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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特殊訓練, 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 其所需經費, 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 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 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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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訓會 ) 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 ( 以下簡稱培訓所 ) 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性質特殊訓練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前三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 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 基礎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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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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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保險對照表 對象 適用法規 保險規定 102 年以前, 歷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未訓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03 年以後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 前 之訓練辦法第 27 條 1.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2.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訓練辦法第 27 條 1. 參加一般保險 ( 不得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 2. 不得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例外 2

壹 確認投保對象 Q1:A 君應 103 年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報到接受訓練 Q2:B 君 102 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重新訓練人員,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報到接受訓練 Q3:C 君為 102 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補訓人員,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報到接受訓練 Q4:D 君為 103 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補訓人員, 於 103 年 12 月 20 日報到接受訓練 Q5:E 君應 103 年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 於 103 年 12 月 20 日報到接受訓練 3

填妥保 險人員 名冊表 確認保 險受益 人 考試錄取人員親筆簽名 機關蓋 章 投保資 料傳送 投保文 件寄送 4

貳 投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表 承保公司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訓練機關 : 連絡電話 : 要保單位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構 ) 學校名稱 : 保單號碼 : 考試名稱 : 年考本名冊附於要保書並構成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工作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姓名職業代被保險人親自簽名 / 出生年月日考試保險金額保險 ( 受訓 ) 內容碼 / 分類序號給付方式法定代理人簽名 ( 註四 ) ( 民國 ) 等別 ( 註一 ) 期間 ( 註二 ) ( 含兼 ( 保險公姓名與被保險人順位 / 均分 ( 本人已審閱下列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 ) 司填寫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關係 ( 註三 ) / 比例並已詳閱本公司所提供之保險單條款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受訓人員 紅色框區由人事人員負責填寫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受訓人員受訓人員 受訓人員 綠色框區請考試錄取人員填寫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註一 : 保險金額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給付額度上限一覽表 填列時一併提供相關資料佐證及其受訓報到時間, 若無則保期以收件翌日起算 註二 : 符合註一者其保險期間為報到受訓日零時起至受訓終止日翌日零時止 註三 :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1. 法定繼承人 2. 配偶 3. 直系血親 ( 祖父母 父母 子女等 ) 註四 : 每位被保險人皆須親簽, 若未能親簽則不受理投保 註五 : 本保險名冊表親簽用印後請傳真至泰安產物 (02)8969-0665 並電洽確認 (02)2253-1597 或電子郵件信箱 : 97177067.taian@gmail.com, 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電子郵件信箱 :insurance@csptc.gov.tw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 一 ) 本人 ( 被保險人 ) 同意貴公司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 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 二 )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貴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 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 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 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 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 三 ) 本人 ( 要保人 ) 已審閱並瞭解貴公司所提供之 投保須知, 另依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本人已瞭解貴公司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 四 )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貴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 於 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規定之範圍內, 有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 五 )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 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貴公司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 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貴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而貴公司仍承保者, 貴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 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貴公司者, 同意貴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受訓人員 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單位章戳及單位主管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 5

貳 投保 6

貳 投保 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團體保險給付額度上限一覽表 自報到受訓日零時起自受訓終止日翌日零時止 7

貳 投保 考試等級高考一級或一等考試高考二級或二等考試高考三級或三等考試普通考試或四等考試初等考試或五等考試 支領津貼 8 本 4 (490 俸點 ) 6 本 3 (415 俸點 ) 5 本 5 (370 俸點 ) 3 本 1 (280 俸點 ) 1 本 1 (160 俸點 ) 24 歲 ( 含 ) 以下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 一般保險最高給付額度上限 25 歲 ( 含 ) 以上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 一般保險最高給付額度上限 900,000 820,000 800,000 720,000 700,000 620,000 500,000 420,000 300,000 220,000 8

貳 投保 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 未滿65歲國民 在國內設有戶籍而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 應 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年滿25歲 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 險老年給付 茲以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並非相關社會保險 公保 勞保 軍保 農保 之納保對象 惟年滿25歲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爰以考試錄取受訓人 員於 報到當日 是否年滿25歲 作為判別渠是否為國民年 金保險對象之準據(決定保險金額) 縱嗣後於訓練期間內滿25歲 亦無 須再辦理變更保額作業 至於考試錄取人員是否已投保國民年金保險 則在所不論 9

