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快 報 警 大 警 佐 班 第 一 類 警 大 警 佐 班 第 一 類 主 辦 單 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簡 章 購 買 地 點 : 警 察 大 學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3330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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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砾 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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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 察 試
2 招 快 報 警 大 警 佐 班 第 一 類 警 大 警 佐 班 第 一 類 主 辦 單 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簡 章 購 買 地 點 : 警 察 大 學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3330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電 話 : ) 102 年 預 計 報 名 日 期 : 102 年 1 月 中 旬 102 年 預 計 試 日 期 : 102 年 3 月 中 旬 101 年 報 名 日 期 : 101 年 1 月 11 日 ~17 日 101 年 試 日 期 : 101 年 3 月 10 日 ~11 日 101 年 錄 取 名 額 : 25 名 應 資 格 : ( 需 全 部 符 合 ) 職 務 ( 需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現 任 巡 佐 小 隊 長 警 務 佐 教 育 班 長 偵 查 佐 ( 配 合 同 序 列 新 置 職 稱 增 列 ) 職 務 經 合 格 實 授 者 現 任 警 察 機 關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職 務,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職 務, 並 曾 經 銓 敘 警 察 官 合 格 實 授 年 資 : 任 前 款 第 1 2 目 職 務 合 計 滿 3 年 但 曾 任 警 員 隊 員 偵 查 員 ( 二 ) 年 資 不 予 併 計 連 續 任 警 察 工 作 滿 10 年 (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警 員 班 特 組 結 業 後 以 原 職 務 技 佐 等 分 發 之 人 員, 亦 須 自 警 校 結 業 後 滿 10 年 始 准 報 ) 績 : 最 近 2 年 績 1 年 列 甲 等 1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學 歷 :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或 警 察 學 校 警 員 班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體 格 :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體 測 合 格 標 準 辦 理 年 齡 : 未 滿 56 歲 獎 懲 : 最 近 2 年 內 獎 多 於 懲, 且 未 受 記 大 過 或 懲 戒 處 分, 或 因 違 反 生 活 及 品 操 風 紀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最 近 一 年 常 年 訓 練 成 績 符 合 規 定 未 有 依 法 停 職 或 違 法 犯 紀 尚 待 查 實 者 特 殊 規 定 : 前 項 ( 一 )1 2 之 職 務 人 員 具 有 特 殊 功 績,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依 照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核 定 准 予 免 試 入 班 講 習 有 案 者, 其 年 資 績 年 齡 常 訓 成 績 不 受 前 開 規 定 之 限 制 錄 取 標 準 : 現 職 ( 含 同 序 到 或 相 當 職 務 ) 資 績 分 50%, 試 成 績 50% 50 ( 您 ) 生 試 成 績 + 50 ( 您 ) 生 資 績 分 100 該 次 試 最 高 筆 試 成 績 100 該 次 試 最 高 資 績 分 績 分 之 計 算 以 算 至 9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為 基 準 預 計 受 訓 期 間 : 4 個 月 結 業 任 用 : 講 習 人 員 結 業 後, 返 原 服 務 機 關 以 巡 官 同 序 列 職 務 任 用 如 原 服 務 機 關 無 巡 官 同 序 列 職 缺 或 缺 額 不 足 時, 依 結 業 人 員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先 後, 並 參 照 志 願 地 區 依 序 分 發 其 他 警 察 機 關, 如 放 棄 分 發 時, 仍 返 原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遇 缺 按 資 績 計 分 順 序 陞 補 試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作 文 ) 國 文 一 科 成 績 分 數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測 驗 + 問 答 )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測 驗 + 問 答 ) 警 察 勤 務 ( 測 驗 + 問 答 )( 含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 警 察 法 規 ( 測 驗 + 問 答 )( 含 警 察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94 年 起 加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
3 警 大 刑 佐 班 第 三 類 主 辦 單 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簡 章 購 買 地 點 : 警 察 大 學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3330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電 話 : ) 102 年 預 計 報 名 日 期 : 102 年 1 月 中 旬 102 年 預 計 試 日 期 : 102 年 3 月 中 旬 100 年 報 名 日 期 : 100 年 1 月 4 日 ~10 日 100 年 試 日 期 : 100 年 3 月 5 日 ~6 日 100 年 錄 取 名 額 : 10 名 應 資 格 : ( 需 全 部 符 合 ) 職 務 ( 需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現 任 刑 事 小 隊 長, 偵 查 佐 ( 配 合 同 序 列 新 置 職 稱 增 列 ) 併 計 巡 佐 或 同 序 列 職 務 合 計 滿 3 年 現 任 巡 佐 或 同 序 列 職 務 合 計 滿 3 年, 且 曾 任 刑 事 小 隊 長 刑 事 巡 佐 偵 查 佐 ( 配 合 同 序 列 新 置 職 稱 增 列 ) 偵 查 員 ( 二 ) 或 刑 警 隊 員 等 職 務 年 資 滿 5 年 年 資 : 連 續 任 警 察 工 作 滿 10 年 績 : 最 近 2 年 年 終 績 1 年 列 甲 等 1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學 歷 :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警 察 學 校 警 員 班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體 格 : 符 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年 齡 : 未 滿 50 歲 最 近 2 年 內 獎 多 於 懲, 且 未 受 記 大 過 以 上 或 懲 戒 處 分, 或 因 違 反 生 活 或 品 操 風 紀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最 近 1 年 常 年 訓 練 成 績 符 合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規 定 未 有 依 法 停 職 或 違 法 犯 紀 尚 待 查 實 者 特 殊 規 定 : 前 項 ( 一 )1 2 之 職 務 人 員 具 有 特 殊 功 績,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依 照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核 定 准 予 免 試 入 班 講 習 有 案 者, 其 年 資 績 年 齡 常 訓 成 績 不 受 前 開 規 定 之 限 制 錄 取 標 準 : 現 職 ( 含 同 序 列 或 相 當 職 務 ) 資 績 分 50%, 試 成 績 50% 50 ( 您 ) 生 試 成 績 + 50 ( 您 ) 生 資 績 分 100 該 次 試 最 高 筆 試 成 績 100 該 次 試 最 高 資 績 分 績 分 之 計 算 以 算 至 9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為 基 準 預 計 受 訓 期 間 : 4 個 月 結 業 任 用 : 結 業 後 返 原 服 務 機 關 以 刑 事 分 隊 長 或 偵 查 員 ( 一 ) 職 務 任 用, 管 制 滿 3 年 始 准 改 調 如 原 服 務 機 關 無 刑 事 分 隊 長 或 偵 查 員 ( 一 ) 職 缺 時, 依 結 業 人 員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先 後, 並 參 照 志 願 地 區 依 序 分 發 陞 補, 如 放 棄 分 發 陞 職 時, 仍 返 原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遇 缺 按 資 績 計 分 順 序 陞 補 試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作 文 ) 國 文 一 科 成 績 分 數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註 : 年 未 招 刑 佐 班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測 驗 + 問 答 ) 犯 罪 偵 查 實 務 ( 測 驗 + 問 答 )( 含 偵 查 犯 罪 規 範 及 現 場 勘 查 )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測 驗 + 問 答 ) 警 察 法 規 ( 測 驗 + 問 答 )( 含 警 察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94 年 起 加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 招 快 報 警 大 警 佐 班 第 三 類
4 招 快 報 警 大 警 佐 班 第 二 類 警 大 警 佐 班 第 二 類 主 辦 單 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2 年 預 計 報 名 日 期 : 102 年 1 月 中 旬 102 年 預 計 試 日 期 : 102 年 3 月 中 旬 試 101 年 報 名 日 期 : 101 年 5 月 1 日 ~9 日 101 年 試 日 期 : 101 年 7 月 7 日 ~8 日 試 101 年 錄 取 名 額 : 35 名 招 對 象 : 現 任 巡 佐 小 隊 長 警 務 佐 教 育 班 長 偵 查 佐 警 員 隊 員 偵 查 員 ( 二 ) 職 務, 經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或 現 任 警 察 機 關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以 下 職 務, 並 曾 經 銓 敘 警 察 官 合 格 實 授 以 上 人 員 需 有 以 下 任 一 學 歷 : 具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 或 同 等 學 歷 以 上 )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巡 佐 班 結 業 ( 曾 受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及 格 者, 視 同 巡 佐 班 結 業 ) 三 ( 乙 ) 等 試 及 格 者 免 繳 學 歷 證 件 可 直 接 報 ( 因 為 警 大 將 警 察 三 ( 乙 ) 等 特 認 同 為 符 合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 並 通 過 以 下 任 一 試 : 警 察 特 三 等 試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註 :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試 及 格 者, 雖 然 選 部 認 為 等 同 三 等 特, 但 警 大 未 認 為 等 同 三 等 特, 故 若 警 正 升 官 等 格 者, 而 並 無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不 能 報 警 佐 二 類 試 註 : 年 齡 在 56 歲 以 下 100 年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最 新 報 導 : 以 筆 試 成 績 為 試 總 成 績, 不 採 計 資 績 計 分,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警 察 勤 務 警 察 法 規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憲 法 國 文 以 上 試 科 目 成 績 順 序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98 年 二 類 依 筆 試 成 績 優 先 錄 取 :11 名 ; 僅 計 算 筆 試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筆 試 分 數 : 年 二 類 依 筆 試 成 績 及 資 績 計 分 合 併 計 算 錄 取 :99 名 ; 第 99 名 錄 取 分 數 :77.83 試 科 目 : 國 文 ( 公 文 作 文 )(94 年 起 不 國 學 常 識 )( 國 文 科 成 績 加 權 25%)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測 驗 + 問 答 )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測 驗 + 問 答 ) 警 察 勤 務 ( 測 驗 + 問 答 )( 含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 警 察 法 規 ( 測 驗 + 問 答 )( 含 警 察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94 年 起 加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 註 : 依 據 98 年 12 月 中 旬 最 新 警 大 開 會 結 果,99 年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不 改 變 有 關 正 確 試 訊 息, 請 以 警 大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年 度 招 生 檢 討 會 會 議 決 議 :102 年 警 正 班 第 2 類 警 佐 班 試 日 期 提 前 至 102 年 3 月 中 旬 與 警 佐 班 第 1 3 類 合 併 辦 理, 敬 請 生 提 早 準 備 97 年 10 月 22 日 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97 年 度 招 生 檢 討 會 會 議 決 議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校 教 字 第 號 公 告 : 警 佐 班 第 2 類 試 題 型, 自 98 年 起 除 國 文 科 維 持 原 試 題 型 外, 其 他 科 目 改 為 選 擇 題 與 申 論 題 各 占 一 半 方 式, 同 時, 報 名 費 將 會 略 增 獨 家 報 導 : 受 訓 期 間 : 原 為 4 個 月, 自 96 年 延 長 至 12 個 月, 然 而 自 97 年 起 再 縮 短 為 10 個 月 目 前 透 過 受 訓 升 警 正 警 察 者 約 有 18,000 名, 並 無 參 加 二 類 警 佐 班 之 資 格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二 類 警 佐 班 估 計 有 8 成 以 上 錄 取 生 為 士 明 李 如 霞 之 忠 實 讀 者 士 明 ( 李 如 霞 ) 出 版, 品 質 保 證, 錄 取 第 一
5 警大二技入學試 單 名日 試日 取名 位 中央警察大學 期 101年3月14日 22日 期 101年5月26日 27日 額 合計共120名 行政警察學系70名 刑事警察學系20名 消防學系 10名 交通學系10名 水上警察學系10名 年 報 名 日 期 100年3月15日 22日 年 試 日 期 100年5月28日 29日 錄 取 標 準 試成績60 原則上資績分 (您)生試成績 該次試最高筆試成績 (您)生資績分 該次試最高資績分 有關正確試訊息 請以警大簡章公告為準 九十六年二技行政 刑事 交通榜首 均為士明李如霞忠實讀者 九十四 九十五 九十六年 九十七年警大二技約有八成以上錄取生為士明李如霞之忠實讀者 101年預計招120名 包含行政80名 刑事20名 交通10名 水上5名 消防5名 警大二技入學 資績分計算方式 三年功獎全部計算 從警年資全部併計 自92年起 筆試成績行政學系 刑事學系 交通學系前10 者 菁 英組 不計資績分 即成績特優在筆試成績前10 者 不計資 績分亦可錄取 自101年起 取消菁英組 各科系試科目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國文 作文 公文 問答 中華民國憲法 測驗 英文 測驗 警察勤務 測驗 刑法 測驗 刑事訴訟法 測驗 99年開始加 警察法規 含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 條例 94年起加警察職權行使法 測驗 98年二技行政最低錄取筆試成績 筆試與資績計分併計第95名錄取分數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國文 作文 公文 問答 中華民國憲法 測驗 英文 測驗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測驗 犯罪偵查學 測驗 刑事鑑識概論 測驗 98年二技刑事最低錄取筆試成績 筆試與資績計分併計第27名錄取分數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國文 作文 公文 問答 中華民國憲法 測驗 英文 測驗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測驗 國際海洋法 測驗 航海學及輪機學 測驗 消 防 學 系 國文 作文 公文 問答 中華民國憲法 測驗 英文 測驗 火災學 測驗 消防法規及消防安全設備 測驗 消防實務 消防機械 消防勤務 火災原因 危險物品管理 緊 急救護 測驗 交 通 學 系 國文 作文 公文 問答 中華民國憲法 測驗 英文 測驗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測驗 交通工程 測驗 道路交通法規 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標準暨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 測驗 98年二技交通最低錄取筆試成績 筆試與資績計分併計第13名錄取分數 招快報 主 辦 101年報 101年 101年錄
6 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組第31期 101年招 入學試 招快報 主 辦 單 位 警察專科學校 年 3 0 期 報 名 日 期 100年4月6日至4月18日 年 3 0 期 試 日 期 100年5月29日 年 3 0 期 招 人 數 甲組 消防安全科 144名 男129 女15 海洋巡防科 80名 男72 女8 乙組 行政警察科 1225名 男1102 女 年 3 1 期 試 日 期 101年3月28日至4月6日 年 3 1 期 試 日 期 101年5月20日 年 3 1 期 招 人 數 甲組 消防安全科 300名 男270 女30 海洋巡防科 80名 男72 女8 乙組 行政警察科 1700名 男1530 女170 簡 章 購 買 地 點 各縣 市警察局 消防局或警察專科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應 資 格 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 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具有高中 高職 五專畢業以上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需通過體格檢查 體能測驗 口試 身家調查 等 各科系試科目 消 防 安 行 政 警 警察專科學校 正期組 入學試 科 國文 作文40 測驗 50 英文 測驗 數學 測驗 物理 測驗 25 化學 測驗 25 察 科 國文 作文40 測驗 50 英文 測驗 50 數學 測驗 歷史 測驗 地理 測驗 有關正確試訊息 請以警察專科學校簡章公告為準 全 有關應資格同等學歷之補充說明 專三修滿 休 學一年以上 附上一 二 三年級成績單可報 教育部規定 專三修 滿 休 學一年以上者 報警專若不上 可回原校就讀 專四生持 修 業證明書 專四註冊單 附上一 二 三年級成績單者可報 教育部規 定 若報警專 無論上與否 皆不可再回原校就讀 專四 專五生之退學證明 附至少一 二 三年級成績單可報 大學就讀學生部份 因為警專係獨立招生 持高中畢業證明書去報警專 若未能上警專 則 可回原校就讀 此外 若上警專 則在警專入學後一 二星期內 慮是否能適應警專生活 而決定去辦理休學或退學 來就讀警專 又若讀一 二個星期後覺得不適應 仍可回原校就讀 因為警專錄取率約為6% 如果未完成專科之學業便報警 未錄取的話則無法再回原校就讀 故建議生先完成專科學業後再報警專 91 97年警專入學試均由建中 北一女 師大附中 景美女中 四校各科專任教師命題 獨家消息 最新會議指出 預計103年起 連續十年 警專乙組至少招1,700名! 預估102年警專入學第32期錄取人數 行政 名 消防 300名 海巡 80名 九十八年 第28期 警察專科學校入學 組別 甲組 男 甲組 女 乙組 男 乙組 女 報人數 錄取人數 軍事學校正期班應試科目表 正期班 國文 英文 專科班 國文 英文 甲組數學 乙組數學 甲組數學 乙組數學 甲組物理 乙組歷史 甲組物理 乙組歷史 甲組化學 乙組地理 甲組化學 乙組地理 智力測驗 口試 智力測驗 口試 國文 含選擇題及作文 數學 英文 化學 物理 歷史 地理 含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各科選擇題區 分單一 多重 複 選擇題 並有答錯倒扣計分方式
