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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17 届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手 册 1

2 前 言 欢 迎 参 加 第 117 届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以 下 简 称 广 交 会 )! 自 2007 年 4 月 第 101 届 广 交 会 开 始, 大 会 增 设 了 进 口 展 区, 广 邀 境 外 企 业 参 展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根 据 产 品 类 别 的 不 同 分 第 一 期 和 第 三 期 展 出 第 一 期 展 出 时 间 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 -19 日, 展 出 地 点 为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5.2 展 厅 和 B 区 9.3 展 厅, 展 出 面 积 达 15,000 平 方 米, 按 产 品 类 别 设 定 3 个 产 品 区 : 电 子 及 家 电 建 材 及 五 金 机 械 设 备 第 三 期 展 出 时 间 为 2015 年 5 月 1 日 -5 日, 在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10.2 展 厅 展 出 食 品 及 饮 料 家 居 用 品, 在 C 区 15.1 展 厅 展 出 面 料 及 家 纺, 展 出 面 积 5,000 平 方 米 广 交 会 经 过 58 年 的 发 展, 已 经 成 为 每 届 拥 有 约 20 万 境 外 采 购 商 稳 定 客 源 的 成 熟 展 会, 为 中 国 及 世 界 各 国 各 地 区 参 展 商 提 供 展 示 自 身 实 力 提 升 品 牌 形 象 交 流 信 息 的 平 台 广 交 会 将 是 您 迅 速 开 拓 庞 大 的 中 国 市 场, 与 众 多 国 际 采 购 商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交 流, 以 及 了 解 市 场 需 求 把 握 合 作 契 机 的 最 佳 平 台 欢 迎 世 界 各 国 各 地 区 的 参 展 商 到 商 机 无 限 的 广 交 会 来 参 展! 2

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展 览 简 介... 5 第 一 章 展 览 简 介...5 第 二 章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时 间 表...7 第 二 部 分 服 务 指 南 及 服 务 约 定... 9 第 一 章 证 件 服 务...9 第 二 章 展 览 现 场 服 务...12 第 三 章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管 理 约 定...17 第 四 章 标 准 展 位 布 展 服 务 及 约 定...21 第 五 章 展 品 运 输 服 务 及 约 定...25 第 六 章 撤 展 安 排 及 约 定...29 第 七 章 展 品 网 上 登 记...31 第 八 章 广 交 会 资 讯 服 务 一 览...31 第 九 章 广 交 会 信 息 服 务 一 览...32 第 十 章 订 房 服 务...33 第 三 部 分 规 则 与 条 例 第 一 章 安 全 与 防 火 条 例...34 第 二 章 卫 生 保 障 规 则...35 第 三 章 展 位 使 用 条 例...36 第 四 章 展 品 管 理 条 例...36 第 五 章 参 展 行 为 规 则...38 第 六 章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38 第 七 章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及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40 第 八 章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贸 易 纠 纷 防 范 与 解 决 办 法 ( 试 行 )...42 第 九 章 关 于 广 交 会 知 识 产 权 和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代 理 人 证 件 办 理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告...43 第 十 章 广 交 会 展 馆 宽 带 服 务 管 理 规 定...45 第 十 一 章 违 约 处 理 条 例...46 第 十 二 章 广 交 会 绿 色 发 展...48 第 四 部 分 附 件 附 件 1 获 得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特 装 布 展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名 单...53 附 件 2 进 口 展 品 运 输 费 率 表...53 附 件 3 广 交 会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54 附 件 4 广 交 会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55 附 件 5 广 交 会 版 权 侵 权 纠 纷 接 受 投 诉 处 理 流 程...56 附 件 6 广 交 会 贸 易 纠 纷 防 范 与 解 决 流 程...57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表 格 A1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代 表 证 申 请 表...58 A2 筹 展 证 申 请 表 ( 供 协 助 参 展 商 布 展 的 人 员 使 用 )...59 A3 撤 展 证 申 请 表 ( 供 协 助 参 展 商 撤 展 的 人 员 使 用 )...60 A4 广 交 会 内 停 车 证 登 记 表...61 A5 广 交 会 筹 展 车 证 登 记 表...62 A6 广 交 会 撤 展 车 证 登 记 表...63 A7 广 交 会 展 品 集 货 运 输 车 证 登 记 表...64 A8 广 交 会 叉 车 吊 车 车 证 登 记 表...65 A9 广 交 会 酒 店 宾 馆 车 证 登 记 表...66 B1 特 装 布 展 图 纸 申 报 表...67 B1-1 特 装 展 位 用 电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4 B1-2 特 装 展 位 结 构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69 B1-3 广 交 会 特 装 展 位 24 小 时 用 电 申 报 审 批 表...70 B1-4 进 口 展 区 特 装 展 位 桌 椅 收 费 标 准...71 B2 广 交 会 用 电 项 目 收 费 表...74 B3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申 请 表...75 B4 豪 华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申 请 表...76 B5-1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方 案 平 面 图...77 B5-2 标 准 展 位 服 务 项 目 申 请 表...78 B5-2 附 件 标 准 展 位 服 务 项 目 租 赁 展 具 图 例...79 B5-3 广 交 会 标 摊 用 电 申 报 表...80 B6 花 木 租 赁 价 目 表...81 B7 宽 带 接 入 服 务 申 请 表...82 B8 电 话 加 装 申 请 表...84 C1 暂 准 进 口 展 品 报 关 清 单...85 C2 参 展 商 付 运 确 认 书...86 C3 展 位 示 意 图...87 C4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展 品 清 单...88 D1 商 标 专 利 版 权 质 量 认 证 情 况 备 案 清 单...89 D2 提 请 投 诉 书...90 D3 中 介 证 办 证 申 请 表...91 第 六 部 分 技 术 数 据 第 七 部 分 展 馆 导 向 指 引 展 馆 位 置 及 前 往 路 线 示 意 图...93 广 州 地 铁 线 路 示 意 图...94 进 口 展 区 分 布 图...95 广 交 会 展 馆 A B C 区 功 能 区 域 示 意 图

5 第 一 部 分 展 览 简 介 第 一 章 展 览 简 介 一 展 览 名 称 第 117 届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 以 下 简 称 广 交 会 ) 二 主 办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三 承 办 单 位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四 展 览 地 点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馆 ( 展 馆 图 详 见 第 七 部 分 ) 五 进 口 展 区 位 置 第 一 期 :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5 号 馆 二 层 展 厅 以 及 B 区 9 号 馆 三 层 展 厅 ( 简 称 )( 详 见 第 七 部 分 ) 第 三 期 :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10 号 馆 二 层 展 厅 以 及 C 区 15 号 馆 一 层 展 厅 ( 简 称 )( 详 见 第 七 部 分 ) 六 展 览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筹 展 时 间 项 目 第 一 期 第 三 期 展 位 搭 建 期 2015 年 4 月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 10:00-24:00 每 天 8:30-17: 年 4 月 29 日 8:30-16:00 特 装 及 标 准 展 位 展 品 进 馆 布 置 全 面 封 馆 2015 年 4 月 13 日 8:30-24: 年 4 月 14 日 8:30-12: 年 4 月 14 日 中 午 12:00 封 闭, 参 展 商 应 在 此 时 限 前 布 展 完 毕 2015 年 4 月 29 日 16:00-24: 年 4 月 30 日 8:30-22: 年 4 月 30 日 22:00 后 全 面 封 馆, 参 展 商 应 在 此 时 限 前 布 展 完 毕 展 出 时 间 项 目 第 一 期 第 三 期 参 展 商 进 馆 时 间 2015 年 4 月 日 每 天 9:00-18: 年 5 月 1-5 日 每 天 9:00-18:00 采 购 商 进 馆 时 间 2015 年 4 月 日 每 天 9:30-18: 年 5 月 1-5 日 每 天 9:30-18:00 撤 展 时 间 项 目 第 一 期 第 三 期 进 口 展 区 撤 展 2015 年 4 月 19 日 18:00 至 20 日 10:00,4 月 19 日 晚 展 馆 通 宵 开 放 2015 年 5 月 5 日 18:00-6 日 17:30, 5 月 5 日 晚 展 馆 通 宵 开 放 七 承 建 商 广 州 广 交 会 展 览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5

6 参 展 商 对 展 位 进 行 特 装 搭 建, 必 须 选 择 具 备 广 交 会 特 装 布 展 资 质 的 承 建 商 ( 详 见 附 件 1) 八 大 会 推 荐 进 口 展 品 承 运 商 泛 联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海 程 邦 达 国 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保 昌 国 际 货 运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九 交 通 中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会 展 馆 位 于 中 国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382 号 参 展 商 可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前 往 展 馆 : ( 一 ) 地 铁 ( 详 见 第 七 部 分 ) 地 铁 8 号 线 ( 凤 凰 新 村 - 万 胜 围 站 ): 于 新 港 东 站 下 车 前 往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或 琶 洲 站 下 车 前 往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或 C 区 ; 地 铁 1 号 线 ( 广 州 东 站 - 西 朗 站 ): 于 公 园 前 站 下 车, 换 乘 2 号 线 于 昌 岗 站 下 车, 换 乘 8 号 线 ; 地 铁 2 号 线 ( 嘉 禾 望 岗 - 广 州 南 站 ): 于 昌 岗 站 下 车, 换 乘 8 号 线 ; 地 铁 3 号 线 ( 机 场 南 站 - 番 禺 广 场 站 ): 于 客 村 站 下 车, 换 乘 8 号 线 ; 地 铁 4 号 线 ( 黄 村 站 - 金 洲 站 ): 于 万 胜 围 站 下 车, 换 乘 8 号 线 ; 地 铁 5 号 线 ( 滘 口 站 - 文 冲 站 ): 于 车 陂 南 站 下 车, 换 乘 4 号 线 于 万 胜 围 站 下 车, 换 乘 8 号 线 ( 二 ) 出 租 车 广 州 出 租 车 起 步 价 ( 含 2.5 公 里 ) 人 民 币 10 元, 每 公 里 租 价 人 民 币 2.60 元 出 租 车 计 费 器 安 置 在 车 前 靠 门 处 ( 三 ) 酒 店 穿 梭 巴 士 1. 环 市 中 路 ( 亚 洲 国 际 大 酒 店 ) 至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 站 点 周 边 有 : 花 园 酒 店 白 云 宾 馆 广 州 中 心 皇 冠 酒 店 文 化 假 日 酒 店 亚 洲 国 际 大 酒 店 远 洋 宾 馆 友 谊 商 店 2. 流 花 路 ( 东 方 宾 馆 ) 至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 站 点 周 边 有 : 东 方 宾 馆 中 国 大 酒 店 越 秀 天 安 酒 店 同 人 宾 馆 华 侨 酒 店 流 花 宾 馆 广 州 火 车 站 及 广 州 地 铁 越 秀 公 园 站 3. 海 珠 广 场 ( 广 州 宾 馆 ) 至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 站 点 周 边 有 : 海 珠 广 场 华 夏 大 酒 店 广 州 宾 馆 4. 天 河 候 机 楼 ( 中 信 广 场 ) 至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 站 点 周 边 有 : 中 心 广 场 ( 天 河 候 机 楼 ) 广 州 海 航 威 斯 汀 酒 店 帝 苑 大 酒 店 嘉 逸 豪 庭 酒 店 景 星 酒 店 广 州 火 车 东 站 市 长 大 厦 正 佳 广 场 总 统 大 酒 店 天 河 城 广 场 以 上 信 息 具 体 资 料 请 向 所 入 住 酒 店 索 取 十 气 候 广 州 属 海 洋 性 亚 热 带 季 风 气 候,4 月 份 温 度 为 摄 氏 20 ~30, 天 气 晴 好 干 燥, 偶 有 阵 雨 十 一 货 币 中 国 境 内 使 用 人 民 币 外 币 可 以 在 酒 店 和 各 银 行 网 点 兑 换 成 人 民 币 中 国 银 行 和 有 银 联 标 识 的 柜 员 机 可 办 理 外 币 信 用 卡 提 现 业 务 十 二 时 区 广 州 较 格 林 尼 治 标 准 时 时 间 早 8 小 时 ( +8 小 时 GMT) 十 三 电 力 中 国 境 内 电 压 为 380/220 伏 特 50 赫 兹 6

