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检委报告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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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 2006 年 4 月 3-7 日, 意大利罗马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一届会议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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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一届会议 报 告 2006 年 4 月 3-7 日, 罗马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罗马,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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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报告 附录 I 附录 II 附录 III 附录 IV 附录 V 附录 VI 议程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议事规则 标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标准委员会 : 成员及可能替换情况 争端解决的附属机构的职责范围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成员 附录 VII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 ISPM 第 1 号 (2006 年 ) 关于植物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附录 VIII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 ISPM 第 25 号 (2006 年 ) 过境货物 附录 IX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 ISPM 第 26 号 (2006 年 ) 建立果蝇 ( 实蝇科 ) 非疫区 附录 X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 ISPM 第 27 号 (2006 年 ) 限定有害生物诊断规程 附录 XI 附录 XII 附录 XIII 附录 XIV 附录 XV 附录 XVI 附录 XVII 附录 XVIII 附录 XIX 附录 XX 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附件 I 中溴甲烷熏蒸方案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标准制定工作计划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补编 附件和附录的编写 内容及其随后的修改标准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核心小组的构成 自愿分摊捐款实例 战略性规划 国际承认非疫区的可行性工作组职责范围 国际植保公约 联络点的作用 2006 年国际植检门户网站工作计划 代表及观察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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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一届会议 2006 年 4 月 3-7 日, 罗马 报 告 1. 会议开幕 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秘书宣布会议开幕, 并宣布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 植检委 ) 议事规则通过之前, 会议将按照粮农组织的总规则进行 在主席选出之前, 将由秘书主持会议 2. Fresco 女士 ( 粮农组织农业 生物安全 营养和消费者保护部助理总干事 ) 代表粮农组织总干事正式欢迎代表们出席会议 她在会上说, 对国际植物检疫界和整个粮农组织而言, 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 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的改革进程的结果 她指出, 国际植保公约 最初于 1951 年由粮农组织大会通过, 此后在 1979 年和 1997 年进行了修订 这些修订对于使 国际植保公约 跟上现代思想以及使该 公约 能够保持其作为涉及植物卫生所有方面的一项积极的国际条约的作用很有必要 最近的修订包括重要说明, 即该 公约 还涉及保护森林 野生植物 生境和生态系统 她在会上说,1997 年的修订对于处理世界贸易组织 ( 世贸组织 ) 成立这种新情况以及通过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 也很有必要 国际植保公约 被公认为负责制定国际标准的国际植物检疫标准制定机构, 这种国际标准将确保植物检疫措施不会被用来作为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3. Fresco 女士提及委员会面临的挑战 她指出, 国际贸易的压力是, 减少植物检疫措施以增加出口和进口的可能性, 但迅速扩大的国际贸易及其不断增加的产品和国家组合也使新的有害生物引入新地区的机会增加 她还提及需要控制有害生物可能进入一个新地区的所有途径, 如迅速扩大的旅游业 包装材料及旧车和旧机械 虽然尽了最大努力, 但仍有大量有害生物引入新的地区 4. Fresco 女士承认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 ( 植检临委 ) 所做的工作以及为确保发展中国家充分参加标准制定过程而作出的重大努力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有关植检临委的作用和职能得到了确定, 这些组织在实施 公约 方面继续发挥了重要作用 5. 她还提及过去两年期间执行了安排得很满的工作计划 她说这之所以能够做到, 是因为欧洲共同体 ( 欧共体 ) 及加拿大和新西兰政府对 国际植保公约 各个信托基金提供了捐款, 以及在粮农组织正常计划对 年 国际植保公约 预算的大约 350 万美元拨款基础上, 从一次性欠款付款基金又拨款近 200 万美元 1

8 这些增拨的款项使活动能够得到执行, 否则无法执行这些活动 然而, 粮农组织成员批准的 年预算未能弥补通货膨胀, 结果是在 年, 有 万美元需要通过增效节支和计划削减解决 2006 年粮农组织正常计划拨给 国际植保公约 预算的款额为 190 万美元, 比去年增加, 但如果没有欠款基金的额外拨款, 将不得不更大程度地依靠各缔约方提供预算外资金 6. 最后,Fresco 女士强调临时委员会的工作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 大力鼓励成员努力保持标准制定 信息交换和技术援助这三个主要领域的进展 她在会上说, 虽然粮农组织认识到 国际植保公约 作为一项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但植检委成员必须作为委员会的主人, 并且作为受益者负责正在进行的各项计划的战略方向 范围和有关供资 2. 选举主席 1 7. 秘书处注意到, 应当临时性选出主席, 以后将在会议结束时正式选举主席 8. 植检委 : 1. 选举 Kedera 先生 ( 肯尼亚 ) 为植检委第一届会议主席 3. 通过议程 9. 通过了议程 2 ( 附录 I) 4. 通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议事规则 秘书处介绍了植检委议事规则草案, 这些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为植检临委制定的那些议事规则草案拟定的 11. 进行了涉及所有规则的广泛讨论, 特别是与观察员 附属机构和支出有关的那些规则 关于制定和通过国际标准的第 X 条, 建议由秘书处对现有附件进行更新并提交植检委第二届会议 12. 临时性通过了议事规则 根据暂定议事规则第 XIII 条, 提交并通过了修正案 13. 随后植检委 : 1. 通过了附录 II 中所示的植检委议事规则 2. 决定关于制定和通过国际标准的附件应当更新并提交植检委第二届会议批准 1 CPM 2006/INF/1 2 CPM 2006/1/Rev.2 3 CPM 2006/5 2

9 5. 选举副主席及任命报告员 14. 植检委 : 1. 选举 Bast-Tjeerde 女士 ( 加拿大 ) 和 Lopian 先生 ( 芬兰 ) 为副主席 ; 2. 选举 Ashby 先生 ( 英国 ) 为报告员 5 BIS. 选举证书委员会 15. 法律顾问说明, 按惯例需要一个证书委员会 证书委员会将由七名成员即每个粮农组织区域一名成员以及植检委副主席之一组成 在确定证书有效性方面, 证书委员会将得到法律处的协助 16. 植检委选举澳大利亚 奥地利 孟加拉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 利比亚 塞舌尔和美国为委员会成员 植检委副主席 (Lopian 先生 ) 代表主席团 委员会选举塞舌尔为其主席 证书委员会确定了两个名单 : 名单 A 包含其证书有效的 110 个成员 名单 B 包含所提交的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4 个相关方 证书委员会建议接受这两个名单的证书, 条件是尽快向粮农组织总干事提交名单 B 的有效证书 6. 与开始生效有关的问题 17. 提交了三份参考文件 4,5 提交了植检临委决定清单 4, 注意到粮农组织大会 或植检临委的所有决定将继续有效, 直到植检委对这些决定进行修改时为止 然而, 标准委员会和争端解决附属机构已作为植检临委附属机构建立, 现在植检委需要考虑它希望建立哪些附属机构 18. 植检委 : 1. 注意到粮农组织大会和植检临委作出的决定继续有效, 直到植检委另有决定时为止 6.1 在植检委下面建立一个标准制定附属机构 植检委决定建立一个标准制定附属机构 植检委讨论了该机构的建立 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及构成 植检委支持需要继续保持植检临委标准委员会的成员 植检委还指出, 由于建立植检委标准委员会, 成员任期将重新开始 植检委同意按议题 中的规定为标准委员会使用语言 20. 植检委 : 4 CPM 2006/INF/2 5 CPM 2006/INF/5;CPM 2006/INF/15 6 CPM 2006/3 3

10 1. 建立了一个标准制定附属机构, 称为 标准委员会 ; 2. 通过了附录 III 中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 3. 确认附录 IV 中所示的标准制定附属机构成员 6.2 在植检委下面建立一个争端解决附属机构 植检委决定建立一个争端解决附属机构 植检委讨论了该附属机构的建立 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及构成 植检委支持需要继续保持植检临委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成员 植检委还指出, 成员任期将重新开始 植检委同意, 按植检临委第三届会议所同意的 ( 植检临委第三届会议报告,2001 年, 附录 XI 中 D 节第 10 段 a) 至 d) 点 ), 将争端解决附属机构成员的资格列入职权范围, 在植检委第二届会议上重新审议语言问题 22. 植检委 : 1. 建立了一个争端解决附属机构, 称为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 ; 2. 通过了附录 V 中所示修改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同意在植检委第二届会议上重新审议语言问题 ; 3. 确认附录 VI 中所示的争端解决附属机构成员 7. 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主席的报告 23. Kedera 先生介绍了植检临委主席的报告 8 他指出, 随着 国际植保公约 修订文本开始生效, 将来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为 国际植保公约 的活动提供资金 活动需要执行, 但是不能再提供欠款资金 正在考虑长期供资方案, 植检委将需要就 国际植保公约 的长期供资作出决定 必须继续与其他组织合作, 他强调 国际植保公约 和国家植保机构可以在国家和国际两级 农业 环境和贸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迄今没有被认识到 他呼吁粮农组织总干事 国际植保机构和 国际植保公约 积极促进植物保护 提高 国际植保公约 的可视度是获得足够供资以执行赋予的任务的唯一办法, 同时提供足够资源确保所有国家参与 8. 秘书处的报告 24. 国际植保公约 协调员介绍了 2005 年秘书处的报告 9 在过去几年标准制 定活动增加 这导致了一个广泛全面的标准制定工作计划 该工作计划以及 50 多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和诊断规程正在制定之中 7 CPM 2006/4 8 CPM 2006/INF/4 9 CPM 2006/23 4

11 25. 关于信息交换, 据秘书处报告, 开展了一项实质性外延计划以确保各缔约方了解其 国际植保公约 项下的信息交换义务, 能够利用国际植检门户网站来履行这些义务 26. 指定的 国际植保公约 联络点的更新仍然有问题, 但去年这些联络点的准确性有很大提高 促请各缔约方确保 国际植保公约 联络点的定期更新, 因为这是一个缔约方在 国际植保公约 项下的主要联系点 27. 关于争端解决,2005 年没有收到援助要求 28. 关于技术援助, 秘书处参与了包含植物检疫成分的粮农组织技术合作计划许多项目 为区域植物保护官员组织了一次研讨会, 使他们更多地参与能力建设 举行了关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的七次区域研讨会, 许多国家参加了这些研讨会 在 2005 年举行了两次国际研讨会, 一次是关于植物卫生危险性分析, 另一次是关于实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 (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 29. 秘书处继续与其他组织合作 一些组织在翻译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方面提供了大量帮助 30. 国际植保公约 工作计划从加拿大 新西兰和欧共体的财政捐款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实物捐助受益 31. 关于标准制定方面提出了若干要点, 这些要点在其他议题项下讨论 32. 植检委 : 1. 对于为工作计划提供了援助和资金的国家及组织表示感谢 ; 2. 注意到秘书处提供的关于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以来工作计划的进展方面的信息 9.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间技术磋商会报告 Peralta 女士 (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组织 ) 报告了区域植物保护组织间技术磋商会第十七届会议的结果, 该次会议于 2005 年在巴西圣保罗举行 34. 该次技术磋商会注意到若干区域植物保护组织没有派代表参加会议, 建议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努力促进所有区域植物保护组织, 特别是作为粮农组织委员会的那些组织出席会议 35. 技术磋商会讨论了为 国际植保公约 提供资金的问题, 认为区域植保组织应当鼓励其成员在粮农组织大会上支持增加对 国际植保公约 的供资 10 CPM 2006/INF/8 5

12 36. 技术磋商会讨论了区域植保组织在关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的区域研讨会上的作用 技术磋商会还要求在研讨会上的邀请函中明确, 在会议期间发表的意见不具有国家官方意见的地位, 应当鼓励各国提出本国的官方意见 37. 技术磋商会审议了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 should shall must 和 may 等词的使用问题, 并向植检委提出了建议 38. 在技术磋商会期间举行的关于认可的研讨会期间, 技术磋商会对于与 国际植保公约 第 V 条第 2 款 a 项有关的认可的解释进行了详细讨论 技术磋商会建议, 鉴定和质量控制应当成为诊断规程技术小组的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粮农组织法律办公室为下一次技术磋商会解释 公约 第 V 条第 2 款 a 项中的概念 39. 技术磋商会同意在其下次会议上举行关于参考实验室组织工作的一次专题讨论会 技术磋商会下次会议将于 2006 年 9 月在意大利罗马举行 40. 植检委 : 1. 注意到该报告 10. 观察员组织的报告 10.1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报告 世贸组织的代表概述了 2005 年世贸组织 -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的活动和决定 她指出, 会议的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讨论与国家贸易关注有关的问题 她注意到, 在 2005 年仅提出了关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的一项关注 在 2005 年, 在发展中国家及时实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方面遇到困难的情况下, 在对使用国际标准进行监测的程序项下, 也两次提及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 42.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在 2005 年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上以及 2006 年 1 月的一次扩大的非正式研讨会上, 讨论了承认非疫区问题 各国的两个主要关注是, 在没有关于承认非疫区的可预知机制的情况下, 很难提供投资建立这些地区, 应当避免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与 国际植保公约 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工作重复 43. 注意到世贸组织是标准和贸易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 批准了与植物卫生有关的若干项目 44. 植检委 : 1. 注意到该报告 11 CPM 2006/INF/13 6

