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 for the Legislative Incorpo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iversal Anit-terrorism Instruments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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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维也纳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 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联合国纽约,2007 年

4 本 立法指南 未经正式编辑 本 立法指南 中所用名称及其材料的编制方式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对于任何国家 领土 城市 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 或对于其边界或界线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5 目录 前言 5 一 本 立法指南 的目的 5 1. 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框架 5 2. 各会员国认为合适的法律框架 6 二 国际反恐文书的目的 6 三 情况说明 7 导言 9 1. 本 立法指南 的结构 9 2. 国际反恐文书的结构 10 第一部分 定罪行为 13 一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初步说明 15 二 国际文书确定的犯罪行为 与资助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行为 基于受害者地位的犯罪行为 : 劫持人质 和针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行为 与民用航空相关的犯罪行为 与船舶和固定平台相关的犯罪行为 与危险材料相关的犯罪行为 40 三 各种形式的责任 无任何辩护理由 特殊的参与形式 法人的责任 53 第二部分 确保有效定罪的措施 55 一 刑罚 57 二 禁止鼓动或容忍恐怖主义行为 各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范围 58 (a) 国际人权法 59 (b) 国际人道主义法 各国义务范围内的积极措施 60 (a) 制止恐怖主义集团招募成员 61 (b) 贩运军火 61 (c) 实行边境管制及预防伪造旅行证 件和身份证 62 三 财务事项 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组织的资产 确认 冻结 扣押和保管 资金转移 非营利组织 68 四 在炸药中添加识别剂 69 五 国际反恐文书与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 约 及其议定书之间的互补性 70 第三部分 程序法 73 一 恐怖主义分子没有安全避难所 庇护权 难民地位和恐怖主义 不引渡即审判 76 二 管辖权 普遍原则 属地性原则 79 (a) 主要属地管辖权 : 在某国领土实施 的行为构成犯罪 79 (b) 次要属地管辖权 : 共谋 79 (c) 扩大的属地管辖权 视为领土组成部分的空间 : 船 只和航空器 犯罪行为与国家领土的联系 : 3

6 4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不可分割性和连通性 属人原则 80 (a) 积极国籍 80 (b) 被动国籍 保护原则 81 三 航空器机长的具体权力 84 四 公平待遇 自逮捕时起 : 通知和联络权 在诉讼各个阶段 审判前羁押 合理期限 89 五 保护证人 90 六 依据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设立的赔偿恐怖主义行为受害人的机制 90 第四部分 刑事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形式 93 一 引渡 95 二 刑事事项方面的法律互助 97 三 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 在押人员或服刑人员的移送 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 103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107 附件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373 号和第 1566 号 决议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 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 约 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年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 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 行为公约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 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年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 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 约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 国际公约 联合国宪章 第七章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关于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的说明 (1994 年 12 月 9 日, 纽约 ) 引渡示范条约, 经大会第 52/88 (1997) 号决议 : 刑事事项的国际合作修正 刑事事项互助示范条约, 经大会第 53/112 (1998) 号决议 : 刑事事项的国际合作的修正 条约手册 ( 摘录 ) 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有的附件 ( 交存机 构的地址 ) 258 索引 261

7 前言 一 本 立法指南 的目的 1. 本 立法指南 的主要目的是便利各国主管当局在批准 并入立法和实施国际反恐文书时开展工作 本 指南 主要是为准备实施国际反恐文书的各国政治决策者和立法者编写的, 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帮助制定与国际反恐刑事事项合作相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议 因此, 指南 介绍了联合国相关公约 议定书和决议中的基本规定, 探讨了每个会员国将会面对的问题 除此之外, 指南 还介绍了广泛的选择和范例, 供各国立法者在并入上述反恐文书时参考 2. 本 指南 主要考虑了法语国家的法律传统, 同时也参照了英联邦秘书处拟定的示范性法律和解释性文件 3. 各国在国际反恐文书得到批准后着手进行立法并入工作极为重要 这不仅仅只是为了有效实施反恐措施, 还因为必须为法律工作者奠定一个法律基础 此外, 虽然国际反恐文书可以作为有益的法律基础将恐怖主义罪行定为犯罪, 但应指出相关文书当然没有明确对恐怖主义行为的量刑 这方面属于国家主权, 但不能继续是一个空白而有利于罪犯 此外, 各国不会同意自己的国土成为恐怖分子的避难所 1 但没有相应的立法, 要想引渡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为存在两国共认罪行规则 特别是没有相应的立法, 某人便可从事恐怖主义活动, 甚至是准备或领导恐怖主义活动, 而有关当局不能将罪犯绳之以法 4. 因此颁布相关立法极为重要 通过相关立法无疑有利于各国的政治稳定, 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更是如此 可以肯定地说, 政治动荡的威胁对这些国家日益严重 ; 不能想象仅仅由于存在法律真空, 某个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被犯罪团 1 关于这一点, 见以下第三部分, 第一节, 恐怖主义分子没有安全避难所 伙或恐怖主义集团控制 5. 国际反恐文书为各会员国制定了一个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框架 (1) 尽管如此, 如果文书规定本身具有权威性, 确定对自己最为适当的法律框架则是各个缔约国自己的责任 (2) 从这个意义上讲, 立法起草者应纳入或引入国际文书的规定, 以确保这些文书同各国现行立法中阐述的其他犯罪行为和定义完全一致 1. 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框架 6.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01 年 9 月 28 日第 (2001) 号决议决定 3 恐怖主义行为 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 在该决议的第 2 段, 安理会决定, 为了制止恐怖主义行为, 各国应在刑事事项方面进行合作 在该决议第 3(d) 段, 安理会呼吁所有国家 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包括 1999 年 12 月 9 日 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 的缔约国 7. 安理会在该决议中决定, 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 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 安理会决定各个会员国 采取必要步骤, 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8. 鉴于此, 该决议的条文是根据 联合国宪章 2 决议文本可登录联合国网址查阅 : 另见本 指南 附件 1 3 根据这些决议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决议中采用的措辞 人们一般认为, 安理会的决定是具有强制性的 ( 当安理会 决定 时 ), 而安理会提出的建议 ( 如果是安理会 请 会员国 ) 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在三个针对各个国家的段落中, 头两段的表述形式为具有约束性的决定, 而第三段的表述形式为建议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拟定执行立法而言这种差别并不重要, 因为安理会申明决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确保决议得到 充分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 决议第三段的内容可视为是头两段的必然发展 5

8 6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第七章, 4 因此具有法律约束性 5 这便要求各国成为国际社会制定的国际反恐文书的缔约国, 并完全实施国际反恐文书 这些反恐文书便形成了国际法典, 共计 12 项国际文书, 即 10 项公约和 2 项议定书 6 2. 各会员国认为合适的法律框架 9. 每个国家必须选择它认为最适合自己国情的方法来执行国际文书, 以国际文书的条文为依据, 遵守国际文书的规定, 特别是将恐怖主义行为定为犯罪方面的规定 永远都正确的方法是不存在的 因此应由各个会员国决定采取哪种方法能够最好地满足自己的需要, 哪种方法与本国的法律制度最吻合 7 如果说批准相关国际文书是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 制定必要的法律框架可采取以下方法 : 修正本国刑法的特定章节 ( 特别是向那些有意改革本国刑法或者是已经在改革本国刑法的会员国推荐这种选择 采用这一选择不可避免地要求刑法的特定章节和总体部分协 调, 肯定也要求对其他立法的文本, 比如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 ) 或者是通过一部自治型法律, 内容涵盖各项公约要求的所有要素 ( 在技术上这最迅速且最简便的解决办法 ) 10. 在此方面, 根据各国的法律政策, 一些国家只有在颁布了可以使之履行所有法律义务的相关立法后才会批准某项条约 国家批准条约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即某个国家启动宪法程序, 承诺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当正式通知指定的条约存放机构条约已获批准时, 国际批准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8 在一些国家, 某项条约获得批准便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地位, 但在另一些国家, 可能必须颁布一项法律来制定条约中不包含的但又是必需的要素, 以便执行相关条约 例如, 如果在外国实施的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未列入国内法的处罚范围 即使批准了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如果没有国内立法没有确定这种行为为犯罪和处罚措施, 这种行为也不会受到处罚 二 国际反恐文书的目的 11. 在题为 与防止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相关的国际文书 9 的文件前言中,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 安南先生以这样的措辞来描述国际社会面临的这种越来越大的危险 : 恐怖主义打击的是联合国组织所代 表的一切的核心 恐怖主义是一种全球威胁, 威胁着民主 法治 人权和稳定 国际社会必须真正地团结起来, 共同打击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 全球化凸显了这一必要性 联合国宪章 文本可以登录联合国网址查阅 : 另见本 指南 附件 3 5 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6 10 项公约和 2 项议定书的文本可登录联合国网址查阅 : 另见本 指南 附件 2 7 从这个意义上讲,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可以提出一些意见, 并建议采取另外一些替代方法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设在维也纳, 可通过邮件联系 ( 预防恐怖主义部, 奥地利维也纳 A-1400,500 信箱, 电话 : ; 传真 : , 或者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 :unodc.tpb@unodc.org) 相关公约的文本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可登录办事处网站查询, 网址 : unodc.org/unodc/en/terrorism.html 12. 恐怖主义的目的是破坏民主国家的稳定, 是对民主国家的挑战 正因如此, 民主国家应结合自己的要求和自己的标准制定一项战略, 据此与恐怖主义作斗争 从这个意义上讲, 民主国家必须自己捍卫自己, 坚定地守卫自己的阵地, 即法治, 而决不能让恐怖主义将自己拖入误区, 即无视法律而任意所为 13. 国际反恐文书是国际社会对这种威胁的回应 因此, 根据第 1373 号决议, 立法通过 12 项国 8 为了使各国有效地加入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 加入书原件必须由本国主管机构签署, 递交相关的保存机构, 联系地址见本 指南 附件 10 9 与防止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相关的国际文书, 联合国出版物, 出售品编号 :E.01.V.3

9 前言 7 际反恐文书的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每个会员国均拥有相应的机制, 可以借助这种机制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 将要通过和执行的措施必须考虑到 对民主国家至关重要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特别是制定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的措施必须尊重法治, 尤其是尊重人权 三 情况说明 14. 本 立法指南 的目的是方便各国全面执行国际反恐文书的工作 这个过程不仅仅只要求批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制定相应的立法框架, 而且还涉及到各国要诚心诚意执行新的立法条文 这样做势必要求加强反恐能力, 特别是加强预算 行政和人力资源, 以及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结成伙伴关系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为那些负责拟定和执行法律的人士提供了示范性法律, 为需要这种示范性法律的国家提供了参考文件, 并且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 ( 在线 电话或通过专门的技术援 助方案 ) 10 这种伙伴关系有助于确保按照安理会第 1373(2001) 号决议第 3(e) 段的要求, 进行国际合作, 全面执行相关的国际文书 16. 为此, 已经有了一份立法指南, 可供立法文本起草者和其他相关人士使用 该 立法指南 包括一些从已颁布的法律或尚在研究的法案中提取的信息, 以及英联邦秘书处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拟定的法律范本 该 立法指南 已在毒品 11 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本文件可用于补充本 立法指南, 以满足批准 立法并入和执行相关的国际文书之需 10 见上文脚注 7 中的预防恐怖主义处联系地址, 另见附件 6, 有关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安全的规定,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纽约,1994 年 12 月 9 日,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11 本 立法指南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unodc.org/odccp/terrorism.html?id=11702, 如需硬拷贝, 可向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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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导言 1. 本 立法指南 的结构 17. 如上所述, 本 立法指南 的目的是旨在执 12 行第 1373 号决议和 12 项国际反恐文书, 13 即 1963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年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年制 12 决议文本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Docs/scres/2001/sc2001.htm, 另见本 指南 附件 1 附件 2 中也转载了 12 项国际反恐文书文本 13 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英文文本可登录以下网址或通过其链接查阅 : 法文文本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俄文文本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14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704 卷, 第 218 页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Conv1.pdf 15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0 年 12 月 16 日在海牙签署, 并于 1971 年 10 月 14 日生效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_convention_aircraft_ seizure.html 16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974 卷, 第 号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Conv3.pdf 17 同上, 第 1035 卷, 第 号,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18 同上, 第 1316 卷, 第 号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19 同上, 第 1456 卷, 第 号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20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的 1988 年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补充议定书,1988 年 2 月 24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 并于 1989 年 8 月 6 日生效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年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24 和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25 本 立法指南 分为四个主要部分, 先后陈述了与各种恐怖主义罪行定为犯罪相关的实质性问题 ( 一 ) 为确保定罪有效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 )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 三 ) 以及为改善涉及引渡 刑事事项方面的法律互助的国际合作或其他形式的合作而应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 四 ) 18. 本 指南 没有单独论述每项公约和每项议定书, 26 而是遵循一种主题逻辑, 以方便编写人员完成任务 这种方法似乎更加符合所谓 成文法 国 21 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于 1988 年 3 月 10 日通过, 并于 1992 年 3 月 1 日生效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22 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的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补充议定书,1988 年 3 月 10 日在罗马签署, 并于 1992 年 3 月 1 日生效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platforms.html 23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1991 年 3 月 1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 并于 1998 年 6 月 21 日生效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24 大会第 52/164 号决议, 附件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_convention_terrorist_ bombing.html 25 大会第 54/109 号决议, 附件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26 欲知如何根据此种方法执行相关的公约和议定书, 见 英联邦秘书处指南 英联邦秘书处起草了关于 12 项公约和议定书的示范性法律和解释性文件 ( 国际反恐公约成套执行文件包 ), 以及详细的法律和解释性指南, 以便执行第 1373 号决议的所有规定 ( 反恐措施示范立法条文 ) 所有这些文件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9