7 第 二 章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时 间 表 参 展 流 程 申 请 展 位 初 步 预 订 确 认 展 位 网 上 登 记 办 理 签 证 展 品 运 输 特 装 展 位 装 潢 设 计 办 理 入 馆 证 参 展 商 证 筹 展 证 截 止 时 间 完 成 事 项 联 系 人 及 第 一 期 第 三 期 相 关 事 宜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进 口 展 项 目 组, 了 解 参 展 资 质,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备 查, 确 认 展 位 数 量 及 位 置 1 月 15 日 1 月 30 日 确 认 展 位 后 尽 快 办 理 3 月 15 日 3 月 31 日 4 月 17 日 4 月 14 日 3 月 31 日 4 月 10 日 5 月 2 日 4 月 30 日 与 项 目 组 确 认 取 得 广 交 会 展 位, 安 排 款 项 支 付, 并 向 其 领 取 展 位 号 展 位 图 以 及 参 展 商 服 务 指 南 登 录 广 交 会 官 网 international/index.aspx 通 过 参 展 易 捷 通 系 统 登 记 企 业 信 息, 并 在 线 申 请 展 位 在 线 申 请 通 过 后, 参 展 易 捷 通 系 统 在 线 生 成 展 会 邀 请 函, 凭 展 会 邀 请 函 办 理 相 关 签 证 手 续 为 保 证 展 品 能 顺 利 清 关, 请 务 必 与 大 会 指 定 的 货 运 代 理 联 系 ( 联 系 表 : ortation.pdf) 联 系 广 交 会 特 装 布 展 资 质 认 证 的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 联 系 表 : n/index.aspx), 确 定 展 位 设 计 方 案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的 相 关 证 件 需 通 过 参 展 易 捷 通 在 线 办 理 具 体 流 程 参 加 本 指 南 第 二 部 分 第 一 章 证 件 服 务 进 口 展 项 目 组 中 国 驻 外 大 使 馆 货 运 代 理 施 工 单 位 进 口 展 项 目 组 广 告 服 务 如 参 展 商 需 要 在 展 馆 里 设 置 广 告, 可 直 接 联 系 广 交 会 广 告 公 司 广 告 公 司 商 旅 服 务 现 场 服 务 筹 展 ( 展 位 布 置 及 展 品 摆 放 ) 参 展 撤 展 ( 办 理 撤 展 证 ) 确 认 展 位 后 尽 快 办 理 4 月 日 12 点 4 月 日 4 月 19 日 4 月 日 5 月 1-5 日 5 月 5 日 大 会 为 参 展 商 提 供 多 种 商 旅 服 务, 包 括 酒 店 预 订, 火 车 票 查 询, 餐 饮 查 询 预 订, 旅 游 服 务, 交 通 服 务 等 详 情 请 登 录 官 网 商 旅 服 务 板 块 如 需 订 房 服 务, 请 详 见 本 指 南 第 二 部 分 第 十 章 订 房 服 务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亦 提 供 展 具 花 木 出 租, 水 电 申 报 及 设 备 安 装 服 务, 备 案 资 料 补 录 及 文 字 制 作, 展 样 品 仓 储 运 输 搬 运 服 务, 申 请 国 际 长 途 电 话 及 宽 带 接 入 服 务 等 详 见 本 指 南 第 二 部 分 第 二 章 展 览 现 场 服 务 由 施 工 单 位 向 大 会 审 图 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相 关 内 容 请 详 见 本 指 南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管 理 约 定 现 场 洽 谈 做 好 进 口 成 交 统 计 知 识 产 权 维 护 知 识 产 权 维 护 相 关 内 容 请 详 见 本 指 南 第 三 部 分 第 六 七 章 办 理 撤 展 证, 领 取 展 样 品 放 行 条, 展 样 品 退 出 具 体 撤 展 证 收 费 标 准 详 见 本 指 南 第 二 部 分 第 一 章 证 件 服 务, 撤 展 时 间 安 排 详 见 本 指 南 第 二 部 分 第 六 章 撤 展 安 排 及 约 定 旅 游 公 司 施 工 单 位 货 运 代 理 进 口 展 项 目 组 7

8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相 关 工 作 联 系 表 公 司 / 部 门 联 系 人 主 要 负 责 工 作 电 话 电 邮 传 真 进 口 展 项 目 组 东 南 亚 西 亚 北 美 南 美 东 亚 非 洲 中 亚 与 南 亚 欧 洲 与 大 洋 洲 港 澳 台 杨 先 生 yr@cantonfair.org.cn 黄 先 生 andyhuang@cantonfair.org.cn 蔡 先 生 czl@cantonfair.org.cn 关 先 生 joey@cantonfair.org.cn 进 口 展 区 的 招 展 招 商 工 作 彭 小 姐 wp@cantonfair.org.cn 邓 先 生 dengke@cantonfair.org.cn 媒 体 彭 小 姐 wp@cantonfair.org.cn 招 商 黄 先 生 andyhuang@cantonfair.org.cn 蔡 先 生 参 展 商 证 件 办 czl@cantonfair.org.cn 证 件 服 务 关 先 生 理 joey@cantonfair.org.cn 保 卫 部 申 蔚 翻 译 服 务 服 务 部 夏 绍 华 有 关 货 运 清 关 事 宜 审 图 组 叶 月 珊 审 图 咨 询 相 关 负 责 人 用 电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广 交 会 广 告 公 司 广 州 交 易 会 国 际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联 络 中 心 相 关 负 责 人 徐 智 超 关 莹 消 防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提 前 申 报 杨 国 辉 现 场 服 务 咨 询 Isc@cantonfair.org.cn gz510014@126.com 刘 祥 liuxiang@cantonfairad.com 广 告 服 务 huangxiaoying@cantonfairad. 黄 晓 盈 com 张 永 刚 黄 键 锋 客 服 代 表 机 票 服 务 订 房 租 车 等 服 务 服 务 咨 询 投 诉 cantonfair.tour@163.net @qq.com ( 境 内 ) ( 境 外 ) Info@cantonfair.org.cn

9 第 二 部 分 服 务 指 南 及 服 务 约 定 第 一 章 证 件 服 务 广 交 会 设 立 证 件 服 务 中 心, 为 参 展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证 件 办 理 服 务 一 办 证 地 点 地 铁 八 号 线 新 港 东 站 A 出 入 口 人 行 道 ( 办 理 参 展 商 证 筹 展 证 撤 展 证 车 证 换 证 ) 二 证 件 种 类 及 办 证 标 准 ( 一 ) 参 展 商 证 供 参 展 商 进 馆 使 用 ( 参 展 商 证 在 筹 撤 展 期 间 可 以 使 用 ) 此 证 由 参 展 企 业 招 展 代 理 或 主 办 方 通 过 广 交 会 参 展 易 捷 通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办 证 标 准 : 每 9 m2 标 准 展 位 可 办 理 参 展 商 证 3 张 ( 免 费 ) 可 多 届 使 用 ( 每 届 每 期 需 注 册 ), 请 妥 善 保 管 ( 二 ) 参 展 代 表 证 供 协 助 参 展 商 从 事 参 展 洽 谈 业 务 的 人 员 使 用, 如 有 需 要, 请 联 系 主 办 方 或 招 展 代 理 并 填 写 表 格 A1 收 费 标 准 :200 元 / 天 / 人 天 数 + 工 本 费 50 元 / 证 ( 三 ) 筹 展 证 筹 展 期 间 供 协 助 参 展 商 进 行 布 展 的 人 员 使 用, 参 展 商 需 要 可 填 写 表 格 A2 办 证 标 准 : 每 9 m2 标 准 展 位 可 办 理 筹 展 证 2 张, 其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 天 数 费 用 ( 人 民 币 元 / 张 ) ( 四 ) 撤 展 证 撤 展 期 间 供 协 助 参 展 商 撤 展 的 人 员 使 用, 参 展 商 需 要 可 填 写 表 格 A3 办 证 标 准 : 每 9 m2 标 准 展 位 可 办 理 撤 展 证 1 张 ( 需 收 费 : 人 民 币 20 元 / 张 ) ( 五 ) 内 停 车 证 供 各 招 展 代 理 车 辆 进 馆 使 用, 如 有 需 要, 请 填 写 表 格 A4 车 证 车 位 指 标 安 排 标 准 : 每 个 招 展 代 理 单 位 均 只 安 排 1 个 地 下 停 车 场 车 证 ( 每 证 每 天 收 费 人 民 币 15 元 ); 每 40 名 参 展 商 可 办 理 1 个 大 客 车 证, 每 3 个 大 客 车 证 安 排 1 个 停 车 位 ( 每 个 车 位 每 天 收 费 人 民 币 45 元 ) ( 六 ) 筹 展 车 证 撤 展 车 证 供 参 展 商 筹 撤 展 期 间 运 送 展 样 品 进 出 广 州 市 区 及 展 馆 的 车 辆 使 用, 如 有 需 要, 请 填 写 表 格 A5 A6 筹 撤 展 车 辆 在 装 卸 货 物 后 必 须 马 上 驶 离 展 馆, 不 得 在 展 馆 范 围 内 任 何 地 方 停 放, 不 得 以 车 待 货 收 费 标 准 : 筹 展 车 证 每 证 收 费 人 民 币 20 元 撤 展 车 证 每 证 收 费 人 民 币 20 元 三 办 理 时 间 参 展 商 证 : 一 期 4 月 7-17 日 9:00-17:00 三 期 4 月 8 日 -5 月 3 日 9:00-17:00 筹 展 证 : 一 期 4 月 7-13 日 9:00-17:00 4 月 14 日 9:00-12:00 三 期 4 月 日 9:00-17:00 4 月 30 日 9:00-12:00 撤 展 证 : 一 期 4 月 日 9:00-17:00 4 月 19 日 9:00-16:30 三 期 5 月 3-4 日 9:00-17:00 5 月 5 日 9:00-16:30 内 停 车 证 : 4 月 7 日 -5 月 5 日 9:00-17:00 9

10 筹 展 车 证 : 一 期 4 月 7-13 日 9:00-17:00 三 期 4 月 日 9:00-17:00 撤 展 车 证 : 一 期 4 月 日 9:00-17:00 三 期 5 月 2-5 日 9:00-17:00 注 : 所 有 表 格 可 自 行 复 印 或 从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 上 下 载 四 办 理 方 法 ( 一 ) 为 确 保 按 时 发 放 和 使 用 证 件, 参 展 企 业 可 在 4 月 15 日 前 自 行 登 录 参 展 易 捷 通 ( 提 交 办 证 申 请 资 料, 或 将 资 料 交 主 办 方 招 展 代 理 机 构, 由 主 办 方 审 核 后, 提 交 办 证 申 请 申 办 筹 展 证 撤 展 证 和 车 证 由 专 职 办 证 人 员 到 证 件 服 务 中 心 指 定 的 办 证 地 点 统 一 现 场 办 理 由 专 职 办 证 人 员 负 责 从 证 件 服 务 中 心 领 取 证 件 并 发 放, 原 则 上 不 受 理 参 展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独 自 申 请 办 证 时 除 提 交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外, 当 届 首 次 办 证 的, 还 需 提 交 身 份 证 原 件 进 行 审 核, 合 格 的 方 能 办 证 国 内 人 员 不 再 受 理 第 一 代 身 份 证 的 办 证 申 请 ( 二 ) 参 展 企 业 需 交 齐 参 展 费 用 后 才 能 领 取 与 参 展 有 关 的 各 类 证 件 ( 三 ) 因 非 人 为 原 因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前 通 过 办 证 系 统 提 交 办 证 资 料 的 参 展 企 业, 经 证 件 服 务 中 心 现 场 管 理 负 责 人 审 查 同 意 后, 由 主 办 方 办 证 人 员 在 现 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资 料 后 办 证 如 因 未 能 及 时 提 交 办 证 申 请 而 延 误 办 证, 不 能 及 时 进 馆 参 展 的, 责 任 自 负 ( 四 ) 办 证 资 料 的 总 体 要 求 : 1. 护 照 ( 或 身 份 证 ) 的 复 印 件 / 扫 描 件 必 须 能 清 楚 地 辨 认 出 人 像 和 字 迹 2. 凡 提 供 通 过 扫 描 录 入 的 证 件 专 用 彩 色 照 片 ( 尺 寸 为 40MM 50MM), 必 须 是 用 相 片 纸 洗 印 出 来 的 光 面 照 片, 不 得 使 用 由 普 通 打 印 纸 打 印 出 来 的 相 片 彩 色 照 片 必 须 五 官 清 晰, 头 部 占 相 片 的 2/3( 即 头 顶 距 照 片 上 端 2MM, 下 颚 距 照 片 下 端 3-5MM) 直 接 提 交 数 码 照 片 的, 必 须 采 用 jpg 格 式, 文 件 大 小 在 100k 以 内 为 提 升 证 件 打 印 相 片 的 清 晰 度, 首 次 办 证 的, 要 求 提 交 白 或 蓝 底 相 片 凡 照 片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将 不 予 受 理 3. 主 办 方 负 责 对 录 入 办 证 系 统 的 申 请 人 员 的 身 份 审 核, 并 对 审 核 结 果 负 责 凡 第 一 次 申 请 办 证 的, 主 办 方 或 招 展 代 理 必 须 查 验 其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审 核 合 格 的 人 员 才 能 向 广 交 会 办 证 系 统 提 交 4. 办 理 车 证 需 填 写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行 驶 证 ( 正 副 证 ) 复 印 件 驾 驶 证 复 印 件 ( 五 ) 参 展 企 业 向 主 办 方 或 所 属 招 展 代 理 提 供 办 证 资 料 时, 必 须 在 申 请 表 上 的 护 照 或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骑 缝 章 给 以 确 认 才 予 受 理 ( 六 ) 证 件 申 请 办 理 要 求 请 参 阅 证 件 申 请 表 格 A1-A9 五 提 醒 事 项 ( 一 ) 为 严 格 落 实 一 人 一 证, 对 持 有 多 个 硬 卡 证 的 与 会 人 员 只 保 留 最 近 办 理 的 证 件 其 他 证 件 将 被 屏 蔽 禁 止 使 用 ( 二 ) 本 届 广 交 会 开 幕 期 间 与 会 人 员 全 部 使 用 IC 卡 智 能 证 件 按 证 件 材 质 分 为 硬 卡 式 和 纸 质 两 类 其 中 网 上 办 理 的 大 会 工 作 人 员 证 参 展 商 证 均 为 硬 卡 式 IC 卡 证 件, 可 多 届 使 用 ( 每 届 每 期 需 注 册 ) ( 三 ) 大 会 开 幕 后, 进 口 展 区 招 展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证, 参 展 商 证, 每 人 第 一 次 办 证 收 取 工 本 费 50 元, 换 证 100 元 ( 换 人 制 新 证 的 不 另 收 工 本 费 ) ( 四 ) 硬 卡 式 IC 证 件 可 多 届 使 用, 要 妥 善 保 管, 不 能 弯 折, 远 离 强 磁 场 如 在 当 届 广 交 会 及 以 后 的 各 届 各 期 仍 需 按 原 身 份 ( 如 参 展 商 或 工 作 人 员, 以 此 类 推 ) 与 会 者, 必 须 带 回 已 办 证 件, 经 注 册 登 记 后 可 继 续 使 用 在 此 后 的 各 届 广 交 会 中, 招 展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或 参 展 商 更 换 了 单 位 或 职 务 或 身 份, 均 需 重 新 办 证 并 每 证 收 取 工 本 费 50 元 人 民 币 若 忘 记 带 回 证 件 需 要 重 新 补 办, 将 被 视 为 丢 失, 需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主 办 方 审 核, 报 证 件 服 务 10

