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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問答集 國家文官學院編印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例言 本 (105) 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預定於本年 7 月 11 日起至本年 8 月 5 日止辦理, 預估調訓人數 1,052 人, 分別在北 中 南 3 地區計 5 個訓練班所開辦 20 班, 訓期為 4 週 鑒於本項訓練係為培育晉升警正官等職務所需工作知能及儲備中層公務人力之重要訓練, 為使參訓學員均能瞭解訓練目的 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 謹就本訓練之相關法規 課程配當 成績評量等常見實務之疑義, 彙編成 問答集, 提供各位學員參考 如仍有疑義之處, 請電洽本學院評鑑發展中心 : 主任 : 陶紀貞, 電話 :02-26531540 科長 : 吳舟平, 電話 :02-26531543 主辦業務 : 蘇承玉, 電話 :02-26531546 協辦試務 : 潘廷瑛, 電話 :02-26531550

目 錄 壹 參訓資格... 1 一 問 : 警佐警察人員參加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 以下簡稱佐升正訓練 ) 之依據為何? 相關之訓練法規為何?... 1 二 問 : 警察人員參加佐升正訓練之資格為何?... 1 三 問 : 受訓人員違反何規定將被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2 貳 課程及實施方式... 2 一 問 : 佐升正訓練之培訓目標為何?... 2 二 問 : 訓練課程內容有哪些?... 3 三 問 : 如擬於參訓前事先預習本項訓練課程, 有無相關講義可供參考?... 3 參 調訓作業... 4 一 問 : 佐升正訓練之調訓概略流程為何? 訓練期程多久?... 4 二 問 : 如因公或重大事故無法參訓應如何處理?... 4 三 問 : 本項訓練之編班原則為何? 可否自行選擇受訓地點?... 5 四 問 : 何時可收到調訓函?... 5 五 問 : 訓練期間須否住班? 住班規定為何?... 5 肆 受訓期間請假規定... 5 一 問 : 受訓期間請假, 對參訓資格有無影響?... 5 二 問 : 訓練期間得否請假? 對訓練成績有無影響?... 6 伍 成績評定... 7 一 問 : 訓練成績如何評定? 及格成績為何?... 7 二 問 : 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 80%, 以測驗方式為之 其測驗 i

範圍 題型 配分比例各為何?... 7 三 問 : 實務寫作題之閱卷方式為何?... 8 四 問 : 參訓人員之受訓成績如何通知本人及服務機關?... 9 五 問 : 如對成績評定有疑義時, 應如何處理?... 9 六 問 : 如未通過本項訓練, 有無補考機制或補救之機會?... 10 陸 其他... 10 一 問 : 通過訓練後, 何時可獲頒合格證書? 何時可取得警正官等任用資格?... 10 二 問 : 參訓成績及格人員繳交 500 元證書費之原因為何? 該如何繳交?... 10 三 問 : 參加佐升正訓練合格, 依規定得擔任何等階之職務, 其相關規定為何?... 11 四 問 : 參加訓練經評定成績不及格, 再訓時須自費受訓, 其收費標準為何? 如何繳費?... 11 ii

壹 參訓資格 一 問 : 警佐警察人員參加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 以下簡稱佐升正訓練 ) 之依據為何? 相關之訓練法規為何? 答 :( 一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規定, 警察之晉升官等, 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但經銓審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 且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考績及相當資格要件者, 得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 取得升任警正四階任官資格 ( 二 ) 本項訓練之相關訓練法規計有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 ( 資位 ) 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 以下簡稱成績評量要點 ) 等 以上相關訓練法規, 本學院將彙編成冊, 於學員到訓後提供參考 二 問 : 警察人員參加佐升正訓練之資格為何? 答 : 依據前揭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 訓練辦法第 6 條規定, 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職務, 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 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 得參加本訓練 : ( 一 ) 經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定資格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 3 年 ( 二 ) 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 10 年, 或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警官學校 警察大學專修科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 8 年, 或警官學校 警察大學 4 年學制以上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 6 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 4 月 30 日止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年資, 均不得作為人事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及訓練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考 1

