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105 年 3 月 9 日院務會議通過 105 年 4 月 13 日院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三條 本院設置辦法第四條 本院教評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規定, 訂定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本院教師之聘任及升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第二章教師之新聘 本院教師之聘任, 應在各系 所 中心編制教師員額內為之 各級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講師 : ( 一 ) 具講師證書 ( 二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助理教授 : ( 一 ) 具助理教授證書 ( 二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取得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四 )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副教授 : ( 一 ) 具副教授證書 ( 二 ) 取得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四 教授 : ( 一 ) 具教授證書 ( 二 ) 取得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三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四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如下 : 一 系 所 ( 中心 ) 審 : 各系 所 ( 中心 ) 教評會應依據該單位缺額 課程需要 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 各系 所 ( 中心 ) 初審通過之助理教授以上除已有該等級教師證書外, 均應辦理著作 ( 博士論文 ) 外審 二 院審 : 各系所 ( 中心 ) 應將會議紀錄 聘任有關證件資料 外審意見表及現職符合規定之著作, 送本院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複審時, 持國外學歷有特殊情形需比照著作送審者, 其著作 ( 博士論文 ) 需辦理院外審
第五條 第六條 三 校審 : 複審通過後, 本院應檢送擬聘教師聘任有關證件資料 著作外審成績及會議紀錄, 簽會教務處 人事室, 陳請校長核示後提校教評會審議 四 著作 ( 博士論文 ) 外審程序 : ( 一 ) 系 所 ( 中心 ) 外審 : 外審時由系所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至少十二名 ( 藝術類作品至少十五名 ), 由院長圈選三位 ( 藝術類作品圈選四位 ) 審查人後, 由本學院辦理著作外審, 外審成績結果送回各該系所 ( 中心 ) 初審 ; 擬聘為助理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七十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擬聘為副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七十五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擬聘為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八十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 二 ) 院外審 : 由院長召集院教評會委員及送審系所專業領域之教授共同成立五至七人著作審查小組建議十二位以上 ( 藝術類作品十五位以上 ) 外審審查人, 由副校長圈選三位 ( 藝術類作品圈選四位 ) 審查人並送審 擬聘為助理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七十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擬聘為副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七十五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擬聘為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八十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五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持國外學歷有特殊情形需比照著作送審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 原需以其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 報教育部複審者 ( 二 ) 原以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 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 三 ) 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需以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六 新進教師聘任職級低於其教師證書之職級時, 得於任職一年後, 申請提高聘任職級, 其審議程序比照新進教師聘任程序需經三級教評會審議 七 著作外審人名單 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應予保密, 並不得公開, 以維持評審之公平性 八 各系 所 ( 中心 ) 提聘之教師未經本院院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得向校教評會申請再議, 校教評會同意後應移請院教評會再審議 ; 未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得簽請校長批示後, 移請校教評會復議 九 專案計畫專任教學人員之送審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院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教師不續聘 停聘 解聘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本院對聘約屆滿之教師不予續聘時, 應於聘期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事人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 不再應聘時, 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院 如欲於
第七條 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 須於辭職一個月前提出, 經本院報請學校同意後, 始得離職 新聘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 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報請教育部核備, 逾期不送件或核備未通過者, 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第九條 第三章教師之升等 本院各級教師升等資格除須合於第三條第二項各款規定 各系所升等規定外, 升等教師至少具備三篇 ( 不含代表著作 ) 七年內符合升等著作規定且具審查制度期刊發表之論文 公開出版之專書論文或個人專書著作外, 並須於本院服務至少一年以上始得提升等, 且不得越級申請升等 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第三條所稱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任教年資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為準, 其他教學研究及專門職務年資以服務證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 以上年資均推算至申請升等當學年七月 ( 一月 ) 底止, 任教 ( 職 ) 年資未滿或無現職證書者, 不得申請升等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者, 於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 十 條 申請升等之專門著作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 但升等副 教授者需檢附博士論文三冊, 俾利外審專家審查升等著作是否為博士論文之一部 分 第十一條本院教師申請升等依據左列日程進行 : 次序一二三四五六 日期 二月 ( 八月 ) 十五日前 四月 ( 十月 ) 十五日前 六月 ( 十二月 ) 十二日前 六月 ( 十二月 ) 三十日前 七月 ( 一八月 ( 二月 ) 十五日月 ) 前 項目 各級教師向所屬系 所 中心申請升等 中心完成著作外審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院完成著作外審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人事室彙整後簽會教務長轉陳校長核示 召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校審 報送教育部八月一日生效 ( 二月一日生效 ) 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不含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講師以取得博士學位辦理升等者, 不受前開辦理日程限制 第十二條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 一 系 所 ( 中心 ) 初審 : ( 一 ) 具升等條件之教師申請升等時, 應檢具聘書 教師證書之影本及現職五年內代表著作及七年內參考著作 ( 或作品 展演相關資料 ), 於每年二月十五日 ( 八月十五日 ) 前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升等案經系所 ( 中心 ) 教評會審議過後, 代表著作不得再增刪修改, 參考著作增刪需
