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1 新北市鑑定安置流程圖 13 新北市鑑定安置心評教師派案程序及原則 17 壹 鑑定工作事項檢核 鑑定工作事項檢核表 23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家長權益說明 25 貳 鑑定安置處理原則與相關事項補充說明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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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錄 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1 新北市鑑定安置流程圖 13 新北市鑑定安置心評教師派案程序及原則 17 壹 鑑定工作事項檢核 鑑定工作事項檢核表 23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家長權益說明 25 貳 鑑定安置處理原則與相關事項補充說明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31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障礙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47 安置與特殊教育方式補充說明 暫緩入學 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 -- 心評人員注意事項 57 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 特教業務承辦人注意事項 58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期間家長應配合事項 59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放棄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意願聲明書 60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補充說明 61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64 在家教育 申請在家教育 -- 心評人員注意事項 65 在家教育與長期病假的差異比較 65 評量調整服務說明 正式升學考試之考試服務項目申請與審核標準參考 67 學校評量調整建議 71 其他補充說明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評估報告撰寫說明 77 校內評估會議建議流程 94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常見問題 (Q&A) 95 參 就學輔導與重新安置 就學輔導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適切性追蹤流程 101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追蹤輔導流程 103 重新安置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處理流程 107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處理流程圖 111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 112 附件一 :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圖 116 表件 a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介入輔導會議紀錄 117

2 表件 b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校內評估會議紀錄 120 表件 c 學生實際居住地與就近入學學區學校對照表 121 表件 d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表暨同意書 122 表件 e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資料檢核表 124 肆 附錄 常用表件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評估報告 127 物理治療轉介表 137 職能治療轉介表 138 語言治療轉介表 139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能力檢核表 140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生活協助需求檢核表 142 測驗借用規定及表格 評量工具借用規定 143 評量工具借用申請表 146 個別化智力測驗施測學生名冊 147 辦理評量工具借用歸還時間及聯絡資訊一覽表 148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說明 150 鑑定相關法規 鑑定安置相關法規彙整表 152 鑑定安置相關法規條文 155

3 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壹 目的 貳 依據 一 為協助本市身心障礙學生或疑似身心障礙學生確認其特殊教育資格, 並獲得適當之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 以利其在學校之學習及生活適應 二 為協助本市經校內外輔導仍無法適應之身心障礙學生, 得以調整其就讀學校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以獲適性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 一 特殊教育法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三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四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五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六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七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參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二 承辦單位新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秀山國民小學內 ) 板橋區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國光國民小學內 ) 新莊區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新莊國民中學內 ) 三重區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光榮國民小學內 ) 文山區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北新國民小學內 ) 淡水區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鄧公國民小學內 ) 三峽區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三峽國民中學內 ) 七星區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金龍國民小學內 ) 瑞芳區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瑞芳國民小學內 ) 本市所屬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本市所屬各級國民中小學國立華僑高級中學 ( 教育部委託 ) 1

4 肆 實施對象 一 鑑定安置 ( 一 ) 前一學年度核定暫緩入國民小學 ( 即緩學 ) 者 ( 二 ) 其他符合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者 ( 三 ) 國中三年級升學高中職部分另依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重新安置就讀本市主管之各國民中小學, 且持有本市或其他直轄市 縣市鑑輔會證明之在學身心障礙學生 伍 工作組織及執掌 單位 / 人員鑑輔會教育局衛生局社會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分區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工作小組就學輔導工作小組各級學校心評教師特教教師 工作執掌. 提供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相關事務之指導. 統籌規劃鑑定安置業務. 主持會議 提供行政協調與支援. 參與會議, 提供跨局協助. 參與會議, 提供跨局協助. 協助辦理會議 經費核銷. 網路管理通報資料處理. 測驗工具管理. 協助辦理會議 經費核銷. 辦理個案研討及培訓課程. 測驗工具管理. 協助擬定各項計畫 系統表單等. 受理鑑定安置案件申請. 邀集鑑輔會委員 學者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案件審議. 協調規劃人力培訓運用. 協助學生安置適切性之追蹤輔導. 重新安置個案輔導. 規劃校內發現 篩選 轉介流程. 執行轉介前介入. 完成校內評估, 提出鑑定申請. 出席相關會議. 依學生需求提報重新安置. 個案評估及相關建議諮詢. 協助校內特教教師進行個案評估事宜. 執行鑑輔會分配之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與教育安置工作. 協助鑑輔會初判學生之障礙資格 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 校內個案評估及提出相關建議諮詢 2

5 陸 辦理項目 一 鑑定安置本市鑑輔會受理之鑑定申請及核定項目包括 : 確認學生 特殊教育資格 所需 特殊教育方式 和 相關服務 項目 說明如下 : ( 一 ) 確認特殊教育資格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與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予以核定 ( 二 ) 特殊教育方式經核定具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者, 依其需求提供下列教育 : 1. 主要安置環境 (1) 普通班 : 設籍並就讀普通班級, 接受相關服務或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 (2)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 設籍並就讀集中式特教班, 並依學生需要部分時間至普通班或資源班接受教育 (3) 特殊教育學校 : 擬轉介安置各國立或直轄市立 ( 台北市 高雄市 ) 特殊學校者, 鑑定後由教育局協助轉介, 惟需視該縣市或該校缺額狀況就學 (4) 在家教育 : 經協助後仍無法至學校就學者, 由巡迴教師或原校教師到宅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協助 (5) 其他適當場所 : 學生須大部分時間或全時接受醫療院所附設青少年日間病房之治療及復健 2. 特殊教育方式 (1) 不分類身心障礙資源班 : 就讀普通班, 部分時間到資源班接受特殊教育課程或協助 (2) 視障巡迴輔導 : 具視覺障礙之學生由視障巡迴輔導教師到學生學校或到宅提供特殊教育教學或諮詢協助 (3) 聽障巡迴輔導 : 具聽覺障礙之學生由聽障巡迴輔導教師到學生學校或到宅提供特殊教育教學或諮詢協助 (4) 情緒行為支援服務 : 具情緒行為問題之學生由情緒行為支援教師到校或到宅提供特殊教育教學或諮詢協助 (5) 不分類巡迴輔導 : 由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提供特殊教育教學或諮詢協助 申請者限校內未設任何類別特殊教育班級者 (6) 暫緩入國民小學一年級 : 限當年度屆齡應入國民小學就學之新生 ; 如前一年度已核定暫緩入學者, 不得重複申請, 每年 9 月後不予受理 3

6 (7) 延長修業年限 : 不限申請者目前就讀年級, 延長年級為申請學生當時就讀之年級, 每次以一年為原則, 國教階段至多可延長二次 高級中等學校欲申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及由學校審核 ( 三 ) 相關服務 :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所需之各項相關服務, 如相關專業服務評估 考試評量服務 學習環境調整 教育輔助器材 交通服務 助理人員協助等, 得依照相關規定及流程提出申請 二 重新安置 ( 適應困難輔導 ) 除高中職重新安置另依相關實施計畫辦理外, 本市鑑輔會受理國民中小學申請重新安置項目如下 : ( 一 )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重新安置普通班 ( 二 ) 普通班學生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教班 柒 辦理方式 本市各級學校隨時受理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申請, 由鑑輔會定期辦理一學年至少 4 次案 件審議及召開教育鑑定安置會議, 詳細時程及作業方式由教育局函文各校 相關流程及注意 事項說明如下 : 一. 二. 宣導工作 ( 一 ) 辦理國小新生入學宣導 1. 與本局幼教科及社會局合作, 提供屆齡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長相 關資訊及資料 2. 透過新聞稿 宣導海報及傳播媒體宣導本學年度鑑定安置方式與時程 3. 辦理各區新生入學家長座談會 ( 二 ) 辦理鑑定安置工作說明事宜 1. 配合各次特教行政人員研習進行本學年度鑑定安置說明及宣導 2. 配合特教通報研習課程進行網路填報作業相關說明及宣導 3. 辦理分區承辦學校及審議小組工作說明會議 4. 編修鑑定安置工作手冊, 發放各級學校及心評教師參考使用 鑑定安置作業流程 ( 一 ) 學前入國小跨階段轉銜鑑定 : 實施對象為設籍新北市屆齡入小一之兒童或經本市鑑輔會核定前一學年度 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作業流程如下 : 時程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 人員辦理內容 11 月至 2 月 宣導 教育局特教科與幼教 科 鑑輔會鑑定安置 4 1. 整合通報網 社會局 兒童健康發展中心等應屆入學幼兒名單

7 時程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 人員辦理內容 工作小組 2. 發放宣傳品 ( 海報 摺頁 ) 辦理入學鑑定安置及暫緩入學家長座談會 園長座談會 2 月中至 2 月底 家長申請 學區學校網路 提報鑑定 各國民小學特教組 分區特教資源中心 家長檢附相關資料至學區國小特教組申請, 暫緩入學者另附暫緩計畫書 學區學校協助初步檢核相關資料 完成線上網路申請作業 視聽類及無人力學校送件各分區特教資源中心 身障鑑安工作小組 1. 優先由學區學校內心評教師接案 3 月初 安排心評教師 應屆入學身障幼兒追蹤 分區特教資源中心 審議人員幼兒教育科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2. 視 聽障 無特教人力學校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協調並完成心評派案作業 應屆入學特教生未提報個案追蹤 ( 除發展遲緩類別外 ) 3 月初至 4 月初 教育心理評量 各校心評教師 親至個案就讀學校或住所進行資料蒐集, 如觀察 晤談及測驗評量等評估工作 4 月中旬 新生校內評估 會議 各國民小學特教組 各校心評教師 1. 由輔導處室召集相關會議人員 ( 心評教師 家長 行政人員 ), 召開新生校內評估會議協調及確認學生之特教資格 安置學校 教育安置 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必要時可邀請到校服務之專業治療師參與會議 2. 特殊申請者 ( 申請在家 外縣市特教學校 ) 免開校內轉銜安置評估會議, 直接於本市特教資源中心 ( 秀山國小 ) 召開聯合教育安置會議 1. 書面審查 : 審查轉銜安置評估會議議決紀錄, 通過者 4 月中旬至 5 月中旬 分類彙報特教 中心 教育鑑定聯合 安置會議 各國民小學特教組 鑑定安置工作小組 納入鑑定安置會議紀錄, 特教班須協調缺 額者另安排缺額協調會議 2. 教育安置會議 ( 特教班缺額協調 其他意見不一致者 ): 協調及議決有疑義個案之教育安置及相 關服務等事宜 出席人員除行政代表 學 者專家 相關專業人員等之外, 並邀請學 生家長 學校代表 心評教師及其他相關 人員共同出席討論 6 月 -9 月 就學輔導 各國民小學 1. 辦理新生入學輔導 2. 追蹤暫緩學生計畫執行狀況 9 月 安置適切性 追蹤 就學輔導小組 追蹤個案在校適應, 必要時到校提供協助 5

8 ( 二 ) 國小升國中跨階段轉銜鑑定 : 經本市鑑輔會確認特教資格學生, 跨教育階段重新提報確認特教資格與特殊教育 方式 作業流程如下 : 時程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 人員內容說明 應屆畢業學生升學意願調查 各國民小學 1. 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學生 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料, 調查應屆畢業學生升學意願, 如 : 應就讀國中及教育安置方式 2. 準備轉銜評估工作, 如 : 協調學校轉銜評估人員 收集學生申請資料 每年 2 月前 轉銜評估 各國民小學 1. 教師評估應屆畢業學生教育需求, 完成升學國中之教育安置與相關服務建議 2. 邀集相關人員 ( 家長 特師 導師 心評 治療師等 ) 確認個案特教資格 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學區國中網路提報鑑定 各國民中小學 1. 依學生戶籍之學區國中造冊連同相關資料送學區國中, 由國中網路提報申請 2. 學區國中若為外縣市 學生畢業前需重新評估者, 由國小就讀學校協助網路提報申請 3 月初安排評估人員 各國民中學特教組 鑑定安置工作小組 1. 學區國中自行分派校內特教教師擔任評估人員 2. 國中無特教人力學校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協調並完成派案 3 月初至 4 月初 教育心理評量 各校心評教師 1. 親至個案就讀學校或住所進行資料蒐集, 如觀察 晤談及測驗評量等評估工作 2. 依個案現況確認原校轉銜評估建議之適切性, 完成評估建議表 4 月中旬轉銜評估會議 4 月中旬 至 5 月 中旬 分類彙報鑑輔會教育鑑定聯合安置 會議 各國民中學特教組 心評教師 各國民中小學特教組 鑑定安置工作小組 6 1. 由國中與國小輔導處室共同召集相關人員 ( 心評教師 家長 行政人員 ), 召開轉銜評估會議協調及確認學生之特教資格 國中安置學校 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必要時可邀請到校服務之專業治療師參與會議 2. 特殊申請者 ( 申請在家 特校 延修 ) 及就讀外縣市學校者免開校內轉銜安置評估會議, 直接送鑑輔會召開教育鑑定聯合安置會議 1. 書面審查 : 審查轉銜評估會議議決紀錄, 通過者納入鑑定安置會議紀錄

9 時程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 人員內容說明 5 月中旬 -9 月 就學輔導各國民中學辦理新生入學輔導 9 月安置適切性追蹤就學輔導小組 2. 教育鑑定聯合安置會議 ( 意見不一致者 ): 協調及議決有疑義個案之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出席人員除行政代表 學者專家 相關專業人員等之外, 並邀請學生家長 學校代表 心評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出席討論 追蹤個案在校適應情形, 必要時到校提供 協助 ( 三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鑑定安置 :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經校內轉介篩選及介入反映追蹤後, 欲確認身心障礙教育資格 特殊教育方式及相關服務者, 作業流程如下 : 時程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 人員辦理內容 依各校 辦理時 程隨時 提報 校內宣導與 轉介篩選 輔導與介入 教育心理評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相關輔導系統 ( 補救教學 學生輔導 轉介流程 ) 輔導室特教組 ( 高中職免主動篩選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相關輔導系統 ( 補救教學 輔導三級 制度 ) 輔導室特教組 校內特教教師 或特教巡迴輔導教師 校內宣導 : 由特教組規劃辦理校內身心障礙 學生發現與轉介相關宣導工 作, 增進普通班教師相關知能 轉介篩選 : 由學校補救教學系統主動篩選具 學習困難學生並先行介入, 仍具 困難者依學生輔導轉介流程, 召 開個案轉介會議, 會同特教組初 步評估並提供評估建議 1. 前項學生追蹤其介入反應, 其特殊教育 需求性高者可由特殊教育先行介入 ( 直 接或間接服務 ) 並蒐集資料 2. 經鑑定之疑似生追蹤相關輔導介入成效 ( 包含補救教學 學生輔導機制或特教教 師直接間接服務 ) 後研判是否符合特教 資格 1. 校內特教教師進行資料蒐集 訪視晤談 及測驗評量等評估工作, 完成校內評估 報告, 初步研判個案特殊教育需求與其 特教類別 2. 校篩或轉介評估確有特教需求學生, 應 完成校內評估會議提報鑑定 ; 不符合特 教資格之個案, 其他資源持續介入, 若 家長仍有意願提報鑑定, 接續完成校內 評估會議與提報 7

10 時程 辦理項目 辦理單位 / 人員 辦理內容 3. 曾鑑定之疑似生經輔導與評估後召開校內評估會議提報鑑定安置確認身分 由輔導處室召集相關會議人員 ( 特教教師 家 校內評估會議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 教組 / 業務承辦人 長 導師或相關科任 專業人員 ), 必要時可邀 請鑑定安置工作小組輔導員 ; 召開校內評估 會議確認個案特教資格及特殊教育方式 定期辦理依各校辦理時程 1. 檢附個案相關資料 評估報告與校內鑑申請鑑輔會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定安置會議紀錄 認教組 / 業務承辦人 2. 完成線上網路申請作業 1. 書面審查 : 審查個案個別化教育計畫與會議議決紀 錄, 通過者納入鑑定安置會議紀錄 2. 召開教育安置會議 ( 申請在家 特校 延 教育鑑定聯合安置會議 各特教資源中心及相關審議人員 長修業 轉安置疑義 其他意見不一致等 ): 協調及議決有疑義個案之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出席人員除行政代表 學者專家 相關專業人員等之外, 並邀請學生家長 學校代表 心評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出席討論 就學輔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安置適切性追蹤 就學輔導小組 追蹤個案在校適應情形, 必要時到校提供輔導學校所需協助 ( 四 ) 國中及高中職三年級跨階段資格證明重新審查 : 經本市鑑輔會確認特教資格學生, 跨教育階段重新提報確認特教資格與特殊教育方式 作業流程如下 : 時程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 人員內容說明 6 月底 IEP 會議暨轉 銜會議 9 月下旬學校申請 10 月初 至 10 月 中旬 審查會議 輔導室 / 家長 特教業務承辦人 個案管理教師 輔導室 / 特教業務承辦人 個案管理教師 鑑輔會 特教資源中心 / 相關審議人員 8 1. 評估學生能力現況 2. 邀集相關專業人員 ( 家長 特師 心評 治療師等 ) 共同確認個案特教資格 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1. 依 鑑定安置申請資料檢核表 檢附 2. 包括個別化教育計畫 校內 IEP 會議議決 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3. 完成線上提報申請作業 審查個案個別化教育計畫與會議議決紀錄, 通 過者納入鑑定安置會議紀錄 ; 不通過者輔導申 請最近一次鑑定安置重新評估 11 月初公告會議紀錄鑑輔會 1. 於新北市特殊教育資訊網公告會議紀錄

11 時程 辦理項目 辦理單位 / 人員 內容說明 及製發資格證 特教資源中心 2. 寄送資格證明書至申請學校, 留存副本後 明書 各校 轉交家長或學生 三 實施就學輔導及安置適切性追蹤 ( 一 ) 實施就學輔導 : 依照會議決議提供必要之教育 協助或相關支持服務措施, 並於入學後一個月內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召開相關會議及評估安置適切性, 辦理就學輔導事宜 ( 二 ) 安置適切性追蹤 : 學校於安置後一個月內填寫安置適切性追蹤表件, 向鑑輔會回報學生之適應情形及相關服務措施之適切性, 鑑輔會則依回報情形持續追蹤及提供必要協助 四 國民教育階段重新安置 ( 適應困難輔導 ) 作業流程就讀本市國民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於原安置環境發生適應困難, 經校內外輔導後仍無法適應者, 重新調整其就讀之學校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國民教育階段得依學期間各校辦理時程辦理, 針對學生適應困難提供輔導及介入後, 通報本市就學輔導工作小組到校評估, 納入各梯次鑑定安置期程辦理 作業流程如下 : 時程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 人員辦理內容 ( 一 ) 校內發現與輔導 1. 校內主動發現身心障礙學生適應狀況或由 轉介 各級學校 教師 家長轉介 2. 參照本市學生輔導轉介流程進行 聯繫鑑輔會 就學輔導工作小組 學校得聯繫鑑輔會提供後續處理方式建議, 並檢附相關輔導資料 學期間 依各校辦 理時程 召開個案 ( 轉介 ) 會議 各級學校輔導處 / 特教組 1. 學校召開會議, 討論輔導及相關支援介入方式 2. 擬定輔導計畫 1. 整合或調整校內外資源 學校擬定及執 相關處室與班級導 2. 介入輔導過程至少一個月以上 行輔導介入策 師 科任教師與特教教 3. 依據校內輔導介入情形, 評估適應狀況是 略 師 / 輔導教師 否改善 4. 完成輔導紀錄 ( 二 ) 評估重新安置需求 學期間召開個案會議各級學校 1. 由輔導處召集班級導師 科任教師與特教 9

12 時程辦理項目辦理單位 / 人員辦理內容 依各校辦 檢討介入結果 輔導處 / 特教組 教師, 評估教育目標之實施成效與改善措 理時程 及評估重新安 施 置需求 2. 邀請就學輔導小組人員與會 ( 三 ) 申請重新安置 鑑定安置 依學生重新安 各級學校 彙整相關資料向鑑輔會申請 期程 置需求申請 特教組 ( 四 ) 鑑輔會審查及決議 鑑定安置 依鑑定安置流 鑑輔會 審查各校檢附資料與校內介入輔導紀錄完整 期程 程辦理 特教中心 性 ( 五 ) 轉銜與就學輔導 1. 同意重新安置者 : (1) 原學校應辦理轉銜相關作業, 包含特 教通報網及紙本資料移轉, 並邀請安 置學校參與召開轉銜會議 鑑定安置會議後 / 寒暑假期間 依據會議決議 辦理轉銜及就 學輔導 原學校 新安置學校 特教組 (2) 新安置學校, 請依據會議結果安置, 並接收轉銜資料, 於學生入學後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提供相關特殊教育支援及福利服務, 必要時邀請原 轉出學校代表與會 2. 維持原安置者 : 學生留置原學校, 原學校 依鑑輔會決議持續輔導, 視需求申請相關 特教服務 ( 六 ) 安置適切性追蹤 安置後一 個月 / 下一 個學期間 安置適切性追 蹤 鑑輔會 就學輔導小組 追蹤申請重新安置學生在校適應情形, 必要時 到校提供輔導學校所需協助 捌 獎勵 鑑定安置承辦學校教師及心評教師依據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 附表第 17 項第 5 6 款及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辦理敘獎 玖 本計畫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

13 新北市鑑定安置流程圖 一 現行 01 梯次 ( 跨階段 ) 鑑定安置流程 :

14 二 現行 梯次 ( 校內 ) 鑑定安置流程 :

15 三 104 學年度第 1 梯次起, 跨階段鑑定安置流程調整如下 :

16 四 103 學年度第 3 梯次起, 校內鑑定安置流程調整如下 :

17 新北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心評教師派案程序及原則 壹 依據 一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第 5 條及第 11 條 二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障礙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貳 心評派案原則 一 國民中 小學 : ( 一 ) 為使特教教師充分發揮評量與診斷之基本專業能力, 各校一般心評教師及儲備心評教師 ( 持特教合格教師證 ) 皆應協助校內個案之評估, 請各校建立學校心評派案輪序機制 ( 含校內及支援校外個案 ), 逕行協調及安排心評人員 ( 二 ) 無特教合格教師學校及私立學校 ( 以下簡稱無人力學校 ) 如有個案評估需求, 由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協調同視導分區之學校支援 ; 各支援學校依學校心評派案輪序機制安排評估教師協助評估, 並以一般心評教師為限 ( 三 ) 如前述無人力學校由不分巡教師提供服務且該師為特教合格教師, 鑑輔會將指派該師協助評估 ( 四 ) 由儲備心評教師進行評估者, 評估報告應經一般心評教師檢閱及簽名後, 始可送件 二 高級中等學校 : 各校申請鑑定安置個案由鑑輔會安排心評教師評估, 其派案原則如下 : ( 一 ) 鑑輔會優先安排校內高中部心評教師執行, 無心評教師時則協調他校心評教師支援 ( 二 ) 完全中學高中部, 其校內或服務 ( 支援 ) 之特教教師不具心評教師資格者, 鑑輔會優先安排國中部支援, 請學校依學校心評派案輪序機制安排心評教師負責, 該校國中部心評教師不列入本市心評教師支援無人力學校輪序表

18 三 其他支援項目 : ( 一 ) 自閉症三階評估 : 如評估之個案疑為自閉症但無醫療診斷證明, 學校應積極協助學生就醫並蒐集相關資料供醫師診斷以取得證明, 家長帶學生就醫困難或不配合就醫, 可商請學校社工師協助溝通與陪同就醫 如經前述程序處理後仍有評估需求, 應提書面申請, 由鑑輔會審核後安排自閉症種子教師支援 ( 二 )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施測 : 校內無具施測教師可施測, 請學校提書面申請, 鑑輔會依輪序表協調學校派員施測 參 學校接案暨派案程序 無人力學校及申請他校支援者應先行蒐集學生困難轉介資料及提供輔導介入, 備齊申請鑑定安置表件後於每梯次鑑定安置公文規定時限內, 傳真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提報鑑定安置彙整表 至鑑輔會, 各支援學校接案暨派案程序如下 : 一 國民中 小學 : 輪序學校接獲鑑輔會通知後, 應依學校心評派案輪序機制安排心評教師並回報鑑輔會接案教師名單 ; 鑑輔會將依名單回傳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派案通知單 至輪序學校, 做為教師辦理請假及進行評估之依據 二 高級中等學校 : 由鑑輔會通知心評教師接案並傳送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派案通知單 至所屬學校, 做為教師辦理請假及進行評估之依據 三 其他支援項目 : ( 一 ) 自閉症三階評估 : 由鑑輔會通知自閉症種子教師接案並傳真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派案通知單 至所屬學校, 做為教師辦理請假及進行評估之依據 ( 二 )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施測 : 同國民中 小學辦理程序及方式 肆 注意事項 一 校內心評教師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接案者, 學校安排心評派案輪序機制時請予衡酌 ; 跨階段鑑定安置梯次 (01) 由鑑輔會統一調查無法接案名單及原因, 經審核同意後得酌減或免接校外個案評估, 且不計入計算學校平均案量之教師數

19 二 心評教師如擔任該梯次審議人員或有教育局公務, 鑑輔會視情況酌減其接案量或安排其他輪序學校支援 三 協助自閉症三階評估及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施測之個案數將計入每學年末心評敘獎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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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壹 鑑定工作事項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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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鑑定工作事項檢核表 評估前置作業 1. 詳閱鑑定安置相關公文及心評工作手冊內容, 了解鑑定安置相關作業規定與注意事項 2. 領取及檢閱個案資料袋, 初步了解個案狀況, 並與家長 個案學校聯繫到訪時間 目的及內容 3. 確認家長已詳閱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家長權益說明, 並協助家長充分了解權益書內容 4. 依評估報告繳交時程, 規劃評估學生及報告撰寫時程 評估工作期間 1. 依約定時間到學校 園所 到家與學生互動, 實地進行觀察與評估, 以利蒐集相關資料 2. 下載最新評估報告格式及依所收集資料撰寫評估報告 3. 與家長詳細討論有關學生特教資格 教育安置與相關服務內容, 並且針對家長有疑問的地方應特別解釋說明 4. 如您與家長意見不同時, 可於評估報告中表述家長意見, 並於相關會議中提出討論 5. 應於鑑定安置相關會議召開前 7 日通知家長會議召開日期 時間與地點, 請家長出席會議參與, 如出席有困難應填妥委託書並於會議時繳交 6. 應於鑑定安置相關會議召開前 7 日送交一份評估報告給家長, 並以家長能理解的用詞解釋評估報告結果 召開鑑定安置相關會議校內評估會議 校內評估會議 1. 應於會議前向家長說明會議進行方式, 告知家長可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出席會議 如需要錄影或錄音, 請務必事先告知並經家長同意 2. 會議中充分討論學生資格類別與教育服務方式以及針對孩子需求所提供的相關服務等內容 3. 應向家長確認會議結果及簽名, 若有不同意項目需向家長說明後續參加市級聯合會議事宜 4. 再次核對校內安置會議紀錄結果, 以確保後續網路作業之資料正確性

24 市級鑑定安置會議 1. 會議前 7 日, 心評教師需自行上網查詢學生鑑定安置會議時間, 並確認提報學校代表及家長是否依時程出席會議 2. 應於會議前向家長說明會議進行方式 *, 以及為了保障家長權益及會議公正性全程錄影事宜, 並告知家長可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出席會議 3. 會議當天, 請會同家長及學校代表至少提早 分鐘到場完成報到手續 4. 若會議當日家長無法出席者, 請心評教師確認家長已簽署委託書 註 * 市級會議進行方式 : (1) 委員會依相關資料及評估人員口頭摘要之研判及相關支持論點, 和與會人員討論, 針對有疑義部分會再行詢問確認 (2) 家長可依需求提供委員其他相關訊息與補充論點, 如有不清楚處, 可以要求委員或心評人員說明解釋 (3) 釐清疑義後, 各委員會提出建議並形成共識, 確認家長及學校了解議決內容後正式說明會議議決結果, 始完成會議程序 家長如不同意或有疑義可當場提出意見 (4) 若有疑義可依通知書上之聯繫電話向教育局或鑑輔會詢問 鑑定安置相關會議後 1. 確認家長是否簽收安置會議結果通知書 2. 將資格證明書轉交給家長 ( 學校留存影本 ) 3. 校內依照會議議決事項執行教育安置及提供相關服務 4. 依規定期限寄回評估報告電子檔