13 10.2 生物多样性公约 的报告 生物多样性公约 的代表不能出席植检委会议, 报告由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介绍 46. 秘书处着重介绍了与 国际植保公约 的合作, 提醒植检委注意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与 生物多样性公约 秘书处之间的合作备忘录和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上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决定 这两个秘书处制定了一项联合工作计划, 在 10 月份举行了一次会议, 两个主席团的成员参加了该次会议 讨论了若干合作领域, 例如在国家一级的合作, 关于外来入侵物种国际管理框架中分歧的处理, 关于互利 能力建设和信息共享等主题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制定 这两个秘书处同意在 2006 年 5 月通过电话会议再次举行会议, 以评估工作计划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7.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和主席团派代表参加了 生物多样性公约 关于外来入侵物种国际框架中分歧和不一致的工作组 秘书处还参加了 生物多样性公约 的多次会议, 包括关于缔约方大会第三届会议作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提供服务的会议即 生物多样性公约 缔约方大会第八届会议 48. 植检委 : 1. 注意到该报告 10.3 其他组织的发言 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介绍的一份文件概述了粮农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粮食和农业核技术联合司 ( 联合司 ) 有关辐照的植物检疫应用方面的活动 在 2003 年批准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8 号 ( 辐照作为一种植物检疫措施的准则 ) 之后, 在有关辐照作为一个检疫处理手段的问题上, 联合司收到了更多数量的关于支持成员国的请求 试图取代溴甲烷作为一种植物检疫处理手段的国家提出的要求显著增长 联合司认识到需要在这一领域加强能力建设, 可能在将来能够向秘书处提供更多资源 国际原子能机构还注意到, 作为一次专家工作组会议的结果, 联合司出版了果蝇诱捕准则, 并欢迎与 国际植保公约 合作的可能性, 以便在 国际植保公约 果蝇技术小组框架中更新这些准则 果蝇技术小组将决定, 诱捕准则是用来作为各项果蝇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一个附录还是作为制定一项关于果蝇程序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基础 50.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代表指出, 国际植保公约 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共同目标是尽量减少有害生物和疾病在国际上扩散 它们是世贸组织 - 卫生和植物 12 CPM 2006/INF/7 13 CPM 2006/CRP/7 7

14 检疫措施协定项下的两个姊妹组织, 是多哈宣言的联合签署人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工作领域, 如标准制定 收集和传播疾病信息以及能力建设等, 与 国际植保公约 的工作领域相似 他还指出, 这两个组织的问题也相似 : 预算问题和发展中国家参加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植保公约 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目前正在以下方面进行协调 : 认证 危险性分析 承认非疫区和无病区以及满足关于官方承认无有害生物无病的国家要求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目前正在采用一种与植物检疫能力评价相似的手段 他希望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与 国际植保公约 之间继续开展合作 51. 环境调查署的代表鼓励各缔约方减少溴甲烷的使用 11. 战略方向 1: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制定 通过及实施监测 ( 标准制定 ) 11.1 植检临委标准委员会主席的报告 52. 植检临委标准委员会主席介绍了 2005 年标准委员会活动的报告员会于 2005 年 4 月和 11 月举行了会议 14 标准委 月份举行的会议是标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有 25 名成员参加, 几乎所有粮农组织区域都充分得到代表 由于工作量很大, 标准委员会很难完成其议程, 导致某些议题推迟到下次会议 ; 主要活动是审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 标准委员会没有分组 54. 审议了九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和一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附件草案 标准委员会成功地通过了五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和附件草案供国家磋商 主席指出, 根据森林检疫技术小组的意见, 对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附件 1 中的溴甲烷熏蒸方案的拟议修改进行了评估并获得通过, 成为经过快速标准制定程序的第一份文件 55. 没有通过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有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 号修订草案, 该草案发回专家工作组进一步审议 ; 关于植物检疫措施效力的草案, 该草案暂停, 等待其他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进一步发展情况 确定关于特定有害生物数据表和特定商品数据表格式编排准则的另外两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属于行政性质, 应当纳入标准制定文件结构的行政准则 56. 标准委员会 4 月会议还讨论了标准制定过程可能改进的情况, 特别是通过延长能够制定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概念的时间, 但由于没有时间, 决定在 11 月会议上再讨论这个议题 14 CPM 2006/INF/6 8

15 57. 在 11 月, 标准委员会工作组 ( 或七人工作组 ) 和标准委员会均举行了会议 七人工作组审议了 多份国别意见, 这些意见表明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很感兴趣 58. 标准委员会通过了四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和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附件 1 中修订的溴甲烷熏蒸方案, 以便提交植检委通过, 但没有完成关于植物检疫处理手段的提交和评价要求这一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的讨论 标准委员会主席祝贺七人工作组在审议国别意见及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方面所做的工作 59. 关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附件 1 中拟议的熏蒸方案修改, 标准委员会建议, 按以前在标准中通过的处理方案进行熏蒸和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当视为有效, 不需要用溴甲烷再处理 再标记或再证明 60. 标准委员会没有时间审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 16 份具体说明草案, 决定通过电子邮件来完成对这些具体说明草案的审议, 然后将它们提供给国家磋商 标准委员会也没有时间审议所有行政文件, 如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返回的那些文件, 这项工作推迟到 2006 年 5 月会议 61. 主席报告, 标准委员会讨论了为专家工作组会议选出的管理员和专家最后一分钟取消参加的问题 标准委员会认为, 当管理员或专家表明有兴趣参与制定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他们应当坚定承诺参加 62. 主席指出, 虽然工作条件并非始终适合标准委员会所承担的大量工作量, 但标准委员会再次工作非常出色, 并指出秘书处与标准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很好的合作 63. 一些代表感谢标准委员会主席和成员所完成的工作, 一些代表认为标准委员会的工作量太大, 应当找出减少工作量的办法 64. 植检委 : 1. 注意到该报告 11.2 通过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65. 秘书处介绍了四个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供植检委审议 15, 包括三个新的标准 ( 过境货物 建立果蝇 ( 食蝇科 ) 非疫区 限定有害生物诊断规程 ) 和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 ) 秘书处感谢在会议之前两周提交书面意见的国家, 这些意见可以提供给成员 在全体会议上还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 建立了开放性工作组来审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 15 CPM 2006/2 9

16 66. 植检委同意, 国际植保公约 文本列入标准手册新版本 植物保护及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原则 67. 开放性工作组由 Lopian 先生 ( 芬兰 ) 主持 讲西班牙语的一些代表指出, 英文版使用 should 和 shall 这两个词, 但译文没有表明差异 这将需要在晚些时候作调整 还将审议关于西班牙文译文的一些意见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管理员对这些意见进行了初步分析, 并就修改文本提出了建议 特别是, 标题改为植物保护及国际贸易中植物检疫措施应用的原则 68. 植检委 : 1. 通过了附录 VII 中包含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5 年 ), 植物保护及国际贸易中植物检疫措施应用的原则 过境货物 69. 摩洛哥指出, 其评论没有包括在向植检委提交的评论中 秘书处说明, 摩洛哥在国家磋商时提出的评论是在标准委第七届会议之后收到的, 因而当时没有可能进行审议 秘书处提醒植检委注意植检临委第六届会议的决定, 即成员应努力在植检委会议之前至少 14 天就提交通过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向秘书处提出意见 70. 开放性工作组由 Bast-Tjeerde 女士 ( 加拿大 ) 主持 该国际植检措施措施标准的管理员对评论进行了初步研究, 并提出了修改条文的建议 开放性工作组根据向植检委提交的评论调整了文本, 并审议了摩洛哥的评论, 标准委 2005 年 11 月份所做的修改已经涵盖这些评论 71. 植检委 : 1. 通过了附录 VIII 所含的过境货物, 作为一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建立果蝇 (Tephritidae) 非疫区 72. 各国在植检委会议之前提交了大量评论 由一个非正式工作组在开放性工作组之前审议了这些评论, 并编写了该条文的重新修改稿 非正式工作组由 de Hoop 先生 ( 荷兰 ) 主持, 由具有果蝇专门知识的代表组成, 由植检临委管理员协助工作 由 Bast-Tjeerde 女士 ( 加拿大 ) 主持的开放性工作组就所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该工作组感谢非正式工作组成员为找到这些评论的处理办法奉献了时间和努力 73. 植检委 : 1. 通过了附录 IX 所含的建立果蝇 ( 实蝇科 ) 非疫区, 作为一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10

17 限定性有害生物诊断规程 74. 开放性工作组由 Bast-Tjeerde 女士 ( 加拿大 ) 主持 该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管理员对会议前收到的评论进行了初步研究 开放性工作组根据向植检委提交的评论调整了文本 ( 全会期间没有提出任何进一步的评论 ) 75. 植检委 : 1. 通过了附录 X 所含的限定性有害生物诊断规程, 作为一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11.3 通过国际标准 快速通道过程 76. 秘书处介绍了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 (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 附件 1 所含溴甲烷熏蒸表作的拟议修改 16 一个国家在会前提出了评论 植检临委管理员对这些评论作了初步研究 没有收到任何正式反对意见 由 Bast-Tjeerde 女士 ( 加拿大 ) 主持的一个开放性工作组审议了这些评论, 在附件 1 中增加了内容 两个成员通知, 经有关技术小组审议之后, 它们将立即向秘书处提交可能导致进一步修改该表的技术数据 一位成员要求全体成员收集技术数据并向秘书处提供, 从而能够改进该表 77. 植检委 : 1. 通过了附录 XI 所含的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 (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 附件 1 中所含溴甲烷熏蒸表作的拟议修改 11.4 主题和标准重点 78. 秘书处介绍了关于主题和标准重点的一份文件, 概述了关于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的主题 有关重点和发展阶段 介绍了对工作计划的拟议修改 79. 秘书处指出, 为所有主题, 即标准委员会批准了具体说明的那些主题制定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 此外, 关于其他大部分主题的具体说明草案已发送国家磋商以及等待标准委员会批准 80. 秘书处概述了为工作计划增加主题和制定主题的过程, 提醒植检委注意, 下一次提出主题和重点要到 2007 年才进行 秘书处鼓励植检委考虑对标准制定工作计划作出长期规划 81. 一些成员对于工作计划量表示关注 若干成员提出了对拟议工作计划的修改和调整 对建议进行了讨论, 对工作计划作了修改 在 2005 年工作计划中增加了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2 号 (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 ) 第 3.3 节进行审查的这个主题, CPM 2006/7 17 CPM 2006/8 11

18 但该项工作暂停, 直到关于过境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通过为止 由于该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现在得到通过, 这一主题可以与植检委第一届会议增加的关于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7 号和第 12 号的新主题合并 82. 若干成员还建议在一些具体说明中包含某些信息 这些建议将转交标准委员会审议, 这些建议如下 : 果蝇技术小组可以考虑合并一些果蝇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还可以考虑在制定果蝇诱捕程序方面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 植物检疫处理技术小组可以考虑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制定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8 号 ( 辐射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准则 ) 附件 1( 特别批准的处理 ) 83. 日本代表提出了关于如何提高标准委员会工作效益的建议 日本建议, 应当由一个工作组而不是由标准委员会来审议行政程序 日本还建议延长制定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周期 鉴于制定新标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有限, 需要保证确实需要某项新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日本还要求, 在标准委员会会议之后立即编写和分发标准委员会报告 此外, 日本还建议, 标准委员会考虑果蝇技术小组应通过增加其成员来加强职能 84.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指出, 人们非常关注全球溴甲烷的释放以及需要保护臭氧层 并对于装有国际贸易消费者货物的集装箱由于采用溴甲烷而在抵达目的地时仍然还有溴甲烷残留表示关注, 在装货的集装箱中采用溴甲烷不符合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 也不符合良好技术规范 预计即将进行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的修订工作将处理良好技术规范以及采用其他手段来代替溴甲烷 85. 植检委 : 1. 赞同增加第五个技术小组 : 术语技术小组, 作为一项优先重点 植检委要求标准委员会向植检委第三届会议报告该技术小组的运作情况以便进行评价 ; 2. 赞同附录 XII 中概述的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工作计划 ; 3. 赞同从标准制定工作计划中删除以下主题 : 特定商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格式编排 / 起草 ; 特定有害生物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格式编排 / 起草 ; 进口有机肥 ; 4. 同意向秘书处提交专家提名和履历表以便参加制定关于 国际植保公约 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的主题 ; 5. 向标准委员会提及关于具体说明草案方面提出的一些要点 12

