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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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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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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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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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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47 裝訂線 退 上下樓梯 搭乘電梯 領用文具物品 上洗手間或倒開水等 (3) 奉派公差期間 2 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認定: (1) 意外危險發生於合理的時間 (2) 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的交通方法 (3) 發生地點必須屬於上下班必經路線 (4) 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 : 肇事責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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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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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老師相關的假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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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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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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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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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法規與實務問題探討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 ) (1) (2) (3) (4) 2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差勤 - 依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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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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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五 )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六 )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 )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 八 )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 九 )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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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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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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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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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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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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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改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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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 Q1. 公務人員服務年資其休假天數為何? A: 假別年資公務人員備註 休假連續服務滿 1 年自第 2 年起 7 1. 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 法規 : 連續服務滿 3 年自第 4 年起 14 連續服務滿 6 年自第 7 年起 21 連續服務滿 9 年自第 10 年起 28 連續服務滿 14 年自第 15 年起 30 連續服務 15 年以上 30 2. 每年至少應休假 14 日, 未達休假 14 日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一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 第 7 條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 第 2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7 日 ; 服務滿 3 年者, 第 4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14 日 ; 滿 6 年者, 第 7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21 日 ; 滿 9 年者, 第 10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28 日 ; 滿 14 年者, 第 15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30 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二 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 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Q2. 公傷假 延長病假及留職停薪其休假年資可否併計? A: 延長病假係因當事人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 另公傷假係當事人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上開人員皆係屬現職人員, 年資並無中斷, 其休假年資得予採計 ; 另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無工作事實, 其休假年資已告中斷, 故休假年資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

o 第 8 條 : 公務人員因轉調 ( 任 ) 或因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月 05 月 29 日局考字第 0920013040 號書函 o 查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 九 0) 法二字第二 0 九四二二五號函規定略以 :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 任職務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 第三年一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 因... 留職停薪... 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揆諸上開條文訂定之意旨, 係基於休假建置目的為慰勞工作辛勞者, 使得有較長時間休息, 其核給宜以實際服勤為要件, 是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並無工作事實, 其休假年資已告中斷 Q3. 公務人員奉准保留實施之休假日數, 依請假規則規定保留至第 3 年實施, 究指何意? A: 公務人員於 101 年扣除應休畢日數以外奉准保留之休假日數, 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 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 ( 亦即 103 年 ) 實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 o 公務人員符合第 7 條休假規定者, 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 每年至少應休假 14 日, 未達休假 14 日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 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實施 但於 第 3 年仍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Q4. 公務人員如於 101 年 3 月 15 日到職者,101 年之休假應如何核給? 又如於任公務人員之前有 3 年之志願役服役年資, 則計算其 102 年之休假日數時, 應以 7 日或 14 日為其基本年資? A: 公務人員如於 101 年 3 月 15 日到職, 如無職前年資,101 年無休假,102 年得按 101 年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 (3 月至 12 月計 10 個月 ) 比例計算休假天數 (7*10/12 日 ) 於 102 年 1 月起核給 ; 又如於任公務人員前有 3 年服役年資 ( 未銜接 ), 則得按 101 年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 (3 月至 12 月計 10 個月 ) 併計以前服役年資為基本年資後, 再按 101 年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102 年度休假 =14*10/12 日 ; 以 14 日為基本年資計算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 o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一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Q5. 我是本府 局科員於 86 年 3 月任職公務人員, 請問 101 年得享有幾天休假?

