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 三 ) 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 清正廉洁, 秉公执法 ; ( 四 ) 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 (

Similar documents
《中国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6号)

,,,,, 5,,, :,,,,,, ( ), 6,,,,,,,,, 7,, ( ),,,,,,,,,, 8,,,,,,,,,,,,,,,,, 9,,,,, :,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 避以后, 由副主任行使主任的职权 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 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 ( 一 ) 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文化市 场管理的宣传, 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文化市场管 理工作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 书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 涂改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443A5C4D F63756D656E745CCAC2D2B5B5A5CEBBB9A4D7F7C8CBD4B1C9EACBDFB9E6B6A82E646F63>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法 公正 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坚持有错必纠 不错不纠的原则, 保障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及学校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 教职

TablesDivision_Chinois


第十九章行政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新增章节, 通过本章的学习, 从业人员应熟悉银行业行政许可 银行业行政处罚的设定 内容, 熟悉银行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银行业行政强制措施, 熟悉银行业行政复议的有关内容, 了解银行业行政诉讼主体 权利义务 2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4D F736F F D203231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D0D5FEBCE0B2ECB7A82E646F63>

<443A5C3031BCCDCEAFBCE0B2ECB9A4D7F75C3035CDF8D5BEB9DCC0ED5CBCCDCEAFBCE0B2ECCAD2A3A8C9F3BCC6CAD2A3A9CDF8D5BEC4DAC8DD5CBCCDC2C9B9E6BED85CB2B9B3E4C4DAC8DD5CD6D0D1EBA1A2B9FABCD2B7A8B9E65C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D0D5FEBCE0B2ECB7A82E646F63>

附件1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2 行政处罚 对聘请 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 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1. 立案责任 :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 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了违法线索决定是否立案的 2.

行政法高频考点之行政复议 ( 讲义 ) 一 概念 ( 一 )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 1. 行政相对人 : 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行政主体 : (1) 政府及职能部门 (2) 派出机关 :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 (3) 派出机构 :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4

标题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 ) %

( 三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 ( 一 )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 ( 三 )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

<4D F736F F D E342E3130B0F6B2BACAD0D4CBB9DCB4A6B5C0C2B7D4CBCAE4B7A8C2C9B7A8B9E6D6C6B6C8BBE3B1E0A3A8C5C5B0E6A3A92E646F63>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资产负债表

2.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3. 行政复议的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 4. 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 ( 或称行政自律 ) 制度 5. 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1. 下列表述错误的一项是 ( ) A.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关注微信 szhuatu 获取最新考试资讯 2019 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素质测试模拟题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60 题, 每题 0.7 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 只有一个符合题意 ) 1. 答案 B 解析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 法律赋予或认可的,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 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

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完善的安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 ( 一 )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 ( 二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 ( 三 )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适当 ; ( 四 ) 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越权执法等行为 ;

致 学 员

untitled

1. 执法案卷首页 2. 档案卷内目录 3. 检查方案 4. 现场检查笔录 5. 现场处理决定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 6. 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7. 抽样取证通知书 8.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共 37 种 ) 目录 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0. 查封 ( 扣押 ) 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 ( 四 )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 免税等事宜 ; ( 五 )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结关等事宜 ( 六 ) 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 ) 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强制许可事务的, 应当提交委托书, 写明委托权限 一方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另有声明外, 以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指明的第一当 事人为该方代表人 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 年, 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 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范围 条 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 应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

Microsoft Word - ⑬KOW_工商行政管理機関法執行監督規定

<4D F736F F D2031D7D4D6CEC7F8C8CBC3F1D5FEB8AEB2BFC3C5C8A8D4F0C7E5B5A5CAC2CFEECAE1C0EDBBE3D7DCB1EDA3A8B5DAD2BBC5FAA3A931C2C3D3CEB7A2D5B9CEAF2E646F63>

<453A5CB8F7B7D6C9E7D4F0B1E05CBFBCCAD4B7D6C9E75CB3C2EEA35CD2AAC4BF31322D31315CECE9D2B32E646F63>

行政处罚类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 1. 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及时 4. 超越职权, 擅自销案 2. 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 不按规定组织调查, 调查对象或方案带有倾向性, 办理人情案 4. 回避或隐瞒调查信息, 隐报 擅改调查结果, 重要情况不如向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办法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活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专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 设区的市

( 四 ) 每年报送 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 告 ; 每半年报送 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 A 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已适用 B 类管理 1 年以上 ; ( 二 ) 连续 1 年无走私罪 走私行为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62

标题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和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 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 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 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

<4D F736F F D2039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D0D5FEBCE0B2ECB7A8CAB5CAA9CCF5C0FD2E646F6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2

常州市公安局干部基本任职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名册(A类)

目录 行政执法素质测试 考试大纲...5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 第一章总则...6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错误! 未定义书签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错误! 未定义书签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错误! 未定义书签 行政处罚的决定... 错误!


