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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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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受益人變更 變更外幣保單之生 存/滿期/祝壽保險金 受益人者 請一併提 供各受益人外幣匯款 帳戶資料 保險金種類 與主契約 被保險人關係 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給付分配方式 受益人有二位(含)以上 比例 請註明比例 比例 請註明比例 比例 請註明比例 生存保險金 滿期/祝壽保險金 身故/喪葬費用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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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Transcription: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一 本人 ( 即要保人, 以下同 ) 因 新契約投保 中途加保附約, 投保貴公司 :, 經 業務人員親送 傳真 郵寄 網路 電子郵件 ( 可複選 ) 之方式取得 保險契約條款樣張 二 本人就上述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條款樣張之審閱期間聲明如下 ( 請擇一勾選 ): 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民國年月日提供本人審閱 ( 審閱期間至少 三日 ) 其他 : 此致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簽名注意事項 : 1. 請親自簽名, 不識字或身體障礙無法簽名者, 請本人蓋用印章代之 2. 若要保人為未滿 20 足歲之未成年人, 須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本人確認此份聲明書係由要保人親自簽名無誤 聲明日期 : 民國年月日 業務人員簽名 : 101.09 版

台灣人壽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聲明書 ( 新契約投保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本公司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請台端詳閱 : 一 蒐集之目的 : ( 一 ) 00 一人身保險 ( 二 ) 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 一 ) C00 一辨識個人者 例如 : 姓名 職稱 住址 住家電話號碼 行動電話 通訊及戶籍地址 相片 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 二 ) C00 二辨識財務者 例如 : 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 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 保險單號碼 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 三 ) C00 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例如 : 身分證統一編號 統一證號 稅籍編號 保險憑證號碼 殘障手冊號碼 證照號碼 護照號碼等 ( 四 ) C0 一一個人描述 例如 : 年齡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國籍等 ( 五 ) C0 一二身體描述 例如 : 身高 體重等 ( 六 ) C0 一三習慣 例如 : 抽煙 喝酒等 ( 七 ) C0 八一收入 所得 資產與投資 例如 : 總收入 總所得 賺得之收入 賺得之所得 資產 儲蓄 開始日期與到期日 投資收入 投資所得 資產費用等 ( 八 ) C0 八八保險細節 例如 : 保險種類 保險範圍 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 到期日 保險費 保險給付等 ( 九 ) C 一一一健康紀錄 例如 : 醫療報告 治療與診斷紀錄 檢驗結果 身心障礙種類 等級 有效期間 身心障礙手冊證號及聯絡人等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 : ( 一 ) 直接取得 ( 二 ) 間接取得 1. 要保人 2. 當事人之法定法理人 輔助人 3. 各醫療院所 4.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 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合作推廣等關係 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對象 地區 方式 : ( 一 ) 期間 : 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限 ( 二 ) 對象 : 本公司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公司 業務委外機構 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 ) 地區 : 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 ) 方式 : 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 一 )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1. 向本公司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 ) 行使權利之方式 : 書面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 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因此可能遲延或無法承保

被保險人 ( 本人在貴公司所有保單之戶籍地址同意併同更新 ) 要保人台灣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 ( 銀行保險通路 )- 主 附約版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 www.twlife.com.tw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 或可電洽保戶服務專線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985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險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備查文號 :102 年 7 月 10 日台壽契字第 1020001360 號 ( 本欄由台灣人壽填寫 ) 保單序號保單號碼保險始期年月日 基本資料 (* 要保書填寫如有塗改, 請要保人於塗改處簽名 ) 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保險年齡歲性別 男 女婚姻狀況 單身 已婚 E - mail 電話行動 : 住宅 :( ) 公司 :( ) 服務單位營業項目職位 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請勾選 )? 否 是, 請提供手冊或證明 E - mail 電話行動 : 住宅 :( ) 公司 :( ) 住所 ( 戶籍地址 ) * 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本人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 可免填以下要保人粗框欄位 ) 其他 : 要保人如為公司 / 法人, 請填寫代表人姓名 : 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保險年齡歲性別 男 女婚姻狀況 單身 已婚 服務單位營業項目職位 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請勾選 )? 否 是, 請提供手冊或證明 住所 ( 戶籍地址 ) * 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居所 ( 收費地址 ) * 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同被保險人住所 ( 戶籍地址 ) 其他 : 請詳填 ( 本人在貴公司所有保單之戶籍地址同意併同更新 ) 同被保險人住所 ( 戶籍地址 ) 同要保人住所 ( 戶籍地址 ) 其他 : 請詳填 第 1 頁, 共 3 頁 ( 本人在貴公司所有保單之收費地址 同意 不同意併同更新 ; 如未勾選, 視為不同意 ) 102.07 印製