A: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以, 科員係 86 年 3 月任公職, 若無職前年資, 依規定給假核給休假 30 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 o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服務滿三年者, 第四年起, 每年應給 休假十四日 ; 滿六年者, 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 八日 ; 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Q6. 應 103 年公務人員高考錄取,103 年 10 月到職, 其軍中服役年資計 8 年, 則依規定於 104 年 105 年各應有幾天休假? A: 初任人員於 2 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採計職前年資, 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 是以,104 年依其 103 年在職月數比例, 應為 21 * 3 / 12 = 5.25 日 ( 不足半日以半日計故應為 5.5 日 ),105 年則核給 28 天 ( 服務年資 1 年 3 個月 + 軍中服役年資 8 年 =9 年 3 個月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 o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一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Q7. 應 104 年公務人員高考錄取,104 年 10 月到職, 其軍中服役年資計 8 年, 則依規定於 105 年 106 年各應有幾天休假? A: 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規定, 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須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初任人員於 104 年 10 月到職, 訓練期間至 105 年 2 月期滿正式派代, 故 105 年無休假天數 106 年得按正式派代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採計職前年資, 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 是以,106 年依其 105 年在職月數比例, 應為 21 * 11 / 12 = 19.25 日 ( 不足半日以半日計故應為 19.5 日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 o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一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 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Q8. 請問公務人員有休假 30 天, 可否 1 次請休畢? A: 公務人員休假, 各機關於執行時應依照休假人員年資長短 考績等第及職務緩急事先排定輪流休假時間, 俾應各休假人員均能充分獲得休假之機會, 而對業務亦不致有所影響 是以, 公務人員是否得 1 次請畢休假 30 天, 宜由各機關學校秉權責核定, 惟若係患重病非短時間能治癒, 申請延長病假前, 則可依其相關規定先行請畢休假 30 天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o 第 9 條 :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 酌定 順序輪流休假 o 第 11 條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 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o 第 12 條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 應委託同事代理 機關長官於必要時, 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 人員, 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Q9. 公務人員因故離職一段時間後再任公職其休假應如何採計? A: 公務人員因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採計職前年資, 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 o 第 8 條 : 公務人員因轉調 ( 任 ) 或因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 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 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Q10. 我是服務於區公所職員,82 年 1 月 28 日任公立銀行職員, 該銀行於 87 年 1 月 1 日民營化, 本人 87 年 5 月 8 日轉區公所服務, 請問 92 年 1 月 1 日起應有休假天數幾天? A: 依規定公立銀行民營化以後之服務年資, 尚不得採計休假年資, 是以台端自 82 年 1 月 28 日起任職公立銀行,87 年 1 月 1 日該行實施民營化, 復於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商調至區公所服務至 91 年 12 月 31 日止, 於 92 年 1 月起應核給休假 28 天 ( 採計公立銀行民營化前之 5 年年資及轉任區公所服務之 4 年年資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8.12.02. 八十八局考字第 0 三 0 四四四號書函 o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服 務滿三年者, 第四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滿六年者, 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初任人 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於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一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 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據來函所稱, 台端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任職華南銀行,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該行民營化, 復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至臺北市政府服務, 依上開規定, 再任年資未銜接, 須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 即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 得併計原任職華南銀行尚未民營化之服務年資, 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請依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Q11. 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宜如何界定併計休假疑義? A: 按月支薪 ( 以月為準計酬, 而非僅指按月發給薪資 ) 且其薪給 非在人事經費項下 支付之臨時人員, 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 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 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 ( 按 : 現為於轉任當年併計年資後, 依第 7 條第 1 項所定日數, 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 自次年 1 月起核給 ), 得併計休假 銓敘部 87 年 6 月 26 日八七臺法二字第 1638495 號函 查銓敘部 81 年 5 月 5 日 (81) 臺華法一字第 0706783 號函釋略以, 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 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 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規定, 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 得併計休假 按日 按件計酬之臨時僱員, 以其性質與前開所稱之臨時人員有別, 其服務年資經補實或轉任公務人員後, 仍不宜併計休假 茲以上開本部函釋意旨所稱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 係指其定薪資之時即以月為準計酬, 而非僅指按月發給薪資而言 Q12. 您好, 我是公所的公務人員敝姓林,99 年休假天數 30 日, 該年已休 25 天, 若因故申請侍親留職停薪 2 年 (99 年 6 月 1 日至 101 年 5 月 31 日 ), 剩餘之休假天數 (5 日 ) 可否保留至復職後 (101 年 ) 繼續實施? A: 依規定林小姐所剩餘之休假天數 5 天, 如當 (99) 年經奉准保留者, 得保留至第 3 年 ( 意即 101 年 ) 復職之後繼續實施 銓敘部 93.12.27. 部法二字第 0 九三二四四二 0 四九號令 o 公務人員辦理留職停薪, 經奉准保留之休假日數, 於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 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 續實施 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 其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外之休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奉准累積保留, 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 其尚未休畢之休假, 於回職復薪後, 得在原定休 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另如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 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 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 度繼續實施 該部 90 年 12 月 18 日 90 部法二字第 2094225 號書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 o 第 10 條 :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 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 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 未達休假 十四日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 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 得累積保留至第 三年實施 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 每 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 其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第一項休假補助

之最高標準,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Q13. 我是那位林小姐, 再請問侍親留職停薪可否提早復職, 若於 99 年 10 月提出復職, 那照上面解釋是否當年也可實施休假? A: 林小姐您好, 依規定如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復職當 (99) 年即可繼續實施未休畢之休假 銓敘部 93.12.27. 部法二字第 0 九三二四四二 0 四九號令 o 公務人員辦理留職停薪, 經奉准保留之休假日數, 於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 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 續實施 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 其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外之休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奉准累積保留, 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 其尚未休畢之休假, 於回職復薪後, 得在原定休 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另如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 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 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 度繼續實施 該部 90 年 12 月 18 日 90 部法二字第 2094225 號書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3 項 o 第 6 條第 3 項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服 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 如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應即查處, 並 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Q14. 某甲公務人員自 101 年起有 14 天休假, 前已申請 16000 元休假補助費, 因業務繁忙可否保留休假天數至明 (102) 年? A: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每年至少應休假 14 日, 未達休假 14 日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其休假者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 惟休假日數達 14 日以上者, 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 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實施 ( 例如 101 年度保留休假者, 應於 103 年度休畢 ), 但於第 3 年仍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 o 第 7 條 :( 第 1 項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 第 2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7 日 ; 服務滿 3 年者, 第 4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14 日 ; 滿 6 年者, 第 7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21 日 ; 滿 9 年者, 第 10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28 日 ; 滿 14 年者, 第 15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30 日 o 第 10 條 : 公務人員符合第 7 條休假規定者, 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 每年至少應休假 14 日, 未達休假 14 日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 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 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實施 但於第 3 年仍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Q15. 公務人員如發生曠職時, 應如何處理?

