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自主檢查案例 ( 營造業 ) 民國 104 年 8 月第一版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製作
一. 墜落防止 目 錄 頁次 (1) 開口部分防護設備規定 1 P1 (2) 開口部分防護設備規定 2 P1 (3) 設置安全上下設備規定 P2 (4) 使用防墜防護設備規定 P2 (5) 設置防墜護欄規定 P3 (6) 設置防墜安全網規定 P3 (7) 設置屋頂作業防踏穿防護規定 P4 (8) 設置開口部分警告標示規定 P4 (9) 臨時性開口處設置護蓋規定 P5 (10) 高處作業設置施工架規定 P5 (11) 設置施工架工作臺規定 P6 (12) 移動梯及合梯使用規定 P6 二. 倒塌崩塌防止 頁次 (1) 開挖作業設擋土支撐規定 P7 (2) 施工架構築規定 P7 (3) 施工架基礎地面規定 P8 (4) 模板支撐組立規定 P8 (5) 模板支撐支柱規定 P9 (6) 施工架載重規定 P9 (7) 施工架設置防撞護籠規定 P10 (8) 支柱構件連接固定規定 P10 目錄 1
三. 感電防止 目 錄 頁次 (1) 電氣設置裝置及線路規定 P11 (2) 設置漏電斷路規定 P11 (3) 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規定 P12 (4) 臨時用電電線防護規定 P12 (5) 高壓電線防護規定 P13 (6) 電氣工作感電防護規定 P13 四. 物體飛落防止 頁次 (1) 起重機具標示最高負荷規定 P14 (2) 吊物下方禁止人員進入規定 P14 (3) 吊掛區域管制規定 P15 (4) 吊掛用具使用前檢查規定 P15 (5) 設置防止物體飛落規定 1 P16 (6) 設置防止物體飛落規定 2 P16 (7) 設置防止物體飛落規定 3 P17 (8) 設置防止物體飛落規定 4 P17 五. 被撞 切割夾捲防止 頁次 (1) 機械設備設置防護規定 1 P18 (2) 機械設備設置防護規定 2 P18 (3) 車輛機械設置警示規定 P19 (4) 使用道路作業規定 1 P19 (5) 使用道路作業規定 2 P20 (6) 使用道路作業規定 3 P20 目錄 2
六. 工作場所 目 錄 頁次 (1) 營造工作場所管制規定 1 P21 (2) 營造工作場所管制規定 2 P22 (3) 營造工作場所管制規定 3 P22 (4) 工作場所危害防護規定 P22 (5) 缺氧作業防護規定 P23 (6) 營造建料堆放儲存規定 P23 (7) 高壓氣體容器貯存規定 P24 (8) 乙炔鋼瓶防爆規定 P24 目錄 3 附註 : 一. 照片引用 ( 為達宣導與輔導效果節錄案例照片 ): (1)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所屬三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災害案例及設施標準圖例解說照片等 (2) 桃園市政府 103 年工安輔導團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改善案例照片 二. 依據法規 ( 案例法規簡稱 ): (1) 設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 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高 :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4) 缺 : 缺氧症預防規則 (5) 起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6) 機 : 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異常類別 : 墜落防止 P1 (1) 開口部分防護設備規定 1 (2) 開口部分防護設備規定 2 高度二公尺以上工作場所之開口部分, 未設置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措施, 勞工有墜落之危害 高度二公尺以上工作場所之開口部分, 應設置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安全網等防護及警示措施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 應設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設施 ( 設 224)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 鋼樑 開口部分 樓梯 坡道 工作台 擋土牆 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 橋台等場所, 應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營 19) 作業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 張掛安全網等防墜措施, 勞工有墜落之危害 開口下方可設置安全網防護, 複合安全網接合部分採重疊接合 ( 重疊寬度建議 30 公分以上 )
異常類別 : 墜落防止 P2 (3) 設置安全上下設備規定 (4) 使用防墜防護設備規定 勞工高處作業未提供安全上下設備 高差 1.5 公尺以上作業, 可使用合於規定之移動梯進行作業 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作業場所, 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設 228) 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 應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 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 應採取張掛安全網 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措施 ( 設 225) 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 : 應符合國家標準 ;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拉力 供鈎掛或繫結之杆件強度等, 應達 2300 公斤 ( 營 23) 在高度 2 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未使用安全母索 安全帶等防護措施 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 應使用施工架, 人員應確實配戴安全帶
