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GH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 ( 见 27.1)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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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PNGH 招商信诺 [2018] 医疗保险 032 号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 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 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 ; 犹豫期后, 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7.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 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 但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则不受 60 天的限制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 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后, 请尽快通知我方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 ( 意外伤害 住院 保障疾病 等的定义和 范围 ) 的详细解释 27.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2. 投保信息变更 3. 合同内容变更 4. 本合同的有效性 5.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6. 投保年龄 7. 保险责任 8. 责任免除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9. 基本保险金额 10. 保险费的交纳 11.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12. 保险期间 13. 续保条件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4.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5.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索赔 16. 保险事故通知 17. 调查权 18. 保险金申请 19. 保险金给付 20. 其它核定结果 21.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22.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3.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4. 受益人 25.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6. 争议处理 27. 释义

2 PNGH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 ( 见 27.1)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 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2.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 ( 见 27.2) 的职业 住 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 请及时通知我方, 以便于我方及时 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 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3.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 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 或者寄送批单 4. 本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 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 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 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 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5.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 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 我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6. 投保年龄 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 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 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 可至 64 周岁, 但有本条款 合同效力终止 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 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7.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 ( 见 27.3) 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 见 27.4) 导致住院 ( 见 27.5) 治疗, 或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 ( 见 27.6) 住院治疗, 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 见 27.7) 及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保险金, 即住院保险金 = 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 基本保险金额

3 QNGH 住院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 住院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 180 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 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 90 天, 则本次住院将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 ( 见 27.8) 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超过 90 天, 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 将作为两次住院治疗 二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三 被保险人住院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四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住院治疗, 我方不累计给付住院保险金 五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住院, 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非保障疾病, 我方将仅给付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的住院保险金 8.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杀 自我伤害 ; ( 三 ) 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 ( 见 27.9) 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 四 ) 既往症 ( 见 27.10); 遗传性疾病 ( 见 27.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27.12); 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 ( 五 ) 妊娠 ( 含宫外孕 ) 分娩 流产 ; 不孕症, 不育症, 避孕 节育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 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六 ) 牙齿修复 牙齿整形 牙齿治疗及手术 ; ( 七 ) 例行身体检查, 任何与入院诊断 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 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 ( 八 ) 预防性手术 ( 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 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 疗养, 休养, 康复治疗, 美容, 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安装假肢, 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 ( 九 ) 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 (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 不遵照医护意见 ; ( 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27.13) 期间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 (27.1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7.15) 发生的意外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潜水 ( 见 27.16) 攀岩 ( 见 27.17) 探险 ( 见 27.18) 武术竞技 ( 见 27.19) 特技表演 ( 见 27.20) 赛马 机索跳 ( 含蹦极 ) 赛车 ( 见 27.21) 等高风险行为 ;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 但乒乓球 羽毛球 网球 台球 游泳 田径 射击 射箭 高尔夫球 保龄球 壁球 排球竞赛除外 ); ( 十二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4 QNGH ( 十三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一期间内住院的,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 ( 十四 ) 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 ( 十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27.22) 期间 ; ( 十六 ) 被保险人醉酒 ( 见 27.23) 或受毒品 ( 见 27.24) 影响期间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9.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0.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 ( 见 27.25) 之前支付该笔 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 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 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保险费根据保单周年日 ( 见 27.26) 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定, 随着被保险人进入一个新的年龄段, 保险费也会随着变动 请您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基本保险金额及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11.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 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 自保险费到期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 见 27.27), 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之日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12. 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我方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 ( 见 27.28) 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13. 续保条件 我方保证续保, 最高不超过主被保险人 64 周岁 如果您方中 断或终止续保后再次投保, 将视为重新投保 您方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 按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方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 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 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5 QNGH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 但本合同按照约定效力终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 如您方符合续保条件, 我方将向您方发出续保通知以示您方可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4.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 一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 二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的未满期净保费 ( 见 27.29)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 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二 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 该次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 一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 二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本合同依然有效 15.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 一 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 二 主被保险人身故 ; 三 主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 四 本合同没有续保 ; 五 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 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人的保

6 QNGH 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已满 65 周岁, 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 保险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索赔 16.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 ( 见 27.30)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 10 天内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17.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 医院 ( 见 27.31)( 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 释义 中所定义的医院 ) 或诊所, 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 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 病状, 以及任何住院 治疗 疾病或不适 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 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您方应当同意, 费用由我方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 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我方有权要求检验或鉴定, 费用由我方支付 18. 保险金申请 一 在申领住院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 并提供 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3)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 (4) 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 报告和文件 二 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 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 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9. 保险金给付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 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

7 QNGH 形复杂的, 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 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0.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 故, 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 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 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 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的, 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21.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 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 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 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章其他规定 22.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 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方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我方合同解除权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8 QNGH 的限制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4. 受益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 我方可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 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已支付保险金, 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 则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保险金 ; 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 应给付的保险金 x ( 实交保险费 应交保险费 ) x 100%; 四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2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我方 您方或者受益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直接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 释义在本合同中,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27.1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7.2 公司 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7.3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不可预见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 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件 27.4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 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 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 ( 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 ) 所导致, 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27.5 住院 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 出院手续, 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 24 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 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 但不包括在门 ( 急 ) 诊观察室 急诊科病房 康复 ( 科 ) 病房 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27.6 保障疾病 指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60 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 疾病 和症状出现的时间, 以致病因素首次引起被保险人主观不适 异常 感觉 机能变化 身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变的日期为准