19 11.5 改进标准制定程序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 must shall should 和 may 这些英文词的使用和翻译 86. 植检委讨论并修改了区域植物保护组织间技术磋商会及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小组提出的关于这个主题的建议 87. 植检委 : 1. 同意关于在标准中使用 must shall should 和 may 这些词, 应当有一个方针 ; 2. 通过了关于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 should 一词使用的以下声明 : 在今后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 should 这一英文词系指一种道义或政治承诺 它给人们带来的期望 ( 虽然无约束力 ) 是, 会做某件事 ; 3. 决定, 关于今后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shall 和 should 这些词的使用只要正当并且在 公约 框架和标准的法律地位范围之内, 它们的使用不受限制 ; 4. 要求秘书处制定实用准则, 提供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这些词的使用实例 ; 5. 同意动词现在时 ( 没有 should shall must 或 may 等词 ) 不应当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使用以表示义务程度 ; 6. 同意关于术语使用和翻译的决定不适用于供植检委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即 CPM 2006/2 号文件中的那些标准 ); 7. 同意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西班牙文和法文译文保持一致 : 关于 should debería 和 devrait 关于 shall: 动词用将来时关于 must:debe 和 doit 关于 may:podrá 和 peut; 8. 同意对于已经通过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 must shall should 和 may 这些词的使用进行审查, 对译文进行调整 ; 9. 要求秘书处对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must shall should 和 may 这些词的阿拉伯文和中文翻译进行分析, 并向植检委提交一个建议 CPM 2006/17 13

20 以多种语言举行标准委员会会议的费用分析 植检委根据秘书处提供的数字, 讨论了附属机构笔译和口译的使用问题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代表解释, 他们对笔译和口译的处理方式也受到资金供应的限制 对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而言, 正式文本 标准和会议报告以三种语言提供 在一般会议上使用五种语言 只有得到外部资金时才译成其他语言, 只有当成员提出要求时才为专家会议提供口译 关于食品法典委员会, 所通过的大多数标准以食典委五种语言提供 ( 既是粮农组织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大会的语言 ) 虽然食典委以五种语言开展工作, 但附属机构通常使用三种语言, 至少使用两种语言 东道国内的附属机构会议的口译和笔译费用由东道国负担 在食典会议中, 只有当相关国家为口译提供资金时, 才可以使用非官方语言 89. 在植检委讨论期间提出了以下几点 : 使用粮农组织五种语言的重要性及各国这样做的权利 ; 采取与财务考虑相联系的务实方法的需要 ; 使用英语作为会议语言的可能性, 直到财务状况允许使用更多的语言为止 ; 鉴于当前的预算状况, 在现状和所有五种语言口译 / 笔译之间采取一种中间方法的实际必要性 ; 由于不讲英语的专家更难用英文表达自己, 对口译而不是对笔译的需要更大 ; 语言问题对标准委员会的重要性 ; 考虑多种语言的使用作为确保改进参与和产出的一种投资的需要 90. 植检委决定, 鉴于 国际植保公约 当前的财政困难, 旅行费用方面得到财政支持的标准委员会成员应仅仅得到经济舱待遇 植检委同意, 发展中国家代表可以根据植检委议事规则第 XI 条中的规定, 要求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出席食典委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91. 植检委 : 1. 注意到与标准委员会会议的各种笔译和口译组合有关的 国际植保公约 费用 ; 2. 注意到尽管粮农组织外部的费用可能大大减少, 但有着相关的利弊 ; 3. 认为标准委员会成员有权使用粮农组织五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 ; 19 CPM 2006/12 14

21 4. 认为粮农组织任何一种特定语言的口译需要, 应通过标准委员会的一名 成员按以下方式向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提出要求予以表明 ; 书面 ( 并得到确认 ) 和 比标准委员会会议提前 90 天 ; 5. 认为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应继续探讨翻译标准委员会文件的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补编 附件和附录的编写标准 92.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补编 附件和附录的编写标准提交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 发回标准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收到了一个国家的意见 植检委审议了所提出的 文本 植检委 : 1. 通过了经修改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补编 附件和附录的编写 内容及其随后的修改标准 ( 附录 XIII) 12. 战略方向 5: 保持切实有效的行政框架 12.1 与开始生效有关的问题 开始生效的准备工作 94. 在议题 6 项下审议这方面事项 公约正式语言译文的调整 95. 正如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所要求的, 秘书处介绍了拟议对 公约 正式语言 进行审查的过程, 以确保各语言文本之间的一致 21 这一过程将采用 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 中规定的程序, 并将考虑到某些语言已经作过的一些工作 秘书处还指出, 调整应当是实质性的, 而不仅仅是文体上的 96. 中国代表团主动提出关于在这个问题的工作上提供帮助 中国将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审议标准的中文译文, 并将及时向秘书处提供详情 约旦注意到由美国赞助的讲阿拉伯语访问科学家在有关阿拉伯文翻译的过去活动中作出了有益贡献 北美植保组织及其在讲西班牙语国家的审查小组为审查 公约 的西班牙文版本提供了帮助 97. 植检委 : 20 CPM 2006/INF/3 21 CPM 2006/6 15

22 1. 要求粮农组织总干事通过适当翻译服务开始对 公约 正式语言的审查过程, 同时考虑到术语工作组关于第 2 条中定义的建议 中国当局提供的信息 为一些西班牙文术语和定义通过的澄清以及关于 国际植保公约 术语的其他有关背景资料 ; 2. 注意到将开始的这个过程是根据上述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79 条 ; 3. 要求秘书处向植检委第二届会议报告这个过程的实施情况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 植检临委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第七次会议的报告 98.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主席介绍了该次会议的报告 22, 概述 了讨论的主要主题, 提及在植检委哪些议题项下更加详细地讨论每个主题 99.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主席强调, 必须提供更多预算外资源来实施预期的植检委工作计划, 因为当前的粮农组织正常计划预算不足以实施该项工作计划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指出, 年可使用的资源大大低于 年 100. 由于预算紧缩,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建议哪些活动需要暂停或给予低优先度 确定的主要重点活动包括核心标准制定职能, 关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的 3-4 次区域研讨会, 维持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作为 国际植保公约 的官方网站 ( 区域研讨会可能可以利用该网站, 视资源提供情况 ) 将来技术援助活动将使有关实施 国际植保公约 的粮农组织区域植物保护官员更多地参与 101. 植检委 : 1. 注意到该报告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 102. 植检委副主席 (Bast-Tjeerde 女士 ) 介绍了关于建立一个植检委战略规划和技 术援助机构的文件 23 植检临委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讨论了扩大主席 团, 由七名成员 ( 每个粮农组织区域出一名成员, 包括植检委主席和两名副主席 ) 组成的益处 她忆及,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自 2000 年以来每年开会, 一直是一个非正式工作组, 使用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通过的临时职权范围直到最后结构商定时为止 22 CPM 2006/10 23 CPM 2006/11 16

23 103. 植检临委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认为, 根据已经通过的职权范围, 该工作组可作为一个非正式工作组继续在植检委发挥作用 作为一项备选方案, 植检委可以使其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办法正式化, 使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成为一个正式工作组 104. 另一项备选方案就是植检委考虑扩大主席团, 每个粮农组织区域出一名成员, 将执行迄今为止分配给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及联络组的职能 扩大的主席团将形成关于战略规划 技术援助 行政和程序问题的一个扩大工作组的核心小组 扩大的主席团将改进一致性及扩大磋商范围, 预计可节省费用 植检委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将需要修改以便适合扩大的主席团, 植检委将需要决定如何作这项工作, 以及如何临时运作 105. 植检委决定,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在将来应当正式化, 扩大的主席团将形成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核心小组 还可以邀请各下属机构的主席参加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关于相关主题的讨论 植检委认为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的开放性质极为重要 因此植检委还决定, 应保持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的开放性质以利用有关成员的贡献 106. 植检委 : 1. 同意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根据其现行的临时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在 2006 年 10 月举行会议, 以便为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正式工作组及扩大的主席团制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以及审查植检委的议事规则以进行与扩大的主席团有关的修改 ; 2. 同意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继续保持其开放性质 ; 3. 同意附录 XIV 中所示的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核心小组的构成 12.3 预算 年财务报告 107. 秘书处介绍了 2005 年 国际植保公约 的财务报告 24 秘书处指出, 数字不是最后数字, 因为该文件是在粮农组织 2005 年帐户关闭之前编写的, 粮农组织 2005 年帐户在 2006 年 3 月底关闭 该报告反映出粮农组织正常计划的供资, 粮农组织欠款供资,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欧洲委员会信托基金, 标准和贸易发展基金及粮农组织信托基金 PFL/INF/859 秘书处感谢许多成员和组织在 2005 年提供的实物捐助, 这些捐助没有在数字中反映出来 24 CPM 2006/26 17

24 108. 植检委 : 1. 注意到 2005 年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的收支 ; 2. 感谢欧洲委员会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参加标准制定过程而提供的捐助 ; 3. 感谢标准和贸易发展基金为关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的研讨会和 国际植物卫生危险性分析研讨会提供的捐助 ; 4. 感谢美国政府为一名访问科学家提供薪金 ; 5. 感谢提供了实物捐助的所有成员和组织 年预算计划 109. 秘书处介绍了 2006 年 国际植保公约 的预算计划 算数字还没有, 要到 2006 年 5 月由粮农组织最后审定 25 正常计划的最后预 110. 秘书处提醒植检委注意, 计划在 2006 年提供的若干产出在 2005 年已经开始, 因此从 2005 年预算提供资金 ; 但不能期望在 2007 年提供同样水平的产出 预算数字预计比文件中提供的数字高 美元 然而, 为正在进行的 国际植保公约 评价工作将需要增加 5 万美元的开支 111. 针对供资减少的情况, 秘书处正在减少工作人员 可用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区域研讨会供资以及使国家能够参加通过国际植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交换的活动的资源大量减少 112. 植检委 : 1. 注意到 2006 年预计的收入和预算的支出 ; 2. 注意到产出比 2005 年减少, 这是由于欠款供资已经结束以及粮农组织提供的资金减少, 预计的收入从 2005 年的大约 390 万美元减至 2006 年的大约 230 万美元 ; 3. 注意到, 由于不能再提供欠款资金并且没有为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提供额外捐款, 可能无法执行计划在 2006 年执行的各项活动 ; 4. 感谢加拿大 新西兰和欧洲共同体提供预算外捐助 25 CPM 2006/27 18

25 12.4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2005 年财务报告 113. 秘书处介绍了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2005 年财务报告 植检委 : 1. 注意到对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的捐助 ; 2. 接受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的支出 ; 3. 感谢加拿大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为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提供捐助 ; 4. 鼓励各缔约方在 2006 年为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提供捐助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2006 年和 2007 年预算 115. 秘书处介绍了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2006 年和 2007 年预算 某些具 体项目高于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提出的费率, 但这些调整是根据因 年 国 际植保公约 预算削减而出现的具体需要作出的 秘书处提醒植检委注意, 除非 各国为信托基金提供捐款, 否则现有资金将在 2006 年底用完 116. 日本通知植检委, 该国正与粮农组织洽谈为植检委工作计划提供预算外捐款 事项 117. 大韩民国指出, 该国将为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在 2006 年组织关于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的亚洲区域研讨会提供资金 118. 植检委强调, 充足的粮农组织正常计划供资对于 年 国际植保公 约 的核心活动很有必要 植检委要求将 国际植保公约 视为本组织的一项高 度优先重点, 粮农组织正常计划拨给该 公约 的预算实际值不要削减 119. 植检委 : 1. 注意到 2006 年预计的对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的捐款 ; 2. 同意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对各项活动的拟议拨款, 如表 1 所示 ; 3. 同意秘书处能够编制预算供批准, 按优先程度 ( 需要 ) 分配资金 ; 4. 鼓励各缔约方为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提供捐助 ; 5. 感谢加拿大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为 2006 年信托基金提供捐款 ; 26 CPM 2006/25 27 CPM 2006/9 19

26 6. 感谢日本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考虑为 国际植保公约 某些活动提供预 算外资金 12.5 两个阶段评价 评价 国际植保公约 及其结构 粮农组织评价处的代表详细介绍了 国际植保公约 评价情况 她介绍了评价过程 时间表和重要事件, 指出将向植检委第二届会议提出一些初步结果和问题, 目的是为了得到反馈以了解还有哪些其他问题应当处理 她指出评价过程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最后报告预计在 2007 年 6 月完成 121. 植检委 : 1. 注意到这一过程 国际植保公约 的潜在供资安排 122. 植检委副主席 (Lopian 先生 ) 介绍了关于潜在供资方案的一份文件 29 他要求植检委认真审议这些方案并提出建议 在 2005 年, 一个联络组分析了不同的供资方案, 其分析结果已提交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审议了这个主题, 特别是根据目前预算不足的情况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强烈建议植检委建立一个自愿分摊捐款系统为 国际植保公约 提供资金 123. 植检委认为, 强制性分摊捐款将导致增加义务, 并可能需要修改 国际植保公约 成员们强调不应当产生此类额外义务 124. 许多成员原则上支持建立一个自愿分摊捐款系统 然而, 其他成员反对, 对于利用资源对此作进一步调查持保留意见 会上还指出, 国际植保公约 是粮农组织的一项核心职能, 自愿分摊捐款不应当导致对粮农组织的捐款减少 植检委认为, 国际植保公约 在粮农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中应当受到高度优先重视, 并鼓励其成员在本组织领导机构会议上表明这种观点 125. 植检委 : 1. 请各缔约方通过提供实物捐助, 特别是通过主办会议支持 国际植保公约 ; 2. 请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成员就他们如何设想一个 国际植保公约 的费用系统向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下次会议提出建议 ; 3. 建议对服务收费和费用进行粮农组织法律分析 ( 由秘书处管理 ), 这应当 28 CPM 2006/INF/14 29 CPM 2006/19 20

