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都市設計基準內容擬定鳳山都市計畫 ( 原 公九 公園用地 2 機十三 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 細部計畫案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 ( 原 工三 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 ) 細部計畫案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 ( 青年路以西建國路以北原農業區為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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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說明 1.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面積 1500 m2以上且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建造執照之審議授權範圍, 依本規定辦理 2. 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委員會 ) 審議範圍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基地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樓層數 6 層以上之建築物 (2) 基地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以上或樓層數 16 層以上之建築物 (3) 基地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容積獎勵申請案件 (4) 基地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公共設施 公有建築之申請案件 但新建或增建警衛室 車棚 廁所 機械室及儲藏室等類似使用者, 不在此限 (5) 其他授權幹事會審議範圍, 經幹事會審議決議須提送委員會審議案件 (6) 其他依規定或指定須提送委員會審議之特殊案件 前項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 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 且無涉交通 景觀等事項者, 免提送委員會審議 變更鳳山市細部 3. 委員會授權幹事會審議範圍 :( 第 2 點範圍以外, 符合下列條件計畫 ( 第二次通之一者 盤檢討 )( 縣都委 (1) 基地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未達 2000 平方公尺, 當次申請 16 會審議完竣後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樓層數 6 層以上 15 民陳情案件編號層以下者 第 14 案再提會 (2) 基地面積超過 2000 平方公尺, 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討論 ) 案 3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樓層數 5 層以下者 (3) 公有建築物基地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警衛室 車棚 廁所 機械室及儲藏室等類似使用者 (4) 其他授權建築師簽證範圍, 經主辦單位簽准須提送幹事會審議案件及其他特案件 前項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 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 且無涉交通 景觀等事項者, 免提送幹事會審議 4. 委員會授權建築師簽證範圍 : (1) 基地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2000 平方公尺以下, 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樓層數 5 層以下者 (2) 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設屋突, 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 且無涉交通 景觀等事項者 (3) 第 2.3 點以外之申請案件 5. 屬臨時建築性質或不須請領建築執照申請案, 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原則免送都市設計審議 但特殊案件經主辦單位簽准提送審議者, 依審議作業程序辦理 6. 依本規定或相關規定授權由幹事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 由主辦單位彙整後提請委員會備查 7. 授權案件之審議及作業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簡化規定辦理

2 ( 二 )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都市設計基準內容擬定鳳山都市計畫 ( 原 公九 公園用地 2 機十三 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 細部計畫案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 ( 原 工三 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 ) 細部計畫案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 ( 青年路以西建國路以北原農業區為住宅區 ) 細部計畫案 變更鳳山都市計畫 ( 工一 工業區東 西 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 細部計畫案 擬定鳳山都市計畫 ( 鳳東路以東 鳳屏路以 南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 細部計畫案 一 開放空間系統本計畫區之開放空間系統除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留設開放空間及退縮建築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道路兩側所留設至少 1.5 公尺以上及指定建築線配合退縮 1.5 公尺以上供人行步道使用之鋪面形式 色彩 材質及紋理之調和, 以塑造整體鋪面之延續性 ( 二 )3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得設置植栽穴 ( 植栽穴距約 6 公尺 9 公尺 ) 座椅 燈具 雕塑等景觀性元素 但其供步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且與左右鄰地步道延續, 地面無梯階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 ( 三 ) 地面層得設計高度 2.5 公尺以下之圍牆 ; 其高度超過 1.2 公尺至 2.5 公尺部份, 每面應有 1/2 以上透空面積 前開設施應自建築線退縮 1.5 公尺以上再行設置 ( 四 ) 各項構造物不得突出牆面線 ( 五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化植栽, 應儘量使用原生樹種, 以塑造地區特色 ( 六 ) 二分之一應綠化植栽之法定空地面積得扣除提供人行步道使用之面積核算 ( 七 ) 基地內通路得以植草磚等予以綠化, 但兩側需留設寬 1 公尺以上之硬鋪面供行人通行 二 本計畫區停車空間設計標準 ( 一 ) 法定停車依各細部計畫說明書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設置 ( 未規定者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設置 ) ( 二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設置機車停車位 標準如下 : 1. 機車停車位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50, 其中建築物總地板面積之核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五十 九條附表說明一 機車位尺寸為 0.8 公尺 *1.8 公尺, 車道寬 1.5 公尺 2. 建築物機車位應儘量集中設置於地面層或地下 1 層 三 建築量體配置 高度 造型 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 一 ) 建築物及設施之量體 規模 造型應以塑造本區成為高品質之居住環境為原則 ( 二 ) 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石瓦棉 塑膠浪板及未經處理之金屬浪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 及避免使用高反光玻璃作為主要外觀材質 ( 三 ) 冷氣機孔 鐵窗 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物立面設施, 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 ( 四 ) 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結合地區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 建築物於屋頂附設之各種空調 視訊 機械等設施物, 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 且應配合建築物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3 編號 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五 ) 建築物頂不應配合建築物造型 整體設計 ( 六 ) 建築物原則不得設置鐵窗 ( 防盜窗 ) 如需設置, 應依同一街廓建築物各戶使用鐵窗之顏色風格須一致, 並與建築表面材料色彩互相協調, 樣式申請開發時, 應依都市設計準則辦理 ; 執行時應依公寓管理法辦理 ( 七 ) 建築物若為斜屋頂設計, 屋頂水平夾角 25~40 度之間 但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八 ) 建築物高度 15 層以上部份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四 景觀計畫原則 ( 一 ) 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人行步道 街道家具及廣告招牌, 應配合街道景觀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 二 ) 道路兩側或基地退縮之人行步道應種植區域性之本土樹種 ( 三 ) 公園綠地應強調多元性之空間休閒機能, 其內部景觀設施及植栽, 應與週邊相鄰景觀結合 ( 四 ) 街道家具 1. 原則上一個區內的景觀家具形式宜統一, 以助加強此區的印象 2. 街道家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 具不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之通行 3. 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 ( 如交通號誌 消防栓等 ) 外, 其於家具設置與鄰近街廓, 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 4. 設於地面層之台電配電箱應配合環境予以綠化 美化 五 環境保護原則 ( 一 ) 基地內開發不得妨礙上 下游地區原有水路之集 排水功能 ( 二 ) 因開發完成之裸地應植栽綠美化, 以維護整體視覺景觀及環境品質 ( 三 ) 建築物達 12 層以上者, 須設置垃圾儲存空間 標準如下 : 垃圾儲存空間面積 = 總樓地板面積 8, 且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 並留設適當之服務動線 且必須設置於地面 1 層或地下 1 層 一 開放空間 ( 一 ) 基地南側應自境界線退縮 4 米, 並且基地西側應自境界線退縮 2 米後, 使得建築, 退縮之沿街帶狀開放空間應提供 擬定鳳山都市計 供公眾使用, 不得於指定退縮範圍內設置任何型式之圍 7 畫 ( 原部分住宅區牆 變更為捷運系統 ( 二 ) 沿境界線退縮之帶狀開放空間, 應佈設人行通道, 並設置 用地 ) 細部計畫案 適量之夜間照明設備, 以維都市安全 ( 三 ) 基地臨南側道路之沿街退縮空間, 應至少栽植成列喬木一 列, 植株間距界於 6-8 公尺 如以植穴方式栽植, 植穴大 小不得小於 90CM 90 CM

4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 9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 ( 原部分住宅區 文小用地 綠地為社教機構用地兼供學校使用 )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四 ) 建築基地內之其餘法定空地應儘量集中留設, 並予適當綠化 二 交通 ( 一 ) 基地所設置之汽機車停車場其出入口已設置於臨誠德街為限 ( 二 ) 汽機車停車場之出入口應距南側 4 米巷道之道路中心線 10 公尺寬以上 ( 三 ) 臨南側道路之沿街退縮空地上, 應劃設作為人行空間使用 ( 四 ) 沿街退縮之帶狀開放空間不得劃設機車停車位 三 捷運場站建築物及其必要設備 ( 一 ) 捷運系統之必要設施突出地面部分, 不得占用沿街帶狀退縮空間 必須考慮其設置區位, 不得影響人行動線之順暢及避免造成視覺死角 ( 二 ) 突出地面之相關必要設施之造型應配合週邊環境及地區特色, 並與聯合開發建築物或場站作整體考量 ( 三 ) 突出地面之相關必要設施物之機械運作時所產生之物理 ( 風 熱 水等 ) 效應, 應減少對環境及行人通過時所產生之不適影響 ( 四 ) 捷運場站之主要出入口應於其室內或室外留設緩衝空間, 以減少尖峰時段所造成之壅塞 一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 本細部計畫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如下 : ( 一 ) 指定帶狀式開放空間 : 為形塑基地週邊良好人行空間及因應未來使用人潮集散需求, 基地北側應自道路境界線指定留設 12 公尺寬帶狀式開放空間 ; 基地東側應自鳳山溪境界線指定留設 15 公尺寬帶狀式開放空間 ; 基地西側 南側應自道路境界線指定留設 6 公尺寬帶狀式開放空間 ( 二 ) 指定帶狀式開放空間之植栽設計 : 前項指定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內, 應種植雙列遮蔭性良好之喬木植栽 ( 三 ) 基地周圍人行空間 : 第一項指定留設之帶狀空間內容於北側應設置淨寬至少 6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 ; 於西側及南側應設置淨寬至少 4 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 四 ) 基地內廣場式開放空間 : 基地於光遠路與大東一路相交處, 除依第一項規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外, 應再留設面積至少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以配合塑造捷運車站入口意象並形塑街角景觀, 供為人潮集散使用

5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二 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 一 ) 基地內相關設施與捷運出入口 中正公園間, 得按本基地未來人潮集散之需求, 設置立體人行連通設施 ( 地下或地上 ) 予以串接 ( 二 ) 依前款所設置之立體人行連通設施, 得經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 三 ) 基地內部動線系統應以人車分離方式規劃, 並於光遠路與大東一路交會處規畫主要人行出入口, 另得配合基地內文化設施之規劃佈設人行系統, 連接基地四周建物, 加強人行徒步之舒適性與方便性 ( 四 ) 未來本基地開發時應妥善考量基地內人潮集散及緩衝區域, 以降低行人穿越平面道路而干擾車留 另為因應增加捷運旅客之搭乘需求, 未來基地內得配合增設捷運出入口, 以加速人潮之疏散 三 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 一 ) 車行系統 1. 基於人車分離之空間設計, 基地臨光遠路及大東一路得依實際需求規劃車輛出入口, 惟應與人行動線分隔 2. 進入本基地之動線應考量避免使用南側既有巷道, 以維護南側住宅區交通順暢及住宅安寧 ( 二 ) 停車系統 1. 本基地各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應整體規劃, 且各停車空間之動線得以地下連通, 俾達基地內停車位共享之目標 2. 本基地排班計程車位 小客車臨時停車位 裝卸車位 接駁車位 大客車停車位 機車及腳踏車位等, 應於基地內部妥善處理 四 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本建築基地以整體規劃設計, 分期開發為原則, 不再細分 五 建築量體配置 高度 造型 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 一 ) 本基地位處於鳳山市重要節點, 建築設計除考量作為鳳山市重要意象之創造外, 其底層應考量民眾與相關設施景點之穿越與流動的方便性 ( 二 ) 本基地建築量體除配合文化設施使用需求配置外, 並應考量與周遭鄰近建物和諧處理為原則, 避免衝擊周邊景觀 六 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 一 ) 為落實資源永續及建立環境保育的觀念, 本基地未來開發時應針對水資源管理 交通運輸 噪音防制 空氣品質及生態環境等方面, 分別提出 開發期間管理計畫 及 使用期間維護計畫 ( 二 ) 本基地內學校及藝文設施等新建部分,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辦理

6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都市設計基準內容七 景觀計畫 ( 一 ) 本基地內原有良好植生以儘量保留為原則 ( 二 ) 為塑造本基地公園化之意象, 開放空間之植栽應考慮多層次與多樣性, 並配合各開開放空間使用屬性栽植適宜樹種 ( 三 ) 夜間景觀照明 : 1. 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 應依視覺對應尺度分段設置照明設施, 其中屋頂天際線 低層部入口處 建築物面前廣場及開放空間, 應特別加強其夜間照明設計 2. 本基地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 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 其平均照度不得低於 10 勒克斯 (LUX) ( 四 ) 為豐富公共開放空間景觀及塑造鳳山市地標意象, 本基地內服務設施如 : 照明燈具 座椅 垃圾桶 宣傳物吊掛設施 候車亭 指標系統及廣播設施等, 均須整體設計 ( 五 ) 本案應依規定設置公共藝術, 並應配合整體園區景觀意象及建築風格予以規劃設計 八 管理維護計畫 ( 一 ) 大東文化藝術園區建設完成後由高雄市政府擔任監督, 使用單位負維護之責 ( 二 ) 本園區之規劃 設計 興建 營建宜導入社區總體營造之概念, 引導社區居民及社區團體參與 變更鳳山市細部一 人行動線系統計畫 ( 工協新村 ( 一 ) 臨接退縮空間中所留設之人行通道應與相鄰基地所留設者相 10 部分住宅區 ( 附 ) 串接, 寬度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鋪面不得使用柏油並應為透為住宅區及道路水性鋪面, 並考慮其連續性 用地 ) 案案名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 工協新村部分住宅 1.5 公尺區 ( 附 ) 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 ) 案 14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 ( 原聯勤 205 兵工廠機關用地 ( 機 47) 為住宅區 文中用地 公園用地 停車場 道路用地 ) 案 擬定鳳山市細部計畫 ( 原聯勤 205 兵工廠機關用地 ( 機 47) 為住宅區 文中用地 公園用地 停車場 道路用地 ) 案 1.5 公尺 3 公尺 ( 二 ) 人行通道路面應與相鄰基地所設置之人行通道齊平 人行通道不得以階梯方式作高低差處理, 如有高低差發生時, 應以緩坡銜接之 ( 三 ) 人行通道設置不以直線為限, 得為和緩曲線, 但須與相鄰基地所佈設者順接 ( 四 ) 退縮建築留設之人行步道應考慮無障礙環境之設計, 除公行道樹植栽 照明設施外, 不得設置有礙通行之設施物, 且鋪面材質應為防滑材質之連續鋪面 二 建築量體配置 高度 造型 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 一 ) 建築物及設施之量體 規模 造型應以塑造本區成為高品質之居住環境為原則

7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二 ) 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石瓦棉 塑膠浪板及未經處理之金屬浪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 及避免使用高反光玻璃作為主要外觀材質 ( 三 ) 冷氣機孔 鐵窗 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物立面設施, 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 ( 四 ) 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結合地區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 建築物於屋頂附設之各種空調 視訊 機械等設施物, 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 且應配合建築物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 五 ) 建築物頂不應配合建築物造型 整體設計 ( 六 ) 建築物原則不得設置鐵窗 ( 防盜窗 ) 如需設置, 應依同一街廓建築物各戶使用鐵窗之顏色風格須一致, 並與建築表面材料色彩互相協調, 樣式申請開發時, 應依都市設計準則辦理 ; 執行時應依公寓管理法辦理 ( 七 ) 建築物若為斜屋頂設計, 屋頂水平夾角 25~40 度之間 但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八 ) 建築物高度 15 層以上部份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三 景觀計畫原則 ( 一 ) 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人行步道 街道家具及廣告招牌, 應配合街道景觀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 二 ) 道路兩側或基地退縮之人行步道應種植區域性之本土樹種 ( 三 ) 街道家具 1. 街道家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 具不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之通行 2. 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 ( 如交通號誌 消防栓等 ) 外, 其餘傢俱設置與鄰近街廓, 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 3. 設於地面層之台電配電箱應配合環境予以綠化 美化 ( 四 ) 廣告招牌 : 廣告物 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計, 其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 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 並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五 ) 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石棉瓦 塑膠浪板及未經處理之金屬浪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 及避免使用高反光玻璃作為主要外觀材質 ( 六 ) 冷氣機孔 鐵窗 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物立面設施, 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 ( 七 ) 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結合地區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 建築物於屋頂附設之各種空調 視訊 機械等設施物, 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 且應配合建築物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 八 ) 建築物頂不應配合建築物造型 整體設計 ( 九 ) 建築物原則不得設置鐵窗 ( 防盜窗 ) 如需設置, 應依同一街廓建築物各戶使用鐵窗之顏色風格須一致, 並與建築表面材料色彩互相協調, 樣式申請開發時, 應依都市設計準則辦理 ; 執行時應依公寓管理法辦理

8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十 ) 建築物若為斜屋頂設計, 屋頂水平夾角 25~40 度之間 但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十一 ) 建築物高度 15 層以上部份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四 景觀計畫原則 ( 一 ) 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人行步道 街道家具及廣告招牌, 應配合街道景觀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 二 ) 道路兩側或基地退縮之人行步道應種植區域性之本土樹種 ( 三 ) 街道家具 1. 街道家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 具不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之通行 2. 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 ( 如交通號誌 消防栓等 ) 外, 其餘傢俱設置與鄰近街廓, 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 3. 設於地面層之台電配電箱應配合環境予以綠化 美化 一 建築規則設計原則 ( 一 ) 建築高度 1. 本區建築高度除依法規定外, 應考慮本區建築之整體意象 2. 本區建築高度規劃應反映建築物之主 次量體之安排, 及層次變化之天際線風貌 3. 本區建築高度之規劃應能緩和於公共人行道上所造成之壓迫感 ( 二 ) 本區建築造型之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 1. 建築物面臨主要道路 公園 綠帶側, 建築物立面應加強細部處理, 以符視覺景觀多樣化 2. 建築物之色彩計畫, 應考慮本區整體性之和諧性 擬定原鳳山市主 3. 本區建築立面材料避免使用造成公害或易燃性之材料 要計畫 ( 第二次 4. 屋頂造型除了考慮屋頂上之機械 空調 冷卻設備 水塔等 12 通盤檢討 )( 人陳附加物之美化外, 應避免大面積平屋頂之出現 第九案再提會討 ( 三 ) 建築物之設置應使法定空地與開放空間相連貫, 以發揮最大論 ) 細部計畫案之防災功能 ( 四 ) 本區公用設備管線應予地下化, 若其設施必須暴露於地面上者, 應予美化並考慮其安全性 二 開放空間留設原則 ( 一 ) 本區基地臨接自由路, 應配合鄰近商業區退縮 3 米, 設置避車用道路 ; 面臨國泰路之基地, 須自道路境界線退縮 10 米做為綠化空間 ( 二 ) 本區開放空間之留設, 可配合基地周圍自然景觀, 以創造景觀之延續性 ( 三 ) 開放空間應考慮與鄰接道路之關係, 以配合出入口交通動線之安排 ( 四 ) 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及鋪面, 應按下列規定 :

9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1. 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地坪, 應與鄰接人行道齊平或高於相鄰道路邊界處 10 公分至 15 公分, 並應向道路境界線做成 40 分之 1 之洩水坡度 2. 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為連續鋪面, 且應與相鄰基地地坪高程齊平, 車道穿越時, 其鋪面仍應連續 三 交通規劃與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 一 ) 本區建築基地之服務出入動線及出入停車閘道, 應避免妨害主要道路交通順暢 ( 二 ) 停車空間設置原則本區建築物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標準設置 ( 三 ) 汽車出入口之設置, 除基地條件限制外, 像道路交叉口距離不得小於 5 公尺, 交叉道路有截角時其距離自截角處算起 ( 四 ) 指標系統設計包括汽車用路標 行人用路標及各出入口標示, 提供完善的標示系統 ( 五 ) 慈濟基金會於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時, 應擬具交通管制計畫, 提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始准發照建築 四 綠化植栽與景觀計畫 ( 一 ) 基地內各種次土地使用分區之範圍應完整連接, 各次使用分區除進出道路及公共設施 設備穿越所需外, 均應以緩衝綠帶加以區隔 ( 二 ) 綠地應集中設置, 除了創造較大的休閒空間外, 亦可作為各分區的緩衝空間 ( 三 ) 植栽的設置標準應依據植栽的特性, 選擇適合基地的植栽, 例如 : 具隔音的樹種 可降低汽機車所產生的噪音 ; 而樹種隨季節的顏色變化, 可增加景觀之豐富性 ( 四 ) 植栽的設計應配合區內之建築物 廣場, 做一整體的景觀規劃設計 五 無障礙環境與防災避難設計 ( 一 ) 本地區範圍內之人行道或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騎樓 人行道 廣場式開放空間或其他公共開放空間, 凡提供公眾使用之步行環境, 應為無障礙設計, 以利殘障者通行使用 ( 二 ) 應依法配合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 使本地區由戶外到室內皆能考慮殘障者需求, 成為完整的無障礙環境 ( 三 ) 建築基地之法定避難空間 防火間隔須與公共開放空間連接, 達成避難路境之連續性 ( 四 ) 開放空間設計須考慮與四周道路 廣場 綠地及公園, 構成整體關係, 以利救災行動 ( 五 ) 同一基地建築群圍塑之庭院, 應至少留設 2 處逃生出入口, 每處寬度至少 5 公尺

