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附件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 部位一般 項次 區分 停役標準 備考 1 法定傳染 一 曾患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留有 一 法定傳染病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病 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 公告之法定傳染病 二 法定傳染病經診斷後顯難治 二 法定傳染病於本標準表內另有規 癒, 或經治療二個月, 仍未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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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篇 法規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台內役字第 1010830643 號 修正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件 附修正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件 部 長李鴻源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件修正條文 第四條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 合於規定者, 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 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 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合於停役情事者, 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 ; 不符合規定者, 仍服現役 35177

第二條附件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 部位一般 項次 區分 停役標準 備考 1 法定傳染 一 曾患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留有 一 法定傳染病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病 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 公告之法定傳染病 二 法定傳染病經診斷後顯難治 二 法定傳染病於本標準表內另有規 癒, 或經治療二個月, 仍未痊 定者, 依該項次判定 癒 三 運動功能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一之 規定 2 良性腫瘤一 多發性神經纖維瘤 一 本項重要器官指明顯影響運動功 二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經三次以 能之器官, 包括心 肝 肺 腎 上手術治療, 仍無法根除 臟 胃 大腸 小腸 骨骼及關 三 肝臟血管瘤經影像學檢查, 直 節 ( 不包括大腸瘜肉 軟骨瘤 徑達五公分以上 手指及腳趾 ) 二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 療後, 符合本標準表內其他項次 標準者, 依該項次判定 3 惡性腫瘤 一 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 一 本項包括固態性 (Solid tumor) ( 癌 ) 二 原位癌 (Ca in situ) 經切除, 續 等各種惡性腫瘤 急慢性白血 發症狀 病 何杰金氏病 非何杰金氏淋 巴瘤及多發性骨髓瘤等疾病 二 受檢者須檢附病理報告證明 三 無病理報告者須提供符合國際治 療準則之診斷標準及相關檢查報 告佐證 4 漢生病 漢生病經診斷確定 5 寄生蟲 鉤蟲病 血絲蟲病 錐蟲病 血吸 受檢者有貧血現象, 則依本標準表內 蟲病 肺 ( 肝 ) 吸蟲病經治療一個 相關項次判定 月仍未痊癒 6 外傷或損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後, 嚴重影響運 一 外傷或損傷所需治療時間依本標 傷 動功能或不堪服役 準表內相關項次認定 二 不堪服役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須他 35178

一般皮膚 7 慢性疾病一 無法治癒之慢性疾病致不堪服 役 二 國內罕見疾病致機 ( 功 ) 能障礙, 或倚賴持續性藥物或食物控制, 具完整病史佐證 8 接受器官 一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 移植 二 曾因病接受幹細胞移植 9 非傳染性 一 頭皮切割性蜂窩組織炎 皮膚病 (dissecting cellulitis of scalp) 或 掌蹠角皮症 (palmoplantar keratoderma) 經診斷確定 二 備考欄內表列之疾病經診斷確 定且病灶占體表面積六分之一 以上 人照顧 三 運動功能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一之規定 一 國內罕見疾病須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屬之 二 國內罕見疾病之診斷須由醫學中心之醫院並附檢驗報告證明 三 不堪服役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照顧 四 慢性疾病或經治療後, 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 依該項次判定 一 本項重要器官指明顯影響正常生理及新陳代謝之器官, 包括心 肝 肺 腎臟 胰臟 小腸等 二 幹細胞包含骨髓及周邊血幹細胞等 三 其他器官經移植手術後, 符合本標準表內其他項次標準者, 依該項次判定 一 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 二 本項疾病包括巨大型先天性黑色素痣 (giant congenital melanocytic nevus) 紫質病 (porphyria) 急性或慢性苔癬樣糠疹 (pityriasis lichenoides et varioliformis acute/pityriasis lichenoides chronica) 日光性蕁麻疹 (solar urticaria) 多形性日光疹 (polymorphic light eruption) 毛孔性紅糠疹 (pityriasis rubra pilaris) 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 (hypohidrotic ectodermal dysplasia) 播散性表淺性日光 35179

皮膚 10 先天性色素異常或血管瘤 病灶占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 11 疤痕 一 顏面肥厚性增生疤痕占顏面面 積八分之一以上 二 顏面增生性疤痕占顏面面積六 分之一以上 三 除面部外全身肥厚性增生疤痕 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 四 除面部外全身增生性疤痕占體 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 而影響 運動功能 12 疣 一 病毒性疣 (viral wart) 占體表面 積二十分之一以上 二 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疣, 服役期間, 經治療二個月, 仍 占任一足底面積五十分之一以 上, 有行動障礙 13 濕疹 一 慢性濕疹病灶占體表面積三分 之一以上 性汗孔角化症 (disseminated superficial actinic porokeratosis) 達理埃氏症 (Darier s disease) 家族型良性慢性天疱瘡 (Hailey-Hailey disease) 團聚性痤瘡(acne conglobata) 漿細胞增生症 (Plasmacytosis) 播散性好酸球性膿疱性毛囊炎 ( 播散性 Ofuji s disease) 非尋常性魚鱗癬 ( 非 ichthyosis vulgaris) 一 先天性色素異常包括先天性黑色素細胞痣 (congenital melanoyctic nevus) 及太田母斑 (Nevus of Ota) 二 本項疾病經手術治療後, 符合本標準表內其他項次標準者, 依該項次判定 一 疤痕不包含正常變異 (variation), 如青春痘之痘疤 (Acne scar) 二 肥厚性增生疤痕指增生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 三 影響運動功能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判定 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確定診斷及病灶百分比 一 本項疾病包括異位性皮膚炎 (atopic dermatitis) 脂漏性皮 35180

