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 一 受稽核機關 : 桃園縣立〇〇國民中學二 稽核案件基本資料 : ( 一 ) 招標機關 : 桃園縣立〇〇國民中學 ( 二 ) 標案名稱 : 〇〇工程 ( 三 ) 標案案號 : 〇〇〇 ( 四 ) 標案序號 :01 ( 五 ) 經費來源 : 桃園縣政府補助新台幣 ( 以下同 )4,800,000 元, 餘自籌經費支應 ( 六 ) 採購金額 :5,104,895 元 ( 七 ) 預算金額 :5,104,895 元 ( 八 ) 底價金額 :5,100,000 元 ( 九 ) 決標金額 :4,240,000 元 ( 十 ) 公告日期 :100 年 11 月〇日 ( 十一 ) 開標日期 :100 年 11 月〇日 ( 十二 ) 決標日期 :100 年 11 月〇日 ( 十三 ) 採購標的性質 : 工程類 ( 十四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十五 ) 決標方式 : 非複數決標, 最低標得標 ( 十六 ) 得標廠商 : 〇〇營造有限公司 ( 十七 ) 未得標廠商 : 〇〇營造有限公司 〇〇營造有限公司 〇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〇〇營造有限公司 ( 十八 ) 履約期間 : 自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至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止 1
三 稽核案件之作業資料 ( 一 ) 稽核單位 : 桃園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 二 ) 受稽核機關 : 桃園縣立〇〇國民中學 ( 三 ) 案件來源 : 依據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 四 ) 稽核類別 : 書面稽核 ( 五 ) 稽核委員 : 〇〇〇委員 ( 六 ) 稽查人員 : 〇〇〇稽查員四 稽核監督事項 : 本案採購程序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 ( 以下稱本法 ) 或不當之情形 五 招標概況 : 本案係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 預算金額 5,104,895 元, 採公開招標最低標得標方式辦理 於 100 年 11 月〇日公告上網, 原訂 100 年 11 月〇日開標, 後於 100 年 11 月〇日經委任設計監造單位重新修正預算書單價分析及部分設計圖說於簽請後更正訂於 100 年 11 月〇日第一次開標 計有〇〇營造有限公司 〇〇營造有限公司 〇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〇〇營造有限公司 〇〇營造有限公司等共 5 家廠商參與投標, 經資格審查結果廠商資格均符合 經進行價格標開標, 〇〇營造有限公司報價為 4,240,000 元, 低於底價 5,100,000 元, 爰宣布決標 六 稽核監督結果 : ( 一 ) 桃園縣政府 100 年 11 月〇日府教設字第 1000453004 號函述及本案對舊有建築物拆除後之有價料預算編列及處置作業 例如以收支並列方式, 將建築物拆除後之有價料預計繳收入庫之金額詳列等, 然卻以提高採購金額 ( 原列金額 4,996,674 元, 後以 5,104,895 元改列 ), 將有差額 108,221 元之譜, 未見相關說明, 其是否列為廠商日後有價料變賣所得之應行繳庫之金額, 以暫列支出項方式提高採購金額 ( 請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9 款 ) 然因未見相關處置作業及 2
對本案有價料之預算編列, 將使公庫損失 可見行政作業顯有疏失, 請務必檢討改進 ( 二 )100 年 11 月〇日簽核中述明, 本案業經桃園縣政府 100 年 8 月〇日府教設字第 1000295264 號函核定補助經費 4,800,000 元整在案 然查公開招標公告於受機關補助欄登載及投標須知 否 顯未充分揭示預算來源, 請爾後注意改善 ( 三 ) 查本採購金額為 5,104,895 元, 依營造業法之子法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2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可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為新台幣 600 萬元, 惟本案卻限定 丙等 ( 含 ) 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之資格, 有違本法第 37 條第 1 項 :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及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 2-4 過當之資格 之情事, 請檢討改進 ( 四 ) 本案投標須知第 59 點 第 66 點 第 68 點記載對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略以 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詳契約保固期間 詳招標領標文件清單 帶過, 核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 1-11 招標文件過簡 之情事, 爾後請注意改進 ( 五 ) 本案投標須知第 62 點有關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 未見將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揭露明示, 以為不得轉包及分包之工項, 以免有違契約第 9 條 --( 十五 ) 之相關規定, 若發生爭議易遭致機關無法說明之困壤, 請爾後注意改進 ( 六 ) 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要求廠商應檢附 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工程廠商責任切結書 項目, 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 1-5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情事, 建請刪除為宜, 爾後留意廠商資格訂定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本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有關納稅證明之規定, 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5 項 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 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 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 表代之 完整載明為宜 ( 七 ) 本案廠商於投標時業依投標須知第 73--( 七 ) 點提出 投標標價不適用 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聲明書, 決標公告於 是否訂有依物 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欄位, 登載為 否 惟本案契約書第 5 條 第 1 項第 6 款明訂物價指數調整為 2.5% 之相關規定, 前後規定不 一, 應予檢討改進 ( 八 )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 年 11 月 27 日工程稽字第 90046660 號 函規定,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應完整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 央採購稽核小組 本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 傳真及地址與法務 部調查局及桃園縣調查站之檢舉電話及信箱, 查本案招標公告及投 標須知所載資料尚有錯漏, 請自行檢視仍於等標期間之採購案件, 發現有 招標公告 及 招標文件 未完整載明或誤植之情形時, 應即刻補正 經本府採購稽核小組抽查結果發現仍有未依前揭規定 載明受理疑義 異議及檢舉單位聯絡方式之情事, 將列為加強稽核 之重點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 電話 :(02)8789-7548 傳真 :(02)8789-7554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2) 桃園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 電話 :(03)3322101 (03)3376300 轉 6634-6636 檢舉專線 :(03)3391466 傳真 :(03)3324575 電子檢舉信箱 :tyhg0410@mail.tycg.gov.tw 地址 : 桃園市縣府路 1 號 (3) 法務部調查局 : 電話 :(02)29177777 傳真 :(02)29188888 檢舉信箱 :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4) 桃園縣調查站 : 電話 :(03)3328888 4
