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 年 6 月 6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 年 6 月 26 日 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 年 12 月 3 日第二届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 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 加强会员自律管理, 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 以下简称 章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成为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 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 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格, 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 基金法 协会 章程 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监督 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 章程 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 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 基金法 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 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 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会员类型与权利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 联席会员 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 ( 一 )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 ), 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 三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 ( 四 ) 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
及其子公司 (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 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的 第九条联席会员包括经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协会规定注册 备案或登记的从事基金销售 份额登记 估值 评价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以及为基金业务提供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 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 ( 一 ) 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 ; ( 二 ) 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 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三亿元以上 ; ( 三 )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股权, 且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合法合规的附属关系的, 可以由居于控制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附属机构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代表附属机构成为会员的管理人应当书面承诺其附属机构遵守协会的自律管理, 对附属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特别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 ( 一 ) 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 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
( 二 ) 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 ; ( 三 ) 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 ( 四 ) 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 ( 五 ) 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第十四条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 应当以普通会员 联席会员 观察会员 特别会员为次序, 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各类会员按照 章程 和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协会治理, 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开展相应的基金业务 : ( 一 )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照 章程 的规定, 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观察会员 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 ( 二 ) 普通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 以及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 协会予以积极支持 ; ( 三 ) 普通会员 联席会员和观察会员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其他业务或申请加入相关自律组织的, 协会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为其出具推荐材料 ; ( 四 ) 特别会员中的自律组织可以与协会建立自律合作机制 第三章会员会籍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会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自愿加入协会, 拥护 章程 及协会自律规则 ; ( 二 )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 ( 三 ) 具备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的资本金 基金从业人员 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 ; ( 四 )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 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仅从事基金业务的, 会员代表人应当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包括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 会员除基金业务之外还从事其他业务的, 会员代表人应当为基金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 同一会员机构同时从事多种基金业务的, 可以为每种业务指定一名负责人, 参加协会活动, 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承诺遵守 章程 及协会自律规则 ; ( 二 ) 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 ( 三 ) 普通会员 观察会员和联席会员的会员代表人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申请加入协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 一 )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申
请书 ; ( 二 ) 根据拟申请会员分类填写的 会员登记表 ; ( 三 ) 申请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 ( 或法人登记证 ) 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 ( 四 ) 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历史经营情况说明 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资本金验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 应当提交未来三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 ( 五 ) 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履历等 ; ( 六 ) 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 ( 七 ) 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 不予入会, 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 已经成为会员的, 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入会机构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的规定缴纳入会费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协会办理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在办理登记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入
会申请材料, 缴纳入会费 入会费用于入会申请审核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后,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 : ( 一 ) 书面审核申请资料 ; ( 二 ) 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面谈 ; ( 三 ) 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 ; ( 四 ) 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 ; ( 五 )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启动入会申请的初步审核 协会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说明 补充或者修改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 协会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入会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 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入会结果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全体会员名单并向普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对于未批准入会的, 协会公示结果和原因 第二十六条未批准入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交入会申请,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提交入会申请, 或者不同申请人之
间或申请人与会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 可以向协会提交相 关证明文件, 申请简化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章会员会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 ( 一 )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 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 ( 二 )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 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 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 应当按照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备案管理规模要求的, 应当变更为观察会员 第三十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应当书面报告协会, 提出变更申请和继任人选 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 继任会员代表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的规定及时 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 : ( 一 ) 变更注册地 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