12 10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家的法律精神 3. 评论 4. 信息来源和说明 19. 本 指南 的各部分首先引用相关条文 ( 文 5. 建议本 ), 并按以下方式安排 : 20. 指南 最后重述了全部建议, 一份附件列 1. 导言 出有用的文件, 还有一份按 指南 正文段号编排 2. 规定 ( 强制性的或选择性的 ) 的索引 2. 国际反恐文书的结构 21. 第 1373 号决议 相关公约和议定书合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反恐法律框架 22. 如上所述, 第 1373 号决议含有一些强制性标准 27 该决议规定, 任何恐怖主义行为均是一种严重的行为, 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而且 恐怖主义行为 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 28 该 27 应该指出的是, 如果不遵守第 1373 号决议, 任何机构均没有强制权 但根据该决议第 6 条成立的反恐委员会作为安理会的一个机构, 可以提醒安理会注意所发生的情况 然后, 安理会才可以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六章 ( 争端之和平解决 ) 和第七章 ( 对于和平之威胁 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 采取措施 此外, 不将所批准的文书列入国内立法, 会使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复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 将国际文书列入国内立法的国家可以合理地认为, 已经批准相关文书的国家也将文书纳入了其国内立法 这特别适用于在引渡事项方面的两国共认罪行规则 28 第 1373 号决议第 5 段 该决议没有给恐怖主义行为下定义 自 1996 年成立了特别委员会以来, 联合国内部一直在就此问题进行谈判 然而, 执行第 1373 号决议根本就不需要一个笼统的定义, 相关的公约也没有这种规定 各国立法者可以自行在国内法律中定义恐怖主义, 但建议应特别考虑到严格遵守法律原则所产生的明确和准确要求 要强调的是, 对恐怖主义拟定一个定义是个困难之举, 这涉及到政治 法律和犯罪学因素 但第 1373 号决议的措辞十分明确和准确 决议明确了各国必须履行的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 只要求对 10 项国际文书所述的行为定为犯罪 10 项国际文书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定义十分明确 还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是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及其议定书 ( 关于这一主题的所有参考文件可登录以下网站查阅 : 或者向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索取硬拷贝 ), 还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关于这一主题的所有参考文件可登录以下网站查阅 : crime_convention_corruption.html, 或者向联合国毒品和犯罪 决议的规定对所有会员国具有强制性 29 尽管通过该决议是回应美国 2001 年遭到的 9 11 恐怖袭击, 但决议包含的措施是以一种宽泛得多的方式表达的, 不仅仅只局限于认定和惩罚 9 11 恐怖袭击的罪魁祸首 30 这些措施具有普遍性, 其目的是预防 追究和惩罚任何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 以及,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 在刑事事项方面进行合作 23. 在 12 项反恐文书中, 有 8 项公约和 2 项议定书规定缔约方有义务惩罚每项文书中确定的犯罪行为 ( 1970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及其 1988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8 年海上航行安全公约 1988 年固定平台议定书 1980 年核材料保护公约 1997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及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问题办事处索取硬拷贝 ), 均没有给有组织犯罪和腐败下一个笼统的定义 但这绝不是执行文书和打击上述犯罪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外, 在别斯兰事件发生之后, 安理会根据 宪章 第七章通过的第 1566 号决议 (2004 年 10 月 8 日 ) 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 建议给恐怖主义下定义, 要求各国作为刑事犯罪来预防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 敦促各国成为反恐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方, 要求制定一套最佳做法来打击恐怖主义, 成立了一个工作组, 负责研究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实际措施 该决议文本见本 指南 附件 1, 并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N pdf?OpenElement 29 第 1373 号决议所述义务的准确性质见脚注 3 30 在 9 11 事件后的历史背景下, 国际社会必须迅速做出反应 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七章通过第 1373 号决议标志着与以前的文书决裂

13 导言 项文书中有 2 项文书本身没有包含对犯罪行为的定义 尽管 1963 年东京公约 明确针对非法扣留和劫持航空器行为, 但该 公约 只是简单地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对上述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而对于在其境内注册的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根据国内立法定罪 该 公约 的许多规定在此后与民用航空相关的文书中有了很大改进 1991 年可塑炸药公约 规定缔约方应采取一些可以但不是必须具有刑事性质的措施, 以防未加识别剂的炸药的流动 25. 总而言之, 完整的反恐法律框架如下 : 第 1373 号决议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定罪 : 将恐怖主义行为定为犯罪 对支持和筹划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资助恐怖主义进行定罪 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定罪有效 : 拒绝恐怖主义分子享有庇护权 加强边境管制, 预防伪造旅行证件和身份证 冻结实施或企图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者的资金 在刑事事项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 国家间互助 加强行动信息交流 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议以阻止和铲除恐怖主义 预防滥用难民地位 放弃任何出于政治动机的理由为拒绝引渡申请辩护批准和执行 12 项国际反恐文书 12 项国际反恐文书的共同方面对特殊犯罪的指控 : 与资助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 与民用航空相关的犯罪 涉及船舶和固定平台的犯罪 基于受害者地位的犯罪 与危险材料相关的犯罪自认对国际文书确定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确定不引渡即审判原则利用刑事事项方面国际合作机制 : 可以作为引渡法律根据的文书 犯罪行为全部纳入现有的引渡条约 禁止向恐怖主义分子提供资金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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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部分 定罪行为 26. 国际反恐文书规定必须将这些文书所涉及领域发生的一些犯罪行为定为犯罪 为此, 在 12 项联合国公约中, 有 10 项包含有将公约认定的行为定为犯罪的义务 31 ( 二 ) 每个文本均明确了在应进行定罪时的追究责任规定( 三 ) 以下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几个初步说明 ( 一 ) 31 在 12 项反恐文书中, 有 8 项公约和 2 项议定书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对每项文书中指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 1970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及其 1988 年机场安全议定书 1988 年海上航行安全公约 1980 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1997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在 12 项反恐文书中, 有 2 项文书本身没有包含犯罪行为的定义 1963 年东京公约 只规定缔约方有义务根据国内立法对在其境内注册的航空器上所犯罪行确定管辖权 ; 1991 年可塑炸药公约 规定, 缔约方必须采取可以但并非必须具有刑事性质的措施, 以防止未加识别剂的炸药的流动 见脚注 2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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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初步说明 1. 客体要件 27. 在每一项文书中均可以找到实施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物质要件的完整特性, 即客体要件 (actus reus) ( 见二 ) 28. 根据国际文书, 未遂和同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应受惩罚的 因此, 国内立法者在拟定国内反恐立法时应确保明确而准确地定义未遂和同谋概念 特别是关于未遂, 应不仅仅将重罪未遂定为犯罪, 而且还应将法律规定情形下的轻罪未遂定为犯罪, 即当未遂的恐怖主义行为属于轻罪时 关于同谋, 应将未遂罪的同谋定为犯罪 2. 主体要件 29. 关于主体要件 (mens rea), 所有文书都仅仅提到了故意和行为的非法性 换句话说, 国际文书规定必须将定性为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定为犯罪 30. 因此, 主体要件仅仅是指罪犯愿意违犯法律, 明知故犯 故意要件是非物质性的, 其是否存在的证据自然可以从物质要件的性质中推断出来 31. 但三个国际反恐文书要求具有特定意图, 这三个文书是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公约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和 制止爆炸公约 特定意图的特征为故意要达到反恐文书所禁止的某种效果, 即追求的目的 32 这种特定意图概念与动机概念 32 英联邦秘书处为了确定恐怖主义行为定义拟定了前面提到的 反恐措施示范立法条文 在该示范法第一部分 解释 中列出了确定恐怖主义行为定义的不同方法 选择 1 在确定犯罪定义时不要求考虑政治 意识形态和宗教动机, 而且不考虑是否有意通过使用和威胁使用杀人或破坏行为来达到恐吓目的 选择 2 要求考虑上述动机 值得注意的是, 一些国家, 不仅仅只是英美法系国家, 选择了谴责恐怖主义事件中的特定故意要件 法国的法律便是如此, 法国 刑法 第 条以恐怖主义罪名将一些列入清单的具体行为定为犯罪, 如果这些行为 是针对个人或集体事业实施的, 目的是通过恫吓或恐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极为相近 但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 动机,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 在定罪的时候不予考虑 正如下文所述, 33 当国际反恐文书规定不把恐怖主义犯罪视为政治犯罪时尤其如此 32. 在确定恐怖主义行为是否具有特定意图时应考虑的一种实际因素是, 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外, 在大多数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得到主体要件的证据 另一个考虑因素是, 在正常情况下, 只有在提出申请国和接受申请国同时认为相关行为应受到惩治时 才能实行引渡 但在请求引渡或法律互助时, 增加一种特定主体要件可能导致缺乏两国共认罪行的指控 巴巴多斯 2002 年反恐怖主义法 将本 指南 所审查的九个公约或议定书认定的任何犯罪定为恐怖主义行为 ( 这就是说, 除了 1963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其他行为的公约 1991 年可塑炸药公约 和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之外所有的公约, 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在巴巴多斯立法中被定为一项独立的犯罪 ) 不考虑相关公约中确定的犯罪定义, 其定义包括 : (b) 以下任何其他行为 : 一 就其本质上或相关背景而言, 其目的是恫吓公众, 或者是迫使某个政府或国际组织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 和二 意图引起 : 英国 2000 年反恐法是另一部典型的法律, 这部法律同时要求具有影响或恫吓的故意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动机 见第三节, 各种形式的责任 引渡问题见本 立法指南 第四部分 应该指出, 自 1970 年以来所签署的所有具有刑事性质的公约 ( 1991 年可塑炸药公约 除外 ) 均包含有以下规定 : 所指定的犯罪理所当然是由法律决定的事情, 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当然包括在缔约方所签署的所有引渡条约之中, 缔约各方承诺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将它们包括在缔约各方将来签订的任何引渡条约中 如果要求有某个条约, 缔约各方可以认为相关公约即构成了引渡的法律根据 如果不要求有某个条约, 犯罪可被视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35 关于刑事事项方面的司法互助, 见本 立法指南 第四部分 15

18 16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二 国际文书确定的犯罪行为 33. 本段所阐述的是国际文书确定的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可分为五类, 即与资助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 (1) 基于受害者地位的犯罪 (2) 与民用航空相关的犯罪(3) 与船舱和固定平台相关的犯罪 (4) 以及与危险材料相关的犯罪 (5) 34. 立法起草者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事实上, 列入各国立法中的犯罪定义各有特点, 其差别可能 会引起两国共认罪行问题 36 和其他的诉讼程序问 题 因此, 最好在各国实施法律中重复引用相关文书中所采用的术语, 或者是通过参考采用在公约中使用的定义 1. 与资助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行为 35. 预先说明 : 本部分仅仅涉及将恐怖主义行为定为犯罪的问题 关于认定和举报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可疑案件的措施 程序问题和合作措施, 请读者 参见与上述主题相关的 本 指南 第二 第三和第四部分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36 ( 纽约,1999 年 ) 第 2 条 ( 罪行 ) 1. 本公约所称的犯罪, 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 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资金, 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 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实施 : (a) 属附件所列条约之一的范围并经其定义为犯罪的一项行为 ; 或 (b) 意图致使平民或在武装冲突情势中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任何其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任何其他行为, 如这些行为因其性质或相关情况旨在恐吓人口, 或迫使一国政府或一个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2. (a) 非附件所列条约缔约国的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 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得声明, 对该缔约国适用本公约时, 应视该条约为不属第 1 款 (a) 项所述附件所开列的条约之一 一旦该条约对该缔约国生效, 此一声明即告无效, 而该缔约国应就此通知保存人 ; (b) 如一国不再是附件所列某一条约之缔约国, 得按本条的规定, 就该条约发表一项声明 3. 就一项行为构成第 1 款所述罪行而言, 有关资金不需实际用于实施第 1 款 (a) 或 (b) 项所述的罪行 4. 任何人如试图实施本条第 1 款所述罪行, 也构成犯罪 5. 任何人如有以下行为, 也构成犯罪 : 36 与引渡相关的事态发展见本 立法指南 第四部分, 该部分阐述了两国共认罪行

