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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 新工時制度手冊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委會 / 勞動條件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33601c 壹 前言 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人們的工作與休閒生活型態逐漸產生變化 在生產技術進步及對休閒生活的重視下, 縮短法定工作時間並使工作時間彈性化, 已成為國際勞動立法趨勢 而我國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 將勞工的法定工作時數, 由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縮短為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另為合理放寬工時彈性, 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工時彈性化修正條款, 修正 二週變形工時 增訂 八週彈性工時 規定 簡化延長工時之要件 程序及時數規定, 並放寬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 新工時制度施行後, 如何在符合法令規定下, 使勞資雙方能妥適安排工作時間及休假, 兼顧勞工生活品質, 及雇主經營之利益, 已成為大家關心的課題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新工時制度, 本手冊謹提供相關法令規定 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 以及新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 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貳 新工時制度說明 一 正常工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為使零碎工時集中運用 解決企業排班困難問題, 於九十一年底修正同條第二項 二週變形工時 規定, 並於第三項增訂 八週彈性工時 規定 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前項正常工作 1

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為落實放寬工時彈性之立法意旨, 本會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指定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皆可依上開規定實施 二週變形工時 制度 另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此即為所稱之 八週彈性工時 規定 本會已指定 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製造業 營造業 等行業, 適用該項規定 * 關於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內容如附件一 二 延長工時勞動基準法有關延長工作時間規定原本相當嚴格, 除需具備法定原因外, 對於延長工作時間之程序, 以及男女工 各行業之延長工時時數皆相當限制, 勞資時生困擾, 各界迭有應予修正之意見 依修正後之規定,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即可延長工時 惟基於健康考量, 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 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另為促進兩性工作平等, 使男女勞工之延長工作時數一致化, 一個月皆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至於如遇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有延長工時之必要者, 雇主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無需先徵得工會或勞工之同意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上開規定並未改變 2

三 休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紀念節日等 ( 明訂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 包括 :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元月一日 ) 2. 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3. 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 4. 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 5.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6.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 7. 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 8. 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 9. 五月一日勞動節 10.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 元月二日 ) 11. 春節 ( 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 ) 12. 婦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日 (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13. 民族掃墓節 ( 農曆清明節為準 ) 14.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15.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16. 農曆除夕 17. 臺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 以上共十九日, 均應休假, 並沒有所謂 只紀念不放假 的說法 惟勞雇雙方可依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 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如 : 事業單位可與勞工協商調整部分上開規定之休假日, 以配合公務機構實施週休二日 3

四 女性夜間工作依新修訂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且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即可使女工於夜間工作 又女工縱使已同意夜間工作, 如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至如因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 則無上開夜間工作限制規定之適用 此外, 為落實憲法所定母性保護之精神,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 仍禁止從事夜間工作 * 關於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如附件二 參 企業因應新工時制度之參考方案為因應每二週工時八十四小時, 勞資雙方可採取隔週休二日或全面週休二日, 甚至連續休假方式因應 ; 依工作性質及企業需求, 事業單位所採適法可行之工時模型, 舉例如下 : 一 隔週休二日制 : 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 第一週 44 小時 ( 五天半 ), 第二週 40 小時 ( 五天 ), 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110 日 ( 第三十條第一項 ) 52( 星期日 )+26( 星期六全日 )+13( 星期六半日 )+19( 國定 )=110 1 2 3 4 5 6 7 上午休第一週下午休休上午休休第二週下午休休 4

二 隔週連休二日半制 : 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 第一週 48 小時 ( 六天 ), 第二週 36 小時 ( 四天半 ), 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110 日 52( 星期日 )+26( 星期六全日 )+13( 星期五半日 )+19( 國定 )=110 1 2 3 4 5 6 7 上午休第一週下午休上午休休第二週下午休休休 三 全面週休二日制 : 123 日 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 24 分, 每週 42 小時 ( 五天 ), 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52( 星期日 )+52( 星期六 )+19( 國定 )=123 1 2 3 4 5 6 7 上 休 休 午第一週下休休 午 上 休 休 午第二週下休休 午 24 分 24 分 24 分 24 分 24 分 四 調移週休二日制 : 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 6 分, 每週出勤五天, 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113 日 ( 以勞動基準法之工時標準, 但比照公務人員的行事曆出勤 可使用變形工時使每日正常工時變成 8 小時 24 分後, 再調移國定假日 10 日均攤於出勤日, 每 5