10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都市設計基準內容一 人行動線系統 ( 一 ) 臨接退縮空間中所留設之人行通道應與相鄰基地所留設者相串接, 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 ( 公共設施用地為 3 公尺 ), 鋪面不得使用柏油並應為透水性鋪面, 並考慮其連續性 ( 二 ) 人行通道路面應與相鄰基地所設置之人行通道齊平 人行通道不得以階梯方式作高低差處理, 如有高低差發生時, 應以緩坡銜接之 ( 三 ) 人行通道設置不以直線為限, 得為和緩曲線, 但須與相鄰基地所佈設者順接 ( 四 ) 退縮建築留設之人行步道應考慮無障礙環境之設計, 除供行道樹植栽 照明設施外, 不得設置有礙通行之設施物, 且鋪面材質應為防滑材質之連續鋪面 ( 五 ) 人行步道設置植栽穴 座椅 燈具 雕塑等景觀性元素 且需與左右鄰地步道相延續, 地面無階梯或阻礙通行之凹凸物 ( 六 ) 基地內通路得以植草磚等予以綠化, 但兩側須留設寬 1 公尺以上之硬鋪面供行人通行 變更鳳山市細部二 建築量體配置 高度 造型 色彩及風格之事項計畫 ( 第二次通 ( 一 ) 建築物及設施之量體 規模 造型應以塑造本區成為高品質盤檢討 ) 案暫予之居住環境為原則 13 保留案 ( 配合原 ( 二 ) 建築物立面不得使用石棉瓦 塑膠浪板及未經處理之金屬浪鳳青區段徵收變板及其他公害或易燃性材料, 及避免使用高反光玻璃作為主更為市地重劃 ) 要外觀材質 案 ( 三 ) 冷氣機孔 鐵窗 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物立面設施, 應考量整體景觀設計 ( 四 ) 建築物之設計形式應結合地區所在之整體環境風貌, 建築物於屋頂附設之各種空調 視訊 機械等設施物, 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 且應配合建築物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 五 ) 建築屋頂部應配合建築物造型 整體設計 ( 六 ) 建築物原則不得設置鐵窗 ( 防盜窗 ) 如需設置, 應依同一街廓建築物各戶使用鐵窗之顏色風格須一致, 並與建築表面材料色彩互相協調, 樣式申請開發時, 應依都市設計準則辦理 ; 執行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 ( 七 ) 建築物若為斜屋頂設計, 屋頂水平夾角 25~40 度之間 但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 八 ) 建築物高度十五層以上部份應避免光害材質之使用 ( 九 ) 本區原則上不鼓勵設置圍牆, 若有設置需要, 應為透空式設計, 其圍牆高度不得高於 180 公分, 牆面透空率需達 50% 以上, 牆基高度不得高於 45 公分 ; 否則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設置

11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都市設計基準內容三 景觀計畫原則 ( 一 ) 本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人行步道 街道家具及廣告招牌, 應配合街道景觀予以整體規劃設計 ( 二 ) 道路兩側或基地退縮之人行步道應種植區域性之本土樹種 ( 三 ) 公園綠地應強調多元性之空間休閒機能, 其內部景觀設施及植栽, 應與周邊相鄰景觀結合 ( 四 ) 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及檢討停車空間, 不得有陽臺 屋簷 雨遮及遮陽板等結構物突出, 且應植栽綠化, 基地面積每 100m 2, 原則上應種植一棵喬木 ( 五 ) 建築物臨退縮空間不得設汽車停車位, 但得為建築物所附設之汽機車停車出入口所必要經過之路線 ( 六 ) 街道家具 1. 原則上計畫區內的家到傢俱形式宜統一, 以助加強本計畫區的整體意象 2. 街道家具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 具不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之通行 3. 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 ( 如交通號誌 消防栓等 ) 外, 其餘傢俱設置與鄰近街廓, 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 4. 設於地面層之台電配電箱應配合環境予以綠化 美化 ( 七 ) 廣告招牌 : 廣告物 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計, 其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 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 並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一 設置於建築物臨街立面之冷氣機 水塔 廢氣排出口及其他附屬設備, 應配合建築物立面整體設計或遮蔽 二 屋頂突出物應配合建築物造形作整體設計畫遮蔽 三 公共設施及其開放空間之新建 增建 改建, 不得設置圍牆 但基地之使用情形特殊, 得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變更鳳山市細部四 第三點以外之建築如設置圍牆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計畫 ( 第二次通 ( 一 ) 沿街面之圍牆應採透視性設計或設置綠籬, 其圍牆高度自基盤檢討 )( 縣都委地地面不得高於 180 公分, 且牆面視覺可穿透比率須達 50% 16 會審議完竣後人以上 ; 其他圍牆高度不得高於 250 公分 民陳情案件編號 ( 二 ) 供汽車或人行進出之出入口圍牆高度以地面層樓高, 且以不超過 4 公尺為限, 該部分得免檢討視覺可穿透比率 第 14 案再提會討論 ) 案 五 建築基地退縮部分設置之無遮簷人行步道, 應以鋪設透水性鋪面為原則, 並與相鄰基地所設置之人行步道順平相接, 且不得設置階梯 六 植栽綠化應包含喬木 灌木草花及地被等植栽 七 植栽不得遮蔽或妨礙各項標誌 燈號等系統 公共人行通道及車輛出入口

12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都市設計基準內容八 沿街面種植之喬木應選用深根性 枝幹強韌 根系垂直之樹種, 且配合相臨基地沿街面喬木樹種, 維持街道景觀協調 九 公共設施及商業場所附屬 10 輛汽車停車位或 25 輛機車停車位以上之戶外停車空間者, 該停車空間臨地界邊緣應設置 1 公尺以上之植栽綠帶 一 總論 ( 一 ) 本基準用語定義如下 : 1. 園道 : 為景觀道路, 即道路兼作一定比例之公園綠地使用, 含車行道路 中央分隔島綠帶 人行道綠帶等 2. 中央分隔綠帶 : 兩側臨接車道 3. 人行道綠帶 : 一側鄰接車道 一側接鄰建物 公園 綠帶 廣場 機關 學校 鐵道 水岸 山麓等 ( 二 ) 送審文件圖說應依照下列原則進行製作 : 1. 送審文件圖說應標示比例尺, 且應為一般比例尺方便量測之比例, 並應標示指北針 2. 基地位置應涵蓋週邊步行距離 400m 範疇, 比例尺應以不小於 1/2000 為原則, 且應檢附同比例都市計畫圖說 ( 且應為彩色 ), 俾利確認週邊都市活動情形 3. 地面層平面配置圖應有清楚高程標示, 包括車站主要出入口周邊, 比例尺至多不能小於 1/400, 俾利建立良好討論基礎 4. 相關剖面圖及立面圖說比例尺應不小於 1/300, 且應有清楚變更鳳山市都市的尺寸標示 計畫細部計畫 5. 應檢附穿堂層及月台層平面配置圖, 並應有清楚的空間名 ( 配合 高雄鐵 19 稱 動線標示, 對於主要人行空間亦應有尺寸標示 ; 另為確路地下化延伸鳳認目前可變動基礎, 應於圖面清楚標示已完成工程範圍 山計畫 )( 廊帶 6. 送審文件圖說應依不同系統分頁分別清楚標示其配置區位 部分 ) 案空間名稱及尺寸, 相關系統包括自行車道 人行道 植栽 停等服務 硬質鋪面 軟質鋪面 水道 ( 生態滯洪 ) 標誌系統 照明系統及量體 ( 立面 材料 配置 ) 其餘不相關資訊應予以刪除 7. 針對站區景觀設計應有清楚設計概念說明, 每一站應至少檢附兩向較為重要的剖面圖, 俾利討論 ( 三 ) 本基地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一律以本基準為規範依據 ( 四 ) 本基地內各項景觀工程 捷運化通勤車站及相關設施物之建築開發, 應經高雄是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都設會 ) 審議通過 ( 五 )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範 變更設計及相關申請流程等事項, 應依照高雄市現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及都設會之相關規定與決議事項辦理 ( 六 ) 都市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 建築藝術者, 或其他條件與設計手法無法達成者, 經都設會審議同意, 得不適用本基準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13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七 ) 為促進本地區之生活環境, 都設會得隨時修正本都市設計基準 二 本計畫區都市設計基準 ( 一 ) 園道生態設計原則 1. 園道生態設計目標 : (1) 創造都市休閒活動軸帶, 包括連貫的自行車動線 與城市生活及藝術文化結合的休閒廊道 可滿足綠地的生活需求 (2) 達成生態都市發展願景, 包括熱島降溫 生態跳島與廊道 多樣性的生態資源及反應氣候變遷 2. 中央綠帶之設計規劃應清楚說明未來與設計街廓南 北或東 西兩側園道銜接關係, 且應反應在空間設計上 3. 植栽設計原則如下 : (1) 為促進微氣候調節, 植栽選種及配置方式因以低維管 耐旱 耐熱 減塵 減噪音之樹種為原則 (2) 喬木樹種櫻以開展型樹種為優先 (3) 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沿線兩側必須栽植間距不小於 6 公尺之喬木, 以創造連續性遮蔭效果 (4) 廣場及主要人行停等區域應配置充足之遮蔭喬木, 以創造舒適廣場空間 (5) 人行步道與自行車道沿線, 喬木種植應注意採光與樹蔭, 枝下高不可低於 2.5 米 另不宜選擇樹幹有棘刺及果實為漿果或核果之喬木, 影響用路人的安全 (6) 植栽選種原則如下表 : 設計主題選種原則選種建議水黃皮 艷紫荊 阿勃勒 印度紫具都會社區功栽植可隨季節喬木 能之健康樂活林蔭生活步道 交替變化之開花樹種 灌木 檀 火焰木 紫薇 藍花楹等 胡椒木 紅花玉芙蓉 七里香 黃金露華 仙丹 4. 生態指標之設計原則如下 : 為促進生物多樣性, 採用多樣化且複層式植栽栽種, 增加生物的棲息地與隱蔽性 植栽種中, 誘鳥 誘蝶植披樹種比至少占栽植樹種 1/3 以上 參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2012 年版之綠建築評估手冊 5. 水資源管理 (1) 為符合生態永續設計原則, 本園道應設置生態性雨水管理系統, 應符合 5 年一次暴雨頻率為原則, 接那中央分隔道綠帶個區段內不透水面積淨流量 (2) 中央分隔島綠帶內滯洪水道及暴雨植栽槽應採生態草溝之設計, 避免人工引水之高維護成本, 滯洪設施應考量旱季景觀效果

14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二 ) 人行步道與自行車道系統設計原則 1. 自行車通道應為雙向使用淨寬達 2.5 公尺 除基地環境限制外, 應避免人行與自行車共用, 清楚標示人行與自行車道範圍, 以保障使用者之安全 2. 鋪面材質之設計原則如下 : (1) 人行步道與自行車道鋪面應堅實平順, 表面平整防滑, 提供行駛安全與騎乘舒適的要求 (2) 鋪面形式應明顯界定用路人通行空間的依據 3. 自行車停放及公共自行車租賃位置應予以預留 ( 三 ) 節點廣場設計原則 1. 節點廣場之設置應與社區主要動線結合 2. 園道全區硬鋪面皆採透水性鋪面, 並考量維護管理之便利性 3. 園道全區鋪面色彩應依各區段特色採取整體性系統化設計 ( 四 ) 捷運化通勤車站區設計原則 1. 捷運化通勤車站區及地面突出物之配置與造型設計原則如下 : (1) 捷運化通勤車站區配置除應以輕巧簡易為設計原則外, 應納入地方環境特質因素, 並考量微氣候 導風及降溫等綠建築效果 (2) 捷運化通勤車站出入站量體及立面景觀設計應考量人行方向的清楚視覺關係, 以提高其辨識性 (3) 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地面突出物除逃生口應設於開放空間外, 其他附屬設施應與人行 自行車動線保持 1.5 公尺以上緩衝距離, 並以地景或植栽綠帶做為區隔附屬設施及人行動線之緩衝帶 (4) 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地面突出物應設於植栽綠帶空間, 應予路口保持 10 公尺以上之距離 (5) 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及地面突出物在量體上應縮小體積外, 以融入地景的簡樸設計為主, 並採用清水混擬土搭配抿石子之處理方式, 使其檢節且較能與週邊環境融合 (6) 無障礙設施設計應不僅止考量電梯及殘障停車位, 便捷人性的無障礙坡道均應為主要出入口配套內容 ; 另電梯設置位置與主要車站出入口應就近配置, 以提高空間辨識性 若電梯位置已無法更動, 應於主要出入口增加坡道 (7) 整體開挖及量體設計應以最小化為原則 ; 俾利縮小地面層硬體鋪面 (8) 車站建築照明應以展現建築為原則, 避免過度照造成光害

15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2. 停車空間與轉乘設施之設計原則如下 : (1) 避免於捷運化通勤車站出入口 人行道 或行人徒步區內規劃機車停車場, 機車停車場與人行道或車站廣場應分別設置不可共用 (2) 機車停車場應與汽車停車場整體規劃但動線分離 (3) 中央綠帶內或鄰近公共設施用地內應設置路外停車場, 不可阻斷中央綠帶休閒活動 人行動線及綠的連續性 (4) 停車場應採綠色生態設計, 應滿足生態性雨水管理要求 ; 鋪面材質上應採用透水性鋪面 ; 植栽選種及配置之遮陰面積不得小於全區之 30% (5) 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公車停車彎位置應靠近車站出入口 50 公尺以內 為鼓勵大眾運輸便捷 舒適的接駁使用, 公車站應留設候車亭設施, 站體配置及停等空間等應避免與人行 自行車動線產生衝突關係 (6) 捷運化通勤車站站區週邊轉乘運具及區位分派, 以互不干擾公共運具及臨停設施配置之優先順序原則 ( 五 ) 街道傢俱設計原則 1. 街道傢俱系統應考量各路段特色及維護管理等因素, 作整體性的設計與配置 2. 設置人行道鋪面人孔蓋板應配合鄰近地區特色 質感 尺寸 圖案進行設計 3. 車道照明間距需與行道樹位置同時考量, 避免造成照明阻礙 園道人行照明應考量安全需求, 但避免過度照明造成都市光害 一 總論 ( 一 ) 為落實本計畫區之都市規劃 健全地區發展, 並塑造本計畫區獨特之都市意象 提升環境品質, 特訂定本都市設計基準 ( 二 ) 本計畫區內有關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一律以本基準為規範依據 ( 三 ) 本計畫區內之建築申請案 公共設施用地開闢, 應經都市設擬定鳳山市都市計審議 20 計畫 ( 車站專用 ( 四 )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範 變更設計及相關申請流程等事區 ) 細部計畫案項, 應依照高雄市現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及高雄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都設會 ) 之相關規定與決議事項辦理 ( 五 ) 都市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 建築藝術者或其他條件與設計手法無法達成者, 經都設會審議同意, 得不適用本基準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 六 ) 為促進本地區之生活環境, 都設會得修正本都市設計基準

16 編號 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二 本計畫區都市設計基準 ( 一 ) 開放空間管制規定 1. 為創造優質都市景觀 人行通道與舒適轉乘環境, 區內指定留設供公眾使用之公共開放空間, 其形狀 規模如圖 10-8 所示, 另上述公共開放空間得併入法定空地計算 2. 本區退縮規定依圖 10-7 辦理 為延伸鳳山計畫新生廊帶開放空間進入鳳山車站專用區, 配合鐵路地下結構車專一及車專二土地相鄰處必須留設 15 公尺寬, 車專三鐵路地下結構上方應留設 12 公尺寬之連續性帶狀公共開放空間, 其區位如圖 10-8 所示 上述公共開放空間除供人行與自行車通行外, 應提供充足之空間供活動使用 戶外餐飲 藝文表演等機能 3. 上述開放空間應栽植遮陰性喬木 建築基地不分規模應予綠化, 其檢討依 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辦理 4. 車專一 二 三街廓沿周邊主要道路必須於退縮範圍內留設至少 3 公尺淨寬之人行空間 為提高商業活動發生之潛力, 創造舒適人行空間, 並緩解炎熱氣候, 建議沿人行步道側種植開展型遮蔭喬木 5. 車專一及車專三之街廓臨道路除退縮規定外, 尚須留設 3.9 公尺騎樓空間 圖 10-8: 車站專用區留設供公眾使用開放空間示意圖

17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 二 ) 建築管制計畫 1. 車專一 二 三之建築基地除依圖 10-8 留設相關公共開放空間外 為塑造良好悠活綠蔭徒步大街, 上述開放空間兩側建築應於地面第四層起或 18 公尺以上之樓層依圖 10-9 量體退縮 6 公尺 第四層起建物總投影面積不得大於基地面積之 40% 圖 10-9: 車站專用區建築量體及高度管制示意圖 圖 10-10: 車站專用區商業管制剖面示意圖 2. 車專一及車專二間所留設之 15 公尺公共開放空間地面層兩側應留設遮蔭空間, 以及商業出入口及櫥窗 3. 車站建築應回應周邊環境特質, 創造符合人性尺度的建築量體與語彙 車站開發應考慮混合式建築規劃目標, 以現代商辦需求為設計主要意象, 適當地將車站功能融入於建築量體中, 仍應強調車站入口意象 4. 站區地面突出物應以簡潔輕量化為主要設計原則, 並避免留設於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內, 以確保公共空間之人本通行或活動發生之環境品質

18 編號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設計基準內容 5. 車專二臨曹公路及文衡路立面應設置車站主要出入口及車站 入口意象, 以分散進出人潮動線及車輛停等區域 ( 三 ) 2 樓戶外空間設置規定 為保障計畫區公共空間之人本尺度, 車專一 二 三用地應依 公共開放空間兩側設置戶外陽台, 並適當予以綠化 ( 四 ) 基地進出動線區位管制規定 1. 距街角最近出入口 15 公尺以內沿街面禁止劃設車行出入 口 2. 為提高通勤自行車轉乘, 分別於車專一 二 三之指定留設 公共開放空間規劃通勤自行車道, 以利與鳳山園道之自行車 道連結, 且於曹公路及文衡路上劃設自行車穿越道以利通 行 擬定鳳山都市計一 建築物附設之空調 視訊 機械 水塔 遮陽 雨庇 造型裝 1 畫 ( 原 市二十 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區 ) 細部計畫 飾物等設施物, 應配合整體建築物造型作設計, 或以遮蔽物美化, 以維都市景觀 上述設施物應於送審圖件中詳細標示設置位置與繪製相關景觀遮蔽物圖說 二 各類公有建築 公共設施及其開放空間, 原則不得設置圍牆 擬定鳳山都市計三 建築基地退縮部分所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 以鋪設透水性鋪面 5 畫 ( 原工業區 為原則, 應保持完整淨寬與左右鄰地步道之延續性, 地面無梯綠地變更為商業階或阻礙人行之凹凸物, 且應能與鄰地形成整體感及平順銜 區 機關用地 ) 接 變更鳳山市主要四 公有建築 公共設施及商業場所附屬 10 輛汽車停車位或 25 輛 計畫 ( 部分公園用地為社教機構 機車停車位以上之戶外停車空間者, 該停車空間臨地界邊緣應設置 1 公尺以上之植栽綠帶 用地 ( 配合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 )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 部分商業區 ( 附 ) 為市場用地 市卅八 ) 案 五 公共設施用地生態設計原則 ( 一 ) 應儘量提高綠覆面積, 利用植栽及地表水體整體設計, 有效調節周邊地區微氣候 ( 二 ) 應儘量減少不透水面積 ( 三 ) 植栽設計加強選植多樣性 野生動物之食源植物及原生樹, 並避免造成視覺死角且減少初期維護 ( 四 ) 公園用地應考慮兼供滯洪設施機能, 以減緩基地開發衍生之逕流量造成周邊地區之排水設施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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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十一章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 變更第一 二 四案已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50 次會議審議通過, 惟因其案情涉及主要計畫, 故主要計畫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 並得以分階段發布實施 項編公展位目號編號置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一 -1 一 -1 納入細部計畫內容 鄰近本計畫區周圍 表 11-1: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一 ) 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備註原計畫 ( 公頃 ) 變更後計畫 ( 公頃 ) 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畫 ) 文中用地 (0.0608) 文 ( 中 ) 十一 文中 1. 現行都市計 1. 變更為範本案用地 (0.0608) 畫範圍係以圍內 : 本公共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鳳山區地籍計畫發布畫 ) 住宅區 (0.0609)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線為界, 為實施後, 設施範圍外 ( 未設定區 ) (0.065) 配合主要計納入本計用地 (0.0041) 畫都市計畫畫範圍之變更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範圍界, 故土地立即細部計畫範依本計畫為住畫 ) 農業區 (0.0051) ( 附 )(0.0051) 圍界予以配之內容實宅區範圍外 ( 未設定區 ) 合調整, 並施管制 (1.8032) 捐贈河道用地 (4.9793) 俟鄰近土地 2. 變更為範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比例使用分區予圍外 : 現畫 ) 河道用地 (3.1761) 以設定分行計畫屬為住宅區 (0.0018) 區 本計畫範 35% 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 2. 因應範圍界圍之土 農畫 ) 綠地用地 (0.0246) 調整, 變更地, 於本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道路用地 (0.6506) 零星屬國有次通盤檢業區畫 ) 道路用地 (0.2852) 地之住宅區討變更為變更範圍外 ( 未設定區 ) 為機關用範圍外為住 (0.3390) 地, 以利原者, 併入高雄市主要毗鄰都市宅區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畫 ) 農業區 (0.0153) 計畫 機計畫 ( 高捐贈綠地 ( 帶 )(0.1886) 範圍外 ( 未設定區 ) 六 之使用雄市主要比例 (0.1733) 機關 ( 截流計畫 ) 以為站 ) 整體之利管制, 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綠地兼供道路使用使用 然如該毗 40% 畫 ) 綠地用地 (0.1291) (0.1291) 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 3. 因應範圍界畫 ) 綠地用地 (0.0064) 綠地 ( 帶 )(0.0064) 調整, 配合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 ( 附 )(0.0018) 畫 )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 廣四 廣場用地樂場用地 (0.0053) (0.0003) 道路用地 (0.0032) 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公園用地 (0.0257) 計畫 ) 公園用地 (0.0257) 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住宅區 (0.3993) 計畫 ) 住宅區 (0.3993) 商業區 (0.2106) 運河用地 (2.8636) 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畫 ) 公園用地 (0.2106) 範圍外 ( 高雄市主要計畫 ) 河道用地 (2.8636) 變更計畫區內部分河道用地為道路用地, 以順接兩處都市計畫區之計畫內容 4. 部分土地因位屬兩處都市計畫交界處, 故產生零星未設定分區之土地, 本次配合都市計畫範圍界調整, 併鄰近土地使用分 鄰都市計畫 ( 高雄市主要計畫 ) 未能及時納入其範圍予以管制者, 則仍暫依本現行計畫內容予以管制, 待毗鄰都市計畫 ( 高雄市主要計畫 ) 變更範圍將其納入並發布實施後, 再予以依其計