19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17 (a) 以共犯身份参加本条第 1 或第 4 款所述罪行 ; (b) 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本条第 1 或第 4 款所述罪行 ; (c) 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一伙人实施本条第 1 款或第 4 款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罪行 ; 这种协助应当是故意的, 或是 : ( 一 ) 为了促进该团伙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 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本条第 1 款所述的罪行 ; 或 ( 二 ) 明知该团伙意图实施本条第 1 款所述的一项罪行 第 1373 号决议, 第 1 段 1. 决定所有国家应 : (a) 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 (b) 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 : 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 ] 故意提供 [ ] 资金, 意图 [ ] 用于恐怖主义行为 ; (c)[ ] 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 ] 的个人 [ ] 资金和财产 ; (d) 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 [ ] 为 [ ] 提供任何资金 1. 导言 36. 在资金方面采取措施, 以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 这一点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越来越重要 事实上为了使恐怖主义行为永久化, 事先需要筹集资金, 以维持地下网络 训练人员 策划复杂的行动 购买武器和收买同谋 在签署 1999 年公约 之前, 国际社会一直重视制定特定的公约, 以便更好地打击一些具体类型的恐怖主义行为 但是, 当时存在的公约没有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所需的法律互助机制 37. 第 1373 号决议和 1999 年公约 以创造性方式具体应对了这个问题 38. 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新框架的核心是第 1373 号决议, 特别是执行部分第 1 段 第 1373 号决议是一项新的法律文书, 对 2001 年 9 11 恐怖袭击之前使用的相关文书是一个补充, 这些文书旨在通过资金和经济手段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 这些文书主要分为两类 : 一是公约文书, 特别是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 二是安理会针对某些特定个人或实体通过的经济和金融措施 ( 或者是 制裁 ) 37 第 1373 号决议强调安理会决心通过执行 宪章 第七章来加强反恐法律武库 该决议的法律特点首先是普遍性, 因为该决议的规定可普遍适用, 无需相关国家专门同意, 而是与各国加入 联合国宪章 挂钩 另一个法律特点是直接影响, 因为决议案文在国内法律制度中产生了直接效力, 使其能够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全面谴责了恐怖主义 38 特别是该 公约 使整个国际反恐法律得到整体上的补充 特别是, 该 公约 涉及了处于恐怖主义行为 上游 的活动, 即全面针对了以下这种行为 : 意图致使平民或在武装冲突情势中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任何其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任何其他行为 其他一些涉及到恐怖主义的文书均是在努力寻求如何惩治特定的行为, 与这些文书相比, 该 公约 的覆盖面更加宽泛 此外, 该 37 安理会在第 1267(1999) 号 第 1333(2000) 号和第 1390(2002) 号决议中决定, 联合国会员国可以没收安理会认定的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组织的财产 38 公约 是法国提出倡议并得到八国集团 (G8) 支持 所取得的成果

20 18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公约 使得可以直接对那些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提出指控, 并且可以间接地打击某些类型的恐怖主义袭击, 而这些类型的恐怖主义袭击以前没有列入任何案文, 例如不借助于爆炸物实施的恐怖主义袭击 另一方面, 公约 制定了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新规定, 既能打击又能预防 2. 要求 40. 各国应 : 认定以下行为为刑事罪 : 直接或间接地 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筹集资金, 其意图是看到资金或明知资金将被全部或部分用于实施以下行为, 不论是否知道资金实际上已被这样使用 : 附件所列条约之一范围的并由其定义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 任何其他旨在杀害或重伤平民或者是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直接参战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 这一行为在性质上或在相关背景下旨在恐吓民众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采取或放弃采取某一行动 ; 实施这种犯罪未遂 ; 以共犯身份参加 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这种犯罪行为 ; 一伙行事具有共同目的的人故意促成实施这种犯罪行为 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以下犯罪 : 根据其严重性受到相应的刑罚惩处 ;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政治 哲学 意识形态 种族 人种 宗教或其他任何理由为犯罪辩护 3. 评论 41. 首先, 第 1373 号决议在资助恐怖主义刑罪化 方面包含着两项互有区别的义务 第一项义务涉及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另一项义务涉及资助恐怖主义分子 第一项义务详见该决议第 1 (a) 段和第 1 (b) 段 在第 1 (a) 段, 决议规定各国应 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第 1 (b) 段随后规定各国应 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 : 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 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 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 这一规定与 1999 年公约 中的规定极为接近 在决议第 3 (d) 段中, 安理会 呼吁所有国家 成为 公约 的缔约国 此外, 各国必须确保在其国家法律中将这些恐怖主义行为定为重罪, 刑事处罚应恰当地反映出罪行的严重性 公约 含有相似的规定 因此, 决议第 1 (a) 段和第 1 (b) 段显然援引了 公约 第二项义务包含在决议第 1 (d) 段中, 该段规定各国应 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 这种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 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 决议的这一部分内容产生了一项自主义务, 而这项自主义务没有包含在 公约 中, 因为 公约 不涉及向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实体提供财政援助问题 42. 但是, 应注意的是, 决议第 1 (a) 段不仅仅只是惩治向国际恐怖主义提供资金, 而且还制止向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提供资金, 不考虑任何跨国要素 就其实质, 特别是就定罪而言, 1999 年公约 仅仅适用于出现跨国要素的情况, 39 而第 1373 号决议中所述的措施不受这一要求的约束 年公约 第 3 条 : 本公约不适用于罪行仅在一国境内实施, 犯罪嫌疑人为身在该国境内的本国国民, 而且其他国家没有根据第 7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行使管辖权的依据的情况, 但第 12 条至第 18 条的规定应酌情适用于这些情况 第 7 条阐述了相关的情况 : 一个国家应该 ( 第 1 段 ) 或者可以 ( 第 2 段 ) 确定其对 公约 第 2 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第 12 条至第 18 条涉及到法律互助 引渡 被控告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有关详情, 见本 立法指南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

21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其次, 1999 年公约 是一项涉及定罪的公约 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已经超出了先前所有的公约的规定 因此, 该 公约 不仅规定惩治向恐怖主义行为提供资金, 还本着对恐怖主义现象进行全面谴责的精神, 授权对不论是何种性质的恐怖主义行为和资助恐怖主义的人提出起诉 无论如何, 公约 的首要目标依然是确定对资助恐怖主义罪行的定义 44. 公约 规定各方应采取一些措施, 以便 : (a) 在其国内法律中将资助 公约 所列恐怖主义行为的犯罪定为犯罪 ;(b) 根据其严重性对这种犯罪进行相应的惩治 1. 犯罪构成要件 45. 在此应强调指出, 刑法中有关同谋罪的条款通常都不足以将资助恐怖主义定为一种罪行, 因为 资助 罪应独立于从事恐怖主义行动而进行惩治, 但是, 在大多数国家立法中, 只有在主犯实施了主罪和 / 或也受到惩治的情况下, 从犯才会受到惩治 客体要件 46. 犯罪定义包含着两个主要要件 : 资助 要件和作为资助目的的 恐怖主义行为 要件 资助 的定义和含义 ( 第 2 条 ) 47. 第 2 条所涉及的犯罪范围特别广泛 对资助的定义可以进行广泛的解释 资助就是 提供或募集资金 的行为 某一行为要构成犯罪, 所募集的资金不需要实际使用, 只要是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从事某一项恐怖主义行为便足够 ( 第 2 条第 3 款 ) 资金 ( 第 1 条 ) 是指所有各种资产, 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资产 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 和以任何形式, 包括电子或数字形式证明这种资产的产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证书,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记 旅行支票 银行支票 邮政汇票 股票 证券 债券 汇票和信用证 48. 同样, 未遂也构成犯罪行为 ( 第 2 条第 4 款 ), 未遂被定为同犯罪行为本身程度相同的罪行 49. 如果某个人 以任何手段, 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资金, 资助 的物质要件便成立 ( 第 2 条第 1 段 ) 这样, 所有的资助手段均包含在该 公约 中, 既包括 非法 手段 ( 诈骗 ), 也包括 合法 手段 ( 私人资助 官方或半官方资助 合伙资助 ) 50. 就惩治以上资助行为而言, 恐怖主义行为已完成并不是必要条件 作为资助目的的 恐怖主义行为 ( 第 2 条 ) 51. 给此项犯罪下定义有两个目的 首先, 第 2 条第 1(a) 款明确针对资助列入现有文书的行为 ( 即其他九项国际反恐文书 ) 当然, 并非所有国家都是全部反恐公约的缔约国, 所以该 公约 对某一个国家而言只适用于该国所批准的公约规定的犯罪 当该国成为条约缔约国时, 排除不再产生效力 其次, 第 2 条第 1(b) 款针对资助任何下述行为 : 这些行为的目的是杀害或重伤平民或在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直接参战的任何其他人, 就其性质和背景而言, 该行为旨在恐吓民众, 或迫使某个政府或国际组织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尽管现有的公约没有做出规定 ( 列入最近的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的炸药除外 ), 这种行为在国际恐怖主义行为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主体要件 52. 根据 公约 的定义, 资助恐怖主义的 mens rea 或意图要件有两个方面 首先, 行为必须是故意所为 其次, 犯罪者必须是故意将资金用于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或者是知道资金将要用于这一目的 这就是说, 故意和知情是两个必要条件 如果主体要件的这两个方面没有其他信息, 每个国家最好参照其一般刑法处理 2. 该 公约 所涉及的人 ( 第 1 第 2 第 3 第 5 和第 7 条 ) 53. 根据该 公约 可以对任何在知道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资助恐怖主义的人

22 20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员提出起诉 根据该 公约, 可以起诉下达命令者的自然人, 只要他们知道资金的用途, 可以起诉赞助者, 只要他们了解自己参与捐助的团伙其全部或部分目的或目标具有恐怖主义性质, 而不论是以有价证券形式还是以实物捐助形式, 也不论其是否为普通人 此外, 根据 mens rea 或犯罪意图要件, 那些善意捐助者, 比如是官方集资的捐助者, 可排除在 公约 范围之外 54. 因此, 以共犯身份参与犯罪和组织犯罪, 与犯罪本身一样被定为犯罪 此外, 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一伙人犯罪也被视为实施犯罪, 如果这种帮助是故意的, 其目的是方便该团伙从事犯罪活动或达到犯罪目的, 而这一活动或这一目的以实施犯罪为前提 ( 根据 公约 含义 ), 或者是已知该团伙故意实施某项犯罪行为 ( 根据 公约 含义 ) 55. 公约 还针对法人共犯( 第 2 条第 5 款 ) 公约 为此规定了法人的责任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础是在其境内的或根据其立法成立的法人应负责任的原则 承担这一责任的方式是灵活的, 根据不同的情况, 这一责任可能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或者是行政责任 56. 假设国家立法没有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立法起草者不希望将这一责任扩大到其国内法中, 可以考虑增添一项条款, 明确规定法人在法律规定的哪些具体情况下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用说, 这些情况肯定涉及资助恐怖主义方面的罪行 如绝无可能确认此类责任, 只能考虑进行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3. 处罚 57. 公约 第 4 第 5 和第 8 条规定各国应制定有效的制度打击列入第 2 条的犯罪 因此, 每个会员国都必须将列入第 2 条 ( 第 4 条 ) 的犯罪定为犯罪, 并以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惩治 第 5 条敦促各国应能够根据其国内法律对法人进行刑事 民事或行政制裁 40 要求各国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 规定 40 见下文第三.3 分节, 法人的责任 的处罚措施必须与这种严重性相称, 即应特别严厉 4. 无辩护可言 58. 不能出于政治 思想 意识形态 种族 人种 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因素为资助恐怖主 41 义犯罪进行辩护 ( 第 6 条 ) 此类条款完善了根据国内法律将这些行为定为犯罪的义务, 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在其立法中排除以某些理由为犯罪者进行辩护的可能性 这些辩护理由实际上缩小了根据国内法定罪的行为的有效适用范围 如果放弃支持这些辩护理由的歧视性原因, 则会加强全面禁止恐怖主义的绝对性 4. 信息来源和说明 59. 其他一些区域信息来源和次区域信息来源都与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有关 除了这些承担国际义务的正式来源之外, 还有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 金融行动工作组 ), 42 工作组是根据一项政府间协定成立的, 其秘书处由设在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经合组织 ) 担任 工作组于 2001 年 10 月 30 日发表了八项特别建议, 敦请所有国家执行这八项建议, 并向工作组报告八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43 第九项特别建议于 2004 年 10 月 22 日通过, 主题是 现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中含有类似的规定 另见下文第三节, 各种形式的责任, 与排除辩护理由相关的分节 42 金融行动工作组是一个政府间组织, 其目标是制定和促进国家和国际两级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政策 因此, 该工作组是一个决策机构, 其工作是努力激发必要的政治意愿来改革各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和规章 金融行动工作组监督其成员在执行必要的措施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研究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方面的技术和应对措施, 鼓励在世界通过和实施相应的措施 金融行动工作组在开展这些活动时, 与参加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斗争的其他国际组织共同工作 金融行动工作组既无明确界定的章程, 也非无限期存在 该小组每五年审查一次自己的任务 金融行动工作组成立于 1989 年 (1989 年, 在七国集团巴黎峰会上成立, 以回应人们对洗钱问题的日益关切 ), 目前的任期延期到 2004 年年底 在此日期后, 只有在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有必要的情况下, 小组才能继续存在并履行职责 43 登录经合组织的网址查阅 :http//

