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總約定書 C-00002 SCB 0815
目 錄 I 開戶約定事項... 3 壹 一般約定事項... 3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6 參 代轉繳各種款項約定... 11 肆 劃撥款項服務委託... 11 伍 金融卡使用章程 - 一般約定... 12 陸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規章... 14 柒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17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29 壹 各信託共通適用條款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 29 貳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30 參 信託資金投資風險揭露書... 33 肆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33 伍 以電話理財服務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債券補充作業規則... 36 III 其他事項... 40 壹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2013.10 版 )... 40 貳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風險預告書... 42 叁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債券商品說明 風險預告書... 43 肆 開戶 / 金融卡 / 電話理財 / 網路銀行 / 其他業務 / 信託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 51 2
開戶總約定書 本開戶總約定書 ( 以下簡稱本約定書 ) 之審閱期間為七日 ( 法律另有規定少於七日者, 依其規定 ), 立約人開立帳戶時交由立約人審閱, 立約人亦可逕向貴行連絡索閱, 或隨時可於貴行網站 ( 網址為 : www.sc.com/tw/) 下載最新或更新之版本 立約人於使用本約定書各項服務前務必詳細閱讀本約定書 未經審閱期詳閱本約定書, 請勿使用本約定書各項服務 立約人同意遵守本約定書之各約定事項, 其內容包含開戶約定事項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等約定 而實際適用於立約人之約定事項仍以立約人與貴行實際往來之服務為準 立約人從事各項往來之交易仍需符合貴行要求之條件下始可進行, 立約人並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審慎閱讀貴行本約定書所載各項約定事項且同意其內容 立約人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 ( 以下稱 貴行 ) 開立存款帳戶 信託帳戶及 / 或其他帳戶 ( 以下稱 立約人 ), 其使用下列任何服務, 皆應在各適用範圍內, 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 I 開戶約定事項 壹 一般約定事項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 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及修改之任何服務, 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事項 : 一 開戶條件及方式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時須本人親自依 姓名條例 以戶籍登記之本名開戶, 如係公司 行號 團體, 應填明負責人姓名 ; 並應出具雙重身份證明文件 ( 個人戶部分, 除身分證外, 並應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或學生證等 ; 非個人戶部分, 除登記證照外, 並應提供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 就簽名或蓋章擇一或合併留存及貴行規定之其他開戶文件, 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方得開戶 立約人因特殊狀況無法親自辦理開戶手續, 得依法出具委託書或授權書委任或授權第三人代辦, 貴行對委任或授權事項於辦理徵信調查確認無誤後得准予辦理開戶手續 二 開戶申請書立約人於審閱本約定書並填寫相關開戶申請書之日起, 除貴行另有特別規定外, 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 得透過貴行同意之其他方式開啟尚未申請之其他帳戶 / 服務, 並於貴行收到開戶申請書之正本且完成內部作業程序後生效 立約人並應遵守各種申請書規定之約定事項 三 立約人資料及簽章之變更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遇有更動時, 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 ( 須用立約人本人留存簽章 ) 或貴行當時可接受之方式通知貴行 縱立約人未於資料更動時通知貴行, 為洗錢防制等目的, 貴行仍得定期主動聯繫立約人以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並據以更新相關資料 於貴行聯繫立約人確認 更新資料時, 立約人有義務將以下列舉項目 ( 以下合稱 重要資訊 ) 之最新資料提供予貴行, 或確認先前留存於貴行之重要資訊皆未變動 重要資訊依帳戶係個人戶或非個人戶帳戶之事業組織型態, 分別包括 : 個人戶 :(1) 姓名 ;(2)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3) 國籍 ; 及 (4) 出生年月日 ; 及 (5) 住址 非個人戶獨資商號 :(1) 商號名稱 ;(2) 商號登記 營運及通訊地址 ;(3) 商號統一編號 ;(4) 商號所營事業及營業性質 ; 及 (5) 商號負責人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國籍及出生年月日 非個人戶合夥事業:(1) 合夥事業名稱 ;(2) 合夥事業登記 營運及通訊地址 ;(3) 合夥事業統一編號 ; (4) 合夥事業所營事業及營業性質 ; 及 (5) 各合夥人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國籍及出生年月日 獨資 合夥事業以外非個人戶之法人 :(1) 法人名稱 ;(2) 法人登記 營運及通訊地址 ;(3) 法人統一編號 ;(4) 法人所營事業及營業性質 ;(5) 法人負責人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及出生年月日 ; (6) 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 如有 ) 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國籍及出生年月日;(7) 法人與貴行業務往來之授權簽字人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國籍及出生年月日; 及 (8) 持股 10% 以上股東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統一編號 國籍 設立地及出生年月日 如持股 10% 以上股東為法人, 亦包括該法人股東之持股 10% 以上自然人股東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國籍及出生年月日及其法人股東之名稱 統一編號及設立地 於本約定書簽署日後, 如貴行依據或為遵循相關法規或相關主管機關 司法機關 檢調機關或交易所命令或指示之目的需從事相關之資料蒐集或審閱時, 立約人亦有提供相關資訊之義務 就重要資訊之提供或確認, 立約人應於貴行指定之期限內, 以貴行指定之方式或雙方另行約定之其他方式完成提供或確認, 且應擔保該等重要資訊之正確性 真實性與完整性, 並於接獲貴行要求時, 配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惟留存簽章之變更, 立約人需親臨貴行辦理 ; 倘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而授權他人為之時, 該代理人應出具立約人親簽之授權書以供貴行確認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 上述之變更於貴行收悉時方得拘束貴行 四 扣帳 1.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於國內外之主管機關要求時, 自立約人之帳戶扣繳或支付依據相關法規 命令或國內外主管機關 政府之協議或指示之金額 2. 立約人謹以本約定書之約定為憑, 授權貴行得 ( 但貴行並無義務 ) 無須經事先通知立約人而逕自立約人任一帳戶內扣帳以抵付立約人於本約定書 其他合約或政府法令之要求項下應付貴行之各項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手續費 郵電費 違約金 註銷退票記錄手續費 與貴行往來所應負擔之稅捐 健保補充保費 應償還本行之代墊款等應付款項 五 最低日平均帳戶餘額及手續費貴行得依不同帳戶之性質訂定每月最低日平均帳戶餘額 ( 以下稱 平均餘額 ), 未達平均餘額者, 貴行得依不同帳戶之性質按月酌收管理費 該等金額將依本約定書之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之各帳戶內直接扣取該等帳戶管理費, 且貴行得隨時修改有關平均餘額及帳戶管理費之金額, 並將修改內容及生效日期公告於貴行營業廳 網站上 列印於月結單或其他書面通知寄送予立約人 倘立約人不同意貴行之修改, 得隨時終止與貴行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六 月結單及往來憑證立約人瞭解貴行提供綜合月結單之客戶條件為貴行無摺帳戶 無存單定期存款帳戶 公司戶定期存款帳戶 貴賓客戶 Mortgage One 靈活房貸客戶 VISA 金融卡刷卡交易戶 透過個人網路銀行 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進行各項台幣帳戶轉出服務之交易戶及於貴行帳戶有從事理財投資且尚有庫存者 除另有約定者外, 所有立約人之帳戶, 貴行應發給存摺 另有約定者乃指針對無摺 無存單定存存款業務貴行每月應提供月結單於立約人, 針對貴賓戶貴行將每月定期將各帳戶 ( 含存款帳戶 信託投資帳戶及貸款帳戶 ) 之綜合月結單寄送予立約人, 月結單之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等方式呈現 立約人如未接獲當月之月結單, 應立即通知貴行 如立約人發現月結單內容有不符時, 應於收到月結單後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否則推定其內容無誤 自 2013 年 1 月起, 貴行並得就立約人信託帳戶所進行之投資交易或異動, 依綜合月結單之相同提供方式, 於交易或異動完成後, 寄發信託投資交易確認通知予立約人, 立約人如未接獲信託投資交易確認通知, 應立即通知貴行 如立約人發現信託投資交易確認通知內容有不符時, 應於收到信託投資交易確認通知後十四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否則推定其內容無誤 又貴行留存有關往來憑證之正影本 相片或電腦存儲資料等, 除立約人證明其內容有誤而由貴行更正者外, 立約人同意其得作為立約人相關往來交易之有效證據 七 外匯兌換及申報於進行本約定書下任何交易而涉及貨幣兌換時, 除另有約定外, 貴行得依進行交易時貴行牌告匯率辦理, 匯兌風險由立約人承擔 ; 如須向中央銀行申報結購或結售外匯者, 立約人須依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文件 於申報結購或結售外匯時, 倘因法令規定 政府政策限制或因立約人之外匯結匯額度不足致不能結匯時, 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倘就任何結匯, 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當時結匯額度, 貴行得不予執行該相關交易 立約人茲聲明保證其結購及結售外匯均符合法令及政府政策規定, 如致貴行遭受任何損害 ( 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 ), 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 八 求償限制 政府規定及貴行規章 1. 本約定書項下之各項存款 信託資產及其他交易限向貴行在中華民國境內承辦相關業務之分行請求償付 / 履行, 並受中華民國法令 ( 包括行政命令及政府行為 ) 規定之拘束 3
2. 倘貴行認為提供本約定書項下之任何服務會使貴行違反法令或政策時, 即無提供該等服務之義務 立約人如申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 並應遵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相關法令 3. 立約人同意不得將存單 存摺 印鑑 密碼 金融卡 蓋妥原留印鑑之空白取款憑條 / 交易指示書 / 商品申購書等交易單據交付給貴行行員或任何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或要求貴行行員或任何第三人代為使用網路銀行 電話銀行及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通路辦理轉帳 申贖基金 投資商品或提現等交易 立約人如有違反或因前述行為所致之任何損失, 概由立約人自負其責與貴行無涉 4. 立約人同意遵守貴行現行或日後所修訂有關適用於立約人任何帳戶之規章及受此等規章之約束 5. 立約人同意賠償貴行因其違反上述限制規定及規章而引致之任何損失 九 立約人個人資料之蒐集 利用 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委外作業 1. 就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施行前 ( 即民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 含 ) 之前 ) 訂約之立約人 : (1) 除有關支票存款特別約定事項外, 立約人並同意貴行為 (1) 處理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交易及向立約人推介各項業務 (2) 准許第三人推介及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之目的 ( 有關上述 (1) 及 (2) 項推介規定, 立約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貴行取消本項同意, 並自貴行收到該通知後翌日生效 ),(3) 一般金融同業徵信 財務資訊交換之目的,(4) 從事相關法令所允許之其他交易或營運管理需要之目的 ( 包括但不限於行銷 稅務 諮詢顧問服務 行政研究 統計調查分析 資訊與資料庫管理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 控管風險 執行洗錢防制作業 對金融犯罪 內部舞弊 外部詐欺等風險進行管理 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以及共同行銷等目的 ), 得隨時 ( 或委託之第三人 ) 蒐集 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 如姓名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等 ) 立約人特別同意貴行及其職員 代理人, 得將與立約人 立約人之帳戶及 / 或與貴行及貴行之母行 ( 含其所有分行 )( 下稱 母行 ) 之交易關係相關之資訊, 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在貴行與母行之貸款細節 取得之擔保品 已進行之交易, 及帳款餘額確認及部位, 揭露給 : a. 貴行之總行 任何其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關係企業 在任何地區之辦事處或分行 ( 下稱 被核准之人 ); b. 為被核准之人提供服務, 且對被核准之人負有保密責任之專業顧問及服務提供者 ; c. 對於貴行依任何合約與立約人間之權利及 / 或義務, 有事實上或潛在之參與之人, 或受讓與 承擔 或移轉之人 ( 任何前揭人之代理人或顧問 ); d. 任何信用評等機構 任何被核准之人之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 或直接或間接對任何被核准之人提供信用保障之人 ; e. 任何對於被核准之人有管轄權之法庭或仲裁庭或主管機關 監理機關 政府或準政府機關 ; f.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下稱 聯徵中心 ) 受貴行委託或合作之第三人 往來之金融機構 及依法令規定之其他第三人 ( 有關上述 (a) 至 (d) 項交易資料提供規定, 立約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貴行取消本項同意, 並自貴行收到該通知後翌日生效 ) (2) 立約人茲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交易處理事項之一部或全部, 包括但不限於行銷 稅務行政 電信 電腦系統作業 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 後勤作業, 文件掃描作業 資料輸入 表單列印 裝封 交付郵寄 轉匯 存 付款 交換 徵信 催收等各項與貴行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之事項, 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並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 於處理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受貴行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2. 就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施行後 ( 即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 含 ) 之後 ) 訂約之立約人 : 貴行蒐集 處理 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及貴行之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辦理 3. 立約人保證所提供予貴行之所有資料正確無誤, 且授權貴行得於貴行所定特定目的範圍內隨時向有關各方 ( 包括但不限於聯徵中心 ) 查證 蒐集立約人之相關個人資料, 並得就該個人資料為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 立約人資料有所變更時, 應儘速通知貴行 4. 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 / 或立約人之同意, 於有必要確認立約人於任何國家或地區之稅務責任時, 貴行或貴行之母行 ( 含其所有分行 ) 得將立約人之資訊提供給國內外之主管機關或稅務機構 十 違約情事下列任一情事發生, 皆構成本約定書所稱之 違約情事, 且除存款質借外, 貴行除得依第十五條終止之約定隨時終止本約定書項下之各項帳戶及 / 或往來關係外, 貴行並得隨時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服務, 或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約定書之全部或一部 : 1. 立約人未按期支付或償付依本約定書或其他合約項下所應付貴行之任一宗本金債務者 ; 2. 立約人無清償能力 或有聲請破產法上之和解 聲請宣告破產 聲請公司重整 經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 停止營業 解散 撤銷 廢止 清理債務等情事之一者 ; 3. 立約人未能依本約定書補提擔保或因法令之變更或主管機關之解釋致貴行對立約人提供之融資或條件有違反法令之虞, 經貴行要求立約人返還全部或部分融資或補提其他擔保, 而立約人未如期照辦時 ; 4. 立約人死亡 ; 5. 立約人喪失行為能力而未依法指定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者, 或立約人受輔助宣告而未依法設置輔助人者 ; 6. 立約人未依本約定書或其他合約項下按期償付任何一宗利息 費用或 ( 本金除外之 ) 其他應付款項, 而未於貴行之通知期限內補正者 ; 7.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 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貴行之債權時, 或立約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 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 8. 立約人未依約履行本約定書之義務或發生其他違反本約定書應遵守事項者 ; 9.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下任何帳戶或服務為違法 不正當 異常或其他類似之交易或行為者 ( 包括但不限於洗錢 詐欺, 或將帳戶 存褶 金融卡等借予他人使用 ); 10. 立約人有異常或不當使用本約定書下任何帳戶或服務之交易或行為 ( 包括但不限於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 ), 致有影響貴行服務 系統 設備正常運作之虞, 或有損害貴行商譽之情事者 ; 11. 立約人就本約定書下之權利行使 義務之履行有違反誠實信用方法之情事者 12. 立約人接獲貴行關於重要資訊之詢問後, 表達拒絕配合之意思, 或自貴行首次為詢問起之合理期間內, 如貴行以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通訊電話或傳真或地址或電子郵件嘗試聯繫 2 次以上而皆無法與立約人成功取得聯繫, 導致貴行無法確認重要資訊是否需更新 ( 無論貴行之聯繫行為或立約人表達拒絕配合之意思係於重要資訊相關條款生效前或生效後為之 ), 貴行得暫停 終止全部或一部對立約人之服務, 而貴行將於暫停 終止全部或一部服務之至少 15 日前以掛號郵件寄送通知至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通訊地址, 以告知立約人將暫停 終止服務之日期及相關事宜 如立約人嗣後向貴行提供或以書面確認重要資訊並提供令貴行滿意之相關佐證資料, 貴行得於收到更動之重要資訊 書面確認及相關佐證資料後第 3 個營業日起恢復帳戶之交易 13. 立約人受經濟制裁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14. 立約人有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者 十一 抵銷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或其他合約項下若有對貴行及其他國內外分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未清償之情形或有 違約情事 發生時, 或貴行認為必要時 ( 如立約人涉及非法活動或貴行得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 ), 貴行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 ( 但不須經立約人同意 ) 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 ( 包括定存 活存及支存 ) 及其他約定 ( 即立約人之存款或權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 ) 屆時, 貴行有權依法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及其他立約人對貴行主張之各項權益逕行主張抵銷或為必要之處分而以之抵償立約人對貴行 貴行之總行及其他國內外分行之各項債務 貴行所出具給予立約人各項存單或其他憑證應於貴行抵銷或抵償範圍內視為作廢, 若涉及不同幣別之債務, 貴行得依兌換時貴行決定之市場匯率為之兌換, 且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於不違反法令強制規定之圍範內, 由貴行自行選定 十二 修改貴行得隨時修改本約定書之相關規定, 除本約定書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本約定書相關規定之修改, 貴行需於變更前十五日以顯著之方式於貴行網站及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或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修改之內容 倘立約人不同意貴行之修改內容, 得於變更生效前以書面通知而終止與貴行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並適用本約定書 [ 第十五條 ] 有關終止事項之規定 如立約人逾期未通知貴行終止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約定書, 並仍繼續與貴行進行本約定書項下的各項存款 交易或服務, 則視為立約人已同意該修改 4
十三 新產品 / 服務立約人暸解貴行得隨時推出新產品 / 服務並於必要時增修本約定書 立約人使用該等服務 / 產品, 需先送交貴行其對新產品 / 服務條款之書面同意, 但縱貴行未收到該書面同意, 貴行得全權決定依立約人之要求准予立約人使用該項新服務 / 產品 ; 屆時, 立約人一經使用該項服務 / 產品, 即視為同意該項服務 / 產品之約定條款及 / 或本約定書之增修內容 十四 通知立約人聯絡資料 ( 例如地址 電話 傳真及電子郵件等 ) 或任何其他曾留存於貴行之資料如有變更, 應立即以書面或以貴行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貴行, 於貴行收悉該變更前, 貴行不受該變更之拘束 除另有約定外, 所有對立約人之通知, 貴行得以立約人留存之最後申請異動或最後通知之通訊資料為送達之最後之處所 且貴行依該資料為發送, 經通常郵遞期間, 即視已依約對立約人送達 除本約定書另有規定外, 立約人對貴行之通知可親臨貴行 書面寄送 或以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為之 十五 終止 1. 除另有約定外 ( 包含但不限於本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第伍章 金融卡使用章程一般約定 第二十條約定事項), 貴行與立約人均得以書面通知而隨時終止本約定書項下之各項帳戶及 / 或往來關係, 屆時, 貴行應按規定將存款餘額返還立約人 如終止支票存款戶時, 立約人並應將其剩餘空白支票退還貴行 除另有約定外, 終止某項交易關係後, 其他交易仍繼續適用本約定書之規定 2. 為避免帳戶遭偽冒使用之風險, 立約人名下任一帳戶 ( 除證券戶外 ) 除貴行計息存入外, 若無任何存 提記錄長達 18 個月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 隨時終止與該立約人各項存款關係並逕行關閉該帳戶 3. 非個人戶之任何存款帳戶若連續六個月其存款餘額為零者, 或連續十二個月除貴行利息存入外, 若無任何存 提記錄達一年者, 貴行得以書面通知立約人而隨時終止與該立約人各項存款關係並逕行關閉其帳戶 4. 若立約人要求終止各項存款帳戶, 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 立約人應於結清銷戶申請書上親自簽章, 簽名或蓋章式樣悉以留存貴行之印鑑卡為據並經貴行核驗無誤後辦理結清銷戶 倘結清銷戶之餘額小於等值新臺幣壹拾萬元, 亦得選擇貴行所提供之郵寄關戶方式為之, 並依貴行作業規範辦理 十六 費用 / 訴訟費用有關本約定書各項服務應繳納之費用, 係規定貴行於營業處所或網站所公告之貴行金融服務收費標準, 立約人已收受並且同意貴行金融服務收費標準之內容, 調整時, 貴行應於調整前六十日於貴行網站或營業處所公告其內容, 並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生效前表示異議終止本約定書 另立約人如不依本約定書履行責任而致生爭訟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為行使或保全對立約人之債權而支出之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由立約人負擔 十七 交易執行 1. 立約人辦理本約定書內之各項服務時, 應確定其於帳戶內有足夠資金, 如因資金不足, 貴行得毋須經立約人之同意, 即不予執行立約人交易指示 如因此產生之任何損失, 應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2. 經貴行合理認定屬立約人所為之指示者, 縱使該等指示係他人假冒立約人之名所為或未經立約人授權所為者, 貴行依該指示所為之交易即對立約人具拘束力 如經貴行同意得由立約人授權他人 ( 該他人以下稱為 被授權人 ) 辦理時, 應依貴行之規定處理 立約人並同意以下條款 : (1) 就被授權人所辦理之授權相關事項, 應完全配合貴行就該等事項所為之相關規定及程序, 且均視為依立約人指示辦理, 對立約人有完全之拘束力 (2) 倘貴行因授權相關事宜產生爭議而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 立約人與被授權人應負連帶責任, 向貴行為賠償或補償 (3) 立約人亦瞭解, 被授權人代立約人辦理之信託商品 外幣結構型帳戶或其他商品, 其若與立約人於貴行留存之個人投資適合度分析結果之適合商品類別不一致時, 貴行有權婉拒該項交易, 且不論貴行是否接受該筆交易, 立約人皆同意自行承受因交易或未交易所致之風險 (4) 貴行爲保障立約人之權益, 如對授權事項有任何疑慮者, 得隨時 ( 但並無義務 ) 與立約人確認 未獲確認前, 貴行得拒絕辦理相關事項 (5) 立約人與被授權人間任何之爭執, 概與貴行無涉, 亦不得以之對抗貴行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 如因被授權人拒絕配合貴行相關規定, 或貴行就辦理授權事項或其內容有任何疑慮者, 貴行得拒絕被授權人辦理任何事項, 且無需負責 十八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本約定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若有未盡事宜, 依中華民國法令及金融市場慣例處理之 立約人與貴行因本約定書涉訟時, 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與立約人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 從其規定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九 國際金融業務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立約人應遵守中華民國就國際金融業務所頒布之一切相關法令與貴行相關之規定及作業規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立約人並聲明保證其簽署本約定書並未牴觸任何相關法令 二十 外匯指定銀行人民幣業務立約人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將受我國 大陸地區相關法令及相關清算協議之限制, 立約人聲明已詳閱並同意本約定書 lll 其他事項貳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風險預告書, 立約人於辦理人民幣各項業務時皆應充分考量此風險預告書所揭露之風險 二十一 公司戶立約人如為公司戶時, 應聲明保證其為合法成立並存續之主體, 且其向貴行申請開戶或為本合約項下之業務往來已經公司內部合法之程序所決議及授權並合乎一切相關法令 二十二 籌備處立約人以 籌備處 名義開立存款帳戶時, 戶名應冠上 籌備處 字樣, 印鑑留存則比照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留存其籌備處負責人之印鑑作為往來 取款之印鑑 嗣存戶取得合法登記之證照後, 受理其變更印鑑 戶名為公司 行號戶 以公司籌備處名義開設活期存款戶, 開戶後三個月以內, 應持核准設立證件辦理更名及變更印鑑手續, 或未能核准設立, 應來行辦理結清帳戶 二十三 標題本約定書各條標題, 係為查閱方便而設, 不影響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 說明及瞭解 二十四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若有爭議應先向本行提出申訴, 本行將儘速為處理回覆 本行免付費申訴專線 :0800-051234 傳真 :03-5722107 電子信箱 (E-MAIL):Callcenter.tw@sc.com 其他 : 二十五 存款係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依存款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定之 二十六 渣打集團防制洗錢 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政府制裁或禁運之特別約定事項 1. 立約人瞭解貴行承諾遵循有關主管機關實施的經濟制裁行為 因此, 立約人瞭解貴行無法使立約人於這些受制裁的國家中直接或間接使用貴行之商品與服務 立約人瞭解若立約人身處於這些受制裁的國家時, 立約人將無法透過電話銀行 傳真 電子郵件 貴行官網或網路銀行與貴行聯繫, 亦無法使用貴行之任何金融服務 2. 立約人瞭解, 若立約人有使用裸鑽交易之情形, 貴行將無法提供立約人任何資金或允許立約人登入或使用貴行之商品或各項電子銀行服務 3. 立約人瞭解, 貴行及貴行集團 ( 即渣打集團, 以下同 ) 為遵循國內或國外之法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自律規範 指示 判決或法院命令, 或貴行集團之任何成員與任何有權機關 主管機關或執法機關達成之協議, 或各項政策 ( 包含貴行集團之政策 ) 實務典範 政府制裁或禁運措施 或於金融交易法規所規範之報告義務, 及任何有權機關 主管機關 法庭 執法機關 交易所之要求或命令, 貴行集團可能會 : (1) 被禁止進行或完成涉及某些人員或組織之交易 ( 例如, 人員或組織其本身為受制裁的對象, 或人員或組織與受制裁之對象有關聯或直接 間接與受制裁之對項進行交易, 前述制裁可能是由任何貴行或貴行集團營運所在轄區之主管機關 或由任何超國界組織或官方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英國財政部 聯合國 歐盟或其他任一國家所實施之經濟或貿易制裁 ); 或 (2) 申報可疑交易或潛在違反制裁之情形予貴行集團所必須或決定揭露之任一有管轄權之有權機關 受影響之交易可能包含以下情形 : 5
a. 涉及資助恐怖主義或恐怖行為有關 ( 或疑似有關 ) 之人員 ; b. 與實際規避或意圖規避稅法之調查有關, 或與調查或訴追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有關 ; 或 c. 涉及可能受制裁或禁運之人員或組織 4. 立約人瞭解, 貴行及貴行集團之成員可能會攔截及調查以立約人或立約人之代理人為發送者或收受者之任何付款訊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或通訊內容, 並可能延遲 攔阻或拒絕付款, 且付款審查可能會導致資訊處理之遲延 5. 立約人瞭解, 貴行及貴行集團之成員為遵循本條相關事項得採取其認為必要之行為, 包含凍結資金 禁止帳戶使用 拒絕提供立約人資金 不允許立約人使用貴行商品 或遲延或取消相關交易 前述情形無須通知立約人, 除非已經過合理期間且相關適用法規政策允許進行通知 貴行及貴行集團之成員均毋須對任何因貴行或貴行集團之成員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而採取之行動 遲延或作業失敗 或因採取上述任何措施, 所因而全面或部份導致之任何損失, 承擔任何責任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一 一般存款約定事項立約人開立任何存款帳戶時, 除各存款帳戶有特別規定者外, 皆適用下列一般存款約定事項 : 1. 存款立約人存入現金而貴行無法立即清點, 須俟貴行清點後始能入帳, 若有短缺或不符時, 立約人應改正或補足之 對存入存款帳戶現金 票據之種類及形式, 貴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貴行代收立約人申請託收之票據時, 須俟貴行實際收迄款項入帳後方可起息或支用 就立約人交予貴行之票據, 貴行均無代辦票據保全手續之義務, 且在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下, 貴行對因其他代收行或付款行之故意或過失行為, 無需負任何責任 立約人所申請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 若發生票據被盜 遺失或滅失時, 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等事宜, 並同意自發票人帳戶內取得足額票款後, 有關喪失票據之權利移歸給付款行, 不得再主張票據權利, 並將除權判決書交由付款行作為冲銷帳款之憑證 2. 提款除另有約定外, 立約人取款須以支票 ( 如為支票存款戶 ) 或取款憑條 ( 如為活期 / 活期儲蓄存款戶 / 定期性存款戶 ) 加蓋立約人留存貴行之簽章式樣及 / 或提示存摺及 / 或取款密碼, 經貴行核驗無誤後辦理 立約人之支票被詐騙, 在貴行接到法院假處分或其他命令執行通知前, 貴行憑票付款, 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支票或取款憑條下之簽章如有偽造 仿冒 變造或塗改情事, 如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仍不能辨認時, 貴行無需對立約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失負任何賠償責任 3. 錯帳匯 ( 存 ) 入款因第三人誤寫帳號 戶名 金額 或貴行操作錯誤 電腦設備故障或其他事由致發生誤存入帳或溢付情事者, 一經發覺,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 得逕自帳戶更正之, 如已被提用, 立約人應即返還 4. 遺失 被竊立約人印鑑 提款密碼 支票 存摺 ( 存單 )/ 或其他憑證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 應依貴行相關規定立即向貴行辦理書面之掛失 ( 止付 ) 手續及 / 或申請除權判決, 倘未即時依規定辦妥相關手續, 如貴行已盡善意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立約人應自行負擔一切損失 5. 支付順序由貴行擔任付款人之票據, 不論其發票日之先後, 貴行應按執票人提示之先後順序支付, 倘有多張票據同時提示時, 貴行得任意排定支付順序 又, 如貴行收到立約人破產宣告或法院之命令 裁判或行政強制執行之通知時, 縱立約人存款餘額足敷支付相關票據金額, 貴行亦得依法拒付 6. 逾期提示票據立約人簽發以貴行為付款行之票據時, 在該票據消滅時效完成前, 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或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 貴行得認係受立約人委託付款, 雖逾付款之提示期限, 仍得逕以帳戶餘額向執票人支付 7. 利息 (1) 存款計息方式說明 : 新台幣存款及其他外幣存款之利息, 除法令或開戶總約定書另有規定外, 存款利率依一年 365 天計算, 並按日單利計息 以自動化設備 (ATM) 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 ( 含假日 ) 辦理現金 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 / 活儲存款, 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 當日之切換點以 24 時為基礎 另新台幣活期 / 活儲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 ( 含 ) 者, 當日不予計算利息 各項存款利率, 按貴行牌告各該項利率計息, 本行得依市場利率水準調整之 (2) 活期 / 活期儲蓄存款 ( 新台幣及外幣 ): 按貴行牌告利率, 於每半年 ( 即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結算一次, 台幣於次日 外幣於次營業日滾入本金, 惟 台幣超值存款帳戶 e$aver 台幣存款帳戶 夢世代帳戶 及 心幸福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則於每月 20 日結算一次, 並於次日付息並滾入本金 (3) 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及 策略性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最高限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在最高限額內按貴行 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或 策略性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之牌告利率計息, 超過最高限額部分則按貴行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惟立約人自離職次日起或停止委託辦理薪資轉帳者, 其存款改按貴行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4) 定期性存款 : 定期性存款 ( 新台幣及外幣 ) 皆按存入當時之存款天期本行牌告利率計息 利息計算及領取方式除另有約定外, 按指定到期日之定期性存款, 依照其實際存款期間足月部分之貴行已掛牌前一較低期別之利率按實際存款期間計息, 足月部分以月計息, 不足月零星日數以日計息, 利息可依立約人之要求到期轉存入立約人於貴行之同幣別活期 / 活期儲蓄存款或支票存款帳戶, 或於到期自行領息 中途解約者依實際存款期間按訂約時之定期存款之牌告利率打八折計息, 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5) 新台幣大額定期性存款 : 本行新台幣大額定期性存款標準為新台幣伍佰萬元 ( 含 ) 以上 ; 當立約人開立之新台幣定存超過新台幣伍佰萬時, 將會依大額新台幣定存牌告利率辦理 如起存時採機動利率計息者, 未到期前本行取消該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 自取消大額存款牌告日起改按一般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 若大額存款額度變更, 改適用符合原存款金額之大額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若無法適用時改按一般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6) 可轉讓定期存款 ( 限新台幣 ) 依存款天期及當時市場利率議價單利計息, 到期領取利息, 除到期日為非銀行營業日, 另付該等非營業日利息外, 自到期日後即停止計息 (7) 存款利息皆由貴行依相關稅法或其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先代為扣繳稅款 健保補充保費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後, 依約直接存入立約人帳戶 但如經貴行同意或遇有特殊情況, 貴行得先給付立約人存款利息後, 再逕自由立約人於本行之任一存款帳戶內餘額中扣付稅款 健保補充保費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如仍有不足立約人應立即償還, 否則貴行得依法追償之 前述補充保費之扣取以單次存款利息給付總額為 20,000 元 ( 含 ) 以上者為基準, 超過 10,000,000 元 ( 不含 ) 部分之金額依法免扣取, 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規辦理 (8) 美金 (USD) 澳幣 (AUD) 加幣 (CAD) 瑞士法朗 (CHF) 日圓 (JPY) 歐元 (EUR) 紐幣 (NZD) 人民幣 (CNY) 等外幣以 360 天計算利息 8. 最低起存額新台幣定期性存款最低起存額新台幣 10,000 元 ( 含 ) 起, 惟零存整付最低起存額為新台幣 5,000 元 ( 含 ) 起 9. 定期性存款提前解約處理一般定期性存款提前解約時,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立約人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行, 立約人如雖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貴行, 經貴行同意後亦得辦理 可轉讓定期存款不得中途解約 定期性存款提前解約之計息由貴行與立約人議定之 10. 定期性存款續存除可轉讓定期存單外, 新台幣定期性存款及外幣一般定期性存款之續存及未約定續存之處理方式如下 : (1) 約定續存 : 定期性存款自動轉期續存之天期應與原存天期相同, 其續存之利率依續存當日貴行牌告同一天期之利率 ( 以下稱 定存利率 ) 為準 自動續存不以一次為限 立約人如擬終止自動續存之約定, 應於存款到期至少二個銀行營業日前通知貴行, 否則貴行可依當時貴行牌告利率自動代為續存相同天期之定期性存款 6
(2) 未約定續存 : 倘未於事前為續存之約定, 自一般定存到期後至立約人實際提款期間, 應按貴行當時一般活期之利率 ( 以下稱 逾期利率 ) 計息, 且除未設定到期轉入活存帳戶者外, 將於到期日轉入活存帳戶, 但如遇假日則將自動順延至下個營業日 定期性存款轉期續存, 如逾期一個月以內時, 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原到期未提取之利息亦可一併轉存 (3)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性存款, 如逾期二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原到期未提取之利息亦可一併轉存 11. 轉讓 設質限制除可轉讓定期存款外, 存放貴行之各項存款非經貴行事前以書面同意均不得轉讓或質押予他人 12. 透支除經貴行核可透支額度並由立約人簽署透支合約外, 貴行對存款不足之帳戶得拒絕付款或匯款, 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 透支額度不足者, 亦同 倘貴行仍對立約人付款或匯款, 立約人應負返還之責 13. 非立約人本人親自辦理之交易立約人同意貴行有權對非立約人本人親自至分行辦理之提款 轉帳及匯款等交易, 除核驗立約人留存之簽章式樣外, 得另依貴行認定妥適之方式進行交易內容之確認及查驗 14. 暫停交易帳戶 (1) 立約人名下任一帳戶 ( 除證券戶外 ) 除貴行計息存入外, 若無任何存 提交易記錄長達 2 年者, 除得列入 暫停交易帳戶 外, 貴行將不予收取帳戶管理費, 且將暫時停止交易, 除經由各通路存 匯入該帳戶之款項仍可入帳外, 原以該存款帳戶之金融卡 電話理財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等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提款或轉帳轉出交易將暫停無法使用 (2) 存款帳戶為 暫停交易帳戶 者, 立約人得依本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方式辦理結清銷戶或依下列方式回復為正常交易帳戶 : a. 個人戶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存摺 印鑑至任一分行辦理 ; 若無存摺 印鑑遺失或增加新種業務往來之情形, 經本行確認存款人身分無誤者 ( 如身分證 影像檔等 ), 即回復為正常交易帳戶 b. 非個人戶除應檢附辦理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該帳戶存摺 印鑑外, 尚應檢附本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三條規定之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二 聯名帳戶特別約定事項就立約人等 ( 以下稱全體立約人 ) 於貴行所開立之聯名帳戶, 並應適用下列特別約定事項, 本約定事項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一般存款之約定 1. 簽章樣式立約人共同向貴行申請以併列戶名方式開立活 ( 定 ) 期性存款聯名帳戶, 須共同留存聯名帳戶全體立約人之印鑑式樣於往來印鑑卡上, 嗣後凡辦理提款等一切業務往來或申請相關文件皆以印鑑卡式樣為憑 2. 聯名帳戶辦理限制辦理聯名帳戶, 以全體立約人均為自然人為限 辦理本聯名帳戶之開立 終止 存摺 ( 單 ) 遺失補發 更換印鑑 存單質借等事宜時, 提前終止 變更簽章樣式及地址及其他貴行規定有關聯名帳戶事項變更等, 均應由全體立約人會同簽章始得為之 3. 權利義務歸屬對象之認定為明確本聯名帳戶聯名人權利義務關係, 全體立約人同意遵守貴行下列各項業務規定 : (1) 本聯名帳戶之利息所得 ( 含扣繳稅款 ) 等事宜, 以建檔名義人 ( 即由全體立約人自行約定一人為聯名帳戶代表人 ) 為歸屬對象, 全體立約人絕無異議, 如有任何糾葛情事, 概與貴行無關 (2) 聯名帳戶如欲更改權利義務歸屬人時, 應先結清原帳戶後再重新開戶 (3) 活期 ( 儲蓄 ) 存款聯名帳戶中之任一人為受款人之票據或為受益人之匯款, 經指定入該聯名帳號時, 貴行均得將該等款項存入該聯名帳戶中 (4) 本聯名帳戶中之任一立約人遭法院扣押 執行或經稅捐機關限制處分該存款時, 全體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對 聯名帳戶 存款之全部, 在扣押 執行或限制處分命令之範圍內暫停交易, 全體立約人絕無異議 (5) 聯名帳戶中之任一立約人對貴行負有債務而未依約履行時, 貴行有權自聯名帳戶存款餘額中, 於貴行債權金額之範圍內逕予抵銷, 全體立約人絕無異議 (6) 本聯名帳戶全體立約人中任一人身故時, 生存者應即通知貴行, 自貴行受通知時起, 聯名存款契約即為終止, 身故一方之全體繼承人應與其他生存者共同領取存款, 但不得妨礙貴行對該等存款主張抵押及質權之行使 4. 自動化服務限制除經貴行同意, 本聯名帳戶不得申請金融卡 電話語音 網路銀行 信託業務及其他各類自動化服務業務 5. 連帶責任全體立約人同意單獨及連帶承擔並賠償貴行因聯名帳戶所生之請求 糾紛及爭執而引致貴行所負之任何債務 損失及責任 全體立約人並同意拋棄就該聯名帳戶請求分割之權利 6. 通知除另有約定外, 對全體立約人之所有通知於送達建檔名義人之地址, 即視同已通知全體立約人 7. 夫妻聯名戶 : 指以夫妻為聯名人所開立之聯名帳戶 (1) 憑取款印鑑樣式進行新台幣 外幣之交易 : 夫妻聯名帳戶且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任乙式者, 得申請金融卡 ( 夫妻各得申請一張金融卡, 連結同一帳戶 ) 電話語音及信託業務 (2) 約定轉帳帳號者, 依各別聯名人 (ID) 分別約定之 ; 開立本帳戶或約定轉帳帳號時, 雙方應臨櫃親自申辦 (3) 金融卡服務相關限額之計算以個別卡片為準, 電話語音服務相關限額之計算以夫妻聯名戶帳號為準 (4) 其餘未訂事項依一般聯名帳戶規定辦理 三 外幣存款帳戶特別約定事項立約人開立外幣存款帳戶 ( 以下稱 本帳戶 ) 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本約定事項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一般存款約定事項 1. 本帳戶之種類包括外幣活期存款及外幣定期存款 2. 本帳戶之存 提款須以貴行可接受之外幣現鈔 外幣票據 外幣旅行支票及貴行所同意之其他方式為之 惟存提外幣現金, 立約人應支付依貴行規定之交易手續費 ( 包括每筆最低手續費 ) 貴行得隨時修改調整手續費, 並依本約定書規定方式將修改內容通知立約人 3. 本帳戶的交易之幣別以貴行牌告之貨幣為準, 得由立約人自行選擇一種或多種幣別, 並得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隨時相互轉換, 貴行並得隨時更新之 人民幣與其他外幣幣別間之轉換方式, 依本行作業規定辦理 4. 進行本帳戶交易時, 如需將款項自一種外幣兌換成另一種外幣時, 應依交易當時立約人與貴行議定之匯率計算 就本帳戶之存款及交易, 立約人應自行承擔各有關匯價波動 兌換限制及兌換損失之風險 5. 立約人瞭解其就本帳戶所為之各項交易, 均須依其知識 經驗及獨立判斷為之, 貴行並無提供任何資訊之義務, 縱貴行或其職員 雇員等提供資訊, 亦僅供參考, 立約人仍須自行判斷而為交易, 不得以貴行或其職員提供之資訊為由而要求貴行負任何責任 6. 立約人應依外匯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本帳戶之各項交易及幣別轉換 7. 立約人瞭解本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 立約人已有認知並願自負其責 8. 立約人若為自然人者, 每日透過人民幣帳戶買賣人民幣之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萬元, 買 賣限額分別計算, 惟併計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金額, 如有違反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之規定, 貴行除得拒絕執行該筆交易指示外, 貴行並得經中央銀行之要求沖正該交易, 且拒絕受理其辦理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交易 9. 立約人同意人民幣之開戶與兌換須符合主管機關之法令限制, 並須遵守相關清算及結算協議 代理結算協議 相關清算銀行 代理銀行及清結算系統的任何規定 規則 行政指導 要求或規範之限制 如有違反, 貴行可拒絕執行不符合上述規範之交易指示 四 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1. 支票存款約定事項一般條款 7