21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納入細部計畫內容一 -2 表 11-1: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一 )( 續 1) 變更內容項編公展位目號編號置原計畫 ( 公頃 ) 變更後計畫 ( 公頃 ) 範圍外 ( 高道路用地雄市主要計 (0.6692) 畫 ) 道路用地 (0.6692) 範圍外 ( 高綠地 ( 帶 ) 雄市主要計 (0.3181) 畫 ) 綠地用地 (0.3181) 車站一 -2 專用區 範圍外 ( 高 鐵路用地雄市主要計 (0.1750) 畫 ) 鐵路用地 (0.1750) 住宅區 (0.0170) 機四十範圍外 ( 高雄七 機關用市主要計畫 ) 地 (0.1604) 機關用地 (0.1434) 車站專用區 (0.0351) 變更理由 區內容設定分區 1. 車站專用區於原計畫及第一次通盤檢討原屬住宅區, 與南側住宅區同為一宗住宅單元, 後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鐵路地下化政策及促進周邊地區整體發展, 故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2. 於辦理 擬定鳳山市都市計畫 ( 車站專用區 ) 細部計畫案 時, 考量該範圍與南側住宅區係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 現況同時既有合法建物第三之一種分屬車站專用區及住宅區, 住宅區為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 (0.0351) 執行, 故將該畸零範圍擬定為 車站專用區, 並同時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比照住宅區之相關規定內容 3. 本次檢討因考量該分區之使用性質之管制精神皆為配合周邊住宅區之分區, 且範圍狹小零碎, 故主要計畫將 車站專用區 變更為住宅區, 細部計畫依鄰近分區設定為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促進整體規劃之一致性 附帶條件或說明 畫內容管制 3. 附帶條件 : 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 應完成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該捐贈之比例及代金繳納方式依本案檢討變更原則第四點規定辦理 備註

22 項編目號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納入細部計畫內容 一 -3 一 -4 一 -5 公展編號 一 - 3 一 - 4 一 - 5 一 -6 - 位置 表 11-1: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一 )( 續 2) 原計畫 ( 公頃 ) 變更內容 新計畫 ( 公頃 ) 變更理由 附帶條件或說明 附帶條件 : 因鳳山醫院現已興建完於申請建築或變成而同被劃為機關用地更使用執照時, 竹子之部分地號已無徵收需應完成繳納代金腳段 機十求, 故考量產權為私或捐贈本計畫區第三之一種 1- 七 機關有, 為顧及土地所有權內公共設施保留住宅區 ( 附 ) 46 用地人權益, 故主要計畫調地之方式辦理, (0.3260) 1-53 (0.3260) 整為住宅區, 細部計畫該捐贈之比例及地號依鄰近分區設定為 第代金繳納方式依三之一種住宅區, 並本案檢討變更原依規定負擔公共設施 則第四點規定辦理 綠地 ( 帶 ) 建國 (0.5615) 路一河川用地段大 (0.0235) 智橋至鳳山大 寮交道路用地界處 (0.6272) 道路用地 (0.5850)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0.6097) 河道用地 (0.0175) 1. 主要計畫因都市計畫圖之道路範圍與徵收之地籍不符, 故配合調整變更為實際徵收道路範圍為道路用地 2.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細部計予以併鄰近分區設定為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因應主要計畫區界調文中綠地兼供道整, 將主要計畫層級為道路用地住宅區, 細部計畫層級十一路使用 (0.0845) 周邊為公共設施用地西側 (0.0845) 者, 配合周邊分區調整土地使用內容 為推動六大轉運中心建置計畫, 故於本區設置鳳松 廉兼停鳳山轉運中心, 以做為路西八 廣場交通用地公車轉運設施 捷運設側機兼停車場施及停車場使用, 該轉 (0.5610) 關等用地運中心並於 102 年完工用地 (0.5610) 啟用, 且為市有地, 故變更為適宜分區, 俾利管用合一 備註 1. 配合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 案 2. 本案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捐贈比例為 35% 配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第 17 案

23 項編目號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二案 -1 納入細部計畫內容 公展編號 二 - 1 位置 原日本海軍鳳山無線電信所及周邊道路 表 11-1: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一 )( 續 3) 變更內容 原計畫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公三十 公園用地 ( 附 ) (0.0721) 道路用地 ( 附 ) (0.6615) 保存區 機三 機關 (8.8209) 用地 (6.7271) 機九 機關用地 (1.1418) 道路用地 (0.2184) 公三十 公園用地 ( 附 ) (0.9575) 公兒二十八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附 )(0.1960) 文( 小 ) 六 文小用地 (0.2427) 住宅區 ( 附 ) ( ) 道路用地 ( 附 ) (2.1189) 綠地用地 ( 附 ) (0.0573) 機九 機關用地 (3.3403) 道路用地 (0.0760) 保存區 ( 兼供公園使用 ) ( ) 變更理由 附帶條件或說明 1. 原日本海軍鳳山無線電信所 為日治時期之三大無線電信所之一, 變更地號 : 埤頂段為國際現存稀 有之無線電信 設施類型, 並 於 99 年經會 授資籌二字第 號公告為國定 古蹟, 其公告 古蹟範圍可劃 分為建築量體 部分及外圍電 台與電信相關 之附屬設施 ( 含敷地 農 田 拉線座墩 等 ), 主要計 畫將建築量體 部分 ( 含住宅 區 機關用 地 ) 劃設為保 存區, 外圍相 關設施 ( 住宅 區 機關用 地 文小用 地 ) 則與公園 用地結合, 創 造歷史人文與 生態共存之休 憩空間 配合主要計畫 變更案, 將範 圍內細部計畫 細分之內容予 以對齊主要計 畫變更為保存區及保存區 ( 兼供公園使用 ) 備註

24 項編目號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納入細部計畫內二容 -3 公展編號 二二 二 - 4 位置 工一 以東, 博愛路以北 表 11-1: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一 )( 續 4) 原計畫 ( 公頃 ) 變更內容 工業區 ( 附 ) (2.8693) 新計畫 ( 公頃 ) 工業區 ( 附 ) (2.8693) 變更理由 1. 本案於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 ( 變更 11 案 ), 與南側住宅 附帶條件或說明 備註 區劃為一整體開發區, 附帶條件 : 公十八 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於申請建築或變工業區公園用地開發 而該南側住宅區更使用執照時, ( 附 ) ( 附 ) 已於 89 年完成市地重劃應完成繳納代金本案原由 (0.1255) (0.1255) 開發作業, 僅存北側工或捐贈本計畫區農業區變業區尚未完成開發作內公共設施保留更為工業工業區業, 且因現況及周邊大地之方式辦理, 區, 故捐 ( 附 ) 多已作為工廠使用, 故該捐贈之比例及贈比例為 (0.2918) 主要計畫配合調整附帶代金繳納方式依 30% 道路用地條件 本案檢討變更原 ( 附 ) 2.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 則第四點規定辦 (2.1625) 道路用地將範圍內細部計畫細分理 (1.8707) 之內容予以對齊主要計畫變更為工業區 ( 附 ) 及道路用地 公兒七十八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6- 用地 47- (0.0430) 12M ( 天興 街 ) 與高速公路交界處 住宅區 (0.0275) 道路用地 (0.0181) 宗教專用區 (0.0886) 1. 本案現為 五虎廟 使用, 符合檢討原則第三項 未領有寺廟登記證, 但於民國 91 年 9 月 30 日 ( 內政部最後一次補辦寺廟登記截止日 ) 以前既存違規事實者且經本府宗教主管單位認 定確有必要檢討並為土附帶條件 : 本案屬公地所有權人或取得土地依宗教專用區變共設施用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更處理原則之回地變更為之寺廟 得檢討變饋規定完成附帶宗教專用更為宗教專用區, 經本條件 區, 捐贈府民政局高市民宗第比例為 號函同意 30% 變更, 符合本案變更處理原則, 故主要計畫依其所屬範圍予以變更, 並依規定回饋負擔 2.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 將範圍內細部計畫細分之內容予以對齊主要計畫變更宗教專用區

25 項目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納入細部計畫內容 計畫年期 編公展位置號編號 二 - 4 二 - 5 表 11-1: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一 )( 續 5) 變更內容原計畫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廣三 廣場用地 (2.2648) 公二十一 公園用地五權 (0.0480) 路以北及 一 M 二 -5 鳳山 道路用地火車 (2.3665) 站之 綠一 綠地間用地 (0.0537) 公兒十三 公三十四 公園兼兒童遊公園用地樂場用地 (1.1585) (1.1585) 公兒二十 公三十五 五 公園兼兒公園用地童遊樂場用地 (1.9043) (1.9043) 計畫 公兒五十區內 公三十六 六 公園兼兒二 -6 部分公園用地童遊樂場用地公兒 (1.8832) (1.8832) 用地 公兒六十 公三十七 八 公園兼兒公園用地童遊樂場用地 (1.4639) (1.4639) 公兒六十 公三十八 九 公園兼兒公園用地童遊樂場用地 (1.2355) (1.2355) 四四 計畫民國 105 年年期 計畫人口 526,000 人 民國 115 年 404,000 人 變更理由 1. 配合鐵路地下化及鳳山車站專用區發展, 將五權路向北延展至車站專用區, 以提升車站專用區整體通系統串連 2. 現況五權路分區為廣場用地, 因應現況實際使用為已開闢使用之道路, 故主要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 3.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 將範圍內細部計畫細分之內容予以對齊主要計畫變更道路用地 1. 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中, 其主要與細部計畫劃分原則, 將大於 1 公頃之公兒用地納入主要計畫之內容, 因現行都市計畫大於 1 公頃定義屬公園用地, 故主要計畫予以變更名稱, 以符合都市計畫管制精神 2. 配合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名稱異動, 故細部計畫配合一併調整編號內容, 並校正現況細部計畫公設編號與主要計畫公設編號不一致之情形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 變更計畫年期延長至民國 110 年 為符合成長趨勢, 配合預測成果調整計畫人口 註 : 本表變更內容案屬市都委會審議內容, 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決議內容辦理 附帶條件或說明 備註

26 圖 11-1: 變更第一 -1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1) 圖 11-2: 變更第一 -1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2)

27 圖 11-3: 變更第一 -1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3) 圖 11-4: 變更第一 -1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4)

28 圖 11-5: 變更第一 -1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5)

29 圖 11-6: 變更第一 -1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3)

30 圖 11-7: 變更第一 -2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31 圖 11-8: 變更第一 -3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圖 11-9: 變更第一 -4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32 圖 11-10: 變更第一 -5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圖 11-11: 變更第一 -6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33 圖 11-12: 變更第二 -1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圖 11-13: 變更第二 -3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34 圖 11-14: 變更第二 -3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圖 11-15: 變更第二 -4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35 圖 11-16: 變更第二 -5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1) 圖 11-17: 變更第二 -5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2)

36 圖 11-18: 變更第二 -5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3) 圖 11-19: 變更第二 -5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4)

37 圖 11-20: 變更第二 -5 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5)

38 以下變更內容應其內容尚未獲共識, 故以下內容將續行討論後再提大會審議, 內容如下 : 編號 一 二 公展編號 位置 五 市三十二 六 市三十五及廣兼停四 表 11-2: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二 ) 變更內容備註或附帶條變更理由原計畫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件 市三十二 1. 調整適宜土地使用分配合人民團體第二之五種商業市場用地區, 促進土地有效使陳情意見第區 ( 附 )(0.1428) (0.1428) 用 : 為符合其土地使 75 案 第三之一種住宅 用之屬性, 配合鄰近附帶條件 : 停一 停車區 ( 附 )(0.1087) 分區調整該都市計畫應以市地重劃 場用地 停一 停車場 使用分區以及南側四方式整體開 (0.1624) 用地 ( 附 ) 米巷道變更為 商業發, 並於完成 (0.0537) 區 並擬定為第二之整體開發後, 道路用地 ( 附 ) 五種商業區, 停車場始准核發建築 (0.0999) 用地政府長期尚未徵執照 收為推動其開闢變更 部分停車場用地為本案原公展草 住宅區 並擬定為案編訂為第二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之四種商業 2. 加速用地取得及公共區, 業經市都道路用地建設推動時程 : 變更委會審決, 依 (0.1145) 第二之五種商業範圍多為私有土地, 現行管制規定區 ( 附 )(0.0146) 為促進北側道路 東將原二之二種 側道路及中間道路之商業區拆分為 開闢, 解決目前東西二之二種 二 向以及南北向道路連之三種, 故商 通故予以劃定整體開業區編號配合 發區 調整序位 第二之五種商業 配合人民團體 區 (0.0142) 陳情意見第道路用地 73 案 (0.0225) 停三 停車場用地 (0.0438) 廣兼停四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1. 為改善現況道路之連本案原公展草 (0.0083) 貫性, 調整道路寬度案編訂為第二第二之五種商業至 6 米, 週邊公共設之四種商業區 (0.0029) 施配合調整配置 區, 業經市都 廣兼停四 廣 2. 擬定為第二之五種商委會審決, 依場兼停車場用地業區及劃設廣場用地現行管制規定 (0.0016) 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將原二之二種用地 道路用地 (0.0393) 商業區拆分為二之二種 二之三種, 故商業區編號配合調整序位

39 編號 三 公展編號 七 市八 表 11-2: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二 )( 續 1) 位置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 ( 公頃 ) ( 公頃 ) 市八 市場用地 (0.1246) 市三十三 市三十三 市場用地 (0.1567) 市三十四 市三十四 市場用地 (0.1890) 變更理由 備註或附帶條件 配合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 30 案附帶條件 : 依本案檢討 變更原則第考量零售市場用地使用需四點規定辦求式微, 市場政策已不興理 建公有市場, 為維護土地本案原公展市三十五 市三十五 市場用地 (0.1024) 第二之五種所有權人權益, 解決公共草案編訂為商業區設施保留地課題, 予以檢第二之四種市三十六 市三十六 市場用地 (0.2666) ( 附 )(0.9586討變更為商業區, 並對齊商業區, 業 )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經市都委會細則 容積管制擬定為第審決, 依現二之五種商業區, 並依規行管制規定定負擔公共設施回饋 市三十七 市三十七 市場用地 (0.1193) 四八市十八 市十八 市場用地 (0.4281) 本市場用地半徑 500 公尺內有已開闢市場 ( 鳳山農 停三十會批發市場 ), 並配合未三 停車場來五甲路東側商業區發 (0.4281) 展, 故變更為停車場以符合將來發展 將原二之二種商業區拆分為二之二種 二之三種, 故商業區編號配合調整序位 公兒一 該市場用地經主管機關表五十一市十九 市十九 市場一 公園兼示已無使用需求, 考量該配合人民團兒童遊樂場土地為公有地, 本次通檢體陳情意見用地 (0.4592) 用地將配合調整為公共設施供第 83 案 (0.4592) 民眾使用 該路段呈雙 T 字路口, 形道路用地成交通衝突點, 易肇生事住宅區 (0.2526) ( 附 ) 國泰路以故, 故配合調整路型以利配合人民團 (0.2526) 北, 王生通行 體陳情意見六十八明路以因本案無償取得道路用地第 17 案第四之一種道路應無償西, 中山 ( 權屬為國防部總政治作住宅區戰局 ), 故予以等值回饋捐贈土地予公園附近住宅區 (1.0104) ( 附 )( 等值樓地板面積, 本案適市府 ) 用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容積率 300% 之規定

40 編號 公展編號 七卅四 表 11-2: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二 )( 續 2) 位置 變更內容原計畫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商業區 ( 附 ) (0.7998)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 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 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 始得進行開發作業 2. 本案應以市地重原市 17 劃或都冲新方式 ( 第二市辦理整體開發, 市場用地場 ) 其以重劃方式開 (0.7998) 發者, 應檢具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文件, 並納入計畫說明書內容 3. 未來開發範圍除原市場用地變更範圍外, 得因應實際發展需求將四鄰未徾收開發完成之計畫道路用地納入開發範圍 市三十九 變更理由 1. 本案原為變鳳山市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十一案, 原考量市場用地予現金購物趨勢不符且建物老舊, 故採調整變更為商業區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 2. 本案經原高雄縣政府評估無可行性, 並考量現況仍作市場使用, 故本次通盤檢討配合回復為原分區 備註或附帶條件

41 編號 公展編號 八卅五 表 11-2: 後續應辦理事項變更內容綜理表 ( 二 )( 續 3) 位置 市 38 高雄縣鳳山市中心第一公有市場 變更內容原計畫 ( 公頃 ) 新計畫 ( 公頃 ) 變更理由 備註或附帶條件 1. 本案原為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十一案, 係考量市場用商業區 ( 附 ) 地建物老舊且市場 (0.5659) 政策不再興建公有 1. 應另行擬定細部市場, 故將私有地計畫 ( 含配置適第二之五種商變更為商業區並規人民團體陳當之公共設施用業區 ( 附 ) 定以市地重劃或都情意見第 44 地與擬具具體公 (0.3707) 市更新方式辦理開案平合理之事業及發 依本案檢討財務計畫 ), 並 2. 本案經原高雄縣政變更原則第俟細部計畫完成府評估無可行性, 四點規定辦法定程序發布實並考量部分現況仍理 施後, 始得進行作市場使用, 部分開發作業 產權多為私有地及本案原公展 2. 本案應以市地重既有建物座落, 故草案編訂為劃或都市更新方本次通盤檢討配合第二之四種式辦理整體開將公有地為市場使商業區, 業發, 其以重劃方用部分回復為市場經市都委會式開發者, 應檢用地, 其餘土地修審決, 依現具地政局認可之改變更為商業區附行管制規定可行性評估文帶條件, 細部計畫將原二之二件, 並納入計畫併鄰近分區設定為種商業區拆說明書內容 第二之五種商業分為二之二 3. 未來開發範圍除區 種 二之三原市場用地變更 市三十八 3. 商業區負擔為解除種, 故商業範圍外, 得因應市場用地原整體開發市地重區編號配合實際發展需求將 (0.1952) 劃或都市更新可行調整序位 四鄰未徵收開發完成之計畫道路用地納入開發範圍 性, 依 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 檢討, 改以代金方式繳納, 其負擔標準依本案檢討變更原則第四點規定辦理