7 警 正 警 察 官 升 官 等 主 辦 單 位 : 選 部 警 政 署 招 類 別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消 防 人 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101 年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8 月 14 日 ~8 月 23 日 報 名 101 年 試 日 期 : 101 年 11 月 10 日 ~11 月 11 日 分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三 地 舉 行 試 101 年 錄 取 名 額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2615 名 消 防 人 員 353 名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37 名 應 資 格 : 現 任 警 佐 一 階 警 察 官 三 年 以 上, 以 敘 警 佐 一 階 本 俸 最 高 級, 並 經 警 察 大 學 警 官 學 校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或 警 察 學 校 畢 業 或 四 個 月 以 上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應 警 正 警 察 官 之 升 官 等 試 依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之 規 定, 經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現 任 警 正 四 階 或 三 階 人 員, 並 經 警 察 大 學 警 官 學 校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或 警 察 學 校 畢 業 或 四 個 月 以 上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應 警 正 警 察 官 之 升 官 等 試 各 科 系 試 科 目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測 驗 ) 警 察 法 規 ( 測 驗 ) 警 察 勤 務 ( 問 答 ) 行 政 法 ( 測 驗 )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實 務 ( 問 答 ) 消 防 人 員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測 驗 ) 火 災 與 爆 炸 基 礎 理 論 與 實 務 ( 問 答 ) 刑 事 法 與 消 防 法 規 ( 測 驗 ) 消 防 預 防 實 務 ( 問 答 ) 消 防 搶 救 實 務 ( 問 答 )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測 驗 ) 海 巡 法 規 ( 測 驗 ) 國 際 海 洋 法 ( 問 答 )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實 務 ( 問 答 ) 搜 索 與 救 助 及 避 碰 規 則 與 當 值 ( 問 答 ) 有 關 正 確 試 訊 息, 請 以 選 部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欲 參 加 二 類 警 佐 班 的 第 一 步 : 上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同 時 請 選 讀 警 專 專 修 班 取 得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或 上 警 察 三 等 特 95 年 起 行 政 警 察 警 正 升 官 等 試 因 應 缺 額 不 足, 警 政 署 提 議 修 改 試 規 則, 改 採 定 額 錄 取, 即 依 當 年 警 正 缺 額, 報 請 選 部 ( 修 正 條 文 已 於 95 年 6 月 底 通 過 ) 舉 辦 警 正 升 官 等 試 請 密 切 注 意 警 政 署 及 選 部 公 告 獨 家 消 息 :95 年 6 月 選 部 修 正 通 過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試 規 則 8, 原 本 額 九 十 九 年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升 官 等 以 到 人 數 之 1/3 及 格 錄 取 依 缺 擇 優 錄 取, 即 改 依 當 年 警 正 缺 額 訂 定 錄 取 名 類 科 名 稱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4, % 消 防 人 員 %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 招 快 報 警 正 警 察 官 升 官 等
8 招 快 報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 外 軌 ) 雙 軌 制 主 辦 單 位 : 選 部 102 年 預 計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3 月 12 日 ~3 月 21 日 102 年 預 計 試 日 期 :102 年 6 月 15 日 ~6 月 17 日 101 年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3 月 13 日 ~3 月 22 日 101 年 試 日 期 :101 年 6 月 16 日 ~6 月 18 日 試 區 域 : 分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嘉 義 高 雄 花 蓮 台 東 七 個 區 舉 行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化 作 業 應 資 格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三 十 七 歲 以 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以 外 之 公 立 或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或 經 普 通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試 之 特 種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或 經 高 等 檢 定 試 及 格 者 註 : 曾 服 務 警 察 或 消 防 機 關 因 案 免 職 者 不 得 報 本 試 試 方 式 :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筆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應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合 格 標 準 : 男 性 仰 臥 起 坐 一 分 鐘 三 十 八 次 以 上 引 體 向 上 二 次 以 上 跑 走 一 千 六 百 公 尺 四 百 九 十 四 秒 以 內 女 性 仰 臥 起 坐 一 分 鐘 三 十 次 以 上 屈 臂 懸 垂 十 秒 以 上 跑 走 八 百 公 尺 二 百 八 十 秒 以 內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受 訓 單 位 :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訓 練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本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完 成 試 程 序 公 務 人 員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 應 年 齡 之 計 算, 其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年 齡 上 限 以 算 至 報 名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有 關 正 確 試 訊 息, 請 以 選 部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101 年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暫 定 名 額 : 行 政 16 名 外 事 10 名 犯 防 5 名 資 管 10 名 法 參 加 二 試 ( 體 能 測 驗 ) 之 錄 取 人 數 為 增 額 1.25 倍 制 10 名 行 政 管 理 5 名 共 計 55 名
9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 原 基 層 四 等 )( 外 軌 ) 雙 軌 制 主 辦 單 位 : 選 部 102 年 預 計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3 月 12 日 ~3 月 21 日 102 年 預 計 試 日 期 :102 年 6 月 15 日 ~6 月 17 日 101 年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3 月 13 日 ~3 月 22 日 101 年 試 日 期 :101 年 6 月 16 日 ~6 月 18 日 試 區 域 : 分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嘉 義 高 雄 花 蓮 台 東 七 個 區 舉 行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化 作 業 應 資 格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三 十 七 歲 以 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以 外 之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或 經 初 等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試 之 特 種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或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試 及 格 者 註 : 曾 服 務 警 察 或 消 防 機 關 因 案 免 職 者 不 得 報 本 試 試 方 式 :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筆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應 第 二 試 體 能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合 格 標 準 : 男 性 仰 臥 起 坐 一 分 鐘 三 十 八 次 以 上 引 體 向 上 二 次 以 上 跑 走 一 千 六 百 公 尺 四 百 九 十 四 秒 以 內 女 性 仰 臥 起 坐 一 分 鐘 三 十 次 以 上 屈 臂 懸 垂 十 秒 以 上 跑 走 八 百 公 尺 二 百 八 十 秒 以 內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受 訓 單 位 :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台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訓 練 本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完 成 試 程 序 公 務 人 員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 應 年 齡 之 計 算, 其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年 齡 上 限 以 算 至 報 名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有 關 正 確 試 訊 息, 請 以 選 部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利 多 : 即 招 即 用, 警 政 署 用 人 需 求 以 本 項 試 為 主 利 多 : 五 都 升 格,101 年 起 將 陸 續 狂 招 7000 人! 100 年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 行 政 276 名 消 防 20 名 水 上 輪 機 30 名 共 計 326 名 行 政 :100 年 參 加 二 試 ( 體 能 測 驗 ) 之 錄 取 人 數 為 349 名 (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之 1.25 倍 ) 行 政 :100 年 完 成 體 能 測 驗 後 之 正 式 錄 取 名 額 為 216 名 ( 不 足 額 錄 取 ) 101 年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名 額 : 行 政 440 名 消 防 228 名 水 上 輪 機 40 名 水 上 航 海 40 名 行 政 :101 年 參 加 二 試 ( 體 能 測 驗 ) 之 錄 取 人 數 為 增 額 1.25 倍 行 政 :101 年 預 計 參 加 二 試 ( 體 能 測 驗 ) 之 錄 取 人 數 為 550 名 =101 年 行 政 類 別 筆 試 錄 取 名 額 101 年 7 月 最 新 消 息 : 已 核 定 近 幾 年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 外 軌 ) 行 政 警 察 錄 取 人 數 : 已 核 定 102 年 為 錄 取 549 名 103 年 為 錄 取 729 名 104 年 為 錄 取 858 名 105 年 為 錄 取 858 名 106 年 為 錄 取 858 名 最 新 會 議 指 出 : 預 計 103 年 起, 連 續 十 年 : 警 專 乙 組 至 少 招 1,700 名, 外 軌 四 等 至 少 招 900 名 註 : 無 論 雙 軌 制 是 否 有 變 化, 可 以 預 知 將 來 十 年, 每 年 至 少 需 要 補 充 基 層 ( 四 等 ) 警 察 2,600 名 以 上 招 快 報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10 招 快 報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 原 年 特 三 等 )( 內 軌 ) 雙 軌 制 主 辦 單 位 : 選 部 102 年 預 計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3 月 12 日 ~3 月 21 日 102 年 預 計 試 日 期 :102 年 6 月 15 日 ~6 月 17 日 101 年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3 月 13 日 ~3 月 22 日 101 年 試 日 期 :101 年 6 月 16 日 ~6 月 18 日 試 區 域 : 分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嘉 義 高 雄 花 蓮 台 東 七 個 區 舉 行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化 作 業 應 資 格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試 方 式 : 筆 試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三 十 七 歲 以 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或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並 經 警 察 人 員 試 及 格 者 或 經 普 通 試 警 察 人 員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試 之 特 種 試 警 察 人 員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註 : 曾 服 務 警 察 或 消 防 機 關 因 案 免 職 者 不 得 報 本 試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受 訓 單 位 : 錄 取 人 員 除 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者 外, 須 經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訓 練 ( 即 升 官 + 升 等 二 合 一 ) 本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完 成 試 程 序 公 務 人 員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 應 年 齡 之 計 算, 其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年 齡 上 限 以 算 至 報 名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有 關 正 確 試 訊 息, 請 以 選 部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利 多 :100 年 三 等 內 軌 二 合 一 ( 即 升 三 等 + 升 巡 官 ) 利 多 :99 年 要 三 等, 對 手 為 警 大 學 生 一 般 生 四 等 員 警,100 年 起 改 雙 軌 制 三 等 內 軌, 已 排 除 掉 一 般 生 ( 這 些 人 很 厲 害 喔!) 您 覺 得 是 更 有 利 或 更 不 利? 101 年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暫 定 名 額 : 行 政 83 名 外 事 15 名 ( 英 文 14 人, 日 文 1 人 ) 刑 事 45 名 公 安 25 名 犯 防 14 名 消 防 58 名 交 通 組 26 名 交 通 電 訊 組 12 名 資 管 31 名 刑 事 鑑 識 30 名 國 境 17 名 水 上 15 名 警 察 法 制 23 名 行 政 管 理 19 名 共 計 413 名
11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 原 年 特 四 等 )( 內 軌 ) 雙 軌 制 主 辦 單 位 : 選 部 102 年 預 計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3 月 12 日 ~3 月 21 日 102 年 預 計 試 日 期 :102 年 6 月 15 日 ~6 月 17 日 101 年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3 月 13 日 ~3 月 22 日 101 年 試 日 期 :101 年 6 月 16 日 ~6 月 18 日 試 區 域 : 分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嘉 義 高 雄 花 蓮 台 東 七 個 區 舉 行 報 名 方 式 :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化 作 業 應 資 格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三 十 七 歲 以 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系 所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註 : 曾 服 務 警 察 或 消 防 機 關 因 案 免 職 者 不 得 報 本 試 試 方 式 : 筆 試 試 類 科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受 訓 單 位 : 錄 取 人 員 除 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資 格 者, 須 經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訓 練 本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完 成 試 程 序 公 務 人 員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 應 年 齡 之 計 算, 其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年 齡 上 限 以 算 至 報 名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有 關 正 確 試 訊 息, 請 以 選 部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101 年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暫 定 名 額 : 行 政 880 名 消 防 140 名 水 上 輪 機 38 名 水 上 航 海 40 名 共 計 1098 名 招 快 報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12 招 快 報 警 察 人 員 應 須 知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試 警 察 人 員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共 同 試 規 則 本 試 體 格 檢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 身 高 : 男 性 不 及 一 六 五 公 分 ; 女 性 不 及 一 六 公 分 者 但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男 性 不 及 一 五 八 公 分 ; 女 性 不 及 一 五 五 公 分 體 格 指 標 : 男 性 不 及 十 八 或 超 過 二 十 八 ; 女 性 不 及 十 七 或 超 過 二 十 六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並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視 力 :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二 者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聽 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九 分 貝 者 辨 色 力 : 色 盲 或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色 弱 者 血 壓 : 收 縮 壓 持 續 超 過 一 四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舒 張 壓 持 續 超 過 九 十 五 毫 米 水 銀 柱 (mm. Hg) 者 單 手 拇 指 食 指 或 其 他 三 手 指 中 有 二 手 指 以 上 缺 失 或 不 能 伸 曲 張 握 自 如 者 手 臂 不 能 伸 曲 自 如 或 兩 手 伸 臂 不 能 環 繞 正 常 者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者 有 幫 派 色 情 等 不 雅 之 紋 身 或 刺 青 者 但 已 清 除 者, 或 原 住 民 基 於 傳 統 禮 俗 及 現 役 退 除 役 軍 人 基 於 忠 貞 象 徵 而 有 紋 身 或 刺 青 之 圖 騰 者, 不 在 此 限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軍 人 報 警 察 特 Q&A: Q: 志 願 役 軍 人 年 資 可 否 接 續 在 警 察 之 退 休 年 資?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中, 所 指 兵 役 可 保 留 是 否 包 括 志 願 役? 上 警 察 特 後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可 保 留 幾 年? A: 警 察 特 不 論 是 否 役 畢, 均 可 報, 上 後 若 於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期 間 中 途 被 徵 召 去 當 兵, 可 辦 理 緩 徵 ( 兵 ) 或 者 緩 訓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 並 可 於 保 留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至 當 兵 退 伍 後, 且 不 論 志 願 役 或 義 務 役 軍 人 均 可 保 留, 並 無 年 限 限 制 即 當 兵 中 可 報, 上 後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可 保 留 至 退 伍 後 軍 職 年 資 符 合 規 定 者, 上 警 察 特 後, 可 提 敘 ( 提 高 薪 階 ), 請 參 見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試 比 敘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義 務 役 軍 人 年 資 可 併 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志 願 役 軍 人 若 退 伍 時 有 領 退 伍 金 者, 其 年 資 不 併 入 警 察 年 資 ; 但 若 軍 職 人 員 結 算 保 留 軍 中 年 資 不 核 領 退 伍 金 者, 上 警 察 特 後 其 軍 中 年 資 可 併 入 警 察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計 算 警 察 三 等 特 某 些 類 別 有 專 業 分 發 警 察 四 等 特 基 本 上 則 有 專 業 分 發 警 察 三 等 特 某 些 類 別 為 何 無 法 專 業 分 發 之 原 因 :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無 法 專 業 分 發 : 因 為 該 類 人 員 均 須 為 偵 查 佐 要 有 十 年 以 上 年 資 資 管 人 員 無 法 專 業 分 發 : 因 為 其 缺 均 為 科 員 巡 官, 一 般 上 三 等 特 只 能 有 警 員 身 份. 法 制 人 員 無 法 專 業 分 發 : 因 為 其 無 適 合 警 察 三 等 特 上 人 員 適 用 之 適 當 職 缺 犯 罪 預 防 組 人 員 無 法 專 業 分 發 : 因 為 其 職 缺 均 係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少 年 隊 ( 組 ) 偵 查 佐 之 職 缺, 要 有 十 年 以 上 年 資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之 職 缺 於 各 警 察 機 關 之 保 防 室, 均 需 二 線 二 星 ( 含 ) 以 上 之 調 查 員 方 可 任 職, 故 過 警 察 三 等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者, 並 無 法 專 業 分 發 行 政 國 境 交 通 外 事 電 訊 消 防 水 上 等, 則 可 專 業 分 發
