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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相關法令 - 張志松 - 目 錄 1-1 建築法規之基本認識 2-1 營建法規體系架構 2-2 未來國土與城鄉計畫架構 2-3 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比較 2-4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 2-5 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3-1 建築法架構 3-2 建築法管制內容 3-3 建築管制許可內容及意義 3-4 施工管理流程 3-5 建築使用管理 3-6 建築拆除管理事項 3-7 其他建築管理事項 4-1 消防安全 5-1 建築技術規則 6-1 綠建築 7-1 無障礙設施 1

1-1 建築法規之基本認識 2

2-1 營建法規體系架構 2-2 未來國土與城鄉計畫架構 3

2-3 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比較 比較項目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定義 實施都市計畫之土地或依都計法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 VS. 區細 #12. 一 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 其使用依區計法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VS. 區細 #12. 二 土地使用性質管制土地使用強度管制不合使用分區之處置變更編定及開發管制建築管理 得劃定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行政 得劃定特定農業. 一般農業. 工業. 鄉 區. 風景區. 保存區. 保護區. 農業區. 特村. 森林. 山坡地保育. 風景. 國家公園. 定專用區. 其他使用區 河川. 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對於建物之使用 基地面積. 空地比. 甲種. 乙種. 丙種. 丁種. 窯業. 交通. 遊 容積率. 前後側院深寬度. 停車場. 高 憩. 墳墓. 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 建蔽率 度. 交通. 景觀. 防火等事項 及容積率之規定 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除准修繕 令其變更或拆除前, 得從原使用 除准 外, 不得增. 改建 當地政府認有必要修繕外, 不得增. 改建 但對公安. 衛生 時, 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 應限期變更或停 或遷移 止使用 遷移 拆除或改建 面積達一定規範以上依都市土地開發 面積達一定規範以上依非都市土地開 審議規範 發審議規範 非山坡地 - 依建築法 非山坡地 - 依實區建築管理辦法 山坡地 -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山坡地 -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1. 都計法與區計法關係 a. 區計法 #11( 區計發布都計須變更者應限期辦理 ) 區域計劃公告實施後, 凡依區域計劃擬訂之 市. 鄉計畫 特定區計畫 或 已有之計畫 ( 指都市計畫 ) 需變更者, 當地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擬定或辦理變更 b. 區細則 #9/ 都通 #13( 都計內容應與區計配合 ) 區域計劃公告實施後, 區域內之 都市計畫 內容與建設時序, 應與區域計劃相配合 2. 都計法與建築法關係 a. 都計法 #40( 都計發布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 )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 應依建築法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b. 建築法 #3( 建築法適用於都計地區 ) 建築法適用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2-4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 2-4-1 實區建管法適用範圍 指區域計畫範圍內以依區計法劃定之 10 種使用區及 18 種使用地及 非都土地之建管 2-4-2 建築許可規定非都市土地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依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照, 原有農舍之修建 改建或增建面積 <45 m2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但 4

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 2-4-3 施工及使用管理 供 公眾使用或公有建築物 之建造及使用依建築法規定 2-4-4 山坡地開發管理 除依 實區建管法 規定外, 另依 山坡地建管法 及 非都市規則 規定 2-4-5 免設計監造及承造規定 1. 准許興建之自用農舍 ( 免設. 監. 承 ) VS. 區管 #5 2. 農舍以外建物建築面積 <45 m2.h<3.5m( 免設. 監. 承 ) VS. 區管 #10 3. 農舍之增. 改. 修面積 <45 m2免申請建築執照 VS. 區管 #5 2-4-6 非都市土地建築管理 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規定外, 並依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規定 2-5 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2-5-1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都市計畫範圍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 劃定各種使用分區, 分別限制其使用 1. 土地使用分區 ( 住商工行文風保護農其特 ) 5

a. 住宅區 : 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 (60%) b. 商業區 : 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 (80%) c. 工業區 (70%) d. 行政區 e. 文教區 f. 風景區 g. 保存區 h. 保護區 i. 農業區 j. 其他使用區 k. 特定專用區 2. 土地使用容許規定法規 a. 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b.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c. 個別地區都市計畫說明書 3. 土地使用其他管制 a. 建築管理 VS. 都 #40 b. 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VS. 都 #41. 細 #31 c. 一定規模開發須經都市審議 d. 容積移轉規定 VS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2-5-2 建築管理與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之關係 3-1 建築法架構立法精神 : 為實施建築管理, 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 #1 1. 建築法 & 區計法關係 ( 非都市土地建築管理 ) a. 建築法 #3 建築法適用於區計地區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b. 實施區域計畫建築管理辦法 #13 #14 #15 2. 建築法 & 都計法關係 ( 建築管理 VS 都市土地 ) a. 建築法適用於都計地區 #3 b. 都計法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 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 #40 6

3-2 建築法管制內容 3-3 建築管制許可內容及意義建 CH2 廣義建築許可 : 發展許可制 1. 規畫許可區 #15- 非都 #11-14 土地使用變更 2. 開發許可非都 #13 3. 建築許可不在此限者 :#78 98 #78 不需先請拆照, 但無 #83( 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 / 遺址 / 其他文化遺跡 ) 情形者 : #98 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 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7

3-3-1 建築基地管制架構 3-4 施工管理流程 3-4-1 施工管理架構 8

施工計畫 承辦單位應備證件申請方式交付方式處理期限備註欄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 ( 櫃檯即到處理站預審 ) 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5854 傳真 :02-29668144 一 委託書 ( 民 ) 表一 二 施工計畫書 ( 民 ) 表二 三 監造計畫書 四 拆除施工計畫書 ( 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應檢附 ) ( 民 ) 表三 五 000 建字第 000 建照工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申請書 ( 民 ) 表四 六 建造執照正本 七 攜帶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公司大小章 申請方式 : 臨櫃 交付方式 : 自領 9 天 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申報開工 承辦單位 應備證件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 ( 櫃檯即到處理站 ) 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5724 5854 傳真 :02-29668144 一 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 ( 民 ) 表一 8 份 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 下載表單 二 委託書 ( 民 ) 表二 三 新北市政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 四 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 民 ) 表三 2 份 五 安全圍籬照片 1 份 六 建築執照所加註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之資料 七 建造執照正本及建造執照影本 3 份 ( 山坡地案件者影本 4 份 ) 八 攜帶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公司大小章 申請方式交付方式處理期限備註欄 申請方式 : 臨櫃交付方式 : 自領 1 天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9

