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 ( 十六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七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八 )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一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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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根据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四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八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九 )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 ) 对公司发行证券或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 ( 十一 ) 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二 ) 修改公司章程 ; ( 十三 )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 十四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 ( 十五 )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2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 ( 十六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七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八 )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一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二 )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三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四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 五 )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六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 ( 七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 ( 六 ) 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时 ; ( 一 )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3 ( 二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 三 ) 项所指的股份数目按有关股东提出书面要求当日所持的股份计算 第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三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四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五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

5 ( 二 )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 )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四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五 ) 其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如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不得变更通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2 日前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准筛选任职资格及简历等文件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 一 ) 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名单, 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 董事会换届, 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6 ( 二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 有权依据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 一 )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侯选人名单, 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 监事会换届, 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 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 二 )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 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 应尽可能征求股东意见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 董事会 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 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 会议议案 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 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 并作出准确判断 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 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六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两者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 ( 一 )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7 ( 二 ) 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 ( 三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持股证明 ; ( 四 )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 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 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 ( 五 )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代理人的姓名 ; ( 二 ) 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 ( 三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四 ) 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 ( 五 )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如果委托书不作具体指示, 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 ( 一 )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 过期 涂改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 居民身份证法 规定的 ; ( 二 )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 ( 三 )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 ( 四 )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

8 ( 五 )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 ( 六 )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 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 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章会议签到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 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 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 登记的股东, 需提交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文件, 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 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九章股东大会的议事 表决程序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 如果因任何理由, 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主持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 如果因任何理由, 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主持 第三十八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与会董事和监事或高级管

10 理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 ( 一 ) 质询与议题无关 ; ( 二 )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 ( 三 )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 ( 四 )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 ( 五 )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交易事项即为通过 ; 如该交易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一 )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 二 )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 ( 三 )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 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 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 监事自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在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对

11 选举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议案,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 :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六条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 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 监票人 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一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三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公司年度报告 ; ( 六 ) 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 ) 公司的分立 合并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三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四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 ( 五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 ( 六 ) 股权激励计划 ; ( 七 )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13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十一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时间 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六 ) 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 ( 七 )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 监事自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14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与 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以上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所称 以上 内, 含本数 ;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 ( 一 ) 公司法 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二 )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作为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附件, 由董事会制订,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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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D303236B9C9B6ABB4F3BBE1D2E9CAC2B9E6D4F2> 证券代码 :832184 证券简称 : 陆特能源主办券商 : 国泰君安 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经 2014 年 6 月 15 日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 浙江陆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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