27 在 国际植保公约 评价框架范围内考虑 如果这项法律分析的结果是肯定的, 那么应当由秘书处进一步调查此类服务费用和收费以便向植检委报告 ; 4. 要求秘书处与具有相似活动领域的其他组织 ( 如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 ) 讨论费用使用问题, 以了解它们的费用系统 ; 5. 建议明年审议收集的信息 ( 包括从 国际植保公约 评价中收集的信息 ), 并相应采取进一步行动 ; 6. 同意进一步调查采用自愿分摊捐款方案为 国际植保公约 提供资金, 建议准备一个信息包, 包括捐款和提供分摊捐款的成员可能性的一个方案, 以便提交植检委第二届会议 ; 7. 同意提出的建议并非意味着任何预先接受这些潜在供资结构 关于自愿分摊捐款的信息 126. 秘书处提出需要增加资金, 着重说明了秘书处面临的财政困难及工作人员大量减少 127. 秘书处介绍了关于自愿分摊捐款的文件 30, 提及自愿捐款的两种可能的方 法 第一种方法是根据 2003 年联合国会费分摊表, 将费用分摊给各缔约方以满足 2006 年估计的 200 万美元预算需要, 而第二种方法则根据 2005 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成员国的财政捐款 128. 植检委副主席 (Lopian 先生 ) 强调需要有一个可持续的预算以便有效开展工作 他认为需要在国家一级和粮农组织内提高 国际植保公约 的可视度, 在这种情况下, 他对粮农组织总干事没有参加植检委第一届会议表示失望 因为他的参加可以大大提高 国际植保公约 的可视度 他表示希望总干事能够参加植检委第二届会议 129. 植检委 : 1. 注意到自愿分摊捐款方法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捐款类别系统 ( 如附录 XV 所示 ) 30 CPM 2006/22 21

28 12.6 战略计划和业务计划 战略计划 130. 秘书处介绍了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在 2005 年 10 月修改的 战略计划 在 国际植保公约 新修订文本开始生效之后, 植检委支持对 战略计划 进行全面审查及重新起草, 从而还将考虑可能没有适当涉及的主题 这些主题包括外来入侵物种 电子认证 履约 特定商品标准 加强本组织的科学工作 会上指出, 秘书处应当与其他组织联系以阐明 国际植保公约 有关入侵水生植物的职责, 编写一份关于这个主题的文件提交植检委第二届会议 132. 植检委 : 1. 通过了附录 XVI 所列的现行 战略计划 ; 2. 同意对 战略计划 进行一项全面审查 与技术援助有关的战略计划拟议修改 秘书处介绍了 2005 年 3 月关于技术援助和植检能力评价的两个非正式工作组的结果 这两个工作组提出了修改 战略计划 战略方向 4 的建议 这些建议由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组进行了审议, 工作组认为在其会议上为讨论这些主题所分配的时间没有反映这些主题的重要性, 因此向植检委第一届会议提交这些主题, 以便听取其有关如何实施这些建议的咨询意见 134. 植检委 : 1. 认为这些建议应在全面审查战略计划的背景下, 由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进一步审议, 并由技术援助和植检能力评价非正式工作组提供协助 ; 2. 认为 战略计划 中已经提到的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应继续提供有关技术援助的指导 业务计划 秘书处注意到第一个 业务计划 于 2003 年制定, 植检临委当时认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审查 2005 年, 业务计划 包括其 战略计划 由植检临委通过 31 CPM 2006/15 32 CPM 2006/16 33 CPM 2006/INF/11 22

29 136. 鉴于开始对 国际植保公约 进行评价和 1997 年修正案生效, 秘书处建议对 业务计划 进行全面修订, 并应当考虑到 国际植保公约 的实际供资状况 植检委指出 业务计划 应每年修订一次, 该计划是促进 国际植保公约 和吸引资金的一种有益手段 137. 植检委 : 1. 认为应当全面修订 业务计划 12.7 电子认证工作组的报告 138. 秘书处介绍了电子认证工作组的报告 34 许多成员想知道实施电子认证系统的成本 另外一些成员对实施这样一种系统所需的技术, 以及是否将继续接受印刷本植检证书表示关注 139. 秘书处强调了定国际证书交换格式标准与设计证书制作技术之间的差别 向植检委提交的文件和设想秘书处开展的工作, 主要涉及标准交换格式, 而有关采用哪种技术来制作和传递使用这种标准格式的信息的决定, 属于决定实施电子认证系统的那些国家植保部门的责任 140. 植检委 : 1. 感谢荷兰政府主持和资助了电子认证工作组 ; 2. 注意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代表积极参加了工作组的活动 ; 3. 注意到与实施电子植检认证有关的挑战 ; 4. 认为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应始终获悉全球采用 / 实施电子植检认证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需要和酌情帮助应对这些挑战, 并对实施电子认证作出费用估计 ; 5. 赞同工作组提出的政策建议的基本原则, 注意到工作组提出的标准化建议 ; 6. 指出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应鼓励和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 (UN/CEFACT) 关于电子植物检疫认证的过程 ; 7. 指出缔约方或国家植保部门应通过双边方式商定电子认证的使用 34 CPM 2006/18 23

30 12.8 工作组构成和国际承认非疫区 可行性工作组职责范围 141. 根据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的决定, 一个焦点小组拟定了关于国际承认非疫区可行性工作组的职责范围, 然后由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进行了审议 后者获悉, 为制定关于承认非疫区和低疫区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而召集的专家工作组发现, 关于世界各地建立了哪些非疫区或为哪些有害生物建立了非疫区的信息很少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建议在召开承认可行性工作组会议前应汇编这些信息 142. 植检委承认国际承认非疫区问题对许多国家的重要性, 应当对现有的非疫区进行一项初步研究 然而, 它也注意到 国际植保公约 的财政状况, 就何时可能开展这项工作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请各区域小组在成员之间进行磋商, 并记录其磋商结果 143.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区域小组认为需要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 这项研究不应与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 框架内进行的活动重叠 这项活动的资金不应影响植检委已经确定的其他重点的资金 任何研究的结果都应提交植检委批准 144. 西南太平洋区域小组大力敦促植检委接受 CPM 2006/14 号文件中提出的建议, 以推动这一领域的工作 145. 近东区域小组优先重视影响到所有进口和出口国家的这项活动 它支持应极早开展这项工作的观点 146.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赞同该职责范围, 但基础是应在植检委第二届会议上对职责范围进行一项审查, 以考虑到从秘书处将收集的数据中取得的经验, 并从更广泛的范围考虑 CPM 2006/14 号文件附件所有四项标题的利弊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认为可行性研究应仅仅在 年预算周期之后进行 147. 非洲区域小组认为这项活动对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 应极早进行 148. 一些成员建议, 所有缔约方应认真考虑国际上承认非疫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他们还建议, 工作组成员应当比 CPM 2006/14 号文件建议的范围更广, 其结果应散发给所有缔约方 149. 植检委 : 1. 注意到焦点小组的报告 ( 经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修改 ); CPM 2006/14 24

31 2. 通过了修改的工作组职责范围 ( 见附录 XVII), 并将在植检委第二届会议上予以审查 ; 3. 认为秘书处应在 2006 年收集关于现有非疫区的数据, 并将结果提交植检委第二届会议 ; 4. 认为植检委第二届会议届时将决定如何进行 13. 战略方向 2: 信息交流 13.1 国际植保公约 项下的信息交流 150. 秘书处介绍了关于 国际植保公约 项下信息交流的一份文件 36, 并指出目 的是明确具体的信息交流问题, 并在所需领域作进一步澄清 例如, 许多缔约方要求澄清 国际植保公约 联络点的作用和职能 151. 植检委讨论了非缔约方国家的信息交流问题 植检委赞成所有国家都应能够获得国际植检门户网站的信息 此外, 假如能够获得资源, 非缔约方国家也可参加国际植检门户网站的使用培训, 因为预期其可能加入 国际植保公约 152. 植检委 : 1. 通过了附录 XVIII 所列的经修改的 国际植保公约 联络点的作用 ; 2. 促请缔约方提供官方联络点, 确保如果情况有变, 及时将其通报秘书处 ; 3. 同意尽可能在官方联络点之间和秘书处官方通讯中使用电子通讯 ; 4. 鼓励能够这样做的缔约方通知秘书处不再需要植检委文件印刷本 ; 5. 促请缔约方更多地利用国际植检门户网站确保及时履行国家信息交流义务 ; 6. 建议高度优先重视继续改进国际植检门户网站 ; 7. 决定允许非缔约方国家在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上登载信息, 但确保缔约方在非缔约方之前得到支持 年信息交流工作计划 153. 秘书处介绍了 2006 年信息交流工作计划 37, 指出该计划以战略计划为基础 此外, 会上强调由于资源限制, 取得所有预期产出的可能性很小 然而, 秘书处将确保至少维护国际植检门户网站目前的功能, 以致各缔约方能够继续使用 关 36 CPM 2006/28 37 CPM 2006/13 25

32 注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职工和预算制约因素, 保持目前以粮农组织三种语言浏览的能力 正在努力争取预算外资源, 以便至少交付这项工作计划的主要成分 秘书处指出国际植检门户网站准备翻译成其余两种语言的规划工作已经结束 154. 植检委注意到这项工作计划雄心勃勃, 认为对国际植检门户网站编辑进行培训是一项优先重点 一位成员指出, 为信息交流分配的预算资源一旦用完, 该财政年度中不应开展任何进一步的信息交流活动, 除非找到预算外资源 关于发展能力建设手段的工作应与开展同类活动的其他机构协调 155. 植检委 : 1. 赞同附录 XIX 中的信息交流工作计划 14. 战略方向 3: 提供争端解决机制 14.1 植检临委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报告 156. 植检临委争端解决附属机构主席报告了就在植检委会议召开之前举行的会议的情况 他指出, 该机构七名成员中的五名成员以及主席团和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的成员出席了会议 年没有收到解决争端的请求, 尽管粮农组织的一个区域提出了一些询问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讨论了 国际植保公约 争端解决系统利用不足的情况, 得出的结论是要求植检委使各缔约方意识到这一系统, 并开展某种形式的宣传计划 158.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审议了争端解决手册, 并作了一些修改 秘书处指出, 手册将在植检委第一届会议之后定稿, 并提供在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上, 印刷本仅根据要求提供 由于资金不足, 将仅提供英文本 159. 已经编写了一份关于解决争端的宣传文件, 该文件也将在植检委第一届会议后定稿 160. 希望为翻译并印刷宣传文件和争端解决手册获得资源 征求有关这些文件的评论和建议的时期为 30 天, 此后这些文件将最终定稿并发表在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上 161. 根据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的要求,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为澄清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提供了具体指导 该项指导意见被视为对特定时间具体情形或状况下应用 国际植保公约 和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澄清 人们认为这不等同于解释, 并指出这种澄清不应用于随后的争端解决过程 162. 根据植检临委第七届会议的要求,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审议了履约问题, 并提 26

33 出了供植检委审议的可能的备选方案 会议注意到, 履约机制通常为多边环境协定的一个成分, 在这些协定中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充 履约机制基本上是非对抗性 积极主动和展望未来的 在这种情况下, 植检临委争端解决附属机构主席指出, 履约系指缔约方履行 国际植保公约 的要求, 而不是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3 号 ( 违约通知和紧急行动监测 ) 所描述的认证和文件要求 163.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认为值得进一步调研 国际植保公约 框架内的履约问题, 履约系统将用于帮助缔约方履行其在 国际植保公约 中的义务 向植检委提交了一份加强审查和支持履约的结构的文件, 供其审议和提供指导 植检委认为履约问题需要进一步仔细研究 植检委还注意到对于将该问题列入工作计划的很大关注, 因为资源受到严重限制 164. 植检委 : 1. 强调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履约问题, 尤其涉及法律问题及与 国际植保公约 争端解决过程的一致性问题 ; 2. 决定将这项主题列入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的议程进行审议, 以便向植检委第二届会议提出建议 ; 3. 建议如能获得预算外资金, 组织一个开放性工作组来适当探讨这一主题 15. 战略方向 4: 通过促进提供技术援助发展成员的植物检疫能力 15.1 对应用植物检疫能力评价手段的分析 165. 会上介绍和讨论了植检临委第六届会议 (2004 年 ) 授权编写的关于分析植检能力评价的一份状况报告 会议审议了这项研究的要素 38 讲法语的一些国家指出, 由于调查表只有英文版, 这限制了他们响应和参与该项活动 秘书处同意提供该调查表的法文电子版本 166. 会议承认该手段的重要性, 讨论了使用该手段把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援助项目焦点的情况, 并指出可能利用其应用结果来确定与潜在伙伴和捐助者进行合作的领域 167. 植检委 : 1. 注意到该进展报告, 并期望在植检委第二届会议上收到关于这项分析的正式报告 38 CPM 2006/20 27

