舉, 即 吾 人 所 謂 考 試 制 度 我 國 研 究 文 官 制 度 的 學 者 中, 曾 根 據 尚 書 中 虞 書 的 記 載, 其 中 堯 帝 舜 帝 均 言 及 試 字 及 考 字, 故 認 為 我 國 考 試 制 度 的 濫 觴, 起 於 虞 ( 沈 兼 士 : 中 國 考 試 制 度 史 ) 根 據 較 為 明 確 的 歷 史 記 載, 隋 煬 帝 大 業 二 年 ( 公 元 606 年 ) 設 進 士 科, 試 策 取 士 通 鑑 綱 目 已 公 認 為 我 國 考 試 制 度 之 發 端 唐 代 對 科 舉 考 試 甚 為 重 視, 設 有 秀 才 明 經 進 士 俊 士 明 法 明 字 明 算 等 十 餘 科 目 ( 沈 兼 士 : 前 揭 書 ), 其 中 以 進 士 科 最 為 高 貴 唐 眾 科 之 目, 進 士 為 尤 貴, 而 得 人 亦 為 最 盛, 歲 貢 常 不 減 八 九 百 人 縉 紳 雖 位 極 人 臣, 而 不 由 進 士 舉 者, 終 不 為 美 其 推 重 謂 之 白 衣 公 卿, 又 曰 一 品 白 衫 文 獻 通 考 選 舉 考 考 試 制 度 至 明 清 兩 代 更 為 嚴 謹, 雖 然 八 股 文 為 人 詬 病, 但 此 為 考 試 方 法 不 妥, 而 無 損 於 考 試 制 度 本 身 之 普 世 價 值 ; 以 清 代 為 例, 清 雍 正 帝 因 用 兵 西 北, 設 軍 機 處, 凡 奉 旨 入 值 之 大 臣, 均 為 一 時 重 臣, 權 傾 內 閣 軍 機 大 臣 半 數 以 上 為 進 士 出 身 ( 傅 宗 懋 : 清 代 軍 機 處 組 織 及 職 掌 之 研 究 ), 足 見 清 代 對 考 試 制 度 之 重 視 政 府 遷 臺 後, 本 省 籍 人 員 在 政 府 機 關 中 嶄 露 頭 角 位 居 要 津 者, 如 邱 創 煥 林 洋 港 施 啟 揚 蕭 萬 長 許 水 德 王 甲 乙 等 人, 均 為 考 試 出 身 實 施 考 試 用 人 迄 今, 擔 任 各 部 常 務 次 長 及 司 處 長 等 政 府 關 鍵 性 重 要 職 務 者, 考 試 及 格 為 必 要 條 件 我 國 文 官 素 質 之 優 越, 自 非 無 因 總 之, 我 國 考 試 用 人 穩 居 世 界 第 一 之 理 由 有 五 : 其 一, 我 國 設 有 專 司 考 選 人 才 的 部 級 機 關 ( 考 選 部 ),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則 無 其 二, 我 國 國 家 考 試 範 圍 之 廣 ( 除 公 務 人 員 外, 尚 包 括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 亦 為 其 他 國 家 所 不 及 其 三, 我 國 考 試 關 防 之 嚴 密, 日 韓 兩 國 因 受 我 國 文 化 影 響 較 深, 勉 可 比 擬, 其 他 國 家 則 瞠 乎 其 後 其 四, 我 國 考 試 結 果 之 公 信 力 及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之 公 平 性, 亦 普 為 社 會 所 肯 定, 其 他 國 家 則 難 望 其 項 背 其 五, 我 國 常 任 文 官 中, 最 高 職 等 之 常 務 次 長 ( 十 四 職 等 ) 及 局 司 處 長 ( 十 三 十 二 職 等 ), 皆 為 關 鍵 職 務, 均 係 考 試 出 身, 亦 為 其 他 國 家 難 以 做 到 < 待 續 > ( 作 者 現 任 考 試 院 顧 問 中 國 職 位 分 類 學 會 理 事 長 )

6 政 治 人 物 應 時 時 以 國 家 利 益 人 民 福 址 為 重, 置 個 人 私 利 於 度 外, 才 能 得 到 人 民 的 肯 定 和 尊 重 韓 國 人 民 高 度 肯 定 朴 正 熙 的 貢 獻 林 秋 山 提 到 韓 國 前 總 統 朴 正 熙, 可 能 讓 人 聯 想 到 專 制 與 獨 裁 然 而, 韓 國 政 黨 學 會 及 韓 鮮 日 報 於 5 月 16 日 在 其 發 動 軍 事 革 命 50 週 年 後, 以 朴 正 熙 前 總 統 功 過 的 評 價 為 題 進 行 民 調, 結 果 令 人 大 感 意 外 :82.6% 的 受 訪 者 肯 定 其 對 國 家 發 展 的 貢 獻 自 視 為 進 步 主 義 者 的 受 訪 者 中, 有 76.5% 認 為 其 貢 獻 良 多 ; 過 去 對 朴 正 熙 反 對 最 力 的 全 羅 南 北 道 受 訪 者 中, 有 66.7% 肯 定 其 施 政 ; 連 敵 對 陣 營 的 民 主 勞 動 黨 支 持 者, 也 有 53.5% 肯 定 其 貢 獻 由 此 可 見, 當 年 被 視 為 專 制 獨 裁 者 的 朴 正 熙, 如 今 獲 得 超 越 地 域 貧 富 意 識 型 態 的 普 遍 性 支 持 1961 年, 韓 戰 方 休, 南 韓 滿 目 瘡 痍 動 盪 不 安 政 府 貪 腐 民 不 聊 生, 學 生 荒 廢 學 業 而 獨 衷 社 運, 北 韓 則 虎 視 眈 眈, 隨 時 伺 機 南 侵 在 內 憂 外 患 的 情 形 下, 朴 正 熙 發 動 軍 事 政 變, 並 於 取 得 政 權 後 實 施 軍 事 統 治 爾 後 他 還 政 於 民, 制 定 經 濟 建 設 五 年 計 畫 簽 訂 韓 日 和 約 確 立 先 建 設 後 統 一 之 大 原 則, 使 得 南 韓 國 力 逐 漸 超 越 北 韓 1969 年, 朴 正 熙 修 憲 放 寬 對 總 統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的 限 制, 並 於 1972 年 頒 布 維 新 憲 法, 成 立 統 一 主 體 國 民 會 議 為 國 民 主 權 受 任 機 關 該 機 關 主 席 由 總 統 出 任, 具 有 選 舉 總 統 提 名 三 分 之 一 國 會 議 員 修 改 憲 法 之 權 限 新 憲 並 規 定 總 統 一 任 6 年 無 連 選 連 任 次 數 之 限 制, 且 刪 減 國 會 權 限, 使 行 政 權 幾 乎 不 受 國 會 有 效 監 督 政 府 面 對 青 年 學 生 的 強 烈 反 對, 不 惜 在 校 門 口 堆 砂 包 架 機 槍 逮 捕 反 對 者 ; 更 於 實 施 國 民 投 票, 重 新 確 認 新 憲 地 位 後, 嚴 格 取 締 反 對 者 該 等 鐵 腕 手 段 引 發 釜 山 馬 山 地 區 激 烈 的 示 威 抗 爭, 事 態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終 至 1979 年 10 月 26 日, 朴 正 熙 為 其 親 信 - 中 央 情 報 部 部 長 金 載 圭 藉 機 行 刺, 結 束 了 前 後 長 達 17 年 餘 的 威 權 統 治 朴 正 熙 統 治 韓 國 期 間, 人 人 視 其 為 洪 水 猛 獸, 反 政 府 示 威 抗 爭 此 起 彼 落 50 年 後 的 今 日, 韓 國 政 黨 學 會 及 韓 鮮 日 報 的 民 調 似 乎 還 給 朴 正 熙 公 道 該 民 調 受 訪 者 中, 高 達 82.6% 肯 定 其 對 全 面 性 國 家 發 展 的 貢 獻 就 不 同 面 向 而 言, 受 訪 者 中 有 66.6% 肯 定 朴 正 熙 加 強 國 民 意 識 的 貢 獻 64.8% 肯 定 其 提 升 外 交 安 保 的 貢 獻, 更 有 92.1% 肯 定 其 對 經 濟 發 展 的 貢 獻 ; 不 容 忽 視 的 是,56.1% 的 受 訪 者 不 否 定 其 對 政 治 民 主 化 有 貢 獻 分 析 上 述 結 果, 不 難 發 現 韓 國 人 民 重 視 國 家 發 展 和 經 濟 發 展 甚 於 政 治 民 主 化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還 有 53.6% 的 受 訪 者 支 持 朴 正 熙 之 女 前 大 國 黨 主 席 朴 槿 惠 議 員 競 選 明 (2012) 年 底 舉 行 的 下 任 總 統 朴 正 熙 對 國 家 產 業 化 的 功 過 與 維 新 獨 裁 的 利 弊, 至 今 仍 讓 韓 國 學 界 爭 論 不 休, 卻 從 來 無 人 懷 疑 他 圖 利 一 己 之 私 筆 者 將 其 政 治 體 制 稱 為 善 意 的 獨 裁 朴 正 熙 任 用 的 國 務 總 理 崔 圭 夏 副 總 理 朴 忠 勳 均 曾 代 行 總 統 職 務, 其 操 守 亦 未 曾 遭 人 質 疑 之 後 民 選 總 統 自 全 斗 煥 盧 泰 愚 金 泳 三 金 大 中 至 盧 武 鉉, 其 個 人 或 家 族 都 曾 因 涉 嫌 貪 污 受 到 法 律 調 查 可 見 政 治 人 物 應 時 時 以 國 家 利 益 人 民 福 址 為 重, 置 個 人 私 利 於 度 外, 才 能 得 到 人 民 的 肯 定 和 尊 重 ( 作 者 現 任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授 )

7 陸 開 放 大 陸 民 眾 來 臺 自 由 行, 具 有 正 面 的 意 義, 但 其 中 暗 藏 的 兩 岸 較 勁, 似 乎 亦 無 法 避 免 我 們 對 陸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應 有 之 警 惕 2011 年 6 月 12 日 第 三 屆 海 峽 論 壇 在 廈 門 揭 幕, 中 共 國 臺 辦 主 任 王 毅 在 會 中 宣 布, 大 陸 居 民 赴 臺 自 由 行 將 於 2011 年 6 月 28 日 前 正 式 啟 動 自 由 行 目 的 地 除 臺 灣 本 島 外, 還 遍 及 金 門 馬 祖 和 澎 湖 ; 同 時 也 計 劃 允 許 在 廈 門 暫 住 一 個 月 以 上 的 非 閩 籍 居 民, 都 可 以 在 廈 門 辦 理 前 往 金 門 旅 遊 第 一 批 開 放 自 由 行 的 試 點 城 市 包 括 北 京 上 海 和 福 建 廈 門 初 步 規 劃 每 天 500 人, 來 臺 停 留 期 限 為 15 日, 自 由 行 陸 客 只 要 年 滿 20 歲 以 上, 具 備 存 劉 文 斌 款 信 用 卡 等 財 力 證 明 ( 要 提 出 年 收 入 50 萬 臺 幣 20 萬 以 上 存 款 或 是 信 用 卡 金 卡 等 其 中 一 項 財 力 證 明 ), 投 保 最 少 200 萬 臺 幣 旅 遊 平 安 險, 就 可 委 託 旅 行 社 申 辦 來 臺 ; 如 果 逾 期 未 歸, 在 大 陸 的 緊 急 連 絡 人 ( 保 證 人 ) 三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來 臺 陸 客 自 由 行 將 視 開 放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逐 步 開 放 簡 單 地 說, 臺 澎 金 馬 地 區 全 部 涵 蓋 在 大 陸 開 放 自 由 行 的 範 圍 之 中, 且 可 能 會 有 越 來 