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3 102 CHIA-NAN ANNUAL BULLETIN VOL.39,PP.202-213,2013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之評析 信任與安定之恆古的家庭制度設計 林信雄 1 余元傑 2* 1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 2 嘉南藥理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 突破法律條文文義, 一反最高法院民事庭之見解, 宣示基於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意旨, 關於因受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規定之子女亦有權利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且對於親生父親可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疑義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認為, 基於他人婚姻之安定 家庭之和諧以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在現階段承認親生父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權利, 並無實益, 是故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判例並無違憲之虞 另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 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與憲法尚無牴觸 至於將來立法是否在特定條件下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之提起, 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關鍵詞 :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 民法第 1063 條 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電影 不能沒有你 * 通訊作者 : 嘉南藥理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E-mail: yyj1494@seed.net.tw 壹 前言 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釋字第 587 號解釋 : 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是否違憲? 基於解釋理由書之意旨, 可知基於子女之人格權 子女之訴訟權 子女最佳利益 子女受教養權益, 更重要是基於身分安定 婚姻安定 家庭和諧等考量, 生父不得就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之人提起相關確認訴訟 但在戴立忍導演的電影 不能沒有你 片中卻大反其道, 藉由社會底層小人物發生的單一個案去通盤檢視現狀, 則無非是對我們的社會及家庭制度的另一項挑戰與 攻擊 1869 年 DNA( 去氧核醣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發現迄今, 被廣泛應用在犯罪偵察 遺傳醫學 親子關係確認等領域, 但殊不知驗 DNA 雖然可以知道子女的自身血緣來源, 但卻不能以此就藉由法律所建立的家庭制度理論來推論子女的生父 由於 DNA 的生物特徵可以精準判斷彼此間在遺傳基因的關連性, 相當適合用於鑑定親子關係 但檢驗 DNA 是這麼簡單嘛! 除了要花費一筆費用外, 還有就是你叫人家一起跟你去驗 DNA, 人家就會去嗎? 人家可不可以不要跟你
- 203 -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之評析信任與安定之恆古的家庭制度設計 一起去驗, 還有驗 DNA 有無強制性? 學生大都未置可否, 他們均不知可以拒絕 本文係針對通識教育課程中性別與法律課程之設計與應用, 就釋字第 587 號解釋禁止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是否違憲為例, 因為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 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與憲法尚無牴觸 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 其母親與其配偶分居多時加上母親之夫無生育能力, 故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但遭受無理由判決 第 587 號解釋主旨為楊元 法定代理人林淑 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 認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760 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8 年度家上字第 82 號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8 年度親字第 43 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 1063 條,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寬此類訴訟, 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因此擬透 過實務見解之發展趨勢及新法通過對此問題之衝擊提出不同之看法, 討論自古以來的信任與安定的家庭制度設計, 並就戴立忍導演的電影 不能沒有你 片中所持的立論與觀點, 提出辯證與說明 貳 案例探討一 楊元 法定代理人林淑 聲請解釋案一對夫妻婚後因理念不合而分居多時, 分居後妻產下一女, 該女出生後雙方始辦妥離婚手續, 故該女受到婚生之推定, 夫妻均逾提 解釋內容為本件聲請人楊元 之母林淑 於民國 80 年間與蕭暉 結婚,85 年間即離家, 與蕭暉 無同居之事實 聲請人於 86 年間出生, 依民法第 1063 條推定為蕭暉 之親生子女 因母林淑 逾法定期間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乃以聲請人與蕭暉 無事實上之親子關係為由, 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經判決駁回, 遂認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婚生子女推定之一年除斥期間規定, 以及子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已剝奪子女依訴訟程序確認生父之權利, 有侵害憲法第 22 條之疑義 起否認之訴之法定期間, 受婚生推定之女主張 圖 1: 楊元 之親子關係圖 ; 資料來源 : 作者自繪