皮膚 二 紅皮症 (Erythroderma) 經診斷確定 14 乾癬 一 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占體 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 二 乾癬合併關節炎 三 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三分之一 以上 四 掌蹠膿疱症 (Pustulosis Palmariset plantaris) 經病理切片 診斷確定 15 皮膚潰瘍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二個月, 仍未 痊癒, 影響運動功能 16 圓型禿 全身性禿髮症 (alopecia universalis) 17 大疱性表 嚴重型大疱性表皮鬆懈症 ( 含接合 皮鬆懈症型 Junctional Epidermolysis 及失養型 Epidermolysis bullosa dystrophia) 18 黴菌病 深部組織器官黴菌病診斷確定, 經 治療仍未痊癒或影響運動功能 19 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 一 系統性紅斑性狼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二 系統性自體免疫性疾病 含全身性硬皮症 (systemic sclerosis) 全身性慢性血管炎 膚炎 (seborrheic dermatitis) 錢幣狀濕疹 (nummular dermatitis) 汗疹(aczema) 結節性癢疹 (prurigo nodularia) 紅皮症 (erythroderma) 等 二 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 乾癬合併關節炎者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 一 重度皮膚潰瘍指皮膚潰瘍深度至真皮層以下 超過美國國家壓瘡諮詢委員會 (National Pressure Ulcer Advisory Panel) 皮膚潰瘍分級第二級以上 二 影響運動功能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判定 影響運動功能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判定 35181

皮膚頭部鼻喉 (vasculitis) 皮肌炎 (dermatomyositis) 多發性肌炎 (polymyositis) 貝西氏症 (Behcet s disease) 修格連症候群 (Sjogren s syndrome) 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juvenile rheumatoid arthritis) 三 混合結締組織病 四 復發性多發性軟骨炎 20 天疱瘡或 疱疹樣皮膚炎 (dermatitis 類天疱瘡 herpetiformis) 天疱瘡(Pemphigus vulgaris) 類天疱瘡 (Pemphigoid) 或其他原發性自體免 疫性水疱症經診斷確定 21 四肢淋巴水腫 四肢中之一肢因淋巴阻塞致水腫, 經診斷確定 22 白斑症 顏面白斑面積占六分之一以上 23 顱骨畸形或缺損 一 先天性顱骨畸形合併功能障礙 二 顱骨變形或顱骨部分缺損合併神經功能障礙或後遺症 24 顏面骨折或骨疣 顏面不連接性骨折或廣大性外生骨疣 25 頸肌痙攣及斜頸 頸肌痙攣性之收縮及重度斜頸 26 頸淋巴腫廣大頸淋巴腺結核經治療仍未痊癒 或影響運動功能 27 慢性副鼻 慢性副鼻竇炎經 Caldwell-Luc 氏根 竇炎 除式手術或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 (FESS) 治療, 仍有大量鼻膿漏 28 聲帶麻痺聲帶麻痺致對話困難 一 輕度斜頸指合併頸椎脊柱側彎二十度以下 重度斜頸指合併頸椎脊柱側彎逾二十度 二 脊椎骨畸形測量方法, 病人站立照相, 統一用 COBB 氏方法測量 頸淋巴腫經治療後, 符合本標準表內其他項次標準者, 依該項次判定 慢性副鼻竇炎經功能性內視鏡鼻竇手術 (FESS) 治療者, 須提供手術病歷, 並附內視鏡照片佐證 35182

鼻喉口腔 29 食道疾病一 食道狹窄, 經治療仍有吞嚥困 難 二 功能性食道疾病經治療仍有吞嚥困難 三 接受食道重建手術 30 鼻炎 萎縮性鼻炎並有惡臭 31 外傷性上 一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有聲音沙 呼吸道狹 啞影響語音 窄 二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有輕度肺 功能障礙 32 軟硬顎裂一 軟硬顎裂有礙飲食 語言或咽 帆閉鎖不全影響構音 二 喉部畸形致重度聲音沙啞 33 唇裂 唇裂有礙構音及吞嚥功能 34 鼻中隔穿 鼻中隔穿孔大於二公分 孔 35 氣管造口後遺症 氣管造口後有嚴重之後遺症 36 牙床或牙 一 缺牙二分之一以上, 經治療後, 咬合不良 無法重建咀嚼功能 二 骨性咬合不良或經治療後, 仍 妨礙咀嚼功能 三 顎顏面區骨折經治療二個月, 仍妨礙咀嚼功能 37 口腔組織一 口腔黏膜纖維化, 上下齒間距 未達一點五公分 二 口腔顏面區組織, 因外傷 疾 病 手術治療而造成缺損, 嚴 重影響外觀與功能 三 上下顎及附屬組織疾病 ( 咬合 不良及口腔黏膜纖維化除外 ) 經治療二個月, 仍嚴重影響外 觀與功能 食道功能須經食道壓力測定及蠕動記錄測定證實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 參照肺結核項次備考欄註記 一 輕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無礙語音辨識 二 重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已明顯影響語音辨識 嚴重之後遺症包括氣管狹窄 氣管切管無法拔除 氣管食道瘻管等 咀嚼功能障礙指僅能進食流質飲食, 無法咀嚼 35183