定的情形,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 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 公平 公正 便民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对全国保险

Administrator

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豁免的 元后,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元 ( 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 并支付 2018 年 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 消除阶段的监测 2

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 ( 二 ) 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 拍卖等活动的 ; ( 三 ) 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 ( 四 ) 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 ( 五 ) 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

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北大法宝文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 ) 预配舱单数据项 中 卸货地代码 发货人代码 发货人联系号码 收货人名称 调整为 主要数据 的 必填 项, 其他数据 的 - 项 ; 收货人代码 第 48 项 国家代码 收货人联系号码 第 50 项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调整为 主要数据 的 条件 项, 其他数据 的 - 项 ( 填制条件和填

第三章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关 税 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加强海关监督管理,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 (

<4D F736F F D203235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7A2B2E1BBE1BCC6CAA6B7A82E646F63>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附则 1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Microsoft Word - Tab5.2-chHangzhou OGI Provisions rev 08.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文件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

<443A5C3031BCCDCEAFBCE0B2ECB9A4D7F75C3035CDF8D5BEB9DCC0ED5CBCCDCEAFBCE0B2ECCAD2A3A8C9F3BCC6CAD2A3A9CDF8D5BEC4DAC8DD5CBCCDC2C9B9E6BED85CB2B9B3E4C4DAC8DD5CD6D0D1EBA1A2B9FABCD2B7A8B9E65CD0C520B7C320CCF520C0FD2E646F63>

Tran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 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 建设法治海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以下简称海关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领导并且支持本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 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依照有关规定配备 充实 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保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 二 )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查阅文件和资料, 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 ( 三 ) 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主持行政复议调解, 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 ; ( 四 ) 办理海关行政赔偿事项 ; ( 五 )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办理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 ( 六 ) 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的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 七 ) 指导 监督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依照规定提出复议意见 ; ( 八 ) 对下级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 九 )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 ( 十 ) 办理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 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和备案事项 ; ( 十一 ) 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 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 ( 十二 ) 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专职从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人员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 ( 二 ) 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 ; ( 三 )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 四 ) 从事海关工作 2 年以上 ; ( 五 ) 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海关总署颁发的调查证 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并且鼓励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优先成为行政复议人员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 ( 二 )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 ( 三 ) 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 ( 四 ) 参加培训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 三 ) 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 清正廉洁, 秉公执法 ; ( 四 ) 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 ( 五 ) 保守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海关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 ( 六 ) 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 及时 便民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 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宣传栏 公告栏 海关门户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 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 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方便申请人 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 义务相关的信息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 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审理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第二章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 ( 一 ) 对海关作出的警告, 罚款, 没收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 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撤销注册登记, 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 二 ) 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 物品 违法所得 运输工具 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 ( 三 )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 四 )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 账册 单证或者其他财产, 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账簿 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 五 ) 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 六 ) 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 ( 七 )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 确定完税价格 商品归类 确定原产地 适用税率或者汇率 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补税 退税 征收滞纳金 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 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 ( 八 )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 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 ( 九 ) 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 查验货物 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 ( 十 )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 不予放行 责令改正 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 ( 十一 ) 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 十二 ) 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 ( 十三 ) 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 ( 十四 ) 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 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