23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21 金邮差 问题 44 相关当局如果计划颁布一项法律以执行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参照上述建议肯定会有用 金融行动工作组的特别建议从许多角度来看都超越了 1999 年公约 的规定以及安理会第 1373 号决议的规定 这些建议补充了金融行动工作组于 1990 年发表 1996 年修订并于 2003 年再次修订了 40 项原始建议, 以便使这些建议既适用于洗钱又适用于恐怖主义问题 上述八项特别建议涉及 : (1) 批准和执行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执行联合国关于资助恐怖主义的多个决议 ; (2) 将资助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行为和恐怖主义组织定为犯罪, 将这种犯罪行为列入洗钱的先犯罪行 ; (3) 冻结和没收用于恐怖主义的资产 ; (4) 举报可能涉及恐怖主义行为或恐怖主义组织的可疑交易 ; (5) 为了调查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开展国际合作 ; (6) 控制替代的现金转账系统 ; (7) 对电汇发出者收集更详细的信息 ; (8) 执行管制措施, 以阻止有人利用非营利组织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 60. 头五项特别建议在很大程度上与 1999 年公约 和第 1373 号决议的规定重叠, 而后三项建议涉及了一些新的方面, 即非正规现金转账系统 收集有关电汇发出者的信息以及执行管制措施, 以阻止有人利用非营利组织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 61. 建议 (9) 涉及 现金邮差 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货币基金组织 ) 44 即那些亲自运送资金并携带资金穿越国境的自然人 登录经合组织网址查阅 :http// 和世界银行将金融行动工作组关于洗钱的 40 项 47 建议及其关于资助恐怖主义的八项特别建议补充到自己的有益标准清单中, 并着手进行一次评估试点项目, 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 金融行动工作组及类似的区域组织参加了这一项目 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将在其金融部门评估方案内进行此项评估, 货币基金组织将在其海外金融中心评估方案内进行此项评估 为了指导上述评估工作, 金融行动工作组通过了一份 执行预防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标准评估方法 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方面的做法和犯罪之间明显存在着很大的事实差异 洗钱通常涉及非法交易产生的大量收入转移到合法的银行或商业流通中, 这些资金通常拆分为较小的数额, 或采取伪装形式, 以避免被人发现 资助恐怖主义则相反, 可能是聚集一些来自合法活动或小规模犯罪活动的资金, 将这些资金转移到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的手中, 这个人或这个组织再提供相对较小的数额来支持恐怖主义活动 在后一种情况中, 这些资金只有在拥有者企图用来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时才具有犯罪性质 尽管这两种现象存在着差异, 但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全球努力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的支持, 以便发现可疑的交易 在这两种情况下, 还应广泛收集和分析情报, 这项工作经常是由金融领域的专业情报机构完成的 最初是为了打击洗钱而成立的管制机构举报涉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疑情况, 便证明了这一点 全世界为打击这两种现象而设立的各种体系越来越融合在一起 64. 因此, 在某些情况下, 现有的法律框架, 特别是关于洗钱的法律不完善或已经过时, 一种完美的解决方法是颁布一项总括法律, 包括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和打击洗钱的共同条款 45 登录货币基金组织网址查阅 :http// 查阅 制止资助恐怖主义 : 立法起草手册, 请登录以下网址 : http// 登录世界银行网址查阅 :http// 金融行动工作组的建议可以作为范例 见脚注 42

24 22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65. 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通过了关于在中部非洲防止和制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第 01/03 CAEMC-CAMU 号条例, 49 该条例列入了对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处罚的条款 该条例第 2 条对后一种犯罪定义如下 : 在本条例中, 对任何人而言以下行为构成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罪 : 通过何种手段 直接或间接地 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资金, 其意图是看到资金或明知资金将被全部或部分用于实施以下行为 :(a) 根据成员国正式批准的相关国际条约之一所下的定义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 ;(b) 任何其他行为, 目的是杀害或重伤平民或在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直接参战的其他任何人, 就其性质和背景而言, 该行为旨在恐吓民众, 或迫使某个政府或国际组织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66. 加勒比共同体各国政府于 2001 年 10 月 11 日和 12 日发表了 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纳索宣言 : 加勒比共同体的回应, 表示坚决 支持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 在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斗争中所做的努力 67. 亚洲 - 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 ( 亚太经合组织 ) 成员国于 2002 年 10 月 26 日在墨西哥洛斯卡布斯发表了类似的宣言, 东南亚国家联盟 ( 东盟 ) 成员国与欧洲联盟外交部长于 2003 年 1 月 27 至 28 日在布鲁塞尔发表了类似的联合声明 68. 立法范例 : 卢森堡大公国法律,2003 年 8 月 12 日 : 第 条 : 以下行为构成资助恐怖主义罪行 : 不论通过何种手段 直接或间接地 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任何性质的资金 有价证券 股票或资产, 其意图是看到或明知资金将被全部或部分用于实施第 条至第 和第 条所列的一项或数项犯罪, 不论上述资金 有价证券 股票或资产是否实际用于实施上述某项犯罪 49 中部非洲货币联盟 / 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 对于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而言, 这一条例可直接用于各国的立法并且提供了可适用的惩治措施 因此, 原则上, 根据国内法指控犯罪不要求通过任何立法性法规 第 条 : 凡实施前述条款所述的资助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者, 将依据第 至第 和第 条中所做的区别受到相应的处罚 69. 立法范例 : 摩纳哥公国亲王法令,2002 年 4 月 8 日 : 第 1 条在本法令中, 基金 政府或公共设施 和 收益 等术语所表达的含义与 1999 年 12 月 9 日在纽约通过的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第 1 条中的含义 第 2 条根据此法令, 凡实施以下行为的人则犯下 资助恐怖主义 罪行并因此受到惩治 : 不论通过何种手段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募集或管理资金, 其意图是看到资金或明知资金将被用于实施以下行为 : (1) 可能危害航空器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或者是破坏机上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不论是否是在机上实施的 (2)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实施的 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旨在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 以及未遂的此类行为和作为共犯参与此类行为 (3) 任何人非法和故意使用某一装置 物质或武器实施的行为 : (a) 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他人实施的 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暴力行为, 或 (b) 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设施, 或者是破坏或严重损坏不在使用之中 停留在机场的航空器的设施, 或中断机场服务, 危害或足以危害该机场的安全的行为 (4) 任何人劫持一名或数名人质, 将其拘押 威胁杀死 伤害或继续拘押, 其目的是迫使第三方, 即某个国家 国际政府间组织 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团体完成或放弃完成任何行为, 以此为明示或暗

25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23 示的释放人质条件, 以及此类未遂行为和以共犯身份参与此类行为 (5) 故意实施以下行为之一 : (a) 非法收受 持有 使用 转让 改变 处置或扩散核材料, 引起或足以引起他人死亡或重伤, 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 ; (b) 盗窃核材料 ; (c) 挪用或不当占有核材料 ; (d) 使用暴力 以暴力相威胁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要求得到核材料 ; (e) 威胁 : 一 使用核材料杀死或重伤他人或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 二 实施上述 (b) 项所述犯罪, 以迫使某个自然人或法人 国际组织或国家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6) 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实施以下行为 : (a)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持和控制船舶或固定平台 ; (b) 对船舶上或平台上的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足以危及固定平台的安全或船舶的安全航行 ; (c) 破坏船舶或造成船舶或货物损失, 足以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或者是破坏固定平台或损害固定平台, 足以危及其安全 ; (d) 不论采取何种手段, 在船舶上放置或让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 足以破坏船舶或损害船舶或货物, 危及或足以危及船舶安全 ; 或者是不论采取何种手段, 在固定平台上放置或让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 足以破坏固定平台或损害平台, 足以危及平台安全 ; (e) 破坏或严重损害航海设施, 或严重扰乱其运行, 这种行为足以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 (f) 通告自己明知虚假的信息, 从而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 (g) 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并且此行为与 (a) 至 (f) 项所述行为有关, 不论是已经实施还是企图实施 ; (h)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未遂, 或以共犯身份参与实施这种行为 ; (i) 威胁实施 (b) (c) 和 (e) 项所述行为之一, 其条件旨在迫使自然人或法人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这种威胁足以危及相关船舶的航行安全 (7)2001 年 10 月 30 日第 号亲王命令第 2 条所述的恐怖主义行为 (8) 其他任何下述行为 : 目的是杀害或重伤平民或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未直接参战的任何其他人, 就其性质和背景而言, 该行为旨在恐吓民众, 或迫使某个政府或国际组织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第 3 条即使资金并未实际用于实施第 2 条第 1 至第 8 款所述的行为, 也构成该条所认定的犯罪 ( 非正式译文 ) 70. 立法范例 : 法国刑法 第 条和第 条 : 第 条以下犯罪行为如故意与单一的或集体的事业发生联系, 其目的在于通过恐吓或恐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便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 ) (6) 本法典第三卷第二篇第四章所列的洗钱犯罪 ;

26 24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7) 货币和金融法 第 L 条所列的内幕交易罪 第 条 ( 经 2001 年 11 月 15 日第 号法律第 33 条增补,2001 年 11 月 16 日 政府公报 ) 以下列方式资助恐怖主义活动也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 提供 募集或管理资金 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财产, 或为此目的出谋划策, 意图是看到这些资金 有价证券或财产全部或部分用于或明知其目的是用于实施本章所列的恐怖主义行为之一, 不论此类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 非正式译文 ) 71. 瑞士范例 : 第 260 条之六 ( 新草案 2002 年刑法 修正草案 ) 凡有意资助第 260 条第五款 * 所列罪行 募集或提供资金者, 将被判处 5 年以上的徒刑或监禁 * 第 260 条之五 ( 新草案 ) 恐怖主义 1. 凡实施刑事暴力行为 其目的是恐吓民众或迫使某个国家或某一国际组织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者, 将被判处徒刑 2. 如情节特别严重, 特别是行为造成大量人员受伤或死亡, 犯罪者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3. 在外国境内的犯罪者也要受到惩处 第 6 条之二适用 ( 无正式译文 ) 72. 在欧洲委员会框架内注意到, 最近通过了三项重要公约, 包括 防止恐怖主义公约 关于犯罪收益的清洗 搜查 扣押和没收问题的公约 和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这些公约将在 2005 年 5 月 16 日和 17 日在华沙举行的欧洲委员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上开放, 供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 5. 建议 73. 条款 : 资助恐怖主义 1. 以任何手段, 直接或间接地 非法和故意地提供和募集资金, 其目的是看到或明知资金全部或部分将用于实施以下行为者, 将受到处罚 [ 刑罚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资金实际上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不是必要条件 : (a)[ 相关条款 ] 规定的罪行之一 ; (b) 实施任何其他行为, 其目的是杀害或重伤平民或在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直接参战的任何其他人, 就其性质和背景而言, 该行为旨在恐吓民众, 或迫使某些政府或国际组织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2.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实施以下行为者 : (a) 命令他人实施第 1 段所列犯罪, 或 (b) 帮助一伙行事具有共同目的的人实施第 1 款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犯罪, 此种帮助是故意的, 其意图或者是为该团伙的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或者是为其犯罪目标服务, 而这一活动和目标涉及到实施第 1 段所列犯罪, 或明知该团伙有意实施该款所列犯罪 3. 设在 [ 国名 ] 境内的或依据其立法组建的法人的管理者或控制者以这种身份犯下涉及资助恐怖主义的犯罪行为, 该法人应受到 [ 有效的 相称的劝戒性刑法制裁 ] 这种制裁可以包括罚款 4. 适用本条第 3 款, 应不影响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5. 实施任何此种犯罪行为未遂将受到处罚 [ 刑罚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6. 作为共犯参与实施本条所列犯罪行为将依据 [ 相关条文 ] 受到处罚