25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家長權益說明 親愛的家長 : 無論是學校老師建議您孩子需要特殊教育鑑定, 或是您自己想讓孩子接受鑑定, 在鑑定過程中, 您擁有 ( 一 ) 知的權利, 也就是評估老師或學校應充分向您說明本市鑑定安置的目的及程序 報告內容 會議時間與相關細節 ; ( 二 ) 決定的權利, 決定是否提出鑑定以及邀請哪些人員陪同您出席會議 ; ( 三 ) 參與的權利, 您有權參與過程中的任何會議與討論 ; 最後, 還有 ( 四 ) 申訴的權利, 在評估過程中, 如遇到任何損及您與孩子權益的問題, 或是您不同意鑑定的結果, 都可以依程序提出申訴 在您為孩子提出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申請前, 請先詳閱以下的說明 :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 是一個決定孩子特殊教育資格(13 類 ) 特殊教育安置 ( 適合就讀的學校與班級 ) 以及相關服務需求的程序 孩子只要經過鑑定安置程序確認符合特殊教育資格, 就會享有許多特殊教育法保障的權益, 簡要列舉如下 : 特殊教育資格特殊教育安置相關服務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發展遲緩 其他障礙 普通班接受不分類資源班服務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特殊教育學校 在家教育 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交通服務 * 普通班助理人員 * 相關專業服務 * 教育輔助器材及特殊教材 * 個別化教育計畫 視障 聽障或情緒行為巡迴輔導 無障礙環境及學習環境調整 考試評量調整服務 學校安排導師 特殊升學管道 其他 註 :* 需依據孩子實際發展情形定期重新申請

26 經過鑑定安置程序後, 如果確認孩子符合特殊教育資格, 學校必須將孩子的資料通報在教育部的資料庫, 一經通報, 除非資格消失或放棄, 否則資料將不會被移除, 在未來所有的求學階段裡, 學校老師都會事先知道孩子的狀況及特殊需求 鑑定安置並不是一次評估定終生, 如果孩子的障礙情形有改變或是教育安置的方式要改變, 都可以隨時再向學校申請鑑定安置, 重新確認 提出鑑定安置申請後, 會由特教老師評估孩子的能力現況與教育需求, 依據鑑定標準完成評估報告 提出初步建議 接著, 學校會再邀請您 評估老師或是其他專業人員一起開會討論, 確定孩子適合的教育安置與相關服務, 必要時會有外部的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會議討論 當然, 孩子也有可能不符特教資格, 這也會透過正式方式告知您 從申請 評估到開會討論決定, 您都有充分參與的權利以及義務 閱讀完上述的訊息後, 您可以決定替孩子申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或是拒絕申請 孩子在學習或適應出現困難時, 不論是學校老師建議或是您主動提出, 如果您同意申請鑑定, 請您簽署 鑑定安置申請表暨意願書 並勾選同意選項 如果您認為孩子的狀況不需要提出鑑定安置, 您可以於簽署 鑑定安置申請表暨意願書 時勾選不同意選項, 但仍建議您與學校老師 輔導單位持續保持聯繫, 隨時反映孩子需要的協助 在您同意提出鑑定安置申請之後, 提醒您注意下列重要事項 : 特教老師進行評估階段, 評估老師將與您在學校 園所或是家中的孩子有實際互動或施測 請提供孩子在醫院的評估資料 ( 如果有的話 ), 在家裡 學校或幼兒園的學習狀況以及您所觀察到的孩子能力狀況, 並與評估老師討論您的所有疑問以及您對孩子的期待 撥冗參與校內評估會議 / 市級鑑定安置會議, 學校會在會議召開 7 日前, 通知您出席會議, 也歡迎您邀請其他熟悉孩子的人一起出席 在會議召開 7 天前, 評估老師會提供您孩子的評估報告, 請詳細閱讀, 對於報告的內容 建議有任何疑問或是不同的意見, 都可以加註在報告中, 並在會議時提出 如果您無法出席會議時,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 請簽署 會議通知暨委託書 請代理人出席

27 充分參與會議討論, 與您一起開會的人員至少有評估老師 學校特教老師與行政代表, 會議中會針對評估老師的建議進行討論, 初步決議孩子的特教資格 安置及需要的服務 請不要害怕發言, 您是最瞭解孩子的人 校內鑑定安置會議中形成的決議仍必須送交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會 ( 簡稱鑑輔會 ) 審核後通過 ; 如果在校內的鑑定安置會議中無法形成有共識的決議, 學校與您需要出席市級的鑑定安置會議, 加入外部專家學者一同討論適合孩子的安置與服務 鑑定安置的確認結果在鑑輔會審核通過後, 由學校轉交 會議結果通知書, 並以正式公文公告會議紀錄 在會議紀錄公告後一個月內, 符合特教資格的孩子, 鑑輔會將寄發 特殊學生資格證明書 到學校轉交給您 收到上述的書面文件時, 如發現記載內容與您參與會議時的結果不一致, 請立即向學校反應 對於鑑定安置結果不服時, 請在收到會議結果通知書次日起 20 日內, 向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出申訴, 申訴方式及所需文件, 請撥電話 (02) 洽詢 在鑑定過程中, 遇到可能損及您與孩子權益的問題, 如 : 評估老師沒有實際和孩子互動 會議前未提供評估報告 學校沒有提早告知會議時間等, 請先向學校行政人員反映, 如無法解決, 可向教育局或鑑輔會反映 完成鑑定安置程序只是個開始, 要幫助孩子順利的學習成長, 需要您與學校持續的合作與努力 學校會依據鑑定安置議決事項安置孩子就讀 提供教育服務 協助申請並執行相關服務, 如您發現有未執行事項, 請先向學校行政人員反映, 如無法解決, 可向教育局或鑑輔會反映 安置後一個月, 鑑輔會將進行安置適切性追蹤, 如果您覺得原來的教育安置或相關服務無法解決孩子的需要, 請主動向學校反映, 鑑輔會將派人協助處理 孩子的特殊教育需求會隨著時間不斷的改變, 您必須參與孩子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與學校定期檢視 重新評估孩子的學習情形 ~ 相關疑問歡迎致電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或新北市鑑輔會 ~ 電話 (02) 分機 分機 7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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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貳 鑑定安置處理原則 與相關事項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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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使用說明暨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決議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決議修訂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決議修訂 一 本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旨在說明本市疑似或特殊教育學生申請鑑定後之核定事項 : 壹 特殊教育資格 貳 教育安置 安置學校 參 教育安置班別暨特殊教育 方式 肆 相關服務 等項目, 並說明各項目之內涵 適用對象及注意事項等 二 本原則依據各項現行法規制訂, 如有修正悉依各項規定事項 三 具資賦優異資格者如申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適用本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壹 特殊教育資格 處理內容一 符合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資格 ( 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資格 ):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智能障礙 語言障礙發展遲緩 ( 限未滿六足歲 ) 多重障礙 ( 需註記多重類別 ) 其他障礙 ( 需註記障礙說明 ) 腦性麻痺 ( 需註記障礙說明 ) 學習障礙 ( 需註記困難說明 ) 自閉症 ( 如有明顯認知能力問題, 則註記智力低下 ) 二 疑似 障礙 : 智能障礙 語言障礙 自閉症 學習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等三 不符身心障礙資格 : 指不符合 任一類別 的身心障礙 說明及注意事項一 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之核定 : ( 一 ) 經評估後, 學生障礙情形與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核發資格一致, 核給身心障礙資格 例 : 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或智能障礙手冊者, 確認其心智功能及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智能障礙鑑定基準一致, 得核定 智能障礙 ( 二 ) 經評估後, 學生障礙情形與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核發資格不一致, 但確有明顯障礙, 則依該生障礙情形參考各類鑑定基準核給特殊教育資格 例 : 領有第八類身心障礙證明或顏面傷殘手冊且影響構音, 得核定 語言障礙 ( 三 ) 雖領有證明或手冊, 但經評估並未明顯影響學習及生活適應, 且不符合各類鑑定基準者, 不核給特殊教育資格 例 : 領有第四 五 六類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器障 肢障身心障礙手冊, 但未達身體病弱或肢體障礙鑑定基準, 則不核給身心障礙資格 二 可能為身心障礙, 需特殊教育服務先行介入, 並 持續收集資料後方能確認者, 視其能力表現參酌 鑑定基準核給 疑似 障礙, 疑似 障礙

32 處理內容 說明及注意事項 應在一年內確定資格為原則 三 各身心障礙資格建議檢具之醫療診斷期限內不同, 請參照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障礙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說明 四 無醫療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可建議或安排就醫取得上述證明文件以利資格確認 五 多重障礙加註其他障礙類別或單一類別改申請為多重障礙者, 依檢具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或醫療證明對照新增類別鑑定基準核定 貳 教育安置 國民教育階段安置學校 註 : 高中職階段在學學生安置學校均為其原就讀原校, 如需改變安置學校, 依高中職重新安置相關規定辦理 就讀學校條件 / 原則說明及注意事項 無 不符身心障礙資格者, 不決議安置學 校, 逕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就學 戶籍所在地之學 區學校 ( 以下簡 稱學區學校 ) 符合身心障礙資格者以安置於學區 學校為原則 1. 應依據戶籍核對該學年度國民中小 學學區一覽表 ( 以下簡稱學區表 ), 確認應就讀之學區學校 2. 每年 3 月 15 日之後可至新北市教育局首頁下載下學年度之學區表 3. 額滿學校須依額滿學校之入學規定 辦理 4. 鑑定過程中如發現學生實際居住地 與戶籍地不符, 應主動告知學籍管理相關規定

33 就讀學校條件 / 原則說明及注意事項 戶籍所在地以外 之適當學校 ( 以 下簡稱非學區學 校 ) 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因下列情形之一 得安置非學區學校 : ( 一 ) 學區學校無適合安置的特教班 別或該班級額滿 ( 二 ) 父母為教職員隨父母工作地就 讀 ( 需檢附在職證明 ) ( 三 ) 經社會局或教育局核定保護個 案或特殊個案 ( 需檢附相關公 文 ) ( 四 ) 依實際交通距離, 戶籍地至非學 區學校之距離較學區學校近, 且 戶籍地至兩校距離相差達 500 公 尺以上 ( 五 ) 學生需要無障礙環境或設施, 但 校內無障礙環境及設施經各項調 整及評估確實無法於一年內改 善 1. 各校設立之特殊教育班參照該學年度特殊教育班設班概況 2. 設班概況可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 網 ( 縣市設置特 教班查詢, 選擇相關條件 ( 縣市 班別 學校等 ) 即可進行查詢 3. 如擬安置集中式特教班, 但學區學校 內無此班型或該班級額滿, 則依就近 入學原則安置離戶籍地最近的集中 式特教班 ( 可上 Google 地圖查詢 ) 4. 左列 ( 二 ) 情形不提供交通車服務 戶籍所在地以外 之適當學校 - 取得 學區之戶籍困難 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因故無法取得實際居住地戶籍, 依 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辦理, 得安置在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 ( 不包含新北特殊 教育學校 ) 符合身心障礙資格, 且原安置於一般 學校, 經提供各種特教資源及相關支 持服務後, 仍出現嚴重適應困難者 1. 核定通過安置特殊學校者, 由本市鑑輔會轉介外縣市各特殊學校, 但各特殊學校將依其當年度實際缺額數進行安置 2. 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欲就讀臺北市立啟智學校或文山特殊學校者, 需設籍臺北市, 並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後轉介臺北市鑑輔會, 由臺北市鑑輔會議決就讀臺北市立啟智學校或文山特殊學校 3. 須協助家長確認特殊學校交通車接送範圍及搭乘規定

34 就讀學校條件 / 原則說明及注意事項 新北特殊教育學校 限本市林口區內國中小之集中式特 教班額滿時, 得安置新北市立特殊教 育學校 外縣市轉入欲就讀新北市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學生, 須設籍本市林口區, 且林口區內國中小之集中式特教班額滿時, 始得安置新北市立特殊教育學校 參 教育安置班別暨特殊教育方式 班 別 無 無 特教方式條件 / 原則說明及注意事項 不符身心障礙資格者, 不決議特教方式 1. 暫緩就讀國小一年級, 限於各學年度 入學前規定之鑑定梯次申請, 每次核 定同意緩入一年, 每生至多一次 2. 暫緩入學期間, 兒童需接受鑑輔會追 蹤輔導, 隔年應於入學前提報鑑定重 具身心障礙資格, 且同時具備 新評估 以下三項條件者 : 3. 家長所提之暫緩計畫內容需詳述兒童 1. 屆齡就讀國民小學 欲接受之教育重點及醫療復健方式 2. 對暫緩入學時間, 家長能提 頻率與執行者 出具體適切之教育計畫 4.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同意暫緩入學 : 3. 已安排暫緩入學期間就讀 (1) 家長未來一年無法提供積極教育 之私立幼兒園或機構 介入 無 暫緩入學 ( 暫緩就 讀國小一年級 ) 無學前教育或早期療育經 (2) 兒童在家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或損及兒童權益 驗, 並經鑑輔會確認之兒童, 5. 無學前教育或早期療育經驗, 並經鑑 或因醫療需求且醫囑詳述其 輔會確認之兒童, 經學校通報 心評 健康狀況確不適合到校, 需長 人員評估及社工師家訪, 且有家庭照 期且密集接受治療或休養 顧及經濟困難者, 得由教育局依其需 者, 得不受前述第 3 項限制 求優先就近安置適當公立幼兒園 6. 醫療需求且醫囑詳述其健康狀況確不 適合到校, 需長期且密集接受治療或 休養者, 需檢附公立醫療機構證明 7. 對申請暫緩入學者, 心評人員應完成 以下事項 : (1) 轉交 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注 意事項 給家長, 並說明入學及暫

35 班 別 特教方式 條件 / 原則 說明及注意事項緩入學之教育服務差異 (2) 若評估中發現具下列情形之一, 可主動與家長討論是否需暫緩入學 : 1 因障礙發現較晚 社經或文化等因素, 以致學前教育經驗或早期療育介入不足 2 因醫療需求且醫囑詳述其健康狀況確不適合到校, 需長期且密集接受治療或休養者 (3) 依個案能力現況和需求與家長討 論 : 如未通過暫緩入學申請, 當學 年度入學之教育安置方式, 並於評 估報告中說明 1. 不得單以學習嚴重落後同儕為由, 申 請延長修業年限 具身心障礙資格,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2. 申請時應備妥請假紀錄 ( 左列 1 2 必 附 ) 課表 ( 左列 2) 個案會議紀錄, 以 1. 因重大疾病於一學期內住 利鑑輔會審查個案實際出缺席情形 無 延長修業年限 ( 高中職階段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辦理 ) 院治療或連續復健達 3 個月 以上, 且此期間未接受適當 之教育 2. 因身心障礙因素無法上 課, 致受教時數不足, 每週 接受教育節數少於該就讀 教育年段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原集中式特教班學生重新 安置於普通班, 經評估延長 修業年限有助其適應者 3. 左列 1~3 申請時請檢附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具體詳細之教育計畫, 格式不限 4. 如有其他特殊原因欲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者, 得由學校或家長備妥相關佐證資料及個案會議紀錄, 送鑑輔會審查 5. 提出申請者, 不限教育階段或就讀年級, 每次核定同意延長一年, 且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合計延長年限不超過二年 6. 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以提出延長申請時之教育年級為限 7. 跨教育階段 ( 國中升高中職 ) 因適逢生涯轉銜, 申請時需審慎評估未來進路 普通班 不分類資源班 具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 資格, 且因其障礙情形以致學 習及生活適應有特殊教育需 求者 學生如不需接受資源班抽離或外加課 程, 仍應以安置普通班接受不分類資源 班服務為原則, 由資源班教師提供直接 或間接服務

36 班 別 特教方式條件 / 原則說明及注意事項未設置資源班學校之學生, 以不分類巡具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迴輔導結合校內師資提供特教服務 原不分類巡迴輔導資格, 且校內無各類身心障礙則上不因校內無資源班而安置非學區學特教班可提供特教服務者 校 巡迴輔導 - 在家教育 ( 高中職不適用 ) 具身心障礙資格, 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 1. 因治療 易被感染等因素, 以致到校就讀將嚴重損及健康或危及生命者 2. 因生理機能嚴重障礙, 雖經 相關服務與協助 ( 如輔具 交通服務 助理人員等 ) 介 入後就學仍有困難者 1. 因身體病弱欲申請在家教育者, 需檢 具身心障礙醫院或教學醫院等級以 上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及三個月內 病歷摘要表, 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需 詳述病名 預計療程及不適合到校之原因 2. 因生理機能嚴重障礙欲申請在家教 育者, 需檢附 申請在家教育學生現 況訪談紀錄表, 評估報告須說明學 生生理狀況及無法到校原因 ; 如為已 經鑑定之學生, 需檢附個別化教育計 畫或會議記錄載明學校因應學生需求已提供或預計提供之措施與服務 3. 如學生申請在家教育主訴包含頑固 型癲癇或癲癇症, 應檢附身心障礙醫 院或教學醫院等級以上醫院神經內 科 兒童神經科或相關專科之醫療診 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表, 並檢附最近 至少一個月癲癇發作及用藥紀錄 4. 每次核定在家教育以半年至兩年為 原則, 學校需依安置會議紀錄規定之重新提報時間提報鑑定 5. 學生所需課程以普通班學科學習為 主, 且結束在家教育後能回到普通班 就讀者, 安置於學區學校普通班, 特 教方式為 巡迴輔導在家教育, 註明由 學校自派教師 提供服務 6. 學生所需課程以功能性為主, 無法到 校就讀或結束在家教育後應回到集 中式特教班就讀者, 安置原學區學校 普通班, 特教方式為 巡迴輔導在家 教育, 註明由 局派在家教育巡迴 教師 提供服務 7. 學生健康狀況改善已可穩定返校上 課時, 應立即中止在家教育, 由特教

37 班 別 特教方式條件 / 原則說明及注意事項 業務承辦人發文函報教育局 普通班或 聽障巡迴輔導 具聽覺障礙 疑似聽覺障礙或 伴隨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核定後由教育局安排巡迴輔導教師到校 輔導

38 班 別集中式特教班 特教方式條件 / 原則說明及注意事項具視覺障礙 疑似視覺障礙或核定後由教育局安排巡迴輔導教師到校視障巡迴輔導伴隨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輔導具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 1. 學校需檢附校內輔導處個別輔導或資格, 且長期有嚴重情緒或行特教介入情形之紀錄, 並詳列具體需情緒行為支援服務為問題, 經校內介入輔導仍無求 法改善其問題者 2. 通過核定後仍須由學校提出申請 1. 學校應召開個案會議, 參酌該場所意 見訂定成績計算 學分認定 出缺席 等規範, 並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由 該場所提供學習紀錄做為學習評量依據 2. 前項資料含會議紀錄送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 ( 以下簡稱特推會 ) 審 具身心障礙資格, 且因精神疾病或長期嚴重情緒問題, 無法 查, 確認學生成績計算 學分認定 出缺席等事宜 其他適當場所 適應學校生活, 經醫師評估需長期維持日間留院治療及積極復健治療至少一學期以上者 3. 學校需檢附個案會議及特推會會議 紀錄, 函文教育局, 說明校內處理情 形 依教育局公文回覆鑑定安置梯次進行網路提報 4. 核定後日間留院期間以醫院治療為主, 不提供巡迴輔導 5. 學生精神疾病或情緒問題改善已可 穩定返校上課時, 應立即中止其他適 當場所之教育方式, 由特教業務承辦人發文函報教育局 1. 跨階段鑑定時, 國小原安置普通班申 請入國中改安置集中式特教班者, 需 具體說明普通班無法滿足學生學習 集中式特教班 集中式特教班 具身心障礙資格,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 無法在普通班學習者 需求之事實, 以及曾提供之支援措施 2. 一般校內原安置普通班個案申請改 安置集中式特教班者, 依重新安置流 程處理 3. 學校應依學生能力及需求, 儘量安排部分時間參與普通班課程 4. 學前入小一新生若未曾就讀普通

39 班 別 特教方式條件 / 原則說明及注意事項 班, 應優先評估安置普通班之可行 性, 使其能與一般同儕學習 5. 未經鑑輔會核定, 不得逕行安置學生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6. 國中畢業生升學高中職依本市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規定辦理 肆 相關服務 類別 項目 處理項目及服務內容說明 說明 核定該項服務原則及注意事項 特殊考場 ( 人數調整 ) 1. 提供單獨或人數較少的考試場地 2. 適用應試過程易受干擾或 干擾他人者, 或因疾病接受 治療 抵抗力弱而容易受到 感染者 例如有嚴重注意力 困難影響應試 經常出現干 擾他人之行為 或因病造成 抵抗力弱需調整試場人數 1. 具身心障礙資格, 且調整評量方式確能降低障礙造成的影響, 有助於正確評量或使學生表現出真實能力與學習成果 2. 說明題意 降低試題難度, 不屬本項目所稱之調整範圍 3. 考試服務以升學考試試務單位所提供之項目為原則 考 避免感染 試評 1. 依學生需求安排適當應試 場所或試場內調整, 其提供 量 方式如下 : 服 (1) 安排適當應試場所可提供 務 之項目包含安排一樓試 場 靠近健康中心或 ( 無障 特殊考場 ( 環境調整 ) 礙 ) 廁所 提供電梯 斜坡道或樓梯扶手等 (2) 試場內調整可提供之項目 包含安排在光線充足或特 殊燈光的位置 使用器材需 要大空間擺置等 2. 適用低視能 視野缺損 下肢障礙 身體病弱的學生

40 類 別 項目 處理項目及服務內容說明 說明 核定該項服務原則及注意事項 1. 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輔具 設備或同意學生自備 特殊考場 ( 提供設備 ) 2. 適用需使用輔具或特殊設 備應考者 例如使用擴視 機 盲用電腦 放大鏡 助 聽器 FM 調頻系統 特殊 桌椅 空調設備等 1. 放大試卷之字體或將試卷內容轉成點字形式 試卷放大或 2. 適用試卷形式改變有利閱 點字試卷 讀或作答者 例如因弱視 全盲導致無法閱讀一般試卷 1. 將試題錄製為語音形式, 由 學生自行操作電腦或撥放設備 誦讀題目 2. 適用具理解能力, 但閱讀書 面文字有困難, 或閱讀速度 過慢者 例如視障 識字困難而影響其作答表現 1. 選擇題型由他人重謄或劃記答案卡 代謄答案 2. 適用劃記答案卡有困難 者 例如視障或手部功能受限而無法劃記一般答案卡 1. 非選擇題型由受試者口述 答案後他人代為謄錄 口頭回答 2. 適用無法書寫或書寫速度 顯著緩慢者 例如全盲 因 認知或手部功能受限導致書寫困難 1. 使用電腦文書處理系統作 答 電腦作答 2. 適用無法書寫或書寫速度 嚴重緩慢 例如因認知或手 部功能受限導致書寫困 難, 但具文書處理能力者

41 類 別 項目 處理項目及服務內容說明 說明 核定該項服務原則及注意事項 1. 使用盲用電腦或點字機作 盲用電腦或 答 點字機 2. 適用視障學生, 且會使用盲用電腦或打字機者 1.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 2. 適用延長時間有助其充分 表現與作答或因調整方式 延長時間 以致作答時間必須延長 者 例如手部功能受限 情 緒過度焦慮而影響填答速 度 運思速度緩慢, 給予較 多時間能提升作答品質 1. 依學生需求, 可安排每間隔一段時間就休息一次 2. 適用難持續作答, 容易感到 疲倦, 需要常常休息者 例 分段考試 如病弱體力負荷大 視覺功 能弱 有注意力問題導致無 法在一定時間完成作答 本項目僅適用校內考試調 整 依學生需求提供英聽測驗免 試 免採計英聽成績 安排應 試者接近音源座位 自備 人 英聽調整 工電子耳 搭配 FM 調頻系 統 或 助聽器 應試, 實際 提供項目依當年度簡章為準 適用於聽障學生 例如 : 因生理 藥物因素易昏 其他 睡以致無法應試, 需叫醒個案 ( 需說明 ) 作答 ; 視障學生須盲用算盤輔 助計算

42 類別 項目 處理項目及服務內容說明 說明 核定該項服務原則及注意事項 處理行走 移動 身體平衡 1. 具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資格, 已 物理治療 動作協調 關節活動度 體適 能 行動與擺位輔具的使用 或環境改造等問題 接受學校或醫療院所相關專業服務, 得參酌相關專業服務紀錄或醫療診斷, 核定各類專業服務評估 ; 未曾接 處理在校學習生活和參與活動 受相關專業服務者, 應依各相關專業 相關專業服務評估 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聽能管理 的問題 包括手功能 手眼協 調 日常活動或工作能力 感 覺統合 生活輔具的使用 或環境改造等 處理口腔功能 吞嚥 構音 語暢 嗓音 語言理解 口語表達或溝通輔具的使用等問題 學生聽力 聽知覺狀況說明及 諮詢 ; 確認學生助聽器及調頻 輔具效能, 指導輔具使用並解 決使用問題 ; 提供學校聲響環 境及學生適當座位調整建議 治療轉介表, 申請各類專業服務 2. 提供相關專業服務時, 需先了解學生是否曾接受過該項服務 ; 如曾接受, 應確認其後續服務建議為已結案或需繼續接受服務 3. 通過核定後仍須由學校提出申請 1. 聽能管理服務對象為具聽覺障礙資格且已配戴調頻聽覺輔具者 2. 跨教育階段及初次申請個案提供聽力師到校服務 3. 經申請核定者安排定期至國光國小聽力檢查室進行聽知覺評估及檢查輔具效能 1. 教室位置安排在一樓 1. 需具身心障礙資格且有本項需求 2. 如不確定其適合項目, 可請專業人員 2. 適用有明顯行動困難或特 評估或參考相關證明文件 安排一樓教 殊考量需在一樓教室者 例 3. 無障礙環境應以學生主要學習環境 室 如視覺障礙 下肢障礙 行 ( 如上課教室 操場 校內活動場所 學習環境調整 適當教室位置 靠近健康中心 動困難或需以輪椅代步 身 體病弱導致行動時間不宜 過長 1. 教室位置靠近健康中心 2. 適用健康情形需特別照護者 例如癲癇易發作 需使用抽痰機 氧氣機等醫療器材者 等 ) 之需求, 參酌實際安置學校現況給予建議 低噪音 教室 1. 教室安排在較少噪音干擾的位置, 如離操場 馬路較遠的地方 2. 適用聽覺障礙者

43 類 別 教室內環境調整教室周遭 項目 特殊桌椅 安排適當座 位 教室靠近廁 所或無障礙 廁所 處理項目及服務內容說明 說明 1. 依照學生需求提供特製課桌椅或其他合適桌椅 2. 適用有動作或行動困難 視覺障礙者 例如輪椅使用者的桌子高度須能容納輪椅 使用擴視機須有較大的桌面擺放等 1. 調整學生在教室內之座位位置 2. 適用經座位安排能幫助其學習者 例如考量視障生視野或光線適應問題 聽障生避免噪音干擾問題 解決肢障生出入座位問題 1. 提供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 含無障礙扶手 坐式馬桶 足夠的輪椅迴轉空間等 2. 適用有動作或行動困難或有特殊考量者 例如下肢障礙 蹲姿或平衡困難 視障 排泄器官功能不佳 身體病弱導致行動時間不宜過長者 核定該項服務原則及注意事項 無 電梯 / 電梯 障礙設施 卡 斜坡道 1. 用以改善障礙造成問題之設施設備 2. 適用行動不便或有特殊考量者 例如視覺障礙 下肢障礙 行動困難或需以輪椅代步 身體病弱導致行動時間不宜過長 樓梯扶手 教 1. 提供大字體 點字教科書或 大字書 : 育輔助器 適性教材 大字體 點字教科書 或有聲書 有聲書 2. 適用因視力或視覺功能問題且透過光學輔具閱讀仍有困難者 1. 領有視覺障礙手冊且有大字書需求者 2. 經本市鑑輔會決議同意核予大字用書者 材 3. 有聲書適用識字 閱讀理解 3. 非屬以上兩者, 然校內評估確有大字

44 類別交通服務 處理項目及服務內容說明項目說明困難或閱讀印刷文字困難類型之特殊需求學生, 且無法閱讀一般教科書籍者 視覺輔具 聽覺輔具 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 適用因生理功能問題或障礙影輔閱讀與書寫響其學校生活及學習, 且能藉具輔具 溝通由輔具得到改善者 輔具 電腦輔具及其它輔具提供學校身心障礙交通車或租交通車接送賃交通車接送 未搭乘交通車, 由家長自行接交通費補助送 核定該項服務原則及注意事項 書需求, 且經本市視障巡迴輔導老師 評估確認者 點字書 : 1. 經本市鑑輔會議決之視覺障礙確認生 且使用點字閱讀者 2. 一般教科書 大字體教科書及點字教 科書僅能擇一提供為原則 有聲書 : 1. 經本市鑑輔會決議同意核予有聲書或 校內評估確有需求者 2. 有聲書為教育部每年委託大專院校錄 製, 版本及提供時間需依教育部及製 作單位作業情形而定 1. 需具身心障礙資格 2. 可針對學生在校學習所需之各項輔助 器材提出輔具評估建議, 不在會議中 議決輔具名稱 3. 通過核定後, 需先經相關專業人員評 估必要性 種類及規格, 再由學校提 出申請 1. 具身心障礙資格, 且經檢核表檢核確為 無法自行上下學, 如認知困難 行動不便等 2. 若實際居住地不在就讀的學區內, 不提供交通車服務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若因學區學校無缺額而由鑑輔會安置非學區學校者, 仍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 3. 會議中只議決是否提供交通服務, 但不議決交通服務方式 4. 通過核定後提供交通服務一年, 學校依規定提出申請 一年後需依學生當時能力狀況重新審核是否繼續提供交通服務 5. 高中職階段交通車接送限乘坐輪椅且自行上下學有困難者

