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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附表1:(一般列管項目)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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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使用執照常見缺失及錯誤樣態 主講人 : 施工科廖瓊華技士分機 5727

簡報大綱 壹 立法意旨及審查精神貳 審查程序及流程說明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伍 常見查驗缺失陸 常見竣工照片錯誤樣態

壹 立法意旨及審查精神

壹 立法意旨及審查精神 一 立法意旨 為減少違建及未按圖施工情事, 影響社會大眾之安全, 故以使用執照做為建築管理流程最後一道管制關卡 相關法條 : 1.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使用 2. 建築法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 不准接水 接電及使用 3.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24 條, 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應修復損壞之道路 人行道 路燈 疏通溝渠及清理廢棄物 工寮

壹 立法意旨及審查精神 二 審查精神 按建築法第 70 條, 建築工程完竣後, 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其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 發給使用執照 為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 俾利民眾申領使用執照, 不涉及主要構造 位置 高度 面積 設備內容變更等, 得依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 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併案修改 相關法條 : 建築法第 39 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

貳 審查程序及流程說明

貳 審查程序及流程說明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作業期限 / 權責機關 一 流程 收件階段 1. 掛號初審 1. 1 天 / 工務局 2.1 是否已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申請許可 否 2.2 逕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是 審查階段 3. 發函排訂竣工查驗 無損害公共設施及無障礙設施會勘 4. 是否與設計圖樣及法規相符 否 2.1-5.3 20 天 / 工務局 是 期限內 5.1 書圖文件審查是否齊全 否 5.2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逾期 5.3 退件 是 核判階段 6. 陳判 7. 核准 6.-7. 6 天 / 工務局 結案階段 8. 製作副本 9. 核對 10. 發照 8.-10. 1 天 / 工務局

貳 審查程序及流程說明 二 決行層級 建築物規模 決行層級 10 樓以上 ( 局 ) 技正 8~9 樓 科長 7 樓以下 股長 圍牆 排水溝等雜項執照 承辦人 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規定核發之執照, 僅為對申請使用之許可, 就規定項目為之, 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貳 審查程序及流程說明 三 竣工查驗主要項目 ( 隱蔽部分除外 ) ( 一 ) 公共設施由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負責查驗, 如養護工程處 區公所 ( 二 ) 建築物四周環境 ( 三 ) 建築物位置 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 ( 四 ) 山坡地安全監測系統適用 103 年 1 月 1 日起申請建照案件 相關法條 : 1. 建築法第 68 70 條 2.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24 條 3.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一 步驟 ( 一 ) 掛號後於 20 日內安排竣工查驗 ( 二 )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應會同, 否則不予查驗 ( 三 ) 無障礙設施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相關人員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建築師公會代表共同組成之勘檢小組實地勘檢 ( 四 ) 公共設施部分由各區公所或主管機關負責查驗 ( 五 ) 現場應準備竣工圖說以供查驗, 若涉都市設計審議或開放空間獎勵案件亦應備妥相關資料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現場備妥竣工圖說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到場簽名並會同查驗 抽驗是否按圖施工 平行會審單位一同到場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二 查驗重點 ( 一 ) 公共設施 : 1. 周邊道路 依據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完工路面修復規定 施工前由申請人向道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 始得施工 2. 周邊溝渠 ( 公共排水溝 ) 3. 周邊路燈 4. 周邊行道樹是否補植 以上查驗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辦裡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二 查驗重點 ( 二 ) 建築物四周環境 : 1. 私設通路 ( 基地內通路 ) 路面是否舖設完竣 2. 施工鷹架 圍籬等是否已拆除完竣 3. 廢棄物清除並疏通水溝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二 查驗重點 ( 三 ) 建築物位置 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 : 1. 主要構造是否按圖施工 2. 室內隔間是否按圖施作完成 以分戶及防火區劃牆為主 3. 公用部分樓梯間及門廳之地坪及牆壁飾材是否按圖舖設完成 (1) 確保工程完竣並減少交屋糾紛 (2) 安全梯防火門需順平且無門檻 臺階等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二 查驗重點 ( 三 ) 建築物位置 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 : 4. 主要設備 (1) 消防 專用下水道部分, 係由消防局 水利局查驗 (2) 昇降機設備是否安裝完成, 並由內政部指定的檢查機構 / 協會辦理竣工查驗 依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該設備竣工檢查應於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 檢查機構資料可於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 (3) 防空避難設備 以防空避難室當層及避難層為主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二 查驗重點 ( 三 ) 建築物位置 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 : 4. 主要設備 (4) 停車空間 停車空間及車道地坪應舖設完成, 車位應按核准圖編號, 並漆繪完成 機械停車設備應按裝完成, 並由內政部指定的檢查機構 / 協會辦理竣工查驗 採用機械停車者, 請注意上層淨高度, 另在內政部無其它函釋前, 本市之機械停車位尺寸皆為淨尺寸 依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該設備竣工檢查應於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二 查驗重點 ( 三 ) 建築物位置 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 : 5. 建築物方面 (1) 應完成外表飾材, 門窗框含玻璃應按裝完成 雨遮處不得設置落地門窗進出使用 (2) 綠化是否依核准圖說或都審要求完成 (3) 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是否依核准圖說留設 應與鄰地順平相關法條 : 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備標準 (4) 天井與露台是否依核准圖說留設 上方不得有頂蓋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二 查驗重點 ( 三 ) 建築物位置 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 : 6. 防火避難設施 (1) 防火區劃 高層建築廚房使用燃氣設備者, 應予區劃 (2) 防火門窗 標籤 / 防火門不得上鎖 / 樓梯防火門應設置自動回歸設施 / 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裝設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自動關閉裝置