附約投保內容受益人保 險 金 類 別受 益 人 姓 名身分證字號與被保險人關係保險金給付之分配方式 順位 ( 請註明順序 ) 生存或滿期保險金 比例 ( 請註明比例 ) 均分 順位 ( 請註明順序 ) 祝壽保險金 比例 ( 請註明比例 ) 均分 順位 ( 請註明順序 ) 身故 / 喪葬費用保險金 比例 ( 請註明比例 ) ( 條款另有約定依條款之約定 ) 均分 請指定保險金受益人, 保險金受益人有二位 ( 含 ) 以上時, 保險金給付之分配方式, 請指定順位 比例 均分, 若未勾選, 則視為以均分方式辦理 受益人須註明身分證字號, 若受益人非該被保險人之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姊妹時, 指定原因為 : 若依契約條款規定無該項保險金時, 雖於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資料仍不生效力 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給付者, 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 另依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之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部份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 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 不在此限 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 ( 除保險契約已使用脫退率計價者外 ), 本公司將依各該契約條款之約定給付解約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給要保人 投保事項險種名稱繳費年期保險金額保險費 主契約繳費 年 萬 / 元 / 單位 元 繳費 年 萬 / 元 / 單位 元 繳費 年 萬 / 元 / 單位 元 繳費 年 萬 / 元 / 單位 元 繳費 年 萬 / 元 / 單位 元 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險種名稱 : 繳別 躉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自動墊繳 同意 ( 躉繳或不適用自動墊繳之險種免填 ) 不同意 紅利選擇 ( 投保分紅壽險保單者填寫 ) 續期保險費如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得自動墊繳同一保單號碼下之主契約及附約之應繳續期保險費及利息 ; 如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整期應繳續期保險費時, 則按主契約及附約之日保險費逐日墊繳至保單價值準備金為零止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A 儲存生息 ( 併身故 殘廢 / 全殘 祝壽 解約 滿期給付 ) C 現金給付 ( 每年以即期支票給付 ) D 抵繳保費 躉繳 / 首期 : A 現金匯款 C 信用卡繳費方式續期 : C 信用卡 B 金融機構轉帳 信用卡及金融機構轉帳請另填付款授權書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投保利率變動型壽險保單者填寫 ) E 儲存生息 ( 併生存保險金給付 ) P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B 金融機構轉帳 其他 給付方式 : C 現金給付 A 儲存生息通知方式 : 書面 電子郵件 ( 若未勾選或要保人 E-mail 資料不全, 逕以書面通知 ) 一 是否已投保其他公司保險 ( 含附約 )? 否 是, 請填明投保公司 險種及保額 被保險人投保紀錄 二 是否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 請勾選 ) ( 一 )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 否 是, 保額 元 ; ( 二 )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 否 是, 保額 元 備註 第 2 頁, 共 3 頁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據實告知並親自填寫, 如有隱匿 遺漏或不實之說明, 足以影響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 本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依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本公司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告知事項身高 : 公分詳細工作內容 : ( 由台灣人壽填寫 ) 職業類別 : 第類 / 職業代號 : 是否體重 : 公斤兼業類別 : 第類 / 兼業代號 : 1.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 ) 2.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3.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高血壓症 ( 指收縮壓 140mmHg 舒張壓 90mmHg 以上 ) 狹心症 心肌梗塞 心肌肥厚 心內膜炎 風濕性心臟病 先天性心臟病 主動脈血管瘤 腦中風 ( 腦出血 腦梗塞 ) 腦瘤 腦動脈血管瘤 腦動脈硬化症 癲癇 肌肉萎縮症 重症肌無力 智能障礙 ( 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 ) 巴金森氏症 精神病 肺氣腫 支氣管擴張症 塵肺症 肺結核 肝炎 肝內結石 肝硬化 肝功能異常 (GOT GPT 值檢驗值有異常情形者 ) 腎臟炎 腎病症候群 腎機能不全 尿毒 腎囊胞 視網膜剝離或出血 視神經病變 癌症 ( 惡性腫瘤 ) 血友病 白血病 貧血( 再生不良性貧血 地中海型貧血 ) 紫斑症 糖尿病 類風濕性關節炎 肢端肥大症 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下 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紅斑性狼瘡 膠原症 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4.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5.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 聾啞及言語 咀嚼 四肢機能障害? 6.