(1) 定義 : 本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a. 退票 : 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 經填具退票理由單, 連同票據, 退還執票人之謂 b. 清償贖回 : 指對於存款不足 發票人簽章不符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 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c. 提存備付 : 指存款不足退票後, 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 申請列收 其他應付款 帳備付之謂 d. 重提付訖 : 指退票後重新提示, 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e. 註記 :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 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 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 備供查詢之謂 f.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 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g. 拒絕往來 : 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2) 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立約人開戶時, 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貴行, 經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 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 立約人應即書面通知貴行, 如擬變更印鑑, 立約人須重填印鑑卡 立約人如為法人戶, 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 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 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立約人辦理變更手續, 逾一個月未辦理者, 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並通知立約人結清帳戶 (3) 本票立約人簽發由貴行所發給載明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 由貴行自立約人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 前項本票, 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 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 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 ) 三年之內, 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 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 貴行仍得付款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 致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 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4) 手續費 a. 立約人簽發之票據, 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 貴行得向立約人收取手續費並得於立約人之支存帳戶或其他帳戶內逕行扣繳之 b. 前項手續費, 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5) 註記立約人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 有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 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 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 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 辦理註記 (6) 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 本票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拒絕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 a. 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b. 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c. 非個人戶現況為解散 撤銷 廢止或歇業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 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 ; 對於限制理由, 立約人認為不合理時, 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 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 不在此限 (7)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a.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 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 未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一年內達三張時,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b. 前項情形貴行終止受立約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 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 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8) 拒絕往來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 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 未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一年內合計達三張, 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 a. 存款不足 b. 發票人簽章不符 c.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 不予併計 (9) 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立約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 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 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10) 請求恢復往來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貴行同意後, 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 a.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b.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 均已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立約人如為公司組織, 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 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 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 ; 經重整註記者, 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11) 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立約人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 並同意該所將立約人之退票紀錄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 提供予他人查詢 (12) 個人資料之蒐集 電腦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其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日期 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 撤銷付款委託記錄及是否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等各項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提供予同業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有關徵信單位及政府機構查詢或建檔, 並同意該等機構得將建檔資料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供他人查詢 (13) 未盡事宜之補充本條款如有未盡事宜, 由貴行與立約人另行議定或依有關法令辦理 (14) 暫停交易帳戶 a. 為避免帳戶遭偽冒使用之風險, 立約人之支票存款帳戶若無任何存 提記錄長達 1 年者, 貴行得自動將該帳戶列入 暫停交易帳戶 轉入暫停交易帳戶後, 貴行將不予收取帳戶管理費 存款帳戶為暫停交易帳戶者將暫時停止交易, 除經由各通路存 匯入該帳戶之款項仍可入帳外, 原以該存款帳戶之金融卡 電話理財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等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提款或轉帳轉出交易將暫停無法使用 ; 如果日後該支票存款帳戶有支票票款兌領得暫時解除交易限制 ; 如暫停交易帳戶擬恢復使用或請領空白支票者, 貴行得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 經貴行認可且經回復為正常交易帳戶後, 始得領用 b. 暫停交易帳戶 貴行亦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 隨時終止與該立約人各項存款關係並逕行關閉該帳戶 c. 存款帳戶為 暫停交易帳戶 者, 立約人得依本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方式辦理結清銷戶或依下列方式回復為正常交易帳戶 : (a) 個人戶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存摺 印鑑至任一分行辦理若無存摺 印鑑遺失或增加新種業務往來之情形, 經本行確認存款人身分無誤者 ( 如身分證 影像檔等 ), 即回復為正常交易帳戶 8
(b) 非個人戶除應檢附辦理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該帳戶存摺 印鑑外, 尚應檢附本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三條規定之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2. 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1) 除經貴行同意外, 立約人取款時需開具貴行提供之支票, 並於支票上簽蓋留存貴行之簽章 若書面委託貴行逕自該帳戶內扣款支付特定項目者, 其效力與簽發支票相同 ; 支票存款為憑票支付之性質, 故不提供金融卡服務 ( 連結額度放款者除外 ) (2) 立約人簽發本票, 除經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得自行印發外, 應以使用貴行印發之本票為限, 否則同意貴行以退票處理, 立約人絕無異議 (3) 立約人簽發之票據金額, 日後如有字跡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4) 貴行對於票據憑票付款, 不論發票期日先後, 概按執票人提出順序支付之, 倘同時執票人提出多張票據時, 貴行得任意排列順序支付 (5) 立約人有退票註記紀錄達三次以上或前支票回籠張數未達六成者, 貴行得拒絕發給空白支票 (6) 立約人上開帳戶倘有一次退票記錄, 除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重大理由, 並經貴行認證確實者外, 貴行得不另行通知逕行解除本約定以消滅委託關係 (7) 立約人向貴行領用空白支票或本票時, 倘帳戶之平均餘額未達貴行之規定時, 同意貴行得酌收票據工本費, 立約人絕無異議 前述之規定及收費標準, 貴行得調整之, 並於貴行官網或營業場所公告 (8) 立約人因發生退票應負責繳納票據交換所及貴行所規定之違約金時, 貴行得於該帳戶內逕行扣繳 (9) 本項存款約定, 貴行及立約人均得隨時解除, 解約時立約人應立即將剩餘之空白支 ( 本 ) 票繳還貴行, 解約通知發出後即生效力, 但貴行在立約人之解約通知到達以前, 仍得依約付款 (10)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與帳戶有關之支票或其他單據於縮影後銷毀之 3. 本票及承兌匯票約定事項 (1) 立約人同時委託貴行為其簽發本票或承兌之匯票之擔當付款人, 在本支票存款帳戶內憑原留簽章式樣付款 (2) 本約定未規定事項, 悉依 支票存款約定事項一般條款 之規定及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五 存款質借約定事項 1. 就立約人以本人之名義, 現在及日後隨時存放貴行之新台幣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外幣定期性存款全部或部份設定質權予貴行, 並於各筆設質定期性存款之本金金額及存續期限範圍內, 向貴行申請定期性存款質押新台幣借款 貴行對各筆借款有最終核可之權 2. 存款質借之期間 借款比例 借款利率及利息計算方式等, 悉依貴行之定期性存款借款申請書中所載為準 3. 如因設質外幣存款現值變動 ( 減少 ) 致變動後之借款比例高於上述借款比例限額時, 貴行得終止本約定以設質存款抵償其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立約人立即補提相同之存款 ( 或形式及實質內容均經貴行認可之其他擔保品 ) 予貴行, 或立即清償部份借款餘額, 使借款比例隨時均維持在上述借款比例 立約人應於接獲貴行通知追補後儘速依約辦理 倘立約人未能於接獲貴行通知後五個銀行營業日內依前述規定辦妥補提擔保手續或提前清償部份借款餘額, 使借款比例維持在原約定水準, 貴行即有權隨時通知立約人宣告本項借款立即全部到期 屆時, 立約人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餘額, 且貴行無須事先另為任何通知, 亦得逕行依相關法令及本約定書規定實行對設質存款之質權, 處分設質存款 並對立約人求償, 對設質存款實行質權之順序依貴行決定 4. 借款性質 / 外匯事宜 (1) 新台幣借款 : 立約人瞭解本項借款為新台幣借款, 所有借款之動支及本息 費用之清償均應以新台幣為之, 縱貴行於行使質權或其他原因而自立約人取得外幣, 於該等外幣實際轉換為新台幣抵償本項借款之前, 立約人之債務均繼續存在 (2) 外匯結售授權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立約人茲同意並授權貴行, 倘貴行因行使質權或其他原因而自立約人取得外幣時, 貴行得代立約人以立約人名義辦理外匯結售, 將該等外幣轉換為新台幣後, 以之抵償擔保債務, 立約人謹同意以本約定為該項授權之証明, 且非經貴行同意, 絕不撤銷該項授權 (3) 立約人承諾 : 立約人承諾應隨時保留足夠之結匯額度, 俾貴行得代立約人以立約人名義依本約定規定辦理必要之外匯結售 5. 各筆借款之動用及償還順序若立約人憑以向貴行預設循環額度之設質存款超過一筆時, 適用利率 動用順序及償還順序依立約人申請時之約定為準 6. 約定期限本項借款於設質有效期限內有效, 屆期自動終止 但如立約人質借申請時約定到期自動續存雙方未於到期前一個月以上以書面終止本約定時, 即視同雙方同意本約定書依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延長, 不另換約 ; 其後屆時, 亦同, 倘本約定期限屆滿而未延長時, 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全部該項借款餘額 7. 存款設質 (1) 如經貴行同意, 立約人得以無存單之定期性存款設質借款, 且立約人即無另交付存單或設質背書之必要 ; 如為有存單之定期性存款, 則應將存單背書交付予貴行 設質存款如於其存款期限屆滿時依貴行定期性存款自動續存時, 無需另辦理其他手續 立約人並同意有關該等存款質權之設定 解除 實行及孳息之領取等事項, 應悉依相關法令, 以及立約人與貴行間就該項存款所簽訂之各項約定文件及本約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2) 設質存款非經貴行同意, 不得任意移轉 提領 解約或其他處分設質存款於其存款期限屆滿時, 得依立約人申請時之約定自動續存 (3) 立約人切實聲明其所提供之擔保物設質存款完全為其立約人本人合法所有, 他人並無任何權利, 且立約人確有就其為各項處分之權利 8. 擔保範圍立約人提供擔保物設定質權於貴行, 係擔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 包括立約人所負一切債務本金之清償及利息 費用 ( 包括律師費用 ) 之給付, 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立約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不問提供之先後, 貴行均得共通流用為立約人對貴行現在 ( 包括過去所負尚未清償 ) 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擔保 9. 違約情事 / 實行質權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貴行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 減少借款額度, 或縮短借款期限, 或視為全部到期 a. 立約人未能按期支付或償付依本約定所應付之任一宗本金債務時 b.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 聲請宣告破產 聲請公司重整 停止營業 清理債務 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c. 因立約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d.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e.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f. 立約人未能按期支付依本約定所應付之任一宗利息款項, 而未於貴行給予通知五日內 ( 以下稱 補正期限 ) 補正者 g.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 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貴行之債權, 而未能於補正期限內補正者 h. 本項借款之擔保物或立約人之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假處份或其他保全處分, 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 而未能於補正期限內補正者 (2) 立約人同意倘有本條款第 (1) 項情形, 貴行可行使設質存款之質權, 並得提前終止設質存款期限約定, 屆時, 設質存款應視為已立即到期, 貴行得立即收取該等存款本息, 以之抵償立約人應付未付之款項 (3) 立約人並同意貴行實行設質存款之質權前, 得先以立約人之前述活存或支存帳戶或其他貴行帳戶內之存款餘額扣抵依本約定所應付之債務 10. 違約金立約人如違反本約定任一規定或違反禁止提前還款之特別約定時, 貴行得依其定期存款借款申請書所定事項計算違約金並向立約人收取 六 國內外匯款交易事項有關立約人以任何貴行當時可接受之管道 ( 如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網路銀行或金融卡等 ) 進行國內 外匯款交易, 除本約定書之規定外, 並應適用下述約定事項 : 9
1. 貴行得按一般轉帳 / 匯款服務標準收取手續費 ( 相關手續費依貴行當時所公布之收費標準為準 ), 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貴行得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扣帳 2. 立約人如欲申請或變更預先設定之匯入 / 轉入帳戶時, 得親至貴行以書面或透過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申請或變更手續 不論係匯款 / 轉帳當時或預約轉帳之情形, 於匯出 / 轉出帳戶存款加計相關匯款或其他手續費不足支付匯款 / 轉帳數額時, 貴行有權不予匯款 / 轉帳, 親自辦理亦同 3. 立約人知悉國內跨行匯款之作業係經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轉匯至他行庫, 而國外匯款係由電腦作業處理匯至國外銀行, 其間如發生任何電腦故障或連線中斷等滯留原因, 致生損失者, 除可歸責於貴行者外,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4.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自由委託國外往來銀行或代理機構辦理本項匯款 對往來銀行或代理機構所發生之錯誤 疏忽或遲延付款等情事, 貴行毋需負責 5. 立約人同意貴行依國外匯入匯款行之指示, 可逕行存入其外匯活期存款帳戶 ; 但若匯款指示錯誤或發生重複匯款等情事, 立約人同意貴行依國外匯款行之指示逕自帳上扣除 6. 立約人辦理台灣境內 及與第三地區之人民幣匯款得自由撥匯 ; 惟立約人為自然人者 ( 限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個人 ), 辦理匯至大陸地區之人民幣匯款, 每人每日限額人民幣八萬元 ( 併計貴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之匯款 ), 如有違反 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之規定, 貴行除得拒絕該筆執行交易指示外, 並得經中央銀行之要求拒絕受理立約人辦理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交易 七 ALMA 資產負債管理帳戶約定條款 1. 立約人指定於貴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作為管理帳戶 ( 以下稱 本專戶 ), 授權貴行就本專戶辦理本約定之各項投資理財服務, 關於本專戶之一切往來, 除應優先依本約定書辦理外並應遵守相關法規及就各項理財服務所簽訂之契約書之約定 2. 理財服務 (1) 貴行同意基於本約定書提供以下之理財服務 : a. 立約人在貴行之活期性帳戶餘額撥入 ALMA 帳戶集中管理 b. 轉存定期性存款 c. 證券交割款轉帳 d. 期貨保證金轉帳 e. 支票存款轉帳指示入款服務 f. 約定轉帳帳戶轉換服務 g. 存單質借額度 h. 理財型房屋貸款可循環動用額度 i. 額度放款 j. 約定非本人帳戶定期及不定期指示轉帳服務 (2) 前項第 h i 款理財型房貸額度動用, 以立約人已事先與貴行訂有理財型房屋貸款 額度放款可循環額度約定為限 且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者外, 其餘皆依房屋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3. 貴行依本約定書辨理轉存定期性存款或自本專戶轉付前條第一項之理財服務項目時, 無須逐次取得交易指示文件 4. 本專戶理財服務約定 (1) 立約人同意於貴行辦理本人在貴行活期性帳戶餘額撥入本專戶集中管理時, 該連結之活期性帳戶除支存及證券交割款帳戶外, 均不保留存款餘額, 同時貴行得不提供櫃台存提 語音轉帳 ATM 存提款轉帳及網路轉帳服務 (2) 立約人同意於貴行辦理本人在貴行活期性帳戶餘額撥入本專戶集中管理時, 該連結帳戶中如有支存及證券交割款帳戶者, 其存款餘額得不轉入本專戶集中管理 (3) 立約人同意於貴行辦理本人在貴行活期性帳戶餘額撥入本專戶集中管理時, 各連結帳戶除證券交割款帳戶外, 其連結帳戶使用之金融卡貴行得逕予銷號處理 (4) 貴行於辦理本專戶之理財服務時, 得優先將立約人存入之款項依第十一條關於債務抵充之約定辦理, 其次辨理在本專戶之質借額度 放款還款及各項約定自動轉帳扣款交易後, 本專戶之存款餘額始依立約人之指定標的進行轉存 5. 本專戶約定書之終止及其效力 (1) 本專戶之約定經貴行或立約人依約終止時, 相關理財約定亦同時終止 (2) 本約定一經終止, 貴行得立即進行本專戶之清算 但立約人與貴行另有約定外, 其契約效力不因本約定之終止而受影響 6. 證券交割帳戶入 / 扣款之轉帳服務 (1) 立約人為從事有價證券及相關交易, 應於貴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以下稱交割專戶 ), 為收 付證券及相關交易款帳戶 (2) 立約人同意如於規定之證券交割日, 該交割專戶內之存款餘額不足支付付款淨額時, 授權貴行得就不足額部份逕自本專戶扣款, 並轉帳至交割專戶以為付款之用 若本專戶餘額不足支付付款淨額且立約人於貴行辦有額度性質放款時, 授權貴行於額度性質放款可循環動用額度餘額內撥款支付, 但若需支付之付款淨額大於本專戶可動用資金之餘額時則不予撥付 (3) 貴行不因辦理本項服務, 即負有於交割專戶存款不足時通知立約人之義務 7. 支票存款轉帳指示入款服務 (1) 立約人為辦理本人支票存款帳戶對其所開立之票據為付款之行為, 可指定本專戶於當立約人支票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支付票據時, 自本專戶按支票面額轉入支存帳戶中支付 (2) 本項支票存款轉帳指示服務限以逐筆轉帳指示方式為之, 不得以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3) 於本人支存帳戶尚有餘額但不足支付票面金額時, 就其差額, 立約人同意貴行無自本專戶辦理轉帳之義務 (4) 立約人之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不足而 ALMA 帳戶餘額亦不足支付票款時, 立約人同意在與貴行有可動用質借額度餘額時, 授權貴行代為動用以支付票款, 如因動用融資所發生之利息等相關費用, 立約人無異議支付 (5) 立約人同意於本人支存帳戶當日結算如尚有餘額時, 貴行不須將餘額撥入本專戶 (6) 貴行不因辦理本項服務, 即負有立約人支存帳戶餘額不足時通知立約人之義務 8. 約定轉帳服務 (1) 立約人同意與貴行已往來帳戶之任一帳戶中, 辦理該帳戶已設定之語音及 ATM 轉帳帳號資料, 同時轉換至本專戶中繼續辦理 (2) 轉換至本專戶之約定轉帳帳號資料明細, 經立約人確認無誤後, 立約人同意貴行即不負有立約人轉帳錯誤之責任 (3) 立約人同意與本專戶辦有活期性帳戶資金集中管理連結約定者, 當該連結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支付代扣款項目 ( 如公共事業水電瓦斯費 定時定額基金 保險或放款息等 ) 時, 可自動至本專戶進行扣款 (4) 立約人所申請項目 ( 含非本人帳戶指示轉帳服務 ), 自貴行受理立約人申請之次日起生效, 不因本專戶印鑑遺失或變更等情事而失其效力 (5) 立約人申請轉出或轉入帳戶, 如遇轉入或轉出帳戶其中一戶結清時, 即視為終止轉帳約定, 貴行無通知義務, 或因立約人轉帳戶餘額不足, 致貴行無法執行此約定時, 而造成立約人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6) 立約人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委託約定, 立約人擬終止委託時應填具申請書交貴行辦理, 並於申請日起當日生效 9. 本專戶之資金動用立約人在貴行之資金動用, 以專戶內之存款餘額優先動用, 如專戶內之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應付款項時, 則依下列已在貴行辦理之融資項目進行動撥 : (1) 本專戶已辦理轉存定期性存款者, 依存單質借約定及立約人之等級該尚可質借之額度 (2) 本專戶已約定有理財型房屋貸款可循環動用額度者, 該尚可動用之額度內自動撥入本專戶 (3) 本專戶已約定有額度放款可循環動用額度者, 該尚可動用之額度內自動撥入本專戶 本項融資資金之動用不得作為轉存定期存款 轉繳放款本息使用 10
10. 有下列情形者, 貴行得逕行辦理自動解約手續, 立約人絕無異議 (1) 本約定事項經貴行依法 / 依約終止時 (2) 因本約定書或立約人與貴行其他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立約人應付貴行款項時 11. 本專戶關於債務優先抵充之約定本專戶存入之款項或理財標的中途解約所得之款項, 貴行得優先逕依下列次序扣款以抵充債務 : (1) 已動用之額度放款額度之全部債務 (2) 已動用之理財型房貸循環額度之全部債務 (3) 已動用之存單質借額度之全部債務 12. 立約人開立本專戶時, 同意由貴行依立約人存款平均餘額選定適合之帳戶等級, 除享有本專戶各帳戶等級之服務外, 並願遵守各該帳戶等級管理之規定 13. 本專戶提供予立約人之跨行提款及跨行轉帳免手續費優惠次數的計算期間為, 當月 21 日至次月 20 日止, 每月 21 日以後重新計算 14. 立約人對本專戶之轉帳服務, 其辦理轉出 / 入帳戶之帳戶資料須由立約人提供 參 代轉繳各種款項約定 一 凡立約人在貴行開設存款帳戶者, 均可委託貴行自其指定帳戶代為轉繳其本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應付貴行及公用事業費用等之各種款項 二 貴行自接受委託並取得委託機構同意後, 始提供代繳服務, 在未洽妥同意前, 各月份之代繳款項仍由立約人自行繳納 三 貴行依債權憑證 ( 契約書 ) 公用事業費用通知單 等所訂之約繳日期及應繳金額為準, 逕自立約人指定之存款帳戶代為轉繳, 無須立約人另行出具取款憑證, 其存摺事後補記之 四 立約人指定存款帳戶之餘額, 如不足支付屆期之各種款項, 或因其他不能歸責於貴行之事由, 致延誤繳款而招致損失, 其所有責任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如嗣後立約人補足其指定存款帳戶之餘額, 應通知貴行, 貴行得依債權憑證 ( 契約書 ) 等所載條款之規定, 加收逾期應繳之違約金或遲延利息, 且一併自其指定存款帳戶內代為轉繳 五 立約人如係代繳第三人之各種款項, 該第三人同意立約人與貴行之委託機關及立約人所為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第三人, 並由立約人完全代表該第三人之利益, 不得異議, 如有任何糾葛, 概與貴行無涉 六 各種款項全部清償時, 視為自動終止委託關係 七 立約人委託貴行代繳之各種款項, 在未終止委託前自行結清所指定代繳之存款帳戶時, 即視同自動終止代繳之約定, 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違約責任,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八 除第六項外, 立約人或貴行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代繳約定, 立約人擬終止委託時, 應填具申請書 ( 其簽章必須與指定存款帳戶戶名及原留印鑑相符 ), 並應於停止代繳月份二個月前辦理終止手續 九 立約人對公用事業費率額之計算暨退補費等相關事項, 如有疑義, 應自行向公用事業機構洽詢 肆 劃撥款項服務委託 一 立約人於貴行配合往來之證劵公司 ( 以下稱證劵公司 ) 買賣證劵公司現在及未來經其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商品, 所衍生委託人與證劵公司間之收付款項, 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有價證劵款項 認購價款 手續費 處理費及其他因各該業務或商品衍生之相關費用, 均委託貴行辦理 二 立約人與證劵公司間之所有收付款項或費用 ( 係依據證劵公司提供貴行之買賣報告書或其它單據所開列金額 ), 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 無須委託人之存摺 取款憑條或委託人之簽章, 由貴行逕行自立約人於前條之指定帳戶內撥轉或代轉 立約人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 ( 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金額為準 ) 由貴行於規定交割日及付款日, 逕自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活期 / 活儲存款帳戶內 ( 以下稱交割帳戶 ) 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縱該日立約人帳戶內之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時, 貴行仍得依證券公司指示, 逕將該存款餘額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三 立約人應向證券公司收取款項 ( 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金額為準 ) 於規定交割及付款日由證券公司撥交貴行時, 再由貴行逕行撥入上項立約人存款帳戶 四 證券公司所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內容倘有錯誤, 或立約人對買賣證券應收 應付金額有爭執, 應由立約人自行與證券公司處理, 概與貴行無涉 五 立約人授權並委託貴行代為填寫第一類票據退票資料申請單, 及相關查詢, 並同意貴行就查詢所得資料逕行提供予證券公司 六 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證券公司及其受雇人或指定之代理人, 得應主管機關查核業務需要, 以書面向貴行查詢或要求提供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交割帳戶存款餘額 往來明細及存戶之理財額度等資料 11
伍 金融卡使用章程 - 一般約定 立約人如另需要信用卡之功能, 應另行簽訂信用卡契約 一 有關貴行金融卡 ( 以下稱 本卡 ) 之申請 持有及使用均應依本章程規定辦理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 依開戶約定事項之一般約定暨存匯款約定事項辦理 二 領取 啟用 使用及作廢 1. 本卡之功能限於立約人有效開立之往來帳戶者方得使用 申請人於簽署申請書並經貴行核可後, 立約人方得依本使用章程啟用本卡 如本卡經作廢 遺失 遭竊而重新申請者亦同 2. 使用本卡取款及轉帳交易, 其記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 概以貴行記錄明細餘額為準 3. 立約人如領取本卡 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 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或經貴行指定之其他分行辦理,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45 日未領取者, 貴行得將本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 ( 含密碼 ) 者, 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審閱本約定條款後, 即可領取本卡及密碼函, 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4. 惟如立約人有不能親自到行領取之情形, 亦得要求本行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分別送交本卡及其密碼函 以郵寄方式發送本卡及 / 或其密碼者, 貴行將依立約人留存之最後地址寄達立約人 若立約人之金融卡或密碼函遭退回本行作業中心者, 金融卡自退回之日起算逾 45 日立約人未領取者, 貴行得將該金融卡逕行作廢 ; 密碼函則於退回當日銷毀 三 金融卡密碼 1. 立約人瞭解立約人使用本卡須憑當時有效之密碼為之 2. 立約人應自行牢記密碼並與本卡分開存放, 妥慎保密及保管, 不得使第三人得知或使用, 若有違反, 立約人應自負一切責任 ; 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 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 其次數不受限制 四 金融卡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 鎖卡之處理立約人使用本卡進行交易, 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四次 ( 含 ) 忘記取回本卡 使用已掛失之本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 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本卡遭鎖卡時, 得至原開戶行或經貴行指定之其他分行辦理解鎖 2. 本卡遭留置時, 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行或經貴行指定之其他分行取回或換發新卡, 逾期未取回, 貴行得將本卡註銷 五 出借 轉讓 質押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1. 本卡之往來以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本人帳戶為限 2. 立約人瞭解本卡之所有權係貴行所有, 貴行有權決定本卡之發放, 立約人領得本卡後應妥善保管, 如有複製或改製本卡之行為時, 除依法負刑責及相關法律責任外, 並應賠償貴行因此所致之損失 3. 本卡限由立約人持有使用, 不得出借 轉讓 質押 贈與或以任何方式交予他人使用, 如有出借 轉讓 質押 贈與或供他人使用等類似情事時, 立約人應自行負責一切損失及後果 六 卡片遺失 滅失 遭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1. 立約人應妥為保管本卡, 如有本卡遺失 滅失 被竊 其他喪失占有等情事, 或卡號 密碼遭他人知悉時, 必須立即依貴行同意之約定方式申請掛失, 並親至貴行或依貴行同意之約定方式辦理補發新卡 前項約定方式, 應以存款人安全 便利方式辦理 在立約人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 冒領或轉帳 ), 貴行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 但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 2. 立約人使用本卡取款 轉帳或轉帳消費, 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 與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具同等效力 自動櫃員機於每筆提款完成, 將印發 交易明細表 供立約人參閱 七 卡片之換發 1. 本卡損壞或無法使用時, 立約人應將本卡繳回貴行或依貴行同意之約定方式, 辦理換發新卡之手續 2. 本卡經自動櫃員機收回時, 立約人亦得向貴行申請換發新卡 3. 申請換發時, 立約人應親至貴行任一分行填表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約定方式申請辦理, 並繳付新卡之工本費, 工本費金額以貴行隨時公佈之收費標準為準 4. 於新卡發出之同時, 舊卡立即失效 八 暫停使用因停電或電腦系統 自動櫃員機故障或其他技術上之原因, 致本卡無法操作或使用時, 貴行得隨時暫停本卡之服務, 立約人不得就此向貴行為任何請求或主張任何權利 九 存款金額之限制立約人使用本卡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 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 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 ; 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十 提領現金立約人提領現金時應當場點清 立約人使用本卡於自動櫃員機交易時, 如發生交易差異, 應於其發現時立即依貴行規定之程序向貴行提出查核申請, 除立約人能提出具體之相反證據者外, 該項查核結果概以貴行記錄及調查結果為準 立約人於提出查核申請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應為真實及正確, 否則應依法賠償貴行因此等不實資料或陳述所生之各項成本 費用及損失 十一 交易之行為效力立約人如以本卡及密碼在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 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 具有同等之效力 十二 交易時點之認定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 : 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 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 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 以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十三 國內轉帳及轉帳錯誤之協助事項 1. 立約人使用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 以自動櫃員機所屬行及轉入行均能提供跨行轉帳服務者為限 立約人每次使用本卡辦理轉帳, 其所輸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帳號及金額, 立約人應確實核對無誤後, 始按鍵輸入確認 一經按鍵輸入確認後交易即屬完成, 嗣後立約人不得請求貴行更正或追還 如因而致生任何損失,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立約人得通知貴行, 由貴行依法協助以下事項 :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2. 立約人利用自動櫃員機辦理約定轉帳業務應事先與貴行約定帳號, 俾憑辦理約定帳戶間之轉帳 ; 惟本卡不主動提供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 立約人如擬利用自動櫃員機辦理非約定轉帳業務, 須事先以書面向貴行申請提供該項功能, 立約人並得隨時向貴行申請取消該項功能 3. 貴行於接到立約人輸入之轉帳指令後, 即得逕自立約人之轉出帳戶內扣款, 且 (1) 倘立約人於銀行一般營業時間 ( 延長營業時間除外 ) 使用本項服務, 該筆轉帳金額將於當日轉入指定帳戶 ;(2) 倘立約人於上述銀行一般營業時間以外之時間後使用本項服務時, 則該筆轉帳金額將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入帳 4. 本卡約定轉入帳號, 立約人如欲變更時, 應重新填具相關業務申請書, 將異動資料填入, 俾便辦理登錄作業 十四 貴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1. 立約人使用本卡在貴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 其上限如下 : 12
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新臺幣之交易 :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 下同 ) 6 萬元 ; 每日最高限額為 20 萬元 2.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 100 萬元 ; 每日於約定帳戶轉帳為 300 萬元 3.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 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 併計貴行及跨行金額 ) 十五 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1. 立約人使用本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 2 萬元 ; 每日最高限額為 20 萬元 ( 國 內外提領每日合計不得逾 20 萬元 ) 2.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 100 萬元 ; 每日最高限額為 300 萬元 ( 併計約定及非約定帳戶 ) 3.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 其上限如下 : 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 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 併計貴行及跨行金額 ) 十六 存摺補登除另有約定外, 立約人同意使用本卡提款 轉帳時, 不限交易次數及累積金額, 皆無需進行補登存摺, 即可繼續使用本卡 ; 使用本卡提款 轉帳或消費扣款時, 其記錄在未經補登存摺或因電腦故障 斷線等情事, 致補登後存摺結餘金額與貴行帳上餘額不符時, 概以貴行帳載餘額為限 如立約人因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產生異常交易未完成取款, 需俟貴行查明事實後再予付款 十七 提款 轉帳限額 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 貴行得視實際需要做調整, 且貴行應於調整 15 日前, 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貴行營業處所及網站 十八 費用計收 調整及揭示立約人使用本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 1. 交易手續費類 : (1) 國內跨行提款 : 每次為 5 元 (2) 國內跨行轉帳 : 每次為 15 元 2. 服務費用類 : (1) 卡片解鎖 : 每次為 50 元 (2) 補 / 換發新卡 : 每次為 100 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貴行得自立約人之帳戶內逕行扣繳, 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約定方式繳納 第一項費用如有調整, 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存款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 非經存款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 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 不得收取之 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 換發, 而發生損害者, 存款行應負賠償責任, 但存款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 換發係不可歸責者, 不在此限 十九 國際金融卡功能特別約定 1. 立約人提出申請, 經貴行內部作業整合並通知立約人後, 本卡具有國際金融卡之功能, 立約人得於海外與本卡連線系統之國外金融機構各地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使用本卡, 依貴行及各設置自動櫃員機之金融機構之規定, 為現金提領或餘額查詢等交易 立約人如欲辦理取消, 亦可親臨貴行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 2. 基於主管機關對於外匯管制之限制, 貴行得隨時停止本卡之國際金融卡功能 3. 以本卡於國外提款, 限於自立約人於貴行開設之新台幣活期存款內餘額及融資額度提取 如立約人擬提款之帳戶內已無餘額或餘額不足或貴行提供立約人新台幣融資額度不足時, 貴行得拒絕付款 4. 立約人以本卡於國外取款時, 貴行將透過當地之自動櫃員機以等值之當地 ( 取款地 ) 貨幣付款, 其兌換依國際清算中心提供於貴行立約人提款當日之匯率為準 5. 立約人在國外以本卡提款時, 應按各該國際網路機構規定支付網路手續費 ( 各網路機構之手續費或有不同, 立約人在使用前請自行確認 ) 網路手續費之支付由貴行於立約人為提款交易時, 直接自立約人之提款帳戶扣取 6. 立約人持本卡進行外幣交易時, 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 辦理結匯手續及申報 二十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 除本卡遺失外, 並應將本卡繳還貴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本卡之功能 : 1. 本卡遭偽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2. 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 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3. 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二十一 個人資料之使用立約人因使用本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貴行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 另有約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二十二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51234 傳真 :03-5722107 電子信箱 (E-MAIL):Callcenter.tw@sc.com 其他 : 二十三 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之使用依貴行金融卡消費扣款約定事項辦理 13
