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存摺存款共同約定事項重要內容一 開戶人 ( 以下簡稱存戶 ) 申請開立新臺幣 / 外匯存摺存款 ( 以下簡稱本存款 ) 後, 本帳戶一切事務 ( 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 ) 之處理, 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鑑, 即視同存戶親自辦理 但印鑑之掛失 變更等其他本行認為必要之事項,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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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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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009 彰化商業銀行 1. 申請最近一個月以內, 每份 超過一個月者, 每份 100 元 ; 3. 如申請一份以上每份加收 於網路銀行申請並由本行郵寄領取者, 加收郵資 年 1 月 1 日以後每件 $100 元 ( 電腦查詢 ) 逾五十頁者, 每增加五十頁, 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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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其他相關電報費 ( 一通 ) Other related Cable Charge (Per Cable) - 如電文照會 退匯 匯出匯款內容變更等 Cable Inquiries, Cancellation/Amendment of Outward Remittance etc. 匯款其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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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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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0904-創智理財世界卡申請書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完全照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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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目 錄 第 一 章 重 要 告 知 事 項 壹 客 戶 須 知 存 摺 存 款 開 戶 篇...3 貳 客 戶 須 知 理 財 服 務 篇...3 參 防 範 詐 騙 提 醒 事 項...3 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法 定 告 知 事 項...4 第 二 章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事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企業網路銀行(彰銀e通)服務約定條款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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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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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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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條、一般約定共通性條款: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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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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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信託業務總約定書

總約定書 P32

總約定書 P32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彰化銀行香港分行

京城商業銀行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申請 / 變更暨約定書 茲向貴行申請企業網路銀行服務, 立約人同意相關作業及一切往來悉依本申請書相關約定條款辦理 申請之項目, 依立約人於 內註記 V 之項目及記載內容為主 : 壹 申請服務項目 一 服務功能 申請查詢服務 申請查詢及交易服務 二 申請轉帳服務功能 (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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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標案案號 :LP ,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戶總約定書 B 版本 立開戶總約定書人 ( 即存戶, 以下簡稱立約人 ) 茲向貴行申請開戶往來, 於各適用之範圍內, 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 壹 通則 : 一 本帳戶一切事務 ( 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 ) 之處理, 若簽蓋本帳戶約定

6 交易查詢 : 當日交易明細查詢 在途未分配查詢 定期定額扣款失敗查詢 ( 補扣 ) 無 庫存歷史資料查詢 7 其他 : 通訊地址及 變更 約定寄送對帳單設定 交易對帳單 分配通知 Q4 單筆國內外基金網路下單於何時扣款? 本行於委託人下單指示當時, 直接從委託人設定之帳戶中扣款 Q5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目 錄 1 前言 系統處理概要 系統基本架構圖 : 網路銀行系統架構圖 程式介面處理架構 基本事項說明 : 客戶帳務交易 客戶服務查詢 客戶資料變更 客戶

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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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出發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香港 ( 直航 ) 札幌 ( 新千歲機場 ) JLxxxx 指定返港日期 : 2012 年 1 月 日 * 航班資料謹供參考, 如有任何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以航空公司最終公佈為準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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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約人使用 Richart 金融卡於貴行或參加財金公司跨行連線系統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其上限如下 : ( 一 ) 立約人使用 Richart 金融卡於貴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每次提款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 以下同 ) 三萬元 如為貴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具存提款功能, 每次提款

存款業務約定書 申請人為因應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行 ) 各類存款及往來業務需要, 特將所往來之各類契約合併簽訂本存款業務約定書 ( 以下簡稱本約定書 ) 如下, 除願遵守共同約定事項外, 並同意於本存款各服務項目適用之範圍內, 遵照個別約定事項之條款履行, 如個別約定事項與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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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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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就立約定書人 ( 以下簡稱 立約人 ) 與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 貴社 ) 之各項存款業務往來 ( 包括存款帳戶之開 立 款項進出 轉帳 匯款 金融卡及存款質押借款等事宜 ), 於各適用之範圍內, 立約人願遵守貴社有關規定及下列 存摺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2 正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1.男 2.女 性 別 (姓) 婚姻 狀況 1.未婚 2.已婚 3.其他 (名) 須與護照相同 若未填寫則以本行翻譯為主 身分證 字號 民國 出生 日期 畢業 國小 學 歷 現居 地址 日 0.博士 1.碩士 2.大學 專科 3.高中職及以下 4.其他 查

1

Transcription: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書 項次別 一 新臺幣存摺存款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壹 ~ 參 二 外匯存摺存款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壹 貳 肆 三 黃金存摺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伍 四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陸 五 金融卡 /VISA 金融卡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柒 六 電話語音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捌 七 網路銀行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玖 八 財富管理帳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拾 本行申訴專線 : 電話 :04-2227-3131 0800-033175 電子信箱 (E-MAIL): e_bank@tcb-bank.com.tw ------------------------------------------------------------------------------- 上開勾選業務之約定事項重要內容已由貴行充分說明 存戶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貴行交付之 開戶總約定書 及本說明書 存戶 /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處 : 身分證字號 / 證照字號 : 法定代理人 / 輔助人 / 意定代理人簽名處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核對身分或驗印說明人員經辦核章 本說明書簽章頁應與 開戶綜合申請書 或該業務申請書合併保管, 並列入移交

壹 存摺存款共同約定事項重要內容一 開戶人 ( 以下簡稱存戶 ) 申請開立新臺幣 / 外匯存摺存款 ( 以下簡稱本存款 ) 後, 本帳戶一切事務 ( 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 ) 之處理, 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鑑, 即視同存戶親自辦理 但印鑑之掛失 變更等其他本行認為必要之事項, 仍得要求存戶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二 存戶之存款存摺 留存印鑑 金融卡, 如遺失或被竊或密碼遺忘或遭他人冒用等情事時, 應即向本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含營業單位櫃檯 電話語音 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 ) 並確認, 在本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以前所支付之款項, 對存戶仍生清償之效力 ; 在未向本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前, 若遭他人冒領存款或消費扣款者均視為存戶本人之提款或消費扣款, 本行恕不負賠償責任 本行一切資料之通知或寄發, 除另有約定外均以存戶印鑑卡背面留存之電話 住址為準, 倘存戶之地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行,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本行仍以印鑑卡中存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於通知發出後,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三 存戶於本行辦理存 提款或本行受託代發 ( 扣 ) 款項, 如因本行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 存戶同意本行得逕予辦理更正 四 存款存摺金額與本行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 存戶同意以本行帳載金額為準 惟本存戶對交易內容或帳載金額如有疑義, 應即向貴行查證, 如係貴行記載錯誤者, 貴行應即更正 存摺存款之交易明細, 如達 100 筆未及登錄於存摺時, 本行得將未登摺之各筆彙總為一筆, 並於本存戶申請時, 另發給未登摺部份之往來明細, 前述未登摺筆數, 本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五 存戶在本行各營業單位提款時, 應憑存摺 原留印鑑 存摺提款密碼 ( 聯行代付款 ) 及取款憑條辦理, 否則本行得拒絕付款 ; 但委託貴行扣繳借款本息 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及以取款憑條繳納所得稅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 不在此限 六 本存款利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 十二月二十日結算一次, 並於結算日之次一營業日滾入本金, 各種存款計息期間為自存款日起算至提款日之前一日止, 起息點 計息方式如有修改時公告於本行官方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 不另個別通知 七 存戶向本行申請扣繳其他費用服務時, 自接受委託之事業單位同意之月起開始辦理, 在未洽妥同意前, 各月份之費用仍由存戶自行繳納 八 本行得依業務需要, 調整本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 或修正相關收費標準表, 並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 以代通知, 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 並受其約束 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 本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 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九 本存款已依法加入存款保險 每一存款人在本行國內分行之存款本金及利息, 合計受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高保額之保障 貳 綜合存款開戶共同約定事項重要內容一 本綜合存款項下之新臺幣 / 外匯定存或新臺幣定儲, 同意悉數設定質權予本行, 以擔保存戶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借款, 本行就該新臺幣 / 外匯定存臺 / 外幣定存或新臺幣定儲部份, 不另開立存單, 併同存摺交由存戶保管 ; 存戶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嗣後本行行使質權時, 存戶亦表同意 二 本綜合存款項下之新臺幣 / 外匯活存或新臺幣活儲, 其餘額如不足支付存戶取款金額或其他約定之代扣款項時, 由本行自動就本存款之新臺幣 / 外匯定存 新臺幣定儲總額九成限 第 1 頁, 共 27 頁