口腔胸部 38 顳顎關節顳顎關節沾黏致言語 咀嚼功能輕 度障礙 39 下顎骨脫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經治療後, 仍有 臼 妨礙咀嚼功能 40 肺結核 一 陳舊性肺結核 二 肺部纖維化鈣化, 且有輕度以 上肺功能障礙 三 活動性肺結核經診斷確定 41 胸廓畸形一 胸廓畸形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 礙 二 胸廓畸形經手術治療 42 肋膜疾病肋膜纖維化沾黏及增厚, 有輕度以 上肺功能障礙 43 肺炎 一 肺炎經治療後有輕度以上肺功 能障礙 二 肺炎經治療仍未痊癒 44 鎖骨骨折或缺損 一 一側鎖骨缺損 二 鎖骨骨折經手術治療二個月, 仍有運動功能障礙 45 胸肋骨折胸 肋骨骨折經治療二個月或肋骨 缺損, 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46 肺膿瘍 一 肺囊腫合併行動氣急紫疳及肺 肺囊腫 心病現象 氣胸 二 肺膿瘍 外傷性氣胸 水胸 水胸 血胸 膿胸或乳糜胸有輕度以 輕度障礙指開口程度上下齒間距未達一點五公分 習慣性下顎骨脫臼指須符合最近六個月內有二次或一年內有三次脫臼, 有病歷紀錄佐證 一 須由胸腔科或感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二 肺功能障礙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FEV1/FVC 小於百分之七十五預測值, 且 FEV1 小於百分之八十預測值 (2) TLC 小於百分之八十預測值 三 肺功能檢查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二 肺功能檢查作業 辦理 一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記 二 胸廓畸形造成之心臟功能障礙依本標準表內第五十四項 心臟病變 備考欄註記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記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記 運動功能障礙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判定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記 一 自發性氣胸發作二次之認定, 須由治療醫院提出相關紀錄, 可資證明其二次發作間氣胸已痊癒或屬不同部位之發作 35184

胸 血胸 上肺功能障礙 二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 部 膿胸 三 自發性氣胸曾於最近一年內發 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 乳糜胸 作二次以上, 或三年內兩側皆 記 發作過, 發作時經施以胸管插 管治療或電腦斷層掃描等儀器 檢查, 有不正常肺泡存在, 且 有病歷可資證明 四 自發性氣胸曾接受肺組織切除 手術, 有病理報告可資證明 五 服役期間, 水胸 膿胸或乳糜 胸經治療二個月, 仍未痊癒 47 慢性支氣 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 有輕度以 一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 管炎或肺 上肺功能障礙 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 氣腫 記 二 慢性支氣管炎指最近二年內多次 連續咳嗽三個月以上 三 肺氣腫須由專科醫師經電腦斷層 檢查以確定診斷 48 支氣管擴 支氣管擴張併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 一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 張 礙 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 記 二 支氣管擴張須由專科醫師經電腦 斷層檢查以確定診斷 49 支氣管氣 一 支氣管氣喘經診斷確定且有輕度 一 肺功能試驗以徵兵檢查或複檢時 喘 以上肺功能障礙 所測之值為準 支氣管氣喘激發 二 服役期間, 支氣管氣喘發作二 試驗後及氣喘發作時所作之肺功 次以上, 有發作紀錄 能檢查報告, 不作為判定之依 據 二 支氣管氣喘其急性發作診斷以聽 診時是否聽到肺部普遍喘鳴音 ( wheezing sound ) 為重要指 徵, 並以具備胸腔科規模之醫院 或胸腔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 明書及病歷紀錄為準 三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 35185

胸部心臟血管 50 肺內異物肺內異物存留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 礙 51 肺葉切除肺葉切除一肺節 (Segmentectomy) 以上 52 血壓 一 血壓經多次測量後, 收縮壓及舒 張壓分別計算, 其中一項達重度 高血壓標準之次數, 大於等於總 次數百分之五十 二 中度高血壓併發實質器官病變, 包括心臟肥大 腎病變或週邊血 管病變等 三 肺動脈高血壓 53 心律不整一 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或經不 整脈燒灼術治癒 二 心房顫動或撲動 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記 四 支氣管氣喘二次發作須由專科醫師確認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四十項 肺結核 備考欄註記 受檢者須檢附手術紀錄或病理報告 一 高血壓定義 : (1) 中度高血壓 : 收縮壓介於一百六十至一百七十九毫米汞柱 ; 舒張壓介於一百至一百零九毫米汞柱 (2) 重度高血壓 : 收縮壓達一百八十毫米汞柱以上, 舒張壓達一百一十毫米汞柱以上 二 高血壓測量若有疑問時, 應住院一至三天接受二十四小時連續血壓紀錄 紀錄頻率 : 日間 六時至二十二時 每十五分鐘紀錄一次, 夜間 二十二時至六時 每三十分鐘紀錄一次, 必要時得接受連續動脈血壓監測 三 心臟肥大應以心臟超音波心圖判讀為依據 四 肺動脈高血壓 : 休息時經心導管檢查證實平均肺動脈壓 (mean pulmonary artery pressure) 大於二十五毫米汞柱或經心臟超音波檢查肺動脈收縮壓 (pulmonary artery systolic pressure) 大於五十毫米汞柱 十二導程心電圖早期激發型態須包含 delta 波 PR 間距小於零點一二秒及 QRS 寬度大於零點一二秒, 並應檢 35186

心臟血管 三 沃夫巴金森懷特症候群經十二導程心電圖確定有早期激發型態 (pre-excitation pattern) 四 左束枝傳導完全或不完全阻滯 五 右束枝傳導完全阻滯 六 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莫比氏第一型或第二型 七 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八 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 九 心室跳動過速或心室顫動經證實 十 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 ( 指多型性二連脈或 couplets) 十一 病竇症候群經診斷確定 十二 永久性心律調節器置放 十三 姿態性心博過速症侯群或血管迷走神經性昏厥, 經傾斜床測試診斷確定 十四 心電圖校正後,QT 間期, 超過四百八十毫秒且有 QT 間期過長之昏厥家族史 54 心臟病變一 主動脈瓣 肺動脈瓣 二尖瓣或三尖瓣輕度以上狹窄或中度以上閉鎖不全, 合併相關心房或心室擴大 二 上述疾病以外之心肌病變, 心臟功能為 NYHA 第 Ⅱ 級以上 三 肥厚性心肌病變 四 其他先天性心臟異常 附心電圖及報告 一 根據美國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心臟功能區分為 ⅠⅡⅢⅣ 四等級, 第 Ⅱ 級為輕度功能障礙, 須合併核子醫學或超音波心圖測量之左心室射血分率 ( 百分之四十至五十者 ), 第 Ⅲ 級為顯著功能障礙 ( 未達百分之四十者 ), 第 Ⅳ 級為嚴重功能障礙 二 肥厚性心肌病變指十二導程心電圖有左心室肥厚證據, 且心臟超音波檢查顯示左心室壁厚度大於十五毫米 35187

