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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04 學年度越南境外碩士在職專班重要日程表... 3 壹 法令依據 :... 4 貳 報考資格 :... 4 參 修業年限與授課地點 :... 4 肆 報名日期 方式及報名程序 :... 5 伍 考試資訊及成績規定... 6 陸 錄取標準... 7 柒 放榜... 7 捌 驗證與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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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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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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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台北校區 105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申請入學 1. 簡章公告 ( 網路自行下載 ) 105 年 3 月 15 日 ( 週二 ) 起 2. 報名網路系統開放時間 105 年 5 月 02 日 ( 週一 ) 上午 9 時 105 年 5 月 31 日 ( 週二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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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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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目錄 項目 頁次 壹 考試重要日程表 1 貳 報名資格及方式 1 參 考試科目及評分標準 2 一 考試科目 2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3 三 放榜 成績單寄發 成績複查 3 肆 表單 5 一 入學報名表 5 二 臺北基督學院的教育哲學和博雅教育同意書 7 三 自傳 9 四 推薦函 12 附錄一入學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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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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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公告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期三 ) 報名申請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期三 ) 至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四 ) 一律採取網路報名 寄發成績單 105 年 8 月 15 日

目錄 項目 頁次 壹 考試重要日程表 1 貳 報名資格及方式 1 參 考試科目及評分標準 2 一 考試科目 2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3 三 放榜 成績單寄發 成績複查 3 肆 表單 5 一 入學報名表 5 二 臺北基督學院的教育哲學和博雅教育同意書 7 三 自傳 9 四 推薦函 12 附錄一入學大學

中華大學 105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重要日期 本簡章所列之日期及規定, 必要時得以調整變更並上網公告, 請考生注意 招生簡章公告 網路填表報名日期 ( 五 ) 起於網路下載 : 招生訊息 ( 一 ) 上午 8:

一、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Transcription:

碩士在職專班 : 教育研究所學系電話 :(03)265-6801 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及配分 組別 ( 身份別 ) 代號名額組別項目滿分 佔總成績比例 教育行政組 7661N 14 教育行 審查資料 100 50% 學校諮商輔導組 7663N 8 政組 面試 100 50% 科學教育組 7662N 18 合計 40 名 入學資格 : 1. 大學畢業或滿足大學同等學歷 ( 力 ) 資格 2. 工作滿 1 年 ( 含 ) 以上 報名繳交資料 : 教育行政組及科學教育組 : 1. 審查資料檢核表 請至招生資訊網下載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2. 專業工作成就 : 個人簡歷 自傳 個人職務及表現 獲獎紀錄 創作 專利 發明 表演 發表及著作等 其他足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3. 學歷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單 ( 須列學業名次或百分比 ) 4. 工作年資等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 須列職稱 / 年資 ) 5. 研究構想與計畫 ( 含 : 研究題目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重要文獻 探討 研究設計 參考文獻, 限 A4 規格, 六頁以內 ) 學校諮商輔導組 科學教育組 審查資料 100 50% 面試 100 50% 審查資料 100 50% 面試 100 50% 面試日期 :103 年 3 月 14 日 ( 五 ) 註 : 1. 面試地點及順序於面試前三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2. 面試 原始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 續下頁 ) - 31 -

碩士在職專班 : 教育研究所 ( 接上頁 ) 學校諮商輔導組 : 1. 審查資料檢核表 請至招生資訊網下載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2. 專業工作成就 : 個人簡歷 自傳與進修計畫 個人職務及表現 獲獎紀錄 創作 專利 發明 表演 發表及著作等 其他足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3. 學歷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單 ( 須列學業名次或百分比 ) 4. 工作年資等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 須列職稱 / 年資 ) 5. 研究構想書 ( 含 : 研究動機 與研究主題有關之閱讀成果及未來之研讀計畫, 限 A4 規格, 六頁以內 ) 上述繳交資料 (1-5 項皆需備齊 ), 請將審查資料檢核表放置首頁, 並依檢核表之順序編排, 以 A4 規格裝訂成冊以利評分 同分參酌序 : 教育行政組 : 1. 面試 2. 審查資料 學校諮商輔導組 1. 面試 2. 審查資料 科學教育組 : 1. 面試 2. 審查資料 流用原則 : 1. 任一組須待該組備取生遞補用盡, 方得流用另一組 2. 教育行政組若有缺額, 流用優先次序為學校諮商輔導組 科學教育組 3. 學校諮商輔導組若有缺額, 流用優先次序為教育行政組 科學教育組 4. 科學教育組若有缺額, 流用優先次序為學校諮商輔導組 教育行政組 注意事項 : 教育研究所學生如欲修習教育學程者, 請留意本校寄送之錄取通知及師資培育中心網頁公告, 並依 中原大學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辦法 與相關辦法公告之作業日期及事項, 報名參加教育學程之遴選 - 32 -

