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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八 ) 致 :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盛讯达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令 [2009] 第 61 号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和 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就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以 年度为报告期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第 99 号令,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以 年度和 2014 年 1-6 月为报告期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以 和 2014 年度为报告期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 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4 月 27 核发的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 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核发的第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 以下简称 二 1-2-1

2 次反馈意见 ) 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 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以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为报告期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六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六 ) ); 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七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七 ) )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提出的反馈意见, 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及已出具的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非另有说明,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及已出具的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次反馈问题要求而更新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 以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为报告期, 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 ) 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 证券法 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 1-2-2

3 一 申报材料 显示, 发行人在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年末及 2015 年 6 月末的员工总数分别为 人, 研发人员数目分别为 人 请发行人说明 :(1)2015 年 6 月末的员工总数比 2014 年年末的员工人数显著减少的原因 ;(2) 其中 ( 各期末 ) 从事手机硬件业务的人员之数目 ;(3) 发行人在收缩手机硬件业务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处理措施和发生的费用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一 ) 2015 年 6 月末的员工人数比 2014 年年末的员工人数显著减少的原因 1. 发行人员工人数的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 2015 年 1-6 月入离职员工名单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5 年 1-6 月, 发行人的员工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员工类型 截至 2015 年截至 2014 年减少数 ( 个 ) 新增数 ( 个 )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 销售 / 运营人员 硬件生产人员 合计 发行人员工人数的显著减少的原因 (1) 2015 年上半年研发人员减少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5 年上半年研发人员净减少 58 名员工, 主要是从事跨平台游戏开发的员工数量减少, 基于下列原因 : 其一, 因 神控天下 跨平台游戏停止开发, 项目开发团队解散, 该项目研发人员或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或由发行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该部分研发人员净减少数为 40 名 其二, 因 仙葫 跨平台游戏上线运营, 神将录 和 萌荒 两款跨平台游戏开发完成进行试运营, 研发工作量减少, 该二款游戏部分研发人员或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或由发行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该部分研发人员净减少数为 15 名 其三, 英雄纪元 跨平台游戏的研发团队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 该部分研发人员净减少数为 2 名 ; 1-2-3

4 其四, 发行人单机游戏的研发团队发生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 该部分研发人员净减少数为 1 名 (2) 2015 年上半年运营人员减少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5 年上半年运营人员净减少 49 名, 主要是由于发行人自有运营平台 (17188 平台 ) 减少了联运其他公司游戏产品的数量, 所需运营员工数量相应减少, 故部分运营人员或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或由发行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目前, 发行人多款跨平台游戏项目已上线运营, 并且新增研发跨平台游戏开发项目 童话镇 ; 同时, 游戏运营业务运行稳定 2015 年上半年发生研发和运营人员减少, 系发行人根据游戏项目开发进展及游戏运营业务情况而对人员结构进行优化调整, 未损害发行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亦不会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 2015 年 6 月末的员工人数比 2014 年年末的员工人数显著减少, 系发行人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人员结构优化调整 发行人上述员工变动情况, 未损害发行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亦不会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二 ) 发行人的硬件业务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手机硬件业务系由其发行人原东莞分公司经营 发行人东莞分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关停手机硬件生产业务,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被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东莞分公司员工入离职情况统计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 及其说明, 截至 2012 年 201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东莞分公司的员工人数情况如下 :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8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员工人数 ( 人 ) 较之前一期净减少数 ( 人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 报告期内, 发行人手机硬件业务人员随着硬件业务逐步收缩而逐年减少 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发行人关停手机硬件生产业务, 手机硬件业务人员减少为零 ( 三 ) 发行人在收缩手机硬件业务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处理措施和发生的费用 1-2-4

5 1. 发行人手机硬件业务人员的处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在 2014 年 8 月 31 日前, 即发行人关停手机硬件生产业务之前, 东莞分公司员工减少, 一方面系由于原手机硬件业务员工因工作量不饱满造成工资收入相应减少而主动辞职 ; 另一方面系由于发行人逐步减少并最终停止新招硬件业务员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关停手机硬件生产业务时, 东莞分公司仍有 35 名在职员工 发行人对该等员工的处理措施为 : 其中 34 名员工与发行人终止了劳动关系, 并经发行人介绍与当地东莞市华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为非关联方 ) 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 其中 1 名员工转岗, 继续在发行人从事日常行政工作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对东莞市华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 的核查, 东莞市华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 其股东分别为自然人李雪銮 魏桂发, 其中李雪銮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 魏桂发担任监事职务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 东莞市华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李雪銮 魏桂发均非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在 2014 年 8 月 31 日前, 东莞分公司员工, 即发行人手机硬件业务员工系为主动辞职, 故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发生其他人员处置费用 发行人关停手机硬件生产业务时, 发行人与 34 名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 但由于该等员工通过发行人介绍获得了新工作, 其新工作的工作条件未有不利变化, 薪酬待遇水平亦未有下降, 且发行人亦不存在拖欠工资和福利的情况, 故上述 34 名员工的实际利益未受到损害, 该等员工离职当时以及之后均未向发行人提出任何经济补偿要求, 发行人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发生其他人员处置费用 经核查, 发行人就手机硬件业务员工的离职事项, 不存在承担经济赔偿金 违约赔偿等责任承担的情形, 未发生人员方面的处置费用 此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分别走访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进行了解, 发行人未因东莞分公司关停导致的人员处置事项而发生过劳动纠纷 基于上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虽未向东莞分公司关停时终止劳动关系的 34 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发行人通过介绍至其他合适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妥善安置, 且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和争议, 1-2-5

6 因此, 发行人对其手机硬件业务人员的处置, 未损害相关员工的实际利益, 亦不存在被索赔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2. 发行人收缩手机硬件业务发生的费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收缩手机硬件业务发生的费用主要是由于相关资产的处置, 主要为处置机器设备 办公设备 以及转销装修费用摊销, 共计约 90 余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手机硬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均已处置, 且处置费用较小, 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 无副本 1-2-6

7 ( 以下无正文, 下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八 ) 之签署页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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