越 多 大 陸 旅 客 以 自 由 行 的 型 態 進 入 臺 澎 金 馬 地 區 各 個 角 落 旅 遊, 與 臺 澎 金 馬 地 區 民 眾 做 最 直 接 的 接 觸 與 互 動 旅 遊 業 預 估, 開 放 陸 客 自 由 行 一 年 至 少 可 帶 來 一 百 八 十 多 億 元 商 機, 且 這 些 商 機 將 彌 補 陸 客 遊 臺 團 進 團 出, 致 使 陸 客 遊 臺 利 益 無 法 讓 最 大 多 數 人 感 受 的 缺 憾, 而 直 接 使 升 斗 小 民 受 益 兩 岸 主 政 者 都 希 望 透 過 大 陸 居 民 在 臺 自 由 行 方 式, 讓 大 陸 旅 客 在 臺 的 旅 遊 活 動, 嘉 惠 更 廣 泛 的 臺 灣 民 眾, 使 兩 岸 關 係 緩 和 的 和 平 紅 利 讓 更 多 民 眾 分 享, 也 希 望 因 此 對 於 兩 岸 關 係 能 更 進 一 步 緩 和, 形 成 良 性 循 環 若 從 大 陸 近 年 對 臺 政 策 的 發 展 脈 絡 中 看 大 陸 開 放 自 由 行, 將 更 有 助 於 了 解 整 個 大 陸 民 眾 來 臺 自 由 行 的 全 貌 與 意 義 : 大 陸 近 年 面 對 逐 漸 緩 和 但 卻 仍 僵 持 的 兩 岸 關 係, 已 逐 漸 承 認 在 兩 岸 同 文 同 種 的 基 礎 上, 兩 岸 各 自 奉 行 的 共 產 主 義 與 三 民 主 義 所 衍 生 的 不 同 政 治 制 度, 是 最 難 突 破 與 相 互 妥 協 的 事 實 為 擱 置 爭 議, 或 求 同 化 異, 中 共 對 臺 政 策 轉 而 以 血 濃 於 水 同 為 炎 黃 子 孫 等 軟 性 的 作 為, 意 圖 進 一 步 連 結 並 鞏 固 兩 岸 民 眾 對 同 一 文 化 同 一 種 族 的 認 同, 並 冀 望 在 此 相 同 的 文 化 與 族 群 的 認 同 中, 逐 漸 化 解 兩 岸 制 度 的 不 同 與 僵 持, 最 後 達 成 兩 岸 制 度 差 異 在 一 個 中 國 的 屋 簷 下 併 存 甚 至 化 解, 以 期 順 利 解 決 長 久 以 來 困 擾 中 共 內 政 外 交 的 臺 灣 問 題 在 爭 取 臺 灣 民 眾 好 感, 以 便 加 強 文 化 與 族 群 認 同 的 基 礎 上, 使 得 中 共 自 2008 年 國 民 黨 執 政 後, 對 臺 灣 的 作 為 都 必 須 考 慮 到 臺 灣 民 眾 對 大 陸 的 觀 感, 其 中 當 然 包 含 開 放 陸 客 來 臺 旅 遊 在 內 中 共 極 希 望 在 大 陸 民 眾 來 臺 旅 遊 中, 爭 取 臺 灣 民 眾 對 大 陸 的 好 感, 也 因 此, 在 中 共 高 度 控 制 下, 依 據 大 陸 國 家 旅 遊 局 的 資 料 顯 示, 自 2008 年 7 月 18 日 開 始 以 來, 截 止 今 (2011) 年 5 月 31 日, 大 陸 居 民 赴 臺 旅 遊 總 人 數 累 計 達 到 234 萬 人 次, 其 中 2010 年 達 到 122 萬 人 次, 今 (2011) 年 1 至 5 月 已 經 達 到 52 萬 人 次 帶 給 臺 灣 新 臺 幣 一 千 一 百 多 億 的 外 匯 收 入 陸 客 已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臺 灣 最 大 客 源 國, 且 為 因 應 需 求, 從 2011 年 元 旦 起, 臺 灣 把 陸 客 限 定 名 額 由 每 天 3,000 人 提 高 至 4,000 人, 預 估 2011 年 將 可 突 破 200 萬 人 次 而 至 2011 年 4 月, 累 計 脫 團 且 行 蹤 不 明 者 計 68 人, 已 查 獲 40 人, 但 脫 團 比 率 遠 較 陸 客 赴 日 澳 等 地 低 得 多 簡 言 之, 至 目 前 為 止, 中 共 利 用 陸 客 團 爭 取 臺 灣 民 眾 好 感 的 做 法, 效 果 尚 稱 不 差 大 陸 國 家 旅 遊 局 局 長 邵 琪 偉, 在 2010 年 8 月 16 日 第 五 屆 海 峽 兩 岸 臺 北 旅 展 閉 幕 時 公 開 表 示, 大 陸 開 放 自 由 行 ( 大 陸 稱 為 個 人 遊 ) 的 試 點 城 市, 需 具 備 三 個 基 礎 條 件 : 居 民 收 入 相 對 較 高 出 遊 率 較 高 交 通 條 件 較 好 旅 遊 市 場 的 規 範, 凸 顯 大 陸 對 於 開 放 大 陸 人 民 來 臺 自 由 行 的 保 守 態 度 若 從 中 共 開 放 大 陸 人 民 赴 臺 自 由 行 的 試 點 城 市 : 包 括 北 京 上 海 和 福 建 廈 門, 以 及 計 劃 允 許 在 廈 門 暫 住 一 個 月 以 上 的 非 閩 籍 居 民, 都 可 以 在 廈 門 辦 理 前 往 金 門 旅 遊 等 觀 察, 中 共 選 定 這 些 城 市 的 標 準 為 何? 據 一 般 看 法 不 外 如 下 理 由 : 一 北 京 上 海 廈 門 等 城 市 國 民 所 得 不 比 臺 灣 差, 可 能 較 有 效 避 開 滯 留 臺 灣 問 題 二 北 京 上 海 廈 門 等 城 市 國 民 所 得 不 比 臺 灣 差, 較 不 易 被 臺 灣 的 經 濟 進 步 迷 惑, 致 生 對 中 共 當 局 的 不 滿 三 大 陸 幅 員 廣 大, 篩 選 人 民 來 臺 資 格 不 易 落 實, 限 定 較 進 步 的 城 市, 將 有 助 於 大 陸 篩 選 赴 臺 自 由 行 之 旅 客 品 質 四 有 任 何 糾 紛, 因 該 等 城 市 通 訊 相 對 便 利, 將 有 助 於 問 題 解 決 五 多 有 出 國 旅 遊 經 驗, 可 避 免 在 臺 表 現 出 首 次 出 國 的 不 當 言 行 若 從 前 述 爭 取 臺 灣 民 眾 對 大 陸 觀 感 改 善 的 觀 點 看 待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來 臺 旅 遊, 中 共 極 其 注 意 篩 選 來 臺 自 由 行 旅 客 的 品 質, 以 免 因 自 由 行 的 特 性, 讓 大 陸 人 民 在 臺 的 不 良 言 行, 影 響 臺 灣 民 眾 對 大 陸 的 觀 感, 進 而 影 響 中 共 對 臺 作 為 的 進 程 ; 大 陸 亦 不 願 自 由 行 的 任 何 不 良 結 果, 如 滯 留 臺 灣 不 歸, 或 破 壞 臺 灣 生 活 秩 序 等, 進 而 影 響 得 來 不 易 的 兩 岸 關 係 良 好 發 展, 甚 至 影 響 2012 年 的 臺 灣 總 統 大 選 選 情 因 此, 可 以 預 期, 自 由 行 開 放 後 的 初 期, 大 陸 來 臺 民 眾 發 生 不 良 事 件 的 機 率 相 對 可 能 不 高,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往 後 在 更 多 大 陸 民 眾 進 入 臺 灣 後, 是 否 引 發 其 他 問 題? 是 否 因 選 舉 等 政 治 性 較 濃 厚 因 素 接 近 而 引 發 諸 多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大 陸 是 否 藉 自 由 行 不 易 掌 握 特 性, 對 臺 進 行 國 家 安 全 事 項 的 不 友 善 行 為? 都 將 是 臺 灣 面 對 大 陸 民 眾 來 臺 自 由 行 所 必 須 注 意 的 問 題 當 然 在 機 會 極 大 化, 風 險 極 小 化 的 原 則 下, 有 關 治 安 與 國 安 問 題 的 範 疇, 不 僅 相 關 單 位, 連 全 民 為 維 護 臺 灣 的 安 全, 都 必 須 提 高 警 覺 自 不 在 話 下 在 大 陸 對 臺 自 由 行 政 策 推 行 中, 夾 帶 對 臺 灣 民 眾 展 現 大 陸 良 好 形 象, 並 意 圖 藉 此 吸 引 臺 灣 民 眾 對 大 陸 認 同 的 企 圖 相 對 地 臺 灣 是 否 亦 重 視 大 陸 民 眾 在 臺 旅 遊 的 安 全, 以 免 重 蹈 歷 次 大 陸 居 民 在 臺 旅 遊 發 生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的 事 件, 同 時 以 最 高 的 旅 遊 品 質 贏 得 大 陸 旅 客 的 口 碑, 使 帶 來 更 多 的 旅 客 ; 在 面 對 大 陸 爭 取 臺 灣 好 感 的 同 時, 臺 灣 民 眾 更 應 以 民 主 自 由 法 治 高 度 的 人 文 素 養 等, 對 大 陸 來 臺 人 民 進 行 相 對 的 認 同 與 改 變 因 此, 臺 灣 面 對 大 陸 眾 多 旅 客 入 境, 尤 其 是 遍 及 臺 灣 各 個 角 落 的 自 由 行 旅 客, 除 了 賺 進 大 筆 的 外 匯, 進 一 步 提 升 臺 灣 的 經 濟 實 力 外, 是 否 可 充 分 展 現 臺 灣 民 眾 相 對 的 長 處, 贏 得 大 陸 民 眾 對 臺 灣 的 尊 重, 並 在 潛 移 默 化 中, 讓 大 陸 居 民 反 而 認 同 臺 灣 的 文 化 與 制 度, 讓 兩 岸 更 相 互 尊 重, 更 保 有 兩 岸 關 係 的 良 性 發 展, 將 是 兩 岸 開 放 大 陸 居 民 臺 灣 自 由 行 中, 另 一 項 更 重 要 的 遠 景

8 總 之, 大 陸 開 放 大 陸 民 眾 來 臺 自 由 行, 對 於 兩 岸 增 進 基 層 民 眾 的 了 解 減 低 大 陸 外 匯 存 底 過 高 的 壓 力 促 進 臺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都 具 有 正 面 的 意 義 ; 但 其 中 暗 藏 的 兩 岸 較 勁, 似 乎 亦 無 法 避 免, 如 何 因 應, 端 看 全 體 同 胞 的 表 現 與 自 持, 才 足 以 竟 其 功