27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基于受害者地位的犯罪 : 劫持人质和针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行为 74. 基于受害者地位的犯罪行为涉及劫持人质和针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行为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 纽约,1973 年 ) 第二条 ( 罪行 ) 1. 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 即故意 : (a) 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 绑架 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 (b) 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 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 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 ; (c) 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 ; (d) 企图进行任何这类攻击 ; (e) 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 纽约,1979 年 ) 第一条 ( 罪行 ) 1. 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 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 ( 以下称 人质 ) 为威胁, 以强迫第三方, 即某个国家 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 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 作或不作某种行为, 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 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 2. 任何人 (a) 图谋劫持人质, 或 (b) 与实行或图谋劫持人质者同谋而参与其事, 也同样犯有本公约意义下的罪行 1. 导言 75. 保护外交人员 : 长久以来, 国际法有一些基本规定, 涉及到外交人员的不可侵犯性 特权和豁免权 1961 年 4 月 18 日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和 1963 年 4 月 24 日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及 1969 年 12 月 8 日 纽约特别使团公约 已将这方面的惯例法编入法典 50 在通过这些公约之后, 每个外交人员驻在国均保证, 尊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采取一 切必要的保护措施 但在 1960 年代末, 针对这类人员犯罪再度猖獗 因此, 面对驻在国的义务难以增加以及驻在国难以履行责任, 联合国大会将此问题提交国际法委员会审议 第 2780 (1971) 号决议委托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这一问题, 并提出建议 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迅速取得成果,1973 年 12 月 14 日签署了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51 这是第一批相关国 年 4 月 18 日 1964 年 4 月 24 日 维也纳公约 的文本见 关于维也纳公约的正式文件 51 联合国保护外交代表公约 文本, 见 1973 年 12 月 14 日, 联合国文件 3166 A/9407

28 26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际文书之一, 制定这些国际文书的目的是回应国际恐怖主义的事态发展, 特别是这种国际恐怖主义的目标是外交人员或外交使团, 但也针对出使国外的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 以及任何国家的代表或官员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官方人士 时至今日, 尽管各国采取了保护措施, 但这种袭击风险始终存在 因此, 针对受国际保护人员及其住所和办公地点或交通工具的暴力袭击成为重大刑事罪 52 加入该 公约 可以表明各国决心在自己的国土上保护各类受国际保护人员 76. 劫持人质 : 1949 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禁止劫持人质, 并将劫持人质视为一种战争罪 53 因此, 这项犯罪的严重性在 1976 年得到了承认 当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要求联合国就这一问题拟定一项文书, 54 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将这种恶行定义为一种国际犯罪, 而不仅仅是取决于战争状态 1979 年 12 月 18 日, 大会在纽约通过了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55 因此, 安理会一再谴责劫持人质和形形色色的绑架事件为恐怖主义的表现 这种犯罪被视为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是一种典型的恐怖主义行为, 制造了恐怖气氛, 为恐怖分子做了大规模的直接广告, 这是恐怖分子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 以此迫使国家或非国家机构做出让步 77. 必须指出的是, 根据该 公约 第 12 条的规定, 公约条文不适用于 日内瓦公约 所定义的在武装冲突过程下实施的劫持人质事件, 包括那些 各国人民为行使自决权利而进行的反抗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反抗种族主义政权 的武装冲突 这样一种限制似乎会引起争论 事实上, 恐怖分子提出的一种辩护理由正是这种得到 联合国宪章 承认的这一权利 但人民自决观念的有效性当然取决于提出这种观念的一方 从这个意义上讲, 尽管公约 见 公约 第 2 条 所有四项公约共有的第 3 条中均对此加以明确禁止 这一要求是在 1976 年 12 月 15 日第 31/103 号决议中提出的 55 公约 文本见 大会正式记录, 第三十四届会议, 补编第 39 号 (A/34/39), 第四节 条文上的这种管辖权限制是由于签署公约时的历史原因, 但在如今的形势是最好特别注意对此予以的积极解释 此外, 在最近的公约中不存在类似的条文 在任何情况下, 劫持人质都必须受到禁止和惩治, 绝对不应成为一种斗争的手段 78. 此外, 第 13 条使公约条文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与人质属于相同国家国民的个案 因此, 公约 只适用于包含跨国要件的劫持人质行为 如果劫持人质行为完全是在一国之内发生的, 显然要求在国内解决这一冲突 79. 此外, 纽约公约 第 14 条指出, 公约条文中的任何内容 均不得解释为可以违背 联合国宪章, 侵害一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应该注意到, 涉及到针对外交代表实施的犯罪和劫持人质的犯罪的文书大部分受到有关劫机的文书的启发 这些文书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 就是将这些行为规定为可以引渡的罪行 各国应 : 2. 要求 将以下行为定为犯罪 : 劫持他人, 将其拘押 威胁杀死 伤害或继续拘押, 其目的是迫使第三方, 即某个国家 国际政府间组织 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团体完成或放弃完成任何行为, 以此为明示或暗示的释放人质的条件 ( 1979 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 故意杀害 劫持或以其他方式攻击受国际保护人员或者危及其自由 ( 1973 年公约 ); 56 对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工作场所 私人住所 该条款名为 恩德培条款 以色列国 1976 年 7 月在恩德培机场采取行动, 解救被劫持到这里的一架法国航空公司航班上的乘客, 公约 的起草者深受这次行动的影响 57 见下文第四部分

29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27 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 足以使其人身或自由受到威胁 ( 1973 年公约 ) 企图实施上述犯罪之一 ; 与实施或企图实施上述犯罪者同谋 3. 评论 年公约 的目的是防止和惩治针对受国际保护人员 包括外交代表的犯罪 所涉人员 83. 公约 条文第 1 条详尽地列举了 公约 所涉人员 这就是享有国际保护的人员, 即国家元首, 包括合议制领导机构中根据国家宪法履行国家元首职责的任何成员 ; 在国外的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及其随行家庭成员 受国际保护人员 还指某个国家的代表 官员或公务人员 某一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官员 公务人员或其他代表, 不论是在何时何地, 一旦受到针对其人身 工作场所 私人住所或交通工具的犯罪侵害, 他们有权根据国际法得到特殊保护, 以免人身 自由和尊严以及其家庭成员受到任何伤害 此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84. 第 2 条的目的是确定此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85. 客体要件 : 案文列出了严重性各不相同的暴力行为 这些行为是谋杀 绑架 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58 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 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或者是其家庭成员之一进 59 行暴力攻击, 攻击足以危及其人身安全或自由或以实施这样的行为相威胁 各国也应惩治未遂罪和作为从犯参与这种行 为 主体要件 : 犯罪是故意所为 犯罪行为与受害者的职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因此, 一名外交人员纯粹因为个人原因遭受犯罪行为的攻击属于 公约 的管辖范围 因此, 各国立法者可以将第 2 条所包含的 攻击 概念解释列入, 以明确说明, 只有第 2 条所述罪行构成 1973 年公约 意义上的犯罪, 这种行为就其性质和背景而言, 目的是恐吓民众, 或者是迫使某一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在起草这种宣言时, 立法者将使用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相关条款中的措辞, 该条以同样的措辞界定了恐怖主义行为的具体意图 年公约 的其他条款界定了各国拥有管辖权的案件, 并建议缔约国之间进行合作 年公约 与其他文书如何衔接? 89. 联合国 1994 年 12 月 9 日的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63 为 联合国秘书长聘用或部署 担任联合国行动的军事 警察或文职部门的成员的人 制定了一种保护制度 其中某些人员还在 1973 年公约 的保护范围之内 但 1994 年公约 包含了联合国所有各类人员以及相关人员, 而 1973 年公约 只涉及到联合国秘书长 副秘书长 助理秘书长和司长 为了避免发生任何法律冲突, 可以加入一段解释性说明, 明确说明加入 1973 年公约 不限制 1994 年公约 的适用范围, 后者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涉及不同的情况 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是一项定罪公约 该 公约 基于了序言部分中提到的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 这两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 首先, 公约 赋予个人享有在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 和 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4 中 见第 2(a) 条 见第 2(b) 条 见第 2(c) 条 见第 2(d) 和 (e) 条 见本 立法指南 第三和第四部分 有关该 公约 的事态发展见本 立法指南 附件 本 立法指南 附件 4 和附件 5 转载了这些条文

30 28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所述的 得到国际公认的权利 公约 特别提到了相关人员的生命 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 尽管如此, 承认相关人员在国际范围内享有这些权利, 在实施过程中不应妨碍国家主权原则 这就是 公约 序言部分第三段, 即重申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 这些原则在 公约 第 14 条中得到重申, 该条确认 本公约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可以违背 联合国宪章, 侵害一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构成要件 91. 公约 的目的是对劫持人质下一个既宽泛又精确的定义, 以便覆盖所有情况, 不要因疏忽导致有罪不罚 92. 客体要件 : 公约 定义此项犯罪为实施以下行为 : 劫持或拘押他人, 或者是以杀死 伤害或继续拘押相威胁 主体要件 : 行为的目的必须是迫使第三方, 即国家 国际政府间组织 自然人或法人或团体完成或放弃完成某种行为, 以此作为明示或暗示的释放人质的条件 94. 因此, 存在以下三个并合条件 : (1) 劫持或拘押他人, 或以杀死 伤害或继续拘押他人相威胁 ; (2) 目的是胁迫第三方 ; (3) 完成或放弃完成某种行为 ( 以此作为明示或暗示的释放人质的条件 ) 95. 该 公约 只涉及与劫持人质相关的 包含跨国要件的绑架 拘押 威胁和限制 如果这种行为引起死亡或伤害, 一些公约和条约也同样适用, 但最初的行为, 即绑架 拘押和威胁足以构成援引该 公约 条款的基础 96. 实施这种犯罪行为未遂和作为共犯参与实施 这种行为也应受到惩治 66 受保护的人 97. 公约 极为广泛地保护所有可能受到劫持或受到讹诈的自然人和法人 ( 包括恐怖分子提出具体要求的国家 ) 因此, 除了人道主义权利作为特殊法适用的情况之外, 该 公约 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劫持人质, 无论具体情况如何 98. 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对犯罪者的处罚, 但显然必须考虑到其罪行的严重性 4. 信息来源和说明 99. 除了反对劫持人质的国际文书之外, 区域文书也起到这种作用 100. 为了加强区域合作, 各国签署了一些公约, 范例包括 1977 年 1 月 27 日在斯特拉斯堡缔结的 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 1971 年 2 月 2 日在华盛顿签署的 美洲国家组织 ( 美洲组织 ) 防止和惩治以侵害个人罪行和相关勒索罪行形式进行的具有国际影响的恐怖主义行为公约 阿拉伯联盟 22 个成员国国务秘书和司法部长于 1998 年 4 月 22 日在开罗签署的 阿拉伯制止恐怖主义公约 101. 立法范例 : 法国刑法 第 条 : 第 条实施以下犯罪行为如故意与个别的或集体的事业发生联系, 其目的在于通过恐吓或恐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便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 (1) 本 刑法 第二卷界定的故意危害生命, 故意危害人身完整, 劫持和非法监禁他人 ;( ) (5) 收受上文第 1 至第 4 条所述犯罪行为之一的收益 ;( 非正式译文 ) 102. 库克群岛犯罪法 1982 年第 6 号 ( 受国际 65 见 公约 第 1 条 66 见 公约 第 2(a) 和第 2(b) 条