34 15.2 各区域的技术援助活动 ( 年 ) 168. 介绍和讨论了关于 年期间开展的技术援助活动的报告 39 叙利亚 几内亚 塞舌尔 巴拿马 尼日利亚 赞比亚 苏丹 厄立特里亚和巴林得到了粮农组织技术合作计划提供的援助, 他们对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和粮农组织协助发展他们的国家植检系统表示赞赏 植检委对秘书处开展的工作范围表示满意 169. 植检委 : 1. 注意到该报告 15.3 技术援助工作计划 170. 秘书处介绍了 2006 年的技术援助工作计划 40 它强调了关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的区域研讨会对制定标准的重要性 它获悉大韩民国关于资助亚洲的一次区域研讨会的慷慨之举, 并鼓励其他成员国作出类似的贡献, 以确保在尽可能多的地区举行关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的研讨会 它指出, 发展中国家可通过粮农组织办事处要求技术援助 171. 植检委 : 1. 注意到并批准了该报告 16. 战略方向 6: 促进 国际植保公约 及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16.1 与研究和教育机构联络的非正式工作组的报告 172. 秘书处介绍了该报告 41, 并指出该项工作是在具备预算外资源的情况下开展 的 通过秘书处于 2005 年初执行的一个示范项目工作组能够审议所产生的数据 非正式工作组强调该项工作应视作为实施 国际植保公约 奠定科学基础 它建议将该项活动纳入植检委的工作计划, 并在具备额外资源时予以处理 173. 一些国家指出该工作领域很重要, 应在修订 国际植保公约 的战略计划时考虑 174. 植检委 : 1. 注意到非正式工作组的报告 ; 2. 将该报告提交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审议, 并向植检委第二届会议进一步提出建议 39 CPM 2006/INF/10 40 CPM 2006/21 41 CPM 2006/24 28

35 16.2 关于与相关组织合作的报告 175. 秘书处介绍了关于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的报告 42, 这些组织包括 : 各区域植保组织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世贸组织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标准及贸易发展基金 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林业检疫研究小组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种子联合会 国际种子试验协会 经合发组织 生物及毒素武器公约以及联合王国的预测举措 176. 塞舌尔指出, 按照与相关组织的合作工作, 塞舌尔成立了国家外来入侵物种委员会 所有相关方成为该委员会的一部分 177. 植检委副主席 (Lopina 先生 ) 特别报告了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与 国际植保公约 之间的联合活动 在两个公约的主席团和秘书处举行联席会议以后, 在 生物多样性公约 第八次缔约方会议上组织了一次关于 国际植保公约 事项的会外活动 会外活动报告将在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上提供 该报告讨论了控制入侵外来物种的国际和国家战略 国际植保公约 与 生物多样性公约 之间以及植检管理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可能合作 会议建议 生物多样性公约 各缔约方可考虑 生物多样性公约 承认 国际植保公约 为一个是植物有害生物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标准制定组织 178. 一个成员对有关外来入侵物种的联合活动表示关切, 认为外来入侵物种在 国际植保公约 中未予界定, 也不等于是植物检疫有害生物 该成员关切的是, 使用不同标准和解释而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问题, 并要求植检委成员随时了解这方面的任何共同活动 179. 世贸组织的代表对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在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讨论中所作的宝贵贡献表示赞赏, 并指出世贸组织成员表示支持 国际植保公约 在承认非疫区方面的贡献 她还指出了 国际植保公约 参加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研讨会并提供技术专长的重要性, 同时指出这些研讨会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标准制定组织的参与 180. 环境调查署的代表强调了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合作的重要性, 尤其是有关发展中国家实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和开发溴甲烷替代物的能力建设方面 蒙特利尔议定书拥有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这些替代物 然而, 与检疫使用相关的项目尚不具备这些资金 他建议 国际植保公约 与蒙特利尔议定书秘书处接洽, 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取实施第 15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资金 181. 秘书处指出, 正在编写关于 国际植保公约 与蒙特利尔议定书之间合作的 一份文件, 以便获得资金, 协助发展中国家建设热处理设备的基础设施 CPM 2006/INF/9 43 CPM 2006/CRP/27 29

36 182. 植检委 : 1. 注意到该报告 17. 会议时间表 183. 秘书处介绍了 国际植保公约 暂定会议时间表, 但指出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仍需确认, 所有会议均将视资金具备情况而定 由于标准制定计划最后确定较迟以及缺乏标准委员会批准的具体说明, 因此未包括 2006 年的专家工作组会议 秘书处指出, 应定期核查国际植检门户网站 ( 因为在该网站中秘书处定期更新 国际植保公约 会议的时间表 秘书处确认已经计划在 2006 年举行一次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会议 184. 植检委 : 1. 注意到 国际植保公约 会议的时间表 18. 其他事项 185. 塞舌尔宣称它们需要热处理设施, 以便满足第 15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要求, 并欢迎与捐助方进行讨论 186. 未提出其他事项 19. 下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187. 植检委 : 1. 同意植检委下届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日在意大利罗马粮农组织举行 20. 选举主席 188. 植检委副主席 (Bast-Tjeerde 女士 ) 主持植检委主席的选举工作 她解释说, 在本届会议开始时已经选出了会议主席, 植检委需要选出其主席 189. 植检委 : 1. 选举 Kenya 先生 ( 肯尼亚 ) 为植检委主席 21. 通过报告 190. 植检委通过了本报告 30

37 附录 I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2006 年 4 月 3-7 日 议程 1. 会议开幕 2. 选举主席 3. 通过议程 4. 通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议事规则 5. 选举副主席和任命报告员 5.bis 选举证书委员会 6. 与开始生效有关的问题 6.1 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下面建立一个标准制定附属机构 6.2 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下面建立一个争端解决附属机构 7. 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主席的报告 8. 秘书处的报告 9.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间技术磋商会报告 10. 观察员组织的报告 年卫生和植物检疫委员会活动和世贸组织其他相关活动的报告 10.2 生物多样性公约 的报告 11. 战略方向 1: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制定 通过及实施监测 ( 标准制定 ) 11.1 植检临委标准委员会主席的报告 11.2 通过国际标准 正常标准制定过程 11.3 通过国际标准 快速跟踪过程 11.4 主题和标准重点 11.5 改进标准制定程序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 must should shall 和 may 等词的使用和翻译 以多种语言举行标准委员会会议的费用分析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补编 附件和附录编写标准 12. 战略方向 5: 保持切实有效的行政框架 12.1 与开始生效有关的问题 开始生效的准备工作 公约正式语言译文修改 12.2 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 植检临委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非正式工作组第七次会议的报告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战略规划和技术援助工作组 议程

38 附录 I CPM-1 (2006) / 报告 12.3 预算 年财务报告 年预算计划 12.4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2005 年财务报告 国际植保公约 信托基金 2006 年和 2007 年预算 12.5 两个阶段评价 评价 国际植保公约 及其结构 国际植保公约 的潜在供资安排 关于自愿分摊捐款的信息 12.6 战略计划和业务计划 战略计划 与技术援助有关的战略计划拟议修改 业务计划 12.7 电子认证工作组报告 12.8 工作组构成和国际上承认非疫区可行性工作组职责范围 13. 战略方向 2: 信息交流 13.1 国际植保公约 项下的信息交流 年信息交流工作计划 14. 战略方向 3: 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 14.1 植检临委争端解决附属机构报告 15. 战略方向 4: 通过促进提供技术援助发展成员的植物检疫能力 15.1 对应用植物检疫能力评价手段的分析 15.2 按区域列出的技术援助活动 ( ) 15.3 技术援助工作计划 16. 战略方向 6: 促进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及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16.1 与研究和教育机构联系工作组的报告 16.2 与相关组织合作的报告 17. 工作时间安排 18. 其他事项 19. 下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20. 通过报告 2 / 议程

39 附录 II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 I 条成员 1. 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 以下称 委员会 ) 的成员由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以下称 国际植保公约 ) 的所有缔约方组成 2. 每一缔约方 ( 以下称 委员会成员 ) 应在委员会的每届会议开幕以前将委员会该成员任命在上述会议期间代表该成员的所有人员 ( 代表团团长 副代表 专家和顾问 ) 的姓名通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 ( 以下称 总干事 ) 在本议事规则中, 代表 一词系指这样任命的人员 第 II 条主席团成员 1. 委员会应从代表中选出一名主席 不超过两名的副主席 ( 以下称 主席团 ) 和一名报告员 ; 当然未经代表团团长同意任何代表均无资格当选 主席团应按照粮农组织规则和条例在某一届例会结束时根据粮农组织的规则和条例选出, 任期两年 主席, 或主席缺席时主席团的另一名成员应主持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并履行促进委员会的工作可能需要的其他职能 代理主席的副主席应具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责任 2. 主席应宣布届会的每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和闭幕 他 / 她应指导全体会议的讨论, 并在这些会议上确保遵守本规则, 给予发言权, 提出问题和宣布决定 他 / 她应对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并应依照本规则完全控制任何会议的讨论 他 / 她可在讨论某一议题时向委员会提出对发言者的时间限制 每个代表团可就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 截止发言者名单 暂停会议或休会, 或延迟或结束正在讨论的每一事项的辩论 3. 主席或代理主席的副主席不应表决, 但可任命他 / 她的代表团的一名副代表 准代表或顾问以他 / 她的名义表决 4. 主席在行使他 / 她的职能时, 仍服从委员会的权威 第 III 条秘书 1. 国际植保公约 的秘书应按照委员会的政策负责落实赋予秘书处的活动, 植检委议事规则

40 附录 II CPM-1 (2006) / 报告 秘书应向委员会报告赋予秘书处的活动 第 IV 条会议 1. 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一次例会 委员会应在认为必要时或在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一成员提出书面请求时举行特别会议 2. 委员会的会议应由委员会主席与总干事磋商之后召开 3. 委员会每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应在会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4. 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应有一名代表作为代表团团长, 该代表可由一名或几名副代表 专家或顾问陪同 副代表 专家或顾问除非替代代表, 否则无表决权 5. 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6. 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第 V 条议程和文件 1. 总干事应与委员会主席磋商拟定暂定议程 2. 暂定议程的第一项议题应为通过议程 3.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要求总干事将具体议题列入暂定议程 4. 暂定议程通常应由总干事在会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及应邀列席会议的所有观察员 5.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和总干事可在暂定议程发出之后提出将有关紧急性质事项的具体议题列入议程 这些议题应列入补充清单, 如果会议开幕之前时间允许, 应由总干事发送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若未能发送, 则补充清单应送交主席提交委员会 6. 在议程通过之后, 委员会可通过出席会议和参加投票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修订议程, 删除 增添或修改任何议题 本组织大会或理事会提交委员会的任何事项不得从议程中删除 7. 向委员会任何一届会议提交的文件应由总干事在议程发出之时或在其后尽快送交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观察员 8. 在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与议程议题及其修正案有关的正式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交主席, 主席应安排将副本分发所有代表 2 / 植检委议事规则

41 附录 II 第 VI 条表决程序 1. 根据本组织章程第二条的规定, 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应有一票 2. 委员会应尽力就所有事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在穷尽达成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应通过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 3. 在本规定中, 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的成员 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委员会成员 投弃权票或废票的成员应视为未参与表决 4. 经委员会任何成员提出请求, 表决应采用唱票投票, 在这种情况下, 每一成员的表决应纪录在案 5. 如委员会作出决定, 表决应采用秘密投票 6. 本组织 总规则 第 XII 条的条款应变通适用于本议事规则未具体涉及的所有事项 第 VII 条观察员 1. 不是缔约方但却是本组织成员或联合国会员, 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 经向总干事提出请求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不是缔约方 亦不是本组织成员但却是联合国会员 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 经其提出请求并按照本组织基本文件中规定的关于给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条款, 可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本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这些国家的地位应遵循本组织基本文件的有关条款 2. 应邀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所有会议 任何此类观察员可提交备忘录及参加讨论, 但无表决权 3. 按照本条第 4 款的规定, 总干事可在考虑到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后邀请国际 ( 政府间和非政府 ) 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委员会的会议 4. 国际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委员会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应遵循本组织 章程 和其它适当基本文件的有关条款 所有这些关系应由总干事在考虑到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后予以处理 植检委议事规则 / 3