陸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規章 凡在貴行開立存款帳戶之立約人, 辦理預設帳戶及非預設帳戶貴行之轉帳 國內跨行匯款 國外匯款等交易 預約指示轉帳及其他貴行同意辦理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 均應適用本服務規章 惟有關未經貴行開辦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貴行將另於網站公告該項服務之開啟 ; 於貴行通知開辦前, 貴行將相關條款列載於本服務規章內並不表示貴行有義務提供該項服務 : 一 申請限制及前置手續 1. 立約人知悉一般聯名帳戶 不具有合法身份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之個人戶 公司行號或團體所開立之存款戶 總資產 (AUM) 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 (OBU), 尚無法申辦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未滿 20 歲之自然人申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需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章同意 2. 立約人需先填妥並簽署申請書或透過貴行電話銀行理財服務中心申請 ( 惟得申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之夫妻聯名戶 公司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 (OBU) 以及未成年戶需親自至分行申請 ), 並經貴行核可後使用 二 使用方式及範圍立約人於辦妥個人電話密碼 ( 以下稱 電話理財密碼 ) 申請之手續後, 立約人經由貴行電話銀行理財服務專線, 依電話語音指示輸入立約人相關資料及電話理財密碼後, 即可使用貴行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其項目包括 :1. 帳戶轉帳 / 繳款 / 匯款 ( 依其申請方式而定 ),2. 掛失通知,3. 查詢 申請 ( 如支票簿 月結單申請 ), 4. 變更電話理財密碼及 5. 其他貴行同意辦理之項目 ; 總資產 (AUM) 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上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 (OBU), 僅限使用電話理財專人服務, 尚無法使用電話語音 (IVR) 之各項服務 三 密碼立約人於申辦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時, 應親至貴行或透過貴行指定之方式申請設定電話理財密碼, 立約人如親至貴行辦理者, 電話理財密碼單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領用, 如經貴行同意者, 得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密碼單 ; 於郵寄方式送交密碼者, 於貴行依立約人留存之最後通訊地址發送, 經通常郵遞期間, 即視為送達, 立約人對此發送方式致未收到密碼單而遭他人盜用所生之損失, 應自行負全部之責任, 立約人領用電話理財密碼單後, 應利用電話銀行理財服務系統變更電話理財密碼, 一經貴行系統確認, 新電話理財密碼立即生效 立約人應全權負責對電話理財密碼之嚴格保密, 不得使第三人得知或使用, 如有違反, 立約人應自負一切風險及責任 立約人同意基於安全考量, 於立約人使用電話理財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一定次數或因其他原因致需重設電話理財密碼時, 貴行暫停立約人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立約人需至貴行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密碼重設之手續 立約人親至貴行申請電話理財密碼, 於設定密碼後, 建議立約人應立即更改之, 以為保全 四 操作轉帳 / 交易作業之限制 1. 申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時, 立約人於本行之所有台 外幣活存帳戶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 ( 指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 ), 惟聯名帳戶 ( 夫妻聯名帳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 ) 除外 2. 辦理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業務之新約定轉帳帳號者, 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如為延時營業分行或假日分行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生效 3. 貴行匯款 / 轉帳服務 ( 以貴行當時已開辦者為限 ) 可提供立約人以電話銀行理財服務系統指示貴行 (1) 逕將其名下之新台幣帳戶存款匯款至國內他行或轉帳至貴行之他人或本人之新台幣帳戶 ( 但透過電話銀行理財服務中心申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者, 需先親至貴行辦理預設帳戶事宜, 否則僅得將其名下之新台幣帳戶存款轉帳至貴行之本人新台幣帳戶 ), (2) 逕為其於貴行開立之新台幣活存帳戶及外幣存款帳戶間之轉帳, (3) 逕為其於貴行開立之不同幣別外幣存款帳戶之轉帳, 及 / 或 (4) 逕為其於貴行開立之外幣存款帳戶匯款至預設之相同幣別國外匯款帳戶 ( 但透過電話銀行理財服務中心申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者, 需先親至貴行辦理預設帳戶事宜, 始得使用本功能 ) 4. (1) 台幣約定轉出及轉入帳戶非屬同一存戶時 ( 台幣自行與台幣跨行轉帳金額為合併計算 ), 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貮佰萬元, 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另行約定轉帳金額者, 則以另行約定之轉出為準 外幣約定轉出及轉入帳戶非屬同一存戶時 ( 外幣自行與外幣匯款轉帳金額為合併計算 ), 每次轉帳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參佰萬元之外幣, 當日轉帳總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壹仟萬元之外幣 (2) 台外幣間換匯及外幣自行轉帳 ( 不同幣別 ) 之交易, 每筆交易金額不得低於等值新台幣伍佰元, 且當日交易以伍拾筆為限 台外幣間換匯及外幣自行轉帳 ( 不同幣別 ) 合併計算 ; 台外幣間換匯交易, 每人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 ( 與臨櫃及其他自動化交易通路之交易金額合併計算 ) 不得逾中央銀行規定之結購免申報限額 ( 目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且不含新台幣伍拾萬元 ) 或貴行另行通知之每筆轉帳限額 ( 以較低者為準 ); (3) 就立約人在貴行其本人帳戶間之轉帳, 貴行現不設任何轉帳金額限制 (4) 經貴行同意, 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理財服務執行非約定小額轉帳交易, 應親至貴行以書面申請為之, 除立約人申請時另有約定外, 轉帳限制規定如下 : a. 繳交貴行本人貸款 b. 繳交貴行本人 / 他人信用卡款 c. 繳交貴行本人 / 他人中華電信費用 台幣非約定小額轉帳交易, 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5 萬元, 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10 萬元, 當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 ( 上述 a 款之繳交貴行本人貸款及 b 款之繳交貴行本人信用卡款不受非約定小額轉帳之限額規定 ) (5) 貴行得隨時調整或設定上述每筆 每日匯款 / 轉帳金額上限, 並將通知立約人或公告於營業場所, 立約人亦可經由電話銀行理財服務專線查詢 5. 立約人得使用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辦理無實體之各項定期性存款服務, 貴行不另發給存單, 立約人可於轉帳交易完成後, 隨時利用貴行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查詢或申請交易記錄, 貴行並寄發綜合月結單 立約人之定期性存款到期時, 將依立約人於定期存款開立時之指示, 到期續存或到期轉入立約人之活期 / 活儲存款帳戶 如立約人指示到期轉入活期 / 活儲存款帳戶者, 而立約人欲續存時, 則立約人應自行再由活期 / 活儲存款帳戶轉存 本項定期性存款, 可於電話或營業櫃檯辦理解約手續, 於營業櫃檯辦理解約者, 應依貴行相關規定視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之帳戶類型及憑該等帳戶類型所約定之往來印鑑辦理 6. ALMA 及綜合存款帳戶執行活期存款轉定期存款所產生的無單摺定期性存款, 因具有質借與透支功能, 於辦理中途解約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有權得拒絕立約人中途解約之申請 :(1) 立約人使用質借服務 ;(2) 立約人已透支金額大於透支額度 ;(3) 立約人發生違約情事 (4) 其他因法令規定 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之命令或處分而不得解約之事由 7. 立約人可使用電話銀行理財服務進行信託投資交易, 扣款方式依立約人執行該交易時, 依貴行系統所提供之功能, 自行訂定之 另立約人使用此服務時, 需有信託帳戶方可於電話銀行理財服務進行信託投資交易 使用貴行本人信用卡帳戶扣款投資小額信託基金時, 信用卡需於扣款日前二個營業日開卡或變更設定完成, 始可執行扣款作業 8. 貴行於收到正確之電話理財密碼並核對貴行要求之相關資料無誤後 ( 就預設帳戶匯款 / 轉帳交易, 立約人並應提供與申請書內相同之資料 ), 逕予辦理各項匯款 轉帳或其他交易指示 ; 透過電話銀行理財服務之各項匯款 轉帳或其他交易將列載於立約人之月結單內, 立約人亦可隨時利用貴行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查詢或申請交易記錄 立約人欲變更預設帳戶時, 應親至貴行以書面申請為之 貴行為執行立約人指示之轉帳而需將款項自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 應依執行交易指示時貴行即期買入或賣出該貨幣之匯率或立約人與貴行議定之匯率計算 9. 國內跨行匯款或國外匯款交易之指示 ; 需配合財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之營業時間處理 10. 貴行收到立約人明確轉帳指示後, 貴行於特定時間內完成轉帳交易, 若有資料不符或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支付匯款 / 轉帳數額及手續費之情形, 或貴行對該項轉帳指示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執行該筆轉帳指示, 立約人絕無異議 11. 立約人得以貴行電話銀行理財服務系統為預約轉帳之指示 ( 即以將來某一銀行營業日為轉帳之生效日, 且該生效日為預約後之一定期間為限, 貴行將另行通知該一定期間 ); 立約人得隨時於該生效日之前一日取消指示 若貴行未於前述時間前接到立約人為取消之指示, 貴行得毋需另與立約人確認, 即於該生效日逕執行該預約之轉帳指示 但若有資料不符或於約定轉帳生效日之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之情形, 或貴行對該項預約轉帳指示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於該生效日執行該筆預約轉帳指示, 立約人絕無異議 五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 1. 對立約人依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指示之匯款 / 轉帳, 貴行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受理, 但若拒絕執行, 貴行將立即通知立約人 ; 14
2. 如立約人未能遵守貴行有關從事該等匯款 / 轉帳交易之任何規定時, 貴行得不需通知立即終止對立約人提供該項服務 ; 3. 貴行保留於通知立約人或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後, 隨時增加電話銀行理財服務項目或停止提供全部或一部本服務之權利 4. 立約人即使透過電話銀行理財服務完成交易, 除貴行另有約定外, 仍應於交易後交付相關交易所需之一切文件正本或影本予貴行 ( 視貴行之 需要而定 ), 如立約人無法提供該等文件, 貴行有權取消該交易, 立約人並應自行負擔一切可能風險及損失 六 匯兌 如立約人辦理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項目涉及外匯兌換時, 貴行依上述第四條第 8 項辦理時, 匯兌之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涉及外匯結售 / 購之 交易以不超過當時中央銀行規定無需申報之最高金額為限 立約人並授權貴行代其依法處理相關匯兌交易申報 ; 立約人應遵守有關外匯法令並同意 簽署及提供相關文件以符合法令規定 七 手續費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經由電話銀行理財服務完成之轉帳 / 匯款交易, 應支付貴行規定之轉帳 / 匯款手續費予貴行 ; 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貴行得自立約 人之帳戶中直接扣除該手續費 手續費金額由貴行公告之, 調整時亦同 八 政府規定 貴行將於接獲以正確之電話理財密碼證明之指示後, 提供各該服務, 但倘貴行認為其提供服務會使貴行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政策時, 即無提供該 等服務之義務 九 責任及義務 1. 貴行得接受並執行其收到並經以正確電話理財密碼證明之指示 ; 但貴行有權 ( 但無義務 ) 於其認為必要時對該等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指示為進一 步確認, 直到貴行滿意為止, 且貴行若依合理判斷懷疑電話提示之真實性或正確性, 仍得不執行該指示, 如因此導致之損失, 貴行將不負 任何責任 2. 就以電話理財密碼所申請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不論是否為立約人所知悉或授權, 貴行有權認定憑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係由被授予該密碼之立 約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 貴行得執行該等指示, 而不需對該密碼是否由立約人本人或授權人使用負任何責任, 且立約人應對該等指示承擔一 切責任 倘因他人詐欺或未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立約人之損失, 貴行亦不負任何責任 3. 就立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人或表明為立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人之第三人透過使用本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所為之所有指示, 如因此致貴行受有任何法律 訴追 請求 損失 損害 或需負擔任何義務 責任或因此需支出任何成本或費用者, 立約人同意向貴行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但前述損失如 係貴行或其職員之故意或過重大過失所致者則不在此限 4. 除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致者外, 貴行對因電腦 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 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或第三人之 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 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 間接或其他損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5. 若因電腦系統暫停而無法辦理或其他交易, 立約人必需親自至貴行各分行或其他經約定之方式辦理所需之交易 6. 本服務項目之提供時間有需配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 / 或其他金融機構之營業時間者, 如因而無法提供服務致立約人之損失, 貴行不負任 何責任 7. 貴行所有有關該項服務之記錄 ( 如 : 交易之方式 幣別 金額及申請時間 日期及處理情形 ), 對立約人之相關帳戶均有最終及確定之拘束力 8. 立約人瞭解及同意於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理財服務中心專人服務時, 貴行得電話錄音立約人所有電話談話, 並得將該項錄音提交法院及其他有 關機構作為有關糾紛之證據 十 其他適用規定 本服務規章未規定之其他銀行理財或其他事項, 悉依貴行一般存款約定條款規定及相關銀行實務辦理 十一 通知 貴行於所有之服務內容暨項目之啟用 變更 終止, 將另行通知立約人其生效日期 十二 聯名戶之申請方式請參考本總約定書之聯名帳戶特別約定事項辦理之 十三 以下為電話銀行理財服務時間說明 功能 交易種類 服務時間 帳務查詢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轉帳服務 台幣自行轉帳 24 小時服務 台幣跨行轉帳 24 小時服務 (15:28-15:31 暫停交易 ) 換匯交易外幣匯款 銀行營業日 :09:00~15:30 外幣自行轉帳 銀行營業日 :09:00~17:00 貸款服務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定存服務台幣活存轉定存中途解約 ( 台幣 ) 銀行營業日 :00:00~15:30 自動續存約定 / 取消 ( 台幣 ) 24 小時服務 外幣活存轉定存 中途解約 ( 外幣 ) 銀行營業日 :09:00~15:30 自動續存約定 / 取消 ( 外幣 ) 繳費服務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信託投資 查詢服務 資料傳真索取 24 小時服務 基金申購 / 轉換 ( 台幣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每日 00:00~01:30;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於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基金申購 / 轉換 ( 外幣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每日 00:00~01:30 ; 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 銀行營業日 21:30~22:00; 於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基金贖回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於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基金投資內容變更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於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超值外幣結構型帳戶 所有功能 70%- 超值外幣結構型帳戶 銀行營業日 : 09:00~16:30 注意事項 : 如有特定因素或因應系統維護而需暫停服務, 將於本行官網進行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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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一 契約之適用範圍本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 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 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 悉依一般約定事項及相關銀行規定辦理, 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二 名詞定義 1.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 係指立約人端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貴行櫃台, 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行動銀行 係指以智慧型手機使用貴行行動銀行 APP 中網路理財內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2. 電子文件 : 係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 聲音 圖片 影像 符號或其他資料, 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 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 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3. 帳戶 係指訂約雙方以書面或貴行同意之方式約定, 作為立約人收付相關款項之各種銀行帳戶 4. SSL 安全機制 SSL (Secure Socket Layer) 是一種網際網路上最普遍使用的安全通訊協定, 保障網站伺服器及瀏覽器之間的數據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透過使用這個協定, 網路上的數據傳輸會採 128 位元 ( 含以上 ) 對稱性加密演算法進行加密, 更會檢查資料的完整性 除此以外, 透過所謂 金鑰 的加密技術及嚴謹的 SSL 認證註冊的程序,SSL 可以驗證伺服器的身分而達到網站瀏覽者向網站身分作出檢查的目的 5. 使用者名稱 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一組 6~12 位英文字母及數字, 作為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時, 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6. 固定密碼 : 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與使用者名稱不同的一組 6~12 位英文字母及數字, 作為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亦作為進行風險性較低交易之密碼 7. 簡訊密碼 (SMS OTP,Short Message Service One Time Password) : 指立約人進行非約定帳務交易 信託投資或個人資料設定時, 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 簡訊密碼 ( 內含交易識別碼 OTP 密碼及交易訊息 ) 至立約人所約定之一組行動電話號碼, 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 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 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生, 且僅當次有效 ), 有關 OTP 之交易機制, 以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簡訊密碼此項服務之提供與發送, 以貴行簡訊廠商與各電信業者簽定的服務範圍 ( 如國際漫遊協議等 ) 為限 三 銀行資訊 1. 銀行名稱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 申訴及客服專線 : 客服專線 : 全省市話請撥 :4058-0088 / 行動電話請撥 :02-4058-0088; 本行免付費申訴專線 0800-051234 3. 網址 :https://www.sc.com/tw 4. 地址 : 新竹市中央路 106 號 5. 傳真號碼 : 03-5722107 6. 銀行電子信箱 :Callcenter.tw@sc.com 四 網頁之確認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前, 請先確認個人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並透過本行官方網站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行動銀行請至 AppStore (iphone) 或 Google Play (Android) 下載安裝行動銀行 APP, 請勿自其他網站下載 ; 如有疑問, 請致電貴行客服專線 (24 小時客服市話請撥 : 4058-0088/ 行動電話請撥 :02-4058-0088) 詢問 貴行須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 告知立約人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 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五 服務項目當立約人申請核准後, 貴行提供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內容以貴行網站與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為主, 貴行應確保該網站訊息之正確性, 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未來貴行若有新種業務開辦或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內容有變動 ( 含新増 調整 變更或取消 ), 除係需以電子契約或書面契約之形式另行約定之帳務類交易外, 貴行僅須於貴行網站與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 即可提供相關服務 立約人同意於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時, 貴行依法令或業務作業規範會有需要立約人另行申請後始得開放之服務如 台幣非約定轉帳 及 外幣原幣匯款 等, 將依貴行業務作業規範與帳務限制規定辦理 同時針對信託交易, 立約人須先於貴行申請開立信託帳戶後, 始得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進行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申購 轉換 贖回 異動等交易 六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使用雙方各自約定之相關網路業者, 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 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須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 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 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接收立約人或立約人接收貴行之任何電子文件, 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 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 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所發送之電子訊息, 若為非發送日所須立即處理者, 立約人同意以發送時與貴行所約定之情況為準 八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 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 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 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受通知後得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以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貴行確認 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電子文件係由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 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 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 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 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 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 於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時 ( 請參閱附件一 ),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 該筆交易將依約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貴行如因特定因素 ( 如資訊系統例行維護等 ) 無法提供服務時, 貴行需提前於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 惟若遇突發狀況, 為保障立約人權益, 貴行得隨時暫停服務, 進行狀況排除, 但須於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十 費用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 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及郵電費, 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 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若配合貴行優惠活動, 得依較優惠之價格收取費用, 並於活動開始後公告即可 前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 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 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 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 且調高之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一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 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 / 智慧型手機之軟體 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由立 17
約人自行負擔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 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 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二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1. 若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 立約人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 始得連線 2.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或授權使用之使用者名稱 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 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其行動電話號碼之 SIM 卡之軟硬體及相關文件, 應負保管之責, 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 毀損 滅失所致之損失, 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導致損害時, 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 ( 使用者名稱或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 ) 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 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 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 交易核對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 以電子文件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交易完成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其它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月結單 ( 該月無交易時不寄 ) 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月結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 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十四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 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 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 立即更正, 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雙方同意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經合法授權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 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由貴行負責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不在此限 : 1.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 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 ( 如長途旅行 住院等 ) 致無法通知者, 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 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 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十六 資訊系統安全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 防止非法入侵 取得 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因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所造成之損害, 由貴行負擔 十七 保密義務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 不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目的, 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 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十八 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 致有遲延 遺漏或錯誤之情事, 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 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 紀錄保存雙方應保存所有經由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電子文件紀錄, 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 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 依其規定 二十 電子文件之效力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 不在此限 二十一 客戶終止契約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但應親臨貴行分行或以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二 貴行終止契約貴行欲終止本契約時, 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 1.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 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 清算程序者 3.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4.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二十三 契約修訂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或於貴行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通知立約人後, 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四 文書送達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五 法令適用本契約準據法, 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十六 法院管轄因本契約而涉訟者,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8
二十七 標題本契約各條標題, 僅為查閱方便而設, 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 說明及瞭解 二十八 契約分存本契約壹式貳份, 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二十九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 1. 個人網路銀行申請 : 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得以下列方式申請 (1) 各分行 : 立約人須親至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經貴行核可後, 立約人需再至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面上完成線上啟用程序, 啟用時須進行身分驗證 ( 以下方式三擇一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理財密碼 金融卡帳號 + 金融卡磁條卡密碼 金融卡 + 金融卡晶片密碼 [ 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 ] ), 故立約人需持有貴行晶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 始可完成身分認證, 再依系統指示完成啟用流程, 即可使用與貴行約定之服務項目 未滿 20 歲之自然人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需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客服中心 : 立約人為滿 20 歲之本國自然人且已開立貴行台幣活存帳戶者, 得致電貴行客服中心新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經貴行核可後, 立約人需再至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面上完成線上啟用程序, 啟用時須進行身分驗證 ( 以下方式三擇一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理財密碼 金融卡帳號 + 金融卡磁條卡密碼 金融卡 + 金融卡晶片密碼 [ 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 ] ), 故立約人需持有貴行晶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 始可完成身分認證, 再依系統指示完成啟用流程, 立約人即可使用本服務 立約人以此方式申請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其開放服務項目依貴行規定 (3) 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 : 立約人為滿 20 歲之本國自然人且已開立貴行台幣活存帳戶並留存有效之行動電話號碼者, 得透過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指示申辦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申請時須進行身分驗證 ( 以下方式三擇一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理財密碼 金融卡帳號 + 金融卡磁條卡密碼 金融卡 + 金融卡晶片密碼 [ 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 ] ), 故立約人需持有貴行晶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 始可完成身分認證, 再依系統指示完成申請流程, 立約人以此方式申請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其開放服務項目依貴行規定 (4) 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申請之手續 2. 個人網路銀行約定異動 / 註銷 : 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異動, 需至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經貴行核可後, 即可變更與貴行約定之服務項目, 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約定異動 / 註銷之手續, 該異動服務內容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3.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登入及使用 (1)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登入時, 立約人需輸入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 經本行資訊系統認證無誤後, 始可登入使用 立約人登入後即可執行與本行約定之服務項目, 依交易性質不同, 由網頁引導客戶輸入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 以確保帳務安全 (2) 若立約人於貴行無留存行動電話號碼者, 同意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之交易服務僅限使用固定密碼得進行之約定性帳務交易, 無法使用須輸入簡訊密碼之各類交易服務 後續如有與貴行新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號碼, 須依簡訊密碼解除鎖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後, 始得進行使用簡訊密碼之各類交易服務 (3) 貴行對立約人輸入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名稱與固定密碼使用之各項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均認定係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故同一時間內, 系統只允許一人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 基於風險考量, 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登入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貴行除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網路服務系統外, 亦會將第一位使用者強制登出, 並於五分鐘內暫停此使用者登入之權利 (4) 立約人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若忘記登出離開貴行系統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 貴行會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登出, 以避免為他人所使用 立約人必須重新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 始可繼續執行交易 4.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鎖定 (1) 如立約人使用固定密碼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時, 輸入使用者名稱或依網頁指示輸入固定密碼連續錯誤次數累積達三次時, 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 如擬恢復使用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 立約人須使用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解鎖之手續 (2) 立約人使用固定密碼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後, 倘輸入簡訊密碼連續錯誤之次數累積達三次時, 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該需輸入簡訊密碼始得進行交易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項目, 惟簡訊密碼鎖定, 不影響立約人以固定密碼登入 查詢及使用得輸入固定密碼以進行交易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項目 如擬恢復使用簡訊密碼, 須立約人至貴行任一分行申請恢復使用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簡訊密碼解鎖服務之手續 5. 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遺失 立約人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或其行動電話號碼之 SIM 卡如有遺失 毀損 滅失 被竊者, 立約人應親臨各分行或來電客服辦理掛失及簡訊密碼之鎖定服務, 暫時停止其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簡訊密碼之使用及對應之各項服務 6. 行動銀行服務 : (1) 開通及停用 : 本服務功能須由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且詳閱並同意 渣打行動銀行注意事項 後, 輸入固定密碼, 進行行動銀行開通及行動裝置認證程序, 本行將提供一組 4 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 立約人須登出個人網路銀行後, 由立約人自行於智慧型手機下載程式並完成安裝, 且於智慧型手機開啟程式並輸入與個人網路銀行相同之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後, 再輸入行動裝置認證密碼, 經本行驗證後, 始開始使用相關服務 立約人須於取得認證密碼時起 24 小時內依貴行指定之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認證方式完成個人智慧型手機認證 倘立約人逾前述密碼認證時效尚未進行認證作業, 系統將自動取消該組認證密碼, 立約人日後若仍擬使用行動銀行, 應於個人網路銀行依下述行動裝置認證程序重新辦理認證手續 停用時亦須由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且詳閱並同意 渣打行動銀行注意事項 後, 輸入固定密碼, 始完成行動銀行停用設定, 停用後所有已認證之行動裝置將同步取消 (2) 行動裝置認證 : 立約人如需於未經貴行認證之智慧型手機進行貴行行動銀行服務, 須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新增行動裝置認證, 並輸入 固定密碼, 經貴行驗證後將顯示一組 4 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於網頁上, 立約人須先登出個人網路銀行, 再以智慧型手機登入行動銀行, 並輸入該 4 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 始得完成行動裝置認證程序並使用行動銀行相關服務 立約人須於取得認證密碼時起 24 小時內依貴行指定之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認證方式完成個人智慧型手機認證 倘立約人逾前述密碼認證時效尚未進行認證作業, 系統將自動取消該組認證密碼, 立約人日後若仍擬使用行動銀行, 應於個人網路銀行重新辦理認證手續 行動裝置認證最多以三組智慧型手機為限 立約人如需刪除行動裝置認證, 須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刪除該組行動裝置認證, 並輸入 固定密碼 後, 即完成刪除程序 (3) 同一立約人 ( 同一身分證字號 ) 於同一時間僅可擇一於 個人網路銀行 或 行動銀行 登入 三十 帳戶約定與交易限額 1. 立約人於本行之所有台 外幣活存帳戶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 ( 指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 ), 惟聯名帳戶 ( 夫妻聯名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 ) 除外, 支存帳戶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 立約人無須特別約定, 透過分行申請或客服中心申請者, 該約定帳號將於立約人完成線上啟用流程後翌日 ( 日曆日 ) 生效, 透過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申請者, 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請完成後翌日 ( 日曆日 ) 生效 該約定帳號生效後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2. 立約人透過分行臨櫃辦理新約定或變更約定轉帳帳號者, 立約人於本行之所有台 外幣活存帳戶亦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 ( 指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 ), 惟聯名帳戶 ( 夫妻聯名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 ) 除外, 支存帳戶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 立約人無須特別約定, 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如為延時營業分行或假日分行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生效 該約定帳號生效後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3. 立約人如欲申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約定轉帳 功能 ( 指轉入帳號係開立於貴行之第三人帳戶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 ) 須向貴行以書面申請, 並依貴行之規定辦理 又轉帳交易區分為 約定轉帳 與 非約定轉帳 兩類, 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完成後始可轉帳, 非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則無須事先約定, 即可轉帳 4. 立約人同意轉帳限制及交易限額依貴行規定辦理, 相關約定如下 : (1) 約定轉帳 : a. 新台幣帳戶間之約定轉出及轉入帳戶非屬同一存戶或為一般 / 夫妻聯名帳戶時, 每一轉出帳戶須受單筆轉帳最高限額新台幣為 200 萬元及當日累計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300 萬元之限制, 且於貴行之新台幣帳戶間轉帳與跨行轉帳, 其金額須合併計算 惟就立約人在貴行所持有之新台幣帳戶間轉帳, 且轉出或轉入帳號皆非屬一般 / 夫妻聯名帳戶時, 無轉帳金額限制 19