異常類別 : 墜落防止 P3 (5) 設置防墜護欄規定 (6) 設置防墜安全網規定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樓梯無設置護欄, 勞工作業時易有墜落之危害 樓梯應設符合高度規定之欄杆或等效設備 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設置之護欄高度應具有高度 90 公分以上之上欄杆 高度 35 公分以上,55 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 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 護欄其杆柱 杆件之強度及錨錠, 應具有抵抗 75 公斤之荷重 ; 護欄前方 2 公尺內之樓地板, 應嚴禁堆放任何物料 設備, 並不得使用梯子 合梯 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 ( 營 20) 安全網之材料 張掛方式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 攔截高度不得超過 7 公尺 ( 鋼構除外 ); 工作面與安全網間應無障礙物 ; 並清除掉落於網內之材料 垃圾 碎片 設備或工具等 ( 營 22) 開口處未有防護設施具, 勞工作業時有墜落之危害 開口處可設置防墜安全網, 材料 強度 檢驗及張掛方式,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異常類別 : 墜落防止 P4 (7) 設置屋頂作業防踏穿防護規定 (8) 設置開口部分警告標示規定 於石綿板 鐵皮板 瓦 木板 茅草 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 無防護措施勞工易有踏穿墜落之危害 屋頂作業前應先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於石綿板 鐵皮板 瓦 木板 茅草 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 有踏穿墜落之危害, 應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 設 227) 有墜落危險之場所, 應設置警告標示, 或應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 對廢止使用之開口部分應予封閉 ( 設 232 營 25) 電梯井臨時開口部未有防護設施, 勞工作業時有墜落之危害 開口部應設置警告標示, 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異常類別 : 墜落防止 P5 (9) 臨時性開口處設置護蓋規定 臨時性開口部未設置安全護蓋, 勞工作業時有墜落之危害 地面臨時性開口部設置護蓋, 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設置之護蓋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 ; 並防止滑溜 掉落 掀出或移動 ; 臨時性開口處之護蓋, 表面應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 營 21) 無法藉梯子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營造作業, 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 營 39) (10) 高處作業設置施工架規定 高處模板組立作業未設置適當施工架, 使用臨時工作架, 勞工作業時有墜落之危害 勞工於高處營造作業, 應搭設合於規定之施工架及舖設工作台
異常類別 : 墜落防止 P6 (11) 設置施工架工作臺規定 (12) 移動梯及合梯使用規定 2 公尺以上施工架板料未滿舖, 勞工作業時有墜落之危害 工作台寬度大於 40 公分 板料間隙不得大於 3 公分 施工架工作臺應足夠強度且寬度 40 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板料 ; 板料與板料間縫隙應不得大於 3 公分 高度 2 公尺以上施工架上作業時 : 應供給足夠強度且寬度 40 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板料之工作臺 ; 板料與板料間縫隙應不得大於 3 公分 ( 營 48) 使用之移動梯, 應有堅固構造 寬度 30 公分以上 採取防止滑溜或轉動之必要措施 ( 設 229) 使用之合梯, 應有堅固構造 不得損傷 有安全梯面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在 75 度內 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 設 230) 使合梯無安全梯面 梯腳及無金屬等硬質繫材, 勞工有墜落之危害 移動梯或合梯應有堅固構造 不得損傷 有安全梯面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在 75 度內 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異常類別 : 倒塌崩塌防止 P7 (1) 開挖作業設擋土支撐規定 (2) 施工架構築規定 箱涵工程未設防護設施, 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 有危害勞工之虞 深開挖易使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 應設置擋土支撐等防護 從事露天開挖作業, 垂直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有崩塌之虞, 應設擋土支撐 ( 營 71) 施工構臺 懸吊式 懸臂式 系統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 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 ( 營 40) 現場檢視施工架強度不合格且緊結未穩固, 端部無交叉拉桿及中欄杆 腳趾板, 水平踏板未滿舖及固定 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人強度設計
異常類別 : 倒塌崩塌防止 P8 (3) 施工架基礎地面規定 (4) 模板支撐組立規定 施工架基礎地面未平整及地質鬆軟, 支柱易有倒塌崩塌之危害 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 夯實緊密, 並應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基礎地面應平整 夯實緊密, 應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 營 45) 供作模板支撐之材料, 應沒有明顯之損壞 變形或腐蝕 ( 營 130) 模板支撐支柱接頭應以對接或搭接連結 ; 橋樑上構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水平支撐, 並應於上下端連結牢固穩定, 支柱 ( 架 ) 腳部地面應夯實整平 ( 營 131) 縱格柵腐損斷裂, 橫格柵並未貫穿模板 ( 未按圖說施工或未經專人妥為設計 ) 以板料 角材 縱格柵及橫格柵, 四層模板組立方式, 上下端連結牢預防倒塌危害