A: 有關公務人員如未辦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 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發生曠職之情形時, 各機關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 必要時, 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 當事人如有異議, 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 3 日內, 以書面陳述理由, 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逾期不予受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3 條 o 第 13 條 : 未辦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o 第 8 點 :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 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 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 者, 即應視為曠職 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 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 不在此限 o 第 9 點 :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 不得擅離職守, 因公外出須辦妥手續 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 應即辦 理 ( 或委託代辦 ) 公出手續, 或敘明事由於 3 日內補辦手續 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除親 自隨時查勤外, 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 並將查勤結果列入紀錄 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 必要時, 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 當事人如有異議, 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 以書面陳 述理由, 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逾期不予受理

Q1. 公務人員事假天數如何計算? A: 假別公務人員備註 事假 5 1. 事假超過 5 日者, 應按日扣薪 2. 事假申請得以 小時 計 3. 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Q2. 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 依規定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係指本俸或全薪來計算之? A: 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 其按日扣除之俸給, 包含各種加給 ( 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 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1 條 o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加給 : 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 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o 第 11 條 : 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 其按日扣除之俸給, 包含各種加給 Q3. 請問一下, 公務人員請事假已滿規定期限, 再續請事假是否要扣除假日? A: 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 (5 日 ), 如屬連續性者, 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 均須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銓敘部 62 年 1 月 19 日 62 臺為典三字第 47308 號函 o 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 如屬連續性者,( 如請事假二個月 ) 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 按日扣除俸薪 ; 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 雖無規定一定之期限, 但機關首長得視請假事實予以核定 銓敘部 94 年 9 月 2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19565 號函 o 重申本部 62 年 1 月 19 日 62 臺為典三字第 47308 號函釋規定, 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 如屬連續性者, 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 按日扣除俸薪, 以及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雖無規定一定之期

限,, 但機關首長得視請假事實予以核定 Q4. 承上題, 若碰到颱風停止辦公的話那算不算扣除假日? A: 颱風過境經本市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時, 其性質比照例假日方式辦理 銓敘部 62 年 1 月 19 日 62 臺為典三字第 47308 號函 o 銓敘部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 ( 六二 ) 臺為典三字第四七三 0 八號函釋規定略以 : 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 如屬連續性者, 自滿假之日起, 不予扣除例假日, 按日扣除俸薪 至於颱風過境經通報權責機關通報停 止辦公及上課時, 其性質係比照例假日辦理 Q5. 有關公務人員赴大陸探訪配偶等親屬, 應如何給假? A: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規定 : 本規則以受有俸 ( 薪 )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第三條規定 : ( 第一項 ) 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第一款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 第七條規定 : ( 第一項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法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準此, 凡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各項具體事實與資格規定者, 自得依實際情形核給各種假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o 第 2 條 : 本規則以受有俸 ( 薪 )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o 第 3 條 :( 第 1 項 ) 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第一款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o 第 7 條 :( 第 1 項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 第 2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7 日 ; 服務滿 3 年者, 第 4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14 日 ; 滿 6 年者, 第 7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21 日 ; 滿 9 年者, 第 10 年起, 每年應給 休假 28 日 ; 滿 14 年者, 第 15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30 日

Q1. 公務人員病假天數如何計算? A: 假別公務人員備註 病假 28 1. 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 銷 2. 病假申請得以 小時 計 Q2. 病假可否一天一天請? A: 公務人員請病假 1 日, 得依規定填妥假單呈送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外出, 惟如連續請病假 2 日以上者,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所詢如係一天一天提出申請, 機關首長如發現有請假不實或玩法者, 應做適當規定, 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 o 第 11 條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 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 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Q3. 公務人員檢附醫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書需療養 1 個月, 是否包含例假日, 另一般申請病假是否須扣除例假日? A: 按各醫院醫師開立之療養期間, 自係考量當事人病情提出建議, 應自診斷之日起依醫囑休養, 期間自包含例假日 ; 另所提申請病假, 依請假規則規定須扣除例假日 Q4. 我是服務於 局的公務人員吳小姐, 現在因為懷有身孕, 如果因安胎需要請病假時, 會列入考績評比嗎? A: 吳小姐您好,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及第 3 項第 5 款之事 病假日數, 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 病假 ( 含延長病假 ) 日數, 且不得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