( 二 ) 变更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人 ; ( 三 ) 变更营业范围 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 ( 四 ) 公司合并 分立 破产 解散及撤销 ; ( 五 ) 所从事基金相关业务发生重大变更, 或是存在对投资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 ( 六 )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 ( 一 ) 申请退会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 ( 二 ) 不再符合 章程 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 ( 三 ) 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 ( 四 )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 ( 五 ) 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 ( 六 ) 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根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申请退会的, 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书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会员证书以及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会员资格的终止, 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会员资格终止后, 协会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会员应当按照协会规定, 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有关信息, 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 考评 对于不能按时报送信息, 提交虚假信息或者出现其他
异常经营情形的会员, 协会可以将其列入异常会员名录, 暂 停会员资格并对其进行公示 连续两年列入异常名录的, 协 会可以将其加入黑名单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 第三十五条协会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章程 和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和实施投资基金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投资基金相关业务活动, 应当遵守协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业务, 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 ( 二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 ( 三 )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 三 ) 根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办理相应登记 注册和备案手续 ; ( 四 ) 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 五 ) 坚持审慎经营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
( 六 ) 建立完善的投资人财产与固有财产的分离机制和业务隔离制度, 保障投资人财产的独立 完整及安全, 防范利益冲突 不正当关联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等行为 ; ( 七 )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从业准则 第三十七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 ( 一 ) 未尽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等资产管理行业的基本职责, 违反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开展基金行业相关业务 ; ( 二 ) 未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者利益之上 ; ( 三 ) 不具备相应资质开展基金行业相关业务, 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 注册和备案手续 ; ( 四 ) 未按照审慎经营和专业经营的原则, 建立科学 合理 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 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经营风险, 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 ( 五 ) 未按规定履行基金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 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 ( 六 ) 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公开募集产品结构公众不易理解的开放式基金 ; ( 七 )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自律规则的规定, 以基金为名从事其他业务 ;
( 八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或者违反规定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 九 ) 基金托管人未履行资产保管 复核审查和投资监督等义务, 未履行受托人的应尽职责, 未按规定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 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存在利益冲突 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形 ; ( 十 )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资金募集的相关法律法规销售基金产品, 未按规定签订销售协议,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未明确权利 义务和相关责任 ; ( 十一 ) 基金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履行相关手续开展基金服务业务 ; 未按规定签订基金服务协议, 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 ;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等文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未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 十二 )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会员参与治理 第三十八条会员按照协会 章程 和本办法的规定, 通过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参与协会治理, 推动行业发展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的设置和工作规则, 按照协会 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会员根据 章程 和选举办法的规定, 推
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 以下简称大会代表 ),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行使大会代表的相关权利 大会代表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积极行使大会代表职责,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大会代表名单向行业公示, 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及自律管理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 行使下列职责 : ( 一 ) 监督 指导 协调本专业或行业涉及会员自律管理的重大事务 ; ( 二 ) 对涉及专业领域 协会发展 会员自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协会提供咨询意见 ; ( 三 ) 制定专业领域公约和业务标准 ; ( 四 ) 积极促进本专业或行业会员遵守自律规则, 推动各相关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 ( 五 ) 专业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为相关领域专家或相关领域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为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在相关专业领域的枢纽作用 专业委员会主席和联席主席由会长提名, 报理事会批准后任职 委员由会长提名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任职 第四十二条协会设置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 负责协会纪律处分工作 其他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由专业委员会制定, 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担任理事 监事的人员应当是所在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人 理事 监事出现不符合协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情形的, 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撤销其理事 监事职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人后, 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批准其继任理事或者监事职务 理事或者监事所在的会员单位发生不符合协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情形的, 由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撤销其职务, 其职务不得由该会员单位派人继任 大会代表不能履行职责的, 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和监事会免除其大会代表资格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 由会长提请会长办公会免除其职务 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和联席主席不能履行职责的, 由会长提请理事会免除其职务 第七章会员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于为基金行业发展 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 协会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 ( 一 ) 表扬 ; ( 二 ) 表彰 ; ( 三 ) 授予荣誉称号 ; ( 四 ) 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会员奖励的种类 标准和程序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协会按照 章程 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会员奖励实施办法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 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 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协会按照 基金法 章程 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协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下列形式的纪律处分 : ( 一 ) 通报批评 警示 公开谴责 加入黑名单等诚信类措施 ; ( 二 ) 要求限期改正 参加培训 清理违规业务等矫正类措施 ; ( 三 ) 暂停受理业务 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业务惩戒措施 ; ( 四 )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取消会员资格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资格惩戒措施 前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十九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 协会可以对其加重作出纪律处分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 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 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 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协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