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眩暈症 食道 胃 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 潰瘍性大腸炎 胰臟炎 肝炎病毒帶原 肝膿瘍 黃疸 慢性支氣管炎 氣喘 肺膿瘍 肺栓塞 痛風 高血脂症 青光眼 白內障 ( 女性被保險人請加回答 : 乳腺炎 乳漏症 子宮內膜異位症 陰道異常出血 ) 7. 是否已確知懷孕? 如是, 已經週 ( 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 投保重大疾病險 特定傷病險 防癌險 長期看護險 醫療險 豁免保費附約者加填本項 : 8.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腦炎 腦膜炎 多汗症 鼻竇炎 鼻中膈彎曲 支氣管炎 飛蚊症 痔瘡 肛門廔管 川崎氏症 骨質疏鬆症 亨廷頓氏症 唐氏症 唇顎裂 頭部外傷 腎上腺皮質機能亢進或低下 心臟傳導性疾病 心臟瓣膜缺損 氣胸 大腸躁動症 泌尿道感染 風濕症 四肢麻痺及浮腫 白血球增多症 椎間盤突出症 單核白血球增多症 B 型肝炎帶原 肺炎 膽結石 尿路結石 肝內結石 肝腫大 大腸息肉 骨盆腔炎 中耳炎 不明原因發燒超過二週 進行性肌萎縮 硬皮症 卵巢炎 輸卵管炎 前列腺肥大或發炎 慢性胃炎 子宮頸糜爛 子宮脫出 疝氣 腦挫傷 腦震盪 被保險人若為二足歲以下幼兒填寫本項 : 出生時是否為低體重兒 (2500 公克以下 ), 若是請說明出生時身高 : 公分 體重 : 公克, 有無住保溫箱? 其天數為何?( 亦可提供兒童健康手冊代替回答 ) 投保傷害保險者加填本項 : 9.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 ( 請勾選 )? 失明 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且一目視力經矯正後, 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3 以下 聾 曾因耳部疾病或傷害接受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且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 50 分貝 (db) 以上 啞 咀嚼 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 四肢 ( 含手指 足趾 ) 缺損或畸形 以上詢問各項如答覆 是, 請在本欄詳細註明傷病名稱 就診大約日期 醫院名稱與所在地 治療情形及現在狀況? 要保人告知事項 投保豁免保費附約者, 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 要保人請加填本欄內容 身高 : 公分詳細工作內容 : 體重 : 公斤現在或過去是否有上述主被保險人告知事項 1-8 項之情形? ( 由台灣人壽填寫 ) 職業類別 : 第 類 / 職業代號 : 兼業類別 : 第 類 / 兼業代號 : 以上詢問各項如答覆 是, 請在本欄詳細註明傷病名稱 就診大約日期 醫院名稱與所在地 治療情形及現在狀況? 是否 本公司批註欄 要保人 被保險人聲明事項一 本人 ( 被保險人 ) 同意台灣人壽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 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台灣人壽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 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 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 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 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台灣人壽就本人之個人資料, 於 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規定之範圍內, 有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四 1.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適用 :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 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台灣人壽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 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台灣人壽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而台灣人壽仍承保者, 台灣人壽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 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台灣人壽者, 同意台灣人壽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2.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 :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 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台灣人壽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 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台灣人壽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而台灣人壽仍承保者, 台灣人壽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 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台灣人壽者, 同意台灣人壽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但台灣人壽應以 日額 方式給付 本人 ( 要保人 ) 已審閱及簽收台灣人壽提供之 保險單條款影 ( 樣 ) 本 投保人須知 及 要保書填寫說明 ( 要保人審閱後請務必勾選 ) ( 分紅保單適用 ) 本人 ( 要保人 ) 已了解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 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 銷售人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 被保險人簽名要保人簽名法定代理人簽名要保日期 ( 身分證字號 : ) ( 與未成年者關係 : ) 民國 年 月 日 簽名注意事項 :1. 請親自簽名, 不識字或身體障礙無法簽名者, 請本人蓋用印章代之 2. 若要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滿 20 足歲之未成年人, 須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 分紅保單適用 ) 本人已確實告知要保人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 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 本人未向要保人做任何保證 業務員簽名業務員登錄字號保險經紀人 / 保險代理人簽署 第 3 頁, 共 3 頁

