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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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

2 封面图片 istockphoto.com: 背景 : StockFinland 从左到右 : HAYKIRDI, Olena_T, Bliznetsov, Sjo

3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维也纳 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联合国 2016 年, 纽约

4 联合国,2017 年 1 月 全球版权所有 本出版物中所用的名称以及材料的编制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对任何国家 领土 城市或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 或对其边境或边界的划定表示任何意见 本出版物中表达的观点和意见未必代表任何国家或第三方的立场 本出版物未经正式编辑 出版 : 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英文 出版和图书馆科

5 目录 导言... 1 反恐怖主义法律课程以及有关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本培训单元的背景和目的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概览 刑事定罪 一国武装部队 / 军事部队除外 管辖权 引渡或起诉 的义务 国际合作 政治罪行例外条款和反歧视条款 化生放核反恐相关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373 (2001) 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540 (2004) 号决议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实物保护条款 机密性 刑事定罪 管辖权规定 国际合作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 实物保护规定 机密性 刑事定罪 管辖权规定 国际合作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机密性 刑事定罪 管辖权规定 国际合作 iii

6 3.3.5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及其修正案在范围和定义上的差异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刑事定罪 管辖权规定 国际合作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议定书 (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扩展的战略目标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与不扩散文书的关系 制定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期间努力控制生物 化学和核武器的背景, 刑事定罪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涉及生物 化学和核武器和其他犯罪的登船和搜查条款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2010 年 北京公约 ) 刑事定罪 管辖权规定 保护被告 国际合作 关于军备控制协定的其他措辞 结论 对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及其 2005 年 修正案 和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中确立的犯罪的综合法律考量 对 2005 年通过的海上文书和 2010 年通过的航空文书的综合法律考量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实施 关于化生放核的法律文书与其他多边和双边文书的关系 附件 术语表 撰稿者名单 iv

7 导言 反恐怖主义法律课程以及有关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本培训单元的背景和目的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 的一项任务是应会员国请求 就反恐所涉法律和刑事司法问题提供援助, 其预防恐怖主义处牵头提供此种援助, 主 要是根据法治和对人权的适当尊重, 帮助各国批准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将 其中的条款纳入国家立法, 并进行国家刑事司法体系能力建设以便有效实施这些条款 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就是由该处开发的一项工具, 用于传授增强缔约国履行与反 恐怖主义有关的国际法律义务的能力所需的反恐知识和专门知识 这些知识通过以下方式传授 : 直接培训刑事司法官员 教员培训活动 支持国家一级刑事司法官员培训机构 ( 法官和检察官学校 执法学院和其他相关机构 ) 在课程中设计纳入反恐怖主义要素本课程包括多个培训单元, 每个培训单元介绍一个关于反恐所涉法律和刑事司法问题的具体主题领域 前六个培训单元分别是 : 培训单元 1 国际法范畴内的反恐怖主义( 编制中 ) 培训单元 2 世界反恐法律框架( 已发布 ) 培训单元 3 刑事事项上的国际合作: 打击恐怖主义 ( 已发布 ) 培训单元 4 人权和反恐刑事司法对策( 已发布 ) 培训单元 5 与运输( 民用航空和海运 ) 有关的恐怖主义犯罪 ( 已发布 )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 本出版物 ) 本培训单元涉及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相关的罪行, 专门用于针对政策制定者 立法者 法官和检察官的能力建设举措 尽管如此, 本培训单元也可以成功用于其他更广泛目标对象 ( 例如, 执法官员 ) 的能力建设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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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1.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规定在国际核运输过程中, 对出于和平目的使用的核材料提供实物保护 公约 还要求各缔约国根据国内法对某些构成犯罪的涉及核材料的非法和故意行为 ( 例如, 盗窃核材料 ) 予以处罚, 并纳入旨在促进缔约国之间合作的条款, 包括关于司法协助的条款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要求各缔约国在其法域内制订 实施并维持适当的适用于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机制 公约 还规定在各国之间扩大合作, 迅速采取措施查出并追回被盗取或被偷运的核材料, 减轻破坏活动的任何放射性危害, 并预防 打击相关犯罪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于 2005 年开放供签署,2007 年生效 公约 要求各缔约国酌情采取措施, 在国内法中将某些与下列行为有关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 拥有 利用或威胁利用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或装置, 以致使放射性材料外泄或有外泄危险的方式破坏核设施, 意图致人死亡或重伤, 以及对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公约 还要求各缔约国酌情采取此类措施, 在国内法中将某些与下列行为有关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 威胁利用或非法索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材料或核设施获取途径的行为 公约 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确立对这些罪行的管辖权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还要求缔约国对于就 公约 规定罪行进行调查或提起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 应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 根据 公约 开展的合作包括根据与侦查 预防 扼制和调查 公约 所规定罪行相关的国家法律交流信息 公约 还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某些措施处理 公约 规定罪行实施后扣押的放射性材料 装置和设施 3

10 4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要求各缔约国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在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或是向或针对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非法和故意使用炸药和其他致死装置, 意图致人死亡或重伤, 或是意图对这类场所 设施或系统造成巨大毁损, 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2005 年议定书 (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2005 年议定书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加强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为将某些恐怖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以及就预防 调查和起诉涉嫌犯罪开展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2005 年 SUA 议定书 )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与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包含类似的条款, 内容涉及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2010 年 北京公约 ) 确立了一些罪行, 以便处理针对国际民用航空的袭击, 包括涉及使用航空器以及非法空运任何生物 化学或核武器或相关材料和技术的某些行为 公约 根据此前的国际航空安全文书拓展了管辖依据, 要求各缔约国对由其国民实施的犯罪确立管辖权, 并规定各缔约国也可以在受害者是其国民的情况下确立管辖权 除了上述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之外, 还有其他一些国际法律文书在解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包括 : 禁止细菌( 生物 ) 和毒素武器的发展 生产及储积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 生物武器公约 ) 关于禁止发展 生产 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 化学武器公约 ) 以及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不扩散条约 ) a 此外,2004 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 1540 号决议, 要求缔约国按照决议所述采取旨在降低扩散风险, 防止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出于恐怖主义目的获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行动 ( 见第 2.2 节 )

11 一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5 本培训单元并未审查 生物武器公约 或 化学武器公约, 但是其条款和打击化生放核 恐怖主义的文书的条款有些相似 因此, 各缔约国不妨在制定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相 关的法律时将其纳入考虑 a 值得一提的是, 比如 化学武器公约 第七条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家立法中将该 公约 中禁止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因此, 这有助于预防和扼制化学武器的扩散 生物武器公约 第四条也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 禁止和预防 某些行为, 这可以理解为纳入立法 行政和管制措施 1.1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概览 共同要素 上述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现有国际法律文书大多数 具有共同特征 一般而言, 它们具有以下特征 : 将某些行为定为犯罪 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将此类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确立缔约国起诉所述犯罪的管辖依据 纳入 引渡或起诉 的义务, 拉丁文称作 不引渡即审判 为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合作和就所确立犯罪进行司法协助提供法律依据 1.2 刑事定罪 许多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关键特征是, 缔约国普遍负有在其国家法律中将这些文书中确认的某些罪行确立为刑事犯罪的义务 这些文书关于罪行认定的条款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 1. 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和物质要件对其进行定义 ( 不法行为, 例如造成破坏, 放置炸药, 扣押航空器或者船舶等 ) 在某些情况下, 另一个罪行构成要件是制造危险, 不论是否有意造成这种危险 ( 例如,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未涵盖在航空器上实施的所有暴力行为 ; 有关罪行仅涉及那些有可能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 )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并未定义 恐怖行为, 也未将恐怖主义动机列为罪行认定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某些案例中, 恐怖主义动机才被视为犯罪要件 在这些案件中, 恐怖主义动机解释为 目的是

12 6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 某一国际组织或某一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 1 或 恐 吓一组人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 的意图 2 2. 在有关罪行认定的条款中, 主观和有意这两个要件 ( 犯罪意图 ) 一般系指罪行 是 有意 实施的 一般意图 常常伴有 特殊企图, 这是犯罪人的额外企图, 例如 造成死亡或重伤 3. 这些文书进一步责成各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将这类罪行 ( 相关文书定义的罪行 ) 确立为刑事犯罪, 包括未遂罪和共谋罪 ( 伙同作案罪 ) 4.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核 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以及本培训单元提及的民用航空和海运安全文书载列 了其他关于 为共同目的行事的团伙实施的罪行 的刑事定罪规定 5. 这些文书并未做出具体的惩罚规定, 但是要求考虑到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 惩罚 1.3 一国武装部队 / 军事部队除外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不适用于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 这些活动依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理解的意义 3 这些文书也不适用于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 这些活动受国际法其他规则管辖 1.4 管辖权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尽可能多的缔约国拥有 起诉这些文书中定义罪行的管辖权, 从而避免建立 庇护所 这些文书通过要求缔约国就其规定的不同情况下的罪行确立管辖权的条款, 从而推动 实现这一目标 一般而言, 根据这些文书, 各缔约国须对发生在该国领域内的犯罪, 发生在悬挂该缔约国国旗的船只上或已经在该缔约国注册的航空器内的犯罪, 或者由 1 例如,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二条第一款第㈡项第 (3) 目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条 3 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范作为特别法原则上优先适用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 : 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 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理解的意义, 由国际人道主义法加以规定, 不受本公约管辖 本培训单元中讨论的随后缔结的文书中纳入了类似的条款

13 一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7 该国国民实施的犯罪确立管辖权 这些往往作为管辖的强制依据, 这意味着缔约国有义务将其纳入它们的国家法律 这些文书还规定在被指控罪犯在某缔约国领域内且其没有根据另一具有管辖权的缔约国请求允许引渡的情况下, 该缔约国有义务确立管辖权 此外, 这些文书还提供了若干选择性管辖依据, 例如被动国籍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 缔约国可对在境外针对其国民实施的犯罪确立管辖权 引渡或起诉 的义务 所有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都包含一项 引渡或起诉 的义务, 拉丁文也称为 不引渡即审判 有关条款规定, 不论一国何时请求对在另一国境内的个人进行引渡, 另一国都必须将涉案人员移交请求国, 或提交给国内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例如,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 以及其他使用相同或极其类似措辞的文书 ) 第 8 条第 1 款规定, 缔约国如不将罪犯引渡至请求缔约国, 则无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实施, 应有义务毫不作无理拖延, 即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 以便通过其国内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诉 主管当局应以处理本国法律中其他严重犯罪案件相同的方式作出决定 1.6 国际合作 鉴于利用化生放核材料的恐怖主义威胁有其全球性的一面, 打击此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规定了基本司法工具和机制, 使各国当局可有效进行跨境调查并确保被指控的恐怖分子无处可逃 这类文书为所有缔约国不受地域限制开展合作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强调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开展国际合作, 其目的是在含有跨国因素的案件中, 为进行刑事诉讼提供便利 在刑事事项方面开展的各种国际合作中,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注重引渡和司法协助方面的国际合作 在一些情况下, 这些文书也纳入了其他的合作形式 4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应由缔约国哪个机构负责案件起诉的问题 这一部分留给国家单独解决 例如, 国家可能想通过专门机构对恐怖主义罪行集中进行起诉, 或者可能倾向于通过不同的方式分配工作任务 这类决定完全依赖于国内考虑和刑事政策