42 附录 II CPM-1 (2006) / 报告 第 VIII 条记录和报告 1. 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应批准一份载有其看法 建议和结论的报告, 如提出请求则应包括一份关于少数意见的说明 还应保持委员会可能不时决定的供自己使用的其它记录 2. 委员会的报告应在每届会议结束时送交总干事, 由其分发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参加会议的观察员, 供他们了解情况, 经提出要求还应分发给本组织的其它成员和准成员 3. 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组织的政策 计划和财务有影响的建议应由总干事提请本组织大会和 / 或理事会注意, 采取适当行动 4. 按照上一款的规定, 总干事可要求委员会的成员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所采取行动的情况 第 IX 条附属机构 1. 委员会可设立它认为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附属机构 2. 附属机构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应由委员会决定 3. 这些附属机构的成员应包括委员会部分成员或以私人身份任命的个人, 由委员会决定 4. 附属机构的代表应当是各附属机构活动领域的专家 5. 附属机构的设立应视本组织批准的预算有关章节是否有必要的资金而定 在就涉及与设立附属机构有关的支出做出任何决定之前, 委员会应得到总干事关于其行政和财务影响的报告 6. 每一附属机构应选举其本身的主席团成员, 除非他们由委员会任命 第 X 条制定及通过国际标准 1. 关于制定及通过国际标准的程序, 应与本规则分开制定, 并应作为本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尽管有第 VI 条第 2 款的规定, 但如果对关于通过第一次提交委员会的某一标准的提案未达成一致意见, 该拟议标准应连同其有关意见退回委员会的适当机构进一步审议 4 / 植检委议事规则

43 附录 II 第 XI 条费用 1. 代表出席委员会或附属机构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观察员列席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各自的国家政府或组织承担 发展中国家可要求财政援助以出席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2. 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任何财务活动应遵循本组织 财务条例 的有关规定 第 XII 条语言 1. 依照本组织 总规则 第 XLVII 条的规定, 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语言应为本组织的语言 2. 使用委员会语言以外某种语言的任何代表应提供译成委员会一种语言的同声传译 第 XIII 条议事规则的修正和中止 1. 这些规则的修正或增补可由委员会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予以通过, 但须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修正和增补提案 2. 委员会以上议事规则除第 I 条第 1 款 第 IV 条第 2 款和第 6 款 第 V 条第 6 款 第 VI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第 VII 条 第 VIII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 第 IX 条第 4 款和第 5 款 第 XI 条 第 XIII 条第 1 款和第 XIV 条以外, 任何一条均可经委员会出席会议和参与投票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中止执行, 但须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中止提案 若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无人反对则勿须此类通知 第 XIV 条生效 1. 本议事规则及任何修正案或增补条款一俟本组织总干事批准即应生效 植检委议事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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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附录 III 标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职责范围 1. 范围 标准委管理标准制定过程并协助制定已被植检委确定为重点标准的国际植 物检疫措施标准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2. 目的 标准委的主要目的是按照标准制定程序以最迅捷的方式制定国际植检措施 标准草案供植检委通过 3. 标准委员会的结构 标准委由 25 位成员组成, 成员来自粮农组织每一区域 每一区域的分配是 : 非洲 (4) 亚洲 (4) 欧洲 (4) 拉美及加勒比 (4) 近东 (4) 北美洲 (2) 西南太平洋 (3) 标准委可根据需要建立临时或长期工作组和由标准委成员组成的起草小组 标准委工作组由标准委从其成员中选拔组成 标准委从其成员中挑选七位成员组成一个标准委七人工作组 (SC-7) 七人工作组和标准委其他工作组的职能由标准委确定 4. 标准委员会的职能 标准委作为以下活动的一个论坛 : 审查和批准或修订规范 ; 重新检查规范 ; 任命标准委工作组成员并确定工作组的任务 ; 酌情设立和解散专家工作组和技术小组 ; 根据需要任命专家工作组 技术小组和起草小组的成员 ; 审查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 ; 通过拟提交植检委成员的进入国家磋商程序的标准草案 ; 酌情设立开放性讨论小组 ; 标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46 附录 III CPM-1 (2006) / 报告 与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合作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草案, 并考虑植检委成员和区域植保组织的意见 ; 通过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最后草案以提交植检委 ; 审查现有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确定和审查需要重新考虑的那些标准 ; 确立正在制定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重点 ; 确保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语言简明扼要且重点突出 ; 为每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指定管理员 ; 植检委指示的与制定标准有关的任何其他职能 5.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 秘书处提供标准委所需要的行政 技术和编辑支持 秘书处负责关于标准制 定计划的报告和记录 第 1 条. 成员资格 议事规则 成员应为各缔约方指定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 ( 国家植保机构 ) 的高级官员, 并 具备植保方面某一生物学学科 ( 或相当 ) 的资格及尤其是下述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 国家或国际植检体系的实际运作 ; 国家或国际植检体系的行政管理 ; 以及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检措施的实施 各缔约方同意标准委成员投入必要的时间定期和系统地参加会议 粮农组织每一区域可为挑选其参加标准委的成员制定自己的程序 所作的选择应向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通报并提交植检委确认 标准委负责从其成员中挑选标准委七人工作组成员并提交粮农组织确认 选出的七人工作组成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经验 第 2 条. 成员的替补粮农组织每一区域应当按照自己的程序提名可能替补标准委成员的人选并提交植检委确认 替补人选一旦得到确认, 其任期与第 3 条规定的时期相同 这些潜在的替补人选应当符合这些规则中列出的成员资格 粮农组织每一区域应最多挑选两名潜在替补人选 如果其一区域提名两位人选, 该区域应表明这两名人选根据规则作为替补的先后顺序 如果标准委成员辞职或不再符合规则中列出的成员资格或者未能出席标准委连续两届会议, 则该成员将由来自同一区域的一名确认的替代人选替补 国际植保公约 国家联络点应通知秘书处有关该国的成员需要替补的情 2 / 标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47 附录 III 况 秘书处应通知粮农组织相关的区域主席 替补成员将完成其前任成员的任期, 并可被提名连任 第 3 条. 成员的任期标准委成员的任期为三年 成员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除非某一区域向植检委提出豁免请求, 允许来自其区域的一名成员连任一个任期 在这种情况下, 该成员可多任职一个任期 各区域可为同一成员逐个任期地提出额外的豁免请求 替补人选的部分任期在本规则中不作为一个任期 七人工作组成员的资格随其在标准委成员资格的终止或辞职而终止 七人工作组成员的替补人选由标准委挑选 第 4 条. 主 席 标准委主席和副主席由标准委从其成员中选出, 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另一个三年任期 主席和副主席必须是标准委成员方能担任这些职务 七人工作组主席由其成员选出 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另一个三年任期 七人工作组主席必须是标准委成员方能担任这一职务 第 5 条. 届 会 标准委会议通常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举行 标准委每年至少举行一届会议 根据工作量和可利用的资源, 标准委或秘书处与植检委主席团磋商后, 可要求召开标准委的额外会议 尤其是在植检委会议之后, 标准委可能需要举行会议, 准备供国别磋商的标准草案 根据工作量和可利用的资源, 标准委与植检委秘书处和主席团磋商后, 可授权七人工作组或标准委特别工作组举行会议 只有达到法定人数时才能宣布标准委会议开幕 标准委过半数成员出席方构成法定人数 第 6 条. 批准规范或标准草案的批准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标准委批准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最终草案应提交植检委, 不得无故拖延 标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 3

48 附录 III CPM-1 (2006) / 报告 第 7 条. 观察员 关于观察员的地位, 将适用植检委议事规则第 7 条 第 8 条. 报 告 标准委的会议记录由秘书处保存 会议报告应包括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规范草案的批准 ; 规范的最终定稿及详细解释, 包括修改的理由 ; 某一标准草案未被批准的理由 ; 标准委对国别磋商中各种意见的反应总结 ; 送交国别磋商的标准草案和建议植检委通过的标准草案 秘书处应根据要求尽量向植检委成员提供标准委接受或不接受规范或标准草案修改建议的理由 标准委主席应向植检委年会提交一份关于标准委活动的报告 标准委会议的报告应由标准委通过, 然后提交给植检委和区域植保组织的成员 第 9 条. 语 言 标准委活动应使用粮农组织的五种工作语言 第 10 条. 修正案 议事规则和职责范围的修正案可由植检委根据需要颁布 4 / 标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49 附录 IV 标准委员会 : 成员及可能替换情况 A- 成员 粮农组织区域 国 家 姓 名 进行任命的 会议 当前任期 / 期限 当前任期结束时间 非 洲 摩洛哥 Abdellah CHALLAOUI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尼日利亚 Gabriel Olayiwola ADEJARE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南非 Michael HOLTZHAUSEN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乌干达 Robert KARYEIJA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亚 洲 中国 Fuxiang WANG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印度 Prabhakar CHANDURKAR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日本 Motoi SAKAMURA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马来西亚 Mazlan SAADON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欧 洲 欧洲委员会 Marc VEREECKE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德国 Jens-Georg UNGER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以色列 David OPATOWSKI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拉脱维亚 Ringolds ARNITIS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阿根廷 Diego QUIROGA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巴巴多斯 Michael PHILIP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巴西 Odilson RIBEIRO E SILVA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哥斯达黎加 Magda GONZÁLEZ ARROYO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近 东 伊朗 Ali ALIZADEH ALIABADI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约旦 Mohammad KATBEH BADER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苏丹 Khidir GIBRIL MUSA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也门 Abdullah AL-SAYANI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标准委员会 : 成员及可能替换情况

50 附录 IV CPM-1 (2006) / 报告 北美洲 加拿大 Gregory WOLFF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美国 Narcy KLAG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西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 David PORRITT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新西兰 John HEDLEY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汤加 Sione FOLIAKI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B- 可能的替换 粮农组织区域 国 家 姓 名 进行任命的 会议 当前任期 / 期限 当前任期结束时间 非 洲 赞比亚 Arundel SAKALA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塞内加尔 Mame Ndene LO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亚 洲 印度尼西亚 Dwi PUTRA SETIAWAN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泰国 Udorn UNAHAWUTTI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欧 洲 丹麦 Ebbe NORDBO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荷兰 Bram DE HOOP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危地马拉 Jaime SOSA LEMMUS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乌干达 Beatriz MELCHO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近 东 叙利亚 Mohammad Jamal HAJJAR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土耳其 Birol AKBAS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北美洲 加拿大 Steve COTÉ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美国 Julie ALIAGA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西南太平洋 新西兰 Gavin EDWARDS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第 1 个任期 /3 年 2009 巴布亚新几内亚 Roy Timothy MASAMDU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3 年 / 标准委员会 : 成员及可能替换情况

51 附录 V 1.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范围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职责范围 职责范围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管理植检委的解决争端职能, 并就世贸组织和其他组织中 的解决争端问题向植检委提供协助 2. 目的 端程序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主要目的是监督 管理和支持 国际植保公约 解决争 3.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结构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 粮农组织每个区域选出一名成员 4.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职能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 1. 在选择适当的解决争端方法方面向秘书处和争端各方提供指导, 并可协助进行或管理磋商 斡旋 调停或仲裁 ; 2. 在争端各方未能就秘书处建议的专家达成一致意见时, 利用专家委员会的程序为独立专家提名 ( 见植检委第二届会议报告附录 IX 第 4 节和植检委第三届会议报告的附录 XI 第 H 节第 27b 段 ); 3. 批准专家委员会的报告, 包括审核专家委员会程序的各个方面 ( 见植检委第二届会议报告附录 IX 第 4 节和植检委第三届会议报告附录 XI 第 F 节 ); 4. 承担植检委指定的其它职能, 可包括 : a) 协助秘书处处理世贸组织或其它组织的要求 ; b) 报告 国际植保公约 解决争端活动以及由其它组织开展或完成的对植物检疫界有影响的解决争端活动 ; c) 协助物色适当的专家 ( 如为世贸组织的解决争端活动 ); d) 协助审查和保存专家名册 ; e) 确定适当的培训机会 5. 国际植保公约 秘书处 秘书处提供争端解决附属机构所需的行政 技术和编辑支持 秘书处负责有 关解决争端活动的报告及记录的保存 议事规则 1. 除以下说明的情况以外, 植检委的议事规则将变通适用于附属机构 2. 成员 关于争端解决的附属机构的成员任期为两年, 最长为六年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职责范围

52 附录 V CPM-1 (2006) / 报告 3. 主席 附属机构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 4. 附属机构成员的资格, 专家应 : a) 具有植物检疫系统方面的经验 ; b) 熟悉 国际植保公约 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 c) 具有条例 / 立法方面的经验 ; d) 最好具有某种形式的争端解决或冲突解决知识 资格和 / 或经验 5. 会议 附属机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最好在植检委举行例会时举行 其 它会议将由附属机构主席根据需要确定 特别是根据审议和通过专家委员会报告及编写植检委报告的需要确定 附属机构一般将通过邮件 传真和电子函件并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作 6. 观察员 按照植检委议事规则第 VII 条, 附属机构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但附属机构可决定某些会议或事项需在无观察员的情况下进行, 当涉及保密或争议的情况时尤其如此 7. 语言 附属机构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8. 作出决定 附属机构努力就所有决定达成共识, 但在必要时可以采用三分之二多数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在提出要求时决定应包括不同意见 9. 修正案 将由植检委根据需要颁布附属机构的职能和程序修正案 10. 保密 当争端各方认定为敏感情况时, 附属机构应注意保密 2 /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职责范围