( 十五 )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十六 ) 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 ( 十七 ) 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十八 ) 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 ( 七 ) 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海关工作人员不服海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 有合并 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 海关以原法人 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 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 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应当制作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 二 )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地址及邮政编码 ; ( 三 ) 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 ( 四 ) 代理人代为提起 变更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参加行政复议调解 达成行政复议和解 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递交证据材料 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 ( 五 ) 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 可以口头委托 公民口头委托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申请人 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 应当书面报告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向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海关总署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由海关总署 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 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的规定,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法律 行政法规授权, 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 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节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对于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 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告知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 ( 一 )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 ( 二 )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 ( 三 )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 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 ; ( 四 )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 ; 没有邮政签收单的, 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 ( 五 )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六 )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事后补充告知的, 自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 ( 七 )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是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持续状态的, 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 视为该有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 八 ) 项 第 ( 十六 ) 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 ( 一 ) 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明确规定的, 自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二 ) 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 自海关收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 60 日起计算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海关不及时履行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 七 ) 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 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申请人再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驳回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 但是海关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申请人应当先经海关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四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 可以采取当面递交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海关公告栏 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 传真号码 互联网邮箱地址等, 方便申请人选择不同的书面申请方式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 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申请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公民的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 二 ) 被申请人的名称 ; ( 三 )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 四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五 )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当场制作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 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一 )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 ( 二 )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 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三 )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 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 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 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 第四章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 应当予以受理 : ( 一 )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 二 )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三 )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四 )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 五 )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 六 )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 ( 七 )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符合前款规定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和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应当载明受理日期 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 告知申请人申请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应当载明受理日期 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 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告知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一 )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 补充的具体内容 ; ( 二 ) 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 ( 三 ) 补正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有权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以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证明材料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不得以其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第三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 且属于本海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自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属于申请人当面递交的, 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 并且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 属于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单位 部门转来的, 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签收确认 ; 属于申请人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 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接收传真之日或者海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记载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 但是不属于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在审查期限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且告知申请人 口头告知的, 应当记录告知的有关内容, 并且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书面告知的, 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告知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 ; 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 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在 10 日内协商确定 ; 协商不成的, 由其共同上一级海关在 10 日内指定受理海关 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海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上一级海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督促其受理 ; 经督促仍不受理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 并且制作 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 必要时, 上一级海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并且制作 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送达申请人和原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海关经审查认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十九条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答复, 或者转由其他机关处理并且告知申请人 : ( 一 ) 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的 ; ( 二 ) 对海关的业务政策 作业制度 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 ( 三 ) 对海关工作效率提出异议的 ; ( 四 ) 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 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的 ; ( 五 ) 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只对海关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 ( 六 ) 请求解答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的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 应当制作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并且以后一个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 ( 一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 ( 二 ) 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五章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 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行政复议答复书, 并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 ( 二 )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证据 理由及法律依据 ; ( 三 )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 事实 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 ( 四 ) 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 变更 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答复意见 ; ( 五 ) 作出答复的时间 行政复议答复书 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装订成卷 第四十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 行政复议答复书 之日起 7 日内, 将 行政复议答复书 副本发送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答复, 并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节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 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 3 人的单数 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被申请人所属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的, 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办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合议人员 对于事实清楚 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 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 但是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第四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 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 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 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 提出合议意见, 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 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可以申请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 同时应当说明理由 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 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指令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九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听取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 对于事实清楚 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的案件, 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第五十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 可以查阅 复制 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且应当主动向有关人员出示调查证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调查情况 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 由被调查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 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 第三人承担 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现场勘验的, 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五十三条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并且应当为申请人 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 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 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申请人 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 ( 二 )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 ( 三 ) 查阅时, 申请人 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 ( 四 ) 查阅时,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 ( 五 ) 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 ( 六 ) 申请人 第三人不得涂改 毁损 拆换 取走 增添查阅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 行政复议中止,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 一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 ( 二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 ( 三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五 ) 申请人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 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 ( 六 )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七 )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 ( 八 )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有权处理的海关 行政机关正在依法处理期间的 ; ( 九 )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制作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节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 一 )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 ( 二 ) 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 ( 三 )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 ( 四 ) 案件重大 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 ( 五 )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 应当制发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将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 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五十八条听证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 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 第五十九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 因听证场所等原因需要限制旁听人员数量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说明 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 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听证,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群众旁听, 也可以邀请有关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监察部门 审计部门 新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旁听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 3 人的单数, 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 并且指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可以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二 ) 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以及记录员回避, 申请回避的, 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 三 ) 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并且阐述主要理由 ; ( 四 ) 被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辩, 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并且进行举证 ; ( 五 ) 第三人可以阐述意见 ; ( 六 ) 申请人 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可以进行质证或者举证反驳,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第三人的反证也可以进行质证和举证反驳 ; ( 七 ) 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 应当事先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并且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 ( 八 ) 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员进行询问 ; ( 九 ) 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和证明的事实, 由主持人当场予以认定 ; 有异议的并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由主持人当场或者事后经合议予以认定 ; ( 十 ) 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案件事实 证据 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 ; ( 十一 ) 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 ( 十二 ) 由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确认, 并且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 对听证笔录内容有异议的, 可以当场更正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参加人无法在举行听证时当场提交有关证据的, 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限定时间事后提交并且另行进行调查 质证或者再次进行听证 ; 行政复议参加人提出的证据无法当场质证的, 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事后进行调查 质证或者再次进行听证 行政复议参加人在听证后的举证未经质证或者未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重新调查认可的, 不得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 第四节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第六十三条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 30 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