9 QNGH 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 每满 24 小时为一天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 我方将扣减 该日的住院天数, 并扣除相应保险金 27.8 同一次住院治疗 指由于同一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引起的住院治疗, 如果前次 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到 90 天, 则视为是同一次住院治疗 本定 义适用在决定保险金的给付之时 27.9 精神或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 病 症状 损伤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 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 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二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三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四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 ; 二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三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 情形

10 QNGH 潜水 指使用水下辅助呼吸器材 ( 包括但不仅限于 : 氧气罐 人工鱼鳃 制氧器 ) 制氧药物在江 河 溪 湖 海 水库 运河 鱼塘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但仅使用呼吸管直接从水面以上呼吸空气的浮潜活动除外 攀岩 指攀登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 2 米的悬崖 峭壁 建筑物外墙 冰崖的行为, 但在合法经营攀岩运动的以下场所进行攀登的除外 : 1. 室内悬崖 攀岩墙及其他人造攀登对象 ;2, 不高于 4 米的室外悬崖 攀岩墙及其他攀登对象 探险 指明知在该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包括但不仅限于 : 江河漂流 ( 但合法经营的除外 ), 攀登险峻而人迹罕至的山峰 ( 含雪山 冰山 ), 穿越人迹罕至的沙漠 沼泽 山区或原始森林, 前往无人定居的海岛, 前往政府禁止或已经警示不宜前往的区域 武术竞技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对抗性的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 摔跤或使用各种器械的肢体对抗性训练及比赛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训练及表演, 这种行为通常需要专 业的训练且具有明显的职业上的伤害风险 赛车 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 赛道进行驾 驶 训练或比赛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保险费到期日 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 如果在任何的月份, 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 的那一天, 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保单周年日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 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 同一日, 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1 QNGH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 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未满期净保费 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 : 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 X(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 )X(1- 手续费比例 ) 主被保险人手续费比例为 35%, 次被保险人手续费比例为 7.14%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医院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 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 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 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 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 一 精神病院, 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 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 二 养老院 戒毒所或戒酒所 ; 三 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 疗养院, 或提供护理 康复 恢复治疗的机构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12 QNGH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 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 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 ; 犹豫期后, 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 但因意外伤害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则不受 60 天的限制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 ( 意外伤害 重症监护病房 等的定义和范围 ) 的详细解释 17.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索赔 12. 保险金申请 13. 保险金给付 14. 其它核定结果 15.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16. 受益人 17. 释义

13 QNGH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 [2018] 医疗保险 034 号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 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我方 ( 见 17.1) 同意后, 附加在主 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 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 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您方 ( 见 17.2)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 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 ( 见 17.3),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 保条件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 则被保险人的 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 但有本条款合同效力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 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3.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 ( 见 17.4) 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 见 17.5) 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 见 17.6), 或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 ( 见 17.7)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 ( 见 17.8) 乘以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天数 基本保险金额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可达 180 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与前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原因相同, 并且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不超过 90 天, 则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将与前次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 见 17.9) 如果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超过 90 天, 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 将作为两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二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三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四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 房, 不累计给付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14 QNGH 五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非保障疾病, 我方将仅赔偿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治疗 4.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杀 自我伤害 ; ( 三 ) 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 ( 见 17.10) 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 四 ) 既往症 ( 见 17.11); 遗传性疾病 ( 见 17.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17.13); 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 ( 五 ) 妊娠 ( 含宫外孕 ) 分娩 流产 ; 不孕症, 不育症, 避孕 节育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 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六 ) 牙齿修复 牙齿整形 牙齿治疗及手术 ; ( 七 ) 例行身体检查, 任何与入院诊断 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 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 ( 八 ) 预防性手术 ( 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 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 疗养, 休养, 康复治疗, 美容, 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安装假肢, 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 ( 九 ) 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 (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 不遵照医护意见 ; ( 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17.14) 期间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17.15) 期间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17.16) 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潜水 ( 见 17.17) 攀岩 ( 见 17.18) 探险 ( 见 17.19) 武术竞技 ( 见 17.20) 特技表演 ( 见 17.21) 赛马 机索跳 ( 含蹦极 ) 赛车 ( 见 17.22) 等高风险行为 ;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 但乒乓球 羽毛球 网球 台球 游泳 田径 射击 射箭 高尔夫球 保龄球 壁球 排球竞赛除外 ); ( 十二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十三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一期间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 ( 十四 ) 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 ( 十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17.23) 期间 ; ( 十六 ) 被保险人醉酒 ( 见 17.24) 或受毒品 ( 见 17.25) 影响期间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5 QNGH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 ( 见 17.26) 之前支付该笔保 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 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 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保险费根据保单周年日 ( 见 17.27) 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定, 随着被保险人进入一个新的年龄段, 保险费也会随着变动 请您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 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 自保险费到期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 见 17.28), 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之日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我方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 ( 见 17.29) 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9. 续保条件 我方保证续保, 最高不超过主被保险人 64 周岁 如果您方中断 或终止续保后再次投保, 将视为重新投保 您方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 按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方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 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 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 但本合同按照约定效力终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 如您方符合续保条件, 我方将向您方发出续保通知以示您方可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三 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1)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