11 中 心 审 批, 且 要 交 纳 200 元 / 证 的 手 续 费 ( 五 ) 凡 发 现 变 卖 转 借 涂 改 或 伪 造 的 证 件, 一 律 没 收, 原 则 上 不 予 返 还, 当 事 人 将 移 交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并 记 录 在 案, 停 止 一 届 或 多 届 违 规 人 员 的 办 证 资 格 ( 六 ) 如 果 遗 失 大 会 有 关 证 件, 应 第 一 时 间 告 知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需 补 办 参 展 商 证 或 工 作 人 员 证 的, 需 凭 主 办 方 或 所 属 招 展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明 到 证 件 服 务 中 心 挂 失 并 申 请 补 办 的 手 续, 收 费 标 准 为 人 民 币 200 元 / 张 凡 发 现 通 过 更 改 照 片 等 方 式 伪 造 的 假 证, 证 件 将 被 没 收, 证 件 的 持 有 人 如 事 前 没 有 申 报 丢 失 或 被 盗 的, 将 被 记 录 在 案, 原 则 上 不 再 补 办 证 件 ( 七 ) 参 展 商 证 允 许 更 换, 但 必 须 通 过 办 证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4 月 15 日 ( 一 期 )/5 月 1 日 ( 三 期 ) 零 时 ( 含 零 时 ) 以 前 提 出 更 换 申 请 的, 免 费 更 换 ;4 月 15 日 ( 一 期 )/5 月 1 日 ( 三 期 ) 零 时 之 后 提 出 申 请 的, 需 要 收 取 费 用 人 民 币 100 元 / 张 换 证 的 截 止 时 间 :4 月 17 日 17:00( 一 期 ) 5 月 3 日 17:00( 三 期 ) ( 八 ) 除 招 展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证 参 展 商 证 外, 其 他 证 件 一 经 发 出, 不 退 不 换, 丢 失 不 补 ( 九 ) 证 件 不 得 转 借 变 卖 涂 改, 由 此 规 定 而 被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没 收 的, 一 律 不 予 补 办,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将 被 记 录 在 案 ( 十 ) 若 因 证 件 未 注 册 ( 激 活 ) 或 属 当 期 有 效 证 件, 但 提 前 或 过 期 使 用 的, 证 件 将 被 没 收 并 谢 绝 持 证 人 进 馆 ( 十 一 ) 与 参 展 有 关 证 件 的 有 效 时 间 : 参 展 商 证 一 期 4 月 8 日 至 20 日 10:00, 三 期 4 月 28 日 至 5 月 5 日 筹 展 证 一 期 4 月 8 日 至 14 日, 三 期 4 月 28 日 至 30 日 撤 展 证 一 期 4 月 19 日 18:00 至 20 日 10:00, 三 期 5 月 5 日 18:00 至 6 日 17:00 ( 十 二 ) 广 交 会 开 幕 期 间, 佩 戴 不 同 证 件 人 员 的 进 馆 时 间 : 参 展 商 证 9:00 采 购 商 证 9:30 11

12 第 二 章 展 览 现 场 服 务 本 章 所 介 绍 的 项 目 服 务 点 位 置, 详 见 第 七 部 分 广 交 会 展 馆 A B C 区 功 能 区 域 示 意 图 广 交 会 设 立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下 设 主 场 承 建 服 务 咨 询 现 场 服 务 标 摊 搭 建 运 输 等 项 目 组, 为 参 展 商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与 展 位 相 关 的 项 目 申 报 服 务 一 展 览 服 务 受 理 ( 一 ) 展 前 及 展 中 主 场 承 建 服 务 内 容 :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申 报 服 务 地 点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380 号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室 服 务 时 间 :3 月 1 日 -5 月 5 日 每 天 8:30-17:30 服 务 电 话 : 徐 先 生 关 小 姐 服 务 传 真 : 服 务 邮 箱 : gz510014@126.com ( 二 ) 现 场 服 务 第 一 期 : 服 务 地 点 :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2 号 馆 3 号 柜 台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9 号 馆 三 层 北 门 飘 台 西 侧 服 务 时 间 :4 月 日 每 天 8:30-17:00 4 月 13 日 8:30-20:00 4 月 14 日 8:30-12:00 4 月 日 每 天 9:00-18:00 4 月 19 日 晚 通 宵 服 务 至 撤 展 完 毕 第 三 期 : 筹 展 期 间 服 务 地 点 :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10 号 馆 外 客 服 中 心 现 场 服 务 点 广 交 会 展 馆 C 区 16 号 馆 二 层 北 边 柜 台 服 务 时 间 : 4 月 28 日 11:00-24:00 4 月 29 日 8:30-24:00 4 月 30 日 8:30-22:00 开 展 期 间 服 务 地 点 :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10 号 馆 柜 台 广 交 会 展 馆 C 区 16 号 馆 二 层 北 边 柜 台 服 务 时 间 : 5 月 1 日 -5 月 5 日 9:00-18:00 5 月 5 日 晚 通 宵 服 务 至 撤 展 完 毕 ( 三 ) 审 图 组 服 务 内 容 : 特 装 审 图 服 务 地 点 :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办 证 中 心 ( 新 港 东 地 铁 站 A 出 口 旁 ) 服 务 时 间 : 一 期 :3 月 20 日 -4 月 12 日 每 天 8:30-17:30 4 月 13 日 8:30-20:00 4 月 14 日 8:30-12:00 4 月 日 每 天 9:00-18:00 三 期 :4 月 日 8:30-18:00 5 月 5 日 9:00-18:00 服 务 电 话 :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项 目 ( 一 ) 特 装 展 位 图 纸 审 核 12

13 1.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3 月 30 日 ( 一 期 ),4 月 10 日 ( 三 期 ) 2. 有 关 约 定, 请 参 阅 本 部 分 第 三 章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管 理 约 定 特 别 提 醒 事 项 1. 广 交 会 审 图 组 负 责 特 装 图 纸 的 最 终 审 核 收 取 施 工 管 理 费 开 具 施 工 证 等 工 作 2. 参 展 商 取 得 展 位 图 后, 请 特 装 展 位 的 参 展 商 直 接 与 通 过 广 交 会 资 质 认 证 的 施 工 单 位 联 系, 并 登 录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易 捷 通 平 台, 委 托 特 装 资 质 单 位 布 展 施 工 广 交 会 审 图 组 不 接 受 参 展 商 直 接 申 报 特 装 图 纸 ( 二 ) 特 装 进 场 手 续 办 理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请 参 阅 本 部 分 第 三 章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管 理 约 定 ( 三 )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1.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4 月 14 日 上 午 10:00( 一 期 ) 4 月 30 日 上 午 10:00( 三 期 ) 2. 受 理 范 围 及 相 关 约 定, 请 参 阅 本 部 分 第 四 章 标 准 展 位 布 展 服 务 及 约 定 ( 四 ) 展 具 及 用 电 服 务 1. 服 务 项 目 规 格 收 费 标 准 及 相 关 约 定, 请 参 阅 表 格 B 参 展 商 租 用 的 台 椅 在 送 达 展 位 后 当 天 可 以 办 理 退 租 手 续, 应 交 纳 人 民 币 20 元 退 租 手 续 费, 从 展 具 送 达 展 位 第 二 天 起, 不 予 受 理 退 租 申 请 ( 五 ) 花 木 租 赁 服 务 价 格 请 参 阅 表 格 B6 ( 六 ) 参 展 商 资 料 补 录 及 文 字 制 作 广 交 会 根 据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登 记 系 统 录 入 的 参 展 商 资 料, 统 一 制 作 展 位 楣 板 文 字, 未 经 批 准, 参 展 商 不 得 擅 自 覆 盖 更 改 超 出 录 入 截 止 时 间 而 要 求 补 录 参 展 商 资 料 的, 或 需 修 改 楣 板 文 字 的, 必 须 经 广 交 会 相 关 部 门 书 面 确 认 并 缴 费 办 理 ( 七 ) 电 话 配 置 本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位 全 部 配 置 无 线 电 话 机, 请 参 展 商 务 必 保 管 好 展 位 电 话 配 置 标 准 : 每 个 标 准 展 位 配 1 部 电 话, 特 装 展 位 同 一 企 业 4 个 连 片 展 位 以 内 的 配 1 部 电 话,5 至 7 个 连 片 展 位 以 内 的 配 2 部 电 话,8 至 10 个 连 片 展 位 以 内 的 配 3 部 电 话,10 个 以 上 的 配 4 部 电 话 特 装 展 位 如 需 加 装 电 话 可 填 写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无 线 电 话 机 加 装 业 务 申 请 表 ( 见 相 关 表 格 B8), 并 于 开 幕 前 5 天 内 提 交 进 口 展 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现 场 服 务 点 或 行 政 办 公 楼 A618 通 讯 科,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参 展 商 的 标 准 展 位 无 论 如 何 改 装, 均 按 范 围 内 标 准 展 位 的 数 量 配 置 电 话, 电 话 统 一 安 装 在 展 位 顺 序 号 为 小 序 号 的 展 位 上 其 基 本 功 能 有 市 内 电 话 和 国 内 长 途, 电 话 全 部 实 行 国 内 长 途 包 期 若 需 开 通 国 际 长 途 请 参 展 商 到 A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3 号 馆 3 号 柜 台 办 理 展 位 电 话 在 每 日 开 闭 馆 时 间 内 (9:00-18:00) 提 供 使 用, 其 中,4 月 19 日 和 5 月 5 日 当 天 的 使 用 时 间 为 9:00-15:00 无 线 电 话 机 已 进 行 电 话 号 码 与 展 位 号 码 绑 定, 请 不 要 随 意 将 电 话 挪 动 离 开 原 展 位 展 位 无 线 电 话 机 在 每 期 闭 幕 当 天 15:00 开 始 由 大 会 派 员 回 收 撤 展 时 请 参 展 商 不 要 带 走 无 线 电 话 机, 并 配 合 回 收 工 作 ( 八 ) 宽 带 接 入 申 请 服 务 项 目 规 格 收 费 标 准 及 相 关 约 定, 请 参 阅 表 格 B7 ( 九 ) 现 场 申 报 加 班 关 于 筹 撤 展 期 间 加 班 的 约 定 : 1. 进 行 特 装 布 展 的 施 工 单 位 凭 施 工 证 可 办 理 4 月 8 日 ( 一 期 ) 筹 展 车 证 和 筹 展 证 以 及 当 日 的 加 班 申 请, 提 前 于 4 月 8 日 17:00-22:00 运 送 特 装 材 料 进 展 位, 但 不 得 提 前 施 工 2. 在 第 一 期 筹 展 期 内, 参 展 商 或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如 需 加 班, 可 于 当 天 16:00 前 向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否 则, 不 允 许 加 班 4 月 日, 允 许 申 请 加 班 至 22:00,4 月 13 日 全 馆 对 外 开 放 至 24:00 第 三 期 筹 展 期 均 为 通 宵 作 业, 无 需 办 理 加 班 手 续 特 别 提 醒 事 项 1. 第 一 期 展 商 的 所 有 展 位 装 搭 材 料 及 展 品 应 在 4 月 20 日 10:00 前 清 出 展 馆, 需 复 出 关 的 特 装 材 料 和 展 品 应 统 一 搬 运 至 海 关 认 可 的 监 管 地 点 2. 广 交 会 第 一 期 不 接 受 任 何 迟 于 4 月 20 日 10:00 的 延 迟 撤 展 申 请, 参 展 商 延 迟 撤 展 行 为 给 广 交 会 造 成 损 失 的, 广 交 会 保 留 追 讨 赔 偿 的 权 利 13