林信雄余元傑 - 204 - 二 陳宏 聲請解釋案與有配偶人通姦之第三人認為, 其與相姦人所生之子女雖受婚生推定, 基於認祖歸宗時生物上血緣關連之重要性應大於法律推定之婚生承認, 故認為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473 號判例違憲 第 587 號解釋主旨為陳宏 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 認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家上字第 240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2 年度親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 1063 條及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473 號判例, 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 第 22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解釋內容為本案關係人劉美 於民國 75 年間與陳文 結婚, 嗣陳文 平日遊手好閒 不務正業 未擔家計 不斷犯案, 甚至自 76 年間即離家不知去向, 而劉美 分別於 86 年及 89 年產下 2 名子女, 實係本案聲請人陳宏 與劉美 婚外所生之子女, 然因陳文 及劉美 於 88 年始經判決離婚, 故 2 名子女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為陳文 及劉美 之婚生子女 聲請人陳宏 檢附 DNA 鑑定報告主張該受婚生推定之 2 名子女與其有親子關係,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訴, 均遭駁回確定, 乃聲請解釋 圖 2: 陳宏 之親子關係圖 ; 資料來源 : 作者自繪 三 真實社會新聞事件 : 阮志忠跳天橋案民國 85 年間住高雄市左營區 38 歲無業的男子阮志忠, 與有夫之婦謝姓同居女友生下女兒, 後因故和女方分手, 謝女不久就不告而別, 後因時年 5 歲女兒戶籍被撤銷, 因為要登記女兒戶口時, 才發現謝女是有夫之婦, 但找 不到謝姓女友及其先生, 女兒遂成了黑戶, 原有身分證字號還被註銷 為了女兒的戶籍問題 92 年 4 月, 攜女到台北, 先赴立法院向某立委陳情, 在求助無門心生不滿之下, 他抱著女兒在台北火車站前, 先用美工刀自殘, 並作勢要跳天橋自殺, 跟警方對峙一個多小時後被逮, 依公共危險 妨害自由等罪嫌, 羈押了 2
- 205 -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之評析信任與安定之恆古的家庭制度設計 個月 而針對阮某女兒的戶籍問題,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法庭強調, 經親子鑑定, 二人父女關係確定率超過 99.99%, 戶政事務所應以法院民事判決為依據 1, 卻引用民法條文, 應是認知有誤 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認為, 阮志忠攜帶法院判決文辦理戶籍登記, 雖然事實判決勝訴, 經翻閱民法條文, 該所認為於法不合, 於是列為特案, 請示內政部戶政司, 戶政司同樣依據民法第 1063 條, 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 除非法定父母提出否認之訴, 否則難以推定阮志忠與小女孩的親生血緣關係 由於小女孩的法定父母目前均不知去向, 阮志忠收到回覆公文後, 十分憤怒與失望, 竟挾持女兒, 跨上台北車站前一座天橋欄杆揚言自殺, 並數度持美工刀自殘阻止警方靠近, 其女兒多次驚駭哭泣, 警方勸說談判無效後發動突襲, 趁阮某不注意之際一把將他拉下欄杆, 救下小女孩, 終止這場 70 分鐘的驚魂鬧劇 警方依公共危險 妨害自由罪嫌偵辦, 警方再將阮某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 檢察官以有再犯之虞, 向台北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2 羈押後問題仍然無解, 他又帶著女兒北上抗議, 拖了一年多, 內政部才認可女兒的生父認領登記 四 電影 不能沒有你 導演戴立忍以上述該起社會案件為基礎 編劇 導演的 不能沒有你 電影, 該影片取材於 2003 年一則台灣單親父親抱女兒欲跳天橋的社會新聞 該片並於 2009 年 11 月 28 日, 1 本案經阮志忠提起訴訟, 高雄地方法院在 90 年做出民事判決, 確認阮志忠父女的關係存在 2 瀏覽日期 :2013 年 8 月 23 日, 出處 : http://www.libertytimes.com/2003/new/apr/12/ today so1.htm 獲得 2009 年第 46 屆金馬獎最佳劇情片 最佳 導演 最佳原著劇本 年度台灣傑出電影 觀眾票選最佳影片 5 項大獎 但片中錯誤不少, 如下圖 3 中所示, 除非這個法定的父母放棄否認之訴 此語, 是完全背離該案件的主旨及法律用語, 如此大的錯誤竟可以榮獲大獎, 可見評審委員的功力如此一般及對於該法律信任與安定的家庭制度設計的不瞭解 故事描述一個只用簡單的幫浦與輸氣管潛水從事清理港邊輪船船底粗活的客家籍男子李武雄, 帶著與已經離開的同居女友張明秀所生的小女孩張玉婷 ( 妹仔 ) 一起生活, 住在碼頭邊堆放雜物的港務局倉庫 為了替已屆學齡的女兒辦入學, 才發現女兒的生母跟其先生謝念祖一直都存續著婚姻關係, 因此身為生父的他, 在法律上不能算是女兒的法定監護人 為了要讓女兒上學, 男子奔走陳情, 甚至騎機車北上到立法院, 向同為小學同學 客家籍的立法委員林進益陳情, 從警政署戶口組的王組長, 到戶政事務所的林專員, 甚至欲闖入總統府陳情 但是種種原因, 都讓他沒辦法跟女兒在一起生活 因為在法律的角度上, 他跟女孩算是沒有關係的兩個人, 而社會局才是該照顧安置女孩的單位 他不懂為什麼父女至親這麼簡單的事實, 但那些公務員偏偏無法理解, 硬是要把他們拆散 激動而絕望的他, 抱著女兒站在天橋邊作勢要往下跳, 藉以表達他不希望別人拆散他跟女兒的決心 最後, 他們還是被強迫分開了, 父親繼續透過各種方式希望爭回女兒的扶養權, 而女兒從分開的那天之後就不再跟人說話了 一直到兩年之後, 他們才有機會再見面 3 3 不能沒有你 (NO PUEDO VIVIR SIN TI) 電影官方網站 http://atomcinema.pixnet.net/blog
