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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解說與近期新法令說明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李豪偉正工程司 2015/11/24 1

簡報大綱 免辦變使辦法修正說明 近期使用管理室內裝修審查相關法令及函釋說明 2

壹 免辦變使辦法 修正條文說明 3

一定規模免變修法內容 ( 併室裝審查 )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修正說明 第九條依本辦法申請變更之項目, 同時涉及室內裝修者, 得合併於室內裝修申請案辦理 其得同時申請之變更項目, 由都發局定之 前項申請變更之項目合併於室內裝修申請案辦理者, 由都發局委託之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併同審查之 第九條依本辦法申請之變更項目, 同時涉及室內裝修者, 得合併於室內裝修 申請案辦理 其得同時申請之變更項目, 由都發局定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依本辦法申請之變更項目, 若同時涉及室內裝修申請案者, 因本辦法申請之變更項目係由都發局進行審查, 本市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則係委託本市審查機構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審查, 易生審查程序往返增加審查時間及行政成本, 或偶有發生審查歧異之窘境, 且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事項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業授權地方建築主管機 關得自行訂定變更使用執照簡化程序, 故於第二項明定得同時申請之變更項目併同室內裝修申請案時, 由本市審查機構併同室內裝修案件審查, 以達簡政便民之成效 4

一定規模免變修法內容 ( 外牆變更項目 ) 第五條 ( 修正附表二之一 ): ( 一 ) 為簡政便民, 未涉及修改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之外牆修繕行為, 免申請變更審查許可 ( 二 ) 外牆變更項目增訂應符合原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決議 ( 三 ) 老舊建築物外牆, 因年久風雨侵蝕易造成鼓漲 剝落情形, 屢生公共安全議題, 為鼓勵所有權人積極修繕維護外牆, 暨針對該立面修繕酌做規劃設計, 並推動既有建築物外牆節能設計規劃之考量, 新增放寬於未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 無產生後續違規情事且無涉及都市設計審議前提下, 一定程度之立面暨平面變更,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以維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 5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7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 內政部 102.6.5 台內營字第 1020805262 號令修正第 22 條之 1,102.7.1 生效 ) 第二十二條之ㄧ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一 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 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 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 ; 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 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 始得施工 : ( 一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 二 ) 內部牆面裝修 ( 三 )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 四 ) 分間牆變更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 內政部 102.6.5 台內營字第 1020805262 號令修正第 22 條之 1,102.7.1 生效 ) 二 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 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 工程完竣後, 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 室內裝修施工期間, 為配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 住戶應 ( 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 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 之情形 ) 1. 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 ( 其格式如附件七 ), 並恪守所載規定 2. 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 遵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 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9

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本人預定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 於本公寓大廈 ( 門牌地址 ) 進行室內裝修工程, 為配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 除據實填報委任廠商資料外, 並恪守下列條款 : 設計廠商名稱 負責人姓名 電話 聯絡地址 施工廠商名稱 負責人姓名 聯絡地址 一 案址室內裝修施工前, 將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施工許可文件, 俟領得許可文件後始進行施工 工程施工期間, 並配合建管 消防 環保或勞安等機關之監督及檢查 工程完竣後, 將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並交付管理委員會影本 1 份 二 本人將自行約束施工廠商, 於使用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時, 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人員並應遵守管理委員會有關物料搬運 廢棄物清理 施工作息等規定 三 室內裝修施工時, 如有導致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或相鄰住戶之環境污損 管線阻塞 滲漏水 設施設備損壞等情事, 本人應即時清理或修復, 並負擔相對之損害賠償責任 立具結書人 ( 裝修戶 ) ( 簽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電話 : 連絡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 內政部 102.6.5 台內營字第 1020805262 號令修正第 22 條之 1,102.7.1 生效 ) 五 本公寓大廈外牆 ( 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 ) 之使用管理 ( 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 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 之情形 ) 1. 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 管理 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 並作成紀錄 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 ( 凸起 ) 之情形,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 管理 維護事宜外, 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 ( 如防護網或警示帶 ), 並通報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2. 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 : 11

公寓大廈外牆面之管理權責 磁磚剝落 12

周圍上下外牆使用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面 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 顏色 設置廣告物 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 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經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 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13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 診斷檢查制度 ( 草案 ) 14