14 ( 十 ) 收 费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接 受 人 民 币 现 金 或 信 用 卡 付 费 现 场 服 务 约 定 1. 部 分 服 务 项 目 可 能 会 因 库 存 不 足 资 源 不 足 或 超 过 安 全 警 戒 线 而 无 法 提 供 2. 可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保 证 在 参 展 商 交 清 费 用 后 2 小 时 内 完 成 服 务 ( 第 一 期 4 月 日 和 第 三 期 4 月 日 现 场 繁 忙 时 段 除 外 ) 3. 第 一 期 4 月 日 和 第 三 期 4 月 日 现 场 繁 忙 时 段, 服 务 完 成 时 间 相 对 较 长, 请 参 展 商 耐 心 等 候, 并 请 参 展 商 尽 量 选 择 在 非 繁 忙 时 段 申 报 服 务 4. 如 参 展 商 对 现 场 服 务 有 任 何 不 满 意, 请 拨 打 服 务 与 投 诉 电 话 5. 除 特 别 注 明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的 服 务 项 目 外, 以 上 服 务 受 理 截 止 时 间 为 第 一 期 2015 年 4 月 19 日, 第 三 期 2015 年 5 月 5 日 撤 展 服 务 项 目 : 清 退 押 金 参 展 商 退 还 已 交 纳 押 金 的 租 用 物 品 或 清 场 后, 应 将 押 金 单 交 广 交 会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1. 配 电 箱 : 由 广 交 会 统 一 安 排 电 工 拆 除, 拆 除 后 在 参 展 商 或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持 有 的 押 金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与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2. 清 场 押 金 : 参 展 商 或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在 清 场 完 毕 后, 请 与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由 广 交 会 安 排 人 员 检 查 场 地 后 在 押 金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能 办 理 退 款 手 续 参 展 商 或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持 经 广 交 会 授 权 人 员 签 名 确 认 的 押 金 单 到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退 押 金 手 续 服 务 时 间 为 4 月 19 日 17:00-20 日 10:00( 一 期 ),5 月 5 日 17:00-6 日 11:00( 三 期 ), 超 过 服 务 时 间 而 未 办 理 退 押 金 手 续 的, 请 与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并 按 其 指 引 办 理 退 押 金 手 续 二 展 品 运 输 仓 储 搬 运 服 务 广 交 会 推 荐 泛 联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海 程 邦 达 国 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保 昌 国 际 货 运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为 本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负 责 向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提 供 境 内 外 的 展 品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仓 储 进 出 口 通 关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及 广 交 会 展 馆 进 口 展 区 现 场 搬 运 等 服 务 参 展 商 可 登 陆 网 站 查 询 展 品 运 输 服 务 指 南, 或 直 接 向 三 家 展 品 承 运 商 索 取 详 细 的 资 料 现 场 服 务 地 点 : 第 一 期 位 于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9 号 馆 三 层 北 门 飘 台 西 侧 ; 第 三 期 位 于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10.2 展 厅 内 北 门 西 侧 服 务 台 现 场 服 务 时 间 :4 月 9 日 -20 日 ( 一 期 ),4 月 28 日 -5 月 5 日 ( 三 期 ) 现 场 服 务 电 话 : 具 体 请 参 阅 本 部 分 第 五 章 展 品 运 输 服 务 及 约 定 三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设 在 珠 江 散 步 道, 提 供 宽 带 上 网 收 发 传 真 文 件 打 印 等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四 知 识 产 权 与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服 务 广 交 会 在 展 馆 内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与 贸 易 纠 纷 投 诉 接 待 站 服 务 地 点 : A 区 : 展 馆 6 8 号 馆 之 间 中 堂 东 西 两 侧 电 话 : B 区 :B 区 综 合 区 室 电 话 : C 区 ( 不 受 理 贸 易 纠 纷 ):C 区 号 柜 台 电 话 : 服 务 时 间 :4 月 日,5 月 1 日 -5 月 5 日 每 天 9:00-18:00 受 理 投 诉 范 围 : 1. 在 广 交 会 上 签 约 的 贸 易 纠 纷 及 合 同 履 约 问 题 ( 包 括 产 品 质 量 ); 2.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的 投 诉 ( 仅 受 理 当 届 ); 3. 协 助 处 理 其 他 投 诉 14

15 五 财 物 遗 失 申 报 及 失 物 认 领 服 务 服 务 部 门 : 大 会 保 卫 办 展 馆 保 卫 科 服 务 地 点 :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10 号 馆 二 层 238 房 间 ( 一 期 ) 服 务 时 间 :4 月 日,5 月 1-5 日 每 天 9:00-18:00 服 务 电 话 : 服 务 范 围 : 1. 参 展 商 财 物 ( 包 括 手 提 电 脑 手 机 等 个 人 财 物 及 展 样 品 等 ) 现 场 遗 失 申 报 及 遗 失 物 认 领 2. 参 展 商 参 展 证 件 遗 失 申 报 及 认 领 特 别 提 醒 : 1. 请 参 展 商 妥 善 保 管 好 参 展 证 件 个 人 财 物 及 展 样 品 等 2. 现 场 向 参 展 商 免 费 提 供 电 脑 锁, 请 携 带 手 提 电 脑 的 参 展 商 务 必 向 进 口 展 区 现 场 保 卫 人 员 申 请 配 备 六 外 汇 兑 换 服 务 广 交 会 在 展 馆 内 安 排 中 国 银 行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提 供 外 汇 兑 换 等 银 行 服 务 服 务 地 点 : 中 国 银 行 : A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3 号 馆 1 2 号 柜 台,B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综 合 -1 号 柜 台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A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4 号 馆 5 号 柜 台,B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9 号 馆 1-2 号 柜 台 服 务 时 间 :4 月 7 日 -5 月 5 日 每 天 9:00-18:00 特 别 提 醒 为 方 便 参 展 商 办 理 外 汇 兑 换, 两 家 银 行 均 在 展 馆 功 能 服 务 区 内 设 置 外 汇 自 动 兑 换 柜 员 机, 请 参 展 商 尽 量 选 择 使 用 柜 员 机 服 务, 以 节 省 时 间 七 餐 饮 服 务 展 馆 内 设 有 中 餐 西 餐 穆 斯 林 餐 及 麦 当 劳 快 餐 等 服 务 点 详 见 第 七 部 分 :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B 区 /C 区 功 能 区 域 示 意 图 特 别 提 醒 1. 广 交 会 所 安 排 的 供 餐 单 位 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州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局 严 格 审 批,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要 求, 食 品 的 卫 生 安 全 有 保 障, 请 参 展 商 放 心 食 用 2. 为 保 障 参 展 商 的 身 体 健 康, 建 议 参 展 商 不 要 从 展 馆 外 其 它 供 餐 单 位 购 买 中 餐 西 餐 等 食 品 并 携 带 进 入 展 馆 内, 违 者 后 果 自 负 八 商 旅 及 票 务 服 务 广 州 交 易 会 国 际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可 为 参 展 商 提 供 商 务 旅 行 订 房 翻 译 及 飞 机 票 直 通 车 票 的 订 票 服 务 服 务 地 点 及 电 话 : 商 旅 订 房 及 翻 译 : 珠 江 散 步 道 A 区 , 珠 江 散 步 道 A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B 区 , 珠 江 散 步 道 C 区 , 票 务 : 珠 江 散 步 道 A 区 3 号 馆 1 号 柜 台 珠 江 散 步 道 A 区 6 号 馆 1 号 柜 台 珠 江 散 步 道 B 区 10 号 馆 4 号 柜 台 珠 江 散 步 道 C 区 16 号 馆 珠 江 散 步 道 A 区 服 务 时 间 :4 月 15 日 -19 日,5 月 1-5 日 每 天 9:30-18:30 服 务 范 围 : 1. 国 际 飞 机 票 订 票 服 务 2. 广 九 直 通 车 票 订 票 服 务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商 务 旅 行 安 排 订 房 服 务 15

16 九 翻 译 人 员 雇 请 服 务 广 交 会 为 参 展 商 提 供 翻 译 人 员 雇 请 服 务, 主 要 语 种 有 英 语 西 班 牙 语 意 大 利 语 俄 语 日 语 法 语 阿 拉 伯 语 等, 如 参 展 商 需 要 其 它 语 种 翻 译 人 员, 广 交 会 将 尽 力 安 排 1. 服 务 地 点 :A 区 西 面 采 购 商 报 到 处 2 楼,B 区 东 面 采 购 商 报 到 处 2 楼 2. 工 作 地 点 : 广 交 会 只 提 供 大 会 开 馆 时 间 在 展 馆 内 的 翻 译 服 务 3. 服 务 时 间 :4 月 14 日 -19 日 4 月 23 日 -27 日 5 月 1-5 日 每 天 9:00-18:00 4. 服 务 电 话 : 广 交 会 期 间 , ; 非 广 交 会 期 间 , 服 务 邮 箱 :ISC@cantonfair.org.cn 6. 收 费 标 准 : 英 语 翻 译 : 每 人 每 天 人 民 币 元, 每 天 工 作 9 小 时 ( 包 括 午 餐 时 间 1 小 时 ); 日 语 法 语 俄 语 西 班 牙 语 意 大 利 语 阿 拉 伯 语 翻 译 : 每 人 每 天 人 民 币 元, 每 天 工 作 9 小 时 ( 包 括 午 餐 时 间 1 小 时 ) 特 别 提 醒 广 交 会 翻 译 服 务 网 上 预 订 开 放 时 间 为 3 月 15 日 -5 月 5 日 如 有 需 要, 请 各 参 展 商 登 陆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 的 采 购 商 电 子 服 务 平 台 (BEST) 进 行 预 订 现 场 申 报 可 能 会 出 现 找 不 到 符 合 要 求 的 翻 译 人 员 或 翻 译 人 员 到 岗 时 间 延 迟 的 问 题 十 医 疗 服 务 服 务 时 间 :4 月 10 日 -5 月 5 日 服 务 地 点 :B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9 号 馆 4 号 柜 台 A 区 珠 江 散 步 道 4 号 馆 1 号 柜 台 服 务 电 话 : , 十 一 现 场 服 务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广 交 会 展 馆 B 区 9B-09 房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现 场 服 务 投 诉 受 理 点 16

17 第 三 章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管 理 约 定 ( 供 租 用 光 地 的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的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 一 特 装 展 位 参 展 商 租 用 广 交 会 光 地 (36 m2 起 租 ), 委 托 通 过 广 交 会 特 装 布 展 资 质 认 证 的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的 木 结 构 装 修 特 装 布 展 或 使 用 其 他 与 广 交 会 标 准 展 位 装 搭 材 料 不 同 的 制 式 材 料 进 行 复 杂 装 修 布 展 的 展 位 二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参 展 商 须 委 托 通 过 广 交 会 资 质 认 证 的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展 位 的 设 计 搭 建, 凡 未 获 广 交 会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资 质 认 证 的 单 位, 一 律 不 得 在 广 交 会 承 接 工 程 或 进 行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广 交 会 审 图 组 不 接 受 未 通 过 资 质 认 证 的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报 图 通 过 资 质 认 证 的 布 展 单 位 名 单 详 见 广 交 会 官 方 网 站 特 装 天 地 栏 目 特 别 提 醒 参 展 商 与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的 任 何 约 定 或 安 排 纯 属 双 方 之 间 的 合 约, 如 发 生 任 何 意 外 事 故 或 纠 纷, 双 方 应 循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广 交 会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三 申 报 时 间 及 联 系 方 式 ( 一 ) 申 报 时 间 一 期 :3 月 日 ; 三 期 :3 月 15 日 至 4 月 10 日 请 一 期 特 装 搭 建 商 在 3 月 30 日 前, 三 期 特 装 搭 建 商 在 4 月 10 日 前 申 报 该 申 报 须 通 过 广 交 会 网 站 易 捷 通 系 统 提 交, 不 接 受 纸 质 版 本 或 邮 件 ( 二 ) 审 图 组 联 系 方 式 电 话 : 四 展 位 特 装 申 报 办 理 程 序 ( 一 ) 单 层 展 位 特 装 布 展 报 审 内 容 1. 特 装 布 展 图 纸 申 报 表 ( 表 格 B1) 2. 设 计 方 案 的 立 体 彩 色 效 果 图 3. 设 计 方 案 的 平 面 图 立 面 图 ( 包 括 详 细 尺 寸 和 材 料 说 明 ) 4. 特 装 布 展 涉 及 用 电, 须 附 上 以 下 资 料 : (1) 清 晰 详 尽 的 配 电 系 统 图 注 明 总 功 率 总 开 关 额 定 电 流 值 总 开 关 电 压 (220V/380V)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型 号 ; 注 明 所 采 用 电 线 型 号 规 格 和 敷 设 方 式 及 用 电 器 具 (2) 准 确 的 配 电 平 面 图 注 明 展 位 的 总 配 电 箱 位 置 ; 灯 具 的 种 类 功 率 和 安 装 位 置 (3) 施 工 单 位 电 工 有 效 操 作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展 览 期 间 值 班 电 工 的 名 单 电 工 操 作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等 资 料 (4) 特 装 展 位 用 电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 表 格 B1-1) (5) 特 装 展 位 结 构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 表 格 B1-2) 5. 必 须 由 具 有 结 构 设 计 资 质 的 建 筑 设 计 院 ( 室 ) 出 具 的 施 工 图 纸 ( 包 括 结 构 节 点 等 ) ( 注 : 此 项 适 用 于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搭 建 ) 6. 特 装 展 位 桌 椅 配 送 申 报 (1) 配 送 标 准 ( 特 装 展 位 按 面 积 配 送 桌 椅 ): 3 个 及 以 下 标 准 展 位 面 积, 配 1 套 桌 椅 ; 4 至 5 个 标 准 展 位 面 积, 配 2 套 桌 椅 ; 6 至 8 个 标 准 展 位 面 积, 配 3 套 桌 椅 ; 9 至 12 个 标 准 展 位 面 积, 配 4 套 桌 椅 ; 13 个 及 以 上 标 准 展 位 面 积, 配 5 套 桌 椅 ; 17

