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講習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綜所稅股稅務員洪靜儀
< 前言 > 執行業務者 :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 著作人 經紀人 代書人 工匠 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所 11 14 ) 執行業務者 :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師 ( 士 ) 醫事檢驗師 ( 生 ) 程式設計師 精算師 不動產估價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營養師 心理師 地政士 記帳士 著作人 經紀人 代書人 表演人 引水人 節目製作人 商標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 仲裁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書畫家 版畫家 命理卜卦 工匠 公共安全檢查人員 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營業稅法細則 6)
< 前言 > 其他所得業者 : 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 幼兒園 養護 療養院所 ( 查 2 ) 執行業務所得 vs 其他所得 : 例 : 私立醫療院所與私人辦理之護理機構 執行業務所得 / 其他所得 vs 營業稅 : 例 : 盲人投資經營按摩院 ( 中心 ) 一般護理之家
執行業務者暨其他所得者帳務處理方式 查帳 : 執行業務者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書審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執行業務所得及私人辦理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書面審核作業要點 (104 年 5 月 1 日修訂, 取消 三. 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 ( 三 ) 收入 300 萬元以下案件之純益率標準 )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部頒 : 財政部頒定稽徵機關核算 000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財政部頒定 000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財政部頒定 000 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所 14: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簡介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訂定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 幼兒園 養護醫療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 有關會計帳部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準用本辦法 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 帳簿應至少保存 10 年 同時執行兩個以上不同性質之業務, 得使用同一套帳簿, 惟應分別記載有關執行業務收支等事項 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 並自留存根或副本 費用應自他人取得合法憑證, 應至少保存 5 年
書審作業要點簡介 各區國稅局自行訂定 申報或調整純益率要達各業別規定的書面審核純益率以上, 如自行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前三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以上, 且符合特定條件者, 亦可適用 國稅局人員如認為有查核之必要, 仍可調帳查核
書審作業要點簡介 要適用的必要條件 : 有依規定設帳記載, 取得 給與及保存憑證 需自行調整純益率達規定標準 所得額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書面審核標準, 所得人需將該筆所得自行併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 如有漏報收入者或費用超限者, 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部頒標準簡介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每年由各地區國稅局徵詢各業同業公會意見擬定後報請財政部核定之收入費用標準 : 104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稽徵機關核算 104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104 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二類第三款規定訂定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 幼兒園 養護醫療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準用本查核辦法 規範帳簿憑證之查核 規範收入之查核 規範費用之查核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收入 收入認定時點 : 原則 : 收入實現時列帳記載 例外 : 1. 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 得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惟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變更者亦同 2. 委任人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 得以發票日為實現日期, 其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 得以公會轉付之日期為實現日期
收入醫療院所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 1. 扣繳憑單金額 2. 部分負擔金額二 掛號費收入 1. 以健保局看診人次及各院所自行訂定掛號費收費標準計算 2. 優免清冊 ( 載明病患之就醫日期 姓名 電話 地址 病歷號碼 優免金額等資料 ) 三 自費收入掛號費收入及部分負擔以外病患自付部分 四 其他收入以上項目以外之收入
收入 醫療院所 依法規定免收部分負擔者, 免收金額不含在分列項目表的部分負擔中 掛號費以分列項目表的看診人次計算, 如與院所實際掛號人次不符者請提示資料 如有依規定向健保局報備免收員工眷屬的部分負擔, 其免收金額有含在分列項目表的部分負擔中 如有優免掛號費及員眷部分負擔者, 欲主張自收入扣除請造冊予國稅局查核是否屬實 未跨月的同一療程免收掛號費人次不可重複計算
申報實務 醫療院所 所有案件 : 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全年執業天數計算方式 : 凡當日開門看診, 不論其看診時間多寡, 均以 1 天計算 ; 每週執業 7 天, 且全年無休診者, 以 360 天計算 ; 每週執業未及 7 天者, 以 300 乘以每週執業天數再除以 6 計算 ( 即每週執業 6 天者, 全年以 300 天計算 ; 每週執業 5 天者, 全年以 250 天計算 ; 以下類推 ); 隔週休二日者, 每週執業以 5.5 天計算 如申報自費收入與核定自費收入不符, 請提示相關資料證明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 - 西醫範例 健保收入 = 扣繳憑單 + 部分負擔
收入 藥局 : 一 專營藥局 : 專營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者, 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 二 兼營藥局 : 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部分核課主持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 ; 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 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收入藥局 : 財政部 84.3.22. 臺財稅字第 841608399 號函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 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 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查核, 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 87.6.18. 臺財稅字第 871947546 號函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 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之收入, 應核定主持藥師 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所稱經營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之收入, 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 財政部 101.05.04. 台財稅字第 10100540820 號令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 倘屬醫師處方藥品, 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 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 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 則應依同條項第 1 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 - 藥局範例 健保收入 = 扣繳憑單 + 部分負擔
收入建築師 : 一 來源 1. 扣繳憑單 2. 建築師公會代收設計費撥退明細表 代收設計費 金額 二 申報金額認列原則 1. 實際收到款項之年度認列收入 2. 最低應申報金額 = 代收設計費金額 + 扣繳憑單所載之扣繳稅額 3. 扣繳稅額於扣繳憑單所載年度認列 三 扣繳憑單所載所得年度與公會轉付建築師帳戶之年度不符 1. 營利事業單位已扣繳, 但公會未轉付 2. 營利事業單位已扣繳, 公會已轉付 3. 私人案件皆以公會轉付日期年度申報 4. 政府機關案件不需由公會代收轉付, 以扣繳憑單年度申報