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暨泥漿處理計畫申請備查 承辦單位應備證件申請方式交付方式處理期限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5708 傳真 :02-29668144 一 新北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暨泥漿處理計畫書 ( 民 ) 表一 二 建築執照正反面影本 三 清運業者營利事業登記證 ( 可由本府系統查詢者得免附 ) 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四 經建築師簽證之剩餘土石方數量計算式 ( 建築執照已加註數量者免附 ) 五 運送車輛駕駛人員駕駛執照影本 六 新北市建築工程 / 土資場入侵紅火蟻防治自主檢查表 ( 民 ) 表二 七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臨櫃申請 自領 7 天 備註欄 放樣勘驗 承辦單位應備證件申請方式交付方式處理期限備註欄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 ( 櫃檯即到處理站預審 ) 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5854 5855 傳真 :02-29668144 一 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 民 ) 表一 ( 勘驗項目請按申報進度填寫, 監造人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 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 下載表單 二 委託書 ( 民 ) 表二 三 承造人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 民 ) 表三 四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承造人勘驗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 ( 民 ) 表四 五 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 民 ) 表五 六 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 民 ) 表六 七 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分申報表 ( 民 ) 表七 八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九 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申購總表及內政部營建署 營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2 段申報系統流向管制基本資料表 可獨立於放樣勘驗前申報 十 施工防救災計畫書 十一 基地鑑界成果圖 十二 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 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鑑定範圍 ) 十三 結構圖光碟片 ( 非供公眾使用或山坡地者免附 ) 十四 建造執照加註應附之文件 十五 建造執照正本 十六 攜帶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公司大小章 申請方式 : 臨櫃 交付方式 : 自領 9 天 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10

基礎版勘驗 承辦單位 應備證件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 ( 櫃檯即到處理站預審 ) 一 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 民 ) 表一 : 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 下載表單 二 委託書 ( 民 ) 表二 三 承造人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 民 ) 表三 四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承造人勘驗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 ( 民 ) 表四 五 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 民 ) 表五 六 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 民 ) 表六 七 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份申報表 ( 民 ) 表七 八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九 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收執聯及已簽證之處理紀錄表 十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完成處理証明文件 十一 內政部營建署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2 階段申報系統流向月報表 十二 連續壁檢查表 ( 無連續壁施工者免附 ) 十三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 民 ) 表八 十四 無輻射鋼筋污染證明書及保證書 十五 新北市建築工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主檢查表 ( 民 ) 表九 十六 配筋現況照片及土石方暫置照片 ( 如有申報暫置 ) 十七 建造執照正本 十八 攜帶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大小章 十九 建築執照加註應附文件 申請交付申請方式 : 臨櫃交付方式 : 自領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處理期限 9 天 一般樓層勘驗 辦單位 應備證件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 ( 櫃檯即到處理站 ) 應備證件 : 一 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 民 ) 表一 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 下載表單 二 委託書 ( 民 ) 表二 三 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 民 ) 表三 四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承造人勘驗項目施工自主檢查表 ( 民 ) 表四 五 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 民 ) 表五 六 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 民 ) 表六 七 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份申報表 ( 民 ) 表七 八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 民 ) 表八 九 前 1 樓層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 十 前 1 樓層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 十一 無輻射鋼筋污染證明書及保證書 十二 新北市建築工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主檢查表 ( 民 ) 表九 十三 現況照片 十四 建造執照正本 十五 攜帶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大小章 十六 建築執照加註應附文件 十七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 民 ) 表十 申請交付申請方式 : 臨櫃交付方式 : 自領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處理期限 3 天 11

地上二層勘驗 必須現場勘驗 承辦單位 應備證件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5854 傳真 :02-29668144 一 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 民 ) 表一 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 下載表單 ( 勘驗項目請按申報進度填寫, 監造人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 二 委託書 ( 民 ) 表二 三 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 民 ) 表三 四 各分項工程之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承造人施工自主檢查表 ( 民 ) 表四 五 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 民 ) 表五 六 監造人現地勘驗查核報告表 ( 民 ) 表六 七 建築工程必需勘驗部份申報表 ( 民 ) 表七 八 新北市政府建築執照起造人施工品質管理查核表 ( 民 ) 表八 九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 民 ) 表九 十 前 1 樓層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 十一 前 1 樓層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 十二 無輻射鋼筋污染證明書及保證書 十三 新北市建築工程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主檢查表 ( 民 ) 表十 十四 現況照片 十五 建造執照正本 十六 攜帶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大小章 十七 建築執照加註應檢附文件 申請交付申請方式 : 臨櫃交付方式 : 自領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處理期限 14 天 核發使用執照 承辦單位 應備證件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使照股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5715 傳真 :02-29668144 一 使用執照申請書 ( 民 ) 表一 二 修改竣工圖併案變更設計申請書 ( 民 ) 表二 ( 起造人 監造人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 三 起造人名冊 ( 民 ) 表三 [ 名冊若更改, 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設籍新北市者可由本府代為申請檢附 )] 四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為申請戶籍謄本申請書 ( 民 ) 表四 ( 設籍新北市者可由本府代為申請檢附 ) 五 委託書 ( 民 ) 表五 [ 含內政部 本府格式及受託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設籍新北市者可由本府代為申請檢附 )] 六 監造人竣工查驗檢查報告表 ( 民 ) 表六 七 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竣工查驗檢查報告表 ( 民 ) 表七 八 按圖施工證明書 ( 民 ) 表八 (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 九 監造證明書 ( 民 ) 表九 ( 監造人大小章及簽名 ) 十 營造業近期稅卡 (401 申報書 ) 十一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正本 十二 建造執照正本 十三 建照加註應辦理事項完成證明文件 十四 門牌初編證明正本 十五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計算表 ( 民 ) 表十 及繳納證明文件 12