9 往 昔 在 街 邊 隨 處 可 見 的 露 天 茶 館 沒 了, 連 街 頭 行 人 的 腳 步 都 加 快 了 ; 感 覺 上 整 個 城 市 正 在 迅 速 地 蛻 變, 但 蛻 變 中 仍 保 留 些 許 雅 意 第 一 次 造 訪 四 川 成 都, 是 17 年 前 秋 天 歷 史 名 城 成 都 行 那 年 成 都 往 九 寨 溝 的 聯 外 道 路 剛 拓 寬 整 修 好, 和 一 群 愛 好 攝 影 的 朋 友 興 沖 沖 地 前 往 探 幽 ; 可 能 由 於 九 寨 溝 深 秋 絕 美 儼 若 仙 境 般 的 景 色, 讓 人 忽 略 了 注 意 其 他 的 城 市 和 景 點, 只 覺 得 成 都 這 座 城 市 灰 霧 濛 濛 的, 街 道 甚 寬, 但 建 築 物 大 多 老 舊 ; 滿 街 都 是 自 行 車 和 三 輪 板 車, 街 邊 到 處 可 見 茶 館, 人 們 十 分 悠 閒, 黃 昏 時 街 角 到 處 可 見 玻 璃 櫃 裡 擱 著 燻 兔 頭 的 熟 食 攤 子 去 年 冬 天 再 訪 成 都, 時 隔 十 多 年, 古 城 給 人 的 感 覺 和 以 往 完 全 不 同 了! 和 沿 海 大 城 一 樣, 城 區 高 樓 大 廈 鱗 次 櫛 比 地 矗 立 著, 自 行 車 少 了, 取 代 的 是 各 式 汽 車 ; 往 昔 在 街 邊 隨 處 可 見 的 露 天 茶 館 沒 了, 連 街 頭 行 人 的 腳 步 都 加 快 了 ; 感 覺 上 整 個 城 市 正 在 迅 速 地 蛻 變, 但 蛻 變 中 仍 保 留 著 些 許 雅 意 凌 順 康 從 地 理 位 置 上 來 看, 成 都 市 位 於 四 川 省 中 部, 成 都 平 原 的 東 部, 平 均 海 拔 500 公 尺, 周 遭 聳 立 著 高 原 和 高 山, 面 積 達 1 萬 2,390 平 方 公 里, 約 臺 灣 的 三 分 之 一, 但 人 口 有 1,060 萬 早 在 二 千 多 年 前 秦 漢 時 代, 太 守 李 冰 父 子 在 此 修 築 都 江 堰 水 利 工 程, 不 僅 消 除 了 岷 江 的 水 患, 並 且 引 江 水 灌 溉 成 都 平 原, 使 得 這 裡 成 為 水 旱 從 人, 不 知 飢 饉 的 豐 饒 地 區, 千 百 年 來, 一 直 享 有 天 府 之 國 的 美 譽 成 都 屬 於 亞 熱 帶 季 風 氣 候, 冬 無 嚴 寒, 春 天 通 常 來 得 比 較 早, 春 節 剛 過 不 久 就 開 始 轉 暖 ; 夏 天 盆 地 裡 難 得 有 風, 十 分 潮 濕 悶 熱 ; 直 到 中 秋 節 過 了 以 後 天 氣 轉 涼, 氣 候 才 舒 爽 宜 人 ; 入 冬 以 後, 由 於 空 氣 潮 濕, 雖 然 平 均 氣 溫 5, 但 卻 感 覺 十 分 寒 冷, 因 此, 造 訪 成 都, 最 好 選 在 3 月 到 5 月 下 旬, 以 及 9 月 到 10 月 下 旬 的 春 秋 兩 季 由 於 四 周 高 山 高 原 的 阻 隔, 風 難 得 吹 得 進 來, 加 以 空 氣 潮 濕, 使 得 成 都 一 年 到 頭 多 數 時 候 天 空 都 雲 霧 籠 罩, 灰 濛 濛 的 一 片, 難 得 出 現 陽 光 有 人 統 計 過, 成 都 地 區 全 年 日 照 的 時 間 不 超 過 1,000 小 時, 即 使 是 大 晴 天, 每 天 日 照 也 很 少 超 過 3 小 時, 蜀 犬 吠 日 的 成 語 也 因 此 而 來 也 由 於 這 裡 的 陽 光 十 分 珍 貴, 春 秋 季 節 每 當 太 陽 露 臉, 室 內 的 人 們 通 常 都 會 立 刻 放 下 手 中 的 工 作, 走 到 室 外 曬 太 陽, 享 受 幸 福 的 片 刻 我 曾 留 心 觀 察 過, 成 都 市 不 分 男 女, 一 般 人 皮 膚 都 比 較 白, 不 曉 得 是 不 是 少 曬 太 陽 的 緣 故? 成 都 在 歷 史 上 開 發 甚 早, 據 史 籍 記 載 : 早 在 周 代 晚 期, 蜀 王 把 國 都 從 郫 縣 遷 來 這 裡, 即 有 城 市 的 規 模, 當 時 取 一 年 成 市, 三 年 成 都 的 意 義, 將 這 座 城 市 命 名 為 成 都 漢 代, 這 裡 織 錦 工 藝 興 起, 朝 廷 設 錦 官 管 理, 又 稱 為 錦 城 而 歷 朝 歷 代, 不 少 雄 霸 一 方 的 豪 傑, 如 劉 備 的 蜀 漢 李 雄 的 成 漢 王 建 的 前 蜀 張 獻 忠 的 大 西 等 在 建 立 政 權 時, 也 都 以 此 為 國 都 政 治 的 重 心 和 經 濟 的 繁 榮, 也 帶 動 了 文 化 的 發 展 西 漢 時 代 蜀 郡 太 守 文 翁 在 這 裡 設 置 石 室, 廣 收 學 生, 開 創 中 國 的 第 一 所 公 立 學 校 以 後, 陸 續 有 司 馬 相 如 楊 雄 等 文 豪 出 生 於 此 ; 唐 代 的 詩 仙 李 白 詩 聖 杜 甫 和 南 宋 大 詩 人 陸 游 也 都 曾 經 寄 寓 成 都, 留 下 許 多 膾 炙 人 口 的 詩 文 和 歷 史 遺 跡 成 都 的 名 勝 古 蹟 相 當 多, 市 內 最 知 名 的 古 蹟 有 : 奉 祀 蜀 漢 丞 相 諸 葛 亮 的 武 侯 祠 杜 甫 寄 寓 成 都 時 的 故 居 杜 甫 草 堂 紀 念 唐 代 女 詩 人 薛 濤 的 望 江 樓 始 建 於 唐 代 的 青 羊 宮 唐 代 古 剎 文 殊 院 大 慈 寺 等 近 郊 則 有 青 城 山 都 江 堰 等, 風 景 優 美, 古 意 盎 然, 在 在 皆 令 造 訪 的 遊 客 流 連 忘 返 隨 著 都 市 的 發 展 和 人 們 生 活 型 態 的 改 變, 成 都 市 最 近 幾 年 發 展 出 兩 處 極 具 地 方 特 色, 專 供 民 眾 逛 街 遊 賞 的 徒 步 區, 不 僅 當 地 民 眾 趨 之 若 鶩, 外 地 慕 名 而 來 的 遊 客 更 是 絡 繹 不 絕, 已 然 成 為 成 都 市 內 最 具 有 特 色 和 吸 引 力 的 旅 遊 休 閒 區 一 處 是 位 於 武 侯 祠 大 街 的 錦 里 錦 里 據 說 早 在 秦 漢 三 國 時 代 就 是 相 當 熱 鬧 的 商 業 街, 一 直 到 明 清 時 代 這 裡 始 終 都 維 持 著 相 當 繁 盛 的 規 模 ; 後

10 來 隨 著 都 市 發 展 和 人 口 外 移 而 逐 漸 沒 落, 曾 幾 何 時, 成 為 一 整 片 破 落 髒 亂 的 地 區, 儼 若 都 市 之 瘤 一 般 成 都 市 政 當 局 曾 經 打 算 全 部 拆 除, 後 來 有 某 位 高 層 靈 機 一 動, 決 定 將 舊 有 建 築 全 部 保 留 原 貌 重 新 翻 修, 並 擘 畫 為 供 遊 憩 的 商 業 區 事 實 證 明, 這 個 決 策 是 正 確 的, 不 僅 保 留 了 傳 統 的 老 建 築, 民 眾 有 了 休 閒 去 處, 更 吸 引 許 多 外 來 觀 光 客, 創 造 不 少 商 機 從 進 入 錦 里 大 門 開 始, 就 可 以 感 受 到 屬 於 川 西 的 古 老 風 味 街 道 由 青 石 板 鋪 成, 兩 旁 皆 是 已 闢 為 商 店 飯 館 酒 吧 的 明 清 時 代 舊 建 築 ; 在 黝 黑 的 重 簷 屋 角 間, 在 高 挑 的 大 紅 燈 籠 光 影 下, 處 處 都 洋 溢 著 古 樸 的 氣 息 街 上 賣 的 以 成 都 地 方 土 特 產, 以 及 各 式 地 方 美 食 為 主, 東 品 西 嚐 地 走 個 一 圈 下 來, 足 以 滿 足 老 饕 們 的 口 腹 之 慾 另 一 處 是 位 於 市 中 心 西 北 青 羊 區 的 寬 窄 巷 子 這 兩 條 平 行 且 長 僅 兩 百 多 公 尺 的 小 巷, 是 成 都 目 前 保 存 最 完 整 的 清 代 古 巷 據 說 這 一 帶 的 街 巷 在 秦 代 就 有 了, 古 代 稱 少 城, 清 初, 朝 廷 在 少 城 內 修 建 房 屋 駐 紮 旗 兵, 成 為 軍 營 區 和 文 武 官 員 的 宿 舍 ; 寬 巷 子 是 滿 族 官 員 的 官 邸, 窄 巷 子 則 住 著 滿 族 士 兵 兩 條 巷 子 的 建 築 都 採 北 方 四 合 院 式 修 建 寬 巷 子 內 民 居 的 主 人 多 有 錢 有 勢, 房 屋 寬 敞 氣 派 ; 反 之 窄 巷 子 內 民 居 則 小 些 目 前 兩 條 巷 子 內 大 多 數 建 築 物 內 外 都 整 修 一 新, 闢 建 成 餐 館 或 酒 吧, 但 也 仍 有 部 分 建 築 屬 於 私 人 宅 邸, 平 常 重 門 深 鎖, 謝 絕 外 人 的 窺 探 和 錦 里 比 起 來, 寬 窄 巷 子 要 顯 得 幽 謐 得 多 了 徜 徉 巷 中, 踩 在 青 石 鋪 成 的 古 老 街 道 上, 在 向 晚 的 微 風 裡, 依 稀 可 以 感 受 出 那 種 古 雅 的 遺 韻

11 共 同 打 擊 跨 境 犯 罪 已 是 世 界 潮 流 所 趨, 將 我 國 隔 絕 於 國 際 或 區 域 外, 將 無 助 於 共 同 目 標 的 達 成 誰 有 權 利 審 判? 今 (100) 年 農 曆 過 年 期 間, 菲 律 賓 政 府 拂 曉 出 擊, 悄 悄 地 把 14 位 涉 及 在 菲 律 賓 架 設 詐 欺 電 訊 機 房 的 我 國 籍 犯 罪 嫌 疑 人, 遣 送 到 中 國 大 陸 接 受 審 判, 因 事 涉 司 法 審 判 權 行 使 與 否, 也 就 是 主 權 是 否 遭 到 矮 化 的 疑 慮, 在 國 內 引 發 軒 然 大 波 ; 政 府 面 對 潮 水 般 質 疑 怠 惰 無 能 軟 弱 慢 半 拍 的 輿 論 壓 力, 由 原 先 保 守 因 應 面 對 的 謹 慎 態 度, 逐 漸 轉 為 採 取 外 交 報 復 的 嚴 厲 手 段 在 事 件 發 生 之 初, 國 內 社 會 充 斥 著 民 族 主 義 的 情 緒, 政 府 為 宣 洩 民 意 而 對 菲 律 賓 採 取 管 制 外 勞 簽 證 等 制 裁 作 為 手 段, 似 乎 也 是 不 得 不 為 的 無 奈 ; 然 經 過 數 日 的 發 酵 沈 澱, 才 漸 漸 地 讓 出 了 理 性 討 論 的 空 間, 而 其 中 最 值 得 關 注 的 應 該 是 在 國 際 管 轄 權 上 法 理 的 論 證 簡 單 地 說, 就 是 哪 一 國 對 這 個 犯 罪 事 件 有 權 審 判? 所 謂 的 審 判 權, 指 的 是 對 於 民 刑 事 行 政 等 訴 訟 案 件 審 判 之 權 在 國 家 權 力 分 類 上 被 認 定 為 司 法 權 的 核 心 ( 我 國 憲 法 第 77 條 ) 審 判 權 在 學 理 上 又 將 之 區 分 為 形 式 審 判 權 與 實 質 審 判 權 實 質 審 判 權 指 的 是 實 體 法 上 的 概 念, 也 就 是 說 何 種 行 為 構 成 犯 罪? 以 及 應 經 由 何 種 程 序 加 以 審 判? 