31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29 保护人员和劫持人质 ) 67 将攻击受国际保护人员和劫持人质定为犯罪, 该法规同时执行了以上两个公约 应当指出的是, 1973 年受国际保护人员公约 要求对攻击国际保护人员行为进行处罚, 但在这一点上没有提及攻击意图是否必须包含明知受害者的受保护地位 库克群岛的此项法律将两项公约所列的恐怖主义行为定为犯罪, 以下述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 7. 对某些事项不需要举证 : 尽管本法第 3 至第 6 条有所规定 ( 侵害个人罪行 ; 侵害房舍和车辆罪行 ; 威胁他人, 威胁破坏房舍和车辆 ), 但在根据上述各条款提出的任何诉讼中, 不必对以下事实举证 : (a) 有关本法第 2 条术语定义 (a) 款或 (c) 款所适用的任何受国际保护人员, 被告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 明知受害人的身份或其受国际保护的地位 ; (b) 有关该定义 (b) 款所适用的任何受国际保护人员, 被告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明知当事人正在陪同该定义 (a) 款所适用的任何其他人员 ; (c) 有关该定义 (c) 款所适用的任何受国际保护人员, 被告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明知受国际保护人员依据国际法享有人身 自由和尊严不受攻击的特别保护 ; (d) 有关该定义 (d) 款所适用的任何受国际保护人员, 被告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明知受国际保护人员是该定义 (c) 款所指的任何其他人的家庭成员 103. 这种做法在一些国家具有代表性, 例如, 联邦制度下的国家当局对攻击公共区域的案件可进行特别处罚, 或实行特别的管辖 援引这些具体处罚或这种特别管辖权, 不以证明犯罪者知道受害人履行官方职务为前提 犯罪意图的必需要件包含在以下事实中 : 不论攻击何人, 均是一种明显的犯罪行 67 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cppahal / 为, 一种本质上的不法行为 可以认为, 这样的法律反映了政府的承诺 : 保护其他国家的官员及维护同这些国家的关系, 而不是作为一项特别措施威慑犯罪行为 104. 摩洛哥范例 : 第 436 条 无合法当局的命令, 未经法律允许或要求扣押个人, 凡劫持 逮捕 关押 扣留他人者, 应判处 5 至 10 年的徒刑 如果关押或扣留他人时间达到 30 天或以上, 应判处 10 至 20 年徒刑 第 437 条 如果绑架者劫持 逮捕 关押或扣留他人的目的是为了劫持人质, 无论是否准备或便于实施某一重罪或轻罪, 或者是为了协助逃跑或确保犯有重罪或轻罪的犯罪者不受惩罚, 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上述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命令或实现某一条件, 特别是支付赎金, 同样要判处无期徒刑 ( 无正式译文 ) 5. 建议 105. 条款 : 对受国际保护人员实施犯罪 1. 凡实施下列行为者 : (a) 杀害 绑架或以其他方式攻击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或自由, 或 (b) 使用暴力攻击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工作场所 私人住宅或交通工具, 行为足以危及其人身和自由, 或 (c) 以实施上述任何攻击相威胁,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严重性而定 ] 2. 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未遂,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严重性而定 ] 3. 与实施本条所列犯罪行为者同谋, 将依据 [ 相关条文 ] 的规定受到处罚

32 30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106. 条款 : 劫持人质 而定 ] 1. 凡劫持他人, 或将其拘押, 以杀死 伤害或继续拘押相威胁, 目的是迫使第三方, 即某个国家 国际政府间组织 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团体完成或放弃完成任何行为, 以此为明示或暗示的释放人质的条件者,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严重性 2. 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未遂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严重性而定 ] 3. 本条所列犯罪的共犯将依据 [ 相关条文 ] 的规定受到处罚 3. 与民用航空相关的犯罪行为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 海牙,1970 年 ) 第一条 ( 罪行 )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 : ( 甲 ) 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 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 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 ; 或 ( 乙 ) 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 即是犯有罪行 ( 以下称为 罪行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海牙,1971 年 ) 和补充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的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 蒙特利尔,1988 年 ) 第一条 ( 罪行 ) 一 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 即是犯有罪行 : ( 甲 )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 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 或 ( 乙 )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 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 ; 或 ( 丙 )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 ; 或 ( 丁 )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 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 或 ( 戊 ) 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一甲. 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 物质或武器, 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 即为犯罪 :

33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31 ( 一 ) 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 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任或死亡的 ; 或者 ( 二 ) 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 器, 或者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 二 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 也是犯有罪行 : ( 甲 ) 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 ; 或 ( 乙 ) 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1. 导言 107. 对航空器安全的威胁使人尤其感到世界是多么脆弱, 多么易受伤害, 对航空器的攻击最耸人听闻, 致使许多人成为受害者 劫机行为是恐怖主义分子热衷的手段之一, 特别是在 9 11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后 9 11 事件表明, 在日益开放的社会里, 交通运输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是如何攻击民主国家的最薄弱环节的 如今, 恐怖分子毫不犹豫地控制着现代社会的通信 贸易和交通运输工具来为自己的目的服务 民用飞机设计时原本不是作为炸弹使用, 却变成可怕的武器 因此, 在此方面应起草专门的法律 108.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民航组织 ) 的框架内已经缔结了三项公约, 还缔结了最近一项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但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价值是不等的 第一个公约是于 1963 年 9 月 16 日在东京签署的 68 该公约没有直接将恐怖主义定为犯罪, 但确定了航空器上发生犯罪行为之后所采用的司法追究程序 该公约特别规定各国有义务援助机组人员, 并确定了机长的管辖权 但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对犯罪者拥有酌处权 109. 其他两项公约更加重要 110. 一个公约是 1970 年 12 月 16 日在国际航空法会议上通过的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又称 海牙公约 69 该 公约 的目的是通过预防和处罚针对航空器的行为, 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以 68 东京公约 文本见本 立法指南 附件 2 69 海牙公约 文本见本 立法指南 附件 2 及航班的正常运营 70 该 公约 第一条明确定义了犯罪 第一条规定凡劫持航空器或者是使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者均为犯罪 后面的条款陈述了与行使管辖权和宣布处罚相关的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 公约条文规定了对启动的所有刑事诉讼程序应进行广泛的法律互助 111. 另一个公约是于 1971 年 9 月 23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 71 涉及到针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一切非法行为 因此, 该公约更加全面地触及到航空领域 年 2 月 24 日的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72 对 公约 进行了补充 该 议定书 将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实施的 针对个人 设施或航空器的暴力行为加入到 公约 所列的犯罪清单中 2. 要求 113. 各国应 : 将非法和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罪, 并予以严厉惩治 : 使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 ( 1970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个人实施暴力行为, 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 公约 的目的见序言部分 71 蒙特利尔公约 文本见本 立法指南 附件 2 72 议定书 文本见本 立法指南 附件 2

34 32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或造成航空器损坏, 使航空器不能飞行, 足以威胁到其飞行安全 ; 通过何种手段,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让他人放置足以破坏航空器或造成航空器损坏的装置或物质, 使航空器不能飞行, 或造成航空器损坏, 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 1971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 或扰乱其正常运行, 行为足以危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 1971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通报明知是虚假的信息, 因此威胁到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 1971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造成或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 (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 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设施或不在使用中 停在机场内的航空器的设施, 或者是扰乱机场的服务, 行为危及或足以危及机场的安全 (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 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之一未遂 ; 是实施或企图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者的同犯 3. 评论 114. 以上三个涉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文书包含着对这类恐怖主义行为的惩治越来越严格的规定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 是在民航组织的框架内制定的, 公约 第 1 条确定如下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 : (a) 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 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 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 或 (b) 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 即是犯有罪行 ( 以下称为 罪行 ) 116. 必须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 第 2 条 ) 117. 因此, 海牙公约 仅仅针对劫持或控制飞行中的飞机的行为 公约 对飞行中的飞机下了定义, 即 从装载完毕 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 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 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 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73 因此, 这个时期不仅仅只是限定在起飞到降落这个时期 年蒙特利尔公约 也是在民航组织的框架内制定的, 该 公约 第 1 条定义了领空犯罪的概念 因此, 其目标更加广泛, 因为其目的是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 这一定义采用的形式是列举形形色色的要受到处罚的行为, 其宗旨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将所有针对民用航空的恐怖主义行为全部纳入 这种案件包括在航空器上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破坏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放置破坏性物质或使用爆炸物相威胁以进行讹诈 119. 此外, 公约 条文将传送虚假信息以危害飞行器安全以及企图实施第 1 条所述犯罪行为之一或者作为共犯参与犯罪行为定为刑事罪 飞行中的飞机定义重复了 海牙公约 的定义 但该定义还涉及针对使用中的飞机的攻击, 这就是说从地面人员准备具体航班的航空器起飞开始 见第 3-1 条 见第 1 条第 1 和第 2 款

35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33 到降落后满 24 小时为止 75 因此, 根据第 2 (a) 条,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 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 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 在航空器强迫降落时, 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 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b)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 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 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 ; 在任何情况下, 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 (a) 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121. 上述两项公约仅仅保护不是用于军事 海关或警务目的的飞机 年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是对上述 公约 的补充, 增加了以下行为 : 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 物质或武器, 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 即为犯罪 : (a) 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 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 或者 (b) 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或者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 但是, 罪犯以危害机场安全为目的意图并不重要, 因此, 该 议定书 涵盖了危害机场安全的一般刑事罪和恐怖主义行为 如同以前处理案件那样, 实施这种暴力行为未遂和成为实施者的同犯, 也应受到惩治 124. 最后, 就对民用航空的恐怖主义行为纳入这些国际文书管辖范围而言, 这些行为是由国家人员 条 条 见第 2 (a) 条, 关于使用中的飞机概念, 见第 2 (b) 见 海牙公约 第 3-2 条和 蒙特利尔公约 第 4-1 见 议定书 第二条 还是私人实施的并不重要, 78 例如, 国际法院认定 蒙特利尔公约 既可以适用于国家人员, 也适用于私 人 从国内法律的角度来看, 1988 年蒙特利尔公约 将各国已经定性为刑事罪的行为定为犯罪, 即那些在一国境内造成或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暴力行为 但是, 该 议定书 产生了一个重要的结果 : 议定书要求各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或者是进行引渡, 或者是在其国内管辖权并进行国际合 作 总之, 这些公约表明了世人决心遏制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 然而, 尽管这些公约条文使签署国承担了惩治这种行为的义务, 但真正惩治这种行为的前提依然是被请求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 信息来源和说明 127. 如上所述, 1970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 年民用航空安全公约 和 1988 年机场安全议定书 均定义了一系列逐步加重的犯罪行为, 包括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或机上人员实施暴力行为 攻击停留在地面上的航空器以及对机场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 对机场本身或其他地面设施实施暴力行为 面对这种演变过程, 若干国家颁布了单独的批准法律和实施法律, 最初针对 1963 年公约, 后来也针对稍后出现的公约 78 在针对泛美航空公司 103 次航班的袭击案 ( 洛克比袭击案,1998 年 12 月 21 日 ) 和针对联合运输公司 772 次航班的袭击案 ( 乍得沙漠 ) 发生之后, 利比亚特工人员被控参与这两起袭击 此后, 安理会谴责了利比亚 此外, 安理会在 1992 年 3 月 31 日第 748 号决议中决定 : 利比亚政府必须承诺最终停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动和停止向恐怖主义团体提供任何援助, 且必须迅速以具体行动表明其摈弃恐怖主义 ( 见第 2 段 ) 79 见 洛克比空难事件引起的 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 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利比亚诉联合王国和美国, 保全措施, 1992 年 4 月 14 日政令 见下文第三和第四部分 见 海牙公约 第 4 条第 3 款和第 8 条第 2 款

36 34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128. 在上述公约和议定书出台之后, 民航组织看到劫机事件数有所减少, 许多国家因此能够签订双边公约, 82 以便引渡劫机者和惩治与航空安全相关的违法行为 129. 立法范例 : 法国刑法 第 条第 条以下犯罪行为如故意与单独的或集体的事业发生联系, 其目的在于通过恐吓或恐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便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 1. 根据本 刑法 第二卷的定义, 故意危害生命 故意危害人身完整性 劫持和非法拘留他人以及劫持航空器 船舶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 ;( ) 5. 收受上文第 1 至第 4 款所述的犯罪行为之一的收益 ( 非正式译文 ) 130. 英联邦秘书处编写的 成套执行文件包 载有示范性法律文本, 可供执行国际民用航空方面的四项文书中的每一项文书时参考 131. 其他一些国家执行这些公约的方式是 : 在一份法规中将管辖权根据与航空方面的各项文书所指的犯罪行为统一起来 在就 1971 年公约 谈判之后, 许多国家批准了立法, 内容涉及到一并执行 1963 年 1970 年和 1971 年关于空中旅行安全的公约 在此可以列举的实例有 :1972 年 10 月 20 日新西兰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的犯罪的法律 1972 年 12 月 31 日马拉维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的法律 1984 年马来西亚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的犯罪行为的法律 以及 1985 年毛里求斯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 上述有些法律后来经过了修正, 补充了执行 1988 年有关机场安全议定书的条文, 毛里求斯的法律便是如此 毛里求斯 1985 年的法律确定对劫持航空器 对乘客或机组成员实施暴力行为以及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即 1971 年以前谈判达成的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 相关公约所述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年, 这部法律得到了修改, 增补了一个单独的条款 ( 第 6A 条 ), 以对 1988 年议定书 做出反应, 其目的是惩治危害机场和机场设施安全的行为 该条指出 : 1. 凡借助于某一装置 物质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者, 即为犯罪 : (a) 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 ; (b) 实施某种行为, 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 ; (c) 摧毁或严重破坏没有使用 停留在机场的航空器 ; 或者 (d) 中止机场服务, 这种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机场安全 ; 2. 凡企图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或成为上述行为实施者的同犯, 也构成犯罪 ( 非正式译文 ) 132. 第 1 (b) 款所指的行为在 1988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中没有被定为犯罪 133. 在谈判达成 1988 年关于制止在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之后还颁布了其他一些合并法律, 这些法律不仅列入了议定书所定义的犯罪行为, 而且还超越了该 公约 的要求, 规定对未经允许将武器或其他危险品带入机场和航空器内的行为进行处罚 1991 年澳大利亚刑事 ( 航空 ) 法 和 1994 年斐济民用航空 ( 安全法 ) 是在 1988 年之后对以前颁布的航空安全法律做了全面的修改 这两部法律不仅在国内法中编入了 1988 年议定书 的规定, 而且还规定了机场安全补充措施, 如禁止带入武器和其他危险品 斐济的法律还列入了关于进入机场 安检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134. 摩洛哥刑法 范例: 82 例如, 古巴与美国于 1973 年缔结了公约 83 各国防止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规章 : 联合国法律汇编, 第一部分 ( 联合国出版物, 出售品编号 : E/F.02.V.7), 第 246 至第 250 页