修正增訂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第 31 條之 1)( 草案 ) ( 一 ) 明定應辦理外牆安全診斷申報之對象 領得使用執照達一定年限或外牆飾面具風險之建築物, 其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定期委託專業診斷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 但建築物外牆飾面全面更新者, 其年限得重新起算 15

( 二 ) 明定未辦理診斷申報或拒不改善之處置 未依規定辦理外牆安全診斷申報者, 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 建築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按次處罰 經診斷有安全疑慮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按次處罰 16

( 三 ) 授權主管建築機關另定管理辦法 應診斷檢查之建築物 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期限 程序 方法 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及人員之資格等事項, 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17

辦理申報逾期未改善 違反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1 條之 1 分類裁處對象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 含 ) 以後未事件裁罰基準 ( 草案 ) 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建築物所有權人 處新臺幣 1 萬元 罰鍰, 並限期 3 個月內補辦手續 處新臺幣 2 萬元 罰鍰, 並限期 3 個月內補辦手續 處新臺幣 5 萬元 罰鍰, 並限期 2 個月內補辦手續 或使用人 管理委員會 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 並限期 2 處新臺幣 8 萬元罰鍰, 並限期 2 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並限期 或管理負責人 個月內補辦手續 個月內補辦手續 1 個月內補辦手 續 處新臺幣 6 萬元 處新臺幣 6 萬元 處新臺幣 6 萬元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 單戶 罰鍰, 並限期 2 個月內補辦手續 罰鍰, 並限期 2 個月內補辦手續 罰鍰, 並限期 1 個月內補辦手續 用人 ( 修繕義務人 ) 多戶 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 並限期 2 個月內補辦手續 處新臺幣 8 萬元罰鍰, 並限期 2 個月內補辦手續 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並限期 1 個月內補辦手 續 18

貳 近期使用管理 室內裝修函釋說明 19

審查原則 簡裝申請範圍之符合要件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提案九 非屬住宅 ( 已編釘門牌建築物 ) 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簡化室內裝修審查 ( 不含變更使用併案辦理室內裝修或分戶 ), 得否以一 戶 為申請範圍, 其出入口門扇材質, 得按建造當時法令規定檢討乙節, 提請討論 決議 : 考量上述簡化程序, 係基於鼓勵一般民眾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便民措施, 如屬住宅得以 戶 為申請單元範圍, 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 倘其出入口之門扇材質或開口均未變更者, 得依建造當時法令規定檢討 ; 至非屬住宅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辦室內裝修案件, 其出入口之門扇材質或開口仍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檢討符合防火區劃, 始得適用簡化申辦程序 至於個案如需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3 條之簡化程序, 得併依提案八後段決議辦理 20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表格 符合室裝辦法第 33 條申請案件, 自即日起, 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時應繳交 1A 1D 表格 (1/3) 本局 102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264392800 號函 一 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下列作業修正規定 : ( 一 ) 凡適用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3 條採逕洽委託審查人員辦理施工許可證之案件, 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時應繳交 1A 1D 表格 審查人員保存相關文件及圖說資料十年 21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表格 符合室裝辦法第 33 條申請案件, 自即日起, 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時應繳交 1A 1D 表格 (2/3) 本局 102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264392800 號函 一 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下列作業修正規定 : ( 二 ) 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時, 即應填載施工廠商基本資料, 交由審查人員覈實查核廠商資料 ; 另依採購法辦理之公共工程等無法確立施工廠商者, 由審查機構核發同意許可文件後, 嗣申請人確定施工廠商後, 再行換發施工許可證, 惟施工期限自核發許可文件之日起算 22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表格 符合室裝辦法第 33 條申請案件, 自即日起, 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時應繳交 1A 1D 表格 (3/3) 本局 102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264392800 號函 一 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下列作業修正規定 : ( 三 ) 如申請人更換施工廠商, 應向審查機構換發施工許可證, 並於施工許可證 註 : 加註 施工廠商如有更換應向審查機構換發許可證 檢送旨揭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1 份 ( 如附件 ) 二 請審查機關依前揭事項配合辦理審查, 納入作業事項規定 23