53 附录 VI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成员 粮农组织区域 国 家 姓 名 进行任命的 会议 当前任期 / 期限 当前任期结束时间 非 洲 阿尔及利亚 Ali MOUMEN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亚 洲 大韩民国 Young-Chul JEONG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欧 洲 荷兰 Mennie GERRITSEN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2 年 2008 第 1 个任期 /2 年 2008 第 1 个任期 /2 年 2008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多米尼加共和国 Pedro Julio JIMÉNEZ ROJAS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2 年 2008 近 东 约旦 Mohammad KATBEH BADER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北美洲 美国 John GREIFER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西南太平洋 新西兰 John HEDLEY 植检委第一届会议 (2006) 第 1 个任期 /2 年 2008 第 1 个任期 /2 年 2008 第 1 个任期 /2 年 2008 争端解决附属机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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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附录 VII ISPM 第 1 号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 第 1 号 关于植物保护在国际贸易中 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2006 年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罗马,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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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附录 VII 目 录 引 言 范 围 参考文献 定 义 要求概要 背 景 原则及概念 1. 基本原则 1.1 主 权 1.2 必要性 1.3 受控制危险性 1.4 最小的影响 1.5 透明度 1.6 协调一致 1.7 无歧视 1.8 技术上合理 1.9 合 作 1.10 植物检疫措施的等同性 1.11 修 改 2. 业务原则和概念 2.1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 2.2 有害生物清单 2.3 承认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 2.4 对限定有害生物的官方防治 2.5 系统方法 2.6 监 视 2.7 有害生物报告 2.8 植物检疫证明 2.9 货物的植物检疫完整性和安全 2.10 迅速采取行动 2.11 紧急措施 2.12 建立国家植保机构 2.13 争端的解决 2.14 避免过度延误 2.15 违约通知 2.16 信息交流 2.17 技术援助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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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附录 VII 引言 范围本标准说明了 国际植保公约 所包含的, 在其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中所阐明的关于植物保护的植物检疫原则和概念 它涉及与植物, 包括栽培和非栽培 / 非管理植物 野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保护有关的原则, 关于对人员 商品和运输工具的国际流动采用植物检疫措施的原则和概念, 国际植保公约 目标中所固有的那些原则和概念 本标准并不改变 国际植保公约, 不扩大现有义务或对其他任何协定或法律体系进行解释 参考文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1994 年 世界贸易组织, 日内瓦 植物检疫术语表,2004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5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粮农组织, 罗马 所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植物检疫术语定义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5 号 ( 植物检疫术语表 ) 要求概要本标准说明了 国际植保公约 中的以下基本原则 : 主权 必要性 受控制的危险性 最低影响 透明度 协调一致 非歧视 技术理由 合作 植物检疫措施的等同性 修改 本标准还说明了 国际植保公约 (1997 年 ) 中的业务原则和概念 他们分成三类 : 制定植物检疫措施, 实施植物检疫措施, 管理官方植物检疫系统 业务原则和概念是 :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 列出有害生物清单, 承认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 对限定有害生物进行官方防治, 综合植物检疫措施, 紧急措施, 植物检疫认证, 植物检疫完整性和货物安全, 监视, 有害生物报告, 迅速采取行动, 建立一个国家植保机构, 争端解决, 行政延误, 违约通知, 信息交流和技术援助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 5

60 附录 VII CPM-1 (2006) / 报告 背景原来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 同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 ) 由粮农组织大会第 27 届会议在 1993 年作为标准草案通过 在制定该项标准时, 正在对世界贸易组织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 进行谈判 它有助于阐明当时正在讨论的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 的一些成分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 于 1994 年 4 月通过, 自那以后获得了关于其在植物检验措施中的实际应用方面经验 国际植保公约 新修订文本由粮农组织大会在 1997 年通过 该文本包含 1997 年公约版本的许多修改 对 1997 年 国际植保公约 的修改意味着需要修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除了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 之外, 还有其他一些国际公约也直接或间接处理植物保护问题 本标准旨在帮助了解 国际植保公约, 就植物检疫系统的基本成分提供指导 下述原则和概念反映出 国际植保公约 的主要成分 在某些情况下, 就这些成分提供进一步指导 本标准应根据 国际植保公约 正式文本解释 引用 国际植保公约 时以引号和斜体字表明 原则这些原则同 国际植保公约 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 应当根据 国际植保公约 的正式文本, 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 而不应当单独解释 1 基本原则 1.1 主权根据适用国际协定, 各缔约方拥有制定和通过植物检疫措施以保护本国领土上植物卫生及确定其适当保护水平和可接受植物卫生危险性水平的主权 关于植物检疫措施, 国际植保公约 规定: 为了防止限定有害生物传入他们的领土和 / 或扩散, 各缔约方应有主权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来管理植物 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的进入, 为此目的, 他们可以 : a) 对植物 植物产品及其他限定物的输入规定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如检验 禁止输入和处理 ; b) 对不遵守按 (a) 项规定或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 植物产品及其他限定物或其货物拒绝入境或扣留, 或要求进行处理 销毁或从缔约方领土上运走 ; 6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61 附录 VII c) 禁止或限制限定有害生物进入其领土 ; d) 禁止或限制植物检疫关注的生物防治剂和声称有益的其他生物进入其领土 ( 第 VII 条第 1 款 ) 在行使该项权利时, 为了尽量减少对国际贸易的干预, ( 第 VII 条第 2 款 ) 每个缔约方按照 国际植保公约 第 VII 条第 2 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1.2 必要性只有在必须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 / 或扩散, 或者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时, 各缔约方才可以采用这种措施 在这方面, 国际植保公约 规定: 除非出于植物检疫方面的考虑有必要, 否则各缔约方不得 采取 规定的任何一种措施 ( 第 VII 条第 2 款 a 项 ) 第 VI 条第 1 款 b 项规定, 各缔约可要求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条件是这种措施限于保护植物健康 所必需的措施 第 VI 条第 2 款规定, 各缔约方不得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1.3 受控制危险性各缔约方应根据受控制危险性政策采用植物检疫措施, 认识到在输入植物 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时始终存在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危险性 各缔约方 应仅采取符合所涉及的有害生物危险性 的植物检疫措施,VII 条第 2 款项 ) 1.4 最小的影响各缔约方应当采取影响最小的植物检疫措施 在这方面, 国际植保公约 规定, 它们 应仅采取限制最少 对人员 商品和运输工具的国际流动妨碍最小的植物检疫措施 ( 第 VII 条第 2 款 g 项 ) 1.5 透明度各缔约方应按照 国际植保公约 的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相关信息 在这方面, 国际植保公约 规定: 植物检疫要求 限制和禁止一经采用, 各缔约方应立即公布并通知他们认为可能直接受到这种措施影响的任何缔约方 ( 第 VII 条第 2 款 b 项 ) 各缔约方应根据要求向任何缔约方提供采取植物检疫要求 限制和禁止的理由 ( 第 VII 条第 2 款 c 项 ) 各缔约方应在植物有害生物信息交流方面开展合作 ( 第 VIII 条第 1 款和第 1 款 a 项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 7

62 附录 VII CPM-1 (2006) / 报告 各缔约方应尽力拟定和增补限定有害生物清单, 并提供这类清单 ( 第 VII 条第 2 款 i 项 ) 各缔约方应尽力收集并保存关于有害生物状况的足够资料 此类资料应 向 提供 ( 第 VII 条第 2 款 j 项 ) 1.6 协调一致各缔约方应在制定协调一致的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方面开展合作 在这方面, 国际植保公约 规定, 各缔约方同意 在制定国际标准方面开展合作 ( 第 X 条第 1 款 ) 各缔约方应 在开展与本公约有关的活动时酌情考虑国际标准 ( 第 X 条第 4 款 ) 各缔约方应鼓励未成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或粮农组织的成员组织 采取与本公约条款及根据本公约通过的任何标准一致的植物检疫措施 ( 第 XVIII 条 ) 1.7 无歧视各缔约方应根据 国际植保公约, 在能够表明具有相同植物检疫状况及采用同样植物检疫措施的缔约方之间一视同仁地采用植物检疫措施 各缔约方还应在可比的国内和国际植物检疫状况之间一视同仁地采用植物检疫措施 关于这些方面, 国际植保公约 规定: 植物检疫措施 的采用方式对国际贸易既不应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 也不应构成变相的限制 ( 序言 ) 各缔约方可要求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条件是这些措施 不严于输入缔约方领土 内存在同样有害生物时所采取的措施 ( 第 VI 条第 1 款 a 项 ) 1.8 技术上合理各缔约方应当在技术上证明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 利用适宜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 或适当时利用对现有科学资料的类似研究和评价, 得出的结论证明合理 ( 第 II 条第 1 款 ) 关于这方面, 国际植保公约 规定, 除非在技术上有正当理由采取这样的措施, 否则各缔约方不得根据他们的植物检疫法采取本条 ( 第 VII 条 ) 第 1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措施 ( 第 VII 条第 2 款 a 项 ) 第 6 条第 1 款 b 项也提及技术理由 符合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植物检疫措施据认为具有技术理由 1.9 合作各缔约方应当与其它缔约方合作以实现 国际植保公约 的目标 特别是, 8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63 附录 VII 他们 在实现本公约的宗旨方面应通力合作 ( 第 VIII 条 ) 各缔约方还应当积极参加根据 国际植保公约 建立的机构 1.10 植物检疫措施的等同性当输出缔约方提出的其它植物检疫措施表明实现输入缔约方确定的适当保护水平时, 输入缔约方应当将这种植物检疫措施视为等同措施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24 号 1.11 修改应根据最新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或有关科学信息决定修改植物检疫措施 各缔约方不得任意修改植物检疫措施 各缔约方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和掌握的新情况, 确保及时修改植物检疫措施, 如果发现已无必要应予以取消 ( 第 VII 条第 2 款 h 项 ) 2. 业务原则 国际植保公约 业务原则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 实施和监测以及官方植物检疫系统的管理相关 2.1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国家植保机构在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时, 根据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应以生物或其它科学及经济证据为基础 在这样做时, 还应当考虑到因对植物的影响而产生的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序言 第 II 条 第 VI 条第 2 款 f 项和第 VII 条第 2 款 g 项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2 号 第 5 号 ( 包括补编 2) 第 11 号 第 21 号 2.2 有害生物清单各缔约方 应尽力拟定和增补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 ( 第 VII 第 2 款 i 项 )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VII 条第 2 款 i 项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19 号 2.3 承认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发生率地区各缔约方应确保关于货物进入领土的植物检疫考虑到输出国国家植保机构指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 9

64 附录 VII CPM-1 (2006) / 报告 明的地区状况 它们可能是限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或者发生率较低的地区, 或者可能是非疫生产点或者非疫产地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II 条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4 号 第 8 号 第 10 号 第 22 号 2.4 对限定有害生物的官方防治当一个国家存在的一种有害生物被限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时, 缔约方应确保该种有害生物得到官方防治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5 号, 包括补编第 1 号 2.5 系统方法按规定的方式采用有害生物危险性综合管理措施, 可以为单项措施提供替代措施以实现输入缔约方的适当植物检疫保护水平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14 号 2.6 监视各缔约方应当收集和记录关于有害生物发生 对植物检疫认证的支持不足 其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理由不足方面的资料 关于这方面, 国际植保公约 还规定, 各缔约方应尽力对有害生物进行监视, 收集并保存关于有害生物状况的足够资料, 用于协助有害生物的分类, 以及制定适宜的植物检疫措施 ( 第 VII 条第 2 款 j 项 )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IV 条第 2 款 b 项, 第 IV 条的 2 款 e 项和第 VII 条第 2 款 j 项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6 号和第 8 号 2.7 有害生物报告各缔约方 应通力合作向其它缔约方报告可能构成当前或潜在危险的有害生物的发生 暴发或蔓延情况 ( 第 VIII 条第 1 款 a 项 ) 关于这方面, 它们应当采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7 号中规定的程序和其它相关程序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VIII 条第 1 款 a 项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17 号 2.8 植物检疫证明各缔约方应当适当认真地执行出口证明系统, 确保植物检疫签证书中所包含 10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65 附录 VII 的信息和补充声明的准确性 各缔约方应为植物检疫证明作好安排 ( 第 V 条 )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VI 条第 2 款 a 项和第 V 条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7 号和第 12 号 2.9 货物的植物检疫完整性和安全为了在核证之后保持货物的完整性, 各缔约方通过其国家植保机构, 应 通过适当程序确保经有关构成 替代和重新感染核证之后的货物在输出之前保持植物检疫安全 ( 第 IV 条 2 款 g 项 )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IV 条第 2 款 g 项和第 V 条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7 号和第 12 号 2.10 迅速采取行动各缔约方应确保, 适当注意 限定物的易腐性, 尽快对 供输入的这类货物进行检验或采取其它必要的植物检疫程序 ( 第 VII 条第 2 款 e 项 )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VII 条第 2 款 e 项 2.11 紧急措施当查明有新的或者未预计到的植物检疫危险性时, 各缔约方可以采取和 / 或制定紧急行动, 包括紧急措施 1 紧急措施的执行应当是临时性的 应通过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或其它可比较审查来尽快评价是否继续采取这些措施, 从而确保有技术理由继续采取这些措施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VII 条第 6 款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13 号 2.12 建立国家植保机构 各缔约方应尽力成立一个国家植保机构, 该机构负有 [ 第 IV 条第 1 款 ] 规定的主要责任 ( 第 IV 条第 1 款 )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IV 条 2.13 争端的解决当其它缔约方提出要求时, 各缔约方应当准备就其植物检疫措施进行磋商 1 根据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5 号, 国际植保公约 第 VII 条第 6 款中的紧急行动一词包括紧急措施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 11