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 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 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 始得評列甲等 : 一 特殊條件 : ( 一 ) 因完成重大任務, 著有貢獻, 獲頒勳章者 ( 二 ) 依獎章條例, 獲頒功績 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 三 ) 依本法規定, 曾獲一次記一大功, 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 四 )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 研究創新, 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 評列為最高等級, 並頒給獎勵者 ( 五 )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六 )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 )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 八 )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 九 )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二 一般條件 : ( 一 ) 依本法規定, 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 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 二 )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 研究創新, 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 評列為前三名, 並頒給獎勵者 ( 三 ) 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 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 公開表揚者 ( 四 ) 對主管業務, 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 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 五 ) 負責盡職, 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 績效良好, 有具體事蹟者 ( 六 ) 全年無遲到 早退或曠職紀錄, 且事 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 七 )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 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 須成績及格, 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 八 ) 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 績效優良者 ( 九 ) 主持專案工作, 規劃周密, 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 十 ) 對於艱鉅工作, 能克服困難, 達成任務, 有具體事蹟, 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 十一 ) 管理維護公物, 克盡善良管理職責, 減少損害, 節省公帑, 有具體重大事蹟, 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 十二 )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 有具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 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 該優良事蹟, 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 於辦理年終考績, 應擇一採認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 有下列情事之一, 不得考列甲等 : 一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 經扣考處分者 三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 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 事 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態度惡劣, 影響政府聲譽, 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 病假合計之日數, 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 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 不得評擬甲等者, 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 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不得以下列情形, 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一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Q1. 請問延長病假規定各為何? 假別天數申請類 申請方 檢附證明 銷假證明備註 別 式 延長 2 年 患重病 請畢規 如其任職機關或居 檢附合法 1. 不得扣除例假日 病假 內合併計算不得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 定事 病 休假後始得提出 住所所在地之鄉鎮 醫療機構 設有公立醫院 全民或醫師證 2. 銷假上班一年以 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 明書始得銷假上班 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過 1 年 門診中心, 仍須檢具上關醫療機構之證明 ; 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 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 3. 申請延長病假跨 2 年度者, 其假期之計算, 得扣除第 2 年度得請之事 病 休假之日數 特約診所出具之證 明仍可採據 ; 若其 任職機關及居住所 所在地之鄉鎮未設 有上列任一醫療機 構, 得以合格醫師 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作為證明 Q2. 請問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天數各為何? A: 假別公務人員備註 延長病假 2 年內合併計算包含例假日計算 2 年內不得超過 1 年 (365 不得超過 1 年 日 ) Q3. 公務人員申請延長病假期滿無法銷假之規定為何? A: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滿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 1 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 o第 5 條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但其留職 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Q4.公務人員申請延長病假之規定各為何 職別 天數 申請類 申請方 別 式 2 年內合 患重病 公務人員 併計算 非短時 不得超 間所能 過 1 年 治癒 檢附證明 銷假證明 備註 請畢規 如其任職機關或居 檢附合法醫 1.不得扣除例假日 定事 病 住所所在地之鄉鎮 療機構或醫 休假後 設有公立醫院 全民師證明書始 2. 銷假上班一 年以 始得提 健保特約醫院及中 得銷假上班 上 者 其 延 長 病 假得重行起算 出 央健康保險局聯合 門診中心 仍須檢 3.申請延長病假跨 2 具上關醫療機構之 年度者 其假期 證明 如其任職機 之計算 得扣除 關及居住所所在地 第 2 年度得請之 之鄉鎮未設有上開 事 病 休假之日 醫療機構 則當地 數 衛生所及全民健保 特約診所出具之證 明仍可採據 若其 任職機關及居住所 所在地之鄉鎮未設 有上列任一醫療機 構 得以合格醫師 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作為證明 Q5.公務人員申請延長病假是否須先請病假再請事假 A 延長病假係因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依其事由 原則上自應先請畢病假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若有休假者 則得於先行請畢後 再請畢病 事假後 始得提出申請延長病假(按 前開僅係 原則性作法 為賦予機關差勤彈性自主及因應同仁特殊需求 現行規定尚無 明文規範延長病假前所請事 病 休假之順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o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Q6.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銷假上班是否須檢附證明? A: 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 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以為首長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 銓敘部 84 年 10 月 9 日 (84) 八四台中法四字第 1200084 號函 查銓敘部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 六七 ) 臺楷典三字第二一五四三號函釋規定 :... 機關長官對所屬職員因 重病 及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 而核准得延長病假, 自係根據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之診斷書, 以為認定核准之依據 本案某甲在延長病假屆滿一年前, 擬銷假上班, 機關長官認有必要, 自可依照上項規定, 令其呈繳治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以為某甲病癒與否之認定... 依上開規定, 公務人員因患重病, 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 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 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 Q7.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 娩假之事實, 可否改以喪 娩假登記? A: 可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 嗣後若仍有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 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銓敘部 82.5.15.(82) 臺華法一字第 0 八四九一三四號函 公務人員於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 同意准予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 嗣後若仍有續請延長 病假之需要, 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Q8. 公務人員申請延長病假期限期滿, 依規定已復職銷假上班,2 年後又復發是否可以再申請延長病假? A: 延長病假期滿若已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得重行起算並得向服務機關學校重新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 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Q1. 公務人員婚假天數如何計算? A: 假別公務人員備註 婚假 14 1. 自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請畢 (1 個月期間係指自結婚日之翌 日起計算 ) 2. 婚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Q2. 公務人員婚假可否分次申請? 有時間限制嗎? A: 婚假申請應係自結婚之日起始可核給婚假, 每次請婚假應至少半日, 且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雖可分次申請婚假, 惟仍應由機關長官視個案實際情形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 年內請畢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3 項 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Q3. 公務人員因結婚前籌備婚事之需, 可否提前申請婚假? A: 由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 准予自結婚之日前十日提前請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 年內請畢 Q4. 公務人員請婚假或休假前往國外旅遊, 遇火山灰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期回國, 應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 A: 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 開會, 非因公性質, 為免寬濫, 並考量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 開會, 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處