45 類別助理人員協助 處理項目及服務內容說明 項目 說明 移動與轉換 生 由教育局給付鐘點費之助理人 活自理 嚴重情 員協助其就學及生活所需之協 緒行為處理 助 經鑑輔會提供各項人力資源及 酌減人數 協助之後, 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 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 可減少該班級人數 1~3 人 核定該項服務原則及注意事項 1. 具身心障礙資格安置普通班, 且經環境調整 同儕協助及提供輔具後仍需他人協助其移動與轉換 生活自理或嚴重情緒行為處理者優先 2. 通過核定後仍須由學校提出申請 1. 具身心障礙資格安置普通班者 2. 通過核定後, 須由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決定班級酌減之人數 其 他 由校內輔導組召開個案轉介會議, 確認學生需求家庭支持服務 1. 透過校內輔導轉介流程, 整合相關輔導人員輔導 親職教育等所需的資源, 或轉介專業人員輔導與學校社工等 2. 適用在校適應困難學生 1. 以電話 談話 網路 書面等多元方式因應家長個別需求方式, 提供家長諮詢 親職教育知能與教養方法 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 或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 ( 構 ) 或團體之服務 2. 適用具有下列需求之家庭 : (1) 需教育 ( 含生涯規劃與轉銜 ) 社會福利 醫療 諮詢等特教資訊與服務 (2) 具有親子衝突 溝通或情緒控制問題 教養管教困難之家庭, 需有效管教態度與正確教養方式等輔導資訊與支持服務 (3) 需協助申請社會福利與補助 通過核定後, 請學校依照校內輔導轉介分 工與流程, 召開個案輔導 ( 轉介 ) 會議, 整 合各項輔導資源, 轉介校內輔導措施

46 類 別 處理項目及服務內容說明 項目 說明 校內諮商輔導 : 1. 透過校內輔導轉介流程, 轉 介認輔 團輔 專兼輔老師 輔導或專業人員輔導 2. 適用在校適應困難學生 心理服務 : 諮商與 1. 透過校內輔導轉介流程, 轉 輔導 介心理師, 經由入班觀察 晤談學生 提供教師 行政 人員 家長等相關人員諮詢 服務以改變學生生態系統 之方式 2. 適用有情緒及行為問題學 生 學校依照校內輔導轉介分工與 流程, 轉介學校社工師 提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協助 : 1. 疑似或遭受家暴 性侵 虐 待 疏忽等情況, 且未有社 政單位介入處理 知會學校 2. 家庭因經濟狀況不佳 照顧 其 社工協助 者照顧能力不足 ( 如未提供 他 適當醫療治療 ), 以致無法妥 善照顧學生 3. 家庭對於社會福利或服務資 訊不足, 需評估整體需求 後, 提供或連結適當之社會 資源 核定該項服務原則及注意事項 1. 本服務經核定仍應依校內輔導轉介流程, 申請心理師到校服務 2. 如學生已出現嚴重情緒行為問題且有生命安全疑慮時應立即通報, 必要時轉介或協助就醫 鑑輔會將此類個案副知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學校社工組, 以利列管相關個案之後續追蹤 其他其他特殊需求者 有其他特殊需求者需註明需求項目

47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障礙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重要提醒 : ( 一 ) 掌握多元評量的原則, 包括多種評量方式, 如文件分析 觀察 晤談及測驗 ; 多種資料來源, 如學生 家長 老師及相關專業人員 ; 參考標準的重要概念, 保持最大彈性 ( 二 ) 應優先判斷學生是否有困難並需要特殊教育協助 如已確認有特殊需求, 可選擇符合其困難之障別逕以研判, 必要時可建議重新鑑定日期 所以, 若學生特殊教育需求明確, 應著重收集對資格研判具關鍵影響之重要資料, 及考量學生未來服務需求, 避免因技術 程序或其他外在因素, 如 : 屬哪一障別仍不清楚 ( 不同障礙本會兼有相似徵候 ) 未附與資格研判較無關之資料或學校未積極配合等為由, 延誤鑑定時效 ( 三 ) 雖然一般教育介入期間的學生表現對研判很有幫助, 學生如表現之問題及困難明確, 不必要求需一般教育介入一段時間才能研判 ( 四 ) 主要參考專科醫師診斷之類別, 其證明之原則為 : 1. 醫療診斷證明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報告以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等級以上醫院該障別相關專科醫師開立為準 2. 障礙情形仍可能改變者, 如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建議開立日期在一年內 ; 身體病弱和情緒行為障礙為 6 個月 ; 但機能缺損明確, 如盲 下肢行動功能喪失 腦性麻痺等不在此限 3.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應在有效期限內 ( 五 ) 支持其他專業研判時從寬, 學生實際表現與這些專業證明文件 ( 證明 手冊 聯合評估報告等正式文件 ) 之內容無明顯不符, 應尊重其結果, 不需重做測驗或斟酌分數間些許差異 ; 推翻其他專業研判應持嚴謹態度, 必須能舉出多項 不同來源 ( 如導師 科任教師 同儕 家長等 ) 之明確且一致的具體事例, 足以證明學習及生活適應不受影響, 以致未達障礙標準, 才能推翻其他專業研判 ( 六 ) 非正式評量資料除了協助研判外, 旨在瞭解學生在學習 生活 社會 適應的主要問題, 並聯結所需的各項相關服務需求 所以, 以學習問題為例, 應儘量收集學業表現的原始資料, 如未經訂正的作業或試卷 作文 習字簿等 ( 七 ) 除非因重大意外 傷病等以致中途致殘或該障礙常到青少年後發病, 多數障礙通常在就讀高中職前便有明顯困難, 故高中職以上學生無醫療相關證明, 申請學習障礙 智能障礙 自閉症時應有國中小教育階段之教育史

48 二 分類補充說明 :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 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 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 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聽覺障礙, 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 其優耳之五百赫 一千赫 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 ; 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 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 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構音異常 : 語音有省略 替代 添加 歪曲 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一 具下列文件之一, 研判為視覺障礙 : 1.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 第二類 01) 或手冊為視覺障礙 2. 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記載視力值及視野符合左列基準 二 注意事項 : 1. 無法以視力表測定者, 應提醒家長請醫師在證明中提供可判斷視覺器官構造缺損或機能障礙情形, 以及矯正後對視覺辨認影響等資訊 2. 可請學校申請本市視障巡迴輔導教師協助進行功能性視覺評估, 評估其適性教材與教育輔助器材需求 一 具下列文件之一, 研判為聽覺障礙 : 1.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 第二類 02) 或手冊為聽覺障礙 2. 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記載聽力損失符合左列基準 二 注意事項 : 1. 六歲以下學前幼兒以聽損 21db 以上為標準 ; 入小一新生入學後應年滿六足歲, 以七歲聽損 25db 以上 2. 可與本市聽障巡迴輔導教師聯繫, 協助評估其教室環境安排與助聽器 FM 調頻系統使用效能 一 具下列文件之一, 經觀察 晤談或其他評量方式之一確認文件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 研判為語言障礙 : 1.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 第三類 04) 或手冊為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 2. 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語言障礙 3. 聯評報告或語言治療師評估為語言障礙

49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二 嗓音異常 : 說話之音質 音調 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 語暢異常 :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 延長 中斷 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 語言發展異常 : 語言之語形 語法 語意或語用異常, 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肢體障礙, 指上肢 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 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 應由專科醫師診斷 ;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 體能衰弱, 需要長期療養, 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多重障礙,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 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二 注意事項 : 1. 無上述證明者, 應積極協助學生取得, 尤其是構音異常 嗓音異常及語暢異常應有第一項證明之一 2. 取得第一項證明確有困難, 應檢附相關標準化評量工具, 如 修訂學前 / 學齡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 以及提供語料與影響溝通之觀察描述, 並應排除聽力問題以致語言溝通困難後依據標準研判 3. 研判學生屬 語言發展異常 時, 在國小低年級可依據前述第一項原則研判, 中年級以上需考量有無其認知障礙如智能障礙 學習障礙或自閉症之可能 一 具下列文件之一, 經觀察確認文件所載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 研判為肢體障礙 : 1.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ICF 第七類 05) 或手冊為肢體障礙 2. 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肢體障礙 一 具 6 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身體病弱 二 注意事項 : 應提醒家長, 請醫師於證明中說明疾病名稱 造成的影響 預計療程或療養時間以及預後狀況 一 具下列文件之一, 經觀察確認文件所載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 研判為多重障礙 : 1.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 具二類以上 ) 或手冊為多重障礙 2. 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多重障礙 二 注意事項 : 1. 多重障礙之備註內容, 應以第一項文件記載為準 2. 如為已具單一障別申請改鑑定為多重障礙, 應協助取得第一項證明文件

50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腦性麻痺, 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 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 或伴隨感覺 知覺 認知 溝通 學習 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 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 其障礙非因智能 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 包括精神性疾患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 在家庭 社區 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3. 無第一項之多重障礙相關證明, 但提出符合各障別鑑定標準之證明者依 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 之標準研判 例如 : 顎裂導致構音異常的智能障礙者, 因其構音問題與認知困難無直接相關, 且顎裂非造成認知困難原因, 可核定多重障礙 ( 智 語 ) 4. 評估報告另應著重障礙造成的主要問題與學習需求 一 具下列文件之一, 經觀察確認文件所載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 研判為腦性麻痺 : 1.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2. 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腦性麻痺 二 注意事項 : 1. 因腦性麻痺之造成之影響複雜與多樣化, 可列出合併之困難情形並備註說明 方式如 : 腦性麻痺 ( 肢 視 ) 2. 備註之困難情形, 參考該項之鑑定標準 3. 評估報告另應著重障礙造成的感覺 知覺 認知 溝通 學習 記憶及注意力等主要問題與學習需求 一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ICF 第一類 ) 或手冊為慢性精神病患或 6 個月內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精神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左列疾患 ( 症 ) 名之一, 且與觀察 與重要他人晤談或標準化工具評估等任一結果無明顯不同, 認為學生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可研判為情緒行為障礙 二 無第一項證明時, 其研判應與學校三級輔導結合, 經學校輔導 6 個月以上後仍有明顯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問題, 有輔導紀錄可查, 可認定有顯著困難, 研判為情緒行為障礙 三 注意事項 : 1. 在校明顯適應不良者, 可由學校輔導團隊評估問題嚴重程度, 有特殊 急迫性時, 可專案申請市內其他專業團隊協助, 如 : 情緒行為支援團隊 鐘點心理師, 學校持續進行輔導, 必要時協助轉介醫療, 並視需求提報鑑定, 不受輔導時間限制

51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三 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 社會互動 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 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2. 經就醫確定診斷別且醫囑需藥物介入, 雖因其他因素未配合用藥, 但學校另提供相關輔導措施後, 學生仍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者, 可依基準研判資格 ; 尚未提供輔導措施, 學生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者, 可先研判為疑似 ; 二者應定一年後重新鑑定日期, 期間學校應持續輔導介入, 溝通用藥, 以利評估藥物介入後成效 3. 已經就醫確定診斷別且配合藥物介入者, 如 : 憂鬱症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等, 如要以藥物介入有效以排除障礙, 仍需與學生各重要他人, 如導師 科任教師 家長確認學生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與其他學生無異 一 具下列文件之一, 經觀察確認文件所載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 研判為自閉症 : 1.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ICF 第一類 11) 或手冊為自閉症 2. 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之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自閉症 二 無第一項證明, 應蒐集相關資料供專科醫師有充分資訊判斷, 如觀察記錄 生長史訪談 自閉症一階行為檢核表等資料, 並積極協助學生家長以上述方式取得資格 如家長就醫困難或不配合就醫, 可商請學校社工協助溝通與陪同就醫 三 無法以前述方式取得證明且急需取得資格, 可將就醫困難原因連同學校蒐集之相關資料 ( 含自閉症一階行為檢核表資料 ) 向鑑輔會申請自閉症種子教師評估 四 注意事項 : 1. 自閉症光譜中本就包含心智功能低下之自閉症學生, 但因故要申請自閉症加註智力低下時, 應依據正式評量資料及智能障礙鑑定標準研判, 符合者為 自閉症 ( 智力低下 ) 2. 學校使用之自閉症一階行為檢核表務必至各特教資源中心借用, 鑑輔會每年皆與編製者確認最新版本, 切勿使用網路不明來源資料 智力低於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IQ<70) 建議使用 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 ; 智力介於平均數負一至負

52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生活自理 動作與行動能力 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 領域 ) 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二個標準差 (84 IQ 70) 可使用 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 或 高功能自閉症 / 亞斯伯格行為檢核表 ; 智力在平均數範圍以上 (IQ 85) 建議使用 高功能自閉症 / 亞斯伯格行為檢核表 一 具下列文件之一, 經觀察確認文件所載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 研判為智能障礙 : 1. 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 第一類 06) 或手冊為智能障礙 2. 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之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記載為智能障礙 二 無第一項證明, 學生相關表現具智能障礙特質, 而最近一年由合格人員施測魏氏兒童智力測驗 : 語文理解 知覺推理二項因數指數無顯著差異 ( 即差距未超過 20), 可以全量表為代表分數時, 其全量表分數 ±95% 信賴區間後, 包含 70 以下, 而各適應行為量表學科 ( 領域 ) 學習向度與其他任一向度 ( 各適應行為量表次領域或向度名稱不須與標準所列完全相同, 相近即可 ) 表現在百分等級 3 以下 ( 或其他相對地位分數未達平均數負 2 個標準差 ), 研判為智能障礙 三 無法施測標準化測驗之學生, 經二位以上心評人員觀察 晤談或其他評量方式確認心智功能明顯低下, 可研判為智能障礙, 但應有質性描述資料 四 注意事項 : 1. 若第一項醫療證明所據之個別化智力測驗明顯不符合鑑定標準, 需仔細觀察評估或考量其他障礙可能性

53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學習障礙,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 理解 知覺 知覺動作 推理等能力有問題, 致在聽 說 讀 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 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有效改善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一 基本原則 : 1.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 注意力 記憶 動作協調相關測驗表現顯著困難之參考值 : 通常採其測驗分數低於其生理年齡或就讀年級平均數 1.5 個標準差, 或低於兩個年級之差距為基本參考標準 但高年級以上學生, 建議採未達各測驗通過之切截分數或低於三年級之平均數為基本參考標準 然低於平均數 1.5 個標準差表示仍有 6.6% 學生符合此基準, 另各測驗設定切截分數之原則不同, 某些測驗以 PR25 為切截分數 故不是符合此基本參考標準就符合障礙資格, 仍須參考其他資料綜合研判 2. 除了標準化測驗工具外, 如在晤談 行為觀察中發現可支持或反對測驗表現結果的事例, 應收集具體資料以做為研判之重要輔助證據 如 : (1) 識字方面, 發現報讀題目與自行讀題作答之分數有明顯差距, 需收集如基本常用字認讀 記憶 辨識等識字表現之樣本 (2) 書寫方面, 如有電腦打字的作文比手寫作文表現佳 口述作文比書寫作文好, 以及選擇題答對率很高, 但須書寫的題目常全錯等問題時, 需收集生字作業簿 聯絡簿分析錯誤類型 ; 不同作文表達方式 ( 口述 手寫 電腦打字 ) 及未訂正試卷等資料 (3) 語言方面, 發現對談內容之句型與句長比一般學生簡單且簡短許多, 需記錄其對話內容 計算句長以及分析詞類與數量 (4) 數學方面, 發現認知基本數學符號及概念 基本加減運算困難, 中高年級仍須以手指輔助計算等具體事例, 需有問題的觀察描述或實作表現之具體資料 (5) 記憶力方面, 發現經常忘記帶東西到學校 無法完成聯絡簿交代事項等, 需有發生頻率等具體資料 (6) 注意力方面, 發現在做事的持續時間很短 上課常發呆分神 做自己的事等事例, 需有發生情境 出現頻率及持續時間等資料

54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7) 動作協調與知覺組織方面, 如在需要手部操作 肢體協調的科目或生活中, 出現明顯動作緩慢 不協調 操作困難及弄不清楚左右方向, 記不得環境中的方位線索等情形, 宜有困難表現之描述 影片或治療師評估結果等資料 3. 學生學習表現之困難宜與補救教學或其他教學介入成效之資訊結合研判 即學生轉介鑑定學習障礙前, 學校應先針對其主要問題進行教學 ( 如注音符號教學 識字教學 數學運算教學 ), 並收集學習歷程與表現樣本 這些教學介入的頻率 次數建議每週三節以上及持續時間至少一學期 二 智力正常參考標準 : 1. 智力正常或以上之判斷, 建議以魏氏兒童智力測驗為主, 其全量表 語文理解或知覺推理等任一因素指數低於平均數 1.5 個標準差 ±95% 信賴區間以上者 但 : 2. 因特定類型學習障礙學生容易隨著學習成長其智力測驗表現下降, 學生智力測驗表現如未達前述標準, 尤其國小高年級及國中學生, 但從其他多元評量發現低估其實際智力, 學校教師可從日常行為反應或學科以外領域之表現中舉出智力正常明確具體事例者, 可認為是智力正常 三 差距標準的使用時機 : 1. 如果學生困難主訴是與智力高相關項目, 則該項目表現與智力測驗表現之差距達 1.5 個標準差以上則可做為差距標準研判依據 例如智力測驗表現高於閱讀理解測驗表現 1.5 個標準差以上 2. 如果學生困難主訴是基本學習能力, 如識字 基本數量判斷 書寫等, 只要該能力嚴重低落, 無法應付日常生活所需, 且為智力正常或正常以上, 可做為研判標準 3. 智力測驗的分測驗間出現分數差距, 或是學科間表現出現差距, 不應是直接判斷為學習障礙之標準 但如果語文理解 知覺推理分數差距超過 30 分, 可能為學障之機率高

55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四 排除其他因素 : 1. 排除其他障礙因素時, 學生有其他生理感官缺陷或情緒障礙, 但仍有明確認知學習困難, 可舉證研判 2. 生活環境為文化不利者, 不必然產生文化不利, 環境文化不利不能做為直接排除證據 排除文化不利時, 可用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測量接受性詞彙表現, 如達一般水準, 可排除文化不利因素 3. 因為教學不當尚無法有具體的指標檢核, 如教學介入的頻率 次數每週三節以上及至少持續一學期, 可視為排除教學不當因素 五 各亞型測驗資料收集及行為觀察描述重點 : 建議從轉介或教師主述的學習主要問題著手, 除了依據問題重點選擇適當的標準化測驗外, 可收集相關觀察 學習檔案資料或實作表現, 其重點為 : ( 一 ) 識字困難 : 識字正確性的識字量與流暢度表現 ( 二 ) 書寫困難 : 學生在抄寫 自發性書寫或寫作上的表現 ( 三 ) 閱讀理解困難 : 閱讀理解表現與智力表現之差距 ( 四 ) 數學運算困難 : 主要收集學生在認知數學符號 數感 數學基本運算及數學概念理解的表現 ( 五 ) 聽覺理解困難 : 主要收集學生在聽從指示做事 瞭解他人對話內容 聽他人講解內容時有顯著困難的資料 ( 六 ) 其他 : 包括注意力 記憶 動作協調或知覺組織困難, 對學習造成的影響 六 儘可能收集相關資料, 研判有困難可提市級鑑定安置會議綜合研判

56 各類障礙鑑定基準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 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 在知覺 認知 動作 溝通 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 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 綜合研判之 其他障礙, 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 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一 具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之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記載為發展遲緩, 經觀察確認文件所載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 研判為發展遲緩 二 注意事項 : 1. 學前持發展遲緩資格, 升國小一年級需重新確認其身心障礙資格 2. 醫療診斷證明或聯評報告中對知覺 認知 動作 溝通 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能明確指出顯著困難, 可依上述各障別補充原則研判障礙, 如智能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自閉症 各感官或肢體障礙 3. 如各項能力發展遲緩情形不明確, 研判有困難時, 可依家長意願研判為不符或疑似身心障礙, 等入學就讀一學年後, 追蹤學習及適應情形後確認 並於評估報告註明 4. 申請暫緩入學學生, 如鑑定時實際年齡已滿六足歲, 不符發展遲緩鑑定標準, 應具其他障礙資格後申請 一 具一年內身心障礙鑑定或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之專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 並詳列疾病名稱及造成學習與生活困難 經觀察 晤談及其他評量方式評估其記載與學生實際表現無明顯不同 二 該病症造成的影響應儘量依前述各障礙研判原則建議適當之障別, 若未能歸類者再核定其他障礙 三 核定為其他障礙時, 請將病症名稱備註於後 如 : 其他障礙 ( 某病名 )

57 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 - 心評人員注意事項 以下列出處理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之工作要項, 請心評人員自我工作檢核, 並告知家長相關訊息 項目檢核 內容說明 參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之 暫緩入學 部分 行前 準備 詳閱表件 : (1) 新北市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注意事項 (2) 新北市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3)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期間家長應配合事項 (4)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 Q&A 請配合 行前準備 需詳閱的表件, 精確 客觀地向家長說明暫緩入學事宜, 使家長有充分資訊, 能做適當判斷 告知家長公立幼兒園的缺額非常有限, 且無法保證能就讀家長預期的公立幼兒園, 請家長先安排適合孩子的私立幼兒園 / 社福機構 / 醫療院所等 ( 可配合表件說明 : 新北市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注意事項 ) 宣達說明事項 告知家長通過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後, 如果改變心意想讓孩子就讀國小, 學校仍會依據已議決的評估報告內容提供孩子教育及相關服務 ( 可參考 Q&A 第六題 ) 請提供下列相關表件給家長, 確認家長已知表件用途 : (1)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教育計畫 ( 含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 Q&A) (2) 新北市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注意事項 (3)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期間家長應配合事項 (4)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放棄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意願聲明書協助審視家長提供的暫緩入學教學計畫, 若有不適合 ( 如過於偏重認知類課程 ) 或不足的部分, 可以建議家長與擬訂計畫相關人員討論後修改, 以符合孩子需求

58 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 - 特教業務承辦人注意事項 以下列出處理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之工作要項, 請業務承辦人自我工作檢核, 並告知家長相關訊息 項目檢核 內容說明 參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之 暫緩入學 部分 行前準備宣達說明事項鑑定安置行政作業後續追蹤 詳閱相關資料 a- 申請暫緩入學教育計畫及 Q&A b- 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注意事項 ( 家長回條 ) 3. b 新北市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4. c 新北市特教需求學生暫緩入學期間家長應配合事項 每年 12 月中 -1 月為學前入小一鑑定辦理時間, 請留意公文記載的期程並提醒家長如期辦理, 若已知學生可能有特殊需求, 必要時可主動通知家長 如果家長對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有任何疑義, 提供各場次的訊息 ( 如 國小特殊教育需求新生入學鑑定安置 摺頁 ) 供家長選擇, 並邀請家長參加當年度教育局舉辦之 新生入學家長座談會 及 暫緩入學說明會 若家長對入學後的特教相關服務有任何疑義, 提供相關資訊, 如入學後相關專業服務申請等 心評教師完成評估報告後, 確認欲申請暫緩入學學生的鑑定安置資料袋中含有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教育計畫 新北市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注意事項 ( 家長回條 ) 之回條 轉交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期間家長應配合事項 給 通過 暫緩入學學生的家長, 並留存回條備查 開學後將有公文說明, 請詳閱公文附件 :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追蹤輔導流程 依照公文時程 ( 約八月最後一周開始 ) 進行暫緩入學學生安置管制 安置適切性追蹤, 安置適切性追蹤需聯繫家長及就讀場所 ( 電訪或家訪 / 到園觀察皆可 ) 請注意! 若發現家長有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或追蹤時遇到任何問題, 請依情況立即通知社政單位或鑑輔會工作小組

59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期間家長應配合事項 會議編號 : 提報學校 : 學生經新北市學年度第 1 2 次鑑定安置會議同意暫緩入學, 法定監護人遵循下列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相關規定 : 1. 未來一年確實安排孩子就讀公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 / 醫療院所 : 請於 107 年 7 月 27 日 ( 五 ) 前確認並主動告知提報國小特教業務承辦處室, 孩 子就讀之公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 如果中途更換, 也請主動告知 2. 確實執行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期間, 請確實依照暫緩入學教育計畫內容安排孩子的教 育, 新北市鑑輔會工作小組會和相關單位追蹤執行狀況, 包括定期訪視 3. 重要說明 (1) 經查證未確實執行暫緩入學教育計畫時, 將依據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及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規定, 要求孩子 進入國小就讀 (2) 因故欲放棄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選擇就讀學區國小時, 請簽署 新北市身 心障礙學生放棄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意願聲明書 (3)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期間如遇任何特殊問題, 例如 : 轉學或至其他縣市就 讀 因重大因素無法執行暫緩入學教育計畫等, 請主動與提報學校及鑑輔 會工作小組聯繫 ( 特教資源中心 (02) 分機 701~706) 回條請交由提報學校存查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通過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期間家長應配合事項 本人已詳閱以上說明內容 會議編號 : 學生姓名 : 此致 國小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家長 ): ( 簽章 ) 連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0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放棄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意願聲明書 敝子弟通過新北市學年度暫緩入學國小一 年級申請, 因故欲放棄暫緩入學, 擬進入 國民小學就讀 ( 請勾選評估報告中核定之安置班別 ): 普通班 ( 不分類資源班服務 ) 集中式特教班此致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立書人 (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簽名 : 與學生關係 : 連絡電話 : 地址 : [ 擬就讀學區所屬學校核章 ] 教務處註冊組核章 : ( 請確認學生已完成註冊手續後核章 ) 連絡電話與分機 : 特教業務承辦人員 ( 輔導處特教組 ) 核章 : ( 召開校內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入學後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 特教業務承辦主管 ( 輔導處主任 ) 核章 : 連絡電話與分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本意願書請家長交由學校留存正本, 影本由學校寄至新北市鑑輔會 ( 秀山國小內 )

61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補充說明 常見問題 1: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是什麼? 回答 : 指屆齡應接受國民教育的兒童, 因故申請暫緩就讀國小一年級, 應在入學前之鑑定梯次申請, 每生至多一次, 暫緩入學一年 常見問題 2: 哪些情況較適合申請暫緩入學? 回答 : 如果孩子因障礙發現較晚 社經 文化 學生發展等因素, 以致學前教育經驗或早期療育介入不足 ; 或因醫療需求且醫囑詳述其健康狀況的確不適合到校, 需長期且密集接受治療或休養者, 較建議申請暫緩入學 常見問題 3: 申請暫緩入學的條件 / 原則為何? 回答 :1. 經新北市鑑輔會鑑定, 核給身心障礙資格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或早療評估報告者, 仍應先經鑑輔會鑑定核給資格 ) 2. 屆齡就讀國民小學 3. 暫緩入學期間, 家長能提出具體的教育及復健計畫者 常見問題 4: 申請暫緩入學時, 家長可不可以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 是不是一定能安置在公立幼兒園? 回答 : 可以申請, 但不一定能安置在公立幼兒園 因為 : 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資格包含了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原住民幼兒 身心障礙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而且優先保障 2 至 5 歲幼兒就讀 通過暫緩入學學生的家長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到想就讀的公立幼兒園進行招生缺額登記, 但不保障一定有缺額 ( 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請以新北市教育局幼兒教育科的說明及幼兒教育資源網公告為主 ) 請注意!! 暫緩入學幼童不具優先入園資格, 因此公立幼兒園缺額數量非常有限! 雖可入園但可能不是家長預期的公立幼兒園 建議家長除了等待公立幼兒園的缺額外, 多尋找其他私立幼兒園 / 機構 / 醫療院所做為備案