度內墊付 ( 外匯限同幣別 ), 墊付金額即為存戶向本行之借款, 不另立借據 前項借款之期間, 不得超過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各筆新臺幣 / 外匯定存或新臺幣定儲之最後到期日 三 前項借款之本息, 由本行就存戶日後存入本綜合存款項下之新臺幣 / 外匯活存 新臺幣活儲, 或新臺幣 / 外匯定存 新臺幣定儲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自動抵償, 毋須本行另行通知 參 新臺幣存摺存款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一 新臺幣活期性存款起息點 計息方式 : 活期 ( 儲蓄 ) 存款按每日存款餘額, 依本行牌告利率按日 ( 除以 365) 計息, 活期存款計息之起息點為新臺幣壹萬元, 活期儲蓄存款計息之起息點為新臺幣伍仟元, 並以元為計息單位, 均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存戶在本行原開戶單位以外之營業單位 ( 簡稱代理單位 ) 提款時, 除另有約定外, 提領當日存入款項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限 前項限額經本行調整後, 同意本行得公告於官方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 不另個別通知 三 綜合存款開戶特別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 一 ) 本綜合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 按本行牌告利率計息, 採機動利率者, 依照本行牌告利率調整幅度隨時調整 ; 借款利息除另有約定外, 按定存或定儲之利率加 1.5% 計息, 如有多筆定存或定儲且利率不一時, 則按各定存或定儲利率依序由低至高分別加計, 並就各筆定存或定儲得質借限額分段計算借款利息 ( 二 ) 本綜合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利息計算方法, 除依照本行之規定辦理外, 其利息由本行自動轉帳存入活存或活儲內 借款之利息比照本行透支計息規定辦理, 惟一律按每日最終餘額計算, 每月月底結息一次, 由本行逕入活存或活儲帳之借方, 如尚未動用之借款額度不足墊付利息時, 不足部分存戶應於結息日以現金存入 四 本行 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如下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編號服務項目摘要收費金額 1 領用空白票據 支存三個月平均存款餘額達五萬元以上 ( 或其活期性存款平均存款餘額達十萬元以上 ) 者, 每張 5 元得免收 對於使用票據有不正常現象之客戶, 除應嚴格每張 20 元控管領用票據外, 為反應成本, 酌收工本費 2 票據掛失止付 ( 右列收費以發票人名義申請含支付票交所 50 元費用 ) 每張 100 元 非發票人名義申請 每張 200 元 3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每張 100 元 4 拒往 結清銷戶後申請兌付票據 每張 200 元 5 申請票據信用查詢 每份 100 元 ( 申請 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詢 一份以上, 每份加 收 20 元 ) 每份 200 元 ( 申請一 第二類票據信用查詢 份以上, 每份加收 20 元 ) 6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每張 200 元 7 申請註銷退票紀錄 每張 150 元 第 2 頁, 共 27 頁

8 單摺 金融卡掛失補發印鑑掛失 ( 更換 ) 補發單摺 金融卡每本 ( 張 )100 元印鑑掛失 ( 更換 ) 每次 100 元如同時申請申請存摺補發及更換印鑑兩項者收取 100 元 每本 ( 張 次 )100 元 9 存摺工本費開戶未滿三個月結清銷戶每一帳戶 100 元 10 申請存款餘 ( 存 ) 額證明或每份 50 元 ( 申請一其他證明文件份以上, 每份加收 20 元 ) 11 定存單質權設定通知 解以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 設定予本行存單每筆存單 100 元除或實行質權質借者免收 ) 12 申請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影印傳票 : 當年度 100 元 / 每張 ; 非當年度 200 收費方式詳如左列元 / 每張 列印 15 年內往來明細資料, 頁數 說明 20 頁者,100 元 / 每頁, 頁數 >20 頁者, 加收 50 元 / 每增加 1 頁 ; 列印逾 15 年往來明細資料, 頁數 20 頁者,200 元 / 每頁, 頁數 >20 頁者, 加收 50 元 / 每增加 1 頁 ; 須遠赴倉庫調閱者, 另依所需人力 印製費或車資等成本加收最低每趟 200 元 13 國內匯款票匯不限金額每筆手續費三十元每筆 30 元現金匯款每筆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者, 收取每筆 100 元匯款手續費 100 元 ; 超過二百萬元者, 每增加加收 50 元一百萬元加收 50 元 ( 未滿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算 ) 轉帳匯款每筆在二百萬元以下者, 收取匯款手每筆 30 元續費 30 元 ; 超過二百萬元者, 每增加一百萬加收 10 元元加收 10 元 ( 未滿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算 ) 14 代收票據保管 未到期票據 及 外埠票據 每張 5 元 撤票 每張 50 元 15 支票存款 發票人申請聯行代理付款者, 由發票人支付每張 30 元 手續費 16 申請本行支票 存戶持取款憑條來行申請簽發本行支票 每張 30 元 17 申請台支 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稱 簽發金額未達一百萬元 簽發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每張 30 元 每張 430 元 每張 230 元 18 至聯行臨櫃辦理變更存摺 於原開戶單位變更者免收 每次 50 元 提款密碼 19 會計師函證 最近三個月內者 每份 50 元 20 依執行命令繳付已扣押債務人存款之款項 21 晶片金融卡密碼重設 / 解鎖 超過三個月者 每份 100 元 限 101.12.31 前已扣押案件 ( 含開立本行支票每張 150 元工本費 郵電費及其他作業成本 ) 102 年 1 月 1 日起之扣押案件, 依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辦理 每次 50 元 第 3 頁, 共 27 頁

22 黃金存摺臨櫃開戶每戶 100 元 23 24 25 黃金存摺轉帳 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扣款 黃金存摺定期定額變更投資金額 變更指定帳戶 變更投資日 每次 100~2,000 元新臺幣計價 : 依轉帳數量計算, 每 1 公克 3 元, 最低 100 元, 最高 2,000 元, 轉出及轉入帳戶為同一人 ( 同一身分證字號 ) 時, 免收轉帳手續費 每次 10~200 美元 美元計價 : 依轉帳數量計算, 每 1 英兩 3 美元, 最低 10 美元, 最高 200 美元, 轉出及轉入帳戶為同一人 ( 同一身分證字號 ) 時, 免收轉帳手續費 臨櫃約定扣帳金額及手續費 100 元足以扣帳每次 100 元時, 視為扣帳成功, 並收取 100 元 ; 網路銀行約定扣帳金額及手續費 50 元足以扣帳時, 視為扣帳成功, 並收取 50 元 若扣帳金額或手續費不足時, 視為扣帳失敗, 免收扣款手續費 臨櫃每次申請任一項或數項收取 100 元, 網路銀行申請免收手續費 每次 100 元 黃金存摺補發 更換印鑑每一項各收取 100 元 ; 同時申請兩項收取 100 每次 100 元 26 元 黃金存摺客戶申請查詢歷每份 50 元 27 史交易資料明細 第 4 頁, 共 27 頁

肆 外匯存摺存款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一 外匯活期性存款起息點 計息方式 : 活期存款按每日存款餘額, 依本行牌告利率按日 ( 除以 365/360 註 ) 計息, 其計息之起息點為等值美金一百元, 並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 註 ): 英鎊 / 港幣 / 新加坡幣 / 南非幣 / 泰銖等幣別計息天數為 365, 餘為 360 天 二 在本行原開戶單位以外之營業單位 ( 簡稱代理單位 ) 提款時, 除另有約定外, 依各幣別分別累計其提領當日存入款項以等值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 前項限額經本行調整後, 同意本行得公告於官方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 不另個別通知 三 綜合存款開戶特別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 本綜合存款項下之借款利率除另有約定外, 按本存款項下各幣別定期存款利率加年利率 1.50% 計之, 並採用當日最終餘額法計算計息積數 ; 如質借涉及多筆同一幣別定存且利率不一時, 則按該同幣別定存利率依序由低至高分別加計, 並就各筆該同幣別定存得質借限額分段計算借款利息 四 辦理結匯事宜, 應由存戶本人親自辦理, 如不克前來, 應出具委託書, 說明委託之事實並將身分證正本交由受託人辦理, 並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申報事宜 ( 非居住民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 五 存戶應充分瞭解本行所提供之人民幣服務及產品, 均須受本行與清 ( 結 ) 算銀行或代理人 ( 不論其是否位於中華民國 ) 間訂立之相關結算及交割契約所拘束, 並受相關主管機關 政 府機關 清 ( 結 ) 算銀行或其代理人或保管機構所頒布或實施之任何法律 規則 規章 政 策 公告和作業規則之拘束 倘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當地金融監管機關或清 ( 結 ) 算行等相關單位, 要求銀行提供跨境貿易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或資料時, 銀行得逕予提供 六 外匯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可能風險, 辦理結購 ( 售 ) 限額, 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行得隨時修訂外匯存款各項服務相關規定, 包含交易金額 次數限制 貨幣單位及應付費用 八 本行 外匯匯兌業務收費標準 如下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外匯匯兌業務收費標準 匯出匯款 匯入匯款 業務項目收費標準備註說明 一般 大陸中文匯款 手續費 郵電費 每筆按 0.05% 計收, 最低 NT$200, 最高 NT$800 電報費 : 每通 NT$300 郵費 : 每筆 NT$300 手續費每筆 NT$600 手續費 每筆按 0.05% 計收, 最低 NT$200, 最高 NT$800 第 5 頁, 共 27 頁 1. 匯往本行 OBU 案件 : 手續費同左, 免收郵電費 2. 以外幣現鈔匯出者, 另按買入即期匯率與買入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3. 以全額匯出者, 每筆另外加收國外費用 以外幣現鈔匯付者, 加收買入即期匯率與買入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提領外幣現鈔者, 按賣出即期匯率與賣出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外幣現鈔 旅行支票 外 匯 存 款 結購手續費結購案件免收 1. 本行賣出者 : 免收 ( 以買賣水單為憑 ) 結售手續費 2. 非本行賣出者 : 每筆按 0.5% 計收, 最低 NT$100 現鈔每 1 等值美元計收 NT$0.3, 最低手續費託收 NT$100 結購手續費 結售手續費 手續費 美元 歐元 : 每筆按 0.05% 計收, 最低 NT$100, 最高 NT$800 1. 本行售出旅行支票 : 每筆計收 NT$200 2. 非本行售出旅行支票 : (1) 美金旅行支票 :US$1,000 以下者, 每筆計收 NT$200 (2) 非美金之其他幣別旅行支票 : 等值 US$1,000 以下者, 每筆計收 NT$200 手續費, 另加收郵電費 NT$200 (3) 逾等值 US$1,000 者, 依光票買入或光票託收標準計收各項費用 1. 新臺幣結購存入 提領結售 : 免收 2. 外幣現鈔存入 提領 : 按買賣即期匯率與買賣現鈔匯率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3. 轉讓 : 按 0.05% 計收, 最低 NT$100 4. 存單摺及印鑑掛失補發 ( 更換 ) 存摺工本費 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文件 會計師函證 : 比照本行 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計收 以外幣現鈔購買者, 另按買入即期匯率與買入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第 6 頁, 共 27 頁