理, 仍請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規定, 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5 月 28 日局考字第 0990062697 號書函 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 開會, 非因公性質, 為免寬濫, 並考量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 有關公務 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 開會, 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處理, 仍請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規定, 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 所詢事項,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Q5. 公務人員與原配離婚後, 再結婚可否給予婚假? A: 可以, 並依請假規則核給婚假 14 日 銓敘部 65 年 3 月 26 日 (65) 台謨典三字第 08011 號 o 公務人員離婚後與原配再婚, 准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給予婚假兩星期 ( 按現為 14 日 )

Q1. 產前假天數如何計算? A: 假別 公務人員 備註 產前假 8 1. 於分娩前實施,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2. 每次申請得以小時計 Q2. 當日請產前假檢查, 下午突感不適, 經醫師證明為流產, 應如何核給假別? A: 流產假核給係以事實發生日起算, 故當日下午應改以流產假登記, 其上午仍應以產前假登記 Q3. 產前假應如何核給? 可否一次請畢? 可否以時計算? 是否僅限於產前檢查之給假? A: 產前假考量懷孕婦女產前因心理或生理所造成不適之所需, 爰不限於產前檢查之給假 又申請產前假, 每次應至少 1 小時, 亦可連續申請, 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 惟需於分娩前請畢 又第 1 次申請產前假, 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

Q1. 陪產假天數如何計算? A: 假別 公務人員 備註 陪產假 3 1. 得分次申請 2. 每次申請得以小時計 3. 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Q2. 配偶懷孕 20 週以上流產者, 可否核給陪產假? A: 配偶如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可給予陪產假 5 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Q1. 娩假天數如何計算? A: 假別公務人員備註 分娩假 42 1. 分娩假應一次請畢 2.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 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Q2. 娩假是否得以時計? A: 娩假核給當係給女性人員作為產後之身心調養, 應一次請畢, 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 銓敘部 90.09.28. 九十法二字第二 0 七一四六四號書函 查銓敘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三九六四七號函釋略以, 申請產前假, 每次應至少一小時, 亦可連續申請, 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 惟需於分娩前請畢 另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 確有需要請假, 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 可准給娩假, 惟仍應按給假期限規定併計 茲以上述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後段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Q3. 娩假可否提前申請? A: 女性在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如確有需要請假, 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 可准給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銓敘部六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61) 臺為典三字第 0 二 0 三一號函釋 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 確有需要請假, 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 可准給娩假, 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 併計 茲因考量女性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 於即將分娩前, 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 因此 上開本部函釋仍可繼續適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後段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Q4. 某女性公務人員 101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 時 20 分始分娩, 尚有產前假未休畢, 則其當日可否請產前假? A: 假別核給以具體請假事實始核給之, 某女於下午 1 時 20 分分娩, 應自下午起核給分娩假, 不宜再以產前假提出申請 銓敘部 90.09.28. 九十法二字第二 0 七一四六四號書函 o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 : ( 第一項 )...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娩假及流產假應 一次請畢...( 第三項 ) 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得以時計... 復查本部八 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三九六四七號函釋略以, 申請產前假, 每次應 至少一小時, 亦可連續申請, 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 惟需於分娩前請畢 另 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 確有需要請假, 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 可准給娩假, 惟仍應按給假期限規定併計 茲以上述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 準此, 所詢 女性公務人員於本 ( 九十 ) 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始分娩, 如其尚有產前假四 小時以上, 則其當日上午可請產前假, 下午即應申請娩假 Q5. 當事人請分娩假時, 無法立即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時應如何辦理? A: 得委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 o 第 11 條第 1 項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Q6. 未婚懷孕其是否可請分娩假? A: 未婚懷孕者如持有醫院證明者, 可請分娩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0 年 2 月 28 日 (60) 局參字第 02449 號

o 未婚分娩, 如持有醫院證明可給分娩假 Q7. 女性公務人員請分娩期間, 適遇喪假應如何給假? A: 請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開始核給 ; 分娩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核給 42 日, 喪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應於百日內請畢 ; 故分娩期間遇喪假, 自得在娩假期滿後, 且未逾喪假事實發生日起百日內核給喪假 銓敘部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中法四字第一一四一六三四號函釋 o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 : 喪假可分次申請核給, 但應於百日 內請畢 次查本部八十年一月二十四日 台華法一字第 五一九二四號書函規定略以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 因分娩者, 給娩假四十二 日 :: 此一規定係基於女性公務人員因產假後身體虛弱, 確需持續療養之事實而訂 定, 故不宜分段或延後申請 且按公務人員之請假, 以有請假之事實為要件 本案女 性公務人員於喪假期間適逢分娩, 以其既有分娩之事實, 即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開 始核給娩假 ; 至其尚未請畢之喪假日數, 如於娩假期滿後, 尚未超過喪假事實發生百 日之最後期限, 自得依規定核給 ; 惟如已超過上述期限, 因與現行規定不合, 則不得 再予核給 Q8. 有關公務人員懷孕懷有雙胞胎, 經診斷其中一胎無心跳, 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 A: 基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化情形, 及政府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之政策, 女性公務人員懷有雙胞胎, 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或腹中胎兒因故流產或其中一胎流產, 另一胎平安生產者, 若係施行減胎手術者, 尚不宜核給流產假 ; 假若係發生流產或分娩之事實者, 自應分別依規定給假 ; 至如於核給流產假期間復發生另一胎兒流產或分娩之事實者, 即應後項發生之事實給假, 惟與原核給流產假剩餘日數之重疊部分不再給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09.03. 總處培字第 1010047804 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09.03. 總處培字第 1010047804 號函 : 基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化情形, 及政府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之政策, 案經轉准銓敘部部長信箱 101 年 8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36156 號電子信件回函略以, 依該部 87 年 4 月 20 日台法二字第 1610568 號函, 女性公務人員懷有雙胞胎, 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或腹中胎兒因故流產或其中一胎流產, 另一胎平安生產者, 應如何給假等節, 該部經審慎研酌, 若係施行減胎手術者, 尚不宜核給流產假 ; 假若係發生流產或分娩之事實者, 自

