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 105 年第 2 次會議紀錄 一 會議時間 : 105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時整 二 會議地點 :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會議室 三 主持人 : 蘇召集人俊傑 記錄 : 許晉益 四 出席人員 : 如附簽到紀錄 五 討論 ( 略 ) 六 會議結論 : ( 提案一 ) 有關本局為釐清本市茄芝區福西段 15-1 地號等 1 筆土地 (100 年 12 月 7 日分割自 15 地號 ) 申請建築案, 現因相鄰土地 15 地 號 ( 管理者 : 本府財政局 ) 你自行分割產生之畸零地, 得否先行 合併使用, 提請討論 說明 : 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略以 í..., 於民國 93 年 5 月 13 日後, 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之未建築土地, 因自行分割產生之畸零地, 應 先行與分割前之同筆土地合併使用 但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先行合併使用者, 不在此限 J ' 當揭地 號屬前開規定日期後所辦理之分剖, 本案會同福西段 15 地號之 主管機關 ( 本府財政局 ) 予以討論得否先行合併使用, 提請討論 決議 : 經本府財政局表示本市茄楚區福西段 15 8 9 12 地號等 4 筆土地已訂有共同租約在案, 本市茄楚區福西段 15-1 地號土地, 得單獨建築使用 ( 提索二 ) 有關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苓雅區苓洲段 194-208 252-262 277-280 地號等 30 筆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棠, 申請核 准複審期限延長, 提請討論 一 經查本案於 104 年 7 月 10 日掛號申請建造執照, 因辨理預審 ( 開 放空間及高雄厝設計 ) 環境影響評估 交通影響評估, 是按 高 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 理原則 規定申請展延, 本案前經本局 104 年 7 月 10 日高市工 務建字第 103A004666-1 號函核准展期至 105 年 4 月 13 日在案, 先予敘明 二 本案申請人說明因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等事宜, 申請核准複
審期限延長至 10 5 年 7 月 1 3 日, 且因情況特殊涉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適用問題, 提請本局建築技術諮詢小組審議, 俾利後續辦理執造審查事宜 決議 : 本案原則同意再延至 105 年 7 月 13 日前, 且於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後 30 日內送請本府工務局復審 ( 提案三 ) 有關本局為釐清本市楠梓區和平段五小段時地號土地申請建築時, 應符合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規定, 該檢討最小寬度有關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交角度達六十度以上至一百二十度平行距離之最小值認定疑義, 提 請討論 3 兌明 : 一 依據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略以, r 本自治條例所稱面積狹小基地, 拍下列情形之一.... 二 前款以外之建築基地, 其深度或寬度未達附表一規定者... J 及第五條規定略以, r 本自治條例所稱正面路寬 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 其定 義如下 : 一 正面路寬 : 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路連接建築線者, 以私設通路之寬度為正面路寬 但以私設通 二 最小寬 度 : 指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交角度達六十度以上至一百二十度平行距離之最小值 三 最小深度 : 指最小寬度範圍內, 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值 "' J 二 信揭地號土地經查你屬第四種住宅區, 臨接 28 公尺計畫道路, 依前開條例附表一規定其最小寬深度應達 4 公尺及 16 公尺, 依據前開條例第五條規定最小寬度認定標準併 指基地二側境界線問與道路境界線交角度達六十度以上至一百二十度平行 証離之最小位, 本案擬比照上聞檢討認 定採準 ( 達六十度以上 至一百二十度之平行四邊形且最小寬度符合者 ) 以轉折方式檢討後, 是否非屬畸零地, 得予建築使用? 提請討論 決議 : 考量相鄰土地楠梓區和平段五小段 59 及 53 地號皆非屬畸零地, 本案同段五小段 58 地號土地, 得以轉折方式檢討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交角度達六十度以上至一百二十度平行四邊形符合最小寬 深度規定後, 予以單獨建築使用 ( 詳附圈 ) 2
附圖 J 60 ( 提案四 ) 有關本局為釐清高于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蔡慶源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本市苓雅區福裕段 1043 1043-1 1043-7 地號等 8 筆土地建 造執照乙案, 經現場勘查及該執照核准圖說, 所示, 該設置景觀 陽臺結構似有疑義, 提請討論 一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景觀陽臺 ' 並已領得 (1 04) 高市工建築字第 01623-01630 號建造執照在案, 先予敘明 二 本局於 105 年 3 月 11 日現場勘查, 該景觀陽圭設呈現況, 結構行為有疑義, 表請該設計人說明本案結構行為, 經現場施工後是否仍涉及結構安全疑慮, 提請討論 決議 : 經本案設計建築師說明結構安全無疑慮, 維持原結構設計 爾後景觀陽臺結構設計有疑義者, 依 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 第 4 條規定提請本小組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 3