林信雄余元傑 - 206 - 圖 3: 電影 不能沒有你 對白引述錯誤之畫面 ; 資料來源 : 截取 DVD 不能沒有你 畫面第 50 分 12 秒 參 文獻探討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舉行之第 1254 次會議中, 作成釋字第 587 號 : 解釋民法第 1063 條及兩判例中禁止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是否違憲? 大抵其主要論述重點為 : 一是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 ; 二是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 三是立法形成之自由 內容概述又可細分為婚生子女之認定 ; 婚生推定制度之理由 婚生推定之擴張以及婚生推定之限制 ; 否認子女之訴中否認權人 訴訟相對人為何以及提訴期間 ; 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二者間之關係 茲分析討論說明如下 : 一 人格權及訴訟權 ( 一 ) 雖然民法第 1063 條規定 : 妻之受胎, 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 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 得提起否認之訴 但應於知悉子 女出生之日起, 一年內為之 但大法官認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 4, 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 攸關子女之人格權 5, 應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此外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 侵害其維護其人格權之法益, 係為兼顧親屬關係身分之安定性及子女利益而設計, 但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 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 4 聯合國 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第七條第一項所揭櫫 ; 條文內容 : 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 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 有獲得國籍的權利, 以及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 5 應肯認確定真實血統關係, 乃子女固有之權利, 外國立法例如德國舊民法原已規定在特殊情形子女得以補充地位提出否認生父之訴, 1998 年德國民法修正時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 更明定子女自己亦得提起此項訴訟 ( 德國民法第 1600 條 第 1600a 條 第 1600b 條參照 ), 瑞士民法第 256 條 第 256c 條亦有類似規定, 足供參考
- 207 -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之評析信任與安定之恆古的家庭制度設計 ( 二 ) 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規定, 有關機關應適時就以下幾個狀況檢討改進, 以符合前開憲法解釋之意旨 : 1. 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 2. 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 3. 使子女在一定要件及合理期間內得獨立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12 185 號等解釋闡明在案 二 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 一 ) 以法律推定之, 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相關聲請人如果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 者, 應允許其於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公布 之日起一年內, 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 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 6, 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 7 及訴訟權 8 之意旨不符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473 號判例 9 及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判例 10 上開兩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 應予以廢棄不再援用 此外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 經司法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 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 得以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為基礎, 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就此而言已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77 號 11 第 6 真實身分關係之確定, 直接涉及子女本身之人格及利益, 如夫妻皆不願或不能提起否認之訴, 或遲誤提起該訴訟之期間時, 將無從確定子女之真實血統關係, 致難以維護其人格權益 