績 年資 三 問 : 受訓人員違反何規定將被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答 : 依訓練辦法第 13 條規定,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 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教育或訓練機關 ( 構 )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 ( 一 )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 二 ) 除訓練辦法第 12 條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 三 ) 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 四 ) 曠課 ( 五 ) 冒名頂替 ( 六 ) 對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講座 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確實證據 ( 七 ) 參加本訓練課程測驗, 違反保訓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經扣考處分 ( 八 )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 有確實證據 貳 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 問 : 佐升正訓練之培訓目標為何? 答 : 佐升正訓練係為培育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職務所需工作知能及儲備中層公務人力之訓練, 其目標如下 : ( 一 ) 瞭解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發展趨勢, 以培養晉升警正官等職務人員之宏觀視野 ( 二 ) 學習現代化行政管理知能, 以提昇晉升警正官等職務人員之工作效能與服務品質 ( 三 ) 充實公務所需相關法規與實務知能, 以利業務推展 ( 四 ) 增進自我發展相關理念, 以激發其潛能 綜上, 本訓練在性質上係屬於提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之通識知能訓練, 而非專業知能訓練, 保訓會規劃之課程配當表亦依此特性設計訂定 2

二 問 : 訓練課程內容有哪些? 答 :( 一 ) 依保訓會 104 年 12 月 24 日訂頒之 105 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規定, 課程內容包括 當前國家重要政策 行政知能與實務 公務相關法規與實務 多元價值與自我發展 及 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 5 項課程單元, 訓練時數 120 小時, 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訓期 4 週 ( 二 ) 各班課程表由各訓練機關 ( 構 ) 洽聘講座後排定, 於開訓前 5 日於本學院訓練資訊服務網公告 (https://tis.nacs.gov.tw) ( 三 ) 另為促進學員工作經驗交流, 以相互借鏡各機關良好之業務處理模式 擴增工作視野及增進同學情誼, 將於開訓首日, 安排 工作經驗分享 ( 含自我介紹 ) 課程於各班舉行, 由學員依序上台報告 ( 每位約 6 分鐘 ), 請學員於訓前預先上網填寫工作經驗分享報告單 ; 另 學習心得分享 課程併結訓典禮辦理, 於訓期第 3 週填寫完成, 並由學員於結訓典禮上台分享, 上述工作經驗分享及學習心得分享課程進行方式將隨調訓函附寄說明 三 問 : 如擬於參訓前事先預習本項訓練課程, 有無相關講義可供參考? 答 :( 一 ) 本項訓練課程教材之電子檔預計於 6 月上旬公告至本學院全球資訊網站提供學員下載 ( 二 ) 為提升訓練品質並精進訓練成效, 本學院特依據課程配當, 延聘講座製作部分線上課程, 提供參訓人員得上網預先學習 本年度共有 創新思考與問題解決 等 9 科 28 門線上課程, 參訓人員可至本學院 文官 e 學苑 ( 網址 :http://ecollege.nacs.gov.tw/) 註冊登錄會員後, 於課程總覽 / 學習專區課程列表查詢, 即可閱讀相關線上課程 上述線上課程可作為本訓練實體課程之輔助內容, 有助於對該課程之學習與評量 有關 文官 e 學苑 操作問題, 請逕洽客服專線 :(02)26531653 3

參 調訓作業 一 問 : 佐升正訓練之調訓概略流程為何? 訓練期程多久? 答 :( 一 ) 佐升正訓練係採 1 梯次調訓, 本學院於完成編班作業後, 由學院統一寄發調訓函通知受訓人員準時報到參訓 ( 二 ) 本年度預定辦訓地點如下表 : 訓練機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興達港分部 地址 11696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53 號 11218 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 2 段 301 號石牌營區 50057 彰化市南郭路 1 段 383 號 81465 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 451 號 85243 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 1 號 ( 三 ) 受訓期間共 4 週, 訓練時數 120 小時, 並於第 4 週之週三下午 ( 即 8 月 3 日 ) 進行課程測驗 ( 四 ) 訓後核算訓練成績 寄發成績單及請頒合格人員證書 二 問 : 如因公或重大事故無法參訓應如何處理? 答 :( 一 ) 依據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 ( 構 ) 報到接受訓練 但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得於開訓前,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由服務機關 學校函報各遴選機關 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二 ) 依據保訓會 95 年 4 月 10 日公訓字第 0950003358 號書函略以, 受訓人員 開訓前 及 訓練期間, 均得以 其 4