18 桌 椅 款 式 及 价 格 : 详 见 表 格 B1-4 (2) 申 报 方 式 :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在 网 上 报 图 时 选 择 款 式 和 数 量 特 别 提 醒 以 上 所 有 设 计 图 纸 和 文 字 说 明 均 由 申 报 单 位 在 广 交 会 网 站 参 展 易 捷 通 提 交, 两 层 展 位 须 同 时 按 照 广 交 会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的 要 求 提 交 纸 质 图 纸 审 核 程 序 1. 审 图 组 收 到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的 申 报 材 料 后,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2. 广 交 会 审 图 组 将 审 核 结 果 在 广 交 会 网 站 上 公 布, 请 申 报 单 位 在 广 交 会 网 站 ( 参 展 易 捷 通 栏 目 上 查 询 3. 未 通 过 图 纸 审 核 的, 施 工 单 位 在 接 到 审 图 组 修 改 意 见 书 后 5 日 内, 应 按 整 改 要 求 重 新 申 报 注 : 设 计 图 纸 逾 期 未 能 通 过 审 核 的 展 位, 其 施 工 单 位 不 允 许 进 场 施 工 布 展 单 位 进 场 施 工 程 序 及 须 办 理 的 手 续 1. 在 网 上 查 询 或 直 接 向 审 图 组 查 询, 确 认 报 审 的 特 装 图 纸 已 获 批 准 2. 凭 网 上 显 示 的 审 图 编 号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和 参 展 单 位 名 称 到 审 图 组 交 纳 施 工 管 理 费 板 材 垃 圾 清 运 费 ( 如 需 由 大 会 统 一 安 排 清 运 ) 和 电 费 费 用 标 准 单 层 展 位 施 工 管 理 费 : 人 民 币 25 元 / 期 / 平 方 米 ( 展 位 净 面 积 ) 两 层 展 位 施 工 管 理 费 : 人 民 币 45 元 / 期 / 平 方 米 ( 展 位 净 面 积 ) 电 费 : 详 见 表 格 B2 板 材 垃 圾 统 一 清 运 费 : 人 民 币 250 元 /9 m2 3. 办 理 施 工 证 4. 办 理 筹 展 证 及 车 证 凭 施 工 证 和 表 格 A2 A4 前 往 证 件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5. 办 理 展 位 消 防 验 收 展 位 施 工 完 毕 后, 广 交 会 消 防 安 全 部 门 人 员 专 业 电 工 及 广 州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人 员 将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办 理 接 电 手 续 并 投 入 使 用 6. 办 理 展 位 接 电 手 续 展 位 施 工 完 毕 并 经 消 防 及 用 电 安 全 验 收 合 格 后, 广 交 会 派 电 工 到 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确 认 特 装 用 电 登 记 表, 指 导 施 工 单 位 电 工 引 线 到 展 馆 指 定 配 电 箱 ; 广 交 会 电 工 负 责 开 箱 接 电 有 关 要 求 1. 展 位 设 计 及 搭 装 高 度 为 4.5 米, 其 垂 直 正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租 用 光 地 范 围 2. 展 位 结 构 设 计 必 须 稳 固 安 全, 以 免 展 位 倒 塌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等 事 故 ( 二 ) 两 层 展 位 特 装 布 展 适 用 范 围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方 可 申 请 搭 建 两 层 展 位 : 1. 展 位 所 在 展 馆 的 高 度 ( 地 面 至 设 备 层 ) 高 于 7.5 米 ( 含 7.5 米 ); 2. 属 特 装 区 域 内 的 展 位 ; 3. 展 位 净 面 积 在 72 平 方 米 以 上 ( 含 72 平 方 米 ), 即 8 个 标 准 展 位 以 上 ( 含 8 个 ); 4. 与 其 他 展 位 不 直 接 相 连 ( 即 独 立 成 岛 型 ) 或 展 位 三 面 开 口 关 于 报 审 内 容 审 核 程 序 进 场 施 工 须 办 理 的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标 准 均 参 照 单 层 展 位 特 装 布 展 中 的 相 应 约 定 办 理 18

19 有 关 要 求 1. A 区 B 区 展 馆 单 层 展 位 限 高 4.5 米, 两 层 展 位 限 高 6 米 ;C 区 展 馆 单 层 展 位 限 高 4.5 米, 不 得 搭 建 两 层 展 位 其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租 用 光 地 范 围 2. 展 位 第 二 层 的 设 计 搭 建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底 层 面 积 的 1/2 并 不 低 于 27 平 方 米 3. 展 位 设 计 恒 载 及 活 载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展 览 场 地 的 核 定 承 载 值 (1500KGS/M 2 ) 4. 展 位 结 构 设 计 必 须 稳 固 安 全, 以 避 免 展 位 倒 塌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等 事 故 5. 展 位 底 层 应 配 置 悬 挂 式 6 公 斤 干 粉 灭 火 器, 按 每 20 平 方 米 配 置 1 个,20-30 平 方 米 配 置 2 个, 依 此 类 推 五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申 报 审 核 程 序 ( 一 ) 申 报 : 特 装 施 工 单 位 在 网 上 报 图 时, 在 申 报 页 面 中 选 择 是 否 申 报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如 是,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申 报 表 特 装 施 工 单 位 如 有 意 愿 参 加 绿 色 特 装 奖 评 选 活 动, 经 参 展 单 位 推 荐, 可 在 申 报 页 面 中 选 择 参 加 绿 色 特 装 奖 评 选 活 动 ( 二 ) 初 审 : 审 图 组 的 初 审 小 组 用 电 审 核 小 组 和 消 防 审 核 小 组 在 审 核 图 纸 时, 对 照 广 交 会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标 准, 分 别 从 不 同 维 度 审 核, 以 上 三 个 小 组 均 审 核 通 过 的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作 为 候 选 的 广 交 会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 三 ) 核 查 :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现 场 核 查 组 根 据 审 图 系 统 提 供 的 候 选 名 单, 分 别 在 筹 展 和 撤 展 期 间 到 展 馆 现 场 核 查 ( 四 ) 确 认 : 审 图 组 根 据 现 场 核 查 情 况 在 审 图 系 统 上 确 认 广 交 会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名 单 ( 五 ) 结 果 公 布 : 每 期 结 束 后 第 二 天, 在 广 交 会 官 网 上 公 布 当 期 各 特 装 施 工 单 位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普 及 率 情 况, 并 于 广 交 会 结 束 后 在 广 交 会 官 网 上 公 布 各 特 装 施 工 单 位 本 届 绿 色 特 装 展 位 普 及 率 情 况 六 广 交 会 特 装 展 位 结 构 安 全 指 引 广 交 会 特 装 展 位 结 构 强 度 应 当 满 足 荷 载 所 需 要 的 强 度, 确 保 展 位 结 构 的 整 体 强 度 刚 度 稳 定 性 和 各 连 接 点 的 牢 固 性, 具 体 如 下 : 一 一 般 性 要 求 ( 适 用 于 单 层 特 装 展 位 和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 ( 一 ) 展 位 结 构 主 体 墙 落 地 宽 度 不 小 于 120mm, 以 确 保 墙 体 与 地 面 的 接 触 面 积 ; 超 过 6m 的 大 跨 度 墙 体 及 钢 框 架 结 构 之 间 应 在 顶 部 加 设 横 梁 连 接, 下 部 须 加 设 立 柱 支 撑 ( 二 ) 所 有 顶 部 加 设 横 梁 连 接 的 特 装 展 位, 须 提 供 横 梁 与 主 体 连 接 的 细 部 结 构 图, 结 构 强 度 应 当 满 足 荷 载 所 需 要 的 强 度 横 梁 必 须 采 用 钢 结 构 并 连 接 牢 固, 柱 梁 连 接 必 须 要 用 螺 栓 或 者 其 他 安 全 固 定 材 料, 不 得 采 用 搭 接 绑 扎 等 连 接 形 式 ( 三 ) 使 用 玻 璃 材 料 装 饰 展 位 的, 必 须 采 用 钢 化 玻 璃, 要 保 证 玻 璃 的 强 度 厚 度 ( 幕 墙 玻 璃 厚 度 不 小 于 8mm); 玻 璃 的 安 装 方 式 应 合 理 可 靠, 必 须 制 作 金 属 框 架 或 采 用 专 业 五 金 件 进 行 玻 璃 安 装, 框 架 及 五 金 件 与 玻 璃 材 料 之 间 要 使 用 弹 性 材 料 做 垫 层, 确 保 玻 璃 使 用 安 全 ; 大 面 积 玻 璃 材 料 应 粘 贴 明 显 标 识, 以 防 破 碎 伤 人, 若 使 用 玻 璃 地 台, 则 结 构 支 撑 立 柱 墙 体 必 须 固 定 于 地 台 下 方, 不 得 直 接 在 光 滑 玻 璃 面 上 方 搭 设 展 位 结 构 ( 四 ) 钢 结 构 立 柱 应 使 用 直 径 100mm 以 上 的 无 焊 接 材 料, 底 部 焊 接 底 盘, 上 部 焊 接 法 兰 盘 以 增 加 立 柱 的 受 力 面 积 二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的 特 殊 要 求 ( 一 ) 搭 建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须 提 供 展 位 细 部 结 构 图 并 加 盖 具 有 结 构 设 计 资 质 的 建 筑 设 计 院 ( 室 )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印 章 及 审 核 报 告 另 须 提 供 : 1. 分 布 图 ( 标 明 灯 具 插 座 总 控 制 开 关 电 箱 的 规 格 种 类, 安 装 位 置, 具 体 安 装 方 式 ); 2. 配 电 系 统 图 ( 标 明 用 电 总 功 率, 总 开 关 额 定 电 流 / 电 压, 采 用 电 线 规 格 型 号 和 敷 设 方 式 ); 3.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柱 梁 结 构 图 ( 标 明 静 载 技 术 数 据, 活 载 技 术 数 据 ) ( 二 ) 搭 建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必 须 使 用 钢 结 构 材 料 并 作 相 应 的 加 固 处 理, 尤 其 其 承 重 结 构 必 须 采 用 钢 材 搭 建, 并 做 好 接 地 保 护 ( 三 )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柱 梁 的 基 础 应 采 用 地 梁 连 接 方 式, 并 采 用 高 强 度 螺 丝 连 接 加 固, 与 地 面 接 触 面 加 硬 胶 防 滑 垫, 以 防 平 移 ( 四 )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手 扶 梯 护 栏 杆 不 得 低 于 1.5m, 栏 杆 扶 手 面 应 做 成 弧 形 面, 以 防 误 放 物 体 从 栏 杆 上 滑 落 19

20 ( 五 ) 两 层 特 装 展 位 上 层 区 域 承 载 力 不 得 小 于 400kg/m2, 且 上 层 区 域 仅 限 作 洽 谈 交 易 或 休 息 之 用, 不 得 以 摆 放 展 品 为 主 要 用 途, 严 格 控 制 在 上 层 区 域 逗 留 的 人 员 数 量 七 施 工 管 理 约 定 1. 按 本 服 务 指 南 约 定 的 筹 展 时 间 进 场 施 工, 如 需 加 班 施 工, 应 提 前 申 请 2. 严 格 按 已 通 过 审 核 确 定 的 展 位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施 工, 未 经 广 交 会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人 员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3. 施 工 时 应 将 施 工 证 挂 在 展 位 明 显 位 置, 并 不 得 超 出 其 约 定 范 围 4. 展 位 设 计 搭 装 的 材 料 应 选 用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不 得 使 用 草 竹 藤 纸 树 皮 泡 沫 芦 苇 可 燃 塑 料 板 可 燃 地 毯 布 料 和 木 板 等 物 品 作 为 装 修 材 料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使 用 非 不 燃 或 难 燃 材 料 的, 应 事 先 征 得 广 交 会 书 面 同 意, 并 采 用 广 交 会 认 为 适 当 的 防 火 处 理 措 施, 经 广 交 会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5.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切 割 机 电 锯 及 喷 漆, 如 施 工 确 需 使 用 天 那 水 酒 精 立 时 贴 等 易 燃 品, 只 准 带 当 天 用 量, 当 天 施 工 完 毕 必 须 带 出 馆 外 6. 展 馆 内 严 禁 烧 焊 ( 电 焊 气 焊 ) 和 明 火 作 业 7. 施 工 时 不 得 损 坏 或 改 变 展 位 内 或 展 位 附 近 的 任 何 固 定 设 施, 也 不 得 利 用 展 馆 任 何 固 定 设 施 进 行 固 定 或 悬 挂, 展 位 上 方 天 花 也 不 允 许 进 行 任 何 装 饰 吊 挂 8. 展 位 范 围 内 或 附 近 如 有 消 防 设 施 供 电 设 施 通 讯 设 施 等 设 施 的, 施 工 时 不 得 遮 挡, 应 保 持 至 少 60CM 的 安 全 或 可 操 作 距 离, 并 在 展 位 适 当 位 置 粘 贴 指 示 标 识 9. 不 得 骑 压 封 闭 展 馆 地 井 配 电 箱, 确 需 在 其 上 面 作 特 装 布 置 时, 必 须 至 少 预 留 1 个 面 积 大 于 配 电 箱 盖 尺 寸 的 活 动 检 修 口, 确 保 能 顺 利 打 开 地 井 配 电 箱 盖 板 并 方 便 故 障 处 理 10. 展 位 搭 装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封 顶,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部 分 或 全 部 封 顶 的, 应 征 得 广 交 会 消 防 安 全 部 门 同 意, 并 采 用 广 交 会 消 防 安 全 部 门 认 为 适 当 的 安 全 措 施, 如 采 用 可 漏 水 材 料 封 顶 每 20 平 方 米 配 置 1 个 6 公 斤 宫 灯 式 灭 火 器 等 11. 展 位 背 面 或 侧 面 裸 露 部 分 均 应 采 用 双 饰 面 美 化 处 理, 其 中 外 饰 面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广 告 内 容 12.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应 按 临 时 用 电 规 定 要 求 执 行 13. 展 位 设 计 选 用 的 电 气 材 料 及 设 施 设 备 应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3C 认 证, 展 位 内 电 气 设 备 设 施 安 装 应 由 已 申 报 备 案 的 电 工 人 员 操 作, 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及 广 交 会 以 下 要 求 : (1) 展 位 内 配 电 开 关 箱 应 配 备 30mA 漏 电 保 护 器, 并 安 装 在 距 离 地 面 20cm 以 上 高 度 的 展 位 明 显 和 安 全 的 位 置 (2) 三 相 负 荷 超 过 20A 的 非 机 械 动 力 用 电, 应 设 置 分 级 保 护 开 关 ; 单 相 负 荷 超 过 16A 的 非 机 械 动 力 用 电, 应 采 用 三 相 五 线 电 源 供 电, 三 相 供 电 应 平 均 分 配 展 位 用 电 负 荷 (3) 展 馆 地 井 配 电 箱 63A 插 座 最 大 安 全 供 电 负 荷 为 80%(50A), 展 位 配 电 箱 内 总 开 关 额 定 电 流 值 大 于 50A, 或 单 台 机 械 动 力 用 电 设 备 大 于 50A 的 大 功 率 用 电, 须 在 申 报 用 电 时 特 别 说 明, 广 交 会 将 根 据 申 报 统 一 调 配 供 电 能 力 (4) 变 频 设 备 可 控 硅 控 制 设 备 舞 台 的 调 光 设 备 和 扩 音 设 备 用 电 应 予 以 说 明, 并 注 明 峰 值 电 流 机 械 设 备 用 电 应 提 供 设 备 功 率, 注 明 起 动 电 流 值 以 上 设 备 采 用 独 立 回 路 供 电 (5) 参 展 用 电 设 备 24 小 时 供 电 须 另 外 申 请, 展 位 内 须 设 专 线 供 电, 并 确 保 用 电 设 备 及 线 路 无 故 障 隐 患, 按 规 范 设 置 安 全 可 靠 的 保 护 开 关, 因 展 位 内 用 电 设 备 及 线 路 开 关 故 障 导 致 展 馆 开 关 保 护 动 作 断 电, 广 交 会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贵 重 展 样 品 应 购 置 保 险, 并 雇 请 专 业 人 员 值 班 (6) 电 线 应 采 用 ZR-BVV( 阻 燃 双 塑 铜 芯 电 线 ) 和 护 套 电 线, 不 得 使 用 绞 型 线 和 铝 芯 线 (7) 穿 过 展 馆 内 人 行 通 道 地 面 的 电 缆 线 必 须 穿 管 ( 金 属 管 或 难 燃 塑 料 管 ) 保 护 及 加 护 盖,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志 (8) 电 线 不 能 外 露, 穿 过 展 位 内 地 面 地 毯 和 暗 敷 设 在 展 位 装 修 物 内 的 电 线 不 能 有 接 口, 并 应 穿 管 ( 金 属 管 或 难 燃 塑 料 管 ) 保 护 (9) 各 电 气 回 路 须 设 有 专 用 保 护 地 线, 展 位 内 灯 具 及 用 电 设 备 可 能 接 触 漏 电 的 金 属 保 护 管 和 金 属 构 件 必 须 做 有 效 的 电 气 跨 接, 并 设 有 安 全 接 地 线 (10) 筒 灯 石 英 灯 日 光 灯 等 灯 具 镇 流 器 和 触 发 器 应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强 制 性 产 品 3C 认 证 分 体 式 镇 流 器 须 做 好 防 火 隔 热 处 理 (11) 展 位 内 广 告 灯 箱 灯 柱 内 应 留 有 对 流 的 散 热 孔 20