7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 8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 9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473 號判例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受此推定之子女, 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 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 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 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 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 無論何人, 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10 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判例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 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 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 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 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自無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 11 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解釋, 解釋日期 : 民國 ( 二 ) 其訴訟程序, 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該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 13, 至於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 應以子女之最大利益考量 14 ( 三 ) 考量立法原意之法秩序安定性, 並不違憲 : 原民法規定不允許親生父親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係為避免因訴訟而導致以下結果 : 1. 妨害家庭人倫之和諧 15 2. 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 3. 影響子女教養之權益 再者如果允許其提起此類訴訟, 則可能會 71 年 11 月 5 日, 解釋爭點 : 民事確定判決不適用法規致影響裁判, 得再審? 12 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 解釋日期 : 民國 73 年 1 月 27 日, 解釋爭點 : 司法院解釋之效力? 對以違憲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提救濟? 13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89 條 第 594 條 第 595 條 第 59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等相關規定 14 民法第 1055 條第 2 項 ; 民法第 1055 條至第 1055 條之 2 第 1089 條第 2 項 第 1094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 15 係為避免涉入父母婚姻關係之隱私領域, 暴露其生母受胎之事實, 影響家庭生活之和諧 http://www.ceps.com.tw/cepsdo/a0000084 199 512 x 195 39 48 a.pdf, 陳惠馨, 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與社會變遷, 律師通訊, 期 195, 1995 年 12 月號, 頁 39 48
林信雄余元傑 - 208 - 有以下不符社會普遍通念價值之情況發生 : 1. 揭發婚姻關係之隱私 2. 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 3. 悖於社會價值之通念 所以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 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其訴訟權之行使, 仍然屬於必要措施, 大法官認為考量立法原意之法秩序安定性, 與憲法尚無牴觸 三 立法形成權因係屬於立法政策之立法形成權, 所以可採較為開放之條件方式進行, 諸如夫妻已無同居共同生活之事實或子女與親生父事實上已有同居撫養之關係等 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 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惟民國 20 年實施親屬編時僅夫有提起否認之訴之權利, 雖妻較易知悉所生子女之血統來源, 但立法者認為妻主張其所生子女非其夫之血統時, 無異主張對自己之不利益, 而有可能被追訴通姦之刑事責任, 同時在法庭上公然承認自己與他人通姦之不法行為, 對社會有傷風敗俗之虞 四 相關之國外經驗與案例法條依據外國立法例如德國舊民法原已規定在特殊情形子女得以補充地位提出否認生父之訴,1998 年德國民法修正時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 更明定子女自己亦得提起此項訴訟 ( 德國民法第 1600 條 第 1600a 條 第 1600b 條參照 ), 瑞士民法第 256 條 第 256c 條亦有類似規定, 足供參考 但在此是否亦提供我們省思考在一定條件下應賦予親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 或除斥期間經過, 而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得否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以解決任何不明確之親子關係, 並杜絕爭執, 進而維持家庭間之信賴與和諧及親子關係之真實性 ( 一 ) 日本通說對此認為無論基於對倫理之非難, 抑或避免對他人家庭之破壞等等之任何理由, 