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 吳國楨力群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TEL:02-29998755 機電工程品質查核注意事項 1
一. 主辦機關 編列品管費用及比率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公共工程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表 直接工程費 新臺幣 工程品管費用編列上限 五億元以上直接工程費之 0.6% 一億元以上至未滿五億元直接工程費之 0.8% 五千萬元以上至未滿一億元直接工程費之 1% 一千萬元元以上至未滿五千萬元直接工程費之 1.5% 未滿一千萬元直接工程費之 2% 備註 : 工程品管費用編列上限 = 直接工程費 所對應比率 2
一. 主辦機關 機電功能 / 性能指標 使用高效率空調設備 馬達 照明燈具 (T5 及 LED) 變壓器 使用節能熱泵 太陽能熱水系統及能源管理系統 使用太陽能發電及風力發電 使用雨水回收系統 3
一. 主辦機關 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於施工預算書 機電材料設備檢驗或抽驗項目, 應於契約明定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17025) 規定之 TAF 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管材 線材 滅火藥劑 IP 等級 燈具效率 感知器 監視器 廣播主機等現場取樣送 TAF 實驗室檢驗 配電盤 變壓器 發電機 泵浦等至原製造廠家 (TAF) 廠測 4
一. 主辦機關 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於施工預算書 管材 線材 滅火藥劑 IP 等級 燈具效率 感知器 監視器 廣播主機等取樣送 TAF 實驗室認證 配電盤 變壓器 發電機 泵浦等至原製造廠家 (TAF) 廠測 5
一. 主辦機關 監造契約內應規定監造廠商提報監造計畫 提送時程 審查期限 ( 開工前核定供施工承攬廠商配合辦理 ) 與應含之內容查核金額 (5000 萬 ) 以上工程, 其內容應依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之章節編排 6
一. 主辦機關 1. 監造範圍 2. 監造組織 3.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4.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5.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6.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 7.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8. 品質稽核 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7
一. 主辦機關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縮減其監造計畫內容 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提送監造計畫 8
一. 主辦機關 工程契約內應規定施工承攬廠商提報品質計畫 提送時程 審查期限與應含之內容查核金額 (5000 萬 ) 以上工程, 其內容應依作業要點規定之章節編排 1. 監造範圍 2. 管理責任 3. 施工要領 4. 品質管理標準 5.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9
一. 主辦機關 6.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7. 自主檢查表 8. 不合格品之管制 9. 矯正與預防措施 10. 內部品質稽核 11.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0
一. 主辦機關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 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 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11
一. 主辦機關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 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提送品質計畫 12
一. 主辦機關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 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 應包括施工要領 品質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13
一. 主辦機關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 應設置受訓合格之品管人員 人數及更換規定 品管人員之背景應與工程性質相符, 若屬機電工程, 品管人員應由機電相關科系背景人員擔任 14
公共工程品管人員人數標準表 工程預算金額 新臺幣 品管人員最少人數專任或兼任 十億元以上三人專任 二億元以上至未達十億元二人專任 五千萬元以上至未達二億元一人專任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一人得兼任 一千萬元以下 得由工地負責人兼辦品質管理業務 15
主辦機關 工程性質特殊者 ( 例如建築 機電聯合承覽 ), 伍仟萬以上未達二億元, 其品管人員之人數為一人專任 ( 建築 ) 一人兼任, 兼任者並具電機工程三年以上之經驗 品管人員應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該會指定訓練機構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 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16
一. 主辦機關 專任定義 : 品管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且長駐本工地, 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專職執行品管相關業務, 不同時兼任其他業務 兼任定義 : 品管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且長駐本工地, 施工期間除執行品管相關業務外, 得兼任本工地其他業務 未依規定指派應指派之品管人員 違反品管人員專兼任規定或未經甲方核准而乙方擅自縮減或更換品管組織之成員時, 依合約罰則辦理 17