第 7 頁, 共 27 頁 伍 黃金存摺開戶約定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說明書黃金存摺開戶約定重要內容一 計價幣別 : 黃金存摺帳戶 ( 以下稱本帳戶 ) 內之交易得以新臺幣或美元計價, 並各自分別登錄, 不得跨原交易幣別買賣 轉帳或提領黃金存摺現貨 ( 美元計價交易登錄說明 : 其存摺支出 存入及結存欄位均登錄公克數, 例如購買 1 英兩, 存摺之存入欄位登錄 31.10 公克, 結存欄位登錄美元計價購買的累計公克數 ; 購買 2 英兩時, 存摺之存入欄位登錄 62.20 公克, 依此類推 ) 存戶申辦以美元計價者, 其買賣交易款項或手續費用 ( 以美元計費者 ) 之扣繳或存入, 以透過存戶開立於貴行之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綜合存款帳戶 ( 含財富管理帳戶 ) 為限 二 掛牌單位 : 新臺幣及美元計價黃金存摺, 分別以 1 公克及 1 英兩 (31.10 公克 ) 黃金為基本掛牌單位, 重量之換算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 以下四捨五入 ), 由本行每一營業日訂定其買進和賣出價格並掛牌之, 買進與賣出採記帳方式交易不以實體黃金交割, 其價格亦有所不同, 且其價差並非固定 三 開戶 : 存戶申請開立本帳戶時, 須填具印鑑卡及設定全行通售密碼交付本行, 有關本帳戶之回售 轉換及其他相關事宜, 悉依印鑑卡上之留存印鑑為憑 四 買進 : ( 一 ) 存戶同意本行得委請臺灣銀行代為保管買進存入本帳戶之黃金 ( 二 ) 存戶同意以定期定額投資或買進時若未持存摺辦理, 應於嗣後辦理存摺補登, 如累計未補登之交易筆數達 100 筆以上時, 本行有權將該等交易加總後以總數登載 五 提領黃金現貨 : ( 一 ) 存戶欲提領黃金現貨時, 應親至本行任一營業單位洽商欲提領之黃金規格 數量並約定提貨日期, 俾憑備貨 ( 二 ) 存戶應按本帳戶內不同幣別計價之黃金存摺餘額, 分別提領黃金現貨, 不得以合計餘額提領 ; 且提領之黃金現貨規格, 限本行提供之固定規格黃金條塊 ( 三 ) 存戶提領黃金現貨時, 應補繳貨款差額, 該項差額係按提領當時之黃金條塊賣出價格與等量之黃金存摺掛牌賣出價格計算之差額 ( 四 ) 黃金條塊一經提領後不得再行存入 六 黃金存摺帳戶買進與賣出黃金變現所產生之損益, 應依所得稅法辦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惟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係由存戶自行選擇成本計算方式後始能計算損益, 本行無從製發報稅憑證提供存戶申報 七 存摺 印鑑遺失或毀損 : 存戶更換印鑑, 應向本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 存戶應妥善保管存摺及原留印鑑, 如有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 應以電話或於營業時間內親自向本行辦理掛失止付,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 如發生黃金已被回售 提領或其他處分時, 其損失由存戶自行負擔 但以電話掛失者, 應儘速補辦書面文件 八 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 ( 一 ) 臨櫃開戶 NT$100 元 ( 二 ) 轉帳依轉帳數量計算, 新臺幣計價每 1 公克 NT$3 元, 最低 NT$100 元, 最高 NT$2,000 元 ; 美元計價每 1 英兩 US$3 元, 最低 US$10 元, 最高 US$200 元, 轉出及轉入帳戶為同一人 ( 同一身分證字號 ) 時, 免收轉帳手續費 ( 三 ) 臨櫃定期定額投資扣款約定扣帳金額及手續費 NT$100 元足以扣帳時, 視為扣帳成功, 並收取 NT$100 元, 網路銀行定期定額投資扣款約定扣帳金額及手續費 NT$50 元足以扣帳時, 視為扣款成功, 並收取 NT$50 元 若扣帳金額或手續費不足時, 視為扣帳失敗, 免收扣款手續費 ( 四 ) 臨櫃定期定額變更投資金額 變更指定帳戶 變更投資日每次申請任一項或數項收取 NT$100 元, 網路銀行定期定額變更投資金額 變更指定帳戶 變更投資日免收手續費 ( 五 ) 存摺補發 更換印鑑每一項各收取 NT$100 元 ; 同時申請兩項收取 NT$100 元 ( 六 ) 申請查詢歷史交易資料明細每份 NT$50 元

九 存戶同意本行得依業務需要, 修改本說明書或調整本黃金存摺相關服務內容, 或修正前項收費標準, 並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所或網站上公告, 以代通知 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說明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 並受其約束 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 本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 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十 結清銷戶 : 應由存戶本人親自辦理 ; 如無法親自辦理而委託代理人為之時, 應出具授權書及可資確認本人及代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十一 更正 : 存戶領用之存摺每頁均有頁次, 存戶不得撕去或自行填寫塗改 存摺上支出存入明細或結存餘額或存戶查詢所得之餘額如與本行帳載資料不符時, 以本行帳載之記錄為準 但經核對本行提出之交易紀錄, 確為本行作業錯誤致發生誤入黃金數量至存戶黃金存摺帳戶或溢付回售之款項至存戶與貴行約定入帳之存款帳戶或支票存款帳戶之情事者, 並經本行查證屬實, 存戶同意本行應即更正之 十二 存摺內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交易之價格, 並不代表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 十三 本帳戶不計算利息 十四 本帳戶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 不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保障 十五 本帳戶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者, 且不得向貴行申辦質押借款 十六 美元計價黃金存摺買進交易所扣款之美元存款帳戶, 如為外匯綜合存款 ( 含活存 定存及定存質借放款 ) 者, 辦理美元計價黃金存摺買進交易時不提供定存質借功能 十七 投資風險 : 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 投資黃金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 存戶自行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 最大可能損失為投入之本金 十八 存戶與貴行往來期間, 如貴行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對存戶之黃金存摺帳戶之扣押命令 強制執行 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或有疑似洗錢不法使用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終止本約定或依相關命令或裁定辦理 ; 如依強制執行命令須回售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時, 貴行得逕行依回售當時貴行牌告買入價格辦理回售, 並依該命令給付後賣得之價金, 如有剩餘金額, 貴行應將剩餘金額轉入存戶於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 若存戶上述帳戶遭凍結無法存入時, 貴行得將該剩餘金額存入貴行暫收帳戶, 待存戶依法得領取該款項時再向貴行領取 十九 下列情況發生時, 貴行得暫停黃金存摺之各項服務 : ( 一 )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 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 ( 二 ) 存戶之交易指定新臺幣帳戶, 如經法院 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 或經貴行依據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 三 ) 存戶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佈分子或團體者, 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 或其交易指定新臺幣帳戶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 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特別約定重要內容一 計價幣別 : 存戶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 以新臺幣計價之黃金為限 二 申請 : 存戶為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時, 其指定帳戶應為存戶本人於本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 活期儲蓄 綜合存款或財富管理帳戶 ; 存戶為法人或機關團體時, 指定帳戶以於本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為限 三 買進 : ( 一 ) 定期定額辦理投資, 每筆投資金額至少為新臺幣 3,000 元, 並應為新臺幣 1,000 元之整倍數 ( 二 ) 存戶應於投資日前一營業日於指定帳戶留存足額投資款項 ( 含手續費 ), 否則視為當次不委託辦理投資 ( 三 ) 存戶同意倘投資日指定帳戶同時有數筆款項待扣, 而存款餘額不敷時, 以本行執行扣款作業之先後次序為準, 存戶不得指定或有異議 第 8 頁, 共 27 頁

第 9 頁, 共 27 頁 ( 四 ) 本行於扣款作業完成後, 將投資金額依當日本行基本掛牌單位第 1 次掛牌賣出價格買進黃金存入存戶帳戶 陸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 一 委託人對該受託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五 信託資金管理 運用 ( 一 )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管理及運用, 包括申請結匯 買賣外幣 時間 期間 買賣 交割之 執行, 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權利 義務之行使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同意授權受託人 全權處理, 委託人不另行指示或干預 ( 四 ) 受託人於接獲投資標的有關增 ( 減 ) 資 清算 變更 ( 包括名稱 計價幣別 計算方式 投 資數額等 ) 合併 解散 暫停交易 暫停交割 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 或投資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 ( 包括投資對象限制 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 而被撤銷 已達法定最高募集規模 短線交易等因素拒絕受理申購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 由 ), 致受託人不能依委託人指示投資時, 委託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投資, 且承受其所生之一切損益 稅捐 費用 或負擔之債務 ( 五 ) 投資標的為國內 境外共同基金者, 委託人同意遵守其公開說明書及相關投資規定定義之 短線交易 ( 或其他類似名稱 ) 限制, 並接受如基金管理公司認定委託人涉及相關限制, 而收 取額外之費用, 或限制 拒絕或取消申購 轉換或贖回之權利 ( 包括受託人已接受申購 轉換或贖回之交易 ) 委託人並同意, 於涉及違反共同基金所定之短線交易規範時, 受託 人得依金管會所規定之格式, 提供委託人之相關資料予該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 構 七 信託投資標的賣出或贖回 ( 一 ) 受託人於收到賣出或贖回款項, 於合理作業期間內, 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 存入委託人指定其於受託人處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 前述款項無法存入委託人所指定之存款 帳戶時, 由受託人代為保管, 保管期間不計付利息 十三 信託受益權轉讓 設質及質借之禁止 委託人因本信託契約所生之信託財產權利, 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亦不得向受託人辦 理質押借款 十四 電子式交易約定 ( 二 ) 委託人使用電子式交易時, 應先以密碼證明其身份 委託人應負責密碼之保密, 受託人係 憑正確密碼之指示提供服務, 倘有未經委託人合法授權之情形, 委託人應以電話 書面或 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停止該服務 ( 四 )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有價證券之申購 賣出或贖回 轉換或異動時, 應於受託人指定 時間內為之, 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 如斷電 斷線 網路傳輸干擾 電信壅塞 第三人破壞等, 致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時, 受託人對該事由所致損 失不負賠償責任 十九 委託人身份限制 依部分投資標的 /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 投資人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份, 或其他 身份限制, 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 並應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 二 受託人對受託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六 信託交易確認 ( 二 ) 投資標的經理公司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因受託人作業疏失致記載錯誤, 於不影響存戶權 益之情形下, 受託人得更正錯誤後再行通知委託人