62 常見問題 5: 通過暫緩入學後, 家長能不能改變心意讓孩子進入國小就讀? 回答 : 可以 通過暫緩入學後, 家長因故改變心意, 當然可以讓孩子進入國小就學 這時, 請家長簽妥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放棄暫緩入學意願聲明書, 然後到戶籍的學區國小辦理入學, 並經入學國小核章後, 由學校將影本寄到鑑輔會工作小組 ( 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 2 號 ), 以利後續追蹤 建議家長盡可能在開學前或開學後一個月內決定放棄暫緩入學, 以利學校為孩子安排入學相關事宜 常見問題 6: 家長事後放棄暫緩入學資格讓孩子進入國小就讀, 孩子入學後還會有特教相關服務嗎? 回答 : 有 鑑定安置會議除同意暫緩入學外, 同時也會決定學生入國小後的教育方式與相關服務 ; 所以, 請家長注意, 評估報告是否註明學生入小學一年級後的教育安置方式與相關服務, 並確認心評教師的建議和您的意願是不是一致 ( 如不一致請在校內評估會議提出 ) 孩子的教育安置方式與相關服務以最後議決的結果為主 常見問題 7: 孩子若通過暫緩入學, 這一年要做什麼? 回答 : 請帶孩子到預定幼兒園 / 機構 / 醫療院所就讀或就醫, 並確實執行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習得未來就學所需要的能力, 像是生活自理能力 並持續進行復健治療等, 但不建議過分偏重學科學習 常見問題 8: 通過暫緩入學後, 家長能不能將孩子留在家中呢? 回答 : 不可以 依據國民教育法, 孩子滿 6 足歲就應入國民小學就讀 通過暫緩入學後, 除非經專科醫師診斷孩子的身心健康狀況需長期且密集接受治療或休養, 確實不適宜到園所學習, 否則應到政府立案之公 私立幼兒園或社福機構接受教育, 並且要依照申請時的教育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千萬不可以把孩子留在家裡面不接受教育 常見問題 9: 通過暫緩入學後, 如果孩子就讀的幼兒園 / 機構 / 醫療院所和原先申請不一樣或更換就讀的幼兒園 / 機構 / 醫療院所, 該怎麼辦? 回答 : 請家長主動告訴學區國小 ( 大多是申請 / 報名鑑定的學校 ) 暫緩入學通過後, 學區國小會追蹤孩子暫緩入學教育計畫執行的狀況與孩子的適應情形 如果更換幼兒園 / 機構等, 請家長主動告知學校, 減少追蹤聯繫過程的困難

63 常見問題 10: 暫緩入學一年結束後, 要再經過什麼程序才能進入國小呢? 回答 : 請在隔年 1 月份左右, 向學區學校再次提出 下一學年度的入學鑑定申請, 重新評估孩子的需求, 以利就學的安排 ( 例如 :107 年 5 月申請暫緩入學通過, 並到幼兒園 / 機構就讀,108 年的 1 月左右可向學區學校提出入學鑑定申請, 以利 108 年 9 月入學安排 ) 常見問題 11: 我還有很多疑問, 也想知道更多訊息, 該怎麼辦呢? 回答 : 歡迎您參加 新生入學家長座談會 及 暫緩入學說明會, 我們在會中有詳細的說明, 或在會後聯絡鑑輔會 : 分機 701~706) 相關的表件說明 1. 新北市申請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注意事項 目的在告知申請暫緩入學前需考量的事項 : 如執行暫緩入學需預先安排合適的幼兒園 / 機構 / 醫療院所 欲就讀公立幼兒園的作業方式 放棄暫緩入學後的安置等 2.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通過暫緩入學期間應配合事項 : 由學區國小下載, 並交給家長閱讀後回收回條存查 目的在確實宣達通過暫緩入學後家長應配合的相關規定 3.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放棄暫緩入學意願聲明書 : 如要放棄暫緩入學時, 需請家長簽妥切結書, 由學區學校相關處室核章後, 傳真 ( 寄送 ) 本市鑑輔會

64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與就讀國小一年級差異比較 比較項目 就讀學校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 1.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 2. 就讀社會福利機構 註 : 通過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不保證能就讀公立幼兒園, 建議家長先尋找適當的私立幼兒園, 以免公立幼兒園無名額 普通班 ( 不分類資源班 ) 依戶籍就讀學區國小 就讀國小一年級 集中式特教班 1. 依戶籍就讀學區國小 2. 學區學校無集中式特教班依就近入學原則安置鄰近設有集中式特教班國小, 如有需要會安排交通車接送 建議家長考量事項 私立幼兒園接納情形 私立幼兒園學費與國小 公立幼兒園差異 教育服務 1. 幼兒園老師教導 2. 學前巡迴輔導教師, 每週大約 1.5 小時 3. 在幼兒園時間和一般兒童相同 有些學科 ( 如國語 數學 ) 會到資源班由特教老師進行小組教學, 節數會依學生狀況而定 絕大部分時間在集中式特教班, 由特教老師進行教學 1. 在學校時間和一年級學生一樣, 每週有 1 個全天, 其餘上半天課 2. 部分學校下午有課後輔導, 集中式特教班有課後照顧專班 學習環境變化, 學生適應能力 班級型態與課程結構差異 特教的學習節數不同 課餘時間的活動安排 專業治療 可另外申請專業治療經費補助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向教育局申請 每學期約 1-2 次, 每次最多 1 小時 專業時數多寡 治療費用 執行專業治療的建議 交通服務 家長需自行接送或負擔接送費用 學生實際無上下學能力時, 提供以下兩種交通服務方式 : 1. 交通費補助, 家長自行處理 2. 交通車接送上下學 照顧者須配合接送時間 人力資源 學前特教教師 / 特教巡迴輔導教師 依孩子需要另外提供的專業治療師 教師助理員 ( 鐘點助理員, 僅公幼提供 ) 特教教師 / 特教巡迴輔導教師 依孩子需要另外提供的專業治療師 教師助理員 ( 鐘點助理員 ) 輔導教師 輔導人力資源豐富度

65 申請在家教育 - 心評教師注意事項 以下列出處理申請在家教育之工作要項, 請心評教師自我工作檢核, 並告知家長相關訊息 項目檢核內容說明 行前準備 參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之 在家教育 部分 詳閱本手冊 Q&A 有關在家教育部分內容 說明事項後續追蹤 請詳閱在家教育與長期病假的差異比較 精確 客觀地向家長說明在家教育與請長期病假的差異 Q&A 中與在家教育有關之規範, 使家長有充分資訊, 能做適當判斷 詳閱本手冊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適切性追蹤流程 在家教育與長期病假的差異比較 項目在家教育長期病假 障礙類型 學籍 請假程序 學習輔導 經費補助 欲返校就學其他教育建議追蹤單位 身體病弱 / 突發重大疾病 普通班視同在學並逐年升級 生理機能嚴重障礙 / 嚴重多重障礙 否不用向學校請假在家 ; 但如遇巡迴老師到家輔導時間, 因故無法上課, 應先通知老師請假 師資 : 校派教師時數 : 每週 4-10 節 師資 : 局派教師時數 : 每週 1-2 次或每週約 1-2 時 在宅 3500 元 / 月在院 6000 元 / 月 ( 補助教養費差額最高補助款 ) 學校發文至教育局後, 返校就學 提出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 1. 不限教育階段或就讀年級, 每次核定延長一年 2. 國中小教階段最高延長修業年限期間為二年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小組 身體病弱 / 突發重大疾病 普通班原因消失後, 學校得編入適當年級是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並依照學校請假辦法請假 學校安排不定期家庭訪視, 返校後依需要安排補救教學 無 依請假規定, 請假原因消失後返校就學 如學生滿 15 歲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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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正式升學考試之考試服務項目申請與審核標準參考 一 考試評量項目說明 : ( 一 ) 試場服務 : 1. 調整考試時間 (1) 延長作答時間 : A. 學科測驗以 20 分鐘為限, 考科間休息時間相對減少 主要針對因動作處理緩慢, 或書寫功能受影響者協助申請, 准予延長時間者一律安排在特殊試場應考 ; 思考速度緩慢與注意力不集中者不提供 B. 英聽測驗延長各題作答時間, 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倍為原則 (2) 提早進入試場 : 主要針對行動不方便 移動有困難之學生提早就位, 但此項目會依據當年度考試流程安排進行調整 ( 目前考生進入試場至監試人員開始正式說明時間有 10 分鐘, 故現行措施已有足夠時間協助考生就定位, 無須另外安排提早入場, 故此項目目前不核予 ) 2. 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 : 包括無障礙環境 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試場 肢體動作不便者或特殊需求者可提出申請,IEP 需註明校內無障礙環境調整項目 3. 提供提醒服務 : 因生理健康因素影響, 需要他人提醒, 例如 : 聽障生提供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或有嗜睡症等 ; 因注意力不集中者不提供 4. 提供特殊試場 : 包括單人 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例如若考生有情緒問題或生理健康問題, 需申請特殊試場, 特殊試場為單獨或人數較少之試場 ; 學校需加強考試規範 ( 二 ) 輔具 : 1. 擴視機 放大鏡 人工電子耳 FM 調頻系統 助聽器 盲用算盤 特殊桌椅可由考生自備 2. 盲用電腦 點字機 檯燈 ( 弱視者使用 ) 擴視機( 備用 ) 一般電腦 列表機 語音報讀光碟播放器由考場準備 3. 其他相關輔具依試務單位規定申請攜帶 ( 三 ) 試題 ( 卷 ) 調整服務 1. 放大試卷 ( 放大字體, 紙張變大 ): 主要針對視覺有困難學生提供 2. 點字試卷 ( 配合調整試題 ): 主要針對全盲視障生提供, 檔案將修改或刪除不適合視障生作答試題, 選擇該試題類別之考生, 不另提供 光碟語音 報讀服務

68 3. 電子試題 (BRL 或 PDF):BRL 為電子點字試題, 除提供電子試題 (BRL) 外, 會另搭配電子試題 TXT 檔 (TXT 檔之圖 表 數理符號無法完整呈現, 僅供考生輔助使用 ) 或 紙本點字試題 使用 4. 有聲試題 : 提供光碟語音報讀 (CD) 或 USB 搭配紙本試題使用 (1) 採光碟語音報讀, 考生可採自行操作或提出證明由監試委員協助, 學校需提早訓練光碟語音報讀操作事宜 (2) 光碟語音報讀操作器材多, 一律安排在特殊試場應試 (3) 英語聽力測驗不另提供報讀服務 ; 英語閱讀測驗與其他科目仍會提供報讀服務 (4) 使用點字試卷或電子點字試題 (BRL) 因已配合試題調整, 故不建議另選用光碟語音報讀服務 5. 調整試題比例計分 : (1) 英聽測驗成績, 依聽障生之個別情況予以合理調整參酌計分比例 104 學年度起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項目, 中度及重度聽障生得予免試 國中會考申請免參加英語 ( 聽力 ) 考試之聽覺障礙考生, 經新北考區試務會召開應考服務申請審查會議確認通過後, 該考生之英語 ( 閱讀 ) 的能力等級, 即代表英語整體的能力等級 (2) 使用點字試題 盲用電子試題或語音撥放試題之考生, 因應原試題呈現問題, 考試中心事前審題決定免予作答時, 將依其比例計算成績 ( 四 ) 作答方式 : 1. 選擇題型部份代謄至答案卡 (1) 採用電腦作答 : 盲用電腦或一般電腦 (2) 放大答案卡 : 將電腦卡放大至 A4 大小, 供考生畫記後再由監考老師重謄至答案卡 (3) 題本劃記 : 由考生直接在題本上進行作答, 由監考老師重謄至答案卡 2. 非選擇題型 ( 數學科及寫作測驗 ): (1) 放大答案卷 : 將答案卷放大考生直接作答 (2) 電腦打字代謄 ( 口頭回答 ): 由他人電腦打字代謄並錄音存證 考生於大考申請時, 需參與審查面談 (3) 一般電腦 盲用電腦 : 於特殊考場提供一般 ( 或盲用 ) 電腦, 利用電腦輸入法打字 ( 除英聽測驗外, 其他大考目前以不會自動選字之輸入法為主, 例如ㄅ半 ); 考生需具備注音與字型辨認能力, 學校

69 需提早訓練電腦打字能力 二 其他注意事項提醒 : ( 一 ) 學校需提早確認適合考生之寫作測驗作答方式, 並於 IEP 內註明校內提供考試服務項目 ( 二 ) 智能障礙者除非有具體特殊需求者, 一律不提供考評服務 ( 三 ) 視覺障礙主要提供之考試評量服務如下 : 1. 如申請特殊考試評量服務, 一律安排在特殊試場考試, 每科皆准予延長每科作答時間 20 分鐘 2. 准予使用放大卷者, 一律提供代謄答案卡服務 3. 盲用電腦 點字機 大型擴視機 檯燈 等一律由特殊試場提供, 其他如放大鏡 盲用算盤者請自備 4. 點字試卷與點字試卷電子檔均已修改或刪除不適合視障生作答試題, 選擇該試題類別之考生, 不得另選 光碟語音 報讀服務 ( 四 ) 聽覺障礙考試評量服務說明如下 : 1. 聽障生如申請特殊考試評量服務, 一律安排在特殊試場, 准予自備助聽輔具, 但不予延長時間作答, 如要求在一般試場應試, 需在考評申請時註明 2. 特殊試場將提供考試注意事項之書面說明 輔以版書 座位安排並注意讀唇之需求服務 ( 五 ) 學習障礙考生以提供鑑輔會鑑定證明建議之考試評量服務項目為原則 以上資料參考歷年簡章規定, 實際內容依當年度考試試務單位簡章公告及審核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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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學校評量調整建議 教育部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明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考試應提供考試服務, 包括 : 試場服務 輔具服務 試題 ( 卷 ) 調整服務 作答方式調整服務等 鑑定安置會議所核定之考試服務皆以正式升學考試所需調整為主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亦可參考或調整建議之考試服務內容, 並載明於 IEP 中, 以發現並教導最適合學生之評量調整方式 另於九年級換發資格證明時, 做為評量調整之依據 評量調整與替代性評量不同 基本上評量調整目的是因應學生身心特質, 在不改變評量內容 難度的前提下, 透過時間 場地 輔具 試卷 作答方式調整等方式, 使障礙學生能公平地參與考試, 讓評量結果能充分反映學生能力與學習成效 以下提供相關評量調整說明供學校教學或評量調整參考 以下調整項目, 有些並不是升學考試採用項目, 核准適用對象也不同 建議學校實施之評量調整宜儘量接近正式升學考試的調整作法, 避免學生因缺乏練習或習慣過度的評量調整而難以適應正式考試的調整措施 正式升學考試之考試服務實施方式及審核標準請參考該考試試務中心規定 一 評量調整注意事項 選擇調整方式前請熟讀並瞭解下列注意事項之意涵, 選擇最適合學生的調整方式 1. 不要假定每個身障生都要評量調整 2. 經 IEP 會議後決定 : 調整方式應由 IEP 團隊決定 3. 基於學生需求來調整 : 1. 應針對個別學生的需求, 而不是該生的障別調整 2. 不要依據安置環境決定是否提供調整及調整的內容 3. 同一類別或有相似的調整方式, 但不宜以同類相似來決定調整方式 4. 應考量調整方式能否訓練及發展學生的學習獨立性, 而不是造成過度依賴評量調整 5. 需考量學生使用此調整方式之效能 例如, 使用注音輸入法應考慮學生的拼音 選字正確率 4. 應尊重學生的感受 : 對建議的調整方式, 應確信學生及其家長能覺得安適 5. 將評量調整措施融入課堂教學中 : 在評量時, 別給學生不熟悉的調整方式 理想上, 學生調整應是普通班教學的一部份 至少, 學生在評量前, 應有充裕的時間能學習和練習此調整方式

72 6. 瞭解主管單位 ( 大考中心 基測中心 ) 同意使用的評量調整項目 : 雖然 IEP 團隊對評量調整有最終決定權, 許多行政單位 ( 縣市 入學考試主責單位 ) 訂有正式同意使用的調整項目表 但各單位同意使用的項目差異頗大, 且依據調整方式有無列於同意調整項目中, 其說明程序不同 教師及家長應熟悉這些規定 7. 儘早規劃調整措施 : 在學生使用這些調整前要有較長的調整規劃期, 讓學生有充分的練習和心理調適時間 在決定調整時, 儘可能讓學生參與決定 瞭解學生能否感知到自己需要調整, 願不願意使用它 如果學生不想使用某種調整方式 ( 如覺得用起來尷尬或很累贅 ), 他將不會用它 8. 確實瞭解評量的目的 : 選擇的調整措施不能影響測驗的效度 比如測驗在測量計算能力 ( 直式計算記錄 ) 提供計算機將使學生得利 ; 然而數學測驗如是在測量問題解決能力, 提供計算機或許是適當的 9. 真有必要才申請這些調整措施 : 過多的調整對學生而言會負擔太重, 也對他有害 建議的調整超過一種時, 要確認這些調整能彼此相容, 不互相干擾或造成學生不必要的負擔 10. 選擇某一調整時, 要考量是否還需搭配另一調整 : 某些調整, 例如大聲讀題, 必須和其他學生保持一定距離, 故需座位或施測地點的調整 11. 讓學生有練習的機會 : 標準化測驗的型式常和教師自編測驗有極大差異, 這可能對學生造成問題 多數測驗有例題或練習題, 不宜讓學生看到真正的題目, 但可讓學生做練習題使其習慣測驗型式 教導學生答題技巧, 例如妥善分配時間, 並掌握步調, 作答時不要花太多時間在同一題上 引導學生熟悉測驗或題目的型式, 例如多選題, 要鼓勵學生仔細讀每一選項, 剔除錯誤選項再選答案 12. 謹記, 施測時的調整措施不必然能消除學生的挫折感 : 調整讓學生能夠證明自己知道多少及能做到哪些, 是為了滿足及解決和學生障礙有關的需求, 而非給任何不公平的好處 調整不保證學生能得到好分數或減少學生在施測情境中的焦慮或其他情緒反應 調整是為了提供公平的 競賽 環境

73 二 調整方式說明 ( 一 ) 試題呈現方式調整 : 此類調整措施是指讓學生透過輔助設備或其他不需以視覺閱讀印刷文字的替代方式呈現試題 適用因生理 感官或認知障礙以致無法藉由視覺閱讀一般印刷字體的學生 項目舉隅說明適用特質參考 放大試卷擴大輔助設備手語翻譯點字呈現 建議先行確認學生可閱讀的最小字型, 再依學生視覺功能放大試卷 印刷時須注意字體清晰度與背景的對比是否明顯, 同時應考量放大的試卷其紙張是否過大 頁數過多而不便翻閱 對於部分視野狹窄的學生, 放大試卷並不一定有助於閱讀 升學考試一般僅提供等比例放大成 B4 或 A3 大小 藉由擴大輔助設備閱讀一般字體教材或放大教材 這些設備包含 : 擴視機 放大鏡 放大的電腦螢幕或有擴視軟體的電腦等 升學考試可提供輔具或自備輔具, 但自備輔具需經試務單位審核通過 提供一般印刷試卷內容, 而手語翻譯在提供必要的規則說明或溝通用途, 不得解釋或簡化試題內容 部分升學考試的特殊考場提供此項服務 ; 或改以書面說明 板書或注意讀唇等方式實施 包含提供點字試卷或以點字觸摸顯示器將印刷試卷內容轉化成點字 要決定是否使用此調整方式時, 應先行測試學生點字閱讀的狀況 注意, 即使盲生以點字為主要閱讀媒介, 但並非所有盲生皆能快速閱讀點字, 仍應訓練使用錄音帶 CD 報讀軟體等閱讀的技巧 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有聽覺困難的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 升學考試一般可提供紙本點字試題或電子點字 試題, 但因試題內容調整過, 與一般試卷題數 或編排不同, 故大多不輔以光碟語音報讀 報讀服務 人工報讀 報讀者應逐字報讀試卷的文字, 報讀音調應平穩一致, 避免給予過多的提示 學生可要求放慢速度或重複報讀文字 所以此服務需個別提供, 不 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識字或閱讀困難

74 項目舉隅說明適用特質參考 錄音帶或 CD 報讀螢幕報讀軟體觸摸圖形試題音頻放大設備 適合小組或團體實施 報讀者不可說明 解釋題意或提供學生過多的協助 圖表類題目可搭配印刷試卷或觸覺圖形呈現 報讀者應熟悉報讀內容的專業術語 符號, 尤其是國高中數學 物理或化學等科目 讓學生透過錄音帶或 CD 了解教材或試題內容, 使用此調整方式時宜搭配印刷試卷 點字或觸覺圖形呈現 CD 可逐題錄製, 以便學生想重複聆聽時, 可依題項撥放試題內容 建議事先訓練撥放操作方式 升學考試一般提供 CD 或 USB 語音報讀搭配印刷試卷呈現, 除特殊情況才採人工報讀 螢幕報讀軟體可將文字 圖形等轉譯成語音或點字, 由盲用觸摸顯示器輸出, 但有些較複雜的圖形或數學方程式無法藉此辨識 部分升學考試試務單位會要求盲用電腦必須關閉語音撥放功能 將圖表等圖形試題以可觸摸感知的方式呈現 為升學考試服務搭配呈現的項目, 如點字 有些學生可能需要除了助聽器以外的音頻放大設備以增加清晰度, 如 FM 調頻系統 一般升學考試可申請准予使用助聽器 人工電子耳或 FM 調頻系統 部分升學考試有限定可申請使用的科目, 如僅限英語聽力測驗使用 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識字或閱讀困難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識字或閱讀困難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聽覺困難學生 其他呈現方式調整還有 : 增加題目行距 減少每頁題數 在答案紙上提供箭頭或停止符號線索等方式, 或者是在閱讀時提供模板或尺以避免跳行 修改試題內容亦屬此項, 但不是降低試題難度 ( 如 : 提供選項或選項變少 ) 或修改題幹使之更簡單易懂, 這與原本的評量目標不符 ; 修改試題內容主要是修改因學生障礙無法藉由其他評量調整協助應試的題目, 如 : 重度聽損搭配輔具等措施後仍難以藉由聽覺管道辨識聽力測驗題目者, 可免聽力測驗 ; 刪除不利盲生以點字或其他評量調整後仍難以辨識的題目或複雜圖形, 並依比例計分 ( 二 ) 作答方式調整 : 允許學生使用輔助設備或其他協助下完成評量內容 適用於有生理 感官知覺或學習障礙的學生

75 項目舉隅說明適用特質參考 代謄答案 ( 抄寫員服務 ) 電腦作答 ( 文字處理軟體 ) 口語 ( 錄音 ) 作答語音辨識軟體或溝通系統盲用電腦或盲用打字機 抄寫員寫下學生經由替代性溝通輔具 手語或口語等方式所表達的內容 抄寫員必須一字不漏的抄寫下學生口述的內容, 不得以任何形式編輯或修改學生表達的內容 學生可以和抄寫員確認要使用的標點符號 用字等內容 目前升學考試的 代謄答案卡 是指當試題為選擇題型時, 配合放大答案卡 電腦作答或在題本劃記等考試服務, 協助將選項謄至正式答案卡 而本項所指的抄寫員代謄答案內容, 在升學考試主要是針對非選擇題型 ( 如作文 ) 口頭回答的搭配措施 學生藉由文字處理軟體將作答內容輸出 此種調整措施可增加學生的獨立性 學生必須熟悉電腦操作與打字技巧, 而且明顯較手寫更能充分表現其真實能力時較適合 電腦作答時可依需求配合提供特製鍵盤 口杖或頭杖 相粘鍵 觸控式螢幕 軌跡球或定向裝置等輔具 升學考試的電腦作答主要以不會自動選字之輸入法為主 學生可使用錄音設備以替代手寫方式記錄測驗回答內容 通常配合抄寫員將口述內容 ( 錄音內容 ) 抄寫或膳打下來, 實施前宜考量學生口語表達能力 升學考試一般用於寫作測驗或數學科非選擇題, 由他人電腦打字代謄, 並錄音存證 執行前須參與審查面談 語音辨識軟體讓學生可用自己的語音及說話速度輸入電腦再將語音轉換成文字輸入, 或是下指令給電腦 ( 如 : 開啟下拉式選單或存檔等 ) 盲用打字機可以點字輸入並輸出 ; 可配合螢幕報讀軟體使用 升學考試可參考試場所提供盲用電腦與點字機, 或由學生自備點字機 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聽覺困難學生手部功能受限或使用標準鍵盤困難者書寫困難學生肢體障礙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手部功能受限或使用標準鍵盤困難者書寫困難或書寫速度嚴重緩慢的學生肢體障礙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手部功能受限或使用標準鍵盤困難者書寫困難學生肢體障礙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手部操作或運筆 使用標準鍵盤困難者肢體障礙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

76 項目舉隅說明適用特質參考 題本劃記允許學生直接在題本作答而不需書寫於答案卡 ( 紙 ) 升學考試時學生可直接在題本作答, 試務中心配合重謄至答案卡 監控答題位置確認學生在答案卡 ( 紙 ) 的正確位置答題 計算機盲生或有單純運算困難的學生, 可提供計算機 ( 報讀功能 ) 或算盤 ( 盲用算盤 ) 等學習輔具 但在提供計算設備時應先確認評量的目的與其必要性 ; 例如評量目的在評量孩子是否會減法時, 使用計算機就無法達到評量目的 ; 但在評量孩子問題解決能力時, 遇到加減計算, 使用計算機較為合理 在測驗運算能力的數學試題中, 使用算盤協助計數與運算較計算機更為合適 部分升學考試准予使用立體算盤或盲用算盤, 且須不具計算功能 肢體障礙學生有注意力問題的學生有注意力問題的學生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數學學障類學生 ( 三 ) 時間安排調整 : 此項調整措施是指調整評量的時限, 如 : 延長時間以便閱讀書面文字 作答或使用輔助器材 針對無法長時間維持專注力 有生理健康因素 極易疲勞 有特殊飲食 / 藥物需求的學生, 以允許休息 分段考試等方式調整評量時程 項目舉隅說明適用特質參考 延長時間 因應學生障礙特質或作為其他考試服務配套措施, 額外延長時間完成測驗 需在 IEP 會議時討論合理的延長時間, 通常是應試時間的 1.5 倍 須注意有時延長時間反而不利學生應試表現 ( 如有注意力問題的學生 ) 大部分升學考試規定延長時間指延長 20 分鐘, 且休息時間相對減少 107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提供延長各題作答時間之服務, 並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倍為原則 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聽覺困難學生手部功能緩慢者數學學障類

77 項目舉隅說明適用特質參考 分段考試 依學生需求, 可安排每間隔一段時間或在預定的分測驗結束就休息一次, 甚至可分成數日考試或在一日中的特定時間考試 可參考學生個別狀況 ( 注意力或生理條件等 ) 或參考試題安排順序, 決定何時休息較合理且對學生造成的干擾最小, 必要時可改變測驗實施順序 有注意力問題的學生病弱體力負荷大的學生 ( 四 ) 施測情境調整 : 此項調整措施是指改變測驗實施的地點或測驗實施的條件, 如 : 單獨的施測場地 提供輔助設備或小組評量等 項目舉隅說明適用特質參考 讓學生在較少同儕或獨立的空間應試, 或改變學生 低視能 視野缺損 在教室中的位置以減少被干擾 例如 : 座位遠離門等視障學生針對窗 安排鄰近老師的座位 在個別學習桌應試 戴聽覺困難學生特殊學生耳塞等 有注意力問題的試場本身提供特殊燈光 音響等以降低應試干擾, 如 : 弱視學生 的孩子安排在光線充足的位置或提供特殊燈光 減少部分評量調整措施可能會影響其他應試同儕, 如報低視能 視野缺損環境針對讀服務 口頭回答 ; 或學生會發出聲響影響其他同等視障學生干擾其他儕時, 建議另外安排應試空間以減少對同儕的干擾 聽覺困難學生 學生 識字或閱讀困難 學生 應試空間與地點調整變更 學生可能需要使用輔具及額外適當的空間放置輔具, 如安排特製課桌椅或輔具的空間及方便行動輔具的動線 ; 或者因應其他評量調整安排物理環境, 如 : 需要電腦作答的學生可安排於電腦教室應試 放大試卷評量調整時提供較大的桌面等 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聽覺困難學生肢體障礙或病弱學生 部分學生可能需要在醫院或家中進行評量 使用輔具或特殊設備協助 准予使用或提供學生因應障礙情形所需使用之輔具, 如 : 輪椅 助聽器 ( 電子耳 ) 放大鏡等; 或因傷病所需醫療器材, 如 : 糖尿病攜帶糖水 有呼吸問題者提供呼吸器等 低視能 視野缺損等視障學生聽覺困難學生肢體障礙或病弱學生 一般升學考試會提供少人或單人試場 特殊試場 低樓層試場 便於應試的座位或大 桌面等試場需求 部分輔具或醫療特殊設備需申請審查使用

78 資料來源 :Thompson, S. J., Morse, A. B., Sharpe, M. & Hall, S.(2005). Accommodations manual: How to select, administer, and evaluate use of accommodation for instruction and assessment of student with disabilities. CCSSO.