日減少 18 分鐘, 使每日正常工時降為 8 小時 6 分即可 ) 52( 星期日 )+52( 星期六 )+9( 國定 )=113 1 2 3 4 5 6 7 上 休 休 午第一週下休休 午 上 休 休 午第二週下休休 午 6 分 6 分 6 分 6 分 6 分 * 備註 : 公務人員行事曆每年或有變動, 勞雇雙方可逐年協商調移 五 每週工作六日制 : 每日正常工時 7 小時, 每週 42 小時 ( 六天 ), 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71 日 52( 星期日 )+19( 國定 )=71 1 2 3 4 5 6 7 上午休第一週下午休上午休第二週下午休 肆 新工時制度 Q&A Q: 法定工時縮短後, 勞工於該縮短之時間內工作時工資如何計算? 以及雇主可否對 月薪制 勞工減薪? A: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有關法定正常工時修正為兩週八十四小時之規定, 已自今 ( 九十 )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其較修法前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之規定為少, 減少之時間, 乃不必工作之 下班時間 二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 使勞工於前開縮短時間內工作, 因已逾法定正常 6

工作時間, 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三 勞工以 月薪制 計酬者, 由於原勞動契約之工時上限為新法所取代, 工資部分並未變動, 故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數額履行給付義務, 尚不得因本次修法縮短法定正常工時而片面減少工資 勞資雙方如認有變更勞動契約內容之必要時, 應由勞雇雙方重行協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二一二八二號函 ) Q: 新制工時實施後, 月薪制 勞工之延長工時工資如何計算? A: 新制工時實施後, 以 月薪制 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 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所稱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如何計算, 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 小時者, 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 仍得視為給付二四 小時之工資, 其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據原公式推算, 並無不可 ; 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 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二六二 二號函 ) Q: 新工時制度實施後, 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勞工的工資如何計給? A: 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 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 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 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 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 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 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 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 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 應 7

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二六九七 號函 ) 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後, 勞工於 週休二日之星期六 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 A: 實施 週休二日 制之事業單位, 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 工資應如何發給, 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 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 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 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 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 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 因二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 工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於, 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之休假日而來者, 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 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 ; 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 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 工資如何發給, 法未明定, 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一九二四八號函 ) Q: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之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 A: 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安排工作時間而形成週休二日, 且未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之休假日均應休假 若前開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 與其他工作日 8

對調, 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 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 因此,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制,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之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 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 (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三八二號函對於勞動節是否放假之解釋 ) Q: 法定工時縮短後,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 翌日是否應補假? A: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修正後, 因法定工時縮短,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或因而增加, 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 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 是否補假,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四六七六二號函 ) 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諸日如適為同一曆日, 應否補假一日? A: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至所定應放假之諸日如適為同一曆日 ( 例如九十三年之中秋節為九月二十八日, 適與孔子誕辰紀念日為同一曆日 ), 應否補假一日, 法無明文,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勞動二字第 九二 五三三七九號函 ) Q: 原已依舊法規定, 經勞工半數或勞工本人之同意, 實施 二週變形工時 四週變形工時 延長工時 或 女性夜間工作 之事業單位, 於修法後是否需依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之規定, 重新協商? 9

A: 勞動基準法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 原已依修正前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 仍屬適法 但如事業單位欲變更工作時間, 或於原核備期限 ( 日 ) 屆期後延長工時或實施女工夜間工作者, 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 重行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勞動二字第 九二 四 六 號令 ) Q: 新修訂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九條所定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之規定, 如事業單位有分支機構 ( 廠場 ) 時, 應如何實施? A: 勞動基準法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 第三十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 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 係指 ( 一 ) 事業單位有個別不同廠場實施者, 應個別經各該廠場工會之同意 ; 各該廠場無工會者, 應經各該廠場之勞資會議同意 ( 二 ) 事業單位之分支單位實施者, 其有工會之分會, 且該分會業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為意思表示者, 經該分會之同意即可 ( 三 )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者, 分支機構勞資會議之決議優先於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 (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勞動二字第 九二 四 六 號令 ) 10