42 圖 11-21: 後續辦理變更案位置示意圖

43 圖 11-22: 後續辦理變更第一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圖 11-23: 後續辦理變更第二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44 圖 11-24: 後續辦理變更第三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45 圖 11-25: 後續辦理變更第四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圖 11-26: 後續辦理變更第五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46 圖 11-27: 後續辦理變更第六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47 圖 11-28: 後續辦理變更第七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圖 11-29: 後續辦理變更第八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48 附件一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49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1. 所有權人在牛朝埔土地 ( 地陳情日期號 : : ) 上有四米預定道路 97/08/01 從所有權人的土地上穿越, 懇請高雄市 形成此土地可使用之面積呈政府重新規 98/06/25 同意採納現不規則狀, 造成所有權人劃位於所有 依據高雄市交通局無法有效開發使用此筆土地權人之土地 101/07/2 101 年 8 月 3 日函文, 荒廢至今已過二十年, 造 ( 地號 : 高市交運規字第王菊成所有權人精神及金錢上極 號表牛潮埔大的損失, 還有社區環境景 示, 將四米道路重新 1063 觀 ) 上屬細部計規劃有助於北隆街 附近居民不當丟棄廢棄物, 的四米道路畫之陳情與北平路串連, 提昇 導致所有權人被環保局處以 ( 如附圖 ), 案 當地社區聯外動線 地罰款 使得所有權順暢 故同意採納本號 3. 基於上述原因及理由懇請高人得以有效陳情案件以維土地雄市政府重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使用此所有權人權益並提之權利及對地方經濟發展, 筆土地以利併公開展昇社區與聯外動線社區環境景觀之貢獻 請重當地經濟社覽變更案的順暢性 新規劃所有權人土地上的四會發展及環第十七案米道路, 以便所有權人能有境景觀 辦理, 維效開發使用此土地, 以利當持原計畫地居民經濟發展及住宅的需 求 本案業於 98 年 3 月 16 日發布實施 變陳情日期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94/3/1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暫陳明正原都市計畫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同左 予保留案 ( 配合原鳳鳳青路段變更以市地重劃開發 青區段徵收變更為屬細部計市地重劃案 ), 現已畫之陳情完成市地重劃辦理案 業務 林朝順南成區五甲段牛寮小段 1010 地號等 33 筆 1. 民國八十四年縣府將五甲段本案業於 102 年 4陳情日期牛寮段及牛寮小段納入都市月 17 日發布實施 :94/6/10 計畫區該地段地主為何均未 變更鳳山市主要接獲通知? 牛寮小段屬於高計畫 ( 配合南成區段雄縣內, 為何只是配合紅毛反對南成區徵收地區增列市地屬主要及港都市計劃而犧牲南成地段段徵收 重劃開發方式 ) 案 細部計畫的居民應有的權益? 及 102 年 5 月 11 日之陳情案 2. 牛寮小段於八十二年鳳山市發布實施變更鳳山 府將此地段編列為加工組合市細部計畫 ( 配合南用地, 因此造成當時中小企成區段徵收地區增 - 附一 -1 -

50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業以高價購買 ( 每坪 元 ) 並加蓋廠房從事加工生意, 事隔十年縣府欲強制徵收 ( 卻以每坪約 元 ), 當時投資如今成為縣府利益下的犧牲品, 縣府與民爭利 對民謀利, 請問縣府要我們這群中小企業如何生存? 3. 牛寮小段同屬高雄縣而高雄市紅毛港安置計劃計有 124 公頃, 目前地價為 元, 為何屬高雄縣的部分為徵收地價為 元? 都市計畫公告旨揭土地為道路用地, 查其最寬寬度為 3 公尺, 惟同側 ( 鳳山市中正路路道 ) 之其他地號劃設為道路用地, 潘秀杏其寬度為 1 公尺或未逾 2 公尺新庄子段 ; 惟申請人之土地劃設 3 公尺 9-1 地號為道路用地, 有違平等原則及人民之財產權應受保障之虞, 且已逾五十餘年未徵收, 依土地 地法第 214 條規定, 視為廢止徵收 大發 ( 兼鳳山 ) 工業區服務變更新甲段 地號工業中心同左 區為道路用地 新甲段 地號原本這塊地是經好友洪瑞松 許靖夫婦相邀一起購買, 他們的地號是 570 號, 打算一起蓋王慧莊房子, 緊鄰居住, 結果他們先竹子腳段蓋好住進去, 我們則因資金不 地足, 孩子讀書騰不出多餘的錢號 一再拖延無法建蓋, 又沒有宅區 起圍牆圍住, 不幸被鳳山地政事務所在土地重劃時, 把本人這塊地從中間分割一條巷道, 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 ) 案, 修正南成區段徵收區開發方式, 將放寬以市地重劃等多元開發方式, 保障地主權益 請撤銷 變陳情日期陳情人所陳地號位更 廢止或 :94/7/26 於鳳山之中正路東縮減座落於側, 原規劃路寬為高雄縣鳳山 11 公尺, 故為維護市新庄子段道路完整性故本案 9-1 地號土屬細部計未便採納 畫之陳情案 陳情範圍屬經濟部陳情日期工業局劃定工業區 :, 該陳情內容屬地上 94/10/19 物騰空之問題, 屬經屬細部計濟部工業局所屬權畫之陳情責, 故本案應維持原案 計畫 陳情日期 :94/11/8 為維護道路完整且變更竹子腳考量將影響其他土段 地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屬細部計號巷道為住, 故本案應維持原計畫之陳情畫 案 - 附一 -2 -

51 新編號 原編號 7 10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變成三塊地號, 其實這條巷道口只到我的門口為止, 沒有直接通出去, 因為前面都是房子, 這條巷道是多餘的, 左邊又是死巷, 沒有人行走, 這塊地現在被左右鄰居霸佔停車, 本人又不能蓋房屋, 實在可惜, 閒置了這麼多年, 政府又不徵收, 祈請政府體恤我們小老百姓的艱難無助, 廢棄這一條小巷道, 還我一整塊地, 萬分感激! 高雄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第 100 次會議獲致決議 有關鈞府有關都市計畫說明書內載本市都市設明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計審議地區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透天類型基木 ( 綠化 ), 惟針對透天類型基地綠化計算酌予採納 地綠化綠化計算方式, 請建請方式, 參酌比照高雄市得將綠化有困難之內政部頒訂面積扣除 有關都市計畫說明 建築基綠書內載明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化設計技術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高雄縣市規範 精神花草樹木 ( 綠化 ) 立意甚佳, 建築開發, 得將綠化惟針對透天類型基地言, 其執商業同業有困難之面行面實有困難, 其內所含之法公會積扣除, 免定基地內通路 法定停車空間計入需綠化 3.9M 法定騎樓地 法定人行之空地面積步道 台電配電場 供自用汽內 ( 即綠覆機車停車位 等實施綠化的確率計算公式有其困難度, 更何況停車空間之分母 ) 其與通路 步道 停車位 人行可列舉扣除與車輛行駛, 種植花草樹木根項目為 : 法本無法存活, 綠化眼點頗有疑定基地內通慮 路 法定停車空間 3.9M 法定騎樓地 法人行步道 陳情日期 : 94/11/30 工務局業已訂定建築綠化相關規定 : 建築基地綠化: 本區建築基地留設之空地應予以綠化, 且其綠覆率原則不得小於 75%, 其檢討計屬細部計算依 建築基地綠化畫之陳情設計技術規範 相關案 規定及都設會相關決議事項辦理 本案配合採納該規定 - 附一 -3 -

52 新編號 原編號 8 12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台電配電場 供自用汽機車停車化 1. 鳳山市五虎廟座落於鳳山市五甲段 72 之 7 號, 依據內政部於民國 95 年 8 月 14 日函, 字號 : 內授中民字第 號, 意旨本筆土地已為國有非公用土地, 依國有財產法第 12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 故該筆土地屬於國有非公用土地, 且於民國 78 年 11 月由申請人林勝請專案將五雄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登錄, 虎廟座落地以備承租, 於民國 79 年 2 列入通盤檢月辦理第一次登記 ( 總登記 ) 討准許變更於民國 80 年 4 月 1 日完成承為寺宗教區租手續至今, 而且五虎已於用地 亦即鳳山區五民國 78 年改建完成, 而於民為土地分區虎廟國 80 年 7 月 25 日 (80) 府建變更 變更五甲段 72 字第 號第一次通盤檢部分住宅區之 7 地號討, 將此筆土地編定為兒童 部分綠地公園用地, 很顯然本筆土地更 為宗教專用之寺改建與國有財產局之租區 賃皆比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 陳情人申編為兒童用地來得早, 本案請列席說也已經數次情縣政府變更為明 寺宗教區, 縣政府亦曾行文鳳山市公所都市計劃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細部計畫案, 府建都市第 號, 惟因擬申辦之寺廟補辦登記, 業於 91 年 9 月 30 日截止受理, 之前, 五虎廟皆未受通知辦理資料補正事項 本鳳山市五虎廟又於民國 95 年 7 月 27 日再陳情 土地分區變更案, 惟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86 次決議 陳情日期 :95/9/14 98/12/17 根據本案變更原則, 需俟陳情人取得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屬主要及權人同意函後, 本案細部計畫再予以配合辦理變之陳情案 - 附一 -4 -

53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需取得地主同意書及寺廟登記證, 但經本詢土地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 本筆土地已為國有非公用地, 祇需縣政府同意土地分區變更, 專案列入通盤檢討, 變更為宗教區, 國有財產局同意接受申請讓售, 及以後寺廟登記相關申請手續, 希望縣政府高抬貴手, 多多幫忙, 因民國 80 年 8 月 16 日公佈編定前, 即 79 年度第一次登記目 : 雜地 2. 依內政部函內授中民字第 號, 寺廟如興建在保護區內則僅限於原有合法寺廟拆除後之新建 改建 增建行為, 此條請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 緣此鳳山市五虎廟於民國 59 年已建有小廟, 本廟屬於改建行為, 於民國 78 年改建完成, 改建過程曾有法官現場工地堪查過, 見法院判決文,(81) 度易字第 3618 號 79 年本筆地目 : 雜地 3. 查 寺廟登記規則 第 7 條規定, 經辦寺廟登記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禮俗課等相關單位, 民國 80 年 5 月 8 日高雄縣政府余政憲縣長已行文給鳳山市公所, 證明五虎廟, 確實作公益教信仰用, 請務必貴所協助辦理寺廟登記及通盤檢討案, 於今仍未被列入專案處理, 縣府發文字號,(89) 府民宗字第 號, 鳳山市五虎內設有圖書館 選舉投票所 老人活動中心 里辦公處等社會公益活動多種用途, 故務 - 附一 -5 -

54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必請鳳山市公所協助專案處理, 幫助鳳山市五虎廟完成 土地分區變更 與 寺廟登記, 使其合法化 民國七十二年間, 因鳳南路開闢, 由鳳山市公所函請高雄縣政府辦理徵收, 並經省府核准後依法公告完成徵收法定程序, 但於通知領取地價款時, 部分地主以該徵收案不合理徵收其合法房屋而拒領補償費, 並陳情以變更都市計畫 該陳情案經市公所同意列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嗣經該市公所於八十二年間函知該案於 80 年 10 月 30 日發布之都市計畫通盤趙日慶檢討並未變更, 縣府隨即以建議配合現七老爺段 府地權字第八二一六況合法既成一甲小段四函通知業主領取補償費 然房屋由道路 隨即地主提出異議要求應依最用地變更為地號近公告現值加四成補償並拒絕住宅區 領取, 案經縣府報請省府核示, 經省地政處 地二字第六三四七八號函示 本案既經依法公告徵收及通知領取補償費, 並無影響土地徵收效力, 仍應依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補償, 並經縣府轉知相關地主在案, 惟地主等再次陳情拒領並要良納入下次通盤檢討, 惟為兼顧業主權益, 避免地合法建物之損失, 遂配合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陳情人所陳地號位於鳳南路西側, 於 62 年辦理鳳山擴大都市計畫已規畫為 30 米計畫道路, 後 陳情日期 :96/1/3 續並已完成公告徵收程序, 後因地主欲申請購回已徵收土屬細部計地已逾法定期限, 因畫之陳情此陳情變更道路用案 地為住宅區, 為維護道路完整性以及與鄰近都市計畫道路整體系統之考量, 故本案應維持原計畫 1. 考量現行路口係為一不規則陳情日期鳳山區公型之四叉路口, 為避免交通 :96/1/31 本案道路已完成徵所衝突的產生及保障民眾生命變更東側四收程序, 現況土地所部分公兒財產安全之前提下, 變更部米道路為公有權人仍使用公有七十七用分道路用地為公兒用地 兒用地, 並屬細部計地, 為考慮與南側道地及其東 2. 考量 4 米之計畫道路用地並拓寬南側道畫之陳情路系統銜接, 故建議側 4 米計無法符合一般民眾之使用需路為六米 案 維持原計畫 畫道路求, 並對於防 救災上之效率將產生阻礙, 故於公兒用 - 附一 -6 -

55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梁玉 陳政村 劉金鳳過埤段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地南側預留並拓寬為 6 米計畫道路, 將來可與台電工業區退縮後之土地銜接成一完整之出入道路系統 1. 民等三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向高雄縣政府陳請變更鳳山市過埤段二九二 等四筆土地使用分區, 縣政府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府建都市第 0 九五 0 二八四五九五號函復 該等土地屬鳳山都市計畫範圍, 轉請該計畫擬定機關鳳山市公所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作業時, 納入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彙整, 供各級都市計畫委 陳情日期 :96/2/2 請調整過埤員會審議之參考 該函副知酌予採納 段 297 貴所諒達 經本計畫評估檢討屬細部計 二九二 等地號之土地, 政後, 優先解編未徵收畫之陳情 地號府於數十年前規劃鳳山五甲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案 綠地為住宅地區通往屏東快速道路用地, 並須依規定回饋 區, 由於該道路因故取消未開地號闢, 而後將二七二, 二九二, 二七四等變更為綠地, 政府原規劃之快速道路, 在過埤路段據悉除民陳情之土地外, 其餘都已變更為住宅區興建房舍, 且大部份為台糖變更案第土地, 民有土地未配合處理四案配合, 影響人民權益至鉅, 為均辦理 衡地方之發展, 並確保人民之權益, 敬請貴所惠准予將該等土地納入通盤檢討 本人於去年陳情鳳山市竹子腳陳情日期酌予採納 段 1-53 地號, 已列入都市計畫 :96/4/16 竹子腳段陳情位址屬未徵收使用地有五十多年, 望發放土 1-53 地號之機關用地, 經主管韓祐華地所有人自行使用, 今由上列 96/11/27 土地用地, 機關表示現況無使竹子腳段府建都字號公文及鳳山建字第 97/2/13 望儘快發於用需求, 故將未徵收 1-53 地號 號得知所列政府 97/7/12 於土地所有範圍變更為住宅區機關已無使用此一地地號之計 97/8/18 人使用, 細部計畫劃為停車劃 望市公所及縣政府能儘早 98/3/12 場 變更都市計劃, 讓我們土地所 98/5/12 - 附一 -7 -

56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有人能早日自行處理此一地段 中國信託請予以徵收銀行請予以徵收或陳情土地撤銷機或撤銷陳情併人陳 12 案 竹子腳段關用地編訂 土地機關用 1-46 地號地編訂 拓寬瑞春街 ( 瑞泰街至班超路 ), 變更部分土地, 以目前現 98/7/4 98/12/21 100/4/25 101/7/18 屬主要及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陳情日期 :96/5/22 屬主要及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陳情日期 :96/5/17 況勘查, 縣拓寬瑞春街 ( 瑞泰街至班超路 ) 市界以瑞春, 變更部分土地, 以目前現況高雄市前街與忠誠路不予討論勘查, 縣市界以瑞春街與忠誠鎮區瑞南轉角邊之電本案所陳瑞春街拓路轉角邊之電桿為界, 往班超里辦公處桿為界, 往寬部分, 現已完成拓路兩旁為農田水利會或國有財屬細部計瑞春街 ( 班超路兩旁寬工程, 且開放通車產局之土地, 請協調於下次通畫之陳情瑞政街至為農田水利, 且所陳範圍非屬本盤檢討時, 以變更水利會土地案 班超路 ) 會或國有財計畫範圍 為道路用地作為通盤檢討計畫產局之土地, 請協調於下次通盤檢討時, 以變更水利會土地為道路用地作為通盤 - 附一 -8 -

57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檢討計畫 請將鳳山市陳情日期民彭哲卿所有上開土地被劃為新甲段 :96/8/15 彭哲卿住宅區, 惟該土地卻被眾人當 號土因考量南北側道路新甲段道路 ( 武營路 ) 通行 40 年以上地都市計劃 15 6 系統之一致性, 故本屬細部計 地, 為符合目前使用狀況請鈞課土地使用分案未便採納 畫之陳情號准予將前述土地變更為公共設區住宅區變案 施 道路用地, 實感德便 更為道路用地 1. 農民建築農舍一棟因農舍兄陳情日期弟無有同住, 長久以來兄弟 :96/9/12 生子長大無法再同住, 想要增建變成違章建築很多兄弟經濟的關係有建築房屋的錢沒有買地錢, 造成住的困難, 可解決兄弟同住困難, 同時政府可課徵地價稅, 增加本案考量計畫區四國庫稅收 米道路兩側土地所 2. 全省鄉鎮市實施都市計劃規廢除四米巷有權人權益, 以及現 16 7 張進隆定是日據時代留下農業社會屬細部計 計部鄉鎮市都市計畫區內規劃走路 騎腳踏車四公尺步道, 二十幾年來工業發達 民眾交通工具最少用機車 汽車代步所以對于鄉鎮市都市計劃內四公尺步道上常常發生車禍, 原因是車輛交通來往複雜, 四公尺步道汽車都沒有空間會車造成容易發生車禍 道規劃 況出入道路及指定畫之陳情建築線之問題, 本案案 建議維持原計畫 酌予採納 陳情日期 1. 為改善路口銜接 :96/10/5 問題, 增設槽化屬細部計路口, 以建構完畫之陳情誠義里辦改善誠義路目前黃埔二村已搬遷, 希望藉善交通動線 案 公處 誠北街 此機會改善該路口設計, 使其 2. 另依市府與國防 誠義路 國泰路 光降低道路衡突點以及完善道路部協調結論, 提誠北街與華東路之道動線 高黃埔二村部分納入第二國泰路口路設計 住宅區容積率, 階段辦理國防部則將該道 路用地無償撥用予高雄市政府 - 附一 -9 -

58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鳳山市國泰路 誠義路 光華張漢忠議東路因為當初都市計畫規劃不請檢討國泰員當, 造成道路交通號誌非常複路 誠義路酌予採納 國泰路 雜, 引發民眾行的不便, 建議 光華東路併人陳 17 案 誠義路 未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與國段道路規劃光華東路防部以地易地方式, 解決道路 交通問題 柯國基鎮北北巷 該區目前屬工業用地, 都市計畫未規劃道路, 為考慮當地民考量道路規劃合理鎮北里鎮北眾通行需求, 請鳳山市公所於性, 故本案建議維持北巷拓寬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考量原計畫 申請變更範圍為福安二街近南和街口, 由於既有建物與福安二街夾雜之狹長住宅區, 亦即五甲段 鳳山區公 所等五筆地號土地, 現況供作停五甲段車以及道路通行使用使用 其 中五甲段 等兩筆地號土地業於民國 年 7 月 31 日召開用地協議價購用地 會議, 並經鳳山市公所確認已 有價購預算, 故考量該計畫道等五筆地路寬度之一致性暨順接毗鄰既號土地成巷道之完整性, 在無損既有建物之前提下, 於上開協議會中亦一併提出變更 地號形狀畸零之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以符實際現況 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 陳情日期 :99/6/3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陳情日期 :96/9/18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陳情日期 : 1. 本案坐落地號屬 96/12/17 畸零地, 根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私有畸零地可申請與鄰地合併建築 2. 本案得於該位址 道路徵收時申請屬細部計一併徵收 畫之陳情案 議員徐榮延 建議中崙國小通往五甲路之道同左 路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李劉千枝鳳山市公所於民國 78 年辦理等人都市計畫 4-16 道路工程拓寬變更部分道竹子腳段為 15 米, 後因民眾陳情, 於民路 ( 瑞竹路 ) 國 80 年進行通盤檢討變更為為住宅區 米, 惟變更後雖將一樓建物 陳情日期所陳道路位置已納 :96/11/9 入五甲路東側個案屬細部計變更規劃中 畫之陳情案 為考慮道路整體性陳情日期之規劃, 若道路寬度 : 不變, 道路往東側偏 96/12/17 移則影響東側土地 97/4/8 所有權人 ; 故經多方屬細部計 - 附一 -10 -