貳 投保 請考試錄取 ( 被保險 ) 人員擇定保險受益人 10

貳 投保 未填寫保險受益人一律採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1. 法定繼承人 2. 配偶 指定其受益人需填寫 1. 受益人姓名 2. 每位受益人身分證字號 3.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4. 給付方式 / 順位 / 均分 / 比例 3. 直系血親 ( 祖父母 父母 子女等 ) 11

貳 投保 每位被保險人皆須親簽, 若未能親簽則無法受理投保 12

貳 投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表 承保公司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訓練機關 : 連絡電話 : 要保單位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構 ) 學校名稱 : 保單號碼 : 考試名稱 : 年考本名冊附於要保書並構成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序號 被保險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 民國 ) 考試等別 保險金額 ( 註一 ) 保險 ( 受訓 ) 期間 ( 註二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註一 : 保險金額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給付額度上限一覽表 填列時一併提供相關資料佐證及其受訓報到時間, 若無則保期以收件翌日起算 註二 : 符合註一者其保險期間為報到受訓日零時起至受訓終止日翌日零時止 註三 :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1. 法定繼承人 2. 配偶 3. 直系血親 ( 祖父母 父母 子女等 ) 註四 : 每位被保險人皆須親簽, 若未能親簽則不受理投保 註五 : 本保險名冊表親簽用印後請傳真至泰安產物 (02)8969-0665 並電洽確認 (02)2253-1597 或電子郵件信箱 : 97177067.taian@gmail.com, 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電子郵件信箱 :insurance@csptc.gov.tw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 一 ) 本人 ( 被保險人 ) 同意貴公司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 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 二 )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貴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 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 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 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 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 三 ) 本人 ( 要保人 ) 已審閱並瞭解貴公司所提供之 投保須知, 另依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本人已瞭解貴公司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 四 )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貴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 於 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規定之範圍內, 有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 五 )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 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貴公司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 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貴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而貴公司仍承保者, 貴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 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貴公司者, 同意貴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工作內容 ( 含兼職 ) 年月日起受訓年月日止人員 年月日起受訓年月日止人員 年月日起受訓年月日止人員 年月日起受訓年月日止人員 年月日起受訓年月日止人員 職業代碼 / 分類 ( 保險公司填寫 )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給付方式順位 / 均分 / 比例 與被保險人關係 ( 註三 ) 被保險人親自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註四 ) ( 本人已審閱下列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並已詳閱本公司所提供之保險單條款 ) 1. 蓋立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單位經辦單位章及單位主管職章 2. 蓋人事單位圓戳及人事主管職名章亦可 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單位章戳及單位主管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 13

貳 投保 投保資料 : 1. 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表 2. 分發人員匯入作業登載畫面或相關報到佐證文件 1) 可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 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後, 於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下載作業 項下, 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並須填載 報到日期 及 基礎訓練地區 欄位 填載完畢再次確認後列印, 作為本保險投保名冊附件 2) 亦可使用各機關原有之報到單, 作為本保險投保名冊附件 14

貳 投保 各機關可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 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 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 ) 登入後, 於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下載作業 項下, 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並須填載 報到日期 及 基礎訓練地區 欄位 如無分發人員資料可匯入, 應先至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維 護作業 項下, 新增該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再據以填載 15

貳 投保 1. 投保資料傳送對象 1) 泰安產物保險 ( 股 ) 公司 2) 副知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2. 投保資料傳送方式 1) 泰安產物保險 ( 股 ) 公司 電子信箱 97177067.taian@gmail.com 傳真 (02)8969-0665, 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02)2253-1597#158( 陳 R) #122( 曾 S) 2) 副知 -- 保訓會 電子信箱 insurance@csptc.gov.tw 傳真 (02)8236-7129 16

貳 投保 1. 寄送投保文件 2. 寄送期限 : 投保資料 3. 寄送方式 : 郵寄 4. 收件地址 / 人 : 1) 地址 :22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68 號 9 樓之 1 2) 收件人 : 陳彥行先生收 17

承保公司於收受正本文件, 寄送保 ( 批 ) 單及收據正本至各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單位人事經辦, 經辦請款後文件留底備查付款方式 : 1. 支票 2. 匯票 18