13 試種類 應 科 目 ㈢數學PE002 ㈣物理PE053 ㈥智力測驗GE022 ㈤化學PE054 口試 乙組 ㈢數學PE002 ㈣歷史PE052 ㈥智力測驗GE022 ㈤地理PE051 口試 甲組 ㈢數學PE002 ㈣物理PE053 ㈥智力測驗GE022 ㈤化學PE054 口試 ㈢數學PE002 ㈣歷史PE052 ㈥智力測驗GE022 ㈤地理PE051 口試 甲組 ㈠國文(含作文 測驗 PA006 ) 正期班 ㈠國文(含作文 測驗 PA006 ) 專科班 乙組 ㈡英文PA009 ㈡英文PA009 國文 含選擇題及作文 數學 英文 化學 物理 歷史 地理 含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各科選擇題 區分單一 多重 複 選擇題 並有答錯倒扣計分方式 軍校學校入學試 軍校學校女性專業士官班應試科目表 ㈠國文(含作文 測 ㈡數學PE002 ㈢英語PA009 ㈢自然學科 ㈣社會學科 驗PA006 ) 常備士官班 ㈤智力測驗 GE022 口試 國文 含單一選擇題及作文 數學 英語 含單一選擇題及作文 自然學科 社會學科 為單一選擇 題 均無答錯倒扣計分方式 軍校學校女性專業士官班應試科目表 專業士官班 ㈠國文(含作文 測驗 PA006 ) ㈡數學PE002 ㈢英文PA009 ㈣智力測驗GE022 口試 國文 含選擇題及作文 數學 英文 含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各科選擇題區分單一 多重 複 選擇 題 並有答錯倒扣計分方式 大專程度業務役預備軍 士官選應試科目表 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 ㈠國文(含作文 測驗 ㈡英文PA009 ㈢憲法與立國精神 ㈣計算機概論 ㈤智力測驗GE022 PA006 ) 海軍官校士官二專班招生應試科目表 士官二專班 ㈠國文(含作文 測驗 PA006 ) ㈡英文PA009 ㈢數學PE002 ㈣智力測驗GE022 口試 陸軍官校士官二專班招生應試科目表 士官二專班 ㈠國文(含作文 測驗 PA006 ) ㈡英文PA009 ㈢數學PE002 ㈣智力測驗GE022 口試 海軍官校專業士官班招生應試科目表 專業士官班 ㈠國文(含作文 測驗 PA006 ) 以上試訊息 請以軍校招生簡章為主 ㈡英文PA009 ㈢數學PE002 ㈣智力測驗GE022 口試 軍校聯招科目表 軍校學校 正期班 專科班 入學試
14 各 項 警 察 試 科 目 表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類 別 101 年 錄 100 年 錄 取 名 額 取 名 額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5 10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普 通 科 目 國 文 PA005 ( 作 文 60% 公 文 20% 與 測 驗 20%PA006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30%PA007 法 學 緒 論 30% PA021 英 文 40%PA009) 應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PA024 PA027 行 政 法 PA042 心 理 學 PA047 公 共 政 策 PA048 行 政 學 PA049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PA024 PA027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關 係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與 統 計 外 語 口 試 ( 英 語 日 語 )( 選 試 科 目 )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PA024 PA027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學 PA047 諮 商 與 輔 導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消 防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 包 括 消 防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災 害 防 救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緊 急 救 護 辦 法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 建 築 防 火 工 程 數 學 分 析 化 學 ( 含 儀 器 分 析 ) 行 政 程 序 法 與 行 政 執 行 法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PA024 PA027 資 料 庫 應 用 資 訊 管 理 網 路 安 全 與 資 訊 倫 理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PA024 PA027 行 政 法 PA042 立 法 程 序 與 法 制 作 業 ( 立 法 程 序 與 技 術 )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PA024 PA027 公 共 政 策 PA048 行 政 法 PA04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PE045 工 程 數 學 運 輸 學 運 輸 規 劃 學 交 通 安 全 通 信 與 系 統 工 程 數 學 電 子 學 電 磁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海 巡 法 規 (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海 岸 巡 防 法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輪 機 工 程 ( 包 括 推 進 裝 置 輔 機 與 輪 機 英 文 ) 船 用 電 機 與 自 動 控 制 船 舶 主 機 ( 柴 油 機 )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海 巡 法 規 (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海 岸 巡 防 法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 航 海 學 航 行 安 全 與 氣 象 船 舶 通 訊 與 航 海 英 文 題 型 為 測 驗 題 題 型 為 測 驗 與 申 論 題 混 合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無 標 示 為 問 答 下 劃 橫 線 者 為 本 公 司 出 版 猜 之 科 目 編 號 為 本 公 司 出 版 圖 書 之 編 號
15 類別 行政警 察人員 消防警 察人員 101年錄 100年錄 取名額 取名額 水上警 察人員 航海組 專業科目 國文PA005 作文60 公文20 與測 法學緒論PA021 驗20 PA006 行政法概要PA042 刑法概要PA024 中華民國憲法 概要PA007 英文PA009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PA022 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 災害防 救法及施行細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公共危險物品及 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緊急救護辦法 緊急醫 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火災學概要PA056 普通物理學概要PA053與普通化學概要PA 交通警 察人員 水上警 察人員 輪機組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國文PA005 作文60 公文20 與測 驗20 PA006 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 憲法概要50 PA007 法 學緒論50 PA021 英文PA009 交通工程概要PE045 交通安全概要 運輸規劃學概要 海巡法規概要 包括國家安全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 海岸巡防法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懲治走私條例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 及大陸礁層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輪機工程概要 包括推進裝置 輔機與輪機英文 海巡法規概要 包括國家安全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 海岸巡防法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懲治走私條例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 及大陸礁層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航海學概要 101年7月最新消息 已核定近幾年一般警察人員四等特 外軌 行政警察錄取人數 已核定 102年為錄取549名 103年為錄取729名 104年為錄取858名 105年為錄取858名 106年為錄取 858名 最新會議指出 預計103年起 連續十年 警專乙組至少招1,700名 外軌四等至少 招900名 註 無論雙軌制是否有變化 可以預知將來十年 每年至少需要補充基層 四等 警察2,600名 以上 題型為測驗題 題型為測驗與申論題混合 各占50% 無標示 為問答 下劃橫線者為本公司出版猜之科目 編號為本公司出版圖書之編號 各項警察試科目表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試應試科目表
16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試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各 項 警 察 試 科 目 表 類 別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暨 航 海 組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101 年 錄 100 年 錄 取 名 額 取 名 額 英 語 14 日 語 普 通 科 目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50%PA007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50%PA009 國 文 PA005 ( 作 文 60% 公 文 20% 與 測 驗 20%PA006 ) 應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警 察 學 與 警 察 勤 務 PA026 PA037 警 察 政 策 與 犯 罪 預 防 PA065 PA066 偵 查 法 學 ( 含 刑 事 訴 訟 法 ) 與 犯 罪 偵 查 PA067 PA040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外 事 警 察 學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與 跨 國 ( 境 ) 犯 罪 防 制 外 語 口 試 ( 英 語 日 語 )( 選 試 科 目 )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犯 罪 偵 查 學 PA040 偵 查 法 學 ( 含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PA024 PA067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與 刑 事 鑑 識 PA057 PA029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情 報 學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法 制 國 土 安 全 與 非 傳 統 安 全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犯 罪 學 與 犯 罪 預 防 PA055 犯 罪 分 析 諮 商 輔 導 與 婦 幼 保 護 消 防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消 防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申 論 式 試 題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 消 防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 包 括 消 防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災 害 防 救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緊 急 救 護 辦 法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直 轄 市 縣 市 消 防 機 關 火 場 指 揮 及 搶 救 作 業 要 點 ) 火 災 學 與 消 防 化 學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消 防 戰 術 ( 包 括 消 防 戰 術 消 防 機 械 緊 急 救 護 )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交 通 警 察 學 ( 包 括 交 通 行 政 與 組 織 交 通 法 規 與 執 法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與 偵 查 交 通 安 全 策 略 與 宣 導 ) 交 通 統 計 與 分 析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制 PE045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電 路 學 通 訊 系 統 通 訊 犯 罪 偵 查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電 腦 犯 罪 偵 查 警 政 資 訊 管 理 與 應 用 數 位 鑑 識 執 法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犯 罪 偵 查 PA040 刑 事 化 學 物 理 鑑 識 刑 事 生 物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國 境 執 法 國 土 安 全 與 國 境 安 全 管 理 移 民 情 勢 與 政 策 分 析 水 上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海 巡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申 論 式 試 題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 海 巡 法 規 (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海 岸 巡 防 法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水 上 警 察 學 國 際 海 洋 法 海 上 犯 罪 偵 查 法 學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行 政 法 PA042 與 警 察 行 政 違 規 調 查 裁 處 作 業 警 察 法 制 作 業 RD071( 羅 傳 賢 數 位 教 材 ) 偵 查 法 學 ( 含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PA024 PA067 與 刑 事 司 法 作 業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法 規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警 察 組 織 與 事 務 管 理 警 察 危 機 應 變 與 安 全 管 理 警 察 人 事 行 政 與 法 制 題 型 為 測 驗 題 題 型 為 測 驗 與 申 論 題 混 合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無 標 示 為 問 答 題 下 劃 橫 線 者 為 本 公 司 出 版 猜 之 科 目 編 號 為 本 公 司 出 版 圖 書 之 編 號
17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試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類 別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101 年 錄 100 年 錄 取 名 額 取 名 額 普 通 科 目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50%PA007 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50%PA009 國 文 PA005 ( 作 文 60% 公 文 20% 與 測 驗 20%PA006 ) 應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警 察 法 規 概 要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概 要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警 察 勤 務 概 要 PA026 犯 罪 偵 查 概 要 PA040 消 防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概 要 ( 包 括 消 防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災 害 防 救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緊 急 救 護 辦 法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 消 防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概 要 ( 包 括 消 防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消 防 器 材 構 造 與 使 用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概 要 警 察 法 規 概 要 PA025 ( 包 括 警 察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概 要 ( 包 括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PA063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交 通 警 察 法 規 概 要 ( 包 括 道 路 交 通 處 罰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 犯 罪 偵 查 概 要 PA040 海 巡 法 規 概 要 (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海 岸 巡 防 法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水 上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概 要 ( 包 括 海 巡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輪 機 學 概 要 國 際 海 洋 法 概 要 各 項 警 察 試 科 目 表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40 海 巡 法 規 概 要 (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法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海 岸 巡 防 法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器 械 使 用 條 例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領 海 及 鄰 接 區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專 屬 經 濟 海 域 及 大 陸 礁 層 法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水 上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概 要 ( 包 括 海 巡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PA064) 航 海 學 概 要 國 際 海 洋 法 概 要 題 型 為 測 驗 題 題 型 為 測 驗 與 申 論 題 混 合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無 標 示 為 問 答 題 下 劃 橫 線 者 為 本 公 司 出 版 猜 之 科 目 編 號 為 本 公 司 出 版 圖 書 之 編 號
18 各項警察試科目表 警察專科學校 正期組 入學試 應 科 目 試種類 共 同 科 目 甲組 消防安全科 海洋巡防科 乙組 行政警察科 專 業 科 目 ㈣物理PA053 ㈠國文 (含作文 測驗PA006 ) ㈤化學PA054 ㈡英文PA009 ㈣歷史PA052 ㈢數學PA002 ㈤地理PA051 獨家消息 最新會議指出 預計103年起 連續十年 警專乙組至少招1,700名! 預估102年警專入學第32期錄取人數 行政 名 消防 300名 海巡 80名 100年試日期 100年5月29日 100年招名額 消防安全科 144名 行政警察科 1225名 海洋巡防科 80名 101年報名日期 101年3月28日 101年4月6日 101年試日期 101年5月20日 101年招名額 消防安全科 300名 行政警察科 1700名 海洋巡防科 80名 102年預計招名額 行政警察科 1800名 消防安全科 80名 有關正確試訊息 請以警專簡章公告為準 命題委員一般以台北市各大名高中相關科目老師命題 例如建中 北一女 景美女中 師大附 中 等 警察專科學校 專修組 入學試 試種類 乙組 行政警察科 刑事警察科 交通管理科 應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㈠ 國文PA005 (含作文佔70% 公文 ㈡刑法概要PA024 佔30%) 99年警察專修班招名額 乙類班 400名 限現職警員報 98年警察專修班招名額 甲類班 400名 限現職警員報 報名日期 暫訂99年4月19至28日 送交所屬警察機關初審 試日期 暫訂99年5月30日 有關正確試訊息 請以警專簡章公告為準