應分別依規定給假 ; 至如於核給流產假期間復發生另一胎兒流產或分娩之事實者, 即應後項發生 之事實給假, 惟與原核給流產假剩餘日數之重疊部分不再給假 本案關於公務人員懷孕懷有雙胞胎, 經診 斷其中一胎無心跳, 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疑義, 請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覈實認定辦理

Q1. 例假日奉派參加研習之公務人員, 可否准予補休? A: 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 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 並 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 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者, 得准於活動結束後 6 個月內依實際參與日數補休 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 o 為簡併人事規定, 便利差勤管理, 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 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並以 時 為計算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12.28. 九十局考字第 0 三七八七三號書函 o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法二字第二 0 九 0 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中所稱之 例假, 就一般行政機關而言, 是為星期六及星期日, 當無疑義 且在一般情況下, 例假日不上班辦公 既不上班辦公, 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 訓練 進修及研習營等活動, 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 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 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 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 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 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辦理, 較為妥適 Q2. 請問 6 個月補休起始算法? A: 補休起算係自活動結束後次日起 6 個月內補休畢 例 : 以 2/28 和平紀念日舉辦活動補休為例 ( 自 3/1 起至 8/31 補休畢 ) 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 o 為簡併人事規定, 便利差勤管理, 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 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並以 時 為計算單位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 o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 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之末日 Q3. 加班補休可否以小時計, 是否有期限限制? A: 配合法規鬆綁, 加班補休改以 時 為計算單位, 不須累積至 4 小時始得補休, 並得於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畢

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4940 號函 o 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 加班補休改以 時 為計算單位, 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 並修正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 0 九一 00 四三四八一號函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 說明三規定為 :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 o 為簡併人事規定, 便利差勤管理, 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 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並以 時 為計算單位 Q4. 承上題, 公差或活動補休可否以小時計, 是否有期限限制? A: 依規定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並以 時 為計算單位, 因此公差或活動補休均以 時 為計算單位, 並自公差或活動結束後次日起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 o 為簡併人事規定, 便利差勤管理, 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 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並以 時 為計算單位 Q5. 例假日奉派參加活動, 無法於 1 個月補休畢, 可否申請延長? A: 依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規定, 各項補休均統一規定為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行政院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 o 為簡併人事規定, 便利差勤管理, 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 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 並以 時 為計算單位

Q1. 請問公傷假期限限制? A: 假別公務人員檢附診斷證明書備註 公傷假 2 年為限如其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設有公立醫院 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 仍須檢具上關醫療機構之證明 ; 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 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 ; 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 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Q2. 公傷假申請要件為何? A: 公教人員因 執行職務 或 上下班途中 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者, 得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o 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Q3. 我是新任之人事人員, 請問本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公傷假應如何辦理? A:1. 先由申請人擬具事件報告書 ( 敘明事件發生時之人 事 時 地 物 ) 2. 擬申請公傷假之起迄時間 3. 診斷證明書 : 如其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設有公立醫院 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 仍須檢具上關醫療機構之證明 ; 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 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 ; 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 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4. 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 須申請人非主要肇事責任者, 宜請警察機關開

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 ( 車禍事故時檢附 ); 若非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 係於辦公場所突發疾病者, 除須緊急送醫院診治, 並附上開診斷證明書及服務機關學校內相關見證人員證明文件等 5. 每次申請期限 : 每次最長宜以 3 個月為限 ( 以醫院所開立期限為核給依據 ), 其期限在 2 年以內 6. 例假日不予扣除 Q4. 請問公傷假所稱 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應如何認定? A: 指公務人員於合理時間內, 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法, 直接前往辦公場 ( 處 ) 所之上班必經路線 ; 或在辦公場 ( 處 ) 所退勤時, 以適當之交通方法, 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下班必經路線 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銓敘部 88.06.23. 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五三 0 八七號函 o 有關本條款所稱 上下班途中 之認定標準, 補充規定如下 :( 一 )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係指 : 意外危險之發生, 係公務人員於合理時間內, 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法, 直接前往辦公場 ( 處 ) 所之上班必經路線 ; 或在辦公場 ( 處 ) 所退勤時, 以適當之交通方法, 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下班必經路線 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二 ) 公務人員日常往返辦公場 ( 處 ) 所必經路線, 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事 ( 如道路施工改道 接送家人上下班 學 等 ) 繞道行駛, 途中發生意外, 經服務機關就其起點 經過路線 交通方法 行駛時間及繞道原因等各因素詳細查證後, 認屬客觀合理者, 視為必經路線 ( 三 ) 公務人員於日常中午外出用膳 ; 或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時間 ( 包括值夜 ) 例假日或平常加班之往返居住處所與辦公場( 處 ) 所 ; 或因公奉派訓練 出差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於往返途中, 所必經之路線 Q5. 公傷假是否要檢具病癒證明書才可銷假上班? A: 申請公傷假期滿即應依差假規定銷假上班, 毋須再檢附病癒證明書, 並由各機關學校依出勤管理規定辦理 銓敘部 91.12.03. 部法二字第 0 九一二二 00 二三三號書函 o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 第四條規定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五款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次查本部七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七九臺華法一字第 0 三五一七六八號函釋略以... 七十九年元月四日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以 :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 發病休養或療治