14 8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在引渡方面还有如下一些重要意义 : 国际反恐文书所列罪行, 在缔约国之间任何现有的引渡条约中均被视为可引渡的罪行 各缔约国承诺在今后彼此之间缔结的任何引渡条约中, 将国际反恐文书所列罪行纳入可引渡的罪行 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须考虑在彼此之间将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中规定的罪行视为可引渡的罪行 通常要求将条约作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 在另一缔约国提出请求时, 可酌情利用国际文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如果同一国际文书缔约国之间的所有与相关罪行有关的引渡条约和安排与国际文书不符, 应视为 等待修订条约 对于另一缔约国 ( 就公约所述任何犯罪 ) 提出的引渡请求, 缔约国不可只以其涉及政治罪行 同政治罪行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为由而加以拒绝 ( 见下文讨论 ), 因为出于引渡的目的, 所述罪行都不能视作以上罪行 如果任何被请求的缔约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发出引渡请求是为了以某人的种族 宗教 国籍 族裔或政治观点为由对其进行起诉或处罚, 或此人的情况因上述原因而受到影响 ( 见下文讨论 ), 文书 ( 就其所确立的任何罪行 ) 对该国无任何引渡义务规定 在司法协助方面 : 对于就有关文书所述犯罪进行的调查和提起的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 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 包括协助取得这些程序所需的证据 对于另一缔约国就文书确立的任何罪行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 缔约国不可只以其涉及政治罪行 同政治罪行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为由而加以拒绝 ( 见下文讨论 ), 因为出于司法协助的目的, 所述罪行都不能视作以上罪行 如果任何被请求缔约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发出司法协助请求是为了以某人的种族 宗教 国籍 族裔或政治观点为由对其进行起诉或处罚, 或此人的情况因上述原因而受到影响 ( 见下文讨论 ), 文书就其所确立的任何罪行对该国无任何司法协助义务规定

15 一 打击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 ( 化生放核 ) 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政治罪行例外条款和反歧视条款 政治罪行例外是大多数引渡条约和诸多缔约国国家法律中的标准条款 根据惯例, 如果被请求的缔约国坚称涉案罪行具有政治性质, 则可以拒绝引渡请求 该原则源自 19 世纪, 基于必须支持反对政治压迫和独裁的想法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就其规定的罪行明确反对政治罪行例外条款 之后所有的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载列了同样的条款, 以确保在严重犯罪的情况下, 引渡和司法协助请求不会因为适用政治罪行例外条款的缺乏根据的陈述而受到阻碍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11 条措辞全面, 清楚地界定了适用于例外条 款的各种组合情况 为了引渡或相互法律协助的目的, 第 2 条所列的任何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罪行 同政治罪行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 因此, 就此种罪行提出的引渡或相互法律协助请求, 不可只以其涉及政治罪行 同政治罪行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为由而加以拒绝 第 11 条对政治罪行例外的理由作了看似重复的改写, 即 同政治罪行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 目的是为了明确 全面地取消为此类例外提出的所有理由, 从而确保载有本条款的公约没有任何表述认可例外条款的作用 该表述已成为随后侧重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的标准表述, 还纳入了在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之后通过的所有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中 5 非歧视条款根据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应通过一项有效的非歧视条款, 保护被指控罪犯 ( 应他国请求的引渡对象或司法协助对象 ) 的合法权益 如果收到引渡或司法协助请求的缔约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发出引渡请求是为了以某人的种族 宗教 国籍 族裔或政治观点为由对其进行起诉或处罚, 或顺从这一请求会使此人的情况因上述任何一个原因而受到影响, 非歧视条款规定可拒绝引渡或司法协助请求 5 见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2005 年议定书 第十条第 2 款 ;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第二条 ;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第十三条 ;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第十二条

16 10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例如,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12 条规定 : 如被请求的缔约国有实在理由认为, 请求为第 2 条所列罪行进行引渡或请求为此种罪行进行相互法律协助的目的是为了因某人的种族 宗教 国籍 族裔或政治观点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惩罚, 或认为顺从这一请求将使该人的情况因任何上述理由受到损害, 则本公约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解释为规定该国有引渡或提供相互法律协助的义务 本培训单元中讨论的其他文书也包含类似条款 关于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所有共同要素的比较表, 见本培训单元附件

17 二 化生放核反恐相关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2. 化生放核反恐相关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2.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373 (2001) 号决议 在美利坚合众国于 2001 年 9 月 11 日遭遇恐怖袭击之后, 随即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七章通过了安全理事会第 1373 (2001) 号决议 第 1373 号决议不仅谴责世界某些地区具体表现形式的恐怖主义, 而且还强调恐怖主义是一种普遍现象 它确立了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框架 决议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非法运送核 化学 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 并在这方面强调需加紧协调国家 分区域 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 以加强对国际安全所受到的这一严重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反应 第 1 执行段以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等方面为重点, 要求所有国家 : 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 第 1 段 (a)) 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 : 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 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 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 ( 第 1 段 (b)) 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 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 ( 第 1 段 (c)) 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 这种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 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 ( 第 1 段 (d)) 11

18 12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第 2 执行段载列旨在防止恐怖行为, 使恐怖分子绳之以法的要求, 即要求所有国家应 : 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 ( 第 2 段 (a)) 对于资助 计划 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 ( 第 2 段 (c)) 确保把参与资助 计划 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 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 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 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 ( 第 2 段 (e)) 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 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 诉讼所必需的证据 ( 第 2 段 (f)) 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 并通过防止假造 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 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 ( 第 2 段 (g)) 第 3 执行段涉及广泛的国际合作措施, 呼吁所有国家除其他事项外 : 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 尤其是下列情报 : 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的行动或移动 ; 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 ; 贩运军火 爆炸物或敏感材料 ; 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讯技术 ; 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 ( 第 3 段 (a)) 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 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攻击并采取行动对付犯下此种行为者 ( 第 3 段 (c)) 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 [ ]( 第 3 段 (d)) 在给予难民地位前, 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 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未曾计划 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 第 3 段 (f)) 依照国际法, 确保难民地位不被犯下 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者滥用, 并且不承认以出于政治动机的主张为理由而拒绝引渡被指控的恐怖分子的请求 ( 第 3 段 (g))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 反恐委员会 ) 监督第 1373 号决议的执行情况, 得到反恐怖主义 委员会执行局 ( 反恐执行局 ) 的协助 反恐委员会是根据第 1373 号决议设立的, 是

19 二 化生放核反恐相关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13 安全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 委员会的目标是促进向各国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 以便在国家 区域和全球各级打击恐怖主义 安全理事会设立反恐执行局协助反恐委员会的工作, 协调监督第 1373 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流程 自 2006 年以来, 反恐执行局使用的重要监督工具是执行情况详细调查 执行情况详细调查是执行局为所有 193 个联合国会员国编制的, 根据从各国 国际组织和其他公共来源获取的资料, 简要说明了各国的反恐情况 1. 贵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73 号决议? 2. 在这方面贵国会采取哪些措施? 如有必要, 请查阅贵国提交反恐委员会的报告 3. 安全理事会第 1373 号决议没有明确界定 恐怖行为 你认为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 讨论这种做法的利弊 4. 根据你的观点, 阐明安全理事会第 1373 号决议有关预防性反恐办法的部分内容 5. 安全理事会第 1373 号决议是否仅适用于打击世界某个地区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或具体类型或表现的恐怖主义? 6. 根据 联合国宪章, 如果一国违反安全理事会第 1373 号决议, 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7.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1373 号决议,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应发挥什么作用? 2.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540 (2004) 号决议 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七章,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一致通过第 1540 号决议 这是首个重点关注非国家行为体可能获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决议申明 核 化学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了威胁 第 1540 (2004) 号决议有意尝试解决现有不扩散文书未涵盖的威胁, 尤其是与非法贩 运核 生物 化学武器 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有关的威胁, 决议将其确认为扩散领 域的新问题 决议要求各国, 除其他事项外 : [ ] 不向企图开发 获取 制造 拥有 运输 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非国家行为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 第 1 执行段 ) [ ] 通过和实施适当 有效的法律, 禁止任何非国家行为者, 尤其是为恐怖主义目的而制造 获取 拥有 开发 运输 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

20 14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工具, 以及禁止企图从事上述任何活动 作为共犯参与这些活动 协助或资助这些活动的图谋 ( 第 2 执行段 ) [ ] 采取和实施有效措施, 建立国内管制, 以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包括对相关材料建立适当管制 [ ]( 第 3 执行段 ) 第 1540 号决议还呼吁各国促进关于不扩散的合作 决议申明支持旨在消除或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各项多边条约, 并申明各国全面履行条约的重要性 ; 决议决定对第 1540 号决议所规定任何义务的解释均不得抵触或改变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化学武器公约 及 生物武器公约 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或者改变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 各国实施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七项国际法律文书中的刑事定罪条款, 是向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540 (2004) 号决议第 2 执行段履行其义务迈出的一步 第 2 执行段要求各国 : 按照本国程序, 通过和实施适当 有效的法律, 禁止任何非国家行为者, 尤其是为恐怖主义目的而制造 获取 拥有 开发 运输 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以及禁止企图从事上述任何活动 作为共犯参与这些活动 协助或资助这些活动的图谋 因此, 第 1540 号决议与 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 本培训单元涉及的七项国际法律文书直接相关 1540 委员会第 1540 (2004) 号决议成立了一个由安全理事会所有成员组成的委员会, 负责监测决议的执行情况 安全理事会多次延长其附属机构即该委员会的任期, 最近一次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977 (2011) 号决议中, 赋予该委员会十年任期 每一次延期的同时, 安全理事会还扩大了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 例如在援助配对和收集有效做法方面 该委员会拥有 4 个工作组, 即 : 监测和国家执行情况工作组 ; 协助问题工作组 ; 同国际组织的合作工作组, 包括根据第 1267 (1999) 和 1373 (2001) 号决议成立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 ; 以及透明度和媒体外联工作组 1540 委员会制作了大量材料, 帮助监测和促进决议执行 这些成果包括执行情况年报 联合国各会员国采取的执行措施矩阵 国际和国家两级有效执行做法汇编以及提供援助和请求援助 国家报告 国家执行行动计划和外联活动等 以上内容都登载在 1540 委员会网站上 ( 截至 2015 年, 报告表明许多国家自 2004 年起采取了大量行动执行该决议, 尽管仍然存在诸多差距

21 二 化生放核反恐相关的安全理事会决议 15 该委员会由一个专家组协助 该委员会与其专家组一道, 与会员国展开合作, 尤其是 通过参与国家和国际 区域 次区域机构之间的对话 贵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540 (2004) 号决议? 如有必要, 请查阅 1540 委员会为贵国编制的矩阵 在这方面贵国会采取哪些措施? 如有必要, 请查阅贵国提交 1540 委员会的报告或国家行动计划 根据你的观点, 阐明该决议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的重要贡献 第 1540 号决议如何解决在其通过之前国际法中存在的差距? 该决议是否确立了任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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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3.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3.1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关键特征 这是首个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尽可能切实保证核材料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得到保护的国际公约 公约 要求缔约国根据其国家法律对某些罪行予以处罚, 包括偷窃以及威胁偷窃核材料, 并在某些情况下对 公约 中涵盖的罪行确立管辖权 公约 规定了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 益处 公约 为国际核运输过程中的核材料确立了最低保护级别, 因此有助于核安全 公约 促进了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换 公约 创建了国家中央机关和联络点网络, 促进了协调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系在美利坚合众国编写的草案基础上, 经过两年协商于 1979 年通过 6 公约 于 1987 年 2 月 8 日生效 其保存人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的应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 在国际核运输以及附带储存过程中, 对出于和平目的使用的核材料提供实物保护 ; 罪行的刑事定罪 ; 以及国际合作 国际核运输是指 使用任何运输工具打算将一批核材料运至发货启运国国境以外的载 运过程, 从离开该国境内发货方设施开始, 一直到抵达最后目的地的国境内收货方设 施为止 6 Maria de Lourdes Vez Carmona, 国际核材料实物保护制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正案, 经合组织核能公报,2005 年 1 月 参见 17