心臟血管腹部 55 心包膜疾病 心包膜疾病或心包膜積液大於五毫米, 經診斷確定 56 冠狀動脈病 一 冠狀動脈疾病經心導管診斷確定 二 心肌梗塞經診斷確定 三 冠狀動脈痙攣性狹心症經診斷確定 四 冠狀動脈心肌橋經診斷確定 五 冠狀動脈瘻管或其他先天性冠狀動脈異常, 經診斷確定 57 心臟血管手術 一 心臟動脈導管開放症, 經手術治療 二 曾接受任何心臟或大血管手術治療 三 接受心瓣膜成形術或人工瓣膜置換術 58 動脈疾病一 動脈阻塞而有組織器官缺氧或 功能異常 二 主要動脈之動脈瘤經診斷確 定 三 動靜脈畸形或血管瘤有運動功 能障礙 四 肺動脈栓塞經診斷確定 59 靜脈疾病深部靜脈栓塞經非侵襲性靜脈檢查 ( 靜脈流量靜脈容量 VO/VC 檢查 ) 或電腦斷層檢查證實 60 組織壞疽血液供應不足, 致組織壞死, 須接 受皮瓣移植或截肢 61 腹壁疾病一 腹壁瘻管經手術治療後仍復發 二 腹壁創傷大疤痕或腹壁收縮無 力, 足以妨害其腹壁肌肉正常 收縮功能 62 腹股溝疝 腹股溝疝氣經手術治療後仍復發 氣 皮瓣移植或截肢後依本標準表內相關項次判定 須由消化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須由消化外科或泌尿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認 35188

腹部 63 臍疝氣或臍疝氣或切口疝氣, 經手術治療後 切口疝氣仍復發 64 膽囊或囊 一 總膽管或肝內結石已接受總膽 管疾病 管腸吻合術 二 膽囊切除 總膽管結石 肝內 結石治療後, 留有後遺症 65 胰臟炎 一 慢性胰臟炎 二 胰臟部分切除 三 急性胰臟炎經治療仍有胰臟 炎 66 脾臟摘除脾臟摘除 67 消化性潰瘍 一 潰瘍致幽門變形合併阻塞現象, 或十二指腸狹窄合併阻塞現象 二 反覆胃腸道出血且經輸血治療 68 胃十二指 一 胃或十二指腸部分切除 腸部分切 二 胃間隔手術 除 三 高位迷走神經切斷術或幽門整 形手術 69 腸阻塞 一 腸阻塞病史, 仍有功能障礙 二 接受二次以上腸阻塞手術治 療 70 痔 一 內 外痔經切除手術導致肛門 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失禁 二 內 外痔經切除手術, 遺有肛 門狹窄排便困難 須由消化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認 一 後遺症指經治療後仍無法改善之症狀 二 須由消化外科或腸胃科專科醫師診斷確認 須由消化外科或腸胃科專科醫師診斷確認 反覆胃腸道出血指服役期間出血二次以上 一 部分切除須含胃壁或十二指腸壁全層組織, 附病理報告證實 二 佐證資料可引用原手術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記錄 一 功能障礙者須經腸道影像學檢查, 證明腸道蠕動或排空異常 二 腸阻塞手術者, 須檢附手術紀錄 須檢附具有大腸直腸外科專科醫師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手術紀錄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 35189

腹部 71 直腸肛門瘻管 直腸肛門瘻管經切除手術治療, 導致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失禁 72 直腸狹窄 直腸狹窄或脫垂經腸切除手術治療 或脫垂 後, 仍未痊癒 73 結腸疾病一 結腸憩室炎經手術治療 二 慢性結腸炎 ( 如潰瘍性結腸 炎 克隆氏症 Crohn s disease) 或結核性腸炎等 三 巨大結腸症 四 結腸炎 巨大結腸症或家族性 大腸瘜肉症經行結腸切除或裝 有永久性人工肛門 五 結腸部分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74 坐骨直腸 坐骨直腸窩膿瘍經手術治療仍未痊 窩膿瘍 癒 75 肛門閉鎖 肛門閉鎖症有括約肌閉鎖不全, 排 症 ( 不通 便失禁 肛 ) 76 肝炎或肝 一 肝功能試驗異常且經組織切片 硬化 證實為慢性肝炎 二 肝硬化經組織切片證實 三 肝硬化經診斷確定合併有代償 不良 ( 黃疸 腹水 食道靜脈 曲張 凝血功能病變等 ) 須檢附具有大腸直腸外科專科醫師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手術紀錄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 須檢附具有大腸直腸外科專科醫師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手術紀錄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 須檢附具有大腸直腸外科專科醫師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徵兵體 ( 複 ) 檢時所做之肛門壓力檢測報告 一 肝功能試驗以徵兵檢查時之 ALT (SGPT) 值為準, 複檢時應重新測定之 經肝組織切片證實為慢性肝炎者不在此限 二 徵兵體 ( 複 ) 檢前已作肝組織切片之檢查結果得提供判定之依據, 必要時仍得進行切片檢查 三 脂性肝炎或慢性脂肪性肝炎達慢性肝炎標準, 指其肝功能異常且需經切片證實有脂肪變性與肝小葉發炎病變 四 肝臟纖維化經病理切片, 確診屬 Ishak modified stage 第一級至第四級者為慢性肝炎, 第五級至第六級者為肝硬化 (Ishak modified stage 為六級分 ) 35190