審查原則 室裝案件展期 有關本市室內裝修案件 ( 簡易及二階段裝修 ) 未能於施工期限內完工, 已辦理展期一次, 能否再次辦理展期? 本局 104 年 6 月 4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4235100 號函 三 基於事權統一及簡政便民考量, 即日起凡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簡易室內裝修審查或二階段審核之室內裝修案件, 請公會依 臺北市室內裝修審核及査驗作業事項準則 第 8 條規定逕予受理, 統一辦理展期 6 個月, 展期以 1 次為限, 並重新登錄並核給施工許可證 惟依同條規定, 屬情況特殊者, 應附本局許可文件后, 始得配合核發登錄施工許可證 24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簡化要件 ( 一 )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6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提案八 屢有裝修規模甚微或其裝修內容簡單, 惟如以同法第 22 條辦理二階段室內裝修恐勞民傷財, 於法仍應辦理室內裝修許可, 類此案件得否於一定規模以下之條件時, 由設計簽證建築師檢討簽證負責經本市審查機構同意後, 於本市室內裝修審查簽證表 (1B 1D) 新增欄位得以第 33 條簡易裝修辦理乙節, 提請討論 決議 : 一 考量內政部於 102 年 9 月 24 日函頒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及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 所定內部裝修材料檢查項目簽證及改善計畫查核原則 第 4 點已明定地方政府得視管理需要, 允就局部室內 25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簡化要件 ( 二 )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決議 : 本局 103 年 11 月 6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一 ( 續 ) 裝修材料汰舊換新或改善, 得參照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3 條規定之簡化管理措施辦理 據此, 本市適用該法條之相關書表, 倘個案經審查機構認有放寬簡化之需要, 經函送本局同意備查者, 得循簡化程序 二 併案修改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 (1B 表 ) 及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 (1D 表 ); 爾後類此審查案件, 經審查機構審認屬同類型案件者得援為案例比照, 以資便民 26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管線管理 (1/3)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提案十 本局前以 99.10.5 北市都建字第 09964394300 號函, 規範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 2 間 ( 含 ) 以上廁所 浴室, 造成分間牆變更者, 即須取得直下層同意書 ; 惟此一作法仍有市民針對個案提出質疑, 為配合實務及執行需要, 擬再強化管理是類室內裝修案, 提請討論 決議 : 一 有鑑於本市集合住宅建築物所有權人常因分戶或實際生活需要增加浴廁而變更原污 排水管線位置, 由於現場施作過程中未注意並加強污 排水管線主 橫支管接頭之防漏措施或管線衝擊 振動噪音 ( 固體音 ), 致造成直上 下層住戶迭生爭議, 糾紛不斷 27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管線管理 (2/3)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決議 : 一 ( 續 ) 為減少上述私權爭議, 本局除依 99.10.5 北市都建字第 09964394300 號函, 強化分戶或增設 2 間 ( 含 ) 以上廁所 浴室, 造成分間牆變更者, 須取得直下層同意書外, 宜再加強現場施工管理, 提醒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是類變更污 排水管線位置時, 應避免樓板剔槽埋管並考量管線之防漏包覆及阻隔噪音等措施, 以減少近鄰糾紛及干擾 二 本案一併納入修正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 (1B)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 (2B), 新增變更污 排水管線之檢討事項 28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管線管理 (3/3) 修正 2B 表 10 涉增加 2 間以上廁所或浴室 11 用電設備 (104.1.1 實施 ) 12 天然氣管線 (104.1.1 實施 ) 免檢討 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符合 不符合 本案非屬都市發展局 99 年 10 月 5 日北市都建字第 09964394300 號函, 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 2 間 ( 含 ) 以上廁所或浴室者 本案屬都市發展局 99 年 10 月 5 日北市都建字第 09964394300 號函, 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 2 間 ( 含 ) 以上廁所或浴室者,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1. 已檢附 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 相關證明文件 2. 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本案未涉及用電設備之變更 本案涉及用電設備變更, 於竣工時併同檢附臺灣電力公司屋內線路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 本案未涉及天然氣管線之變更 本案涉及天然氣管線變更, 於竣工時併同檢附供氣之天然氣公司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 13 其他 免檢討本案未涉及變更污 排水管線位置之變更 符合 不符合 本案涉及變更污 排水管線位置部分, 前由設計業加強防範管線滲漏及噪音阻隔之設計規劃, 並已落實施作, 且施工過程無涉樓板剔槽埋管 29

