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比率較高之情形 茲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展需要及維護戮力從公之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尊嚴, 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一 請各機關人事機構轉陳機關首長, 於因業務需要調整公務人員職務時, 應請兼顧人員調整之合理性 公平性 安定性 並協助提供首長調任人員教育背景 工作績效等, 俾明確評估績效, 善盡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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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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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訓練 訓練成績不及格申請重訓人員 ; 如有因實際需要須隨班附讀者 [ 例如 : 律師經核准轉任檢察官之人員參加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代訓僑務委員會之僑務人員參加外交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跨考與畢 ( 結 ) 業學系 ( 科 類 ) 無

( 二 ) 實務訓練 : 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 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 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 但職缺所在之機關 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 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六 訓練經費 ( 一 ) 基礎訓練 : 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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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273 期刊登於本部人事服務網 http://personnel.moi.gov.tw 歡迎同仁點閱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人事處任免考用科編製 人事動態 姓名原任職務新任職務異動類別 簡慈恩 吳志浩 合團司辦事員 人事處辦事員 苗栗縣政府公職社工師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組員 到離 ( 職 ) 日期 考試分發他機關 1041102 考試分發他機關 1041103 魏正卓法規會科員法規會專員本機關調陞 1041119 宣導事項 各機關於辦理公務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時, 請切實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依銓敘部 104 年 11 月 5 日部銓三字第 10440347731 號函規定略以,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人員調任不同官等或同官等調任低二職等以上職務, 須經當事人同意, 至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 則無庸經當事人同意 ; 惟邇來有少數機關依該規定調任公務人員人數略多, 且原因以業務需要所 1

占比率較高之情形 茲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展需要及維護戮力從公之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尊嚴, 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一 請各機關人事機構轉陳機關首長, 於因業務需要調整公務人員職務時, 應請兼顧人員調整之合理性 公平性 安定性 並協助提供首長調任人員教育背景 工作績效等, 俾明確評估績效, 善盡人力資源管理之職責 又對於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 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 或 1 年內平調 2 次以上之案件, 機關於送審時, 均應敘明具體理由 二 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任用送審時, 銓敘部如發現有異常之處, 將先行函請機關查明原因 ; 又, 在送審當事人之案件尚未銓敘審定之前, 如當事人向該部提出異議, 該部亦將先退請機關釐清說明後, 始予辦理 三 銓敘部在辦理公務人員銓敘審定時, 均已在審定函內載明行政救濟等教示文字, 當事人倘不服, 即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尤其, 對於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人員之審定案件, 請各級人事人員, 切實轉知送審案件當事人, 提醒其注意本身權益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修正規定, 業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自 90 年 11 月 15 日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發布後, 曾於 91 年 10 月 21 日 97 年 4 月 23 日及 99 年 8 月 3 日 3 次修正發布施行 茲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 因應實務現況, 爰就本要點規範內容重行通盤檢討後, 擬具本要點修正規定 本次共計修正 7 點 新增 3 點,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為資明確本要點之立法目的, 爰酌作文字修正 ( 修正規定第 1 點 ) 二 為期規範內涵及條文結構更臻明確, 爰將現行規定第 3 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 2 點規範, 並配合本訓練輔導之目標及實務需要, 酌作修正 ( 修正規定第 2 點 ) 三 配合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基礎訓練輔導現況及需要, 酌作文字修正, 並增列有關招募助理輔導員之人數與辦理事項等規定 ( 修正規定第 3 點 ) 四 配合訓練辦法酌作文字修正, 另為兼顧受訓人員身心之適應, 輔導人員應審酌受訓人員特殊事由及需要, 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爰予增訂相關規定 ( 修正規定第 5 點 ) 3

五 配合本要點規範內涵及條文結構, 並符實務現況, 酌作文字及點次內容修正 ( 修正規定第 6 點 第 9 點 第 10 點及新增第 7 點 ) 六 配合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基礎訓練輔導現況及需要, 增列有關輔導員與助理輔導員擔任輔導工作前, 應參加相關講習並取得認證等規定 ( 新增第 4 點 ) 七 為掌握受訓人員學習情形並適時提供協助, 增訂特殊異常情形通報與記錄之規定 ( 新增第 8 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一 為統籌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 以下簡稱本訓練 ) 輔導事宜, 強化輔導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訓練之輔導目的如下 : ( 一 ) 激發受訓人員之團隊精神 榮譽心 責任感與使命感 ( 二 ) 輔導受訓人員發揮自動自治精神, 展現服務熱忱 ( 三 ) 引導受訓人員參與研習, 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有知能 三 本訓練每班應置輔導員一人, 助理輔導員一至二人, 擔任受訓人員輔導工作 前項助理輔導員, 由國家文官學院 (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 招募志工擔任之 4