腹部新陳代謝及血液 77 肝膿瘍或肝切除 一 肝膿瘍反覆發作或有合併症 二 肝臟切除二節 (segment) 以上經手術及病理報告證實 三 肝臟捐贈 一 肝臟分節以八節計 ( 依 Couinaud 命名法 ) 二 肝臟捐贈者須檢附手術紀錄 78 甲狀腺功 一 確定甲狀腺功能亢進診斷,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 能亢進 ( FT4 高於標準, 且二十四小時 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斷 高能症 ) 甲狀腺碘 -131 吸收比率高於標 證明書 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 準 二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 曾經 治療一年以上,FT4 高於標 準, 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 - 131 吸收比率正常 79 甲狀腺機 甲狀腺功能過低經治療二個月,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 能過低 TSH 仍大於十 μiu/ml 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斷 證明書 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 80 巨大畸形巨大畸形或肢端肥大症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 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斷 證明書 81 副甲狀腺 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過低經診斷確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 病 定 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斷 證明書 82 腎上腺功 內源性腎上腺功能亢進症 ( 庫欣氏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 能異常 症候群 Cushing s syndrome 醛類 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斷 脂醇瘤 Aldosteronoma 嗜鉻細胞 證明書 瘤 Pheochromocytoma) 或低下 ( 愛 狄生氏病 Addison s disease) 83 痛風 慢性痛風合併慢性關節炎 關節破 痛風關節炎指關節液檢查含有尿酸晶 壞 痛風石或合併腎病變 體者, 其關節液檢查報告可採認過去 病史 84 營養性疾 一 週期性低血鉀症或腎因性低血 病 鉀症併肌肉病變 ( 鉀離子低於 三點五 meq/l) 二 重度營養缺乏經治療二個月, 仍未痊癒或併發畸形不堪服 役 35191

新陳代謝及血液 三 代謝性有機酸血症 (Metabolic acidosis) 經診斷確定 85 腦下垂體異常疾病 腦下垂體功能過高或不足 須由內分泌 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86 染色體異常 87 貧血或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88 肥大細胞疾病 89 骨髓增殖性疾病 90 凝血功能異常 91 血小板異常 染色體或基因異常合併多重器官障須檢附診斷證明書及檢驗報告證明 礙或內分泌異常或智能障礙 一 遺傳性貧血, 血色素低於十二本項各疾病, 除遺傳性貧血外, 須由 gm/dl 血液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並開具診二 再生不良性貧血 斷證明書, 詳實註記病史, 並附病歷三 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佐證 四 重度溶血性貧血經診斷確定 肥大細胞疾病經病理診斷確定 一 真性紅血球過多症 二 骨髓纖維化症 三 特發性血小板增多症 一 遺傳性凝血因子或抗凝血因子缺乏症 二 後天性凝血因子或抗凝血因子缺乏症, 經治療二個月, 仍未痊癒 三 抗磷脂症候群併發血栓症 一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斑症經須由小兒科或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並診斷確定 開具診斷證明書 二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 其血小板檢驗值低於每微米十萬, 持續二個月以上 三 原發性血小板凝集功能病變 四 遺傳性血小板減少症 92 糖尿病 糖尿病經診斷確定 一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診斷並開具診斷證明書 二 第 Ⅰ 型糖尿病須檢附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重大傷病卡或證明, 並 附六個月以上之治療病史 35192

新陳代謝及血液新陳代謝及腎臟泌尿生殖器 三 其他非第 Ⅰ 型糖尿病須檢附六個月以上治療病史 診斷證明書及診斷時之血糖值, 並檢查符合下列四款基準之一 : (1) 空腹血糖值大於或等於一百二十六 mg/dl 以上 (2) 口服葡萄糖耐受試驗 (OGTT) 二小時後血糖值二百 mg/dl 以上 (3) 有高血糖症狀 ( 多尿 口渴及體重減輕 ), 且隨機血糖值二百 mg/dl 以上 (4) 糖化血色紅素值 (HbAlC) 六點五百分比以上 四 如果無明顯高血糖症狀, 每項應擇日重複檢測, 符合前述第三項其中一款診斷基準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93 尿崩症 尿崩症 須由腎臟科 內分泌及新陳代謝科或 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出具診 斷證明書 94 男性性腺或性功能不全 95 尿道裂或狹窄 一 兩側睪丸留於腹腔內或缺失 惡性腫瘤依本標準表內相關項次判定 二 第二性徵異常及男性激素不足 尿道裂或狹窄經手術治療, 仍有排一 尿道狹窄應附有尿道攝影及尿路尿功能障礙 動態檢查之報告 二 功能障礙須經尿流速檢查, 檢查時單次尿量須大於一百五十毫升, 且其最大流速每秒小於十五毫升, 平均流速每秒小於十毫升 35193

泌尿生殖器 96 腎水腫 一 兩側腎水腫, 均有輕度以上腎功能障礙 二 一側腎水腫有中度以上腎功能障礙, 對側腎正常 腎功能障礙 : 輕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為每分鐘一百五十至二百毫升 (ml/min) 中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為每分鐘一百至一百四十九毫升 (ml/min) 重度 : 核子醫學腎臟掃瞄患側 ERPF 小於每分鐘一百毫升 (ml/min) 97 腎摘除或功能障礙 一 兩側均有輕度以上腎功能障礙 二 一側腎有中度以上腎功能障礙 一 腎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九十六項 腎水腫 備考欄註記 二 腎臟部分摘除者依腎功能障礙程度判定 三 先天缺一腎或一側腎摘除 98 膀胱炎 間質性膀胱炎經診斷確定 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99 陰莖截除一 陰莖全截除 二 陰莖重建手術後有排尿或勃起功能障礙 陰莖部分截除指龜頭 ( 含冠狀溝 ) 缺損 100 外性徵異常 一 性染色體異常 二 兼具男女兩性外性徵 101 小便失禁因器官缺陷或神經損傷, 經治療後仍有小便失禁 一 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 詳實註記病史 二 須尿路動力學檢查證實異常 102 浮游腎 浮游腎合併阻塞性腎水腫經治療後, 併一側腎中度以上或兩側腎輕度功能障礙 一 浮游腎指腎臟在平躺與站立時位移逾一點五個脊椎體長度 二 腎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九十六項 腎水腫 備考欄註記 103 腎囊腫病一 多囊腎 變二 腎髓質海綿性囊腫病經診斷確定 須經腹部超音波或電腦斷層攝影等檢查證實 35194