16 QNGH 除合同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2)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的未满期净保费 ( 见 17.30)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 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四 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 该次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1)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2)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本合同依然有效 11. 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 一 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 二 主被保险人身故 ; 三 主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 四 本合同没有续保 ; 五 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 六 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 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已满 65 周岁, 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 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索赔 12. 保险金申请 一 在申领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 表, 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 见 17.31) 的身份证明 ; (3)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

17 QNGH (4) 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 报告和文件 二 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 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 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3.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 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 复杂的, 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方 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 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4.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 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我 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5.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 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 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 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章其他规定

18 QNGH 受益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7. 释义在本合同中,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17.1 公司 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7.2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7.3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17.4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不可预见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 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件 17.5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 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 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 ( 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 ) 所导致, 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17.6 重症监护病房 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 出院手续, 留在医院 ( 见 17.32) 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 24 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 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并符合下述所有条件的病房 : 一 正式设立用于重病看护项目 ; 二 专门用于垂危或情况严重的病人 ; 三 备有提供挽救生命所需的所有设备 药物和供应物 ; 四 收取特定的额外重病看护病房每日使用费用 17.7 保障疾病 指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60 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 疾病和 症状出现的时间, 以致病因素首次引起被保险人主观不适 异常感 觉 机能变化 身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变的日期为准 17.8 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 每满 24 小时为一天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 我方将扣减该日 的住院天数, 并扣除相应保险金 17.9 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指由于同一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引起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 如果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不到 90 天, 则视为是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本定义适用在决定保险金的给付之时 精神或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19 QNGH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 症状 损伤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二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三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四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 ; 二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三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潜水指使用水下辅助呼吸器材 ( 包括但不仅限于 : 氧气罐 人工鱼鳃 制氧器 ) 制氧药物在江 河 溪 湖 海 水库 运河 鱼塘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但仅使用呼吸管直接从水面以上呼吸空气的浮潜活动除外 攀岩指攀登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 2 米的悬崖 峭壁 建筑物外墙 冰崖的行为, 但在合法经营攀岩运动的以下场所进行攀登的除外 : 1. 室内悬崖 攀岩墙及其他人造攀登对象 ;2, 不高于 4 米的室外悬崖 攀岩墙及其他攀登对象 探险指明知在该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严重

20 QNGH 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包括但不仅限于 : 江河漂流 ( 但合法经营的除外 ), 攀登险峻而人迹罕至的山峰 ( 含雪山 冰山 ), 穿越人迹罕至的沙漠 沼泽 山区或原始森林, 前往无人定居的海岛, 前往政府禁止或已经警示不宜前往的区域 武术竞技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对抗性的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 摔跤或使用各种器械的肢体对抗性训练及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训练及表演, 这种行为通常需要专业的训练且具有明显的职业上的伤害风险 赛车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 赛道进行驾驶 训练或比赛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保险费到期日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 如果在任何的月份, 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 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 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生效日期指保险单上在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 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 : 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 X(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 )X(1- 手续费比例 ) 主被保险人手续费比例为 35%, 次被保险人手续费比例为 7.14%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1 QNGH 医院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 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 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 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 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 一 精神病院, 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 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 二 养老院 戒毒所或戒酒所 ; 三 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 疗养院, 或提供护理 康复 恢复治疗的机构

22 QNGH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住院手术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 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 您 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 ; 犹豫期后, 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 障疾病 ; 但因为意外伤害住院施行手术不受 60 天的限制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手术,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 ( 意外伤害 住院 手术 保障疾病 等的定义和范围 ) 的详细解释 请您留意合同约定的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 附表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索赔 12. 保险金申请 13. 保险金给付 14. 其它核定结果 15.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16. 受益人 17. 释义 附表

23 QNGH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 [2018] 医疗保险 035 号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住院手术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 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我方 ( 见 17.1) 同意后, 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 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 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您方 ( 见 17.2)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 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 ( 见 17.3),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 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 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 岁, 但有本条款合同效力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 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3.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 ( 见 17.4) 受到身体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 ( 见 17.5) 住院 ( 见 17.6) 施行手术 ( 见 17.7), 或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 ( 见 17.8) 住院施行手术, 我方按附表 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见附表 1) 中列明的该手术项目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保险金 住院手术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二 被保险人入住医院 ( 见 17.9) 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三 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 ( 见 17.10) 内多次住院施行手术, 或一次住院施行多次手术, 住院手术保险金可累计给付, 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四 被保险人同一次手术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 不累计给付,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手术项目的住院手术保险金 五 对任何在 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没有列明的手术项目, 我方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或手术部位参照此表中的相近项目确定手术给付比例 六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住院治疗, 我方不累计给 付住院手术保险金 4.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手术的,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杀 自我伤害 ;