79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評估報告撰寫說明 三 轉介情形說明 轉介者 家長 導師 輔導組 其他 轉介原因 個案問題主述 提供轉介前介入方式 頻率 指導內容及成效 主要問題已介入策略介入成效 主要問題及校內輔導轉介處理情形處理情形 五 特教資格研判 符合 疑似 如情緒行為問題已使用之策略或已引進之輔導資源策略與資源引進後的效果 障礙 障礙 建議重新鑑定梯次 : 學年度第梯次 不符身心障礙資格 學障類型 : 識字 書寫 閱讀理解 數學 其他 : 多障 / 腦麻 / 自閉症 / 其他障礙之類別註記 : 研判理由 : 持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醫療診斷證明書 / 早療評估 ( 衡鑑 ) 報告, 其記載內容確認符合鑑定基準並與學生目前表現無異, 參照鑑定基準之資料收集與結果分析如下 : 無相關證明文件 / 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但經評估為不同障礙類別 ; 研判其符合鑑定基準, 理由如下 : 經評量發現學生目前有學習 / 生活 / 適應困難, 但仍有相關問題待釐清 待釐清項目 : 智力 文化 / 家庭因素 輔導 / 補救教學介入成效 醫療評估及介入 其他 : 研判理由 ( 請就轉介原因說明 ): 77 註解 [s1]: 1. 請說明提報鑑定的原因 ( 請勿只寫 為確認特教資格 ) 2. 請依轉介者提出個案的主要學習或生活適應困難情形進行簡要說明, 並描述學校曾提供相關輔導方式 ( 如 : 個輔 團輔 心理師 補救教學 資源班課程等 ), 以及提供頻率 持續時間 ( 如 : 持續一學期每週一次專輔教師晤談 從七上期中評量後開始接受資源班每周 3 節數學 3 節國文的課程迄今等 ) 及輔導成效 ( 如 : 接受小團體輔導課程後, 與同儕發生衝突次數明顯減少 ; 經一年的數學補救教學後, 其加減運算表現仍然相當困難等 ) 註解 [s2]: 凡持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醫療診斷證明書或早療評估 / 衡鑑報告者, 評估人員從觀察 訪談及相關書面記錄中確認證明文件記載內容與學生目前表現無明顯差異, 即可研判其符合身心障礙 註解 [s3]: 1. 若無相關證明, 應參考鑑定標準及補充說明由學生測驗及質性資料中歸納出支持研判為某障礙的具體理由, 以 3 點為原則, 最多不宜超過 5 點 如範例 1 2. 若發現學生狀況與證明文件記載內容有明顯差異, 則需舉出多項 不同來源 ( 如導師 科任教師 同儕 家長等 ) 之明確且一致的具體事例, 以證明學生未達該類障礙標準, 方能推翻其他專業研判 註解 [s4]: 無法釐清之因素應依學生狀況進行勾選, 以做為未來重提鑑定時評估的重點 註解 [s5]: 請依轉介原因提出的問題進行釐清, 說明其適應情形或學習表現不符合身心障礙資格的理由 如範例 2

80 六 教育安置建議安置學校安置班別特殊教育方式特殊安置理由 原就讀學校 戶籍所屬學區學校 幼兒園 國小 國中 高中國中部 高中職 就讀學區以外 ( 外縣市 ) 學校, 原因 : 特殊教育學校 ( 須完成 安置意見訪談表 ) 學區學校內無集中式特教班, 最近之學校為 : 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不符 ( 社會局安置者, 請檢附安置證明 ) 隨父 / 母 ( 教職員 ) 就讀 ( 需檢附父母在職證明 ) 該校為 該校為私立學校 其他, 說明 : 縣 / 市學校, 家長已完成戶籍遷移 普通班 集中式特教班 ( 須完成 安置意見訪談表 )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學生, 若因故放棄緩學, 應依鑑輔會議決之班別進行安置 不分類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 暫緩入學 延長修業年限 巡迴輔導 ( 在家教育 ) ( 須完成 申請在家教育學生現況訪談紀錄表 )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情緒及行為支援服務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 限私校勾選 ) 其他 先安置普通班, 入學 / 安置後一個月須追蹤其適應情形 原因 : 需安置集中式特教班 需在家教育 原因 :( 請務必統整考量相關向度說明無法就讀普通班或無法到校學習之理由 無法就讀普通班應說明之向度 : 學科學習表現的落差與學習效果 生活自理需要協助與教導程度 情緒行為表現 瞭解並遵守常規之能力等 無法到校學習應說明之向度 : 特殊疾病及其影響 ( 疾病發作嚴重程度 發作頻率 所需醫療器材及使用頻率與疾病恢復情形 ) 個案意識狀態 ( 一天中清醒時間 清醒時活動概況 ) 學校目前已提供之措施與服務 ( 含輔具 助理人員 課程調整 ) 及其他行政措施 有特別照護之需求但學校目前無法提供 ( 如高階加護型呼吸器 一日內需洗腎達五次以上 ) 原因 :( 請依據 安置意見訪談表 或 申請在家教育學生現況訪談紀錄表 摘要並參照上述說明敘寫 ) 暫緩入學 符合特殊教育資格 ( 確認生 ) 檢附完整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家長已充分了解暫緩入學與入學之差異比較 延長修業年限 因重大疾病於一學期內住院治療或連續復健達 3 個月以上, 且此期間未接受適當之教育 因身心障礙因素無法上課, 致受教時數不足, 每週接受教育節數少於該就讀教育年段三分之一以上者 原集中式特教班學生重新安置於普通班, 經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適應者 ( 附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具體詳細之教育計畫 ) 78 註解 [s6]: 除了安置集中式特教班或新北特殊教育學校者可勾選 集中式特教班, 其他身障生的安置班別皆為 普通班 註解 [s7]: 所有安置普通班的身障生皆應勾選 不分類資源班 或 不分類巡迴輔導, 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教師進行個案管理及提供諮詢服務, 即使不接受資源班直接教學的課程者, 也應該勾選此項 註解 [s8]: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僅提供安置 私校普通班 者勾選 註解 [s9]: 如果研判生有視 / 聽巡 情支 延修等特教需求, 與前述資源班 / 不分巡 / 在家教育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等方式, 可重複勾選 註解 [s10]: 勾選暫緩入學者, 仍需完整勾選如按時入學的各項研判 ( 含學校 班別 特教方式 相關服務等 ), 以做為個案如果放棄暫緩入學時的教育安置及提供特教服務參考 註解 [s11]: 此項適用於程度剛好在普通班和集中式特教班邊緣的學生, 評估人員可以先建議安置在普通班, 提供足夠的特教及相關服務, 讓學生有機會在限制較少的環境中先行適應 勾選此項者, 鑑輔會將於安置後一個月主動進行追蹤其適應情形, 若適應真有困難, 將協助學校提出重新安置 註解 [s12]: 集中式特教班及在家教育屬於限制較多且較隔離的教育環境 / 方式, 請務必優先考量學生是否先安置限制較少環境的可能, 若確實無法安置普通班或無法到校學習, 請務必敘明學生無法就讀普通班或必須在家教育之理由 註解 [s13]: 勾選 暫緩入學 者請務必確認下列 3 項條件皆符合並勾選 註解 [s14]: 勾選 延長修業年限 者須符合下列 3 項條件其中之一, 並進行勾選

81 七 相關服務及調整措施 項目不需要需要 特教相關專業服務評估 ( 請參考各專業治療檢核表 ) 考試評量服務 學習環境調整 教育輔助器材 施測情境調整試題呈現方式調整作答方式調整時間安排調整 其他 適當教室位置教室內環境調整周遭無障礙設施 其他 適性教材 輔具評估 其他 交通服務 ( 請參考交通能力檢核表 ) 助理人員協助 ( 請參考學習及生活協助需求檢核表 ) 其他 物理 職能 語言 聽能 其他 ( 新申請者請依勾選項目檢附各專業治療檢核表, 原因 ( 依勾選項目說明 ): 特殊考場 ( 人數調整 ) 特殊考場 ( 環境調整 ) 特殊考場 ( 設備調整 ) 原因 : 試卷放大 點字試卷 誦讀題目原因 : 代謄答案 口頭回答 電腦作答 盲用電腦或打字機原因 : 延長時間 分段考試原因 : 英聽調整 其他 原因 : 安排一樓教室 靠近健康中心 低噪音教室原因 : 特殊桌椅 安排適當座位原因 : 教室靠近廁所或無障礙廁所 電梯 / 電梯卡 斜坡道 樓梯扶手原因 : 其他 原因 : 大字書 點字書 有聲書 其他原因 : 視覺類輔具 聽覺類輔具 溝通輔具 電腦輔具 閱讀與書寫輔具 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 原因 : 其他 原因 : 申請交通車接送或交通費補助 ( 交通車接送以學生行動困難 乘坐輪椅或認知功能嚴重低下, 家長無法接送者為主 ) 原因 : 移動與轉換 生活自理 嚴重情緒行為處理 其他 : 原因 : 酌減班級人數 由輔導組召開個案轉介會議, 確認學生需求 家庭支持服務 諮商與輔導 ( 含心理服務, 其申請依校內輔導轉介方式辦理 ) 其他 : 八 教學重點及輔導策略建議 ( 應列點說明學習需求項目及對應之教學重點與輔導策略, 提供家長或服務學生之教師與相關人員參考 ) 註解 [s15]: 如果學生有物理 職能或語言治療需求, 請檢附該類專業治療檢核表 如已接受治療, 請說明醫院治療的項目或頻率或是學校專業服務的後續服務建議 無該項專業服務需求者無須檢附 註解 [s16]: 若建議學生接受相關專業服務評估, 請務必填寫申請原因, 請評估人員依各治療檢核表勾選情形, 提供觀察結果並具體描述 如範例 3 註解 [s17]: 請參考心評工作手冊 評量調整說明及個案需求, 選擇能 增進學生學習獨立性 學習效能的 調整方式勾選, 並說明勾選原因 註解 [s18]: 有聲教科書除提供有需求的視障生外, 有識字困難的學障生亦可申請 大字體及點字教科書應由視障巡迴教師完成視功能評估後勾選 註解 [s19]: 有輔具需求者勾選所需評估之輔具類別 註解 [s20]: 只要申請任何輔具評 估皆需填寫, 內容需具體描述學生 需要申請該項輔具評估的原因 註解 [s21]: 請參考交通能力檢核表判斷學生是否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 若學生可以自行上下學請勿勾選 註解 [s22]: 請參考學習及生活協助需求檢核表, 確認學生所需協助之事項及頻率, 並於原因欄位填寫具體說明 註解 [s23]: 不論最後研判學生是否具身障資格, 只要學生有相關輔導需求皆可進行勾選, 並依學生個別情形圈選轉介輔導組服務的項目 79

82 職稱 姓名 參與評估者 ( 評估 / 心評教師需親簽簽名欄, 其他參與評估者可列職稱姓名或親簽 ) 評估教師 ( 評估教師非心評教師心評教師時使用 ) 簽名 : 簽名 : 註解 [s24]: 提供評估相關訊息之人員皆須列出 ( 如家長 導師 科任教師 輔導教師 特教老師 治療師 等 ) 註解 [s26]: 1. 具有心評資格之評估教師於完成評估報告後於此欄位簽名 2. 若擔任非心評人員之指導教師, 請於評估過程提供協助, 並指導撰寫評估報告, 最後並於評估報告本欄位簽名 註解 [s25]: 如評估人員為尚未取得心評人員資格之合格特教教師, 請於此欄位簽名, 並需請一位心評人員協助指導評估過程及評估報告之撰寫 80

83 評估報告附件 學生基本背景資料 主要問題及學習需求 填寫原則 :1. 已有個別化教育計畫, 且內容詳盡 符合現況者得免附 但需檢附 IEP 基本資料 家庭現況概述及能力現況頁面, 一式 6 份各裝訂於評估報告後, 作為附件 2. 個案能力領域勾選 有問題 者, 請務必填寫具體說明其主要問題與需求 一 家庭狀況 家庭結構 成員背景 ( 如父母學經歷 職業 ) 使用語言 生活作息狀況 家庭環境 經濟狀況 ; 家庭對個案的支持等資訊 ( 如安排相關治療與訓練 主要照顧者 / 指導者 家庭互動關係 教養態度方式 ); 對個案的規劃與期待等資訊 ; 個人家庭生活需求 家庭在個案生活照顧與學習支持上的需求 二 生長發展史及醫療健康史 個案出生狀況 生長發展狀況以及目前對學習生活適應有嚴重影響之疾病診斷 治療復健情形及影響 ; 含醫院的專業診斷和治療, 伴隨症狀或疾病 服用藥物與效果 目前使用輔具情形 其他特殊狀況 三 教育史 說明個案曾接受之早期療育 正式教育 ( 學前教育 普通教育 ) 及非正式教育 ( 補習 家教等 ) 之場域 時間 策略 方法 成效等, 以及個案是否曾接受特殊教育及接受服務內容 ( 課程 節數 持續時間 ), 或曾改變教育安置之記錄與原因 四 個案主要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 能力領域 影響程度 良好 有問題 健康狀況 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 ( 勾選 有問題 之領域請務必填寫具體說明 ) 1. 健康, 少生病 偶生病 體弱多病 ( 常缺席 ) 其他 : 2. 藥物服用情形 : 無, 以下免填 有, 藥物名稱 : ; 治療病症 : 目前使用方式 : 藥物治療成效 : 無副作用 有副作用 : 3. 健康狀況對學習與生活的影響 : 註解 [s27]: 1. 請依學生實際表現情形進行勾選, 如勾選 良好 者, 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欄位可免填 ; 勾選 有問題 之領域, 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欄位請務必填寫具體說明 2. 主要問題請歸納測驗 質性資料或學生檔案後具體列出 並指出因此問題而有的學習需求 相關服務與教學建議事項 視 裸眼視力 ( 左右 ) 矯正視力 ( 左右 ) 說明 ( 含功能性視覺評估結果 ): 感官功能 聽 裸耳聽損 ( 左 db 右 db) 配戴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 ( 左 db 右 db) 說明 : 肢體 身體四肢外觀 四肢功能及整體體能表現 等造成之問題與影響 知覺動作 若有限制請參考醫療診斷說明下列向度之主要問題與需求 : 感官知覺 ( 視知覺 : 空間關係 形象背景 方向 ; 聽辨知覺 : 聲韻符聽辨 聲調辨識 ) 精細 ( 抓 握等 ) 及粗大動作 ( 如跑 跳 行走 移動等 ) 動作協調 ( 視動協調 雙側協調 手眼協調 指掌協調 慣用手 ) 工具操作 ( 執筆 剪刀 釘書機 美工刀 簡易廚房工具 ) 平衡 運動機能 技巧性運動技能 運動參與 定向 行動 ( 上下學 社區移動 ) 輔具運用 等 81

84 四 個案主要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 認知能力 認知能力與認知歷程 智力 注意力 ( 持續時間, 在小組 團體 個別, 有何差異注意力之轉換問題 ) 記憶 ( 短期記憶 工作記憶 長期記憶 ) 理解 ( 日常生活理解 ) 推理 邏輯 問題解決 計畫 執行 監控 等現況 優弱勢學習管道 溝通 口語 文字 動作之表達與理解 溝通理解 表達 互動狀況 溝通模式與有效性 語音狀況 ( 嗓音特質 語音清晰度 構音狀況 聲調 ) 以及主動性 / 被動性造成之溝通問題 生活自理 自我照顧 ( 飲食 穿著 盥洗 如廁 ) 居家生活 生活習慣 社區運用 生活管理與自我管理 ( 金錢管理 行事計畫規畫 準時赴約 ) 等, 以及在學校與家中的限制 情緒 個人處理情緒 壓力的反應及穩定度, 內向或外向之行為問題 固著行為或不當行為 以及對個人生活與學習功能和周遭的影響 情緒之表現 認知 管理 行為問題含自我刺激行為 攻擊行為 過度活動行為 不當社會行為 嚴重情緒困擾行為 生活自理異常行為, 需他人注意與處理 有規律性的問題行為 對於壓力之反應, 內 / 外向行為, 如 : 挫拆容忍力 情緒的原因 是否符合社會 情境 之互動行為 社會行為 社會適應 社會活動與人際關係等技巧或表現 可以從處己 處人 處環境等向度描述, 如 : 自我認知與瞭解, 人際之間的關係, 活動參與及團體互動 團體規範遵守 社區資源運用與社區參與等技巧或表現, 以及不同環境對個體造成的影響 學科學習 學業基本技能與學科學習相關之整體學業成就表現, 個人學習行為及特質 等造成之問題與需求 學業基本技能 ( 可採用非正式評量或參考標準化測驗 : 聽 說 讀 寫 算 學業表現 各科學業成就 ( 如段考成績 學期表現 檔案評量 ) 個人學習行為態度 特質與興趣 : 如適合的學習策略 各種評量方式對個案影響如 : 實作評量 紙筆測驗 作答速度 口試 考場服務 延長時間 調整題項內容 作業方式與狀況 其他 ( 含優勢能力 ) 個人興趣 嗜好 才藝, 與內在較為優勢之表現, 或與同儕相較達到中上表現的能力, 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82

85 測驗評量結果摘要填寫原則 :1. 同一測驗結果如因資料過多有跨頁情形, 請做分頁處理, 以利閱讀及研判 2. 請依實際需求增刪表格欄位 個案姓名 : 整理者 : 一 學校篩選資料 學校適應能力量表填表者 : 與個案關係 : 填表日期 : 領域身體狀況聽力視力自我基本動作照顧行動協調情緒環境團體語言口語學習適應生活理解表達能力評定結果 良好 稍有問題 學習習慣態度 學科成就 問題嚴重 綜合描述及疑似障礙類別 ( 由評估人員填寫 ): 內容 或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填表者 : 與個案關係 : 填表日期 : 表現向度生理方面感官動作學業表現學習能力口語能力團體生活 出現題項 其他 內容 綜合描述及疑似障礙類別 ( 由評估人員填寫 ): 內容 二 認知能力評量結果 測驗名稱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 原始分數 - 個人生活適應 行為情緒適應 家庭與社區 註解 [s28]: 適用小六至國九 量表分數 語文理解 工作記憶 類同圖形設計知詞彙覺圖畫概念理解推矩陣推理理 ( 常識 ) ( 圖畫補充 ) 記憶廣度 處 符號替代 數 字序列 理速 符號尋找 ( 算術 ) 度 ( 刪除動物 ) 相對地位分數 量表 全量表 組合分數 ( 百分等級 ) 000 (PR ) 指數 組合分數 ( 百分等級 ) 語文理解 000(PR ) 知覺推理 000(PR ) 工作記憶 000(PR ) 處理速度 000(PR ) 結果解釋 施測方式 個別施測 施測日期 施測者 施測者與受試關係 備註 請檢附答案紙封面影印本 83 註解 [s29]: 若有施測魏氏四, 完整的評估報告須含答案紙封面影本, 正本則放入個案資料袋中供參

86 三 基本學業技能表現相關測驗 測驗名稱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 評量 進位加法 不退位減法 基礎數學計算評量 原始分數項目 A1 B1 B2 B3 B4 C1 C2 C3 D E 對照組別 切截標準 相對地位分數 退位減法 三位數減法 二次退位減法 九九乘法 二位數乘一位數 二位數乘二位數 除法估算 總題數 答對題數 正確率答對 / 全部正確率百分等級 概算選擇題 註解 [s32]: 凡懷疑有數學困難者, 皆須從圈大 圈小開始施測, 若學 生能進行正確計算但因動作過慢, 請記錄時限內完成之題數, 並延長 作答時間, 並將完成時間記錄下 來 註解 [s30]: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請呈現年級分數及百分等級, 且須為個測結果 ( 記錄個案口頭回答結果與分數 ) 註解 [s31]: 閱讀理解篩選測驗請呈現自行唸題及報讀題目兩種結果 年級分數 施測方式 團測 個測 自行念題 報讀題目 作答題數 作答答對率答對 / 作答作答答對率低於 PR3 施測日期 施測者 施測者與受試關係備註 作答答對率減去正確率基本率低於 PR3 測驗名稱原始分數對照組別切截標準相對地位分數年級分數 識字量評估測驗 ( 國字測驗 ) 中文閱讀障礙診斷流程與測驗 ( 需研習證書 ) 常見字流暢性測驗聽覺理解測驗 ( 看字讀音造詞測驗 ) 國民小學二 ~ 六年級閱讀理解篩選測驗 國民中學閱讀推理測驗 施測方式 自行念題報讀題目自行念題報讀題目 施測日期 施測者 施測者與受試關係 備註 84

87 四 其他測驗資料 測驗名稱 原始分數 對照組別 切截標準 相對地位分數或通過百分比 測驗結果說明 施測方式 個別施測 小組施測 團體施測 個別施測 小組施測 團體施測 個別施測 小組施測 團體施測 施測日期 施測者 施測者與受試關係 註 : 相對地位分數包括 : 百分等級 Z 分數 T 分數, 或其他標準化分數 五 評估資料電子化 ( 原始資料掃描檔案 ) ( 取得家長同意後, 可將錄音或錄影檔案之網址利用 QR Code 條碼產生器 貼在下方, 供審議人員參閱 ) 日期 範例 :2017/12/25( 一 ) 範例 :2018/02/01 地點 校內活動中心 醫院 QR Code 內容說明 學生與同儕互動時的談話 內容, 主題為放假時想要做 哪些事情 心理衡鑑報告掃描檔案 : 注意力及智能評估 85

88 86

89 評估報告範例 範例 1: 若無相關證明, 需依各類障礙之鑑定標準進行研判, 請列點說明符合各項鑑定標準之原因 學障類型 : 識字 書寫 閱讀理解 數學 其他 : 多障 / 腦麻 / 其他障礙或伴隨智力低下之類別註記 : 符合學習障礙 研判理由 : 持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醫療診斷證明書 / 早療評估 ( 衡鑑 ) 報告, 其記載內容與學生目前表現無明顯差異 無相關證明文件 / 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但經評估為不同障礙類別, 研判其符合學習障礙鑑定基準, 理由如下 : 1.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個案智力正常 ( 魏氏四版全量表 95), 情緒穩定, 身高體重適中, 感官功 能正常, 並無受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之影響 個案有接受完整學前 教育, 父母皆關心子女的教育問題, 雖然曾經二度轉學, 學校也都有因應其 個別狀況而加強輔導, 故無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因素影響 2.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1) 個案可朗讀課文 短文, 識字量正常 (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 原始分數 91, 年級分數 4.6) (2) 閱讀時, 有斷句錯誤的情況, 以致無法正確理解文句 ( 閱讀理解困難篩 選測驗 : 原始分數 6,33% 正確, 報讀後, 得分 14 分,70% 正確 ) (3) 可認字並造詞, 但自發性書寫困難, 無法自行將造詞寫出, 短文寫作 亦有困難 ( 基本讀寫字綜合測驗 聽寫 PR3, 看注音寫國字 PR5) 由上可知個案在語文學習的表現上, 閱讀理解及書寫能力顯著低於其識 字表現, 也與其智力表現有明顯落差 3.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 著困難, 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有效改善 (1) 經評估, 個案確實有閱讀理解 書寫的顯著困難 (2) 個案學習困難情形在二上就已經出現, 導師除給予個別指導外, 也安 排小老師協助, 四上轉入本校後有提供課後班 攜手計畫及英語補 救, 另從四下起到資源班積極接受補救教學 ( 每週 4 堂國語 ), 但持 續超過半年以上的學習輔導仍難有效改善其學習困難情形 87

90 範例 2: 請依轉介原因提出的問題進行釐清, 說明其適應情形或學習表現不符身心障礙資格的理由 ( 轉介原因 : 個案入小一時因注意力及情緒控制問題鑑定為疑似情緒行為障礙, 經導師一年的觀 察發現個案在班上表現和同儕相同, 未造成導師或同儕困擾, 能夠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因此 申請不符特教資格的鑑定 ) 五 特教資格研判 不符身心障礙資格 理由 ( 請就轉介原因說明 ): 依據導師及家長的描述, 個案在學校或家中的狀況進步許多, 經入班 觀察及訪談導師後發現個案能持續一整節課的專注力, 也不會出現干擾行 為, 從事動態活動時亦可專心參與 與同儕衝突的情況比幼兒園時期減少 許多, 情緒不穩時, 經由勸導或說明溝通亦能平靜心情 母親表示在家中 的活動量較以往穩定許多, 功課也可以自行完成不需協助, 只是偶爾有忘 東忘西的情形發生, 對生活及學習並無嚴重影響 故研判其不符身心障礙 資格 範例 3: 請依勾選項目具體填寫申請原因 七 相關服務及調整措施 項目不需要需要 專業服務評估 ( 請參考各專業治療檢核表 ) 物理 職能 語言 心理 ( 新申請者請依勾選項目檢附各專業治療檢核表, 申請心理服務者另必附三級輔導紀錄 / 個案關懷卡 ABCD 表 已接受服務者需檢附 6 個月內之服務紀錄表 ) 原因 ( 依勾選項目說明 ): 1. 個案行走的平衡及穩定性弱, 行走時會會無預警的跌倒, 下樓梯為一步 一階且須扶著扶手, 一年級下學期起, 已在學校接受物理治療間接服務 與諮詢, 至今尚未結案 2. 個案整體動作慢 手部肌肉力量較弱 手腕穩定度低 握筆姿勢不成熟 且書寫過於用力, 故建議申請職能治療評估 3. 一年級下學期起, 在學校接受語言治療間接服務與諮詢, 經第 2 次評估 後 ( ), 語言治療師已建議結案 4. 個案經班級導師 專輔老師積極輔導, 並參加小團體輔導, 但仍然經常 爆發衝動生氣的情緒, 學校希望後續能申請心理師到校服務, 故建議提 供心理服務 88

91 範例 4: 以附件格式彙整及撰寫相關評估資料 評估報告附件 學生基本背景資料 主要問題及學習需求 填寫原則 :1. 已有個別化教育計畫者得免附 2. 個案能力現況任何勾選 稍有問題 或 問題嚴重 之領域請務必填寫完整說明 一 家庭狀況 個案與祖父 母親 阿姨 舅舅同住, 母親與父親無婚姻關係, 亦無同住, 家人平日工作 較晚回家, 對於學生的課業及生活較難兼顧,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是母親, 從事服務業 母親工 作忙碌常無法兼顧學生在校生活狀況, 親子關係較為疏離, 學生放學後多無人叮嚀功課, 但會 固定幫學生簽聯絡簿, 多仰賴學校資源協助 二 生長發展史及醫療健康史 1 生長史未能聯絡到家長, 但從健康紀錄卡中推知學生健康狀況良好 2 國小時教師曾懷疑學生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的問題, 但家長未帶學生就醫 三 教育史 1 學生自小在 地區成長就學, 幼稚園就讀 國中小附幼 後讀 國小 國中至今 2 六年級起至資源班就讀 四 個案主要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 能力領域 影響程度 良好 有問題 健康狀況 感官功能 視 聽 肢體 知覺動作 認知能力 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 ( 勾選 有問題 之領域請務必填寫具體說明 ) 1. 健康, 少生病 偶生病 體弱多病 ( 常缺席 ) 其他 : 2. 藥物服用情形 : 無, 以下免填 有, 藥物名稱 : ; 治療病症 : 目前使用方式 : 藥物治療成效 : 無副作用 有副作用 : 3. 健康狀況對學習與生活的影響 : 裸眼視力 ( 左 右 ) 矯正視力 ( 左 右 ) 說明 ( 含功能性視覺評估結果 ): 裸耳聽損 ( 左 db 右 db) 配戴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 ( 左 db 右 db) 說明 : 身體四肢外觀 四肢功能及整體體能表現 等 1. 專注力為個案弱勢, 尤其在語文課的學習最不專心, 但對於操 作性及有切身經驗 有興趣事物, 則能有較高的專注力, 建議 語文課時多透過與個案生活連結的實例 素材作為教學媒介, 較抽象的理解課程, 如數學, 則透過動手操作, 應能提高專注 幫助理解 89