保單號碼 ( 由台灣人壽填寫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金桔利專用 給付匯款帳號指定申請書 ( 銀行通路 ) 滿期保險金 : 受領人限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受領人 ( 戶名 ) 銀行 / 郵局分行匯款帳號 增值回饋分享金 : 受領人限要保人本人 受領人 ( 戶名 ) 銀行 / 郵局分行匯款帳號 注意事項 : 1. 選擇匯款者如因戶名 匯款帳號有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匯款無法完成時, 本公司將逕行開立禁背支票 2. 請確認指定之帳戶仍可正常使用, 以避免因靜止戶 帳戶凍結或更名等其他原因致無法如期領款 3. 新契約送件時, 本申請書填寫之滿期受益人須與要保書指定相符, 如受益人有兩人以上, 請分別提供匯款帳戶 4.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選擇現金給付 5. 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台灣人壽銀行保險部, 服務電話 :0800-026333 受領人 ( 或法定代理人 ) 簽名 : 日期 : 年月日 受領人未滿七歲者或無行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 ; 七歲 ( 含 ) 以上未滿二十歲者, 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 ( 人身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 :( 可複選 ) 保障 子女教育經費 退休規劃 房屋貸款 其他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財務狀況 ( 新臺幣萬元為單位, 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 被保險人要保人 ( 與被保險人同一人無須填寫 ) 個人年收入新台幣約萬元新台幣約萬元 家庭年收入新台幣約萬元新台幣約萬元 資產 ( 含動產與不動產 ) 新台幣約萬元新台幣約萬元 * 若要保人 / 被保險人為已婚者, 請於家庭年收入欄位填寫夫妻雙方年收入總和 ( 請敘明配偶之工作內容 ) * 若要保人 /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學生時, 請於家庭年收入欄位填寫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年收入總和 ( 請敘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工作內容 ) * 若累計同業保險費支出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 30%, 或累計同業投保金額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 20 倍或保險費負擔 保障需求有顯不相當之情形, 請於說明原因及保險費來源 3. 本保單之規劃,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已確實瞭解投保目的 保險需求, 綜合考量財務狀況以及付費能力, 分析與評估保險費 保額及保障需求間之適當性 ( 適合度 )? 是 否 4. 招攬時, 是否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及身分? 是 否 5. 招攬時, 是否已確認要保人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身分? 有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 ( 身份證 護照 駕照, 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份之文件等 ) 是否與要保書填載之內容相符? 是 否 6. 招攬時, 是否已向要保人說明本次購買保險商品內容 繳納保險費方式 繳費年期 領取各種給付項目與解約金內容? 是 否 7. 是否於招攬時已親晤要 / 被保險人 / 法定代理人, 並確認此文件係由要 / 被保險人 / 法定代理人親簽無誤? 是 否 8. 是否主動投保? 是 否 ( 分紅保單適用 ) 本人已確實告知要保人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 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 本人未向要保人做任何保證 註 : 執業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 為業務招攬時, 請於業務員欄簽章 單位代號 / 代收區號單位名稱保代受理編號全信保代簽署章 業務員 1 簽名 /ID/ 單位代號 業務員 2 簽名 /ID/ 單位代號 保險單寄送方式 以雙掛號寄達要保人通訊地址 業務員轉交 ( 未勾選者一律以雙掛號寄達要保人通訊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首期保費匯款帳號 台灣人壽作業欄 匯款帳號 :093-10-123938 戶名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受款行 : 第一商業銀行 / 營業部 保單號碼 經代碼 專案代碼 51QW00000 F003 A 受理日期 102 年 07 月印製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一 投保時, 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其授權範圍 ; 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以確保本身權益 二 告知義務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 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 一 )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又 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 二 )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 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 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 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 不能有過失遺漏 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 ( 例如 : 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應據實告知 ) 否則, 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 ( 不過, 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 ); 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 除非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 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 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 :( 一 ) 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 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 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 經主管機關核定, 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 二 ) 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 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 可以作為參考 ( 三 ) 保險契約的終止, 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 除外責任說明 :( 一 )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 有下列原因, 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 2.