都不能賦予親生父親有否認婚生子女之權 16 我國婚生推定之擴張是繼受日本法而來, 因為日本採申報婚主義, 與我國相比, 較容易產生非婚生子女, 為了保障這些子女, 學理上產生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而且即便由否認權人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後, 親生父親也僅能依法為認領, 倘使立法賦予親生父親有否認權, 會掀起社會的混亂 17 日本之非婚生子女須生父與生母結婚, 及生父之認領後, 始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反觀我國較日本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 ( 二 ) 從歐陸國家經驗比較而言, 各國親屬法立法趨勢無不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 因此只要對於未成年子女有利者, 無不成為各國立法或修法繼受之對象 故於此社會通念基礎上, 婚姻存續中懷胎所生之子女, 將其生父推定妻之配偶, 應符社會常情 瑞士亦於 2000 年允許子女於父母已廢止共同生活而該子女未成年之條件下, 該子女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德國於 1998 年賦予子女有與父母同等之婚生否認之權, 另有文獻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及德國法有關婚生否認之訴之規定討論有關親生父 知悉與確認其為子女血統來源之權利 但德國民法第 1600 規定親生父得提否認 子女之訴, 其要件有二 18 : 16 高一書, 婚生推定之問題點與解決對案初探 以日本學說之探討為中心, 警大法學論集, 期 5, 頁 375 17 林秀雄, 婚生否認與確認親子關係之存否 / 最高院 98 台上 704, 台灣法學雜誌, 期 142,2009 年 12 月, 頁 192 193 鄧學仁, 顯非自夫受胎所生子女是否受婚生推定, 民法親屬繼承實例問題分析, 頁 177 178 18 戴東雄, 否認子女之訴, 萬國法律, 期
- 209 -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之評析信任與安定之恆古的家庭制度設計 1. 提起訴訟人為子女之親生父親, 且親 生父親宣示擔保, 曾與子女之母親在受胎期間內有同居之事實 現今以 DNA 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甚為精確, 已達 99.8% 之準確率 2. 子女與法律上之父親間不存在有任何社會家庭關係, 所謂社會家庭關係取決於法律上之父親有無曾經對子女有撫育之事實, 其判斷標準在於父親與該子女之母親已經結婚, 或子女長時間在家庭共同體中共同生活 肆 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有無 違憲 對於禁止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是否違憲, 目前相關文獻上之討論主要集中在以下二個問題點 : 一 婚生否認之訴究係確認之訴 19 或形成之訴 20? 120, 頁 79 19 確認之訴 (Declaratory Judgment) 是一種由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 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 通常起因於雙方當事人對於法律關係之認識不一致, 因此發生爭議而至無法解決, 此時便要求法院予以認定, 以確定雙方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 ; 這類訴訟並不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一旦法院作出判決, 消除當事人之間爭議後, 此案即告結束 瀏覽日期 :2013 年 8 月 23 日, 出處 : http://iip.nccu.edu.tw/iip/new iip/e paper/2003 /009/CASESTUDY0.htm 20 形成之訴, 乃基於私法上之形成權, 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法律關係發生 變更或消滅之訴 此訴之作用, 係藉法院之判決, 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形成力, 無待於其他行為之輔益, 如宣告離婚之訴, 一經判決原告勝訴確定, 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行消解, 不以有無塗銷夫妻身分之登記而有異, 此與給付之訴在請求對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判決確定後尚須強制執行始能實現判決之效力者不同, 與確認之訴僅在確認法律關係之存否, 或使其不明確之法律關係達於明確, 而無使既存狀態變更之效力者, 亦屬有間 瀏覽日期 :2013 年 8 在訴訟的本質上屬形成之訴, 否認之訴 之性質有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兩說, 早期學者見解婚生否認之訴目的, 在確認本來即不存在之父子身分關係 晚近通說, 否認子之訴, 原告本案判決勝訴, 有將一直以婚生子女受處遇之子女, 使其溯及的成為非婚生子女之效力, 亦即溯及的消滅婚生子女之推定, 此唯一種形成效果, 固否認子女之訴為一形成之訴 21 近來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後, 子女婚生之推定因而消滅, 具有形成權之形成效果, 該訴訟標的應為 否認權 林秀雄認為 : 民法第 1063 條之推定, 含有父姓推定與婚生推定之雙重意義, 若著重在父姓推定上, 則確認之訴實有意義, 惟若重點置於婚生推定上, 則所謂婚生否認, 乃在使具有婚生子女地位之人, 成為非婚生子女, 此種身分之變動, 恐怕無法以確認之訴改變之 我國實務見解司法院 35 年院解字第 3181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判例將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之推定, 注重在婚生推定, 於未受婚生否認之前, 該子女仍不失為婚生子女, 欲使婚生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 除形成判決外, 別無他法 22 二 否認子女之訴與一般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二者關係為何? 關於第二個問題雖然學說上已提出許多 論點, 駱永家認為 :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與否認子女之訴, 各有其獨立之之目的, 故應 月 23 日, 出處 : http://iip.nccu.edu.tw/iip/new iip/e paper/2003 /009/CASESTUDY0.htm 21 駱永家, 否認子女之訴, 民事法研究 II, 頁 124 22 林秀雄, 婚生推定, 台灣本土法學, 期 66, 頁 161 164,94 年 施慧玲, 論我國民法親屬編之修正方向與立法原則 -- 由二十世紀的成果展望二十一世紀的藍圖, 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期 3,2000 年 7 月, 頁 188 190