收入 建築師範例 : 款項共 200 萬元, 公會依進度分 2 年撥款 例 A 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扣繳憑單扣繳稅額代收設計費撥款金額 第 1 年 200 萬元 20 萬元 ---- 第 2 年 ----- ----- 180 萬元 應申報收入金額 第 1 年 :20 萬 第 2 年 :180 萬 計算明細 扣繳稅額 20 萬元 + 代收設計費 0 元 =20 萬元 扣繳稅額 0 元 + 代收設計費 180 萬元 =180 萬元 例 B 扣繳憑單給付總額 扣繳憑單扣繳稅額 代收設計費撥款金 額 第 1 年 200 萬 20 萬 80 萬 第 2 年 ----- ----- 100 萬 應申報收入金額 第 1 年 :100 萬 第 2 年 :100 萬 計算明細 扣繳稅額 20 萬元 + 代收設計費 80 萬元 =100 萬元 扣繳稅額 0 元 + 代收設計費 100 萬元 =100 萬元
收入 建築師範例 : 款項共 200 萬元, 公會依進度分 2 年撥款 例 C 扣繳憑單給付總額 扣繳憑單扣繳稅額 代收設計費撥款金額 第 1 年 200 萬元 20 萬元 180 萬元 第 2 年 ----- ----- ---- 應申報收入金額 計算明細 第 1 年 :200 萬 扣繳稅額 20 萬元 + 代收設計費 180 萬元 =200 萬元 第 2 年 :--- 扣繳稅額 0 元 + 代收設計費 0 元 =0 萬元 * 如實際收款金額低於最低應申報金額, 請檢附契約書 資金流程及收據影本證明
收入地政士 一 如收入金額低於財政部頒訂標準, 請提示完整收據存根等資料佐證 二 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標準, 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 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前之臺北縣 臺中縣 臺南縣及高雄縣者, 其收入標準仍按縣計算 三 業務收費計算應以 件 為單位, 所稱 件, 原則上以地政事務所收文一案為準, 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 1 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 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 以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為一件算 ; 另每增加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 則加計 25%, 加計部分以加計至 200% 為限 2 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 3 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 如已按標的物分別計件者, 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算
收入 商標代理人 VS 專利代理人 財政部 75.4.22. 臺財稅字第 7538945 號函商標代理人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核課綜所得稅 1. 商標法固未就商標代理人之資格設有限制, 惟以其行為對商標行政管理及人民權益之影響甚大, 實務上均限制其以自然人為限 2. 代辦商標申報業務, 與代辦專利申請業務類似, 宜與專利代理人採同樣措施商標代理人從事 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 業務, 不得辦理商業登記, 毋需報繳營業稅及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 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之規定, 核課其綜合所得稅 * 專利師法 7 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執行業務 : 1. 設立事務所或由 2 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 2. 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收入 商標代理人 VS 專利代理人 財政部 83.11.9 台財稅字第 831617799 號函 核釋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事務所, 將客戶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 辦理, 其酬金歸屬及所得核課原則 1. 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事務所, 將客戶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 其自專利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收取之酬金係屬佣金收入, 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 經紀人 之規定, 核課綜合所得稅 2. 專利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專利申請案件收受報酬, 不論是否透過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之事務所仲介, 其全部報酬係屬專利代理人之執行業務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 減除直接必要費用 ( 含支付之佣金 )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二類第三款規定訂定 帝王條款 : 查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 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費用認定時點 : 原則 : 費用實現時列帳記載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費用認定時點 : 例外 : 1. 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 得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惟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變更者亦同 2. 支出係屬預付性質或遞延性質的費用 : 預付租金 權利金 修繕費 廣告費 折舊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一 薪資支出 ( 查 18) 經預先決定或約定, 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獨資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 合夥須已於契約內訂定, 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內核實認 列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給付發給加班費, 應有加班紀錄, 以憑 認定 ; 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所定之 標準部分, 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 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二 退休金 ( 查 18 13)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 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 年金保險費,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 以費用列支 2.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 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並以費用列支 但執行業務者設置職工退休基金, 與該執行業務者完全分離, 其保管 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 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並以費用列支 3. 執行業務者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職工退休基金 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 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二 退休金 ( 查 18 13) 4. 已依前三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以後職工退休 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 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 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 ; 不足時, 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5.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 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聯合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提繳之退休金,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 以費用列支 但不得再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6. 