24 QNGH ( 三 ) 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 ( 见 17.11) 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 ( 四 ) 既往症 ( 见 17.12); 遗传性疾病 ( 见 17.13);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17.14); 性病 ; ( 五 ) 妊娠 ( 含宫外孕 ) 分娩 流产 ; 不孕症, 不育症, 避孕 节育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 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六 ) 牙齿修复 牙齿整形 牙齿治疗及手术 ; ( 七 ) 例行身体检查, 任何与入院诊断 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 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 ( 八 ) 预防性手术 ( 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 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 疗养, 休养, 康复治疗, 美容, 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安装假肢, 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 ( 九 ) 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 (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 不遵照医护意见 ; ( 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17.15) 期间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 ( 见 17.1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见 17.17) 发生的意外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潜水 ( 见 17.18) 攀岩 ( 见 17.19) 探险 ( 见 17.20) 武术竞技 ( 见 17.21) 特技表演 ( 见 17.22) 赛马 机索跳 ( 含蹦极 ) 赛车 ( 见 17.23) 等高风险行为 ;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 但乒乓球 羽毛球 网球 台球 游泳 田径 射击 射箭 高尔夫球 保龄球 壁球 排球竞赛除外 ); ( 十二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十三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一期间内住院手术的,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 ( 十四 ) 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 ( 十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17.24) 期间 ; ( 十六 ) 被保险人醉酒 ( 见 17.25) 或受毒品 ( 见 17.26) 影响期间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 ( 见 17.27) 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 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 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保险费根据保单周年日 ( 见 17.28) 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定, 随着被保险人进入一个新的年龄段, 保险费也会随着变动 请您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基本保险金额及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 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 自保险费到期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 见 17.29), 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25 QNGH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之日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我方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 ( 见 17.30) 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9. 续保条件 我方保证续保, 最高不超过主被保险人 64 周岁 如果您方中断或终止续 保后再次投保, 将视为重新投保 您方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 按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方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 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 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 但本合同按照约定效力终止的 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 如您方符合续保条件, 我方将向您方发出续 保通知以示您方可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 方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五 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 一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 二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的未满期净保费 ( 见 17.31) 六 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 该次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 一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 二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则该次被

26 QNGH 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本合同依然有效 11. 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 一 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 二 主被保险人身故 ; 三 主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 四 本合同没有续保 ; 五 最高给付金额已经支付 ; 六 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 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已满 65 周岁, 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 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索赔 12. 保险金申请 一 在申领住院手术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 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 见 17.32) 的身份证明 ; (3) 手术证明 ; (4)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 (5) 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 (6)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 报告和文件 二 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 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 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3.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 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

27 QNGH 并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4.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我方提 出索赔申请的,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任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保险事故发生后, 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5.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 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 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 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章其他规定 16. 受益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7. 释义在本合同中,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17.1 公司 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7.2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7.3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17.4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不可预见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 体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件 17.5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 这些伤害是在本 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 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而且其发 生不是由于疾病 ( 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 ) 所导致, 也不是出于当事人

28 QNGH 的本意 17.6 住院 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 出院手续, 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 24 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 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 但不包括在门 ( 急 ) 诊观察室 急诊科病房 康复 ( 科 ) 病房 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17.7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保障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 医生为被保险人施行消毒 麻醉处理, 并利用医疗器械为病人进行身体检查, 或进行人体组织的切开 切除 缝合等治疗 17.8 保障疾病 指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60 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 疾病和症状出现 的时间, 以致病因素首次引起被保险人主观不适 异常感觉 机能变化 身 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变的日期为准 17.9 医院 指任何 2 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 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 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 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 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 一 精神病院, 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 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 二 养老院 戒毒所或戒酒所 ; 三 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 疗养院, 或提供护理 康复 恢复治疗的机构 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保单周年 日起一年 精神或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 症状 损伤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 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 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9 QNGH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二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三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四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 ; 二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三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潜水 指使用水下辅助呼吸器材 ( 包括但不仅限于 : 氧气罐 人工鱼鳃 制氧 器 ) 制氧药物在江 河 溪 湖 海 水库 运河 鱼塘等水域进行的水下 活动, 但仅使用呼吸管直接从水面以上呼吸空气的浮潜活动除外 攀岩 指攀登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 2 米的悬崖 峭壁 建筑物外墙 冰崖的行 为, 但在合法经营攀岩运动的以下场所进行攀登的除外 :1. 室内悬崖 攀岩 墙及其他人造攀登对象 ;2, 不高于 4 米的室外悬崖 攀岩墙及其他攀登对象 探险 指明知在该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包括但不仅限于 : 江河漂流 ( 但合法经营的除外 ), 攀登险峻而人迹罕至的山峰 ( 含雪山 冰山 ), 穿越人迹罕至的沙漠 沼泽 山区或原始森林, 前往无人定居的海岛, 前往政府禁止或已经警示不宜前往的区域 武术竞技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对抗性的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 摔跤或使用各种器械的肢体对抗性训练及比赛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训练及表演, 这种行为通常需要专业的训练 且具有明显的职业上的伤害风险 赛车 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 赛道进行驾驶 训练 或比赛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30 QNGH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保险费到期日 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 险费到期日 如果在任何的月份, 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 那么该 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保单周年日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 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 本合同的 保障自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未满期净保费 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 : 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 X(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 )X(1- 手续费比例 ) 主被保险人手续费比例为 35%, 次被保险人手续费比例为 7.14%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1 QNGH 附表 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科别 手术项目 给付 比例 手术项目 给付 比例 三脑室脑膜瘤切除 100% 开放性脑损伤清创术 50% 中颅窝脑膜瘤切除 100% 脑脓肿切除 50% 后颅窝脑膜瘤切除 75% 脊髓脓肿引流 30% 神经外科 听神经瘤切除 100% 开颅血肿清除术 50% 显微手术 : 肿瘤切除术 75% 脑室钻孔引流术 30% 脊髓内肿瘤切除 75% 脑脊膜膨出修补 50% 颅骨肿瘤切除 20% 脑叶切除术 30% 颅骨病灶清除 20% 癫痫病灶切除 50% 凹陷性颅骨骨折复位 30% 大脑中动脉瘤切除 ( 夹闭 ) 75% 头皮癌广泛性切除 + 皮瓣转移 + 植皮 75% 主动脉瓣替换术 100% 心脏肿瘤切除术 100% 心脏瓣膜狭窄球囊成形术 ( 多瓣 ) 75% 支气管瘘修补术 30% 二尖瓣狭窄直视分离术 50% 肺叶切除 30% 胸主动脉瘤切除与人造血管移植术 100% 肺癌根治术 100% 胸心外科 全肺静脉畸形引流心内矫正术 75% 肺移植术 100%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矫正术 100% 食管癌根治术 75% 肺动脉栓塞栓子摘除术 50% 胸膜内胸廓成形术 30% 冠状动脉搭桥术 75% 胸壁冷性脓肿病灶清除术 10% 心脏外伤修补术 30% 胸腔闭式引流 5% 心脏移植术 100% 剖胸探查 30% 纵隔肿瘤切除术 50% 胸膜切除术 20% 血管外科 股 - 髂动脉旁路术 30% 下肢深静脉血栓摘除术 30% 腋股动脉旁路术 50% 动脉瘤 ( 锁骨下 / 股动脉等 ) 切除术 >6CM 50% 股 - 胫 / 腓动脉原位大隐静脉旁路移植术 30% 后天性动 - 静脉瘘切除术 30% 大隐静脉结扎 剥脱术 10% 大网膜移植术 50% 全胃切除 50% 肝外伤缝合术 30% 胃癌根治术 75% 肝三叶切除 75% 胃幽门成形 30% 肝叶 肝段切除 + 肝胆管空肠吻合 50% 高选择性胃迷走神经切断术 30% 肝门部胆管癌 U 型管引流术 30% 胃或肠造瘘关闭 30% 肝移植术 100% 普通外科 胰十二指肠切除 ( 胰头癌根治术 ) 75% 肝脓肿穿刺引流术 10% 结肠息肉切除 30% 胆囊切除 30% 胆管十二指肠吻合 30% 胆囊癌根治术 50% 直肠癌肛门重建 75% 异体脾移植 20% 复杂肠粘连松解 30% 全脾切除 30% 肠部分切除 30% 腹股沟斜疝修补 20% 结肠癌根治术 50% 胰岛细胞瘤切除术 30% 腹会阴肛门成形术 30% 腹膜后肿瘤切除 50% 盆腔脓肿引流 10% 剖腹探查 ( 包括活检 胃 肠修补 造瘘 ) 20%