他重大事由 申請 延訓 或 停止訓練, 並據以保留受訓資格 有關 其他重大事由 之認定, 應與同條規定 婚 喪 分娩 流產 重病 等事由程度相當者, 始足為之, 亦即應同時具備 急迫性 及 必要性 要件, 如事由係屬可預為因應者, 則不得列入 其他重大事由 公務繁忙 因不具備上開要件, 爰不得列為 其他重大事由 三 問 : 本項訓練之編班原則為何? 可否自行選擇受訓地點? 答 : 本項訓練係採 1 梯次調訓並以全員住宿方式辦理, 歷年來編班原則均係以 服務機關所在地為主 居住地為輔, 安排編入相對較為鄰近之訓練班所, 由於係採全員住宿, 並已併同考量服務地及居住地進行編班, 原則上不提供學員自行選擇受訓地點 四 問 : 何時可收到調訓函? 答 : 本學院於完成編班作業後, 將於開訓前 2 週由學院統一寄發調訓函通知受訓人員準時報到參訓 五 問 : 訓練期間須否住班? 住班規定為何? 答 : 本項訓練係採 1 梯次調訓 全員住宿方式辦理, 即訓練期間一律住班受訓 受訓人員上課及生活作息應依各辦訓機關 ( 構 ) 安排之課表及相關規定進行, 如因故申請外宿或外出, 亦請依辦訓機關 ( 構 ) 規定辦理 肆 受訓期間請假規定 一 問 : 受訓期間請假, 對參訓資格有無影響? 答 :( 一 ) 依據訓練辦法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 受訓人員除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倘因請假超過規定時數經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 依據訓練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3 項規定, 應間隔 1 年 5

度後 ( 按 : 如於 105 年度參訓, 則須間隔 1 年度, 至 107 年度始具參訓資格 ), 始得由各遴選機關 學校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訓練 ; 重新參加本訓練者, 應全額自費受訓, 但得以公假方式辦理 ( 二 ) 另依訓練辦法第 12 條規定,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 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致無法繼續訓練者, 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經由教育或訓練機關 ( 構 ) 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應予停止訓練, 並依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保留受訓資格 ( 三 ) 再依訓練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訓練者,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由服務機關 學校函經各遴選機關 學校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並由保訓會視年度辦理時程, 於當年度或次年度調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 視同放棄補訓及依前項保留之受訓資格 二 問 : 訓練期間得否請假? 對訓練成績有無影響? 答 :( 一 ) 受訓人員經由機關遴薦參訓, 訓練期間由機關核給公假, 惟如於訓練期間因其他事 病 公務需要等事由請假, 應先填寫請假單, 敘明請假事由 ( 無須填寫假別 ), 連同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經辦訓機關 ( 構 ) 核准後方得離去 辦訓機關 ( 構 ) 於訓期結束後, 將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 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 學校 ( 二 ) 訓練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 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20 %, 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80% 再查成績評量要點第 4 點規定, 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 守時等評分要項 綜上, 訓練期間請假不僅可能影響參訓資格, 對訓練之 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 活動表現成績 亦將有所影響, 進而影響訓練總成績 6