21 (12) 展 位 不 得 使 用 500W 以 上 大 功 率 灯 具, 允 许 使 用 的 500W 以 下 大 功 率 发 热 灯 具 ( 如 100W 以 上 碘 钨 灯 ) 应 加 装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 防 护 罩, 并 安 装 在 不 燃 的 结 构 上 (13) 展 位 电 气 隐 蔽 部 分, 在 封 闭 前 应 主 动 联 系 广 交 会 专 业 电 工,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经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封 闭 施 工 (14) 展 位 配 电 箱 内 总 开 关 额 定 电 流 值 应 与 网 上 申 报 用 电 电 流 值 一 致 或 低 于 申 报 用 电 电 流 值 (15) 照 明 配 电 每 一 保 护 回 路 的 用 电 设 备 ( 包 括 灯 具 插 座 )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25 具, 总 容 量 小 于 3KW 或 16A 电 流 (16) 计 算 机 精 密 仪 器 等 设 备 应 加 装 不 间 断 电 源 加 以 保 护, 因 供 电 中 断 造 成 计 算 机 精 密 仪 器 等 设 备 数 据 丢 失 和 损 坏, 由 参 展 方 自 行 负 责 14. 广 交 会 消 防 安 全 部 门 人 员 专 业 电 工 及 广 州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人 员 按 消 防 批 文 本 章 相 关 约 定 及 本 指 南 第 三 部 分 第 一 章 安 全 与 防 火 条 例 对 所 有 施 工 展 位 进 行 监 管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应 自 觉 接 受 并 配 合 检 查, 对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或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按 检 查 人 员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及 时 整 改 15. 施 工 完 毕 后, 所 有 的 施 工 工 具 及 施 工 物 料 不 得 存 放 于 展 位 内 或 展 位 背 面 ( 侧 面 ) 的 空 间 内, 应 在 封 馆 前 全 部 清 出 展 馆 外 16. 遵 守 本 服 务 指 南 第 三 部 分 第 一 章 安 全 与 防 火 条 例 所 有 约 定 条 款 17. 展 品 中 涉 及 刀 具 的 特 装 展 位, 所 有 刀 具 类 展 品 必 须 摆 放 在 可 上 锁 的 展 示 柜 内, 或 采 用 其 他 固 定 防 护 措 施 加 以 固 定, 并 在 特 装 报 图 时 作 出 说 明 第 四 章 标 准 展 位 布 展 服 务 及 约 定 ( 供 标 准 展 位 的 参 展 商 使 用 ) 广 交 会 指 定 广 州 广 交 会 展 览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为 标 准 展 位 搭 建 单 位, 负 责 所 有 标 准 展 位 搭 建 展 位 配 电 展 具 配 置 等 工 作 一 标 准 展 位 广 交 会 提 供 统 一 模 式 的 展 位 分 为 标 准 展 位 和 豪 华 标 准 展 位 ( 一 ) 标 准 展 位 基 本 配 置 如 图 例 所 示 : 包 括 :3 面 围 板 1 块 楣 板 4 支 射 灯 5 块 搁 板 1 张 洽 谈 桌 4 张 椅 矿 泉 水 一 箱 1 部 无 线 电 话 机 1 个 垃 圾 桶 地 毯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标 准 展 位 效 果 及 配 置 标 准 摊 位 外 观 颜 色 会 因 材 料 等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以 上 图 片 仅 作 参 考 21

22 展 位 尺 寸 2970MM 2970MM, 围 板 高 度 为 2500MM, 楣 板 最 低 点 距 地 面 距 离 为 2450MM, 门 楣 高 度 为 4000MM ( 二 ) 豪 华 标 摊 基 本 配 置 如 图 所 示 : 包 括 :3 面 围 板 灯 箱 楣 板 1 张 铝 合 金 方 桌 4 张 折 叠 椅 1 个 含 锁 地 柜 1 张 报 到 台 5 件 搁 板 4 支 射 灯 1 个 插 座 矿 泉 水 一 箱 1 部 无 线 电 话 机 1 个 垃 圾 桶 地 毯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豪 华 标 摊 效 果 及 配 置 展 位 尺 寸 2970MM 2970MM, 围 板 高 度 为 2500MM, 楣 板 最 低 点 距 地 面 距 离 为 2450MM, 门 楣 高 度 为 4500MM ( 三 ) 搭 建 规 范 1. 展 位 内 配 置 的 射 灯 金 卤 灯 均 按 以 上 图 例 所 标 注 的 位 置 搭 装 2. 转 角 位 展 位 只 搭 两 面 展 板, 面 向 通 道 的 两 面 不 搭 展 板 ( 四 ) 注 意 事 项 : 1. 参 展 商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展 位 围 板 楣 板 及 主 体 框 架, 如 需 增 加 展 具, 额 外 申 请 增 加 用 电 设 备 的, 需 提 前 与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广 交 会 展 览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2. 标 摊 展 位 内 安 装 有 标 配 电 箱 的, 不 允 许 对 该 配 电 箱 安 装 位 置 进 行 改 动, 参 展 商 应 在 布 展 时 注 意 避 开 二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约 定 及 改 装 申 报 指 引 ( 一 )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约 定 受 理 改 装 范 围 : 1. 如 参 展 商 订 购 2 个 或 以 上 连 续 排 列 的 标 准 展 位, 除 非 参 展 商 特 别 要 求, 否 则 大 会 承 建 商 将 拆 除 置 于 两 展 位 间 的 围 板 如 参 展 商 所 定 的 展 位 是 角 位, 则 只 有 两 面 围 板 并 配 以 两 面 楣 板 ; 2. 在 装 搭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增 加 展 柜 展 架 等 展 具 ; 3. 在 不 超 用 电 负 荷 及 安 装 可 行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照 明 灯 具 及 插 座 ; 4. 在 有 库 存 可 用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桌 椅 等 家 具 不 受 理 改 装 范 围 : 1. 拆 除 楣 板 ; 2. 拆 除 背 面 及 外 侧 展 板 ; 3. 同 一 标 准 展 位 间 隔 为 2 个 半 个 展 位 22

23 约 定 1.3 月 25 日 ( 一 期 ),4 月 10 日 ( 三 期 ) 前 申 请 改 装 涉 及 的 展 具 灯 具 家 具 数 量 不 超 过 标 准 展 位 基 本 配 置 数 量 的, 免 收 费 用 ; 如 多 于 基 本 配 置 数 量 的, 增 加 的 数 量 应 另 交 纳 费 用 2. 3 月 25 日 ( 一 期 )4 月 10 日 ( 三 期 ) 后 申 请 的 改 装, 无 论 是 增 加 还 是 减 少 基 本 配 置 数 量, 均 应 交 纳 改 装 费 用 3. 提 前 申 报 与 现 场 申 报 实 行 不 同 收 费 标 准 3 月 25 日 前 ( 包 含 该 日 ) 的 申 报 均 视 为 提 前 申 报, 3 月 25 日 后 的 申 报 均 视 为 现 场 申 报 收 费 标 准 及 申 请 表 见 表 格 B 拆 除 展 板 如 影 响 到 照 明 灯 具 安 装 位 置 的, 除 参 展 商 申 报 时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均 就 近 移 位 5. 拆 除 的 展 板 两 侧 如 已 安 装 有 展 具 的, 除 参 展 商 申 报 时 要 求 拆 除 展 板 后 恢 复 展 具 安 装 外, 均 不 予 恢 复 安 装 6. 申 请 增 加 插 座 的, 统 一 安 装 在 展 位 左 侧 靠 近 展 厅 通 道 处 或 右 侧 靠 近 展 厅 通 道 处 7. 标 准 展 位 围 板 高 度 为 2500mm, 布 展 限 高 2430mm 8. 进 口 展 区 标 准 展 位 标 配 的 射 灯 金 卤 灯 及 租 用 的 插 座 的 统 一 供 电 时 间 为 4 月 13 日 9:30( 一 期 ), 4 月 30 日 9:30( 三 期 ); 标 准 展 位 标 配 的 桌 椅 统 一 开 始 配 送 的 时 间 为 4 月 13 日 13:00( 一 期 ),4 月 30 日 13:00( 三 期 ) ( 二 )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提 前 申 报 指 引 申 报 内 容 1.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申 请 表, 请 填 写 表 格 B3 B4 2.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方 案 平 面 图 及 文 字 说 明, 请 填 写 表 格 B 如 涉 及 需 要 额 外 增 加 展 具 配 置 的, 请 填 写 表 格 B 如 涉 及 需 要 租 用 配 电 箱 的, 请 填 写 表 格 B2 申 报 时 间 及 联 系 方 式 1. 申 报 时 间 3 月 1 日 -25 日 请 在 3 月 25 日 ( 指 改 装 布 展 图 纸 寄 至 或 送 达 时 间 ) 前 申 报 2. 联 系 单 位 主 场 承 建 商 : 广 州 广 交 会 展 览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阅 江 中 路 380 号 广 交 会 展 馆 A 区 室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gz510014@126.com 受 理 程 序 主 场 承 建 商 在 收 到 参 展 商 的 申 报 材 料 后,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1. 改 装 申 请 不 可 行 的, 在 接 到 主 场 承 建 商 回 复 意 见 后 5 日 内, 申 报 单 位 应 重 新 申 报 2. 改 装 申 请 可 行 的, 承 建 商 将 确 认 及 应 付 费 用 及 时 以 邮 件 形 式 通 知 申 报 单 位 注 意 事 项 1. 改 装 申 请 获 得 确 认 后, 参 展 商 应 按 确 认 要 求 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 前 交 付 改 装 项 目 费 用 确 认 表 ( 盖 章 或 签 名 ), 逾 期 未 交 纳 的, 改 装 确 认 失 效, 广 交 会 不 作 任 何 改 装 安 排, 后 果 由 参 展 商 自 负 确 认 费 用 将 在 开 展 前 一 次 性 缴 纳 2. 如 参 展 商 要 求 保 留 标 准 展 位 框 架 ( 楣 板 及 三 面 围 板 ), 但 内 部 自 行 进 行 涉 及 用 电 的 简 易 装 修, 均 视 为 特 装, 应 参 照 本 部 分 第 三 章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管 理 约 定 的 有 关 约 定 办 理 申 报 和 进 场 施 工 手 续, 由 参 展 商 委 托 的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办 理 ( 三 ) 标 准 展 位 改 装 现 场 申 报 指 引 参 展 商 如 需 对 展 位 进 行 改 装, 应 尽 量 提 前 申 报 因 特 殊 情 况 未 能 提 前 申 报 的,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可 提 供 现 场 申 报 服 务 特 别 提 醒 1. 大 部 分 服 务 项 目 的 收 费 标 准 均 需 在 提 前 申 报 收 费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加 收 费 用, 请 参 阅 表 格 B 服 务 时 间 视 现 场 服 务 量 而 定, 特 别 是 繁 忙 时 段, 服 务 到 位 时 间 可 能 会 相 对 较 长, 请 参 展 商 耐 23