32 QNGH 阑尾切除 20% 环痔切除 20% 甲状腺癌 + 颈清扫术 50% 乳癌根治术 50% 胰腺移植术 100% 门腔静脉分流及复杂门体断流术 50% 甲状腺肿物切除 20% 清创缝合术 5% 全膀胱切除回肠代膀胱 50% 自体肾移植 50% 膀胱部分切除输尿管移植 30% 异体肾移植 75% 膀胱切开取石 20% 肾癌根治术 50% 外伤性膀胱修补术 20% 全肾切除 30% 泌尿外科 前列腺激光切除术 30% 肾盂整形 30% 前列腺癌根治术 50% 复杂性肾结石切开取石 30% 经尿道前列腺电切割术 (TURP) 50% 肾盂镜下取石 30% 输尿管镜下取石 50% 阴囊阴茎全切术 30% 输尿管整形 30% 睾丸癌根治术 50% 尿道成形 + 膀胱造瘘术 30% 腹股沟淋巴清扫 30% 尿道扩张 5% 精索囊肿摘除术 20% 尿道狭窄修复术 20% 睾丸附睾切除 30% 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 10% 肾上腺肿瘤摘除术 50% 子宫癌根治术 100% 残角子宫切除 30% 全宫切除 50% 外阴癌根治术 75% 复杂膀胱阴道瘘修补 30% 尿 粪瘘修补术 50% 妇 产 科 子宫脱垂修复术 10% 卵巢癌根治术 100% 外阴广泛切除术 30% 子宫肌瘤摘除术 20% 宫颈锥形切除 10% 卵巢楔形切除 20% 附件切除 ( 卵巢囊肿摘除 ) 20% 子宫穿孔修补 20% 阴道壁囊肿切除 10% 输卵管通气 通液术 10% 盆腔粘连松解术 20% 诊断性刮宫术 10% 侧弯脊椎 Dayer s 器械矫形内固定植骨融合术 50% 四肢长骨加压钢板或髓内钉取出术 30% 侧弯脊椎后路植骨融合术 30% 膝关节矫正截骨术 30% 后路颈椎椎板单边开窗减压术 50% 脊椎侧弯畸形肋骨矫形切骨术 30% 前路椎间盘切除融合 75% 脊椎滑脱后路椎板减压横突融合脊髓探查 50% 骶椎肿瘤前 / 后路切除术 100% 胸腰椎前 / 后路肿瘤切除重建 100% 股骨头再造术 30% 髋关节融合术 30% 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50% 断掌再植术 75% 骨 科 四肢截肢术 30% 断指再植 30% 人工椎体置换术 50% 骨髓移植术 50% 人工半骨盆置换术 100% 供体取骨髓 10% 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50% 拇指外翻矫形术 20% 股骨颈骨折套简钢板螺钉固定 50% 骨髓炎病灶清除术 填塞术 植骨术 20% 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0% 骨肿瘤切除术 30% 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30% 钢板螺钉内固定 20% 膝关节镜检 + 镜下半月板切除术 50% 骨活检术 10% 半月板切除术 30% 石膏托 ( 含复位术在内 ) 5% 髌骨部分切除 + 韧带修补术 20% 清创缝合术 :>10cmⅹ10cm 10%