七 信託投資標的賣出或贖回 ( 四 ) 因投資標的經理公司之規定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時, 受託人得強制或限制或暫停委託 人賣出或贖回投資標的 十 投資標的收益分配 信託資金所生收益之分配如無法存入委託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時, 由受託人代為保管, 保 管期間不計付利息 三 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九 信託報酬及各項費用之負擔依投資標的種類不同, 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亦有不同 ( 一 ) 委託人信託資金投資於國內 / 境外基金 : 手續費費率 計算方法 支付時間及方法 單筆 : 申購時 0% 至 5% 以信託本金乘上定期定額 / 定期不定額 : 每次扣繳費率時, 惟每筆最低收取 NTD50 或等 申購 值外幣 B 股 ( 遞延申購依贖回時市價與於贖回時由基金經理公司自贖回總手續費 ):0 信託本金孰低者額中扣收 % 至 5% 乘以適用費率 1. 基金公司收 取 : 依各基金 轉換 公司約定 轉換時逐次收取 轉換時 2. 國內 :NTD200 境外 :NTD500 贖回 管理費 0.2%, 惟每筆最低收取 自申購日後滿一年起, 以信託本金乘上費 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國內 :NTD200 境外 :NTD500 率乘上持有期間 申購時 由交易對手或基金經理公司於申購 通路服信託本金乘上費時給付受託人, 如係公開說明書所規 0% 至 5% 務費率定之費用, 將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值 中扣除 持有期由交易對手或基金經理公司給付受基金淨資產價值間通路 0% 至 5% 託人, 如係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乘上費率服務費用, 將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值中扣除 ( 四 ) 如委託人涉及短線交易時,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 六 ) 受託人如調高前項各款信託費用時, 應以書面通知委託人 ; 委託人如不同意, 應於寄發通 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受託人為終止信託契約之意思表示, 若於上述期間委託人未為終止 信託契約之表示即視為同意 四 受託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十五 風險預告及承擔 ( 三 ) 委託人已瞭解本信託資金並非一般銀行存款, 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範圍 第 10 頁, 共 27 頁

五 因受託人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二十三 紛爭處理 : ( 二 )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本行紛爭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受託人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 ( 包含最大可能損失 商品所涉及匯率 風險 ) 十五 風險預告及承擔 ( 一 ) 委託人以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為投資標的指示運用前, 已確實詳閱投資標的相關資料及規 定 ( 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 並瞭解其所有可能風險 ( 包含 但不限於投資風險 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和匯兌風險 ) 及最大可能損失為信 託財產全部 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 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 二 ) 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 投資所生風險可能導致本金發生虧損 投資所生費用及賦稅等, 悉數由委託人享有或負擔, 受託人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 證 第 11 頁, 共 27 頁

第 12 頁, 共 27 頁 柒 金融卡 /VISA 金融卡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一 密碼變更存戶如欲變更密碼, 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密碼, 其次數不受限制 惟存戶應熟記使用之密碼, 絕對保密, 並妥善保管金融卡, 以確保存款安全 且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 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時, 存戶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本行任一分行辦理解鎖, 其服務手續費每次為新臺幣 ( 以下同 )50 元 二 費用計收 調整及揭示交易手續費 ( 由存戶帳戶扣繳 ): 1 於國內 ATM 跨行提款 : 每次為 5 元 2 於國內 ATM 跨行轉帳 : 每次為 15 元 三 金融卡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佔有存戶應妥善保管金融卡, 如有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 應即依下列方式向本行辦理掛失手續 : 1 電洽本行客服中心辦理掛失 (04-2227-3131 或 0800-033175) 2 於營業時間內洽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掛失 3 已申請電話語音服務之存戶, 可自行透過本行電話語音系統辦理掛失 4 透過本行網路銀行網站辦理掛失 ( 須輸入金融卡帳號 )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本行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存戶已為給付 但本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存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由本行負責 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致卡片需掛失補發新卡者, 每次收取服務手續費 100 元 四 存款 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單位 : 新臺幣萬元 交易類別每筆最高限額每日累計最高限額 提款自行 :3 跨行 :2 15( 與國際提款金額併計 ) 國際提款 2 15( 與國內提款金額併計 ) 存款存入非本人帳戶 :3 存入本人帳戶 :10 存入非本人帳戶 :3( 與 ATM 及 eatm 非約定帳戶轉帳 消費扣款併計 ) 存入本人帳戶無限制 非約定帳戶轉帳實體 ATM:3 3( 與 ATM 存款 eatm 非約定帳戶轉帳 消費扣款併計 ) 自 行非約定帳戶轉帳 eatm:10 10( 與 ATM 存款 ATM 非約定帳戶轉帳 消費扣款併計 ) 及跨約定帳戶轉帳 200 200( 與繳費 繳稅併計 ) 行繳費併 200 200( 與約定帳戶轉帳 繳稅併計 ) 計繳稅 200 200( 與約定帳戶轉帳 繳費併計 ) 消費扣款 10 10( 與 ATM 存款及 ATM eatm 非約定帳戶轉帳併計 ) 上述所定之金額, 本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本行應於調整 30 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本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不需另行通知及簽署約定書 五 存款金額之限制 存戶使用金融卡於本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 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 應適用金融 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 ; 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六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存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本行辦理, 除金融卡遺失外, 並應將金融卡繳還本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 1 金融卡遭偽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2 存戶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 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3 存戶違反法令規定損及本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七 出借 轉讓或質押之禁止存戶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 如有出借 轉讓或質押者, 存戶應自負其責 國際提款約定事項一 申請及限制存戶須年滿十五歲並向本行提出申請, 始可使用國外提款功能 二 國際提款手續費計算方式 1 CIRRUS 或 PLUS 國外提款 : 按提領外幣金額之 1.5% 加新臺幣 75 元計收 2 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 ( 目前限於日本北海道地區 ): 按提領日圓金額之 0.8% 加計 150 日圓計收 ( 最低收取手續費為 390 日圓 ) 3 上述國際提款手續費金額, 本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本行應於調整 60 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本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不需另行通知及簽署約定書 消費扣款 (Smart Pay) 約定事項一 申請及限制 1 存戶須向本行提出申請始可使用消費扣款功能 2 存戶須年滿十五歲始可使用國外消費扣款功能 二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說明 1 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交易, 均視為本存戶所為, 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同等效力 2 本存戶明確瞭解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 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 如與特店發生相關爭議, 皆應向特店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本存戶亦不得以與特約商店間銷售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本行 VISA 金融卡一 存戶須年滿 15 歲, 並於收到卡片後, 務必於卡片背面簽名欄簽名 二 VISA 金融卡每日刷卡消費限額為新臺幣 6 萬元 ; 國外刷卡手續費為刷卡金額之 1.5% 第 13 頁, 共 27 頁

捌 電話語音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一 存戶申請本項服務應於本行櫃台以密碼輸入器輸入語音識別碼, 該識別碼存戶應自行負責保密, 如存戶輸入識別碼連續錯誤達三次, 本行有權暫時停止存戶使用語音服務 若存戶輸入識別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或遺忘識別碼時應親持身分證件暨原留印鑑, 向本行任一營業單位辨理重設識別碼手續, 始得恢復使用語音服務, 至於原指定之傳真機號碼及約定帳號如有異動時, 亦得向本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變更 二 存戶申請語音轉帳服務, 限於存戶本身帳戶及事先與本行約定之第三人帳戶間之移轉, 且以主管機關核准本行辦理之項目為限 存戶以語音轉帳轉入第三人帳戶及跨行存戶本人帳戶, 除另有約定外, 其金額每日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 該金額限制本行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三 本行憑存戶識別碼指示辦理之語音服務, 均視為存戶本人親自辦理 四 存戶使用語音服務之聯行間語音轉帳服務免計收手續費, 惟跨行轉帳每筆交易由本行扣取手續費新台幣 15 元, 本行得逕自存戶帳戶扣收, 存戶絕無異議, 惟日後如有調整收取費用, 本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 於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 不需另行通知及簽署約定書 ( 有利於存戶者, 不受公告 60 日之限制 ) 五 存戶申請語音服務指定轉入之銀行代號 帳號 金額應由存戶自行核對及確認, 倘因存戶申請指定或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 帳號或金額等錯誤, 致誤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概由存戶自行負責, 本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 六 存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行得終止提供語音服務 : 1 存戶之語音申請帳戶經轉入靜止戶或結清銷戶或支票存款經列為拒絕往來戶者 2 存戶不當使用語音服務 不能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等情事者 3 經本行研判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者 第 14 頁, 共 27 頁

