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法令研習及申 報實務 竹北分局 綜所稅課 黃齡儀 104.4.28
大 綱 一 申報流程 二 申報軟體系統操作 三 開放查詢所得資料 四 輔導設帳說明 五 保母所得課稅 六 函訪查表注意事項 七 常見錯誤及函釋 八 修正條文 2
執行業務者申報流程 採網路申報 採網路申報 ((採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 採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 報系統 方式 報系統 方式,,如屬上傳報表資料 如屬上傳報表資料 以外之附件 例聯合執業合約書免 以外之附件 例聯合執業合約書免 收掛號費清冊等 仍併同綜稅申報 收掛號費清冊等 仍併同綜稅申報 書檢附 書檢附)) 執行 執行 業務者 業務者 採人工申報 採人工申報 ((併同綜稅結算申報檢附損益表 併同綜稅結算申報檢附損益表 等相關資料 等相關資料--採部頒標準核定之 採部頒標準核定之 所得 僅檢附收入明細表 所得 僅檢附收入明細表 )) 綜稅採人工申報 綜稅採人工申報 ((填寫人工申報 填寫人工申報 書 書)) 3
結算申報檢附書表及注意事項 執行業務所得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時 應檢附下列書表 1. 收支報告表 2. 損益計算表 3. 收入明細表 4. 財產目錄 5. 申報薪資調查表 6. 附件粘貼欄表 ( 如為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 應檢附合夥契 約書及盈餘分配表 ) 4
結算申報檢附書表及注意事項 若依財政部核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請逕填收 入明細表 如為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 請加填盈餘分配情形 並將 收入 必要費用成本及所得額填寫於所得人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執行業務所得如結算損益後 為虧損者 仍須於綜合所得稅申報 書詳實填報為宜 損益計算表須勾選所得額申報方式 執行業務 ( 其他 ) 所得損益計算表之帳務處理情形 ( 下列各欄請 自行依實際情形打 ˇ ) 按書審純益率標準核定 ( 請填寫自行調整後金額欄 )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 請填寫自行調整後金額欄 ) 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 5 依帳載數核實申報
部頒標準所得核定方式 ( 醫師業 ) 健保收入 含部分負擔 依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 計算 健保費用 依健保局核定點數每點 0.78 元計算 掛號費 門診人次 * 掛號費 - 優免金額 自費收入 函訪查表 刷卡資料等 再按各業別費用率 扣除 其他收入 如各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 6
重覆申請
版本檢查
首次登入 - 基本資料建檔 紫色欄位 - 必填資料 綠色欄位 - 為系統自動帶入 黃色欄位 - 可點選下拉式選項
基本資料建檔 -104 年新增修改功能 增加 托嬰中心 業別 即在現有業別 私立幼兒園 修改為 私立托嬰中心 幼兒園 代號同樣為 84 增加 退休金提撥 ( 列 ) 情 形 增加 會計基礎 可選擇採用方式 移除 個人電腦 ( 機器 ) 或電子計算機記 帳 移除 未設帳 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收入明細建檔
收入明細建檔 - 醫療業別 醫療業別 以下 2 種條件 將無費用金額提供填寫 1. 未加入全民健保 2. 帳務同意處理情形選擇 (1). 按書審純益率標準核定 (2).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3). 通知查帳 醫療業別 以下 2 種條件 費用金額可依輸入核定點數計算申報 1. 有加入全民健保 2. 帳務同意處理情形選擇 (1). 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
免掛號費清冊 點 檢視匯入範例檔 可下載範例檔 點 由 CSV 檔匯入 匯入自建的 CSV 檔
建築師設計報酬明細表 建築師設計報酬明細表 1. 業別為建築師時才需填寫該表單 2. 非必填表單
薪資調查表 人身分證字號 任職期間 - 起迄 三個欄位值成為一 個鍵值 重覆時會提示檢查 按確定仍可新增或修改 年支金額之合計數 直接寫入損益計算表 - 薪資支出 (01) 之申報金額欄
財產目錄 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實際成本不得超過 150 萬元 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新購置者 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 萬元 超過會以 250 萬元為限 當財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 如欲續提折舊 可點選 續提折舊 將於原 財產下方增加續提折舊財產資料 除財產耐用年數須自行輸入外 其餘名稱 所在地址 數量 單位 取得時間 取 得原價等 將由系統自動帶入或計算
其他費用或損失明細 申報金額及自行調整後金額之合計數 直接寫入損益計算表 - 其他費用或損失 (99) 之欄位
損益計算表 - 費用項目 自行調整後金額不可大於帳載金額 交際費 不可大於收入總額之自行調整後金額 職工福利 限額為小於或等於 自行調整後收入總額 X 2%
盈餘分配表 基本資料之扣繳單位組織別為獨資 僅有一筆業者資料 分配比例須為 100% 合夥 需有兩筆以上合夥人 分配比例合計為 100%
申報上傳作業 - 試算 點 試算 1.可檢查申報資料是否錯誤 如有錯誤請依照錯誤清單修正 2.未錯誤或修正完成 可列印申報資料之印試算表 1. 須審核無誤 方能產生試算表 若審核有誤 則會出現錯誤清單 2. 非上傳後報表 點選 試算 功能
申報上傳作業 - 上傳
申報上傳作業 - 上傳 / 審核錯誤清單
申報上傳作業 - 上傳
申報上傳作業 - 列印 灰色字體表單 無法列印 表示未填寫申報 藍色字體表單 可點選列印 表示已填寫申報
申報上傳作業 - 增加扣繳單位 上傳成功後 頁面底部會有 增加扣繳單位 按鈕 點選後 可重新至登入畫面 若登出關閉此程式 此按鈕即會消失
開放營利事業 機關 團體及執行 業務事務所查詢所得資料 國內營利事業 機關 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今年 4 月 28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 可使用工商憑證 IC 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查詢 103 年度所得資 料 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 一 自行查詢 營利事業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IC 卡 機關 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 使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必須留有統一編號資訊 者才能查詢 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查詢 二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營利事業 機關 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 104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使用上述 IC 卡 先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 委任代理人 後 再由 代理人 在 4 月 28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 以代理人的工商憑證 IC 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輔導設帳說明 所得稅法 14 及保管辦法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 詳細記載其業務收 支項目 ; 業務支出 應取得確實憑證 帳簿及憑證最少應 保存 5 年 帳簿 憑證之設置 取得 保管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 所 14 ) 種類以日記帳為原則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 詳細記載其業務收 支項目 保 2 46