33 QNGH 腱鞘囊肿切除术 5% 骨牵引术 10% 脊椎骨折内固定术 30% 骨囊肿切除术 10% 断指残端修补术 20% 上 / 下肢切削痂植皮 ( 不含手部 ) 30% 手部切痂植大张皮 30% 烧伤科 腹部切痂植皮 30% 烧伤创面自异体微粒皮覆盖术 : 上肢 30% 背部切痂植皮 30% 颈部切削痂植皮 30% 全面部切痂植皮 50% 清创术 5% 烧伤削痂覆盖导体皮 : 上肢 20% 烧伤头皮缺损头皮扩张术 20% 整形外科 疤痕切除 + 植皮术 :>10cm*10cm 50% ( 神经纤维瘤 ) 血管瘤切除术 + 修复术 :>6cm 30% 乳房再造术 : 肌皮瓣转移法 30% 褥疮修复术 30% 肛门功能重建术 30% 胸 腹壁缺损修复术 30% 拇指功能重建术 30% 血管 神经 肌腱损伤探查吻合术 20% 白内障摘除术加人工晶体植入术 30% 睫状体肿瘤摘除 50% 虹膜肿瘤切除术或瞳孔成形术 30% 眼睑肿瘤切除 10% 眶缘切开肿瘤摘除 : 深部或后部 30% 睫状体分离术 20% 全睑重建术 ( 激光辅助 ) 50% 前房重建术 ( 四联手术中包括玻璃体切割 ) 50% 双行睫毛囊剔除加局部冷冻 30% 广泛睑球粘连分离加异体移植 50% 眼内视网膜激光凝固术 30% 玻璃体切割术 + 视网膜 75% 眼 科 巩膜扣带术 30% 眼内异物磁吸术 ( 不包括前房异物 ) 30% 角膜 结膜异物摘除 5% 泪囊结膜吻合术 30% 抗青光眼手术 ( 包括滤过术小梁切除等 ) 20% 泪道再造插管 20% 周边虹膜切除术 20% 化学伤前房冲洗 + 结膜下冲洗术 10% 眼球摘除 ( 包括眶内容物挖除 ) 义眼座植入术 20% 全结膜囊移植术 50% 眶内容物挖除 + 植皮术 30% 睑板腺囊肿切除术 10% 玻璃体切割术 : 前段 10% 翼状胬肉切除术 20% 睫状血管结扎术 10% 角膜移植术 50% 中耳癌根治术 75% 鼻咽癌根治术 75% 外耳道异物取出术 5% 全喉切除 + 喉重建术 75% 外耳道闭锁成形术 20% 间接喉镜活检术 10% 鼓室成形术 : I 型 10% 声带息肉摘除术 10% 电子耳蜗植入术 100% 声带外移术 20% 耳鼻喉科 鼻腔血管瘤切除 20% 扁桃腺摘除 10% 额窦骨瘤摘除术 20% 咽腭成形术 30% 鼻中隔脓肿 血肿切开引流术 5% 食道顺行扩张术 10% 鼻中隔矫正术 20% 气管 支气管异物取出 30% 外 科 颌 面 下鼻甲部分切除 5% 三叉神经减压术 30% 激光鼻泪管复通术 30% 口腔内肿瘤切除 30% 上颌窦癌扩大根治术 75% 前颅窝开颅术 100% 气管切开 5% 鼻窦开放术 10% 食道异物取出术 5% 上颌骨一侧切除 + 植皮 50% 牙龈癌联合根治术 50% 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 20% 颊癌切除 75%

34 QNGH 牙槽骨骨折复位固定术 10% 颊癌黏膜联合根治术 100% 腮腺混合瘤切除 30% 唇癌切除 + 整形 50% 颌颈部淋巴瘤切除 30% 口腔癌根治术 100% 颞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 100% 颜面皮肤癌切除 ( 包整形 ) 75% 口咽前庭瘘修补术 20% 舌癌口底联合根治 50% 牙龈瘤切除三牙位 ( 部分骨切除 ) 20% 舌良性肿瘤切除 20% 主动脉成形术 100% CT 引导下经皮药物注射治疗 30% 肾动脉支架成形术 75% CT 引导下穿刺活检术 30% 肾静脉肾素测定 20% 电视下腰椎间盘脱出切割抽吸治疗术 (PLD) 30% 介入手术治疗 经皮冠状动脉成形术 100% 电视下各种穿刺活检术 10% 冠脉支架植入术 100% 经皮穿刺腹腔内脓肿引流术 20% 全脑血管溶栓术 50% 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 20% 主肺动脉侧支堵闭术 100% 胆道梗阻性黄疸内支架治疗及内引流术 100% 心内膜活检钳取术 50% 气管内球囊扩张术 30% 经股动脉插管椎动脉造影术 30% 气管内激光消融术 50% 其它血管导管检查术 50% 前列腺肥大尿道球囊成形术 10% 冠脉造影检查 50% 体表肿瘤切除术 :>8cm 10% 痔切除术 10% 小手术 肿物活检术 5% 肛瘘切开挂线 5% 静脉切开术 5% 乳腺切除术 10% 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 5% 中心静脉穿刺测压 5% 骨穿刺 5% 其他穿刺 胸腔穿刺 5% 肾穿刺 5% 心包穿刺 5% 膀胱或股动脉 静脉穿刺 5% 肝穿刺 5% 颅内穿刺 5% 腹腔穿刺 5% 硬脑膜下穿刺 5% 腰穿刺 ( 脊髓穿刺 ) 5% 小脑延髓池穿刺 5% 纤维超声内镜 + 钳除息肉 取活检或肺泡灌洗 30% 电子超声内镜 30% 纤维支气管镜检查 + 钳除息肉 取活检或肺泡灌洗 10% 脑室镜下手术 50% 内窥镜检查 胸腔镜检查 5% 纤维鼻咽镜 10% 气囊贲门扩张术 10% 纤维腹腔镜检查 10% 胃镜检查 5% 腹腔镜下手术 50% 胃镜下止血术 10% 电子内窥肠镜检查 10% 食道静脉曲张硬化剂治疗 10% 肠镜下结肠造瘘术 30% 纤维胆道镜检查 5% 纤维膀胱镜检查 5% 纤维胆道镜取石术 20% 胃造瘘术 20% 内镜下胆总管 胰管取石术 20% 胸腔镜下手术 50%