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 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 0 九條 ) ( 二 )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 可以參閱 五 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 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 一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二 )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 30 天的 寬限期間, 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 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 三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 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 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 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 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 四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惟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1.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清償欠繳保險費 (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 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2.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3.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4. 前述復效申請, 經本公司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 (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 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5. 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時, 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 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 一 ) 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依各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約定辦理 ( 二 ) 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 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 投保時, 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 如本人不能書寫, 得授權由家屬為之, 但應註明其經過 ; 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 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 出具正式收據 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 及維護您的權益, 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 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 提醒您可電洽本公司保戶服務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查詢繳費情形 ) 八 契約撤銷權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九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 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 一 )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 二 )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三 )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 可以參閱 十 本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墊付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 ( 外 ) 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 ( 總 ) 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5. 再保險契約 (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 十一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 說明 :( 一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 可以向投保之保險公司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管會 ) 申訴 ( 二 ) 如因保險契約爭議涉訟者, 依據人身保險各險示範條款之約定, 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須知僅供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 \ () () 請使用開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樣式且二聯皆務必逐聯簽章 ID ACH 08103557017 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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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信用卡付款授權書立授權書人 ( 即為信用卡持卡人, 以下簡稱授權人 ) 茲授權信用卡發卡機構或銀行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得自授權人之指定信用卡帳戶內進行請款, 以交付要保人於授權書內所載保單號碼之應繳保險費 首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 ( 新投保件 已投保件請分開填寫授權書 ) 日期 : 年月日 保單號碼 ( 由台灣人壽填寫 ) 要保人是否郵寄續期保險費送金單 : 不郵寄 郵寄 1. 