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 (2014 2016 年 )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科学 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发 [2012]37 号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 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 一 ) 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二 ) 公司未来三年 (2014 2016 年 ) 将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 但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 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三 )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 特别是中小股东 )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 一 ) 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 二 ) 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 资金需求 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 三 )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 利润分配政策 ( 一 ) 利润分配原则 : 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二 ) 利润分配形式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 但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 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三 )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 四 ) 现金分红比例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五 ) 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4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可以降低分红比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若公司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同时满足上述第 2 至第 4 款之条件时, 如董事会认为必要,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 六 )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应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七 )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 一 ) 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 ( 二 ) 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 ( 三 )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 ( 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 ) 则应经外部监事通过, 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 ( 若有 ) 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
( 四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 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 五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 ( 六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七 )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 ( 八 )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 一 )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 若公司未发生 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 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 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 二 ) 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六 未来三年 (2014 2016 年 ) 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 一 )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 二 ) 未来三年内, 如果公司达到现金分红条件, 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较快增长, 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或在满足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下,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未来三年, 公司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 为了满足公司转型所需资金, 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分红权益, 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各期如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20% ( 三 )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 四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项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 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不再执行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