24 18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实物保护条款第三条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律范围内采取符合国际法的适当措施, 以便尽可能切实保证在进行国际核运输时, 其国境内的核材料 或装载在往来该国从事运输活动并属其管辖的船舶或飞机上的核材料, 均按照某种级别予以保护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附件一介绍了各类核材料所适用的保护级别 附件二将核材料 分为不同种类 根据第二条,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实物保护相关措施 ( 第三条 第四条和第五条第 3 款 ) 仅适用于国际核运输中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其他条 款还适用于国内使用 储存和运输中的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 第四条禁止缔约国输出核材料, 除非该缔约国已经获得保证 : 这种核材料在进行国际核运输时受到附件一所列级别的保护 第四条还禁止缔约国从非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缔约国输入核材料, 除非该缔约国已经获得同样的保证 此外, 第四条规定缔约国不应允许来自非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缔约国的核材料经由其领土运至另一非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缔约国, 除非该缔约国已经获得尽可能切实的保证 : 这种核材料将在国际核运输时受到附件一所列级别的保护 第五条第 3 款要求各缔约国酌情彼此进行合作和协商, 以便指导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 保护系统的设计 维护和改进 机密性根据第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符合其国家法律的适当措施, 以保护根据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的规定从其他缔约国得到的或经由参与执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的活动而秘密得到的情报的机密性 该条进一步规定不要求缔约国提供按照国家法律不准披露或将危及有关国家的安全或核材料的实物保护的任何情报 刑事定罪第七条要求各缔约国根据其国家法律, 对下述犯罪应予以惩处 : 蓄意 : (a) 经合法授权, 收受 拥有 使用 转移 更换 处理或散布核材料, 并引起或可能造成任何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害 ; (b) 偷窃或抢劫核材料 ;

25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19 (c) 盗取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核材料 ; (d) 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任何其它恐吓手段勒索核材料 ; (e) 威胁 : (i) 使用核材料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害, 或 (ii) 进行 (b) 项所述犯罪行为, 以迫使自然人或法人 国际组织或国家作或不作某种行为 ; (f) 图谋进行 (a) (b) 或 (c) 项所述任何犯罪行为 ; 和 (g) 参与 (a) 至 (f) 项所述任何犯罪行为 管辖权规定 第八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以便在下列情况下确立其对第七条所述犯罪的管 辖权 : (a) 犯罪行为发生于该国领土内或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 (b) 被控罪犯是该国国民 此外, 若被控罪犯在一缔约国境内而该国未将其引渡到 (a) 和 (b) 项所述任何国家, 该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确立对相关犯罪的管辖权 第八条进一步规定, 在缔约国作为输出国或输入国参与国际核运输时, 可确立其对 核 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国际合作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第五条第 1 款规定 : 各缔约国应彼此指明并公布国家主管当局和联系单位, 它们各自负责实物保护核材料, 并在核材料未经许可而被移动 使用或更换 或确实受到此种威胁时负责协调追回和采取对策行动 各缔约国在核材料被偷窃 抢劫或任何其他非法盗取 或确实受到此种威胁时, 应依照其国家法律尽最大可能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和协助, 以追回和保护这种材料 在这些情况下,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尽快通知其认为有关的其他国家, 并在适当时通知国际组织 ; 此外, 有关缔约国应酌情相互或同国际组织交换情报, 以便

26 20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保护受到威胁的核材料, 核查船运集装箱的完整性或追回被非法盗取的核材料 在这 种情况下, 缔约国应经由外交和其他商定途径酌情协调彼此的工作 ; 如有请求给予协 助 ; 并确保归还因上述事件而被盗走或遗失的核材料 1. 成为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缔约国与无核材料国家相关吗? 若相关, 原因是什么? 2.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缔约国是否可以将核材料运往非缔约国? 3.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所列犯罪是否被纳入贵国国家立法? 4. 若两国之间无引渡条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缔约国是否可以请求将被指控罪犯引渡到非缔约国? 5.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是否将偷盗放射源定为刑事犯罪? 3.2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 关键特征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扩展了该公约的范围, 使其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便同样保护出于和平目的使用 储存和运输核设施和核材料 该修正案要求任何此类国家应建立 实施和维护适用于其管辖下核材料和核设施的适当实物保护制度, 包括建立和维护针对实物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框架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缔约国必须酌情采取必要措施, 以便确立其管辖权, 并根据其国家法律, 对关于核材料走私的某些犯罪 蓄意针对核设施的某些行为以及与导致和促使实施此类犯罪有关的行为予以惩处 最后, 该修正案介绍了各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 ( 包括各联络点 ) 之间合作 协助和协调以及交换情报的新安排, 以便保护或追回非法获得的核材料 应对核材料或核设施受到可信的蓄意破坏威胁或遭到蓄意破坏等 益处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加强了核保安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是对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的补充 在通过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约二十年后, 该公约的一些缔约国开始对其有限的适 用范围表示担忧, 因为, 例如, 该公约只规定了在国际运输中保护核材料的义务, 并 未涵盖核设施

27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21 经过若干年的磋商,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缔约国于 2005 年 7 月 8 日一致通过 核 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 修正案于 2016 年 5 月 8 日开始生效 实物保护规定除了第二条明确规定的内容外,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将该公约的范围扩展至保护出于和平目的在国内使用 储存和运输的核材料, 以及用于和平目的的核设施 第二条之 A 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建立 实施和维护适用于其管辖下核材料和核设施的适当实物保护制度 此外, 第二条之 A 介绍了缔约国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适用的 12 项 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基本原则 机密性第六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符合其国家法律的适当措施, 以保护由于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的规定而从另一缔约国秘密得到的, 或通过参与为执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而开展的活动秘密得到的任何情报的机密性 第六条还规定, 从另一缔约国获得的保密情报只有得到该缔约国同意后才可提供给第三方 刑事定罪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修订了该公约规定的一些犯罪, 并规定了新的犯罪, 包括 : 蓄意实施 未经合法授权向某一国家或从某一国家携带 运送或转移核材料的行为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是第一份将核走私确立为犯罪的文书 通过将核走私确立为独立犯罪, 与单纯的非法携带核材料分离,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表明了此项犯罪的严重性, 以及各国需要单独对走私核材料进行刑事定罪, 并处以适当刑罚 蓄意实施 针对核设施的行为或干扰核设施运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罪犯通过辐射照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蓄意造成或其知道这种行为可能造成任何人员死亡 重伤 重大财产或环境损害, 除非采取这种行为符合该核设施所在缔约国的国家法律 在协助犯罪方面, 除了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所载列的犯罪, 与现代反恐文书一致的是,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还将蓄意组织和指使他人实施某些犯罪, 并促成这些犯罪发生的行为定为犯罪

28 22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管辖权规定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未改变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所载列的管辖权规定 国际合作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要求各缔约国进行合作, 并规定了在核材料或核设施受到可信的蓄破坏威胁或遭到蓄意破坏时, 应采取的合作形式 : 三 在核材料或核设施受到可信的蓄意破坏威胁或遭到蓄意破坏时, 缔约国应依照其国内法并根据国际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尽最大可能提供以下合作 : ㈠如果某一缔约国明知另一国的核材料或核设施受到可信的蓄意破坏的威胁, 它应决定需要采取的适当步骤, 将这一威胁尽快通知有关国家, 并在适当时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 以防止蓄意破坏 ; ㈡当某一缔约国的核材料或核设施遭到蓄意破坏时, 而且如果该缔约国认为其他国家很可能受到放射性影响, 它应在不妨碍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步骤, 尽快通知可能受到放射性影响的国家, 并在适当时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 以尽量减少或减轻由此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 与其他现代反恐文书一致的是, 修正案第十一条之 A 规定, 出于引渡或司法协助的目的, 第七条所述任何犯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罪 第十一条之 B 规定, 如果被请求缔约国有充分理由认为, 请求引渡或司法协助是为了以某人的种族 宗教 国籍 族裔或政治观点为理由对其进行起诉或惩罚, 或认为接受这一请求将使该人的处境因任何上述理由受到损害, 则修正案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解释为规定该国有引渡或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与无核设施国家相关吗? 若相关, 原因是什么?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是否涉及从核设施偷窃核材料?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是否涉及偷窃放射源? 贵国是否将走私核材料定为刑事犯罪?

29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23 国际原子能机构其他相关文书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或在其主持下通过了大量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约束力的有关核保安的国际文书 尤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1986 年 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 (INF- CIRC/335) 和 1986 年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INFCIRC/336), 这两项公约建立了国际应急准备和响应系统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发布了一些不具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包括 关于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核保安建议 (INFCIRC/225/Revision 5(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安系列第 13 号 ) 和 2003 年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IAEA/ CODEOC/2004) 及其补充文件 放射源进出口导则 ((2012 年版 )IAEA/CODEOC/ IMO-EXP/2012) 3.3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概述关于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的谈判是要填补预防和应对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法律框架的空白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由大会于 2005 年 4 月通过, 并于 2005 年 9 月开放供签署 修正案于 2007 年 7 月 7 日开始生效 其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关键特征 规定了与拥有 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 或损害核设施, 意图致使死亡 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有关的犯罪 规定了与威胁使用或非法索要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或设施有关的犯罪 要求对所涵盖的犯罪进行国内刑事定罪, 并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确立对这些犯罪的管辖权 要求缔约国考虑犯罪的严重性, 对所涵盖的犯罪处以适当刑罚 要求缔约国进行合作, 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 预防和应对将在其境内外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 要求缔约国进行合作, 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 预防本公约所述犯罪, 包括, 在必要时调整其国家法律 要求缔约国进行合作, 依照其国家法律交换情报, 以便侦查 防止 制止和调查本公约所述犯罪, 并具体说明将实施本公约所述犯罪获取的核材料或装置归还核材料或装置所属国的步骤

30 24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本公约中的犯罪应被视为在本公约生效前任何缔约国之间已有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犯罪, 并规定缔约国承诺将此类犯罪作为可引渡犯罪列入缔约国间以后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规定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 在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应视本公约所述犯罪为它们之间的可引渡犯罪 规定为了引渡或司法协助的目的, 本公约所述的任何犯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罪 益处 在涉及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材料的恐怖主义行为方面, 填补国际法律框架之前的空白 ; 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预防本公约所述犯罪, 惩罚本公约所涵盖的核恐怖主义行为, 同时承认所有国家享有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利用核能的权利及其从和平利用核能获得潜在益处的合法利益 机密性根据第七条第二款, 缔约国应采取符合其国内法的适当措施, 以保护由于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的规定而秘密得到的保密情报的机密性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不应要求缔约国提供国内法规定不得传送或可能危及有关国家安全或核材料实物保护的情报 刑事定罪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要求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其国内法中将第二条所述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第二条所述犯罪如下 : 一 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 : ㈠拥有放射性材料或制造或拥有一个装置 : 1 目的是致使死亡或人体受到严重伤害 ; 或 2 目的是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 ; ㈡以任何方式利用放射性材料或装置, 或以致使放射性材料外泄或有外泄危险的方式利用或破坏核设施 ; 1 目的是致使死亡或人体受到严重伤害 ; 或 2 目的是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 ; 或 3 目的是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 某一国际组织或某一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

31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25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二条还规定 : 二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也构成犯罪 : ㈠在显示威胁确实可信的情况下, 威胁实施本条第一款第㈡项所述犯罪 ; 或 ㈡在显示威胁确实可信的情况下通过威胁, 或使用武力, 非法和故意索要 放射性材料 装置或核设施 例如,1992 年, 小偷在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盗窃了一个装着放射性材料的盒子 小偷 威胁道, 摩尔多瓦共和国若不停战就引爆核材料 a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 二条第一款第㈡项哪项条款规定 ( 若有 ), 可以体现这一真实场景? a 从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盗走的放射性材料, 联合出版物研究处 扩散问题,1992 年 4 月 3 日 参见 三 任何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犯罪未遂也构成犯罪 四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也构成犯罪 : ㈠以共犯身份参与本条第一 第二或第三款所述犯罪 ; 或㈡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本条第一 第二或第三款所述犯罪 ; 或㈢以任何其他方式促进以共同目的行动的群体实施本条第一 第二或第三款所述犯罪 ; 促进行动应当为故意的, 并且是为了助长该群体的一般犯罪活动或目的, 或明知该群体有意实施有关犯罪 1974 年, 维也纳警方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 自称为正义游击队的一员 他声称, 放射性材料被置于一列开往罗马的列车上 警方在维也纳 罗马快速列车一节头等车厢的座位下发现了大量但非致命量的放射性材料碘 131 未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威胁 该污染疑为一家维也纳药品公司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装运医用碘 131 的结果, 此医用碘 131 是打算供林茨一家医院用于医疗诊断 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并引发了一连串谣言, 导致大量列车晚点 一名具有精神病史的男子因与此次袭击有关被捕, 他声称, 其行为是为了引起对奥地利医院被虐待精神病人的注意 a 1. 假定这是一起具有国际性质的犯罪, 因为被捕男子非奥地利国民, 或因为放射性材料是在列车一进入意大利国土时被发现的 被捕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二条第二款第㈠项中的实施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二条第一款第㈡项所述犯罪的 可信威胁? 2. 若是, 是否符合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一条第一款中 放射性材料 的定义?