19 中央警察大學 二年制技術系班入學試 試種類 應 科 目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學系 ㈣ 警察法規(含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94年起加警察職權行使法)PA025 ㈤警察勤務PA026 ㈥刑法PA024 ㈦刑事訴訟法法PA027 刑事警察學系 ㈣刑法及刑事訴訟法PA024 PA027 ㈤犯罪偵查學PA040 ㈥刑事鑑識概論PA029 ㈣國際海洋法 ㈤航海學及輪機學 水上警察學系 ㈠國文PA005 (含作文 公文) ㈥刑法及刑事訴訟法PA024 PA027 消防學系 ㈡憲法PA007 ㈢英文PA009 ㈣消防法規及消防安全設備 ㈤火災學 ㈥ 消防實務(消防機械 消防勤務 火災原因 危險物品管理 緊急救護 ) ㈣ 道路交通法規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法規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暨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規範)PE043 ㈤交通工程PE045 交通學系 101學年度預計招名額 行政警察學系70名 刑事警察學系20名 消防學系10名 交通學系 10名 水上警察學系10名 有關正確試訊息 請以警大簡章公告為準 101年預計試日期 101年5月26日 5月27日 99學年度二技行政警察學系試新增刑事訴訟法 測驗 一科 99學年度招名額 行政學系110名 刑事警察學系30名 交通警察學系15名 水上警察學系10 名 消防警察學系40名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 類別 普 通 科 目 ㈢警察法規PA025 ㈣警察勤務PA026 ㈤行政法PA042 ㈥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PA024 PA027 行政警察人員 消防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 專 業 科 目 ㈠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含中華民 國憲法PA 法 學 緒 論 PA 英文 PA009 ) 國文(作文 公文 ㈡ PA 與測驗 PA006 ㈢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㈣刑事法與消防法規 (刑法PA024 刑事訴訟法PA027 消防法 災 害防救法PE022 ) ㈤消防預防實務 危險物品管理 火災原因調查 防火與防焰管理 消 防安全設備 ㈥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 消防戰術 緊急救護 民力運用) 猜 火災學(含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危險物品管理 火災 原因調查 防火與防陷管理) 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勤務 消 防戰術 刑法測驗PA024 刑訴測驗PA027 消防法測驗 災害防救法PE022 (含緊急救護 民力運用) ㈢海巡法規 ㈣國際海洋法 ㈤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PA024 PA027 ㈥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95年起只招行政 海巡及消防三類 有關正確試訊息 請以選部簡章公告為準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試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 集會遊行法 警械使用條例 檢肅流氓條例 94年起加警察職權行使法 三等特未過者 想二類警佐班 必過升官等這一關 加油努力喲 95年起之警正警察官升官等 試規則已修改 將以前依到人數三分之一錄取 改為依當年 警正缺額報缺錄取 並自九十五年起每二年招一次 九十九年錄取行政警察人員1066名 消 防人員152名 海岸巡防人員15名 101年試日期 101年11月10日-11日 敬請注意相關試訊息 http//: 題型為測驗題 題型為測驗與申論題混合 無標示 為問答題 下劃橫線者為本公司出版猜之科目 編號為本公司出版圖書之編號 各項警察試科目表 共同科目
20 中央警察大學 警正班 警佐班 刑佐班 海佐班 消佐班入學試 各項警察試科目表 試種類 應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㈡警察勤務PA026 ㈢警察法規PA025及行政程序法PA042(加問答題猜) ㈣犯罪偵查實務PA040 ㈤刑法及刑事訴訟法PA024 PA027 警正班 警佐班 第一類 ㈡憲法PA007 ㈢ 警察法規(含警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94年起加 警察職權行使法)PA025 ㈣刑法及刑事訴訟法PA024 PA027 ㈤警察勤務PA026 96年報名人數 738人 警佐班 第二類 ㈡憲法PA007 ㈢ 警察法規(含警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94年起加 警察職權行使法)PA025 ㈣刑法及刑事訴訟法PA024 PA027 ㈤警察勤務PA026 消佐班 海佐班 第一類 第二類 刑佐班 第三類 ㈠國文PA005 (作文 公文) ㈡消防機械 ㈢火災學 ㈣消防法規 ㈤消防安全 96年報名人數 470人 ㈡犯罪偵查PA040 ㈢國際海洋法 ㈣刑法及刑事訴訟法PA024 PA027 ㈤海洋巡防法規O17(加問答題猜) ㈡憲法PA007 ㈢ 警察法規(含警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94年起加 警察職權行使法)PA025 ㈣刑法及刑事訴訟法PA024 PA027 ㈤犯罪偵查PA040 96年報名人數 145人 有關正確試訊息 請以警大簡章公告為準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度招生檢討會會議決議 102年警正班 第2類警佐班試日期提前至102年3月 中旬與警佐班第1 3類合併辦理 敬請生提早準備 100年最新報導 100年起警佐班二類 試成績計算方式 以筆試成績為試總成績 不採計 資績計分 筆試成績總分相同者 依警察勤務 警察法規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憲法 國文以上 科目順序高者優先錄取 101年試日期 警佐班一類 101年3月10 11日 101年警佐班三類 刑佐班 並無招 請三 類生轉一類或二類 警佐班二類 警正班 消佐班 101年7月7 8日 100年試日期 警佐班一類 三類 100年3月5 6日 警佐班二類 警正班 消佐班 100年6月18 19日 99年招名額 警佐班一類 50名 試日期 99年3月6-7日 警佐班二類 90名 警正班 50名 試日期 99年7月10-11日 97年10月22日召開之 中央警察大學97年度招生檢討會 會議決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校教 字第 號公告 警佐班第二類試題型 自98年起除國文科維持原試題型外 其他科 目改為選擇題與申論題各占一半方式 同時 報名費將會略增 警大及警政署開會結果 94年之警佐班試 國文一科只作文 公文 不再國學常識測驗 警察法規一科 一律加警察職權行使法 題型為測驗題 題型為測驗與申論題混合 無標示 為問答題 下劃橫線者為本公司出版猜之科目 編號為本公司出版圖書之編號
2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九 十 五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試 報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系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交 通 學 系 % 消 防 學 系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總 計 % 警 正 警 佐 消 佐 班 班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警 正 班 第 16 期 % 警 佐 班 第 26 期 第 一 類 % 警 佐 班 第 26 期 第 二 類 % 警 佐 班 第 26 期 第 三 類 % 消 佐 班 第 11 期 第 一 類 % 消 佐 班 第 11 期 第 二 類 % 總 計 % 警 大 入 學 試 人 數 統 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九 十 六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試 報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系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交 通 學 系 % 消 防 學 系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總 計 % 警 正 警 佐 班 班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警 正 班 第 17 期 % 警 佐 班 第 27 期 第 一 類 % 警 佐 班 第 27 期 第 二 類 % 警 佐 班 第 27 期 第 三 類 %
22 警 大 入 學 試 人 數 統 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九 十 七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試 報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系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交 通 學 系 % 消 防 學 系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總 計 % 警 正 警 佐 消 佐 班 班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警 正 班 第 18 期 % 警 佐 班 第 28 期 第 一 類 % 警 佐 班 第 28 期 第 二 類 % 警 佐 班 第 28 期 第 三 類 % 消 佐 班 第 18 期 第 一 類 % 總 計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九 十 八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試 報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系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交 通 學 系 % 消 防 學 系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總 計 % 警 正 警 佐 消 佐 班 班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警 正 班 第 19 期 % 警 佐 班 第 29 期 第 一 類 % 警 佐 班 第 29 期 第 二 類 % 警 佐 班 第 29 期 第 三 類 % 消 佐 班 第 14 期 % 總 計 %
2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九 十 九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試 報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系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交 通 學 系 % 消 防 學 系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總 計 % 警 正 警 佐 消 佐 班 班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警 正 班 第 20 期 % 警 佐 班 第 30 期 第 一 類 % 警 佐 班 第 30 期 第 二 類 % 總 計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一 百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試 報 人 數 統 計 表 警 大 入 學 試 人 數 統 計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系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交 通 學 系 % 消 防 學 系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總 計 % 警 正 警 佐 消 佐 班 班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警 正 班 第 21 期 % 警 佐 班 第 31 期 第 一 類 % 警 佐 班 第 31 期 第 二 類 % 警 佐 班 第 31 期 第 三 類 % 消 佐 班 第 15 期 % 總 計 %
24 警 大 入 學 試 人 數 統 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一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試 報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系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交 通 學 系 % 消 防 學 系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總 計 % 警 正 警 佐 消 佐 班 班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警 正 班 第 21 期 % 警 佐 班 第 31 期 第 一 類 % 警 佐 班 第 31 期 第 二 類 % 警 佐 班 第 31 期 第 三 類 % 消 佐 班 第 15 期 % 總 計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一 一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試 報 人 數 統 計 表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系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交 通 學 系 % 消 防 學 系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總 計 % 警 正 警 佐 消 佐 班 班 別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警 正 班 第 22 期 % 警 佐 班 第 32 期 第 一 類 % 警 佐 班 第 32 期 第 二 類 % 消 佐 班 第 16 期 % 總 計 %
25 96 年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試 報 人 數 暨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二 等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影 像 處 理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刑 事 物 理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電 子 監 察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犯 罪 分 析 組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總 到 率 錄 取 率 合 計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2,233 1,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警 察 特 報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1, 三 等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合 計 5,934 4,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6,946 5,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1,755 1, 四 等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合 計 8,977 6,863 1, 總 計 14,991 11,104 1,
26 警 察 特 報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97 年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試 報 人 數 暨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二 等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數 位 鑑 識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電 子 監 察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犯 罪 分 析 組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總 到 率 總 及 格 率 合 計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2,990 2,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1,562 1, 三 等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合 計 7,207 5,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7,894 6,029 1, 四 等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3,840 2,629 1,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合 計 11,944 8,764 2, 總 計 19,243 14,183 2,
27 98 年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試 報 人 數 暨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二 等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數 位 鑑 識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犯 罪 分 析 組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總 到 率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合 計 % 2 1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4,210 3,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1,709 1, % 警 察 特 報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三 等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 合 計 9,693 7,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11,420 8, % 四 等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6,091 3, % 合 計 17,511 11, % 1,427 1,441 總 計 27,361 19, % 1,875 1,887
28 警 察 特 報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99 年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試 報 人 數 暨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二 等 三 等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數 位 鑑 識 組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犯 罪 分 析 組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總 到 率 錄 取 率 合 計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合 計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合 計 總 計
29 100 年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試 報 人 數 暨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三 等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總 到 率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2,364 1,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 警 察 特 報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 合 計 4,752 3,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四 等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 合 計 1,469 1, % 1,111 1,111 總 計 6,221 5, % 1,742 1,742
30 警 察 特 報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二 等 三 等 100 年 一 般 警 察 特 ( 外 軌 ) 各 類 科 試 統 計 表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數 位 鑑 識 組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電 子 監 察 組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分 析 組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第 一 試 到 率 錄 取 標 準 錄 取 率 到 人 數 第 二 試 錄 取 人 數 需 用 名 額 總 取 % % % % % % % % % 合 計 % 16.36%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 % % % % % % % % 錄 率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 % %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 % % 合 計 % 15.91%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11,152 8, % % % 四 等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1,637 1, % % %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 % % 合 計 12,866 9, % 4.38% % 總 計 13,773 1, % 4.92% %
31 101 年 警 察 人 員 特 種 試 報 人 數 暨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三 等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到 率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2,163 1,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 %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交 通 組 交 通 警 察 人 員 電 訊 組 % %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 警 察 特 報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 合 計 4,826 3,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 四 等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 % 合 計 1,205 1, % 1,098 1,093 總 計 6,031 4,896 1,511 1,506