十六 建築物施工階段最後申報樓層之預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書 十七 損鄰陳情住戶名冊 ( 民 ) 表十一 ( 需打字 )( 依陳情人對戶編號 ) 十八 地籍圖謄本 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 可由本府代為申請檢附 ) 十九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為申請地籍圖 土地登記謄本申請書 ( 民 ) 表十二 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蓋章 ( 未涉及建築基地變更免附 ) 二十 挑空 / 挑高清冊 ( 民 ) 表十三 二十一 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並蓋有審驗訖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驗申請表 (95 年 11 月 16 日以後申報開工者 ) 二十二 避雷設備證明文件, 並應由電機技師簽證 加蓋執業圖記並檢具技師執業執照與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102 年 7 月 1 日起申報開工者 ) 二十三 防火材料證明文件 二十四 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函及竣工檢查表 二十五 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函及竣工檢查表 二十六 專用污水 下水道審查排放許可文件或公共污水道排水接管查驗許可文件 二十七 污水處理設施完工證明書 ( 監造人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 施工過程及竣工照片, 屬預鋳式者並附環保署產品審核認可登記文件及出廠證明 二十八 消防設備核准函 二十九 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劃說明書 ( 建築基地面積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 涉及整地者 )( 專業技師簽證 ) 三十 未損害公共設施示意圖及照片 三十一 建物竣工照片及示意圖 ( 以平面圖表示, 著色標明 ) 三十二 建物竣工圖 1 套 ( 配置圖 立面圖及全部平面圖用圖套裝訂編號 )( 監造人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 三十三 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 / 竣工查報表 ( 民 ) 表十四 ( 裝訂於卷內封底 )(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 三十四 電子圖檔光碟片 ( 建築圖 竣工相片 消防書圖 專用下水道圖 電梯書圖 ) 於使用執照核對副本時繳交 申請方式申請方式 : 臨櫃, 郵寄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 : 自領 處理期限 28 天 備註欄 繳費模式 : 審核通過計費方式 : 以張計價, 一張 200 元 繳費方式 : 臨櫃 ( 台灣銀行 ) 申報開工展期 承辦單位 應備證件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 ( 櫃檯即到處理站 ) 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5854 傳真 :02-29668144 一 建築工程開工展期申請書 ( 民 ) 表一 1 份 二 建造執照正本 申請方式申請方式 : 臨櫃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 : 自領 處理期限 1 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13

申報竣工展期 承辦單位 應備證件 主辦單位 : 工務局施工科承辦人員 : 施工股 ( 櫃檯即到處理站 ) 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5854 傳真 :02-29668144 一 建築工程竣工展期申報書 ( 民 ) 表一 1 份 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 下載表單 二 建造執照正本 三 攜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大小章 申請方式申請方式 : 臨櫃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 : 自領 處理期限 1 天 ( 隨到隨辦 ) 備註欄 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3-5 建築使用管理 1. 區計法之使用管理 2. 都計法之使用管理 14

3. 建築法之使用管理 3-5-1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1.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a. 全部變更建 #73 建物變更使用類組 / 有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變更,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b. 局部變更變更 #5 建築物變更使用, 應以整層為之 但不妨害 / 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以具有 1hr 防火時效 阻熱性之防火牆 / 防火門窗區劃者 變更範圍以符合技 Ⅱ#92 規定 ( 寬度 ) 之走廊連接直通梯 / 梯廳 / 屋外, 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 1hr 防火時效 阻熱性之防火門窗區劃者 2. 變更使用原則變更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 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 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 並應依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辦理 15

建築物變更使用規定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組類別類別定義組別定義別 公共集會 A 類 B 商業類工業 倉儲 C 類休閒 文教 D 類宗教 殯葬 E 類衛生 福 F 利 更生類辦公 服務 G 類 H 住宿類 危險物品 I 類 供集會 觀賞 社交 等候運供集會 / 表演 / 社交, 且具觀眾席及 A-1 輸工具, 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舞臺之場所 所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場所 B-1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 供商品批發 展售或商業交易, 且 B-2 供商業交易 陳列展售 娛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樂 餐飲 消費之場所 供不特定人餐飲, 且直接使用燃具 B-3 之場所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供儲存 / 包裝 / 製造 / 檢驗 / 研發 / 組 C-1 供儲存 包裝 製造 檢驗 裝及修理工業物品, 且具公害場所研發 組裝及修理物品場所 供儲存 / 包裝 / 製造 / 檢驗 / 研發 / 組 C-2 裝及修理一般物品場所 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場所 供參觀 / 閱覽 / 會議, 且無舞臺設備 D-2 之場所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 供運動 休閒 參觀 閱覽 D-3 ( 宿舍外 ) 教學之場所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 D-4 關場所 ( 宿舍除外 ) 供短期職業訓練 各類補習教育及 D-5 課後輔導之場所 供宗教信徒聚會 殯葬場所 E 供宗教信徒聚會 殯葬之場所 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 年供身心障礙者教養 / 醫療 / 復健 / 重 F-2 紀或其他因素影響, 需特別照健 / 訓練 / 輔導 / 服務場所 顧之使用場所 F-3 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 F-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供商談 接洽 處理一般事務, 且供商談 接洽 處理一般事務 G-1 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或一般門診 零售 日常服務 G-2 供商談 接洽 處理一般事務場所之場所 G-3 供一般門診 零售 日常服務場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供製造 分裝 販賣 儲存公供製造 分裝 販賣 儲存公共危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I 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體之場所 16

a. 變更使用原則表變更 #3 附表二 變更原使用類別 組別 A B C D E F G H I 使用類別 組別 1 2 1 2 3 4 1 2 1 2 3 4 5 1 1 2 3 4 1 2 3 1 2 1 公共集會類 (A 類 ) 商業類 (B 類 ) 工業 倉儲類 (C 類 ) 休閒 文教類 (D 類 ) A-1 A-2 B-1 B-2 B-3 B-4 C-1 C-2 D-1 D-2 D-3 D-4 D-5 宗教類 (E 類 ) E-1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F 類 ) 辦公類 服務 類 (G 類 ) 住宿類 (H 類 ) 危險物品類 (I 類 ) 17 F-1 F-2 F-3 F-4 G-1 G-2 G-3 H-1 H-2 I-1 b. : 同類跨組變更應檢討項目 ( 除 B 類外 ) 防火區劃 / 分間牆 / 內部裝修材料 / 直通樓梯步 行距離 / 緊急進口設置 / 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變更為非公共者免檢討 ) c. : 類組跨類變更及 B 類跨組變更應檢討項目 項目 + 樓梯及平臺淨寬 梯級尺寸 防火構造之限制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 寬度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設置 2 座直 通梯限制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之限制 走廊淨寬度 特定建築物 之限制 最低活載重 停車空間 ( 同設置標準 / 變更為標準低者免檢討 ) 變更為 H 類時, 應檢討通風 日照 採光 防音 d. : 加強檢討項目 - 項目 + 項目 + 通風 屋頂避難平台 防空避難設備 e. : 依技規規定全部檢討變更 #3 附表二 f. : 所有項目均免檢討 ( 但變更為 H 類, 應檢討通風 / 日照 / 採光 / 防音 ) 變更 #3 附表二 g. 停車空間建物應檢討變更 #3 除 I 類應依技規規定全部檢討, 其餘各使用類組依 規定辦理 有增加容積時, 應檢討符合都計法 區計法相關規定