異常類別 : 倒塌崩塌防止 P9 (5) 模板支撐支柱規定 (6) 施工架載重規定 可調鋼管為模板支撐支柱, 高度超越 3.5 公尺未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 橫向水平繫條, 以防止支柱移位 可調管於縱向與橫向均設置水平繫條, 並以連結器與支撐確實聯結 以可調鋼管為模板支撐支柱, 高度超越 3.5 公尺者, 應於每隔 2 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 橫向水平繫條, 並與牆 柱 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 柱模等妥實連結, 以防止支柱移位 ( 營 135) 施工架 施工構台上之載重限制應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 營 46) 施工架側邊堆放大量模板鋼支撐, 受力不均衡, 易有發生倒塌之虞 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處明確標示, 並應規定不得放置其他散物或動力設備, 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異常類別 : 倒塌崩塌防止 P10 (7) 施工架設置防撞護籠規定 構築施工架時, 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 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 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 營 53) 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 應以插銷確實固定, 並以適當斜撐材補強 ( 營 59) 施工架未直立且權宜方式伸出圍籬外, 勞工易有被過往或停駐人車碰撞之危害 工區內作業空間不足, 應對施工架採取保護措施, 避免被碰撞而致倒塌 (8) 支柱構件連接固定規定 可調鋼管支柱未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固定使用鋼筋替代插銷, 易有不穩脫落之風險 支柱構件之連接部分應使用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插銷調整及固定
異常類別 : 感電防止 P11 (1) 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規定 (2) 設置漏電斷路規定 二次側 ( 負載側 ) 另接分路預備使用, 且接頭處外露帶電部分, 勞工有感電之虞 配電箱開關應加裝面板 ( 中隔板 ) 遮蔽線路可避免人員不慎接觸 ; 另應明確標示開關名稱以方便管理 對於電氣設備裝置 線路, 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 如電氣器材及電線插頭不得裸接 ; 設備應接地 ; 插座應不破損 ; 保險絲應符規定 ; 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應以分路為原則裝設漏電斷路器 ( 設 239) 使用 150 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或於潮濕場所 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電動機具, 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 高敏感度 高速型之漏電斷路器 ( 設 243) 工地臨時用電電路無設置漏電斷路器, 勞工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易有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 工地臨時用電連接電路應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異常類別 : 感電防止 P12 (3) 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規定 (4) 臨時用電電線防護規定 工地內電焊機無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勞工使用時易有感電危害之風險 可另加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或使用內建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電焊機, 避免感電危害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 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應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設 250) 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 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 應有防止絕緣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 電線應架高或加以防護 ; 不得置於潮濕地面 ) ( 設 246) 臨時用電電線放置地面, 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感電之風險 工地臨時用電電線應架高或加以防護, 且不得置於潮濕地面