37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35 第 607 条之二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或其他任何手段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者, 应判处 10 至 20 年的徒刑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对驾驶人员进行威胁或使用暴力, 目的是劫持航空器或危害航空器安全者, 应判处 5 至 10 年徒刑, 并且不影响当事人依据 刑法 第 392 和第 403 条要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在上述两条中,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 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 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 在航空器强迫降落时, 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 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在不影响执行 刑法 第 580 第 581 和第 585 条规定的情况下, 凡故意对航空器造成损坏, 使航空器不能飞行或足以威胁到飞行安全者, 应判处 5 至 10 年徒刑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 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 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 第 607 条之三凡摧毁或破坏航空设施, 或者是扰乱其正常运行者, 行为足以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 或通报明知虚假的信息以危害航空器安全者, 应判处 5 至 10 年徒刑 ( 非正式译文 ) 5. 建议 135. 条款 : 劫持 1. 凡使用暴力 以暴力相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形式, 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船舶或固定平台者,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2. 实施任何此种犯罪行为未遂,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3. 成为本条所列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同犯, 将依据 [ 相关条文 ] 受到处罚 136. 条款 :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 1. 凡实施以下行为者, 行为足以危害到航空器的安全,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a)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 ; (b) 摧毁使用中的航空器, 或造成航空器损坏, 无论航空器是否在使用之中 ; (c) 通过何种手段,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让他人放置足以破坏或损坏航空器的装置或物质, 使航空器不能飞行, 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 (d) 破坏或损坏航空设施, 或扰乱其正常运行 ; (e) 通报明知是虚假的信息 2. 凡威胁实施第 1 款 (a) (b) 和 (d) 项所述的任何犯罪行为, 目的是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完成或放弃完成任何行为者,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3. 实施任何此种犯罪行为未遂,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4. 成为本条所列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同犯, 将依据 [ 相关条文 ] 受到处罚 137. 条款 : 危害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 1. 凡使用一种器械 物质或武器, 实施以下行为者, 其行为足以危及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安全,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a) 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造成或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 ; 或者 (b) 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 或者是中止机场的服务 2. 凡威胁实施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犯罪行为, 其

38 36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目的是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完成或放弃完成任何行为者,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3. 实施任何此类犯罪行为未遂,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4. 成为本条所列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同犯, 将依据 [ 相关条文 ] 受到处罚 4. 与船舶和固定平台相关的犯罪行为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罗马,1988 年 ) 第三条 ( 罪行 ) 1. 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从事下列活动, 则构成犯罪 : (a) 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船舶 ; 或 (b) 对船上人员施用暴力, 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 或 (c) 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 ; 或 (d) 以任何手段把某种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船上, 而该装置或物质有可能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损坏而危及或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 或 (e) 毁坏或严重损坏海上导航设施或严重干扰其运行, 而此种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 或 (f) 传递其明知是虚假的情报, 从而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 或 (g) 因从事 (a) 至 (f) 项所述的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2. 任何人如从事下列活动, 亦构成犯罪 : (a) 从事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未遂 ; 或 (b) 唆使任何人从事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或是从事该罪行者的同谋 ; 或 (c) 无论国内法对威胁是否规定了条件, 以从事第 1 款 (b) 项 (c) 项和 (e) 项所述的任何罪行相威胁, 旨在迫使某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 而该威胁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 罗马,1988 年 ) 第二条 ( 罪行 ) 1. 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从事下列活动, 则构成犯罪 : (a) 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固定平台 ; 或 (b) 对固定平台上的人员施用暴力, 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固定平台的安全 ; 或 (c) 毁坏固定平台或对固定平台造成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损坏 ; 或 (d) 以任何手段将可能毁坏固定平台或危及其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固定平台上 ; 或

39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37 (e) 因从事 (a) 项至 (d) 项所述的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2. 任何人如从事下列活动, 亦构成犯罪 : (a) 从事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未遂 ; 或 (b) 唆使任何人从事任何该类罪行或是从事该类罪行者的同谋 ; 或 (c) 无论国内法对威胁是否规定了条件, 以从事第 1 款 (b) 项和 (c) 项所述的任何罪行相威胁, 旨在迫使某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而该威胁有可能危及该固定平台的安全 1. 导言 138. 鉴于海盗方面现有的文书不足, 84 国际海事组织缔结了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1988 年海上航行安全的公约 ) 和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 1988 年固定平台议定书 ) 85 这两个文书均是于 1988 年 3 月 10 日在罗马签署的 86 第一份文书与民用航空方面的现 87 行文书相似 其序言部分中要求国际社会在国际 区域 次区域和国家所有各级进行干预 一些内陆国家在大陆架上没有石油钻井或其 年 4 月 29 日的 日内瓦公海公约 第 15 条确定下列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 船员叛变并控制着船舶的私人或公共船舶的船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 实施的任何暴力 拘押和掠夺行为 1982 年 12 月 10 日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蒙特哥湾公约 也已提供了类似的定义 但是, 这些文书决不要求各国将海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仅仅要求各国尽可能地合作制止海盗行为 实际上 日内瓦公约 第 14 条将起诉海盗确定得更像是一项权利, 而不是一项义务 因此, 在该公约中, 国家既可以找到一种义务基础, 又可以找到一种权利选择 85 在发生阿基莱 劳罗案件之后通过了相关的文书, 该案件的案情与海盗行为的定义不相符 意大利游船阿基莱 劳罗号是于 1985 年 10 月被一支巴勒斯坦突击队劫持 一名美国乘客被杀 86 公约 和 议定书 的文本见本 立法指南 附件 2 议定书 将危害大陆架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议定书 只对 公约 缔约国开放 见上文 序言部分最后一段认识到 : 在防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方面, 需要所有国家严格遵守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 他平台, 或者没有挂着自己国旗和在其境内登记的大型商业船队, 它们可能会认为 1988 年的两项文书条文与自己的利益无关 但是, 这些国家可能会遇到一些与自己直接相关的情况 : 例如, 其国民在船上或固定平台上被杀害或受伤 ; 其国民实施了文书条文中所述的犯罪行为 ; 犯罪嫌疑人在其境内被发现 ; 或者在其境内有人策划实施危及海上航行安全或固定平台安全的犯罪行为 上述两项文书涵盖了所有这些情况 因此, 根据这些国际协定事先商定相关的司法程序有助于在发生上述攻击事件之后将国家间的分歧降到最低程度 还应该记住的是, 安理会在其第 1373(2001) 号决议中, 还有反恐委员会, 均要求各国不论是否是沿海国家均批准和执行这些国际反恐文书 公约 将以下行为定为犯罪: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劫持船舶以及目的是故意损坏船舶或其货物并危害到船舶的航行安全的任何行为 同样, 如果实施的行为与上述行为相关或实施相关行为未遂, 对他人实施的严重暴力行为也会受到处罚 90 如果行为危害的是正在一国领水之外航行或将在一国领水之外航行的船舶, 该文书同样适用 如果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是在实施犯罪的领水所属的国家之外的另一个国家的境内被发现, 该文书也同样 89 无海岸国家, 如奥地利和匈牙利, 已批准了 公约 及其 议定书 90 应该指出的是, 该 公约 适用于阿基莱 劳罗事件 实际上该船上发生了一起谋杀事件 但 公约 条文首先仅仅只针对危害航行安全的行为, 谋杀不属于这种情况 但是, 公约 起草者从这一案件中吸取了经验, 注意在 公约 中列入与主罪相关的暴力行为

40 38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适用 2. 要求 141. 国家应该 : 界定以下故意和非法实施的行为为刑事罪 : 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船舶 ; 对船舶或固定平台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 行为足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平台安全 ; 破坏船舶或固定平台, 或造成船舶或其货物或固定平台损坏, 足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固定平台安全 ; 以任何手段, 放置或让他人在船舶或固定平台上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 足以破坏船舶或造成船舶或货物或固定平台损失, 危及或足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固定平台安全 ; 破坏或严重损害航海设施, 或严重扰乱其正常运行, 行为足以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 通告自己明知的虚假信息, 因此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 因实施上述的任何犯罪行为或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 实施上述任何犯罪行为未遂 ; 唆使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之一 ; 成为该类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同谋 ; 以实施上述任何一项犯罪行为相威胁, 这种威胁足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固定平台安全, 不论上述威胁是否附带旨在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的条件 3. 评论 年 3 月 10 日 海上航行安全公约 将受保护的船舶定义为 任何种类 [ ] 的船舶, 包括动力支撑船 潜水器或任何其他水上船艇 91 但是, 该 公约 排除了军舰和用作海军辅助船或用于海关或警察目的的船舶 92 公约 条文列举了一些应受到处罚的非法和故意行为 : 93 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夺取或控制船舶 ; 94 对船舶上的人实施暴力, 其行为危害或可以危害船舶航行安全 ; 95 毁坏或损坏船舶或其货物 ; 96 在船舶上放置或让他人放置可以造成上述后果的装置或物质 ; 97 毁坏或严重损坏航海设施和服务设施, 或严重扰乱其运行 ; 98 通告自己明知的虚假信息 ; 99 因上述犯罪行为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100 实施上述任何犯罪行为未遂 唆使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以及更广泛地成为该类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同谋, 也必须受到处罚 再次强调, 不论是否带有条件, 威胁实施第 3-1(b) (c) 和 (e) 条所述行为之一也被定为犯罪, 只要这种威胁足以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 见第 1 条 见第 2 条 见第 3 条 见第 3-1(a) 条 见第 3-1(b) 条 见第 3-1(c) 条 见第 3-1(d) 条 见第 3-1(e) 条 见第 3-1(f) 条 见第 3-1(g) 条