應 有 實 體 法 上 的 規 範, 典 型 的 事 例 就 是 現 役 軍 人 犯 罪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現 役 軍 人 之 犯 罪, 除 犯 軍 法 應 受 軍 事 裁 判 者 外, 仍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追 訴 處 罰 軍 事 審 判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前 段 規 定 : 現 役 軍 人 犯 陸 海 空 軍 刑 法 或 其 特 別 法 之 罪,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追 訴 審 判 之, 第 2 項 前 段 : 非 現 役 軍 人 不 受 軍 事 審 判 所 以 發 生 在 民 國 85 年 間 空 軍 作 戰 司 令 部 5 歲 女 童 遭 姦 殺 命 案 由 軍 法 審 判, 進 而 導 致 江 國 慶 冤 案 的 發 生, 其 緣 由 即 在 此 而 所 謂 的 形 式 審 判 權 則 是 程 序 法 上 的 權 利, 亦 即 刑 事 案 件 必 須 繫 屬 於 審 判 機 關, 才 會 發 生 訴 訟 關 係, 審 判 機 關 才 能 對 之 加 以 審 理 判 決, 以 終 結 訴 訟 關 係 而 法 院 對 於 刑 事 案 件 之 審 判 又 必 須 已 具 有 實 質 審 判 權 為 前 提, 若 無 實 質 審 判 權 而 受 理 案 件, 僅 形 成 形 式 的 何 祖 舜 訴 訟 關 係, 僅 得 為 形 式 的 審 理,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03 條 第 6 款 規 定, 為 不 受 理 之 判 決 換 言 之, 江 國 慶 的 案 件 依 現 今 的 制 度, 普 通 法 院 除 依 軍 事 審 判 法 第 181 條 第 2 項 規 定 得 上 訴 最 高 法 院 外 ( 宣 告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之 上 訴 判 決, 原 上 訴 軍 事 法 院 應 依 職 權 逕 送 最 高 法 院 審 判,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 仍 然 是 由 軍 事 法 院 為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審 判 權 的 概 念 一 般 運 用 在 單 一 國 家 內, 依 案 件 類 別 區 分 不 同 性 質 法 院 審 判 權 限 之 分 配 ; 以 我 國 為 例 則 分 為 普 通 法 院 軍 事 法 院 少 年 法 院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院 等 等 若 將 刑 事 案 件 審 判 權 的 概 念 擴 及 至 跨 境 犯 罪 時, 審 判 權 的 意 涵 就 會 提 升 成 國 際 管 轄 的 議 題, 也 就 是 說 : 如 果 就 同 一 犯 罪, 有 二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國 內 實 體 法 都 將 之 定 義 為 犯 罪, 並 對 之 皆 認 定 有 審 判 權 者, 就 會 進 入 應 由 哪 一 個 國 家 來 追 訴 處 罰 的 爭 議? 因 為 刑 事 犯 罪 追 訴 是 每 一 個 國 家 主 權 的 象 徵, 即 便 案 件 是 由 他 國 加 以 追 訴 處 罰, 自 己 國 家 對 於 它 的 刑 罰 權 並 不 因 之 消 滅, 在 我 國 刑 法 第 9 條 前 段 就 規 定 : 同 一 行 為, 雖 經 外 國 確 定 裁 判, 仍 得 依 本 法 處 斷 即 屬 此 理 以 個 人 前 在 桃 園 服 務 期 間, 即 經 常 接 獲 我 國 人 民 在 外 國 犯 罪, 經 該 當 地 國 審 判 執 行 後, 驅 逐 出 境 遣 返 的 案 件 ( 通 常 來 自 美 國 日 本 東 南 亞 國 家 比 較 多 ), 此 時 就 必 須 考 量 是 否 有 上 開 條 文 適 用 的 餘 地 在 國 際 上, 針 對 此 種 跨 國 犯 罪, 究 竟 會 由 哪 一 國 來 審 判, 會 依 國 際 條 約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或 國 際 慣 例 等 國 際 法 規 範 來 進 行 協 商, 但 因 我 國 國 際 地 位 較 為 特 殊, 所 以 處 理 上 更 加 複 雜 我 國 除 了 國 際 因 素 的 影 響 外, 最 困 難 的 是 兩 岸 間 跨 境 犯 罪 的 處 理 姑 且 不 論 對 於 兩 岸 問 題 須 採 取 何 種 政 治 意 識 ( 一 中 論 或 者 二 國 論 的 爭 執 ), 現 實 狀 態 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大 陸 地 區 犯 罪, 或 者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犯 罪, 抑 或 是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在 第 三 地 對 臺 灣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犯 罪 時, 究 竟 要 如 何 追 訴 處 罰? 以 跨 境 電 話 網 路 詐 欺 犯 罪 為 例, 由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架 設 詐 欺 機 房, 以 電 話 或 網 路 詐 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財 物 時, 對 於 這 些 在 臺 灣 的 犯 罪 者,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對 之 追 訴 處 罰? 反 之, 在 大 陸 架 設 詐 欺 機 房 類 型 亦 然 在 採 取 屬 地 主 義 下, 原 則 上 刑 法 的 效 力 及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犯 罪, 例 外 才 及 於 領 域 外 ( 刑 法 第 5 條 至 第 9 條 ) 又 所 謂 的 領 域 固 然 指 的 是 領 土 領 海 及 其 延 伸 之 國 籍 船 舶 航 空 器, 但 如 果 犯 罪 行 為 之 行 為 地 或 結 果 地 任 一 在 我 領 域 內 者, 依 刑 法 第 4 條 隔 地 犯 之 規 定, 亦 屬 領 域 內 之 犯 罪 所 以 上 面 二 種 情 形, 或 者 詐 欺 行 為, 或 者 被 害 結 果 地 在 臺 灣, 都 可 以 被 認 定 在 我 領 域 內 之 犯 罪, 而 認 定 我 國 有 刑 事 案 件 之 管 轄 權 ( 實 質 審 判 權 ) 惟 在 第 三 種 情 形 時, 即 詐 欺 行 為 地 結 果 地 都 與 臺 灣 無 關 者, 我 們 是 不 是 還 有 管 轄 權, 就 非 無 爭 議 了 以 本 件 遣 返 爭 議 事 件 而 言, 犯 罪 之 行 為 地 在 菲 律 賓, 被 害 之 結 果 地 在 大 陸, 雖 然 犯 罪 行 為 人 都 是 臺 灣 人, 我 們 能 不 能 主 張 對 這 起 犯 罪 事 件 擁 有 管 轄 權 ( 實 質 審 判 權 ), 而 要 求 遣 返 受 審, 就 涉 及 非 常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議 題 面 對 此 類 犯 罪, 大 體 上 可 以 從 下 列 二 個 問 題 意 識 來 思 考 : 問 題 一 : 我 們 能 不 能 主 張 管 轄 的 基 礎, 在 於 我 們 司 法 權 是 否 及 於 大 陸 地 區? 問 題 二 : 在 大 陸 與 臺 灣 對 同 一 案 件 均 有 管 轄 權 時, 究 竟 應 由 誰 來 審 判? 問 題 一 部 分 的 答 案, 從 法 理 上 必 須 自 憲 法 角 度 出 發 來 理 解 固 有 疆 域 始 終 是 認 定 憲 法 上 認 定 中 華 民 國 領 土 之 標 準 答 案, 迄 今 仍 未 改 變 雖 然 中 華 民 國 實 際 行 使 主 權 的 範 圍 僅 及 於 臺 澎 金 馬 地 區, 但 在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中, 亦 僅 將 此 現 況 以 中 華 民 國 自 由 地 區 的 概 念 來 顯 現, 並 以 法 律 保 留 方 式, 授 權 立 法 機 關 以 法 律 來 規 範 兩 岸 間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及 事 務 (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1 條 ) 而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75 條 規 定 : 在 大 陸 地 區 或 大 陸 船 艦 航 空 器 內 犯 罪, 雖 在 大 陸 地 區 曾 受 處 罰, 仍 得 依 法 處 斷 但 得 免 除 其 刑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執 行 由 此 觀 之, 在 大 陸 地 區 犯 罪, 依 我 國 現 行 法 規 範 而 論 仍 屬 我 國 刑 事 追 訴 之 管 轄 範 圍 所 以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即 便 在 第 三 國 著 手 於 犯 罪 行 為 的 實 施, 但 結 果 地 若 在 大 陸 地 區, 我 們 應 該 還 是 可 以 主 張 刑 事 審 判 管 轄 惟 若 是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大 陸 地 區 犯 罪, 或 者 在 第 三 國 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犯 罪, 並 且 與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毫 無 聯 繫 因 素 的 事 件, 我 們 是 不 是 也 應 該 基 於 相 同 之 法 理, 對 其 追 訴 處 罰? 在 法 理 上 固 然 可 為 如 此 推 論, 但 在 現 實 考 量 上 似 乎 是 需 要 進 一 步 思 考 處 理 的 議 題 問 題 二 就 是 活 生 生 一 個 國 際 政 治 現 實 的 問 題 因 為 兩 岸 對 於 同 一 案 件 均 有 管 轄 權, 一 般 來 說, 第 三 國 考 慮 遣 返 至 何 國 受 審, 除 會 考 慮 該 國 取 證 的 難 易 及 對 案 件 聯 繫 因 素 的 多 寡 外, 更 重 要 是 考 慮 能 否 受 到 公 平 審 判 及 保 障 人 權 的 對 待 等 國 際 原 則, 但 不 容 否 認 的 是 : 國 際 現 實 在 與 有 邦 交 國 及 無 邦 交 國 間, 選 擇 有 邦 交 國 作 為 遣 返 地, 並 不 能 說 是 有 違 國 際 原 則 再 加 上 兩 岸 複 雜 的 國 際 政 治 現 況, 以 及 大 陸 已 崛 起 的 事 實, 事 件 發 展 至 此, 似 乎 也 沒 什 麼 好 意 外 的 所 以 重 點 是 :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我 們 是 否 受 到 尊 重? 若 從 媒 體 報 導 看 來, 似 乎 是 沒 有, 這 應 該 也 就 是 引 起 民 情 輿 論 反 彈 與 撻 伐 之 所 在 在 面 對 跨 境 犯 罪 日 益 盛 行 的 當 今,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已 是 世 界 潮 流 所 趨, 國 際 間 區 域 間, 國 與 國 的 互 助 勢 在 必 行 從 民 國 98 年 兩 岸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以 來, 對 於 困 擾 兩 岸 的 電 話 詐 欺 運 毒 及 要 犯 追 緝 上, 均 已 發 生 相 當 的 實 效 此 次 菲 律 賓 人 犯 遣 送 事 件 所 引 發 的 爭