異常類別 : 感電防止 P13 (5) 高壓電線防護規定 (6) 電氣工作感電防護規定 施工處所近接電線作業, 勞工易有感電之虞 施工處所近接電線, 應設置具警示作用之絕緣套管等防護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相關作業時, 作業機械 車輛或勞工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 除應與帶電體保持規定距離外, 亦應設置護圍 或於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 設 263) 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 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 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 設 290) 執行電氣作業未確實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勞工易有感電之虞 從事電工作業, 應佩戴安全帽 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異常類別 : 物體飛落防止 P14 (1) 起重機具標示最高負荷規定 (2) 吊物下方禁止人員進入規定 起重機具未標示最高負荷, 勞工使用時可能超過負荷, 造成物體飛落之危害 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 並設置吊物防脫落裝置及過捲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 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 其吊升荷重不得超過最高負荷 ; 吊鉤 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 設 89/90) 起重機具應設置過捲預防裝置 ( 設 91) 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 吊掛重量不得超過最高負荷, 且不得供人員搭乘 ; 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物脫落之裝置 ; 應禁止人員進入吊物下方 ; 應設防止過捲裝置或標示 ( 設 155-1) 吊掛作業時人員站立於吊舉物下協助作業, 易有物體飛落肇災之危害 吊掛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物下方, 吊運路線大型物體可使用牽引繩協助, 避免物體碰撞及飛落
異常類別 : 物體飛落防止 P15 (3) 吊掛區域管制規定 起重機吊掛作業下方應以警示禁止人員進入 ( 設 92; 起 17/52) 起重機吊掛用具應無損傷或變形 ( 設 99/101) 吊車施工吊掛區域無管制, 勞工易有被撞或物體飛之危害 吊掛作業區域內應管制並警示禁止人員進入 (4) 吊掛用具使用前檢查規定 使用吊掛用鋼索已有顯著之損傷及腐蝕, 易有物體飛落之危害 吊掛用具應無損傷或變形, 使用前應確實檢點
異常類別 : 物體飛落防止 P16 (5) 防止物體飛落規定 1 鋼筋應不散放於施工架上 ( 營 129) 對於置放於高處, 位能超過 12 公斤 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 應予以固定之 ( 營 26) 施工架堆放大量鋼筋, 易超過施工架載重, 有發生倒塌及物體飛落之虞 鋼筋及其他散物廢料應不放於施工架上, 避免物體飛落及因超過載重發生倒塌 (6) 防止物體飛落規定 2 作業人員活動地點上方堆積物料且未綁固定, 有掉落危害之風險 作業人員活動地點上方堆積物料應固定放置或移除
異常類別 : 物體飛落防止 P17 (7) 防止物體飛落規定 3 作業人員活動地點上方堆積物料且未綁固定, 有掉落危害之風險 作業人員活動地點上方堆積物料應固定放置或移除 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 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設備 ( 設 238) 設置防護網攔截位能小於 12 公斤 公尺之高處物件 ; 防護網距離作業平面應大於 3 公尺 ; 網內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 防護網有劣化 破損 腐蝕等應更換 ( 營 27) (8) 設置防止物體飛落規定 4 安全網內垃圾 碎片等掉落物未清除, 有掉落危害之風險 安全網內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並應隨時檢點防護網劣化 破損 腐蝕等情形
異常類別 : 被撞 切割夾捲防止 P18 (1) 機械設備設置防護規定 1 機械傳動裝置之夾 ( 捲 ) 入點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 應設置護罩 護圍 套胴 跨橋等設備 ( 設 4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動力堆高機 ; 研磨機 ( 輪 ) 應設安全防護設備 ( 覆蓋 ) ( 設 41) 工地內臨時用吊料捲揚機無護蓋, 傳動裝置夾 ( 捲 ) 入點有危害勞工之虞 吊料捲揚機夾 ( 捲 ) 入點應設置護圍 ( 本案設置臨時護圍 ), 避免勞工意外碰觸發生危害 (2) 機械設備設置防護規定 2 切割用研磨機護蓋覆蓋不足, 作業時易有切割受傷之風險 切割用研磨機護蓋在不影響作業情形下, 應設完整覆蓋保護, 原則切割面應為 150 度以內
異常類別 : 被撞 切割夾捲防止 P19 (3) 車輛機械設置警示規定 (4) 使用道路作業規定 1 工地內挖土機未設置倒車 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等警示裝置, 作業時有造成被撞之危害風險 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等警示裝置, 作業時應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操作半徑範圍內 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 應指派專人指揮, 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 ; 應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操作半徑範圍內 ; 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 ( 營 69) 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 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 應設置適當交通號誌 標示或柵欄 ; 夜間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 ; 上述等措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 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 設 21-1) 使用道路作業防護不足, 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 勞工易有被撞之危害 使用道路作業應設置設置適當交通號誌 標示或柵欄等安全裝置, 並要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異常類別 : 被撞 切割夾捲防止 P20 (5) 使用道路作業規定 2 (6) 使用道路作業規定 3 