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 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並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 得續給公假, 但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並與住院期間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四款 ( 現為第五款 ) 所定二年之最後期限... 是以, 依上開規定請公假者, 係由機關根據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以為認定核給公假期間及方式之依據, 如確有長期休養或療治必要者, 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期滿即應銷假上班, 程序上依各機關差勤管理規定辦理 ; 再如有續給公假之必要者, 得由機關根據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再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審酌認定核給之 但每次最長均以三個月為限, 且自機關原已核給公假之日起算, 不得超過二年 Q6. 學校員工上下班途中, 發生車禍受傷, 肇事者逃逸無法取得警察機關之車禍鑑定證明, 應如何處理? A: 如經服務機關學校查證, 確屬上下班途中必經路徑且非申請人行為責任時, 得由機關學校首長依規定本權責酌情核給公傷假 銓敘部 70.8.24.(70) 臺楷典三字第三二五三七號函 各機關學校職員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 自行駕車發生車禍受傷, 而肇事者逃逸無法取得警察機關之車禍鑑 定證明, 如經服務機關切實查證確非職員當事人行為責任時, 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 Q7. 星期例假日加班, 返家途中發生車禍, 可否請公傷假? A: 如經機關學校同意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加班者, 返家途中發生車禍, 經查證屬實, 自得依規定申請公傷假 銓敘部 88.06.23. 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五三 0 八七號函 o 有關本條款所稱 上下班途中 之認定標準, 補充規定如下 : 公務人員於日常中午外出用膳 ; 或經服務機關 安排勤務時間 ( 包括值夜 ) 例假日或平常加班之往返居住處所與辦公場 ( 處 ) 所 ; 或因公奉派訓練 出 差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於往返途中, 所必經之路線 Q8. 公務人員實務訓練受訓期間, 可否核給公傷假? A: 如係因執行勤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致受傷, 得依事實情形核給公傷假療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 第 31 條第 1 項 :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

施實務訓練者, 從其規定 Q9. 公教人員利用公餘時間進修發生車禍, 得否核給公傷假療養? A: 利用公餘時間進修, 其與 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 之要件不合, 自亦非屬 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無法核給公傷假療養 銓敘部 91.08.05. 部法二字第 0 九一二一六六 0 三六號函 o 查銓敘部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十一臺華法一字第 0 六六六五二八號函釋略以 :... 以上所稱 執行職務, 應指本職職務而言 及銓敘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臺法二字第一四六四三七四號書函函釋略以 :...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 雖依規定核給公假, 惟究非執行職務, 是以, 於考試期間往返考場途中發生車禍, 尚不宜核給公假 有關公務人員利用公餘時間進修途中發生車禍, 得否核給公假療傷疑義, 以公務人員雖經服務機關同意利用公餘時間進修, 惟進修與 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 之要件不合, 公務人員於進修放學途中發生車禍住院療治, 與執行職務間無直接因果關係, 自亦非屬 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Q1. 喪假天數應如何計算? 類別 公務人員 備註 父 母 15 1. 得分次申請, 每次應至少半日, 並應於親屬死 配 偶繼父母 10 配偶父母子 女曾祖父母 5 祖父母配偶祖父母配偶繼父母兄弟姊妹 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百日期間係指自親屬死亡日之翌日起計算 ) 2.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Q2. 喪假百日內應如何起算? A: 喪假起算日自親屬死亡日之翌日起百日內 ( 含例假日 ) 請畢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後段 o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Q3. 配偶之兄弟姊妹死亡, 可否請喪假? A: 喪假之核給, 其親屬採列舉方式詳列, 始得核給喪假, 故公教人員配偶之兄弟姊妹死亡不得申請喪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o 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 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Q4. 配偶之曾祖父母過世, 可否申請喪假? A: 喪假之核給, 其親屬採列舉方式詳列, 始得核給喪假, 故配偶之曾祖父母過世, 依規定尚無法核給喪假 銓敘部 77.12.16.(77) 臺華法一字第二二七九五七號函 o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 給