室內裝修涉及用電及瓦斯管線增設或變更 (1/2) 有關用電設備及天然氣管線增設或變更審查檢驗合格證明之申請窗口 流程及證明文件格式? 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4 月 1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40015894 號函 1. 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3 月 9 日電業字第 1040004320 號及中華民國公用瓦斯事業協會 104 年 3 月 10 日協十一秘字第 104020 號函 ( 如附件 ) 辦理 2. 旨揭事宜, 本部 104 年 2 月 25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02669 號函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公用瓦斯事業協會提供, 業經該單位回復, 詳如附件, 請協助推動落實執行, 以維公共安全 30

室內裝修涉及用電及瓦斯管線增設或變更 (2/2) 附件 1: 臺灣電力公司 - 用電設備增設 或變更之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單 附件 2: 天然瓦斯管線檢驗 合格證明單 樣張 樣張 31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管線管理 (1/2) 104 年 7 月 28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4 年 9 月 11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8702900 號函 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涉及 天然氣管線變更及用電設備 相關執行決議 : 一 為導正目前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 絕大多數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均以 本案未涉及用電設備及天然氣管線之變更 為由簽署 免檢討 之不合理現象, 案件簽署應先本於專業詳實審理, 倘有爭議, 宜參照以下具體原則辦理 : 32

審查原則 室內裝修管線管理 (2/2) ( 一 ) 下列各款情形於室內裝修竣工時, 應檢附供氣之天然氣公司檢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1. 涉及分戶或增設 2 間 ( 含 ) 以上廁所或浴室者 2. 涉及建築用途類組變更且室內設有天然氣管線者 3. 室內天然氣管線遭裝修隱蔽或包覆者 4. 室內天然氣管線位置變更者 ( 以橡皮管連接其長度未超過 1.8 公尺者除外 ) ( 二 ) 下列各款情形者於室內裝修竣工時, 應檢附臺灣電力公司 用電設備設計審查及檢驗合格證明 之文件: 1. 涉及分戶或增設 2 間 ( 含 ) 以上廁所或浴室者 2. 涉及用戶用電負荷增加之建築物用途類組變更者 3. 涉及用電設備增加且須調整契約容量者 33

營建署近期函釋 管道間設計相關 (1/2) 廁所管道間異味飄散 ( 如二手菸 ) 室內之改善措施 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2 月 3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42901843 號函 既有公寓大廈建築物之他戶異味 ( 如二手菸 ) 經廁所管道間飄散至室內之原因多係 ( 一 ) 廁所與管道間相鄰之隔間牆, 僅施作至天花板, 未施作至上層樓板底, 致異味飄散至室內 ( 二 ) 管道間異味經由廁所排風管飄散至室內 爰建議改善措施如下 : 1. 管道間於屋頂通風口加裝抽風扇, 藉由強制抽排氣方式, 使管道間形成負壓, 將管道間異味排除 34

營建署近期函釋 管道間設計相關 (2/2) 2. 廁所與管道間相鄰之隔間牆, 應施作至上層樓板底, 並以彈性材料填塞 ; 另貫穿管道隔間牆之排風管, 應施作防火填塞 3. 廁所之排風管採用具有防止逆流措施之設計, 避免異味從管道間經由排風管進入室內 管道間於屋頂通風口加裝抽風扇案例 35

審查原則 管委會之共用部分占用處理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管委會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 如門廳 走廊 ) 之室內裝修或公安申報涉有共用部分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或業遭長期占用之事實 ( 如設置門扇 ) 者, 應檢具規約 ( 含共 專有及約定之平面圖說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決議事項會議紀錄 遭占用說明書, 據以檢討申請範圍 ; 申請範圍涉防火避難檢討事項 ( 如走廊寬度 裝修材料防火時效 防火區劃面積範圍 排煙室等 ) 仍應確實檢討, 併於圖說上標繪註記 另遭占用部分應於檢討圖說以斜線標繪並加註 : 既有約定專用部分或遭占用之範圍, 非本次申請範圍, 日後如涉使用爭議, 由申請人逕循私權爭議處理 36

