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一 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裁罰事項裁罰機關裁罰依據處罰範圍裁罰標準 未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 即執行導遊人員業務者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五十九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執業 行為人係旅行業從業人員 行為人係非旅行業從業人員 已考取並訓練處新臺幣一萬元合格結業尚未, 並禁止執行業領取執業證者務 已考取而未接受訓練者 未經考試及訓練合格者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並禁止執行業務 處新臺幣三萬元, 並禁止執行業務 已考取並訓練處新臺幣二萬元合格結業尚未, 並禁止執行業領取執業證者務 已考取而未接受訓練者 未經考試及訓練合格者 新臺幣三萬元, 並禁止執行業務 處新臺幣五萬元, 並禁止執行業務 二 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 且未重行參加導遊人員訓練結業, 領取或換領執業證, 即執行導遊業務者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第五十九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執業 處新臺幣一萬元, 並禁止執業 三 導遊人員有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 導遊人員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處新臺幣三萬元 1
五 導遊人員有詐騙旅客之行為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處新臺幣一萬元 六 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測驗訓練合格之導遊人員, 未參加或其委託之團體舉辦之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旅客訓練結業, 即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旅客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 七 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 未依其執業證登載語言別, 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相同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 八 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 未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 九 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三年屆滿未向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 而繼續執行業務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十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 不接受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 團體之指導與監督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十一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 非因臨時特殊事故, 擅自變更旅遊行程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擅自變更旅遊行程者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停止執行業務一年 2
十二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 未配帶執業證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十三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 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 未即時作妥當處置, 並未將經過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及受僱旅行業或機關團體報備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 有即時作妥當處置, 但並未將經過情形依規定期處新臺幣三千元限報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未即時作妥當處置, 但已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處新臺幣六千元將經過情形報備者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未即時作妥當處置, 亦未將經過情形依規定期限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報備者 十四 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時, 言行不當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執行導遊業務時, 言行不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處新臺幣六千元當者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停止執行業務一年 十五 導遊人員遇有旅客患病, 未予妥為照料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遇有旅客患病, 未予妥為處新臺幣六千元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照料者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並得逕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行定期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證 十六 導遊人員為收受回扣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十七 導遊人員向旅客額外需索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處新臺幣六千元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十八 導遊人員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處新臺幣六千元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3
十九 導遊人員以不正當手段, 收取旅客財物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以不正當手段, 收取旅客財物者 二十 導遊人員私自兌換外幣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 二十一 導遊人員不遵守專業訓練規定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八款 二十二 導遊人員將執業證或服務證借供他人使用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九款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處新臺幣六千元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二十三 導遊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款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者 無正當理由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 二十四 導遊人員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處新臺幣六千元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關之檢查者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二十五 導遊人員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仍繼續執行業務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二廢止其執業證款 處廢止執業證 4
二十六 二十七 導遊人員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者 導遊人員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三款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四款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者 受外國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者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證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證 二十八 導遊人員於運送旅客前, 未查核確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係由合法業者所提供者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五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處新臺幣三千元款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二十九 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時, 發現所接待或引導之旅客有損壞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之虞, 而未予勸止者 未予勸止者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六罰鍰 ;, 並得逕行定期停止款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處新臺幣六千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