b. 台外幣間換匯交易, 每人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 50 萬元 ( 與臨櫃及其他自動化交易通路之交易金額合併計算 ) c. 外幣間自行轉帳及外幣同幣別匯款, 每一轉出帳戶當日累計最高限額為等值新台幣 300 萬元 ( 外幣匯款與外幣自行轉帳限額共同累計 ) d. 台外幣間換匯及外幣自行轉帳 ( 不同幣別 ) 之交易, 每筆交易金額不得低於等值新台幣 500 元, 且當日交易以 50 筆為限 ( 台外幣間換匯及外幣自行轉帳 ( 不同幣別 ) 合併計算 ) e. 執行台 / 外幣活期轉定期及申購台 / 外幣信託基金等交易, 交易額度不限, 且不計入當日轉帳限額 (2) 非約定轉帳 : 台幣非約定轉帳, 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5 萬元, 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10 萬元, 當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 (3) 其他 : a. 相關服務功能適用限額將以官網公告為主 b. ALMA 及綜合存款帳戶執行活期存款轉定期存款所產生的無單摺定期性存款, 因具有質借與透支功能, 於辦理中途解約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有權得拒絕立約人中途解約之申請 :(1) 立約人使用質借服務 ;(2) 立約人已透支金額大於透支額度 ;(3) 立約人發生違約情事 (4) 其他因法令規定 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之命令或處分而不得解約之事由 5. 因貴行作業錯誤而入帳, 或電腦設備故障, 或其他因素等原因, 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戶或溢付情事者, 貴行一經發覺得無須事先通知立約人, 而逕自帳戶內扣還並更正之, 倘該存款款項已被領用, 立約人應負返還款項責任 6. 國內跨行匯款或國內外外幣匯款交易, 須配合財金股份有限公司或受款金融機構之營業時間處理 7. 貴行收到立約人外幣匯款指示後, 於特定時間內完成匯款交易, 若有資料不符或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支付匯款金額及手續費之情形, 或貴行對該項匯款指示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執行該筆匯款指示, 立約人絕無異議 8. 立約人得隨時將其預約交易於該匯款日之前一日取消交易 若貴行未於前述時間前接到立約人為取消之指示, 貴行得毋須另與立約人確認, 即於該匯款日逕執行該預約交易 但若有資料不符或於約定轉帳生效日之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之情形, 或貴行對該項預約交易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於該匯款日執行該筆預約交易, 立約人絕無異議 附件一 :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時間, 以下為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時間說明 : 功能 交易種類 服務時間 新申請 / 啟用設定 -- 24 小時服務 線上解鎖 -- 24 小時服務 帳戶總覽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帳務查詢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台幣轉帳 24 小時服務 轉帳服務 換匯交易銀行營業日 : 09:00-15:30 外幣自行轉帳銀行營業日 : 09:00-17:00 外幣匯款 銀行營業日 : 09:00-15:30 貸款服務 貸款相關服務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15:15-15:45) 台幣活存轉定存中途解約 ( 台幣 ) 銀行營業日 : 01:30-15:30 定存服務 自動續存約定 / 取消 ( 台幣 ) 24 小時服務外幣活存轉定存 中途解約 ( 外幣 ) 銀行營業日 : 09:00-15:30 自動續存約定 / 取消 ( 外幣 ) 繳稅 / 費服務 所有交易 24 小時服務 投資損益 24 小時服務 客戶投資適合度分析 24 小時服務 基金申購 ( 台幣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基金申購 ( 外幣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間歇性暫停: 每日 21:30-23: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信託投資台幣比照基金申購 ( 台幣 ) 基金轉換外幣比照基金申購 ( 外幣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 基金贖回 日 15:30~16: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 行處理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 基金投資內容變更 日 15:30~16: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 行處理 ) 交易明細 24 小時服務 信用卡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電子月結單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個人專區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行動銀行服務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企業員工專區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注意事項 : 1. 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以貴行網站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為主, 如有提供該項服務, 則服務時間同上表所述 2. 營業日 00:00-01:30 之間, 因結帳作業可能會發生部份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交易服務暫停之情形 3. 如有特定因素或因應系統維護而需暫停服務, 將於官網及網銀及行動銀行上進行公告 4. 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告為主 20
請延虛線剪下本行留存聯 柒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一 契約之適用範圍本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 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 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 悉依一般約定事項及相關銀行規定辦理, 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二 名詞定義 1.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 係指立約人端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貴行櫃台, 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行動銀行 係指以智慧型手機使用貴行行動銀行 APP 中網路理財內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2. 電子文件 : 係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 聲音 圖片 影像 符號或其他資料, 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 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 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3. 帳戶 係指訂約雙方以書面或貴行同意之方式約定, 作為立約人收付相關款項之各種銀行帳戶 4. SSL 安全機制 SSL (Secure Socket Layer) 是一種網際網路上最普遍使用的安全通訊協定, 保障網站伺服器及瀏覽器之間的數據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透過使用這個協定, 網路上的數據傳輸會採 128 位元 ( 含以上 ) 對稱性加密演算法進行加密, 更會檢查資料的完整性 除此以外, 透過所謂 金鑰 的加密技術及嚴謹的 SSL 認證註冊的程序,SSL 可以驗證伺服器的身分而達到網站瀏覽者向網站身分作出檢查的目的 5. 使用者名稱 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一組 6~12 位英文字母及數字, 作為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時, 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6. 固定密碼 : 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與使用者名稱不同的一組 6~12 位英文字母及數字, 作為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亦作為進行風險性較低交易之密碼 7. 簡訊密碼 (SMS OTP,Short Message Service One Time Password) : 指立約人進行非約定帳務交易 信託投資或個人資料設定時, 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 簡訊密碼 ( 內含交易識別碼 OTP 密碼及交易訊息 ) 至立約人所約定之一組行動電話號碼, 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 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 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生, 且僅當次有效 ), 有關 OTP 之交易機制, 以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簡訊密碼此項服務之提供與發送, 以貴行簡訊廠商與各電信業者簽定的服務範圍 ( 如國際漫遊協議等 ) 為限 三 銀行資訊 1. 銀行名稱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 申訴及客服專線 : 客服專線 : 全省市話請撥 :4058-0088 / 行動電話請撥 :02-4058-0088; 本行免付費申訴專線 0800-051234 3. 網址 :https://www.sc.com/tw 4. 地址 : 新竹市中央路 106 號 5. 傳真號碼 : 03-5722107 6. 銀行電子信箱 :Callcenter.tw@sc.com 四 網頁之確認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前, 請先確認個人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並透過本行官方網站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行動銀行請至 AppStore (iphone) 或 Google Play (Android) 下載安裝行動銀行 APP, 請勿自其他網站下載 ; 如有疑問, 請致電貴行客服專線 (24 小時客服市話請撥 : 4058-0088/ 行動電話請撥 :02-4058-0088) 詢問 貴行須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 告知立約人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 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五 服務項目當立約人申請核准後, 貴行提供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內容以貴行網站與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為主, 貴行應確保該網站訊息之正確性, 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未來貴行若有新種業務開辦或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內容有變動 ( 含新増 調整 變更或取消 ), 除係需以電子契約或書面契約之形式另行約定之帳務類交易外, 貴行僅須於貴行網站與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 即可提供相關服務 立約人同意於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時, 貴行依法令或業務作業規範會有需要立約人另行申請後始得開放之服務如 台幣非約定轉帳 及 外幣原幣匯款 等, 將依貴行業務作業規範與帳務限制規定辦理 同時針對信託交易, 立約人須先於貴行申請開立信託帳戶後, 始得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進行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申購 轉換 贖回 異動等交易 六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使用雙方各自約定之相關網路業者, 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 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須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 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 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接收立約人或立約人接收貴行之任何電子文件, 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 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 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所發送之電子訊息, 若為非發送日所須立即處理者, 立約人同意以發送時與貴行所約定之情況為準 八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 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 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 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受通知後得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以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貴行確認 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電子文件係由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 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 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 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 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 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 於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時 ( 請參閱附件一 ),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 該筆交易將依約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貴行如因特定因素 ( 如資訊系統例行維護等 ) 無法提供服務時, 貴行需提前於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 惟若遇突發狀況, 為保障立約人權益, 貴行得隨時暫停服務, 進行狀況排除, 但須於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十 費用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 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及郵電費, 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 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若配合貴行優惠活動, 得依較優惠之價格收取費用, 並於活動開始後公告即可 前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 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 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 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 且調高之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21
線剪下本行留存聯 十一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 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 / 智慧型手機之軟體 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 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 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二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1. 若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 立約人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 始得連線 2.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或授權使用之使用者名稱 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 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其行動電話號碼之 SIM 卡之軟硬體及相關文件, 應負保管之責, 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 毀損 滅失所致之損失, 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導致損害時, 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 ( 使用者名稱或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 ) 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 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 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 交易核對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 以電子文件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交易完成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其它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月結單 ( 該月無交易時不寄 ) 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月結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 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十四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 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 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 立即更正, 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雙方同意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經合法授權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 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由貴行負責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不在此限 : 1.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 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 ( 如長途旅行 住院等 ) 致無法通知者, 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 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 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十六 資訊系統安全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 防止非法入侵 取得 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因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所造成之損害, 由貴行負擔 十七 保密義務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 不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目的, 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 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十八 損害賠償責任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 致有遲延 遺漏或錯誤之情事, 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 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 紀錄保存雙方應保存所有經由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電子文件紀錄, 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 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 依其規定 二十 電子文件之效力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 不在此限 二十一 客戶終止契約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但應親臨貴行分行或以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二 貴行終止契約貴行欲終止本契約時, 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 1.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 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 清算程序者 3.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4.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二十三 契約修訂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或於貴行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通知立約人後, 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四 文書送達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五 法令適用本契約準據法, 依中華民國法律 請延虛22
延虛線剪下二十六 法院管轄因本契約而涉訟者,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七 標題本契約各條標題, 僅為查閱方便而設, 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 說明及瞭解 二十八 契約分存本契約壹式貳份, 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二十九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 1. 個人網路銀行申請 : 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得以下列方式申請 (1) 各分行 : 立約人須親至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經貴行核可後, 立約人需再至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面上完成線上啟用程序, 啟用時須進行身分驗證 ( 以下方式三擇一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理財密碼 金融卡帳號 + 金融卡磁條卡密碼 金融卡 + 金融卡晶片密碼 [ 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 ] ), 故立約人需持有貴行晶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 始可完成身分認證, 再依系統指示完成啟用流程, 即可使用與貴行約定之服務項目 未滿 20 歲之自然人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需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 客服中心 : 立約人為滿 20 歲之本國自然人且已開立貴行台幣活存帳戶者, 得致電貴行客服中心新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經貴行核可後, 立約人需再至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面上完成線上啟用程序, 啟用時須進行身分驗證 ( 以下方式三擇一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理財密碼 金融卡帳號 + 金融卡磁條卡密碼 金融卡 + 金融卡晶片密碼 [ 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 ] ), 故立約人需持有貴行晶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 始可完成身分認證, 再依系統指示完成啟用流程, 立約人即可使用本服務 立約人以此方式申請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其開放服務項目依貴行規定 (3) 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 : 立約人為滿 20 歲之本國自然人且已開立貴行台幣活存帳戶並留存有效之行動電話號碼者, 得透過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指示申辦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申請時須進行身分驗證 ( 以下方式三擇一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理財密碼 金融卡帳號 + 金融卡磁條卡密碼 金融卡 + 金融卡晶片密碼 [ 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 ] ), 故立約人需持有貴行晶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 始可完成身分認證, 再依系統指示完成申請流程, 立約人以此方式申請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其開放服務項目依貴行規定 (4) 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申請之手續 2. 個人網路銀行約定異動/ 註銷 : 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異動, 需至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經貴行核可後, 即可變更與貴行約定之服務項目, 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約定異動 / 註銷之手續, 該異動服務內容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3.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登入及使用 (1)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登入時, 立約人需輸入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 經本行資訊系統認證無誤後, 始可登入使用 立約人登入後即可執行與本行約定之服務項目, 依交易性質不同, 由網頁引導客戶輸入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 以確保帳務安全 (2) 若立約人於貴行無留存行動電話號碼者, 同意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之交易服務僅限使用固定密碼得進行之約定性帳務交易, 無法使用須輸入簡訊密碼之各類交易服務 後續如有與貴行新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號碼, 須依簡訊密碼解除鎖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後, 始得進行使用簡訊密碼之各類交易服務 (3) 貴行對立約人輸入身分證字號 使用者名稱與固定密碼使用之各項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均認定係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故同一時間內, 系統只允許一人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 基於風險考量, 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登入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貴行除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網路服務系統外, 亦會將第一位使用者強制登出, 並於五分鐘內暫停此使用者登入之權利 (4) 立約人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若忘記登出離開貴行系統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 貴行會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登出, 以避免為他人所使用 立約人必須重新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 始可繼續執行交易 4.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鎖定 (1) 如立約人使用固定密碼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時, 輸入使用者名稱或依網頁指示輸入固定密碼連續錯誤次數累積達三次時, 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 如擬恢復使用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 立約人須使用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解鎖之手續 (2) 立約人使用固定密碼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後, 倘輸入簡訊密碼連續錯誤之次數累積達三次時, 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該需輸入簡訊密碼始得進行交易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項目, 惟簡訊密碼鎖定, 不影響立約人以固定密碼登入 查詢及使用得輸入固定密碼以進行交易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項目 如擬恢復使用簡訊密碼, 須立約人至貴行任一分行申請恢復使用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簡訊密碼解鎖服務之手續 5. 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遺失 立約人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或其行動電話號碼之 SIM 卡如有遺失 毀損 滅失 被竊者, 立約人應親臨各分行或來電客服辦理掛失及簡訊密碼之鎖定服務, 暫時停止其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簡訊密碼之使用及對應之各項服務 6. 行動銀行服務 : (1) 開通及停用 : 本服務功能須由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且詳閱並同意 渣打行動銀行注意事項 後, 輸入固定密碼, 進行行動銀行開通及行動裝置認證程序, 本行將提供一組 4 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 立約人須登出個人網路銀行後, 由立約人自行於智慧型手機下載程式並完成安裝, 且於智慧型手機開啟程式並輸入與個人網路銀行相同之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後, 再輸入行動裝置認證密碼, 經本行驗證後, 始開始使用相關服務 立約人須於取得認證密碼時起 24 小時內依貴行指定之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認證方式完成個人智慧型手機認證 倘立約人逾前述密碼認證時效尚未進行認證作業, 系統將自動取消該組認證密碼, 立約人日後若仍擬使用行動銀行, 應於個人網路銀行依下述行動裝置認證程序重新辦理認證手續 停用時亦須由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且詳閱並同意 渣打行動銀行注意事項 後, 輸入固定密碼, 始完成行動銀行停用設定, 停用後所有已認證之行動裝置將同步取消 (2) 行動裝置認證 : 立約人如需於未經貴行認證之智慧型手機進行貴行行動銀行服務, 須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新增行動裝置認證, 並輸入 固定密碼, 經貴行驗證後將顯示一組 4 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於網頁上, 立約人須先登出個人網路銀行, 再以智慧型手機登入行動銀行, 並輸入該 4 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 始得完成行動裝置認證程序並使用行動銀行相關服務 立約人須於取得認證密碼時起 24 小時內依貴行指定之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認證方式完成個人智慧型手機認證 倘立約人逾前述密碼認證時效尚未進行認證作業, 系統將自動取消該組認證密碼, 立約人日後若仍擬使用行動銀行, 應於個人網路銀行重新辦理認證手續 行動裝置認證最多以三組智慧型手機為限 立約人如需刪除行動裝置認證, 須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刪除該組行動裝置認證, 並輸入 固定密碼 後, 即完成刪除程序 (3) 同一立約人 ( 同一身分證字號 ) 於同一時間僅可擇一於 個人網路銀行 或 行動銀行 登入 三十 帳戶約定與交易限額 1. 立約人於本行之所有台 外幣活存帳戶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 ( 指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 ), 惟聯名帳戶 ( 夫妻聯名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 ) 除外, 支存帳戶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 立約人無須特別約定, 透過分行申請或客服中心申請者, 該約定帳號將於立約人完成線上啟用流程後翌日 ( 日曆日 ) 生效, 透過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申請者, 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請完成後翌日 ( 日曆日 ) 生效 該約定帳號生效後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2. 立約人透過分行臨櫃辦理新約定或變更約定轉帳帳號者, 立約人於本行之所有台 外幣活存帳戶亦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 ( 指轉出帳號及轉入請帳號 ), 惟聯名帳戶 ( 夫妻聯名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 ) 除外, 支存帳戶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 立約人無須特別約定, 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如為延時營業分行或假日分行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生效 該約定帳號生效後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3. 立約人如欲申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約定轉帳 功能 ( 指轉入帳號係開立於貴行之第三人帳戶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 ) 須向貴行以書面申請, 並依貴行之規定辦理 又轉帳交易區分為 約定轉帳 與 非約定轉帳 兩類, 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完成後始可轉帳, 非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則無須事先約定, 即可轉帳 4. 立約人同意轉帳限制及交易限額依貴行規定辦理, 相關約定如下 : (1) 約定轉帳 : 23 本行留存聯