24 心 等 候 3. 部 分 服 务 项 目 可 能 会 由 于 库 存 不 足 或 超 过 安 全 警 戒 线 而 无 法 提 供 三 标 准 展 位 使 用 约 定 1.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参 展 商 不 得 擅 自 拆 装 改 动 展 位 配 置 的 楣 板 展 板 展 具 及 照 明 灯 具 如 有 需 要 改 装 的, 应 向 主 场 承 建 商 提 前 申 报 或 到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申 报, 经 广 交 会 同 意, 并 缴 清 费 用 后, 由 主 场 承 建 商 安 排 人 员 负 责 实 施 2. 广 交 会 在 标 摊 展 位 内 安 装 有 标 配 电 箱 的, 不 允 许 对 该 配 电 箱 安 装 位 置 进 行 移 动, 参 展 商 在 布 置 时 应 注 意 避 开 3. 参 展 商 租 用 展 馆 的 电 箱 由 展 馆 方 电 工 负 责 安 装 到 展 位, 电 箱 开 关 下 装 即 展 商 自 带 设 备 与 展 馆 电 箱 之 间 的 接 电 工 作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并 由 展 馆 方 电 工 监 管 展 馆 不 提 供 电 箱 开 关 下 装 即 展 商 自 带 设 备 与 展 馆 电 箱 之 间 的 接 电 服 务 4. 标 准 展 位 增 租 的 射 灯 和 日 光 灯 不 能 装 于 展 位 的 外 侧 和 展 商 自 带 的 展 具 上 5. 标 准 展 位 配 置 的 楣 板 展 具 及 照 明 灯 具 等, 是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 集 团 ) 的 财 产 参 展 商 不 得 将 上 述 展 材 带 出 展 厅, 不 得 损 坏 所 有 展 位 的 配 置, 不 得 锯 裁 展 位 的 展 板 铝 材 或 在 铝 材 展 板 展 具 上 油 漆 钻 孔 打 钉 等 6. 参 展 商 不 得 在 展 板 上 进 行 任 何 粘 贴, 如 确 有 需 要, 应 向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商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意 并 按 广 交 会 认 为 不 损 坏 展 板 的 方 式 粘 贴 7. 标 准 展 位 不 允 许 安 装 参 展 商 自 带 的 照 明 灯 具, 也 不 允 许 参 展 商 携 带 相 同 或 类 似 搭 装 材 料 进 场 安 装 24

25 第 五 章 展 品 运 输 服 务 及 约 定 广 交 会 推 荐 泛 联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海 程 邦 达 国 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保 昌 国 际 货 运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 以 下 称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 负 责 向 参 展 商 提 供 境 内 外 展 品 运 输 办 理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手 续 及 广 交 会 展 馆 进 口 展 区 现 场 展 品 搬 运 仓 储 等 服 务, 广 交 会 将 协 同 中 国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局 对 展 品 承 运 商 的 相 关 服 务 进 行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和 管 理 广 交 会 委 托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中 心 ( 集 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展 会 服 务 部 负 责 展 品 搬 运 的 现 场 管 理,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展 会 服 务 部 对 违 规 搬 运 有 监 督 权 处 理 权 根 据 中 国 海 关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有 关 规 定, 本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所 有 进 口 展 品 的 进 出 口 通 关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申 报, 按 广 交 会 属 地 管 理 办 法, 应 在 广 州 口 岸 办 理 展 品 相 关 的 进 口 申 报 手 续 从 非 展 出 地 口 岸 进 口 的 展 品, 应 当 在 中 国 进 境 地 口 岸 办 理 相 关 的 转 关 手 续 按 照 海 关 的 要 求, 进 口 展 区 现 场 实 施 封 闭 式 管 理, 筹 撤 展 及 展 览 举 办 期 间, 展 馆 范 围 内 的 展 品 搬 运 服 务 必 须 由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承 接 暂 准 进 口 展 品 出 入 境 可 通 过 三 种 途 径, 三 种 运 输 途 径 如 下 : 1. 参 展 商 委 托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采 用 门 对 门 一 站 式 服 务, 由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相 关 展 品 承 运 商 提 供 境 外 上 门 收 货 境 外 运 输 检 疫 报 关 入 境 国 内 运 输 仓 储 展 品 搬 运 上 展 位 展 后 清 关 核 销 展 品 复 运 出 境 到 参 展 商 所 在 地 等 服 务 2. 参 展 商 可 在 当 地 自 行 选 择 货 运 公 司, 将 展 品 运 输 到 广 州 口 岸 后, 再 由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相 关 展 品 承 运 商 接 关 ( 须 提 前 办 理 相 关 委 托 手 续 ), 提 供 进 出 口 通 关 及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国 内 运 输 仓 储 展 品 搬 运 展 后 清 关 核 销 展 品 复 运 境 内 运 输 等 服 务 3. 参 展 商 以 随 身 携 带 方 式 安 排 展 品 入 境 入 境 时 请 务 必 注 意 中 国 海 关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超 过 中 国 海 关 规 定 的 自 用 物 品 范 围 之 外 的 展 品, 必 须 按 进 口 展 品 常 规 的 报 关 手 续 予 以 申 报 入 境 ( 完 税 入 境 或 委 托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三 家 展 品 承 运 商 之 一 代 理 报 关 入 境 ) 特 别 提 醒 : 进 口 展 区 承 运 商 原 则 上 不 受 理 快 递 方 式 发 货, 因 快 递 方 式 发 货 导 致 的 禁 止 进 口 缴 纳 高 额 关 税 及 罚 金 等 报 关 报 检 问 题,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和 责 任 参 展 商 可 使 用 国 际 展 品 ATA 单 证 册 办 理 展 品 的 进 出 口 通 关 手 续,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相 关 展 品 承 运 商 可 提 供 协 助 服 务 广 交 会 推 荐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根 据 参 展 商 所 选 择 的 服 务 类 别 收 取 相 应 的 费 用, 基 本 费 率 参 照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 详 见 附 件 2), 政 府 机 构 因 监 管 需 要 另 外 产 生 的 费 用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金 额 由 参 展 商 缴 纳, 并 缴 纳 相 应 的 手 续 费, 如 需 特 别 的 服 务, 所 需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向 展 品 承 运 商 自 行 交 纳 如 有 需 要, 请 参 展 商 与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三 家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之 一 联 系 1. 泛 联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26 号 省 机 械 大 厦 六 楼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邮 箱 :jozhou@agilitylogistics.com 联 系 人 : 周 莹 小 姐 手 机 : 海 程 邦 达 国 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新 港 西 路 富 力 千 禧 商 务 中 心 503 室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jackie_huang@bondex.com.cn zhan-sunny@bondex.com.cn 25

26 联 系 人 : 黄 国 杰 先 生 詹 翠 荣 女 士 手 机 : 保 昌 国 际 货 运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中 国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建 设 六 马 路 33 号 宜 安 广 场 2401 及 2414 室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网 址 : info.can@exhibition.baltrans.com fiona.fu@exhibition.baltrans.com ailee.zhong@exhibition.baltrans.com 联 系 人 : 傅 芬 兰 小 姐 / 钟 丽 丽 小 姐 手 机 : / 参 展 商 注 意 事 项 : 1. 参 展 商 无 论 选 择 哪 一 种 方 式 将 展 品 运 入 中 国 境 内, 都 应 该 提 前 与 广 交 会 推 荐 的 进 口 展 区 相 关 展 品 承 运 商 取 得 联 络, 并 特 别 注 意 展 品 到 达 及 报 关 文 件 的 报 送 截 止 期 ( 以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通 知 为 准 ) 参 展 商 需 提 供 的 展 览 文 件 ( 所 需 文 件 要 求 以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通 知 为 准 ) (1) 暂 准 进 口 展 品 报 关 清 单 [ 详 见 表 格 C1] 此 清 单 是 中 国 海 关 确 定 的 清 关 报 表, 各 参 展 商 均 须 无 例 外 地 填 写 清 楚 并 交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2) 致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的 付 运 确 认 书 [ 详 见 表 格 C2] 为 了 让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清 楚 每 一 位 参 展 商 对 展 品 运 输 的 要 求 从 而 作 出 适 当 的 安 排, 请 参 展 商 填 妥 此 委 托 书 并 在 截 止 期 前 送 回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3) 送 中 国 海 关 审 查 的 说 明 书 纪 念 品 赠 品 消 耗 品 及 现 场 播 放 的 录 像 带 光 盘 幻 灯 片 等 样 本 各 两 份 预 先 寄 往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4) 正 本 海 运 提 单 空 运 主 单 副 本 及 各 类 货 运 文 件 (5) 原 产 地 正 本 木 质 烟 熏 消 毒 证 书 或 非 木 质 包 装 证 书 (6) 机 械 设 备 及 高 新 科 技 产 品 需 要 提 供 产 品 说 明 书 (7) 国 际 展 品 ATA 单 证 册 ( 参 展 商 使 用 该 单 证 册 进 口 展 品 的 ) 请 参 展 商 携 带 暂 准 进 口 展 品 清 单 付 运 确 认 书 的 副 本 产 品 原 产 地 证 明 书 按 一 般 贸 易 办 理 进 口 手 续 的 报 关 单 完 税 证 明 等 到 展 览 现 场 作 参 考 用 2. 参 展 商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及 展 品, 参 展 商 应 如 实 申 报, 单 货 相 符, 若 由 于 单 货 不 符 申 报 不 全 延 误 申 报 而 造 成 不 能 顺 利 通 关, 不 能 按 时 送 货, 参 展 商 应 承 担 因 自 身 失 误 引 起 的 责 任 3. 展 览 免 税 品 审 批 : 参 展 商 提 供 清 单, 由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在 展 览 会 备 案 时 或 开 幕 前 向 海 关 提 出 展 览 消 耗 品 免 税 的 书 面 申 请 免 税 品 范 围 (1) 小 件 样 品, 包 括 原 装 进 口 的 或 者 在 展 览 期 间 用 进 口 散 装 原 料 制 成 的 食 品 或 者 饮 料 的 样 品, 且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由 参 展 商 免 费 提 供 专 供 免 费 分 送 给 观 众 ; 2 单 价 较 低, 作 广 告 样 品 用 的 ; 3 不 适 用 于 商 业 用 途, 且 单 位 容 量 明 显 小 于 最 小 的 零 售 包 装 容 量 的 ; 4 食 品 及 饮 料 的 样 品 虽 未 按 照 第 3 项 规 定 的 包 装 分 发, 但 确 实 在 活 动 中 消 耗 掉 的 (2) 在 示 范 过 程 中 被 消 耗 或 损 坏 的 物 料 (3) 布 置 装 饰 展 台 消 耗 的 低 值 货 物 (4) 展 览 期 间 免 费 向 观 众 派 发 的 有 关 宣 传 品 (5) 供 展 览 会 使 用 的 档 案 表 格 及 其 它 文 件 26