12 議, 從 結 論 來 看, 也 非 全 然 無 益 因 為 經 過 法 務 部 多 方 溝 通 後, 據 報 載 陸 方 似 已 同 意 近 期 內 將 此 14 人 及 相 關 事 證 交 由 我 方 審 理, 且 經 此 事 件 後, 對 於 臺 灣 人 民 在 境 外 犯 罪 偵 辦 之 處 置, 相 關 機 關 均 已 上 緊 發 條, 深 恐 重 蹈 覆 轍, 此 從 近 日 臺 越 間 就 電 信 詐 欺 犯 罪 嫌 疑 人 之 偵 查 取 證 及 遣 送 已 逐 漸 形 成 共 識 ( 自 今 年 4 月 到 5 月, 越 方 已 先 後 遣 送 61 名 我 國 籍 電 信 詐 欺 犯 回 臺 ), 應 已 讓 臺 灣 周 邊 的 國 家 體 認 到, 如 果 將 我 國 隔 絕 於 國 際 或 區 域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行 動 之 外, 將 無 助 於 共 同 目 標 的 達 成 ( 作 者 現 任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13 行 賄 仍 屬 隳 敗 官 箴 之 不 法 行 為, 維 護 官 箴 及 政 風 廉 潔, 自 應 對 行 賄 者 加 以 制 裁, 方 符 人 民 之 法 律 情 感 淺 述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行 賄 罪 陳 炎 輝 壹 案 情 節 略 分 析 為 嚴 懲 貪 污, 澄 清 吏 治, 我 國 於 81 年 7 月 17 日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 下 稱 本 條 例 ; 原 法 案 名 稱 為 : 戡 亂 時 期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 依 本 條 例 第 2 條 及 第 3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犯 本 條 例 之 罪 者, 依 本 條 例 處 斷 ; 與 公 務 員 共 犯 本 條 例 之 罪 者, 亦 依 本 條 例 處 斷 曾 有 某 甲 向 公 務 員 某 乙 關 說, 希 望 乙 違 背 其 職 務 上 某 特 定 案 件 之 行 為 ; 但 甲 於 請 託 時, 並 未 表 示 將 給 與 乙 賄 賂, 乙 隨 即 應 允 並 於 事 成 之 後, 另 行 告 知 甲 其 所 囑 託 之 事 業 已 辦 成, 甲 旋 即 赴 往 乙 之 住 處 行 賄 相 當 價 值 之 財 物 ; 乙 雖 當 場 收 下 該 等 財 物, 但 內 心 深 感 不 妥, 遂 於 翌 日 向 任 職 機 關 之 政 風 單 位 提 報 受 賄 之 事 經 查, 乙 之 所 為 乃 係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亦 即 乙 於 其 職 務 範 圍 內, 涉 有 不 應 為 而 為, 或 應 為 而 不 為, 或 是 為 之 而 不 正 當 之 情 事 因 公 務 員 乃 是 人 民 公 僕, 薪 資 來 自 於 廣 大 納 稅 人, 操 守 廉 潔 戮 力 從 公 乃 是 本 分, 更 是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之 基 石, 公 務 員 若 有 貪 污 腐 敗 之 行 為, 除 破 壞 法 律 秩 序 腐 蝕 民 主 法 治 根 基 外, 更 影 響 政 府 施 政 之 公 信 力, 降 低 國 家 競 爭 力 次 查, 檢 肅 貪 瀆 建 立 廉 能 政 府, 始 終 為 我 國 政 府 重 要 之 施 政 重 點, 而 打 擊 貪 污 整 飭 官 箴, 更 是 建 立 廉 潔 政 府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前 述 乙 之 作 為, 既 屬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自 當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科 以 刑 罰 ; 惟 查 甲 向 乙 關 說 請 託 時, 並 未 言 及 將 給 與 賄 賂, 可 否 依 本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 對 於 第 二 條 人 員, 關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之 規 定, 對 甲 論 以 違 背 職 務 行 賄 罪? 抑 或 得 將 甲 嗣 後 之 行 賄, 認 定 僅 係 屬 餽 贈 性 質, 而 非 行 賄 之 犯 罪 行 為, 此 不 無 爭 議 再 者, 乙 於 收 受 賄 賂 之 次 日, 已 自 行 主 動 向 政 風 人 員 提 報, 其 犯 行 並 未 經 人 舉 發 或 調 查, 且 乙 對 於 其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亦 未 要 求 或 期 約 賄 賂, 可 否 因 此 而 認 為 乙 不 成 立 受 賄 罪? 抑 或 應 依 本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論 處 刑 罰, 此 容 亦 有 探 究 之 餘 地 對 於 上 述 爭 議, 有 論 者 主 張 : 甲 向 乙 關 說 時 既 未 論 及 將 給 與 賄 賂, 則 甲 事 後 之 行 賄, 應 屬 餽 贈 性 質 而 無 行 賄 可 言 ; 乙 之 部 分 亦 因 而 不 成 立 受 賄 罪, 但 乙 違 背 其 職 務 之 行 為 若 有 圖 利 於 甲 者, 甲 及 乙 均 應 論 以 圖 利 罪 責 惟 另 有 見 解 認 為 : 甲 向 乙 關 說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乙 應 允 並 於 事 成 之 後 告 知, 甲 亦 隨 即 行 賄 乙 相 當 價 值 之 財 物, 由 此 可 見 甲 向 乙 請 託 之 時, 二 人 間 已 有 相 當 之 默 契, 該 階 段 甲 已 完 成 行 求 之 行 為, 嗣 後 並 實 現 交 付 賄 賂 之 行 為, 自 當 論 以 交 付 賄 賂 罪 ; 至 於 乙 收 受 財 物 後, 旋 即 於 次 日 向 政 風 單 位 提 報 乙 節, 則 應 認 屬 受 賄 罪 之 自 首 由 此 案 例 可 知, 公 務 員 貪 瀆 罪 具 有 密 室 交 易 之 特 質, 不 易 當 場 人 贓 俱 獲, 加 上 我 國 行 政 法 規 相 當 龐 雜, 多 如 牛 毛, 法 令 釋 示 又 常 前 後 不 一, 並 有 多 種 解 釋 之 空 間, 圖 利 罪 之 認 定 並 涉 及 行 政 裁 量, 欲 事 先 蒐 集 公 務 員 貪 瀆 相 關 事 證, 顯 有 事 實 上 困 難 ; 況 且 案 件 進 入 法 院 審 理 階 段, 法 官 對 證 據 能 力 或 證 據 證 明 力, 多 採 取 較 嚴 格 的 心 證, 而 法 官 彼 此 間 所 採 認 之 事 實 又 未 必 相 同, 甚 至 在 法 律 的 適 用 上 南 轅 北 轍, 法 理 見 解 不 一, 亦 非 屬 罕 見 之 事 貳 遏 止 黑 金 貪 瀆 嚴 查 行 賄 與 受 賄 按 本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 公 務 員 違 背 職 務 收 賄 罪 之 成 立, 須 以 他 人 有 行 使 賄 賂 之 意 思 為 前 提, 必 須 他 人 所 交 付 之 財 物, 係 本 於 對 收 受 者 行 賄 之 意 思 ; 且 在 公 務 員 主 觀 上, 亦 須 要 有 受 賄 之 意 思, 亦 即 賄 賂 之 不 法 報 酬, 須 與 公 務 員 本 身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具 有 一 定 之 對 價 關 係, 始 足 當 之 而 所 謂 對 價 關 係, 祇 要 雙 方 行 賄 及 受 賄 之 意 思 達 成 一 致, 所 交 付 之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與 公 務 員 為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之 間, 具 有 原 因 目 的 之 對 應 關 係, 即 為 已 足 ; 尚 不 以 他 人 所 交 付 之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之 價 值, 與 該 他 人 因 公 務 員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所 能 獲 得 利 益 之 價 值 相 當 為 絕 對 必 要 又 本 款 所 稱 期 約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只 須 行 賄 者 與 受 賄 者 間 相 互 約 定 將 來 給 與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之 意 思 表 示 已 屬 合 致, 其 犯 罪 即 已 成 立, 並 不 以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之 之 金 額 數 量 或 內 容 須 確 定 為 必 要 次 按, 法 律 之 所 以 處 罰 收 賄 罪, 非 僅 在 於 維 護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之 公 正, 同 時 亦 在 確 保 社 會 一 般 人, 對 於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公 正 之 信 賴 前 述 甲 違 背 職 務 與 乙 請 託 關 說, 究 應 如 何 論 處 其 刑 責, 案 經 法 務 部 研 究 結 果 認 為 : 如 乙 之 作 為 已 使 甲 獲 致 財 產 上 不 法 利 益, 並 可 計 算 其 數 額 者, 則 已 構 本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之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利 私 人 之 不 法 利 益 罪 此 外, 甲 事 後 赴 乙 之 住 處, 行 賄 相 當 價 值 之 財 物 部 分, 若 乙 收 受 時 已 知 悉 為 賄 賂 財 物 者, 自 當 構 成 本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違 