32 26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1982 年 1 月 18 日, 五枚被盗窃的法国陆军火箭在里昂附近正在修建的可瑞 - 马尔维核 电站发射 b 火箭撞向储存反应堆核心的 80 米高的混凝土墙壁 两枚火箭击中加固的混 凝土外壳, 并造成轻微损坏, 未击中反应堆的空核心 无人受伤 此次攻击后不久, 一 名男子以 和平主义者和生态委员会 之名, 声称对此次攻击负责 Chaïm Nissim 于 1985 年作为瑞士绿党成员入选日内瓦州政府,2003 年 5 月 8 日, 他最终承认实施了此 次攻击 他声称, 这些武器是通过比利时的共产党人战斗小组从 Carlos the Jackal 那获 取的 1. 这些行为是否符合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二条第一款第㈡项对 以致使 放射性材料外泄或有外泄危险的方式破坏核设施 的界定? 假定答案是肯定的 Nissim 声明, 其组织 采取了所有可以想象得到的预防措施 以 确定无工作人员有被击中的危险, 因此, 我们实施的是非暴力攻击 c 1. 第二条第一款第㈡项中的哪类意图 ( 若有 ), 适用于 Nissim 先生及其组织实施的行为? 2.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是否涵盖 Carlos the Jackal 和共产党人战斗小组实施 的行为? a 对该事件的描述是基于 Brian Michael Jenkins 在 使地面交通系统和乘客免受恐怖主义活动袭击 : 最佳安全实践案例研究和袭击大事记 中所提供的描述, 国际交通政策研究所报告 97-4 参见 和 Robert K. Mullen, 核暴力, 载于 预防核恐怖主义 : 国际预防核恐怖主义工作队报告和文件,Paul Leventhal 和 Yonah Alexander 编辑 ( 麻州莱克星顿 : 莱克星顿图书出版社,1987 年 ) 第 242 和 246 页 b Eliot Marshall, 火箭袭击中毫发无损的超凤凰, 科学, 第 215 卷, 第 4533 期 (1982 年 2 月 ), 第 64 页 c 管辖权规定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九条第一款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在下列情况下确立对本公约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 犯罪在该国境内实施 ; 或犯罪发生在犯罪实施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或根据本国法律登记的航空器上 ; 或犯罪行为人是本国国民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缔约国也可确立对以下犯罪的管辖权 : 犯罪的对象是该国国民 ; 或犯罪的对象是该国在国外的国家或政府设施, 包括该国使馆或其他外交或领事馆舍 ; 或犯罪行为人是其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 ; 或犯罪的意图是迫使该国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 ; 或犯罪发生在该国政府营运的航空器上 在谈判期间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是,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是否应该涉及 各国的活动, 包括其武装部队的活动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的序言指出 :

33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27 注意到国家军事部队的活动由本公约框架以外的国际法规则规定, 某些行动被排 除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并非是容许不合法行为或使不合法行为合法化, 或禁止 根据其他法律提出起诉 7 序言中的该规定应结合第四条来解读, 第四条如下 : 一 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影响国际法特别是 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以及 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国家和个人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二 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 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理解的意义, 由国际人 道主义法予以规范, 不受本公约规范 ; 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 由国际法其他规则予以规范的, 亦不受本公约规范 三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容许不合法行为或使不合法行为合法化, 或 禁止根据其他法律提出起诉 四 本公约不以任何方式涉及, 也不能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涉及国家使用核武器 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 国际合作根据第十四条, 对于就第二条所述犯罪进行的调查 提起的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 缔约国应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 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 以便在适当时通知国际组织第十二条所述犯罪的实施, 以及已知的实施此类犯罪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规定, 缔约国应竭尽全力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放射性材料受到保护, 并考虑到国 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建议和职能 第十八条规定, 若发生第二条所述犯罪, 在收缴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放射性材料 装置或核设施后, 持有上述物项的缔约国即应 : ㈠采取步骤使放射性材料 装置或核设施无害化 ; ㈡确保按照可适用的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条款保管任何核材料 ; 和㈢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公布的实物保护建议以及健康和安全标准 除其他事项外, 该条进一步详述了在与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所述犯罪有 关的任何诉讼结束后归还和储存的方式 因此, 缔约国应在与有关缔约国特别是就归 7 该规定建立在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一条类似的规定基础上,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是在将国家军事部队排除在该公约之外的背景下制定的

34 28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还和储存的方式进行协商后, 将任何放射性材料 装置或核设施归还其所属缔约国, 或拥有这些放射性材料 装置或设施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 或物 项在其境内被盗窃或非法获取的缔约国 该条还提及了适用于拥有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的特别制度 例如, 第十八条第三款第㈡项提及了持有放射性材料 装置或核设施的缔约国依法不得持有这些物项的情况 在此类情况下, 该国应确保尽快将这些材料 装置或设施移交给可以合法持有并已提出了符合该条第一款要求的必要保证的国家 ( 以使之无害化 安全并得到实物保护 ) 如果放射性材料 装置或核设施不属于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国民或居民所有, 或并非 在某一缔约国境内被盗窃或非法获取, 或没有国家愿意予以接受, 则应在有关国家与 任何相关国际组织协商后, 另行作出决定 这些详细规定体现了适用于持有放射性材料 装置或核设施的特别制度, 以及与使之无害化和提供实物保护等有关的特别要求, 还强调了拥有在危机后的各种情况下提供援助所需能力的各国的特别作用, 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拥有特殊使命的国际组织在这些情况下发挥的核心作用 最后, 第七条第四款规定, 缔约国应将本国负责发送和接收第七条所述情报的主管机关和联络点告知联合国秘书长 这包括与实施第二条所述犯罪以及已知的实施此类犯罪的准备工作有关的情报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有关主管机关和联络点的信息通知所有缔约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 这些主管机关和联络点必须可随时联系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是否将偷窃放射源定为刑事犯罪?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是否规定了其缔约国应如何保护放射性材料?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是否将运输放射源的货车视为核设施? 贵国是否按照第七条第四款指定了主管机关和联络点?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是否将关于核材料的谣言定为刑事犯罪?

35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及其修正案在范围和定义上的差异范围 : 用于军事目的或出于军事目的保留的 放射性材料 与核材料和核设施在刑事定罪方面,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的范围比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及其修正案更广, 它对涉及 放射性材料 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定罪, 正如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所定义的, 放射性材料 不仅包括核材料, 还包括其他放射性物质 该 公约 还涉及用于军事目的或出于军事目的保留的核材料和核设施, 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及其 2005 年的修正案明确将这些排除在外 定义 : 核设施 概念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保护核设施, 但两份文书对该术语的定义不同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一条第三款将 核设施 定义为 : ㈠任何核反应堆, 包括装在船舶 车辆 飞行器或航天物体上, 用作推动这种船舶 车辆 飞行器或航天物体的能源以及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的反应堆 ; ㈡用于生产 储存 加工或运输放射性材料的任何工厂或运输工具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将 核设施 定义为 : ㈣ 核设施 系指生产 加工 使用 处理 贮存或处置核材料的设施, 包括相关建筑物和设备, 这种设施若遭破坏或干扰可能导致大量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与修正案不同,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还涵盖了用于军事目的的核设施, 对核设施的定义更为宽泛 另一方面,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中的核设施包括 相关建筑物和设备 3.4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关键特征 要求各缔约国将下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 非法和故意在 向或针对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使用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 或故意对这类场所 设施或系统造成巨大毁损, 从而带来或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

36 30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 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 防止在其领土内进行恐怖主义爆炸的准备工作 ; 应视本公约中的犯罪为可引渡犯罪 ; 规定可进行特别引渡, 将本公约作为无条约情况下进行引渡的依据, 也可修订已有的引渡条约中与本公约规定不符的规定 ; 在下列情况下, 要求各缔约国确立对犯罪的管辖权 : 犯罪由其国民实施, 或犯罪的实施场所为在犯罪实施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或按该国法律登记的航空器 ; 在下列情况下, 缔约国可以确立对犯罪的管辖权 : 犯罪的对象是该国国民 ; 或犯罪的对象是该国在国外的国家或政府设施, 包括该国大使馆或其他外交或领事馆舍 ; 或犯罪系由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实施 ; 或犯罪的意图是迫使该国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 ; 或犯罪发生在该国政府营运的航空器 ; 不可只以犯罪在本质上是政治罪而拒绝引渡罪犯 ; 规定各国有义务向有权审判此类人员的另一国起诉或引渡此类人员 益处 加强各国在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实际措施方面的国际合作, 以预防恐怖主义行为, 起诉和惩罚其实施者 ; 引入了使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手段, 包括意图实施犯罪, 以共犯身份参与犯罪, 组织 / 指使他人实施犯罪, 以及出力协助为共同目的行事的一群人实施犯罪 截至 1990 年代中期, 涉及反恐的不同法律文书都已提及劫持人质 劫持或针对空中或海上航行安全的行为, 但未像此公约这样特别提及恐怖主义爆炸 因此,1995 年和 1996 年世界各地的一系列爆炸事件促成了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于 1997 年 12 月获得通过 该公约于 2001 年 5 月 23 日开始生效 8 其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刑事定罪 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第 2 条第 1 款规定 : 本公约所称的犯罪, 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在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 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或是向或针对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 8 Pierre Klein,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参见

37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31 系统或基础设施投掷 放置 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 下划线是后加的 ] : (a) 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 ; 或 (b) 故意对这类场所设施或系统造成巨大毁损, 从而带来或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部分包括, 通过毒性化学品 生物剂或毒素或类似物质或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散布或影响, 旨在致人死亡或重伤或造成大量物质损坏, 或具有此种能力的爆炸性或燃烧性武器或装置 9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还规定了使罪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手段: 2. 任何人如意图实施本条第 1 款所述罪行, 也构成犯罪 3.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也构成犯罪 : (a) 以共犯身份参加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述罪行 ; 或 (b) 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述罪行 ; 或 (c) 以任何其他方式, 出力协助为共同目的行事的一群人实施本条第 1 款或第 2 款所列的一种或多种罪行 ; 这种出力应是蓄意而为, 或是目的在于促进该群人的一般犯罪活动或意图, 或是在出力时知道该群人实施所涉的一种或多种罪行的意图 因此,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将引爆炸弹的主犯 试图但未遂者, 以及将投放炸弹送往人道目标区域的共犯的活动定为刑事犯罪 9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1 条第 3 款对 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的定义如下 : (a) 旨在致人死亡或重伤或造成大量物质损坏或具有此种能力的爆炸性或燃烧性武器或装置 ; 或 (b) 旨在通过毒性化学品 生物剂或毒素或类似物质或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散布或影响致人死亡或重伤或造成大量物质损坏或具有此种能力的任何武器或装置