玖 網路銀行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一 存戶利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轉出交易限額 : 1 個人網路銀行 :( 單位 : 新臺幣萬元 ) SSL 轉帳 ( 與行動網銀轉帳併計 ) NON-SET 轉帳 非約定 ( 使 每日限額 約定約定當日總限額 單筆單日累積單筆單日累積單筆 用載具憑證 ) 單日累積 當日總 限額 當日總限額 SSL+NON-SET 自行同 ID 轉帳 ( 含外幣間 ) 200 200 不限不限 200 自行不同 ID ( 含外幣間 ) 及臺幣跨行轉帳臺幣轉外幣 ( 限本人 ) 500 1,000 1,000 200 200 200 1,000 200 (NON-SET (NON-SET 自 200 自行同 ID 約行同 ID 約定轉 50 50 50 50 定轉帳不計 -- -- 帳不計入 ) ( 不含 50) ( 不含 50) ( 不含 50) ( 不含 50) 入 ) 外幣轉臺幣 ( 限本人 ) 50 50 ( 不含 50) ( 不含 50) 50 ( 不含 50) 50 ( 不含 50) -- -- 外幣匯出匯款 ( 含本行 DBU 與 200 200 200 1,000 1,000 -- -- 1,000 1,000 OBU 間匯款 ) 2 企業網路銀行 : 使用載具憑證 每日限額 約定 非約定 當日總限額 單筆單日累積單筆單日累積 自行同 ID 轉帳不限不限不限不限不限 自行不同 ID 及臺幣跨行轉帳 5,000 5,000 10 10 5,000 外幣匯出匯款 ( 含本行 DBU 與 5,000 5,000 10 10 5,000 OBU 間匯款 ) 3 行動網銀 : 交易類別 每筆最高限額 每日累計最高限額 約定帳戶轉帳 200 200 ( 與個人網路銀行 SSL 約定轉帳併計 ) 非約定帳戶轉帳 3 3 ( 與個人網路銀行 NON-SET 非約定轉帳併計 ) 繳費 200 200( 與約定帳戶轉帳 繳稅併計 ) 繳稅 200 200( 與約定帳戶轉帳 繳費併計 ) 有關個人網路銀行交易限額, 本行如有調整, 存戶不另行簽署約定書, 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 ; 有關企業 網路銀行交易限額, 申請人如因業務需要, 並經審慎評估安全後, 得向本行申請調整 ( 請另填 企業網 路銀行轉帳限額調整申請書 ) 臺幣轉外幣之 SSL( 含行動網銀 ) 及 NON-SET 交易限額併計 外幣轉臺幣之 SSL( 含行動網銀 ) 及 NON-SET 交 第 15 頁, 共 27 頁

易限額併計 第 16 頁, 共 27 頁 企業網路銀行之臺幣轉外幣及外幣轉臺幣每日限額除依 自行同 ID 轉帳 約定限額外, 另每日最高限額 : 公司 行號等值 100 萬美元 ; 團體及個人等值 50 萬美元 ( 網路與臨櫃交易併計 ; 臺幣轉外幣與外幣轉臺 幣分別累計 ) 外幣綜活存轉綜定存之交易金額不限制 匯往大陸地區外幣匯出匯款, 每筆交易限額 : 公司 行號等值 100 萬美元 ; 團體及個人等值 50 萬美元 網路基金下單之交易限額以本行公告或網頁說明為準, 不適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限額規定 行動網銀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 3 萬元係併入個人網路銀行 NON-SET 非約定轉帳限額 500 萬元中計算 二 費用存戶自使用本約定服務之日起, 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及郵電費, 並授權本行自存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 如未記載者, 本行不得收取 網路銀行及行動網銀交易之費用金額如下 : ( 一 ) 個人銀行跨行轉帳 : 每筆為新臺幣 ( 以下同 )15 元 ( 二 ) 企業銀行跨行轉帳 :200 萬元 ( 含 ) 以下每筆為 15 元,200 萬元以上, 每增加 100 萬元加收 10 元, 不足 100 萬元以 100 萬元計 使用國內臺幣跨行匯款手續費 :200 萬 ( 含 ) 以下每筆為 30 元, 每增加 100 萬元加收 10 元, 不足 100 萬元以 100 萬元計 ( 三 ) 傳真服務 : 即時交易每筆 3 元, 預約交易每筆 5 元 ( 四 ) 行動網銀跨行轉帳 : 每筆為 15 元 ( 五 ) 個人 / 企業銀行外幣匯款 : 匯款種類 費用別 一般用戶 OBU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用戶 手續費 依匯款金額 0.025% 計收, 最低 NT$130, 依匯款金額 0.025% 計收, 最低 US$10, 最高 NT$600 最高 US$40 一般匯出款依該筆匯款指示拍發電報筆數計收, 一依該筆匯款指示拍發電報筆數計收, 一郵電費 ( 每筆匯出款費用為通電報 NT$220, 二通電報 NT$440 通電報 US$10, 二通電報 US$20 右列手續費 郵電費及 如網頁端選擇全額匯出者, 每筆依匯款幣別另加收費用如下 : 全額匯出費用之合計 USD: 每筆 US$20 HKD: 每筆 HKD250 全額匯數 ) GBP: 依匯款金額 0.1% 計收, 最低 GBP20 出費用 EUR: 依匯款金額 0.1% 計收, 最低 EUR40 JPY: 依匯款金額 0.05% 計收, 最低 JPY5,000 大陸中文匯出款 手續費 每筆 NT$600 每筆 US$25 匯出款改匯或退匯 ( 網銀交易已完成, 另 臨櫃申請匯款資料修 改或退匯者方需支付 本費用 ) 一般匯入款 手續費每筆 NT$300 每筆 US$10 手續費 依匯款金額 0.05% 計收, 最低 NT$200, 最高 NT$800 依匯款金額 0.05% 計收, 最低 US$10, 最高 US$40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本行應於本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以雙方 約定之方式使存戶得知 ( 以下稱通知 ) 調整之內容 第三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本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存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 存 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本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存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 全部之服務 存戶於調整生效日後, 同意費用調整者, 本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 關服務 前項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 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 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三 存戶對本行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申請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 應負保管之責 存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 ( 註 1) 或未於登入密碼有效期限 ( 註 2) 內登 入網路銀行時, 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存戶如擬恢復使用,

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註 1: 登入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五次 SSL/NON-SET 轉帳密碼及 FXML 憑證申請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三次時, 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註 2: 登入密碼有效期限為自申請日起 1 個月, 逾期未登入網路銀行, 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四 終止約定事項 ( 一 )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 但應親自 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 二 ) 本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 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戶 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終止本約定事項 : 1 存戶未經本行同意, 擅自將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存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 清算程序者 3 存戶違反本行開戶總約定書網路銀行業務約定事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4 存戶違反本行開戶總約定書網路銀行業務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如經本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本行得逕行終止存戶使用網路轉帳 第 17 頁, 共 27 頁

拾 財富管理帳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書 一 財富管理帳戶共同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 一 ) 開戶人 ( 以下簡稱存戶 ) 申請開立財富管理帳戶 ( 以下簡稱本帳戶 ) 後, 本帳戶一切事 務 ( 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 ) 之處理, 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鑑, 即視同存戶親自辦理 但印鑑之掛失 變更等其他本行認為必要之事項, 仍得要求存戶 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 二 ) 本帳戶係整合新臺幣綜合存款 外幣綜合存款 黃金存摺及信託帳戶 ( 特定金錢信託 ) 等四種業務於同一帳戶內, 並將新臺幣綜合存款存摺 外幣綜合存款存摺及黃金存摺整 合成一本存摺, 一律申請聯行代付服務, 並由存戶設定共用之交易 ( 即提款 通售 ) 密 碼 本帳戶銷戶時其項下之四項業務須同時辦理銷戶, 原則以信託帳戶 黃金存摺及外 幣綜合存款等業務均無餘額後, 方能辦理新臺幣綜合存款之銷戶 ( 三 ) 存戶之帳戶存摺 留存印鑑 金融卡, 如遺失或被竊或密碼遺忘或遭他人冒用等情事時, 應即向本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含營業單位櫃檯 電話語音 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 ) 並確認, 在本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以前所支付之款項, 對存戶仍生清償之效力 ; 在未向 本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前, 若遭他人冒領存款或消費扣款者均視為存戶本人之提款或消 費扣款, 本行恕不負賠償責任 ; 如發生黃金已被回售 提領或其他處分時, 其損失由存 戶自行負擔 但以電話掛失者, 應儘速補辦書面文件 ( 四 ) 本行一切資料之通知或寄發, 除另有約定外均以存戶留存之電話 住址為準, 倘存戶之地 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行,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本行仍以存戶之地址或最後通知本行之 地址為送達處所, 於通知發出後,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 五 ) 存戶於本行辦理存 提款或本行受託代發 ( 扣 ) 款項, 如因本行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 而致帳務不正確時, 存戶同意本行得逕予辦理更正 ( 六 ) 存摺記載之金額 : 存款存摺金額與本行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 存戶同意以本行帳載金 額為準 惟本存戶對交易內容或帳載金額如有疑義, 應即向貴行查證, 如係貴行記載錯 誤者, 貴行應即更正 存摺存款之交易明細, 如達 100 筆未及登錄於存摺時, 本行得將 未登摺之各筆彙總為一筆, 並於本存戶申請時, 另發給未登摺部份之往來明細, 前述未 登摺筆數, 本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 七 ) 存戶同意本行得依業務需要, 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本業務之相關服務內容, 或修正各業 務收費標準表, 並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 以代通知, 存戶同意適用修改 後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 並受其約束 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 本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 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 八 ) 本行申訴專線 : 電話 :04-2227-3131 0800-033175 電子信箱 (E-MAIL): e_bank@tcb-bank.com.tw 二 臺 / 外幣存摺存款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 一 ) 臺 / 外幣活期性存款起息點 計息方式 1. 臺幣 : 存戶同意活期 ( 儲蓄 ) 存款按每日存款餘額, 依本行牌告利率按日 ( 除以 365) 計息, 其計息之起息點為新臺幣壹萬元, 並以元為計息單位, 均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 四捨五入 2. 外幣 : 存戶同意活期存款按每日存款餘額, 依本行牌告利率按日 ( 除以 365/360 註 ) 計息, 其計息之起息點為等值美金一百元, 並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第 18 頁, 共 27 頁