附錄 1 報名費繳費期間 : 103/02/11( 二 )9:00~103/02/20( 四 )15:30 成績複查申請及繳費期間 : 103/03/13~03/23 103/03/28~04/08 報名繳費成績複查繳費 先申請轉帳帳號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申請報名轉帳帳號 ATM 轉帳 : 一律至全省各銀行 ( 或郵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最高 17 元, 由轉出帳號負擔 ), 恕不受理其他方式繳款 轉帳交易查詢 :( 於繳費 30 分鐘後可上網查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查詢轉帳交易明細 繳費後請保留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存根聯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流程 方式一 : 持兆豐商銀金融卡至兆豐商銀自動櫃員機轉帳 ( 免轉帳費用 ) 將金融卡插入提款機輸入密碼後選擇 自行轉帳 項目輸入轉帳帳號 : 請輸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輸入轉帳金額 : 請輸入應轉金額確認轉帳帳號與金額無誤後, 請按 確認鍵, 以完成交易列印交易明細表 ( 若忘記列印, 請持存摺至銀行補登 ) 先申請成績複查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申請成績複查 ATM 轉帳 : 一律至全省各銀行 ( 或郵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最高 17 元, 由轉出帳號負擔 ), 恕不受理其他方式繳款 轉帳交易查詢 :( 於繳費 30 分鐘後可上網查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查詢轉帳帳號 若成績複查轉帳金額或帳號查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複查轉帳查詢 方式二 : 持其他銀行或郵局金融卡至任何一銀行或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將金融卡插入提款機輸入密碼後, 銀行提款機請選擇 跨行轉帳 項目, 郵局提款機請選擇 非約定帳戶 輸入 行庫代碼 : 請輸入 017 輸入轉帳帳號 : 請輸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輸入轉帳金額 : 請輸入應轉金額確認轉帳帳號與金額無誤後, 請按 確認鍵, 以完成交易列印交易明細表 ( 若忘記列印, 請持存摺至銀行或郵局補登後 ) 注意 :1. 請先確認您的金融卡是否具備轉帳功能, 若沒有該功能, 請向發卡銀行 ( 或郵局 ) 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 2. 完成轉帳後, 請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臨櫃繳款流程 方式一 : 至兆豐商銀臨櫃繳款 ( 免手續費用 ) 方式二 : 至其他銀行或郵局臨櫃繳款 ( 匯款手續費 30 元 ) 填寫 代收帳單繳款專用憑條 ( 一式二聯 ) 填寫 跨行匯款單 ( 一式二聯 ) 受款行 : 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 代號 0170398) 繳款編號 ( 代收碼 + 銷帳編號 ): 請填入上網申請之帳號 : 請填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共 14 位數 ) 戶名 : 中原大學 戶名 : 中原大學 匯款人 : 考生姓名 填入應繳金額備註 : 報名費 或 複查費 ( 無則免填 ) 至櫃台繳費 ( 免收手續費 ), 收據留存備查至櫃台繳費 ( 手續費 30 元 ), 收據留存備查 - 33 -

附錄 2 中原大學 103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工作年資證明書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組 出生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服務機關 現仍在職 地址 : 電話 : 現已離職 服務部門 任職起訖年月 起 : 年月日 職稱 迄 : 年月日服務期間共計 : 年個月 工作內容概述 備註 說明 : 一 上表各欄均屬事實, 報名後如查證不實, 認證之服務機關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服務機關另有統一格式者, 得依其規定, 但應包括本表各項內容 三 本證明書僅提供服務工作年資證明之用, 可不限同一家公司, 唯需滿足計算至 103 年 9 月 10 日止, 總計一年之全職工作年資 ( 並需符合各學系相關規定 ) ( 蓋服務機關及首長 / 負責人印信處 ) 中華民國 1 0 3 年月日 本表僅供參考, 若有需要可自行放大影印或上網下載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 - 34 -