檢舉信箱 : 桃園郵政 60000 號信箱 (5)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 :0800-286-586 檢舉信箱 : 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 :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5 樓 ( 九 ) 查投標須知第 11 點及契約書第 22 條記載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電 話號碼資料錯誤, 爾後請更正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 ( 電話 :02-87897530 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 併請注意受理廠商申訴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不適用申訴 制度 ) 或履約爭議調解 ( 無金額限制 ) 之金額限制, 始得採行 ( 十 ) 開標 決標若合併製作紀錄, 應將非必要名稱劃除, 如 開標 / 議價 / 決標 / 流標 / 廢標紀錄 ; 另 決標過程 欄位空白, 應填具完整, 核 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 10-18 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之情 事 ( 十一 ) 本案製作決標紀錄, 決標原則記載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然依本案投標須 知第 53 點記載之決標原則為最低標 顯見未充分了解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法規, 易有誤用及曲解法規之情事, 爾後應予注意改進 ( 十二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5 條規定, 保固保證 金之額度, 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一定比率, 以不 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惟查本案投標須知第 40 點所訂, 保固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 5%, 逾規定上限, 請檢討改進, 爾後相 關擔保作業訂定時, 請謹慎注意, 以避免錯誤疏失產生 ( 十三 ) 得標廠商所簽認之保固切結書保固期間未填, 有關保固條件應詳 實敘明, 以杜爭議 ( 十四 )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 9 點簽約項記載略以 :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 之次日起 3 日內簽約, 逾期未簽約者視為放棄, 即取消其承攬資 格, 並沒收押標金, 並得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 然查本法第 31 條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略以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 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者 再查本法 101 條對廠商刊登採購公報, 於一 定期限內,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如得標後無正當理由 5
而不訂約者 即有關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 拒不簽約或履約 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 解除契約者之處理, 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第 1 項第 1 3 款規定重行辦理招標 故上開規定違反本法第 6 條相關條文, 核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 1-4 違反法規規定 序號 1-5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之情事, 請爾後注意改進 ( 十五 )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 16 點第 2 款規定略以 本工程投標前廠商應親自到工地探查複算工程數量 項目, 得標後如有發生錯誤事項由承包商自理, 本校不另補貼任何費用 上開規定違反採購法第 6 條之規定 且若有相關規劃與現場狀況不符, 或標單各項數量與現場數量不符等規劃設計錯誤情形時, 依法應追究規劃設計廠商之責任, 而非將規劃設計錯誤風險轉嫁施工廠商 ( 十六 ) 查本案採購標單採購人員及主持人均未於該標單簽名, 以確認各廠商書面報價金額與唱標金額一致, 以示負責 顯見行政作業未臻縝密, 易生爭端, 請爾後注意改進 ( 十七 ) 查底價核定表之簽核過程, 並無提出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等相關書面資料, 僅提供工程預算書總表相關項目作未預估底價且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 核與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 底價應依圖說 規範 契約並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 機關訂定底價, 應由規劃 設計 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 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規定不符 有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1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28091 號函釋規定 ( 十八 ) 查本案契約書第 7 條記載, 履約期限應於機關通知日起次日內開工, 並於開工之日起 40 日曆天內竣工 與決標公告記載之履約期限 100/11/25 101/1/10 不一致, 決標公告所載已超越 40 日曆天, 核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 1-9 招標文件中資料錯誤, 例如 : 數量或數據有誤 ; 前後矛盾 ; 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及序號 6-8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 情事 6