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 為載明受僱員工 職稱 擔任職務之收據 簽收之名冊 轉帳 匯款憑證或以金融機構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查 13 : 執行業務者因停止執業或因聯合事務所解散 廢止 合併或轉讓, 其勞工退休準備金 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 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三 租金支出 ( 查 19) 支出數額超過約定部分不予認定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 經約 定由承租人負擔者, 視同租金支出 預付租金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 應列為遞延費用 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 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租金支出之合法憑證, 為統一發票 收據或簽收之簿摺 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出租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 應取得金融機構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四 伙食費 ( 查 20-1) 每人每月伙食費 ( 包括加班誤餐費 ) 上限 2,400 元 (104.1.1 適用 ) 實際供給膳食者, 提示員工簽章之就食名單 ; 超限部分, 除 已自行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外不予認定 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 提示員工簽章之印領清冊 ; 超限 部分, 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 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 財政部 67.4.26 台財稅第 32701 號函 ), 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認列薪 資者, 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 應併入伙食費計算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五 進修訓練費 ( 查 21) 財政部 101.6.19 台財稅字第 10100557300 號函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 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六 修繕費 ( 查 23)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 耐用年限不及 2 年或金額不超過 8 萬 元者, 原則上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整批購置大量器具, 每件金額雖未超過 8 萬元, 如耐用年限 超過 2 年者, 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修繕固定資產依規定作為資本支出者, 除效能所及年限可確 知外, 應併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折舊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七 廣告費 ( 查 23-1) 彩牌及電動廣告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 應依約定期間分年 攤提 利用廣播 電視之醫療廣告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廣播 電視或網際網路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八 保險費 ( 查 24) 勞保及健保應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之保險費, 不視為被保險員 工之薪資所得 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 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 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之保險費, 以執行業務者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 准予認定 每人每月保險費未達 2,000 元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超過部分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或由執行業務者自行調減費用, 免予轉列 保險費之原始憑證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 團體人壽保險 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之保險費收據, 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 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九 交際費 ( 查 25) 與業務相關者, 准於限額內核實認定 業別 / 依核定執行業務收入金額計算之限額 建築師 保險業經紀人 律師 會計師 記帳士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技師 地政士 其他 7% 5% 3%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十 職工福利 ( 查 25-1) 限額 : 全年核定執行業務收入金額 2% 員工文康 旅遊活動及聚餐費用優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 財政部 87.7.23 台財稅第 871952175 號函 執行業務者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 ( 如達一定服務年資 職位階層 業績標準 ) 旅遊部分,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 稅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十一 稅捐 ( 查 27) 罰鍰 滯納金及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 暨依所得稅法規 定因滯納而加計之利息, 不予認定 汽 機車如屬執行業務者所有, 經載於財產目錄並取得合法 憑證者, 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得以認列 房屋如登記為執行業務者本人 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 供 執行業務使用部分得列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十二 折舊 ( 查 30) 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 取有確實憑證 載於財產目錄 平均法 刪除殘值估算公式 固定資產經查明有殘值可以預計者, 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 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耐用年數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93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乘人小客車, 實際成本以 250 萬元限額內提計折舊 修正續提折舊計算公式 : ( 原留殘值 - 重行估列殘值 ) 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 折舊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十三 損害賠償 ( 查 31) 業務上過失 扣除保險賠償部分 除支出憑證外亦需取具警察機關 公會或調解機關團體之調 解 仲裁證明, 或經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 如所屬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損害賠償基金, 依規定繳納 之款項得以核實認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十四 災害損失 ( 查 31-1) 不可抗力 扣除保險賠償及出售殘值之收入 災害損失, 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以財產目錄帳列未折減餘額依損害程度認列 核定別 / 災害損失金額得另行減除不得另行減除 部頒 書審 前三年平均純益率 ( 書審作業要點 ) 因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證滅失 - 按前三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 ( 查 8-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帳簿憑證因故滅失之核定原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8 條之一規定 如帳簿因故滅失, 依據原始憑證重新記載 原始憑證如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 得以稽徵機關核定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開業未滿三年, 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 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 ( 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 ), 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 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 得以申報數為準, 俟稽徵機關核定時, 按核定數調整之 帳簿憑證非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滅失者, 應以國稅局查得資料或部頒標準核定所得額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十五 複委託費 ( 查 32) 支付數額超出原取得報酬者, 超出部分不予認定 應提供合約書或委託書提供查核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簡介 - 費用之查核 十六 捐贈 ( 查 33-1) 對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以不超過 執行業務所得總額 10% 為限 國防 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 例外 : 財政部 94.07.07. 臺財稅字第 09404543330 號 政治獻金法之捐贈, 縱以事務所名義為之, 仍應依規 定列為執行業務者捐贈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申報實務 年度中更換負責人年度中更換合夥人年度中註銷個人資料保護法 VS 稅捐稽徵法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