( 註 ): 英鎊 / 港幣 / 新加坡幣 / 南非幣 / 泰銖等幣別計息天數為 365, 餘為 360 天 第 19 頁, 共 27 頁 3. 利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 十二月二十日結算一次, 並於結算日之次一營業日滾入本金, 各種存款計息期間為自存款日起算至提款日之前一日止 4. 起息點 計息方式如有修改時公告於本行官方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 不另個別通知 ( 二 ) 存戶同意每次在本行各營業單位提款時, 應憑存摺 原留印鑑 存摺提款密碼 ( 聯行代 付款 ) 及取款憑條辦理, 否則本行得拒絕付款 ; 但委託本行扣繳借款本息 代繳公用事 業費用及以取款憑條繳納所得稅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 不在此限 ( 三 ) 存戶在本行原開戶單位以外之營業單位 ( 簡稱代理單位 ) 提款時, 除另有約定外 : 1. 新臺幣提領當日存入款項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限 2. 外幣依各幣別分別累計其提領當日存入款項以等值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 前項限額經本行調整後, 同意本行得公告於官方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 不另個別通知 ( 四 ) 存戶向本行申請代繳公用事業或其他費用服務, 請自接受委託之事業單位同意之月起開 始辦理, 在未洽妥同意前, 各月份之費用仍由存戶自行繳納 ( 五 ) 存戶同意依本行訂定之 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 外匯匯兌業務收 費標準 ( 如下表 ) 之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編號服務項目摘要收費金額 1 領用空白票據支存三個月平均存款餘額達五萬元以上 ( 或其活期性存款平均存款每張 5 元餘額達十萬元以上 ) 者, 得免收 對於使用票據有不正常現象之客戶, 除應嚴格控管領用票據外, 為每張 20 元反應成本, 酌收工本費 2 票據掛失止付 ( 右列收以發票人名義申請每張 100 元費含支付票交所 50 元非發票人名義申請每張 200 元費用 ) 3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每張 100 元 4 拒往 結清銷戶後申請 每張 200 元 兌付票據 5 申請票據信用查詢 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詢 每份 100 元 ( 申請一份以上, 每份加收 20 元 ) 第二類票據信用查詢 每份 200 元 ( 申請一份以上, 每份加收 20 元 ) 6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每張 200 元 7 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每張 150 元 8 單摺 金融卡掛失補發印鑑掛失 ( 更換 ) 補發單摺 金融卡每本 ( 張 )100 元印鑑掛失 ( 更換 ) 每次 100 元如同時申請申請存摺補發及更換印鑑兩項者收取 100 元 每本 ( 張 次 )100 元 9 存摺工本費開戶未滿三個月結清銷戶每一帳戶 100 元 10 申請存款餘 ( 存 ) 額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每份 50 元 ( 申請一份以上, 每份加收 20 元 ) 每筆存單 100 元 11 定存單質權設定通以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 設定予本行存單質借者免收 ) 知 解除或實行質權 12 申請歷史交易明細資影印傳票 : 當年度 100 元 / 每張 ; 非當年度 200 元 / 每張 列印 15 收費方式詳如左料年內往來明細資料, 頁數 20 頁者,100 元 / 每頁, 頁數 >20 頁者, 列說明加收 50 元 / 每增加 1 頁 ; 列印逾 15 年往來明細資料, 頁數 20 頁者,200 元 / 每頁, 頁數 >20 頁者, 加收 50 元 / 每增加 1 頁 ; 須遠赴倉庫調閱者, 另依所需人力 印製費或車資等成本加收最低每趟 200 元 13 國內匯款票匯不限金額每筆手續費三十元每筆 30 元 現金匯款每筆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者, 收取匯款手續費 100 元 ; 每筆 100 元超過二百萬元者, 每增加一百萬元加收 50 元 ( 未滿一百萬元者以一加收 50 元百萬元計算 ) 轉帳匯款每筆在二百萬元以下者, 收取匯款手續費 30 元 ; 超過二每筆 30 元百萬元者, 每增加一百萬元加收 10 元 ( 未滿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加收 10 元計算 ) 14 代收票據保管 未到期票據 及 外埠票據 每張 5 元

匯出匯款 匯入匯款 外幣現鈔 旅行支票 外匯存款 撤票 第 20 頁, 共 27 頁 每張 50 元 15 支票存款發票人申請聯行代理付款者, 由發票人支付手續費每張 30 元 16 申請本行支票存戶持取款憑條來行申請簽發本行支票每張 30 元 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稱 每張 30 元 17 申請台支簽發金額未達一百萬元每張 430 元 簽發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每張 230 元 18 至聯行臨櫃辦理變更於原開戶單位變更者免收 每次 50 元 存摺提款密碼 19 會計師函證 最近三個月內者 每份 50 元 20 依執行命令繳付已扣押債務人存款之款項 21 晶片金融卡密碼重設 / 解鎖 超過三個月者 每份 100 元 限 101.12.31 前已扣押案件 ( 含開立本行支票工本費 郵電費及其每張 150 元他作業成本 ) 102 年 1 月 1 日起之扣押案件, 依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辦理 每次 5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外匯匯兌業務收費標準 業務項目收費標準備註說明 一般 大陸中文匯款 手續費 郵電費 手續費 每筆按 0.05% 計收, 最低 NT$200, 最高 NT$800 電報費 : 每通 NT$300 郵費 : 每筆 NT$300 手續費每筆 NT$600 結購手續費結購案件免收 結售 現鈔託收 手續費 每筆按 0.05% 計收, 最低 NT$200, 最高 NT$800 1. 本行賣出者 : 免收 ( 以買賣水單為憑 ) 2. 非本行賣出者 : 每筆按 0.5% 計收, 最低 NT$100 手續費每 1 等值美元計收 NT$0.3, 最低 NT$100 結購手續費 結售手續費 手續費 美元 歐元 : 每筆按 0.05% 計收, 最低 NT$100, 最高 NT$800 1. 本行售出旅行支票 : 每筆計收 NT$200 2. 非本行售出旅行支票 : (1) 美金旅行支票 :US$1,000 以下者, 每筆計收 NT$200 (2) 非美金之其他幣別旅行支票 : 等值 US$1,000 以下者, 每筆計收 NT$200 手續費, 另加收郵電費 NT$200 (3) 逾等值 US$1,000 者, 依光票買入或光票託收標準計收各項費用 1. 新臺幣結購存入 提領結售 : 免收 2. 外幣現鈔存入 提領 : 按買賣即期匯率與買賣現鈔匯率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3. 轉讓 : 按 0.05% 計收, 最低 NT$100 4. 存單摺及印鑑掛失補發 ( 更換 ) 存摺工本費 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文件 會計師函證 : 比照本行 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計收 1. 匯往本行 OBU 案件 : 手續費同左, 免收郵電費 2. 以外幣現鈔匯出者, 另按買入即期匯率與買入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3. 以全額匯出者, 每筆另外加收國外費用 以外幣現鈔匯付者, 加收買入即期匯率與買入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提領外幣現鈔者, 按賣出即期匯率與賣出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以外幣現鈔購買者, 另按買入即期匯率與買入 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 最低 NT$100 ( 六 ) 本存款已依法加入存款保險 每一存款人在本行國內分行之存款本金及利息, 合計受到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高保額之保障 三 臺 / 外幣綜合存款開戶特別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第 21 頁, 共 27 頁 四 本存款項下之臺 / 外幣定存或新臺幣定儲, 同意悉數設定質權予本行, 以擔保存戶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借款, 本行就該臺 / 外幣定存或新臺幣定儲部份, 不另開立存單, 併同存摺交由存戶保管 ; 存戶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嗣後本行行使質權時, 存戶亦表同意 五 本存款項下之臺 / 外幣活存或新臺幣活儲, 其餘額如不足支付存戶取款金額或其他約定之代扣款項時, 由本行自動就本存款之臺 / 外幣定存 新臺幣定儲總額九成限度內墊付 ( 外幣限同幣別 ), 墊付金額即為存戶向本行之借款, 不另立借據 前項借款之期間, 不得超過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各筆臺 / 外幣定存或新臺幣定儲之最後到期日 六 前項借款之本息, 由本行就存戶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臺 / 外幣活存 新臺幣活儲, 或臺 / 外幣定存 新臺幣定儲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自動抵償, 毋須本行另行通知 七 存戶應充分瞭解本行所提供之人民幣服務及產品, 均須受本行與清 ( 結 ) 算銀行或代理人 ( 不論其是否位於中華民國 ) 間訂立之相關結算及交割契約所拘束, 並受相關主管機關 政府機關 清 ( 結 ) 算銀行或其代理人或保管機構所頒布或實施之任何法律 規則 規章 政策 公告和作業規則之拘束 倘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當地金融監管機關或清 ( 結 ) 算行等相關單位, 要求銀行提供跨境貿易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或資料時, 銀行得逕予提供 四 新臺幣綜合存款開戶特別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 一 ) 本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 按本行牌告利率計息, 採機動利率者, 依照本行牌告利率調整幅度隨時調整 ; 借款利息除另有約定外, 按定存或定儲之利率加 1.5% 計息, 如有多筆定存或定儲且利率不一時, 則按各定存或定儲利率依序由低至高分別加計, 並就各筆定存或定儲得質借限額分段計算借款利息 ( 二 ) 本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利息計算方法, 除依照本行之規定辦理外, 其利息由本行自動轉帳存入活存或活儲內 借款之利息比照本行透支計息規定辦理, 惟一律按每日最終餘額計算, 每月月底結息一次, 由本行逕入活存或活儲帳之借方, 如尚未動用之借款額度不足墊付利息時, 不足部分存戶應於結息日以現金存入 五 外匯存摺存款共同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 一 ) 本綜合存款項下之借款利率除另有約定外, 按本存款項下各幣別定期存款利率加年利率 1.50% 計之, 並採用當日最終餘額法計算計息積數 ; 如質借涉及多筆同一幣別定存且利率不一時, 則按該同幣別定存利率依序由低至高分別加計, 並就各筆該同幣別定存得質借限額分段計算借款利息 ( 二 ) 辦理結匯事宜, 應由存戶本人親自辦理, 如不克前來, 應出具委託書, 說明委託之事實並將身分證正本交由受託人辦理, 並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申報事宜 ( 非居住民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 ( 三 ) 外匯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可能風險, 辦理結購 ( 售 ) 限額, 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 四 ) 本行得隨時修訂外匯存款各項服務相關規定, 包含交易金額 次數限制 貨幣單位及應付費用 六 黃金存摺開戶約定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說明書一 計價幣別 : 黃金存摺帳戶 ( 以下稱本帳戶 ) 內之交易得以新臺幣或美元計價, 並各自分別登錄, 不得跨原交易幣別買賣 轉帳或提領黃金存摺現貨 ( 美元計價交易登錄說明 : 其存摺支出 存入及結存欄位均登錄公克數, 例如購買 1 英兩, 存摺之存入欄位登錄 31.10 公克, 結存欄位登錄美元計價購買的累計公克數 ; 購買 2 英兩時, 存摺之存入欄位登錄 62.20 公克, 依此類推 ) 存戶申辦以美元計價者, 其買賣交易款項或手續費用 ( 以美元計費者 )