匯款 參 繳費 戶名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板新分行帳號 :004-243-00100366-6 郵政劃撥帳號帳號 :50176213 支票受款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票期 : 即期支票 為利後續帳務作業 匯款 : 匯款後請將匯款單據傳真 (02-8969-0665) 或電子郵件 ( 信箱 97177067.taian@gmail.com) 支票 : 票據開立後請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22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68 號 9 樓之 1 陳彥行先生收 ) 19

辦理退 保時點 填寫退 保批改 申請書 退保收 據蓋章 退保資 料傳送 退保文 件寄送 退費 20

肆 退保 Type 1: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中途離訓 Type 2: 受訓人員經本會核准縮短訓練期間 Type 3: 報到當時無法確定是否符合訓練辦法 29 條, 而先行投保一般保險, 嗣經銓敘部審定符合訓練辦法 29 條規定者 Type 4: 訓練期滿成績尚未核定 ( 無法確定成績是否及格 ), 從寬辦理加保, 嗣加保期間確定成績及格 21

肆 退保 Type 1: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中途離訓辦理時點 : 1. 自受訓人員辦妥離職手續確定離職日為退保日 2. 但受訓人員未辦理離職即逕予離訓者, 以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處分生效日為退保日 Type 2: 受訓人員經保訓會核准縮短訓練期間辦理時點 : 1. 收到保訓會函准縮短訓練期間公函, 退保後 2 個月之保費 ( 自縮短訓練之訓練期滿日翌日起退保 ) 2. 但收到保訓會函准縮短訓練期間公函時, 已逾縮短訓練之訓練期滿日, 以保訓會公函送達日為退保日 22

肆 退保 Type 3: 報到當時無法確定是否符合訓練辦法 29 條, 而先行投保一般保險, 嗣經銓敘部審定符合訓練辦法 29 條規定者 辦理時點 : 自銓敘部銓敘審定函送達, 即可辦理退保, 並追溯至報到日生效 Type 4: 訓練期滿成績尚未核定 ( 無法確定成績是否及格 ), 從寬辦理加保, 嗣加保期間確定成績及格 辦理時點 : 自確定成績及格之日, 即可辦理退保 23

肆 退保 紅色框線內, 為人事人員填寫退保批改申請書之必填欄位 除 退保日期 欄參酌 Step1 認定外, 其餘欄位均與原投保所填資料相同 24

肆 退保 同原投保時所填資料 參考 step1 保險金額依原投保時金額填寫 25

肆 退保 1. 蓋立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單位經辦單位章及單位主管職章 2. 蓋人事單位圓戳及人事主管職名章亦可 26

肆 退保 除蓋章外, 其餘欄位均由承保公司填寫 1. 蓋立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單位經辦單位章及單位主管職章 2. 蓋人事單位圓戳及人事主管職名章亦可 27

肆 退保 退保準備文件 Type 1: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中途離訓例如 : 保訓會廢止處分公函 ; 受訓人員離職單 Type 2: 受訓人員經保訓會核准縮短訓練期間 例如 : 保訓會核准縮短訓練期間公函 Type 3: 報到當時無法確定是否符合訓練辦法 29 條, 而先行投保一般保險, 嗣經銓敘部審定符合訓練辦法 29 條規定者 例如 : 銓敘部銓敘審定函 Type 4: 訓練期滿成績尚未核定 ( 無法確定成績是否及格 ), 從寬辦理加保, 嗣加保期間確定成績及格 例如 : 保訓會成績通知函 28

肆 退保 1. 退保資料傳送對象 1) 泰安產物保險 ( 股 ) 公司 2) 副知 -- 保訓會 2. 退保資料傳送方式 1) 泰安產物保險 ( 股 ) 公司 電子信箱 97177067.taian@gmail.com 傳真 (02)8969-0665, 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02)2253-1597#158( 陳 R) #122( 曾 S) 2) 副知 -- 保訓會 電子信箱 insurance@csptc.gov.tw 傳真 (02)8236-7129 29

肆 退保 1. 寄送退保文件 2. 寄送期限 : 退保資料 3. 寄送方式 : 郵寄 4. 收件地址 / 人 : 1) 地址 :22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68 號 9 樓之 1 2) 收件人 : 陳彥行先生收 30