線剪下本行留存聯 a. 台幣約定轉帳, 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200 萬元, 當日累計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300 萬元 b. 台外幣間換匯交易, 每人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 50 萬元 ( 與臨櫃及其他自動化交易通路之交易金額合併計算 ) c. 外幣間自行轉帳及外幣同幣別匯款, 每一轉出帳戶當日累計最高限額為等值新台幣 300 萬元 ( 外幣匯款與外幣自行轉帳限額共同累計 ) d. 台外幣間換匯及外幣自行轉帳 ( 不同幣別 ) 之交易, 每筆交易金額不得低於等值新台幣 500 元, 且當日交易以 50 筆為限 ( 台外幣間換匯及外幣自行轉帳 ( 不同幣別 ) 合併計算 ) e. 執行台 / 外幣活期轉定期及申購台 / 外幣信託基金等交易, 交易額度不限, 且不計入當日轉帳限額 (2) 非約定轉帳 : 台幣非約定轉帳, 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5 萬元, 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10 萬元, 當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 (3) 其他 : a. 相關服務功能適用限額將以官網公告為主 b. ALMA 及綜合存款帳戶執行活期存款轉定期存款所產生的無單摺定期性存款, 因具有質借與透支功能, 於辦理中途解約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有權得拒絕立約人中途解約之申請 :(1) 立約人使用質借服務 ;(2) 立約人已透支金額大於透支額度 ;(3) 立約人發生違約情事 (4) 其他因法令規定 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之命令或處分而不得解約之事由 5. 因貴行作業錯誤而入帳, 或電腦設備故障, 或其他因素等原因, 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戶或溢付情事者, 貴行一經發覺得無須事先通知立約人, 而逕自帳戶內扣還並更正之, 倘該存款款項已被領用, 立約人應負返還款項責任 6. 國內跨行匯款或國內外外幣匯款交易, 須配合財金股份有限公司或受款金融機構之營業時間處理 7. 貴行收到立約人外幣匯款指示後, 於特定時間內完成匯款交易, 若有資料不符或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支付匯款金額及手續費之情形, 或貴行對該項匯款指示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執行該筆匯款指示, 立約人絕無異議 8. 立約人得隨時將其預約交易於該匯款日之前一日取消交易 若貴行未於前述時間前接到立約人為取消之指示, 貴行得毋須另與立約人確認, 即於該匯款日逕執行該預約交易 但若有資料不符或於約定轉帳生效日之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之情形, 或貴行對該項預約交易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於該匯款日執行該筆預約交易, 立約人絕無異議 請附件一 :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時間, 以下為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時間說明 : 功能 交易種類 服務時間 新申請 / 啟用設定 -- 24 小時服務 線上解鎖 -- 24 小時服務 帳戶總覽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帳務查詢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台幣轉帳 24 小時服務 轉帳服務 換匯交易銀行營業日 : 09:00-15:30 外幣自行轉帳銀行營業日 : 09:00-17:00 外幣匯款 銀行營業日 : 09:00-15:30 貸款服務 貸款相關服務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15:15-15:45) 台幣活存轉定存中途解約 ( 台幣 ) 銀行營業日 : 01:30-15:30 定存服務 自動續存約定 / 取消 ( 台幣 ) 24 小時服務外幣活存轉定存 中途解約 ( 外幣 ) 銀行營業日 : 09:00-15:30 自動續存約定 / 取消 ( 外幣 ) 繳稅 / 費服務 所有交易 24 小時服務 投資損益 24 小時服務 客戶投資適合度分析 24 小時服務 基金申購 ( 台幣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基金申購 ( 外幣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間歇性暫停: 每日 21:30-23: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信託投資台幣比照基金申購 ( 台幣 ) 基金轉換外幣比照基金申購 ( 外幣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 基金贖回 日 15:30~16: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 行處理 ) 24 小時服務 ( 暫停服務 : 境內基金 - 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 境外基金 - 銀行營業 基金投資內容變更 日 15:30~16: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 將於次一營業日進 行處理 ) 交易明細 24 小時服務 信用卡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電子月結單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個人專區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行動銀行服務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4. 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告為主 企業員工專區 所有功能 24 小時服務 注意事項 : 1. 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以貴行網站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為主, 如有提供該項服務, 則服務時間同上表所述 2. 營業日 00:00-01:30 之間, 因結帳作業可能會發生部份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交易服務暫停之情形 3. 如有特定因素或因應系統維護而需暫停服務, 將於官網及網銀及行動銀行上進行公告 24 延虛
請延虛線剪下25 立約人特此聲明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全部約定內容, 並願遵守下述約定 此致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親簽 :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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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虛線剪下中華民國年月日請立約人特此聲明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全部約定內容, 並願遵守下述約定 此致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親簽 :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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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信託前言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並依貴行之規定, 立約人得親至貴行或以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 指示貴行將立約人所開立之信託帳戶開始啟用, 立約人之信託帳戶於貴行接獲立約人開啟動用之指示時, 得即刻啟動利用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於實際申購信託商品前, 應遵守法規之要求且應具有符合法規要求之投資適合度分析, 分析結果不適合立約人購買之信託商品, 貴行得拒絕立約人交易 立約人並同意遵守本約定事項 本約定事項及信託業務相關規定業已提供立約人合理審閱期間, 立約人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前, 須審慎詳閱本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貴行之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等信託業務相關規定 壹 各信託共通適用條款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 一 委託人 受託人及受益人 1. 本信託之受益人及委託人均為立約人本人, 由委託人享有本契約項下全部信託利益 立約人之姓名及住所係以相關開戶申請書之記載為準 2. 本信託之受託人為貴行, 登記地址為新竹市中央路 106 號, 其分支機構營業地址或聯絡電話等資訊已公佈在貴行網站之服務據點頁面供參 3. 前項受益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得受託人之同意且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始得變更 二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委託人 / 受益人因各該信託契約所生權利義務, 除因繼承 受益人之無償讓與 依法所為之拍賣或每一受益人僅將其受益權全部讓與一人, 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外, 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此外, 受益權之轉讓應符合下列規定 (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 受益權之受讓人需為專業投資人 2. 受益人分割讓與後之每一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權, 其表彰之單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且受益人總數合計不得逾三十五人 3. 受益人應於轉讓其受益權前, 提供受讓人之身分資料 轉讓之受益權單位數及轉讓契約等相關資料予受託人, 經受託人同意其轉讓後, 受益人始得轉讓其受益權 三 信託印鑑留存及掛失止付 1. 委託人應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 辦理信託印鑑留存相關手續, 以作為與受託人間信託業務往來之依據 惟透過網路 / 電話銀行交易, 於營業櫃檯辦理贖回者, 若已辦理貴行單一印鑑卡, 於貴行任一分行辦理贖回, 以該印鑑樣式為之 ; 若未辦理貴行單一印鑑卡之客戶, 若於受理分行已留存信託印鑑者, 則以原信託印鑑為之, 若於受理分行並未留存信託印鑑者, 應以約定基金贖回入帳帳號之留存開戶簽章式樣辦理贖回之作業 2. 信託印鑑或持有信託憑證者如有遺失 被盜或滅失情事, 委託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但在受託人接受書面申請前如已結清付款或被他人冒領, 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四 個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 1. 就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施行前 ( 即民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 含 ) 之前 ) 開立信託帳戶之委託人 : (1) 受託人得為以下各項目的, 而為蒐集 電腦處理 利用並准許下列第三人在下述所列各目的範圍內, 將委託人 / 受益人之個人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揭露予受託人其他部門 或受託人母行 其國內外分行或子行 關係企業及受受託人或母行委託或合作之第三人 a. 處理信託業務必要範圍以及為行政 管理 資料管理 研究分析及共同行銷之目的 b. 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 或與委託人 / 受益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為各項合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利用 ( 包括提供資料予其他第三人 ) c. 一般金融同業徵信 財務資訊交換之目的 d. 對持有委託人 / 受益人所簽發支票持票人之查詢 e. 提供受託人之產品及服務 f. 准予第三人 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予委託人 / 受益人 g. 受託人依法委託第三人處理事務, 於該第三人受任事務之範圍內 h. 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 (2) 受託人得將委託人 / 受益人與其往來之資料提供 / 揭露予下列之人或機關 : a. 主管機關 司法單位或其他有權限之政府機構 b. 受託人依法委任處理事務之人 (3) 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與受託人往來交易處理事項之一部或全部, 包括但不限於行銷 稅務行政 電信 電腦系統作業 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 後勤作業 文件掃描作業 資料輸入 表單列印 裝封 交付郵寄 轉匯 存 付款 交換 徵信 催收等各項與受託人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之事項, 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並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各項往來資料, 於處理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受受託人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2. 就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施行後 ( 即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 含 ) 之後 ) 開立信託帳戶之委託人 : (1) 就委託人 / 受益人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遞, 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及貴行之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辦理 五 保密義務受託人對於委託人 / 受益人就各信託所涉及之各項往來 交易資料, 除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六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各信託關係消滅時,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各信託歸屬權利人, 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 取得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七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各該信託契約所生之爭議, 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所規定之業務紛爭調處辦法處理之 2. 各該信託契約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令 如涉訟時, 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 從其規定 3. 各該信託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中華民國法令 金融市場慣例辦理 八 稅賦委託人 / 受益人辦理各該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 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若有涉及以外幣計價須折算新台幣之情形者, 應按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受託人規定辦理 九 其他特別約定 1. 委託人 / 受益人並同意倘委託人其未能履行依本約定書對受託人之任何義務, 受託人有權逕對委託人 / 受益人於受託人之任何帳戶 存款或資產為凍結, 並扣抵與委託人 / 受益人所負債務同額之款項, 以之償付委託人對受託人之債務 2.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 受託人得訂定或修正各該信託業務之相關作業規則, 並置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等, 委託人 / 受益人並同意遵守之 3. 各信託契約有關金融機構營業日及營業時間範圍, 不包括受託人於星期例假日對外開放營業在內 4. 關於信託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返還, 委託人 / 受益人應配合受託人其所定相關規定及方式辦理之 5. 委託人同意任何信託投資之交易指示必須由委託人本人親自為之, 並同意絕不會將存單 存摺 印鑑 密碼 金融卡 蓋妥原留印鑑之空白取款憑條 / 交易指示書 / 商品申購書等交易單據交付給受託人之行員或任何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也不會要求受託人之行員或任何第三人代為使用網路銀行 電話銀行及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通路辦理轉帳 申贖基金 投資商品或提現等交易 委託人同意如有違反或因前述行為所致之任何損失, 概由委託人自負其責與受託人無涉 十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同本約定書 Ⅰ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29
貳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一 信託目的本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 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 運用信託資金投資於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 外基金 / 發行機構發行之受益憑證或股票 有價證券 債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或其他投資標的 ( 以下統稱 國內外有價證券 ), 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二 信託資金之投資範圍及信託財產之種類 名稱 數量及價額 1.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得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但以經主管機關核備且受託人選定得受理投資之有價證券為限 2. 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財產其種類 名稱 數量及價額, 依受託人之信託資金交易指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所載, 且以受託人同意受託投資者為限 3. 前項信託財產之種類 名稱 數量及價額, 應符合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規定及受託人有關最低額度 幣別等之規定 三 信託存續期間及契約效力本信託期限為不定期, 但受託人及委託人皆得隨時依本約定事項第十一條之規定終止雙方之信託關係 四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1. 受託人就本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 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 受託人係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 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投資交易 本信託屬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 2. 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 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交易指示, 應依受託人所訂定之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辦理 3. 受託人依本信託目的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 有權辦理委託人指示投資標的之買賣 交割 結匯及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受託人並有全權代委託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 ( 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 ) 4. 受託人不發給委託人信託憑證, 惟受託人將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並將實際購得之國內外有價證券的受益權單位數淨值, 以書面通知委託人 受託人出具予委託人之書面通知僅係受託人收訖該筆信託資金及投資標的之證明, 並非表彰委託人實際信託金額或其實際投資內容或其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價值或其他權利之憑證 5. 委託人 /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項信託業務或投資運用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 如該運用標的為國內外共同基金時, 其基金經理公司所訂之投資相關規定包括申購 買回 轉換等之價格 時間 方式 淨值計算 收益分配 費用負擔 每一投資單位或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 有關費用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有關基金營運上之相關或其他任何事宜等, 雙方亦應遵守, 且委託人 / 受益人亦同意依受託人之內部規定或程序辦理之 如基金管理公司 交易相對人 保管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規定不得轉換時, 亦應依其規定辦理 前述規定, 於運用標的為其他金融商品有類似之情形者, 得類推適用之 6. 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相對人對象所指定帳戶前, 或於解除 終止本契約 投資標的清算或有其他應交付款項之情形而返還交付予委託人 / 受益人之期間, 扣除信託及其他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管理費 ) 後逕撥入委託人指定帳戶或依本約定事項第十二條規定交付者, 委託人 / 受益人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7.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 委託人茲特別同意委託人委交之信託資金其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前及依委託人指示贖回國內外有價證券後之信託基金以及因任何原因以金錢形式存在之信託資產, 皆得存放於受託人或他人處作為存款 8.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但不擔保委託人投資必定成交, 若申購無法順利成交時,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無息退還委託人原始信託金額及手續費 ; 若贖回及轉換無法順利成交時,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下一個營業日或可進行交易日進行贖回及轉換交易 委託人並同意受託人無須就無法順利成交所致之任何損失負賠償責任, 包括因任何原因致交易被拒絕或延誤接受申購 / 贖回 / 轉換指示而導致委託人失去投資機會 五 信託資金運用 變更及異動之指示 1. 委託人所交付之信託資金, 應以投資或運用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幣別為之 又, 就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 應與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為同一種幣別或受託人所指定之幣別為之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另, 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收付之幣別與投資標的規定幣別不同時, 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 委託人同意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2. 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時, 同意得以於受託人所開立之任一 ( 包括但不限於 ) 存款帳戶, 約定作為委託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款項及費用之自動轉帳扣款帳戶, 但委託人須於當次金錢信託投資交易指示中指定扣款帳號 委託人並同意以下條款 : (1) 前述指示扣款帳戶之存款印鑑, 如遇有變更 遺失 被盜或滅失情事, 應即向受託人辦理相關手續, 在未辦妥前, 對於所扣繳之一切款項, 委託人完全承認, 絕無異議 (2) 在前述款項扣繳後, 儘速將存摺於受託人處補登, 在未辦妥補登前, 對於所扣繳之一切款項, 委託人完全承認, 絕無異議 (3) 指定扣款帳戶之餘額, 如不足約定扣款金額, 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 致延誤扣款而招致損失時, 其所有責任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3. 委託人應指定其本人開立於受託人處之 ( 新台幣 / 外幣 ) 活期 ( 儲 ) 存款帳戶或以信用卡扣帳方式 ( 信託卡扣款限以小額方式信託投資 ), 供作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 委託人並同意若指定之信用卡有額度不足 資料錯誤 停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委託人之情事, 致扣繳不成功時, 視為該次不委託, 委託人不得異議 4.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資金之運用 投資數額 投資標的 扣款帳戶 扣款日期之變更 停止 ( 恢復 ) 扣款 委託人之個人登錄資料 留存印鑑及其他項目之異動指示, 應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為之, 且至遲應於指定投資扣款日之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前, 向受託人辦妥異動手續後始為生效 5. 針對委託人所為之指示, 受託人將為必要之身分核對 受託人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查核認定應是委託人所為之指示者, 縱使該等指示係他人假冒委託人之名所為或未經委託人授權所為者, 受託人依該指示所為之交易即對委託人具拘束力 如經受託人同意得由委託人授權他人 ( 該他人以下稱為 被授權人 ) 辦理時, 應依受託人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並同意以下條款 : (1) 就被授權人所辦理之授權相關事項, 應完全配合受託人就該等事項所為之相關規定及程序, 且均視為依委託人 / 受益人指示辦理, 對委託人 / 受益人有完全之拘束力 倘因授權相關事宜致生委託人 / 受益人任何損害或糾紛者, 概由委託人 / 受益人自行負責 (2) 若受託人因授權相關事宜產生爭議而遭受任何損失, 委託人 / 受益人與被授權人應負連帶責任, 向受託人為賠償或補償 (3) 委託人 / 受益人亦瞭解, 被授權人代委託人 / 受益人辦理之信託商品 外幣結構型帳戶或其他商品, 其若與委託人 / 受益人於受託人留存之個人投資適合度分析結果之適合商品類別不一致時, 受託人有權婉拒該項交易, 且不論受託人是否接受該筆交易, 委託人 / 受益人皆同意自行承受因交易或未交易所致之風險 (4) 受託人爲保障委託人 / 受益人之權益, 如對委託事項有任何疑慮者, 得隨時 ( 但並無義務 ) 與委託人 / 受益人確認 未獲確認前, 受託人得拒絕辦理相關事項 (5) 委託人與被授權人間任何之爭執, 概與受託人無涉, 亦不得以之對抗受託人 委託人了解並同意, 如因被授權人拒絕配合受託人相關規定, 或受託人就辦理授權事項或其內容有任何疑慮者, 受託人得拒絕被授權人辦理任何事項, 且概不負責 6. 如受託人認為委託人之指示有不明確或有違法令之情事或有違相關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者, 受託人得拒絕執行委託人所為之指示, 受託人將該未予執行之情事儘速通知委託人 7. 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 ( 減 ) 資 清算 變更 ( 包括名稱 計價幣別 計價方式 投資數額等 ) 合併 解散 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 清算 營運困難 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 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 ( 包括運用對象限制 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而被撤銷 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 ), 致受託人不能為運用時, 委託人 / 受益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 其所生之一切損益概由委託人 / 受益人承受之 8. 委託人同意, 受託人基於本國或外國相關法令規範或主管機關要求 稅務因素 相關申報義務遵循或其他因素考量, 或因委託人怠於配合履行相關申報義務或違反本契約之規定, 於必要時得隨時終止委託人就運用標的既有之定期 ( 不 ) 定額交易, 逕行終止扣款及投資無須通知委託人 30
六 交易費用及信託報酬 1.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投資之各基金或有價證券 依該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機構 證券商 經紀商 承銷商或代理人)於 投資人購買 贖回或轉換基金或有價證券時所收取之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 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得依其規定之方式逕自受託人所投資之信 託資金中扣取 2. 委託人除應負擔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第五條之費用及稅賦外 並應就各項信託交易依受託人之規定 另支付信託 保管費 該等費用之金額或費率及支付之時間概依受託人之規定 委託人茲確認在開立信託帳戶或信託投資交易時已收受 貴行交付或已詳閱貴 行網站公告之相關收費說明資料 受託人調整該項收費時應於生效日前至少六十日前 以書面或依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 規則 第十一條規定之方式通知委託人 若委託人不同意是項更改 應於生效日前結清信託帳戶 否則 即視為同意該項變更 如委託人未依受 託人規定按期支付費用 受託人有權拒絕或停止提供信託服務 且有權就委託人遲延未付之費用 依受託人當時訂定之基準款利率公式計收利息 3. 就信託資金之交易 倘有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與第三人為訴訟 仲裁 公斷或其他交涉時 委託人同意委託受託人處理 並以受託人之名 義為之 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處理費用 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等 委託人亦同意全數負擔 4.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約定書項下信託業務 特定金錢信託 之相關交易時 可能得自交易相對人之任何報酬 費用 折讓等各項利益 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得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標準 種類 計算方法 支付時間及方法列入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訂條款 中 並視為本信託契約之一部份 七 收益之分配 有關委託人信託資金收益分配之計算 時期及方法 原則上依循委託人信託資金所投資之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公開說明書內所載該國內外有價證券收 益分配之計算 分配之時期及方法為之 受託人自各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所收訖之收益為本信託資金之收益 委託人謹同意並授權受託人對其 信託資金所為各項投資之現金收益 並得於相關收益分配後 將該等受分配收益之淨額(扣除相關費用後) 依受託人之作業規定辦理 八 匯率之計算 就本信託資金如有以新台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台幣者 依受託人或基金公司/交易相對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計算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與其銀行業務部門就本信託資金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 委託人並瞭解就本信託資金因兌換交易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 人承擔 九 受託人責任 1.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並負忠實義務 2. 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 信託財產之運用盈虧及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3. 除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外 委託人不得以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交割機構 保管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或投資標 的之盈虧 對受託人要求負任何連帶責任或請求受託人損害賠償 4.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 如有不得已之事由或經委託人之同意 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 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 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委託人負擔 並得由受託人先自信託財產扣減之 5. 如因天然災害 戰禍 恐怖活動 罷工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人為或非人為之不可抗力事件 致受託人無法或遲延履行 依本約定事項下受託人之義務 所生信託財產之損失 滅失或凍結等 受託人不須對委託人負賠償責任 6. 受託人各級職員不得對國內外有價證券有所推薦或對未來國內外有價證券單位價值或匯率等之漲跌有所預測 但依法令規定 受託人得應委託人 之要求提供投資標的資訊者 受託人得為投資標的資訊之提供 惟該項資訊僅供參考 委託人仍應自行判斷並自負盈虧 7. 受託人為服務委託人 所提供之投資標的淨值 價格 參考匯率 參考現值等 僅供委託人參考使用 上述相關資料概以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 機構公告或實際發生者為準 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8. 委託人應自行了解判斷 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 轉換 賣出或贖回等實際交易生效日 可能因國內外休假日 投資標的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 受託人不就上述遞延因素或告知負任何責任 9. 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 並定期編製對帳單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 交易報告書 得依法規以交易確認書或具有表彰交易內容之存摺 憑證 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 對帳單得依法規以信託法 信託業法所定之定期報告或其 他具有表彰定期報告內涵之書類或文件 如月結單 為之 並得與交易報告書合併為同一文件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 10. 除另有約定或委託人另有指示外 如委託人及/或受益人於 受託人處留存有電子郵件帳號者 前項交易確認書 受託人得以電子郵寄方式交付予 委託人及/或受益人 如未留存有電子郵件帳號者 受託人將以書面郵寄方式交付 十 利害關係人之揭露 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受託辦理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不受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二十七條第一項 之限制 惟仍將本契約項下所涉利害關係人交易情形揭露詳於 貴行公開網站-法定公開揭露事項- 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 二十七條之利害關係人交 易一覽表 並應於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中載明 十一 契約之變更 解除及終止 1. 本契約除因法令變更或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 其變更均應將其修改內容以顯著方式 於受託人網站及/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以書面通 知委託人 如委託人於十五日內未以書面通知受託人表示異議並終止與受託人之帳戶往來及本契約者 視為同意該總約定書之變更 惟關於各項 信託相關費用之變更或調整 受託人應於生效日前至少六十日前 以書面或依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第十一條規定 之方式通知委託人 2. 受託人於本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 如因新法令公佈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 致受託人無法依信 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契約 3.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本契約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1) 信託目的無法達成 (2) 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3) 任何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 解散 進行重整 破產或停止營業時 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終止 (4) 本契約存續期間 委託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之 十二 信託關係終止後信託財產交付方式 信託關係終止後歸屬於委託人之收益 含孳息 除數額不敷支付手續費或行政費用 委託人茲同意予以拋棄外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按下述方式辦理 1. 如為現金 存入委託人該筆信託帳號指定之贖回或收益分配帳戶 若分配帳戶已結清 或因外幣信託投資標的之轉換或計價幣別之變更產生另一 幣別贖回或收益款項 同意受託人得存入委託人於受託人之銀行業務部門處所開立之同贖回或收益款項幣別之任一存款帳戶 若委託人於受託人 已無同幣別存款帳戶 除委託人親臨櫃檯領取現金外 受託人亦得將依委託人所留存之通訊資料以普通郵遞寄發等值支票予委託人 2. 如為股票 除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個別投資標的特別約定得實物交割外 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以處理當時之市價賣出 所得價金依前述現金收益 辦理 3. 如為基金單位數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就所分配之單位數予以強制贖回 所得價金依前述現金收益辦理 十三 短線交易之規定 委託人已確實瞭解交易相對人有關短線交易 或其他類似名稱 相關規定 並瞭解委託人若涉及短線交易者 交易相對人得限制 拒絕或取消申購 或轉換之權利(包括受託人已接受申購或轉換之交易) 惟如委託人經基金公司認定短線投資者而收取較高之申購手續費 報酬標準將依該基金公司通 知為準 十四 其它約定事項 1. 委託人若於本約定條款簽訂前與受託人已有簽定其它相關之金錢信託資金契約書 而其交易仍然存續者 委託人同意自本約定書簽定之日起一律 由本契約約定條款及其附屬約定取代 2. 受託人得對於本信託業務訂定或修正其相關作業規定標準時 並通知委託人或於對帳單載明或公告於受託人各營業處所或網站等 委託人均無異 議並同意遵守之 但惟委託人/受益人不同意時 得終止本契約並結清信託帳戶 31
3. 因涉及美國及其他外國法令規章, 持有美國或其他外國公民身份之委託人, 於開立信託帳戶或其他帳戶時或嗣後持有該外國公民身分時, 均應主動書面通知受託人並依受託人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或文件 委託人如未盡上述義務時, 應自負一切責任, 受託人並得終止信託關係並依本合約之規定辦理之 若受託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害 ( 包括但不限主管機關之處罰 ), 委託人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之費用 損失 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 ) 4. 當委託人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或強迫 意圖強迫受託人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者, 受託人得將相關訊息報告該主管機關 5. 受託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扣繳規定就委託人 / 受益人信託資產配息先代為扣繳健保補充保費後, 依約直接存入委託人 / 受益人帳戶 但如經受託人同意或遇有特殊情況, 受託人得先給付委託人 / 受益人前述配息後, 再逕自由委託人 / 受益人於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內餘額中扣付健保補充保費之費用, 如仍有不足委託人 / 受益人應立即償還, 否則受託人得依法追償之 前述補充保費之扣取以信託資產配息之來源所得為國內所得且單次配息給付總額為 5,000 元 ( 含 ) 以上者為基準, 超過 10,000,000 元 ( 不含 ) 部分之金額依法免扣取, 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規辦理 6. 委託人了解, 委託人若投資於由美國政府或公司所發行之投資商品, 包括但不限於共同基金 美國交易所內交易之股票 美國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認股權證等, 受託人依美國稅法規定, 為美國稅務處理之目的, 得填具相關美國稅務申報書件, 並將委託人之相關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 ) 提供予美國稅務機構 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前開美國投資商品之相關稅負規定及其對投資商品之影響, 或尋求其稅務顧問之建議 十五 非美國人身份揭露聲明 1. (1) 委託人 / 受益人主要的地址在美國地區之外 (2) 委託人 / 受益人在收到購買證券之要約時以及提出交易指示時, 居住在美國地區之外 (3) 委託人 / 受益人不是依據美國 1933 年證券法 902(k) 條例 ( 含其後修正, 以下稱 證券法 ) 定義之美國人 ( 以下稱 非美國人 1 ) (4) 購買證券的資金來源為美國境外帳戶 2. 委託人 / 受益人收到購買證券之要約及提出交易指示, 是為當時居住在美國境外的自己或是其他的非美國人所為 3. 委託人 / 受益人及委託人 / 受益人所代表之所有帳戶購買證券主要目的在於投資, 非未意圖用於觸犯證券法的銷售 提供或販賣任何證券 4. 只要委託人 / 受益人在任何與證券相關或 轉換限制 的買賣章程規範下為聲明或保證時, 委託人 / 受益人同意遵守這些規範的限制 5. 委託人 / 受益人非貴行之關係機構 / 成員 ( 依據證券法 144 條款所定義 ), 也並非代表貴行的關係機構 / 成員 6. 除了證券法中規範的合法交易, 委託人 / 受益人不會從事涉及此證券對沖交易 7. 當證券以受益憑證的形式發行時, 委託人 / 受益人了解在美國證券法的規範下, 該證券不在美國境內公開發行 該證券並未依證券法註冊, 8. 且應遵守下列條文之規範 : 本受益憑證所表彰的證券依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 ( 含其後修正, 以下稱 證券法 ) 註冊, 其發行依照證券法中 Regulation S 免予註冊 該證券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在美國境內 國土範圍 屬地或殖民地內對美國人或為美國人 ( 定義依 Regulation S 規定 ) 利益而出賣 轉換或以任何方式銷售 ; 除非該證券遵照 Regulation S 條款, 這證券依證券法註冊或依法令符合免予註冊之豁免規定是具有免註冊權, 這類證券亦不可為美國人購買或販賣給美國人 除依證券法之規範, 亦不可執行這類證券有關的對沖交易 9. 委託人 / 受益人同意, 委託人 / 受益人需支付證券買賣的相關稅務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聲明資本利得的相關稅務費用 10. 委託人 / 受益人了解貴行或第三者會信賴委託人 / 受益人在此提出的確認 承認以及同意 如委託人 / 受益人在此所做的任何聲明與保證內容不再正確或不再完整時, 委託人 / 受益人並同意及時通知貴行 委託人 / 受益人亦同意除非本人有另外的書面通知, 貴行或第三者可以視為委託人 / 受益人每次向貴行購買證券時, 將委託人 / 受益人在此提出之確認 承認 同意再次重申 11. 貴行有權信賴這份文件且委託人 / 受益人不可撤回地授權, 貴行於就這件文件內容, 如有行政 司法或官方詢問時, 得提出這份文件或製作影本提供與任何有利益關係之人 注意 1 : 在美國境外居住的美國公民以及綠卡持有人在此定義為非美國人 32