3-5-2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VS.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1. 立法旨意 : 維護公共安全為實施建築管理之重要目的之一, 為全面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 必順結合政府與民間的力量, 始能建立全方位之安全防衛網 2. 公共安全檢查規定建 #77 a. 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b.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c. 供公眾使用建築應定期申報 d.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經內政部認可亦同 e. 檢查簽證結果,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3.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附表一 a. 防火避難設施檢查項目 防火區劃 直通樓梯 避難層出入口 走廊 ( 室內通路 ) 緊急進口 非防火區劃 安全梯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內部裝修材 特別安全梯 屋頂避難平臺 b. 設備安全類檢查項目 昇降設備 避雷設備 緊急供電 特殊供電 空調風管 燃氣設備 4. 使用人違反規定之處罰違反 - 建 #77 處罰 - 建 #91 a. 違反規定 : 未依法維護建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規避 妨礙或拒絕公安檢查 複查或抽查者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b. 處罰規定 :( 處所有權人 使用人 ) 6 萬 30 萬元 罰鍰 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得連續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 停止供水電 封閉或限期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c. 未維護致人死傷 :( 處所有權人 使用人 ) 致人於死者 : 處 1 年 7 年 有期徒刑, 得併科 100 萬元 500 萬元 罰金 致人重傷者 : 處 6 月 5 年 有期徒刑, 得併科 50 萬元 250 萬元 罰鍰 5. 檢查人違反規定之處罰違反 - 建 #77 處罰 - 建 #91-1 a. 違反規定 : 辦理建物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借他人 / 假借他人名義辦理建物檢查簽證業務者 b. 處罰規定 :( 處檢查人 檢查機構 )---- 6 萬 30 萬元 罰鍰 18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 :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承辦人員 : 公安組等 21 人聯絡電話 :02-29603456 轉 8948~8956 8958~8960 8965 8967~8968 8971 8933 8935 8938 8939 8941 傳真 :02-8965-0646 應備證件 申請方式 應備證件 : 一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 ( 民 ) 表一 ( 一 ) 檢查報告書 ( 二 ) 使用執照影本 ( 三 ) 房屋權利證明影本 ( 四 ) 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 ( 五 ) 現況照片 ( 六 ) 營業登記證明影本 ( 七 ) 保險證明文件 ( 需檢附類組為 :A1 B1 B2 B3 B4 D1 D5 F3 H1) ( 八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二 申報人名冊 ( 民 ) 表二 三 專業檢查人名冊 ( 民 ) 表三 四 建築物申報樓層概要表 ( 民 ) 表四 五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總表 ( 民 ) 表五 六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 ( 民 ) 表六 七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 ( 複 ) 查報告書 ( 民 ) 表七 八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記錄表 ( 民 ) 表八 九 建築物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 ( 民 ) 表九 十 建築物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員或專業機構認可證 申請方式 : 臨櫃 ; 網路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 : 自領 ;( 網路申請可郵寄 ) 處理期限 備註欄 5 天 繳付與否 : 免費申請 3-5-3 供公眾 非公眾原有合法建物消防設備改善規定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1. 意義與目的 a. 意義 : 建 #77-1 供公眾使用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必要 非供公眾使用之原合法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 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b. 內容 : 原合 #2 防火避難設施 / 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 由所有權人 / 使用人依規定之改善項目 / 期限辦理改善, 改善完竣後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c. 申請準備文件 : 原合 #3 申請書 工程圖樣 說明書 改善計畫書 ( 技則認可性能設計, 不適用本法一部 / 全部 ) 2.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 內容及方式附表一 a. 相關規定 : 原合 #4& 原合附表一 19

原合法建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 / 消防設備時, 不得破壞原有結構安全 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b. 例外 : 原合 #3 改善計畫書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 得不適用本辦法一部 / 全部規定 : 建物供作 B-2 類組 ( 批發..) 使用之 ΣFLA<5000 m2 建物位在 5F 之樓層供作 A-1 類組 ( 集會表演..) 使用 建物位在 10F 之樓層 3. 違反規定之處罰違反 - 原合 #2 處罰 - 建 #91 a. 違反規定 : 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規定者 b. 處罰規定 :( 處所有權人 使用人 ) 6 萬 30 萬元 罰鍰 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得連續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 停止供水電 封閉或限期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3-5-4 建築物室內裝修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1. 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建 #77-2 a. 供公眾使用 / 非供公眾使用經內政部認有必要 應申請審查許可 b. 裝修材 符合技則規定 c. 不得妨害 / 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d. 不得妨害 / 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e. 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2. 室內裝修定義室 #3 固著於建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 內部牆面 /H>1.2m 固定於地板之隔屏 / 兼作櫥櫃使用隔屏之裝修施工 / 分間牆之變更 但不包括壁紙 壁布 窗簾 家具 活動隔屏 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3. 室內裝修業室 #4.#5 室內裝修從業者, 指開業建築師 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其 業務範圍 如下 : a. 開業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 設計業務 b. 開業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 施工業務 c.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 設計 / 施工之業務 4. 室內裝修審查室 #6.#8 a. 審查機構 : 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各縣 ( 市 ) 建築師公會辦事處 / 專業技術團體 b. 審查人員 : 係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 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5. 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室 #20 a. 申請書 b. 權利證明文件 20

c. 前次核准使照 / 室內裝修 / 建築執照平面圖 d. 室內裝修圖說 6. 竣工查驗檢附項目室 #30 a. 申請書 b. 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資料 c. 室內裝修竣工圖 d.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文件 7. 違反申請許可及裝修材料之處罰違反 - 建 #77-2 處罰 - 建 #95-1 a. 違反規定 : 違反申請許可及裝修材料規定, 處建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裝修從業者 b. 處罰規定 : 6 萬 30 萬元 罰鍰 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8. 違反不得破壞構造之處罰違反 - 建 #77-2 處罰 - 建 #95-1 a. 違反規定 : 室內裝修從業者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 b. 處罰規定 : 6 萬 30 萬元 罰鍰 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 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 其為公司組織者, 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9. 違反應停止業務之處罰違反 - 建 #77-2 處罰 - 建 #95-1 a. 違反規定 :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 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 b. 處罰規定 : 1 年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 罰金 其為公司組織者, 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3-5-5 機械遊樂設施規定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1. 施工規定 #77-3 應領得雜項執照, 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 2. 申領使照規定 #77-3 竣工查驗合格 合格證明書 依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 檢同所有文件 主管機關申領使用執照 機械設施非經領得使照, 不得使用 3. 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管理使用規定 #77-3 a. 應依核准使用 期限 使用 b. 應依中央機關指定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常時 投保 意外責任險 c. 應定期委託專業技師 / 建築師 / 中央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 團體實施 安檢 d. 應置專任人員負責機械遊樂設施之 管理 操作 e. 應置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 負責經常性之保養 修護 4. 違反下述規定之處罰違反 - 建 #77-3 處罰 - 建 #91 a. 違反規定 : 未經領得使用執照, 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未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21