肆 退保 承保公司 : 1. 製做保 ( 批 ) 單 -- 被保險人名冊 2. 收受正本文件, 寄送保 ( 批 ) 單及 退費收據正本至各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單位 人事經辦 3. 保 ( 批 ) 單寄送後匯款至各機關指定帳戶 31

決定加保 對象及加 保期間 辦理加保 作業 繳費 退保 32

伍 加保 Type 1: 實務訓練期滿後, 保訓會尚未核定受訓人員基礎 訓練成績及格 Type 2: 實務訓練期滿, 實務訓練機關尚未核定受訓人員 實務訓練成績及格, 或機關首長已核定實務訓練 成績不及格 Type 3: 有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3 項 ( 基礎訓練不及格 ) 第 31 條 ( 請假超過規定日數 ) 第 42 條 ( 實務訓 練不及格 ) 規定加計或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33

伍 加保 Type 1: 實務訓練期滿後, 保訓會尚未核定受訓人員基礎 訓練成績及格 加保期間 : 先參照現行基礎訓練成績核定之作業期程 ( 按 : 約 8 週 ), 據以作為受訓人員加保一般團體保 險之期間 例 1: 1. 報到日 :103 年 3 月 26 日 2. 保險期間 :103 年 3 月 26 日零時起至同年 7 月 26 日零時止 3. 基礎訓練期間 :103 年 6 月 9 日至 27 日 4. 基礎訓練成績核定 : 約 103 年 8 月 22 日 5. 用人機關應於原定保險迄日 (103 年 7 月 26 日 ) 起, 再為受訓人員投保一般團體保險, 保險期間為 103 年 7 月 26 日零時起至同年 8 月 23 日零時止, 並繳納 1 個月之短期保費 34

伍 加保 Type 1: 實務訓練期滿後, 保訓會尚未核定受訓人員基礎 訓練成績及格 加保期間 : 先參照現行基礎訓練成績核定之作業期程 ( 按 : 約 8 週 ), 據以作為受訓人員加保一般團體保 險之期間 例 2: 1. 報到日 :103 年 10 月 26 日 2. 保險期間 :103 年 10 月 26 日零時起至 104 年 2 月 26 日零時止 3. 基礎訓練期間 :104 年 1 月 5 日至 104 年 2 月 13 日 ( 因故變更調訓梯次 ) 4. 基礎訓練成績核定 : 約 104 年 4 月 10 日 ( 基礎訓練結訓日加計 8 週 ) 5. 用人機關應於原定保險迄日 (104 年 2 月 26 日 ) 起, 再為受訓人員投保一般團體保險, 保險期間為 104 年 2 月 26 日零時起至同年 4 月 11 日零時止, 並繳納 2 個月之短期保費 35

伍 加保 Type 2: 實務訓練期滿, 實務訓練機關尚未核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及格, 或機關首長已核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加保期間 : 實務訓練機關尚未核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及格 : 依照實務訓練機關核定實務訓練成績所需之作業期程, 據以作為受訓人員加保一般團體保險之期間 例如 : 1. 報到日 :103 年 10 月 26 日 2. 保險期間 :103 年 10 月 26 日零時起至 104 年 2 月 26 日零時止 3. 實務訓練機關核定實務訓練成績所需作業期程 : 約 1 個月 ( 例如 : 受訓人員表現未盡理想, 需俟召開考績委員會決定 ) 4. 用人機關應於原定保險迄日 (104 年 2 月 26 日 ) 起, 再為受訓人員投保一般團體保險, 保險期間為 104 年 2 月 26 日零時起至同年 3 月 26 日零時止, 並繳納 1 個月之短期保費 36

伍 加保 Type 2: 實務訓練期滿, 實務訓練機關尚未核定受訓人員實 務訓練成績及格, 或機關首長已核定實務訓練成績 不及格 加保期間 : 機關首長已核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 於保訓會 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 實務訓練人員仍留原訓練 機關 ( 構 ) 學校訓練, 以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 所需之作業期程, 據以作為受訓人員加保一般團 體保險之期間 例如 : 1. 報到日 :103 年 10 月 26 日 2. 保險期間 :103 年 10 月 26 日零時起至 104 年 2 月 26 日零時止 3. 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所需作業期程 : 視個案情形決定 4. 考量期間較難確定, 建議以受訓人員原訓練期間, 作為其加保一般團體保險迄日 ; 即用人機關應於原定保險迄日 (104 年 2 月 26 日 ) 起, 再為受訓人員投保一般團體保險, 保險期間為 104 年 2 月 26 日零時起至同年 6 月 26 日零時止, 並繳納 4 個月保費 37

