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涉嫌收受賄賂包庇賭場業者案 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幹事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涉嫌收受不正利益案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勞檢人員涉嫌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案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等人利用職務收取廠商賄賂 不正利益案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專案法紀宣導 圖利罪案例 公務機密暨網路 ( 犯罪 ) 詐騙宣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 涉嫌收受賄賂包庇賭場業者案 法務部廉政署與內政部警政署 ( 下稱警政署 ) 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共同偵辦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員警陳 林 及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偵查佐任 涉嫌收受賄賂包庇賭場案, 於今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及警政署政風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共 40 餘人, 同步約詢陳 林 任 等 3 名員警及梅 李 馬 及凌 等 4 名賭場業者到案, 並帶回包含賭客在內等 13 名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105 年 3 月 4 日
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幹事 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劉 自民國 94 年起, 擔任嘉義縣梅山鄉公所 村等 2 村之村幹事, 負責辦理上開 2 村公務及保管支用村辦公費之業務 詎劉 明知不得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核銷村辦公費,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利用其擔任梅山鄉公所 村等 2 村村幹事得逐月報支村辦公費之職務上機會, 將業已申請公務員國民旅遊卡補助之統一發票共 5 紙, 黏貼於該 2 村之 村辦公處支出憑證 上, 持向梅山鄉公所申請核銷 100 年 11 月等 4 個月份之村辦公費, 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同意核銷並撥款, 劉 以此方式重複請領 2,698 元 嗣經劉 於 103 年 1 月 14 日向本署自首,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 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下稱嘉義地檢署 ) 偵辦,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認劉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予以提起公訴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判決劉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肆年, 褫奪公權壹年 復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 該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判決劉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褫奪公權壹年 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 涉嫌收受不正利益案 李 於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迄今, 擔任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約聘人員, 辦理高雄市轄區內電子遊戲場設立 變更 營業級別證登記及聯合稽查等業務, 林 係電子遊戲場代辦業者 按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除轄管單位審核外, 另涉公司商業登記 場所公共意外保險 消防設備檢修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事項, 申辦過程繁瑣 詎林 為順利代辦申請案件, 於 102 年間竟多次招待李 至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 前後支付費用總計新臺幣 21 萬 6,500 元, 而李 於接受上開飲宴招待後, 亦即為其代辦之申請案件催辦進度 加快核件速度 補件及提供資料等行為, 有悖官箴, 違背公務員應廉潔執行職務之形象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認李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林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第 4 項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均予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105 年 3 月 8 日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勞檢 人員涉嫌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案 法務部廉政署 ( 下稱本署 ) 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 下稱鐵改局 ) 東部工程處第四工程段勞檢人員林, 涉嫌利用職務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 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下稱臺東地檢署 ) 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 判處被告林 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 緩刑 5 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暨提供 60 小時義務勞動服務, 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 褫奪公權 2 年 本案被告林 職司鐵改局勞檢人員, 負責鐵路改建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災害防救應變等工安查核, 明知與得標承做之廠商間有業務上監督關係, 竟就其工程勞安稽查之職務範圍內, 減少查核強度及標準, 給予便利, 而接受廠商邱 李 等不當招待飲宴, 出入有女陪侍之娛樂場所, 其犯罪所得之不正利益共計新臺幣 7500 元, 被告林 因一時貪念, 未能廉潔自持, 有悖官箴, 玷辱公務員應公正 廉潔執行職務之形象, 貪污收受不正利益事證明確, 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 惟考量其不法所得金額非鉅, 係屬一時失慮誤蹈法網, 諭知緩刑 5 年, 褫奪公權 2 年, 以勵自新 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105 年 3 月 8 日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等人 利用職務收取廠商賄賂 不正利益案 法務部廉政署 ( 下稱本署 ) 中部地區調查組於民國 100 年 9 月間受理民眾檢舉消防設備業者劉 疑涉貪瀆案時, 於調查過程中得知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裝備採購案長期由洪 劉 等特定廠商壟斷得標且相關採購設備規格疑有綁標情事, 經本署駐署檢察官許萬相 詹常輝指揮偵辦後, 順利偵破以洪 為首之圍標集團涉嫌勾結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林 等公務員違法壟斷採購案不法犯行, 災害搶救科科長林 經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 坦承自 98 年間起在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林 ( 已於 101 年 5 月 16 日退休 ) 同意下, 將消防局災害搶救設備採購案件, 內定由洪 為首之不法圍標集團承攬, 估計採購總金額達新臺幣 ( 下同 )1136 萬 6175 元, 並從中收取高達 101 萬餘元之不法賄款, 所收賄款並全數轉交局長林 案經移送檢察署偵查終結, 起訴局長林 科長林 小隊長陳 等公務員與廠商洪 劉 等人在案,102 年 8 月 8 日判決有罪確定 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105 年 3 月 21 日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林 係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 下稱泰安鄉公所 ) 約僱人員, 辦理該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 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林 明知依據泰安鄉公所之規定, 辦理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以下小額採購, 須報請鄉長同意並確實購置物品, 檢附購買單據後再送交泰安鄉公所出納人員辦理核銷撥款 詎林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 利用職務上辦理採購消耗用品之機會, 自民國 99 年 5 月起至 103 年 10 月止, 以偽 變造之不實收據持向泰安鄉公所申請核銷經費, 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於上開期間共計詐領 497 萬 3,167 元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認事證明確, 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認林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 予以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105 年 3 月 28 日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專案法紀宣導 案例一詐領差旅費 某機關主管, 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 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 ( 共申請 10 餘次 ) 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 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 卻仍分數次填寫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 ( 以下同 )9,000 餘元, 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將前述金額匯入銀行帳戶 案例二 詐領加班費 某機關約聘人員, 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 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 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 事前申請專案加班, 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而核准其加班申請 事後該錄事遭人匿名檢舉, 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領取虛報之加班費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專案法紀宣導 案例三詐領油料費 某處技工, 負責公務車輛維 ( 養 ) 護及駕駛業務, 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 竟持公務車加油卡, 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 將價值 3,000 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 ; 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之同意, 逕於公務車 油料月報表 偽造其簽名, 表示該名主任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 案例四 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依某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 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 6,000 元 該市某里幹事, 先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 UV 防曬褲及排汗褲, 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前述相關規定, 其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 惟事後竟又將該 2 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 因此重複請領 1 萬餘元
圖利罪案例 公務員將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 得不法利息 對於投標有監督職權之公務員, 洩漏底價而使特定人得標, 達到圖利罪之結果 公務員未依照招標規定之程序違法予以決標 公務員對於購買公用物品時高價購買, 以圖利廠商 公務員於採購公用物品時, 以偽裝比價之方式, 圍標獨佔, 獲取暴利
網路常見詐騙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