32 警 察 特 報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101 年 一 般 警 察 特 ( 外 軌 ) 各 類 科 試 ( 第 一 試 ) 統 計 表 二 等 三 等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數 位 鑑 識 組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電 子 監 察 組 報 人 數 到 人 數 到 率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錄 取 率 % % % % 合 計 %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英 語 )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 選 試 日 語 )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預 防 組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人 員 % % % % % % % % 警 察 法 制 人 員 % %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 % 合 計 %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11,163 8, % %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 % 四 等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輪 機 組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航 海 組 % % % % 合 計 13,051 9, % % 總 計 , ,004
33 101 年 警 專 第 31 期 錄 取 資 訊 報 名 初 試 名 額 初 試 分 數 類 別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錄 取 率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分 數 備 取 分 數 甲 組 男 生 % 甲 組 女 生 % 乙 組 男 生 % 乙 組 女 生 % 年 警 專 第 30 期 錄 取 資 訊 階 段 報 名 初 試 ( 筆 試 ) 初 試 名 額 初 試 分 數 備 取 生 遞 補 情 形 入 校 招 生 報 名 到 正 取 備 取 遞 補 入 遞 補 入 學 最 後 最 低 類 別 錄 取 率 到 率 正 取 備 取 名 額 人 數 人 數 分 數 分 數 學 人 數 名 次 分 初 試 ( 筆 試 ) 乙 組 第 1316 名 % % 男 生 初 試 ( 備 取 ) 第 214 名 乙 組 女 生 甲 組 男 生 甲 組 女 生 % % % % % % 年 警 專 第 29 期 錄 取 資 訊 初 試 ( 筆 試 ) 第 150 名 初 試 ( 備 取 ) 第 27 名 初 試 ( 筆 試 ) 第 258 名 初 試 ( 備 取 ) 第 57 名 初 試 ( 筆 試 ) 第 138 名 初 試 ( 備 取 ) 第 5 名 階 段 報 名 初 試 名 額 初 試 分 數 備 取 生 遞 補 情 形 招 生 報 名 正 取 備 取 遞 補 入 遞 補 入 學 類 別 錄 取 率 正 取 備 取 名 額 人 數 分 數 分 數 學 人 數 最 後 名 次 乙 組 男 生 備 取 % ( 行 政 警 察 科 ) 第 196 名 乙 組 女 生 備 取 % ( 行 政 警 察 科 ) 第 21 名 甲 組 男 生 備 取 ( 消 防 安 全 科 海 洋 % 第 54 名 巡 防 科 ) 甲 組 女 生 ( 消 防 安 全 科 海 洋 巡 防 科 ) % 合 計 % 備 取 第 4 名 入 校 最 低 分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34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98 年 警 專 第 28 期 錄 取 資 訊 類 別 報 名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備 取 生 遞 補 情 形 行 政 警 察 科 男 生 % 1. 正 取 第 432 名 分 2. 備 取 第 160 名 分 行 政 警 察 科 女 生 % 1. 正 取 第 48 名 分 2. 備 取 第 14 名 350 分 消 防 安 全 科 男 生 % 1. 正 取 第 360 名 分 2. 備 取 第 144 名 分 消 防 安 全 科 女 生 % 1. 正 取 第 40 名 分 2. 備 取 第 8 名 分 97 年 警 專 第 27 期 錄 取 資 訊 類 別 報 名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備 取 生 遞 補 情 形 行 政 警 察 科 男 生 % 1. 正 取 第 1 名 分, 第 432 名 分 2. 備 取 第 1 名 分, 第 43 名 分 行 政 警 察 科 女 生 % 1. 正 取 第 1 名 分, 第 48 名 分 2. 備 取 第 1 名 分, 第 5 名 分 消 防 安 全 科 男 生 % 1. 正 取 第 1 名 分, 第 270 名 分 2. 備 取 第 1 名 分, 第 27 名 分 消 防 安 全 科 女 生 % 1. 正 取 第 1 名 分, 第 30 名 分 2. 備 取 第 1 名 分, 第 3 名 分 附 註 : 生 按 筆 試 各 科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參 加 複 試, 如 有 總 分 相 同 者, 以 國 文 較 高 者 優 先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者, 或 國 文 加 權 計 分 後 未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或 甲 組 消 防 安 全 科 物 理 化 學 分 數 加 權 計 分 後 未 達 低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 低 標 準 係 : 依 該 科 分 數 高 低, 後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之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但 零 分 者 不 計 ) 正 取 生 若 有 複 試 未 到 複 試 不 合 格 者, 由 複 試 合 格 之 備 取 生 依 初 試 成 績 順 序 遞 補 生 僅 能 依 上 表 甲 乙 組 選 擇 其 中 一 組 報, 不 得 同 時 報 兩 組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後, 須 參 加 試 院 選 部 辦 理 之 警 察 特, 成 績 及 格 後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分 發 各 警 察 消 防 機 關 工 作, 行 政 警 察 科 畢 業 生 不 論 男 女 生 均 分 發 從 事 分 駐 ( 派 出 ) 所 交 通 保 安 刑 事 偵 防 及 其 他 第 一 線 外 勤 警 察 工 作 若 31 期 畢 業 生 未 能 在 民 國 105 年 以 前 特 及 格 分 發 任 職, 將 有 賠 償 在 學 公 費 及 生 活 津 貼 之 義 務 涉 及 兵 役 者,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警 大 警 專 畢 業 學 生, 若 未 能 上 特, 並 不 會 分 發 即 須 過 特 才 會 分 發 ( 本 規 定 自 九 十 一 年 起 實 施 )
35 警 察 三 等 特 A 全 套 參 書 書 名 編 號 行 政 警 察 類 P30A 刑 事 警 察 類 P31A B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系 列 書 名 編 號 行 政 警 察 類 P30B 刑 事 警 察 類 P31B C 全 套 前 猜 題 書 名 編 號 行 政 警 察 類 P30C 刑 事 警 察 類 P31C K 警 察 法 典 套 書 書 名 編 號 行 政 警 察 類 P30K 刑 事 警 察 類 P31K D 數 位 學 習 函 授 教 材 書 名 編 號 行 政 警 察 類 P30D 刑 事 警 察 類 P31D 公 共 安 全 類 P33D 犯 罪 防 治 - 預 防 組 P34D 外 事 警 察 類 P35D 國 境 警 察 類 P36D 行 政 管 理 類 P37D 獨 家 教 材 列 表 ABCKD 完 全 學 習 上 榜 組 合 快 又 有 效 書 名 警 察 三 等 特 行 政 警 察 類 完 全 學 習 上 榜 組 雙 軌 制 版 ( 含 所 有 書 面 教 材 + 數 位 教 材 ) 警 察 三 等 特 刑 事 警 察 類 完 全 學 習 上 榜 組 雙 軌 制 版 ( 含 所 有 書 面 教 材 + 數 位 教 材 ) 警 察 三 等 特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類 完 全 學 習 上 榜 組 雙 軌 制 版 ( 含 共 同 科 目 書 面 教 材 + 所 有 科 目 數 位 教 材 ) 警 察 三 等 特 犯 罪 防 治 人 員 - 預 防 組 完 全 學 習 上 榜 組 雙 軌 制 版 ( 含 共 同 科 目 書 面 教 材 + 所 有 科 目 數 位 教 材 ) 警 察 三 等 特 外 事 警 察 類 完 全 學 習 上 榜 組 雙 軌 制 版 ( 含 共 同 科 目 書 面 教 材 + 所 有 科 目 數 位 教 材 ) 警 察 三 等 特 國 境 警 察 類 完 全 學 習 上 榜 組 雙 軌 制 版 ( 含 共 同 科 目 書 面 教 材 + 所 有 科 目 數 位 教 材 ) 警 察 三 等 特 行 政 管 理 類 完 全 學 習 上 榜 組 雙 軌 制 版 ( 含 共 同 科 目 書 面 教 材 + 所 有 科 目 數 位 教 材 ) 編 號 P30ABCKD P31ABCKD P33ABCKD P34ABCKD P35ABCKD P36ABCKD P37ABCKD 有 關 教 材 資 訊, 歡 迎 來 電 洽 詢 或 現 場 試 閱 選 購
36 圖 書 目 錄 最 新 各 類 警 察 試 圖 書 單 行 本 書 目 書 名 編 號 新 編 數 學 精 粹 新 編 警 察 國 文 精 粹 作 文 公 文 新 編 國 文 測 驗 精 粹 新 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精 粹 新 編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新 編 英 文 測 驗 精 粹 PA002 PA005 PA006 PA007 PA008 PA009 新 編 消 防 英 文 測 驗 精 粹 新 編 法 學 緒 論 精 粹 新 編 消 防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精 粹 新 編 刑 法 含 實 例 題 偵 查 法 學 精 粹 新 編 警 察 法 規 精 粹 新 編 警 察 勤 務 含 家 戶 訪 查 精 粹 新 編 刑 事 訴 訟 法 含 實 例 題 精 粹 新 編 刑 事 鑑 識 精 粹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 含 行 政 及 消 防 人 員 ) 歷 屆 試 題 彙 編 暨 試 指 南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入 學 正 期 班 歷 屆 試 題 彙 編 暨 試 指 南 新 編 警 察 學 精 粹 新 編 犯 罪 偵 查 精 粹 新 編 行 政 法 精 粹 警 察 實 務 ( 交 通 )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測 驗 精 粹 交 通 工 程 精 粹 新 編 心 理 學 精 粹 新 編 公 共 政 策 精 粹 新 編 行 政 學 精 粹 PA011 PA021 PA022 PA024 PA025 PA026 PA027 PA029 PA032 PA033 PA037 PA040 PA042 PE043 PE045 PA047 PA048 PA049
37 新 編 地 理 精 粹 新 編 歷 史 精 粹 新 編 物 理 精 粹 新 編 化 學 精 粹 新 編 犯 罪 學 與 犯 罪 預 防 精 粹 新 編 火 災 學 精 粹 現 場 與 證 物 處 理 問 答 精 粹 新 編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一 ) 警 察 法 規 暨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精 粹 新 編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二 )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精 粹 新 編 警 察 政 策 精 粹 新 編 犯 罪 預 防 精 粹 新 編 偵 查 法 學 精 粹 PA051 PA052 PA053 PA054 PA055 PA056 PA057 PA063 PA064 PA065 PA066 PA067 圖 書 目 錄
38 圖 書 目 錄 朱 源 葆 博 士 數 位 學 習 函 授 教 材 數 位 學 習 函 授 教 材 編 號 特 價 論 文 作 文 得 分 秘 笈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PD 元 警 察 公 文 與 論 文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專 利 證 號 :M PD 元 偵 查 法 學 ( 二 ) 刑 法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贈 送 讀 家 精 選 測 驗 題 偵 查 法 學 ( 一 ) 刑 事 訴 訟 法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贈 送 讀 家 精 選 測 驗 題 行 政 法 ( 測 驗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測 驗 題 犯 罪 偵 查 ( 測 驗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測 驗 題 贈 送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犯 罪 學 與 犯 罪 預 防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贈 送 讀 家 精 選 測 驗 題 情 報 學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警 察 法 規 ( 含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測 驗 + 問 答 )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警 察 勤 務 ( 含 家 戶 訪 查 )( 測 驗 + 問 答 )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贈 送 警 察 學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 含 情 境 測 驗 實 例 題 操 作 實 務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專 利 案 號 : 警 察 政 策 與 犯 罪 預 防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贈 送 讀 家 精 選 測 驗 題 國 家 安 全 與 情 報 法 制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國 土 安 全 與 非 傳 統 安 全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犯 罪 分 析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諮 商 輔 導 與 婦 幼 保 護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偵 查 法 學 與 犯 罪 偵 查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贈 送 讀 家 精 選 測 驗 題 外 事 警 察 學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與 跨 國 犯 罪 防 制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國 境 執 法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國 土 安 全 國 境 安 全 管 理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移 民 政 策 ( 含 移 民 人 權 及 國 際 公 法 ) 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規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PD 元
39 警 察 組 織 與 事 務 管 理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警 察 危 機 應 變 與 安 全 管 理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警 察 人 事 行 政 與 法 制 ( 問 答 ) 數 位 K 書 中 心 - 讀 家 精 選 問 答 題 羅 傳 賢 教 授 數 位 學 習 函 授 教 材 ~ PD 元 PD 元 PD 元 數 位 學 習 函 授 教 材 編 號 特 價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RD 元 法 學 緒 論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RD 元 刑 法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RD 元 圖 書 目 錄 行 政 法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RD 元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RD 元 羅 傳 賢 / 立 法 程 序 與 技 術 ( 立 法 程 序 與 警 察 法 制 作 業 )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RD 元 周 老 師 數 位 學 習 函 授 教 材 ~ 數 位 學 習 函 授 教 材 編 號 特 價 警 大 二 技 研 究 所 英 文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警 察 ( 專 ) 試 英 文 數 位 函 授 教 材 HD 元 以 上 價 格 僅 供 參, 請 以 購 買 時 電 話 洽 詢 之 最 新 價 格 為 準, 謝 謝! 郵 購 本 公 司 出 版 之 書 籍, 需 加 郵 資 80 元 郵 購 警 察 猜, 需 加 郵 資 55 元
40 圖 書 目 錄 最 新 各 類 警 察 試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單 行 本 書 目 書 名 編 號 新 編 數 學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國 文 閱 讀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作 文 公 文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國 文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英 文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專 業 英 文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消 防 英 文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專 國 文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專 英 文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法 學 緒 論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消 防 與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保 安 警 察 學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刑 法 含 實 例 題 偵 查 法 學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法 規 測 驗 含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勤 務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刑 事 訴 訟 法 ( 含 實 例 題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刑 法 含 實 例 題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刑 事 鑑 識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刑 事 鑑 識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法 規 問 答 含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犯 罪 偵 查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勤 務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學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學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犯 罪 偵 查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行 政 法 測 驗 含 實 例 題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警 察 實 務 ( 交 通 )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行 政 法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交 通 工 程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刑 事 訴 訟 法 問 答 含 實 例 題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心 理 學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行 政 學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行 政 學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地 理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PB002 PB003 PB005 PB006 PB007 PB008 PB009 PB010 PB011 PB018 PB019 PB021 PB022 PB023 PB024 PB025 PB026 PB027 PB028 PB029 PB030 PB034 PB035 PB036 PB037 PB038 PB040 PB042 PB043 PB044 PB045 PB046 PB047 PB049 PB050 PB051
41 新 編 歷 史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物 理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化 學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火 災 學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含 警 察 法 規 實 務 操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人 權 保 障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警 察 政 策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犯 罪 預 防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偵 查 法 學 含 刑 事 訴 訟 法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新 編 偵 查 法 學 含 刑 事 訴 訟 法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最 新 各 類 警 察 試 警 察 法 典 單 行 本 書 目 PB052 PB053 PB054 PB056 PB063 PB065 PB066 PB067 PB068 書 名 編 號 新 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警 察 法 典 新 編 法 學 緒 論 警 察 法 典 新 編 新 編 刑 法 ( 含 實 例 題 ) 偵 查 法 學 警 察 法 典 新 編 警 察 法 規 警 察 法 典 新 編 警 察 勤 務 警 察 法 典 新 編 新 編 刑 事 訴 訟 法 ( 含 實 例 題 ) 偵 查 法 學 警 察 法 典 新 編 刑 事 鑑 識 警 察 法 典 新 編 犯 罪 偵 查 警 察 法 典 新 編 行 政 法 警 察 法 典 警 察 實 務 ( 交 通 )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警 察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新 編 交 通 工 程 警 察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PK007 PK021 PK024 PK025 PK026 PK027 PK029 PK040 PK042 PK043 PK045 圖 書 目 錄 以 上 價 格 僅 供 參, 請 以 購 買 時 電 話 洽 詢 之 最 新 價 格 為 準, 謝 謝! 郵 購 本 公 司 出 版 之 書 籍, 需 加 郵 資 80 元 郵 購 警 察 猜, 需 加 郵 資 55 元