林信雄余元傑 - 210 - 解為與該等訴訟之目的不相抵觸者為限,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始有其存在意義, 因此, 在應提否認子女之訴之情形, 亦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取代之 23 蓋親子關係之存否, 非但於當事人間之精神上有絕對利益存在, 並因而衍生繼承及扶養等法律效果, 是親子關係之存否, 對父母子女而言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因此成為非婚生子女, 此種身分之變動, 除形成判決外, 別無他法 且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中亦說明 :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 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與憲法尚無牴觸 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 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為確認之訴, 係主張特定人之間法律上父子關係之存否, 雖有事實上之父子關係, 但無法律上之父子關係之時, 不得提起 24 但最高法院見解許多判決似乎認為仍可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該項見解已經脫離了該號大法官解釋, 是否妥當, 不無疑問 三 針對親生父可否提起該訴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中, 明白表示親生父在現行法律中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如同 23 年上字第 3473 號判例及 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判例中所云, 當除斥期間經過後, 第三人無論何人均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惟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578 號判決中違反向來見解及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 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規避否認子女之訴之限制, 甚至逸脫大法官解釋, 且當逾越婚生否認之訴之起訴期間時, 婚生推定以轉 換為視為之效果, 不能透過確認判決改變原來之法律狀態 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除夫或妻得提起否認之訴外, 第三人可否主張為子女之親生父,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見解分歧, 有否定說 肯定說之別 此項訴訟事涉婚姻安定 家庭和諧 血統真實 人倫關係 以及親生父親與子女之最佳利益, 如何斟酌損益 衡量利害, 應經言詞辯論, 使當事人得為攻擊防禦方法之主張及舉證, 得明辨法律正反意見之利弊得失, 形成心證而為取捨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經言詞辯論, 第一審慮未及此, 認上訴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不經言詞辯論, 以判決駁回, 程序上於法有違 25 伍 信任與安定的家庭制度設計 現行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 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 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且如許其提起此類訴訟, 則不僅須揭發他人婚姻關係之隱私, 亦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為, 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 故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 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其訴訟權之行使, 乃屬必要, 與憲法並無牴觸 至於將來立法者應否衡量社會觀念之變遷, 以及應否考慮在特定條件下, 而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之提起, 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和起點, 夫妻關係也是一切家庭關係中最基本的關係, 夫妻倫理對婚姻家庭的和諧幸福具有基礎性作用 然婚姻當中的信任, 是夫妻二人無可取代的承諾與默 23 駱永家, 否認子女之訴, 民事法研究 II, 頁 128 129 24 駱永家,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民事訴訟法 II, 頁 138 139 25 李木貴, 否認子女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43 號判決解釋論之批判, 月旦法學雜誌, 期 110, 頁 194