伍 成績評定 一 問 : 訓練成績如何評定? 及格成績為何? 答 :( 一 ) 依訓練辦法第 15 條規定,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 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20%, 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80% 上述 2 項成績之分數各為 100 分, 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 60 分為及格 ( 二 ) 另依成績評量要點第 4 點規定, 佐升正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 1. 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 : 占 20% (1) 生活管理 : 包括規律 精神 整潔 儀表 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 團體紀律 : 包括差勤狀況 操守 守時 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 活動表現 : 包括參與各項活動 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2. 課程成績 : 占 80% (1) 選擇題 : 占 32% (2) 實務寫作題 : 占 48% ( 三 ) 訓練成績評量之計算, 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小數點第 3 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 問 : 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 80%, 以測驗方式為之 其測驗範圍 題型 配分比例各為何? 答 :( 一 ) 測驗範圍 : 以課程配當表 行政知能與實務 及 公務相關法規與實務 課程單元為範圍 ( 本年度測驗科目一覽表如下 ), 講座授課時之補充教材如與本訓練教材內容不同者, 依本學院印發之教材為測驗內容範圍 ( 二 ) 題型及配分比例 : 選擇題 40 題 ( 占 40%); 實務寫作題 3 題 ( 占 60%), 受訓人員應全部作答 7

105 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測驗科目 單元測驗科目 ( 時數 ) 選擇題 測驗方式 實務寫作題 創新思考與問題解決 (6) V V 公務溝通與宣導 (2) 行政知能與實務 危機管理 (3) V V 團隊合作 (3) V V 公共安全管理 (6) 警政 ( 消防 海巡 ) 社群媒體 行銷與經營 (3) 行政程序法與案例解析 (6) V V V 公務相關法規與實務 政府資訊公開法制與案例解析 (3) 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及案例解析 (4) 公務人員義務責任 (3) 保障制度與實務 (3) V V V V 警察執勤專業法令與實務 (6) 刑事法令與犯罪偵查實務 (6) V 小計 10 4 三 問 : 實務寫作題之閱卷方式為何? 答 : 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第 25 點及第 26 點規定, 有關寫作題之閱卷方式如下 : 8

( 一 ) 寫作題閱卷採單題平行兩閱制, 分第 1 閱及第 2 閱方式辦理, 由保訓會遴聘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擔任閱卷委員負責閱卷及評分 ( 二 ) 閱卷依下列方式辦理 : 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 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 並分別簽名或蓋章 第 1 閱閱畢之試卷, 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 俟第 2 閱閱畢後, 始得拆封, 並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目之成績 但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 10 分以上時, 得另請閱卷委員 1 人評閱, 並以分數相近之 2 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 如 3 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 則以 3 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四 問 : 參訓人員之受訓成績如何通知本人及服務機關? 答 :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後, 即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公布訓練結果 ( 預計約於結訓後第 6 至 8 週公布 ), 供參訓學員登錄查詢 另成績單部分則由保訓會於核定訓練總成績後, 通知各主管機關 ( 遴選機關 學校 ), 並由服務機關自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 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五 問 : 如對成績評定有疑義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一 ) 參訓者對於成績評定有疑義時, 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 15 日內, 由受訓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 或填具 各項訓練測驗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繳原成績單,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地址為 :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評鑑處收 ), 右上角請註明 複查成績 ( 二 ) 保訓會將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15 日內查復,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 10 日並通知申請人 ( 三 ) 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9

六 問 : 如未通過本項訓練, 有無補考機制或補救之機會? 答 :( 一 ) 依訓練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得由遴選機關 學校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例 : 如 105 年度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可於 106 年度由各遴選機關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再度參訓 ) ( 二 ) 本項訓練目前尚無補考之機制, 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再次參加本訓練時, 應全額自費受訓, 但得以公假方式辦理 陸 其他 一 問 : 通過訓練後, 何時可獲頒合格證書? 何時可取得警正官等任用資格? 答 :( 一 ) 訓練成績於保訓會核定後, 同時函報考試院請頒訓練合格證書, 考試院將於完成印製作業後 ( 約於成績公布後 4 週 ) 將訓練合格證書寄送訓練成績合格學員之主管機關轉發 ( 二 )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 警佐警察人員須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 始取得警正官等任用資格 至於可否立即調升警正官等職務, 係屬各服務機關用人權責, 而由各機關依陞遷有關規定辦理 二 問 : 參訓成績及格人員繳交 500 元證書費之原因為何? 該如何繳交? 答 :( 一 ) 依考試院 103 年 4 月 21 日修正發布之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規定, 訓練合格證書費為每張新臺幣 ( 以下同 )500 元 ( 二 ) 訓練成績及格人員, 請於收到成績單後 7 日內, 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 ( 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政府服務專區 ) 之 受訓人員專區 畫面點選 請領證書繳款,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 選擇列印繳款單 ( 可至便利商店 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 自動櫃員機 ( ATM )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全國繳費網 10