伍 加保 Type 3: 有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3 項 ( 基礎訓練不及格 ) 第 31 條 ( 請假超過規定日數 ) 第 42 條 ( 實務訓練不及格, 經保訓會核定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 規定加計或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加保期間 : 1. 第 25 條第 3 項 : 先洽受訓人員確定同意申請重新訓練後, 再洽國家文官學院確認該受訓人員排定之基礎訓練檔期, 依該檔期結訓日加計 8 週 ( 按 : 基礎訓練成績核定作業期間 ), 作為其加保一般團體保險迄日 2. 第 31 條 : 依受訓人員應相對延長日數, 作為其加保一般團體保險迄日 3. 第 42 條 : 茲該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係自保訓會文到次日起算, 且不得逾原訓練期間 ; 考量期間較難確定, 建議以受訓人員原訓練期間, 作為其加保一般團體保險迄日 38

伍 加保 填寫保險人 員名冊表 考試錄取人 員親筆簽名 機關蓋章 投保文件 寄送 投保資料 傳送 39

伍 加保 加保之繳費作業與投保完全相同 承保公司於收受正本文件, 寄送保 ( 批 ) 單及收據正本至各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單位 人事經辦, 經辦請款後文件留底備查 付款方式 : 1. 支票 2. 匯票 40

伍 加保 保險期限已屆滿, 即自動終止保險契約, 無須另行辦理退保 Type 1: 實務訓練期滿後, 保訓會尚未核定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辦理退保時點 : 接獲保訓會核定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之公函 Type 2: 實務訓練期滿, 實務訓練機關尚未核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及格, 或機關首長已核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辦理退保時點 : 1. 實務訓練機關核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及格 2. 接獲保訓會核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及格, 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廢止受訓資格之公函 41

伍 加保 Type 3: 有訓練辦法第 25 條第 3 項 ( 基礎訓練不及格 ) 第 31 條 ( 請假超過規定日數 ) 第 42 條 ( 實務訓練不及格, 經保訓會核定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 規定加計或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辦理退保時點 : 1. 第 25 條第 3 項 : 接獲保訓會核定受訓人員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 惟倘基礎訓練成績核定日距保險期間終止日不足 1 個月, 則不予退費 2. 第 31 條 : 因係依受訓人員應相對延長日數, 作為其加保一般團體保險迄日 因此, 保險期限屆滿, 即自動終止保險契約, 無須另行辦理退保 3. 第 42 條 : 1) 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後成績及格 : 自確定成績及格之日起 2) 延長實務訓練期間後成績仍不及格 : 接獲保訓會核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 廢止受訓資格公函 42

符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 ( 按 :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 Step1: 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 先予釐清該員是否有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之適用 ( 機關人事人員為善盡瞭解確認之責, 可先向銓敘部確認 ) 1. 確定符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 仍維持原有公保, 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2. 確定不符合或不確定是否符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 則接續下列作業 Step2: 按投保一般團體保險程序辦理投保作業 Step3: 已投保一般保險後, 始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確定符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 ; 1. 自接獲銓敘部審定函之日起, 辦理退保一般保險, 及辦理公保 2. 退保生效日追溯至報到日生效 ( 退全額保費 ) 43

一般團體保險相關疑難問題服務專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發展處第一科 02-82367111~7114 02-82367116 7128 主管考試 : 司法 警察 一般警察 高普考 調查 國安 海巡 外交 初考 鐵路 身障 經濟部專利商標 地特 移民 原住民 退除役等 承保公司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20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68 號 9 樓之 1 專案窗口人員 : 陳彥行副科長 曾寶月聯絡電話 :(02)2253-1597 分機 158 或 122 傳真電話 :(02)8969-0665 郵件信箱 : 97177067.taian@gmail.com 公司網址 : http://www.taian.com.tw 第二科 02-82367121~7124 主管考試 : 司法特考三等 ( 書記官 公證人 觀護人 鑑識人員 法醫 ) 四等 ( 執行員 書記官 執達員 法警 ) 五等 ( 錄事 庭務員 ) 關務 稅務 民航 國際經濟商務等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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