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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Z 全球人壽守護 21 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1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 網址 : 免費申訴電話 : 申訴傳真 : 電子信箱 ( ):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 :(100) 華壽商二字第 0122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1 月 21 日核准文號 : 金管保壽字第 號核准日期 :102 年 3 月 20 日修正文號 :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保險附約的構成第一條 : 本全球人壽守護 21 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1A)(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終身保險主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 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定義第二條 :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 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院 校學生臨床見習 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 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附約所稱 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行為 本附約所稱 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係指日常生活活動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本附約所稱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下列各疾病或傷病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第十四款嚴重頭部創傷 第十五款嚴重燒燙傷及第二十款昏迷者, 不受前述三十天之限制 一 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 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 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 合併蛋白尿 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 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 如盤性狼瘡, 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 第 1 頁, 共 8 頁

2 ( 一 ) 第一級微小病變型 (minimal chan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 二 ) 第二級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 三 ) 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focal segmental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 四 ) 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diffuse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 五 ) 第五級膜型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 六 ) 第六級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 (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二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 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 且須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足歲, 被保險人須達完全失能而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 二 )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大於六十足歲, 則被保險人須達無法自理下列六項日常生活功能中三項以上者 : 1. 穿衣 : 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穿脫衣服 2. 如廁 : 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使用廁所 3. 起居 : 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上 下床或從椅子上站起 坐下 4. 大小便始末 : 能自行控制大小便功能 5. 飲食 : 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吃東西 6. 入浴 : 無需他人之扶助能自行洗澡 三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 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 肺動脈收縮壓超過 90 毫米水銀柱 (mmhg), 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四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係指主動脈疾病經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 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 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五 良性腦腫瘤 :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且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 ; 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 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一 ) 植物人狀態 ( 二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三 )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 四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係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本款所稱良性腦腫瘤不包括 : 腦下垂體腺瘤 腦囊腫 肉芽腫 腦血腫 腦動靜脈畸形 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六 多發性硬化症 :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 如視力受損 構音障礙 眼球震顫 共濟失調 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 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 經脊髓液檢查 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 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 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七 肌肉營養不良症 : 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 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 經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 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三項以上者 八 肝硬化症 :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 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 併有下列情形者 : ( 一 ) 腹水 ( 二 )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 三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 藥物之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九 猛暴性肝炎 :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 導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 診斷需符合下列條件, 並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 中毒 藥物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 一 ) 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 二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第 2 頁, 共 8 頁

3 ( 三 ) 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 四 ) 黃疸持續加深 十 運動神經元疾病 :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 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 進行性延髓癱瘓, 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 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十一 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 係指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經內視鏡或大腸鏡等相關檢查證實為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並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不同住院期間接受兩次 ( 含 ) 以上部分腸切除手術者 十二 急性腦炎 : 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腦部 ( 大腦 腦幹 小腦 ) 急性發炎,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 神經兒科專科醫師或感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一 )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或肌力低於 2/5( 含 ) 以下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二 ) 一眼失明 ( 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 ( 三 ) 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 1. 聽力的測定, 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500 b.1000 c.2000 d.4000 赫 (Hertz) 時的聽力, 喪失程度分別為 a,b,c,d db( 強音單位 ) 時, 其 1/6(a+2b+2c+d) 的值在 80dB 以上 ( 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 且無復原希望者 ( 四 ) 喪失言語機能 (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 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之內 十三 心臟瓣膜手術 : 係指心臟瓣膜病變, 經開心手術以修補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十四 嚴重頭部創傷 : 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 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確診, 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 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十五 嚴重燒燙傷 : 係指第三度燒燙傷的面積達身體表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經教學醫院確診者 各年齡層身體各部位所佔身體表面積之比例不同, 其上限比例說明詳附表一 十六 帕金森氏症 :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 且具有下列情況 : ( 一 ) 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 二 ) 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 三 ) 患者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三項以上者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十七 再生不良性貧血 : 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 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 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 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 ( 一 ) 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仍需定期輸血 ( 二 ) 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 三 ) 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 四 ) 骨髓移植 十八 脊髓灰質炎 :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麻痺性疾病, 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 一 ) 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 二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直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九 阿爾茲海默氏病 :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 導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三項以上者 阿爾茲海默氏病需有經教學醫院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 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 但精神疾病除外 二十 昏迷 :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 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 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 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二十一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 修補或切除一個或多個動脈瘤, 導管術除外 附約撤銷權 第 3 頁, 共 8 頁

4 第三條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第四條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第五條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六條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第七條 :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 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八條 :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4 頁, 共 8 頁

5 附約的終止第九條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附約於主契約撤銷時, 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或被保險人身故時, 其效力亦自動終止 要保人依第一項 第四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 一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 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若本附約之保費已屬繳費期滿 或被保險人符合第十三條之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或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主契約因累積保險金給付達主契約約定之上限而終止時, 則該被保險人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項第二款情形, 若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 本附約效力不隨主契約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條 :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一條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申領第十二條 : 受益人申領 特定傷病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醫師診斷書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第十三條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一時, 本公司自本附約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 本附約繼續有效 但被保險人所致成完全殘廢項目如符合第二條 特定傷病 之定義者,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規定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給付後,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後, 即不得變更本附約之險種 投保金額及繳費年期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第十四條 : 要保人申請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第十五條 : 第 5 頁, 共 8 頁

6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治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完全殘廢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 拒捕或越獄致成完全殘廢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十六條 :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第十七條 :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不分紅保險單第十八條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十九條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之值計算 受益人第二十條 : 本附約特定傷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附約特定傷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第二十一條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第二十二條 : 第 6 頁, 共 8 頁

7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第二十三條 :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 : 因本附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7 頁, 共 8 頁

8 附表一 : 各部位佔身體表面積之上限比例表 0 歲 1 歲 5 歲 10 歲 15 歲 16 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 ( 雙側 ) 8% 8% 8% 8% 8% 8% 下臂 ( 雙側 ) 6% 6% 6% 6% 6% 6% 手 ( 雙側 ) 6% 6% 6% 6% 6% 6% 臀部 ( 雙側 ) 5% 5% 5% 5% 5% 5% 生殖器 1% 1% 1% 1% 1% 1% 大腿 ( 雙側 )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 ( 雙側 ) 10% 10% 11% 12% 13% 14% 腳 ( 雙側 ) 7% 7% 7% 7% 7% 7% 附表二 ( 完全殘廢項目表 ): 項目 內容 一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二三四五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七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第 8 頁, 共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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