(WebATM) 等方式繳款 三 問 : 參加佐升正訓練合格, 依規定得擔任何等階之職務, 其相關規定為何? 答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 : 前項升任警正官等人員, 應受第 11 條第 2 項之限制, 並以擔任職務等階最高為警正三階以下之職務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 5 年警正三階職務年終考績 4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者, 得擔任職務等階最高為警正二階以下之職務 四 問 : 參加訓練經評定成績不及格, 再訓時須自費受訓, 其收費標準為何? 如何繳費? 答 : 各年度全額自費受訓收費標準略有不同, 因佐升正訓練係採全員住宿, 依住宿班標準收費, 本 (105) 年度佐升正訓練全額自費受訓收費標準為 12,800 元 費用需於本年 7 月 8 日前以國內郵政普通匯票 ( 受款人請註明 : 國家文官學院 ) 掛號郵件寄至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本學院將於收執後統一掣發收據 11

105 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421611301 號函訂定訓練上課 4 週, 共計 120 小時 (6 小時 5 天 ) 4 週 =120 小時 課程單元科目名稱時數備註 國家安全政策 2 含兩岸關係 國際情勢分析 2 國家財經情勢分析 2 一 當前國家重要政策 國家人權議題與發展 2 含國際人權公約 身心障 礙者權利國際公約及 CEDAW 國家文官政策與發展 2 社會發展分析 2 小計 12 小時 創新思考與問題解決 6 含個案分析與技法應用 公務溝通與宣導 2 危機管理 3 含個案研討 團隊合作 3 二 行政知能與實務 公共安全管理 6 警政 ( 含消防 海巡 ) 社群媒體行銷與經營 3 小計 12 1. 警察人員包含集會遊行與群眾活動處理 大型活動 維安勤務 2. 消防警察人員包含大型災害搶救安全管理 3. 水上警察人員包含船舶安全與管理 4. 按警察 消防 海巡人員分別撰寫講義及分班授課 23 小時

行政程序法與案例解析 6 政府資訊公開法制與案例解析 3 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及案例解析 4 公務人員義務責任 3 含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 實務 保障制度與實務 3 三 公務相關法規與 實務 警察執勤專業法令與實務 6 1. 警察人員包含警察職權行使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2. 消防警察人員包含災害搶救法令與實務 3. 水上警察人員包含海上犯罪調查 海洋資源維護法令與實務 4. 按警察 消防 海巡人員分別撰寫講義及分班授課 刑事法令與犯罪偵查實務 6 含偵查法學 小計 31 小時 四 多元價值與自我發展 憲法精神與政府組織 2 公務人員核心價值 2 廉能政府與廉政倫理規範 2 職場情緒與壓力調適 2 經典研析與文官素養 4 藝文賞析 3 人文關懷與體驗 6 性別主流化 環境變遷之挑戰與因應 多元文化與發展 10 1. 以專題演講方式進行, 安排 5 場, 每場 2 小時 2. 環境變遷之挑戰與因 13

科技與生活全球化發展趨勢感動服務身心障礙權益及無障礙環境之認識小計 應 議題含括綠能與生活概念相關內容 3. 多元文化與發展 議題含閩南 客家 原住民族 新住民及世界其他國家之文化 31 小時 五 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 開訓 1 班務輔導 2 課程重點及相關規定介紹 2 工作經驗分享 6 自習 7 測驗 3 含測驗準備時間 學習心得分享 2 含結訓 小計 23 小時 總計 120 小時 以上課程配當表第 1 單元至第 3 單元與科目, 除講授講義內容外, 應著重個案研討或分析實際案例, 提供學員交換心得, 以活絡教學 應於每日適宜之課間實施體能活動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