泌尿生殖器性病四肢及軀幹 104 腎炎 一 慢性腎功能障礙, 肌酸酐大於每一百毫升二毫克且肌酸酐清除率小於每分鐘五十毫升 二 腎臟病理檢查有實質腎病變 三 腎病症候群經診斷確定 四 急性腎炎經預判治療二個月, 仍影響腎功能 一 腎病症候群須由腎臟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病史資料, 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二 腎臟切片得採認過去病理檢查報告 105 性傳染病性傳染病造成器官病變 性傳染病包括淋病 梅毒 軟性下 疳 花柳性淋巴肉芽腫 鼠蹊肉芽 腫 生殖器疱疹 106 四肢骨折一 手部 足部骨折經治療二個 一 手部指腕關節 ( 含 ) 以下 月, 致重度畸形或影響運動功 二 足部指踝關節 ( 含 ) 以下 能 三 檢查結果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一 二 四肢骨折經預判治療二個月, 十一項 下肢長骨變形 附表 運動功能仍有障礙 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三 服役期間, 四肢骨折經手術治 或其他相關項次判定 療 107 手指缺損一 拇指或食指缺失二節 一 手指第一節係從遠心端計算, 依 或肌腱損 二 一手拇指 食指 中指 無名 本標準表內附圖 圖十 說明 傷 指或小指合併缺失達三節以上 二 一指缺失逾一節未達二節者以一 ( 小指缺失達三節者除外 ) 節計算 ; 未達一節者不予列計 三 一手肌腱損傷, 喪失該手功 三 手指肌腱損傷 多指或併指症經 能 手術治療後, 指關節依本標準表 內附表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 準表 判定 108 足趾缺失一 一足拇趾缺失 一 趾缺失指自蹠趾關節以下完全缺 或關節強 二 一足第二趾至第五趾任二趾缺 失 直 ( 屈 ) 失 二 趾關節強直或強屈指趾關節活動 三 一足三趾以上蹠趾關節強直 範圍在十五度以內 ( 屈 ) 109 多趾症或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經手術治療後,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經治療後若有截趾 足趾畸形仍有礙步行 或功能障礙, 則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 零八項 足趾缺失 及附表一 重要 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判定 35195

四 110 膝關節損 一 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 膝關節 一 間骨塉突出增生者不列入骨性關 肢 傷 不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一公 節炎病變 及 分, 或經 X 光檢查有關節炎 二 已手術切除組織者於徵兵複檢需 軀 病變 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幹 二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 ( 剝離 格醫院骨科專科醫師之手術紀錄 性或撕裂性 ) 骨折, 膝關節不 及相關病理報告 穩定性與正常側比較逾一公 三 髕骨軟骨軟化之分類 : 分, 或經 X 光檢查有關節炎 第一級 : 軟骨軟化 病變 第二級 : 裂痕或表淺纖維化 三 膝關節韌帶或半月板軟骨損 第三級 : 深部纖化如蟹肉狀 傷, 合併有肌肉萎縮, 大腿周 第四級 : 磨損至軟骨下骨 徑差異逾四公分 四 軟骨軟化之判定須經關節鏡檢查 四 膝關節十字韌帶附生性 ( 剝離 並附手術紀錄及照片證明, 必要 性或撕裂性 ) 骨折, 合併有肌 時得進行關節鏡檢查 肉萎縮, 大腿周徑差異逾四公 五 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者, 分 須經關節鏡或磁振攝影 (MRI) 五 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 檢查及判定 經關節鏡檢查, 其軟骨變化屬 六 膝關節不穩定測量方式以 X 光壓 第四級 力測試或 KT1000 為標準 六 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與正常 側比較達三分之一以上 七 半月板軟骨全切除 八 服役期間, 膝關節十字韌帶斷 裂接受重建手術 九 髕骨全缺損 十 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未 接受重建手術, 任一側膝關節 不穩定性逾零點五公分或經 X 光檢查有關節炎病變 111 下肢長骨 一 股骨彎曲變形逾十五度 一 長骨內 外翻畸形可使用 X 光測 變形 二 脛骨內翻畸形逾十度或外翻畸 量 : 脛骨內 外翻畸形測量方 形逾十度或內旋畸形逾十度或 式, 以膝關節水平面及踝關節水 外旋畸形逾十五度或前後彎曲 平面之兩垂直線之夾角計算度 變形逾十五度 數 三 下肢股骨變形合併有顯著相關 二 長骨內 外旋畸形則須經由電腦 關節病變 斷層攝影測量 : 35196

四肢及軀幹 112 上下肢疤痕 113 骨性 ( 退化 ) 或外傷性關節炎 114 類風濕關節炎 上下肢疤痕重度收縮影響關節運動功能 一 單一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預判治療二個月, 仍影響運動功能 二 二個以上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預判治療二個月, 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 類風濕關節炎經診斷確定 (1) 股骨內 外旋畸形測量方式 : 以股骨的內上髁及外上髁 (medial and lateral epicondyle) 連線與股骨頸 (Femoral neck) 長軸 ( 中心線 ) 為基準作測量 (2) 脛骨內 外旋畸形測量方式 : 以髕骨中心垂線與第二腳趾之中心垂線之夾角為準 三 本項指 O 型腿或 X 型腿, 非膝內 外翻 運動功能依本標準表內附表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 判定 一 重要關節指本標準表內附表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所列肩 頸 腰 肘 腕 髖 膝 踝關節 二 明顯關節炎症狀指該患部有腫脹 疼痛及熱感 一 須經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 二 類風濕關節炎之診斷需下列四項總分六分以上 : (1) 關節侵犯 A. 一個大關節 : 零分 B. 二至十個大關節 : 一分 C. 一至三個小關節 : 二分 D. 四至十個小關節 : 三分 E. 大於十個關節 ( 須至少一個小關節 ): 五分 (2) 血清學指標 A. RF 陰性且 CCP 抗體陰性 : 零分 B. RF 弱陽性或 CCP 抗體弱陽性 ( 正常上限之一到三倍 ): 二分 35197