( 十九 ) 採購契約要項 第 32 點契約價金調整之相關規定, 業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 年 12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520530 號令, 已修訂為 ( 二 )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 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 未達百分之五者, 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惟查本案契約書第 3 條第 2 款仍延用舊有百分之十之規定, 核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第 1-9 招標文件中資料錯誤 之情事, 請機關適時配合本法之更新修正檢討改進 ( 二十 ) 有關本案履約過程, 核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 12-1 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 之情事, 分述如下 : 1 契約書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廠商應於開工前, 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 學經歷等資料, 報請機關查核 ; 變更時亦同, 惟本案查無相關資料 2 契約書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廠商應於開工前, 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 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 繪製施工相關圖說, 送請機關核定 及契約書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 廠商應於開工前 5 日內提報整體品質計畫送機關核准後確實執行, 均未見相關資料, 與規定不符, 核有行政疏失 3 工程標單總表 10-1 編列材料試驗費用 37,183 元, 惟履約過程中未見施工單位 監造或校方有材料試驗之相關檢驗報告 4 契約書第 13 條第 8 項規定廠商之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 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 然均未見上開資料 ( 二十一 ) 有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 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按實際狀況, 就可量化與不可量化部分盡量分解細項編列, 並於施工中切實執行, 惟本案未採量化計價僅以一式方式編列, 嗣後類案安全衛生項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12 月 1 日發布之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編列費用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 訂定 ( 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8 月 11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305670 號函釋 ) 7
( 二十二 ) 施工圖說 L-00 一般施工說明第 7 點, 略以施工時由設計單位指 示, 且以正字標誌產品為原則, 核有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 號 3-9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 之情事, 請注意改進 ( 二十三 ) 查本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其議價部分僅以新增工項列入, 然依契 約第 3 條第 2 項後段記載, 略以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 定數量增減達 30% 以上時, 其逾 30% 之部分, 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 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本次變更設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 應合理調整契約單價, 以符契約精神及機關權益, 請爾後依契約規 範辦理, 並請注意改進 ( 二十四 ) 本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採限制性招標, 惟底價訂定未參考廠商報 價, 有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7 月 10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54920 號函釋規定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 限制性招 標之議價, 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核有 政 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 8-10 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 例 如 : 議價前未參考該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及序號 10-13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底價 之情事, 請爾後檢討並注意改進 ( 二十五 ) 另本案變更設計採限制性招標, 為議價方式, 查其決標公告登 載決標金額 1,315,058 元, 底價金額 1,308,104 元 決標金額高於底 價金額, 其採購標單卻未見減價紀錄 違反本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規 定 ; 且未見決標價高於底價有關簽核意見核准之記錄, 已違反本法 第 53 條第 2 項之規定 請貴校宜就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為 妥 ( 二十六 ) 本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有關工期不合理問題, 查本案原規劃設計 廠商評估因變更設計等因素無法如期完工, 增加工期約需 12 日曆 天, 惟後因審查天候因素影響施工要徑, 機關准予展延工期 27 日曆 天, 未評估合理施工期即逕行予以展延工期 其以雨量作為展延工 期之因素, 須有明確數據之簽核 ( 如下雨量達到多少毫米, 不適宜施 作之相關契約說明或開會協商機制 ) 及說明 ( 應檢附施工日誌 監造報 表 施工網圖 ), 查明不計工期日當日是否有出工 當日是否記載為 雨天無法施作 該日施工項目是否確為要逕作業等並列入記錄, 僅 以規劃設計廠商一紙公文即展延, 而未有評估說明, 核有不妥 機 關應善盡查核及監督之責, 以維機關之權益 8
七 建議改進注意事項 : ( 一 ) 相關工程檢驗 品質管理及驗收等過程, 應確實以書面 照片或其它事證記載, 人工出勤 機具動員應確實紀錄, 以利計價 請款等相關作業執行 機關應監督監造單位及廠商每日填寫日報表, 以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管制度, 並確保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要求 ( 二 ) 按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查本案契約書仍將 營利事業登記證 作為投標廠商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爾後建議改以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替代, ( 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159220 號函釋 ) ( 三 ) 因採購相關規定增刪頻繁, 建議爾後訂定採購案件之相關文件均能自工程會網站下載最新範本 ( 公布於 http://www.pcc.gov.tw/ 下載區 /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 ( 四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6 月 4 日工程企字 10100195030 號函, 爾後貴機關辦理採購, 招標文件避免使用 繁體中文 等字樣, 請更改載明為 中文 ( 正體字 ) 或 正體中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