未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未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者 未置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 修護者 b. 處罰規定 :( 處經營者 ) 6 萬 30 萬元 罰鍰 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得連續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 停止供水電 封閉或限期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c. 未維護致人死傷 :( 處經營者 ) 致人於死者 : 處 1 年 7 年 有期徒刑, 得併科 100 萬元 500 萬元 罰金 致人重傷者 : 處 6 月 5 年 有期徒刑, 得併科 50 萬元 250 萬元 罰鍰 5. 檢查內容不實之處罰違反 - 建 #77-3 處罰 - 建 #91-1 a. 違反規定 : 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報告內容不實者 b. 處罰規定 : 處檢查人 檢查機構 6 萬 30 萬元 罰鍰 3-5-6 昇降與機械停車設備規定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1. 使用規定建 #77-4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不得使用 2. 定期維護與申請檢查規定建 #77-4 設備管理人, 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 維護保養 應定期向主管機關 / 由主管機關委託經中央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 主管機關得對安全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管理人未申請者, 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補申請 ; 屆期未申請, 停止其設備使用 安檢機構應派領有中央機關核證檢查員辦理, 且檢查員不得為負責保養專業廠商從業人員 檢查結果, 檢查機構應定期彙報主管機關, 且得抽驗之, 不合格者, 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3. 專業廠商應執行之業務 : 建 #77-4 應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 應依原送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 應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應依台數聘僱一定人數之專業技術人員 不得提供他人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應接受主管機關業務督導 應依約完成安裝或維護保養作業 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 設備經抽驗不合格應即改善 受委託辦理安檢應於期限內申辦 4. 技術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 建 #77-4 不得供他人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22

應據實記載維護保養結果 應參加相關機構 團體辦理之訓練 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 專業廠商 5. 檢查機構應執行之業務 : 建 #77-4 應具備執行業務之能力 應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 申請檢查案件不得積壓 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 檢查不合格應通知限期改善, 複檢不合格者, 應報主管機關處理 6. 檢查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 建 #77-4 不得提供他人 / 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 應據實申報, 不合格應報請檢查機構處理 應參加相關機構 團體所舉辦之訓練 不得同時任職於二家 檢查機構或團體 檢查有危公安之虞時, 應即告知停用, 並速報主管機關處理 7. 違反使用登記證規定之處罰違反 - 建 #77-4 處罰 - 建 #91-1 a. 違反規定 : 提供他人或使用他人登記證或檢查員證執業者 b. 處罰規定 : 處檢查人 檢查機構 6 萬 30 萬元 罰鍰 8. 違反使用登記證規定之處罰違反 - 建 #77-4. 處罰 - 建 #91-2. a. 違反規定 : 專業廠商 技術人員 檢查機構 檢查人員有違反業務情形者 b. 處罰規定 :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 得予停業 / 報請中央廢止其登記證 / 停職 / 廢止專業證照 未滿三年者, 不得重行申請核發登記證 9. 違反定期安檢規定之處罰違反 - 建 #77-4 處罰 - 建 #95-2 a. 違反規定 : 管理人未按定期申請安檢 b. 處罰規定 : 處 3000 元 15000 元 罰鍰, 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得連續處罰 23

3-6 建築拆除管理事項 3-6-1 拆除管理架構 3-6-2 拆除許可管理 1. 拆除規定建 #28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2. 拆除管理之目的建 #3 建築拆除為何需要管理? 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3. 得不請領拆照例外規定建 #78 一定金額 規模, 免設計 / 監造 / 承造之建物 / 雜項工作物 建 #16 因實施都計 / 拓闢道路經主管機關通知拆除者 傾頹 / 毀壞有危險之虞須立即拆除 違反規定, 經主管機關通知強制拆除者 4. 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建 #79 省建#14 a. 申請書 b. 權利證明文件 c. 其他合法證明 d. 建物位置圖 平面圖 5. 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之規定建 #96-1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物均不予補償, 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6. 擅自拆除之處置違反 - 建 #28 處罰 - 建 #86 擅自拆除者, 處 1 萬元以 罰鍰, 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3-6-3 建築強制拆除之規定 1. 施工勘驗時有下列情形得強制拆除建 #58 妨礙都計 妨礙公衛 危害公安 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 妨礙區計 妨礙公交 構造 / 高度 / 面積與圖說不符 2. 傾頹毀壞有危公安時建 #81 傾頹 / 朽壞而有危害公安之建物, 應限期命所有人拆除 ; 逾期未拆者, 得強制拆除之 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 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3. 重大災變後之危險建物建 #82 因地震 / 水災 / 風災 / 火災 / 其他重大事變, 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拆除時, 得由主管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24

4. 違反建築許可擅自建造 / 使用者建 #86 擅自建造 :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擅自使用 : 為 實質違建 者 ( 違反 #58) 得強制拆除之 : 為 程序違建 者限期改善不從者必要時 5. 未退讓建築 / 突出建築線者建 #88 限期修改不遵從者, 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6. 未合法使用建物及維護構造設備安全建 #91 違規使用不依規定改善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恢復原狀 7. 違反定期公安檢查簽證 申報建 #91 未定期申報者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不從者必要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8. 勒令停工擅自復工 經制止不從者建 #93 依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物,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 經制止不從者強制拆除 9. 違反室內裝修, 不依規定者建 #95-1 違反室內裝修規定, 逾期未改善, 必要時強制拆除違規裝修部分 3-6-4 違章建築之處置 1. 違章建築係指都市計畫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 未經申請核准, 領得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擅自興工或使用者, 通稱 違章建築 - 實質違建 / 程序違建 a. 實質違建 : 擅自建造, 未領得建造執照 / 使用執照擅自興工 / 使用者, 經查有 #58 情事者 b. 程序違建 : 擅自建造, 未領得建造執照 / 使用執照擅自興工 / 使用者, 經查無 #58 情事, 僅程序疏失 2. 兩者之比較擅自建造 / 使用部分, 處造價 50/1000 罰鍰, 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物 VS. 違反 - 建 #25. 處罰 - 建 #86 a. 實質違建 : 得封閉建築物, 限期改善或強制拆除 b. 程式違建 : 逾接獲通知後,1 個月內補辦手續, 不依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25