四肢及軀幹 115 肩三角肌肩三角肌或臀肌纖維化, 影響運動或臀肌纖功能 維化症 116 畸形足一 畸形足有礙步行 二 重度拇趾內 外翻併外生骨疣及拇囊炎 三 扁平足足弓角大於一百六十八度 四 扁平足併足外翻或足蹠內側顯著突出, 起於距骨, 向內轉向 五 扁平足併軟足病 六 空凹足 Hibb s 角度大於九十度 C. RF 強陽性或 CCP 抗體強陽性 ( 正常上限之三倍以上 ): 三分 (3) 發炎指數 A. CRP 正常且 ESR 正常 : 零分 B. CRP 異常或 ESR 異常 : 一分 (4) 症狀持續時間 A. 小於六週 : 零分 B. 六週以上 : 一分 三 名詞解釋 -RF: 檢驗類風濕因子 ; CCP: 抗環瓜氨酸抗體 ;CRP:C 反應蛋白 ;ESR: 紅血球沉降率 影響運動功能依照本標準表內附表一 肩關節 或 髖關節 及附圖一 圖三 圖九描述肩或髖關節活動範圍, 並為判定標準 一 扁平足足弓角度測量方式 : 足之站立照正側位 X 光第五蹠骨下緣連線與跟骨下緣連線之夾角, 見本標準表內 附圖 圖十一 二 Hibb s 角度大於六十度者為空凹足 ( 跟骨中軸線與第一蹠骨中軸線之夾角, 見本標準表內 附圖 圖十二 ) 三 扁平足或空凹足之診斷須由檢查醫師 ( 骨科或復健科 ) 開具 X 光申請單, 並註明檢查扁平足或空凹足, 以利放射科採正確操作方式 四 拇趾內 外翻角度測定, 應以站立照 X 光, 第一蹠骨與第一近端趾骨交角 : 輕度為小於或等於三十度, 中度為大於三十度小於四十度, 重度為大於或等於四十度 35198

四肢及軀幹 117 末梢血管動靜脈性末梢血管栓塞 紅斑性肢栓塞痛病或動脈硬化 (Raynaud s disease 雷諾氏病 ) 118 四肢肌肉一 一肢體停止性重度肌肉萎縮, 萎縮上臂或小腿相差逾二公分, 或大腿相差逾三公分 二 一肢體進行性肌肉萎縮, 併重度麻痺及功能限制 三 營養性肌肉萎縮 (Muscle dystrophy) 經診斷確定 119 重要關節一 見本標準表內附表一 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二 重要關節置換術後 ( 不含手指 腳趾 ) 三 股骨頭或距骨頭缺血性壞死 四 股骨內 外髁壞死 120 骨或關節二個以上重要關節之關節結核有顯結核著功能障礙 121 四肢截肢上肢腕關節以上截肢或下肢跗蹠關節以上截肢 122 四肢關節一 習慣性關節脫臼經治療, 仍影脫臼或肩響運動功能 關節不穩二 肩 髖 髕骨關節習慣性脫定臼, 經治療後關節仍不穩定, 影響運動功能或肌肉力量在三級以下 三 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 四 肩關節不穩定經 X 光壓力測試, 與未懸掛 X 光相較, 向下不穩定逾二公分 四肢周圍之測量 : 一 上肢 : 尺骨鷹嘴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上臂周圍測量處 二 下肢 : 膝蓋骨上缘向上十至十二公分為大腿周圍測量處 脛骨粗隆向下十至十二公分為小腿周圍測量處 顯著功能障礙指關節軟弱, 不耐體能活動 一 習慣性脫臼須提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軍 公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有二次以上就醫紀錄佐證 二 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須符合 X 光壓力測試, 即患側腕部懸掛十磅重量照肩部正面 X 光, 與未懸掛 X 光相較, 肱骨頭與肩峰距離向下移位二公分以上, 同時具有向前 Apprehension Test(+) 及向後 Posterior stress Test(+) 三 肌肉力量分級 : 第零級 : 肌肉不能收縮 第一級 : 有肌肉收縮, 惟無運動 35199

四肢及軀幹 123 骨髓炎慢性骨髓炎經診斷確定 124 椎體滑脫一 脊椎骨畸形側彎逾二十五度 或脊椎骨二 脊椎骨畸形彎曲經手術治療 畸形側彎三 椎體滑脫症第一度, 且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有神經根病變 四 椎體滑脫症第二度以上 五 脊椎骨病變合併脊椎骨駝背變形逾該部位正常度數二十度以上 六 椎體滑脫症接受手術治療 125 脊椎骨折一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神經功能檢或脫位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有神經根病變 二 脊椎椎體骨折或脫位經治療後, 脊椎椎體塌陷逾該椎體高度二分之一或駝背三十度以上 三 脊椎骨折或脫位接受手術治療 四 脊椎骨折或脫位預判治療二個月, 仍未痊癒 第二級 : 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第三級 : 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第四級 : 可對抗阻力運動 第五級 : 有充分力量 一 脊椎骨畸形測量方法, 病人站立照相, 統一用 COBB 氏方法測量 二 椎體第一度滑脫指椎體位移在椎體前後直徑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椎體第二度滑脫指椎體位移介於百分之二十六至百分之五十椎體前後直徑 三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 ( 含神經傳導 NCV 及肌電圖 EMG 檢查 ), 並附報告 一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 ( 含神經傳導 NCV 及肌電圖 EMG 檢查 ), 並附報告 二 頸椎外固定手術 ( 如 Halo vest) 不屬於手術治療範圍 35200