審查原則 具走廊功能之門梯廳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6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提案三 有關公寓大廈各專有部分至直通梯或安全梯, 途經門廳或梯廳, 該空間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檢討走廊寬度之設置規定? 決議 : 專有部分至直通樓梯或安全梯之路徑, 如檢討屬逃生避難必經路徑, 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檢討走廊寬度之規定 37

審查原則 防火門開啟方向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5 款但書規定包含護理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解釋 內政部 103.9.19 台內營字第 1030810059 號令 護理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 病房 臥室 及 寢室, 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但書所列 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 旅館客房 醫院病房等, 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 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之限制 38

審查原則 高層建築物之燃氣設備區劃 102 年 2 月 7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2 年 3 月 5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263965900 號 提案二 : 領得使用執照之高層建築物於地板面高度未達 50 公尺或樓層未達 16 層部分, 按內政部 101.9.28 台內營字第 1010808746 號函, 後續辦理室內裝修設置燃氣設備是否需按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3 條規定設獨立防火區劃? 決議 : 按前揭函說明二 ( 略以 ): 有關建築物依本署 95 年 8 月 8 日前揭號函辦理者, 如已領得使用執照, 因其處理程序已終結, 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不受本函之影響, 故依建造當時法規未設置區劃燃氣設備空間之高層建築物, 嗣後有燃氣設備空間變更 ( 位置範圍 構造等 ) 行為, 始需檢討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第 2 項之規定 39

審查原則 無障礙檢討 本市公有建築物及既有公共建築物 ( 不含寺廟 教堂及住宅 ) 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時, 申請範圍之主要出入口應檢討符合無障礙相關規定,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本局 103 年 4 月 14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046300 號函 本市公有建築物及既有公共建築物 ( 不含寺廟 教堂及住宅 ) 之室內裝修申請案件, 依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5 出入口規定辦理申請範圍之出入口規劃設計, 騎樓部分如變更高程差者, 需與二側鄰戶順平, 並於圖說審核時檢附經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證說明書 竣工查驗時檢附出入口順平之竣工照片併卷辦理竣工審查 另倘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等特殊情形, 無障礙出入口順平之設置確有困難者, 得依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40

審查原則 無障礙檢討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6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提案五 依都發局 103 年 4 月 14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046300 號函規定, 本市公有建築物及既有公共建築物 ( 不含寺廟 教堂及住宅 ) 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時, 申請範圍之主要出入口應檢討符合無障礙相關規定之審查執行疑義, 提請討論 決議 : 仍依該函規定辦理, 即以室內裝修 申請範圍 之主要出入口為檢討標的, 並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相關規定 41

範例 附件 本市公有建築物及既有公共建築物 ( 不含寺廟 教堂及住宅 ) 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時, 申請範圍 之 主要出入口 應檢討符合無障礙相關規定 無障礙通路出入口檢討說明書 茲有 等 人申請臺北市 路 ( 街 ) 段 巷 弄 之 號 樓建築物, 室內裝修之申請範圍主要出入口業依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第 2 章無障礙通路 205. 出入口規定辦理規劃設計, 騎樓變更高程差者已規劃與兩側鄰戶順平, 並於室內裝修設計平面簡圖檢討標示, 特此說明 此致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名稱 : 蓋章 設計建築師或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 蓋章 聯絡電話 : 所址或公司地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視個案情形, 得由簽證人配合調整說明書內容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製作 42

審查原則 墊高檢討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提案四 室內裝修室內樓板墊高案件 ( 含圖面標示既有或原有部分 ) 之處理原則 決議 : 室內裝修涉及樓板變更 ( 含增設套房浴廁地坪或一般室內地坪墊高 ) 案件時, 不管既有或原有地坪墊高均要回歸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檢討, 倘墊高面積超過規定時即要檢附建築師之結構安全簽證 43