3-7 其他建築管理事項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建 #97-3 一定規模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得免申請雜照 管理得簡化, 不適用本法全部 / 一部 3-7-1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1. 定義 : 廣告 #2 a. 招牌廣告 : 固著於建物牆面上之電視牆 / 電腦顯示板 / 廣告看板 /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b. 樹立廣告 : 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 / 屋頂之 廣告牌 ( 塔 ) 綵坊 牌樓 等廣告 2. 免申請雜項執照規定 : 廣告 #3 a. 招牌廣告 : 正面式縱長 <2m 者 ; 側懸式縱長 <6m 者 b. 樹立廣告 : 設置於地面高度 <6m 者 ; 設置於屋頂高度 <3m 者 3. 突出建築物牆面規定 : 廣告 #4 正面式招牌廣告 - 突出建物牆面 50cm 側懸式招牌廣告 - 突出建物牆面 1.5m, 並合下列規定, 但都計法令有規定, 從其規定 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 3m 位於車道上方者, 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應在 4.6m 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 並應符合騎樓淨高之規定 4. 申請許可文件及規定 : 廣告 #5.#6 1. 申請書 2. 設計圖說 3.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 / 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合格者 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 5. 設置期限規定 : 廣告 #12 招牌廣告 / 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 5 年, 期限屆滿, 原雜項使照及許可失其效力, 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6. 不得設置之規定 : 廣告 #14 公路 高岡處所或公園 綠地 名勝 古蹟等處所 但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妨礙公共安全 / 交通安全處所 妨礙市容 / 風景 / 觀瞻處所 妨礙都市計畫 / 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公路兩側禁建 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阻礙該建物逃生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 / 使用 / 下降操作之處所 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26

4-1 消防安全建築法第七十二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 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 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5-1 建築技術規則一 防火避難設施 1. 防火區劃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 內部裝修材料 4. 避難層出入口 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 走廊 ( 室內通路 )7. 直通樓梯 8. 安全梯 9. 屋頂避難平臺 10. 緊急進口二 設備安全 1. 昇降設備 2. 避雷設備 3. 緊急供電系統 4. 特殊供電 5. 空調風管 6. 燃氣設備 種類防火時效直通梯 0.5hr 室內安全梯 戶外安全梯 1hr 1hr 天花板及牆面裝修材與建物距離 耐燃一級 安全梯與建物任一開口間距離, 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 不 27 出入口 其他 1hr 防火時效 0.5hr 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阻熱性之防火門, 並不得之照明設備, 其開設採光用設置門檻 ; 寬度 90cm 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 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 90cm 1hr 防火時效 0.5hr 阻熱性之防火門, 並不得設置門檻 ; 寬度 90cm 對外開口面積 ( 非屬開設窗戶部分 ) 應在 2 m2

特別安全梯 共通規定 1hr 得小於 2m 但開口 A <1 m2, 並裝具有 0.5hr 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限 耐燃一級材料樓梯間及排煙室, 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 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 除開口 A<1 m2並裝置具有 0.5hr 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 應與其他開口相距 90cm 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 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 應裝設具有 1hr 防火時效及 0.5hr 阻熱性之防火門, 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 0.5hr 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 應裝設具 1hr 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 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管道間之維修孔, 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 15F /B3F 特安梯, 供 A-1 B-1 B-2 B-3 D-1 D-2, 樓梯間與排煙室 / 樓梯間與陽臺 A 5% 各該層居室 FA ; 其他使用 3% 各該層居室 FA 6-1 綠建築 28

綠建築九大指標 指標群 指標名稱 指標目的與意義 評估內容 設計手法 生 生物多樣性指標 1. 指人類建設開發行 1. 生態綠網為中, 多留下一些與 2. 小生物棲地其他生物共生共榮 3. 植物多樣性 1. 綠網系統 2. 表土保存 3. 生態水池與生態水域 的空間 4. 土壤生態 4. 濃縮自然 5. 生態邊坡與圍籬 態 綠化量指標 1. 鼓勵綠化多產生氧 1. 依照樹葉面積多 1. 降低建物建蔽率, 擴大綠地空間 氣吸收 CO2 淨化空 寡, 把植物分為十一 2. 多層次綠化 氣, 緩和都市高溫化 個層級其 CO2 固定 3. 利用屋頂 陽台加強綠化 量 4. 大空間區域盡量種喬木為主 基地保水指標 1. 基地內自然土層與 1. 評估開發前自然土 1. 直接滲透設計 : 人工土層涵養水分及地保水量與開發後土 2. 貯留滲透設計 : 貯流雨水的能力 地保水量之相對比值 節 日常節能指標 夏季尖峰時期空 1. 建築外殼節能評估 外殼 : 開窗率 / 外遮陽設計 / 方位 / 隔熱 調系統 照明系統 2. 空調系統節能評估 空調 : 適量的空調系統 / 高效率冰水主 能 的綜合耗電效率 3. 照明系統節能評估 機 照明 : 高效率燈具 / 室內顏色高明度 減廢健康 CO2 減量指標 指所有建物軀體 1. 以建材生產的 CO2 1. 結構合理化 構造的建材, 在生排放量為指標 TCO2 2. 結構輕量化 產過程中所使用的能源 3. 使用 再生建材 4. 鼓勵使用 木構造 廢棄物減量指標 以廢棄物 空氣污 1. 廢棄物減量 1. 基地土方平衡設計 染減量及資源再生利用量為指標, 倡導更乾淨更環保的營建施工為目的 2. 空氣污染減量 3. 資源再生利用量 2. 結構輕量化 3. 營建自動化 4. 多使用回收建材 5. 採行各種污染防治措施 6. 舊建築再利用 室內環境指標 透過音 光 空氣 1. 音環境評估 音 : 採用隔音隔振良好之構造形式 與室內裝修之評 2. 光環境評估 光 : 自然採光 / 選用防眩光隔柵之燈具 估, 保障人居的健 3. 通風換氣評估 風 : 新鮮空氣的引入 / 自然通風 康環境 4. 室內建材裝修評估裝修 : 室內裝修儉樸 / 使用綠建材 水資源指標 建築物節約用水 1. 全面貫徹使用省水 1. 採用節水器具 的性能指標, 重視 器材 2. 設置雨水貯留設施 水資源的有效利 2. 大量耗水需設雨 3. 設置中水設施 用 水 中水彌補措施 污水垃圾改善指 改善污水垃圾處 1. 污水指標 1. 雨污水分流 標 理環境, 提升生活 2. 垃圾指標 2. 污水及中場改善 品質 3. 生態溼地污水處理 29