附錄 3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 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報考中原大學 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考試資格審查申請表 報考系組系組准考證號 ( 考生勿填 )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Email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日 : 夜 : 行動電話 : 緊急聯絡人 姓名 : 行動電話 : 電話 ( 日 ): 電話 ( 夜 ): 報考規定及資格條件 ( 請勾選 )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應繳審查文件 : 上述之任職學校所開具之在 ( 離 ) 職證明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請勾選符合本校訂定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之條件並繳交審查文件 : 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 獲得第三名 ( 含 ) 以上獎項 擁有專業書籍著作, 或發表專業論文, 具有卓著學術或實務應用價值者 具有技藝 實務 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 於特定專長領域之地位享有聲譽 獲得推崇, 且提出充份證明者 運用專業知能, 在服務社會 從事公益 造福人群等方面著有成效 獲得推崇, 且提出充分證明者 以上請另冊條列說明並附上送審證明文件 第八條 ( 第五項 )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應繳審查文件 :( 請勾選 ) 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以上證明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申請說明 : 1. 考生不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四條各項資格之一, 擬依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 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報考本校者, 應符合上列本校所訂之資格條件之一,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報考, 未經審議通過逕行報考者, 視同報名無效 2. 請於 103 年 1 月 15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將相關資格條件審查文件連同本表一併寄至本校招生中心 (32023 中壢市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中心收 ) 報考人簽章 : 年月日 審議階段審議結果 ( 本欄考生勿填 ) 系所初審 通過 不通過, 原因 : 主任簽章 : 年月日 招生委員會複審 通過 不通過, 原因 : 經年月日招生委員會議審議 ( 戳印 ) - 35 -

附錄 4 持 境外學歷 入學報到時須檢覈之證明文件 境外學歷類別 檢覈之證明文件 法規依據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二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應包括國非香港澳門或非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大陸之境外學歷認定標準民者, 免附 三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香港 澳門學歷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大陸學歷 一 高等學校或機構肄業學歷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學歷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三 大陸地區人民應另檢具居留證或國民身分證 四 台灣地區人名應另檢具國民身分證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五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36 -

附錄 5 102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新生收費參考一覽表 系所別 學雜費 ( 元 / 每學期 ) 加收學分費 ( 元 / 每學分 ) 應用數學系 51,740 1,000 化學系 54,360 無 機械工程學系 54,870 1,000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54,870 無 工業與系統工程學系 54,870 1,500 電子工程學系 54,870 3,000 資訊工程學系 54,870 無 電機工程學系 54,870 1,550 企業管理學系 46,060 3,200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46,060 3,000 會計學系 46,060 3,000 資訊管理學系 52,260 3,000 財經法律學系 46,060 3,000 建築學系 54,870 2,000 室內設計學系 54,870 2,400 商業設計學系 54,870 1,000 宗教研究所 46,070 無 教育研究所 46,070 1,000 註 :1.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若有調整將比照新標準收費 2. 修習外系所 大學部 碩士 博士班課程者, 請上網查詢費用 網址及路徑 : http://www.cycu.edu.tw/ 行政單位 會計室 學雜費 3. 碩士在職進修專班學生修習大學部 碩士班及博士班課程, 應依當學年度大學部學分費, 另外繳交 詳見 中原大學學雜費及學分費繳費辦法 http://web.cycu.edu.tw/h2400/tuition/way.pdf - 37 -

附錄 6: 學分班及隨班附讀簡述 碩士學分班 報名日期 : 每年一月初 六月初及八月初開始報名 上課期間 : 每年二月 ~ 六月 七月 ~ 八月及九月 ~ 一月 ( 單獨開班 ) 課程資訊 : 請上網查詢,http://oee.cycu.edu.tw 推廣教育中心首頁 本期課程查詢 課程資訊查詢系統 課程查詢 隨班附讀 可依據時間及需求等規劃, 申請本校各科系大學部或碩士班課程 報名日期 : 每年十二月中及七月中開始報名 上課期間 : 依本校行事曆與正式學籍學生一起上課 課程查詢 : 中原首頁 http://www.cycu.edu.tw 在校學生 教務處 開課查詢系統 學分抵免 經入學考試錄取, 成績 70 分以上之科目依各學系認定, 抵免以 1/2 畢業學分為上限, 最快一年即可畢業取得學位 ~ 詳情請洽 :03-2651313 推廣教育中心 ~ - 38 -