喪假七日... 上開條文所稱祖父母, 亦係就公務人員本身而言, 並未包括配偶之曾祖父母 Q5. 若同時發生兩種以上喪假事實應如何給假? A: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分別核給, 並分別於各該親屬死亡之日起, 百日內請畢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o 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Q1. 女性同仁因生理期致身體不適工作困難者, 可否請生理假? A: 可以,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惟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o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 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教育部 91 年 5 月 21 日台 ( 九一 ) 人 ( 二 ) 自第 91068565 號書函 o 教育人員各類假別之核給, 除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得享有休假外, 餘向係比照公務人員規 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依兩性平等法第 14 條 第 12 條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規定, 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故生理假及家 庭照顧假之請假方式, 宜請逕分別依請病假事假之方式處理 Q2. 因身體狀況特殊, 可否 1 個月請生理假 2 日? A: 生理假核給係採每月申請 1 日為限, 非係以每年合計得申請 12 日為基準, 予以彈性調整應用者 銓敘部 96 年 4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94527 號書函 o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 )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次查本部 96 年 2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8168 號書函略以, 女性公務人員上班期間, 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 得依規定向服務機關請生理假休息, 每月以 1 日 ( 按 :8 小時 ) 為限, 超過 8 小時部分則改以其他假別 ( 按 : 如病假 休假或補休假 ) 辦理 準此, 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如於同月份之月初及月末, 均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須請假時, 其超過 1 日部分, 須改以其他假別辦理 ; 至於其他月份未請生理假者, 仍不得累積保留至該月份合併給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o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Q3. 請生理假是否須檢附相關文件? A: 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 必要時各機關學校得請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 各機關學校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

醫師證明, 則非屬 必要 之範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04 月 25 日局考字第 0920053614 號函 o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勞動三字第 0 九一 00 二六八三號書函復略以 : 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並無年齡之限制, 惟受僱者提出申請時, 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 必要時僱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 另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 僱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醫師證明, 則非屬 必要 之範圍 Q4.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 ( 俗稱害喜 ) 致身體不適, 經醫師證明需一段時間休養者, 得否核給生理假? A: 女性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 ( 俗稱害喜 ), 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 生理日 之給假原因有別, 無法依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生理假 銓敘部 91.09.02. 部法二字第 0 九一二一七六九六六號函 o 一 查兩性工作平等法 ( 按 : 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十四條第一項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規定, 考試院爰據以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為 : ( 第一項 ) 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二...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合先敘明 o 二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問題, 因事涉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法規釋疑, 經函准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二字第 0 九一 00 四一七六七號書函復略以 : 女性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 ( 俗稱害喜 ), 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 生理日 之給假原因有別, 因上開情形需休養者, 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是以, 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 ( 俗稱害喜 ) 致身體不適者無法依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生理假 Q5. 事 病假已滿 5 天及 28 天, 可否再另申請生理假或家庭照顧假? A: 公教人員請假係依實際事實需要核給, 如已請畢事病假, 惟確有生理需要或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自可依規定申請生理假或家庭照顧假, 惟超過規定日數者,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Q6. 申請家庭照顧假或生理假可否以小時計, 另家庭照顧假是否限於女性申請? A: 家庭照顧假或生理假併入事病假計算, 故得以時計, 家庭照顧假因實際需要提出申請並不侷限於女性同仁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3 條第 3 項 o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第 3 條第 3 項 : 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得以時計 Q7. 女性公教人員請生理假有無年齡之限制? A: 女性公教人員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並無年齡之限制 銓敘部 91.06.20. 部法二字第 0 九一二一五六七一 0 號書函 o 一 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規定, 考試院爰據以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為 : ( 第一項 ) 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二...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合先敘明 o 二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問題, 因事涉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法規釋疑, 經函准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勞動三字第 0 九一 00 二六八三七號書函復略以 : 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並無年齡之限制, 惟受僱者提出申請時, 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 另, 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 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醫師證明, 則非屬 必要 之範圍

Q1. 本府員工如何申請哺乳時間 ( 哺乳假 )? 其核給時間規定為何? A: 本府員工若有子女未滿一歲須公教員工親自哺乳者, 可由員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子女出生證明等影本均可 ), 依規定及事實需要擬具申請書或簽呈辦理, 惟應與服務機關 ( 學校 ) 約定哺乳時間 ( 每日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或由公教員工因事實需要合併一次申請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暨第 18 條 o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規定 :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 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亦適用之 o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 :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銓敘部 90 年 11 月 26 日九十法一字第 2092529 號函 o 一 查行政院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臺八十八院人政考字第二 00 二 0 八號函以, 為尊重女性身為工作者及母性之雙重角色, 落實政府鼓勵為人母者親自哺乳觀念, 以培育優良的下一代, 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有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二 茲基於人事制度之一致性並考量政令一體適用, 自即日起前開哺乳時間, 行政院以外機關比照辦理 銓敘部 93 年 4 月 12 日部管二字第 0932351996 號書函 o 兩性工作平等法 ( 按 : 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 18 條所定哺乳時間得否合併 : 查兩性工作平等法 ( 按 : 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 2 條規定 :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 亦適用之 同法第 18 條規定 :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復查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 一 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 行政管理 三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茲以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如合於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之法定構成要件者, 其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是以, 在法定上班時數不變前提下, 有關公務人員哺乳時間合併與否問題,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 條及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得由公務人員以個人身分與服務機關約定, 亦得透過公務人員協會與服務機關協商

差假 Q&A 專區題數統計 假別 題數 休假 15 事假 5 病假 4 延長病假 8 婚假 5 產前假 3 陪產假 2 娩假 8 補休 5 公傷假 9 喪假 5 生理假 7 哺乳時間 1 合計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