背 職 務 收 賄 罪, 無 須 再 論 以 圖 利 罪 ; 而 其 向 政 風 單 位 提 報 受 賄 之 舉, 亦 僅 能 認 屬 收 賄 罪 之 自 首 ; 由 此 相 對 於 甲 之 犯 行, 係 構 成 本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之 交 付 賄 賂 罪 簡 言 之, 本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乃 係 相 對 應 於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之 規 定 又 若, 乙 收 受 時 不 知 悉 為 賄 賂 財 物, 且 甲 餽 贈 與 乙 之 當 時, 表 面 觀 之 僅 係 屬 一 般 禮 品, 實 際 上 暗 藏 賄 賂 財 物, 乙 於 收 受 後 始 行 發 現, 雖 未 能 當 下 向 政 風 單 位 提 報 甲 交 付 行 賄 之 事, 但 已 於 上 班 後 隨 即 陳 報, 因 乙 既 無 收 受 賄 賂 之 意 思, 尚 難 認 為 成 立 受 賄 罪, 惟 仍 可 構 成 圖 利 罪, 此 時 甲 則 構 成 本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關 於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之 行 求 罪 ( 參 法 務 部 87 年 1 月 14 日 法 檢 決 字 第 號 函 ) 綜 上, 公 務 員 一 有 收 賄 之 情 事, 於 其 所 為 職 務 上 行 為 之 本 身, 有 無 違 法 或 不 當, 並 非 決 定 其 有 無 刑 責 之 關 鍵, 重 點 在 於 :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罪, 其 所 保 護 之 法 益 為 國 家 公 務 執 行 之 公 正, 公 務 員 即 便 是 不 違 背 職 務 而 收 受 賄 賂, 亦 仍 觸 犯 本 條 例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 對 於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之 規 定, 依 法 得 處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 下 同 )6,0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參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行 賄 罪 之 內 容 就 本 條 例 分 析, 公 務 員 收 受 賄 賂, 如 有 違 背 職 務 者, 應 依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論 處 刑 責, 行 賄 之 人 則 對 應 第 11 條 科 處 刑 罰 ; 公 務 員 收 受 賄 賂, 如 未 違 背 職 務 者, 雖 應 依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論 罪 科 刑, 但 對 於 請 託 關 說 行 賄 者, 司 法 實 務 認 為 : 如 公 務 員 收 受 財 物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並 不 構 成 違 背 職 務 收 賄 罪 者, 縱 係 觸 犯 其 他 罪 名, 則 交 付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之 人, 仍 不 構 成 行 賄 罪 名 換 言 之,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公 務 員 對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收 受 賄 賂

14 罪, 與 交 付 金 錢 予 公 務 員 之 行 賄 者, 雖 為 對 向 關 係, 但 本 條 例 對 職 務 上 之 收 賄 行 為, 祇 處 罰 受 賄 之 公 務 員, 對 於 行 賄 者 並 無 處 罰 之 規 定 ( 參 最 高 法 院 92 年 度 臺 上 字 第 3419 號 判 決 ), 形 成 收 錢 的 公 務 員 有 事, 送 錢 的 人 沒 事, 此 無 異 變 相 鼓 勵 民 眾 圖 謀 方 便, 大 開 行 賄 之 門, 欲 維 護 官 箴 及 政 風 廉 潔, 顯 屬 緣 木 求 魚 掃 除 黑 金 與 查 緝 貪 瀆, 向 來 是 法 務 部 施 政 主 軸 ; 以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為 例, 貪 瀆 防 制 乃 係 該 局 法 定 職 掌 之 一 該 局 曾 於 98 年 11 月 間, 接 獲 民 眾 檢 舉 金 門 縣 警 察 局 前 局 長 林 涉 嫌 貪 瀆, 經 追 查 後 發 現 林 某 總 計 獲 取 不 法 所 得 67 萬 餘 元 該 局 另 於 本 (100) 年 5 月 25 日 搜 索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屬 桃 園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臺 北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等 處 所, 並 同 步 約 談 辦 理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殯 葬 業 務 之 公 務 員 ; 經 該 局 深 入 偵 辦 後 發 現, 涉 案 公 務 員 竟 配 合 不 肖 禮 儀 社 舞 弊, 未 依 合 約 所 定 之 殯 葬 等 級 處 理 亡 故 榮 民 後 事, 嚴 重 敗 壞 社 會 風 氣 及 政 府 照 顧 榮 民 之 良 善 美 意 此 外, 該 局 並 持 續 貫 徹 執 行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工 商 登 記 關 稅 務 警 政 建 管 及 地 政 等 攸 關 民 眾 權 益 影 響 國 計 民 生 之 事 項, 積 極 發 掘 線 索, 策 定 偵 查 計 畫, 並 運 用 科 技 蒐 證, 全 力 偵 辦 可 以 移 風 易 俗 風 行 草 偃 之 重 大 貪 瀆 案 件 然 而 肅 貪 非 僅 止 於 懲 治 收 賄 之 公 務 員 即 可 達 成 廉 政 之 目 的, 行 賄 公 務 員 之 行 為, 本 質 上 已 誘 發 或 配 合 公 務 員 貪 墨, 縱 然 受 賄 者 未 為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但 行 賄 仍 屬 隳 敗 官 箴 之 不 法 行 為, 自 應 對 行 賄 者 加 以 制 裁, 方 符 人 民 之 法 律 情 感 鑑 於 現 行 法 制, 行 賄 者 是 否 成 罪, 端 視 收 賄 之 公 務 員 是 否 違 背 職 務 而 定, 收 賄 之 公 務 員 如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賄 者 即 不 成 立 行 賄 罪 ; 惟 查, 不 論 受 賄 者 有 無 違 背 職 務, 已 然 破 壞 公 務 之 純 潔, 對 行 賄 者 若 未 予 刑 罰 制 裁, 自 難 謂 允 洽 為 此, 法 務 部 於 97 年 11 月 間 委 託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犯 貪 瀆 罪 定 罪 率 問 卷 調 查, 多 數 受 訪 之 檢 察 官 法 官 及 律 師, 均 認 我 國 有 增 訂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賄 罪 之 需 要 ; 法 務 部 又 於 同 年 12 月 17 日 舉 辦 公 聽 會, 與 會 人 士 亦 咸 認 為 確 有 立 法 規 範 之 必 要 為 革 新 政 治 風 氣 確 保 政 府 公 務 之 適 當 與 公 正 運 作 建 立 國 民 對 政 府 之 信 賴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處 罰 對 於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行 為 之 行 賄 行 為, 以 澈 底 杜 絕 紅 包 文 化, 自 有 其 正 當 性 與 必 要 性 法 務 部 爰 參 酌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及 德 國 日 本 刑 法 與 香 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之 立 法 例, 研 議 於 本 條 例 第 11 條 第 2 項 增 訂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為 行 賄 罪, 對 於 公 務 員 關 於 不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將 課 以 刑 事 責 任 ; 另 又 基 於 國 情 考 量 採 從 寬 原 則, 明 定 其 刑 責 為 :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本 項 新 增 規 定, 業 經 立 法 院 於 本 年 6 月 7 日 三 讀 通 過, 送 紅 包 之 陋 習 將 有 刑 事 責 任, 國 人 處 理 公 務 不 必 送 也 不 能 送, 公 務 員 不 能 貪 也 不 會 貪 民 眾 在 洽 公 時, 若 發 現 公 務 員 有 刁 難 或 態 度 不 佳 等 疑 似 要 民 眾 送 紅 包 之 行 為 者, 可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或 廉 政 單 位 舉 發, 以 根 絕 辦 事 要 送 紅 包 的 偏 差 觀 念 與 行 為 ( 作 者 現 任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編 審 )