一. 主辦機關 品質督導及查驗紀錄填寫工程督導紀錄及品質查驗紀錄 查核 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施工缺失改善前 中 後照片表 監造計畫書應確實審查 1. 注意計畫書內容 提送時程及審查期限 2. 填寫監造計畫書審查意見表 3. 回覆監造計畫書送審核章表 18
一. 主辦機關 機關委託監造, 應於招標文件明訂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 1. 有品管工程師受訓合格 2. 人數至少比照品管人員設置標準 應依據工程性質, 指派不同工程專業人員, 如 : 鋼結構工程 大地工程 建築工程 機電工程等 若工程複雜, 如機電工程可細分 : 電力 電機 儀控 水電 空調與消防工程等 19
一. 主辦機關 明定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1. 訂定監造計畫, 並監督 查證施工廠商履約 2.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 預定進度 施工圖 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3. 重要分包廠商 ( 電氣 / 電信 / 給水 / 排水 / 消防 / 空調 ) 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4. 訂定檢驗停留點 ( 限止點 ), 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施工廠商取樣送驗 5. 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 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20
一. 主辦機關 6. 發現缺失時, 應即通知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7.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 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8.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9. 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0.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1. 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 12. 其他工程事宜 21
一. 主辦機關 規定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罰則 規定建築師或技師於查核時到場及明定其未到場之處理規定 符合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五點規定之附表之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範圍者, 應實施監造簽證 符合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範圍者, 應實施監造簽證 22
一. 主辦機關 於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 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於工地現場陳列使用材料設備及設置安裝工法之樣品 工程契約內需明定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督察, 並於查驗或查核時到場及明定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23
一. 主辦機關 圖 1.1 管路規格進場查驗 24
圖 1.2 管路材料展示樣品板 25
圖 1.3 污排水管與通氣管配管施工法展示樣品屋 26
圖 1.4 污排水管路配管施工大樣圖 27
圖 1.5 污排水分支管與通氣管配管施工大樣圖 28
圖 1.6 屋頂落水頭配管施工大樣圖 29
圖 1.7 屋頂過版管 泛水帽與通氣管配管 30
圖 1.8 模板上各類管路施工放樣 31
圖 1.9 各類管路施工固定於雙層鋼筋之間 32
圖 1.10 各類管路施工固定及封塞 33
圖 1.11 污排水管路轉彎處採 2 只 45 度彎頭銜接 34
圖 1.12 污排水管路轉彎處未採 2 只 45 度彎頭銜接 35
圖 1.13 混凝土澆置前給水管路試水試壓 36
圖 1.14 牆面裝修前給水管路二度試水試壓 37
圖 1.15 污排水管路試水試壓 38
圖 1.16 管路穿樑間距不當 39
圖 1.17 電氣管路與分電箱之接續 40
圖 1.18 電氣管路與拉線箱之接續 41
圖 1.19 電氣管路應配設於 RC 牆兩層鋼筋中間並使鋼筋有適當之混凝土保護層 42
圖 1.20 電氣管路配設交叉重疊過高且過度密集 43
圖 1.21 消防管路配設位置影響觀瞻 44
圖 1.22 消防管路穿越防火區劃處填塞防火材料 45
圖 1.23 小型送風機四周須有適當之配管與保養維護空間 46
圖 1.24 風機吊裝時須注意凝結水盤斜度及排水管坡度 47
圖 1.25 冰水管進出口須裝置由令, 以利維修時拆卸 48
圖 1.26 空調管路須標明管路之用途及水流方向 49
圖 1.27 水管保養拆卸處之裝接須使用由令或法蘭 50
圖 1.29 風管與送 排風機及空調箱之連接處應使用可撓接頭 51
圖 1.30 地下管路電視檢視 (TV) 車 52
一. 主辦機關 應將核定之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及承包商品管人員, 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於開工前, 監造單位應將受訓合格之監造作業人員報經主辦機關核定後, 由主辦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 監造作業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 現場人員登錄表 ) 於開工前, 品管人員應報監造單位審查 經主辦機關核定後, 由主辦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登錄表內備查 ;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53
一. 主辦機關 執行不力之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或品管人員應予以撤換並調離工地, 並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並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 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54