( 提案五 )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 非供加工 運銷之農業設施 畜牧設施 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 且為磚 石 鐵 木 竹造及其他等其 構造規模小於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41 條規定所列之建 築物, 是否適用得兔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規定, 提請討論 說明 : 依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41 條 :r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除坐落於山坡地範圍之建築基地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兔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四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 非供加工 運銷之農業設施 畜牧設施 義殖設施或林業設施, 其構造規模符合下列標準者 : ( 一 ) 建築物答高十點五公尺以下 ( 二 ) 鋼筋混凝土造 加強磚造構造物, 樑跨度小於六公尺 ( 三 ) 銅骨造樑跨度小於十二公尺... J' 本案為釐清磚 石 木 竹造等構造規棋小於前開規定之建造執照申請案, 是否適用得兔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承造, 涉及建築管理執行疑義, 提請討論 決議 : 有關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 非供加工 運銷之農業設施 畜牧設 施 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 其構造為磚 石 鐵 木 竹造及其 他等, 其規模 ( 答高十點五公尺以下, 樑跨度小於十二公尺 ) 小 於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41 條規定所列之建築物, 得比照 前開條文規定兔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提案六 ) 有關本局為釐清分戶牆之防火證明疑義, 提請討論 一 查建築物室內防火分問牆, 於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11 月 13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40072538 號書函及 105 年 3 月 9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50008091 號書函說明二 :r 本部核發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建築物防火牆類分建築物室內防火分問牆及建築物防火夕 結二種, 其防火性能試驗方式相同, 為建築物防火外牆類認可通知書一併檢附風雨試驗報告及耐候性試驗報告供相關規劃設計人員參考, 是建築物室內防火分問牆之認可通知書得作為分戶牆之防火時效性能證明文件 業已明定, 先予敘明 二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規定 :r 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J ' 本案 4
分戶牆設計以內政部核發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 料認 可書之防火分問牆施作是否符合前條法令規定, 涉及建築 管理執行疑義, 提請討論 決議 :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11 月 13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40072538 號書函及 105 年 3 月 9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50008091 號函釋規定, 共照分戶及分照分戶建築執照申請案, 其建築物室內防火分問牆之認可通知書, 得作為分戶牆之防火時效性能證明文件 ( 提案七 ) 有關本局為釐清陳儷方君於本市前金區後金段 264 250-4 地號等 2 筆土地,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擁有通行權存在, 得否據此申請建築執照乙索, 提請討論 一 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 條規定略以 : í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 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 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 一 長度未滿 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 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前項通路長度, 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惟另依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9 ' 4 5 條規定分別略以 : í...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最小寬度 深度, 不得建築... ;... 所稱面積狹小基地, 拍下列情形之一 : 一 側面應留設騎樓 側院或退縮地之建築基地, 其深度或寬度未達附表二規定者 二 前款以外之建築基地, 其深度或寬度未達附表一規定者... J ; í 本自治條例所稱正面路寬 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 其定義如下 : 一 正面路寬 : 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但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 者, 以私設通路之寬度為正面路寬 二 最小寬度 : 指基地二 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交角度達六十度以上五一百二十度平行距離之最小值... J ' 先予敘明 二 當揭 264 250-4 地號等 2 筆袋地,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擁有鄰地同段 244 地號土地路寬 2. 5 公尺通行權存在, 有關申請建築執照依前開法冷檢討之適用疑義乙節, 提請討論 決議 : 一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 04 年 11 月 27 日 104 訴字第 568 號 ( 咯以 ) : í 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 00 區 00 段 5