42 農 會 試
43 台灣省各級農會第十八 十九次新進人員試科目表暨錄取人數 企劃管理類 會務行政 農地銀行 農事 四健 推廣 農業推廣類 專 業 科 目 ㈢企業管理AE014 ㈣民法概要AE015 ㈢土地仲介與移轉稅賦概要 ㈣農地利用法規概要 九 七八 六 九 七八 六 職等 職等 職等 職等 職等 職等 ㈢農業推廣學AE018 ㈣農業概論AE 家政推廣 ㈢農業推廣學AE018 ㈣家政學 ㈠ 國 文(論文 休閒旅遊 及應用文) ㈢農業概論AE011 ㈣休閒遊憩概論 AE005 共同供運銷 ㈡ 農 會 法 及 ㈢農產運銷AE012 ㈣企業管理AE014 其施行細 加工製造 則AE010 ㈢食品加工 ㈣工業管理 經濟事業類 農會科目表 新 進 人 員 共 同 科 目 第十八次新進 第十九次新進 人員錄取人數 人員錄取人數 信用業務 ㈢貨幣銀行學AE016 ㈣會計學AE017 財務管理 ㈢財務管理 ㈣會計學AE 保險業務 ㈢民法概要AE015 ㈣保險學 資訊管理類 ㈢電腦概論 ㈣程式設計 AE020 台灣省各級農會第十九次升等人員試科目表 升 等 人 員 企劃管理類 含會務行政 經濟事業類 農業推廣類 含農事 四健 家 政推廣 休閒旅遊 共同供運銷 加工製造 金融業務類 信用業務 共 同 科 目 現職第七職等升等 專業科目 ㈢會務行政有關實務AE019 技工 工友晉升職員 專業科目 ㈢會務行政有關實務AE019 農業推廣教育實務 ㈢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實 務 ㈢ AE018 AE018 ㈠ 國文(論文及應用文) ㈢供運銷業務實務AE012 ㈢供運銷業務實務AE012 AE005 ㈡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㈢食品加工實務 ㈢食品加工實務 AE010 農業金融法規與信用業務實 ㈢ 農業金融法規與信用業務實 ㈢ 務AE013 務AE013 財務管理 ㈢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㈢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保險業務 ㈢保險業務實務 ㈢保險業務實務 ㈢資訊管理實務 AE020 ㈢資訊管理實務 AE020 資訊管理類 農會第二十次試新進人員預計於101年4月1日招 升等人員預計於101年4月8日招 農會第二十次試預計報名日期 100年11月28日 12月2日 農會第二十次試暫計錄取名額為250名 300名 正式名額等100年九月份省農會再次正式調查之各農會缺額為準 循往年 除台北市及高雄市農會維持單獨招外 其餘包含100年升格直轄市 台中市 新北市 台南市等 之各直轄市也計 併 入目前省農會之招 主辦單位 省農會 試地點 大里市 註 九十九年技工 工友晉升職員僅分會務 信用及供銷三類別 註 九十九年農會新進人員應資格關於科系限制有修正 請參第十九次招簡則 註 下劃橫線者為本公司有出版猜之科目 編號為本公司出版圖書之編號 為本公司有出 版講義之科目 註 謹供參 請以省農會最後之招簡則 章 公告為準
44 台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試 96 年 99 年 報 人 數 暨 錄 取 人 數 職 等 新 進 七 八 職 等 新 進 九 職 等 以 下 類 別 第 十 八 次 第 十 九 次 第 十 八 次 第 十 九 次 新 進 人 員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報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企 劃 管 理 類 農 地 銀 行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家 政 推 廣 休 閒 旅 遊 共 同 供 運 銷 加 工 製 造 信 用 業 務 財 務 管 理 保 險 業 務 農 會 報 名 錄 取 人 數 資 訊 管 理 類 合 計 台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試 96 年 99 年 報 人 數 類 別 職 等 現 職 第 七 職 等 升 等 報 人 數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報 人 數 第 十 八 次 第 十 九 次 第 十 八 次 第 十 九 次 企 劃 管 理 類 農 業 推 廣 共 同 供 運 銷 加 工 製 造 1 3 信 用 業 務 財 務 管 理 保 險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類 2 4 合 計
45 農 會 圖 書 目 錄 圖 書 單 行 本 書 目 書 名 編 號 價 格 新 編 農 會 國 文 大 全 AE 元 新 編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大 全 AE 元 新 編 農 業 概 論 大 全 AE 元 新 編 農 產 運 銷 供 運 銷 業 務 實 務 大 全 AE 元 新 編 農 業 金 融 法 規 與 信 用 業 務 實 務 大 全 AE 元 新 編 農 會 企 業 管 理 AE 元 新 編 農 會 民 法 概 要 AE 元 新 編 農 會 貨 幣 銀 行 學 精 粹 AE 元 新 編 農 會 會 計 學 精 粹 AE 元 新 編 農 產 推 廣 學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實 務 大 全 AE 元 新 編 會 務 行 政 有 關 實 務 大 全 AE 元 電 腦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要 AE 元 農 會 新 進 升 等 人 員 試 ( 第 十 八 次 試 題 彙 編 ) AE 元 農 會 新 進 升 等 人 員 試 ( 第 十 九 次 試 題 彙 編 ) AE 元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單 行 本 書 目 書 名 編 號 價 格 新 編 農 會 國 文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重 點 整 理 AB 元 新 編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農 業 概 論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農 產 運 銷 供 運 銷 業 務 實 務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農 業 金 融 法 規 與 信 用 業 務 實 務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企 業 管 理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民 法 概 要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貨 幣 銀 行 學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會 計 學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農 產 推 廣 學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實 務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會 務 行 政 有 關 實 務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電 腦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重 點 整 理 暨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AB 元 新 編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與 實 務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重 點 整 理 AB 元 以 上 價 格 僅 供 參, 請 以 購 買 時 電 話 洽 詢 之 最 新 價 格 為 準, 謝 謝! 郵 購 本 公 司 出 版 之 書 籍, 需 加 郵 資 80 元 郵 購 猜, 需 加 郵 資 40 元
46 圖 書 套 書 價 格 書 名 編 號 原 價 特 價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企 劃 管 理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共 同 供 運 銷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信 用 業 務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企 劃 管 理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信 用 業 務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農 業 推 廣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共 同 供 運 銷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農 會 新 進 升 等 人 員 資 訊 管 理 類 全 套 用 書 A 元 全 套 前 猜 題 價 格 書 名 編 號 特 價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企 劃 管 理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家 政 推 廣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休 閒 旅 遊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共 同 供 運 銷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加 工 製 造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信 用 業 務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財 務 管 理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資 訊 管 理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企 劃 管 理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農 業 推 廣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共 同 供 運 銷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加 工 製 造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信 用 業 務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財 務 管 理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資 訊 管 理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AP 元 農 會 套 書 特 價 以 上 價 格 僅 供 參, 請 以 購 買 時 電 話 洽 詢 之 最 新 價 格 為 準, 謝 謝! 郵 購 本 公 司 出 版 之 書 籍, 需 加 郵 資 80 元 郵 購 猜, 需 加 郵 資 40 元
47 農 會 圖 書 目 錄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單 行 本 書 目 書 名 編 號 價 格 新 編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農 業 概 論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農 產 運 銷 供 運 銷 業 務 實 務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農 業 金 融 法 規 與 信 用 業 務 實 務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企 業 管 理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民 法 概 要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貨 幣 銀 行 學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會 計 學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農 產 推 廣 學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實 務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AK 元 新 編 會 務 行 政 有 關 實 務 法 典 重 點 整 理 AK 元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套 書 名 稱 編 號 原 價 特 價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 企 劃 管 理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1B 1740 元 1560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3B 1740 元 1560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 共 同 供 運 銷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4B 1740 元 1560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 信 用 業 務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2B 1740 元 1560 元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 資 訊 管 理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9B 1030 元 920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 企 劃 管 理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5B 1250 元 1120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7B 1250 元 1120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 共 同 供 運 銷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8B 1250 元 1120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 信 用 業 務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6B 1250 元 1120 元 農 會 升 等 人 員 - 資 訊 管 理 類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A39B 1030 元 920 元 以 上 價 格 僅 供 參, 請 以 購 買 時 電 話 洽 詢 之 最 新 價 格 為 準, 謝 謝! 郵 購 本 公 司 出 版 之 書 籍, 需 加 郵 資 80 元 郵 購 猜, 需 加 郵 資 40 元 農 會 試 另 有 全 套 超 值 函 授, 組 合 購 買 另 有 優 惠 歡 迎 來 電 洽 詢!
48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應 資 格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應 資 格 依 員 額 出 缺 之 農 會 所 公 告 出 缺 員 額 之 職 務 等 級 性 別 年 齡 並 符 合 農 會 員 工 聘 僱 資 格 標 準 表 規 定 資 格 者 員 額 出 缺 之 農 會 對 於 符 合 應 資 格 者 均 應 予 以 受 理, 不 得 拒 絕 報 名 參 加 試 男 性 限 役 畢 或 免 役 者 簡 言 之, 若 您 要 報 九 職 等. 須 符 合 粗 字 規 定 即 可 註 一 : 農 會 員 工 聘 僱 資 格 標 準 表 : 職 務 等 級 一 : 合 於 農 會 法 規 定 總 幹 事 資 格 者 ( 限 總 幹 事 適 用 ) 職 務 等 級 二 : 合 於 農 會 法 規 定 總 幹 事 資 格 者 ( 限 總 幹 事 適 用 ) 或 試 院 甲 等 特 種 試 及 格 者 或 依 公 務 人 員 職 位 分 類 取 得 九 職 等 職 位 或 有 關 機 關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於 薦 任 職 務 十 二 年 以 上 者 或 曾 任 農 會 三 等 職 位 四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三 : 合 於 農 會 法 規 定 總 幹 事 資 格 者 ( 限 總 幹 事 適 用 ) 或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或 依 公 務 人 員 職 位 分 類 取 得 八 職 等 職 位 或 有 關 機 關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於 薦 任 職 務 九 年 以 上 者 或 曾 任 農 會 相 關 職 務 四 等 職 位 四 年 以 上 者 ( 總 幹 事 不 適 用 ) 職 務 等 級 四 : 依 公 務 人 員 職 位 分 類 取 得 七 職 等 職 位 或 有 關 機 關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於 薦 任 五 年 以 上 者 或 曾 任 農 會 相 關 職 務 五 等 職 位 三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五 : 依 公 務 人 員 職 位 分 類 取 得 六 職 等 職 位 或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薦 任 以 上 職 務 三 年 以 上 者 或 曾 任 農 會 相 關 職 務 六 等 職 位 三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六 : 獲 相 關 類 科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或 高 等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其 任 主 管 職 務 者 至 少 須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或 具 有 第 七 職 等 一 二 項 學 經 歷 並 各 增 經 歷 三 年 者 或 曾 任 農 會 相 關 職 務 七 等 職 位 三 年 以 上 並 經 本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升 等 試 及 格 者 職 務 等 級 七 :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或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或 普 通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並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49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四 年 高 中 ( 職 )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六 年 以 上 者 或 曾 任 農 會 相 關 職 務 八 等 職 位 二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八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或 普 通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或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並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者, 高 中 ( 職 )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者 或 曾 任 農 會 相 關 職 務 九 等 職 位 二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九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或 高 中 ( 職 ) 學 科 相 關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農 民 團 體 相 關 職 務 相 當 委 任 以 上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者 或 曾 任 農 會 相 關 職 務 十 等 職 位 二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十 :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者 或 國 中 ( 初 職 ) 學 校 畢 業, 並 曾 任 相 關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者 曾 任 農 會 十 一 等 職 位 三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十 一 : 國 中 ( 初 職 ) 學 校 畢 業 或 曾 任 相 關 工 作 或 農 會 十 二 職 等 三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十 二 : 國 民 小 學 畢 業 註 二 : 一 表 內 所 稱 相 關 學 科 系 與 相 關 職 務, 係 指 與 附 表 一 擬 聘 任 之 職 務 性 質 相 關 者 二 訓 合 格 之 企 劃 專 員 介 派 六 職 等 職 務 起 用 三 高 普 及 格 包 括 其 他 相 當 高 普 試 之 特 種 試, 惟 其 起 用 職 位 較 高 普 低 一 職 等 四 高 學 歷 低 職 等 任 用 之 升 遷 不 受 年 資 之 限 制 五 各 職 等 職 務 以 由 最 低 薪 點 起 薪 為 原 則, 如 高 資 歷 低 職 等 任 用 時, 得 不 超 過 該 職 務 最 高 薪 之 限 度 內 核 支 六 專 科 學 校 學 年 制 以 日 間 部 為 計 算 基 準 註 三 :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 農 會 新 進 員 工 之 年 齡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五 歲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應 資 格