使用道路作業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易有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 勞工在道路作業應依經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 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 應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 ; 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 應依經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 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 作業人員應穿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施工背心 ; 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 施工吊運 道路養護等作業, 應於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 該交通引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時, 應於其前方適當距離, 另設置電動旗手 ( 設 21-2) 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 : 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 ; 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 使勞工確實使用 ( 設 280-1) 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無穿載反光背心等防護衣, 易有被撞之危害 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 勞工應確實穿載反光背心等防護衣
異常類別 : 工作場所 P21 (1) 營造工作場所管制規定 1 (2) 營造工作場所管制規定 2 非相關作業人員進出未管制, 進入工地未戴用安全帽有被物體飛落及碰撞等危害之風險 進入工地應確實戴用安全帽及其他適當防護用具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 ; 2 公尺以上高處作業 ; 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 ; 電氣工作之勞工, 應提供適當安全帶 安全帽 絕緣防護具, 並使其正確戴用 ( 設 238 設 281 設 290 營 11-1) 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適當之固定式圍籬及警告標示 ; 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固定式圍籬有困難時, 應於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 警示帶圍成警示區 ( 營 8) 工地周圍未確實設置圍籬並管制進出, 易造成非相關作業人員進出, 發生意外之危害 工地周圍應設置鐵絲網圍籬管制進出, 另可使用紐澤西護欄分隔車道與人行道, 保護行人安全
異常類別 : 工作場所 P22 (3) 營造工作場所管制規定 3 (4) 工作場所危害防護規定 工地大門進出無管制並對外開放, 易使無配載防護具人員進入而發生意外危害 工地出入口設置檢查站, 並以告示牌告知出入人員應具備之防護具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 應設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 ; 應設管制人員 : 管制非有適當防護具之人員及檢查車輛機械未具合格證, 不得讓其出入 ( 營 11)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 鋼材 鐵件 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 應採取彎曲尖端 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 營 5) 工地內鋼筋裸露易造成人員刺傷 割傷 擦傷之危害 暴露之鋼筋 鋼材應採取彎曲尖端 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異常類別 : 工作場所 P23 (5) 缺氧作業防護規定 (6) 營造建料堆放儲存規定 勞工執行汙水地下道清潔, 未提供適當換氣及置備相關防護具設備, 勞工有缺氧之危害 執行缺氧作業 ( 局限空間 ) 時, 應提供適當換氣 ; 並置備呼吸防護具 梯子 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 使勞工從事缺氧作業時, 應予以適當換氣 ; 置備呼吸防護具 梯子 安全帶或救生索等設備 ( 缺 5/27) 磚 瓦 木塊或相同及類似材料 ( 模板 ) 之堆放, 應置放於穩固 平坦之處, 整齊緊靠堆置, 其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 ; 儲存位置應距離鄰近開口部分 2 公尺以上 ( 營 35) 板料堆置堆置高度超過 1.8 公尺, 有崩塌或掉落之危害 模板堆置應限制高度 ( 限制 1.8 公尺以下 ) 及使用擋樁防止角木崩落
異常類別 : 工作場所 P24 (7) 高壓氣體容器貯存規定 (8) 乙炔鋼瓶防爆規定 高壓氣體容器隨意放置 ( 橫放 ) 及無加以固定, 易有爆炸之危害風險 高壓氣體容器應妥善固定放置貯存場所, 及適當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 使用時亦應加固定 高壓氣體容器, 使用時應加固定 ;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警戒標示, 禁止煙火接近 ;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 可燃性氣體 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 應分開貯存 ; 貯存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 設 106/108) 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 ( 設 208) 乙炔鋼瓶無防止逆火裝置, 有造成逆火而產生爆炸之風險 乙炔鋼瓶應設防逆火裝置, 避免使用時火焰回流產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