四 輔導員及助理輔導員 ( 以下簡稱輔導人員 ) 擔任輔導工作前, 應參加文官學院辦理之相關講習, 取得認證 五 本訓練之輔導工作重點如下 : ( 一 ) 本質特性輔導 : 1 品德方面: 引導受訓人員培養廉正 忠誠 責任感 榮譽心及團隊精神等特質 2 才能方面: 協助受訓人員學習表達 反應 創意 判斷 思維 見解及溝通等能力 3 生活表現方面: 協助受訓人員養成生活規律 服儀整潔 談吐有禮 合群及關懷待人等習性 ( 二 ) 訓練課程輔導 : 1 課程學習方面: 督促受訓人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 按時繳交各種作業, 並維持課堂秩序 2 輔導紀錄方面: 觀察記錄受訓人員課堂表現, 並得協助授課講座辦理受訓人員之考評事宜 ( 三 ) 身心適應輔導 : 觀察受訓人員身心狀況, 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 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 如受訓人員發生偏差行為, 應予協助導正之 六 本訓練之輔導要領如下 : 5

( 一 ) 加強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 遵守規定, 並以 服務代替領導 之原則, 深入接觸受訓人員, 正確處理問題 ( 二 ) 即時處理受訓人員生活設施之維護與各項意見反映 ( 三 ) 堅守工作崗位, 注意平日言行, 持續加強本身之學識 ( 四 ) 本公正 細心觀察, 對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 才能及生活表現作客觀之記錄, 並由輔導員予以考核 ( 五 ) 對人 事 時 地 物之記載, 應力求確實, 俾作研判分析之依據 七 輔導人員應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 賦予任務, 並督導執行, 建議獎懲 八 受訓人員有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 自殺 ( 傷 )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輔導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應即作成紀錄, 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 二 ) 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 事 時 地 物 出 ( 缺 ) 席情形 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九 文官學院得派員至辦理本訓練之各機關 ( 構 ) 學校瞭解輔導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文官學院及辦理本訓練之各機關 ( 構 ) 學校之規定 6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 捐 ( 補 ) 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 監事職務規定第 5 點, 業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修正發布 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0 月 30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40050507 號函, 修正旨揭規定第 5 點 : 公務人員兼職者, 其報酬之支給, 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銓敘部書函以, 有關臺中市政府函詢所屬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職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缺 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得否由該府簡任機要人員代理 依據銓敘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1044027069 號書函說明如下 : 一 本案相關規定 ( 一 ) 查 101 年 6 月 25 日考試 行政兩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政務人員法草案第 2 條第 1 項 :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 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員 : 一 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 二 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7

( 二 ) 次查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以下簡稱機要辦法 )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 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 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者為限 但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 主管 副主管 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 三 ) 復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 ) 第 2 點規定 : ( 第 1 項 ) 各機關職務代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 第 3 點第 2 項規定 : 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機要人員 留用人員或派用人員, 不得代理出缺之職務 ( 四 ) 再查銓敘部 89 年 10 月 9 日 89 銓一字第 1953523 號書函略以, 按政務人員與常任人員兩者之任用程序 責任與角色迥異, 倘同意常務人員代理, 如有需擔負政策責任時, 恐引致責任歸屬問題, 是以, 為釐清責任分際, 政務人員之職務, 不宜由常務之機要人員代理 又本部 99 年 2 月 4 日部銓三字第 0993151450 號書函略以, 職代注意事項規範之職務代理係以納入銓敘之職務為範圍 二 有關臺中市政府旨揭所詢事項一節, 承前規定, 以政務職務 8

之代理, 非屬職代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 ; 且依機要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機要人員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 主管 副主管 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就其規定本旨而言, 上開職務亦均不宜由機要人員代理 又考量機要人員, 其本職職責 角色及工作性質均與政務人員有所不同, 機要人員如得代理政務人員職缺之職務, 恐衍生政治 行政責任分際不明之情形 爰本案所屬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職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缺 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尚不宜由簡任機要人員代理 本部 105 年度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事 宜 一 有關本部 105 年度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事宜, 本部業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台內人字第 1041702829 號函請本部各單位辦理在案 二 投票方式 : 本部編制內職員 ( 不含政務人員及人事 會計 統計 政風系統人員 ) 透過自然人憑證登錄本部行政資訊網站 - 9