59 新編號 原編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處理情形 備註 排除於道路用地範圍外, 但二 三樓建物投影仍位於道路用 地 查該合法建物逾越道路境 界線部份僅 0.1~0.3 公尺, 其地號 考量下建議維持原畫之陳情計畫, 俟該筆陳情地案 號上建物後續改建, 再依建築指定線退縮 地上改良物之補償費用實難彌補拆除作業及善後費用, 故提請陳情辦理進行都市計畫變更, 以保留建築改良物之完整性 酌予採納 陳情日期本案於 96 年專案委外辦理評該案原附帶條件經 :97/4/7 估, 該報告結論 : 無論採市修正鳳山市評估後無可行性, 故屬細部計鳳山區公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方式進行開細部計畫原本次通盤檢討考量畫之陳情 所發均無太大實質效益, 經多第二市場附現址仍供作市場之案 原市 17 次函文建請縣府提縣都委會修帶條件 使用, 故本案由商業納入第二正附帶條件, 縣府均函覆本所區 ( 附 ) 變更為市場階段辦理應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用地以符實際 趙敏宏等陳情日期人 :97/4/7 牛潮埔段 97/11/ /12/1 本案屬建築法定空 陳情人陳情牛潮埔 8 米道路應牛潮埔自辦 98/5/19 地, 若劃為道路用地 劃為道路用地, 不得將牛潮埔市地重劃會 99/9/14 則導致南側住宅區 米道路用地供公眾使用土地留設 8 米道建築法定空地不足 分配他人會員使用本案具有法路應納入計 定空地之土地 畫道路 鳳山區公所 捷 15 南側道路 1. 東側之道路系統略為複雜, 並有其檢討之必要, 請業務單位於下次辦理鳳山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作業期間一併納入檢討 2. 配合於變範圍南側住宅區及北側捷運用地進行道路截角之修正 同左, 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本案業於 97 年 11 月 3 日發布實施 變陳情日期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 :97/4/17 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部分捷運系統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為捷運系統兼供屬細部計道路使用 ) 案 已修畫之陳情正完成, 故本案不予案 採納 - 附一 -11 -

60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1. 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為多少? 2. 抵價地比例 45% 太低, 縣長有承諾要以 55% 辦理 3. 本案都市計畫原為加工組合用地, 之後變更為住宅區, 都市計畫變更過程, 民眾皆不知情, 不僅沒有通知, 也沒有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令人懷疑市計畫變更過程黑箱作業 4. 當年以每坪約 20~30 萬元購買的土地, 政府以公告現值每坪約 2~3 萬元協議, 金額太低, 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楊騰友等太多, 無法接受 部份土地變更南成區人所有權人, 年事已高, 如何段徵收為市南成區段重新創業, 其晚年處境堪慮地重劃 徵收區 5. 區段徵收抵價地以抽籤方式選地, 靠近大馬路與裡地者, 一起抽籤, 十分不公平, 強烈要求按原位置分配 6. 為何縣府執意要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為何不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其他人的土地要以區段徵收辦理, 我們不會反對 但請將過埤路及和成路口旁之工廠, 變更都市計畫為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請將我們的心聲向上反映, 轉請有關單位重新擬定開發方式, 公開透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陳情日期本案業於 102 年 4:97/5/8 月 17 日發布實施 變更鳳山市主要計畫 ( 配合南成區段徵收地區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 ) 案 以及 102 年 5 月 11 日發布實施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 配合南成區段徵收地區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 ) 案 已完成修正南成區段徵收區開發方式, 將放寬以市地重劃等多元開 發方式, 保障地主權益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楊正福 旨揭七筆土地自民國 62 年 9鳳山市五甲依本案檢討變更原陳情日期楊宗翰 月即劃定為鳳山都市計畫之公段則 : 符合都市計畫:97/5/15 楊宗憲共設施保留地迄今已近三十五 法第 45 條 公園 鳳山市五年, 但未見政府辦理變更使用 兒童遊戲場 綠地 屬細部計甲段 徵收或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 體育場 廣場應達全畫之陳情 換等行政作為, 以維護吾等土 市計畫面積之 10% 案 3 地權益長期受不合理侵害之土 , 且變更後將使整體 地所有人的重大權益 ( 部分道路綠帶系統無法貫通 - 附一 -12 -

61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地號等 7 筆土地 羅美淇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鄉鎮市都市計劃住宅區內日據時代五十多年前規劃之四公尺巷道僅能以腳踏車或人行之巷道, 因二十多年來, 交通工具都汽車來往交通四公尺道, 又不能會車以致造成交通事故禍源, 政府又無徵收佔用人民土巷道 地權利, 間前已開設完成供地方交通者保留地方交通尚未開設四公尺之計劃部份一律修改廢除計劃以免造成交通禍源 1. 自牛稠埔重劃區開闢一條寬十米道路的外環道路 ( 無路名 ) 與廠商原聯外四米寬道路 ( 鎮北北巷 ) 形成 45 度轉角, 致貨櫃車進出相當困難 用地 部分, 故本案原則上維持綠地 ) 原計畫 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儘速辦理變更使用 徵收或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以維護人民重大權益 陳情日期本案考量計畫區既 :97/6/11 有四米道路兩側, 多建議廢除未有密集合法建物, 故開闢之四米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請縣政府拓 寬鳳山市牛 陳情日期 稠埔工業區 :97/6/18 險象環生 又如有災害對六十家廠商 李財富等 消防車出入也是瓶頸 ( 鎮北北巷 ) 人 2. 基上原因請縣政府重視廠商約一百公尺併人陳 19 案 鎮北北巷 之權益及對經濟發展繁榮社之聯外道路 會之貢獻, 將鎮北北巷與重拓寬八米, 劃區新路交叉處約一百公尺以增加產量屬細部計長, 配合今年鳳青段開發, 達到貨暢其畫之陳情拓寬為八米道 ( 符合都市計流 案 劃道路 ), 讓鎮北北巷內工廠 免為貨車之出入擔心 30 吳玉娟本案 市八 市場用地係民國請予以變更酌予採納 陳情日期 41 市八 60 年原鳳山市都市計畫劃設鳳山都市計考量市場規劃已不 :97/7/11 - 附一 -13 -

62 新編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原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處理情形 備註 市場用地為市場用地, 惟該市場用地於畫 市八 符現今使用需求, 現 101/2/24 高雄市鳳五十八年間既已建築完成商業市場用地為況建築已拆除並作 山區新庄用途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該建商業區及相為停車場及道路使 子段 7-3( 築物使用至今已近四十年, 建鄰商業區現用, 故俟全體土地所 部分 ) 物使用現況亦因年久失修, 且有道路使用有權人同意後, 本案 7-87 亦難以修建符合現行建築管理部分為都市配合檢討變更為商 法令之使用 且辦理建築物拆計畫道路 業區, 並依規定負擔屬細部計 7-159( 部除重建, 以限於該市場用地當 公共設施回饋 : 於畫之陳情 分 ) 時都市計畫劃設時, 並未適當 申請建築或變更使案 7-158( 部規劃計劃道路以連接建築線, 用執照時, 應捐贈基 分 ) 亦無法申請重建 致使該市場 地面積 35% 之公共 ( 用地建築物閒置, 鄰近因限於 設施用地, 並以繳納 部分 ) 未有都市計畫道路, 致都市必 代金或捐贈本計畫 ( 要之公共設施及都市防災設施 區內等面積公共設 部分 ) 均缺乏, 易造成都市防災救災 施保留地之方式辦 ( 之困難 為此是以建議貴府依 理, 該代金係以繳納 部分 ) 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都 當期公告現值加四 ( 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成計算 部分 ) 第二十條規定協助辦理本地區 之都市計畫變更 101/02/16 納入第二 來函補充建築物已於 100 年初階段辦理 ( 完成建築物拆除 部分 ) 等 地號 位於海洋二路與凱旋路交叉口的國宅市場, 建立以 20 餘年, 海洋二路與 陳情日期 :97/7/14 一直是鳳山五甲週遭地區市民凱旋路交叉江宗哲工作做生意 民眾消費不可缺口之國宅市查本陳情位置附近海洋路與的市場, 隨著週遭大樓興建人場請規劃停已規劃停 14 用地, 凱旋路交屬細部計口聚集, 懇請公所與管理會一車場空間及故本陳情案建議未叉口國有畫之陳情同規劃更多停車空間及規劃市改造市場空便採納 市場案 場空間改造即招募廠商, 以繁間 招募攤 榮社區經濟發展以及方便民消商 費, 以利鳳山市經濟發展 台灣糖業 1. 本案前經本處以 96 年 11 月台端使用本為考量道路劃設之陳情日期 公司高雄 19 日高資字第 公司所有新完整性及一致性, 故 :97/7/16 區 號函請台端辦理承租手續, 庄 子 段本案建議維持原計屬細部計 新庄子段 又於 97 年 4 月 25 日經鳳山 畫 畫之陳情 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另 案 - 附一 -14 -

63 新編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原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號陳情位置 高雄縣政府亦以前開函辦理 會勘在案, 先予敘明 高雄縣政府及鳳山市公所建 , 請 請將本案列入鳳山都市計畫辦理承租 通盤檢討研議, 惟前開時程無法掌握, 鑑於審計部強烈要求本公司收回被侵土地期限緊迫, 惠請台端儘速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於 97 年 7 月 31 日前辦理承租 3. 另本案倘高雄縣政府及鳳山市公所依法完成都市計劃等相關程序, 屆時本公司當依法辦理相關事宜 建議重劃區內 12 米以上道路酌予採納 陳情日期高雄縣政銜接 15 米以上之道路出口, 以查本案陳情位置已 :97/7/21 府建設局圓弧截角施作, 俾利交通動線修正過埤市辦理過埤市地重劃 98/1/22 鼎新段之視線良好 故本重劃區南面地重劃區道完成, 故本案都市計 過雄路銜接兩邊 15 米道路口屬細部計 地號 ( 道路截角 ) 議員張漢忠中崙一路 路截角, 建議亦能以圓弧施作, 另屬高雄市政府列入開發部份亦能配合辦理 劃配合截角分割地畫之陳情籍變更都市計畫為案 圓弧角 鳳山市都市鳳山市都市計畫中, 中崙一路計畫中, 中陳情日期中有一段未規劃, 造成路寬突崙一中有一 :97/8/14 本案已納入五甲路然縮減, 影響交通安全, 建請段未規劃, 東側案規劃 縣府儘速通檢討, 將此路段納速請納入都入都市計畫中 市計畫辦理案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永信建設中崙一路現況為道路使用, 目變更住宅區公司前屬住宅區, 請將中崙段 14-4為施設水溝併人陳 34 案 中崙段地號變更施設為水溝用地 14-4 地號 97/8/14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陳情日期 :97/9/10 經查華鳳段 33 地號土地重劃酌予採納 高雄市政前係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 變更華鳳段為配合重劃區增設府地政局因重劃後仍須繼續供公眾通行 33 地號 ( 住巷道, 本次通檢依相屬細部計華鳳段 33使用, 故牛潮埔自辦市地重劃宅區 ) 為道關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陳情地號會於辦理重劃土地使用時依市路用地 劃變更住宅區為道案 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8 條規定路用地 - 附一 -15 -

64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將該通道予以保留劃設為增設巷道, 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法第 56 條規定辦理細部計畫變更 變更案第十四案配合辦理 有關本市都 市計畫由 原高速公日前核發五甲段 1171 地號土路五甲交流酌予採納 陳情日期 :97/9/22 地使用分區時發現五甲段道附近特定因本都市計畫由原 ( 錦田路上多出一塊住區計畫 三處都市計畫合併 宅區 ) 及 63-23( 綠帶間多出一 原高雄臨而成, 因此在合併時鳳山區公塊道路用地 ) 地號分區似有錯海特定區計造成邊界不連貫之所屬細部計誤, 經電話詢問該系統設計公畫 及 原現象, 故本次檢討作五甲路畫之陳情司得知, 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無鳳山都市計業擬解決本分區合 地案 誤, 其原因為 鳳山都市計畫 畫 合併而併問題, 另查該陳情號 與 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成, 合併時所附圖示該陳情位 特定區計畫 合併造成邊界分造成之邊界置應屬 區不連貫, 此部份問題必須藉分區不連貫 地變更案第由變更都市計畫處理 等問題, 擬號, 故予以更正 卅 -1 案配錄案納入下合辦理 次通盤檢討 1. 民郭李仙同等共同持有土地 陳情日期, 座落於鳳山市五甲段 1857 : 號, 經 97/10/14 於民國 62 年 9 月 1 日, 都市 計畫列為機關用地, 廢置土 地使用, 迄今業已 35 年, 惟都市計畫通本陳情案於民國 99 郭李仙富 仍未徵收開發 盤檢討, 將年 9 月變更鳳山市 黃朱蓮 2. 民等土地共同持有人, 多數民等座落於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 珠 均年歲八旬, 極需安老費用五 甲 段盤檢討 )( 縣都委會 五甲段, 雖擁有上項土地資產, 卻 審議完竣後人民陳屬細部計 1857 苦苦礙於被列為機關用地, 情案件編號第 14 案畫之陳情 1858 多以使用 買賣 號機關用地再提會討論 ) 案, 變案 民所請將該地列入 98 年度, 列入提案更機關用地為商業 1868 地號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確有其討論, 變更區, 現已市地重劃開 必要性 ; 一則民之所需 二用途 發完成 則整齊市容, 再則鄰近周邊 均早已開發為完整之市集, 晨昏車水馬龍, 本地倘能作 商業用地使, 勢必有助繁榮 地方, 增加稅收, 增加就業 - 附一 -16 -

65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人口, 有效提升整體經濟 張議員漢忠中崙社區道路規劃不合理, 建 同左 中崙社區請通盤檢討時妥為處理 道路 併人陳 34 案 陳情日期 :97/11/7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陳情日期 : 97/12/18 1. 本會會員反映, 配合紅毛港遷村用地, 高雄市轄屬部分已恢復容積獎勵, 高雄縣部分卻原地踏步, 明顯差別待遇, 請公會為維護會員權益, 儘速建請縣府同意比照辦理 2. 有關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 本縣鳳山市原 ) 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細部計畫 ( 道附近特定計畫 ( 配合紅毛原 ) 變更高港遷村用地 ) 案 土地使用分速公路五甲區管制要點案, 據瞭解當初交流道附近本縣係考量該地區發展協調特定計畫 ( 整體性, 而提經 高本案業於 99 年 8 月配合紅毛港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日發布實施之遷村用地 ) 次會議通過, 取消樓地板面 變更鳳山市細部案 有關 開高雄縣建積獎勵相關規定土地使用分計畫 ( 原高速公路五發空間與鼓築開發商區管制要點條文 9 至 11 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勵停車容積業同業公 3. 又按高雄市政府針對開放空區計畫紅毛港遷村屬細部計獎勵規定 會間與鼓勵停車容積獎勵規定用地 ) 土地使用分區畫之陳情, 建請鈞府, 原取消部分已於 99 年 1 管制要點 ( 容積獎勵案 同意比照高月 14 日以高市府都二字第規定 ) 案 已完成個雄市政府提 號函公告再予變程序 經都市計畫以恢復獎勵 委員會通過 4. 綜上, 鑑於本縣各細部計畫恢復獎勵, 區均無限縮 開放空間與鼓以達縣市發勵停車 獎之規, 尤其該地展協調整體區原限縮之理由為 考量縣性 市地區發展協調整體性, 今高雄市部分已公告修正, 本縣理應同步修訂方屬合理, 再者, 縣市合併改制在即, 各項規定不僅不應該有別待遇, 更應該予以無縫接軌 爰此, 建請鈞府同意比照高雄市政府辦理並請卓裁惠 - 附一 -17 -

66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復 陳情日期建議拓寬熱因陳情位址兩側合鳳山園藝試驗所旁 ( 文英路與 : 葉世智試驗所旁巷法建物密集, 難以拓八德路交叉路口 ) 巷道狹小, 車 97/12/ 八德路道 ( 近文英寬, 故為考量土地所輛出入視線不良以致車禍頻傳屬細部計 100 巷路與八德路有權人權益, 建議維 畫之陳情交叉口 ) 持原計畫 案 1. 按土地法辦理土地重劃之宗旨 : 係因土地面積狹小, 不適合建築使用為主要考量, 而本所鳳山分所一封閉獨立之完整試驗田區, 各項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之需要均建設完善且各筆土陳情日期地均能充分及合理使用, 因關於鳳青市 :98/2/10 此未具納入土地重劃範圍內地重劃區案之因素, 請同意辦理都市計, 考量鳳山畫變更並撤銷納入實施市地市市民之生重劃範圍內 活品質及本行政院農 2. 都市計畫法第 3 條已明白揭所鳳山分所業委員會鳳青市地重劃案已未 :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 試驗研究成農業試驗發布實施, 現已完成 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果之維護, 所農業試重劃開發作業, 故本生活之經濟 交通 衛生 請於都市計驗所鳳山案不予採納 保安 國防 文教 康樂等畫通盤檢討分所重要設施, 作有計畫之發展時納入變更, 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及撤銷本所劃 本所鳳山所各項試驗研鳳山分所為究成果豐碩, 造福農民無數該土地重劃屬細部計, 且所內林木及果樹已有多區範圍 畫之陳情年歷史 各項說施已具規模案, 無法隨意遷移重設 ; 鳳山分所之規劃建設完全符合現在及未來之都市發展需要, 若納入土地重劃範圍, 恐影響所區之完整並波及廣大農民之生計 財政部國查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高雄縣鳳山因本陳情位置若變陳情日期有財產局畫住宅區, 面積 726 平方公尺市新庄子段更為計畫討路, 將產 :98/3/10 臺灣南區, 其中部分土地現已開闢作道 地號生與週邊路口相距 屬細部計辦事處路使用, 來函所稱與都市計畫國有土地, 過近, 不利交通安全畫之陳情新庄子段使用分區不符致無法撥用乙節貴所倘有公, 故考量道路整體系案 地, 倘貴所得檢具無妨礙都市計共 公務使統規劃, 故本案未便 - 附一 -18 -

67 新編號 原編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陳情位置號畫證明書, 仍請依國有財產局用需要, 仍採納 第 38 條及國有不動產撥用要請依國有財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撥用 ; 又倘產法第 38 貴所為撥供道路使用無法檢具條等規定循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者, 則序辦理撥用現使用情形應與都市計畫法規 定不符, 請騰空返還或另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作合宜之檢討變更後辦理撥用 1. 依 94 年 11 月 2 日發布實施之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鳳山第一公有市場範圍由市場用陳情日期地變丈為商業區, 附帶條件 :98/4/7 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鳳山市第一並應以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公有市場後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續開發方式 2. 都市更新規劃曾針對都市更不採都市更酌予採納 鳳山區公新及市地重劃等開發方式進新並將由原工務局及地政局函所行評估 其規劃結論略以, 都市計畫擬覆該市地重劃無開屬細部計高雄縣鳳 考量 都市更新須取得容積定機關依據發可行性, 故本次通畫之陳情山市中心獎勵額度高, 與實際核發額都市計畫規檢予以解編並納入案 第一公有度恐有落差 容積獎勵在定另擬細部通檢變更該附帶條市場南台灣效用不大, 提高開發計畫, 尋求件 風險 民眾對市地重劃的市地重劃等接受較都市更新高 等因素可行方式辦, 本區應以市地重劃為較可理 行之開發方式 納入第二 3. 該規劃亦曾針對潛在之投資階段辦理者行都市更新開發意願之訪 談及調查, 結果顯示投資意願皆不高 1. 上述土地依鳳山市都市計劃陳情日期就已編訂為編為機關用地做為鳳山醫院 :98/4/15 機關用地之擴充之需, 迄今已有多年仍屬主要及鳳山市竹子未徵收, 吾等亦不可使用任細部計畫陳慧敏腳段 1-46 其荒廢, 影響百姓權益至鉅之陳情案 竹子腳段地號私有土併人陳 12 案 1-46 地號地, 予以徵 2. 依都市計劃法第二十六條規收或撤銷機納入第二定, 擬定計劃機關每五年至關用地之編階段辦理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對於訂 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應 - 附一 -19 -