38 32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A 年 1 月 1 日, 美国邮政当局查获了一个装着少量炸药的小包裹, 这些炸药用于在包裹打开时引爆一小瓶神经毒气 该装置被美国陆军专家拆除 一个外国团伙涉嫌参与该事件 a B 年 1 月 6 日, 美国驻惠灵顿大使馆收到一封含有氰化物的信件 该信件从新西兰发出, 内含一个威胁破坏新西兰高尔夫公开赛的便条 C 年 2 月 14 日, 九名外国人在罗马被捕, 涉嫌密谋用氰化物和火药爆炸物袭击美国大使馆 当局查获了 10 公斤火药和 4.4 公斤亚铁氰化钾, 该物质一接触强酸或一遇热即可释放剧毒氰化氢气体, 并查获了一幅详细计划此次袭击的图纸 其中四名被捕男子与基地组织有关系 b 1.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中的管辖权规定是否适用于这三起案件? 2.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2 条所述哪条罪行将适用于这些情境? a Hamid Mohtadi 和 Antu Murshid, 年 : 化学 生物 放射性和核攻击事件全球年表, 2006 年 7 月 7 日, 第 11 页 参见 Chronology%20of%20Incidents%20of%20Chemical%20Biological%20and%20Radionuclear%20 Attacks.doc.pdf b Melinda Henneberger, 面临挑战的国家 : 罗马 ; 调查员表示, 美国大使馆极易受到攻击, 2002 年 2 月 27 日 ;Eric Croddy Matthew Osborne 和 Kimberly McCloud, 罗马发生了化学恐怖主义密谋?, 防扩散研究詹姆斯马丁中心 参见 如上所述, 第 2 条第 3 款 (c) 项要求将 以任何其他方式, 出力协助为共同目的行事的一群人实施 一种或多种罪行 的非法和蓄意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紧接着, 这一宽泛的禁令通过下列明确要求加以限定 : 这种出力应是蓄意而为, 或是目的在于促进该群人的一般犯罪活动或意图, 或是在出力时知道该群人实施所涉的一种或多种罪行的意图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具有严重的局限性: 除非已实施犯罪或企图实施犯罪, 否则不提起诉 即使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已经商定要实施爆炸, 并且还有证据证明购买了引爆装置的零件和打算用作弹片的钉子, 也不可能根据这些证据提起诉讼 这虽然是事实, 本公约并不阻止各国将此类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也不阻止就此类案件展开国际合作 10 当局不大可能完全控制状况, 确保不失时机地采取干预行动, 即在密谋者开始试图犯 罪之时采取行动, 此时可将之绳之以法而暴力行为又尚未完成 监视人员可能会突然 病倒或遭遇车祸, 失去行动能力 暴风雨可能使人视线模糊, 停电可能中断视听设备 10 应强调的是, 根据第 1540 号决议 (2004 年 ) 履行一国义务将使该国有权起诉这些活动, 因为该国应禁止任何非国家行为体 制造 获取 拥有 开发 运输 转移或使用 化学武器, 以及禁止 企图从事上述任何活动 作为共犯参与这些活动 协助或资助这些活动的图谋 化学武器公约 的缔约国也应禁止任何非国家行为体 发展 生产 以其他方式获取 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 或者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 ; 使用化学武器 ; 或以任何方式协助 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 [ 任何此类活动 ]

39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33 的运行 由于无法保证对有威胁产生灾难性后果的局面进行控制, 迫使当局在危险阴谋实施之前就加以阻止, 这样可能就无需提起诉讼和进一步展开秘密调查 此外, 如果法律先决条件是实际实施或试图实施意在造成数十人或数百人死亡的攻击的话, 那么反恐国际合作机制很难令人满意 最后, 狂热现象和自杀式爆炸袭击使得刑事司法程序的威慑效果事实上不起作用 要减少恐怖主义暴力行为, 当局就必须把关注的重点重新放在对策划和准备阶段的主动干预上 年, 一些未经证实的媒体报道称, 一个身份不明的恐怖组织从位于当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个美国弹药库盗窃了多个芥气装置 同样未经证实的媒体报道指出, 这一行动之后, 该集团威胁将对斯图加特人释放该气体, 除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释放政治犯 a 若报道属实, 是否满足 恐怖主义爆炸公约 第 6 条第 2 款 (b) 项所要求的国际要件? 该条款称, 犯罪的对象是一国在国外的国家或政府设施, 包括该国大使馆或其他外交或领事房地 假定一外国军事仓库可称为 政府设施, 该情境例证了运用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的难度, 因为根据第 2 条第 1 款, 缺乏证据证明有关恐怖组织 向或针对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投掷 放置 发射或引爆 了上述装置 a Jenkins 和 Rubin,1978 年 但请见 David Claridge 的 巴德尔 迈因霍夫集团 (1975 年 ), 载于 有毒的错误 : 评估恐怖分子对化学和生物武器的使用,Jonathan B. Tucker 编辑,( 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2000 年 ), 第 95 至 106 页 管辖权规定与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一样,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6 条将确立管辖权的依据分为两类 第 6 条第 1 款要求, 应根据犯罪实施的领土 犯罪所在的船舶或航空器的登记情况, 以及罪犯国籍来确立管辖权 第 6 条第 2 款提及缔约国可选择用于确立管辖权的各种依据, 例如受害人的国籍或迫使该国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意图 与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类似的还有,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3 条不适用于非国际犯罪, 即犯罪仅在一国境内实施 被指控的罪犯和被害人均为该国国民 被指控的罪犯在该国境内被发现 并且没有其他国家具有根据该公约第 6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行使管辖权的基础的情况 在武装冲突期间开展的武装部队活动也不受本公约管辖, 因为它们受单独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的管辖 国际合作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9 条重复了关于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其他国 际法律文书提及的规定, 视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所述犯罪为任何引 11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 预防恐怖主义处, 预防恐怖主义行为 : 在执行联合国反恐文书过程中整合法治标准的刑事司法战略,2006 年 10 月 预防恐怖主义处技术援助工作文件, 第 7 页 参见

40 34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犯罪, 可进行特别引渡, 将本公约作为无条约情况下进行引渡的依 据, 也可修订已有的引渡条约中与本公约规定不符的规定 同样, 第 11 条述及了政治罪问题 因此, 就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中的犯罪提出的引渡或司法协助的请求, 不可只以其涉及政治罪或同政治罪有关的犯 罪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犯罪为由而加以拒绝 1. 根据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引爆释放放射性物质的炸弹是否总是构成犯罪? 2. 贵国国家立法是否对 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进行了定义? 3.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和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是否都将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 3.5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议定书 (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关键特征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为开展国际合作打击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 例如, 这些行为包括以武力夺取船只 对船上人员施用某些暴力行为, 以及把有可能毁坏或损害船只的装置放置于船上 缔约国应引渡或起诉被指控罪犯 类似规定载列于有关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的 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的目的是强化 1988 年制止危 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以便恰当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对海上航行造成 的日益严重的风险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大幅扩大了犯罪的范围 : 例如 包括, 使用船舶造成死亡或严重损伤或损坏 运输恐怖分子以帮助其逃脱刑事 起诉或未经许可海运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还规定了有关涉嫌恐怖主义活 动船只的登船程序

41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35 益处 这是第一份述及某些类型的海上恐怖主义与非法船运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核材 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以及相关设备 材料和技术的国际文书 背景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及其 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 以及通过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议定书 (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 1985 年的 阿基莱 劳伦号 劫船事件 12 发生后, 开始考虑有必要再制定一份国际法 律文书, 以应对针对船只和大陆架固定平台的非法行为和恐怖主义暴力 1988 年 3 月, 在罗马举行的一次会议通过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 为公约 和 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前者的主要目 的是确保对针对船只实施非法行为者采取适当行动 这些非法行为包括以武力夺取船 只 ; 对船上人员施用某些暴力行为 ; 以及把有可能毁坏或损害船只的装置放置于船上 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载列了同类规定 2004 年 2 月, 超级渡轮 14 号 爆炸事件显示海上运输不断受恐怖主义攻击 在沿 国内线路从马尼拉湾启航后, 一枚隐藏在电视机里的炸弹爆炸 爆炸引起船只起火并 下沉, 造成船上 900 名乘客和船员中有 116 名遇难 阿布沙耶夫分离主义组织声称对 此次袭击负责 在 2001 年 9 月利用非法夺取的船只作为恐怖主义袭击的冲击性燃烧 武器, 以及 2002 年利用满载爆炸物的船只袭击 林堡号 油轮后, 国际海事组织法 律委员会制定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与 1988 年制止危 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修正案草案 两份文书的修正案均于 2005 年 10 月在修订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条约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注 : 根据 2005 年通过的 议定书 第十五条, 其缔约国之间将其与 1988 年制止危 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解读为同一文书 2005 年的新规定与 1988 年制止 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的修订条文应一同被称为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 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年的这两份国际海洋组织文书规定了与生物 化学和核 ( 生化核 ) 武器以及核材 料和其他放射性材料有关的新犯罪, 之前的海事文书未载列这些犯罪 这两份文书也 12 有关 阿基莱 劳伦号 游轮劫持及后续事件的信息, 参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 第 5 培训单元, 运输相关 ( 民用航空和海上 ) 恐怖主义犯罪, 第 3.2 节 : org/documents/terrorism/publications/module_on_transport/ _ebook_from_dm_ pdf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 和 2005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 非法行为议定书 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开始生效

42 36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是最早适用于与设计 制造或运载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相关的设备 材料和技术的文书 14 因此, 它们是最早涉及预防和制止与海洋相关的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该培训单元侧重于这些文书与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相关的方面 有关两份文书的详细分析, 参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 培训单元 5, 运输相关 ( 民用航空和海上 ) 恐怖主义犯罪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扩展的战略目标相较于 1988 年的条约,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极大地扩展了其战略目标, 还规定了实施该扩展目标的实际执行措施, 包括登船程序 ( 第八又条 ) 正如下文将提到的,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不仅借鉴之前的运输安全相关文书, 还借鉴了涉及生物 化学和核武器的条约中的不扩散概念 这些是预防性概念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规定的其他犯罪要求对一些行为予以处罚, 例如, 在某些情况下船运生化核武器, 以便降低被运输的物品用于恐怖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此外,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规定了详细的合作和执行机制, 尤其是在登船和搜查方面, 以便实现该预防性目标 该前瞻性方法与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所述恐怖主义相关国际文书的创新之处相一致 该公约试图通过将非暴力金融拨款和筹集意图用于或明知用于恐怖主义目的资金定为刑事犯罪, 减少暴力恐怖主义事件 同样地,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试图减少向恐怖分子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提供生化核武器, 从而降低非法使用这些武器的风险 为此, 该议定书将非法和蓄意运输此类武器或对设计 制造或运载生化核武器有重大帮助的任何设备 物质或软件的行为定为犯罪, 并规定了合作威慑和执行的程序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与不扩散文书的关系第二又条第 3 款提及了三项被广泛认可的多边条约 该款明确指出,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这些文书规定的其缔约国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这些文书指的是 : 14 这使 2005 年的这两份文书与第 1540 号决议 (2004 年 ) 保持一致, 该决议定义在本决议中 相关材料 为有关多边条约和安排涵盖的或国家管制清单载列的可用以设计 开发 生产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材料 设备和技术 实施 2005 年的这两份文书要求各国采取该决议也涵盖的步骤, 例如, 制定和保持有效的边境管制以及有效的出口和转口国家管制