50 農 會 試 簡 章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第 二 十 次 新 進 及 升 等 人 員 統 一 試 簡 則 依 據 : 本 簡 則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輔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修 訂 之 臺 灣 省 農 會 辦 理 各 級 農 會 聘 任 職 員 統 一 試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報 名 與 試 方 式 : 應 資 格 : 新 進 人 員 : 依 員 額 出 缺 之 農 會 所 公 告 出 缺 員 額 之 職 務 等 級 應 具 證 照 並 符 合 農 會 員 工 聘 僱 資 格 標 準 表 規 定 資 格 員 額 出 缺 之 農 會 對 於 符 合 應 資 格 者 均 應 予 以 受 理, 不 得 拒 絕 報 名 參 加 試 男 性 限 役 畢 或 免 役 者 升 等 人 員 : 應 第 六 職 等 升 等 試, 限 農 會 現 職 第 七 職 等 人 員 符 合 農 會 員 工 各 職 等 應 具 資 格 標 準 表 第 六 職 等 應 資 格 及 有 關 規 定 並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者, 經 服 務 農 會 審 查 列 冊 向 省 農 會 報 名, 於 複 審 合 格 後 參 加 試 另 應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試, 限 編 制 內 技 工 工 友 服 務 滿 三 年 以 上 之 現 職 人 員 上 述 升 等 人 員 均 以 100 年 12 月 2 日 為 計 算 服 務 年 資 截 止 基 準 日 報 方 式 : 新 進 人 員 : 本 次 試 新 進 人 員 劃 分 六 職 等 以 上, 七 八 職 等 及 九 職 等 以 下 三 種 類 別 人 員 試, 由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分 別 申 報, 作 為 受 理 報 及 錄 用 之 依 據 農 會 應 將 出 缺 員 額 職 務 等 級 及 應 資 格 ( 含 應 具 證 照 ) 於 接 到 臺 灣 省 農 會 通 知 之 日 起 7 日 內 函 報 臺 灣 省 農 會, 並 按 規 定 格 式 與 臺 灣 省 農 會 同 時 於 報 名 前 7 日 公 告 ( 基 層 農 會 並 應 於 各 農 事 小 組 重 要 地 點 張 貼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止 ; 臺 灣 省 農 會 應 刊 登 聯 合 報 中 國 時 報 及 自 由 時 報 ), 並 以 副 本 抄 送 主 管 機 關 上 級 農 會 農 事 小 組 前 項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對 於 資 格 ( 含 應 具 證 照 ) 特 別 進 用 時 間 進 用 職 等 及 試 用 標 準 有 不 同 要 求 時, 須 詳 細 說 明 並 辦 理 公 告 各 開 缺 農 會 訂 定 應 具 證 照, 所 謂 證 照 係 指 受 訓 或 試 合 格, 經 國 家 或 法 人 團 體 認 證 或 檢 定 機 構 核 發 之 執 照 或 證 明 文 件 而 言 各 開 缺 農 會 所 訂 定 應 具 證 照 應 與 所 開 職 缺 業 務 性 質 相 關 者 為 限 ; 倘 本 會 對 於 開 缺 農 會 訂 定 應 具 證 照 或 受 理
51 生 報 名 過 程 發 生 疑 義 時, 得 邀 集 主 管 機 關 及 試 委 員 3 至 5 人 組 成 小 組, 辦 理 查 驗 或 複 審, 各 開 缺 農 會 對 於 查 驗 或 複 審 結 果 不 得 異 議 農 會 受 理 報 名, 其 符 合 報 資 格 者, 由 該 農 會 審 查 合 格 後 彙 整 填 列 各 類 別 報 清 冊 送 臺 灣 省 農 會 辦 理 報, 如 有 審 查 不 實 情 事, 概 由 受 理 報 名 農 會 自 負 法 律 上 責 任, 其 經 錄 ( 備 ) 取 者, 仍 應 取 消 資 格 ; 對 於 符 合 應 資 格 者 均 應 予 以 受 理, 不 得 藉 故 拖 延 或 拒 絕 報 名 參 加 試, 如 有 藉 故 拖 延 或 拒 絕 報 名 參 加 試 情 形 者, 生 得 直 接 向 省 農 會 報 名 參 加 該 開 缺 農 會 之 試 新 進 人 員 試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筆 試 依 成 績 順 序 就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所 開 缺 額 篩 選 加 倍 人 數, 筆 試 合 格 人 員 並 由 省 農 會 擇 期 辦 理 口 試, 並 依 筆 試 80% 口 試 20% 計 算 總 成 績,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 ( 筆 試 總 成 績 或 加 分 後 筆 試 總 成 績 科 目 數 ) 70% + 口 試 成 績 30%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省 農 會 應 按 其 類 別 及 缺 額 列 冊, 通 知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於 三 個 月 內 依 成 績 順 序 聘 用 並 得 分 別 在 各 該 農 會 出 缺 員 額 內 評 列 備 取 人 員, 遇 缺 由 各 該 農 會 依 序 聘 用 錄 取 人 員 除 有 農 會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外, 不 得 拒 絕 聘 用 ; 錄 取 人 員 之 任 用 職 等 於 不 高 於 所 開 職 等 範 圍 內 由 各 開 缺 農 會 於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下 彈 性 任 用 錄 取 人 員 非 經 試 用 6 個 月 期 滿 正 式 聘 任 者 不 得 轉 任 至 其 他 農 會 服 務 ; 報 缺 農 會 另 有 需 要, 得 於 該 農 會 試 公 告 加 註 : 統 一 試 錄 取 人 員 非 經 農 會 正 式 聘 任, 且 服 務 一 定 期 間 期 滿, 不 得 轉 任 至 其 他 農 會 服 務 等 文 字, 服 務 之 期 限, 至 多 以 5 年 為 限 前 項 新 進 人 員 試 錄 ( 備 ) 取 人 員 之 獲 聘 資 格, 得 保 留 至 下 次 省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試 公 告 日 為 止 專 案 試 錄 ( 備 ) 取 人 員 獲 聘 期 限 由 委 員 會 另 訂 之 升 等 人 員 : 農 會 現 職 第 七 職 等 報 第 六 職 等 升 等 試 暨 現 職 技 工 工 友 參 加 晉 升 職 員 試 者, 由 各 該 服 務 農 會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資 格 准 予 報 者 應 列 冊 檢 同 證 明 文 件 送 臺 灣 省 農 會 經 複 審 書 面 資 料 合 格 後 准 予 參 加 升 等 試, 如 有 審 查 不 實 情 事, 概 由 受 理 報 名 農 會 自 負 法 律 上 責 任, 其 經 錄 ( 備 ) 取 者, 仍 應 取 消 資 格 現 職 人 員 經 升 等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臺 灣 省 農 會 發 給 合 格 證 書, 由 各 該 服 務 農 會 遇 缺 遴 升 農 會 試 簡 章
52 農 會 試 簡 章 前 述 新 進 及 升 等 人 員 統 一 試 合 格 標 準 分 數 由 試 委 員 會 議 依 規 定 決 定 之, 但 不 得 低 於 各 該 類 科 之 總 平 均 分 數 技 工 工 友 之 合 格 人 數 以 本 次 試 開 缺 農 會 新 進 人 員 錄 取 總 人 數 1.5 倍 為 限, 合 格 人 員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各 該 類 科 到 人 數 之 總 平 均 分 數 倘 開 缺 農 會 合 格 人 數 因 故 未 能 足 額 時, 則 剩 餘 名 額 由 各 農 會 ( 含 未 開 缺 農 會 ) 參 與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試 人 員 依 各 類 科 報 人 數 比 例 分 配 名 額, 並 以 成 績 順 序 錄 取 合 格 標 準 由 統 一 試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試 方 式 : 新 進 人 員 :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 筆 試 依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所 開 缺 額 加 倍 錄 取,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並 由 省 農 會 擇 期 辦 理 口 試 升 等 人 員 : 以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如 欲 延 攬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者, 其 選 日 期 及 方 式 得 由 統 一 試 委 員 會 另 定 之 六 職 等 以 上 職 缺, 具 有 教 育 部 認 定 碩 士 學 位 以 上 者 高 等 試 及 相 當 高 等 試 之 特 種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委 任 升 荐 任 或 荐 任 升 簡 任 之 升 等 試 及 格 者 報 名 程 序 與 日 期 : 購 買 報 名 書 表 : 期 間 : 自 100 年 11 月 9 日 起 至 11 月 20 日 止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臺 幣 50 元 購 買 方 式 : 親 自 至 臺 灣 省 農 會 ( 台 中 市 大 里 區 中 興 路 2 段 522 號 ) 購 買 郵 購 : 檢 附 工 本 費 ( 每 份 50 元, 現 金 郵 政 匯 票 均 可 ; 郵 政 匯 票 兌 款 郵 局 請 指 定 大 里 郵 局, 領 款 人 為 臺 灣 省 農 會 ) 回 郵 信 封 1 個 ( 信 封 規 格 : 長 432 公 分 寬 23 公 分, 並 詳 細 註 明 購 買 人 之 姓 名 地 址 購 買 之 報 名 表 種 類 ), 回 郵 信 封 須 貼 足 郵 票 ( 報 名 表 1 份 : 普 通 15 元 限 時 25 元 掛 號 35 元 ) 逕 寄 臺 灣 省 農 會 輔 導 部 報 名 表 種 類 : 新 進 人 員 : 六 職 等 以 上 ( 淺 綠 色 ); 七 八 職 等 ( 黃 色 ); 九 職 等 以 下 ( 白 色 ) 升 等 人 員 : 七 職 等 晉 升 六 職 等 ( 藍 色 );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 粉 紅 色 )
53 報 名 日 期 : 自 100 年 11 月 28 日 起 至 12 月 2 日 止 凡 參 加 試 人 員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報 名,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予 以 審 查 合 格 後, 統 一 列 冊 向 臺 灣 省 農 會 輔 導 部 報 名, 逾 期 或 手 續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並 悉 由 各 該 農 會 自 行 負 責 附 註 : 生 於 報 前 應 仔 細 慮 報 類 別, 一 經 填 寫 決 定, 事 後 以 誤 報 寫 錯 或 其 他 原 因 要 求 更 改 者, 無 論 任 何 理 由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出 缺 農 會 對 於 符 合 應 資 格 者 均 應 予 以 受 理, 不 得 藉 故 拖 延 或 拒 絕 報 名 參 加 試, 如 有 藉 故 拖 延 或 拒 絕 報 名 參 加 試 情 形 者, 生 得 直 接 向 省 農 會 報 名 參 加 該 開 缺 農 會 之 試 報 手 續 及 應 繳 證 件 : 報 名 費 : 每 名 新 臺 幣 1,200 元 整 報 名 單 : 報 名 單 共 一 式 三 份 ( 由 省 農 會 統 一 供 應 ) 均 應 親 自 填 寫, 並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四 張, 三 張 自 貼 於 報 名 單, 一 張 貼 於 准 證 准 證 : 分 為 新 進 六 職 等 ( 淺 綠 色 ); 七 八 職 等 ( 黃 色 ); 九 職 等 以 下 ( 白 色 ); 七 職 等 晉 升 六 職 等 ( 藍 色 );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 粉 紅 色 ) 請 以 正 楷 自 書 姓 名 試 類 別 並 貼 妥 相 片 繳 交 俟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由 省 農 會 加 蓋 鋼 印 後 寄 發 受 理 報 名 農 會 轉 發 應 人 員 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新 進 人 員 : 應 人 員 應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或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證 件 及 證 照 等 正 本, 並 經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審 查 合 格 簽 註 於 報 名 單, 其 學 經 歷 退 伍 證 件 及 證 照 正 本 予 以 影 印 後 退 還 應 人, 影 本 由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連 同 報 名 單 乙 份 抽 存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列 冊 報 時, 請 檢 同 上 述 影 印 之 學 經 歷 退 伍 證 件 及 證 照 影 本 ( 由 審 查 人 簽 署 證 明 與 原 件 相 符 ) 以 備 驗 對 升 等 人 員 : 由 服 務 農 會 列 冊 報 時 應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及 核 成 績 等 文 件 以 憑 驗 對 如 對 應 人 員 資 格 有 疑 義 者, 應 予 註 明 於 報 時 如 仍 無 法 明 確 認 定, 由 省 農 會 專 案 彙 提 統 一 試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之 回 件 信 封 二 個 : 寄 發 准 證 一 個 成 績 通 知 單 一 個, 信 封 應 自 行 填 妥 生 姓 名 及 收 件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票 後 繳 交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應 將 報 人 員 分 類 別 編 造 報 清 冊 壹 份 ( 如 格 式 ) 連 同 農 會 試 簡 章
54 農 會 試 簡 章 報 名 單 貳 份, 准 證 一 份 及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請 匯 臺 灣 銀 行 德 芳 分 行 ( 代 碼 : ), 戶 名 : 臺 灣 省 農 會, 帳 號 :( 或 現 金 支 票 ) 於 限 期 前 逕 送 臺 灣 省 農 會 輔 導 部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者 以 郵 戳 為 憑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向 省 農 會 報 名 時, 請 將 報 清 冊 及 報 名 書 表 派 員 送 達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省 農 會, 否 則 遺 失 概 不 負 責 試 日 期 ; 新 進 人 員 : 筆 試 : 民 國 101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口 試 :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將 由 省 農 會 另 行 通 知 升 等 人 員 : 民 國 101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 筆 ) 試 地 點 :101 年 3 月 20 日 登 報 ( 聯 合 報 中 國 時 報 自 由 時 報 ) 公 告 週 知 並 函 知 各 報 農 會 試 科 目 與 計 分 方 式 : 新 進 人 員 試 科 目 :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用 文 )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科 應 專 業 科 目 及 依 規 定 應 具 學 歷 之 類 科 如 下 表 : 企 劃 管 理 類 類 別 學 歷 之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會 務 行 政 不 限 類 科 企 業 管 理 民 法 概 要 農 地 銀 行 農 業 推 廣 類 不 限 類 科 土 地 仲 介 與 移 轉 稅 賦 概 要 農 地 利 用 法 規 概 要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農 業 相 關 類 科 農 業 推 廣 學 農 業 概 論 家 政 推 廣 家 政 相 關 類 科 農 業 推 廣 學 家 政 學 休 閒 旅 遊 經 濟 事 業 類 觀 光 休 閒 餐 飲 教 育 文 學 等 相 關 類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農 業 概 論 科 共 同 供 運 銷 不 限 類 科 企 業 管 理 農 產 運 銷 加 工 製 造 不 限 類 科 工 業 管 理 食 品 加 工 金 融 業 務 類 - 信 用 業 務 不 限 類 科 財 務 管 理 類 - 財 務 管 理 不 限 類 科 貨 幣 銀 行 學 會 計 學 財 務 管 理 會 計 學
55 保 險 業 務 類 -( 含 家 畜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健 康 不 限 類 科 保 險 ) 保 險 學 民 法 概 要 資 訊 管 理 類 不 限 類 科 電 腦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升 等 人 員 試 科 目 :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 論 文 及 應 用 文 ) 農 會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二 科 應 專 業 科 目 如 下 表 : 類 別 企 劃 管 理 類 ( 含 會 務 行 政 ) 農 業 推 廣 類 農 事 四 健 推 廣 家 政 推 廣 休 閒 旅 遊 經 濟 事 業 類 共 同 供 運 銷 加 工 製 造 金 融 業 務 類 - 信 用 業 務 財 務 管 理 類 - 財 務 管 理 保 險 業 務 類 -( 含 家 畜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 資 訊 管 理 類 現 職 第 七 職 等 升 六 職 等 專 員 會 務 行 政 有 關 實 務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實 務 供 運 銷 業 務 實 務 食 品 加 工 實 務 農 業 金 融 法 規 與 信 用 業 務 實 務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與 實 務 保 險 業 務 實 務 資 訊 管 理 實 務 農 會 試 簡 章 類 別 企 劃 管 理 類 ( 含 會 務 行 政 ) 金 融 業 務 類 - 信 用 業 務 經 濟 事 業 類 - 共 同 供 運 銷 技 工 工 友 晉 升 職 員 專 業 科 目 會 務 行 政 有 關 實 務 農 業 金 融 法 規 與 信 用 業 務 實 務 供 運 銷 業 務 實 務 計 分 方 式 : 按 試 科 目 分 科 計 算, 每 科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應 科 目 中, 如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筆 試 成 績 低 於 各 該 類 科 到 人 數 之 總 平 均 分 數 者, 概 不 予 錄 取 新 進 人 員 試 按 筆 試 70% 口 試 30% 計 算 總 成 績,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 ( 筆 試 總 成 績 或 加 分 後 筆 試 總 成 績 科 目 數 ) 70% + 口 試 成 績 30%
56 農 會 試 簡 章 原 住 民 向 山 地 農 會 或 山 地 之 合 併 農 會 報 名 參 加 新 進 人 員 試, 按 筆 試 總 分 優 待 加 分 10%( 錄 取 後 須 在 山 地 鄉 服 務 者 為 限 ) ( 應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由 受 理 農 會 在 報 名 單 及 報 清 冊 內 註 明 原 住 民, 事 後 要 求 更 改 者, 無 論 任 何 理 由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現 職 人 員 參 加 升 等 試 者 依 成 績 總 分 按 最 近 十 年 內 ( 即 99 年 度 以 前 ) 每 一 年 度 核 成 績 甲 等 以 上 加 分 1%, 乙 等 加 分 0.5% 成 績 經 評 定 結 果 倘 有 同 分 數 時, 其 取 捨 方 式 新 進 人 員 以 專 業 科 目 合 計 得 分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用, 如 專 業 科 目 再 同 分 時, 應 再 以 國 文 科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辦 理 各 農 會 現 職 技 工 工 友 參 加 本 次 新 進 人 員 試 時, 依 照 服 務 農 會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優 待 加 分 1%, 半 年 以 上 ( 含 半 年 ) 未 滿 一 年 者 優 待 加 分 0.5%, 未 滿 半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最 高 以 5% 為 限 ( 應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由 受 理 農 會 在 報 名 單 及 報 清 冊 內 註 明 ) 放 榜 日 期 : 升 等 人 員 :101 年 5 月 8 日 新 進 人 員 :101 年 5 月 28 日 成 績 單 寄 送 方 式 : 以 掛 號 郵 寄 各 報 人 或 郵 寄 各 報 農 會 轉 發 參 加 試 人 員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 時 間 : 在 規 定 時 間 (101 年 6 月 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地 點 : 查 詢 各 科 成 績 之 函 件 請 逕 寄 臺 中 縣 大 里 市 中 興 路 二 段 522 號 臺 灣 省 農 會 輔 導 部 手 續 : 為 求 複 查 及 答 覆 之 迅 速 正 確, 請 依 照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一 律 填 寫 本 簡 則 所 附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以 郵 寄 方 式 申 請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須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須 附 貼 足 郵 票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件 信 封 申 請 複 查 每 科 目 50 元, 申 請 複 查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複 查 時 請 統 一 試 委 員 會 選 派 兩 名 委 員 及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會 同 辦 理 凡 符 合 複 查 規 定 時 間 及 手 續 申 請 複 查 應 人, 均 予 個 別 答 覆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如 有 增 減, 照 實 處 理 應 人 本 人 或 委 託 他 人 來 會 查 詢 者 恕 不 受 理 臺 灣 省 農 會 依 農 會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受 託 辦 理 統 一 試, 對 於 省 農 會 統 一 代
57 為 受 理 報 名 之 生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省 農 會 均 按 其 類 別 缺 額 列 冊 通 知 員 額 出 缺 農 會 依 成 績 順 序 聘 用 附 則 : 本 試 未 委 託 國 內 任 何 團 體 或 補 習 班 經 銷 各 項 書 表 或 提 供 試 題 庫 之 類 資 料 與 前 補 習, 請 應 人 注 意 洽 詢 服 務 電 話 :(04) *191 轉 輔 導 部 農 會 試 簡 章
58 農 田 水 利 會 試