68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予撤銷, 並變更其使用 今需地機關鳳山市公所回函 ( 鳳市建字第 號函 ) 表示 本所現已無使用土地需求, 難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 請鈞府依法予以徵收或者解除機關用地之管制 1. 本會坐落高雄縣鳳山市北門段 648 地號土地, 其面積計 12,135 平方公尺, 原為都市計畫 市二十二 用地, 因本會配合政府推動農牧政策, 調節產銷, 穩定豬價, 而於民國 62 年奉准建廠, 後因陳情日期需擴展調味肉品增建廠房需 :98/6/1 要, 而向鳳山市公所提請變高雄縣鳳山更提請使用公區, 於民國 77市北門段年奉准變更為 農會專用區 648 地號土 地, 目前使陳情人建議農會專 2. 歷經 20 年的時空變化, 本會用分區編定臺灣省農用區變更為市場乙配合政府推動農牧政策階段為 農會專會案, 依 農會法施行 性任務業已完成, 坐落該地用區 用地農會專用細則 之規定辦理, 號土地上之廠房業已拆除,, 因時空變區現行分區得做產銷並向高雄縣政府辦理歇業註化, 請予恢相關使用內容 銷工廠登記 復為原都市 3. 因本會目前並無計畫興辦此計畫 市二類使用, 而又受限 農會專十二 用地用區 之使用分區限制, 致 屬主要及使此地無法轉作其他用途使細部計畫用, 只能閒置, 如此, 不僅之陳情案造成本會的資源浪費, 同時 對區域的產業發展與市容觀瞻及維安工作, 恐會帶來不良的衝擊, 故陳情恢復回原都市計畫 市二十二 用地 財政部國陳情日期有財產局竹子腳段 地號現況為考量道路規劃整體 :98/6/ 竹子腳段道路使用, 建請徵收該筆土地性, 故本陳情案建議屬細部計 地為道路使用 維持原計畫 畫之陳情號案 - 附一 -20 -

69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與分區使用本案土地據貴所查告尚需排水不符, 不得財政部國故有保留公用之需, 惟因現況辦理撥用乙有財產局與分區使用不符, 不得辦理撥節, 倘使用臺灣南區為維持道路規劃之用乙節, 倘使用情形確有妨礙情形確有妨辦事處合理性, 故本案建議屬細部計都市計畫者, 請協調地方政府礙都市計畫赤山段維持原計畫 畫之陳情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 再者, 請協調 地案 地方政府檢號 行辦理撥用, 否則應自行騰空地上物後, 返還土地 本案土地據貴所查告尚需排水故有保留公用之需惟因現況 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 再行辦理撥用, 否則應自行騰空地上物後, 返還土地 陳情日期 :98/7/8 茲陳情人所有坐落高雄縣鳳山市七老爺段一甲小段 地號等, 現係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 為因該土陳情日期地臨建築線內畸零地, 內側房 :98/7/22 變更七老爺陳水滔屋係為民國 62 年間建築完成段一甲小段考慮整體交通路網七老爺段, 若建築需要須為合併使用, 之規劃及道路規劃 一甲小段且需向土地所有權人承買或土地號住宅區合理性, 故本案不予 地所有權人同意, 對各房屋所為道路用地採納 地號有權人造成甚大影響, 該列土 地為本人所有, 為免造成該房屬細部計屋所有權人之困擾, 請就該列畫之陳情土地修改為計劃道路用地, 以案 免造成日後之困擾或糾紛為禱, 實感德便 將鳳山段縣陳情日期酌予採納 口小段 :98/7/23 張妙靜機 14 已辦理變更為 90-7 地號屬細部計鳳山段縣將鳳山段縣口小段 90-7 地號電信專用區, 本案同 ( 機 14) 變畫之陳情口小段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意變更為住宅區並更為住宅用案 90-7 地號且需依規定採代金地或商業用變更案第回饋 地 八案配合 - 附一 -21 -

70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經查 變更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配合紅毛港遷村 辦理 用地 ) 案 都經查 變更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市計畫圖, 高雄縣政酌予採納 定區計畫 ( 配合紅毛港遷村用七老爺一甲府查本案於現行計畫地 ) 案 都市計畫圖, 七老爺一小段七老爺段應無劃設截角, 而後屬細部計甲小段 及 地 及 一甲小段二通時劃設截角, 屬畫之陳情號等 2 筆土地北側部份並未劃 地 二通書圖不符部分案 設道路截角, 該道路截角建請號等 2 筆土 , 故本案配合予以納錄案於鳳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地北側部份地號入變更並劃設截角 辦理變更 並未劃設道路截角, 該道路截角建請錄案於鳳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陳情日期 :98/8/6 變更案第卅 -4 案配合辦理 目前位於本里竹子腳 將本里竹子鳳山市鎮地號 ( 土地面積 170 平方公尺腳 陳情日期東里辦公, 國有財產局所有 ) 及竹子腳 :98/8/24 處 地號 ( 土地面積 1836 本案劃設後將產生地號土地 ( 竹子腳平方公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畸零住宅區, 故本案住宅區 ) 列 局所有 ) 等二筆土地長期閒置維持原計畫 入通盤計劃屬細部計 , 為土地有效利用及管理, 建轉列為公園畫之陳情地號議列入通盤計劃轉列為公園綠綠地使用 案 地使用 20 幾年來, 瑞興路的開闢完成, 對瑞芳街的住民來說, 並沒陳情日期有因為瑞興路的開闢而繁榮或 : 改善居住環境, 反而更沒落更考量瑞芳街與瑞興 98/10/14 糟糕 房地產價格更是直往下路連通將涉及合法蘇志雄連通瑞芳街 探, 為什麼會如此, 其原因乃建物拆除作業, 且現瑞芳街與瑞興路 係瑞興路開闢完工後, 就被人況道路無影響出入惡意以違法建物封住, 使瑞芳, 故本案未便採納 屬細部計街變成死巷, 使得整條街的環畫之陳情境無法享受到縣政府與市公所案 的德政美意 王春豪 余座落於鳳山市牛潮埔段 594 請於鳳山市查本案工業區既成陳情日期 - 附一 -22 -

71 新編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原編陳情人及號陳情位置 陳情理由 建議事項 處理情形 備註 王忍 鄭號土地, 已經數拾年都無農作政府 99 年道路土地產權複雜 : 仁潻 物出入通路, 根本無法耕種, 度都市土地, 難以規劃系統性道 98/11/11 牛潮埔段土地價值經濟大幅度損失慘重計劃時, 規路, 故本案建議維持 101/05/1 ( 小 段, 為了通行權及土地之使用, 劃連接對外原計畫 8 來函陳 )594 地號自應以農作機具及貨車進出路道路 面寬度為原則 情屬細部計 畫之陳情 案 茲本人林瑞泰所有座高雄縣鳳 山市鳳山段大老衙小段 49-2 陳情日期 地號土地, 先前祖先就擁有該 : 酌予採納 地,49-2 地號日據時代編定為 98/11/13 經主管機關表示未成功派出所機關用地, 但成功申請座落鳳徵收未開闢之機關派出所目前已搬遷, 目前這塊山市大老衙林瑞泰用地範圍無使用需屬細部計地由本人子女居住中, 且鄰近 49-2 地號大老衙求, 故本案配合周邊畫之陳情的同地段 地號土地機關用地變 49-2 地號土地使用調整分區案 之前也是機關用地, 經地主申更為商業用, 並依規定公共設施請均獲貴單位變更為商業用地地 變更為商業區需提之使用, 現本人所持有之大老供回饋 變更案第衙 49-2 地號土地, 墾請貴所能五案配合 給予變更地目, 以維權利實甚 辦理 感激 茲本人劉彥宏所有座落高雄縣 陳情日期 鳳山市鳳山段大老衙小段 : 50-2 地號土地, 自古祖光就居 98/11/13 住在該地,50-2 地號日據時代 屬細部計 編定為成功派出所機關用地, 申請座落鳳 畫之陳情 但成功派出所目前已搬遷, 目山市大老衙案 劉彥宏前這塊地由本人居住中, 且鄰 50-2 地號大老衙併人陳 55 案 近的同地段 地號土機關用地變 50-2 地號地之前也是機關用地, 經地主更為商業用變更案第申請均獲貴單位變更為商業用地 五案配合地之使用, 現本人所持有之大辦理 老衙 50-2 地號土地, 特懇請貴 所能給予變更地目, 以維權利 實甚感激 前項二筆土地, 本人於民國 ( 陳情人土地 陳情日期 王趙秀英下同 ) 柒拾柒年間買賣取得, 所土地分區使 : 大老衙小有權為商業區建有房屋, 後因用為機關用 98/11/13 併人陳 55 案 段 51-2 分割增加出同地段 地目, 現本 100/11/ 地號二筆土地, 且編訂為機關用地人依法申請 屬細部計, 其上開兩筆土地邊雖有設立變更地目為 畫之陳情 - 附一 -23 -

72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成功派出所, 目前已搬遷 其商業區 案 土地目前間前由本人居住中, 且於同地段 號等土地, 以前也因機關用地經地主申請均獲貴所變更為商業區用變更案第地之使用, 現本人所有二筆土五案配合地現已無機關用地使用之必要辦理, 特懇貴所能予以變更地目商業區之使用, 以維權利, 實甚感謝 1. 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陳情日期定, 高市住宅土地使用有紅 :99/5/24 毛港遷村住宅區 ( 以下簡稱住 遷 地及地主領回抵價地住宅區 ( 以下簡稱住 抵 用地之差別 2. 依 91 年 9 月公告之都市計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原高市街廓住宅用地 ( 中案段 地號 ) 皆屬供紅毛港不予討論 遷村使用之住宅區內, 其中高雄縣 市為考量規畫整體性住 ( 遷 ) 用地自建築線退縮 5 目前對 紅以及地區整體發展公尺建築 ( 角地擇一退縮 ), 毛港遷村計之協調性, 本府已於而住 ( 抵 ) 用地之具體規定, 高雄縣建畫 之建築 99 年 8 月 13 日發布參照 92 年 4 月 11 日高地政築商業同退縮規定, 實施之 變更鳳山市四字第 號函公開屬細部計業公會存有不連續細部計畫 ( 原高速公抽籤說明所示, 因係屬同一畫之陳情紅毛港遷與寬度不一路五甲交流道附近開發區考量, 其都市設計規案 村計畫之混亂, 謹特定區計畫紅毛港範亦已註明, 自建築線退縮函建請儘速遷村用地 ) 土地使用 5 公尺指定牆面線 ( 角地擇修正此一不分區管制要點 ( 容積一退縮 ) 其整體考量街廓出合理現象 獎勵規定 ) 案 一案入動線銜接, 適用原無疑義中辦理完成 3. 然住 ( 遷 ) 用地退縮建築之規定因經居民反映不符生活所需, 已於 96 年 6 月個案變更檢討通過, 修正為自建築線退縮 2 公尺建築 倘依據現行法令解釋住 ( 抵 ) 之規定, 本街廓住宅將有兩種不同退縮規定, 造成住 ( 抵 ) 用地之人行動線 ( 若改適用高雄市 - 附一 -24 -

73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建管自治條例則退 3.9M) 與鄰地住 ( 遷 ) 用地人行動線 ( 退 2M) 銜接不連續的情況 ; 更嚴重者, 因角地 轉角 處皆有因住 ( 抵 )- 有退與住 ( 遷 )- 無退之不同退縮規範, 己衍生公共通行中斷及人車出入安全的困擾 4. 本區域 住 ( 抵 ) 既為同一街廓之區段徵收土地, 理應公平負擔相同義務及一體適用相關權益, 具體而言即對遷村戶權益亦不應有別 ( 住 ( 抵 ) 用地內亦有遷村戶 ) 5. 再者比較 高雄縣鳳山市細部計劃 ( 原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配合紅毛港遷村用地 ) 案, 針對 15M 以上道路規範退縮 3.5M 亦與高市現行 7M 以上退縮 3.9M 不同, 故對未來大高雄縣市合併後之都市設計 市容景觀顯有產生整體不連續 銜接寬度不一之混亂感 請修正此一不合理現象 1. 透天厝住宅為本縣主要住宅建請比照高陳情日期區型態, 其數量不曉得超過雄市依都市 :99/6/15 高雄市多少倍, 為因應高齡計畫內五樓化社會趨勢, 兼維高齡者及以下 ( 含 ) 非行動不便者居住安全, 建議供公眾使用依法公告規定都市計畫內五之住宅區及不予討論 高雄縣建樓以下 ( 含 ) 非供公眾使用建商業區建築本案係屬建管建築築開發商築物, 設置行動不便者電梯物, 每棟建容積之認定, 無涉都屬細部計業同業公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 以築面積在市計畫變更 畫之陳情會鼓勵一般透天厝住宅設置行 70 平方公案 動不便者電梯 尺以下申設 2. 高雄市政府已於 公昇降機者, 告開展覽高雄市依都市計畫其各層樓地 變更高雄市依都市計畫土板面積 10 地使用分區管制部 ( 小基地平方公尺部設置昇降機 ) 通盤檢討案計分, 得不計 - 附一 -25 -

74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畫書 入建築面積 3. 高雄縣市今年 12 月 25 日即及容積 將合併改制, 相關作業規定 更應儘早無縫接軌 1. 本人原 99 年 7 月 29 日 9 貴 府收陳情書漏填地號 前補充述明理由 南 江街 46 巷住戶均在民國 54 陳情日期年農地重劃後就建築完成前 :99/7/30 並自有施設道路, 至今已有 郭水生七老爺一 40 餘年之久, 其後都市計畫建議廢除該本案所陳地號位置重新規劃 8 米道路將嚴重損計畫道路維面臨五甲二路, 現況 60 甲小段及原合法建物權益 護合法建築為汽車保養臨時性 由於南江街 46 巷住戶自建房屋及土地建築, 為考量道路規 地 築至今現況均由原施設道路使用權益實劃整體性, 故本案未 號 而聯繫南江街為主要道路, 為感禱 便採納 故該 8 米計畫道路無存在之必要 3. 既然在建築房屋時已經有開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闢自有通行道路應該無需再 重新規劃開闢而損及政府公 帑又勞民傷財 本局經管之高雄縣鳳山市竹子腳段 陳情日期 :99/9/14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 61 5 地號 2 筆案 酌予採納 國有土地內既成道路因不破壞財政部國本局經管之高雄縣鳳山市竹子部分土地, 現有計畫道路系統有財產局腳段 地號 2 筆現作巷道使既有之功能, 且應與臺灣南區國有土地內部分土地, 現作巷用, 經貴公現行計畫道路銜接辦事處道使用, 經貴公所查告屬都市所查告屬都 83, 但為考量劃設道路竹子腳段計畫住宅區非道路用地, 依國市計畫住宅將產生合法建物須 有財產法第 38 條第 3 款規定不區非道路用變更案第拆除道路截角之問 地得撥用, 仍請貴公所檢討都市地, 依國有六案配合題, 故於本次通盤檢號計畫使用分區後, 辦理撥用 財產法第辦理 討變更部分土地為 38 條第 3 款廣場用地 規定不得撥 用, 仍請貴 公所檢討都 市計畫使用 分區後, 辦 - 附一 -26 -

75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工務處土木科大德街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理撥用 1. 本案經現場會勘, 大德街銜接五甲二路路口為瓶頸路段, 交通意外頻傳, 建議拓寬為 8 米寬道路 2. 請鳳山市公所查明本建議拓寬道路段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若非屬 道路用地 請本案兩側均為合法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拓寬大德街建物, 依據變更原則, 俾利後續辦理拓寬 ; 若為 需取得土地所有權道路用地, 因該路段係屬市人同意 區道路, 請權責單位鳳山市公所儘速研議辦理拓寬 3. 請本府建設處於民眾請建造房屋時道路寬度退縮至 8 米寬核准, 避免造爾後拓寬之困難及損民權益 陳情日期 : 99/11/23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本案 6 米道路業經分配公告確第 21 期過定並完成登記在案, 茲依 市埤市地重劃陳情日期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28 條規定區區內增設 : 請貴處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高雄縣政 6 米道路 100/1/14 變更 酌予採納 府地政處配合地政局重劃辦 第 21 期過第 21 期過理作業, 辦理細部計屬細部計埤市地重埤市地重劃有四處截角應以圓弧角施作, 畫變更 劃區區區內部分與都市計畫圖不符, 故請配合變更為圓弧截角 截角請更正為圓弧截角 畫之陳情案 變更案第十五案配合辦理 1. 經查鳳山地區在縣市合併與高雄市都會區即屬同一生活 陳情日期 : 區域, 惟該都市計畫規定之 100/2/17 酌予採納 容積率與建蔽率偏低 有關鳳山都本都市計畫區於各 2. 目前鳳山都市住宅區容積率市計畫住宅高雄市議細部計畫劃設皆針為 240% 建蔽率為 60% 已不區容積率及 員李雅靜對現況發展予以分敷市民使用 建蔽率偏低屬細部計服務處別訂定各細部計畫 3. 縣市合併後該區人口總數位建請酌予提畫之陳情案合理容積 居大高雄之首, 為消彌原城高 案 鄉差距, 建議該都市計畫容 積率與建蔽率有重新檢討之 必要, 請貴局配合辦理 高雄市政 m 與 m 路口屬於預 留酌予採納 陳情日期 - 附一 -27 -

76 新編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原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號陳情位置府地政局鳳青重劃範圍內之截角部分, m 與本次通檢將配合市 : m 於重劃時請預留到路截角以維 m 地重劃地籍劃分辦 100/4/29 與護行車安全 土地權屬並請保路口鳳青重理都市計畫變更 屬細部計 m 留本府所有, 避免衍生重劃後劃區道路截畫之陳情路口私有住宅區又遭變更徵收爭議角 案 1. 高雄縣第 26 期鳳青市地陳情日期重劃區 經高雄市政府地政 :100/6/7 局 100 年 5 月 13 日高市四維地政發 號函, 為符合通行需求, 將 本重劃區新闢 20 米道路間增設 8 米巷道順接廠區內既有之鎮北北巷 並經附 增設 8 米巷道示意圖, 惟該配套措施目前無法清楚明瞭其正確地籍位置且只考慮通行需求, 未顧及鎮北北巷行車安全, 如 :(1) 大貨車及貨櫃車轉請求貴局依彎進出相當困難 險象環生 都市計劃 ;(2) 雙向車輛閃車通行 ;(3) 法 第 26 現有車輛負荷載運量 ; 將來及 27 條規王順治重劃區完工 住宅區建造完定, 變更 高高雄市鳳成, 兒童上下學 員工上下雄縣第 26 山區鎮北併人陳 19 案 班 週邊廠商貨車進出皆是期鳳青市地里鎮北北必經之路, 區區 5 米道路在重劃區 工巷 18 號交通尖峰時間同時要容納兒業區聯外道童 行人 廠家員工及廠家路鎮北北巷貨車等, 若因道路原始規劃主要出入口不當, 以致交通意外事故發配套措施 生頻繁, 其責任歸屬由誰負責? 其賠償損失由誰承擔? 含本陳情人擔憂不已 2. 本陳情人於 100 年 3 月 29 日旭字第 號陳情函曾建議貴府主辦機關提請交通局之專家期同會堪鑑定並公示會勘結果 :(1) 如此規劃是否會構成危險路段危害安全?(2)10 米外環道路與規劃 5 米道路形成 45 度轉角, 車輛回轉是否設計得當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 附一 -28 -

77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皆無下文, 本再次提請交通大隊之專家鑑定, 以示公正 3. 懇請貴局會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之專家共同會堪鑑定, 參考其鑑定結果, 依都市計劃法第 26 及 27 條規定辦理都市計劃通盤檢討並辦理必要之變更 本案經鳳山區以上開函復本管新甲段 及 地號等 8 筆皆係住宅區 ; 同段 及 -8 地號號等 2 筆土地係部份住宅區 部份道路用地 ; 同段 57-1 地號土地係部份機關用地 部份道路用地 ; 同段 地號土係為綠帶 ; 同段 地號等 3 筆土台灣糖業地係道路用地 ; 惟經以高雄市公司高雄都市計畫書圖查詢系統比對地區籍圖, 且上開所有土地確位於請檢討鳳山新甲段鳳山區武營路上作道路使用, 區新甲段 為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並避 57-1 地號 -5-6 免毗鄰土地涉將來重建未臨建等 15 筆土 築線爭議, 尚請研議檢討變更地位於鳳山 -6-7 分區, 並取得上開已作道路使區武營路上 用之土地 是否漏辦徵 地號 根據本案通檢變更原則, 現況既成道路除地主願無償撥用屬細部計, 否則都市計畫不予畫之陳情以變更 案 1. 尚請貴府研議檢討變更分區收或者須變, 並取得上開已作道路使用更分區 之土地 2. 另新甲段 地號等 3 筆土地因涉及兩種使用分區, 為釐清地籍, 請辦理逕為分割 3. 又上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已作道路使用之土地, 惠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函釋府編列年度徵收預算補辦徵收, 並惠請賜告知期限, 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陳情日期 : 100/7/12 - 附一 -29 -