第 22 頁, 共 27 頁 之扣繳或存入, 以透過存戶開立於貴行之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綜合存款帳戶 ( 含財富管理帳戶 ) 為限 二 掛牌單位 : 新臺幣及美元計價黃金存摺, 分別以 1 公克及 1 英兩 (31.10 公克 ) 黃金為基本掛牌單位, 重量之換算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 以下四捨五入 ), 由本行每一營業日訂定其買進和賣出價格並掛牌之, 買進與賣出採記帳方式交易不以實體黃金交割, 其價格亦有所不同, 且其價差並非固定 三 開戶 : 存戶申請開立本帳戶時, 須填具印鑑卡及設定全行通售密碼交付本行, 有關本帳戶之回售 轉換及其他相關事宜, 悉依印鑑卡上之留存印鑑為憑 四 買進 : ( 一 ) 存戶同意本行得委請臺灣銀行代為保管買進存入本帳戶之黃金 ( 二 ) 存戶同意以定期定額投資或買進時若未持存摺辦哩, 應於嗣後辦理存摺補登, 如累計未補登之交易筆數達 100 筆以上時, 本行有權將該等交易加總後以總數登載 五 提領黃金現貨 : ( 一 ) 存戶欲提領黃金現貨時, 應親至本行任一營業單位洽商欲提領之黃金規格 數量並約定提貨日期, 俾憑備貨 ( 二 ) 存戶應按本帳戶內不同幣別計價之黃金存摺餘額, 分別提領黃金現貨, 不得以合計餘額提領 ; 且提領之黃金現貨規格, 限本行提供之固定規格黃金條塊 ( 三 ) 存戶提領黃金現貨時, 應補繳貨款差額, 該項差額係按提領當時之黃金條塊賣出價格與等量之黃金存摺掛牌賣出價格計算之差額 ( 四 ) 黃金條塊一經提領後不得再行存入 六 黃金存摺帳戶買進與賣出黃金變現所產生之損益, 應依所得稅法辦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惟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係由存戶自行選擇成本計算方式後始能計算損益, 本行無從製發報稅憑證提供存戶申報 七 存摺 印鑑遺失或毀損 : 存戶更換印鑑, 應向本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 存戶應妥善保管存摺及原留印鑑, 如有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 應以電話或於營業時間內親自向本行辦理掛失止付,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 如發生黃金已被回售 提領或其他處分時, 其損失由存戶自行負擔 但以電話掛失者, 應儘速補辦書面文件 八 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 ( 一 ) 臨櫃開戶 NT$100 元 ( 二 ) 轉帳依轉帳數量計算, 新臺幣計價每 1 公克 NT$3 元, 最低 NT$100 元, 最高 NT$2,000 元 ; 美元計價每 1 英兩 US$3 元, 最低 US$10 元, 最高 US$200 元, 轉出及轉入帳戶為同一人 ( 同一身分證字號 ) 時, 免收轉帳手續費 ( 三 ) 臨櫃定期定額投資扣款約定扣帳金額及手續費 NT$100 元足以扣帳時, 視為扣帳成功, 並收取 NT$100 元, 網路銀行定期定額投資扣款約定扣帳金額及手續費 NT$50 元足以扣帳時, 視為扣款成功, 並收取 NT$50 元 若扣帳金額或手續費不足時, 視為扣帳失敗, 免收扣款手續費 ( 四 ) 臨櫃定期定額變更投資金額 變更指定帳戶 變更投資日每次申請任一項或數項收取 NT $100 元, 網路銀行定期定額變更投資金額 變更指定帳戶 變更投資日免收手續費 ( 五 ) 存摺補發 更換印鑑每一項各收取 NT$100 元 ; 同時申請兩項收取 NT$100 元 ( 六 ) 申請查詢歷史交易資料明細每份 NT$50 元 九 存戶同意本行得依業務需要, 修改本說明書或調整本黃金存摺相關服務內容, 或修正前項收費標準, 並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所或網站上公告, 以代通知 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之

第 23 頁, 共 27 頁 本說明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 並受其約束 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 本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 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十 結清銷戶 : 應由存戶本人親自辦理 ; 如無法親自辦理而委託代理人為之時, 應出具授權書及可資確認本人及代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十一 更正 : 存戶領用之存摺每頁均有頁次, 存戶不得撕去或自行填寫塗改 存摺上支出存入明細或結存餘額或存戶查詢所得之餘額如與本行帳載資料不符時, 以本行帳載之記錄為準 但經核對本行提出之交易紀錄, 確為本行作業錯誤致發生誤入黃金數量至存戶黃金存摺帳戶或溢付回售之款項至存戶與貴行約定入帳之存款帳戶或支票存款帳戶之情事者, 並經本行查證屬實, 存戶同意本行應即更正之 十二 存摺內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交易之價格, 並不代表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 十三 本帳戶不計算利息 十四 本帳戶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 不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保障 十五 本帳戶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者, 且不得向貴行申辦質押借款 十六 美元計價黃金存摺買進交易所扣款之美元存款帳戶, 如為外匯綜合存款 ( 含活存 定存及定存質借放款 ) 者, 辦理美元計價黃金存摺買進交易時不提供定存質借功能 十七 投資風險 : 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 投資黃金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 存戶自行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 最大可能損失為投入之本金 十八 存戶與貴行往來期間, 如貴行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對存戶之黃金存摺帳戶之扣押命令 強制執行 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或有疑似洗錢不法使用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終止本約定或依相關命令或裁定辦理 ; 如依強制執行命令須回售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時, 貴行得逕行依回售當時貴行牌告買入價格辦理回售, 並依該命令給付後賣得之價金, 如有剩餘金額, 貴行應將剩餘金額轉入存戶於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 若存戶上述帳戶遭凍結無法存入時, 貴行得將該剩餘金額存入貴行暫收帳戶, 待存戶依法得領取該款項時再向貴行領取 十九 下列情況發生時, 貴行得暫停黃金存摺之各項服務 : ( 一 )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 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 ( 二 ) 存戶之交易指定新臺幣帳戶, 如經法院 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 或經貴行依據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 三 ) 存戶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佈分子或團體者, 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 或其交易指定新臺幣帳戶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 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七 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特別約定重要內容一 計價幣別 : 存戶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 以新臺幣計價之黃金為限 二 申請 : 存戶為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時, 其指定帳戶應為存戶本人於本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 活期儲蓄 綜合存款或財富管理帳戶 ; 存戶為法人或機關團體時, 指定帳戶以於本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為限 三 買進 : ( 一 ) 定期定額辦理投資, 每筆投資金額至少為新臺幣 3,000 元, 並應為新臺幣 1,000 元之整倍數 ( 二 ) 存戶應於投資日前一營業日於指定帳戶留存足額投資款項 ( 含手續費 ), 否則視為當次不委託辦理投資