附調整對照表一併提上一級教評會審議 ( 二 ) 研究著作需由系所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至少十二位 ( 藝術類 作品至少十五位 ), 由院長圈選三位 ( 藝術類作品圈選四位 ) 審查人 後, 由學院辦理著作外審, 外審成績結果送回各該系 所 ( 中心 ) 初審 擬升等助理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七十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擬升等副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 作品三位 ) 評定七十五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擬升等教授者需 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八十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 格 ( 三 ) 升等申請人得提出三人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之迴避名單供簽報審查委員時參考, 並應敘明理由 著作外審人名單 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應予保密, 並不得公開, 以維持評審之公平性 ( 四 ) 各系 所 中心辦理教師升等初審時, 應就其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等四項成績詳為評審 其辦法另訂之 ( 五 ) 經初審 教學服務成績 達七十分 ( 含 ) 以上, 應將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年限之著作及升等有關之個人履歷於四月十五日 ( 十月十五日 ) 前送本院教評會進行院審 ( 六 ) 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 應於議決後, 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 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連同救濟管道及期限通知申請人 二 學院複審 : ( 一 ) 由院長召集院教評會委員及送審系所專業領域之教授共同成立五至七人著作審查小組建議十二位以上 ( 藝術類作品十五位以上 ) 外審審查人, 由副校長圈選三位 ( 藝術類作品圈選四位 ) 審查人並送審 擬升等助理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 3 位 ) 評定七十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擬升等副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七十五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擬升等教授者需有二位 ( 含 ) 以上 ( 藝術類作品三位 ) 評定八十分 ( 含 ) 以上者始具審查資格 ( 二 ) 升等申請人得提出三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之迴避名單供簽報審查委員時參考, 並應敘明理由 著作外審人名單 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應予保密, 並不得公開, 以維持評審之公平性 ( 三 ) 院教評會並針對初審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經出席委員審議 教學服務成績 達七十分 ( 含 ) 以上, 六 ( 十二 ) 月三十日前送校教評會決審 ( 四 ) 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 應於議決後, 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 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 連同救濟管道及期限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 ( 五 ) 院複審通過後, 本院將開會紀錄 主管綜合報告 其他大學相關領域之升等參考資料 院教評會 教學服務成績 評審意見, 連同 著作外審審查意見表 及與升等有關之個人履歷送人事室簽會召集人核轉校長同意後提交本校教評會, 進行最後審查 四 教師取得博士學位以博士論文取代專門著作者, 送審程序比照第四條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本院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升等 : 一 申請升等之當學期在國內外進修 研究 講學等, 而未履行專任教師職務達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一學期以上, 返校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但在國內外進修 研究 講學前已在本校擔任同級教師三年以上者, 得不受此限制 二 借調其他機關服務, 未能履行本校專任教師之職務達一學期以上, 於返校任職未滿一學期者 三 在申請升等之學年度內, 請延長病假達一學期者 四 在申請升等年度內赴國內外全時進修, 未實際在校任教者 五 品德或其他方面有具體重大瑕疵之確定行為, 而引起非議者 六 未依規定提出教師評鑑申請或教師評鑑未獲通過者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院教評會委員就升等案件有偏頗之虞者, 升等申請人得向本會申請委員迴避, 至多三人, 並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申請, 由本院教評會決議之 本院教評會對升等申請人升等資料若有認定之疑義, 得邀請升等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或口頭答辯 系所 院教評會召開前, 教師得申請參閱 著作外審審查意見表 之審查意見, 並提供書面答辯供系所 院教評會參考 擬升等教師不按規定於本次升等學年度時間內依規定檢齊資歷證件辦理送審, 其升等案即予取消, 重新依規定提升等案 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 第八年結束時, 應不續聘, 惟可申請延長一年 教師升等期限內有懷孕事實者或重大傷病者, 最長可延長二年 教師於延長期限內應提出升等之申請, 未通過者不予續聘 九十九年八月一日 ( 含 ) 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未能提升等者, 第六年結束時, 應不續聘, 惟可申請延長一年 ; 教師升等期限內, 有懷孕或生產或重大傷病者得再延長一年 ; 有兼任行政職務者, 每兼任一年得再延長一年 ; 延長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教師於延長期限內應提出升等之申請, 未通過者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解聘或不續聘 前開申請延長升等年限, 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不計入上開升等期間 前項重大傷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教師之申覆 第十八條申請升等教師, 如不服本院教評會審議結果, 得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覆 : 一 系所中心初審不服提出申覆 : ( 一 ) 申請人如不服系所中心初審之決議, 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並檢具具體證件及有關資料, 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申覆以一次為限 但對於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予受理 ( 二 ) 院教評會召集人收到書面申覆後, 應邀院教評會委員 ( 含院長, 但該系教評會召集人除外 ) 組成專案小組 ( 院長為召集人 ), 處理該申覆案 ( 三 ) 專案小組應給予申覆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 必要時得請該系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 專案小組對申覆理由必須詳加論證, 同時至少有二分之一位以上委員同意申覆之理由, 則將申覆者具體事實及有關資料送請院教評會依升等程序審議
第十九條 二 院複審不服提出申覆 ( 一 ) 申請人如不服院複審之決議, 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覆, 申覆以一次為限 但對於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予受理 ( 二 ) 校教評會召集人收到書面申覆後, 應邀校教評會委員七位 ( 含教務長, 但該院教評會召集人除外 ) 組成專案小組 ( 教務長為召集人 ), 處理該申覆案 ( 三 ) 專案小組應給予申覆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 必要時得請該院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 專案小組對申覆理由必須詳加論證, 同時至少有五位委員同意申覆之理由, 則將申覆者具體事實及有關資料送請校教評會依升等程序審議 同一申覆案被否決後不得再提申覆 本院教評會對升等申覆案件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均應檢附理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校教師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不含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 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並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者, 得申 請升等副教授, 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 且審查程序仍應依本 準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院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 如參與審查本身或親屬有關之事項時, 應自行迴避 第二十二條 兼任教師本院一律不辦理教師資格送審及升等 第二十三條 新聘或升等教師, 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 至少須在本院服務滿一年以上, 始 得提出申請進修 第二十四條 現職教師轉至其他系所, 須經對方所屬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後, 始可轉調 第二十五條 本院教評會對不同意升等之決定, 應具體敘明其理由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範外, 由本院教評會研議後提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報校教評會備查, 並陳請校長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 報校教評會備查, 並陳請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