78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五甲段 地陳情日期號係於 93 年二通地 : 100 年 5 月 25 日高雄市四維都籍新編導致現行計 100/8/23 發開字第 號函之五甲段畫與鄰近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實際地際 等區交界處產生之 未圖有出入, 該樁位圖虛線表示多筆地號土鳳山區公設定區 配合次檢 依地籍分割線為都市計畫線地 未設定屬主要及所討調整計畫區界後區界, 但有多筆地號土地未分區, 請細部計畫, 後續所陳範圍將納位於該範圍內, 經與都市規劃予以檢討設之陳情案入高雄市主要計畫科確認結果, 表示那些地號土定分區 之範圍中, 後續俟該地於二通後才新登入之土地 計畫檢討時再配合予以設定分區 1. 目前鳳山區頂庄一街 (8 公陳情日期尺 ) 銜接至頂庄街 (10 公尺 ) : 路段為不等寬路面, 建議市 100/9/27 府先行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屬細部計建議拓寬頂討辦理規劃頂庄一街變更為酌予採納 畫之陳情庄一街至 10 公尺等寬都市計畫道路 頂庄一街由 8 公尺案 鳳山區南 10 公尺與 2. 另請市府於頂庄一街變更為拓寬至 10 公尺乙案成里辦公頂庄街銜接 公尺都市計畫道路後, 編, 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室, 並興建陸列預算拓寛頂庄一街及興建人同意, 俾利連通鳳頂庄一街橋連結寶陽一座車行陸橋 ( 橋面淨寬以山溪兩側, 故本案同變更案第路 保成一 10 公尺為考量 ) 銜接寶陽路意採納 十九案配路 保成一路往東銜接至過埤合辦理 里頂庄一街, 以利鳳山溪兩側 ( 南成里 過埤里 ) 里民通行及縮短距離 高雄市政陳情日期鳳山區瑞興府地政局查 96 年辦竣之鳳山市竹子腳 : 段 33 地號土地開發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當時為 100/10/1 等 8 筆土地處考量消防及實際通行之需要, 酌予採納 7 使用分區, 鳳山區瑞經相關單位研商決議, 將重劃本次通檢將配合地屬細部計 為竹子腳自興段 33 區內部份 4 米道路加寬為 6 米政局陳情內容辦理畫之陳情辦市地重劃 35 37, 故重劃後瑞興段 33 地號等 8 變更 案 加寬之道路 筆土地均屬區內之共設施道路變更案第, 請納入通 用地 十二案配檢變更 45 地號合辦理 變更鳳山市細部計畫 ( 公三 ) 公根據鳳山市酌予採納 陳情日期鳳山區公園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條文修細部計畫 ( 因現況公三內相關 : 所 正 ) 案修正後計畫內容 公園用 公三 公公共設施已興建完 100/11/1 ( 公三 ) 公地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園用地土使成, 故本次通盤檢討 6 園用地地內有頂蓋之建築物, 用地面用分區管制配合修訂土管 屬細部計 - 附一 -30 -

79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積五公頃以下者, 建蔽率不得條文修正 ) 畫之陳情大於 15%, 用地面積超過五公案, 納入通案 頃者, 其建蔽率不得超過 12% 檢 其中除 公三 公園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 35% 外, 其餘容積率不得大於 30% 其中公園用地得作為上下水道系統設施使用, 並計入其建蔽率規範 1. 該兩筆土陳情日期地自民國 : 69 年起 100/12/2 即無償提 8 供居民使用至今, 也是該巷道住戶唯一出入道路, 而土地使用分區仍列住宅區, 顯本案陳情巷道僅有不合理, 請派員勘查民所屬高雄市鳳山一側可供通行, 基於蘇明懿且易造成區牛潮埔段 1508 之 3 及牛潮埔道路規劃之考量應牛潮埔段地主與該段 1508 之 25 等兩筆土地確係不予採納, 且該用地 巷道住戶供公共設施道路使用屬實而准屬建築物法定空地 間之紛爭屬細部計予將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變更, 除無償提供作為公地號 畫之陳情為公共設施道路用地 益性道路使用外, 本 2. 民國 73 案 案應不予採納 年 4 月 23 日地目己變更為 " 道 ", 故請都發局能明察實況, 體諒民意, 做列入都市計劃變更通盤檢討, 優先准予變更為公 - 附一 -31 -

80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李議員雅靜文建街停車場用地南側 4 米道路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文建街停車場用南側 4 米都市計畫道路, 建議道路寬度變更為 6 公尺, 並向北調整與文建街 201 巷銜接順暢, 請都發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共設施道路用地, 以符實際 文建街停車場用南側 4 米都市計畫道路, 建議道路寬度變酌予採納 更為 6 公尺考量其均為公共設, 並向北調施用地, 且可使其與整與文建街既有道路路口順接 201 巷銜接, 故同意採納 順暢, 請都發局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本公司為振興活絡地方建設, 於 96 年向高雄縣政府標租鳳山區鳳甲段 號空地作為開發市場使用, 故向縣政府提出對等合併 ( 容積移轉 ) 之開發使用方案, 協議以容積移轉方式使用該地, 同意本公司所規劃之容積移轉方式經營 ( 保留相同之停車場空間 ), 四 五年來即現況使用至今, 後主管朝慶有限機關觀交局因縣市合併分為兩建請將鳳甲公司洪祥個主管機關, 衍伸不便難行之段 105 地號停車場多目標得作耀處, 針對市場用地得設置超商 ( 停車場用為商場之使用 鳳甲段使用是與縣府關交局協議容積地 ) 變更為 105 地號移轉方案之共事所作之使用, 市場用地 並無不法, 實因縣市合併所衍伸之問題 貴局若與本公司解約將造成 (1) 市府財政收入短少 (2) 市場內 200 攤商老闆頓失經濟來源 懇請貴局都發局 經發局 交通局 財政局 法制局及相關局處, 能提出使在地企業能永續經營繁榮地方建設且合乎市府相關規定之良策 陳情日期 : 100/12/2 9 屬細部計 畫之陳情案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陳情日期 : 101/3/19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 附一 -32 -

81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1. 調整適宜土地使用分區, 促 進土地有效使用 目前土地使用分區計畫區 市場用地 及 停車場用 地 及 道路用地, 計畫區自鳳山都市計畫發布至今, 計畫區內市場用地歷經兩 陳情日期 : 101/4/16 次調整用地因開發誘因不足 未能如期開闢, 因此為符合 其土地使用之屬性, 配合鄰 近分區調整該都市計畫使用部分道路用 分區以及南側四米巷路變更地為商業區 為 商業區 ( 附 ), 停車場用 ( 附 ) 部分酌予採納 地政府長期尚未徵收為推動市場 32 用本案經主管機關表 其開闢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地用地為商示無徵收開發之計屬主要 趙正雄為 停車場用地 ( 附 ) 及 住業區 ( 附 ) 畫, 為利土地活用, 細部計畫 文山段 46 宅區 ( 附 ) 部分停車場故同意變更本案並之陳情案 加速用地取得及公共建設推用地為住宅併週邊公共設施規 動時程 區 ( 附 ) 部劃為整體開發區以 變更範圍多為私有土地, 為份道路用地利整體開發 促進北側道路 東側道路及為道路用地 中間道路之開闢, 解決目前 ( 附 ) 東西向 ( 文澄路街 ) 以及南 ( 文湖街 ) 北向道路連通課題, 公共設施之開闢刻不容緩, 因此需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 本案變更將聯同周邊道路一併開發, 將道路用地變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更為 道路用地 ( 附 ) 連結 東西向以及南北向道路, 為 政府現行尚未徵收及開發困 境尋求解套 申里長春輝 : 博愛路 180 巷未全路段納入眷村改建範圍辦理退縮, 以致該道路束縮影響交 陳情日期 : 本地段係非屬都市 101/4/26 通安全, 請國防部應全線辦理計畫道路, 且該筆土劉德權拓寬博愛路前將現況已圍設圍籬處拆除, 地所有權為私有地 博愛路 180 巷為 8 以免影響交通安全, 考量道路整體性以屬細部計 180 巷米巷道 據都市計劃道路顯示, 得知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畫之陳情 里博愛路 180 巷於完工後, 該巷道為 4 米道路, 而本巷道長約 200 公尺, 是中正 瑞竹里 益暫維持現況 案 - 附一 -33 -

82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民來往工協市場的必經之路, 也是海光 海風等學生前往鳳山國中上學之安全便道, 人車來往頻繁, 如有自小客車或貨車經過, 常常塞車, 消防車更無法駛進, 公共安全堪虞 據該基地圖說, 該巷道與興建國宅邊設計花埔為邊界區隔, 即無硬體建築, 敬請楊縣長為該巷道民宅爭取權益, 遊請國防部協調將花圃退縮, 並變更都市計劃道路為 8 米巷道, 以符人車安全及居住品質提昇 鳳山區褔誠里六法街 68 巷鄰陳情日期近住戶, 因目前此巷部份都市褔誠里辦鳳山區褔誠 : 計劃道路為 4M 巷道, 以致道考量東側土地所有公室里六法街 101/4/26 路突然縮減常造成交通阻塞, 權人為私有地, 考量 六法街 巷變更基於安全考量, 建請市府將六道路整體性暫維持號至七雄為 8 米道路屬細部計法街 68 巷變更為 8 米道路, 以現況 街 46 號 畫之陳情利來往車輛交通便利, 懇請層案峰體恤民意, 研擬變更 有關五米道路往南側拓寬將增加重劃區公設比例負擔, 往陳情日期北側拓寬則會涉及 : 該工業區變更 營運 101/4/ 趙宴綸鳳青重劃建議鳳青重劃區五米計劃道路同左 區五米道拓寬, 以利會車通行 路 中工廠遷廠 地主同意及開發可行性之問題 故本案建議未來工業區變更 改建為住屬細部計宅區時, 待無地上物畫之陳情時再配合留設拓寬案 道路, 故本案未便採納 陳情日期 : 陳情人於 101 年 8101/5/15 1. 茲因敝地瑞豐市場在 65 年鳳山區竹子度市場開幕營業, 但因本市腳段地號陳世聰場與曾經營甚久眷村所在地 , 土竹子腳段 之共同市場 ( 現今改建後之地使用分區月 20 日來函表示撤 地名稱 ), 兩處點距離太接近, 名稱登記為案 號且本 ( 瑞豐 ) 市場規模太小, 市場用地, 攤販擺設物品如蔬菜 水果因不符合現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 附一 -34 -

83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簡良機鳳山區頂庄段 地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魚 肉及雜貨太少, 因此況, 請准予主婦們購買力日漸稀少, 最變更為住宅終市場停止營業, 迄今己近用地 30 年未再恢復營業 ; 攤位部分已遭破壞, 並推積資源回收物品擺放, 市場內部變成很髒亂 2. 敝地今登記為市場用地, 因不符合現況用途, 若變更為商業用途也不符合商業經濟效果, 只能適用於住宅區用途, 希請都委會派員至現場實際察勘, 懇請貴委員會准予變更敝地為住宅區用地, 在此深深感謝 補充 該市場用地內地主同意及負擔 30% 之公共設施用地, 本人深切思考, 此案要變更住宅用地困難重重無法達成, 故請貴局能于撒銷此案 1. 查陳情申請人所有土地五筆陳情日期 ( 內計含鳳山區頂庄段 960 : 地號 101/5/23 ), 其中 /9/3 地號等四筆, 均被劃列為公共設施用地, 合計面積竟高達 1, 平方公尺, 現查本案 號鳳山區頂庄只剩 0995 地號 ( 平方道路用地已辦理徵段 公尺 ) 乙筆建地而己, 被劃列收,995 地號屬住宅 為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竟佔總區可建築用地, 餘 995 地號面積 65%, 陳情人損失十分 地號為考土地立即依慘重 量道路整體性規劃屬細部計法徵收或解 2. 上開被劃列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及通檢變更原則畫之陳情除變更 還中, 除 960 地號已依法徵收規定公共設施原則案 地於民 外, 其餘 及 994 應維持原計畫 地號, 迄今未做任何公共設施使用, 也尚未依法徵收, 至今已長達 35 年之久 該被劃列之公共設施用地, 即無法抵押借款, 也無法出售, 更無法建築房屋, 已形 - 附一 -35 -

84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同 廢地 或 死地, 但仍尚須繳納地價稅 ( 每期高達新台幣貳萬參仟餘元 ), 簡直荒謬無理至極, 實在吃老百姓夠夠! 3. 敬懇依據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行政程序第七條比例原則與同法第八條誠信原則等規定, 儘速解除變更前揭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列, 還地於民, 或請立即依法徵收 /9/3 來函補充 : 陳情人被劃列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 保留至今已經長達 35 年 之久, 現經市府相關主管單位研議後, 即仍無法編列預算依法徵收, 也無法辦理市地重劃, 更無計畫進行開闢道路及施設兒童遊樂區等原訂計劃之公共設施, 且陳情人更無法買賣及抵押該保留地, 也無法建屋, 已形同被市府無限期 凍結 之 死地 與 廢地, 籲請儘速 解凍, 解除變更原定根本 不具執行可能性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 強行掠地 限制, 儘速 還地於民, 切勿無限期 恣意圈地 及 霸佔民地 而置民於 死地! 高雄市政 1. 查所列土地係屬鳳甲自辦市鳳山區鳳甲陳情日期府地政局地重劃範圍內, 依市地重劃段 : 土地開發實施辦法第 28 號規定取得 /5/30 處之增設道路用地, 請貴局依 屬細部計酌予採納 鳳甲段 25 相關規定辦法管理機關變更 畫之陳情配合地政局重劃增 登記事宜 案 設道路, 納入通檢道 該重劃區增設道路, 業已由地號等 12 路用地變更 重劃會依規定檢送相關圖說筆市有地管變更案第 資料, 送交前高雄縣政府建理機關登記十三案配 設局辦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疑義, 請變合辦理 70 地號變更事宜在案, 請貴局儘速更登記 - 附一 -36 -

85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等 12 筆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錄案辦理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旨揭地號經查係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撥用做道路使用, 核與都市計劃法第 5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 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 公有土地必高雄市政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變更住宅區府, 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 由當為道路用地牛朝埔段地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政府或, 以辦理土 鄉 鎮 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地撥用 共設施時, 依法辦理撥用 規定不符 ; 惟旨揭土地如確有作為道路使用之需要, 仍需依法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後, 再行辦理撥用, 以符管用合一 傅景林市十九 1. 查 市十九 經鳳山細部計畫編定為市場用地己逾十年, 期間土地閒置荒廢, 雜草叢生, 影響環境衛生及居住品質, 且現今居民生活形態多改至超市採買 市場用地存在之效益己大為降低, 市十九 編定多年來未開亦顯示不符當地需求, 造成公部門土地資源的浪費 2. 中崙地區面積廣大 人口眾多, 但未編定任何公園 兒童遊樂場等開放空間用地, 區內僅有的學校用地多為建築且有圍牆阻隔, 開放空間 零星分散, 區內老弱婦孺面臨無處可休憩之窘境 3. 都市計畫法第 43 條 : 公共設施用地,. 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 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以此觀點來檢視編定多年之 市十九, 即無增加市民活動之便利, 其閒置荒廢雜草叢生亦無良好之生活環境 ( 如附圖二 ) 陳情日期考量西側道路 1416: /5/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私有地若僅劃設 地號為道路用地, 將不符道路整體性及合理性規劃, 故仍應維持屬細部計原計畫 畫之陳情案 陳情日期 : 101/7/17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酌予採納 經經發局表時該市建請 市十場周邊已有替代市九 用地變場功能之用地, 故本更為更具效陳情市場用地已無益之公園或使用需求, 考量該土兒童遊樂場地為公有地, 本次通納入第二檢將配合調整為合階段辦理理公共設施供民眾 使用 - 附一 -37 -

86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確有從新檢討 市十九 之必要 4. 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 : 公園 體育場所 綠地 廣場及兒童遊樂場 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鳳山區此項公設比例嚴重不足, 而有萬人居住的中崙地區目前尚未劃設公園用地 ( 如附圖三 ), 就人口密度而言, 實有在都市計畫區內劃設公園用地之必要 5. 所謂地盡其利, 應賦予土地正確的定位, 方能創造最大價值 : 市十九 己閒置十餘年, 不僅對地方環境造成傷害, 亦無形浪費了該土地能帶給居民的機會成本, 站在能促進土地利用 增進居便利及改善生活環境的角度下, 相信市府及市都委會也會站在居民的角度認同這次的變更意見案 皇慶建設建議將土地股份有限因上述土地己無償供公眾通行鳳山區文英公司使用已超過 20 年的騎樓巷道段 文英段, 現況為道路 變更為道路 地用地 號合興工業陳情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均已請解除市地股份有限明確編定使用分區, 唯應以市重劃方式開公司黃國地重劃方式開發, 因此區域土發管制並開勝地限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放依原鳳山五甲段範圍狹長, 面臨道路及綠地, 都市計畫編 無法進行重劃方式開發, 且除定土地使用 道路 綠地 公兒七十八及廣分區使用土 四為公共設施計畫用地外, 剩地, 公共設 餘之住宅區用地已無整體開發施計畫用地 之必要, 建議依原鳳山都市計採徵收方式 畫編定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土地辦理 解除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限制 陳情日期 : 考慮道路系統之合 101/7/18 理性及整體性, 故本屬細部計案未便採納 畫之陳情案 陳情日期 : 酌予採納 101/7/26 本陳情屬整體開發屬細部計區, 經 101 年 8 月畫之陳情 23 日地政局函覆回案 應該分區不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故本次陳情建議將納變更案第入通檢中調整為適廿八案配當分區 合辦理 - 附一 -38 -

87 新編號 原編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陳情位置 63-24, 公共設施採徵收方式辦理, 以利加速地方發展 地號 : 綠帶 65-2 地號 地號 : 道路用地 地號 : 住宅區 地號 : 部分綠地 道路 住宅區 地號 : 兒童遊樂場 地號 : 住宅區 地號 : 道路用地 地號 : 綠帶 地號 : 道路用地 64-2 地號 : 住宅區 65-2 地號 : 住宅區 李靜枝七老爺段七老爺段一甲小段 一甲小段 地號道路用地建議變同左 更為其他適當分區 地號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過埤重劃將過埤重劃區 竹子腳重劃區地政局陳情區 竹子內重劃後新增道路依附圖所示納入重劃新腳重劃區納入都市計畫道路增道路 內新增道路本人謝麗枝於 76 年 5 月 21 以買賣方式取得現居房舍, 惟於 根據 101 年 9 月 3 日交通局函覆 : 七陳情日期老爺段一甲小段 : 地 101/8/15 號現為國道一號旁平面道路, 為維持道路系統之聯通性, 建屬細部計議維持現狀為主, 畫之陳情故本案建議維持原案 計畫 陳情日期 : 酌予採納 配合地政局重劃辦 101/10/2 理作業, 辦理細部計畫變更 屬細部計畫之陳情案 陳情日期酌予採納 : 配合國產局表示考 100 年 12 月 13 日會同財政部 101/12/2 量占用土地面積甚謝麗枝高雄市國稅局出席鳳山地政事變更部分機 8 小, 地上物無法分割鳳山段縣務所鑑界作業, 才知該建物占關用地屬細部計拆除, 且土地所有權 口小段用高雄市國稅局經管同段 412(412-2 地畫之陳情人提出承購或承租 地號地號土地 2 平方公尺, 本人號 ) 為住宅案 之需求, 故分割號於購置該建物時不知已占有國區 地號, 並建請變更案第有土地, 實非屬故意, 懇請貴都發局配合變更該八案配合機關勿強制拆屋還地, 導致建筆土地為住宅區 辦理 物無法完整使用, 本人願照價 - 附一 -39 -