一. 主辦機關 發現工程缺失, 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承包廠商限期改善 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納入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中 工程契約應依營造業法第 33 條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設置技術士 ( 乙級 / 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 ) 及規定人數 55
一. 主辦機關 協調及整合各工作項目界面 審查或複核施工計畫 品管計畫 預訂進度 施工圖 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 審查或複核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 督導或稽核施工品質 工地安全衛生 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 辦理施工進度之查核 分析及督導 56
一. 主辦機關 辦理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公有建築物, 應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始得申報開工 於取得綠建築標章後, 始得辦理結算驗收 將維護規定納入工程契約或未編列維護經費 57
二. 監造單位 監造組織內相關人員之經歷 工作職掌及職責應予明確劃分 ; 監造人員對於工作內容 職責, 應充分瞭解, 以確保品質系統能有效地運作 監造計畫架構應包括品管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 應訂定監造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 ( 現場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品管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 58
二. 監造單位 應訂定施工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提送時程 審查期限 分項工程施工計畫項目 1. 開工前提出, 經監造單位認可及主辦機關核備 2. 分項品質計晝書配合各分項施工計晝書於工程施工前提 出, 經監造單位認可及主辦機關核備後施工 3. 應明確條列施工承商應送審之分項工程施工計畫項目, 以利控管 製作品質計畫時, 除依契約 作業要點及監造計畫內相關應配合事項辦理外, 另應參酌其他相關法令, 如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技師法 電業法 營造業法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等辦理 59
二. 監造單位 應訂定各機電材料 / 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 應訂定各機電材料 / 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 承包商應配合監造單位所訂定之檢驗停留點 ( 限 止點 ), 書面通知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辦理檢驗, 檢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 應訂定機電材料 / 設備 ( 檢試驗 / 送審 ) 管制總表 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 未依單機設備 系統運轉 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 及標準 60
供應商選擇廠商資料送審工廠材料檢驗工廠製造組裝 檢驗停留點案例 高低壓配電盤工程檢驗停留點 檢驗停留點 型錄審查 規範審查 填報 廠商送審文件審查紀錄表 檢驗停留點 材質 厚度檢查 烤漆厚度檢查 填報 材料 / 設備進場抽驗紀錄表 2011/7/1 二. 監造單位 製造完成出廠性能測試 檢驗停留點 工廠製造完成辦理廠驗 試驗結果應符規範要求 簽認 出廠試驗報告 設備進場管制 配電盤安裝 配電盤安裝完成 檢驗停留點 出廠證明 出廠測試報告 填報 材料 / 設備進場抽驗紀錄表 檢驗停留點 竣工檢查試驗 填報 高低壓配電盤施工抽查表 安裝完成 61
二. 監造單位 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 分電箱或配電盤於製造過程中監造電機技師應至工廠監督檢測箱体材質 鉄板厚度 烤漆厚度 配電盤組裝完成監造電機技師應至工廠監督耐壓及功能測試 配電盤運抵工地安裝完成, 監造電機技師應監督廠商進行竣工耐壓測試 保護電驛設定及動作測試 62
二. 監造單位 高低壓電線電纜於現場完成配線, 結線前 後, 廠商應依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 19 條及第 23 條規定, 實施高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量, 並作成記錄, 監造電機技師應審核測試報告 電動機送電試運轉時, 廠商應實施絕緣電阻測量 查驗旋轉方向及負載試驗, 並作成記錄, 監造電機技師應審核測試報告 監造電機技師應監督揚水泵 廢汙水泵 緊急柴油發電機 ATS 切換 消防泵等功能及試運轉測試 63
二. 監造單位 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 分別訂定 文件 及 紀錄 之管理作業程序 無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查認可紀錄或相關人員未簽核 監督 查證廠商履約 審查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 預定進度 施工圖 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 64
二. 監造單位 審查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商資格 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 並填具抽查 ( 驗 ) 紀錄表 發現缺失時, 應即通知廠限期改善, 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將改善前 中 後之情形拍照留存 65