35 QNGH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手术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 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 您可以要 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 ; 犹豫期后, 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60 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医院确诊发生

36 QNGH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 由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 不受上述 60 天的限制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 定义及适用年龄范围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 ( 意外伤害 住院 手术 等的定义和范围 ) 的详细解释 18.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索赔 12. 保险金申请 13. 保险金给付 14. 其它核定结果 15.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16. 受益人 17.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18.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手术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 经我方 ( 见 18.1) 同意后, 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 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 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您方 ( 见 18.2)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 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7 QNGH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 ( 见 18.3),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 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 但有 本条款合同效力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 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3.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医院 ( 见 18.4) 确诊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天之后,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并且因该重大疾病住院 ( 见 18.5) 施行手术 ( 见 18.6), 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 ( 见 18.7) 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并且因该重大疾病住院施行手术, 则不受以上 60 天的限制, 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住院施行手术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18.8);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1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18.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18.11) 的机动车 ; 五 既往症 ( 见 18.12), 遗传性疾病 ( 见 18.13),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18.14);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18.15), 但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中的 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除外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 ( 见 18.16) 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 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 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38 QNGH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请您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 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 自保险费到期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 见 18.17), 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之日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我方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 ( 见 18.18) 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9. 续保条件 我方保证续保, 最高不超过主被保险人 64 周岁 如果您方中断或终止续保后再 次投保, 将视为重新投保 您方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 按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方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 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 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 ( 见 18.19) 将自动续保, 但本合同按照约定效力 终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 如您方符合续保条件, 我方将向您方发 出续保通知以示您方可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 我方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 一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二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的未满期净保费 ( 见 18.20) 二 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 该次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39 QNGH ( 一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 二 )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本合同依然有效 11. 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 一 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 二 主被保险人身故 ; 三 主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 四 本合同没有续保 ; 五 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 六 我方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保险金后 ; 七 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 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已满 65 周岁, 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 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索赔 12. 保险金申请 一 在申领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 并提供下 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 见 18.21) 的身份证明 ; (3) 手术证明 ; (4)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 血液 检验 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 (5) 完整的门 ( 急 ) 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 (6) 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 (7)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 报告和 文件 二 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 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40 QNGH 人的证明, 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 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3.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 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或者 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4.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我方提出索赔 申请的,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 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 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5.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 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 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 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 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 费 第七章其他规定 16. 受益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7.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 :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 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一 ) 原位癌 ;

41 QNGH ( 二 )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三 )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 四 )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 五 )TNM 分期为 T1NOMO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 六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 一 )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 二 )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 三 )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 四 )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 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 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42 QNGH 八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一 )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 二 ) 肝性脑病 ; ( 三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 四 )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 一 )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 二 )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一 ) 持续性黄疸 ; ( 二 ) 腹水 ; ( 三 ) 肝性脑病 ; ( 四 )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见 18.22);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见 18.23);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见 18.24)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 双耳失聪 - 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 见 18.25) 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43 QNGH 十四 双目失明 - 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 一 ) 眼球缺失或摘除 ; ( 二 )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 三 )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十五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一 )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 二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 严重 Ⅲ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44 QNGH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二十一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 - 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一 )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 二 )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L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述第一至第二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而制定 二十六 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 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核磁共振 (MRI) 等影像学检验证实, 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导致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 一 )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或者 ( 二 )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45 QNGH 二十七 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 一 )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 并且因输血而感染 HIV; ( 二 )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 ( 三 )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 四 )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 ( 包括 :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 ) 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二十八 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 (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 或前降支 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 ) 严重狭窄性病变 ( 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 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 以上 ) 前降支 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二十九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 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如 : 双手 ( 多手指 ) 关节 双足 ( 多足趾 ) 关节 双腕关节 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Ⅲ 级以上的功能障碍 ( 关节活动严重限制, 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一 ) 晨僵 ; ( 二 ) 对称性关节炎 ; ( 三 )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 ( 四 )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 ( 五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 ( 软骨和骨 ) 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 系统性红斑狼疮 是由多种因素引起, 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多侵犯育龄女性 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 ( 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 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 (WHO) 诊断标准定义 Ⅲ 型至 Ⅴ 型狼疮性肾炎 ) 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 如盘状狼疮, 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 世界卫生组织 (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 : Ⅰ 型 ( 微小病变型 ) 镜下阴性, 尿液正常 ; Ⅱ 型 ( 系膜病变型 ) 中度蛋白尿, 偶有尿沉渣改变 ; Ⅲ 型 (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蛋白尿, 尿沉渣改变 ; Ⅳ 型 ( 弥漫增生型 )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 / 或肾病综合征 ; Ⅴ 型 ( 膜型 )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三十一 I 型糖尿病 (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 是指 18 岁以前, 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糖 脂肪 蛋白质代谢异常,

