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歡喜安康醫療養老保險甲 乙型 (97) BNROPHIA+B ( 住院日額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額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之等待期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量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份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商品文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 96.11.05 保誠總字第 960958 號函備查 核准日期及文號 :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號 投保特色 1. 一張保單, 三重保障 保險期間內享有住院醫療 身故 / 完全殘廢保險金保障, 保險契約期滿仍生存時, 可領 取滿期保險金
甲型 : 繳費 10 年, 保障 15 年, 滿期保險金 =102% 應已繳保險費 乙型 : 繳費 15 年, 保障 20 年, 滿期保險金 =105% 應已繳保險費 2. 醫療理賠額度高 提供最高可達 住院日額保險金 1,250 倍之醫療理賠給付額度, 彌補住院之龐大花費 3. 醫療理賠標準明確簡單 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或於醫院持續診療達六小時 ( 含 ) 以上者, 即可申請 住院日 額保險金 4. 給付項目媲美同業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身故 / 完全殘廢保險 金 滿期保險金, 保障更周全 5. 保障期滿, 加值領回滿期保險金, 毋須扣除醫療理賠金額 承保範圍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 註一 ): 實際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 住院日額 2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註一 ): 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 另給付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或燒燙傷中心日數 ( 含始日及日 ) 住院日額 3 身故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身故 /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 應已繳保險費 ( 註二 三)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 大 4 滿期保險金 : 甲型 :102% 應已繳保險費 乙型 :105% 應已繳保險費 註一 每次住院期間 ( 含入住加護病房 燒燙傷中心期間 ) 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 為限 每次住院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疾病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 須住院診療, 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 ; 但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 次住院時, 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註二 若身故或殘廢確定當時本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 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註三 應已繳保險費 : 於繳費期間內, 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當時有效之 住院日額, 按本險標準體月繳保險費計算之金額乘以十二乘以 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 於繳費期滿後, 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診 斷確定或本契約滿期日當時有效之 住院日額, 按本險標準體月繳保險費計算 之金額乘以十二乘以保單面頁上所載之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投保規則
1 繳費期間 : 甲型 - 繳費 10 年 乙型 - 繳費 15 年 2 繳費方法 : 分年繳 半年繳 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3 保險期間 : 甲型 - 保障 15 年 乙型 - 保障 20 年 預定附加費用率 最低 :10% 最高 :20%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 條與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各項 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 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 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 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 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 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 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廿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保單價值準備金暨解約金計算公式及其金額列表
CVx = PV x [0.75 + 0.25 Min(1, )] n 註 : CV PV x x : 基本保險金額 之解約金 ; : 基本保險金額 之保單價值單價值 : 保單年度 ; CV = PV [ 註 ] x x n, 0.75 + 0.25 Min(1, 1 : 繳繳費年 n ), 1 CV x : 基本保險金額 之解約金 PV x : 基本保險金額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保單年度 n: 繳費年期 以 35 歲男性 十五年期繳費為例 ( 單位 : 元 / 每百元日額 ) 保單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001 1601 1227 002 4312 3378 003 7079 5663 004 9910 8093 005 12803 10669 006 15761 13397 007 18786 16281 008 21880 19327 009 25046 22541 010 28287 25930 011 31603 29496 012 34998 33248 013 38474 37192 014 42031 41330 015 45672 45672 016 46585 46585 017 47521 47521 018 48482 48482 019 49461 49461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 保險, 其減額繳清保險單位如附表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條件與原契約同, 但住院日額以減額繳清後之住院日額為 準, 且被保險人於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 之後, 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九項約定之 應已繳 保險費 與第十八條約定之保險給付的限制, 應以減額繳清後之住院日額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 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申請當時本契約之 應已繳保險費 的百分之一或申請當時本契約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成本分析 保戶於各保單年度解約金總領取金額與所繳保費間之關係 : CV 說明 : m + End (1+ i ) GP(1+ i ) m + 1 m m = 5,10,15,20
i = 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 ( 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 牌告之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 (98 年度為 0.95%) CVm = 第 m 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 End = 第 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 GP = 第 保單年度之年繳保險費 以男女性 15 年期繳費日額 100 元為範例 男姓 :15 歲 男姓 :35 歲 男姓 :60 歲 年度年齡 保費效益比 年度年齡 保費效益比 年度年齡 保費效益比 5 18 69.32% 5 39 68.42% 5 64 66.82% 10 23 80.47% 10 44 81.18% 10 69 81.01% 15 28 92.03% 15 49 93.06% 15 74 92.63% 20 33 97.91% 20 54 98.07% 20 79 97.94% 女姓 :15 歲 女姓 :35 歲 女姓 :60 歲 年度年齡 保費效益比 年度年齡 保費效益比 年度年齡 保費效益比 5 18 70.23% 5 39 68.34% 5 64 67.14% 10 23 81.51% 10 44 80.93% 10 69 81.13% 15 28 92.48% 15 49 92.77% 15 74 92.91% 20 33 97.86% 20 54 98.03% 20 79 98.01%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簡介, 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