輔導設帳說明 保存 帳簿 10 年 憑證 5 年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 事項者外 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 至少保存 10 年 執 行業務者之各項會計憑證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 計事項者外 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 至少保存 5 年 保 12 及 13 47
輔導設帳說明 備查 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 應於使用前 自行訂定或經會計師證明足以允當表達其損益之會計 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 報經主管 稽徵機關備查 執行業務者使用前項以外之個人電腦 記帳 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保 5 48
保母所得課稅 保母托育收入係屬其他所得 非薪資所得 故無薪 資特別扣除額可扣除 只有 80% 必要費用率
保母所得課稅 案例 每名托嬰月費收20,000元 每名保母共收4位嬰兒 年收 入為 20,000元*4人*12個月=960,000元 保母的收入中有必要費用80%可扣除 扣除費用後才是應 計入的課稅所得額 應計入的課稅所得為960,000元* 1-80% =192,000元
函訪查收入之調查範圍 執行業務者 西 中 牙醫診所或醫院未承辦全民健保醫 療業務 ( 即自費部分 ) 或雖有承辦全民健保醫療業務 但 其醫療收入有非屬中央健保給付之範圍者 其他所得者 私人辦理補習班 幼兒園 托嬰中心 托育 中心與養護 療養院 ( 所 )
函訪查收入之調查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 調查人員 為調查課稅資料 得向有關機關 團體或個人 進行調查 要求提示帳簿 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 或通知 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 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第 1 項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 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 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 文 件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函訪查收入之調查 函查 寄發執業所得函 ( 訪 ) 查紀錄表 請業者依紀 錄表內容詳細填寫 並確認後簽名或蓋章後寄回 依業者 填回之資料審核並作分析 並評估是否進行實地訪查 逾期未回復者 原則上列為加強訪查之對象 並依稅 捐稽徵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處新台幣 3,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函訪查收入之調查之調查表填表說明 一 業務狀況調查表之類別 二 基本資料欄 應予詳加核對及填寫 1. 執業名稱 統一編號 2. 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3. 開業日期 立案方式及文號 健保情形 4. 經營方式 獨資或合夥 5. 執業地址 電話 房屋所有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房屋稅籍編號 承租期間 每月租金及押金金額 三 僱用人員 四 扣繳情形 租金 薪資 業者聘僱員工 支薪情形 租金給 付應注意有無辦理扣繳 五 設備狀況
( 六 -1) 醫療院所 診療時間 / 休業報備 1. 凡每日開門看診 不論看診時間多寡均以一日計算 每周執業 7 天 半年以 180 天計算 每周執業未及 7 日者 半年以 150 天 每週職業天數 6 計算 亦即每 週執業 6 天者 半年均以 150 天計算 每週執業 5 天者 半年以 125 天計算 請依此填寫確實值業天數 2. 健保收入 僅填寫掛號費及自行負擔 其屬健保局 核發之醫療收入依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核定 如 有免收掛號費者 請造冊 含看診日期 病歷號碼 身 分證字號 姓名 聯絡電話及減免金額 併收入調查表 送本分局 3. 非健保收入 一般門診及其他醫療項目應按月估算 應診人次及平均收費 並按實填報每半年小計
( 六 -2) 幼兒園 托嬰中心 補習班 安親班等 1. 幼兒園 托嬰中心 應依實際收費情形填報 如各園 所之收費明細與調查表格式不符可另行自訂格式填寫 另有才藝班 安親班 寒暑假班等應依實際招生及收費 情形填報 如有折扣生或減免學費者應予造冊 含學生 姓名 地址 電話及減免金額 2. 補習班 安親班 各班別起訖期間 每週上課時間 學生人數 每人收費標準 收費總額 上課地點 教室 編號 及授課老師等均應詳加填寫 請勿缺漏 如有折 扣生或減免學費者應予造冊 含學生姓名 地址 電話 及減免金額 學生收費是否含伙食費應予註明
函訪查調查表常見注意事項 是否經負責人簽章 所填寫資料是否與開業期間一致 塗改部分應由負責人簽章 執業場所是否承租 出租人 租金金額 地點應詳細填 寫 以便日後勾稽 診所之掛號費 合夥執業醫師應確實填報 補習班上課時間及日期應寫明
常見錯誤情形 ( 一 ) 漏報部分負擔 部分醫師誤認若未向病患收取該項費用 即不須申報收入 其實不然 依健保局相關規定 若要對病患免收部分負擔 須向健保局報准後方可免收 且通報國稅局歸戶之所得資料 中已減除未收取部分 因此 建議執業醫師應依健保局寄發 之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 參考表 所載金額申報最為正確 二 漏報掛號費收入 三 健保收入成本計算錯誤 現行健保收入之成本計算 係以健保局核定點數之 78% 計算 ( 財政部 97.6.11 台財稅字 第 09704055560 號函 ) 惟仍常見許多診所以收入之 78% 計 算 (94 年度以前之舊規定 )
捐贈規定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 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 應確實依同法 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 扣繳憑單 ( 財政部 971016 台財稅第 09700346920 號 ) 59