- 211 -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之評析信任與安定之恆古的家庭制度設計 契, 涉及自然人倫關係的維繫, 試問倘使乙女才剛產下一子, 甲男即謂說要將該子送請 DNA 檢驗, 以確認真實的親子關係, 此舉無疑是懷疑妻子乙女的貞節 須知自古以來婦女的貞節名譽是絕對的不容懷疑與抹滅的, 而且還是絕大程度反應在社會的主流價值秩序的, 因此當妻子的人一定非常的難過, 夫妻之間彼此的信任關係與家庭制度, 將不再以為維繫 26 此外, 試問甲男與乙女婚後產下一子, 然而無關係之丙男基與某種理由多次上門理論, 說該子係其與乙女所生, 並說若不信可以一起去驗 DNA 來證明, 我們不是不相信檢驗的真實性, 而是在婚姻制度當中, 安定性顯的格外的重要 要用提訴訟打官司來確認此親子關係, 如果可以這樣作的話, 此舉一定會造成家庭制度的土崩瓦解, 雖說大法官提出諸如夫妻已無同居共同生活之事實 子女與親生父事實上已有同居撫養之關係等條件說, 而同意允許一定程度的開放此類訴訟之提起, 但因此類訴訟規定之修不修法仍繫於立法院 27 但是否為了幾個個案而要壞了這個傳統倫理的主流價值, 而壞了傳統信任與安定的家庭制度, 沒有人願意去嘗試這種制度, 戴立忍導演的電影出發點或許只是要為低下階層的甘苦人訴求, 但絕不能去改變這一重要的主流 26 高鳳仙, 親屬法 理論與實務 (2008 年最新版 ), 五南圖書公司,2009 年 姜世明, 婚姻第三者之家庭權?- 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許可性評估,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第 80 期,2006 年 3 月, 頁 152 156 李立如, 法不入家門? 家事法演變的法律社會學分析, 中原大學財經法學, 期 10,2003 年 6 月, 頁 62 27 陳棋炎 黃宗樂 郭振恭, 民法親屬新論 ( 修訂八版 ), 三民書局,2009 年 姜世明, 婚姻第三者之家庭權?- 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許可性評估,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期 80,2006 年 3 月, 頁 152 156 價值 再者, 對於生父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可能性, 通說認為, 無論基於倫理的非難 避免對他人之家庭之破壞等等之任何理由都不能賦予生父否認權蓋即使有否認權人提起否認之訴後, 生父也僅能依法為認領, 而且賦予生父否認權, 會掀起混亂 28, 其他學者則有條件的承認生父之否認權 29 但立法者考慮第三人亦能有限度提出否認子女訴訟時, 宜注意下列條件 30 : 一 為避免第三人濫訴而破壞婚姻生活之和諧與家庭生活之和平, 必三人必須與子女有直接利害關係, 即 DNA 之親子鑑定, 確認其對於子女有血統聯繫 二 第三人訴訟宜仿照民事訴訟法第 590 條之規定, 立於補充之地位, 於父母因故未能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後, 基於對子女之利益始可允許第三人提起 三 第三人提出子女否認之訴對於夫妻或子女之利益影響頗大, 故應斟酌該利害關係人之意願 31 法律只在例外的情況下, 允許繼承權受 侵害之第三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6 個月內提 起否認子女之訴, 並且允許繼承權受侵害之人承受否認子女之訴訟 由此可知, 基於繼承利益之考量, 立法者僅於有限度的情況下承認第 28 李木貴, 否認子女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43 號判決解釋論之批判, 月旦法學雜誌, 期 110, 頁 194 29 戴東雄, 否認子女之訴, 萬國法律, 期 120, 頁 83 84 30 魏大喨, 親子關係存否之實體規範及其確認之訴, 台灣本土法學, 期 62, 頁 10 11 31 可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 子女未滿 7 歲時, 應得夫妻之同意, 子女滿 7 歲時, 應得夫妻與子女之同意, 子女已成年時, 應得子女之同意
林信雄余元傑 - 212 - 三人之提訴權 至於其他情形, 一概禁止第三人之訴訟權 若子女有受被推定之父的虐待時, 親生父親無法提出否認子女之訴, 此一不利情況, 立法者亦應加以審酌 若子女受到該父虐待, 又期待認祖歸宗, 似可仿效民事訴訟法第 590 條之規定 32, 以補充性之地位提出子女否認之訴, 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33 陸 調和說 代結語 總而言之, 婚姻家庭制度和諧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二者之間要如何加以衡平? 維護婚姻家庭制度的和諧是否即等同於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障? 筆者認為, 應採以家庭和諧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調和後重新出發 對於親生父親可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疑義,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認為, 基於他人婚姻之安定 家庭之和諧以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在現階段承認親生父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權利, 並無實際利益, 所以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判例 34 並無違憲之虞 大法官釋字第 587 號解釋以 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 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且如許其提起此類訴訟, 則不僅須揭發他 人婚姻關係之隱私, 亦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為, 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 認為不宜讓生父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然而, 對於婚姻家庭制度, 現代已不如傳統觀念重視, 社會上不乏單親家庭的出現, 更甚或有所謂的 小三 充斥 此外即便該子女受有婚生推定, 不代表其家庭永遠和諧或子女受教權即受保障, 是否應適度開放生父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空間 35 倘若生父事實上有意願且有能力照護該子女下, 而子女之婚生父並未善加履行其照護教養義務時, 為了保障該子女的利益下, 立法上實應適度開放在一定條件下, 賦予生父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綜合學說間的探討, 