92 四 個案主要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 溝通 2. 個案在班級中常會分心當糾察隊, 在一對一的個別教學也能有較高的專注力, 建議在班級中坐前排位置, 授課教師能做提醒, 也減少分心的機會 能做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表達, 但使用完整語句描述經驗及表達想法有困難, 會出現句子前後顛倒, 主詞 動詞 受詞顛倒的情形, 無法運用連接詞使句子通順, 建議在語文課程中增加個案閱讀與發表的經驗 提供個案學習策略, 教師在日常對話中也可以多提供符合當下情境脈絡的完整文句, 增加個案語言學習的經驗 個案表達不完整時, 可以與個案澄清所欲表達為何, 並示範完整句型 生活自理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學習 個性大方 幽默不拘小節, 但較為衝動, 有時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緒, 遇到衝突時常會動手, 能知過但未必能改 建議提供情緒管理課程, 賦權個案處理自身與家庭衝突與情緒的能力 曾發生許多違規行為, 如偷竊 打架等, 在班上有時會帶頭起鬨, 其行為表現在不同的教師面前也有不同的表現, 建議各科教師面對問題行為有一致的處理態度, 建議與個案訂定行為契約, 持續鼓勵增強其正向行為, 轉介學校學務及輔導關資源共同輔導管教, 學務提供正向管教 輔導系統評估是否需定期諮商 晤談共同輔導學生行為 1. 識字為個案最主要的學習困難, 識字量目前在國小 2~3 年級的程度, 一分鐘閱讀不到 60 個字, 流暢性嚴重影響理解, 在數學學習上也常因閱讀題目困難影響題意的理解, 主要學習管道建議以聽覺閱讀為主, 視覺閱讀為輔, 建議各科教師教學時盡量多以口語補充說明, 評量部分提供報讀服務 提供有聲書, 並評估申請閱讀機做為學生學習輔助器材 2. 因為識字困難, 其文字自動提取輸出也有困難, 但個案具備辨識部件組成的認字能力與熟悉組字規則, 有語詞提示下能正確選字, 建議指導自然注音輸入法為其主要的書寫方式 3. 在語文教學部分, 建議聽說讀寫作並重, 選用符合其生心理年齡的素材 補充與課文單元主題相關的課外文本, 有豐富圖畫背景的素材為佳, 加強其閱讀理解能力, 提供閱讀理解與學習策略教學, 指導個案透過文章脈絡推測不懂的意涵, 進而加深對字詞的理解與記憶 4. 個案在他人口與說明與唸題下對於數學應用題能有較好的理解, 但仍受限閱讀理解的困難及數學學習基礎未建立, 數學學 90

93 四 個案主要問題描述及學習需求 其他 ( 含優勢能力 ) 習成就的表現仍遠落後班上同儕 在教學上建議依學生該年段數學各項度的數學能力指標中, 選取與生活運用有關的數學概念, 並設計讓學生動手操作的活動進行教學, 避免僅針對加減乘除計算做加強 個案體能運動上表現較同儕為佳 識字表現與同儕有相當差距 對學習無興趣 可能因為在學習上的挫折與家庭中情緒及衝突, 開始喪失學習動力, 已出現經常性遲到 缺席等的問題行為, 需盡快提供個案正向的學習經驗, 除了學科學習之外, 也建議轉介學校其他輔導資源, 如高關懷 技藝班等課程, 此外, 應加強追蹤個案遲到與缺席情形, 分析原因, 提出介入輔導之策略 91

94 校內評估會議建議流程 時間工作項目建議辦理人員 會議前 會議中 會議後 1. 評估教師應於會議前進行資料蒐集, 如觀察 晤談及測驗評量等評估工作, 完成評估報告 2. 會議前應向家長說明會議進行方式, 告知家長可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出席會議 如需要錄影或錄音, 請務必事先告知並經家長同意 3. 會議前 7 日發開會通知單邀請家長與導師 心評教師及相關人員參與 4. 會議前 7 日, 給予家長評估報告以事先了解評估狀況 1. 依據校內評估會議紀錄表的內容, 逐項以家長可理解的語句解釋 2. 會議中確認特教資格 安置學校 安置班別 特教方式, 並參考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意見不一致者當場討論修正 評估會議若有其他意見者在 其他建議事項 欄位以文字表達 3. 針對上述討論內容, 請家長於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意見及簽名欄 中勾選同意或不同意, 不同意者需說明原因, 最後完成家長簽名核章 4. 若經協調後家長仍無法出席校內評估會議, 需在事前與家長充分討論評估結果, 並請家長於 法定代理人或鑑護人意見及簽名欄 中勾選同意或不同意, 不同意需說明原因, 請家長簽名後繳回 5. 若家長不同意評估結果, 且溝通後意見仍不一致, 告知家長需出席鑑輔會聯合鑑定會議 1. 會議後將校內評估會議記錄表 影本 放學生資料袋送件, 正本校內留存 2. 於會議記錄公告時間確實上網確認各項申請通過情形, 若與原校內會議紀錄不一致者, 學校需主動聯繫鑑輔會確認 3. 若需出席聯合鑑定會議, 學校請於會議七天前上網查看會議議程並邀請學生家長 學校代表 心評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出席討論 特教業務承辦人 資源班導師 評估教師特教業務承辦人 評估教師特教業務承辦人 資源班導師 92

95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常見問題 (Q&A) 請先仔細閱讀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 類別 Q A 緩讀 緩讀 我要如何判斷孩子是否適合緩讀? 我可以主動建議家長申請緩讀嗎? 請仔細參閱處理原則有關暫緩入學的說明 暫緩入學是身心障礙學生權益之一, 如果家長有申請緩讀的意願, 你必須充分告知家長暫緩入學和就讀小一在學習內容 時間 教育支出的差異與可能影響, 也提醒家長需考量孩子的想法 原則上家長只要備妥緩讀輔導計畫, 同時就你的觀察, 家長關心孩子的教育, 沒有兒童保護問題時, 就應該尊重家長的決定, 而非以學生能力優弱判斷適合緩讀與否 可以 如果你發現家長並不清楚學前特殊教育狀況與重要性, 或是長期生病在家, 以致小孩完全沒有學前教育經驗, 可以建議申請暫緩入學, 以充實其學前教育經驗 緩讀 緩讀 緩讀 可以 如果沒有抽到公立幼兒園 不滿意抽到的公立緩讀通過後, 如果家長找不幼兒園或是找不到合適的私立幼兒園, 在學年開始之前, 到適合的園所, 可以直接入均可放棄暫緩入學的資格, 直接進入國小就讀, 但是不能小學嗎? 因為找不到合適的園所就把孩子留置家中 孩子在就讀公幼兒園時已經有優先入園, 但現在是申緩讀通過後, 會保障公立幼請暫緩入學一年級, 因此沒有保障名額, 要看公立幼兒園兒園優先入園名額嗎? 剩餘的名額而定, 和一般兒童一樣, 不保障一定能就讀公立幼兒園, 也沒有優先入園資格 暫緩入學只適用於具有身心障礙資格且屆齡入小一歸國華僑因為語言不通, 可的學生, 學生若有語言方面的適應問題, 可向學校相關的以申請緩讀嗎? 支持或輔導系統尋求協助 延長 安置在家教育的學生是否 可以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可以 安置在家教育的學生若因重大疾病於一學期內住院治療或連續復健達 3 個月以上, 且此治療或復健期間長期請假, 未能接受適當之教育 ; 或因身心障礙因素無法上課, 導致學生受教時數不足, 每週接受教育節數少於該就讀年級三分之一以上者, 可以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93

96 類別 Q A 延長安置安置安置資格 暫緩入學及延長修業提出申請的時程與執行時間為何? 學生欲就讀特殊教育學校的申請程序為何? 市內外學校是否有所不同? 拒學的孩子可以申請在家教育嗎? 我的安置建議與家長期待不同時該怎麼辦? 我的評估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評估結果不一致怎麼辦? 暫緩入學及延長修業年限之申請, 每年鑑定安置的第一梯次 (1 月至 2 月中報名 ) 及第二梯次 ( 第一梯次截止後至 4 月中 ) 進行受理 ; 第一梯次報名逾期者均納入第二梯次受理 如申請暫緩入學欲參加公幼協調作業者, 須報名第一梯次鑑定安置方可參加 學生如果要就讀其他縣市的特殊教育學校 ( 如啟明 啟聰 啟智 和美 等 ), 都要先申請鑑定安置, 經鑑定安置會議決議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後才由函請其他縣市鑑輔會協助, 其他縣市鑑輔會會視特教學校實際的學生缺額情形安置, 此外,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與文山特殊學校僅接受設籍該市學生安置, 新北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僅限本市林口區內國中 小的集中式特教班額滿時, 才會讓學生安置到新北特教學校 拒學 / 懼學並不符合本市在家教育安置的原則, 學生有拒學的情形, 應該轉介學校輔導系統, 必要時與校外的專業團隊及醫療系統共同合作, 逐步協助學生回歸校園 如學生精神心理狀態, 經醫師評估需長期維持日間留院治療者, 應透過請假程序積極接受復健治療 此外, 本市與榮總青少年精神科合作辦理課程教學, 住院的學生, 可以在院內上課, 作為返校之準備 評估人員的教育建議應秉持對於學生最大利益出發考量, 並主動向家長說明各類安置所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差異, 建議家長參觀不同安置環境 你只需要如實的提出你的建議, 孩子最適合的安置必須透過與孩子相關的大人甚至孩子本身, 共同討論達成共識, 如果無法形成共識, 請參加聯合會議, 讓更多外部專業人員共同協助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簡稱鑑定辦法 ), 鑑定應採多元評量, 參考醫學檢查及身心障礙證明 必須留意的是, 並非所有醫院及醫師都具有鑑定資格, 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代表已經由鑑定認可之醫院與專科醫師診斷及相關單位審查通過後核給 ; 醫院提供之報告常由團隊聯合評估, 因此, 除非您發現孩子的狀況與其確實有明顯差異, 否則, 對於其他專業的研判應予尊重 94

97 類別 Q A 資格資格專業評估服務服務服務法定程序 依據鑑定辦法, 部分特教資格研判必須經醫療診斷後認定, 如 :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及腦性麻痺, 此外, 像情緒障礙 自閉症 智能障礙等資格家長不願意到醫院取得診研判, 檢具相關醫療證明, 也能幫助資格更快確認, 有時斷證明怎麼辦? 正確的診斷也能幫助學校擬定更適切的輔導計畫 如果家長希望取得特殊教育資格以取得特定的權益, 你可以跟家長清楚說明 如果發現家長帶孩子就醫有困難, 可以請學校協助, 必要時轉介社工共同協助 心評老師必須實際與學生接觸及互動, 如果你的個案鑑定醫院已經有完整的評已具備完整的評估報告, 恭喜你, 可以參考並引用相關測估, 我還需要重新評估確認驗 評估結果幫助資格的研判, 但是學生的安置建議 教嗎? 育需求及相關服務需求學習需求, 是心評老師的評估重點, 仍需要多元的評量以提出建議 學生送鑑定安置前, 我可以學校可以自行分配治療師到校服務時間及服務對請學校治療師幫忙評估象, 如果校內疑似生有相關專業服務需求, 送鑑定前可以嗎? 先請治療師協助評估學生的相關專業服務需求 什麼狀況下學生需要提出跨教育階段前 學生障礙情形改變 家長欲改變特教重新鑑定申請? 資格 前次鑑定到期者, 皆須重新提報鑑定 經鑑定安置程序議決的相可以 鑑定是一時的, 學校必須定期重新評估學生的關服務是否可以由校內自需求, 如果學校評估學生現狀暫不需申請議決的相關服行調整? 務, 經 IEP 決議後可以自行調整 相關服務都需要依教育局公文完成申請程序, 若經鑑定安置核定的項目, 當學年度的審查一定會通過, 但若評我的相關服務建議與家長估人員的建議或鑑輔會核定項目與家長的期待不同時, 家期待不同時該怎麼辦? 長仍可依公文提出相關服務的申請, 再由教育局進行審查是否核給相關服務 依據特教法, 學生鑑定安置需經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 如果發現特殊家庭境遇的學生, 請先確定是否已有社工介入協助, 並向社工確認其目前監護權屬誰, 是否已特殊家庭境遇的學生, 有鑑經法院將監護權委託社政單位或另有法定代理人, 如果定安置需求但是找不到監有, 可以由該社政單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學生如果護人提出申請, 可以送鑑定年滿 20 歲也可以自行申請 如無法找到監護人或法定代嗎? 理人同意, 仍無法提出鑑定安置申請 必須留意的是, 即便學生未經過鑑定安置程序, 學校仍必須為學生提供所需的教育服務 95

98 類別 Q A 法定 程序 學區 誰要通知家長出席鑑定安置會議? 家長無法出席時怎麼辦? 特殊生可以跨學區依家長意願安置嗎? 由提報學校通知家長出席校內評估會議及鑑定安置會議 若家長無法出席者, 應取得其委託方可進行會議, 在未取得家長的委託時, 無法召開該生的鑑定安置會議, 亦無法進行任何議決 不行 依據本市鑑定安置原則, 在義務教育階段, 都會就近入學原則, 安置學生在戶籍所在的學區學校 只有戶籍的學區學校沒有鑑輔會決議安置的特教班級時, 鑑輔會才會安置到其他學區的學校 例如 : 鑑輔會安置學生到集中式特教班, 但戶籍的學區學校未設有集中式特教班, 鑑輔會就會安置學生到鄰近設有集中式特教班的學校 被鑑輔會安置到其他學區學校, 孩子無法自己上下學需要交通車跨學區接送時, 因國民教育階段是義務教育, 所以學校需協助安排交通車接送 ; 但家長如用轉戶籍方式使學生實際居住地與最初鑑輔會決議安置時的戶籍地不符, 學校僅提供交通補助費, 家長必須自行接送 本市鑑定安置作業原則, 如為義務教育階段, 皆依學生戶籍學區安置, 惟戶籍學區學校無法提供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班級型態, 始由鑑輔會安置跨學區學校 學區學區學區家長權益 如學生乘坐輪椅而學區學校沒有無障礙設施, 在鑑定學區學校沒有無障礙設報告中, 請評估教師載明學生的無障礙環境需求, 待公文施, 輪椅生可以安置非學區核定通過之後, 學校應盡量進行各項調整, 或依需要由學學校嗎? 校函文向教育局申請無障礙環境改善經費補助, 教育局將會派員到校評估, 協助改善無障礙環境, 若經評估於短期內無法改善該學區學校之無障礙環境, 則由教育局協調安置其他學校 學區學校額滿時, 特殊生可特殊生和其他學生一樣, 並沒有優先的權利, 都比照以優先安置額滿學校嗎? 額滿學校入學順序 可到 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 我如何得知本市各學校特縣市設置特教班查詢區查詢, 也可以直接向學生想就讀學殊教育類班的設置情形? 校詢問 如果家長在學生鑑輔會核定特殊教育資格有效期限經過鑑定安置程序決議的內, 想要放棄所有特教相關服務, 為顧及學生學習權益, 特教安置與服務, 家長可以學校必須向家長詳述所欲放棄服務的內容, 並請家長填寫拒絕嗎?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特殊教育資格期限內放棄特教服務聲明書, 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議 96

99 類別 Q A 決後實施 若經充分討論之後, 保留任何一項服務, 則無須填寫前述聲明書, 學校持續提供特教服務 可以 當學生特殊教育資格逾期必須重新提報鑑定, 若家長不願重新鑑定時, 方可申請放棄特教資格 家長 權益 如果遇到申請放棄資格的學生, 學校必須深入了解家長不願意重新鑑定之原因, 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不同意鑑定其相關服務一併取消等事項, 並召開校內個案會議重申經過鑑定安置確定學生特相關說明, 再次確認家長意願 殊教育資格後, 可以依家長若經充分告知及討論之後, 確認家長不同意重新鑑定意願放棄資格嗎? 後, 學校需取得鑑定安置申請表暨意願書 ( 勾選 不同意 鑑定 ), 併同個案會議紀錄送校內特推會審查, 通過後由學校函文教育局並完成相關行政程序, 若評估學生在校仍有學習或適應困難, 相關資料需轉介輔導組提供一般輔導資源協助 家長 權益 家長不服鑑定安置結果時 該怎麼辦? 如果家長不服鑑定結果, 可以在收到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結果通知書 20 日內, 依據會議結果通知書向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提起申訴, 若申訴成立將會回復學生議決前的資格與安置, 鑑輔會將重新召開鑑定安置會議進行審議 因此, 家長一定要簽領會議結果通知書才能提出申訴 其他 不用, 原則上尊重其他縣市鑑輔會的鑑定安置決議, 外縣市轉學生, 已經被其他但各縣市的特殊教育服務與安置的標準, 不盡相同, 學生縣市鑑定安置, 還需要經本在外縣市適合的安置, 在本市同樣的安置環境不一定是最市的鑑定安置確認? 適合的, 學校仍必須定期重新評估學生的安置適切性, 必要時依相關程序提出重新安置 97

100 類別 Q A 本市資優鑑定係依照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辦法 辦理, 採多元多階段評量之程序辦理 醫院所進行 之相關施測, 就流程而言為單一鑑定程序, 無法僅依此結 果認定學生為資優確認生 其他 學生可依其教育階段參加適合之資優鑑定 : 國小階段, 可參加本市所舉辦之 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身心障礙鑑定評估過程中生鑑定 ; 國中階段, 可參加本市所舉辦之 國民中學學發現學生有資優特質, 可以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如因障礙限制需申請特殊評同時評估確認其資賦優異量輔助者, 請於申請鑑定時填寫 身心障礙暨特殊需求學資格嗎? 生評量服務申請表, 經鑑輔會研議同意後會給予適當之評量調整服務 倘若, 學生已為本市資優確認生, 於就學期間發現疑似身心障礙特質需申請相關教育服務者, 亦可向本市鑑輔會申請身心障礙資格鑑定, 其申請程序則依本市規定辦理 98

101 参 就學輔導與重新安置 99

102 100

103 .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適切性追蹤流程. 一 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2.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二 適用對象 經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核定符合特教資格之學生 三 追蹤內容 由安置學校協助填報安置結果管制表與追蹤安置適切性, 請依公文規定時間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 填報路徑 :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以學務帳號登入 提報鑑定安置 就學輔導清冊 請點選作業梯次後進行填報 1. 安置結果管制表 : 會議記錄公告後 1 週內回報學生安置結果 2. 安置適切性填報 : 會議記錄公告後 1 個月內回報學生安置適切性 四 流程 如附件 2 安置適切性追蹤流程 五 填報注意事項 1. 安置結果管制表填報內容說明 : 指學生是否依照公告之會議紀錄內容安置, 如未依議決執行安置, 請說明原因, 例如 : 學生轉至他校或其他縣市 2. 安置適切性填報內容說明 : (1) 回報教育安置與相關專業服務執行情形, 並評估本次鑑定安置後學生適應狀況 關於學生適切性填報內容, 請與個案管理教師或導師討論後再進行填報 (2) 如評估學生適應情形為 稍有困難, 仍可接受 或 適應困難 時, 請學校具體說明適應困難原因以及學校擬定之輔導建議內容 3. 上述兩項表件於通報網上填報完畢後, 可執行列印填報結果, 經校內相關處室核章後存查 4. 請依據發文填報時段填報, 填報上有任何問題, 請主動電詢鑑輔會 ( 特教資源中心 (02) 分機 702~ 各校須依據公文期程辦理安置適切性之追蹤填報, 並列入特教績效行政考核 101

104 安置適切性追蹤流程 會議記錄公告 安置適切性填報公文 執行事項 1. 據實填報安置管制表 2. 請學校主動來電通知特教資源中心 未依議決安置 安置結果管制表 一周內進行填報 列印安置結果管制表經相關處室核章後存查 已依議決安置 適應困難 安置適切性填報 會議記錄公告 1 個月內進行填報 適應良好 結案安置適性追蹤完畢由校內持續輔導 執行事項 1. 填報學生適應困難或稍有困難之原因 2. 主動來電通知特教資源中心 3. 注意事項 : (1) 學科表現跟不上 是大部分資源班學生的學習問題, 但更應考量是否嚴重影響其適應 (2) 針對學生適應困難的問題擬定輔導策略, 並於擬辦欄位中填寫輔導建議 適應稍有困難, 仍可接受 列印適切性評估表經相關處室核章後存查 ( 每生一表 ) 鑑定安置就學輔導追蹤小組派案追蹤 102

105 . 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追蹤輔導流程. 一 依據 1. 強迫入學條例 2.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二 適用對象 經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通過暫緩入學之適齡國民 三 追蹤內容 由學區學校協助追蹤暫緩入學兒童就讀情形, 確切時程依公文規定, 於公務填報系統回填 3. 確認就學情形 :8 月最後 1 週內回報目前就讀園所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教育安置場所 ; 如未安置適當場所, 請立即通報鑑輔會 4. 安置適切性管制 :9 月開學後 1 個月內, 請學區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員聯繫學生就讀園所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教育安置場所的負責教師, 共同討論孩子適應情形並填報安置適切性管制表 5. 持續定期追蹤 : 每學期至少追蹤一次暫緩入學教育計畫的執行狀況, 確認學生是否穩定地到園所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教育安置場所就學 四 流程 如附件 1 暫緩入學追蹤流程 五 注意事項 1. 經追蹤發現家長未確實執行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請依據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及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規定, 要求孩子進入國小就讀 2. 若發現家長有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 例如家暴或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等情事, 請立即通報教育局與社政單位處理 3. 家長因故取消暫緩入學就讀學區國小, 須請家長簽署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放棄暫緩入學意願聲明書, 並召開校內個案會議安排入學後教育及相關服務, 另彙整以下資料寄至新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 2 號 ): (1)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放棄暫緩入學意願聲明書影本 ( 加註與正本相符章 ) (2) 當次暫緩入學之評估報告 (3) 校內個案會議紀錄 4. 追蹤期間如遇任何特殊問題, 例如 : 轉學或至其他縣市就讀 因重大因素無法執行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失聯 長期在家未安置適當場所等, 請學校主動通知本市鑑輔會就學輔導工作小組 ( 特教資源中心 (02) ) 103

106 暫緩入學追蹤流程 104

107 .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處理流程. 一 依據 ( 一 )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 二 )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二 適用對象就讀新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所屬國民中 小學並經各級主管機關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核給身心障礙資格之學生 安置後因故原安置不適當, 或因能力狀況明顯改變致適應困難, 經校內外輔導後仍無法適應者 三 適用時機與處理方式重新安置適用時機如下 : ( 一 ) 學前升小一, 評估後報告註明 : 先安置普通班, 入學 / 安置後一個月需追蹤其適應情形, 實際安置後明顯適應困難 ( 二 ) 隨年級增加, 學生在普通班的學業學習 人際互動 社會適應明顯出現困難 ( 三 ) 原安置錯誤, 學生因外顯表現 ( 尤其是溝通 ) 的限制, 致能力被低估, 如 : 腦性麻痺 自閉症 感官身體障礙 ( 四 ) 學生能力突然改變, 包括改善或惡化, 如 : 身體疾病痊癒或惡化 思覺失調造成認知或行為能力退化等 ( 五 ) 其他縣市轉學生, 原縣市安置方式不適當, 致目前安置環境不利學生學習 四 流程 ( 一 ) 家長或教師向輔導處 ( 室 ) 輔導組申請或轉介須重新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 二 ) 若對學生安置不適切情形研判有困難, 學校可先聯繫鑑輔會, 由鑑輔會協助研判學生安置不適切情形 1. 聯繫鑑輔會方式 : 請填妥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聯繫表 後, 傳真或寄至鑑輔會並來電確認 2. 鑑輔會協助事項 : (1) 研判學生安置不適切情形, 建議後續處理方式 (2) 研判是否到校討論輔導重點 (3) 建議需檢附資料 105

108 (4) 預估完成時間 ( 三 ) 亦可逕行召開校內輔導 ( 轉介 ) 會議, 就學生適應困難討論輔導介入相關事宜 ( 四 ) 重新安置處理時程依狀況不同, 安置明顯不適切者將盡快處理, 需校內輔導介入者, 約需二個月 ( 五 ) 召開個案輔導 ( 轉介 ) 會議 1. 會議時間 : 學校接獲家長或教師申請後, 立即召開 2. 會議出席人員 : 由輔導處 ( 室 ) 召開相關人員與會, 包括相關處 ( 室 ) 行政代表 特教教師如集中式特教班教師 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 普通班導師 相關科任教師及家長 3. 會議重點 : 會議討論應依據申請目的而有不同重點, 並完成學生關懷表 A 表之會議紀錄及就學輔導計畫, 包含 : (1) 分析能力與需求 申請重新安置至較隔離環境者 : 討論學生在原安置適應困難情形, 分析造成適應困難因素並釐清其嚴重性 迫切性 申請重新安置普通學校 普通班者 : 討論學生能力現況及需求, 到普通班學習所需資源調整或協助 (2) 討論介入輔導策略與執行 申請重新安置至較隔離環境者 : 輔導計畫旨在釐清學生適應困難原因, 並擬定增進學生適應普通班 ( 限制較少的環境 ) 學習的介入策略及調整措施 包括 : 調整課程內容與方式 輔導策略 普通班教師及特教教師合作等事項 申請重新安置普通學校 普通班者 : 輔導計畫旨在協助學生逐步適應普通班作息 課程與教學 教室規範及人際互動所需之調整 人力協助 人員合作 資源及其他支持措施 (3) 行政支援項目申請外部教學輔導支援或校內入班宣導 安排助理人員之協助及其他支持事項 106

109 (4) 針對會議討論內容擬定輔導計畫並完成任務分工, 並訂定下一次個案會議時間以檢討成效 ( 六 ) 校內執行輔導計畫由普通班導師及特教教師合作執行輔導計畫至少一個月以上, 並於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輔導計畫暨輔導紀錄 中記錄輔導過程中的學生表現 特教教師須提供普通班教師教學輔導策略及特教諮詢服務, 並視需要, 由特教教師或助理人員於學生在普通班上課時提供協助 ( 七 ) 召開校內個案會議檢討介入結果 : 由輔導處 ( 室 ) 召集原個案輔導 ( 轉介 ) 會議人員及家長與會, 討論輔導計畫介入後實施成效 所需調整介入措施及後續處理程序, 會議可能結果如下 : 1. 調整介入計畫 : 適應情形稍有改善, 調整輔導計畫, 繼續輔導 2. 維持原安置 : (1) 申請重新安置至較隔離環境者, 經輔導介入後, 適應良好 (2) 申請重新安置普通學校 普通班者, 經輔導介入後, 在普通環境中適應仍有明顯困難 3. 重新安置 : (1) 經輔導介入後, 欲申請重新安置至較隔離環境者, 適應仍有明顯困難 (2) 經輔導介入後, 欲申請重新安置普通學校 普通班者, 在普通環境中適應良好 ( 八 ) 通報鑑輔會經校內輔導轉介流程確認學生須重新安置者, 請先以電話通報鑑輔會, 同時將下列資料掃描以電子郵件傳送或以限時掛號方式寄至鑑輔會 (1) 個別化教育計畫 學習表現資料 (2) 課表 ( 能呈現能呈現原班 資源班 特教班及助理人員入班時間 ) (3) 輔導紀錄 : 學生關懷表 A( 含個案 ( 轉介 ) 會議記錄表 ) 輔導 B 表 相關輔導紀錄 其他學生關懷轉介表有則必附 (4) 前次安置適切性回報表 ( 需經承辦處室人員核章 ) 107

110 (5)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適應困難輔導計畫暨輔導紀錄 ( 九 ) 鑑輔會審查依學校介入處理情形議決維持原安置或重新安置, 必要時到校召開個案輔導會議 ( 十 ) 學校依鑑輔會程序完成重新安置 : 1. 學校依公文時程提報最近一次鑑定安置梯次 2. 依核定梯次之會議紀錄公告結果執行 3. 依公文時程填報學生安置管制與安置適切性 108

111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處理流程 家長申請或教師轉介重新安置學生 檢附資料 :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聯繫表 聯繫鑑輔會 鑑輔會協助學生適應問題研判 安置明顯不適切 加強輔導措施 學校召開個案 ( 轉介 ) 會議 調整輔導計畫, 持續輔導 擬定介入策略 相關人員配合事項與分工 執行輔導策略 召開個案會議檢討成效 1. 校內須完成會議紀錄與擬訂輔導計畫 2. 會議討論重點 (1) 分析學生安置不適切問題 (2) 討論介入輔導策略與執行 (3) 行政支援事項 3. 表件 : 學生關懷表 -A 表 ( 含個案 ( 轉介 ) 會議記錄表 ) 通報鑑輔會檢附資料 : 1. 個別化教育計畫 2. 學習表現資料 3. 課表 ( 能呈現資源班服務及助理人員協助時間 ) 4. 輔導紀錄 : 學生關懷表 -A 表, 含個案 ( 轉介 ) 會議記錄表 輔導 B 表 相關輔導紀錄 其他學生關懷表有則必附 5 前次安置適切性回報表 ( 需經承辦處室人員核章 ) 6.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輔導計畫暨輔導紀錄 適應仍有困難, 提出重新安置 通報鑑輔會 維持原安置, 調整輔導措施 維持原安置 鑑輔會書審 ( 必要時到校 ) 重新安置 重新安置會議 ( 鑑輔會人員參與 ) 完成鑑定安置程序 集中式特教班回普通班 : 適應良好, 重新安置 結案 1. 完成表件 :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暨意願書 2. 依公文提報最近一次鑑定安置梯次 3. 依核定梯次之鑑定安置會議紀錄公告結果執行 4. 填報學生安置管制與適切性回報 109