審查原則 樓板墊高或架高地板檢討 (1/2)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査併同辦理適用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樓地板變更之執行疑義? 本局 104 年 11 月 1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4570800 號函 一 依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第九條規定 : 依本辦法申請之變更項目, 同時涉及室內裝修者, 得合併於室內裝修申請案辦理, 另附表二之一 ~ 變更主項目為構造 ( 含主要構造 ) 樓地板變更細項目規定 : 專有部分之墊高 ( 含表面材及非結構體之填充底材 ) 或剔槽者 : 3. 墊高未達 10 公分且單位體積重量小於 2300 公斤 / 立方公尺, 其面積小於申請範圍 1/10, 且面積小於 5 平方公尺 ; 即申請程序標註為 者, 無涉及結構安全, 免申請變更使用許可 44

審查原則 樓板墊高或架高地板檢討 (2/2) 二 樓板墊高或設置架高地板超過上揭規定之墊高面積 高度, 即申請程序標註為 者, 得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惟仍需提具權利證明文件, 由開業建築師就實際使用之材料單位重量 墊高高度及面積覈實檢討簽證, 並依上開辦法第九條規定, 併同室內裝修審查程序辦理 45

審查原則 非認屬直通樓梯 (1/3) 103 年 10 月 13 日 研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及戶數變更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本局 103 年 11 月 7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4461900 號函 提案二 針對公寓大廈建築物當層與直上層 ( 或夾層 ) 之樓梯是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規定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 視為他棟建築物免依同編第 93 條規定檢討直通樓梯之設置規定, 予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併檢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決議 : 一 因實際使用需求 ( 如作為營業使用 ) 設置於避難層與直上或直下層連通之樓梯, 倘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無開口防火牆予以區劃分隔, 經確立符合他棟建築物, 其步行距離檢討符合規定無涉公共安全疑慮者, 考量使用性質尚屬單純, 該連通樓梯得以室內梯變更程序檢討辦理 ( 如附圖一 A 類型 ) 46

審查原則 非認屬直通樓梯 (2/3) 決議 : 二 設置當層與直上層 ( 含直下層 ) 間之樓梯, 除非各該層均另設置有可直接通達避難層之樓梯, 否則申請設置層間貫穿之樓梯不得以室內梯檢討 ( 如附圖一之 B 類型, 得視為室內梯 ) 四 至於通達 夾層 之樓梯, 因 夾層 歸屬於 當層 認定, 不計入另一樓層, 即無各樓層應通達問題, 尚無直通樓梯之適用 ( 如附圖一之 D 類型, 得視為室內梯 ) 47

審查原則 非認屬直通樓梯 (3/3) 決議 : 三 採複層式構造建築物之上下樓層樓梯, 除非該上下層均另設置有可直接通達避難層之樓梯, 否則申請設置該上下樓層間貫穿之樓梯不得以室內梯檢討 ( 如附圖二之 C 類型, 得視為室內梯 ) 48

審查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1/3)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 第 203 條第 1 項及第 242 條規定執行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8 月 28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40048853 號函 依 104 年 7 月 6 日召開研商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遮煙性檢討 會議結論 : 一 有關昇降機道之遮煙性能,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規定, 計有第 1 項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第 2 項 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 及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 三種方式, 本部皆已認可通過 3 家以上具遮煙性能之產品, 應依規定辦理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03 條第 1 項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規定如下 : 49

1. 所稱之防火設備可分為單一設備兼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者, 與複合設備組合後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者兩種型式, 如圖一 二所示 2. 複合型防火設備之防火性能組件及遮煙性能組件, 得依其性能分別申請評定及認可, 並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同時檢附其各組件之認可文件 50

昇降機道之遮煙簾幕案例 51

3. 該防火設備若為常時開放式, 應可隨時關閉, 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 但應以人員能即時安全疏散為原則, 且經開啟後應能自動關閉 內政部建築新技術 新工法 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內政部 98.8.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80808301 號 用途及性能 : 1. 適用於建築物升降機道出入口外設之氣密遮煙幕 2. 依本部 96.03.01 修正發布但尚未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第 203 條規定, 認定具有建築物昇降機道出入口裝設防火設備之遮煙性能 但本系統不具備防火時效, 且不具備任何阻熱性能 52

審查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1/4) 關於昇降機間及室內安全梯間遮煙性能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8 月 2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2566 號函 二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 昇降機道 及其他類似部分, 應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形成區劃分隔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 第 2 項 )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 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 ;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 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 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所明定, 依第 2 項規定設置之昇降機間區劃, 係為防止起火樓層漫入當層昇降機間之火及煙漫入非起火樓層之居室及避難路徑 53