43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年签订的 核武器不扩散条约 该条约于 1970 年开始生效 关于禁止开发 生产和储备细菌( 生物 ) 和毒素武器和关于销毁这些武器的公约 该公约于 1973 年开始生效 关于禁止开发 生产 储备和使用化学武器和关于销毁化学武器的公约 该公约于 1997 年开始生效 特别提及这三份多边文书的一个原因是, 它们像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一样, 规定了与生化核武器扩散相关的义务 制定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期间努力控制生物 化学和核武器的背景, 刑事定罪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在安理会和若干外交会议关注控制生物 化学和核 ( 生化核 ) 武器之际获得通过 安理会采取了大量行动, 以应对恐怖分子使用生化核武器的风险, 包括通过第 1540 号决议 (2004 年 ) 这一相关背景和外交活动有助于解释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为何从一份致力于保护海洋运输的文书扩展为具有双重目标的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新增的目标是阻止非国家行为体扩散生化核武器 此外, 该扩展不仅包括确立有关非法运输生化核武器和放射性材料的刑事犯罪和相关犯罪, 还规定了与安理会第 1540 号决议所呼吁管制相关的登船和海上搜查规则与保障, 以及上述的第 1540 号决议其他义务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在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条所确定的犯罪基础上增加了大量重要犯罪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修订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条, 删去了其他犯罪参与方式, 将其加入新的第三又又又条 之前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条第 2 款 (c) 项的威胁犯罪经修订后规定 : 2. 任何人如果为胁迫一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而威胁犯下第 1 (b), (c) 和 (e) 款中列出的任何罪行并且该威胁有可能危害有关船舶的航行安全, 无论国内法是否对威胁规定了条件, 则也犯下罪行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通过增加第三又条 第三又又条和第三又又又条而增加的其他犯罪指出了全新的战略方向, 这在之前的航空或海上恐怖主义相关文书中不曾有过 第三又条规定了涉及对船舶使用或从船上发射生化核武器, 和使用船舶造成死亡 严重损伤或损坏的犯罪, 以及涉及运输生化核武器和相关材料

44 38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的犯罪 第三又又条规定了运输犯罪, 第三又又又条对可实施犯罪的各种手段进行了 分组, 但由罪犯个人实施被禁止的行为除外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条的战略重点是对之前运输相 关文书的重要变更 第三又条确立了大量罪行, 其中有四条罪行要求具有第 1 款起首 和 (a) 项起首规定的具体恐怖主义意图 : 1. 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 : (a) 在行为的目的, 就其性质或环境而言, 是要恐吓一组人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时 被定为刑事犯罪的具体行动呈现在第 1 款 (a) 项下的 (i) (ii) (iii) 和 (iv) 四目中 第 1 款 (a) 项中犯罪主要但不仅指涉及将船舶用作武器或武器平台或运载系统的行为, 并将逐一予以审查 第三又条第 1 款 (a) 项 (i) 目, 对船舶或从船舶上发起的攻击 第 1 款 (a) 项 (i) 目将任何人出于第 1 款 (a) 项起首所述必要意图和目的采取的行动定 为犯罪 : (a) (i) 对船舶或在船上使用或从船上发射爆炸 放射性物质或生 化 核武器, 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 严重损伤或损坏 ;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条第 1 款 (c) 和 (d) 项保留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的规定, 将毁坏或损坏船舶或其货物, 或把可能造成毁坏或损坏的某种装置或物质放置于船上, 并因此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 新的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条第 1 款 (a) 项专门将在船上使用或对船舶或从船上发射爆炸 放射性物质或生化核武器, 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 严重损伤或损坏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15 新的第三又条中的这一定罪方法不包括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条其他款中保留的要求, 即毁坏或损坏必须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危及航行安全这一要件规定了足以证明适用某一国际公约合理的最低水平潜在危害 在对第三又条第 1 款 (a) 和 (b) 项规定的新犯罪进行介绍性描述后, 将讨论第三又条多款中提及的生化核武器和材料以及这一技术术语 16 例如,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获得通过, 以应对 阿基莱 劳伦号 劫船事件和恐怖分子谋杀事件, 但与第三又条相矛盾的是, 第三条第 1 款中的所有犯罪均为一般意图犯罪, 未要求胁迫或恐吓某一政府或一组人的具体的恐怖主义意图 通过避免可能将本公约用于破坏娱乐室的不守规矩的游轮乘客, 或用于蓄意破坏港口灯标者, 航行安全 要件确保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不可适用于缺乏适当严重程度的不适当情况 第三又条降低了危害的限度, 但提高了犯罪意图要件, 纳入了第 1 款 (a) 项起首规定的必要的意图和目的要件

45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39 第 1 款 (a) 项 (iv) 目适用于任何人 : (a) (iv) 威胁犯下第 (a) (i) 项中列出的某一罪行, 无论国内法是否对威胁规定了条件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条第 2 款保留了 199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的另一威胁犯罪 与第三又条第 1 款 (a) 项 (i) 目一样, 第 1 款 (a) 项 (iv) 目未载列之前的威胁要求, 即威胁 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应注意的是, 第三又条第 1 款 (a) 项起首规定的具体意图可以是恐吓一组人或 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 第三又条第 1 款 (b) 项 (i) 至 (iv) 目, 运输用于恐吓或胁迫的危险物质, 生物 化学或核 ( 生化核 ) 武器, 以及用于不受原子能机构保护的核相关活动或供生化核武器使用的物质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条第 1 款 (b) 项提及了在船上运输某些物质的情况 该项必须与第三又条第 1 款起首规定的心理状态一同解读, 即某人 非法和有意 从事被禁止的行为 然而, 第 1 款 (b) 项中的犯罪未总体纳入第 1 款 (a) 项中的一个要件, 即行为的目的, 就其性质或背景而言, 是要恐吓一组人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 该要件仅适用于第三又条第 1 款 (a) 项 (i) 至 (iv) 目和第 1 款 (b) 项 (i) 目 而第三又条第 1 款 (b) 项的其他犯罪具有知晓和意图要件特征, 这两个要件在第 1 款 (b) 项 (i) 至 (iv) 目之间有所差异, 所有要件适用的对象是, 在船上运输 : (b) (i) 任何爆炸或放射性物质并明知它要被要用于造成或, 无论国内法是否对威胁规定了条件, 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损伤或损坏, 以恐吓一组人或迫使一个政府或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海运行业和海员个人的实践要求纳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第 1 款 (b) 项 (i) 目中运输原本可能用于合法用途的爆炸或放射性物质的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 1 款 (b) 项 (ii) 目将运输生化核武器定为刑事犯罪 : (b) (ii) 任何生化核武器并明知它是第 1 条中规定的某种生化核武器 ; 可见,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将在船上运输某种生化核武器并明知运输物是生化核武器的行为定为犯罪 第 1 款 (b) 项 (iii) 目规定, 任何人如果非法和有意在船上运输下列物质, 则犯下本公约规定的罪行 :

46 40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b) (iii) 任何原始物质 特别可裂变物质或为加工 使用或生产特别可裂变物质而专门设计或准备的设备或物质并明知它要被用于核爆炸活动或按原子能机构综合保护协议不受保护的任何其它核活动 ; 第三又条第 1 款 (b) 项 (iv) 目规定, 任何人如果非法和有意在船上运输下列物质, 则犯下本公约规定的罪行 : (iv) 对设计 制造或运载生化核武器有重大帮助并旨在用于此种目的的任何设 备 物质或软件或有关技术 案例研究 BBC China 号案例 2003 年 10 月, 载有拟用于铀浓缩的离心管的船只 BBC China 号驶离了一个中东港口 这些离心管在东南亚制造, 随后被运往该中东港口并被列为二手机械 西方情报部门得知了装运情况, 德国政府要求船只所有者 ( 德国公司 ) 允许对该船货物进行查验 该船在意大利塔兰托靠岸, 在船上发现了原定运往一个北非国家的离心管 这一发现促使该国随后做出取消其核武器方案的决定 a 2003 年, 在上述禁运行动后, 目的地国宣布决定 消除 可能用于生产国际禁止武器的材料 设备和方案 2004 年, 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了关于其于 2004 年 1 月查访该国的报告 该报告描述了目的地国承认从国外得到的关于核武器设计和制造的文件, 包括一系列有关核武器部件的工程图和有关武器部件制造的说明 ( 手写及其他形式 ) 该报告还描述了用于铀浓缩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在便携式模块中制造的试点规模铀转化设施 离心机级联和用于精密机械厂的进口设备 如果这些物件中有任何是出于设计核武器的意图进行运输的, 则属于第 1 款第 (b) (iv) 项中所列的犯罪 同样, 用于设计 制造或运载生物武器的实验室设备 净化材料和设施 毒素和有毒物质原材料 计划 规格和类似事物如果基于必要意图进行运输, 则也属于此款所列的犯罪 a 核威胁倡议全球安全快讯,2003 年 12 月 31 日 参见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又条与运输人员以逃脱 检控罪 第三又又条规定 : 任何人员如非法和有意地在船上运输另一人员并明知该人员犯有构成第三 三又 或三又又又条所列的某一罪行或附件中所列任何条约中所列的某一罪行的行为, 意图帮助该人员逃脱刑事检控, 则犯有本公约规定的罪行

47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的附件中所列条约是九份关于恐怖主义的文书 : 海牙公约 ; 蒙特利尔公约 ;1973 年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9 年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1979 年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1988 年 机场议定书 ;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997 年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以及 1999 年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在一份旨在保护海洋运输免受各种伤害及阻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文书中, 禁止 运输逃犯以协助其逃脱刑事检控似乎是一个新奇的规定 然而, 在已采取的其他限制 恐怖分子移动并确保逮捕恐怖分子的措施的背景下考虑这一规定有助于理解 安全理事会在第 1373 号决议下列段落中的具体措辞说明其对恐怖分子移动的关注, 安全理事会根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七章, 决定所有国家应 : (c) 对于资助 计划 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 ; (e) 确保把参与资助 计划 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 ; (g) 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 并通过防止假造 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 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 此外, 第 1373 号决议第 3 段呼吁所有国家 : (a) 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 尤其是下列情报 : 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 的行动或移动 ; 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 ; 贩运军火 爆炸物或敏感材料 ; 恐怖主义集团 使用通讯技术 ; 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 第三又又又条与实施或参与 公约 所述犯罪的其他手段第三又又又条列出了另外五种实施犯罪的方式 第三又又又条的所有款项均可在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或最近的犯罪或恐怖主义公约中追根溯源 任何人如有下列行为, 则犯有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规定的罪行 : (a) 在犯下第三条第 1 款 第三又条或第三又又条列出的任何罪行时非法和有意伤害或杀害任何人员 ; 或 (b) 企图犯下第三条第 1 款 第三又条第 1 (a)(i) (ii) 或 (iii) 款或本条第 (a) 项列出的罪行 ; 或

48 42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c) 作为同谋参与了第三条 第三又条 第三又又条或本条第 (a) 或 (b) 款列出的罪行 ; 或 (d) 组织或指使他人犯下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又又条或本条第 (a) 或 (b) 款中列出的罪行 ; 或 (e) 有意或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帮助一组为共同目的而行动的人员犯下第三条 第三又条 第三又又条或本条第 (a) 或 (b) 款列出的一个或多个罪行 : (i) 旨在促进该组人员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 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犯下第三 三又或三又又条列出的罪行 ; 或 (ii) 知道该组人员有犯下第三 三又条或三又又条所列罪行的意图 第三又又又条第 (a) (b) 和 (c) 款 : 企图实施犯罪 在实施犯罪时伤害或杀害任何人员第三又又又条第 (a) 款基本重复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的第三条第 1 款 (g) 项, 将在实施特定犯罪时伤害或杀害人员的行为定为犯罪 在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 特定犯罪的范围从在船上实施的行为扩大至第三又条和第三又又条包括的罪行, 即运输罪犯以逃脱监控及实施公约所述犯罪的各类辅助手段 第三又又又条第 (b) 款重复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关于企图的措辞, 并另外提及第三又条 第三又又条和第三又又又条第 (a) 款 第 (c) 款部分重复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条第 2 (b) 款关于作为同谋参与的内容, 并提及了第三又条 第三又又条和第三又又又条第 (a) 和 (b) 款 第三又又又条第 (c) 款删去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提及教唆任何人员实施 公约 所述犯罪的行为的内容 教唆犯罪的概念被第三又又又条第 (d) 和 (e) 款取代 第三又又又条第 (d) 款 : 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 公约 所述犯罪第 (d) 款将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 公约 其他所述犯罪定为犯罪, 除了一种例外情况 17 之前的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包括这一类犯罪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2 条第 3 (b) 款 ;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第 2 条第 5 (b) 款 ;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二条第四款㈡项 ; 和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第九条第 1 (j) 款均使用了相似措辞处罚组织或指使他人实施相应文书所确立的犯罪的人员 17 第三又又又条第 (d) 款不适用于第三又又又条第 (c) 款 ( 作为同谋参与 )