88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承購該占用之 2 平方公尺土地, 若無法準予承購, 亦懇請貴 機關準予本人以承租方式保留 房舍 本市場建於 50 年代, 土地所有 權人為貴府與仁愛之家, 因建建議變更市私立仁愛築年代久遠, 致硬體剝落 龜因考量市場目前仍場用地 ( 市屬細部計之家裂, 屋頂因雜草造成滲透侵蝕有攤商營業, 並可透 二 ) 為住宅畫之陳情北門市場, 有坍塌之虞, 基於安全考量過爭取獎勵經費整區或商業區案 ( 市二 ), 又限於仁愛之家財力有限, 修, 故持原計畫 期將本市場變更為住宅區或商 業區, 以達到活化土地之效 鳳山區五甲三路 164 巷 ( 自福祥街至福成一街上 ), 因銜接道高雄市議路不一易釀成交通事故, 建請 陳情日期 : 考量陳情路段拓寬 102/01/2 會 市府將原道路寬 4 公尺, 都市拓寬原 4 米將影響兩側既有合 鳳山區五計畫變更為寬 10 至 12 公尺 道路為 10法建物土地所有權 甲三路土地拓寬徵收費用, 建請市府米至 12 米 人權益, 故建議維持屬細部計 164 巷 以市價徵收或容積獎勵方式辦理 原計畫 畫之陳情案 吳國禎等赤山段 四人 赤山段地號等 7 筆土地皆為陳情人 人所共有, 其中 為人行步道, 連接文衡路之西 面路段, 建議調整變更路線如 附圖, 微幅調整後之路線彎曲 較小, 且道路更順暢, 且該土 地皆位於陳情人土地範圍內, 地完全不會影響他人之權益 號等 7 筆土地前高雄縣政府曾於民國 84 年基督教台欲徵收本堂 地號土地灣信義會已開闢四米巷道, 將本堂及附鳳山基督近民眾陳情後召開協調會, 蒙堂余縣長承諾慎重處理, 並同意中山東路將現有公地以作既成道路部分 223 巷辦理分割保留, 俟日後都市計 陳情日期 : 酌予採納 101/12/1 將四米道路重新規 7 劃有助於道路系統調整四米道屬細部計串連, 提昇動線順暢路路型規畫畫之陳情, 且皆位於陳情人土 案 地範圍內, 不影響他人權益, 故同意採納本陳情案件 變更案第二十案配合辦理 保留鳳山中陳情日期山東路 223 : 酌予採納 巷既成巷道 101/11/1 本案參酌既有道路, 並撤銷鳳 1 及地籍範圍調整計山基督糖土屬細部計畫道路範圍 地作為都市畫之陳情計畫巷道用案 - 附一 -40 -

89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畫通盤檢討辦理變更在案 地 近日見貴府公告, 得之貴府財政局正進行舊縣議會土地之標售案 ( 標售土地 ), 包含既成道路的所有土地 對此標售案, 本堂全體信土咸感震驚, 因為使標售案如為私人財團標得, 成為私人土地, 則原有巷道必將被迫封閉, 作私人用途, 下一步勢必將徵收本堂 地號之土地作為未來巷道用地 本堂前已因中山東路拓寬被徵收部分土地, 如今之 是本堂唯一出入的道路, 本堂將完全喪失臨中山東路的指定變更案第建築線, 不但土地的價值大損廿一案配, 更重要的是, 我們的大門將合辦理 開向何處? 又將如何進出? 本堂圍牆東側已有使用逾五十年的既成巷道, 巷道另側則是市府工地, 面積廣闊, 若需開闢巷道, 理當優先使用既成巷道, 其次使用市有公地, 如此則不需花費任何公帑, 何須徵收本堂之地, 迫使本堂割地拆屋, 破壞古老教堂的完整, 並嚴重影響教會的生存權利? 況且所計畫之未來巷道寬不過四米, 較原有既成巷道更為狹窄, 不僅無益於交通, 徒使人留下市府預藉機強取民地以賣財團圖利之疑慮 懇請貴府當局能慎重處理此案 酌予採納 陳情日期顏曉菁議鎮北街至鎮北北巷原為銜接牛考量道路規劃連通 :101/7/9 員服務處潮埔地區主要道路, 強烈建議性及合理性, 本道路 鎮北街與如左 屬細部計回復鎮北街銜接鳳青重劃區無涉整體交通系統鎮北北巷畫之陳情 M 計畫道路 之貫連性, 故建議維交界案 持現行計畫內容 財團法人建議規劃自光明路直通至維新如左 1. 基於整體交通系陳情日期 - 附一 -41 -

90 新編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原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號陳情位置高雄市鳳路之廟前大道 統之串聯性不佳 : 山天公廟, 且將產生畸零 102/6/18 之商業區, 不利建築使用 2. 經發局表示本案將拆除市場建物, 該建物於 58 年以原鳳山鎮公所名義, 由攤商自屬細部計行出資改建 3 層畫之陳情鋪位, 恐有補償案 無法發放攤商情事, 另將市場劃分為二部, 分散市場聚市效果, 將影響市場商機, 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關於 鳳山陳情日期市三誠路西 : 側五米都市 102/7/26 1. 取消三誠路西側五米道路計畫道路開徵收, 並不會影響交通, 因闢工程, 為旁邊已有五米寬的道路 請求都發局 2. 停止徵收此段道路, 可替國審議委員重張文良等庫節省經費 新審議, 廢 4 人 3. 兩戶已在此合法居住五十除這段道路考量道路系統之整三誠路西年的弱勢家庭, 不用面臨家的部分路段體性以及現況多為側五米都毀人亡的悲劇 ( 五甲段地臨時性建物, 且本案市計畫道 4. 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政號 業於 102 年 2 月 路 ( 五甲府在拆除人民的家園時, 應 日經高雄市議會決屬細部計段地號考量其必要性及正當性, 多 議同意編列預算辦畫之陳情 站在人民的立場解決問題 ), 使理, 故建議維持原計案 , 否則土地政會不斷上演, 該處兩戶在畫內容 民怨將更加沸騰 當苗栗縣此合法居住 ) 大埔案及台北市文林苑案長達五十年, 已讓人民對中央及該縣市左右的弱勢管轄的政府徹底失望的時家庭, 不至候, 高雄市政府人性化的做於拆屋毀家法, 將會贏得更多民心 而流離失所 盼委員們審慎評估, - 附一 -42 -

91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別讓這兩戶弱勢家庭唯一的棲身之所被政府強制拆除 旨述兩筆國有土地使用分區為 道路用地, 貴府工務局新建工國有財產程處表示目前暫無開闢計畫 署經檢視該道路線配置位置並不鳳山段縣合理, 範圍內私有地多已建築口小段同左 完成, 似難以與鄰接巷道貫穿 通行, 且西側已開闢 15 米三民 地路, 應無保留 8 米計畫道路必號要, 建請貴府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 鳳山區凱旋路 375 巷道使用之陳李秀珠鳳山區新甲段 地號 ( 李雅靜土地, 依鳳山地政事務所所核議員轉 ) 發之地目為 道, 而貴局電 新甲段腦卻列為 住宅區, 目前也 已經被規劃為道路用地, 希望地號都發局可將本筆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竹子腳段 共三筆約 8 米巷道, 已劉萬福等於民國 70 年用於道路讓行人六人通行至今已 30 年之久, 遲至今竹子腳段還編列住宅區, 每年需繳交地 價稅, 深感不悅 承蒙長官可 否至現場履勘, 可否變更為道 路用地以利於民, 深感激不盡 考量該 8 米道路東側段多已開闢完成, 僅存該街廓路段未開闢, 故基於道路整體性考量, 故本案建議維持現行計畫 經查陳情道路非屬法定空地, 交通局表示此道路屬社區型服務巷道, 該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交通局無意見, 惟考量道路變更之整體性, 需經同屬既有道路之地號 ( 新甲段 ) 之所有權人同意 經查陳情道路非屬法定空地, 交通局表示此道路屬社區型服務巷道, 該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交通局無意見, 惟考量道路變更之整體性, 竹子腳段 之既成道路部分需經同屬既有道路之地號 ( 竹子腳段 地號 ) 之所有權人同意 ; 竹子腳段 地號因屬畸零地, 考量道路系統之一致性, 故 - 附一 -43 -

92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地號建議維持現行計畫 一 現有何美麗一筆土地地號因考量東西向道路為高雄市鳳山區新甲段何美麗系統寬度之一致性 , 土地使用分區申請變更土新甲段且其留設之土地應 為住宅區 地使用分區 屬規定留設之法定二 因實際使用為道路用地, 地號空地, 故本案未便採故希望由住宅區更改為納 道路用地 陳情人名下持有鳳山區陳情人名下持有鳳山區新甲段新甲段 1298 地號, 現況為 7 米巷道, 1298 地號因考量整體道路系使用分區為 : 住宅區,41 年來, 現況為 7統串連之一致性且白奇才提供給公眾無償使用, 實際上米巷道, 使其留設之土地應屬 新甲段土地價值也只能做道路使用, 用分區為 : 規定留設之法定空 1298 地號土地現址是高雄市鳳山區和慶住宅區, 是地, 故本案未便採納街 128 巷, 因年代久遠, 盼櫃否可變更為 局能將此標的物, 編制為正式公共設施用道路用地 地 ( 道路用地 )? 一 事實經過 : 茲有陳情人劉寧祝本著 互相扶持 雪中送炭 的精神推動公益事業, 致力救難濟急 恤孤憐貧 惠澤鄰里社群及其他相關社會慈善工建議酌予採納作 陳情准予根據本案之變更原緣號召熱心慈善事業人士 鳳義興順則第三項, 陳情人因 鳳邑興於民國八十五年間, 成立府 申請變經主管機關認定以順府 鳳邑興順府管理委員貴 主要計畫更本區埤頂及取得土地所有權 埤頂段 ( 以下稱 鳳邑興順府 ) 配合辦理段 人同意, 故本案同意 , 並徵得林華宏先生同意捐 共 1 筆土地配合變更土地使用地號贈其原鳳山市埤頂段, 為宗教專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地號之土地興建用區 寺廟, 請詳同意書 地籍圖謄本 ( 如附件一 ~ 二 ) 俾能廣邀熱心公益人士及社會賢達共同參與 推動, 藉以提升公民社會倫理道德暨發楊救助濟人事業願景 自民國八十六年 11 月起,, 並依規定須回饋負擔 - 附一 -44 -

93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雷憶華雷憶蘋埤頂段 地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即在上述土地以 興順府 名義開始興建廟字, 至民國八十六年 11 月起, 即在上述土地以 興順府 名義開始興建廟字, 至民國八十九年 6 月 01 日正式落成迄今 其兼為方便各項資訊連絡事宜, 先申請門牌地址為 : 高雄縣鳳山市埤頂里建國路一段 64 巷 2-25 號, 縣市合併後改為高雄市鳳山區, 成為長期連絡地址 二 違規怠忽情事 : 陳訴人因不諳寺廟登記之相關法令規定, 未能於內政部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 9 月 30 日期限前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暨補辦寺廟登記事宜, 實有愧於參與之熱心公義人士及社區民眾厚望 三 訴求 : 謹陳情貴單位審核, 並懇請准予 鳳邑興順府 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暨補辦寺廟登記, 為盼 一 茲有所有土地高雄是鳳山區埤頂段 地號, 於民國 77 年間畫訂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 並於 80 年 10 月 30 日公告實施 考量該道路對整體交通系統之影響不大, 故本案若達成以下之條件, 則配合予請檢討鳳山以調整為 6 米道路 : 都市計畫,, 迄今已逾 20 年, 特先敘 1. 經本道路兩側土請求廢止明 地所有權人以及 6-9 號道路二十餘年來, 從未價購本變更路段土地所未徵收之公筆土地, 亦未價購本筆土有權人同意 共設施保留地, 亦未開闢本筆土地, 2. 依據本計畫道路地 ( 鳳山市本筆土地亦為原來之使用檢討原則第 5 條埤頂段, 並未供公眾通行使用 規定, 未徵收之 地二 鳳山區公所來函 供公眾道路與內側建物號土地 ) 通行使用 並非屬實 且土地所有權人一, 上有道路兩米尚未開闢致, 不致造成未時無不爭之事實 徵收之道路未來三 足見民國 77 年規劃鳳山區影響內側建物之 - 附一 -45 -

94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莊明雄新庄子段 地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都市計畫之 6-9 號道路, 規劃人員針對地方未來發展評估錯誤, 徵收無用土地 ( 由規劃 10 米道路 ( 第 75 案變更部分道路為住宅區 ) 8 米道路 ( 現況 ) 6 米道路 ), 發放補償費, 實為浪費國家資源, 致使財政困難的政府, 財政更是雪上加霜 四 據悉, 地方政府對於十米以內之巷道, 已無經費徵收, 如若如此, 土地所有權人嚴正提請 : 下期辦理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磚案通盤檢討案, 將本案專案檢討 是否仍有開闢之必要? 1. 如無開闢之必要 : 請政府還地於民, 廢止原編訂道路用地, 改編為原來住宅用地, 不得限制土地所有人使用土地權利 2. 如有開闢之必要 : 本筆土地為二面臨路之三角窗店埔, 一經徵收, 俾無法作原來之使用 請政府按市價價購本筆土地, 並從優補償 3. 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利益隨著時間延長而遞增 懇請政府, 不要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例 1. 都市計畫法規定, 所有公共 出入 3. 為顧及周邊居民出入之便利, 未來變更為六米道路後, 兩側建物於改建時應字道路境界線退縮 1 米 陳情日期為符合本案變更原設施保留地, 每 3 年都通盤 : 則及都市計畫法第檢討, 據所有權人莊明雄位撤銷陳情地 101/7/17 45 條 公園 兒童於鳳山區新庄子段 劃號為公共設遊戲場 綠地 體育為綠地, 劃為道路及施保留地, 屬主要計場 廣場應達全市計所有權人莊三雄位於新庄歸還於民 畫之陳情畫面積之 10%, 故子段 劃為綠地, 皆案 本案維持原計畫 由 38 年 8 月 31 日公布至今 - 附一 -46 -

95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埤頂段 地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整整有逾 63 年之久, 每次通盤檢討都屬非必要, 所以至今未開闢 2.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 強對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予撤銷, 歸還於民, 避免影響地主權益 3. 又同 38 年公布計畫道路為 8 米鳳山區新庄子段 為 4 米, 為 4 米, 為平行相鄰之 8 米道路, 其中 為四米在 94 年已徵收開闢為道路, 但 至今未徵收開闢, 可見每次通盤檢討為非必要道路, 應予撤銷歸還於民 一 旨揭土地面積 公頃, 本處擬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接管, 案經財政部 100 年 9 月 20 日函復審核意見 ( 略以 ): 請洽高雄市政府取具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後, 再續辦變更為非公用財請惠予協助 產, 倘無法取具, 請辦理辦理軍備局部分採納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 道列管坐落高本案位於現行計畫路用地 後逕洽使用機關雄市鳳山區之住宅區以及道路辦理撥用 埤頂段用地, 因文化局函文納入第二二 本處依前述財政部審核 表示該範圍位於國階段辦理意見多次函文貴府協助地號國有土定古蹟之範圍, 故本 出具無妨礙都市計畫證地使用分區案將公告國定古蹟明及同意會同辦理管理變更為 道範圍予以變更為保機關變更函, 亦或辦理土路用地 案存區 地撥用作業, 惟皆未獲同 意函復, 致無法辦理本案土地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事宜 三 為利本案作業遂行, 仍請貴府惠予協助辦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為 道路用地 後, 再請辦理後續土地撥用作業 - 附一 -47 -

96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沈秀玲五甲段 地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所有權人黃子獻位於鳳山市五甲段 2 筆土地, 地號為 NO 供公眾通行多年, 為既成道路屬實 ( 依據公文高市工務建字第同左 號之內容說明 ), 祈請貴單位納入鳳山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將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以維護所有權人之權益 該陳情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一案, 考量其變更為道路無助陳情日期於整體交通系統之 : 完整性 ( 陳情土地接 103/4/10 通至公園 綠地 ), 故本案建議未便採納 一 本基金會所有土地有 其中 建議廢止高 為都市計畫 4M雄市鳳山區巷道用地 五甲段二 在不影響鄰近土地有權 號財團法人人權利及交通便利性, 為等土地上之考量該陳情四米道中華民國整宗基地利用完整起見 4M 都市計路廢除僅取得東側佛教慈濟, 擬建議上述 4M 計畫巷畫巷道, 以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慈善事業道請同意廢止 利本基地興, 須俟該四米道路西陳情日期基金會三 本基金會預定在上述地建本基金會 側土地所有權人 : 五甲段號興建五甲區會所, 除作五田地區會 ( /4/ 為社區環保教育場地 陳所, 請貴 列淨化人心書冊外, 將不局納入 鳳 ) 同意後, 定期舉辦各類身心靈講山都市計畫再續討論 地號座 佛教經懺精進共修 第三次通盤兒童親子班, 每年的母親檢討案 辦節 佛誕節 慈濟日舉浴理, 請貴佛活動祈求社會平安, 將局惠予同意會是淨化人心的菩薩道 場, 也歡迎社會大眾共同來參與 四 本案已取得鄰近所有權人同意書 其文山段 68-2 號之土地, 屬都依照本案之道路變鄭海龍等市計畫中之四米道路, 開發至更原則第七點 : 不陳情廢除文陳情日期 5 人今已逾 40 年之久, 至今皆未開影響現有住戶進出 山段 68-2 : 文山段通, 依現況並無構成通行使用通行之權利且需符號道路 103/8/ 地號效益, 請各相關單位, 將其四合公平原則, 故米道路廢除, 返還於民 該道路廢除須取得 - 附一 -48 -

97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鄭龍雄等 5 人赤山段 地號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其赤山段 號之土地, 屬都市計畫之四米道路, 開發至今已逾 40 年之久, 至今皆未開通, 依現況並無構成通行使用效益, 請各相關單位, 號道路 將其四米道路廢除, 返還於民 一 該巷道從以前迄今, 均是將本里黃埔以現在的路寬及位置來路 55 巷之高雄市鳳指定建築線 都市計畫道山區鎮東二 因早期圖紙精度與現況路依現況巷 里辦公處產生不符, 造成道路的地道變更, 避黃埔路 55 籍偏移, 影響地主權益, 免影響整條巷綜合上述 2 點, 應以現況巷道地主之巷道來檢討及變更 權益 林宛蓉議員 一 五甲段 地號土地因環境髒亂, 本局列入規劃辦理 興仁國中西側及南側圍牆週邊公共空間改善工程暨社區空間環境綠美化工程 ( 該區域共辦裡四處基地, 總工程經費 834 萬元餘 ) 之環境 該四米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 再續討論 依照本案之道路變更原則第七點 : 不影響現有住戶進出陳情廢除赤通行之權利且需符陳情日期山段 合公平原則, 故 : 地該道路廢除須取得 103/8/21 該四米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 再續討論 建議酌予採納 考量該道路現況已陳情日期開闢完成, 另兩側之 : 建物已於民國 64 年 103/7/10 經高雄縣政府建設局測訂建築線並以興闢完成, 該道路之路型修正並未影響變更案第兩側道路所有權人廿四案配權益及整體道路系合辦理 統, 故建議配合現況道路路型予以調整 五甲段 地號係於 93 年二通地籍新編導致現行計畫與鄰近都市計畫變更五甲段區交界處產生之 未陳情日期改善, 該地號範圍經與財 地設定區 配合次檢 : 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號為公園綠討調整計畫區界後 103/8/20 署 99 年 7 月 30 日簽立地, 後續所陳範圍將納 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入高雄市主要計畫管理契約, 並同意無償之範圍中, 後續俟該借用, 本案環境改善工程計畫檢討時再配合於 99 年 10 月 4 日開工, 予以設定分區 100 年 4 月 15 日竣工, 完成驗收後交由前鎮區公所接管維護, 本局於 - 附一 -49 -

98 新編號 原編號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 公開展覽前機關及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處理情形備註 100 年 2 月 15 日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備查 二 現場土地後續由前鎮區公所進行空地維護管理情形良好, 為考量該場域位於住家附近及於環境整理後未發現有不當使用情形, 故本局於上述管理契約 101 年 8 月 4 日屆期後, 建請該分署依現況繼續提供現場綠化空間借予前鎮區公所, 惟該分署分別 101 年 12 月 12 日及 103 年 5 月 22 日函請本局依契約將土地原有步道路燈及單槓等設施騰空後在辦理後續借用事宜, 而本局遂於 102 年 1 月 4 日及 103 年 5 月 29 日辦理該土地後會勘協調會表達前意, 然仍未獲該分署同意 三 頃接獲該分署 函要求本局依限於 103 年 8 月 29 日前騰空該區域之地上物, 回復土地原貌交還後, 該分署使得另委由前鎮區公所維護管理, 倘未依限期騰空, 除將研議循民事訴究外, 因他人占用部分, 涉刑法第 320 條竊占罪責, 及貴局未依契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 並任由他人占用不予處理, 將研議向檢警單位提起相關刑事告訴 - 附一 -50 -

99 人陳分布示意圖 - 附一 -51 -

100 人陳第 1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人陳第 2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 附一 -52 -

101 人陳第 3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人陳第 4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 附一 -53 -

102 人陳第 5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人陳第 6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 附一 -54 -

103 人陳第 8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人陳第 9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 附一 -55 -

104 人陳第 10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人陳第 11 案陳情內容示意圖 - 附一 -56 -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提昇全球競爭力的關鍵是開放社會 ~ (Michael E. Porter) Chapter 1 入門篇 1-1 房地產之定義 1-2 土地使用的種類 Project 1-3 房屋有哪些種類? 1-4 產權的意義 1-5 何謂建築業和代銷業? 關係如何? 1-6 不動產開發及市場分析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1-1 房地產之定義 土地 產權 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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