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1BEB9A4B4F3B8DFD0C2A1BFC4BCBCAFC5E4CCD7D7CABDF0B7A2D0D0BACFB9E6D0D4B5C4B7A8C2C9D2E2BCFBCAE95F D66696E616C>

Similar documents
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交易各方的如下保证 :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 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中的有关简称相同 ) 一 本次交易概况 本公司拟向工大高总 银世代 宁波恒亚 银河资本 海泰优点 天津亚亨 天津恒成 中科昆开 皖江基金 北京合众仁 国泰金控 天津聚益 渤海金石 天津金健智 珠海

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第三部分 签署页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章程 的规定, 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 ; 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 :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董事赵江滨先生, 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 3 董事会秘书陈加武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公司部分高级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2.03 议案名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天投资 )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保利科技 ) 发行股份购 买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及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 84% 股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 同时拟向航天 气动院 航天投资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航天财 务 ) 航天长征国际贸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 担任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 出席 11 人, 孙明道独立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 3 董事会秘书石书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国电电力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称 15 号准则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制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比例 A 股 70,918,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称 15 号准则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 出席 6 人, 其中董事长刘锋杰因公出差, 授权董事王巧兰代为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美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张华民 高绪文 柴文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建新 副总经理周中杰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0977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丁韫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 出席 4 人, 其中董事丁毅 毛英 周学军 张洁 祝守新 邹峻 许倩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崔彬先生 王力群先生 余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储越江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其中董事谢小梅女士和刘燕平女士由于工作原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 出席 12 人, 董事常玲 权忠光及李冬梅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12 人, 出席 7 人, 监事闫锋 高海英 李杰 孙秀杰及李瑞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3 董事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 六 )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1. 发行方式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调整前 :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向

(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称 15 号准则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制

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大会由董事长朱雷先生主持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4 人, 董事秦峰先生 朱洪策先生 杜建中先生 谢荣兴先生 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971,68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 代表股份 804,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 3 公司部分董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十届九次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大唐电信 公 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认购人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 周浩 陈勇 叶宇斌 陈灵 康彦尊 黄勇 浙江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世宝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开元投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董事朱松青 独立董事张保华 独立董事何德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证监许可 [2015] 2517 号文核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长亮科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 万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 : 交易方式 标的资产及交易 对方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2.03 议案名称 : 对价支付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6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72,112,2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重庆先生主持 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陈贵樟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马峻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严四清先生主持, 主持人的确定符合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披露内容完全一致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房地产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Transcription: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或 工大高新 ) 委托, 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工大高新发行股份购买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汉柏科技 )100% 股权 ( 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 )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的有关规定, 本所现就工大高新本次交易项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的发行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 中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 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 资料 证明, 并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与工大高新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和询问 1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工大高新及本次发行相关方的如下保证 :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工大高新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工大高新的批准和授权 1. 2015 年 5 月 11 日, 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审议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 2015 年 6 月 2 日, 工大高新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审议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

3. 2016 年 1 月 11 日, 根据工大高新股东大会的授权, 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进行加期评估事项的议案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海帆等 40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 4. 2016 年 4 月 20 日, 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等议案, 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 授权内容不变 5. 2016 年 5 月 31 日, 工大高新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等议案, 决定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 授权内容不变 6.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根据工大高新股东大会的授权, 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陈伟洪签订 关于终止 < 股份认购协议 > 的协议 的议案, 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陈伟洪放弃认购本次发行项下工大高新向其发行的 14,545,454 股股份 ( 二 ) 工大高新国资主管部门工信部 财政部的批准 1. 2015 年 3 月 25 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出具 关于同意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批复, 同意工大高新与汉柏科技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初步方案 ; 同意工大高新同时向特定对象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 25% 的配套融资 ; 同意工大高总认购相应配套融资 该批复意见明确, 以上事项报工信部并经工信部报财政部, 有关资产重组和股份发行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 2015 年 4 月 13 日, 工信部出具工信财 201502 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对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书 ( 中科华评报字 (2015) 第 023 号, 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进行备案 3. 2016 年 1 月 7 日, 工信部出具工信财 201601 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 3