勾選 不郵寄 者, 以信用卡帳單紀錄為憑 2. 未勾選者則以 郵寄 方式處理 要保人 \ 法定代理人確認欄 ( 請簽名或蓋章 ) 本人已詳閱及瞭解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並同意授權書背面之約定條款 ( 要保人有兩人 ( 含 ) 以上時, 請同時簽名或蓋章 ) 授權人資料欄 ( 不同授權人或不同信用卡時, 請分開填寫授權書 ) 授權人 姓名要保人與之關係被保險人發卡機構 : 身分證字號電話 : 手機 : 銀行 卡別 : 威士卡 (VISA) 萬事達卡 (MASTER) 吉士美卡 (JCB) 玉山聯名卡 信用卡資料欄 信用卡卡號 : 有效日期 : - - - 西元年月至西元年月 有效日期請按信用卡卡面數字確實填寫, 若有效期限因重新發卡而有變動時, 請您立即通知台灣人壽修正 ; 若未接獲您的通知, 本公司將試行自行展延, 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人已詳閱及瞭解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並同意授權書背面之約定條款 授權人 ( 持卡人 ) 簽名 : ( 請與信用卡上簽名一致 )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一 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目的係依法務部公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識別, 並參酌本公司行業特性以人身保險業務 (001) 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81) 為特定目的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蒐集之資料 ( 類別為識別類 C001 至 C002) 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以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供本公司 辦理保險契約業務及委外有關機構於上述對象之所在地區處理及利用 二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授權人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行使查詢 閱覽 複製 補充更正 停止及刪除之權利 若您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 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因此可能遲延或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三 有關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說明, 歡迎您至台灣人壽網站閱覽 ( 網站路徑 : 台灣人壽網站 www.twlife.com.tw 保戶專區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說明 ) 本欄由台灣人壽或保險代理人 \ 經紀人填寫經辦單位覆核送件單位初核保經 \ 保代受理章服務人員簽名 : 服務人員 ID: ( 本人確認授權書為要保人及授權人親自簽名 )

壹 一般條款 保險費信用卡付款約定條款 1. 立授權書人 ( 即信用卡持卡人, 以下簡稱授權人 ) 茲授權信用卡發卡機構或銀行 ( 以下簡稱發卡機構 ) 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台灣人壽 ), 得自授權人所指定之信用卡帳戶內請款, 代為支付本授權書所指定保險單之應繳保險費予台灣人壽 2. 本授權書所稱之授權人係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 3. 授權人若非要保人本人, 雖與台灣人壽無保險契約關係, 但對台灣人壽依授權書約定之信用卡帳戶內請款代為支付之保險費用, 除金額不符之疑義外, 概由授權人自負授權責任, 與台灣人壽無涉 4. 本授權書如因授權書內容填寫不全 錯誤或其他原因, 致受託之發卡機構無法代請本授權書所指定之保險單應繳保險費者, 不生授權之效力, 且若無特別聲明, 同意台灣人壽得將繳費方式更改為自行繳費 惟其情形得以補正者, 不在此限 5. 本授權書上所載之其中一張保險單資料, 如因填寫錯誤致授權不生效力, 或嗣後因契約變更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授權者, 對於其他保險單之授權內容及效力, 不生影響 6. 本授權書不因保險費用變動而影響其效力, 其後要保人變更亦不影響本授權書之效力 ; 授權人對請款之保險費用或任何其他相關事宜有疑義時, 應逕行洽詢台灣人壽釐清, 概與發卡機構無關 7. 保險契約經辦理撤銷 終止 解除或其他原因而失效後, 如發卡機構因作業時差及其他因素仍至授權信用卡帳戶內請款交付保險費者, 保險契約並不因此而有效, 台灣人壽將請款款項無息退還授權人原發卡機構 8. 授權人在同一帳戶內同時授權發卡機構代繳兩張以上保險單之保險費時, 則由發卡機構衡量授權人之信用餘額 保單狀況和其他情形權衡辦理, 要保人及授權人均無異議 9. 本授權書資料不論審核通過與否均由本公司保存不予發還, 授權人同意台灣人壽 發卡機構得於授權繳交保險費用之必要範圍內為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遞電腦處理授權人之個人資料 10. 台灣人壽依約請款保險費後, 授權人若未於信用卡帳單上所載繳費截止日前繳費時, 所產生之信用卡循環利息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或銀行之規定辦理, 且本項費用不適用保險契約寬限期之規定 11. 授權人與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契約關係消滅或其他原因致發卡機構未能付款予台灣人壽, 授權人負有通知要保人自行於保險單約定期間內, 主動向台灣人壽繳交該期保險費義務 12. 適用信用卡繳費之保險商品, 悉依本公司之核保規則辦理 13.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發卡機構 台灣人壽慣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另要保人 / 授權人同意台灣人壽有因業務需要修改之權利 14. 本授權書約定條款僅適用於首 續期保險費繳款, 故保單若辦理保單借款時, 其保單借款利息不得以信用卡 ( 含聯名卡 ) 繳交, 一律採自行繳費方式繳息 貳 首期 ( 第一次 ) 保險費條款 1. 授權人授權發卡機構代付首期保險費, 並經台灣人壽同意承保後, 該保險單的始期, 溯自保險單上所載之日為生效日 參 續期保險費條款 1. 申請以信用卡交付保險費用時, 授權人應於當期保險費應繳日之 20 天前, 將本授權書送達台灣人壽, 經審核許可後始生效力, 如逾期送達時延至次期始生效力 ; 另欲申請終止本授權關係時, 要保人須在請款基準日之 7 天前將終止資料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台灣人壽, 逾期送達時延至次期始生終止授權效力 2. 要保人 / 授權人如欲變更指定信用卡帳戶時, 應重新填具授權書, 並依前條款辦理, 原授權書之效力於新授權書生效時即自動終止 更換新卡 ( 如毀損 有效期間屆滿等情形 ) 而未更新信用卡卡號者, 本授權書之效力不受影響, 然持卡人應負主動告知之義務 3. 每期保險費應繳日為上月 24 日 ~ 當月 8 日者, 其信用卡請款基準日為當月 8 日 ( 如遇例假日順延 ); 當月 9 日 ~23 日者, 其信用卡請款基準日為當月 23 日 ( 如遇例假日順延 ) 如信用卡請款不成, 於保險契約寬限期間內, 持續於請款基準日請款, 逾期請逕洽台灣人壽交付 4. 月繳件申請以信用卡交付保險費用並生效者, 台灣人壽僅於首次扣款寄發繳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