應著重在子女的最佳利益 我國目前的社會風氣看來, 對於小孩認祖歸宗的感情上羈絆仍廣泛的存在一般的民情當中, 於 DNA 鑑定已明確得知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事實上與其婚生父親無血緣關係下, 且該婚生父親事實上未履行其教養義務時, 若生父有意願照顧該子女, 即應適度放寬法律上的限制, 避免造成法律與人民法感情不符的狀況 32 民事訴訟法第 590 條規定 : 否認子女之訴, 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 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 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 於六個月內為之 夫妻之一方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 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33 吳從周, 再訪否認子女之訴- 以親生父提訴權之探討為中心,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期 96,2007 年 7 月, 頁 81 82 34 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判例要旨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 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 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 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 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自無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 35 戴炎輝 戴東熊 戴瑀如, 親屬法,2007 年最新修訂版, 頁 304 305
CHIA-NAN ANNUAL BULLETIN VOL.39,PP.202-213,2013 J. Y. Interpretation NO.587 explains Comment: Trust and stability of permanent ancient family system design Hsin Hsiung Lin 1 Yuan Jie Yu 2* 1 Lecturer, Center of General Education,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 Associate Professor, Center of General Education, Chia-Nan University of Pharmacy and Science, Tainan, Taiwan 71710, R.O.C. Abstract J. Y. Interpretation NO.587 explanation, breaking law context, an anti-civil Chamber of the Supreme Court's opinion, declared constitutionally guaranteed right of personality based on the intention, by the presumption of legitimacy of the children have a right to deny the father filed the complaint, and for the biological father could deny the legitimacy of the complaint filed in doubt. J. Y. Interpretation NO.587 explaining that, based on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s harmony and influencing their children's interest in education, at this stage recognize the biological father filed the complaint denying legitimate rights, no beneficial, the actual occurrence of the Supreme Court Precedent Year 75-No.2071 (1986), bench did not unconstitutional. Another law allowed for by the biological father of the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is presumed to others deny the complaint filed, the Department in order to avoid litigation and damage to others due to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the family of the impact of their children's upbringing harmony and interest, there is no conflict with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future whether the limited relaxation of such legislative action, are the legislative form of freedom. Key words: J. Y. Interpretation NO.587, Article 1063 of the Civil Code, Disavowal against the child who has been presumed to be another s legitimate child, No Puedo Vivir Sin Ti *Correspondence: Center of General Education, Chia-Nan University of Pharmacy and Science, Tainan, Taiwan 71710, R.O.C. E-mail: yyj1494@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