叁 現場查驗重點說明 數字代表防火時效 ( 單位 : 分鐘 ),A 代表阻熱性,B 代表不具阻熱性能 f(60a) : 表示具有 60 分鐘防火時效且具有 60 分鐘阻熱性 ; f(60/30a): 表示具有 60 分鐘防火時效但僅具有 30 分鐘阻熱性 ; f(60b) : 表示具有 60 分鐘防火時效且未具阻熱性 建築用防火門驗證登錄檢驗標識範例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一 應檢附書圖文件 ( 一 ) 使用執照申請書 是否與原核准相符 / 竣工是否逾期 / 法空及防空避難室填實設 ( 二 ) 起造人名冊 分配戶別是否與原核准相符 / 各戶門牌 建物用途是否正確 / 印章是否相符 ( 三 ) 竣工查驗檢查報告表 是否簽章 / 項目是否填齊 / 檢查日期在竣工後 ( 四 ) 建照加註應辦理事項完成證明文件 ( 五 ) 門牌初編證明正本 應註明建照號碼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一 應檢附書圖文件 ( 六 ) 公寓大廈管理公共基金計算表及繳納證明文件 應以申請使照之造價作為基金計算基準 / 繳款單應標建號 ( 七 ) 地籍圖謄本 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地號合併或分割時檢附 / 三個月內之第一類謄本 ( 地號全部 ) ( 八 ) 防火材料證明文件 1. 防火門 :(1) 防火門總表 (2) 出廠證明書 (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4) 原型式測試報告等規格文件 (5) 同型式判定報告書之判定對照表 (6) 防火門標識相片 ( 須為永久固定式 ) 2. 防火材料 :(1) 出廠證明書 (2) 內政部建築新技術 新工法 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一 應檢附書圖文件 ( 九 ) 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函及竣工檢查表 申請使用執照時, 許可證逾有效期限者, 應重新辦理竣工檢查 ( 十 ) 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函及竣工檢查表 1. 內政部並未授權同意核發機車機械昇降設備許可證 2. 請留意 99 年 7 月 1 日前 後,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中, 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位淨尺寸 ( 十一 ) 污水處理設施完工證明書 1. 完工證明書及圖說需請監造人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2. 屬預鑄式者應附環保署產品審核認可登記文件及出廠證明 3. 施工過程相片及竣工照片 竣工相片需露出人孔蓋及切換開關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一 應檢附書圖文件 ( 十二 ) 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劃說明書 3000 m2以上之山坡地應有水保技師簽章, 並以建照加註之案件為主 ( 十三 ) 避雷設備 102 年 7 月 1 日起申請使用執照之案件, 應由電機技師簽證 ( 十四 ) 未損害公共設施示意圖及照片內容須含基地臨接面臨道路路面 人行道 路燈 排水溝 ( 陰井孔須打開 ) 等區相片 ( 十五 ) 竣工照片及竣工圖 1. 照片示意圖應標示拍攝位置 2. 竣工圖摺圖後有無標註圖號 圖號 ( 十六 ) 其它 : 其餘未盡事項可於 新北市政府網路 e 櫃檯 查詢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二 竣工照片之注意事項 ( 一 ) 建築物外觀各向立面 ( 能看清建物各向立面含開口 )/ 屋頂全景 ( 含屋突各立面 )/ 挑空及挑高 ( 每處 )/ 露臺 ( 每處 ) ( 二 ) 法定空地及綠化採鳥瞰相片者須能看清地面舖面 ( 三 ) 地下室全景相片 停車空間 1. 免 1 車位 1 照片, 惟需能辨識車位編號 2. 機械停車位以全景為原則, 惟需能辨識車位數量 3. 停車塔 ( 含倉儲式 ) 拍攝立面外觀及出入口 ( 四 ) 樓梯淨高淨寬每處直通樓梯擇一層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二 竣工照片之注意事項 ( 五 ) 陽台 1.5 層以下建築物, 立面相片可清楚看到陽台外牆門窗者可免附 2. 其餘規模建築物 2 至 10 樓擇 1 樓層, 逾 10 層者再擇 1 樓層 ( 六 ) 防火門 1. 避難層與防空避難室樓層 2.2 至 10 樓擇 1 樓層檢附梯廳與安全梯之防火門, 逾 10 層者再擇 1 樓層, 於各戶內設有機房者亦同 ( 七 ) 室內裝修 1. 申請面積與範圍每 500 m2拍 1 處 2. 監造人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需至少入鏡 1 處 ( 八 ) 其它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三 修改竣工圖 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1. 申請使用執照得併案修改竣工圖之項目如 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 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 附表一, 惟應符建築法第 39 條但書規定 2. 都審案件需檢討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第 9 條 3. 單獨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案件, 竣工時需將相關文件逕送建照科審查 4. 併同建照申請室內裝修之案件, 其室內裝修申請範圍得併案修正, 惟需與消防核准內容一致

肆 書件審查重點說明 三 修改竣工圖 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1. 申請使用執照得併案辦理變更設計之項目如附表二 2. 結構外審案件需經外審單位變更核備 3. 涉及主要構造變更者仍需先行辦理建照變更設計程序 4. 原建照未併案申請室內裝修 雜項工作物等, 仍需先行辦理建照變更設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