7-1 無障礙設施 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 應依本章 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 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 除公共建築物外, 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 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 垂直增建 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 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 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 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 浴室 昇降設備 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 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 除 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 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層以下者, 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 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 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 其設置之 大便器數量在十個以下者, 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超過十個 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 應增加一處 30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浴室者, 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 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 定 :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 ( 個 ) 輪椅觀眾席位數 量 ( 個 ) 五十以下五十一至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五百五十一至七百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八百五十一至一千一千零一至一千二百五十一千二百五十一至一千五百一千五百零一至一千七百五十一千七百五十一至二千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超過二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五百個固定座 椅席位, 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 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及其餘數, 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但 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個停車位及其餘數, 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 其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 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 超過一百間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 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第一百六十八條 ( 刪除 ) 第一百六十九條 ( 刪除 ) 第一百七十條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 建築物使用類組公共集會 A 類類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1 1. 戲 ( 劇 ) 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觀覽場 31

B 類 D 類 商業類 休閒 文 教類 2.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音樂廳 文康中心 社教館 集會堂 ( 場 ) 社區 ( 村里 ) 活動中心 3.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體育館 ( 場 ) 及設施 1. 車站 ( 公路 鐵路 大眾捷運 ) A-2 2. 候船室 水運客站 3. 航空站 飛機場大廈 百貨公司 ( 百貨商場 ) 商場 市場 B-2 ( 超級市場 零售市場 攤販集中場 ) 展覽場( 館 ) 量販店 1. 飲酒店 ( 無陪侍, 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 包括啤酒屋 ) 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 B-3 上之下列場所 : 餐廳 飲食店 飲料店 ( 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 包括茶藝館 咖啡店 冰果店及冷飲店等 ) 等類似場所 國際觀光旅館 一般觀光旅館 一 B-4 般旅館 D-1 室內游泳池 1. 會議廳 展示廳 博物館 美術館 圖書館 水族館 科學館 陳列館 資料館 歷史文物館 天文臺 藝術館 D-2 D-3 D-4 D-5 2.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音樂廳 文康中心 社教館 集會堂 ( 場 ) 社區( 村里 ) 活動中心 3.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體育館 ( 場 ) 及設施 小學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國中 高中 ( 職 ) 專科學校 學院 大學等之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補習 ( 訓練 ) 班 課 32

後托育中心 1.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 ( 寺院 ) 廟( 廟宇 ) 教宗教 殯 E 類 E 堂 葬類 2.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1. 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 : 醫院 療養院 F-1 2.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護理之家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衛生 福 1. 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 F 類利 更生者教養機構 ( 院 ) 身心障礙者職 F-2 類業訓練機構 2. 特殊教育學校 1.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幼兒園 兒童及少 F-3 年福利機構 2. 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 : 金融機構 證券交易場所 金融保險機構 合 G-1 作社 銀行 郵政 電信 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1. 郵政 電信 自來水及電力等公辦公 服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G 類 G-2 務類 2. 政府機關 ( 公務機關 ) 3.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1. 衛生所 2. 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 G-3 所 : 醫院 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1. 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護理之家 屬於老人 H 類住宿類 H-1 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 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 : 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 文康機構 服務機構 H-2 1.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33

I 類 危險物品 類 2. 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 住宅 I 加油 ( 氣 ) 站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一 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 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之建築物 : 指建築技術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 ; 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 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 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 古蹟維護 自然環境因素 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 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 其替代改善計畫,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公共建築物已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 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 二 ) 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 得依第十點規定改善之, 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 應辦理改善 四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 於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在程序未終結前, 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五 第二點建築物之改善, 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 分期 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 應依第二點之改善項目及內容依限改善並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無法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改善者, 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第十一點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 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前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 應包括不符規定之項目 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 比較 分析 六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 建築師公會 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分類 分期 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 二 ) 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 三 ) 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 四 ) 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七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34

( 一 ) 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 ( 二 ) 曾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小組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 三 ) 曾擔任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勘檢小組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 四 ) 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八 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 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 二 ) 不受鄰棟間隔 前院 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 三 ) 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 但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 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六公尺 九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如下表 : 室避避室室樓昇廁浴輪停無外難難內內梯降所室椅車障建築通層層出通設盥觀空礙無障礙設施種類物使路坡出入路備洗眾間客用類道入口走室席房公共建築物組及口廊位扶手 1. 戲 ( 劇 ) 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觀覽場 2.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下列場所 : 音樂廳 A-1 文康中心 社教館 公集會堂 ( 場 ) 社區共 ( 村里 ) 活動中心 A 集 3. 觀眾席面積在二類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類下列場所 : 體育館 ( 場 ) 及設施 1. 車站 ( 公路 鐵路 大眾捷運 ) 2. 候船室 水運客 A-2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站 3. 航空站 飛機場大廈 35

B 類 D 類 商業類休閒 文教類 百貨公司 ( 百貨商 場 ) 商場 市場 ( 超 B-2 級市場 零售市場 ˇ ˇ ˇ ˇ ˇ ˇ ˇ 攤販集中場 ) 展覽 場 ( 館 ) 量販店 1. 飲酒店 ( 無陪侍, 供應酒精飲料之餐 飲服務場所, 包括啤 酒屋 ) 小吃街等類 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三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B-3 ˇ ˇ ˇ ˇ ˇ 下列場所 : 餐廳 飲 食店 飲料店 ( 無陪 侍提供非酒精飲料 服務之場所, 包括茶 藝館 咖啡店 冰果 店及冷飲店等 ) 等類 似場所 國際觀光旅館 一般 B-4 觀光旅館 一般旅 館 36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1 室內游泳池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 會議廳 展示廳 博物館 美術館 圖 書館 水族館 科學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館 陳列館 資料 館 歷史文物館 天 文臺 藝術館 2. 觀眾席面積未達 二百平方公尺之下 D-2 列場所 : 音樂廳 文 ˇ ˇ ˇ ˇ ˇ ˇ ˇ 康中心 社教館 集 D-3 會堂 ( 場 ) 社區 ( 村 里 ) 活動中心 3. 觀眾席面積未達 二百平方公尺之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列場所 : 體育館 ( 場 ) 及設施 小學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國中 高中 ( 職 ) D-4 專科學校 學院 大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學等之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 D-5 平方公尺以上之下 ˇ ˇ ˇ ˇ ˇ 列場所 : 補習 ( 訓練 ) 班 課後托育中心 E 類 宗教 殯葬類 E 1.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 ( 寺院 ) 廟( 廟宇 ) 教堂 2.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 設有十床病床以 上之下列場所 : 醫 院 療養院 F 類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F-1 F-2 F-3 2. 樓地板面積在五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下列場所 : 護理之 家 屬於老人福利機 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1. 身心障礙者福利 機構 身心障礙者教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養機構 ( 院 ) 身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障礙者職業訓練機 構 2. 特殊教育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 樓地板面積在五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下列場所 : 幼兒園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 2. 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 類 辦公 服務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 : 金融機構 證券交易場所 金融保險機構 合作社 銀行 郵政 電信 自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37