案表, 对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加期评估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 ( 中科华评报字 [2015] 第 161 号, 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 进行备案 4. 2016 年 3 月 10 日, 财政部向工信部出具 关于批复同意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和发行证券的函 ( 财建函 [2016]9 号 ), 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5. 2016 年 3 月 15 日, 工信部向哈尔滨工业大学转发财政部上述批复, 并出具 关于同意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证券和资产重组的函 ( 工信部财函 [2016]97 号 ), 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 三 ) 海泰滨海 海泰优点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1. 2015 年 5 月 14 日,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津高新区管函 [2015]55 号 关于海泰滨海持有汉柏科技的股权与工大高新股权置换的批复, 同意海泰滨海持有汉柏科技的股权与工大高新进行股权置换并办理相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2. 同日,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津高新区管函 [2015]56 号 关于海泰优点持有汉柏科技的股权与工大高新股权置换的批复, 同意海泰优点持有汉柏科技的股权与工大高新进行股权置换并办理相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 四 )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6 年 4 月 29 日, 中国证监会印发 关于核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彭海帆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947 号 ), 核准了本次交易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 本次发行项下发行价格和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工大高新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工大高新 4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工大高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6.05 元 / 股,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3,051.75 万元, 据此,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37,275,614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 工大高新如有分红 配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价格的, 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工大高新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陈伟洪签订的 股份认购协议, 陈伟洪原计划以现金 8,800.00 万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14,545,454 股股份 ; 根据工大高新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工大高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并将该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 6 个月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工大高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陈伟洪签订 关于终止 < 股份认购协议 > 的协议 的议案, 同意陈伟洪终止认购 股份认购协议 项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股份 基于前述, 工大高新本次发行拟发行股份数量将不超过 122,730,160 股, 按照发行价格 6.05 元 / 股计算,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不超过 74,251.75 万元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陈伟洪终止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上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陈伟洪终止认购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上述发行价格和股份发行数量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 根据工大高新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工大高新与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 以下简称 工大高总 ) 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兴远联融 )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鹏华 3 号资管计划 ) 鹏华基金增发精 5

选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鹏华 2 号资管计划 ) 陈伟洪 陈圆 王国华 张广全 匡澜 姚永达分别签署的 股份认购协议 以及工大高新与陈伟洪签署的 关于终止 < 股份认购协议 > 的协议, 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工大高总 兴远联融 鹏华 3 号资管计划 鹏华 2 号资管计划 陈圆 王国华 张广全 匡澜 姚永达 ( 以下合称 认购方 ) 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如下: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 股份认购协议 以及工大高新与陈伟洪签署的 关于终止 < 股份认购协议 > 的协议, 本次发行已确定工大高总 兴远联融 鹏华 3 号资管计划 鹏华 2 号资管计划 陈圆 王国华 张广全 匡澜 姚永达为特定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不涉及询价过程 根据 股份认购协议 的约定, 在该协议生效后, 认购方应在收到工大高新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认购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汇入工大高新指定的账户 根据工大高新提供的资料, 工大高新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已向认购方发送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及缴款通知书, 通知认购方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 15:00 之前将认购方各自股份认购价款汇至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信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信达证券 ) 的指定账户 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中准验字 [2016]1183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信达证券指定账户已收到认购方缴付的股份认购资金合计 742,517,468.00 元 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中准验字 [2016]1182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止, 工大高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42,517,468.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9,000,000.00 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13,517,468.00 元, 其中计入新增注册资本 122,730,160.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 590,787,308.00 元 经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工大高新本次发行过程符合 股份认购协议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取得工大高新 122,730,160 股新增股份 工大高新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 6

记手续, 尚需就本次发行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的核准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工大高新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本次发行的 股份认购协议 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 公正, 符合 股份认购协议 等相关文件的约定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大高新相关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 工大高新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尚需就本次发行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获得上交所的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 ( 以下无正文, 为签章页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