參 信託資金投資風險揭露書 一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前, 已於合理審閱期間詳閱該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及規定 ( 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 ), 並瞭解其投資之風險 ( 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本金之損失 匯率變動 價格波動及政治風險等 ), 及於最壞之情形下, 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投資標的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且委託人係基於其獨立之判斷而選定為此項投資 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所產生之資本利得及孳息等悉數歸委託人享有, 其投資風險 損失 費用及稅賦亦悉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受託人在台灣各分行 國外分行或總行不負責經理或操作國內外有價證券, 亦不負責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盈虧, 更不保證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本金或其收益及最低收益率, 且對基金管理公司 交易相對人 保管機構 其他仲介商或其等代理人 受僱人之行為或不行為皆不負任何責任 委託人交付受託人之信託資金係委託人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款項, 並非存款, 亦不構成受託人在台灣各分行 國外分行或總行之存款或債務,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或運用特定金錢信託財產所投資之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 並非存款, 不屬於存款保險條例所保障之範圍 二 買賣國外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 認股權證 受益憑證 債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等, 因涉及各該外國之法令規章, 委託人應瞭解開立投資帳戶從事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並請詳讀及研析下列各事宜 : 1. 買賣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 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差異, 委託人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 認股權證 受益憑證 債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等, 瞭解其特性及風險 2.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 自應遵照當地國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 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3.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係以外國貨幣交易, 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 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4.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提供予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 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 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 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5. 買賣國外有價證券應簽訂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 匯率及計算等事項之約定, 委託人應明確瞭解其內 6. 容 7. 風險揭露書之揭露事項甚為簡要, 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 委託人於交易前, 除須對本條詳加研析外, 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辦, 並確實評估風險, 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8. 國內外之法令 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對委託人投資之有價證券可能有若干銷售限制 ( 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對象及地區之限制 ),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應自行瞭解及察知有關之限制 委託人若疏於察知有關之限制, 應自負一切可能之責任 風險及損失 三 人民幣信託商品委託人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計價之信託投資將受我國 大陸地區相關法令及相關清算協議之限制, 委託人聲明已詳閱並同意本約定書 Ⅲ 其他事項貳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風險預告書, 委託人於辦理人民幣各項業務時皆應充分考量此風險預告書所揭露之風險 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風險預告本風險預告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之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委託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 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 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 1. 基金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委託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2.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3.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 (1)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 : 市場 ( 政治 經濟 社會變動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法令 貨幣等風險 (2) 因前述風險 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 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4.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5. 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6.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委託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7. 本風險預告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五 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揭露及說明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部分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前述本金支付之股利及支付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之相關資料業已於基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揭露 六 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風險揭露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 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 1. 信用風險 :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2. 利率風險 : 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 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 而蒙受虧損之風險, 高收益債亦然 3. 流動性風險 : 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 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4.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5. 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 ( 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10%; 境外基金不限 ),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易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肆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一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指示之營業時間 :( 若於營業時間後提出申請, 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交易 ) 有價證券類型國內債券型基金 申購其他國內型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櫃檯收單時間 09:00-10:20 09:00-15:00 09:00-15:25 若個別投資標的或其他交易方式另有約定之營業時間者, 另依其產品條件內容說明書與特約事項之約定或公告為之 二 個人投資適合度分析 : 立約人選擇與貴行進行投資交易時, 應充分瞭解投資性產品之風險, 貴行要求立約人應填寫個人投資適合度分析才可執行交易 三 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付 : 委託人所交付之信託資金, 應以投資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幣別為之 ; 就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 應與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為同一種幣別或受託人所指定之幣別者為之 但法令另有規定, 不在此限 委託人投資單筆 小額得指定其本人設於受託人之 ( 台幣 / 外幣 ) 活期 ( 儲 ) 性存款帳戶供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 信託手續費或其它費用得以自動扣帳方式扣繳, 由受託人逕自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存款帳戶逕行扣帳 下單日若恰遇國內外市場休假日, 則順延至市場開市當日, 辦理轉換或買回時如遇相同之情形時, 其處理方式同前述之方式 33
四 除另有規定外,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金額限制 : 下列證券每筆交易最低投資金額 : 信託類別 新台幣 原幣 A 股基金單筆最低投資金額 境外新台幣 50,000 元 ( 含 ) 以上國內新台幣 10,000 元 ( 含 ) 以上 等值新台幣 50,000 元 ( 含 ) 以上 A 股基金小額最低投資金額 新台幣 3,000 元 ( 含 ) 等值新台幣 3,000 元 ( 含 ) 以上 B 股基金每筆最低投資金額 新台幣 100,000 元 ( 含 )( 美元計價 ) 或新美元 2,500 元 歐元 2,500 元 ( 含 ) 以上台幣 150,000 元 ( 含 )( 歐元計價 ) 以上 國內債券型基金最低投資金額 新台幣 100,000 元 ( 含 ) 以上 無 海外股票及 ETF 無 美元 10,000 元 ( 含 ) 以上 英鎊 6,500 元 ( 含 ) 以上 歐元 8,000 元 ( 含 ) 以上 港幣 80,000 元 ( 含 ) 以上 日幣 800,000 元 ( 含 ) 以上 新加坡幣 13,000 元 ( 含 ) 以上 澳幣 10,000 元 ( 含 ) 以上 人民幣 60,000 元 ( 含 ) 以上 境外金融 (OBU) 有價證券類型境外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 - 僅限外幣信託再次投資金額 境外金融 (OBU) 最低投資金額 等值 US$50,000 其他有價證券每筆交易投資金額限制, 依其商品相關規定或貴行內部作業規則辦理, 相關疑問請洽詢貴行理財服務人員 五 信託報酬及費用交付 : 1. 委託人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可能負擔之信託報酬及費用標準 (1) A/B 股系列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可能負擔之信託報酬及費用標準如下 : 信託報酬項目 投資標的 手續費前收型 A 股系列基金 (Class A Shares) 申購手續費申購時收取 0%-3% 遞延手續費 ( 於贖回時收取 ) 信託管理費 轉換手續費 由受託人收取 手續費後收型 B 股系列基金 (Class B Shares) 申購時不需支付任何申購手續費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其他有價證券 申購時收取 1.5% ( 買回時另收取 1.5%+ 當地股票交易費用註 ) 申購時收取 0%-3% 無 視基金系列而定 ( 詳參本項 2(9)) 1. 買回時基金持有時間未達三年者, 收取最高 4% 之手續費 2. 持有時間超過四年者免收 無 無 貴行自立約人申購日起之三年內依有價證券類型收取 ; 每次執行買回交易時, 自每筆買回款項中扣除 信託管 理費收取方式依約定計算方式計收, 最低為新台幣貳佰元整 ( 或等值外幣 ), 如依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計算出之金 額未達貳佰元整者, 以新台幣貳佰元 ( 或等值外幣 ) 計算之 另境外金融 (OBU) 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 20 元正 ( 或等 值外幣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股票及存託憑證無最低管理費之限制 ) 96 年 9 月 30 日 ( 含 ) 前申購之客戶仍適用原信 託管理費收取方式, 特此提醒 新台幣 500 元 ( 外幣信託扣等值台幣 500 元之轉出基金幣別之外 幣 ) 不得轉換 不得轉換 另境外金融 (OBU) 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 20 元整 ( 或等值外幣 ) 由基金公司收取 0%-1% 0%-1% 不得轉換不得轉換 申購時通路服務費 0%-4% 0%-4% 無 持有期間通路服務費 0%-2% 0%-2% 無 註 : 當地股票交易費用 : 投資人在美國交易所賣出證券時需繳一筆 證管會費用 (SEC FEE), 為賣出成交金額乘以某一費率, 此費率會依據美國當局調整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在美國相關交易所申購及買回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 申購 ( 買回 ) 之單位數 * 單位買價 ( 單位賣價 )* 手續費率 = 申購 ( 買回 ) 手續費 ( 最低申購 ( 買回 ) 手續費為美金 80 元 ) 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負擔之信託報酬標準 : 依產品說明規定辦理 (2) 各項投資商品的相關費用, 若與各該投資商品之補充作業規定或產品文件或說明不同時, 以該補充作業規定或產品文件為準 2. 信託報酬及費用計算方法 支付時間及方法如下 : (1) 申購手續費 : 申購手續費計算方式 : 國內外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 * 手續費率 = 手續費 ( 註 : 國內外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 + 手續費 + 前手息 ( 若有 ) = 申購應繳總金額 ) 申購手續費收取幣別為原基金幣別或其他有價證券計價幣別 申購手續費收取時間 : 委託人應在申購投資國內外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交易時交付予受託人 (2) 信託管理費 : 僅收取申購日起之三年內信託管理費, 計算方式為買回金額 信託管理費費率 持有天數 365 (96 年 9 月 30 日 ( 含 ) 前申購之客戶仍適用原信託管理費收取方式, 特此提醒 ) 0%-5% 有價證券類型 國內債券型 / 貨幣型基金 國內海外型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境外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其他有價證券境外金融 (OBU) 管理費費率 不收 0.2% 0.2% 0.4% 0.2% 0.2% 0.2%, 除境外基金 0.4% ( 最低收取美金 20 元整 ( 或等值外幣 )) (3) 轉換手續費 : 於每次投資標的轉換時以信託帳號為單位逐筆收取 ( 部份轉換時, 採逐次轉換計收 ), 受託人並得補收轉換差額手續費, 由委託人 一次給付受託人及基金公司, 該費率依各基金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貨幣型基金轉換手續費收取時間 : 立約人初次申購貨幣型基金, 之後欲作轉 換交易至股票型或債券型基金時, 貴行收取初次申購及轉換手續費, 收取幣別為新台幣 ( 或原幣 ) 貨幣型基金初次轉換手續費計算方式:(a) 轉 出 A 基金之信託金額 X 轉入 B 基金之手續費率 (b) 貴行轉換費新台幣伍佰元 ( 或等值外幣 )+ 基金公司外收手續費 手續費收取時間 : 立約人在執 行轉換交易時, 貴行按上項之計算方式於立約人存款帳戶中扣除, 之後再次轉換時即依貴行規定收取轉換費 唯股票型或債券型基金之小額 扣款不得轉入貨幣型基金 34
(4) 申購時通路服務費 : 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於申購時給付受託人 此服務費如係已包括於投資標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 將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逕自各投資標的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5) 持有期間通路服務費 : 以受託人於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 支付方式依各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有所不同, 可能採取月 季 半年 年度支付方式為之 ; 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 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6) 基金分銷費用 (Distribution Fee): 該管銷費用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計收, 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中扣收, 非受託人所額外收取之費用 (7) 委託人完成交易指示後在受託人規定交易時間截止前取消交易指示, 受託人得向委託人酌收工本費 (8)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信託契約業務 ( 金錢之信託 ) 之相關交易時, 得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 費用 折讓等各項利益, 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作為受託人之信託報酬 ; 投資於結構型商品及海外債時, 受託人得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前述信託報酬費率範圍另載明於產品條件內容說明書與特約事項等相關文件 (9) B 股基金交易注意事項及手續費 A. 交易注意事項 (a) 每一信託帳戶於每一營業日申購同一投資標的, 最高投資金額不得逾美金或歐元二十五萬元 ( 含 ) ( 僅聯博 (AB) 適用 ) (b) 委託人選擇投資 B 股境外基金, 在執行申購交易時, 受託人依基金公司規定不向委託人收取申購手續費 但在立約人在執行買回交易時, 基金公司將按持有年限長短收取 遞延手續費, 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內扣除 前述之 遞延手續費 為 B 股基金收取手續費用之方式, 若委託人在約定的年限內買回, 才需要繳交的 條件性遞延手續費, 若投資超過約定年限, 委託人則完全免繳交手續費 ( 詳見表格 ) (c) 委託人瞭解, 委託人所投資之指定產品除應支付基金管理費外, 尚須依相關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支付 分銷費 (Distribution Fee) 及 憑證受益人服務費 (Shareholder Service Fee), 上述費用於每日資產淨值中扣除 B. 遞延手續費計算方式 : 基金公司以下表費率為準, 按委託人申購指定基金之評價日之原基金淨值 (NAV) 與買回日當時之基金淨值 (NAV) 相比, 取二者較低者, 按委託人持有該基金之年限計算之 如申購後曾轉換至不同基金類型, 買回聯博 B 股基金時, 遞延手續費率以申購時的基金類型為準 ; 買回富達 B 股基金時, 遞延手續費率以該筆投資曾持有的基金類型中費率高者為準 股票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 持有 駿利 (Janus)/ 富蘭克林坦 駿利 (Janus)/ 富蘭克林坦伯 年限 聯博 (AB)/ 富達 (Fidelity) 伯頓 (Franklin Templeton)/ 鋒裕 (Pioneer) 聯博 (AB)/ 富達 (Fidelity) 頓 (Franklin Templeton)/ 鋒裕 (Pioneer) 第一年 4% 4% 3% 4% 第二年 3% 3% 2% 3% 第三年 2% 2% 1% 2% 第四年 1% 1% 0% ( 自第四年以後為 0) 1% 第五年 0% (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0% (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0% ( 自第四年以後為 0) 0% (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註: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遞延銷售手續費率依股票型基金計算 六 買回款項入帳 :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將買回款項存入委託人之存款帳戶, 款項入帳按基金公司或交易相對人之規定辦理 買回款項入帳時間參考如下 : 1. 境外基金或有價證券之買回款項入帳時間 : 自交易指示日起 7-10 個營業日 2. 國內股票型基金 / 國內海外型基金之買回款項入帳 : 自交易指示日起算 3-8 個營業日 3. 國內債券型基金之買回款項入帳 : 自交易指示日起算 1-3 個營業日 七 收益之分配 : 1. 委託人同意有關信託資金收益及國外有價證券配息之分配悉依國內 ( 外 ) 基金管理公司 國外有價證券產品條件及受託人之規定辦理 2. 委託人同意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內 ( 外 ) 有價證券所產生之資本利得 孳息等悉歸委託人享有, 其投資風險 費用及賦稅亦由委託人負擔 3. 受託人除依本契約書約定收取費用外, 不分享該信託資金所生之收益亦不負擔其損失 4. 申購或持有在美國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股票及存託憑證, 根據美國稅法之相關規定, 非美國籍之個人其於美國境內之所得來源, 諸如現金 股利等皆須扣除 30 %之稅額, 並由受託人委託交易相對人處理相關事宜, 依配息價金代扣 30 %股利所得稅, 此課稅標準得視交易內容或市場 之改變而異動 八 委託人以小額方式信託投資者 : 1.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 信託手續費或其它費用得以自動扣帳方式扣繳, 並授權由受託人於每次扣帳日 ( 例假日自動順延 ), 逕自委託人指定並經受 託人同意受理之存款帳戶進行扣帳, 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事故, 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 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排除 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進行扣帳 2. 委託人應於指定扣帳日前二營業日, 於指定扣款帳戶中留存足夠之扣帳金額 3. 委託人以信用卡扣帳方式者 ( 限信用卡正卡持卡人 ), 以受託人規定之可扣帳金額為上限, 且如受託人自指定信用卡扣帳失敗時, 視為該次不委 託 委託人並同意以信用卡扣帳時, 如原信用卡因轉換 掛失補發或毀損補發而更換新卡, 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繼續使用時, 而致扣帳不成功, 亦視為該次不委託, 委託人不得異議 4. 委託人倘同時有數筆扣帳款項而信用卡可用額度或存款餘額不足扣繳全部款項時, 則扣繳款項以受託人扣帳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 委託人不 得指定或異議 ; 委託人應於指定投資日之前二營業日起至受託人扣款時止, 於指定扣款帳戶內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 若無法扣帳連續達三次時, 視為委託人終止該投資標的繼續扣款投資之意思表示, 受託人得中止繼續扣款 委託人經上述狀況中止扣款投資後, 原已委託投資之部分不受 影響 5. 委託人以定期不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 : (1) 委託人以定期不定額申購標的基金, 其以委託人第一次申購扣款前一營業日當天受託人電腦系統最新的基金淨值 / 指數作為 基準淨值 / 指數 原信託金額為 原始金額, 將每次扣款前一營業日當天受託人電腦系統最新的基金淨值 / 指數與 基準淨值 / 指數 比較, 作 為每次投資扣款金額自動增減之依據 (2) 前項基金淨值 / 指數之計算, 委託人同意以受託人網站 (www.sc..com/tw) 所顯示各該基金之最新基金淨值 / 指數為依據, 並以其淨值作為 是否達到交易指示書所設定調整信託金額之認定基準 (3) 委託人同意並確認受託人依據交易指示書辦理調整信託金額時, 其實際申購淨值悉依各該基金公司規定辦理基金申購時所認定之基金淨 值為準 ; 實際申購淨值如與前項依據之淨值發生差異時, 仍以受託人電腦系統所載淨值作為調整申購金額之基準 (4) 若委託人自行變更扣款金額或追蹤標的, 將以此變更後的扣款金額作為日後扣款之新 扣款金額 基準, 並以變更後第一次扣款之前一 營業日當天受託人電腦系統最新的基金淨值 / 指數作為新 基準淨值 / 指數 (5) 任一信託帳號單次加 減碼之扣款上限為信託金額 *1.5 倍, 扣款下限為信託金額 *0.5 倍 ( 惟不得低於新台幣叁仟元整或等值外幣 ) (6) 委託人確認受託人已就總約定書相關之金額調整機制 功能及風險等向委託人詳述清楚, 並交付委託人相關之說明文件 委託人對其內 容已充分瞭解, 並知悉其因指示書所設定之調整機制而引致之利益或不利益, 均由委託人享有或負擔 6. 定期 ( 不 ) 定額約定事項之變更, 需於投資扣款日的前一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前完成異動手續後始為生效 九 短線交易之規定 : 委託人已確實瞭解基金公司有關短線交易 ( 或其他類似名稱 ) 相關規定, 並瞭解委託人若涉及短線交易者, 基金公司得限制 拒絕或取消申購或轉換 之權利 ( 包括受託人已接受申購或轉換之交易 ); 惟如委託人經基金公司認定短線投資者而收取較高之申購手續費 轉換費 買回手續費或相關短線交 35
易費用, 費用標準將依該基金公司通知為準 十 風險承擔及預告 : 1. 委託人為信託之運用指示前, 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項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 ( 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 ), 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 : 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 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 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買回及解散 清算等風險, 於最壞之情形下, 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 投資標的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且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 而自行決定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 並負擔一切風險,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2.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受益人所享有 ; 其運用所生風險 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 / 受益人負擔, 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3. 信託資金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 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4.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客戶僅能從事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客戶應遵守並己充分了解中華民國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頒布之一切相關法令, 並聲明及保證從事本項投資交易時, 並無違反任何相關規定 如有相關稅務法令要求客戶申報或繳納稅賦之時, 客戶應自行辦理 十一 修改 : 受託人得隨時修改本作業規則, 並於受託人網站公告, 但信託報酬及費用調整須於修改生效日 60 日前於受託人網站公告及 / 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委託人同意並遵守之 伍 以電話理財服務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債券補充作業規則 委託人委託貴行依委託人之指示以電話理財服務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及外國債券時, 應優先適用本補充作業規則約定事項 一 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債券 ( 以下合稱 本商品 ) 前, 應詳閱本約定書 III 其他事項叁 特定金 錢信託資金投資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債券商品說明 風險預告書 二 投資資格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本商品之投資資格如下 : 1. 本國自然人 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 ( 美國人除外 ) 2. 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 依美國法令登記設立之法人除外 ) 3. 經許可來臺, 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4. 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央行核准者 5.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法人 自然人 ( 美國人除外 ) 三 拒絕投資本商品之人士 美國公民 美國居民或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者 依美國法令組織成立之公司 美國境內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任何其他美國人士 ( 依據 1933 年 美國證券法 S 規則的解釋 ) 或就本商品取得之任何獲利應適用美國稅法課稅者, 不得申購本商品 委託人承諾如嗣後持有美國公民 居民身分或永 久居留權時, 均應主動通知貴行 依貴行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或文件並贖回或出售已投資之本商品 委託人如未盡上述義務, 應自負一切責任, 貴行並得逕行終止信託關係 若貴行因此遭受任何損害 ( 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 ), 委託人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之費用 損失 罰款或其他類似費用 ) 四 開戶暨申請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 委託人以電話理財服務投資本商品者, 應先於貴行開立存款與信託帳戶並申請電話語音服務且應簽署相關開戶 及申請文件 五 承作須知 : 以電話理財服務辦理承作本商品時, 委託人應遵守承作流程如下述 : 1. 承作本商品前, 委託人須詳讀並同意本補充作業規則及商品說明 風險預告書與貴行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委託 人透過電話理財服務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本商品時, 須先申請電話語音服務並取得電話理財密碼後方能以電話理財服務承作本商品 2. 透過電話理財服務下單時, 委託人應清楚告知申購或買回之擬投資標的名稱 確實面額 單位數 委託日期及指示價格 ( 如有 ) 等交易內容 3. 委託人之委託如有成交, 貴行將於成交後, 依本約定書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貳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九 受託人責任第 10 項之規定交付成交確認書或合併於綜合月結單告知委託人所申購或買回的投資標的 價格及面額或單位數 4. 貴行接受委託人委託承作外國股票及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台北為營業之日為限, 且該日須同時為委託人所指示投資之交易所之營業日, 如遇交 易所之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所營業日 若有變更, 貴行將另行通知, 委託人並得洽詢貴行理財專員 5. 貴行開放每日受理外國債券之申購及次級市場提前贖回申請, 最低申購及贖回面額及遞增單位依各檔債券之個別規定, 當日若為台灣 香港 新 加坡 紐約 倫敦或雪梨之假日或沒有交易, 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6. 貴行對於委託人之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六 申購與買回計算方式 1.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 (1) 與共同基金不同, 不可以總金額交易, 而必須以 單位數 ( 股數 ) 來交易 (2) 申購與買回單位數規定或限制條件, 需視購買標的而定, 貴行將針對不同之商品與交易市場另行規定之, 請洽詢貴行理財專員 (3) 貴行得就申購買回訂定可受理之指示交易價格種類 ( 限價 接近收盤價 (MOC) 市價或當日均價) 及下單方式 ( 盤前或盤中下單或其他方式 ), 請洽 詢貴行理財專員 委託人確定申購買回單位數後, 選擇可執行之交易方式 2. 外國債券 (1) 與共同基金不同, 不可以總金額交易, 而必須以 面額 來交易 (2) 申購與買回最低及遞增面額規定或限制條件, 需視購買標的而定, 貴行將針對不同之商品與交易市場另行規定之, 請洽詢貴行理財專員 (3) 貴行得就申購與買回訂定可受理之指示交易價格種類 ( 如 : 限價 市價 ) 及下單方式 ( 如 : 即時單或批次單 ), 請洽詢貴行理財專員 委託人確定 申購與買回面額後, 選擇可執行之交易方式 七 投資本商品的相關費用 1.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 貴行收取之信託報酬及費用詳見貴行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2. 委託人委託貴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指定投資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需支付之費用包括信託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及當地股票交易費用, 另 各國政府及當地交易所有相關規費 交易稅或其他相關交易費用等, 依各國交易特性不同而有不同費用, 此費用不包含在信託手續費或信託管理 費中 相關費用如下表 證券市場 * 主要交易幣別 ** 申購 / 買回手續費 *** 信託管理費 **** 當地股票交易費用 紐約交易所 美國交易所 那斯 1.5% USD 達克交易所 ( 未達 USD $80, 收取 USD $80) 0.20% 買回時支付 SEC Fee 0.0018% 倫敦交易所 GBP/GBp 1.5% ( 未達 GBP $85, 收取 GBP $85) 0.20% 當地經紀費不超過 0.1%; 申購時支付印花稅 0.5% 法蘭克福交易所 巴黎交易所 EUR 1.5% ( 未達 EUR $100, 收取 EUR $100) 0.20% 當地經紀費不超過 0.1% 36
1.5% 當地經紀費 0.05%( 最低 HKD $50); 印花稅 0.1%( 以整香港交易所 HKD 0.20% ( 未達 HKD $950, 收取 HKD $950) 數位 HKD $1 計收 ); 交易徵稅 0.003%; 交易費 0.005% 1.5% 東京交易所 大阪交易所 JPY 0.20% 當地經紀費 0.11% ( 未達 JPY $11,000, 收取 JPY $11,000) 1.5% 當地經紀費 0.05%( 最低 SGD$15); 清算費 0.04%( 最高新加坡交易所 SGD 0.20% ( 未達 SGD $170, 收取 SGD $170) 收取 SGD $600); 交易入口費 0.0075% 1.5% 澳洲交易所 AUD 0.20% 當地經紀費 0.1% ( 未達 AUD $150, 收取 AUD $150) * 各證券市場掛牌標的之交易幣別可能含有多種幣別 ( 如倫敦交易所除 GBP/GBp, 另有 USD 或 EUR 幣別之商品 ), 若委託人委託貴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指定投資之商品幣別非該證券市場之主要交易幣別, 則其申購 / 買回手續費以主要交易幣別之申購 / 買回手續費計算之 範例 : 倫敦交易所主要交易幣別為 GBP/GBp, 申購 / 買回手續費 1.5%( 未達 GBP $85, 收取 GBP $85), 若投資之商品交易幣別為 USD, 則申購 / 買回手續費依 1.5% 計算, 未達 USD $80, 則收取 USD $80; 若投資之商品交易幣別為 EUR, 則申購 / 買回手續費依 1.5% 計算, 未達 EUR $100, 則收取 EUR $100 ** 申購及買回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 申購 ( 買回 ) 之單位數 * 單位買價 ( 單位賣價 )* 手續費率 = 申購 ( 買回 ) 手續費, 若申購 ( 買回 ) 手續費計算未達各證券市場最低手續費門檻, 將收取最低手續費, 如上表 ; 申購手續費申購時收取, 買回手續費自每筆買回款項中扣除 *** 貴行自委託人申購日起之三年內收取信託管理費, 計算方式為買回金額 X 信託管理費率 X 持有天數 365; 每次執行買回交易時, 自每筆買回款項中扣除 另境外金融 (OBU) 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 20 元正 ( 或等值外幣 ) **** 同一交易市場並非所有商品皆收取相同規費 交易稅或其他相關費用, 且因各交易市場當地股票交易費用不定時變動, 將依據當地最新規定計收 計算方式為當地股票交易費用 = 申購 ( 買回 ) 金額 X 相關費用費率 ( 若有 ) 3. 外國債券委託人委託貴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指定投資外國債券需支付之費用包括信託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及通路服務費 ( 如有 ) 相關費用如下表 : 投資標的外國債券信託報酬項目申購手續費 * 申購時收取 0%-3% 貴行自委託人申購日起之三年內依有價證券類型收取 ; 每次執行買回交易時, 自每筆買回款項中扣除 信託管理費收取方式依約定計算方式計收, 最低為新台幣貳佰元整 ( 或等值外幣 ), 如依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計算出之金額未達貳佰元信託管理費 ** 整者, 以新台幣貳佰元 ( 或等值外幣 ) 計算之 另境外金融 (OBU) 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 20 元正 ( 或等值外幣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股票及存託憑證無最低管理費之限制 ) 96 年 9 月 30 日 ( 含 ) 前申購之委託人仍適用原信託管理費收取方式, 特此提醒 申購時通路服務費 0%-5% 持有期間通路服務費 * 申購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 申購之面額 * 買價 ( 賣價 )* 手續費率 = 申購手續費 ** 貴行自委託人申購日起之三年內收取信託管理費, 計算方式為買回金額 X 信託管理費率 X 持有天數 365; 每次執行買回交易時, 自每筆買回款項中扣除 另境外金融 (OBU) 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 20 元正 ( 或等值外幣 ) 八 交易注意事項 1.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注意事項 (1) 買賣執行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價格採 MOC(Market on Close ) 限價 市價等方式成交或其他經貴行同意辦理之其他方式成交 MOC 方式即客戶買或賣之成交價在接近交易日收盤價格, 並不保證是當日收盤價 (2) 貴行在收到委託人之申購交易指示價格後, 若委託人指示價格為 MOC 市價單或當日均價單, 貴行將先根據委託人申購單位數, 乘以交易標的前一日參考價格 ( 為前一日收盤價, 價格以貴行系統為準 ) 並加計信託手續費及當地股票交易費用之總金額, 自委託人活存帳戶圈存此總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 圈存比例若有調整, 以貴行系統為準 ); 若委託人指示價格為限價單, 貴行將根據委託人申購單位數, 乘以交易標的限價價格並加計信託手續費及當地股票交易費用之總金額, 自委託人活存帳戶圈存此總金額之百分之一百零一 ( 圈存比例若有調整, 以貴行系統為準 ) 而於確定最終成交金額 ( 含實際成交價格及委託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及稅費 ) 後, 才自委託人帳戶扣款 (3) 交易確認 A. 美洲股市 a.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地點為各該交易所所在之城市, 由於台灣與該交易所所在城市可能有時差, 所以交易執行及確認以貴行與委託交易商作業時間及該證券交易所當地交易時間為準 b. 由於時差限制,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採批次下單, 在貴行受理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之營業時間內, 貴行仍保有接單與否之權利 貴行將於貴行規定之時間內收單, 並於收單截止時間後作業進行整批下單給委託交易商, 但所有交易都必須等到當地證券交易所開盤後才能執行 ( 收單及執行時間請洽詢貴行理財專員 ) 舉例而言交易所所在地在美國, 若委託人於台北時間週一下單, 成交價格則視當地交易所週一交易時間盤勢而定 ( 台北時間週一晚間 ), 故台北時間週二早上才能確定所有成交細節 B. 歐洲股市 a.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地點為各該交易所所在之城市, 由於台灣與該交易所所在城市可能有時差, 所以交易執行及確認以貴行與委託交易商作業時間及該證券交易所當地交易時間為準 b. 由於時差限制,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採批次下單, 或其他經貴行同意辦理之其他方式下單, 在貴行受理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之營業時間內, 貴行仍保有接單與否之權利 貴行將於貴行規定之時間內收單, 並於收單截止時間後作業進行整批下單給委託交易商, 於委託人指定交易市場執行交易, 但所有交易都必須等到當地證券交易所開盤後才能執行 ( 收單及執行時間請洽詢貴行理財專員 ) 舉例而言交易所所在地在歐洲, 若委託人於台北時間週一下單, 成交價格則視貴行與委託交易商作業時間及當地交易所週一交易時間盤勢而定 ( 台北時間週一晚間 ), 故台北時間週二早上才能確定所有成交細節 C. 亞洲 澳洲股市 a.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地點為各該交易所所在之城市, 由於台灣與該交易所所在城市可能有時差, 所以交易執行及確認以貴行與委託交易商作業時間及該證券交易所當地交易時間為準 b. 由於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市場與台北可能為同一時區或不同時區,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交易將盡可能採盤前或盤中下單或其他經貴行同意辦理之其他方式下單, 在貴行受理本商品交易之營業時間內, 貴行仍保有接單與否之權利 當委託人於貴行下單後, 貴行於接到委託人交易指示後下單給委託交易商於委託人所指定之交易市場執行, 但可能因貴行內部或委託交易商作業時間 作業控管 市場因素等影響, 執行時間產生延遲, 貴行及委託交易商將盡速處理, 但不保證延遲時間之長短, 所以交易執行時間及確認結果以該證券交易所當地交易時間及實際執行結果為準 盤前或盤中下單的執行結果, 貴行於執行日的下一個台北營業日早上確定所有成交細節, 貴行於當日盤中或收盤後盡速確認實際成交狀況 (4) 台灣與指定執行交易之交易所營業日與放假日不同, 可能導致證券交割或匯款產生問題, 貴行有權利停止執行委託人下單事宜, 避免產生違約交割事宜 37
(5) 如因交易所提早結束交易 貴行或委託交易商作業時間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於該交易所收盤前執行下單, 該交易將遞延至下一個台北及該交易所營業日執行 (6) 委託人執行有效期限指示單可能因指示價格特性 標的流動性 市場波動性或其他相關因素, 造成有效期限內發生僅部分成交之交易狀況 ; 惟該筆部分成交仍視為有效期限指示單交易完成並結束 該筆有效期限指示單交易結束, 貴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係參照本補充作業規則前述第 4 點之約定辦理 (7) 委託人指示貴行執行有效期限交易, 有效期間可能遇到台灣與執行交易所營業日與放假日不同, 委託人於執行有效期限指示前須清楚明白台灣與指定交易所營業日與放假日狀況, 並指示貴行做最佳有效期限天期交易, 否則, 貴行有權隨時終止執行委託人有效期限交易 (8) 有效期限交易 有效天數規定或其他限制條件, 依貴行規定且可執行之方式辦理 (9) 取消交易 : 於指示交易日當日貴行受理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之營業時間內, 在委託人指示之交易未成交前, 貴行得受理委託人以書面或其他貴行同意之其他方式申請取消交易, 惟委託人須瞭解有鑑市場交易以及進行指示交易之相關系統 ( 包含貴行 證券商及交易所之交易系統 ) 回傳之時間差, 委託人於申請取消交易時, 該筆交易可能己成交, 故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 ( 或該筆交易之全部 ) 己確認撤銷, 貴行保留取消交易與否之權利, 一旦該交易確定一部或全部成交致無法取消者, 貴行即有權按實際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之扣款及匯款等相關事宜. (10) 委託人同意貴行有權就委託人投資之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所生之現金股息 股利 無償配息 換發新股 股權分割 股權合併 ( 反分割 ) 發行公司解散或破產時可分得之剩餘財產 以及其他相關之證券權益直接進行處理, 將處理或處分後所得款項直接存入委託人帳戶, 並不通知委託人上述公司活動, 惟貴行將盡受託人最大義務處理上述公司活動, 委託人對貴行之各項處理行為均無任何異議 委託人並授權貴行得依國內外證券相關法規揭露或履行相關之義務 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非經委託人事前書面指示, 且非依貴行及委託人雙方同意之條件 補償及費用, 貴行無義務就委託人投資之本商品行使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 貴行就股權委託書或與表決權或投票權行使有關之文件無任何責任或義務, 亦無庸就是項事宜通知委託人 (11) 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現金股息 股利 無償配息 換發新股 股權分割 股權合併 ( 反分割 ) 發行公司解散或破產時, 貴行將依照海外信託財產保管機構指示進行各項證券權益處理, 由於接受指示及分配相關之權益資產需要時間, 委託人必須明白貴行有義務將相關權益資產處理與分配完畢後, 委託人始可進行權益資產之運用, 貴行不得在權益資產未處理與分配完畢前, 即接受委託人指示權益資產運用 (12) 因貴行受託買賣之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在外國交易所公開交易之標的, 個別商品之公開資訊可由公開資訊網站上獲得, 委託人應自行瞭解擬投資或已投資商品及其發行機構之相關資訊 (13) 依照國內 外法令或委託人依其登記註冊國 設立國 國籍國 居住國或所在國之法律規定, 委託人 ( 如為某特定國籍人民 ) 可能無法投資或持有某投資標的國之證券, 或其投資 持有對有價證券發行人或貴行有不利之行政上 稅務上之後果時, 貴行有權拒絶執行該委託人就投資該項有價證券所為之各項交易指示, 貴行並得通知委託人終止相關約定事項, 並贖回該委託人持有之該投資標的證券 (14) 依相關金融市場處理有價證券之慣例或其所應適用法定規定, 有任何委託人應繳之規費或稅賦, 悉由委託人負擔 (15) 委託人在進行投資時應諮詢專業的稅務人員有關稅務方面的問題 2. 外國債券交易注意事項 (1) 買賣執行貴行將依投資人於電話中指示之價格為市價或限價, 為投資人辦理交易 : a. 若投資人於電話中指示價格為市價時, 表示已了解市價單之風險 市價單是指不限定價格之委託指示, 最終成交價格將依當時之市場價格, 市場價格依市場供需狀況決定, 可能產生偏離幅度較大之情形, 投資人須審慎評估 b. 若投資人於電話中指示價格為限價時, 表示承購價格不得高於限價價格, 最終成交價格將依市場狀況於交易日 ( 必須為當地市場營業日 ) 的下一個營業日確定 若交易當日市價高於限價價格, 貴行將不為投資人執行交易 (2) 當投資人決定與貴行進行交易並完成申購手續後, 貴行將先行自與債券相同幣別的活期存款帳戶中圈存交易金額 ( 含債券投資本金 信託手續費及前手息 ( 如有 )), 且以參考價格加 0~3% 計算圈存之債券投資本金及信託手續費 貴行之委託經紀商確認成交金額後, 貴行於執行日的下一個營業日自投資人的活存帳戶扣除最終應交割金額 次級市場債券主要受限於市場流動性與價格波動等因素, 交易不保證成交 (3) 交易確認台灣與指定執行交易之交易所營業日與放假日不同, 可能導致證券交割或匯款產生問題, 貴行有權利停止執行委託人下單事宜, 避免產生違約交割事宜 (4) 投資人須瞭解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 任何時點報價僅供參考, 投資人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 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 貴行委託之經紀商將盡最大努力, 依各債券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 為投資人從事買賣, 但投資人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 (5) 一般來說, 投資人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 需支付前手息, 發行機構將於債券配息日支付債券持有人依債券條件所定之配息, 前手息為支付前手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次級市場購買後債券交割日 ( 不含 ) 間之應計票息, 貴行委託之經紀商將於交易時依據彭博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 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委託經紀商確認為主 (6) 利息及本金贖回支付日期 : 貴行將盡可能在配息日及贖回日後儘速配發, 配息款及贖回款於配息日及贖回日至實際入帳日期間並不計息 (7) 本商品發生現金配息 發行公司解散或破產時, 貴行將依照海外信託財產保管機構指示進行各項證券權益處理, 由於接受指示及分配相關之權益資產需要時間, 委託人必須明白貴行有義務將相關權益資產處理與分配完畢後, 委託人始可進行權益資產之運用, 貴行不得在權益資產未處理與分配完畢前, 即接受委託人指示權益資產運用 (8) 若債券發行機構有提前買回權利, 發行機構有權於到期日前依產品條件以 100% 債券面額行使提前買回權 (9) 委託人向貴行提出交易指示後, 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撤銷 (10) 依美國稅法規定, 非美國公民或居民所收取之美國來源所得, 須由所得給付人依收入類型預扣美國所得稅或享有免稅優惠 若本商品之債券利息收益係為美國來源所得, 則如所得人填具及遞交有效之美國國稅局表格 W-8BEN 表, 該利息收益得享免稅優惠 如所得人未填具及遞交有效之 W-8BEN 表給所得給付人, 該所得給付人應依美國稅法規定以 30% 最高稅率預扣該所得人美國所得稅 (11) 委託人依其登記註冊國 設立國 國籍國 居住國 或所在國之法律規定, 委託人可能無法投資或持有某項外國債券 或依據發行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所頒布之法令規定, 發行機構就某項外國債券不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服務時, 遇有上述情事, 貴行有權拒絕執行委託人就該項外國債券所為之各項交易指示, 貴行並得通知委託人終止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外國債券之契約或自動贖回委託人持有之該項贖回標的, 委託人同意無條件辦理 九 交割方式 : 1. 若委託人活存帳戶之帳戶餘額未達前項應圈存之數額時, 貴行得不進行前項申購交易 2. 萬一確定申購最終成交金額大於圈存金額, 委託人授權貴行得逕自委託人於貴行存款帳戶扣款以支付不足之金額, 若涉及不同幣別, 匯率以貴行之牌告匯率之中價計算, 若委託人於貴行存款帳戶金額不足扣抵且無法於貴行通知期限內補足金額, 委託人授權貴行得逕行以市價賣出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並將賣出之金額支付不足之金額及因此所生之一切相關費用, 剩餘金額返還至委託人於貴行存款帳戶或另約定之其他帳戶 3. 倘委託人信託帳戶內之本商品之單位數記載有錯誤時, 不論該等錯誤係貴行或保管銀行之錯誤或因其他原因所致, 貴行得於發現該等錯誤後, 無須另行通知委託人立即逕行更正委託人帳戶內之單位數 如貴行於委託人賣出本商品後始發現錯誤時, 委託人應於貴行通知後立即將應返還貴行之相關金額返還予貴行 十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應注意事項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人不適用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人應詳閱相關產品文件, 且應充分了解所投資之境外金融商品, 除該商品之相關產品文件另有記載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係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或核准, 亦不適用備查或申報生效之規定, 僅得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外客戶為推介及交易對象 十一 其他約定注意事項 1. 貴行得隨時增修本補充作業規則, 惟須依據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貳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38