15 希 望 藉 由 雙 向 的 對 談 溝 通, 能 加 強 廠 商 知 法 守 法 的 觀 念, 避 免 廠 商 誤 觸 法 令 竹 科 廠 商 參 訪 調 查 局 所 得 臺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同 業 公 會 有 感 於 企 業 界 面 對 之 經 營 環 境 日 漸 複 雜, 必 須 時 時 提 醒 會 員 廠 商 確 實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和 三 個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之 管 理 規 游 鈞 華 則, 避 免 誤 觸 法 令 造 成 自 己 及 國 家 之 損 傷 ; 公 會 並 將 常 見 之 法 令 整 理 彙 編 後 公 布 於 網 站 上, 提 供 會 員 廠 商 控 管 參 考 與 宣 導 運 用 公 會 為 增 強 廠 商 負 責 人 的 法 律 觀 念, 尤 其 在 內 線 交 易 戰 略 性 高 科 技 貨 品 管 制 和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上, 應 知 必 要 遵 循 之 範 圍, 經 由 新 竹 市 調 查 站 的 協 調, 安 排 他 ( 她 ) 們 前 往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局 本 部 參 訪, 希 望 藉 由 雙 向 的 對 談 溝 通, 能 加 強 廠 商 知 法 守 法 的 觀 念, 避 免 廠 商 誤 觸 法 令 參 訪 活 動 於 5 月 5 日 舉 行, 當 天 榮 蒙 調 查 局 局 長 張 濟 平 先 生 及 兩 位 副 局 長 等 高 階 幹 部 親 自 接 待 公 會 理 事 長 謝 其 嘉 帶 領 的 會 員 廠 商 包 括 : 副 理 事 長 直 得 科 技 董 事 長 陳 麗 芬 聯 華 電 子 榮 譽 副 董 事 長 宣 明 智 常 務 監 事 緯 創 資 通 稽 核 長 林 銘 瑤 常 務 理 事 臺 積 電 副 總 杜 隆 欽 科 準 科 技 董 事 長 陳 調 鋌 泰 沂 科 技 董 事 長 周 鎮 海 晨 星 半 導 體 董 事 長 梁 公 偉 文 佳 科 技 副 總 林 彩 鳳 晶 宇 生 物 科 技 董 事 蔡 金 萬 鈺 創 科 技 經 理 王 騰 緯, 以 及 竹 科 管 理 局 局 長 顏 宗 明 主 秘 高 誓 男 公 會 祕 書 長 張 致 遠 副 祕 書 長 湯 玉 惠 處 長 郭 春 暉 等 參 訪 成 員 來 自 不 同 的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經 營 階 層, 大 家 排 除 萬 難 競 相 參 加 這 次 團 體 活 動, 主 要 是 想 了 解 調 查 局 有 關 偵 辦 內 線 交 易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高 科 技 輸 出 管 制 的 方 向 與 作 為 感 謝 調 查 局 公 共 事 務 室 特 別 安 排 相 關 單 位 處 長 承 辦 科 長 一 起 座 談 交 流, 並 指 派 經 濟 犯 罪 防 制 處 國 家 安 全 維 護 處 等 承 辦 科 長, 針 對 上 述 題 目 分 別 提 出 簡 報 及 意 見 交 換 據 悉, 調 查 局 針 對 廠 商 關 心 是 否 違 反 內 線 交 易 法 問 題, 係 端 視 投 資 人 的 行 為 而 定, 而 非 看 結 果, 包 括 會 檢 視 投 資 人 資 訊 來 源 是 否 對 稱 買 賣 習 慣 是 固 定 或 突 然 購 買 等 ; 調 查 局 辦 理 類 似 案 件 時, 也 都 盡 量 低 調 且 謹 慎 處 理, 以 免 對 股 市 衝 擊 過 大 戰 略 性 高 科 技 貨 品 管 制, 重 點 在 於 反 武 器 擴 散,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網 站 上 並 已 明 列 那 些 是 輸 往 北 韓 及 伊 朗 敏 感 貨 品 清 單 (SCL); 戰 略 性 高 科 技 貨 品 (SHTC) 輸 出 管 制 地 區 為 伊 朗 伊 拉 克 北 韓 大 陸 地 區 古 巴 蘇 丹 敘 利 亞, 貨 品 輸 往 這 些 地 區 須 事 先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辦 理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上, 根 據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TRIPS), 被 列 入 規 範 的 有 : 一 著 作 權 及 相 關 權 利 ; 二 商 標 ; 三 地 理 標 示 ; 四 工 業 設 計 ; 五 專 利 ; 六 積 體 電 路 之 電 路 布 局 ; 七 未 公 開 資 料 之 保 護 ; 八 契 約 授 權 中 反 競 爭 行 為 之 防 制 我 國 政 府 在 97 年 成 立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審 理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著 作 權 法 光 碟 管 理 條 例 營 業 秘 密 法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保 護 法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案 件 由 此 可 知, 我 國 智 慧 財 產 的 概 念 與 國 際 條 約 規 範 的 範 圍 相 當 智 慧 財 產 權 規 範 及 保 護 的 目 的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其 涉 及 的 法 規 如 下 : 1. 保 障 文 化 創 作, 以 促 進 文 化 發 展 為 目 的, 如 : 著 作 權 外 觀 設 計 等 2. 保 護 技 術 創 新, 以 促 進 技 術 進 步 為 目 的, 如 : 發 明 專 利 新 型 專 利 植 物 新 品 種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等 3. 保 護 正 當 交 易 秩 序, 以 維 護 競 爭 秩 序 為 目 的, 如 : 商 標 營 業 秘 密 等 近 年 常 見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犯 罪 類 型 有 : 1. 非 法 重 製 或 使 用 盜 版 軟 體 如 : 公 司 行 號 為 節 省 支 出, 購 買 合 法 軟 體 乙 份 後, 再 非 法 重 製, 或 自 行 搜 尋 盜 版 軟 體 供 集 團 員 工 使 用 2. 提 供 影 音 或 程 式 軟 體 供 瀏 覽 或 下 載 如 : 於 網 站 部 落 格 大 量 下 載 歌 曲 或 影 片, 再 免 費 或 有 償 提 供 不 特 定 網 友 線 上 欣 賞 或 轉 載 3. 提 供 破 解 程 式 或 晶 片, 協 助 他 人 順 利 使 用 盜 版 程 式 如 : 在 Wii 遊 戲 機 或 X-box 等 遊 戲 機 中 植 入 改 機 軟 體, 規 避 原 廠 設 計 的 防 盜 拷 措 施, 再 協 助 消 費 者 另 循 管 道 購 買 盜 版 遊 戲 光 碟 或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非 法 重 製 4. 員 工 非 法 重 製 公 司 開 發 之 程 式 製 程 或 營 業 秘 密 文 件 資 料 如 : 常 見 員 工 離 職 前, 重 製 公 司 開 發 具 有 市 場 競 爭 力 之 各 種 程 式 製 程 等, 作 為 自 行 創 業 或 攜 至 同 類 競 爭 公 司 使 用 經 過 政 府 多 年 的 教 育 宣 導, 國 人 已 普 遍 認 知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非 法 行 為 ; 然 而 仍 有 少 數 業 者 心 存 僥 倖, 從 事 非 法 重 製 或 仿 冒 商 標 行 為, 執 法 單 位 依 其 權 責 必 然 會 持 續 加 強 查 緝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不 論 民 刑 事 責 任, 都 是 企 業 難 以 承 受 之 重, 因 此, 企 業 經 營 應 落 實 合 法 使 用 及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觀 念, 同 時 加 強 公 司 內 部 之 自 我 防 制 機 制, 防 止 重 要 資 訊 外 洩, 避 免 事 後 造 成 損 失 ( 作 者 現 任 臺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同 業 公 會 編 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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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收 入 相 當 穩 定, 培 養 正 確 的 理 財 概 念 和 原 則, 必 能 確 保 安 穩 幸 福 的 人 生 投 資 慎 選 商 品, 理 財 嚴 防 詐 騙 林 朕 陞 壹 前 言 所 謂 理 財 投 資 就 是 先 要 懂 得 理 財, 有 了 資 本 才 能 談 投 資 理 財 就 是 管 理 你 的 一 生 財 富, 而 投 資 的 目 的 就 是 能 將 一 生 的 財 富 做 有 效 的 運 用 與 配 置, 使 其 終 生 效 用 獲 得 最 大 的 動 態 過 程 成 功 的 理 財 投 資 能 幫 你 開 創 美 好 的 未 來, 失 敗 的 理 財 投 資 則 使 你 一 蹶 不 振 窮 途 潦 倒 隨 著 金 融 商 品 的 推 陳 創 新, 種 類 可 說 是 五 花 八 門, 令 人 眼 花 撩 亂, 這 也 表 示 投 資 的 管 道 非 常 多 元, 但 如 何 挑 選 符 合 自 己 的 投 資 商 品 以 及 如 何 降 低 投 資 的 風 險, 卻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收 入 相 當 穩 定, 若 能 培 養 正 確 的 理 財 概 念 和 原 則, 穩 健 的 理 財 投 資 終 究 是 人 生 安 穩 幸 福 的 開 始 貳 投 資 趨 勢 與 商 品 挑 選 分 析 投 資 趨 勢 以 投 資 學 角 度 觀 之 有 兩 種 : 從 總 體 層 面 分 析 到 個 體 層 面, 或 是 從 個 體 層 面 分 析 到 總 體 層 面 就 以 從 上 而 下 的 分 析 為 例 : 全 球 經 濟 自 2009 年 的 美 國 金 融 海 嘯 開 始 就 進 入 衰 退 期, 而 且 效 應 擴 及 全 球 尤 以 歐 洲 國 家 最 劇 所 以 從 2009 年 到 2010 年 全 球 股 市 表 現 的 普 遍 不 好, 相 對 抗 跌 的 首 以 新 興 開 發 市 場 為 主 ( 如 印 度 中 國 大 陸 臺 灣 ); 復 以 