41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年 3 月 10 日还在罗马签署了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 1988 年固定平台议定书 ) 在该议定书中, 大陆架超出了领海, 直到大陆边缘, 或直至 200 海里, 以最远的距离为准, 并包括海底和底土 101 一般说来, 不保护固定平台, 就没有海上航行安全, 因为固定平台一词系指 用于资源勘探或开发或用于其他经济目的的永久依附于海床的人工岛屿 设施或结构 因此, 应保护固定平台免受任何威胁到船舶安全的故意的非法行为之害, 从暴力夺取受保护目标的角度来说, 特别包括 海盗行为 不过, 两种行为没有列在犯罪行为之内, 首先是破坏和严重损坏海上航行设施或干扰海上航行设施的正常运行 实际上, 此项条款是多余的, 因为平台本身也是一种设施 其次, 故意报告虚假信息也没有作为犯罪行为列入, 但这种行为几乎不会影响到固定平台 4. 信息来源和说明 145. 英联邦秘书处 成套执行文件包 载有示范性法律文本, 可供执行 公约 和 议定书 时参考 146. 澳大利亚于 1992 年颁布的关于危害船舶和固定平台犯罪行为的法律成为沿海国家颁布的立法范例, 这部法律同时执行了 公约 和 议定书 147. 立法范例 : 法国刑法 第 条 : 第 条 以下犯罪行为如故意与单独的或集体的事业发生联系, 其目的在于通过恐吓或恐怖严重扰乱公共 101 国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或义务, 勘探或开发矿物资源和其他非生物自然资源以及生物机体 ( 仅限于沉积物种 ) 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蒙特哥湾,1982 年 ) 第 76 条, 拥有海岸的国家在遵守一些标准的情况下 (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阅 : criteres.htm), 可以申请将自己的大陆架从基线量起超过 200 海里 ( 不超过从基线量起 350 海里 ) 延伸申请书应在 2009 年 5 月 13 日前递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102 见 议定书 第 1-3 条 秩序, 便构成恐怖主义行为 : 1. 根据本 刑法 第二卷的定义, 故意危害生命 危害人身完整性 绑架和非法拘留及劫持航空器 船舶或任何其他交通工具 ;( ) 5. 收受上述第 1 至第 4 款所述的犯罪行为之一的收益 ( 非正式译文 ) 148. 范例 : 喀麦隆刑法 : 第 293 条 对船舶实施的暴力行为以下行为将作为海盗行为受到起诉和审判 : (1) 作为喀麦隆船舶的船员之一, 对喀麦隆船舶或喀麦隆与其未处于交战状态的某国的船舶, 或者是对这些船舶上的船员实施持械抢劫或暴力行为 ; (2) 作为外国船舶的船员之一, 在和平时期, 没有武装私人船舶许可证和正式委托书, 对喀麦隆船舶或其船员或货物实施以上行为 ; (3) 任何船舶的船长或官员在非其代理国家的旗帜下实施敌对行为 第 295 条 暴力劫持船舶的行为凡实施以下行为者将作为海盗受到起诉和审判 : (1) 作为喀麦隆船舶的船员之一, 通过欺骗船长或对船长实施暴力夺取该船舶 ; (2) 作为喀麦隆船舶的船员之一, 将船舶交给海盗或敌人 ( 非正式译文 ) 5. 建议 149. 条款 : 危害船舶或固定平台安全的犯罪行为 1. 凡实施以下行为者 : (a) 对在某一船舶或固定平台上的他人实施暴力 ;

42 40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b) 破坏或造成船舶或其货物或固定平台严重损坏 ; (c) 以任何手段, 放置或让他人在船舶或固定平台上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 足以破坏船舶或固定平台或造成船舶 其货物或固定平台损失 ; (d) 破坏或严重损害海上航行设施, 或严重扰乱其正常运行 ; (e) 通告自己明知的虚假信息, 如果上述行为之一危及或足以危及船舶或固定平台的安全, 将受 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2. 凡威胁实施第 1 款 (a) (b) 和 (d) 项所述犯罪行为者, 其目的是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完成或放弃完成某一行为, 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3. 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未遂将受到处罚 [ 刑罚依据犯罪的严重性而定 ] 4. 成为本条所述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同谋, 将根据 [ 相关条文 ] 的规定受到处罚 5. 与危险材料相关的犯罪行为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维也纳,1980 年 ) 第 7 条 ( 罪行 ) 1. 每一缔约国根据其国家法律, 对下述蓄意犯罪行为应予以惩处 : (a) 未经合法授权, 收受 拥有 使用 转移 更换 处理或散布核材料, 并引起或可能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害 ; (b) 偷窃或抢劫核材料 ; (c) 盗取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核材料 ; (d) 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恐吓手段勒索核材料 ; (e) 威胁 : ( 一 ) 使用核材料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害, 或 ( 二 ) 进行 (b) 项所述犯罪行为, 以迫使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国际组织或国家作或不作某种行为 ; (f) 图谋进行 (a) (b) 或 (c) 项所述任何犯罪行为 ; 和 (g) 参与 (a) 至 (f) 项所述任何犯罪行为 2. 每一缔约国对本条所称犯罪行为应按其严重性质给予适当惩罚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 纽约,1997 年 ) 第 2 条 ( 罪行 ) 1. 本公约所称的犯罪, 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在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或是向或针对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投掷 放置 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

43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41 (a) 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 ; 或 (b) 故意对这类场所 设施或系统造成巨大毁损, 从而带来或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2. 任何人如意图实施本条第 1 款所述罪行, 也构成犯罪 3. 任何人如有以下行为, 也构成犯罪 : (a) 以共犯身份参加本条第 1 或第 2 款所述罪行 ; 或 (b) 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本条第 1 或第 2 款所述罪行 ; 或 (c) 以任何其他方式, 出力协助为共同目的行事的一群人实施本条第 1 或第 2 款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罪行 ; 这种出力应是蓄意而为, 或是目的在于促进该群人的一般犯罪活动或意图, 或是在出力时知道该群人实施所涉的一种或多种罪行的意图 1. 导言 150. 三项公约本质上都涉及了一些危险物质, 这三个公约分别是 : 1980 年核材料公约 1991 年可塑炸药公约 和 1997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后者涉及炸弹和其他致死装置 我们这里谈到的是 1980 年公约 和 1997 年公约, 因为 1991 年可塑炸药公约 没有界定任何犯罪 长期以来, 国际社会一直关注非法获得和使用核材料会对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的后果 为了回应这种关注, 一些核材料供应商在其供货合同中列入了一些实物保护条款 但是由于这样一来各国之间可能出现的歧视, 因此在国际范围内统一实物保护标准的必要性很快凸显出来 根据 1980 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核材料公约 ), 104 缔约国一致同意在各自的国内法中采取措施, 保护核材料的运输, 禁止核材料出口, 除非进口国得到出口国的保证 : 确保给予必要的保护 105 实际上, 一些恐怖主 关于该反恐国际文书的发展事态, 见下文第二部分 该 公约 的保存机构是设在维也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 ( 原子能机构 ), 可登录其网站查阅 : 原子能机构自 1993 年以来已经记录了近 550 起非法走私核材料案件 105 目前, 第六委员会内部正在谈判拟定一项制止核恐怖主义公约 该公约案文应着重将 1988 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的条款扩大到核设施, 并加强这方面的刑法条款 目前, 一个专家小组正在编写补充该 公约 的条款的修正案草案 该小组由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所的一名法国专家负责 他已经向作为 1979 年公约 保存机构的原子能机构的总干事提交了最后报告 已就一些修正意见达成了共识, 但专家们还需要就一些问题进行非正式磋商 随后将为此专门 义分子企图盗取核武器, 或者是搞到制造核装置所需的核材料, 甚至是企图搞到放射性材料, 以便制成某种放射性分散装置, 也就是 脏弹 他们还可能对热核电站 研究反应堆 储存设施或运输作业实施一些破坏性行为, 企图造成大面积的放射性污染 因此, 反 核恐怖主义 的全球目标就是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得核武器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 (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 是一项定罪公约, 其目的是成为一项全球的法律文书,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 无论是发生在何处, 无论使用何种介质 因此, 这是一种全新的举措, 而先前的举措在 1960 年代至 1980 年代促使通过了一些国际公约, 其重点是准确界定的各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此外, 该 公约 属于新一代法律文书, 旗帜鲜明地反对恐怖主义, 不承认任何政治辩护理由 106 第一条对爆炸装置下了一个宽泛的定义 恐怖主义行为定义也是如此, 宽泛得足以涵盖大部分假设情况 爆炸的袭击目标和幕后实施者的定义也是如此 因此, 该 公约 对国际恐怖主义一种主要形式给予了认真关注 召开一次外交会议, 正式通过已议定的修正意见 在 9 11 事件发生之后, 加强 核材料公约 是确定的优先任务之一, 以便加强核不扩散制度, 反对恐怖主义 106 公约 序言部分提到了 1995 年 2 月 17 日大会第 49/60 号决议, 该决议确认 : 为了政治目的而企图或蓄意在一般公众或某一群人或某些人中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 不论引用何种政治 哲学 意识形态 种族 人种 宗教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考虑作为借口, 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辩护的

44 42 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 2. 要求 153. 各国应 : 界定以下行为为刑事罪 : 故意实施以下行为 : 未经合法授权, 收受 拥有 使用 转移 更换 处理或散布核材料, 引起或足以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害 ; 偷窃或抢劫核材料 ; 盗取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核材料 ; 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恐吓手段勒索核材料 ( 1980 年核材料公约 ); 威胁 : 使用核材料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害 ; 偷窃或抢劫核材料, 以迫使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国际组织或国家作或不作某种行为 ; 故意和非法实施以下行为 : 在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或是向或针对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投掷 放置 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以致人死亡或重伤 ; 或对这类场所 设施或系统造成巨大毁损, 从而带来或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 出力协助为共同目的行事的一群人实施一种或多种罪行, 这种出力应是蓄意而为, 或是目的在于促进该群人的一般犯罪活动或意图, 或是在出力时知道该群人实施所涉的一种或多种罪 行的意图 ( 1997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 作为补充, 界定以下行为为刑事罪 : 实施第 1 款所指的任何犯罪行为未遂 ; 以共犯身份参加 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 采取措施确保在第 款中所述犯罪行为 ( 1997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 决不能以任何政治 哲学 意识形态 种族 人种 宗教或其他理由得到辩护, 特别是当谋划或策划上述犯罪行为的目的是引起公众 团体或有关个人的恐慌 3. 评论 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涉及到某些种类用于和平目的的核裂变材料 该 公约 试图通过执行共同的保护标准, 如警卫 电子设备监控 武装护送等手段, 保护这些材料在国际运输途中免遭偷盗 抢劫等 年公约 序言部分强调指出, 所有国家有权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利用核能, 并承认有必要促进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156. 公约 案文还规定: 必须防止由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所可能引起的危险 ; 与核材料有关的犯罪行为是引起严重关注的事情, 因此急需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 防止 侦察和惩处这些犯罪行为 ; 国际社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核材料的实物保护 ; 该 公约 必须为安全运输核材料提供便利 ;

45 第一部分 : 定罪行为 43 必须确保在各国境内使用 储存和运输的核材料得到实物保护 157. 核材料 是指 : 钚, 但钚 238 同位素含量超过 80% 者除外 ; 铀 233; 同位素 235 或 233 浓缩的铀 ; 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 ; 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 158. 同位素 235 或 233 浓缩的铀 是指含有铀同位素 235 或 233 或两者总含量对同位素 238 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 235 对同位素 238 的丰度比的铀 159. 国际核运输 是指使用任何运输工具打算将一批核材料运至发货启运国国境以外的载运过程, 从离开该国境内发货方设施开始, 一直到抵达最后目的地的国境内收货方设施为止 160. 第 7 条条文要求各缔约国对下述蓄意犯罪行为应予以惩处 : 未经合法授权, 收受 拥有 使用 转移 更换 处理或散布核材料, 并引起或可能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害 ; 偷窃或抢劫核材料 ; 威胁使用核材料进行上述犯罪行为以迫使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国际组织或国家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以及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勒索核材料 161. 要求各缔约国对这些犯罪行为, 应按其严重性质给予适当惩罚, 尤其是对威胁给予适当惩罚 此外, 公约 的规定还涉及到法律互助 交流信息及起诉或引渡义务 在海运方面, 没有核资源的国家可能质疑批准这种文书并将其条款引入国内法律是否有意义 答复类似于对涉及船舶和固定平台的犯罪行为方面 107 见下文第三和第四部分 的答复 这种规定是必要的, 因为 :(1) 如果某个利用核材料的恐怖主义分子到该国避难, 而这个国家又没有批准该 公约, 则难以进行引渡 ;(2) 如果有人在某国境内准备或实施使用核材料的恐怖主义行动, 而这个国家也没有批准 公约, 该国当局将不能对其进行审判 批准和立法并入产生了其他两个好处 首先, 国家运输公司可以承担用于和平目的核材料的国际运输任务 其次, 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过境也须根据其现行的国内法规得到批准 如果有人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 每个国家还必须能够声明自己拥有管辖权 该 公约 目前正在修订之中 163. 不论是从所涉物质角度来看, 还是从地理范围角度来看, 或者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 1997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物质范围 164. 恐怖主义爆炸这一概念从定义上讲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恐怖主义行为 但是, 爆炸物 一词的定义方式和分类方式都与 其他致死装置 相同, 因此实际上涵盖了大多数攻击行为 108 实际上根据第 1 (3) 条, 这些概念适用于散布或释放毒性化学品 毒素或放射性物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 109 地理范围 165. 根据第 2 条, 公约 所述袭击的实施或预谋必须是 在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或是向或针对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公用场所 108 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是指 : (a) 旨在致人死亡或重伤或造成大量物质损坏或具有此种能力的爆炸性或燃烧性武器或装置 ; 或 (b) 旨在通过毒性化学品 生物剂或毒素或类似物质或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散布或影响致人死亡或重伤或造成大量物质损坏或具有此种能力的任何武器或装置. 109 因此, 该 公约 适用于在巴黎地铁里实施的此类行为, 也适用于在东京使用沙林毒气进行袭击的行为, 以及针对世界贸易中心的 9 11 恐怖袭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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