2. 本商品之其他相關事宜, 應適用貴行開戶總約定書 貴行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及其他相關文件之約定, 但如本補充作業規則之約定與開戶總約定書或貴行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之約定有出入時, 應優先適用本補充作業規則之約定 本補充作業規則約定事項將來如因法令規定或貴行規定變更而與新規定牴觸時, 應依新規定辦理 3.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 政府政策 巿場慣例辦理 39
III 其他事項 壹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2013.10 版 ) 親愛的客戶您好,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以下稱 本行 ) 為提供金融服務或商品, 就本行現有或日後自臺端或臺端任職 投資 擔保或保證之公司或組織 ( 以下稱 公司 ) 所取得之臺端之個人資料, 得依法蒐集 處理 利用與國際傳輸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 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 本行特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 個資法 )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 一 ) 蒐集之目的 ( 二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 四 )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五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 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 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 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等內容, 請臺端詳閱附表如下 二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 得向本行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得向本行請求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 請洽本行全省分行或致電 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 4058-0088( 手機請撥 (02)4058-0088) 除與臺端申辦之業務相關的郵件 帳單或通訊外, 若臺端不欲接到本行其他行銷郵件或通訊, 請致電本行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51234 四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 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 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 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敬請見諒 五 臺端同意本行有權修訂此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並同意本行於修訂後, 得以言詞 書面 電話 簡訊 電子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 或其他足以使臺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 告知或轉交臺端修訂要點 ( 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供臺端連結詳閱 ) 六 如臺端或公司與本行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訂定或約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 利用 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此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有所歧異者, 以此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及其後本行修訂之版本為準 附表 本行 (1) 處理臺端或公司與本行往來交易之目的 ;(2) 本行及本行所委託之第三人向臺端推介本行各項業務 ( 包括但不限於本行之存款 房貸 信貸 信用卡 財富管理 投資商品等業務 ) 之目的 ;(3) 本行與第三人共同行銷 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或合作推廣之目的 ;(4) 控管風險 執行洗錢防制作業 對金融犯罪 內部舞弊 外部詐欺等風險進行管理 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之目的 ;(5) 一般金融同業徵信 財務資訊交換之目的 ;(6) 向有關方 ( 包括但不限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勞工保險局 ) 查證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 ;(7) 本行從事任何相關法令所允許之其他事項, 或其他本行 ( 包括但不限於本行之分行 ) 業務服務之目的 ; 及 (8) 本行業務或營運管理或渣打集團管理需要之目的 (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管理 風險控管 資料庫管理 稅務 ), 依據法務部頒布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 就不同業務類別所可能涉及之特定目的說明如下, 但實際蒐集之特定目的仍以本行與您實際往來之相關金融服務或商品為準 特定目的說明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一 存匯業務 二 授信業務 三 信用卡業 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例如 : 收受各種存款 辦理國內匯兌 代理收付款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例如 : 辦理放款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簽發國內信用狀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例如 : 辦理信用卡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四 外匯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例如 : 出口外匯 進口外匯 外幣存款 外幣貸款及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五 有價證券業務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66 證券 期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例如 : 投資有價證券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六 財富管理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 期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例如 : 辦理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辦理依信託法核定辦理之業務 金錢之信託 金錢債權 七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例如 : 代銷公債 國庫券 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辦理保管及倉庫業務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辦理與營業執照上各款業務有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代理服務業務 發行金融債券 代售金塊 金幣及銀幣 辦理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發行現金儲值卡業務 不動產之信託 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辦理保管業務 提供投資 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 等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例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40
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辦理外幣間保證金交易業務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之有關業務等 ) 辦理短期票券經紀 自營 簽證及承銷業務 代理有價證券發行 轉讓 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辦理有價證券簽證 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及辦理有關代理服務事項 擔任股票及債權發行簽證人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自行買賣業務 辦理債券自行買賣業務 提供有價證券發行 募集之顧問服務 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資金 代理債券承銷業務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之信託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001 人身保險 004 土地行政 013 公共關係 020 代理與仲介管理 025 犯罪預防 刑事偵查 執行 矯正 保護處分 犯罪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 030 仲裁 032 刑案資料管理 035 存款保險 038 行政執行 039 行政裁罰 行政調查 048 幣券行政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6 保險監理 078 計畫 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 081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093 財產保險 097 退撫基金或退休金管理 107 採購與供應管理 109 教育或訓練行政 113 陳情 請願 檢舉案件處理 120 稅務行政 121 華僑資料管理 122 訴願及行政救濟 127 募款 ( 包含公益勸募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 150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152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160 憑證業務管理 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176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等, 依據法務部頒布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 本行蒐集臺端之個人資料包含如下類別, 惟詳細個人資料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 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 ( 例如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一 識別類 C001 至 C003( 如姓名 電話 銀行帳戶號碼 信用卡號碼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二 特徵類 C011 至 C014( 如年齡 性別 出生年月日等 ) 三 家庭情形 C021 至 C024( 如結婚有無 配偶姓名等 ) 四 社會情況 C031 至 C041( 如住所地址 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 護照 工作許可文件 嗜好等 ) 五 教育 考選 技術及其他專業 C051 至 C054( 如學歷 畢業學校等 ) 六 受僱情形 C061 至 C068( 如僱主 工作職稱 薪資等 ) 七 財務細節 C081 至 C094( 如收入 負債 信用評等 外匯交易紀錄 票據信用等 ) 八 商業資訊 C101 至 C103( 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 ) 九 健康與其他 C111 C114 至 C116 C119( 如您的治療及診斷紀錄等 ) 十 其他各類資訊 C131 至 C133( 如未分類之資料 電子郵件等 ) 一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所定 ( 例如商業會計法等 )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或另經臺端書面同意之較長期間 下述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一 本行 ( 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受委託處理行銷 稅務行政 電信 電腦系統作業 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入 後勤作業 文件掃描作業 表單列印 裝封 交付郵寄 轉匯 存 付款 交換 徵信 催收等各項與本行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之事項 ) 本行海外分支機構 本行國內與海外之關係企業 二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 例如 : 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 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 例如 : 通匯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信用保證機構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本行與本行國內與海外之關係企業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 ) 四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 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 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單位等 ) 前揭利用對象包括但不限於揭露個人資料給 (1) 本行之母公司 任何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關係企業 在任何地區之辦事處或分行 ( 下稱 被核准之人 );(2) 為被核准之人提供服務且為被核准之人負有保密責任之專業顧問及服務提供者 ;(3) 對於本行依任何合約與臺端或公司間之權利及 / 或義務, 有事實上或潛在之參與之人, 次參與人 或受讓與 承擔 或移轉之人 ( 任何前揭人之代理人或顧問 );(4) 任何信用評等機構 任何被核准之人之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 或直接或間接對任何被核准之人提供信用保障之人 ;(5) 法令或任何對於被核准之人有管轄權之政府 半官方 行政 規範或監督之主體或機構 有權主管機關 法院或仲裁庭要求者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建檔 揭露 轉介 交互運用 處理 國際傳輸 或為其他合理使用 41
貳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風險預告書 由於目前人民幣仍須受我國及大陸地區相關法規的限制, 立約人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貴行 ) 辦理本項業務可能面臨下列風險 : 一 立約人應充分瞭解人民幣結購 / 售或結算交割將受到相關規定規範及限制, 其原持有人民幣資產 或負債可能因法令或政策之變更, 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導致必須改以其他貨幣作為收 付的工具 : ( 一 ) 人民幣結購與結售限額應依相關外匯業務規定辦理, 與其他外幣可能不同, 立約人因承作相關人民幣商品 ( 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 ) 而有收付人民幣情形時, 應注意結購與結售人民幣之限額 時程及相關程序 ( 二 ) 立約人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 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給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或政策之變更, 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導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 進而影響相關交易之結算交割, 雖銀行業對原已受理之人民幣案件後續作業, 仍盡力尋求其他解決管道及方式, 但必要時有將依當時市場匯率, 改以其他幣別結算交割之可能 ( 三 ) 立約人辦理人民幣授信業務時, 應考量貸款到期時本身人民幣資金之還款能力, 若屆期無法以人民幣還款而須以其他外幣還款時, 立約人可能面臨匯兌風險 ( 四 ) 立約人辦理人民幣授信業務, 雖與貴行於授信契約中約明借款金額或額度, 惟囿於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致貴行撥款時, 立約人將受有資金短缺之風險 ; 如改以其他外幣撥款, 立約人可能因匯率波動而衍生匯差風險 二 立約人應充分瞭解人民幣進出大陸地區時將受到當地法令限制 : ( 一 ) 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幣匯出及匯入者, 若不符合大陸當地所規定之身分資格者, 其人民幣資金不得任意進出大陸地區 倘若立約人將人民幣資金匯往大陸地區, 但因前述原因, 導致人民幣匯款不能送達時, 貴行將協助辦理退匯, 但其所需之郵電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 且直接自匯款金額中扣除 且為符合大陸當地主管機關規定, 貴行可能需將該筆匯款換回原始之承作幣別, 立約人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遭受損失 並請注意, 大陸當地之法令, 可能隨時變更 ( 二 ) 立約人辦理人民幣貸款如擬在大陸地區使用, 立約人須先取得大陸當地主管機關批准相關人民幣資金得在大陸匯入及匯出, 並遵守大陸現行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如因立約人未依大陸相關法令辦理, 以致已撥付之人民幣無法匯往大陸支應需求或遭退匯時, 其所衍生之借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均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三 立約人應充分瞭解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會受市場以外因素, 影響交易之風險及評價結果 : ( 一 ) 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除受一般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 進而導致匯率 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可能影響交易之損益及市價評估 ( 二 ) 立約人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 可能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或非公開市場交易或特殊情況發生, 而影響人民幣之可取得性 可流動性及可轉讓性, 進而造成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擴大 四 立約人應充分瞭解人民幣匯率及其他價格可能適用不同市場之連結標的, 而影響交易之結算交割及市價評估結果 : ( 一 ) 人民幣匯率目前有大陸地區境內人民幣匯率及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 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亦有可能多種匯率指標, 各有其交易市場 不同匯率指標可能衍生適用不同之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 前述指標可能因市場流動性及其他因素而彼此趨近或偏離, 其衍生適用之連結標的價格亦因此受影響 不同匯率或連結標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結算交割及市價評估之依據亦有不同, 各自按其契約約定內容為之 立約人於從事交易前應充分暸解該交易所適用之匯率 利率及相關連結標的價格, 並自行評估其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 二 ) 鑑於影響市場變動因素甚多, 導致匯率波動幅度可能極大, 立約人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 可能因市況起伏不定或特殊情事發生, 導致立約人之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 爰立約人於從事該筆交易前, 應考量本身財務狀況及承受風險之能力, 並充分瞭解該筆交易所涉財務 會計 稅制及相關法律規定 ; 立約人明瞭並願意自行承受因進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五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貴行辦理人民幣業務, 除須遵守有關主管機關對人民幣跨境結算之法規命令外, 並須遵守相關清算及結算協議 代理結算協議 相關清算銀行 代理銀行及清結算系統的任何規定 規則 行政指導 要求或規範之限制, 立約人同意貴行可拒絕執行不符合上述規範之交易申請, 且同意貴行可能因上開限制而需調整或限制部分服務, 或於立約人開立之人民幣帳戶做必要之處置, 或需提供相關證明單據予相關主管機關或清算及結算銀行 : 立約人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 需提出有關的證明單據, 以符合跨境貿易結算的定義及制度要求 ; 不符該條件者只能以離岸 ( 非大陸地區 ) 人民幣方式結算, 貴行無法與人民幣清算行或代理行進行平倉及清結算, 為符合上開規定, 立約人同意貴行可因上述原因在立約人帳戶為必要處置 且凡有違反中央銀行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規定情節重大者, 貴行將不再受理其人民幣跨境貿易相關交易 六 立約人在辦理本項業務前應確認, 已充分瞭解上述有關人民幣業務之應注意事項及其潛在風險 七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另以書面提供之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 下稱 告知事項, 如附錄 ) 之內容, 並已轉交或將轉交立約人所提供個人資料之相關人員, 且該等人員均已同意依該 告知事項 內容與相關法令規定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其個人及交易往來資料 如 告知事項 有修訂,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以言詞 書面 電話 簡訊 電子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 或其他足以立約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 告知修訂要點, 並同意將修訂後 告知事項 交付予相關人員 八 立約人在辦理本項業務前應確認, 已充分瞭解上述有關人民幣業務之應注意事項及其潛在風險 附錄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 一 ) 非公務機關名稱 : 大陸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中銀臺北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貴行 ) ( 二 ) 蒐集之目的 : 為處理人民幣清算及結算 金融監督 管理與檢查 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目的及貴行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內所載之其他目的 ( 三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包括姓名 臺灣身分證統一編號 臺胞證號碼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戶籍資料 通訊方式 簽字樣本等, 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並以授權人員 相關匯款人及收款人或貴行客戶因本清算及結算業務關係所提供及自授權人員 相關匯款人及收款人 貴行客戶或第三人處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或 (2) 依大陸或臺灣相關法令所定 ( 例如 : 臺灣商業會計法等 )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 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 2. 對象 :(1) 中銀臺北 中銀臺北之總行與其他海外分支機構, 及受中銀臺北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 例如 : 通匯行 參加行 財團法人聯合金融徵信中心 臺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 (3) 未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4) 依相關法令對前開機構有管轄權之機關或有關監理機關及貴行及 / 或個人資料當事人所同意之對象及 (5) 貴行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內所載之對象 3. 地區 : 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4. 方式 : 貴行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內所載之方式 ( 五 ) 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1. 得向中銀臺北 / 貴行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而中銀臺北 / 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中銀臺北 / 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授權人員 相關匯款人及收款人或貴行客戶應依法適當釋明其原因事實 3. 得向中銀臺北 / 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惟中銀臺北 / 貴行因執行業務及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須者, 得不予停止處理及利用 4. 得向中銀臺北 / 貴行請求刪除, 惟中銀臺北 / 貴行因執行業務及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須者, 得不予停止處理及利用 ( 六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 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授權人員 相關匯款人及收款人或貴行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及交易資料, 惟授權人員 相關匯款人及收款人或貴行客戶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及交易資料, 中銀臺北 / 貴行將無法提供人民幣清算及結算及相關金融服務 42
叁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外國股票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債券商品說明 風險預告書 一 外國股票商品說明 風險預告書 1. 外國 ( 含存託憑證 ) 股票介紹 (1) 外國股票包含公司普通股及存託憑證 (Depository Receipt) 公司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 公司盈餘上升, 普通股股東就有機會獲得較大的報酬 但在公司清算或發放股息時, 普通股股東是排在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之後, 最後獲得財產分配的人 (2) 存託憑證 (Depository Receipt) 是表彰一定數量的本國公司股票之憑證, 是國際性的存託銀行 (Depositary Bank) 為原本已經在本國發行的股票, 於外國發行的交易憑證 憑證在美國發行稱美國存託憑證 (ADR), 在歐洲發行稱歐洲存託憑證 (EDR), 全球存託憑證 (GDR) 則泛指在上述兩國際主要市場交易的存託憑證 存託憑證的權利義務與所表彰的普通股股票相同 2. 投資應注意的資訊及報告 (1) 公司簡介投資人應瞭解所投資之公司狀況, 該公司簡介重點如下.. A. 公司簡介..介紹該公司的行業別 產品及營收狀況 B. 營收分布..各產品線的營收分布比例 C. 股價走勢及股價表現..顯示股價的歷史資料 D. 發行量..以流通在外的上市股票或存託憑證發行總量 E. 盈餘成長..公司過去每年盈餘成長率 F. 前一年營收..前一個會計年度該公司的總營業收入 G. 帳面價值..帳面價值指的是股票實際的資產價值, 也就是公司的總資產淨額 ( 總資產減去總負債 ) 除以發行股數後所得出的值 H. 市值..總流通股票數乘上股價, 也可以被視為是公司在市場的總價值 I. 股東權益報酬率 (ROE)..是股東投資回報的比率, 常用於比較同業的公司或評估公司的收益趨勢 計算方法是用公司稅後收益除以股東股本, 顯示由於股東提供的資源, 公司產生利潤的效率如何 J. 長期負債 / 資本比..用於衡量公司的財務槓桿效益, 顯示長期負債佔資本的比率 K. 股利..過去一年每股所發放的現金股利總額 L. 股利率..每股年股息除以普通股每股價格 M. 每股盈餘..說明公司增長率和收益率最常用的比率, 等於公司總盈餘除以已發行股數, 顯示股票為股東帶來的回報, 隨時間變化的每股盈利可以與同行業或同產業的其他公司進行比較, 以便了解相關表現的全貌 N. 本益比..顯示市場願意為一間公司的盈利所支付的金額, 等於股價除以每股盈餘, 它反映了對公司前景的看法, 也可能意味著相對其他性質相同的公司, 該公司股價是否被高估或低估 (2) 公開說明書閱讀一份公開說明書時, 須注意以下細節.. A. 概要..公司歷史概況 業務類型 計畫和前景以及發行的時間表 B. 風險..顯示公司可能出現失誤的重要部分 公司的市場或所營運的經濟環境 C. 行業概況..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及行業前景 D. 業務部份..公司在收入 利潤 股息等方面的表現 E. 管理層詳情..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的背景 歷史和資格 F. 收益的運用..資金的用途, 如發展 償債或回報現有股東 G. 未來計畫和前景..管理層策略 H. 資訊來源..可以在掛牌交易所網站或該公司官方網站查詢公開說明書資料 (3) 年報年報幫助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 可以至掛牌交易所網站或至該公司官方網站上查詢年報 年報的前幾頁是公司目標概述和實現目標的情況, 可以根據年報仔細研究.. A. 董事長聲明..概括一年裡公司的活動 正在變化的形式概況 已實現未實現及要建立的目標 來年展望 採取的行動等 其他資料有..將發放的股息 董事認股權計畫的細節 主要股東 主要客戶和供應商 有關交易等 B. 銷售和市場..包括公司銷售的產品 銷售時間 銷售地點及銷售方式 ; 產品內容 部門 營運的範圍等部份 C. 財務數據十年總結..查看每年收入和利潤是否增加 D. 管理層討論和分析..注意關於以往幾年重大財務走勢的討論 E. 會計師意見書..由會計師所提出對公司財務的意見 F. 財務報表..查看銷售 利潤 研究與發展支出 ; 期間變化的存貨與債務水準 G. 附屬公司 分公司和地址..總部 海外分銷網路 以及公司擁有的產品及商標名稱 H. 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單..董事人數 內部人員及外部人員名單 I. 股價歷史..隨時間演進的股價總趨勢和公司上市的交易所股息派發紀錄 3. 公司相關活動 a. 股息 : 股息是公司用於回報股東的部分盈餘, 可以發放現金股息或股利股息 股息可提供定期持續的回報, 但公司並沒有責任一定要支付股息 投資者買入一支盈餘穩定增長的股票, 公司持續發展, 股息可能增長, 投資獲利也就可能更高 在股息宣佈日 (declaration date), 董事會公佈公司何時配息的日期 ( 配息日,payment date) 配息的股數或金額 除息日 (ex-dividend date) b. 股份分割 : 如果一個公司的股票表現良好, 股價較高, 公司可能以分割來降低股價, 增加股份 透過分割股票, 公司希望增加股本的吸引力, 尤其對那些買不起高價股票的投資者, 股票一分為二, 一分為十, 或任何公司所訂的比例 範例..假設甲擁有 ABC 公司 100 股的股票, 每股 100 元 ABC 公司認為每股 100 元的價錢太高, 於是公佈將股份一分為二 經由分割後, 假持有股數變更為 200 股, 而股價則按照分拆的比例變成 50 元一股 在分割前後, 投資總額是相等的 (100 股 *100 元 / 股 =10000 元,200 股 *50 元 / 股 =10000 元, 兩者相同 ) 4. 相關收益 a. 資本利得 : 投資者以某一價格買入一種股票, 然後以較高的價格出售, 所賺取的利潤就是資本利得 b. 股息收入 : 持有股票的投資人一般稱之為股東, 股東有權分享公司盈餘 股息是盈餘的分配, 以每股為單位, 可以是現金, 亦可以股利股息的形式發放 c. 匯兌利得 : 若以新台幣信託投資以外幣計價之外國股票, 賣出時若外幣相對於新台幣升值時, 則有匯兌利得 5. 投資風險揭露 : 在此所揭露的風險事項係列舉大端, 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 因此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本商品之性質及相關財務 會計 稅制或法律等事宜, 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 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a. 市場風險..由於經濟變化, 或出現了其他對市場有影響的事件, 致使在一段時間裡股票的價值上升或下降而影響投資損益 b. 經營風險..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的一些變動, 例如..經營上受到景氣變動或公司經營方針錯誤 財務操作或調度失當等影響, 導致其業績衰退, 進而影響公司股票價格, 致使股價下跌, 此為經營風險 c. 匯兌風險..由於貨幣匯率的波動, 若商品屬外幣計價, 客戶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其它非該商品計價之幣別資金投資者, 須留意配息或投資金額返還時, 轉換回新台幣資金或原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 d. 行業風險..一個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 導致與該行業相關的股價價格下跌 43
e. 本金風險..投資人必須了解本商品之市場交易價格波動大, 漲跌並無上限及下限, 最大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 f. 當地交易市場風險..投資人應了解本商品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 交易之進行需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 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有所不同 客戶必須了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時間或與台灣有時間落差, 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 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巿場風險 g.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 將限制買進或賣出特定證券的能力, 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h. 外國投資風險..外國的股票波動性較大, 影響其波動原因包含政經發展 公共安全 人口的變遷 市場的無效率或是投資訊息的不完整與不正確性, 造成投資上的風險 i. 課稅影響除息後報酬風險 : 因掛牌國家不同, 股票對於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稅率規範亦不同, 所適用稅務規範須以掛牌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主 非美國人購買美國掛牌股票於配發現金股利時, 配息價金須預扣股利所得稅, 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j. 稅賦風險 : 貴行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 將依相關稅法規定, 於付款時辦理扣繳 若日後因稅法變更, 客戶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投資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申購時之預期 k. 流動性風險 : 本商品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 客戶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 本商品亦可能因持有單位數不足, 造成持有之單位數低於最低賣出之單位數之限制, 而產生無法賣出之風險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得受託買賣且經貴行選定得受理者為限, 請洽詢貴行理財專員 二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商品說明 風險預告書 1. 指數股票型基金介紹 (1)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指數股票型基金具備股票流動性與方便性的優點, 且具備共同基金投資分散與遵循管理規則的特性, 目前廣受全球投資人歡迎, 越來越多的投資機構法人或自然人將指數股票型基金納入投資組合中, 以落實資產配置及達到投資風險分散的目標 (2) ETF 採取被動式管理, 追蹤標的指數變化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基金, 由於 ETF 的目的在於 追蹤標的指數, 投資人以透過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方式, 獲取近似於標的指數變化的報酬率 此外, 共同基金普遍出現績效不如大盤指數表現,ETF 可免除共同基金人為因素的干擾, 避免看對大盤卻選錯共同基金 44 (3) 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以被動式管理追蹤標的指數的表現以獲得報酬, 所以基金經理人會利用各種的財務工具來達到目標, 其中包括 : 股票 債券 交換合約 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選擇權 遠期合約及其他金融衍生性工具 2. 產品特色 (1) 簡單 : 按標的指數的成份及權重投資股票或債券以追蹤標的指數的表現 (2) 低廉 : 相對於一般主動式管理之共同基金頻繁的調整投資組合, 指數股票型基金傾向於持有其購入的證券僅隨著標的指數成分的調整而改變, 相對降低投資轉換之交易成本, 且不需要額外支付投資研究分析費用, 營運成本及管理費相對一般主動式管理之共同基金低 (3) 分散 : 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包含標的指數內的主要成分股, 除了省去投資人選股的困擾, 也可規避直接投資個股風險 (4) 透明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反應標的指數之報酬率, 資訊公開透明, 各項資訊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所持有投資商品明細皆可於公開網站查詢, 投資者較容易瞭解及取得資訊 (5) 靈活 :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交易可以在指數股票型基金掛牌交易所營業日於公開市場交易, 投資策略靈活富彈性 (6) 多樣 : 指數股票型基金的種類繁多, 提供多元化的投資區域與產業選擇 3. 產品應用 (1) 資產配置 : 投資 ETF 可以分散單一股票或證券的風險, 同時可以建立涵蓋不同市場 ( 包含國家 產業 區域 ) 的投資組合, 有助分散投資人資產過度集中於類股 區域的特定風險 (2) 核心衛星策略 :ETF 可以建立核心與衛星投資策略, 核心組合可將波動性較低的 ETF 納入, 衛星組合可精選投資積極或市場波動性大的 ETF 產品做積極管理, 以追求投資組合的超額報酬 4. 產品種類 (1) 全球型..所追蹤的標的指數為全球型指數 系統性風險是這類型 ETF 的主要風險之一 (2) 區域型 單一國家型..所追蹤的標的指數為區域型指數 國家型指數 這類型 ETF 有集中地域性風險與單一國家風險, 甚至有些投資地區屬於新興市場, 資本管制及流動性都是主要風險之一 (3) 產業型..所追蹤的標的指數為產業型指數, 追蹤單一國家或全球的特定產業股票指數 這類型 ETF 主要的風險在於單一產業集中 地域性風險 (4) 債券型..所追蹤的標的指數為債券指數 這類型的 ETF 主要的風險在利率風險 通貨膨脹風險及信用風險 (5) 僅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種類..考量專業投資人之資產規模 專業能力 風險承擔能力較非專業投資人為高, 法令對於信託業可受理專業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指定投資之 ETF 規範與非專業投資人有所不同, 除以持有股票與債券為主之 ETF 外, 另可包含持有現貨 期貨 選擇權 交換合約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投資風險較高或產品結構較複雜之 ETF, 其種類如反向型 商品型 槓桿型 結構型等, 如因法令規定或貴行規定變更時, 將依新規定辦理 其主要風險為價格波動風險 投資的技術風險 投資集中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 信用風險 持有合約換約風險及 ETF 累積報酬與標的指數累積表現不一致的風險等 (6) 其他類型..除了上述類型以外, 按既定的投資規則及投資主題管理的 ETF 5. 投資風險揭露參考資產是由 ETF 組成,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 必須透過投資於實體資產及金融衍生性商品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 然而 ETF 投資於衍生性商品也同時面臨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及其他風險, 在交易對手違約的情況下, 會產生潛在的信用損失和 / 或標的指數預期績效的損失 此外,ETF 的實際表現與標的指數的報酬之間存在一些追蹤誤差, 這與 ETF 的投資成本相關 ( 將影響 ETF 的價格 ), 造成 ETF 投資績效可能低於標的指數 在此所揭露的風險事項係列舉大端, 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 因此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本商品之性質及相關財務 會計 稅制或法律等事宜, 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 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1) 系統風險 :ETF 雖為被動式投資, 持股多樣化, 有助減少非系統性風險與選股風險, 但仍存在整體市場風險 (2) 當地市場風險 : 投資人應了解本商品係於海外證券市場交易, 交易之進行需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 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有所不同 客戶必須了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巿場與台灣有時間之限制, 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 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巿場風險 (3) 價格波動風險 : 投資人必須了解本商品之巿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 漲跌幅並無上限及下限, 最大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 且交易之價格不一定等同於基金經理公司公佈之淨值, 可能高於或低於基金經理公司公佈之淨值 (4) 被動式投資風險 :ETF 並非以主動方式管理, 基金經理公司不試圖挑選個別股票, 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5) 追蹤誤差風險 : 由於 ETF 的基金經理公司會向 ETF 持有人收取管理費用 加上基金資產與追蹤指數成份股之間存在少許差異, 可能會造成 ETF 的資產淨值與標的指數間存在些許落差之風險 (6) 匯率風險 : 若商品屬外幣計價, 客戶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其它非該商品計價之幣別資金投資者, 須留意配息或投資金額返還時, 轉換回新台幣資金或原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 (7) 投資的技術風險 : 可能使用投資方法, 包括股票 債券或其他財務工具 以上投資方法, 若出現損失, 最大損失金額可能為全部投資部位 (8) 集中風險 : 若 ETF 集中投資在某一產品 產業或國家, 將無法達到分散投資的目的 (9) 相關性風險 :ETF 的投資目標是追求未扣除基金本身相關費用前標的指數的表現,ETF 的走勢可能與其追蹤的標的指數走勢有高度相關, 但並不保證一定高度相關, 影響相關性的因素包含交易成本 投資技術 資產規模及流動性 股利 佣金 費用 轉換成本 相關收入與會計規範等, 這些因素將可能造成 ETF 與投資目標不一致的狀況 44