66 附录 VII CPM-1 (2006) / 报告 如果对于 国际植保公约 或其国际植检措施的解释和应用存在任何争端或如果某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任何行动有违 国际植保公约 中的义务或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中的指导, 有关缔约方应尽快相互磋商解决这一争端 ( 第 XIII 条第 1 款 ) 如果采取这种方式未能解决这一争端, 那么可以采用第 XIII 条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或者其它争端解决手段 2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XIII 条 2.14 避免行政上的过度延误当一个缔约方根据情况的变化和掌握的新情况要求另一缔约方制定 修改或取消植物检疫措施时, 应及时审议该项要求 还应当迅速采取有关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 承认非疫区或承认等同性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VII 条第 2 款 h 项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24 号 ( 第 2.7 节和附件 I 步骤 7) 2.15 违约通知各输入各缔约方 应尽快将未遵守植物检疫证明的重大事例通知有关的输出缔约方 ( 第 VII 条第 2 款 f 项 ) 国际植保公约 中相关条款: 第 VII 条第 2 款 f 项 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 第 13 号 2.16 信息交流各缔约方应按照 国际植保公约 酌情提供以下信息 : 官方联络点 ( 第 VIII 条第 2 款 ) 说明国家植保机构和植保组织安排 ( 第 IV 条第 4 款 ) 植物检疫要求 限制和禁止 ( 第 VII 条第 2 款 b 项 )( 包括特定输入点 - 第 VII 条第 2 款 d 项 ) 及其理由 ( 第 VII 条第 2 款 c 项 ) 限定有害生物清单 ( 第 VII 条第 2 款 i 项 ) 报告有害生物, 包括有害生物的发生 暴发和扩散 ( 第 IV 条第 2 款 b 项和第 VIII 条第 1 款 a 项 ) 紧急行动 ( 第 VII 条第 6 款 ) 和违约 ( 第 VII 条第 2 款 f 项 ) 2 国际植保公约 以制定无约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供各缔约方使用 12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67 附录 VII 有害生物状况 ( 第 VII 条第 2 款 j 项 ) ( 尽可能 ) 提供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所必需的技术和生物信息 ( 第 VIII 条第 1 款 c 项 ) 2.17 技术援助各缔约方 同意 促进向有关缔约方,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 以促进本公约的实施 ( 第 XX 条 ) 国际植保公约 相关条款:XX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 号 (2006) 关于植物保护及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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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附录 VIII ISPM 第 25 号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 第 25 号 过境货物 (2006 年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 罗马,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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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附录 VIII 目 录 引 范 言 围 参考文献 定 义 要求概要 背 景 要 求 1. 过境国的危险性分析 1.1 危险性确定 1.2 危险性评估 1.3 危险性管理 不需要进一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过境 需要进一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过境 其它植物检疫措施 2. 建立过境系统 3. 关于违规和紧急情况的措施 4. 合作及国内情况通报 5. 无歧视 6. 审 查 7. 文 件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5 号 (2006 年 ) 过境货物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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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附录 VIII 引 范 言 围 本标准说明了以下述方式对不输入一个国家但经过该国的限定物货物所带来 的植物检疫危险性进行确定 评估和管理的程序 : 在过境国采用的任何植物检疫措施具有技术理由并且是防止有害生物传入该国和 / 或在该国扩散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植物检疫术语表,2004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5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植物检疫输入管理系统准则,2004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0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检验准则,2005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3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准则,1996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2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3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粮农组织, 罗马 有害生物报告,2002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7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 包括环境危险性和活体转基因生物分析,2004 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1 号, 粮农组织, 罗马 定义 修订的定义 : 过境货物 不输入一个国家但经过该国, 可能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货物 要求概要 国际贸易可能涉及不输入一个国家但经过该国的海关监管限定物货物的运输 1 这种货物运输可能给过境国带来植物检疫危险性 国际植保公约 缔约方可以对在其领土过境的货物采取措施 ( 国际植保公约 第 VII 条第 1 款 c 项和第 VII 条第 2 款 g 项,1997 年 ), 条件是这种措施在技术上合理以及是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和 / 或扩散所必需的 ( 国际植保公约 第 VII 条第 4 款,1997 年 ) 本项标准为过境国国家植保机构决定对哪些货物的运输需要进行干预和采用植物检疫措施以及采用哪种植物检疫措施提供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 说明过境系统的责任和成分, 以及进行合作和交流 无歧视 审查及记入文献的必要性 1 海关技术涉及海关法律的所有方面, 包括关于过境的附件 E1 和关于转运的附件 E2, 通过 1973 年 国际海关程序简化和协调一致公约, 即 京都公约 协调一致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5 号 (2006 年 ) 过境货物 / 5

74 附录 VIII CPM-1 (2006) / 报告 背景过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列入 国际植保公约 第 VII 条和第 I 条的范围 第 VII 条第 1 款 (c) 项规定 : 为了防止限定有害生物传入它们的领土和 / 或扩散, 各缔约方应有主权来管理 限定物的进入, 为此目的它们可以禁止或限制限定有害生物进入其领土 第 VII 条第 4 款规定 : 各缔约方仅在这些措施对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有必要且技术上合理时, 方可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货物实施本条规定的措施 第 I 条第 4 款规定 : 除了植物和植物产品以外, 各缔约方还可酌情将仓储地 包装材料 运输工具 集装箱 土壤及可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其它生物 物品或材料列入本公约的规定范围之内, 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过境涉及不输入一个国家但经过该国 ( 下面称过境国 ) 的限定物货物运输 过境货物构成有害生物传入过境国和 / 或在过境国扩散的一个潜在途径 过境货物可以在保持封闭 不分装或者不与其它货物合并以及不改变包装的情况下经过过境国 在这种情况下, 货物运输往往不会带来植物检疫危险性, 不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特别是如果用封印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话 2 然而, 甚至在这种情况下, 可能也需要有应急计划以处理意外情况, 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然而, 经过一个国家的货物及其运输工具也可能以给该国带来植物检疫危险性的方式运输或处理 例如, 当货物不是以封闭的形式而是打开的形式运输或者当它们不是直接经过该国而是储存一个时期或者分装 与其它货物合并或重新包装, 或者运输工具改变 ( 例如由船改为铁路 ) 时, 可能带来植物检疫危险性 在这种情况下, 在过境国可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传入该国和 / 或在该国扩散 应当注意到, 过境 一词不仅用于植物检疫目的, 而且还是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标准程序的可接受名称 海关监管可包括文件核实 跟踪 ( 例如电子跟踪 ) 封印 运输工具控制和入境 / 出境控制 海关监管本身并不保证货物的植物检疫完整性和安全, 因此不一定为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和 / 或扩散提供保护 转运是国家间货物运输的一个特别方面 它系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 2 在远洋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标准 完全封闭 安全的运输集装箱 6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5 号 (2006 年 ) 过境货物

75 附录 VIII 输工具转到另一种运输工具 ( 如在港口由一艘船转到另一艘船 ) 转运通常是在海关规定的地区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转运可能在过境国发生, 因此属于本项标准的范围 要求 1. 过境国的危险性分析共享输入缔约方和输出缔约方一方的国家植保机构或双方的国家植保机构已经获得和 / 或编制的相关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信息, 有利于有关货物的危险性分析 1.1 危险性确定为了确定与过境货物有关的潜在植物检疫危险性, 过境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应收集和审议相关信息 这种信息成分可包括 : 海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采取的程序 过境商品或限定物类别及其原产国 过境货物运输手段和方法 与过境货物有关的限定有害生物 过境国的寄主分布 了解过境国的过境路线 有害生物从货物逃逸的可能性 对商品货物的现有植物检疫措施 包装种类 运输条件 ( 冷冻 改变环境等 ) 国家植保机构可以确定过境货物不会带来潜在植物检疫危险性, 例如当过境货物不涉及过境国的限定有害生物时, 可以运输或继续运输而不需要采取植物检疫程序 国家植保机构还可以确定不会引起什么植物检疫危险性的过境货物, 例如运输工具或包装完全封闭 封印及安全或者当有害生物在过境国进行限定并且不大可能从过境货物逃逸时, 可以运输或继续运输而不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如果确定有潜在植物检疫危险性, 需要对特定有害生物或过境货物进行危险性评估以确定采取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必要性和技术理由 仅应考虑与过境国的限定有害生物相关的那些植物检疫危险性或者该国正在采取紧急行动的那些有害生物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5 号 (2006 年 ) 过境货物 / 7

76 附录 VIII CPM-1 (2006) / 报告 1.2 危险性评估 对过境途径所带来的植物检疫危险性的评估一般仅注重评估因过境货物而传 入有害生物或者有害生物扩散的可能性 如果是已存在的限定有害生物, 以前应当已经对有关潜在经济影响作了评估, 因此不需要再次评估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1 号 (2004 年, 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 包括对环境危险性和活体转基因的分析 ), 特别是在第 2.2 节中提供了关于评估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可能性的指南 关于过境货物, 以下信息也可能相关 : 来自过境货物的限定有害生物的传入和 / 或扩散途径 相关有害生物的扩散机制和迁移性 运输工具 ( 如卡车 铁路 飞机 船等 ) 运输的植物检疫安全 ( 如封闭 封印等 ) 包装的存在及种类 外形改变 ( 如合并 分装 重新包装 ) 过境期或储存期及储存条件 在过境之前及过境国内货物的运输路线 过境的频度 数量和季节 如果国家植保机构通过危险性评估已确定植物检疫危险性, 可以考虑有害生物危险性管理方案 1.3 危险性管理 根据危险性评估, 过境货物可由国家植保机构分成两大类危险性管理 : 不需要进一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过境, 或需要进一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过境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1 号 (2004 年, 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 包括对环境危险性和活体转基因生物的分析 ) 提供了关于危险性管理详情 不需要进一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过境 国家植保机构通过对植物检疫危险性评估, 可以确定仅海关监管就足够了 如果这样, 除海关监管之外, 国家植保机构不应当采取任何植物检疫措施 需要进一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过境 通过对过境货物的危险性评估可以确定是否必须采取特定植物检疫措施 这些植物检疫措施可包括以下措施 : 验证货物名称或完整性 ( 进一步详情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3 号 : 检验准则 ) 8 /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5 号 (2006 年 ) 过境货物

77 附录 VIII 植物检疫运输文件 ( 如过境许可 ) 植物检疫证书 ( 表明过境要求 ) 指定的出入境口岸 验证货物出境 运输方式和指定的过境路线 对外形改变 ( 如合并 分装 重新包装 ) 的管理 使用国家植保机构规定的设备或设施 得到国家植保机构认可的海关设施 植物检疫处理 ( 如发货前处理, 对货物完整性有怀疑时处理 ) 在过境时对货物跟踪 物理条件 ( 如冷藏 防有害生物的包装和 / 或防货物溢出的运输工具 ) 对运输工具或货物采用国家植保机构的特定封印 特定运输工具的紧急管理计划 过境时间或季节限制 除海关要求文件之外的其它文件 国家植保机构检验货物 包装 废物处理 仅应对过境国的限定有害生物或该国正在采取紧急行动的那些有害生物采用这种植物检疫措施 其它植物检疫措施当过境货物的适当植物检疫措施没有或者无法采用时, 国家植保机构可以要求对这种货物采用同输入一样的要求, 可能包括禁止 如果过境货物的储存或重新包装方式带来植物检疫危险性, 国家植保机构可以决定这些货物应达到输入要求或者对这些货物采用其它适当植物检疫措施 2. 建立过境系统缔约方可与本国的国家植保机构 海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一个过境货物植物检疫控制的过境系统 建立这样一个过境系统的目的是, 防止过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所带来的限定有害生物在过境国的传入和 / 或扩散 过境系统需要植物检疫立法 法规和程序的管理框架基础 过境系统由国家植保机构 海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合作执行, 应确保规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得到采用 国家植保机构负责过境系统的植物检疫方面, 制定和执行对植物检疫危险性进行管理所必需的植物检疫措施, 考虑到海关的过境程序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25 号 (2006 年 ) 过境货物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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