捐贈規定 財政部940707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 0號函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並得列 舉扣除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依 政治獻金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編者註 現行第 17 條及第 1 8 條 規定 應以個人名義辦理 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 贈 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 17 條 編者註 現行第 19 條 第 1 項規定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作為當年度列舉扣 除額 60
收入之查核 - 藥劑師 藥局專營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者 : 免辦營業登記 免課 徵營業稅 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 藥劑生之執行業 務所得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藥局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 應依法辦理營 業登記 其屬經營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之收入 應核定主 持藥師 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 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 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 840322 台財稅第 841608399 號 函 61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 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列單申報規定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 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 應依所 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 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 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利 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 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牙體技術師 生 除受僱於醫療機構或鑲牙所領取之收入屬於薪資報酬 外 依牙體技術師法第 18 條規定設立牙體技術所 提 供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係屬執行業務所得
修正條文介紹 ( 一 ) 放寬執行業務者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之適用條件 規定執 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 及會計紀錄者 ( 請參照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 法 辦理 ) 均得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而不以聯合執 行業務者或其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之執行業務者為限 修正 條文第 10 條 ( 二 ) 增訂聯合執業事務所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將其前一年度取自大 陸地區之所得及已繳納所得稅 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 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 修正條文第 11 條
( 三 ) 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相關規定 1. 修正新開業之執行業務者計算當年度所得額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 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 以致滅失者 該年度所得額之計算規 定 開業未滿 3 年無前 3 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 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 ( 含未滿 1 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 度 ) 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前 3 個年 度資料 如有執行業務者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 暫以 申報數為準 俟稽徵機關核定時 按核定數調整之 修正條文第 8 條之 1 2. 修正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 18 條 3. 增訂租金支出應取得之合法憑證 以資明確 修正條文第 19 條 4. 修正旅費支出 將其區分為膳宿雜費及交通費 並明定應出具之合 法憑證 以利遵循 修正條文第 20 條 5. 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由 1,800 元修正 調高為 2,400 元 修正條文第 20 條之 1
6. 修繕或購置耐用年限超過 2 年之固定資產而得將該支出列為當年度 費用之金額限制 由 6 萬元修正調高為 8 萬元 修正條文第 23 條 7. 修正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 增列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 修正條文第 24 條 8. 刪除固定資產殘值預計標準 並配合所得稅法第 54 條規定 修正 續提折舊計算公式 修正條文第 30 條 ( 四 ) 增列網際網路之廣告費並明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修正條文第 23 條之 1 ( 五 )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將災害損失報備期限由災害 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 15 日內 延長為 30 日內 修正條文第 31 條之 1 本次修正條文 除第 10 條自發布日 (104 年 3 月 26 日 ) 施行 第 20 條之 1 自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外 其餘修正條文自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課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