人事服務網 - 網路票選項下進行投票, 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期四 ) 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止進行投票 三 選舉期程表已函知本部各單位, 並登載本部行政資訊網公告, 請自行上網參閱 活動訊息 * 台北聖誕 跨年活動 一 台北最 high 新年城 -2016 跨年晚會地點 : 台北市政府前廣場二 台北 101 跨年煙火秀地點 : 台北 101 三 台北跨年看煙火推薦景點 : 大安森林公園 美麗華百樂園 碧山巖 貓空 國父紀念館 台北 101(Taipei 101) 信義公民會館( 四四南村 ) 信義商圈 台北醫學大學 象山 松山文創園區 10

* 新北市聖誕 跨年活動 一 2015 新北市歡樂耶誕城時間 :2015.11.20-2016.1.3 地點 : 新北市市民廣場二 新北市聖誕 跨年推薦景點 : 中和烘爐地 板橋夜市 ( 南雅夜市 ) 獅頭山公園 福隆海水浴場 三貂角 ( 三貂角燈塔 ) 淡水老街 九份( 九份老街 ) 市民廣場更多活動訊息請參閱 : http://hotel.network.com.tw/newyear/countdown.asp 資訊分享 本部員工協助方案主題文章 EAP 11 月份關懷報 肇事逃逸太容易, 留在現場最安心 案例小故事 小蔡某日開車行經十字路口, 正準備右轉 時, 突然聽到後方有機車的緊急煞車聲, 下意識 地從後照鏡一看, 發覺在自己車輛右後方的機車 11

騎士由於緊急煞車的緣故, 在距離自己大約 20 公尺處打滑跌倒 小蔡當時急著趕去公司, 而且覺得該騎士根本沒有撞到自己, 故並未下車察看就逕行離開 幾日後, 小蔡收到地方法院車禍肇事逃逸的通知, 須以被告的身分出席 一頭霧水的小蔡直喊冤, 難道騎士沒有撞到自己, 自己還須為對方負責嗎? 肇事逃逸之法源依據 : 一 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逃逸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同條第 4 項 :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案例中, 自認非肇事者的小蔡是否已觸法? 一 依據司法實務判決載述 肇事逃逸罪 之立法意旨, 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 俾以維護交通安全, 加強救護, 減少被害 12

人之死傷, 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 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 則非所問, 換言之, 只要發生車禍, 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 都要留在現場, 將傷者送醫, 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二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 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之要件, 惟依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 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 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開單處罰 EAP 提醒您 在 EAP 法律諮詢中, 很多同仁都像小蔡一樣, 以為自己在該車禍事件中並無直接過失, 就輕忽事情的嚴重性 因此,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所規定的程序處置, 包含 : 豎立車輛故障 13

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盡速通知消防救護單位及警察機關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等, 立即協助傷者就醫, 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 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 這麼一來, 對自己才是最有保障的作法喔! 參考資料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1922887&ctnode=45340&mp=1080 01 ~ EAP/ 員工協助方案 關心您的每一天 ~ EAP 聯絡電話 :0800-663-313//Email:service@ffceap.com.tw 重要提醒 :EAP 文章僅為資訊之分享, 目的在提醒讀者對身心靈健康之自我覺察與工作生活平衡之認知, 無法取代相關之專業性建議 ; 任何服務需求, 請洽詢 EAP 服務單位或相關專業資源 14

活動剪影 本部陳部長威仁於 104 年 11 月 4 日主持 104 年 11 至 12 月員工慶生 會暨座談會活動, 給予 11 月至 12 月壽星誠摯的祝福! 15

本部於 104 年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設置 預防詐騙宣導 展示攤位, 陳部長威仁等人與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刑事 Bear 合照 本部第 27 屆部長盃桌球錦標賽由空中勤務總隊主辦, 於 104 年 10 月 28 日至 30 日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正堂舉行, 由龔參事昶仁主持開幕典禮及開球, 閉幕當天由邱常務次長昌嶽頒發優勝隊伍獎盃, 活動圓滿竣事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