H 類 I 類 類 住 宿 類 危 險 物 品 類 說明 : 來水及電力等公用 事業機構之營業場 所 1. 郵政 電信 自來 水及電力等公用事 業機構之辦公室 G-2 2. 政府機關 ( 公務機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關 ) 3. 身心障礙者就業 服務機構 1. 衛生所 2. 設置病床未達十 床之下列場所 : 醫 G-3 院 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1. 樓地板面積未達 五百平方公尺之下 列場所 : 護理之家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H-1 之長期照護機構 2. 老人福利機構之 場所 : 養護機構 安 養機構 文康機構 服務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 六層以上之集合 ˇ ˇ ˇ ˇ 住宅 H-2 2. 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I 加油 ( 氣 ) 站 一 ˇ 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但國際觀光旅館 一 般觀光旅館 一般旅館其客房數五十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 應至少設置一 間無障礙客房, 超過一百間以上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 應 再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 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 其無障礙 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之 二 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38 ˇ ˇ ˇ ˇ

三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 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 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四 室內通路走廊 指連接各室內無障礙設施之通路走廊 十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 得依下列改善原則辦理 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 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改善 : ( 一 ) 避難層出入口 : 1. 出入口平臺淨寬與出入口同寬, 淨深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 2. 出入口緊鄰騎樓, 平臺坡度不得大於四十分之一 ( 二 )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 1.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應具連續性 2. 坡道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3. 無障礙通路高差在零點五公分至三公分者, 應作二分之一之斜角處理 4. 無障礙通路高差在三公分以上者, 應設坡道 : (1) 扶手 : 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十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但坡道為路緣坡道, 設置扶手會影響直行通路者, 無須設置扶手 (2) 防護 : 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十公分者, 未鄰牆側應設置高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3) 中間平臺 : 坡道兩端高差大於七十五公分者, 因空間受限, 且坡道兩端高差不大於一百二十公分及坡度小於十二分之一者, 得不受坡道中間增設平臺之限制 (4) 坡度 : 坡道因空間受限, 坡度得依下表設置, 並標示需由人員協助上下坡道之標誌, 且應視需要設置服務鈴 高七五三二二十八六低十十十十十二以以差五以五五以以下下(以下以以下下公下下下分)坡十九八七六五四三度分分分分分分分分之之之之之之之之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三 ) 樓梯 : 1. 扶手 : 兩端平臺高差在二十公分以上者, 如設置扶手將影響通路順暢者, 不須設置 2. 防護緣 : 兩端平臺高差在二十公分以上者, 未鄰牆側應設置高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3. 警示帶 : 梯階前三十公分處應設置與樓梯同寬且深度不小於三十公分, 顏色 地與地面不同之警示設施 39

4. 樓梯底版高度 :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一百九十公分部分應設防護設施, 可使用格柵 花臺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5. 無須改善情況 : (1) 既有扶手圓形直徑或其他形狀外緣周邊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不符者 (2) 因空間受限, 扶手水平延伸三十公分會突出走道者 (3) 連續樓梯往上之梯級須退一步等無須改善 但內側扶手轉彎處仍須順平 (4) 梯階之級高 級深及平臺中間設有梯階等結構體相關者 ( 四 ) 昇降設備 : 1. 機廂尺寸 : 入口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機廂深度不得小於一百十公分 2. 引導 : 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三十公分處之地板, 應作三十公分乘以六十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3. 點字 : 呼叫鈕及直式操作盤, 按鍵左邊應設置點字 4. 語音 : 機廂應設置語音設備 5. 標示 : 昇降機外部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現存無障礙標誌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未完全相同者, 無須改善 但採用 殘障電梯 或其他不當用詞者, 應予改善 6. 無須改善情況 : (1) 昇降機廂內扶手 (2) 免設昇降機入口之觸覺裝置 (3) 已設置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時 ( 五 ) 廁所盥洗室 : 1. 無障礙通路 : 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室, 寬度至少為九十公分, 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2. 門扇 : 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 但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或圓型喇叭鎖, 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應立即拆除 3. 扶手 : 馬桶兩側得採用可動式扶手, 沖水控制無須改善, 且須考量可操作空間 4. 鏡子 : 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大於九十公分者, 可設置傾斜鏡面 5. 下列設施應改善 : 上下方向反裝之 L 型扶手 馬桶兩側扶手高度不同 馬桶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馬桶中心線之距離未介於三十三公分至三十七公分者 6. 迴轉空間 : 至少有直徑一百二十公分以上, 其中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 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 六 ) 停車空間 : 1. 尺寸 : 缺乏下車空間者, 可以停車位旁之通道作為臨時下車區使用, 得不另劃設下車空區 2. 無須改善 : 停車格線與地面顏色有明顯對比色者, 無須改善 十一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十點規定改善者, 得依下列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 40

( 一 )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 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高低差障礙, 受限於建築結構無法退縮且因緊鄰騎樓或人行道, 無法設置坡道之空間者, 得採以下作法 : 1. 坡道設於其他入口處 : 於建築物其他避難層入口處設置坡道, 且須於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示 2. 坡度 : 坡道之高低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下, 設置坡道坡度比大於第十點坡度表規定者, 須設置服務鈴, 並標示須由服務人員協助上下坡道 3. 高低差不超過三十二公分 : 建築物設有服務人員者, 可使用活動式斜坡版 ( 坡度不得大於六分之一 ), 並於入口處設服務鈴, 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 4. 高低差三十二公分至一百五十公分 : 設置輪椅昇降臺確有困難者, 得採用樓梯附掛式輪椅昇降臺, 並設置服務鈴, 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 5. 高低差一百五十公分以上 : 設置昇降機確有困難者, 設置服務鈴, 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 ( 二 ) 昇降設備 : 1. 已設置昇降設備, 機廂入口未達八十公分或機廂深度未達一百十公分, 得以可收放式輪椅及機廂內設置活動座椅替代 2.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設置昇降設備者, 得採用專人服務, 並設置服務鈴 ( 三 ) 廁所盥洗室 : 1.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 得以人員引導至距離出入口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之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替代 2.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 得以現有廁所盥洗室替代之, 且經人員協助可供乘坐輪椅者使用 3. 加油 ( 氣 ) 站受限於建築基地 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 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際困難者, 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 四 ) 停車空間 :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改善者, 得以建築物出入口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同側街廓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並於出入口標示該專用停車位位置替代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