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Similar documents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致 :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 以上备忘录合称为 股权激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环旭电子公告编号 : 临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19 年第一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董事会决议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确认, 公司完成了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期权简称 : 普邦 JLC1, 期权代码 :037642, 授予数量 :1,260 万份, 行权价格 :14.68 元, 授予人数 :195 人 年 5 月 28 日, 公司第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及确定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股权激励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天赐材料 (002709)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天赐材料公告编号 :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英威腾

证券代码:000063   证券简称: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0506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合第一批股票期权与增值权行权条件的议案 和 关于调整第一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名单核 查的议案 经过本次调整,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203 人调整为 184 人, 股票期权授予 数量由 1,623.9 万份调整为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 号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WHJ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Administrator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 号

股票简称:金证股份 股票代码:600446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湖中宝公告编号 : 临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暨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创业软件公告编号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议案 5 根据美的集团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 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 ;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 年 3 月 18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

4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2 月 18 日, 同

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时间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赛轮集团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10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10 月 18 日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将首次授予激励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岳成 ( 意 ) 字 致 :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GLG/SZ/A2061/FY/ 致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八 ) 现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 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

JINGTIAN & GONGCHENG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威腾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

传真 (FAX):( 079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华邦 ) 接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正邦科技 或 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等议案 年 5 月 2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共计 272.5

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人员及期权数量的调整及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01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号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年 4 月 29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期权注销 调整及部分可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期权注销 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 次期权注销 调整及部分可行权所涉及的事

年 10 月 8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案 ) 及其摘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年 11 月 6 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目录释义... 4 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6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6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7 四 结论意见... 9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年 4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

同日,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核实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3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恒华科技如下保证 : 恒华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电话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绿盟科技 公告编码: 号

美环球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 2015 年 6 月 17 日, 完美环球 2015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 完美环球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015 年 7 月 3 日, 完美环球第三届

银江股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确 认 函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3 号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银江股份

<4D F736F F D20BDF0B5D8A3A8BCAFCDC5A3A9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9C9C8A8BCA4C0F8BCC6BBAEB9C9C6B1C6DAC8A8D0D0C8A8CFE0B9D8CAC2CFEEB5C4B9ABB8E6>

Transcription: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 :(8610)88378703/88388549 传真 :(8610)8837874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以 下简称 杭萧钢构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 担任杭萧钢构本次实施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下称 本激励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下称 管 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以下简称 本次行权 ) 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 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在本法律 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申请报告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本所已对本激励计划申请报告的有关 内容进行了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5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有

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6 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 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 ; 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 真实 有效, 且无隐瞒 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 2014 年 5 月 16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独立董事对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14 年 7 月 14 日, 公司收到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已对公司报送的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且无修订意见 3 2014 年 9 月 18 日,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 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14 年 9 月 18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议案 和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 确定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的授权日为 2014 年 9 月 18 日, 因 2013 年度利润分配, 行权价格由 4.78 元调整为 4.75 元, 同时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19 名调整为 410 名, 获授权益数量总计由 1109 万份调整为 1082.5 万份 ( 首次授予 989 万份, 预留 93.5 万份 )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 2015 年 6 月 5 日, 因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 公司董事会根据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3.61 元, 调整后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为 1285.7 万份, 预留数量为 121.55 万份 6 2015 年 7 月 16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向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55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13.35 元每股, 授权日为 2015 年 7 月 16 日,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 2015 年 9 月 18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何萍 莫伟标等 30 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并将授予该 30 人的股票期权 88.01 万份予以注销, 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由 410 人调整为 380 人, 股票期权数量由 1285.7 万份调整为 1197.69 万份 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380 名激励对象行权, 并将行权日确定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 行权价格为 3.61 元每股, 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461,718 份 实际行权数量为 3,453,918 股, 新增行权股份已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完成登记并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上市流通 8 2016 年 6 月 17 日, 因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 公司董事会根据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73 元 / 股, 调整后首次授予尚未行权剩余三期数量为 1089.8979 万份 ; 调整后预留部分行权价格为 10.22 元 / 股, 预留数量为 158.015 万份

二 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 ( 一 ) 公司符合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公司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业绩达到如下要求: (1) 以 2013 年为基准年 :2015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2.25% (2)2015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 (1) 以 2013 年为基准年,2015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 210.13% (2)2015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9.85% 综上所述, 公司已达到上述业绩条 件 ( 二 )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1. 目前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前四项情形 2. 本次 353 名激励对象 201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 ( 含 ) 以上, 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第五项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有关规定的 (5)201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行权杭萧钢构符合行权条件, 本次行权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行权已经满足 管理办法 及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 ( 二 ) 本次行权的授权和批准 2016 年 9 月 18 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80 名激励对象中有 24 人已离职,3 人被免职, 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 并将对其已授予尚未行权的剩余三期股票期权共 737,009 份予以注销,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由 380 人调整为 353 人, 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剩余三期股票期权数量由 10,898,979 份调整为 10,161,970 份 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353 名激励对象行权, 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805,670 份, 行权价格为 2.73 元每股 ; 同意授权经营层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 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 并将行权日确定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 2016 年 9 月 18 日,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行权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三 ) 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 1 授予日:2014 年 9 月 18 日 2 行权数量:2,805,670 份 3 行权人数:353 人 4 行权价格:2.73 元 / 股 5 行权方式: 批量行权 6 股票来源: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杭萧钢构股票 7 行权安排: 本次是杭萧钢构第二期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

8 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如下 : 姓名 职务 可行权数量 ( 份 )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张振勇 董事 总裁 16,900 0.09% 0.003% 陆拥军 董事 副总裁 16,900 0.09% 0.003% 蔡璐璐 财务总监 16,900 0.09% 0.003% 陈瑞 副总裁兼董秘 16,900 0.09% 0.003% 小计 67,600 0.36% 0.012% 其他激励对象 ( 共计 349 名 ) 2,738,070 14.97% 0.495% 总计 2,805,670 15.33% 0.507%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 (1)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符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2) 除因离职等原因丧失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确认并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本次可行权的 激励对象为 353 名, 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805,670 份, 行权价格为 2.73 元 /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 及 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 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行权已经符合法定行权条件, 本次行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合法有效 杭萧钢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及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 页 )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经办律师 ( 签字 ): 负责人 : 蓝晓东 : 蓝晓东 : 2016 年 9 月 18 日 雷鹏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