46 QNGH 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内分泌专科医生做出诊断, 并需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6 个月以上 能以胰岛素注射治疗以外的其他方法治疗的糖尿病及 II 型糖尿病 (NIDDM) 或继发性糖尿病不在本公司保障范围之内 三十二 川崎病伴心脏损害 (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 本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的川崎病, 且此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6 个月 理赔时必须提供超声心动图显示其有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 三十三 重度哮喘 (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 指一种可逆性 反复发作的支气管阻塞性疾病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 一 ) 过去 2 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 ( 二 )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 ( 三 ) 肺部慢性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 ( 四 ) 在家中需要医师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 ( 五 )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可的松类固醇激素 ( 至少持续服用 6 个月以上 ) 三十四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 是指小儿及青少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 可表现为驰张热 皮疹 关节炎 脾肿大 淋巴结肿大 浆膜炎 体重减轻 中性粒细胞增多等, 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 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儿科类风湿病专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保障仅限于症状持续 6 个月以上, 并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其他类型的儿童类风湿性关节炎除外 三十五 严重心肌炎 ( 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 指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 6 个月的心功能损害 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如 下条件 : ( 一 ) 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 ( 二 ) 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18. 释义在本合同中,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18.1 公司 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8.2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8.3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18.4 医院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 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 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 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 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合同

47 QNGH 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 一 精神病院, 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 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 二 养老院 戒毒所或戒酒所 ; 三 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 疗养院, 或提供护理 康复 恢复治疗的机构 18.5 住院 指被保险人由于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而遵照医嘱办理入 出院手续, 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 24 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 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 但不包括在门 ( 急 ) 诊观察室 急诊科病房 康复病房 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18.6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后, 医生为被保险人施行消毒 麻醉处理, 并利用医疗器械为病人进行身体检查, 或进行人体组织的切开 切 除 缝合等治疗 18.7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 ( 见 18.26) 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 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 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 ( 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 ) 所导致, 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18.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8.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二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三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四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 ; 二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三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48 QNGH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 症状 损 伤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保险费到期日 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 期日 如果在任何的月份, 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 那么该月份的最 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 本合同的保障自 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保单周年日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 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其 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未满期净保费 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 : 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 X(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 )X(1- 手续费比例 ) 主被保险人手续费比例为 35%, 次被保险人手续费比例为 7.14%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 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49 QNGH 活动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 有医疗手段恢复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不可预见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 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件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50 QNGH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 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 您可以要 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 ; 犹豫期后, 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60 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医院确诊发生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 由意外事故导 致的重大疾病, 不受上述 60 天的限制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 定义及适用年龄范围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 ( 意外伤害 住院 等的定义和范围 ) 的详细解释 18.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索赔 12. 保险金申请 13. 保险金给付 14. 其它核定结果 15.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16. 受益人 17.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18.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51 QNGH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 保人的申请, 经我方 ( 见 18.1) 同意后, 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 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 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您方 ( 见 18.2)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 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 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 但有本条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 ( 见 18.3),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可作为 款合同效力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 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3.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医院 ( 见 18.4) 确诊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住院 ( 见 18.5),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天之后,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住院, 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 见 18.6) 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即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 ( 见 18.7) 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并且因该重大疾病住院, 则不受以上 60 天的限制, 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即我方将给付的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 住院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 180 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 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 不超过 90 天, 则本次住院将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 ( 见 18.8) 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超过 90 天, 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 将作为 两次住院治疗 二 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18.9);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1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18.11), 或驾驶

52 QNGH 无有效行驶证 ( 见 18.12) 的机动车 ; 五 既往症 ( 见 18.13), 遗传性疾病 ( 见 18.14),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18.15);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18.16), 但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中的 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除外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基本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 ( 见 18.17) 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 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 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请您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 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 自保险费到期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 见 18.18), 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之日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我方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 ( 见 18.19) 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9. 续保条件 我方保证续保, 最高不超过主被保险人 64 周岁 如果您方中断或终止续保后再次 投保, 将视为重新投保 您方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 按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方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 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 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 ( 见 18.20) 将自动续保, 但本合同按照约定效力终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 如您方符合续保条件, 我方将向您方发出续保通知以示您方可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 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53 QNGH 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七 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称为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1)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2)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未满期净保费 ( 见 18.21) 八 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 该次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 (1)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 (2)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终止效力, 我方自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本合同依然有效 11. 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 一 投保人宽限期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 ; 二 主被保险人身故 ; 三 主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 四 本合同没有续保 ; 五 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 六 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 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已满 65 周岁, 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 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索赔 12. 保险金申请一 在申领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所有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附件 6 重大疾病定义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 相当于 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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