( 一 )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抵触 ; ( 二 )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 ( 三 ) 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该规定的审查结果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 7 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 ( 一 ) 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的, 应当报告行政复议有关情况 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情况 对该规定适用的意见 ; ( 二 ) 转送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的, 在转送函中应当说明行政复议的有关情况 请求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 第六十五条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应当在 60 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 ( 一 )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 有效 ; ( 二 )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 ( 三 ) 制作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 并且送达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六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认为需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30 日 : ( 一 ) 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 复杂 疑难的 ; ( 二 ) 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 ( 三 ) 经申请人同意的 ; ( 四 ) 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 ( 五 ) 申请人 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 应当制作 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十九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 一 ) 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 ( 二 ) 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 )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五 )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未规定期限的,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60 日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被申请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据,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 ( 一 ) 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 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 二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但是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 第七十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 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除以下情形外, 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 ( 一 ) 不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二 ) 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依法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 三 ) 被申请人查明新的事实, 根据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需要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 四 ) 其他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 二 ) 第三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 三 )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四 )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 ( 五 )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 理由 证据和依据 ; ( 六 ) 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 ( 七 )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 ( 八 ) 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 ; ( 九 )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和具体管辖法院 ; ( 十 )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直接送达的,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就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 证据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 依据向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说明 ; 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 行政复议决定书 提出异议的, 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外, 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其他方式送达的, 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就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有关内容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出说明

经申请人和第三人同意,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出版物 海关门户网站 海关公告栏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后,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有需要补充 更正的内容, 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质内容的, 应当制发 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 一 ) 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二 )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 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认为该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 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八十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 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申请人未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八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复议终止 : ( 一 )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 二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 三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 四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并且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 ; ( 五 ) 申请人对海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 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或者申请人对海关扣留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 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该扣留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扣押的 ; ( 六 ) 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 满 60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 ( 七 ) 申请人以传真 电子邮件形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并且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节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三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 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第八十四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 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 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 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十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和解确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准许和解, 并且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 应当在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中载明和解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的,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第八十七条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 不予受理 但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 一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 二 ) 行政赔偿 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第八十九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 ) 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 ( 二 )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 ( 三 ) 组织调解应当遵循公正 合理原则 ; ( 四 )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 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 ; ( 五 ) 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 ; ( 二 ) 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 ( 三 ) 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 ( 四 ) 提出调解方案 ; ( 五 ) 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明确提出不进行调解的, 应当终止调解 终止调解后, 申请人 被申请人再次请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 应当准许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 ( 二 )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三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 ( 四 )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 理由 证据和依据 ; ( 五 ) 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 ( 六 ) 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 ; ( 七 ) 调解结果 ; ( 八 )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 ( 九 ) 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 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 经申请人 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并且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制作 行政复议调解书 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规定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 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九十三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节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并且制作 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送达被申请人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 一 )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 )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 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 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第九十六条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 指导 第九十八条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通过定期检查 抽查等方式, 对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 并且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海关发现本海关或者下级海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错误的, 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十九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 可以制作 行政复议意见书, 对被申请人纠正执法行为 改进执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意见书 之日起 60 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一百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海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可以制作 行政复议建议书, 向本海关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 ; 对于可能对本海关行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 行政复议建议书 报送本级海关行政首长 ; 属于上一级海关处理权限的问题,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第一百零一条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 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应当向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报告, 并且将有关法律文书报该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 应当及时将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海关行政复议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向本海关和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其他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对本海关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依法保障国家利益 维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关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 应当依照 海关系统奖励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 海关系统奖励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人员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依照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被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依照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上级海关发现下级海关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制作 处理违法行为建议书, 向有关海关提出建议, 该海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并且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海关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制作 处理违法行为建议书, 向人事 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 监察部门处理 ; 接受转送的人事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并且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海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 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 5 日 7 日 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不含节假日 第一百一十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海关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 办公用房以及交通 通讯 监控等设备由各级海关予以保障 第一百一十一条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在海关行政复议活动中, 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海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 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8 月 30 日海关总署令第 78 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 行政复议法 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