000 地號土地內, 如附圖編號甲所示 面積二點五平方公尺 部分, 有通行權存在.. 本件為確認判決, 性質不過於強制執 行, 故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宣告, 應予駁回 J ' 是該判決 僅你確認判決, 無法作為對造應提供土地作為通行之依據, 先予敘明 二 且前開判決僅判認象爭 264 250-4 地號土地擁有 244 地號土地路寬 2.5 公尺通行權存在, 縱認制後取得給付判決, 仍無法作為申請建築使用 五 臨時動議 : ( 提案一 ) 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本市 鳳山區鳳西段 5 地號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棠, 依據 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 則 J ' 申請建造執照延長復審期限至 105 年 9 月 20 日, 提請討 論 一 查本案建造執照申請案第一次掛件為, 10 4 年 9 月 1 0 日高市工局建造收文字第 104A003100 號 ( 104 年 9 月 2 1 日退件 ), 本局並於 105 年 3 月 3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 4A 003108-1 號函 ( 以及 105 年 3 月 21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 532 1 38 100 號更正函 ) 依據該公司申請准許該案依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 第 3 點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展延三個月復審期限至 105 年 6 月 20 日, 先予敘明 二 本案申請人說明因涉及都審及建照預審, 並逢跨年度都市設計審議新任委員聘任等緣由, 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復審程序, 依高雄市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審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 申請展延至 10 5 年 9 月 2 0 日 ( 再延長 3 個月 ), 提請討論 決議 : 本案原則同意再延至 105 年 9 月 20 日前, 且於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後 3 0 日內送請本府工務局復審 ( 提案二 ) 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於本市鳳山區鳳西段 5-1 道爺廓段下菜園小段 18-23 地號等兩筆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案, 依據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 6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 J ' 申請建造執照延長復 審期限至 105 年 9 月 20 日, 提請討論 一 查本案建造執照申請案第一次掛件為, 104 年 9 月 10 日高市工局建造收文字第 104A003008 號 (104 年 9 月 21 日退件 ), 本局並於 105 年 3 月 3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04A003100-1 號函依據該公司申請准許該案依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 第 3 點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展延三個月復審期限至 105 年 6 月 20 日, 先予敘明 二 本案申請人說明因涉及都審及建照預審, 並逢跨年度都市設計審議新任委員聘任等緣由, 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復審程序, 依高雄市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審案件處理原則第四點, 申請展延至 105 年 9 月 20 日 ( 再延長 3 個月 ), 提請討論 決議 : 本案原則同意再延至 105 年 9 月 20 日前, 且於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後 30 日內送請本府工務局復審 ( 提崇三 ) 有關本局為釐清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未面臨計畫道路, 另以農田水利會 ( 仍具通水功能 ) 同意架設版橋臨接指定建築線, 是否仍須依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附表一檢討版橋之最小 寬度, 提請討論 說明 : 首揭為廖秀月君於大寮區翁囡段 396 地號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案, 依所提供現況照片及圖說, 申請基地未臨接 8 公尺計畫道路, 另以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105 年 03 月 16 日高農水管字第 1050200231 號函文同意架設版橋供通行使用 ( 翁園段 29 及 398 地號等 2 筆土地 ), 同意寬度 3 公尺, 依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檢討基地之最小臨接寬度須 3. 5 公尺, 本案版橋之最小寬度走否仍須符合前開畸零地使用規定, 涉及後續建築管理執行疑 義, 提請討論 決議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規定, 留設符合私設 通路寬度之版橋以臨接建築線後, 予以建築使用 六 散會 ( 下午 16 時 30 分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