( 三 ) 存戶同意倘投資日指定帳戶同時有數筆款項待扣, 而存款餘額不敷時, 以本行執行扣款作業之先後次序為準, 存戶不得指定或有異議 ( 四 ) 本行於扣款作業完成後, 將投資金額依當日本行基本掛牌單位第 1 次掛牌賣出價格買進黃金存入存戶帳戶 八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書重要內容說明 ( 一 ) 委託人對該受託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第五條信託資金管理 運用一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管理及運用, 包括申請結匯 買賣外幣 時間 期間 買賣 交割之執行, 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權利 義務之行使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同意授權受託人全權處理, 委託人不另行指示或干預 二 委託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投資標的本身相關規定及適用之法令 該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 基金經理公司所訂相關規定, 包括申購 贖回 轉換等之價格 時間 方式 淨值計算 收益分配 費用負擔及其他基金營運上有關事項, 雙方亦應遵守 四 受託人於接獲投資標的有關增 ( 減 ) 資 清算 變更 ( 包括名稱 計價幣別 計算方式 投資數額等 ) 合併 解散 暫停交易 暫停交割 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 或投資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 ( 包括投資對象限制 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而被撤銷 已達法定最高募集規模 短線交易等因素拒絕受理申購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 ), 致受託人不能依委託人指示投資時, 委託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投資, 且承受其所生之一切損益 稅捐 費用 或負擔之債務 五 投資標的為國內 境外共同基金者, 委託人同意遵守其公開說明書及相關投資規定定義之短線交易 ( 或其他類似名稱 ) 限制, 並接受如基金管理公司認定委託人涉及相關限制, 而收取額外之費用, 或限制 拒絕或取消申購 轉換或贖回之權利 ( 包括受託人已接受申購 轉換或贖回之交易 ) 委託人並同意, 於涉及違反共同基金所定之短線交易規範時, 受託人得依金管會所規定之格式, 提供委託人之相關資料予該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 第七條信託投資標的賣出或贖回一 受託人於收到賣出或贖回款項, 於合理作業期間內, 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 存入委託人指定其於受託人處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 前述款項無法存入委託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時, 由受託人代為保管, 保管期間不計付利息 第十三條信託受益權轉讓 設質及質借之禁止委託人因本信託契約所生之信託財產權利, 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亦不得向受託人辦理質押借款 第十四條電子式交易約定二 委託人應負責密碼之保密, 受託人係憑正確密碼之指示提供服務, 倘有未經委託人合法授權之情形, 委託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託人停止該服務 ; 受託人於接獲通知前, 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除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 不得以該密碼之使用非經其授權對抗受託人 四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指示有價證券之申購 賣出或贖回 轉換或異動時, 應於受託人指定時間內為之, 若因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 如斷電 斷線 網路傳輸干擾 電信壅塞 第三人破壞等, 致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時, 受託人對該事由所致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委託人應至受託人各營業單位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委託人身份限制依部分投資標的 /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 投資人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份, 或其他身份限制, 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 並應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 ( 二 ) 受託人對受託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第六條信託交易確認二 投資標的經理公司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因受託人作業疏失致記載錯誤, 於不影響客戶權益之情形下, 受託第 24 頁, 共 27 頁

人得更正錯誤後再行通知委託人 第七條信託投資標的賣出或贖回 第 25 頁, 共 27 頁 四 因投資標的經理公司之規定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時, 受託人得強制或限制或暫停委託人賣出或贖回投資 標的 第十條投資標的收益分配 信託資金所生收益之分配如無法存入委託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時, 由受託人代為保管, 保管期間不計付利息 ( 三 ) 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第九條信託報酬及各項費用之負擔依投資標的種類不同, 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亦有不同 一 委託人信託資金投資於國內 / 境外基金 : 申購 轉換 贖回 申購時通路服務費持有期間通路服務費 手續費費率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 0% 至 5% 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 B 股 ( 遞延申購手續費 ):0% 至 5% 1. 基金公司收取 : 依各基金公司約定 2. 國內 :NTD200 境外 :NTD500 管理費 0.2%, 惟每筆最低收取國內 :NTD200 境外 :NTD500 依贖回時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 轉換時逐次收取 自申購日後滿一年起, 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 0% 至 5% 信託本金乘上費率 0% 至 5% 基金淨資產價值乘上 費率 單筆 : 申購時定期定額 / 定期不定額 : 每次扣繳時, 惟每筆最低收取 NTD50 或等值外幣 於贖回時由基金經理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轉換時 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四 如委託人涉及短線交易時,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由交易對手或基金經理公司於申購時給付受託人, 如係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 將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值中扣除 由交易對手或基金經理公司給付受託人, 如係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 將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值中扣除 六 受託人如調高前項各款信託費用時, 應以書面通知委託人 ; 委託人如不同意, 應於寄發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 面向受託人為終止信託契約之意思表示, 若於上述期間委託人未為終止信託契約之表示即視為同意 ( 四 ) 受託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十五條風險預告及承擔 三 委託人已瞭解本信託資金並非一般銀行存款, 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範圍 ( 五 ) 因受託人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第二十三條紛爭處理 : 二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本行紛爭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受託人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 ( 包含最大可能損失 商品所涉及 匯率風險 ) 第十五條風險預告及承擔 一 委託人以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為投資標的指示運用前, 已確實詳閱投資標的相關資料及規定 ( 包括但不限於 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 並瞭解其所有可能風險 ( 包含但不限於投資風險 信用風險 市場 風險 流動性風險和匯兌風險 ) 及最大可能損失為信託財產全部 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 決 定各項投資指示 二 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 投資所生風險可能導致本金發生虧損 投資所生費用及賦 稅等, 悉數由委託人享有或負擔, 受託人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

九 網路銀行業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 ( 一 ) 存戶利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轉出交易限額 : 單位 : 新臺幣萬元 SSL 轉帳 ( 與行動網銀轉帳併計 ) NON-SET 轉帳非約定 ( 使用載具約定約定每日限額當日總憑證 ) 限額單日累單筆單日累積單筆單日累積單筆積自行同 ID 轉帳 ( 含外幣間 ) 200 200 不限不限 200 自行不同 ID ( 含外幣間 ) 500 200 200 200 1,000 200 及臺幣跨行轉帳 臺幣轉外幣 ( 限本人 ) 外幣轉臺幣 ( 限本人 ) 外幣匯出匯款 ( 含本行 DBU 與 OBU 間匯款 ) 50 ( 不含 50) 50 ( 不含 50) 50 ( 不含 50) 50 ( 不含 50) 200 50 ( 不含 50) 50 ( 不含 50) 第 26 頁, 共 27 頁 50 ( 不含 50) 50 ( 不含 50) -- -- -- -- 當日總限額 1,000 (NON-SET 自行同 ID 約定轉帳不計入 ) 當日總限額 SSL+NON-SET 1,000 (NON-SET 自行同 ID 約定轉帳不計入 ) 200 200 200 1,000 1,000 -- -- 1,000 1,000 有關個人網路銀行交易限額, 本行如有調整, 存戶不另行簽署約定書, 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 ; 臺幣轉外幣之 SSL( 含行動網銀 ) 及 NON-SET 交易限額併計 外幣轉臺幣之 SSL( 含行動網銀 ) 及 NON-SET 交易限額併計 外幣綜活存轉綜定存之交易金額不限制 匯往大陸地區外幣匯出匯款, 每筆交易限額 : 公司 行號等值 100 萬美元 ; 團體及個人等值 50 萬美元 網路基金下單之交易限額以本行公告或網頁說明為準, 不適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限額規定 ( 二 ) 費用存戶自使用本約定服務之日起, 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及郵電費, 並授權本行自存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網路銀行交易之費用金額如下 : 1. 個人銀行跨行轉帳 : 每筆為新臺幣 ( 以下同 )15 元 2. 傳真服務 : 即時交易每筆 3 元, 預約交易每筆 5 元 3. 個人銀行外幣匯出匯款 : (1) 一般匯款 : 每筆匯款費用為手續費及郵電費合計數 手續費依匯款金額萬分之 2.5 計收, 最低 130 元, 最高 600 元 ; 郵電費依該筆匯款指示拍發電報筆數計收, 一通電報 220 元, 二通電報 440 元 (2) 大陸中文匯款 : 每筆為 600 元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本行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本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使存戶得知調整費用, 同時告知存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約定事項, 逾期未終止者, 推定承認該調整 存戶應繳納之稅捐, 應依稅捐法令規定辦理, 並授權本行自存戶帳戶內自動扣繳 ( 三 ) 存戶對本行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申請密碼 軟硬體及相關文件, 應負保管之責 存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 ( 註 1) 或未於登入密碼有效期限 ( 註 2) 內登入網路銀行 ( 含行動網銀 ) 時, 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存戶如擬恢復使用, 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存戶並應於約定事項終止時即返還本行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文件 註 1. 網路銀行 ( 含行動網銀 ) 登入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五次 ; 網路銀行 SSL 轉帳密碼 網路銀行或行動網銀之 NON-SET 轉帳密碼 FXML 憑證申請密碼 行動網銀憑證保護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三次時, 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註 2. 登入密碼及憑證申請密碼有效期限為自申請日起 1 個月, 逾期未登入網路銀行, 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 四 ) 終止約定事項 1. 存戶得隨時終止網路銀行 ( 含行動網銀 ) 服務, 但應親自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 2. 本行終止提供網路銀行 ( 含行動網銀 ) 服務時, 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戶 但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戶終止本約定事項 : (1) 存戶未經本行同意, 擅自將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存戶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者 (3) 存戶違反本行開戶總約定書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4) 存戶違反本行開戶總約定書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如經本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本行得逕行終止客戶使用網路轉帳 第 27 頁, 共 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