112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實施計畫 壹 依據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三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貳 目的協助就讀新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所轄公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高中職 ) 嚴重適應困難之身心障礙學生, 得以調整其安置環境及特殊教務服務方式, 獲得適性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 參 適用對象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 持有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特殊教育資格證明學生, 經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及輔導後仍嚴重適應困難或因故致能力及適應表現明顯改變有具體資料者 肆 實施項目重新安置至高中職或特殊教育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伍 辦理單位一 主辦單位 ( 一 )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二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 三 ) 新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秀山國民小學 ) 二 協辦單位 : 新北市各公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陸 辦理期程一 每學期辦理一次, 實際期程依教育局公文規定 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第三款之學生, 經校內評估需立即重新安置者, 得由就讀學校具文以專案方式申請, 列入最近一次鑑定安置會議期程審理 柒 辦理程序一 公告安置學校及缺額每學期初教育局公告可安置學校及缺額 重新安置缺額為當學年度教育局核定該年級名額扣除實際就學人數 二 校內轉介與輔導 ( 一 ) 主動發現或受理申請學校應主動發現或受理教師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家長 ) 轉介適應困難之身心障礙學生 ( 二 ) 初步研判學生適應困難原因 1. 學校發現或受理申請後, 應立即召開個案輔導會議, 初步研判學生適應困難原因, 或電話聯繫鑑輔會工作小組協助 110

113 2. 經研判學生原安置明顯不適切或適應問題嚴重且急迫者, 得立即召開校內重新安置評估會議, 並依鑑輔會程序申請重新安置 ( 三 ) 學校召開個案輔導會議並執行輔導計畫 1. 學校個案輔導會議參與成員應包括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 相關處室行政代表 輔導教師 普通班導師 任課教師 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等, 如有需求得另邀請具本市心評人員資格教師參與 2. 個案輔導會議應討論學生在原安置適應困難情形, 研判學生適應困難原因 擬定增進學生適應普通班之介入策略及調整措施 包括課程內容 教學方式 作業或評量調整以及輔導策略 行政支援等項目 3. 學校執行上述輔導計畫, 校內介入輔導時間需達一個月以上, 並於 介入輔導紀錄 ( 表件 a) 中記錄輔導過程中的學生適應表現 介入過程中若發現學生原安置明顯不適切, 得合併召開校內重新安置評估會議, 並依鑑輔會程序申請重新安置 ( 四 ) 檢討輔導計畫介入後實施成效校內介入輔導後應召開檢討會議討論實施成效 所需調整介入措施及後續處理程序 ( 五 ) 召開校內重新安置評估會議 1. 經前述介入輔導後仍有適應困難者,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以下簡稱特推會 ) 應召開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需求學生校內重新安置評估會議 ( 表件 b) 確認是否申請重新安置 ; 經評估無重新安置需求者, 學校持續介入輔導及追蹤 2. 申請重新安置者, 學校應依可安置學校名額, 每名學生提出至多三個擬安置學校志願供鑑輔會參酌審理 學生擬安置學校志願可參考就近入學區學校對照表 ( 表件 c), 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三 鑑輔會作業程序 ( 一 ) 受理重新安置申請 1. 學校依學生需求情形, 以電話聯繫鑑輔會工作小組, 並備妥相關資料及申請表 ( 表件 d), 依照檢核表 ( 表件 e) 順序排列並自行檢核, 於規定時間內送達鑑輔會 2. 學校依照指定梯次提報鑑定安置 3. 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於期程內, 逕上本市特殊教育資訊網查詢鑑定安置會議議程, 並主動聯繫心評教師及個案家長 ( 二 ) 重新安置需求評估鑑輔會工作小組於資格審查通過後安排心評教師到校評估並完成評估報告 ( 三 ) 鑑定安置會議決議及安置 1. 鑑輔會工作小組審查提報資料與評估報告完整性後, 召開鑑定安置會議, 進行綜合研判與決議 111

114 2. 鑑定安置會議議決可重新安置學生, 依學生志願序及就近入學原則安置 ( 四 ) 轉銜與就學輔導 1. 經鑑輔會議決重新安置學生, 安置學校應依鑑輔會決議進行安置 提供或協助申請各項相關服務及福利服務, 並於入學後一個月內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 召開轉銜會議及評估安置適切性 2. 學分審查及抵免規定由安置學校定之 學生經學分抵免後, 該學年度取得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得申請重讀, 學校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編入適當年級 3. 經鑑輔會議決維持原安置學生, 學校應持續輔導及追蹤 四 安置適切性追蹤學校填報學生安置管制與適切性, 鑑輔會追蹤申請重新安置學生後續在校適應情形 捌 安置原則一 鑑輔會就學生之認知能力 生活自理 社會人際 情緒行為 行動能力 學科學習等向度綜合研判, 在學習及生活適應有顯著困難, 且經學校介入輔導仍嚴重適應困難者, 得調整安置環境 二 鑑定安置會議議決可重新安置學生, 參酌 就近入學區學校對照表 ( 表件 c), 以安置實際居住地之鄰近學校為原則 ; 若就近入學區學校集中式特教班額滿, 鑑輔會依就近入學原則安置鄰近學校 三 若志願學生數大於可安置缺額, 鑑輔會就學生認知能力 行動能力 交通距離及特殊困難進行綜合研判, 實際安置結果由鑑定安置會議決議之 安置順次如下 : ( 一 ) 認知能力嚴重缺損者 ( 二 ) 行動困難者 ( 三 ) 擬安置學校與實際居住地交通距離 10 公里以內者 ( 四 ) 擬安置學校與實際居住地交通距離 20 公里以內者仍未獲安置學生, 實際安置結果由鑑定安置會議決議之 拾 注意事項一 學生至少需於原學校就讀一學期始得申請重新安置 二 高三學生已進入生涯轉銜階段, 以原學校繼續輔導至畢業為原則, 不受理申請 三 每名學生在高中職階段以重新安置一次為原則, 獲重新安置之學生, 不得再次申請 四 入學後經校內轉介評估為疑似身心障礙且有重新安置需求者, 可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提報鑑輔會同時申請鑑定 五 原學校應於學生或家長申請重新安置時, 告知重新安置前後在就學費用 學分認定 課程內容等方面之差異 六 原學校應確實審查學生居住事實, 居住事實證明可檢附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租 112

115 賃證明或家長之水電費及電話費收據證明等相關居住證明文件, 或由學校家 訪, 教育局將不定期抽查 七 交通距離計算方式, 以網路地圖 (Google Map) 開車方式計算擬安置學校至學生實 際居住地之交通距離總里程數, 依建議路線採計最短總距離里程數 上述總距 離里程數如非為整數, 則以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後採計至個位數 八 如申請就讀其他直轄市 縣市高中職或特教學校, 本市鑑輔會僅決議學生是否 需重新安置, 並轉送該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學生重新安置之實際就讀學 校 班級類型及科別由該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決定 九 目前就讀其他直轄市 縣市高中職集中式特教班或特教學校者, 欲申請就讀本 市高中職集中式特教班, 需設籍新北市並有居住事實, 始得提出申請 請逕自 向該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並轉送新北市鑑輔會辦理 十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 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辦法及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 本計畫經教育局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3

116 附件一 :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需求學生重新安置流程圖 114

117 表件 a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介入輔導會議紀錄 學校可參考此會議紀錄格式, 亦可依照各校現有介入輔導相關表件填寫, 惟內容需包含個案適應問題分析 介入輔導計畫 介入輔導紀錄 ( 持續一個月以上 ) 介入後成效 參與人員核章等五部分 學校名稱 : 高中 / 高職 學生姓名 : 目前科別 : 年級 : 年 班 性別 : 男 女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實足年齡 : 歲 月 填表人 : 職稱 : 連絡電話 : 首次填表日期 : 年月日 一 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及教育安置方式 最新核定公文日期 年月日核定公文文號字第號 特教資格類別 特殊教育方式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 伴隨 ) 腦性麻痺 其他障礙 尚未取得特教資格, 但疑似身心障礙, 欲提報最近一梯次鑑定安置 不分類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情緒及行為支援服務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其他 相關服務 相關專業服務 考試評量服務 無障礙環境 教育輔助器材 交通服務 生活協助 其他 二 個案適應困難分析 請與相關人員共同擬訂具體可執行之學習目標與計畫 適應困難主述 原因分析 學習表現情形, 說明 : 適應困難說明分析 行為問題情形, 說明 : 生活自理情形, 說明 : 其他, 說明 : 填寫說明 : 個案輔導計畫旨在針對學生目前安置環境之適應情形, 提出輔導原因說明, 並擬訂輔導計畫提供介 入策略協助學生適應最少限制環境 115

118 三 介入輔導計畫 請依據適應困難主述擬訂具體可執行之教育目標與介入策略 預定目標策略 / 方式地點時間參與人員配合事項 * 教育計畫所訂之目標須定期填寫適應情形之輔導紀錄 116

119 四 介入輔導紀錄 * 本表單如不敷使用得自行增加欄位及頁數 * 本表單須詳實紀錄, 每週至少一次並持續一個月以上 學校名稱 : 新北市高中 / 高職學生姓名 : 紀錄者 : 職稱 : 連絡電話 : 一 介入輔導目標 二 介入輔導紀錄 日期目標學生適應表現情形成效 ( 圈選 ) 調整與後續建議 良可差 良可差 良可差 良可差 良可差 良可差 良可差 良可差 良可差 良可差 117

120 五 學生介入輔導後現況描述 適應困難主述 輔導介入後改善 / 未改善之原因 學習表現情形, 說明 : 行為問題情形, 說明 : 生活自理情形, 說明 : 其他, 說明 : 學校整體意見 : 介入輔導後成效 : 學生適應狀況改善, 於原校原科別繼續進行輔導 適應仍未改善, 召開 重新安置會議 118

121 附件一 介入輔導計畫擬訂會議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介入輔導計畫擬訂會議時間 : 地點 : 參與人員簽名 職稱或稱謂 姓名 職稱或稱謂 姓名 特教業務承辦人特教教師普通班導師專任教師 家長行政人員輔導教師相關專業人員 心評教師 會議紀錄紀錄者 : 請討論有關事項 : (1) 目前安置適應困難之原因 (2) 輔導介入策略或相關課程調整之內容擬訂 (3) 相關人員配合事項協調 (4) 預定成效 備註 : 本表單如不敷使用得自行增加欄位及頁數 ; 本表所列參與成員得依各校實際運作成員修改之 附件二 介入輔導計畫檢討會議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介入輔導計畫檢討會議時間 : 地點 : 參與人員簽名 職稱或稱謂 姓名 職稱或稱謂 姓名 特教業務承辦人特教教師普通班導師專任教師 家長行政人員輔導教師相關專業人員 心評教師 會議紀錄紀錄者 : 備註 : 本表單如不敷使用得自行增加欄位及頁數 ; 本表所列參與成員得依各校實際運作成員修改之 119

122 表件 b 一 學生基本資料 視導區 學生姓名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校內評估會議紀錄 板橋區 三鶯區 雙和區 七星區 文山區 瑞芳區 淡水區 三重區 新莊區 二 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 最新核定公文日期 特教資格類別 出生日期 日 年 月 年月日核定公文文號 就讀學校科系年級身分證統一編號 號 學校科年級 字第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 伴隨 ) 腦性麻痺 其他障礙 未經鑑定, 但疑似有明顯身心障礙, 需同時申請特教資格 ( 請學校同時檢附鑑定相關表件 ) 三 原入學管道及安置狀態原入學管道 身障生特殊入學管道 ( 十二年安置 / 適性輔導安置 ) 免試入學 特色招生 其他 : 安置班別 普通班 集中式特教班 不分類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特殊教育方式 情緒及行為支援服務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其他四 學生適應困難原因 五 學校介入策略及調整措施 六 介入後實施成效 七 學生是否有重新安置需求 學生無重新安置需求, 持續追蹤輔導 學生有重新安置需求, 申請重新安置 後續介入策略及調整措施 : 八 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意見及簽名 ( 必填 ) 身份 家長 簽名欄 第一志願 : 第二志願 : 第三志願 : 學校介入策略及調整措 意見說明 : 施 同意 介入後實施成效 不同意, 說明 : 同意 重新安置需求 不同意, 說明 : 學生 意見說明 : 同意 不同意, 說明 : 同意 不同意, 說明 : 九 相關人員簽名 ( 如欄位不夠可自行增加 ) 職稱 姓名 職稱 姓名 職稱 姓名 班級導師 特教教師 業務承辦人 輔導老師 單位主管 校長 120

123 121 學生實際居住地與就近入學區學校對照表行政區就近入學區學校板橋區新北高工 光復高中 新北特校 樹林高中 清水高中土城區新北高工 鶯歌工商 新北特校 清水高中永和區新北高工 石碇高中 光復高中 安康高中 新北特校中和區新北高工 石碇高中 光復高中 清水高中 安康高中 新北特校新莊區三重商工 泰山高中 新北特校泰山區三重商工 泰山高中 新北特校五股區三重商工 淡水商工 泰山高中 新北特校林口區三重商工 泰山高中 新北特校八里區三重商工 淡水商工 泰山高中 新北特校三重區三重商工 泰山高中 新北特校蘆洲區三重商工 泰山高中 淡水商工 新北特校鶯歌區鶯歌工商 樹林高中 新北特校樹林區鶯歌工商 新北高工 樹林高中 新北特校三峽區鶯歌工商 樹林高中 新北特校新店區石碇高中 能仁家商 安康高中 新北特校烏來區石碇高中 能仁家商 安康高中 新北特校坪林區石碇高中 能仁家商 安康高中 新北特校石碇區石碇高中 能仁家商 安康高中 新北特校深坑區石碇高中 能仁家商 安康高中 新北特校淡水區淡水商工 新北特校三芝區淡水商工 新北特校石門區淡水商工 新北特校汐止區瑞芳高工 石碇高中 新北特校金山區瑞芳高工 淡水商工 新北特校萬里區瑞芳高工 淡水商工 新北特校雙溪區瑞芳高工 新北特校瑞芳區瑞芳高工 新北特校貢寮區瑞芳高工 新北特校平溪區瑞芳高工 石碇高中 能仁家商 新北特校 表件 c

124 表件 d 一 學生基本資料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表暨同意書 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 男 女出生日期家長或監護人姓名與個案關係聯絡電話家用行動居住地址市 / 縣區 / 鄉鎮市里 / 村鄰街路段巷弄號樓 二 目前就學狀況 學校名稱就讀年級就讀科別安置班別 普通班 集中式特教班 其他 未接受任何特殊教育服務 特教方式 不分類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情緒及行為支援服務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其他 三 目前領有鑑輔會證明之情形 ( 請確實填寫 ) 1. 曾接受鑑輔會鑑定安置紀錄 ( 註明完整之公文發文日期與文號 ) 特教資格類別多重或腦麻包含類別安置班別 核發縣市 會議紀錄文號 2. 未經鑑定, 但疑似有明顯身心障礙, 需同時申請特教資格 ( 請學校同時檢附鑑定相關表件 ) 四 重新安置申請項目 擬申請安置班別 集中式特教班 普通班 ( 科 ) 擬申請安置學校第一志願 : 高中 / 職第二志願 : 高中 / 職第三志願 : 高中 / 職 新北市高中職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申請重新安置同意書 學生已滿 21 歲 簽章欄位由申請人 ( 學生 ) 簽章即可 學生未滿 21 歲 簽章欄位由需申請人 ( 學生 ) 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共同簽章 申請人 ( 學生 : ) 經學校說明後已充分瞭解本次提出重新安置之原因 目的 相關權利義務, 並已詳細閱讀及填妥申請表之各項資料, 茲同意由學校檢附相關資料, 以供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進行重新安置之審查 申請人 ( 學生 ) 簽章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章 : 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承辦人 ( 核章 ) 單位主管 ( 核章 ) 校長 ( 核章 ) 122

125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填寫說明 : 一 填寫步驟 ( 一 ) 請承辦人員務必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能夠瞭解的語言及方式, 充分告知下列事宜 : 1. 學生需要申請重新安置之原因 目的及申請流程 2. 學生接受重新安置申請過程中家長應有的權利與義務, 如 : 主動提供學生有關資訊等等 3. 如另有相關文件之疑問, 學校將提供家長相關資訊, 如 : 協助詢問擬申請重新安置學校是否有缺額 確認學生重新安置前後的學分數計算與採認 並充分解釋 ( 二 ) 協助填寫申請表及簽具同意書 : 1. 如果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或學生無法自行填寫申請表, 請承辦人員依照家長或學生意願確實填寫 2. 如有塗改或重新填寫部份, 請以校對章或承辦人員職章更正, 確保資料正確性 二 欄位說明 項目一 學生基本資料該生之個人基本資料 可填寫或點選項目 包括該生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日期 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家長或監護人與個案關係 聯絡電話 居住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 目前就學狀況 該生目前學校 班別及特教方式等就學現況 三 目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情形 該生於新北市鑑輔會中的相關資格文件 特教方式 : 係指該生目前在校內接受的特殊教育服務概況 ( 例如 : 資源班 巡迴輔導 未接受任何特教服務 ) 鑑輔會資格證明係指經各縣市核定之資格證明書, 註明完整之公文發文日期與文號 如未經鑑定, 但疑似有身心障礙, 且需同時處理特殊教育資格者, 請學校務必同時檢具新北市高中職鑑定相關表件 四 重新安置申請項目 安置學校及科別, 請貴校特教業務承辦人務必先與欲安置學校及未來教育安置環境及教育局確認缺額情形, 若會議時發現並無缺額, 則不予審議 特殊教育需求的期望 五 鑑定同意書請確認申請人想法後之意向表達 如學生已滿 21 歲, 則可由學生親自簽名或蓋章確認意願 如學生未滿 21 歲, 則需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確認其意願 未簽名或蓋章者恕不受理 三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意願更改 : 如申請人欲變更其申請項目, 請重新填寫或修正後加蓋校對章確認 ( 二 ) 撤銷申請 : 如申請人放棄此次申請項目, 請填寫撤銷同意書本梯次內恕不再受理 123

126 表件 e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資料檢核表 視導區 板橋分區 雙和分區 新莊分區 三重分區 三鶯分區 文山分區 淡水分區 七星分區 瑞芳分區 提報學校 高中 / 高職 普通班 集中式特教班 學生姓名性別 男 女目前年級 年級 項目 檢具資料名稱 提報學校收件複檢校內初檢 備註 1 *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申請表暨同意書 必附 表件 b 2 鑑輔會資格證明書 必附 ( 若證明書遺失請列印通報網學生基本資料頁面 ) 3 *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介入輔導會議紀錄 4 * 新北市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校內評估會議紀錄表 必附 表件 d 5 個別化教育計畫 ( 含轉銜計畫 ) 必附 6 醫療診斷證明或醫療評估 有則必附 7 其他 ( 例如 : 專長表現 ) 有則附 必附 ( 含計畫擬訂會議及計畫檢討會議 ) 表件 c [ 註一 ] 請務必將本表貼於公文信封袋正面, 檢具之資料請以 A4 尺寸印製, 並按上列項目依序放置 [ 註二 ] 本表以及上列資料名稱註記有 * 者, 可逕由新北市特殊教育資訊網 行政檔案區下載電子檔使用 業務承辦人聯絡電話分機傳真電話 (02) 學校地址新北市提報日期年月日 學校承辦人核章個管教師 ( 必填 ) 收件核章 姓名 服務單位 連絡電話 124

127 肆 附錄 125

128 126

129 新北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評估報告 個案編號 會議梯次 梯次 一 個案基本資料 個案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實足年齡歲月 (M) 電話家長姓名與個案關係 (H) 戶籍地址 ( 含鄰里 ) 市 / 縣區 / 鄉鎮市里 / 村鄰街路段巷弄號樓之 現居地址市 / 縣區 / 鄉鎮市里 / 村鄰街路段巷弄號樓之 二 目前就學情形 教育階段 未就學 學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學校名稱年級科別 ( 高職填 ) 班級類型 ( 依階段填寫 ) 特教方式 三 轉介情形說明 轉介者 學前 : 普通班 特幼班 其他國教及高中職 : 普通班 集中式特教班 其他 無 不分類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 巡迴輔導 ( 在家教育 )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情緒及行為支援服務 延長修業年限 暫緩入學 其他 家長 導師 輔導組 其他 轉介原因 個案問題主述 提供轉介前介入方式 頻率 指導內容及成效 欄位可自行增刪 主要問題已介入策略介入成效 主要問題及校內輔導轉介處理情形 如情緒行為問題已使用之策略或已引進之輔導資源策略與資源引進後的效果 四 目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情形 從未接受過教育鑑定或醫療評估 ( 以下免填 ) 鑑輔會鑑定紀錄 有 ( 鑑定 2 次以上者, 請列出各次鑑定紀錄 ): 鑑定文號 :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確認, 特教類別 : [ 多障 / 腦麻 / 學障 / 其他加註類別 ]: 疑似, 特教類別 : 重新提報鑑定梯次 : 不符合 127

130 身心障礙 證明或手冊 醫療診斷或衡鑑報告 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日期 :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重鑑日期 : 年 月 日 障礙類別 : ICD 診斷 : 等級 : 輕 中 重 極重 身心障礙手冊鑑定日期 : 年 月 日 核發日期 : 年 月 日 重鑑日期 : 障礙類別 : [ 多障 / 其他障礙類別 ]: 等級 : 輕 中 重 極重 診斷證明書 衡鑑報告 ( 超過一則以上者, 請自行增加欄位 ) 早療聯合評估報告 醫院名稱 : 開立科別 : 開立醫師 : 開立日期 : 年 月 日 診斷內容 : 醫師囑言 : 五 特教資格研判 < 評估教師初判, 最後結果以鑑定會議紀錄公文為主 > 符合 疑似 障礙 障礙 建議重新鑑定梯次 : 學年度第梯次 學障類型 : 識字 書寫 閱讀理解 數學 其他 : 多障 / 腦麻 / 自閉症 / 其他障礙之類別註記 : 研判理由 : 持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醫療診斷證明書 / 早療評估 ( 衡鑑 ) 報告, 其記載內容確認符合鑑定基準並與學生目前表現無異, 參照鑑定基準之資料收集與結果分析如下 : 無相關證明文件 / 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但經評估為不同障礙類別 ; 研判其符合鑑定基準, 理由如下 : 經評量發現學生目前有學習 / 生活 / 適應困難, 但仍有相關問題待釐清說明 : 待釐清項目 : 智力 文化 / 家庭因素 輔導 / 補救教學介入成效 醫療評估及介入 其他 : 不符身心障礙資格研判理由 ( 請就轉介原因說明 ): 六 教育安置建議 安置學校 幼兒園 國小 國中 高中國中部 高中職 原就讀學校 戶籍所屬學區學校 就讀學區以外 ( 外縣市 ) 學校, 原因 : 特殊教育學校 ( 須完成 安置意見訪談表 ) 學區學校內無集中式特教班, 最近之學校為 : 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不符 ( 社會局安置者, 請檢附安置證明 ) 隨父 / 母 ( 教職員 ) 就讀 ( 需檢附父母在職證明 ) 該校為縣 / 市學校, 家長已完成戶籍遷移 128

131 該校為私立學校 其他, 說明 : 安置班別 普通班 集中式特教班 ( 須完成 安置意見訪談表 ) 暫緩入學國小一年級學生, 若因故放棄緩學, 應依鑑輔會議決之班別進行安置 特殊教育方式 不分類資源班 不分類巡迴輔導 暫緩入學 延長修業年限 巡迴輔導 ( 在家教育 ) ( 須完成 申請在家教育學生現況訪談紀錄表 )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情緒及行為支援服務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 限私校勾選 ) 其他 先安置普通班, 入學 / 安置後一個月須追蹤其適應情形原因 : 需安置集中式特教班 需在家教育 ( 請務必統整考量相關向度說明無法就讀普通班或無法到校學習之理由 無法就讀普通班應說明之向度 : 學科學習表現的落差與學習效果 生活自理需要協助與教導程度 情緒行為表現 瞭解並遵守常規之能力等 無法到校學習應說明之向度 : 特殊疾病及其影響 ( 疾病發作嚴重程度 發作頻率 所需醫療器材及使用頻率與疾病恢復情形 ) 個案意識狀態 ( 一天中清醒時間 清醒時活動概況 ) 學校目前已提供之措施與服務 ( 含輔具 助理人員 課程調整 ) 及其他行政措施 有特別照護之需求但學校目前無法提供 ( 如高階加護型呼吸器 一日內需洗腎達五次以上 ) 原因 :( 請依據 安置意見訪談表 或 申請在家教育學生現況訪談紀錄表 摘要並參照上述說明敘寫 ) 特殊安置理由 暫緩入學 符合特殊教育資格 ( 確認生 ) 檢附完整暫緩入學教育計畫 家長已充分了解暫緩入學與入學之差異比較 延長修業年限 因重大疾病於一學期內住院治療或連續復健達 3 個月以上, 且此期間未接受適當之教育 因身心障礙因素無法上課, 致受教時數不足, 每週接受教育節數少於該就讀教育年段三分之一以上者 原集中式特教班學生重新安置於普通班, 經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適應者 ( 附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具體詳細之教育計畫 ) 七 相關服務及調整措施 ( 勾選需要, 需於下列簡述申請原因 ) 項目不需要需要 特教相關專業服務評估 ( 請參考各專業治療檢核表 ) 考施測情境試調整評試題呈現量方式調整服作答方式 物理 職能 語言 聽能 其他 ( 新申請者請依勾選項目檢附各專業治療轉介表 ) 原因 ( 依勾選項目說明 ): 特殊考場 ( 人數調整 ) 特殊考場 ( 環境調整 ) 特殊考場 ( 設備調整 ) 原因 : 試卷放大 點字試卷 誦讀題目原因 : 129

132 務調整時間安排調整 學習環境調整 教育輔助器材 其他 適當教室位置教室內環境調整周遭無障礙設施 其他 適性教材 輔具評估 其他 交通服務 ( 請參考交通能力檢核表 ) 助理人員協助 ( 請參考學習及生活協助需求檢核表 ) 其他 延長時間 分段考試原因 : 英聽調整 其他 原因 : 安排一樓教室 靠近健康中心 低噪音教室原因 : 特殊桌椅 安排適當座位原因 : 教室靠近廁所或無障礙廁所 電梯 / 電梯卡 斜坡道 樓梯扶手原因 : 其他 原因 : 大字書 點字書 有聲書 其他原因 : 視覺類輔具 聽覺類輔具 溝通輔具 電腦輔具 閱讀與書寫輔具 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 原因 : 其他 原因 : 申請交通車接送或交通費補助 ( 交通車接送以學生行動困難 乘坐輪椅或認知功能嚴重低下, 家長無法接送者為主 ) 原因 : 移動與轉換 生活自理 嚴重情緒行為處理 其他 : 原因 : 酌減班級人數 由輔導組召開個案轉介會議, 確認學生需求 家庭支持服務 諮商與輔導 ( 含心理服務, 其申請依校內輔導轉介方式辦理 ) 其他 : 原因 : 八 教學重點及輔導策略建議 ( 應列點說明學習需求項目及對應之教學重點與輔導策略, 提供家長或服務學生之教師與相關人員參考 ) 職稱 姓名 參與評估者 ( 評估 / 心評教師需親簽簽名欄, 其他參與評估者可列職稱姓名或親簽 ) 評估教師 ( 評估教師非心評教師時使用 ) 簽名 : 簽名 : 心評教師 分區意見 ( 以下由分區 / 聯合會議依議決填寫 ) 130

133 108 學年度通知家長入學鑑定事宜 ( 通過暫緩入學者勾選 ) 資格適用期限 ( 重新鑑定日期 ) 學年度第梯次重新提報鑑定 國中一年級下學期 國中一年級下學期, 重新鑑定 國小四年級下學期, 重新鑑定 高中職一年級下學期 高中職一年級下學期, 重新鑑定 年月日 131