27 上 述 范 围 不 适 用 于 含 酒 精 饮 料 烟 叶 制 品 及 燃 料 其 他 超 出 以 上 范 围 的 一 律 征 税 4. 展 品 的 包 装 所 有 入 境 的 木 质 包 装 材 料 必 须 在 原 产 地, 经 核 准 的 加 热 处 理 (HT) 或 溴 甲 烷 熏 蒸 (MB) 程 序 处 理 ; 并 在 该 木 质 包 装 材 料 的 两 侧 烧 上 [ 国 际 植 物 保 护 公 约 组 织 ](IPPC) 的 专 用 标 志 该 标 志 必 须 包 含 (IPPC) 核 准 的 记 号 国 家 编 号 独 特 的 生 产 商 号 码 及 输 出 国 或 地 区 政 府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NPPO) 指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标 记 (HT,MB) 如 木 质 包 装 材 料 上 未 有 上 述 IPPC 标 志, 或 有 该 标 志 但 附 有 害 虫, 该 批 货 物 将 被 全 部 销 毁 或 退 运 至 来 源 地 ( 受 监 管 地 区 : 所 有 国 家 / 城 市,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 此 外, 中 国 检 验 检 疫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旧 纸 箱 入 境, 请 各 参 展 商 勿 以 已 使 用 过 的 旧 纸 箱 作 为 进 口 展 品 的 包 装 物 展 品 包 装 不 善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需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故 请 各 参 展 商 特 别 注 意 (1) 外 包 装 的 防 止 损 坏 和 防 水 展 品 包 装 箱 在 长 途 多 程 运 输 中 经 反 复 装 卸, 不 可 避 免 地 受 到 震 动 和 碰 撞 包 装 箱 必 须 坚 固, 参 展 商 做 好 充 分 的 防 水 措 施, 以 防 包 装 被 忽 视 而 受 到 损 坏 纸 箱 不 宜 用 来 包 装 展 品, 特 别 是 不 能 用 来 包 装 贵 重 或 易 损 的 仪 器 如 果 展 览 结 束 后 回 运 展 品 仍 要 使 用 原 来 的 包 装 材 料 的 话, 参 展 商 更 应 认 真 注 意, 因 这 些 包 装 材 料 ( 箱 板, 铝 箔, 塑 料 布 等 ), 可 能 在 开 箱 时 已 有 所 损 坏 故 此, 参 展 商 需 确 保 有 足 够 适 当 的 包 装 材 料, 以 用 作 回 运 进 口 展 区 承 运 公 司 将 不 会 免 费 提 供 包 装 材 料 (2) 箱 子 的 尺 码, 毛 重, 及 地 面 负 荷 由 于 集 装 箱 或 卡 车 运 输 及 展 馆 条 件, 参 展 商 必 须 注 意 以 下 对 每 箱 展 品 的 限 制 : 长 度 = 6000MM; 宽 度 = 2200MM; 高 度 = 2200MM 如 参 展 商 没 有 预 先 同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联 系 并 安 排 妥 当, 就 将 超 限 展 品 发 往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其 后 果 由 参 展 商 自 负 (3) 重 型 展 品 重 型 展 品 包 装 箱 的 各 边 板 应 以 螺 栓 来 接 合, 不 要 用 铁 钉 或 螺 钉 接 合, 以 便 在 筹 撤 展 期 拆 箱 或 装 箱 时 避 免 损 坏 木 箱 及 节 省 拆 装 操 作 时 间 请 在 箱 子 的 正 反 面 作 出 清 楚 的 标 志, 以 便 按 正 确 方 向 安 放 有 重 型 展 品 的 参 展 商 须 及 早 到 展 馆 现 场, 以 便 协 助 重 型 展 品 的 安 放 如 需 租 用 吊 机 或 铲 车 来 安 装 机 器, 则 请 以 书 面 通 知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并 请 提 供 详 细 的 展 台 布 置 图 [ 详 见 表 格 C3], 以 协 助 现 场 工 作 5. 展 品 的 开 箱 和 再 装 箱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会 提 供 人 力 及 机 械 为 参 展 商 展 品 开 箱 安 装 和 展 会 结 束 时 的 打 包 装 箱 服 务, 参 展 商 必 须 派 员 亲 临 现 场 协 助, 特 别 是 精 密 设 备 或 重 件, 作 业 过 程 的 风 险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负 责 的 展 会 结 束 时 参 展 商 未 装 妥 的 展 品 和 未 完 成 移 交 手 续 前 离 开, 其 展 品 将 视 作 放 弃 物 品 交 由 海 关 处 理, 参 展 商 应 承 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应 负 的 责 任 6. 保 险 为 确 保 展 品 在 运 输 及 展 览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风 险 得 到 赔 偿, 建 议 参 展 商 购 买 全 部 展 品 的 全 程 保 险 ( 包 括 展 览 期 间 ), 投 保 范 围 应 为 全 保 参 展 商 亦 可 委 托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代 购 买 展 品 专 用 的 保 险 7. 撤 展 工 作 在 展 览 闭 幕 前,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将 于 现 场 发 给 各 参 展 商 下 列 文 件 : (1) 关 于 撤 展 工 作 程 序 的 通 知 书 ; (2) 各 参 展 商 所 提 交 的 展 品 清 单 副 本 ; (3) 供 参 展 商 填 交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的 展 品 处 理 委 托 书 (4) 经 核 准 的 参 展 展 品 运 离 展 馆 放 行 条 展 览 结 束 当 天 按 大 会 通 知 的 时 间,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开 始 把 空 箱 从 存 放 处 陆 续 运 回 展 位, 并 协 助 参 展 商 装 箱 及 代 表 参 展 商 办 理 清 关 手 续 具 体 的 安 排 将 由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现 场 代 表 通 知 参 展 商 会 展 结 束 时, 参 展 商 须 向 海 关 申 报 展 品 的 处 理 方 式, 涉 及 纳 税 事 项 的 应 交 纳 相 应 的 税 金, 即 下 列 的 数 种 情 况 : 1 售 出 ;2 回 运 ;3 放 弃 / 消 耗 ;4 赠 送 请 参 展 商 将 这 些 处 理 方 式 分 别 填 写 在 撤 展 前 发 还 的 展 品 清 单 及 展 品 处 理 委 托 书 上, 并 在 闭 馆 前 连 同 展 品 清 单 交 回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的 现 场 负 责 人 27

28 如 果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未 能 收 到 参 展 商 填 妥 的 有 关 文 件, 则 可 将 展 品 暂 存 直 至 收 到 参 展 商 的 明 确 指 示,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亦 将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在 撤 展 和 报 关 时, 参 展 商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海 关 的 下 列 规 定 : 回 运 和 售 出 的 展 品, 必 须 准 确 清 楚 地 每 一 箱 分 别 申 报 ; 除 所 申 报 的 回 运 展 品 外, 回 运 箱 内 绝 不 能 放 入 私 人 物 品 ( 如 行 李, 在 国 内 购 买 的 纪 念 品 等 )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会 受 到 海 关 的 没 收 和 罚 款 的 处 分 参 展 商 在 未 填 交 上 述 文 件, 办 好 清 关 手 续 及 移 交 好 展 品 之 前, 请 勿 提 前 自 行 离 去 当 有 关 文 件 呈 交 海 关 及 各 运 输 部 门 并 移 交 展 品 后, 参 展 商 不 能 更 改 展 品 的 处 理 方 式 展 品 自 进 境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复 运 出 境 如 需 延 长 复 运 出 境 期 限 应 报 经 主 管 海 关 批 准, 延 长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8. 中 国 海 关 接 受 参 展 商 使 用 ATA 单 证 册 办 理 进 口 展 品 进 出 口 通 关 手 续, 但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应 受 进 口 限 制 的 物 品 展 览 会 期 间 展 出 或 使 用 的 印 刷 品 音 像 制 品 及 其 它 海 关 认 为 需 要 审 查 的 物 品,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预 先 办 理 检 验 或 批 准 手 续 特 别 提 醒 : 请 参 展 商 务 必 参 照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各 类 物 资 进 出 管 理 规 定 及 展 览 品 运 输 服 务 指 南 相 关 规 定 ( 可 登 陆 广 交 会 网 站 查 询 ), 及 时 向 主 办 方 或 所 属 代 理 提 交 原 产 地 证 书 第 117 届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展 品 清 单 复 印 件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配 合 主 办 单 位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开 展 工 作, 以 便 顺 利 参 展 参 展 商 与 该 展 品 承 运 商 之 间 的 任 何 约 定 或 安 排 纯 属 双 方 之 间 的 合 约, 如 发 生 展 品 损 毁 等 任 何 意 外 或 纠 纷, 双 方 应 循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广 交 会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参 展 商 对 该 展 品 承 运 商 的 服 务 不 满 意, 可 向 广 交 会 投 诉, 广 交 会 将 尽 力 协 助 参 展 商 解 决 服 务 及 投 诉 电 话 :

29 第 六 章 撤 展 安 排 及 约 定 广 交 会 进 口 展 区 总 体 撤 展 时 间 安 排 为 4 月 19 日 18:00 至 4 月 20 日 10:00( 一 期 );5 月 5 日 18:00 至 5 月 6 日 17:30( 三 期 ),4 月 19 日 及 5 月 5 日 晚 展 馆 通 宵 开 放 由 于 撤 展 时 间 紧, 请 各 参 展 商 及 施 工 单 位 务 必 抓 紧 时 间 撤 展, 确 保 不 影 响 广 交 会 第 二 期 的 布 展 工 作 广 交 会 对 进 口 展 区 的 撤 展 工 作 作 如 下 安 排 及 约 定, 请 各 参 展 商 务 必 配 合 并 遵 守 : 1.4 月 19 日 ( 一 期 );5 月 5 日 ( 三 期 )16:00 开 始,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开 始 发 放 展 品 包 装 箱 至 各 展 位, 展 位 内 配 置 的 电 话 机 开 始 回 收, 各 参 展 商 应 做 好 必 要 的 撤 展 准 备 工 作, 但 在 4 月 19 日 ( 一 期 );5 月 5 日 ( 三 期 )18:00 前, 参 展 商 不 得 对 展 品 进 行 打 包, 提 前 撤 展 ; 对 提 前 打 包 撤 展 又 不 听 劝 告 的 参 展 商, 将 被 记 入 黑 名 单, 下 届 广 交 会 不 受 理 其 参 展 申 请 2.4 月 19 日 ( 一 期 );5 月 5 日 ( 三 期 )18:00 开 始 撤 展,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将 安 排 人 员 协 助 参 展 商 对 展 品 进 行 打 包, 展 品 打 完 包 后 应 留 在 展 位 内, 参 展 商 应 及 时 与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办 理 展 品 交 付 及 委 托 回 运 出 境 等 手 续 3. 参 展 商 不 得 擅 自 将 展 品 运 出 展 馆, 已 办 妥 进 口 手 续 的 展 品, 可 以 运 出 展 馆, 但 应 向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申 请 放 行 条, 展 馆 门 口 保 卫 人 员 凭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签 发 的 放 行 条 验 放 已 办 妥 进 口 手 续 的 展 品 应 在 4 月 19 日 ( 一 期 );5 月 5 日 ( 三 期 )23:00 前 搬 运 出 展 馆 4. 未 办 妥 清 关 核 销 手 续, 需 回 运 出 境 外 售 出 赠 送 放 弃 的 进 口 展 品 应 在 4 月 19 日 ( 一 期 ); 5 月 5 日 ( 三 期 )20:00 前 打 包 完 毕 并 交 付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应 在 4 月 20 日 ( 一 期 );5 月 6 日 ( 三 期 )6:00 前 将 展 品 统 一 清 运 至 海 关 认 可 的 监 管 地 点 5. 4 月 19 日 ( 一 期 );5 月 5 日 ( 三 期 )23:00 前, 除 广 交 会 工 作 人 员 特 装 主 场 承 建 商 工 作 人 员 进 口 展 区 参 展 人 员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人 员 外, 其 它 参 展 人 员 及 撤 展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进 口 展 区 6. 4 月 19 日 ( 一 期 )5 月 5 日 ( 三 期 )23:00 后,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撤 展 人 员 开 始 进 场 拆 卸 展 位, 并 于 4 月 20 日 ( 一 期 );5 月 6 日 ( 三 期 )10:00 前 将 特 装 材 料 清 理 出 馆, 弃 置 的 特 装 材 料 也 应 自 行 清 理 出 馆, 并 不 得 弃 置 于 广 交 会 展 馆 露 天 场 地 或 周 边 道 路 范 围 进 口 的 特 装 材 料 若 作 弃 置 处 理, 参 展 商 应 预 先 委 托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办 理 海 关 清 关 手 续, 否 则 也 按 放 弃 进 口 展 品 的 方 式 处 理, 即 运 往 海 关 认 可 的 监 管 地 点 7. 撤 展 过 程 中, 参 展 商 及 其 委 托 的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要 看 管 好 自 己 的 展 品 及 施 工 工 具 材 料 4 月 20 日 ( 一 期 );5 月 6 日 ( 三 期 )6:00 以 后 尚 未 撤 展 以 及 无 人 看 守 的 特 装 展 位 及 改 装 的 标 准 展 位, 广 交 会 将 组 织 人 员 清 理, 该 展 位 所 交 纳 的 清 场 押 金 不 予 退 还 8. 接 运 特 装 材 料 的 车 辆,4 月 19 日 ( 一 期 );5 月 5 日 ( 三 期 )23:00 后 才 允 许 按 车 证 时 间 分 批 进 入 展 馆, 按 规 定 线 路 行 驶, 按 指 定 地 点 临 时 停 放, 并 服 从 交 通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挥 进 入 展 馆 后 应 迅 速 装 运 特 装 材 料, 并 迅 速 离 馆 9. 进 入 三 层 展 馆 布 展 通 道 的 车 辆 长 度 不 可 以 超 过 10 米 ( 含 10 米 ) 参 展 商 用 非 货 车 及 1 吨 以 下 的 货 车 运 货 的 请 进 入 一 层 展 馆 的 卡 车 通 道 使 用 电 梯 装 运 装 卸 展 品 期 间, 所 有 司 机 请 勿 离 开 驾 驶 室, 以 便 按 时 离 场 及 应 付 临 时 的 车 辆 调 度 10. 特 装 拆 卸 范 围 不 能 超 出 展 位 的 区 域, 请 勿 把 墙 身 推 往 相 邻 的 展 位, 以 免 引 起 人 员 伤 亡 请 勿 随 意 将 展 品 装 修 材 料 工 具 放 置 在 通 道 上, 以 免 堵 塞 通 道 而 影 响 撤 展 注 意 事 项 : 1. 为 更 好 服 务 参 展 商, 加 快 撤 展 进 度, 届 时 广 交 会 会 对 进 口 展 区 撤 展 工 作 安 排 作 进 一 步 细 化, 并 向 参 展 商 进 口 展 区 展 品 承 运 商 及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另 发 进 口 展 区 撤 展 工 作 通 知 2. 任 何 迟 于 4 月 20 日 ( 一 期 );5 月 6 日 ( 三 期 )10:00 后 的 延 迟 撤 展 行 为 将 会 给 广 交 会 造 成 损 失, 广 交 会 保 留 向 参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的 特 装 布 展 施 工 单 位 追 讨 赔 偿 的 权 利 3. 特 装 展 位 已 清 场 或 预 装 ( 含 现 场 租 用 ) 的 电 箱 已 回 收 的, 特 装 施 工 单 位 应 立 即 联 系 大 会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现 场 确 认 登 记 手 续 未 按 时 办 理 及 手 续 不 齐 备 的, 视 同 违 反 约 定, 其 中 未 及 时 清 场 的 特 装 展 位, 按 照 每 标 准 展 位 面 积 扣 除 1000 元 人 民 币 的 标 准 作 为 代 为 清 场 费 用 ; 未 交 还 电 箱 的, 按 照 每 个 电 箱 1000 元 的 标 准 作 为 赔 偿 费 用 现 场 签 名 确 认 手 续 办 理 程 序 如 下 : (1) 特 装 展 位 清 场 完 毕 的 现 场 签 名 确 认 手 续 特 装 施 工 单 位 应 于 4 月 20 日 ( 一 期 );5 月 6 日 ( 三 期 )10:00 前 将 特 装 材 料 清 理 出 馆 并 立 即 联 系 现 场 展 厅 管 理 员 查 看, 由 展 厅 管 理 员 在 特 装 施 工 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313139BDECB9E3BDBBBBE1B2CED5B9CAD6B2E1B7FECEF1D6B8C4CF303330322D6F6B2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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