美 國 的 財 政 赤 字 不 斷 上 升,2009 年 與 2011 年 進 行 了 兩 次 擴 張 性 貨 幣 政 策, 資 金 的 氾 濫 造 成 弱 勢 美 元 的 情 況, 也 推 動 資 金 追 逐 實 體 商 品 以 抗 通 膨, 例 如 石 油 黃 金 貴 重 金 屬 等 基 金 ; 另 外, 近 一 年 全 球 景 氣 溫 和 復 甦, 企 業 違 約 率 下 降, 高 收 益 債 券 殖 利 率 拉 高, 故 而 高 股 息 殖 利 率 的 科 技 股 等 都 是 投 資 的 趨 勢 至 於 商 品 挑 選 方 面, 投 資 人 要 先 認 清 自 己 能 承 擔 的 風 險 有 多 高, 才 能 去 挑 選 屬 於 自 己 的 投 資 工 具 對 於 一 個 無 法 承 受 高 風 險 的 人, 即 屬 風 險 趨 避 者, 投 資 工 具 較 適 合 跟 互 助 會 或 購 買 公 債 外 幣 定 存 保 單 債 券 型 基 金 傳 統 產 業 類 股 ETF(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等, 這 類 商 品 都 具 有 定 期 定 額 的 概 念, 強 迫 自 己 儲 蓄, 並 有 穩 定 的 孳 息 可 以 領 回 而 對 於 願 意 承 受 高 風 險 的 人, 即 屬 風 險 愛 好 者, 投 資 工 具 可 選 擇 房 地 產 科 技 型 股 票 融 資 券 基 金 期 貨 選 擇 權 認 購 ( 售 ) 權 證 外 匯 等 這 類 商 品 具 有 以 小 博 大 的 特 色, 操 作 槓 桿 倍 數 較 高, 當 然 獲 利 加 倍, 風 險 自 然 也 加 倍, 所 以 這 類 型 投 資 人 不 僅 要 具 有 獨 特 的 投 資 眼 光 與 雄 厚 的 資 金, 更 應 具 備 停 損 的 概 念 參 如 何 防 止 理 財 詐 騙 隨 著 時 代 的 進 步, 社 會 上 形 形 色 色 的 詐 騙 案 件 不 僅 手 法 創 新, 更 具 有 高 科 技 化 集 團 化 暴 力 化 國 際 化 的 趨 勢 而 軍 公 教 人 員 收 入 穩 定 生 活 單 純, 往 往 成 為 詐 騙 集 團 覬 覦 的 對 象 詐 騙 集 團 通 常 利 用 消 費 理 財 等 各 種 商 業 包 裝 手 法, 刻 意 以 軍 公 教 人 員 為 對 象 進 行 詐 騙 例 如 有 廣 告 宣 稱 只 要 憑 軍 人 的 相 關 證 件 就 可 以 享 受 優 惠 低 利 貸 款, 目 的 卻 是 引 誘 收 入 不 多 的 義 務 役 官 兵 大 肆 借 貸, 積 欠 龐 大 債 務 ; 又 如 詐 騙 集 團 以 伴 遊 伴 玩 美 容 護 膚 等 各 種 名 義, 色 誘 官 兵 掉 入 金 錢 陷 阱, 官 兵 們 若 一 時 不 察, 失 去 警 覺 心, 極 易 掉 入 詐 騙 集 團 設 下 的 圈 套 與 陷 阱, 而 其 所 衍 生 違 法 犯 紀 的 問 題, 更 會 影 響 國 軍 形 象 與 軍 譽 大 家 都 應 了 解 天 下 沒 有 白 吃 的 午 餐 的 道 理, 理 財 要 尋 正 常 的 管 道, 不 要 為 了 貪 字 而 葬 送 人 生 大 好 的 前 程, 同 時 也 應 具 備 量 入 為 出 的 理 財 觀 念, 有 多 少 錢 才 做 多 少 事 肆 結 論 目 前 全 球 經 濟 條 件 已 不 若 以 往, 加 上 日 本 核 危 機 事 件 尚 未 解 除, 使 經 濟 環 境 更 形 雪 上 加 霜 在 薪 水 溫 和 漲 物 價 驚 驚 漲 的 狀 況 下, 人 們 往 往 想 要 透 過 理 財 投 資 來 充 裕 自 己 的 財 富 然 而 大 家 一 定 要 明 白 時 間 複 利 與 錢 滾 錢 的 意 涵, 並 落 實 開 源 節 流, 以 及 善 用 個 人 辛 苦 賺 來 的 薪 資 所 得, 依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按 比 例 配 置 於 家 用 儲 蓄 投 資 三 方 面, 切 勿 舉 債 投 資, 而 且 應 時 時 檢 驗 自 己 的 財 務 狀 況, 必 須 達 到 收 支 平 衡 的 規 劃 目 標, 才 能 享 受 美 好 的 未 來 人 生

18 清 流 月 刊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號 新 新 大 國 民 本 社 確 實 執 行 節 能 減 碳 ; 從 改 變 個 人 生 活 方 式 做 起 保 防 短 語 保 護 個 資 不 外 洩, 提 供 資 料 宜 謹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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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我 們 要 達 成 防 衛 固 守, 有 效 嚇 阻 的 國 防 目 標, 勢 必 得 從 愛 國 思 想 與 能 凝 聚 民 心 的 意 識 形 態 著 手 試 論 全 民 國 防 政 策 的 精 義 記 得 在 好 多 年 前, 一 個 萬 里 空 晴 的 早 上, 那 時 我 還 是 個 懵 懂 天 真 的 小 學 生, 什 麼 都 不 知 道 什 麼 都 有 興 趣 那 天 我 跟 著 班 上 去 參 訪 學 校 對 面 空 軍 基 地 的 往 事, 到 現 在 都 還 記 憶 猶 新 第 一 次 近 距 離 接 觸 飛 機, 而 且 是 架 電 影 上 那 種 英 姿 驍 悍 的 戰 鬥 機, 但 感 想 也 僅 此 而 已, 解 說 員 說 了 什 麼 我 全 然 不 記 得 了 日 後, 隨 著 學 齡 的 增 長, 陸 續 有 軍 艦 營 區 等 參 訪 行 程, 安 排 在 戶 外 教 學 中, 但 都 是 走 馬 看 花, 從 未 思 想 過 這 些 武 器 將 與 自 己 的 人 生 連 結 在 一 起 ; 直 至 今 日 我 成 為 一 名 軍 人, 才 開 始 認 真 地 思 考 我 們 的 國 防 全 民 國 防 是 我 國 防 政 策 的 核 心, 國 軍 在 這 方 面 確 實 付 出 了 許 多 心 力 讓 我 思 考 的 是, 我 從 小 接 受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的 薰 陶, 成 年 後, 對 國 防 或 國 軍 仍 無 具 體 的 概 念 來 看, 即 可 發 現 我 們 的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方 針, 或 許 還 有 可 加 強 的 空 間 其 實 在 資 訊 媒 體 如 此 發 達 的 年 代, 人 民 對 新 式 戰 機 軍 艦 戰 車, 以 及 新 世 代 武 器 等, 並 不 陌 生, 坐 在 家 裡 就 可 以 從 電 視 新 聞 網 路 媒 體 得 到 想 了 解 的 訊 息, 到 營 區 親 眼 目 睹 只 是 增 加 我 們 直 接 面 對 實 體 的 震 撼 感 而 已 這 種 行 程 安 排 實 際 上 就 僅 僅 是 參 觀 活 動, 能 否 如 所 期 盼 的 激 發 全 民 的 國 防 意 林 大 猷 識, 端 視 其 間 是 否 有 能 掌 握 到 直 接 關 聯 的 構 思 依 霍 布 斯 (Thomas Hobbes) 於 利 維 坦 (Leviathan) 闡 述 之 社 會 契 約 論, 指 出 百 姓 之 所 以 願 意 讓 渡 一 部 分 的 權 力 予 國 家 並 成 為 其 中 的 一 員, 是 為 了 避 免 生 命 財 產 受 到 原 始 的 自 然 狀 態 所 威 脅, 所 以 百 姓 最 直 接 的 想 法 是 到 底 國 家 能 否 確 實 履 約 保 護 我 們 的 生 命 財 產, 而 不 能 期 望 尋 常 百 姓 一 心 嚮 往 共 同 保 衛 國 家, 也 不 是 那 麼 輕 易 就 能 激 發 人 民 的 國 防 意 識 全 民 國 防 政 策 如 果 能 具 備 這 種 基 本 的 認 知, 才 能 發 揮 真 正 的 施 政 力 道 說 到 全 民 國 防, 總 是 會 拿 以 色 列 與 瑞 士 兩 個 國 家 為 例, 稱 揚 他 們 擁 有 的 厚 實 全 民 國 防 力 量 並 援 引 學 習 ; 但 是 我 們 學 習 的 重 點 應 該 是 要 擺 在 如 何 凝 聚 人 民 的 民 族 情 感 憂 患 意 識, 形 成 所 謂 的 生 命 共 同 體, 而 不 能 全 然 置 參 訪 宣 教 與 標 語 口 號 為 首 要 當 人 民 團 結 在 一 起, 共 同 抵 禦 外 侮, 不 惜 犧 牲 生 命 以 保 衛 家 園 時, 全 民 國 防 的 力 量 就 展 現 出 來 了 ; 因 此, 如 何 將 人 民 的 心 與 家 國 存 亡 綁 在 一 起, 才 是 全 民 國 防 的 精 髓 這 並 不 是 什 麼 嶄 新 的 概 念, 歷 史 上 的 任 何 時 候, 愛 國 思 想 都 是 國 防 力 量 的 重 要 一 環 我 們 要 達 成 防 衛 固 守 有 效 嚇 阻 的 國 防 目 標, 勢 必 得 從 愛 國 思 想 與 能 凝 聚 民 心 的 意 識 形 態 著 手 眾 所 周 知, 隨 著 時 代 的 改 變, 國 防 並 不 再 僅 限 於 軍 備 武 力 ; 除 了 意 識 與 思 想 外, 文 化 及 經 濟 在 國 防 上 扮 演 的 角 色, 在 今 日 相 互 依 附 的 國 際 社 會 中 越 形 重 要 百 姓 不 一 定 要 投 身 軍 旅, 拿 起 槍 桿 才 能 保 衛 國 家, 促 進 良 好 的 經 貿 交 往 關 係 也 能 使 得 戰 爭 的 可 能 性 大 幅 降 低 因 此, 若 能 發 揮 文 化 影 響 力 經 濟 影 響 力, 同 樣 具 有 達 到 全 民 國 防 目 的 的 效 能 綜 觀 而 論, 現 行 的 全 民 國 防 政 策 雖 不 能 輕 視 可 量 化 評 估 的 有 形 教 育 方 式, 但 更 不 可 忽 略 全 民 國 防 真 正 重 要 的 精 神 的 抽 象 的 力 量 再 者, 現 代 國 際 政 治 如 美 國 學 者 奈 伊 (Joseph S. Nye, Jr.) 所 言, 是 分 別 在 軍 事 經 濟 與 文 化 影 響 力 三 張 棋 盤 上 相 互 競 爭, 如 果 我 們 只 重 視 軍 事 上 的 教 育, 不 能 與 時 俱 進, 將 另 外 兩 張 棋 盤 的 影 響 力 納 入 全 盤 的 規 劃, 那 麼 我 們 在 保 衛 國 家 的 力 量 上, 仍 落 後 於 現 代 化 國 家 是 故, 全 民 國 防 要 從 宏 觀 視 角 檢 視 與 精 進 我 們 的 政 策 和 作 法, 若 非 如 此, 民 安 所 措 其 手 足 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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