134 評估報告附件 : 學生基本背景資料 能力現況及主要問題 填寫原則 :1. 已有個別化教育計畫, 且內容詳盡 符合現況者得免附 但需檢附 IEP 基本資料 家庭現況概述及能力現況頁面, 一式 6 份各裝訂於評估報告後, 作為附件 2. 個案能力領域勾選 有問題 者, 請務必填寫具體說明其主要問題與需求 一 家庭狀況 家庭結構 成員背景 ( 如父母學經歷 職業 ) 使用語言 生活作息狀況 家庭環境 經濟狀況 ; 家庭對個案的支持等資訊 ( 如安排相關治療與訓練 主要照顧者 / 指導者 家庭互動關係 教養態度方式 ); 對個案的規劃與期待等資訊 ; 個人家庭生活需求 家庭在個案生活照顧與學習支持上的需求 二 生長發展史及醫療健康史 個案出生狀況 生長發展狀況以及目前對學習生活適應有嚴重影響之疾病診斷 治療復健情形及影響 ; 含醫院的專業診斷和治療, 伴隨症狀或疾病 服用藥物與效果 目前使用輔具情形 其他特殊狀況 三 教育史 說明個案曾接受之早期療育 正式教育 ( 學前教育 普通教育 ) 及非正式教育 ( 補習 家教等 ) 之場域 時間 策略 方法 成效等, 以及個案是否曾接受特殊教育及接受服務內容 ( 課程 節數 持續時間 ), 或曾改變教育安置之記錄與原因 四 能力現況與主要問題描述 能力領域 影響程度良好有問題 健康狀況 問題描述及現況能力 ( 勾選 有問題 之領域請務必填寫具體說明 ) 1. 健康, 少生病 偶生病 體弱多病 ( 常缺席 ) 其他 : 2. 藥物服用情形 : 無, 以下免填 有, 藥物名稱 : ; 治療病症 : 目前使用方式 : 藥物治療成效 : 無副作用 有副作用 : 3. 健康狀況對學習與生活的影響 : 視 裸眼視力 ( 左右 ) 矯正視力 ( 左右 ) 說明 ( 含功能性視覺評估結果 ): 感官功能 聽 裸耳聽損 ( 左 db 右 db) 配戴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 ( 左 db 右 db) 說明 : 肢體 身體四肢外觀 四肢功能及整體體能表現 等造成之問題與影響 知覺與動作 若有限制請參考醫療診斷說明下列向度之主要問題與需求 : 感官知覺 ( 視知覺 : 空間關係 形象背景 方向 ; 聽辨知覺 : 聲韻符聽辨 聲調辨識 ) 精細 ( 抓 握等 ) 及粗大動作 ( 如跑 跳 行走 移動等 ) 動作協調 ( 視動協調 雙側協調 手眼協調 指掌協調 慣用手 ) 工具操作 ( 執筆 剪刀 釘書機 美工刀 簡易廚房工具 ) 平衡 運動機能 技巧性運動技能 運動參與 定向 行動 ( 上下學 社區移動 ) 輔具運用 等 132

135 四 能力現況與主要問題描述 認知能力 認知能力與認知歷程 智力 注意力 ( 持續時間, 在小組 團體 個別, 有何差異注意力之轉換問題 ) 記憶 ( 短期記憶 工作記憶 長期記憶 ) 理解 ( 日常生活理解 ) 推理 邏輯 問題解決 計畫 執行 監控 等現況 優弱勢學習管道 溝通 口語 文字 動作之表達與理解 溝通理解 表達 互動狀況 溝通模式與有效性 語音狀況 ( 嗓音特質 語音清晰度 構音狀況 聲調 ) 以及主動性 / 被動性造成之溝通問題 生活自理 自我照顧 ( 飲食 穿著 盥洗 如廁 ) 居家生活 生活習慣 社區運用 生活管理與自我管理 ( 金錢管理 行事計畫規畫 準時赴約 ) 等, 以及在學校與家中的限制 情緒 個人處理情緒 壓力的反應及穩定度, 內向或外向之行為問題 固著行為或不當行為 以及對個人生活與學習功能和周遭的影響 情緒之表現 認知 管理 行為問題含自我刺激行為 攻擊行為 過度活動行為 不當社會行為 嚴重情緒困擾行為 生活自理異常行為, 需他人注意與處理 有規律性的問題行為 對於壓力之反應, 內 / 外向行為, 如 : 挫拆容忍力 情緒的原因 是否符合社會 情境 之互動行為 社會行為 社會適應 社會活動與人際關係等技巧或表現 可以從處己 處人 處環境等向度描述, 如 : 自我認知與瞭解, 人際之間的關係, 活動參與及團體互動 團體規範遵守 社區資源運用與社區參與等技巧或表現, 以及不同環境對個體造成的影響 學科學習 學業基本技能與學科學習相關之整體學業成就表現, 個人學習行為及特質 等造成之問題與需求 學業基本技能 ( 可採用非正式評量或參考標準化測驗 : 聽 說 讀 寫 算 學業表現 各科學業成就 ( 如段考成績 學期表現 檔案評量 ) 個人學習行為態度 特質與興趣 : 如適合的學習策略 各種評量方式對個案影響如 : 實作評量 紙筆測驗 作答速度 口試 考場服務 延長時間 調整題項內容 作業方式與狀況 其他 ( 含優勢能力 ) 個人興趣 嗜好 才藝, 與內在較為優勢之表現, 或與同儕相較達到中上表現的能力, 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133

136 評估報告附件 : 測驗評量結果摘要 填寫原則 :1. 同一測驗結果如因資料過多有跨頁情形, 請做分頁處理, 以利閱讀及研判 2. 請依實際需求增刪表格欄位 個案姓名 : 整理者 : 一 學校篩選資料 學校適應能力量表填表者 : 與個案關係 : 填表日期 : 領域 評定結果 良好 稍有問題 身體狀況 聽力 視力 自我照顧 基本行動 動作協調 情緒 環境適應 團體生活 語言理解 口語表達 學習能力 學習習慣態度 學科成就 問題嚴重 綜合描述及疑似障礙類別 ( 由評估人員填寫 ): 內容 或 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填表者 : 與個案關係 : 填表日期 : 表現向度 生理方面 感官動作 學業表現 學習能力 口語能力 團體生活 個人生活適應 行為情緒適應 出現題項 其他 內容 綜合描述及疑似障礙類別 ( 由評估人員填寫 ): 內容 二 認知能力評量結果 測驗名稱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 原始分數 - 家庭與社區 量表分數 語文理解 工作記憶 類同圖形設計知詞彙覺圖畫概念理解推矩陣推理理 ( 常識 ) ( 圖畫補充 ) 記憶廣度 處 符號替代 數 字序列 理速 符號尋找 ( 算術 ) 度 ( 刪除動物 ) 相對地位分數 量表 全量表 組合分數 ( 百分等級 ) 000 (PR ) 指數 組合分數 ( 百分等級 ) 語文理解 000(PR ) 知覺推理 000(PR ) 工作記憶 000(PR ) 處理速度 000(PR ) 結果解釋 施測方式 施測日期 施測者施測者與受試關係 備註 個別施測 請檢附紀錄本正本 134

137 三 基本學業技能表現相關測驗 測驗名稱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 評量 進位加法 不退位減法 基礎數學計算評量 原始分數項目 A1 B1 B2 B3 B4 C1 C2 C3 D E 退位減法 三位數減法 總題數 二次退位減法 九九乘法 二位數乘一位數 二位數乘二位數 除法估算 概算選擇題 對照組別 答對題數 切截標準 相對地位分數 正確率答對 / 全部正確率百分等級 年級分數 施測方式 團測 個測 自行念題 報讀題目 作答題數 作答答對率答對 / 作答作答答對率低於 PR3 施測日期 施測者 施測者與受試關係備註 作答答對率減去正確率基本率低於 PR3 測驗名稱原始分數對照組別切截標準相對地位分數年級分數 識字量評估測驗 ( 國字測驗 ) 中文閱讀障礙診斷流程與測驗 ( 需研習證書 ) 常見字流暢性測驗聽覺理解測驗 ( 看字讀音造詞測驗 ) 國民小學二 ~ 六年級閱讀理解篩選測驗 國民中學閱讀推理測驗 施測方式 自行念題報讀題目自行念題報讀題目 施測日期 施測者 施測者與受試關係 備註 135

138 四 其他測驗資料 測驗名稱 原始分數 對照組別 切截標準 相對地位分數或通過百分比 測驗結果說明 施測方式 個別施測 小組施測 團體施測 個別施測 小組施測 團體施測 個別施測 小組施測 團體施測 施測日期 施測者 施測者與受試關係 註 : 相對地位分數包括 : 百分等級 Z 分數 T 分數, 或其他標準化分數 五 評估資料電子化 ( 原始資料掃描檔案 ) ( 取得家長同意後, 可將錄音或錄影檔案之網址利用 QR Code 條碼產生器 貼在下方, 供審議人員參閱 ) 日期 範例 :2017/12/25( 一 ) 範例 :2018/02/01 地點 校內活動中心 醫院 QR Code 內容說明 學生與同儕互動時的談話 內容, 主題為放假時想要做 哪些事情 心理衡鑑報告掃描檔案 : 注意力及智能評估 136

139 物理治療轉介表 學生姓名 : 性別 : 男 女 學校 : 班級 : 填表老師 : 老師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實足年齡 : 歲月 填表說明 : 本表的目的在協助老師找出需要物理治療的身心障礙學生 請逐題填寫, 如果學生有題目中描述的問題, 請在框內打 ˇ 填寫完後, 可以為學生提出物理治療服務的申請 1. 有動作上的問題, 學習環境需要調整 ( 如特殊桌椅, 環境調整的建議 ) 2. 需要或正在使用行動輔具或擺位輔具 ( 如助行器, 輪椅, 站立架, 矯正鞋或背架 3. 上體育課或參加戶外教學活動有困難 ( 如跑跳有困難, 做體操或攀爬等動作笨拙, 丟接球或運球有困難 4. 生活自理時, 有動作上的問題 ( 如上廁所穿脫衣褲時無法保持平衡, 手無力舉高梳頭, 不會使用衛浴設備, 不會打掃 ) 5. 學習職業技巧時, 有動作上的問題 ( 如體力無法應付職業訓練, 沒有力氣操作工具 ) 6. 自行上下樓梯或走高低不平的路有困難 7. 動作的姿勢和同學不一樣 ( 如墊腳尖, 走路雙手無法協調擺動 ) 8. 走路有困難或走路速度慢 ( 如不會自己走, 只能走幾步, 常跌倒或碰撞, 或走路速度跟不上學 ) 9. 體力不好, 很容易疲累或喘氣 ( 如爬一層樓梯就喘氣, 走 20 公尺就很累要休息 ) 10. 提重物, 抬東西或做一些費力的動作有困難 11. 動作計畫與協調能力有困難或身體無法照著指示做活動 ( 如不會單腳跳, 交替跳, 跳繩, 或不會做韻律操 ) 12. 平衡能力明顯比同學差 ( 如無法單腳站立, 蹲著玩遊戲, 或不會走平衡木 ) 13. 維持直立姿勢, 變換姿勢或身體移動有困難 ( 如不會自己坐, 站, 爬 ) 14. 姿勢不良 ( 如兩側肩膀不等高, 脊柱側彎, 歪頭, 駝背,O 型腿,X 型腿, 長短腿等 ) 15. 肌肉張力太強或太弱, 身體四肢僵硬或軟趴趴 物理治療學會製, 參考表件 137

140 職能治療轉介表 學生姓名 : 性別 : 男 女 學校 : 班級 : 填表老師 : 老師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實足年齡 : 歲月 填表說明 : 本轉介單目的在篩選貴班需要 職能治療 服務的學生, 如有需要服務之學生, 勞請老師們協助填寫, 並勾選之, 以做為本學期學生接受 職能治療 服務轉介之重要參考 1. 關節活動度僵硬 受限或變形 2. 肌肉張力太強或不足 3. 姿勢控制及調整能力不佳 4. 觸覺敏感或防禦 ( 如不喜歡別人碰觸他 ) 5. 大動作顯得特別笨拙 ( 如走 跳 跑等協調不好 ) 6. 動作發展明顯落後 7. 眼睛和手腳的配合不好 ( 如丟接球或踢球有困難 ) 8. 平衡能力差 ( 如上下樓梯 雙腳跳或單腳站困難 ) 9. 不敢走在高處 走斜坡或溜滑梯盪鞦韆 10. 精細動作差 ( 如使用剪刀或放積木有困難 ) 11. 手功能運用不足或較差 12. 注意力短暫或不易集中 13. 遊戲技能不足 14. 職業課程訓練時, 有手部操作的問題. 15. 輔具評估與使用 ( 如進食輔具 ) 職能治療學會製, 參考表件 138

141 語言治療轉介表 學生姓名 : 性別 : 男 女 就讀學部 : 班級 : 填表老師 : 電話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實足年齡 : 歲月 填表說明 : 本表的目的在協助老師找出需要語言治療的身心障礙學生 請逐題填寫, 如果學生有題目中描述的問題, 請在框內打 V 填寫完後, 可為學生提出 語言治療 服務的申請 1. 目前配帶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 2. 對聲音沒有反應, 或常要別人大聲說話 靠近說話才有反應 3. 別人碰觸身體 臉部或口腔時, 會排斥 躲閃或沒有反應 4. 吃東西時, 口中食物常掉出嘴外, 或常流口水 5. 咀嚼食物或吞嚥食物有困難 6. 吃東西或喝水時容易嗆到 7. 只吃某一類型食物 ( 如流質 糊狀物 或乾飯等 ) 8. 吃飯後噪音變得混濁 飯後有呼吸費力的現象 9. 對聲音反應遲鈍, 不會追蹤聲音來源 或無法分辨生活中的聲音 10. 聽不懂別人說的話, 有時需要加上手勢或動作提示才了解 11. 無法完成連續兩個步驟以上的指令 ( 如拍手後摸頭 ) 12. 日常對話有明顯困難 13. 無法理解別人說的抽象語彙 ( 如不慌不忙 感激等 ) 14. 上課時聽不懂老師講課的內容或無法回答問題 15. 大部分時間使用非口語方式和別人溝通 ( 如手語 筆談 手勢 動作 圖片 溝通板 發脾氣 或哭叫等 ) 16. 無法理解或只能部分理解他說的話 17. 說話時漏掉一些音或發音不標準 ( 如 雞 唸成 一 ; 鞋子 唸成 椰子 等 ) 18. 喜歡大叫或聲音嚴重沙啞 聽語學會製, 參考表件 139

142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能力檢核表 學校名稱 : 學生姓名 : 第一部份 : 上下學交通環境 填寫說明 : 一 交通距離請依學生平時自居住地至學校之實際行走路線認定, 可利用 google 地圖估算或實測 二 上下學路程之交通狀況, 請實地觀察或詢問家長 向度 交通距離 內容 0.5 公里內 超過 0.5 公里 1 公里內 超過 1 公里 1.5 公里內 超過 1.5 公里 2 公里內 2 公里以上 上下學交通環境安全 交通路線複雜 ( 需多次轉換行進方向, 左右轉彎多 ) 具體說明 : 上下學路程中, 須經過多個十字路口或交通幹道, 且交通流量大 上下學路程 交通狀況 具體說明 : 上下學路程中有危險狀況 ( 如 : 施工工地等 無人行道 常有大型車輛進出 路途偏僻等 ) 具體說明 : 上下學路程有長陡 ( 降 ) 坡或路程崎嶇難行 具體說明 : 其他特殊情形 ( 請說明 ): 第二部份 : 學生上下學相關能力表現 填寫說明 : 一 請由熟悉學生能力現況的教師進行填寫本表 二 請以學生目前的實際表現情形逐項評定, 評分方式為 5 分制,1 分為完全需要協助或無法做到 ;3 分為有時需要協助, 有時能自己處理, 或部份做到 ;5 分為不需協助, 能獨立處理或完全做到 三 如有些情境無法確定, 請實際觀察或向家長詢問 題檢核內容無法做到完全做到次 能依老師指示到指定地點 ( 如到專科教室 操場等 ) 2 在學校裡能自己到想去的地方 ( 如到合作社 球場等 ) 3 能自行外出到社區其他地方 ( 如在社區內公園或到朋友家玩 ) 並獨自回 家 140

143 題檢核內容無法做到完全做到次 能依家長指示到住家附近商店買東西 5 知道往返家裡到學校的路線 6 能專心走到目的地, 不易被外在事物吸引或干擾 7 迷路時會留在原地 8 會使用電話, 並說出自己目前所處的位置 9 遇危險或迷路時能向他人求助 10 行進時身體協調良好, 不常跌倒或撞到物品 11 遇危險情境或障礙物時, 會主動避開 ( 如車輛靠近 道路施工或坑洞等 ) 12 對於外在刺激 ( 卡車經過 喇叭聲音等 ) 不會有過度情緒或行為反應 不搭乘陌生人便車, 不接受陌生人搭訕或誘惑 ( 不需有實際經驗, 能作正 13 確反應即可 ) 14 能辨識路上常見的標誌 ( 如交通號誌 警告標誌 商店招牌 ) 15 能遵守交通號誌的指示 ( 如紅燈停 綠燈行 ) 從斑馬線或行人穿越道過馬路 16 過街前會左右張望, 留意前後左右來車 17 能走在人行道上或靠路邊行走 18 知道上下學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路線 19 能使用悠遊卡或金錢搭乘坐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20 能在正確的地點上下車 填表者 校內評估教師 :(1) 姓名 : (2) 聯絡電話 : 分機 補充事項 : 家長 簽章 意見陳述 : 家長 意見 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上表評估結果 已詳細閱讀但 不同意 評估結果,( 請於意見陳述欄說明 ) 141

144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生活協助需求檢核表 學校名稱 : 學生姓名 : 日期 : 目前教育安置方式 : 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校內申請助理人員身障生人數 : 表現 需協助情形 項目 現況描述 嚴重程度 頻率 不需要 輔助器材 同儕協助 助理 人員 生活自理如廁如廁後清潔課間飲食用餐及餐後處理移動與轉換姿勢轉換教室內移動學校內移動學習代抄筆記閱讀 ( 翻頁 指示 ) 提醒溝通表達口語手勢或表情同儕互動情緒行為生理健康問題安全維護總評與建議 ( 人力 教育輔助器材 調整措施 ): 頻率 : 可以次 / 每節, 次 / 天方式填寫, 或以隨時需要 經常 偶而等方式表示 142

145 新北市暨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評量工具借用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北教特字第 號函訂定公布中華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北教特字第 號函修正公布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北教特字第 號函修正公布中華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北教特字第 號函修正公布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新北教特字第 號函修正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新北教特字第 號函修正公布中華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新北教特字第 號函修正公布 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以下合稱管理單位 ) 有效管理新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評量工具, 充分發揮評量工具功能, 特訂定本規定 二 評量工具之借用對象, 以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之 教育評量人員 ( 以下簡稱評量人員 ) 及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篩選或評量為限 評量工具數量不足時, 以執行本市鑑輔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者優先 三 借用評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評量人員 : 憑含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評量人員工作證 ( 可免附 ) 親自借用 ( 二 ) 各級學校 : 憑正式公文 學校評量工具借用證或新北市暨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 中心評量工具借用申請表 學校借用版 ( 如附表 2-2) 借用 ( 三 ) 經訓練合格後, 方可使用之評量工具需另憑該工具訓練合格證明 ( 證書 ) 借用, 但由管理單位建檔管理上開訓練合格證明者免附 四 各管理單位辦理借用及歸還時間 聯絡方式, 詳如 新北市暨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評量工具借用歸還時間及聯絡資訊一覽表 ( 如附表 1) 五 評量工具借用及歸還程序如下 : ( 一 ) 評量工具借用 : 1. 借用前聯繫管理單位預約借用時間 評量工具名稱及份數 2. 攜帶第三點所列證明文件, 於約定時間至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 3. 填寫評量工具借用表 ( 如附表 2-1 或 2-2) 並依評量工具目錄尋找欲借用之評 量工具 4. 與管理人員共同清點評量工具內容及數量, 包括指導手冊 題本 施測材 料及答案紙 ( 紀錄本 ) 5. 經管理人員登錄借用之評量工具及數量後借出 ( 二 ) 評量工具歸還 : 1. 借用期限前向管理單位預約歸還時間 143

146 2. 於約定時間將所借評量工具交由管理人員共同清點 登記 上述借用及歸還程序, 評量人員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 各級學校由行政人員或特教教師辦理, 不得委由約聘僱人員代理 六 評量工具借用期限為三週 ; 得續借一次, 期限二週, 並需向管理人員辦理續借手續 如因本市鑑輔會鑑定工作需要, 管理單位得縮短借用之期限, 且借用者 ( 單位 ) 應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歸還該項評量工具 七 執行特殊教育學生篩選 鑑定所需之答案紙 紀錄紙等消耗品, 由管理單位供應 如係實施個別化智力測驗, 借用者 ( 單位 ) 需另檢附家長同意施測之學生名冊 ( 如附表 3) 或鑑輔會分派施測該學生之文件, 依名冊或派案之人數提供測驗紀錄本 八 借用者 ( 單位 ) 應遵守事項如下 : ( 一 ) 使用評量工具應遵守評量專業倫理, 違者經查明屬實, 除永久取消其借用資格外, 並轉請所屬單位查明責任議處 ; 若致民法 刑法或行政法之爭訟, 概由借用者 ( 單位 ) 自行負責 ( 二 ) 應嚴格遵守各種評量工具指導手冊之說明施測 計分及解釋 ( 三 ) 對評量工具之內容應嚴加保密, 絕不得複製, 亦不得對任何人展示或口述 ( 四 ) 各評量工具以借用者 ( 單位 ) 自行使用為原則, 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轉借其他人員 ( 單位 ) ( 五 ) 借用者 ( 單位 ) 應妥善保管借用之評量工具, 不得遺失 損毀或污損 遺失 損毀或污損評量工具, 借用者 ( 單位 ) 記點 1 次 ; 記點 2 次以上者, 由管理單位報陳教育局函告所屬學校妥處 所遺失之評量工具應自行購買後歸還, 若為無法購得之評量工具, 需向管理單位報備, 並以管理單位重新取得該評量工具所需之金額賠償 ( 六 ) 借用者 ( 單位 ) 應依借用期限按時歸還工具, 借用逾期經催還後一週仍未歸還者, 借用者 ( 單位 ) 記點 1 次 ; 記點 2 次以上者, 由管理單位報陳教育局函告所屬學校妥處 九 各管理單位管理之評量工具 數量及借用資格等資訊, 詳見本市特殊教育資訊網 十 本規定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4

147 新北市暨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評量工具借用規定補充說明 一 附表 2-1 新北市暨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評量工具借用申請表 心評人員版 補充說明 : ( 一 ) 評量人員應憑含照片之身分證件及評量人員工作證 ( 可免附 ) 親自借用及歸還, 不得委託他人 ( 二 ) 借用之測驗應為借用者本人使用, 遵守專業倫理妥善保管測驗工具, 且應按時歸還 二 附表 2-2 新北市暨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評量工具借用申請表 學校借用版 補充說明 : ( 一 ) 各級學校可由行政人員 ( 特教業務主管 承辦人 ) 或特教教師為代表, 持本表及含照片之身分證件, 至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借用及歸還測驗 ( 二 ) 以本表借用管制性測驗注意事項 : 1. 施測者須具備具名之評量工具研習合格證書 2. 測驗領取者須善盡管理 保密之責, 不得讓不具施測資格者施測 ; 個別化智力測驗不得讓無施測資格者觀看 3. 管制性測驗僅供校內使用, 未經鑑輔會許可不得轉借其他學校或人員 4. 若實施個別化智力測驗, 需另檢附家長同意施測之學生名冊或鑑輔會分派施測該學生之文件, 及施測者該智力測驗評量工具研習合格證書 ( 已在鑑輔會建檔名單者得免附 ) 三 附表 3 新北市學校借用評量工具施測學生名冊填寫說明 : 個別化智力測驗施測者相關資料 ( 施測者姓名 研習名稱 證書字號 ) 應詳細填寫, 並附上合格證書 ( 已在鑑輔會建檔名單者得列名, 但免填 免附相關資料 ), 經特教中心經手人查驗後方可借用 四 評量工具研習合格證書認定標準 ( 一 ) 魏氏兒童 / 幼兒智力量表 學年度以在鑑輔會建檔名單者為主, 亦採認持各縣市及大學辦理本測驗工具研習合格證書者 2. 自 105 學年起, 只採認已在鑑輔會建檔名單者及取得新北市教育局核發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合格證書者, 並由鑑輔會提供名單供各分區特教資源中心參考 ( 二 ) 自閉症 3 階相關測驗 : 由鑑輔會提供名單 ( 三 ) 中文閱讀診斷測驗 : 由鑑輔會提供名單, 亦採認持各縣市及大學辦理本測驗研習工具合格證書者 145

148 新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暨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評量工具借用申請表 借用者 / 單位借用期間年月日至月日 聯絡電話 服務單位 用途 鑑定安置 - 梯次 校內篩選轉介 其他 ( 請說明 ) 施測對象 應備證件 管理單位檢核 評量人員工作證 借用公文 / 學校評量工具借用證 身分證明文件 ( 附照 ) 施測對象名冊 / 派案單 評量工具研習合格證書 編號 測驗名稱 請詳填評量工具全名 數量 / 測驗編號 ( 須歸還 ) 耗材數量 ( 免歸還 ) 指導手冊測驗題本測驗材料其他 答案紙記錄紙 其他 借用者 ( 單位 ) 簽章 146 特教資源中心簽章 續借 初次借用請勿填寫 否 是 ( 延長二週, 預計歸還日期 : 年月日 ) 歸還者簽章實際歸還日年月日 特教資源中心簽收簽章 特殊記錄 注意事項 : 1. 測驗內容應嚴加保密, 絕不得複製 ; 亦不得於施測時間之外, 對非受試者展示或口述 2. 除申請表上載明之用途外, 不得做其他用途 ; 除載明之施測對象 ( 須經家長同意 ) 外, 不得對其他任何人進行施測 3. 借用者應以專業態度及方法妥善保管測驗工具, 並應按時歸還, 不得遺失 4. 借用者如違反上述款項, 除喪失使用資格外, 並將請所屬單位查明責任議處 若涉及違法事宜, 得依法追訴

149 新北市國民學個別化智力測驗施測學生名冊學生姓名安置情形年級障別評量工具名稱備註 注意事項 :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普通班 障 班 不確定 1. 應先確認家長同意學生受測 2. 個別化智力測驗之施測者需具該工具訓練合格證書 : 施測者姓名 : 研習名稱 : 證書字號 : 施測者姓名 : 研習名稱 : 證書字號 : 施測者姓名 : 研習名稱 : 證書字號 : 施測者姓名 : 研習名稱 : 證書字號 : 特教業務承辦人簽章 單位主管簽章 147

150 新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暨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評量工具借用 附表 1 新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暨各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責任區 全市 板橋分區 淡水分區 三重分區 雙和文山分區 七星分區 辦理評量工具借用歸還時間及聯絡資訊一覽表 管理單位 / 地址 / 聯絡電話 / 傳真 新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秀山國民小學 ) 中和區立人街 2 號 TEL: #714 FAX: 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國光國民小學 ) 板橋區中正路 325 巷 30 號 TEL: FAX: 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鄧公國民小學 ) 淡水區學府路 99 號 TEL: # FAX: 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光榮國民小學 ) 三重區介壽路 32 號 TEL: # FAX: 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北新國民小學 ) 新店區寶橋路 8 號 TEL: #673 FAX: 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金龍國民小學 ) 汐止區明峰街 201 號 TEL: #243 FAX: 預約借用時限 借用前 1 日或當日 借用前 1 日或當日 借用前 1 日或當日 借用前 1 日 借用前 1 日 借用前 1 日 148 星期一上下午午 星期二上下午午 辦理時間 星期三上下午午 星期四上下午午 星期五上下午午 備註 辦理時間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辦理時間 每週 4 個半天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151 責任區 新 莊 分 區 三鶯分區 瑞芳分區 管理單位 / 地址 / 聯絡電話 / 傳真 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新莊國民中學 ) 新莊區中正路 211 號 TEL: #273 FAX: 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三峽國民中學 ) 三峽區復興路 238 號 TEL: #173 FAX: 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瑞芳國民小學 ) 瑞芳區龍川里中山路 2 號 TEL: #142 FAX: 預約借用時限 借用前 1 日 借用前 1 日 借用前 1 日 星期一上下午午 星期二上下午午 辦理時間 星期三上下午午 星期四上下午午 星期五上下午午 備註 辦理時間 每週 4 個半天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149

152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 相關說明 1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證前 原 身心障礙手冊 及新制 身心障礙證明 將同時並行 惟身心障礙者僅會持有兩者之一 2 為利評估人員了解 身心障礙證明 欄位資訊 部分欄位說明如下 (一)障礙等級 共分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等 4 級 (二)障礙類別 依新制鑑定後之障礙類別 以括弧註記其對應之 ICF 編碼 (三)ICD 診斷 除帶入經鑑定後之 疾病分類代碼 並於括弧中註記舊制身心障礙 類別代碼 以利證明使用人及各相關專業人員對應辨識 3 檢附證明格式樣張及 新制(8 類)與舊制(16 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1 份供 參 身心障礙證明格式樣張 第 8 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s810 第 2 類 眼 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 痛 b ,360.4, ,08 正面 新制障礙類別 新舊身心障礙類別對照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06 心智功能 09 智能障礙者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 難治型 癲癇症者 150 背面 舊制障礙類別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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