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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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 年修订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06 年发布 ) 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四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八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 九 )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 ( 十 ) 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 ( 十一 ) 对公司聘用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 ( 十二 ) 修改公司章程 ; ( 十三 )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 ( 十四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 1 -

2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 十五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六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七 )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2.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5.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十八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一 )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二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五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提 - 2 -

3 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二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三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四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五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3 -

4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内容与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 二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 三 )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出议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董事候选人 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方法 : ( 一 ) 董事候选人和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可以分别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董事 监事的建议名单 ; ( 二 ) 由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 4 -

5 事 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三 ) 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 四 ) 遇有临时增补董事 监事的, 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 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 达不到的, 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 经公告通知, 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以书面形式作出 ; ( 二 ) 指定会议的地点 日期和时间 ; ( 三 ) 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四 ) 记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 ( 五 )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 ( 六 )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 此原则包括 ( 但不限于 ) 在公司提出合并 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 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 ( 如果有的话 ), 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 ( 七 ) 如任何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 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 ( 八 )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 ( 九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 ( 十 )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

6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 ( 二 )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 )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四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 (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 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的,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内资股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资料或书面声明, 可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 ( 一 ) 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 以专人送达或以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给 H 股股东的通知应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 ( 二 ) 在遵从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下, 于公司网站 ( 或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 ( 三 ) 按其它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可接纳的方式发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且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 包括采用安全 经济 - 6 -

7 便捷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 ) 作为其股东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 一 )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 ( 二 ) 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或其人员签署 该委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要代表的股份数额 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的, 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 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的任何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 应当为股东设置选项, 由股东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并且为股东提供机会, 就每项议题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分别做出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 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法人股东董事 - 7 -

8 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该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授权书, 并应加盖法人印章 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姓名 / 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被代表的股东姓名 / 名称等事项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 丧失行为能力 撤回委任 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 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 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应当由副董事长 ( 如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 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 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召集人无法推举出会议主席的,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席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在股东年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在股东大会上,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外,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8 -

9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一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 ( 三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四 ) 公司年度预 决算报告 年度报告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 ( 五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 六 ) 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 ) 公司增 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 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 ( 二 ) 回购本公司股票 ; ( 三 ) 发行公司债券 ; ( 四 ) 公司的分立 合并 解散和清算 ; ( 五 ) 公司章程 的修改 ; ( 六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七 ) 股权激励计划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当任何股东根据上市规则要求或限制, 不应就任何特定的决议参与投票 - 9 -

10 表决或就任何特定的决议只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时, 该等股东或代表该等股东所投的任何违反该等要求或限制的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在投票表决时, 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其决定为终局决定,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 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 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席及记录员签名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时间 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二 ) 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以及和表决结果 (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对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 (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六 ) 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

11 ( 七 ) 股东大会认为及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连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 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 合理 合法的情况下,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授权的内容应明确 具体 第六十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 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 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 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2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 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行的, 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或其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的, 股东有权根据 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方式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 H 股, 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24 日首次境外发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本议事规则所称之 上市规则, 是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遵照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 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 自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为 公司章程 的附件,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如与 公司章程 有冲突的, 以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所称 以上 含本数 ; 不满 以外 低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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