二. 監造單位 審核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 協調及整合履約界面 填報監造報表且落實紀載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設置人數不符規定 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派駐現場人員登錄表 (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 施工品質或材料不符規定, 未依約處置 66
二. 監造單位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 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監督營造 / 電氣承裝業依照設計圖說施工 查核建築 / 機電材料設備之規格及品質 審查功能測試計晝書及操作維護計晝書 67
二. 監造單位 公共工程實施設計 監造簽證者之技師 ( 技師法子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電業法 34 條之一 ( 用户用電設備, 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辦理 ) 審核品質計畫書與施工計畫書及審查施工圖說辦理材料與設備抽查 施工查驗與查核 辦理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親自執行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 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68
三. 施工要領 3.1 貫穿外牆之配管設置止水設施施工要領 (1) 預埋過牆管, 管圍並加止水環, 室外銜接過牆管之配管亦應做向下 S 型, 以防止地下水沿管壁滲流而入 (2) 穿越外牆之管路, 不可以預埋套管方式或於外牆施作完成後再以鑽孔機鑽孔配管 69
地下室外牆預埋過牆管, 管圍未加止水環 70
貫穿外牆管路止水環施作不良 71
貫穿外牆管路止水環施作不良 72
三. 施工要領務 3.2 管路穿樑施工要領須要穿樑時, 應先就預定穿樑位置與尺寸檢討結構強度, 管路穿樑處應做適當之補強措施 73
三. 施工要領 3.3 配電場所之設置施工要領 配電場所設置面積如下 :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2,000 平方公尺 2,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6,000 平方公尺 6,0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10,000 平方公尺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每增加 2,000 平方公尺 低壓新設 高壓新設 其他 3 x 4 公尺乙處 4x5 公尺乙處 40 平方公尺乙處 另增加 4x5 公尺乙處, 若超過兩戶時, 每增加一戶應於長 ( 或寬 ) 增加 1.2 公尺 1.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面一樓或法定空地不影響供電設備裝置及操作範圍內, 其面積得酌予縮減 2. 用戶因高壓改低壓, 低壓改高壓, 高壓分戶或增設及低壓增設後滿 100 瓩以上者, 需新設或擴大配電場所時, 得視實際需要洽定其面積 3. 十六樓以上之建築物, 依其用電性質個案辦理 74
台電配電場所含 MOF 及 LBS 75
台電配電場所 ( 無圍籬 ) 76
室外台電配電場所 77
三. 施工要領 配電場所之設置 (1) 面積以淨尺寸為準, 最窄處不得小於 3M, 並配合埋設接地設施 (2) 配電室淨高至少 2.5m 以上 (3) 配電室通路應保持 1.2m 以上淨寬 (4) 預埋引進管路之管徑 管數 配置及埋設深度 78
三. 施工要領 3.4 樓版及柱牆配管施工要領 (1) 樓版配管應施設於雙層鋼筋中間, 並採用高腳型出線匣, 管路與出線匣接續處接成 S 型, 並應避免貼模 (2) 樓版配管應避免過度集中及交錯重疊, 致影響混凝土澆築後之強度及保護層不足 (3) 管路與出線匣施設完成後應以 16 號軟鐵線將管路固定於配筋上, 以防脫落 79
樓版配管未施設於雙層鋼筋中間 80
樓版配管交錯重疊, 致影響混凝土澆築後之強度及保護層不足 A 81
樓版配管交錯重疊, 致影響混凝土澆築後之強度及保護層不足 B 82
管路與出線匣接續處應成 S 型 83
兩出線匣間應不得超過 4 個小於 90 度轉彎, 俾利配線及日後更換導線作業 84
EMT 管連接應鎖緊, 確保電氣接地之連續性 85
配管施設於雙層鋼筋中間 86
配管施設於雙層鋼筋中間 87
三. 施工要領 3.5 出線匣或配電箱與管路接續施工要領 (1) 出線匣或配電箱施設應力求方正, 箱體及面板不宜凸出牆面以免妨礙通行及影響觀瞻 (2) 配管與出線匣或配電箱接續之管口應施設喇叭口, 金屬管管口則應附裝適當之護圈, 以維持管口平滑 (3) 管口未以適當之護圈保護, 則導線之絕緣被覆易遭破壞, 送電後會造成漏電或短路的危險 88
箱體凸出牆面, 妨礙通行及影響觀瞻 89
檢驗配電盤烤漆厚度 90
配管與出線匣接續之管口未施設喇叭口, 影響配線安全 91
配管至配電箱的長度過長, 施作之拉線箱太小, 造成管路排列過密, 影响樓版灌漿 92
三. 施工要領 3.6 管路配線結線施工要領 (1) 牆面電氣開關箱與開關 插座之出線匣及中間連絡導線應於粉刷前施配完成, 以避免粉刷後因導線管不通再行打鑿 (2) 樓版出線口至天花板器具間之導線, 不得露明, 應穿於導管內 (3) 開關箱及配電盤內所有電力線 控制線均應排列整齊, 力求美觀, 盤內匯流銅排並應加裝絕緣被覆 93
三. 施工要領 3.6 管路配線結線施工要領 (4) 導線配設工作應於導線管工程及混凝土澆築完成後始可開始進行 (5) 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如須連接不得於導線管內為之 (6) 電氣導線配設完成後, 依規定辦理電路之絕緣電阻測試, 新設時絕緣電阻, 建議在 1MΩ 以上 94
牆面開關四周收邊不良, 影响美觀 95
牆面開關高低不一, 影响美觀 96
樓版出線口至天花板器具間之導線, 不得露明, 影响用電安全 97
導線施配完成後, 依規定辦理線路之絕緣電阻測試 98
樓版出線口至天花板器具間之導線, 不得露明, 應穿於導管 99
三. 施工要領 3.7 分電箱體周邊混凝土澆築施工要領水電箱體周邊因管路密集, 應儘量分散配設, 混凝土澆築時需以振動棒或木槌敲打模板, 以使混凝土能充份流通, 俾免造成蜂窩現象 100
分電箱體周邊因管路密集, 應儘量分散配設 101
三. 施工要領 3.8 機房相關配合設施施工要領 (1) 機房門及機器搬運通道大小應考慮機器尺寸及高度 (2) 機器設置之基礎台及排水位置 (3) 機器防振措施及噪音管制 (4) 機房通風百葉及抽排風機之設置 102
機房通風百葉應注意潔 103
機房防火電動通風百頁 104
導線軟管連接馬達出線盒, 避免震動傳遞 105
室調箱裝置避震器, 減少震動傳遞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