59 102年農田水利會儲備新進職員甄試最新試科目表 共 同 科 目 佔 30% ㈢水利工程概要WB002 ㈣水利工程設計與測量學概要WB008 WB003 工程人員 灌溉人員 灌溉管理組 灌溉人員 電機組 一般行政人員 電腦組 一般行政人員 行政組 專 業 科 目 佔 70% ㈢農業概論WE016 WB016 ㈣灌溉排水概要WE001 WB001 ㈠公文與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WE007 WB007 ㈡法學緒論WE021 WB021 WK021 ㈢電工概要WE011 WB011 ㈣機械概要WE023 WB023 ㈢程式設計概要WE020 WB020 ㈣資料處理與地理資訊系統概要WB012 ㈢行政學概要WE039 WB036 WB039 ㈣行政法概要WE042 WB042 WB044 WK042 一般行政人員 會計組 ㈢會計學概要WE017 WB017 ㈣經濟學概要WE010 WB010 一般行政人員 地政組 ㈢土地登記概要WB014 ㈣土地行政與土地法WB015 有關正確試訊息 請以農田水利會簡章公告為準 主辦單位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預計報名日期 101年9月20日 10月4日 郵戳為憑 一律採取網路報名 預計試日期 102年3月3日 預計錄取名額 暫定正取245名 約228名 試地點 台北 台中 高雄 應試資格 水利會應資格 年齡 十八歲以上 學經歷 工程人員及灌溉管理人員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始有應試資格 公私立高中 職 以上畢業者 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乙級技術證照者 或取得農田灌溉排水丙級技術士證照後從事 相關工作2年者 一般行政人員 高中 職 以上畢業者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者 不得應試 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 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它職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禁治產宣告 尚未撤銷 96年起最新規定 各農田水利會一律採取分會通信報名 分會錄取進用 加分標準 下列二項加計總成績最高以5分為限 各農田水利會現職技工 工友 駐衛隊員 職務代理人 約(聘)僱人員 計畫助理 機要人 員及持有證明文件之臨時人員參加本次試時 依其服務年資每服務滿1年加總成績1分 半 年以上(含半年)未滿1年者加總成績0.5分 未滿半年者不予加分 最高以5分為限 報灌溉管理人員領有農田灌溉排水證照者 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5分 乙級者總成績加3分 丙級者總成績加1分 報電機人員領有電機 機械證照者 其屬甲級者總成績加5分 乙 級者總成績加3分 丙級者總成績加1分 上述領有證照人員參加其他類組試者不予加分 錄取標準 共同科目佔30% 專業科目佔70% 但應試科目中有1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不滿50分者 即使 尚有缺額 亦不予錄取 分數相同者 以專業科目第1科分數較高者為錄取 註 題型為測驗題 題型為測驗與申論題混合 無標示 為問答題 註 下劃橫線者為本公司出版猜之科目 編號為本公司出版圖書之編號 農田水利會科目表 試種類
60 水 利 會 水 利 署 圖 書 目 錄 圖 書 單 行 本 書 目 書 名 編 號 價 格 新 編 灌 溉 排 水 概 要 精 粹 WE 元 新 編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通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WE 元 新 編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WE 元 新 編 水 利 會 公 文 大 全 WE 元 新 編 水 利 會 經 濟 學 概 要 WE 元 新 編 電 工 學 概 要 電 工 原 理 基 本 電 學 精 粹 WE 元 新 編 農 業 概 論 精 粹 WE 元 新 編 會 計 學 精 粹 WE 元 新 編 法 學 緒 論 精 粹 WE 元 新 編 機 械 概 要 機 械 常 識 機 械 原 理 精 粹 WE 元 新 編 行 政 學 精 粹 WE 元 新 編 行 政 法 精 粹 WE 元 新 編 電 腦 實 務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實 務 電 腦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資 訊 管 理 實 務 程 式 設 計 概 要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要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圖 書 單 行 本 書 目 WE 元 書 名 編 號 價 格 新 編 灌 溉 排 水 概 要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水 利 工 程 概 要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測 量 學 概 要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通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新 編 水 利 工 程 設 計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新 編 水 利 會 公 文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新 編 經 濟 學 概 要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電 工 原 理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電 工 原 理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土 地 登 記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土 地 行 政 及 土 地 法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農 業 概 論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會 計 學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新 編 電 腦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法 學 緒 論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新 編 機 械 概 要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暨 重 點 整 理 WB 元 新 編 行 政 學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新 編 行 政 學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新 編 行 政 法 測 驗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新 編 行 政 法 問 答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WB 元 以 上 價 格 僅 供 參, 請 以 購 買 時 電 話 洽 詢 之 最 新 價 格 為 準, 謝 謝! 郵 購 本 公 司 出 版 之 書 籍, 需 加 郵 資 80 元 郵 購 猜, 需 加 郵 資 40 元
61 重 點 整 理 圖 書 單 行 本 書 目 書 名 編 號 價 格 法 學 緒 論 法 典 WK 元 行 政 法 法 典 WK 元 圖 書 套 書 價 格 書 名 編 號 原 價 特 價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灌 溉 人 員 管 理 組 全 套 用 書 W 元 234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行 政 組 全 套 用 書 W 元 216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會 計 組 全 套 用 書 W 元 220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灌 溉 人 員 電 機 組 全 套 用 書 W 元 2070 元 全 真 模 擬 試 題 套 書 價 格 書 名 編 號 原 價 特 價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工 程 人 員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W52B 2070 元 186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灌 溉 人 員 管 理 組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W50B 1890 元 170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灌 溉 人 員 電 機 組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W61B 1710 元 153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電 腦 組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W60B 1800 元 162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行 政 組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W51B 2970 元 267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會 計 組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W56B 1800 元 1620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地 政 組 全 套 模 擬 試 題 W62B 1890 元 1700 元 全 套 前 猜 題 價 格 水 利 會 水 利 署 圖 書 目 錄 書 名 編 號 特 價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工 程 人 員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灌 溉 人 員 管 理 組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灌 溉 人 員 電 機 組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行 政 組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會 計 組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農 田 水 利 會 儲 備 新 進 職 員 行 政 人 員 地 政 組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水 利 署 契 約 人 員 一 般 行 政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水 利 署 契 約 人 員 技 術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水 利 署 契 約 人 員 會 計 類 全 套 前 猜 題 WP 元 以 上 價 格 僅 供 參, 請 以 購 買 時 電 話 洽 詢 之 最 新 價 格 為 準, 謝 謝! 郵 購 本 公 司 出 版 之 書 籍, 需 加 郵 資 80 元 郵 購 猜, 需 加 郵 資 40 元
62 農 田 水 利 會 甄 試 簡 章 102 年 農 田 水 利 會 新 進 職 員 預 定 試 類 科 及 錄 取 人 數 人 數 會 別 試 類 工 程 人 員 科 灌 溉 管 理 人 員 灌 溉 管 理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電 機 組 電 腦 組 行 政 組 會 計 組 地 政 組 合 計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宜 蘭 北 基 瑠 公 七 星 桃 園 石 門 新 竹 苗 栗 台 中 南 投 彰 化 雲 林 嘉 南 高 雄 屏 東 台 東 花 蓮 聯 合 會 合 計 備 註 依 慣 例,5 年 內 備 取 人 員 絕 大 多 數 都 有 可 能 會 被 任 用
63 102 年 農 田 水 利 會 新 進 職 員 應 試 科 目 甄 試 類 科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專 業 科 目 二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水 利 工 程 設 計 與 測 量 法 學 緒 論 水 利 工 程 概 要 工 程 人 員 相 關 法 規 學 概 要 (15%) (35%) (15%) (35%) 灌 概 管 理 人 員 灌 溉 管 理 組 灌 概 管 理 人 員 電 機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電 腦 人 員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行 政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會 計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地 政 組 備 註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15%)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15%)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15%)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15%)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15%)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農 業 概 論 (35%) 電 工 概 要 (35%) 程 式 設 計 概 要 (35%) 行 政 學 概 要 (35%) 會 計 學 概 要 (35%) 土 地 登 記 概 要 (35%) 括 號 內 百 分 比 係 該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權 重 灌 溉 排 水 概 要 (35%) 機 械 概 要 (35%) 資 料 處 理 與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概 要 (35%) 行 政 法 概 要 (35%) 經 濟 學 概 要 (35%) 土 地 行 政 及 土 地 法 (35%) 共 同 科 目 - 公 文 與 農 田 水 利 相 關 法 規 中 之 相 關 法 規 包 括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通 則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規 程 農 田 水 利 會 灌 溉 排 水 管 理 要 點 水 利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以 上 試 科 目 已 於 101 年 5 月 30 日 之 水 利 會 第 二 次 試 會 議 定 案, 現 正 由 農 委 會 做 最 後 決 議 最 終 應 科 目, 仍 應 以 水 利 會 公 告 簡 章 為 準! 農 田 水 利 會 甄 試 簡 章
64 農 田 水 利 會 甄 試 簡 章 九 十 七 年 農 田 水 利 會 新 進 職 員 試 類 科 及 錄 取 人 數 會 別 人 科 數 試 類 工 程 人 員 灌 溉 管 理 人 員 灌 溉 管 理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電 機 組 電 腦 組 行 政 組 會 計 組 地 政 組 地 政 測 量 組 觀 光 組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正 取 備 取 宜 蘭 北 基 瑠 公 七 星 桃 園 石 門 新 竹 苗 栗 台 中 南 投 彰 化 雲 林 嘉 南 高 雄 屏 東 台 東 花 蓮 合 計 備 註 合 計
65 九 十 七 年 農 田 水 利 會 新 進 職 員 應 試 科 目 ( 舊 ) 甄 試 類 科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專 業 科 目 二 國 文 法 學 緒 論 水 利 工 程 概 要 測 量 學 概 要 工 程 人 員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35%) (35%) (15%) 灌 概 管 理 人 員 灌 溉 管 理 組 灌 概 管 理 人 員 電 機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電 腦 人 員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行 政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會 計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地 政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地 政 測 量 組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觀 光 組 備 註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國 文 ( 論 文 及 公 文 )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法 學 緒 論 (15%) 灌 溉 排 水 概 要 (35%) 電 工 概 要 (35%) 程 式 設 計 概 要 (35%) 行 政 學 概 要 (35%) 會 計 學 概 要 (35%) 土 地 登 記 概 要 (35%) 土 地 法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法 規 ) (35%) 觀 光 行 銷 學 (35%) 括 號 內 百 分 比 係 該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權 重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通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35%) 機 械 概 要 (35%)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要 (35%) 行 政 法 概 要 ( 三 五 %) 經 濟 學 概 要 (35%) 土 地 行 政 及 土 地 法 (35%) 平 面 測 量 學 ( 包 括 地 籍 測 量 ) (35%) 觀 光 資 源 規 劃 (35%) 灌 溉 管 理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二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通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包 括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通 則 農 田 水 利 會 組 織 規 程 農 田 水 利 會 灌 溉 排 水 管 理 要 點 水 利 法 水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臺 灣 省 灌 溉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農 田 水 利 會 甄 試 簡 章
66 九 十 二 年 農 田 水 利 會 聯 合 統 一 甄 試 各 會 各 類 科 錄 取 標 準 表 農 田 水 利 會 錄 取 標 準 表 正 取 備 取 報 人 數 正 取 正 取 備 取 備 取 會 別 類 別 正 取 備 取 女 生 限 制 女 生 限 制 男 最 低 分 女 最 低 分 男 最 低 分 女 最 低 分 宜 蘭 1 工 程 北 基 1 工 程 桃 園 1 工 程 石 門 1 工 程 新 竹 1 工 程 苗 栗 1 工 程 台 中 1 工 程 南 投 1 工 程 彰 化 1 工 程 雲 林 1 工 程 嘉 南 1 工 程 高 雄 1 工 程 屏 東 1 工 程 台 東 1 工 程 花 蓮 1 工 程 合 計 宜 蘭 2 管 理 北 基 2 管 理 桃 園 2 管 理 石 門 2 管 理 新 竹 2 管 理 苗 栗 2 管 理 台 中 2 管 理 南 投 2 管 理 彰 化 2 管 理 雲 林 2 管 理 嘉 南 2 管 理 高 雄 2 管 理 屏 東 2 管 理 台 東 2 管 理 花 蓮 2 管 理 合 計
67 台 中 3 電 機 雲 林 3 電 機 嘉 南 3 電 機 高 雄 3 電 機 屏 東 3 電 機 塯 公 3 電 機 合 計 彰 化 4 電 腦 雲 林 4 電 腦 高 雄 4 電 腦 合 計 桃 園 5 行 政 石 門 5 行 政 台 中 5 行 政 嘉 南 5 行 政 高 雄 5 行 政 台 東 5 行 政 花 蓮 5 行 政 塯 公 5 行 政 合 計 北 基 6 會 計 桃 園 6 會 計 台 中 6 會 計 嘉 南 6 會 計 高 雄 6 會 計 台 東 6 會 計 合 計 宜 蘭 7 地 政 苗 栗 7 地 政 高 雄 7 地 政 塯 公 7 地 政 合 計 嘉 南 8 觀 光 合 計 農 田 水 利 會 錄 取 標 準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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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院 ( 八 四 ) 台 壹 一 字 一 O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應 科 目 表 ( 普 通 科 目 部 分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九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十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十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十 二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National Security Agent and Intelligence Agent of National Security Bureau)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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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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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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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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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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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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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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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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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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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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