(10) 交易對手風險 : 為了達成投資目標,ETF 可能需要合作交易對象, 若交易對手有破產或其他因素影響其財務, 則將對 ETF 的績效產生負面的影響 (11) 信用風險 : 若 ETF 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 合作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因為信用違約無法支付利息或本金, 而對 ETF 績效產生負面之影響 (12)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 : 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 將限制買進或賣出特定證券的能力, 影響 ETF 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 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13) 股票風險 : 股票市場波動性大, 其中與股票市場相關的證券 期貨 選擇權合約或其他工具價值每天將有可能劇烈波動, 造成 ETF 價值下降 (14) 基金投資外幣風險 : 若 ETF 投資的標的計價幣別非 ETF 的計價幣別, 相對的貨幣升貶值會影響 ETF 的計價幣別資產的變化, 一般來說投資標的的計價幣別升值, 對 ETF 資產有正面的效益, 投資標的的計價幣別貶值, 對 ETF 資產有負面的影響 (15) 新興市場風險 : 新興市場其風險大於已開發國家, 這些風險包含證券市場的資本較小而產生相關流動性 價格波動 外國投資限制 政府干預經濟 法律不夠完備 社會經濟及政治不確定性等問題的風險 (16) 外國投資風險 : 外國的股票波動性較大, 影響其波動原因包含政經發展 公共安全 人口的變遷 市場的無效率或是投資訊息的不完整與不正確性, 都可能無法達到水準, 造成投資上的風險 (17) 地域風險 : 若投資的標的地區集中在單一國家 某些國家或區域, 特別是對政治經濟控制過多的國家或地區, 基金的資產價值波動性相對較大 (18) 流動性風險 : 在某些情況下, 基金的投資標的或財務工具出現市場中斷事件, 相關處置或價格報價將由基金管理公司決定 本商品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 客戶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 本商品亦可能因持有單位數不足, 造成持有之單位數低於最低賣出之單位數之限制, 而產生無法賣出之風險 ; 或必須以議價方式賣出, 賣出價格比實際市場價格低之風險 (19) 市場風險 : 一般來說,ETF 追蹤標的指數上漲, 則 ETF 資產價值也將上漲, 反之則下跌 (20) 投資組合週轉風險 :ETF 的投資組合頻繁交易或是贖回行為將使投資組合週轉增加, 高週轉率將增加經濟成本, 同時有可能增加資本利得的稅務成本 (21) 基金清算風險 : 當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的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值時, 基金經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資產進行清算, 貴行於收到相關訊息後將通知投資人, 並將依貴行與投資人間之信託帳戶約定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22) 課稅影響除息後報酬風險 :ETF 因掛牌國家不同, 對於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稅率規範亦不同, 所適用稅務規範須以掛牌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主 非美國人購買美國掛牌 ETF 於配發現金股利時, 配息價金須預扣股利所得稅, 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23) 稅賦風險 : 貴行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 將依相關稅法規定, 於付款時辦理扣繳 若日後因稅法變更, 客戶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投資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推出時之預期 (24) 專業投資人投資產品風險 : 專業投資人可投資之 ETF 除以持有股票 債券為主外, 亦可包含持有現貨 期貨 選擇權 交換合約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金融工具, 其主要風險除上述風險外, 另須注意因投資目標特殊及運用股票及債券以外的金融商品可能產生的其他風險, 例如現貨或期貨投資風險及追蹤誤差風險, 期貨投資風險可能有正價差 逆價差或到期換約等風險, 反向型 槓桿型 反向槓桿型等 ETF 可能因追求標的指數的當日表現致與標的指數的累積表現產生不一致甚至極大的追蹤誤差風險及投資技術風險 三 外國債券風險預告書投資風險揭露在此所揭露的風險事項係列舉大端, 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 因此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擬投資外國債券之性質及相關財務 會計 稅制或法律等事宜, 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 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1) 市場風險 : 債券的價值將視發行機構信用評等 信用價差和市場利率狀況而定 ; 其收益取決於定期的固定收益或債券價格上漲之資本利得 依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級而有安全性和波動性之差異, 投資收益和風險亦因市場表現而異 (2) 無到期日風險 : 投資標的若為無指定到期日之優先永續證券, 除另有約定外, 發行人無義務贖回該證券, 委託人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該證券 (3) 發行機構提前買回風險 :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 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4) 再投資風險 :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 委託人將產生能否將其投資本金連同累計利息再投資於其他報酬及年期相若的適當產品之再投資風險 (5) 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 : 債券未發生違約之狀況下, 發行機構於到期日時, 將按照商品條件償還 100% 面額 ( 但優先永續證券不在此列, 請參考第 16 點說明 ) 如委託人欲提前贖回時必須以贖回當時次級市場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 則可能會導致信託本金之損失 因此, 當市價下跌, 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 委託人會產生損失 (6) 利率風險 : 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 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有所影響 ; 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 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 ; 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 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而獲得額外收益 (7) 配息風險 : 債券之發行機構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 發行機構有權利決定商品是否繼續配發利息 若債券為無到期日之優先永續證券, 發行機構將可能依本身之狀況有權利決定是否繼續配息 (8) 流動性風險 : 債券不具備充分之市場流動性, 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 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 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 (Spread), 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贖回, 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 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 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9) 信用風險 : 委託人需承擔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 ( 如有 ) 之信用風險, 指無法依約償還債息 本金或履行其他債券義務之風險 ; 而 信用風險 之評估, 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 ( 如有 ) 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 信用評等可能變動, 任何債券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 ( 如有 ) 或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僅反應當時相關評等機構對被評等機構或債券信用的獨立意見, 而非對債券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 ( 如有 ) 或債券本身信用能力的保證 (10) 匯兌風險 : 外國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 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該外國債券計價幣別之資金承作者, 需留意外幣之孳息及本金返還時, 轉換回新台幣或非該外國債券計價幣別之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11) 國家風險 : 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 ( 若有 ) 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12) 事件風險 : 如遇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 ( 若有 ) 發生重大非預期事件, 有可能導致發行機構信用評等下降 (13) 交割風險 : 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 ( 若有 ) 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 如遇緊急特殊情形 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時, 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4) 通貨膨脹風險 : 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15) 稅賦風險 : 適用於發行機構與委託人之當地稅賦法規, 將影響債券投資人之收入 委託人需承擔債券相關的稅負, 包括 ( 但不限於 ) 印花稅或其他因本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 一般而言, 發行機構不會支付額外的金額, 以補償由發行機構 或支付代理機構由支付款中扣除的任何稅款或估定稅款或預扣稅款或扣除額 若適用之稅賦法規有任何變化, 則債券收益可能不如預期 委託人在同意或決定購買本債券前應諮詢自身的稅務及會計顧問 (16) 優先永續證券相關風險 : a. 無到期日風險 : 若投資標的為無指定到期日之優先永續證券, 除另有約定外, 發行人無義務贖回該證券, 委託人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本證券 持有優先永續證券期間愈久, 投資人將承受較大之證券價格波動之風險 b.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 :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證券權利, 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c. 配息風險 : (a). 發行機構提前贖回行使起始日過後票息可能會被調整為浮動式票息 45
(b). 優先永續證券之配息模式可分為累積型或非累積型 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得決定於表定配息日是否發放票息, 或延後發放 累積型被延遲之票息將會累積至未來配息日與未來票息一同發放 ; 非累積型被延遲之票息將不會累積至未來配息日與未來票息一同發放 (c). 發行機構延後支付票息時將不被認列為違約事件 d. 優先永續證券清償順位 : 如發行機構進行清算, 其優先永續證券之清償順位僅優先於股票 四 優先永續證券投資風險需知產品特性 這是一種混合型的永續證券商品, 它的效力次於債務, 但卻高於普通股 在經過一段禁止贖回的的期間之後, 這類證劵通常是可以贖回的 票劵的付息是可以延後, 也可以是非累積型的 它可以稱之為永續證券 ( 這是指對金融發行機構而言 ), 或是優先股 ( 這是指對公司發行機構而言 ) 本產品是一個具備了類似債務以及股票雙重特性式的商品 : 類似債務之特性 : 就像債券持有人一樣, 投資人收取發行機構所宣稱的票息 / 股利, 但這都要看發行機構是否行使其延遲支付, 或者, 不予支付票息 / 股利的權利而定 票息 / 股利通常 ( 但不是總是如此 ) 在一段期間內是固定的, 而在期間經過之後, 票息就可能會成為浮動式 發行機構股價上的的波動, 將會使本項證劵產品的價格有限度的上揚 也就是說, 當發行機構的股價上揚時, 優先永續證券的價格可能不會上漲, 或者, 其價格上漲的幅度將不如股價的上漲 持有優先永續證券的投資人, 不享有任何的投票權利 如果發行機構發行額外的股份時, 優先永續證券投資人的股份將不會被稀釋, 而其面值將維持不變 但我們應該注意的是, 除非把優先永續證券贖回 ( 在合約條款允許之下 ), 否則, 優先永續證券的價值, 將視我們在次級市場上所可以取得的價格而定, 而這個價格則會受各種因素的影響 類似股票之特性 : 優先永續證券的效力次於債務 ; 本產品沒有到期日 ; 此項產品是發行機構全部股權的一部分 ; 票息 / 股利的發放可能會延遲, 或者不會發放 ( 就像股票股利可能不會分配一樣 ) 當票息 / 股利沒有分配時, 它們可能不會累積到下次再發放 沒有分配票息 / 股利將不會導致發行機構破產 本產品對於市場利率變化敏感, 尤其因為它是以永續期間來定價的 此外, 優先永續證劵的價格波動, 通常比傳統固定收益商品 ( 例如債劵 ) 的價格波動大, 這是因為 (i) 優先永續證劵息票通常是沒有保證的, 以及 (ii) 優先永續證劵是以永續期間來定價的 以上僅概略敘述了優先永續證券通見的特性, 各個優先永續證券產品都會受其發行機構所訂條款的限制, 而這些條款則會視個別特定的發行機構, 以及 / 或是發行的批次而有所不同, 例如 : 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 或是, 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 優先永續證券可能被贖回 ; 發行機構有權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之下, 無限期的延遲發放票息 / 股利 ; 或是, 它們須在某些條件滿足的時候, 才有權延遲發放票息 / 股利, 例如, 對於較低階股票的股利不予發放或是派發時 對於票息 / 股利的發放, 發行機構有權以其他方式為之, 例如, 發行股份或是其他適合的證券 當啟動事件發生時, 發行機構可能被要求 (i) 取消任何積欠你的應計票息, (ii) 把證劵轉換成發行機構的股份 ( 或是其他合格的證劵 ) 或是 (iii) 永久性的減計 ( 全部或是部分 ) 本金價值 此類啟動事件可能包括 (a) 對於任何適用資本適足率的違反 ;(b) 相關主管機關宣稱註銷是必需的, 因為如果不註銷的話, 相關發行機構將無法存續 ;(c) 一個資金或是同等支持的公開挹注, 因為如果沒有這樣挹注的話, 相關發行機構將無法存續 ; 或是 (d) 對於衡量發行機構財務能力任何其他量化門檻的違反 ( 例如, 如果相關發行機構的第一級核心比率 (Core Tier 1 Ratio) 或是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 (Common Equity Tier 1 Ratio ), 在其季度財務報告的財務報告日期時, 下跌至某一等級以下 ) 如果發行機構在他們所指定到期日之前終止優先永續證劵的話 ( 在某些情形下, 這是產品說明文件所許可的 ), 在決定應該支付給你的提前終止金額時, 發行機構有權把與終止相關的避險與資金安排的成本, 以及其他與優先永續證劵相關的成本等都列入考量 - 這可能導致提前終止金額大幅低於你的原始投資金額 更多詳細資料, 請參照下列 主要風險 章節上的 發行機構贖回 / 買權風險 本投資風險需知必須和產品說明文件 (Product Documentation) 一併閱讀, 後者含有關於優先永續證劵的詳細資訊 ( 包括所適用的定義以及條款 ) 投資人概述 此項產品的投資人, 希望投資於有固定收益, 且此收益較優先債務為高的金融商品 同時, 這些投資人也認知下列事項 : 投資優先永續證券的風險比投資於債務高, 優先永續證券的效力次於 ( 亦即是, 其效力位階次於 ) 債務, 並且僅高於 ( 亦即是, 其效力位階僅高於 ) 普通股 這代表著在面臨發行人清算或破產時, 持有優先永續證券之投資人將會比持有一般債券及其他優先等級固定收益標的要低的給付順位 ; 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 / 股利的發放 當發行機構未能對優先永續證券發放票息 / 股利時, 這家公司將不會像債務的發行機構一樣地被迫走上破產一途 發行機構並無契約上的義務來發放票息 / 股利, 它可以延遲對優先永續證劵的付款, 或是, 不發放任何的票息 / 股利 ( 亦即是, 非累積型的付款 ); 優先永續證券並未提供普通股持有人所享有的利益 ; 您可能會損失部分或是全部的投資金額當 (a) 因某些事件 ( 例如 : 無法維持營運事件 ) 而導致減計本金金額,(b) 當優先永續證券的價值低於你所支付的購買價格時, 或是,(c) 當發行機構違約時 投資人的觀點 預期發行機構可以獲取足夠的現金流, 以支付其所宣稱的票息 / 股利 認知到就整體而言, 殖利率將會高於發行機構的債務商品, 這是因為相對較高的風險之故 但是此類的風險, 也會低於發行機構普通股權益上的風險 如果您符合下列描述時, 那麼, 這些優先永續證劵對您就不是一項合適的投資 您不喜歡一個極度次順位的商品 您不喜歡沒有固定到期日的證劵商品 您可能會因為短期資金需求而需要把投資變現 您不想冒損失認和原始投資金額的風險 您預期一個有保障的報酬 ; 或是 在啟動事件發生的情況下, 您不願意接受發行機構股份 ( 或是任何其他合格證劵 ) 的實物交割 如果您符合下列描述時, 那麼, 這些優先永續證劵對您就可能是一項合適的投資 : 相較於優先債務, 您希望您的投資可以收取較高的收益, 但是同時您也接受這個投資的順位次於債務之後, 並承擔較高的風險 您可以接受本商品類似證劵的特性, 以及沒有確定的息票 / 股利支付 46
您有足夠的流動性, 並且能夠接受在某些情況下, 您可能損失部分或是全部的原始投資金額 ( 如果啟動事件發生時 ) 您願意 (i) 收受發行機構股份 ( 或是任何其他合格證劵 ) 的實物交割, 或是 (ii) 如果發行機構選擇永久性的減計優先永續證劵本金金額時, 收受減計的本金金額 ( 如果有的話 ) 如何操作產品? 購買價格投資人對於優先永續證券所支付的原始價格, 要視交易時市場所提供的價格而定 票息 / 股利優先永續證券之持有人, 將可依照發行機構所訂的條款, 定期 ( 通常是每季或是每半年 ) 收取票息 / 股利, 除非發行機構選擇延遲票息 / 股利的付款 如果發行機構選擇延遲票息 / 股利的支付時, 它可以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就這麼作, 或者, 它必須在延遲前先滿足某些條件 這樣的票息 / 股利延遲可以是累積性的 ( 也就是延遲金額將會在下次票息 / 股利付款日支付 ), 或者是非累積性的 ( 也就是發行機構沒有義務在日後任何時候去支付延遲金額 ) 優先永續證劵轉換成股權以及本金金額的減計在某些情況下, 優先永續證劵條款在某些啟動事件發生時, 可能會要求發行機構 (i) 取消積欠投資人的任何應計票息, (ii) 把優先永續證劵轉換成發行機構的股份 ( 或是任何其他合格證劵 ), 或是 (iii) 永久地減計 ( 部分或是全部 ) 本金金額 此類啟動事件可能包括 (a) 對於任何適用資本適足率的違反 ;(b) 相關主管機關宣稱註銷是必需的, 因為如果不註銷的話, 相關發行機構將無法存續 ;(c) 一個資金或是同等支持的公開挹注, 因為如果沒有這樣挹注的話, 相關發行機構將無法存續 ; 或是 (d) 對於衡量發行機構財務能力任何其他量化門檻的違反 ( 例如, 如果相關發行機構的第一級核心比率 (Core Tier 1 Ratio) 或是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 (Common Equity Tier 1 Ratio ), 在其季度財務報告的財務報告日期時, 下跌至某一等級以下 ) 可買回特性這僅適用於附有可買回特性的優先永續證劵 在那些案例中, 只有發行機構有權利買回並償還優先永續證劵, 投資人永遠沒有權利去要求發行機構買回 也就是說, 除了在次級市場上銷售之外, 投資人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退出他的投資 發行機構買回的決定, 可能受下列 ( 但不限於下列 ) 幾個因素的影響 : 利率 : 如果市場利率適度下調的話, 發行機構就可能買回優先永續證劵, 以便用較低利率來再融資 信用品質 : 如果發行機構的信用品質適度改善時, 它就可以較低利率來融資 ( 相較於優先永續證劵而言 ), 因此, 它就會想要贖回優先永續證劵 資金部位 : 發行機構的資金部位改善時, 它就可能贖回證劵 法規環境 : 發行機構對於優先永續證劵的贖回, 可能會受到法規變更的影響 把優先永續證劵變現因為這個證劵是一個沒有固定到期日的優先永續證劵, 所以, 投資人僅能夠以這兩個方式之一來變現這項投資 : (i) 在次級市場上出售, 或是 (ii) 如果條款有提供一個買回特性時, 可以經由發行機構的贖回 您應該注意的是, 優先永續證劵通常是不易變現的商品, 同時, 這樣的證劵可能沒有任何活躍或是流動的次級交易市場, 這表示您可能無法在預期的時間或是以預期的價格來出售優先永續證劵 關於這方面更多的資訊, 請參照下列 主要風險 一節中的 流動性風險 說明 次級市場中影響優先永續證劵價格的因素在次級市場中,( 除了其它因素以外 ) 優先永續證劵的價格會受到下列因素的影響 : 發行機構的信用品質 如果發行機構的信用品質大幅惡化時, 優先永續證劵的價格就可能下跌 ; 如果發行機構的信用品質大幅改善時, 優先永續證劵的價格就可能上揚 ; 利率 如果市場利率上揚時, 固定利率優先永續證劵的價格就通常會下跌 ; 如果市場利率下跌時, 固定利率優先永續證劵的價格就可能會上揚 ; 流動性狀況 如果流動性狀況大幅惡化時, 優先永續證劵的價格可能會下跌, 而投資人就可能無法以預期價格來出售優先永續證劵 ; 優先永續證劵的貨幣 如果優先永續證劵的幣別是外幣, 而該外幣相較於投資人的基礎貨幣是貶值時, 那麼, 優先永續證劵的價值 ( 以基礎貨幣而論 ) 就會下跌 ; 如果計價貨幣上揚時, 相反的情況就可能發生 最壞情況先永續證劵不是一個存款, 同時, 它也不受任何政府或是私人的保障或是賠償計畫的保障 因此, 您可能無法取得預期的票息付款 ( 如果有的話 ), 同時, 如果發行機構以及 / 或是擔保機構 ( 如果有的話 ) 對於優先永續證劵違約, 或是成為沒有清償能力時, 您就可能會損失部分或是全部的原始投資金額 此外, 在某些啟動事件發生時, 優先永續證劵條款可能會要求發行機構 (i) 取消積欠您的任何應計票息, (ii) 把優先永續證劵轉換成發行機構的股份 ( 或是任何其他合格證劵 ), 或是 (iii) 永久地減計 ( 部分或是全部 ) 本金金額 情境分析優先永續證券購買價為美金一百元票面利率 : 年利率 8.125%, 並假設沒有發生 (i) 發行機構在此持有期間沒有延遲發放票息,(ii) 減計票面價值,(iii) 發行機構將優先永續證券轉換成股權 ( 或任何其他合格的證券 ) 情境 1 情境 2 情境 3 情境 4 情境 5 一年後, 投資人在次級市場以美金 90 元賣掉優先永續證券, 在此一年間造成 10% 價格上的損失 然而, 投資人在這一年之間, 也藉由票息的分配而賺取了 8.125% 的報酬 因此, 投資人在持有期間內的投資報酬率大約是年利率 -1.8% 一年後, 投資人在次級市場以美金 95 元賣掉優先永續證券, 在此一年間造成 5% 價格上的損失 然而, 投資人在這一年之間, 也藉由票息的分配而賺取了 8.125% 的報酬 因此, 投資人在持有期間內的投資報酬率大約是年利率 3.1% 一年後, 投資人在次級市場以美金 100 元賣掉優先永續證券 然而, 投資人在這一年之間, 也藉由票息的分配而賺取了 8.125% 的報酬 因此, 投資人在持有期間內的投資報酬率大約是年利率 8.1% 一年後, 投資人在次級市場以美金 105 元賣掉優先永續證券, 在此一年間獲取 5% 價格上的所得 然而, 投資人在這一年之間, 也藉由票息的分配而賺取了 8.125% 的報酬 因此, 投資人在持有期間內的投資報酬率大約是年利率 13% 三年後, 發行機構通知投資人 ( 根據產品文件記載之條件 ) 將選擇提早買回該優先永續證券 根據產品文件中記載之特定條款, 投資人通常可以收到投資本金價值加上到買回日為止任何未付之利息 本分析純粹用於例示說明, 實際的獲利或是虧損 ( 相較於您的原始投資金額 ), 要看 ( 除了其它因素以外 ) 出售時相關優先永續證劵市場價格而定, 本分析並不代表任何優先永續證劵的實際表現 本投資風險需知所內含的任何情境分析都是例示性的, 並且僅是代表假設性的結果而已 這樣的情境分析並不代表 (a) 優先永續證劵在次級市場可能購買或是出售的實際條款 ; 或是 (b) 在任何優先永續證劵條款下, 實際可能支付金額的計算或是預估 渣打銀行明示就下列事項不付任何責任 (i) 用來導出這 47
個情境分析的模型或是預估的正確性 ;(ii) 在計算或是發佈這個情境分析時的任何錯誤或是遺漏 ; 以及 (iii) 對於這個情境分析的任何使用 渣打銀行不是藉由提供這個情境分析, 來預估任何優先永續證劵實際表現, 或是未來市場狀況 利率 或是價格等 產品說明文件與交易條款載有優先永續證劵適用條款的發行機構商品說明書, 將會在您提出要求時提供給您 請注意, 使用在相關產品說明文件上相同性質的條款, 可能會與使用在本投資風險需知上的不同 費用與收費渣打銀行 ( 經由其分行或是附屬機構之一來執行 ) 會從商品部位賺取交易營收, 或是在對您銷售優先永續證劵時賺取價差 這是一種混合型的永續證券商品, 它的效力次於債務, 但卻高於普通股 在經過一段禁止贖回的的期間之後, 這類證劵通常是可以贖回的 票劵的付息是可以延後, 也可以是非累積型的 它可以稱之為永續證券 ( 這是指對金融發行機構而言 ), 或是優先股 ( 這是指對公司發行機構而言 ) 主要風險 優先永續證券的風險預測, 在其產品期間內可能改變 以下所列的是,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風險, 然而, 本投資風險需知與產品說明書並無法將所有關於永續證券的風險列出 市場風險優先永續證券的價值, 是基於不同的市場因素而定, 例如利率水準 發行機構與擔保人 ( 如果有的話 ) 的信用品質 匯率與流動性等 優先永續證券是波動性較高的商品, 其價值會有極大的波動, 並會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響 永續證券的價值, 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 產品過去的表現, 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標 參考資產的風您所收到優先永續證券的付款, 是根據優先永續證券在投資期間內以及 / 或是特定的評價期間內的表現而定 因此, 優先永續證券能夠險被適當的評價是很重要的 當我們無法對優先永續證券作適當評價時, 評價日將被延後 最後, 對於維持優先永續證券的表現在希望的水準來達到您想要的報酬是無任何保證的 新興市場風險若優先永續證券發行機構之國家為開發中或新興國家時, 投資優先永續證券所涉及特定風險, 包括政治與經濟上不確定性風險 不利的政府政策 對於外國人投資與貨幣兌換上的限制 匯率的波動 資訊揭露與法令程度可能較低, 以及法令運用 解釋與狀態上的不確定性, 而這包括了資產的私有所有權 徵收 國有化與沒收 本金風險優先永續證券並非保本, 您可能會損失部份或是全部的原始投資金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或是其他任何機構 ) 並不保證當發行機構行使其提前贖回權 ( 可贖回證券 ), 或是您於次級市場銷售時, 您可以收回 100% 的原始投資金額 實際上而言, 當發行機構違約, 或是當優先永續證券的價格滑落時, 您可能面臨損失 100% 投資金額之風險 不良表現風險 信用風險 票息 / 股利的延遲 事件調整風險 流動性風險 發行機構買回 / 贖回風險 再投資風險 匯率風險 利益的衝突 利率風險 稅務風險 結算風險 槓桿風險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或是其他任何機構 ) 並不保證優先永續證券的投資報酬, 將會等同或是大於任何您直接投資的股份 銀行存款或是非結構型固定收益債券的可能獲取報酬 您將承擔發行機構與擔保機構 ( 如果有 ) 之信用風險 優先永續證券為發行機構之次級債務, 且由擔保機構 ( 如果有時 ) 無條件且不可撤回的提供擔保 這表示, 您仰賴發行機構與擔保機構 ( 如果有 ) 來履行它 / 它們在優先永續證券下的付款義務 如果發行機構與擔保機構 ( 如果有時 ) 對其義務 ( 包括付款義務 ) 沒有償還能力或是違約, 或是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無法履行時, 根據優先永續證券條款的規定, 您可能收不到任何款項 ( 包括您的原始投資金額 ) 就發行機構與/ 或擔保機構 ( 如果有 ) 的信用價值 風險 投資報酬或是優先永續證券的適當性而言, 信用評等並不是個建議事項或是保證 此外, 您必須了解發行機構的信用評等可能與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等有極大差異, 而二者的信用評等不應混淆 發行機構可以選擇把票息 / 股利的發放延遲一段時間, 此類的延遲, 可以是累積型或是非累積型的, 這要看特定優先永續證券的條款而定 如果延遲是非累積型時, 這表示您日後對於未支付的票息 / 股利均將無主張權, 對於您的投資, 您將冒著可能無法收回任何報酬的風險 如果延遲是累積型時, 這表示發行機構將於之後的付款日支付延遲的金額 關於何種事件可能導致延遲, 以及這種情形所該適用條款的更多詳細資料, 請參照相關的產品說明文件 當發行機構或是計算代理機構 ( 如果有 ) 對於某些調整或是特殊事件發生時 ( 例如, 市場的瓦解 交易的暫停 相關產業的法令規定 無力償債 稅法以及其他經濟上 政治上或是社會上狀況的更動 ) 時, 它們有某些權利可以自由調整永續債劵的條款 此類權利的行使, 可能對您從優先永續證券所取得的相關付款, 有預料之外的不利影響 許多優先永續證券沒有流動性, 並且沒被設計為可以從事短期交易的工具 對於缺乏活躍或是流動性的次級交易市場的優先永續證券而言, 您必須永久持有這些證劵, 或是持有直到發行機構買回它們的心理準備 這表示投資人可能無法在預期的時間點或是價位上賣掉或是終止永續證券 當特定優先永續證券的產品說明書訂有可贖回條款時, 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優先永續證券的通知, 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 發行機構對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權 如果優先永續證券訂有可贖回機制時, 則產品說明書就會對此情況訂定一個贖回價, 而贖回所得可能會遠低於您的原始投資金額 當優先永續證券不論以任何理由, 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購回權而被終止時, 您將可能無法就您所取得的金額, 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 當優先永續證券以非當地貨幣計價時, 您會面臨匯率波動與控管 ( 如果可以 ) 的風險, 此風險可能 (i) 影響所適用的匯率, 而導致在轉換成您的本地貨幣時, 讓您短收票息 現金結算金額以及 / 或是造成本金的損失, 以及 (ii) 使發行機構不可能或無法以原始結算的貨幣給付給您 您應該瞭解並接受, 在產品說明書上所揭露關於優先永續證券的當事人, 以及他們所扮演的角色 例如, 發行機構 ( 以及保證人, 如果有的話 ) 以及它的附屬單位可能扮演多種角色, 包括作為保證人的代理人 這些當事人具有各種的處理權力 ( 例如, 在某些情況下, 調整或是終止優先永續證券條款的權力 ), 而這些權力可能對優先永續證券的價值或是績效影響重大 在履行這些責任時, 發行機構 ( 以及保證人, 如果有的話 ) 以及它附屬單位的經濟利益, 可能對於您作為優先永續證券投資人的利益有潛在不利的影響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可能與涉及優先永續證券的發行機構或是其他當事人, 有著銀行業務或是其他商業上的關係, 並可能經常參予關於優先永續證券, 或是相關證券 ( 或是衍生產品, 或是其他與優先永續證券或是相關證劵連結之產品 ) 的專戶或是其他帳戶的交易 此類的交易, 可能會影響優先永續證券或是相關證劵的價值, 而使優先永續證券的價值, 可能不利於您作為優先永續證券投資人的利益 優先永續證券的市場價值, 受到其存續期間 以及到期前終止或是賣出時利率波動的影響 當利率上揚時, 優先永續證券的價值通常會下跌 此外, 當優先永續證券的期間越長時, 它對利率的波動也會更敏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建議您在決定購買優先永續證券之前, 尋求獨立的稅務建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不提供稅務上的建議, 因此, 對於投資本產品的任何稅務上影響, 您負有完全的責任 任何稅務上的處理, 將會視您的個別狀況而定, 而未來也有可能更動 只有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從發行機構取得結算款項之後, 才會把現金結算的金額轉交給您, 這可能導致對您的付款, 僅會於指定的付款日之後遞交 如果發行機構未將此類付款交予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時, 您將會有損失部分或是全部原始投資金額的風險 由於現金結算的付款可能經由清算系統 在各個不同時區的保管人以及其他的第三方當事人來處理, 任何的付款, 均有可能無法於相關日期的當地營業時間內立刻收到 如果您使用財務槓桿來購買優先永續證劵, 或者, 優先永續證劵條款內含有財務槓桿時, 您的風險就會大幅增加 一個相對較小的市場, 或是參考資產 (Reference Asset) 的移動等, 都會對優先永續證劵以及您的原始投資金額產生重大的影響 這對您可能是有利也可能是不利的 48
本投資風險需知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所製作,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轄 這不是產品說明書, 同時,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並未在任何行政區採取也不會採取任何行動, 以取得公開發行的許可 ( 除非是因應遵循法令所需 ) 本投資風險需知僅供討論之用, 並不包含對任何人進行交易, 或是進行任何避險 交易或投資策略時的意見 出價 建議或是詢價 它不對利率或是未來價格可能動向的預測, 同時, 它也不代表任何此類價格的動向將不會超過任何在此文件列出的所有例子 對於本投資風險需知, 或是其所包括或提及的資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並未提出任何明示 暗示或是法定的代理或是保證 本投資風險需知係基於明確的瞭解到雖然其資訊被認為是可靠的, 但它並未經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獨立的確認證實 本投資風險需知僅供一般評價所用, 並非準備給任何特定個人或是某階層人士 對於您在使用本投資風險需知之後, 所導致的任何直接 間接損失或損壞 ( 包括特定 偶發或是隨之發生的損失或損壞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對其負責, 不論它們是如何發生的 這也包括因為, 但不限於, 任何本投資風險需知 其文件內容或是相關服務上的瑕疵 失誤 不完善 過錯 錯誤或不精確, 或是任何因為本投資風險需知, 或是本投資風險需知其內容的任何部份, 或是相關服務的無法取得之事由, 而導致的任何損失 損壞或費用 本項交易的條件, 將受其所適用產品文件的規範, 並會被記載在此文件上 對於本投資風險需知上所提的任何證券 金融工具或是投資策略, 您必須另外尋求此類投資適當性的建議 如果您自己沒有另外尋求建議時, 您必須小心考量此類產品或服務是否適合您,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對您沒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同時, 對於未來預期的交易,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也沒有責任去對其適當性 適合性或是可能的結果, 提供建議或是保證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建議您審慎獨立地判斷這裡所列舉的任何事項 本投資風險需知或任何複本皆不可提供或寄送給美國人士 ( 按 1933 年美國證券法 S 條例中之定義 ) 本產品相關免責條款請見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外國債券交易條件及說明書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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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留存聯請延虛線剪下肆 開戶 / 金融卡 / 電話理財 / 網路銀行 / 其他業務 / 信託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 貴行與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 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事項如下 :( 請勾選 ) 一般約定事項及一般存款約定事項 重要內容如下對應文件項目 一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中 一 一般存款約定事項 一 開戶條件及方式三 立約人資料及簽章之變更四 扣帳六 月結單及往來憑證八 求償限制 政府規定及貴行規章十 違約情事十二 修改十五 終止十九 國際金融業務 ( 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客戶 ) 二十一 公司戶 ( 公司戶客戶 ) 1. 存款 2. 提款 3. 錯帳 5. 支付順序 6. 逾期提示票據 8. 最低起存額 9. 定期性存款提前解約處理 ( 承作定期性存款客戶 ) 10. 定期性存款續存 ( 承作定期性存款之客戶 ) 11. 轉讓 設質限制 13. 非立約人本人親自辦理之交易 14. 暫停交易帳戶 二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中 一 一般存款約定事項 十一 抵銷十七 交易執行 第 7 點 : 利息 三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五 最低日平均帳戶餘額及手續費十六 費用 / 訴訟費用 四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二十五 存款係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五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二十四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六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九 立約人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 利用 51
請延虛線剪下本行留存聯 金融卡 重要內容如下對應文件項目 一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伍. 金融卡使用章程 - 一般約定 二 領取 啟用 使用及作廢三 金融卡密碼四 金融卡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 鎖卡之處理五 出借 轉讓 質押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六 卡片遺失 滅失 遭竊或其他喪失佔有九 存款金額之限制十一 交易之行為效力十二 交易時點之認定十三 國內轉帳及轉帳錯誤之協助事項十四 貴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十五 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十六 存摺補登十九 國際金融卡功能特別約定 ( 申請國際金融卡功能客戶 ) 二十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二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伍. 金融卡使用章程 - 一般約定 八 暫停使用十七 提款 轉帳限額 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三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伍. 金融卡使用章程 - 一般約定 十八 費用計收 調整及揭示 四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不適用 五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二十二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六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伍. 金融卡使用章程 - 一般約定 二十一 個人資料之使用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 一 二 重要內容如下對應文件項目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陸.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規章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陸.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規章 二 使用方式及範圍三 密碼四 操作轉帳 / 交易作業之限制八 政府規定十一 通知 五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事項八 政府規定九 責任及義務 三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陸.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規章 七 手續費 四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陸.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規章 不適用 五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陸.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規章 九 責任及義務 六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無 52
本行留存聯請延虛線剪下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重要內容如下對應文件項目四 網頁之確認六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十二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柒. 十三 交易核對一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十七 保密義務二十一 客戶終止契約二十九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三十 帳戶約定與交易限額五 服務項目七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八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柒. 二十五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利 義務及責任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二十二 貴行終止契約二十三 契約修訂二十九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柒. 十 費用三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十八 損害賠償責任 四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不適用 五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壹. 一般約定事項 二十四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六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無 其他 聯名帳戶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中之 二 聯名帳戶特別約定事項 項下所列全部約定事項 外幣存款帳戶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中之 三 外幣存款帳戶特別約定事項 項下所列全部約定事項 支票存款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中之 四 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項下所列全部約定事項 存款質借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中之 五 存款質借約定事項 項下所列全部約定事項 國內外匯款交易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中之 六 國內外匯款交易事項 項下所列全部約定事項 ALMA 資產負債管理帳戶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中之 七 ALMA 資產負債管理帳戶約定條款 項下所列全部約定事項 代轉繳各種款項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參. 代轉繳各種款項約定 項下所列全部約定事項 劃撥款項服務 開戶總約定書 I. 開戶約定事項 之 肆 劃撥款項服委託 項下所列全部約定事項 53
請延虛線剪下本行留存聯 信託開戶契約重要內容說明 重要內容如下 : 對應文件項目 一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開戶總約定書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之 壹. 各信託共通適用條款 開戶總約定書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之 貳.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二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三 信託印鑑留存及掛失止付六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九 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 第 1 項 ) 三 信託存續期間及契約效力十一 契約之變更 解除及終止十二 信託關係終止後信託財產交付方式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 作業規則 ) 九 短線交易之規定十一 修改 二 三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開戶總約定書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之 貳.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作業規則 開戶總約定書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之 貳.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作業規則 四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五 信託資金運用 變更及異動之指示七 收益之分配九 受託人責任 三 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付四 除另有規定外,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金額限制六 買回款項入帳七 收益之分配八 委託人以小額方式信託投資者 六 交易費用及信託報酬 五 信託報酬及費用交付 四 五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開戶總約定書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之 參 信託資金投資風險揭露書 ( 第一條 )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或運用特定金錢信託財產所投資之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 並非存款, 不屬於存款保險條例所保障之範圍 作業規則十 風險承擔及預告 ( 第 3 項 )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若有爭議應先向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將儘速處理回覆 貴行申訴專線 :4058-0088 ( 手機撥打請加 02 ) 六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開戶總約定書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之 壹. 各信託共通適用條款 開戶總約定書 II. 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之 參 信託資金投資風險揭露書 一 委託人 受託人及受益人 全部 作業規則 十 風險承擔及預告 以上內容已經貴行人員於簽約前專人說明 解說人員簽名 : ( 員編 : ) 解說日期 : 我 / 我們確認經貴行指派專人說明, 已充分瞭解上述事項內容, 同意以此書面確認紀錄為準 客戶親簽 : ( 簽名或蓋章 ) 或法定代理人親簽 : ( 簽名或蓋章 )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