49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43 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 : 帮助一组为共同目的而行动的人员实施 公约 所述犯罪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规定了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未列有的罪行 新罪行是帮助一组人员实施犯罪, 无论是旨在促进该组人员的犯罪目的, 还是知晓该组人员有犯罪意图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第 2 条第 2 (c) 款中介绍了这一罪行的前身 措辞相似的罪行载于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第 2 条第 5 (c) 款 ;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第二条第四款㈢项 ; 以及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第九条第 1 (k) 款 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起首部分规定的有意实施的行为与实现犯罪目的或知晓此类目的的行为之间的差异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进行说明 汽车服务公司可能有意将一组人员及其行李从旅店运输至轮渡码头, 在行程开始和结束时帮助其装载和卸载行李 如果上船后这些人员从其行李中拿出化学武器, 非法夺取船只并杀害了船员和乘客, 汽车司机可能由于这些人员的行动受到怀疑, 因为该司机通过提供运输从物理上帮助实施犯罪 然而, 出租车司机并不知道该组人员的非法目的, 没有犯罪意识或犯罪意图, 这意味着其不应对这些行动负刑事责任 然而, 如果这些实施刑事犯罪的人员没有使用商用车辆, 而是要求朋友开车将其送往轮渡码头, 并泄露了其意图实施的犯罪目的, 这位朋友对将犯罪人员运输至轮渡码头负刑事责任, 即使其对拟议的行动表达了保留意见, 或曾尝试劝阻劫持者放弃原定行动路线但没有成功 一旦这位朋友意识到该组人员意图实施非法活动或目的, 仍故意将犯罪者运输至犯罪现场, 如果这一继续参与或帮助的行为促进或协助了刑事犯罪的实际实施, 则很有可能足以负刑事责任 为了免负刑事责任, 一旦这位朋友意识到其乘客意图非法夺船, 很有可能只有通过拒绝将意图夺船人员运输至码头或退出帮助实施犯罪的筹备行为才能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和判例可能要求这位朋友承担额外的法律义务, 即立即告知警方, 以便其预防或中断计划进行的攻击 然而, 在 公约 规定需要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图情况下, 仅仅需要在了解行动的犯罪目的时拒绝进一步帮助实施既遂犯罪, 即可避免承担责任 对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的解释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对 一组为共同目的而行动的人员 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犯下罪行 的团伙的关注使人想起民法中的同谋概念 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的措辞适用于下列人员 :

50 44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e) 有意或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帮助一组为共同目的而行动的人员犯下第三条 第 三又条 第三又又条或本条第 (a) 或 (b) 款列出的一个或多个罪行 : (i) 旨在促进该组人员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 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犯下 第三 三又或三又又条列出的罪行 ; 或 (ii) 知道该组人员有犯下第三 三又条或三又又条所列罪行的意图 至少在其英文版中, 述及受帮助的客体 ( 犯下一个或多个罪行 ) 表明需要企图实施或实际实施一个或多个罪行 述及 旨在促进 或 知道该组人员的意图 的内容明确指出进行帮助时有有预见性的思想准备 可提出支持这一观点的论点, 即第 (e) 款仅把促进企图实施或实际实施有意犯罪行为的情况定为犯罪 相反论点是, 如果在进行帮助时存在犯罪意图, 即将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图结合起来, 因此实施有意犯罪不是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的要件 很明显, 必须根据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政策考量, 在国家一级决定应该采用哪一种解释 根据 2010 年 北京公约 采用的措辞解释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产生的影响毫无疑问,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是由不同的国家集团协商的完全独立的法律文书, 涉及的主题领域与关于航空的 2010 年 北京公约 并不相同 从法律上来说, 后续的航空文书对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没有任何影响 : 两份文件无需保持一致, 不存在任何通过暗示进行修正的概念 尽管如此,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和 北京公约 对帮助实施犯罪的方式的描述存在重大差异 各国应考虑这一差异, 最终必须颁布立法, 将两份 公约 确立的罪行定为犯罪, 并决定其国内立法的措辞应该如何反映两份文书的要求 之前刚刚进行的讨论并未决定公约所述犯罪是否必须实施或试图实施, 以使帮助实施 这一犯罪的行为构成第三又又又条第 (3) 款中的犯罪 北京公约 第一条第五款述及 并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款起首部分规定 : 每一当事国也应当将有意实施下述两者之一或两者确定为犯罪, 而不论是否实际 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中确定的任何犯罪... 较少国家已实施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或 北京公约 之一或两者均实施 因此, 这些国家仍有机会选择考虑分别批准和实施两份文书或一起批准和实施 两套文书要求确立的罪行有相当多的重叠 因此, 不一致的定罪措辞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混淆 为了提高立法效率, 在同一立法条款中结合与海运和

51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45 空运直接相关的罪行也可能有效 然而, 实际考量各不相同, 而且显然无需同时通 过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或 北京公约 和 北京议定书 因此, 各国不妨统一 2005 年通过的海上文书和 2010 年通过的航空文书的立法分析和实施流程 如果对这一流程进行统一, 立即显而易见的是, 与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不同, 北京公约 将帮助一组人员实施犯罪的行为定为犯罪, 无论该犯罪团伙的目的或活动成功与否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没有关键措辞 不论是否实际实施或企图实施 确定的任何犯罪, 因此可能有不同的解释 通过详细规定帮助实施海上犯罪及航空犯罪无需企图实施或成功实施有意犯罪, 可能统一两份文书中规定的罪行 阐明企图实施或已实施犯罪不是帮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要素可以发挥预防作用, 允许处罚意图帮助恐怖主义行动的行为, 并可能阻止有意帮助一组人员的犯罪活动或目的的此类行为, 还将统一这些犯罪, 以实现海上和航空保安 法律实体的责任 2005 年之前所有航空和海上文书述及的犯罪类型主要由个人和团体实施 尽管法律实体并非不可能通过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涉及犯罪, 但对犯罪的关注集中于个人的刑事责任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条第 1 (b) 款和第三又又条中引入了运输犯罪, 实施犯罪更有可能涉及拥有得到承认的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其他营业实体的有意参与 在某些法律制度中, 此类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为其控制人所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负责执行者的个人刑事责任外, 还需要实体承担此类刑事责任 当然, 与自然人不同, 无法监禁公司或类似法律实体 然而, 可对其施加金融制裁或包括解散在内的制裁 在某些法律制度中, 因为只有有能力独立形成非法意图的自然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不得追究公司或类似法律实体的刑事责任, 但尽管如此, 此类实体可负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民事和行政制裁 此外, 作为最终制裁, 可通过撤销公司执照或者其他授权或承认其司法或法人资格的法律机制, 终止这一实体的合法存在 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中没有一份涉及法律实体的刑事责任问题, 直到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通过 该 公约 要求其缔约国将在有意或知道提供或收集的资金拟用于 公约 及其附件界定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情况下, 提供或收集资金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大规模提供或收集资金是本质上容易涉及银行 金融机构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法律实体的活动 因此,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第 5 条要求 公约 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在特定情况下对法律实体代表的行为追究其责任 各缔约国可自行决定法律责任的类型

52 46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又条和三又又又条所载的新罪行可能涉及船运公司 转运公司 制造商和其他法律实体, 以及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员 其中部分人员可在有犯罪意图或知道犯罪的情况下行动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又条将知道某人实施了特定犯罪并意图运输此人以协助其逃脱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第三又又条适用于在化生放核相关的恐怖主义袭击后, 由于同情逃犯的意识形态或其他原因允许其逃至本公司船只上的船运公司 例如, 如果涉及化生放核的袭击是针对船只 发生在船只上或来自船只, 或者属于 公约 附件中所列的任何条约规定的犯罪, 则均属于这一情况 第三又又又条列出了实体犯罪者以外人员实施 公约 所述犯罪的各类手段 这包括利用法律实体促进实施 公约 确立的犯罪, 例如转运公司在知道有关核材料 设备和技术拟用于违反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协定制造核武器的情况下, 有意为核材料 设备和技术装运提供虚假包装和文件 与 1999 年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中关于法律实体责任的条款相比,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没有实质改变, 但增加了第五又条 : 1. 每一当事国, 按照其国内的法律原则, 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境内的或根据其法律组织的法律实体在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律实体的人员以此种身份犯下本公约列出的罪行时负有责任 此种责任可以是刑事 民事或行政的 2. 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犯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3. 每一当事国应特别确保 : 第 1 款规定的负有责任的法律实体得到有效 适度和 劝戒性的刑事 民事或行政处罚 这种制裁可包括罚款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涉及生物 化学和核武器和其他犯罪的登船和搜查条款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在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生物 化学和核武器和相关材料的登船和搜查规则和保护措施 第八又条确立的登船和搜查程序与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和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 海 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中规定的程序类似 第八又条规定了在涉嫌实施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条中确立的或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

53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47 约 中增加的犯罪的案件中应遵循的详细程序和保护措施 其中大部分条件和保护措施基本上是指导意见, 但某些条件和保护措施在考虑是否应授权登船时起着决定性作用 首先, 需要顾及在海上登船和搜查货物的危险和困难, 考虑在下一挂靠港或其它地方采取措施是否更合适 ( 第 3 款 ) 这一关于如何行动的初步指导意见应当与第 10 款所载的某些重要保护措施共同考虑, 即在某一缔约国采取登船措施时, 应充分顾及不危及海上人命安全的必要性 船舶及其货物的安全和保安 以及海洋环境的安全 在培训单元 5 第 节中具体规定了登船请求的理由和内容 3.6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对原版 制止危及大 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作出了修正, 以适应其更为有限的主题事项, 在 某种程度上, 这与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对 1988 年制止 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所作的修正采用了相同方式 若干款进行了编缉性 修改 在第二又条中确立了涉及生化核武器的其他罪行 : 任何人如非法和故意从事以下活动, 而该行为的目的, 就其性质或环境而言, 是 要恐吓一组人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任何行为, 则也犯罪 : (a) 对固定平台或在固定平台上使用或从固定平台上发射任何爆炸 放射性 物质或生 化 核武器, 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 严重损伤或损害 ; 或 (b) 从固定平台上排放油类 液化天然气, 或 (a) 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有害或 有毒物质, 且其数量或浓度会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 严重损伤或损坏 ; 或 (c) 威胁犯下 (a) 或 (b) 项中所述的罪行, 无论国内法是否对威胁规定了条件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第二条和二又条中确 立的实施或参与犯罪的新手段在第二又又条中进行了界定 这些手段基本上与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又又条中确立的实施或参与犯罪的其 他手段完全相同, 因此此处不再分析 1. 如果一个内陆国家没有入海通道, 也没有大陆架固定平台, 为何需要通过海上保安文书? 2. 根据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如果一国政府不因释放有害化学物质的威胁支付款项, 这一威胁是否被视为犯罪? 3. 根据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协定对于运输核材料有什么意义?