附件一 第三十條第三項指定行業 1. 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2. 製造業 (92.3.31 勞動二字第 一八 七一號令 ) 3. 營造業 4. 遊覽車客運業 5. 航空運輸業 6. 港埠業 7. 郵政業 8. 電信業 9. 建築投資業 (92.5.16 勞動二字第 二八三五五號令 ) 10. 批發及零售業 11. 影印業 12. 汽車美容業 13.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14. 機車修理業 15. 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 16. 洗衣業 17. 相片沖洗業 18. 浴室業 19. 裁縫業 20. 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1. 顧問服務業 11

22. 軟體出版業 23. 農林漁牧業 24. 租賃業 25. 自來水供應業 (92.10.08 勞動二字第 0 九二 00 五六三五三號令 ) 第三十條之一指定行業 1.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86.5.15 勞動二字第 二 一三九號函 ) 2. 加油站業 (86.6.12 勞動二字第 二二一七 號函 ) 3. 銀行業 (86.7.03 勞動二字第 二四八八五號函 ) 4. 信託投資業 (86.9.18 勞動二字第 三八四 八號函 ) 5. 資訊服務業 (86.11.13 勞動二字第 四六 四八號函 ) 6. 綜合商品零售業 (86.12.06 勞動二字第 四九一二二號函 ) 7. 醫療保健服務業 (86.12.08 勞動二字第 五三 五九號函 ) 8. 保全業 (86.12.24 勞動二字第 五三三八一號函 ) 9.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87.1.12 勞動二字第 二七二號函 ) 10. 法律服務業 (87.1.20 勞動二字第 二九 三號函 ) 11. 信用合作社業 (87.1.20 勞動二字第 五五九三四號函 ) 12. 觀光旅館業 (87.2.05 勞動二字第 三 八八號函 ) 13. 證券業 (87.2.05 勞動二字第 二六八六號函 ) 14. 一般廣告業 (87.2.21 勞動二字第 五 五七號函 ) 15. 不動產仲介業 (87.2.25 勞動二字第 五三三八號函 ) 16. 公務機構 (87.3.04 勞動二字第 六二四六號函 ) 17. 電影片映演業 (87.3.07 勞動二字第 六八七四號函 ) 18. 建築經理業 (87.3.26 勞動二字第 一二一 八號函 ) 12

19. 國際貿易業 (87.4.13 勞動二字第 一二三九二號函 ) 20. 期貨業 (87.4.15 勞動二字第 一三三五四函 ) 21. 保險業 (87.4.17 勞動二字第 一五二一二號函 ) 22. 會計服務業 (87.4.17 勞動二字第 一五六四七號函 ) 23. 存款保險業 (87.5.04 勞動二字第 一五九八一號函 ) 24. 社會福利服務業 (87.5.29 勞動二字第 二 五四八號函 ) 25. 管理顧問業 (87.10.09 勞動二字第 四五 四五號函 ) 26. 票券金融業 (88.1.6 勞動二字第 五七三四二號函 ) 27. 餐飲業 (88.1.29 勞動二字第 一三五九號函 ) 28. 娛樂業 (88.2.19 勞動二字第 四二五六號函 ) 29. 國防事業 (88.2.3 勞動二字第 五五一二號函 ) 30. 信用卡處理業 (88.3.3 勞動二字第 九二八九號函 ) 31.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88.5.14 勞動二字第 二一五 號函 ) 32. 一般旅館業 (88.5.19 勞動二字第 二二六五六號函 ) 33. 理髮及美容業 (88.5.21 勞動二字第 二三 六號函 ) 34. 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88.5.21 勞動二字第 二三 七號函 ) 35. 大專院校 (88.5.28 勞動二字第 二三九四一號函 ) 36. 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 (88.7.14 勞動二字第 三一九三一號函 ) 37. 社會教育事業 (88.7.26 勞動二字第 三四 八七號函 ) 38. 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88.7.26 勞動二字第 三四 八八號函 ) 39. 鐘錶 眼鏡零售業 (91.1.7 勞動二字第 九二 九五四號函 ) 13

附件二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勞動三字第 九二 一八九六六號令第一條本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雇主對於通道 地板 階梯等, 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 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狀態, 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第三條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 於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 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第四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 樓梯 通道 安全門 安全梯 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 應有適當之照明 第五條雇主應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第六條雇主對於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 安全梯, 應有夜間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 第七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 必要時, 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第八條雇主應提供保全 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 第九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