附錄 7-39 -

附錄 8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40-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 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41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42 -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八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九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43 -

附錄 9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四條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 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 第二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五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六條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七條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八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 44 -

第九條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條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十一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認定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並以此取得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45 -

附錄 10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教育部 102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八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46 -

附錄 11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 47 -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 48 -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49 -

附錄 12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102.6.3 101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維護各項招生考試公平性 保障考生權益及有效處理招生考試糾紛, 訂定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 以下簡稱本程序 ) 第二條考試糾紛之處理,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之常務小組 ( 以下簡稱常務小組 ) 研議之 第三條常務小組應有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糾紛之處理, 應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同意, 方得決議 第四條參加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對本校招生委員會有關其個人之決議, 認為不當致有損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提出申訴處理 第五條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 一 考生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七日內, 以書面向常務小組提出申請 逾期原則上不受理, 惟因不可抗力, 致逾期者, 得向常務小組聲明理由, 請求許可 申訴處理書應記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通訊地址 申訴處理之事實及理由 二 常務小組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得通知考生到會說明 三 常務小組自受理申訴處理案件之次日起, 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議正式回復考生, 並告知行政救濟程序 四 常務小組會議中之言論, 涉及考生之隱私及其基本資料, 應予保密 決議書由主席署名, 包括主文 事實 理由等 (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決議書, 其內容包括主文和理由 ) 五 原則上, 同一案件之申訴處理, 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考生不服申訴處理決議, 得於收到決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訴願時並應檢附本校決議書 第七條申訴處理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 經常務小組會決議, 得推派委員三人成立 調查小組 為之 第八條申訴處理案提起後, 若考生就申訴處理事件, 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常務小組 常務小組於接獲通知後, 應即中止研議, 俟中止研議原因消滅後繼續研議 考生於常務小組未作成決議書前, 得撤回申訴處理案 第九條常務小組做成決議書後, 呈校長核定時, 應副知招生委員會, 招生委員會如認為有與法規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 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呈報校長, 並副知常務小組, 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 得移請常務小組再議 ( 以一次為限 ) 決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 常務小組應將決議書送考生及招生委員會, 並應即採行 第十條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者, 學校即應依規定完成撤銷原處理, 保障考生權益 第十一條本程序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50 -

附錄 13 中壢總站發車 桃園客運往 ( 經 ) 中原大學時刻表 車次 :155 156 155 156 中原大門往火車站時刻預估時刻 中壢總站發車 中原大門往火車站時刻預估時刻 06:20 07:05 06:55 07:35 07:20 08:05 07:40 08:20 08:00 08:45 08:30 09:10 09:00 09:45 09:30 10:10 10:00 10:45 10:30 11:10 11:00 11:45 11:30 12:10 12:00 12:45 12:30 13:10 13:00 13:45 13:30 14:10 14:00 14:45 14:30 15:10 15:00 15:45 15:25 16:05 16:00 16:45 17:10 17:50 16:40 17:30 17:50 18:30 17:30 18:15 18:50 19:30 18:10 18:55 20:00 20:40 19:25 20:20 20:20 21:00 20:40 21:35 21:25 22:05 22:00 22:45 21:45 霄 一. 往中原大學請至中壢市桃園客運總站 ( 中壢市中正路 51 號麥當勞旁 ) 搭車 二. 非寒暑假期間, 每週五加開 16:25 及 17:05 中原大學至中壢市專車, 每週日晚 間及週一上午加開中壢市往中原大學專車 三. 單程收費 18 元, 請自備零錢上車投幣 - 51 -

附錄 14: 桃園高鐵站至中壢往來接駁車時刻表 搭車地點 : 至高鐵桃園站一樓大廳 5 號出口, 前往 5 號公車月台搭乘高鐵快捷公車 -170 高鐵桃園站 - 中壢 路程 : 約 20~30 分鐘一班車,20 分鐘可到達中壢市區, 於 火車站前 下車, 步行至 農會站 轉搭公車至中原 客運公司 : 桃園客運 中壢客運 - 52 -

附錄 15: 中原大學路線圖 ( 交通指南 :http://www.cycu.edu.tw/map.html) - 53 -

附錄 1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