54 48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 第三又又条如何与关于恐怖分子流动性的政治和执法重点保持一致? 5. 关于国际合作的政治罪例外原则,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作出了什么创新规定?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新的非歧视条款是否抵消了政治罪例外原则的效果? 或者两者是否可以调和? 6. 如果一国军舰怀疑另一国的船只载有生化核武器, 军舰是否有权在公海上拦截船只, 登船并搜查武器和证据? 在进行此类登船前, 是否有必须遵守的条件? 如果发现了武器, 哪国有权对船只和货物行使管辖权? 关于 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及其 2005 年议定书 和 1988 年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及其 2005 年议定书 的对比, 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培训单元 5 : 与运输相关的 ( 民用航空和海上 ) 恐怖主义犯罪 3.7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2010 年 北京公约 ) 关键特征 将利用民用航空器造成死亡 严重人身伤害, 或严重破坏 ; 利用民用航空器释放或排放任何生化核武器或类似物质造成死亡 严重人身伤害, 或严重破坏 ; 以及在民用航空器内或对民用航空器使用任何生物 化学或核武器或类似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 并要求缔约国对其进行处罚 将非法运输任何生化核武器或明显有助于开发生化核武器的相关材料和技术的行为定为犯罪, 并要求缔约国对其进行处罚 特别规定了犯罪领导者和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以及明知故犯地协助罪犯逃避调查 起诉或惩罚 18 将做出实施犯罪的可信威胁的行为定为犯罪, 并要求缔约国对其进行处罚 在特定条件下, 商定帮助或帮助犯罪的行为可受到处罚, 无论这一犯罪是否实际实施 如果适用的国家法律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实体可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此前的文书拓展了管辖依据, 要求各缔约国对由其国民实施的犯罪确立管辖权, 并使得各缔约国可以在受害者是其国民的情况下确立管辖权 18 需要指出的是, 该 公约 在航空运输方面与第 1540 (2004) 号决议的关系正如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2005 年议定书 在海上运输方面与该决议的关系

55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49 声明公平待遇和非歧视原则 各国不得仅仅由于罪行具有政治性质而拒绝引渡罪犯 益处 更新航空保安法律框架, 以应对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对民用航空的威胁, 包括使用生化核武器或物质 将若干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威胁民用航空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包括特定的犯罪筹备行为, 从而强化各国预防实施此类犯罪的能力, 起诉并处罚实施这类犯罪的人员 加强关于反恐怖主义的全球条约制度, 从而促进联合国全球反恐怖主义目标的实施 2001 年 9 月 11 日针对美国境内目标的袭击发生后,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民航组织 ) 大会通过了 2001 年 10 月 A33-1 号决议 该决议指示民航组织理事会及其秘书长 处理对民用航空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威胁, 尤其是要对民航组织现有各航空保安公约的充分性进行审查, 并指示理事会召开航空保安部长级会议, 以预防 打击和消除涉及民用航空的恐怖主义行为, 并加强航空保安 民航组织理事会根据上述决议和 2002 年 2 月召开的航空保安部长级高级别会议的建议, 批准了审查现行航空保安文书的项目 民航组织秘书处对民航组织成员国开展了调查和内部研究 在 2005 年就海事组织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及其 固定平台议定书 的 议定书 进行谈判后, 积极开展了新文书的制定工作 2006 年, 民航组织秘书处法律和对外关系局设立了一个研究组, 由 10 位以个人身份行事的国家专家和一位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预防恐怖主义处代表组成 该研究组于 2006 年和 2007 年召开了会议, 建议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审查特定提议是否适当 法律委员会建议, 应由于 2010 年八月和九月在北京举行的外交会议审议这些草案 该会议通过了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对缔约国而言, 该 公约 的规定优先于 1971 年 蒙特利尔公约 和 1988 年 机场议定书 北京公约 引入了之前的航空文书中没有规定的关于生化核武器和放射性物质的新罪行 因此, 这是第一份涉及预防和制止航空相关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本培训单元重点关注 北京公约 有关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内容 对整个 公约 的详细分析请参见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培训单元 5 : 与运输相关的 ( 民用航空和海上 ) 恐怖主义犯罪

56 50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刑事定罪第一条第一款 (g) 至 (i) 项确立了新罪行, 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述行为, 即构成犯罪 : (g) 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 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炸药 放射性 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 严重人身伤害, 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 或 (h) 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任何生物武器 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炸药 放射性 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 严重人身伤害, 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 或 (i) 在航空器上运输 导致运输或便利运输 : (1) 任何炸药或放射性材料, 并明知其意图是用来造成 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 而不论是否具备国内法规定的某一条件, 目的是为了恐吓人群, 或胁迫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采取或放弃采取任何行为 ; 或 (2) 任何生物武器 化学武器和核武器, 并明知其是第二条中定义的一种生物武器 化学武器和核武器 ; 或 (3) 任何源材料 特殊裂变材料 或为加工 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材料而专门设计或配制的设备或材料, 并明知其意图将用于核爆炸活动或未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协定置于保障措施下的任何其它核活动 ; 或 (4) 任何对设计 制造或运载生物武器 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设备 材料或软件或相关技术, 且其意图是用于此类目的 ; 但涉及缔约国进行的活动, 包括缔约国授权的个人或法人进行的活动, 则不构成 (3) 和 (4) 项下的犯罪, 只要运输这类物品或材料符合其作为缔约国适用的多边不扩散条约包括第七条提到的条约拥有的权利 责任和义务或进行与此相符的使用或活动 涉及运输生化核武器的犯罪与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书 ( 例如 北京公约 第七条中述及的关于核不扩散及生物和化学武器的条约 ) 有许多共同特征 2010 年 北京公约 第一条第一款 (g) 至 (i) 项关于犯罪的措辞根据航空背景调整了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中涉及生化核材料的犯罪 2010 年 北京公约 第一条第二款重复了 1988 年 机场议定书 第二条规定的犯罪, 并规定 : 2. 任何人构成犯罪, 如果该人非法地并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 物质或武器 : 亡 ; 或 (a) 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伤和死

57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51 (b) 毁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 或机场上非使用中的 航空器, 或扰乱机场服务, 且此种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该机场安全的 北京公约 第一条第三款 (a) 和 (b) 项规定, 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 威胁实 施第一款 (a) 至 (d) 和 (f) 至 (h) 项中的任何犯罪或第二款中的一种犯罪, 或非法和有 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的行为被定为犯罪 北京公约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其他形式, 这些形式在之前的航空文书中没有述及 海牙公约 和 蒙特利尔公约 及其 机场议定书 均将刑事责任范围扩大至实施或企图实施规定行为的人员, 或直接实施或企图实施特定公约所界定犯罪的人员的共犯 北京公约 中的刑事责任范围明显超出企图实施犯罪或作为共犯 北京公约 第一条第五款要求将故意和非法实施下述两者之一定为犯罪 : (a) 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人商定实施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中确定的一种犯罪 ; 如国内法有此规定, 则须涉及参与者之一为促进该项协定而采取的行为 ; 或 (b) 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中确定的一种或多种犯罪, 而且此种协助应 : (i) 用于旨在促进团伙的总的犯罪活动或目的, 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 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中确定的一种犯罪 ; 或 (ii) 用于明知该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中确定的一种犯罪的意图 第五款 (a) 项描述了共谋犯罪, 而第五款 (b) 项描述了团伙犯罪 根据第五款 (a) 项, 确立的犯罪可以是历史上的原始普通法中的共谋, 即将单纯商定实施非法行为的行为作为犯罪进行处罚 一个可选的定罪手段是共谋犯罪的现代法律演化, 通常须涉及参与者之一为促进该项协定而共谋采取的行为 这一要素通常被称为公开行为, 补全了所有共谋者犯罪的要素 根据第一条第五款 (b) 项, 明知或有意促进犯罪活动或目的的行为也可定为犯罪 实际实施有意犯罪不一定构成第一条第五款确立的筹备犯罪 第一条第五款引导性起首部分的措辞规定如下 :

58 52 培训单元 6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每一当事国也应当将有意实施下述两者之一或两者确定为犯罪, 而不论是否实际 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中确定的任何犯罪 随后的第一条第五款 (a) 项规定了共谋, 第五款 (b) 项规定了协助犯罪团伙 根据第五款 (a) 项, 确立的共谋罪行不一定要求作为国内法中实施犯罪的基本要素的公开行为, 但确立的罪行不得要求作为共谋的客体的实质犯罪是企图实施或已实施的 根据第五款 (b) 项, 确立的团伙犯罪可关注参与进行犯罪活动或拥有犯罪目的的团伙, 不一定要求实际进行筹备行动, 但确立的犯罪不得要求团伙筹备的实质活动或目的是企图实施或已实施的 北京公约 第一条第五款的起首部分措辞对其确立的航空犯罪的影响是直接明确的 然而, 其对理解和解释 2005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第三又又又条第 (e) 款要求确立的团伙犯罪有着不可预测的追溯作用 管辖权规定正如之前的航空文书一样, 北京公约 中的管辖权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际要素的情况, 例如在登记国以外国家的领土内起飞或降落的航班, 或被控罪犯出现在某国 蒙特利尔公约 第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条第六款中所载的管辖权依据和限制 ( 即规定 公约 不适用于供军事 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 在 2010 年 北京公约 第五条第二款至第五条第六款中出现 北京公约 和 北京议定书 第八条第二款中扩展了之前的航空文书中承认的强制性 或选择性的管辖权依据 : 在下列情况下, 每一当事国也可对任何此种犯罪确立其管辖权 : (a) 犯罪是针对该国国民实施的 ; (b) 犯罪是由其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实施的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反恐怖主义法律培训课程培训单元 3( 刑事事项上的国际合作 : 反恐怖主义 ) 第 节载列了对不引渡即审判原则的讨论, 培训单元中包括若干案例研究 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反恐怖主义全球法律制度立法指南 第三章专门讨论犯罪管辖权这一主题 法律实体的责任 北京公约 第四条中涉及法律实体责任的措辞曾在若干国际公约中被采用, 包括 2005 年海上议定书

59 三 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 每一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 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果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人的人以其身份实施第一条所述犯罪, 得以追究该法人的责任 此种责任可以是刑事 民事或行政的 2. 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犯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3. 如果一个当事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本条第一款追究一个法人的责任, 该当事国应努力确保适用的刑事 民事或行政制裁具有有效性 相称性和劝阻性 这种制裁可包括罚款 保护被告之前的航空文书确立了若干保护措施, 以保护被控罪犯 根据 1963 年 东京公约 第八条和第九条, 可使某人离开航空器, 以保证航空器 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或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该公约第十五条第 1 款要求后离开航空器的人员应应可自由继续其旅程, 除非航空器降落国法律为了刑事追诉或引渡而需要他留在境内 根据 1963 年 东京公约, 接收了机长移交的被拘留人员的缔约国 只有在为了进行刑事追诉或引渡罪犯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 才可继续采取拘留措施, 对予以拘留的人 在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进行联系时, 应予以协助 1963 年 东京公约 第十五条第 2 款要求缔约国对于离开航空器或所移交的人员的保护和安全方面, 应予以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1970 年 海牙公约 和 1971 年 蒙特利尔公约 第六条均规定, 应当向拘留人员提供协助, 以便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联系 1988 年 机场议定书 为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了新罪行, 但并未增加对被告的额外保护 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并未载有刑事条款, 也未增加新的保护措施 在 2010 年于北京通过相关文书时, 联合国文书中承认人权保护的措辞日益精确 除了之前的航空文书中的规定,2010 年文书中包括 北京公约 第十一条 ( 通称为 公平待遇条款 ) 和 北京议定书 中对应的第十条 这些条款要求, 应当保证对其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依据 公约 正被起诉的任何人 获得公平待遇, 包括享有符合该人在其境内的国家的法律和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适用的国际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保障 国际合作正如近期打击化生放核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文书一样, 北京公约 载有引渡或起诉义务 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 条约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应当认为是包括在各当事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 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 如一当事国规定只有在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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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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