審查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2/4) 三 如昇降機道之出入口開向緊急昇降機之機間, 因緊急昇降機機間四週牆壁及出入口之防火性能同編第 107 條第 1 款, 該款第 4 目並規定應設置排煙設備, 故該昇降機間出入口 ( 如附件所示圖 A 之門 A 及門 B, 及圖 B 之門 F) 及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限制 54

審查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3/4) 四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由緊急昇降機之機間進入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 ( 一 ) 該機間之出入口除開向一座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外, 限 設一處, 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 二 ) 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9 條排煙室兼用之規定 ( 三 ) 步行距離應計算至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 ( 四 ) 進入安全梯之防火門防火性能應符合同編第 97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規定 緊急昇降機間已設有排煙設備, 故自緊急昇降機間進入之室內安全梯, 其出入口之防火門 ( 如附件所示圖 B 之門 -G) 得免具遮煙性能 55

審查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4/4) 五 至特別安全梯之構造同編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業有明定, 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 或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 裝設之防火門 ( 如附件所示圖 A 之門 -C 及門 - D) 均未規定遮煙性能 56

審查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1/2) 有關昇降機機間出入口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規定辦理疑義?( 以學校行政辦公室為例 ) 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8 月 28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3231 號函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之 2 原規定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 昇降機間 及其他類似部分, 應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形成區劃分隔 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第 2 項 ) 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 已修正為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 昇降機道 及其他類似部分, 應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形成區劃分隔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 第 2 項 )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 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有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 ;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 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 第 3 項 ) 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受第 1 項之限制 :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施行 57

審查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2/2) 三 按 故 5 層以下供 D-3 組或 D-4 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 昇降機如僅貫通教室部分, 昇降機間得免依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區劃分隔 為本部營建署 96 年 3 月 12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62903835 號函所釋示, 昇降機貫通學校行政辦公室 活動中心等非屬 D-3 組或 D-4 組之教室部分, 不適用本部營建署上開號函 四 另 考量室外走廊類似於連接大氣之挑空區域, 排煙效果較尚有建築物其他空間圍閉之挑空區更佳 是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 3 層以下, 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下, 同意視為 第 79 條之 2 第 2 項第 2 款所定 其他類似部分, 得不受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限制 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 3 層以下, 得不受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限制 58

戶數變更 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103 年 6 月 18 日本府 (103) 府法綜字第 103318223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第十一條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 其門牌之增編 併編,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 再行辦理 前項建築物屬公寓大廈, 其規約對於增編戶數有規定者, 依規約之規定辦理 ; 規約未規定者, 除具有獨立使用出入口之地面層外, 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 : 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二取得使用同一出入口全數樓層過半數戶數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第一項建築物屬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 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記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 併編 59

審查原則 他棟建築物認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規定之風管貫穿 104 年 7 月 17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40041341 號函 ( 略以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規定, 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 適用本章各節規定, 視為他棟建築物, 至於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規定之風管貫穿各店鋪之防火牆面者, 與上開無開口之規定有違, 故各店鋪不得視為他棟建築物 內政部營建署 104 年 8 月 28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40048853 號函 60

審查原則 使用用途 (D2,G3,B3 音樂展演場 ) 變使辦法第 2 條所定之使用類組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117 條第 6 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事宜之解釋 (1/2) 內政部 103.10.23 台內營字第 1030811381 號令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 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 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第六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事宜, 其規定如下, 並自即日生效 : 一 表演館 ( 場 )(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 ), 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 D-2 組 ; 另音樂展演場 (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供輕食 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 ), 係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D-2 組及 G-3 組使用 ; 又音樂展演場 (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供餐飲及含酒精飲料服務 ), 如屬音樂展演, 而非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 係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D-2 組及 B-3 組使用 61

審查原則 使用用途 ( 特定建築物展演場 ) 變使辦法第 2 條所定之使用類組及建築技術規則第 117 條第 6 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事宜之解釋 (2/2) 內政部 103.10.23 台內營字第 1030811381 號令 二 表演館 ( 場 )(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 ), 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第六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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