四肢及軀幹 126 脊椎裂脊椎裂合併脊髓膜膨出或其他先天性脊椎異常明顯妨礙行動 127 血清陰性一 僵直性脊椎炎 脊椎關節二 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炎經診斷確病變定 ( 含乾癬性關節炎 賴特氏症候群 Reiter s syndrome 等 ) 三 發炎性腸道病變併脊椎關節炎 128 椎間盤突一 椎間盤突出症經電腦斷層掃描出症 ( CT Scan ) 或磁振攝影 (MRI) 等精密檢查證實有壓迫神經根, 且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有神經根病變 二 椎間盤突出症接受手術治療 129 椎弓解離一 椎弓解離症致神經功能檢查之症神經電生理檢查符合神經根病變 二 椎弓解離症接受手術治療 一 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可由風濕免疫科 骨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 ; 其餘停役標準欄內之疾病須由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 二 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標準為 : (1) 血液 HLA-B27 檢查呈陽性, 骨盆 X 光檢查有單側二級以上薦腸關節炎並附報告證明 (2) 血液 HLA-B27 檢查呈陰性, 骨盆 X 光有兩側二級以上薦腸關節炎或一側三級以上薦腸關節炎並附檢查報告 一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 ( 含神經傳導 NCV 及肌電圖 EMG 檢查 ), 並附報告 二 椎間盤突出症合併神經功能障礙 ( 未經手術者 ) 之診斷須徵兵體複檢時, 經骨科 神經內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附診斷證明書 電腦斷層掃描 (CT Scan) 或磁振攝影 (MRI) 報告 三 椎間盤突出症經電腦斷層掃描 (CT Scan) 或磁振攝影 (MRI) 等檢查未能證實壓迫神經根, 而神經電生理檢查結果顯示有神經根病變者, 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五十七項 周邊神經病變 項次判定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 ( 含神經傳導 NCV 及肌電圖 EMG 檢查 ), 並附報告 35201

四肢及軀幹聽力及聽器視力及視器 130 骨盆骨折骨盆骨折經預判治療二個月, 仍癒合不良, 致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 符合神經根病變, 或遺留重大畸形 一 骨盆骨折癒合不良之具體徵候 : (1) 顯著之薦腸關節病變或脫臼移位逾一公分 (2) 骨盆畸形造成下肢不等長逾一 點五公分 (3) 骨盆一側旋轉畸形逾二十度 ( 須以電腦斷層攝影測量 ) (4) 恥骨聯合分開逾三點五公分 二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 ( 含神經傳導 NCV 及肌電圖 EMG 檢查 ), 並附報告 131 聽力 純音聽力檢查 : 純音聽力檢查係以五百 一千及二千 一 兩耳閾值均逾六十分貝 週波之平均聽閾 分貝為國際標準組 二 一耳閾值逾二十分貝, 另耳逾 織聽力單位 (ISO) 分貝 (db) 七十分貝 三 一耳閾值九十分貝以上 132 鼓膜穿孔兩耳鼓膜全失 聽力障礙依本標準表內聽力項次判定 133 末梢性前 一 末梢性前庭障礙手術治療後, 末梢性前庭機能障礙須經眼震儀併卡 庭障礙 仍有明顯之前庭機能障礙 洛里測試 (caloric test) 或耳堝電位圖 二 一側末梢性前庭障礙經藥物或 檢查, 結果異常 手術治療, 六個月內仍發作二 次以上 134 耳殼缺失一 一耳外耳道完全閉鎖合併耳殼 嚴重畸形指下列情形之一 : 畸形 一 耳殼變型成為一彎曲或垂直的條 二 兩耳殼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狀物無法辨識耳殼形狀 二 完全喪失所有可辨識為耳殼結 構 135 視力 一 一眼矯正視力在零點一以下 一 視力指最佳矯正視力 ( 含僅可辨指數 手動 光 二 屈光值以 睫狀肌麻痺後經視網膜 感, 或無光感 ) 檢影鏡檢查之屈光值 為準 二 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十一屈 三 近視或遠視合併散光, 屈光度計 光度 算 : 取散光度數之半數與球面 三 兩眼散瞳後, 驗光度數相差逾 鏡之度數, 符號相同者相加, 相 五屈光度 異者相減 四 兩眼不等視屈光度相差之計算 : 35202

視力及視器 兩眼屈光度符號相同者相減, 相異者相加 五 人為造成之兩眼不等視 ( 如屈光手術 雷射屈光手術及角膜塑形片等矯正鏡片 ), 依矯正視力判定 136 眼球震顫真性持續性眼球震顫 非持續性或非顯著之眼球震顫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37 眼瞼下垂兩側眼瞼下垂, 提上眼瞼肌功能各為五毫米以下 138 翼狀胬肉翼狀胬肉手術後視力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39 眼球突出眼球突出症併發角膜潰瘍, 影響視力, 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40 倒睫倒睫術後視力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41 瞼緣炎瞼緣炎視力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42 眼瞼缺損一 一眼瞼畸形疤痕致上下眼瞼沾及疤痕黏或眼球沾黏 二 一眼瞼重大損壞致眼球暴露 143 視神經炎視神經萎縮, 視力或視野依本標準一 視力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表內相關項次判定 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二 視野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五十五項 視野缺損 項次判定 144 眼瞼內 兩眼眼瞼內 外翻或經治療後, 合外翻併角膜病變影響視力, 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45 兔眼兔眼視力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35203

視力及視器 146 角膜疾病頑固或再發性角膜潰瘍葡萄腫白斑 翳或其他角膜疾病治療後, 視力依 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 力 項次判定 147 葡萄膜層疾病 先天性虹彩缺失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先天性虹彩缺失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48 視網膜疾病 一 兩眼視網膜色素沉著變性 ( 夜盲症 ) 二 一眼視網膜剝離手術治療 三 一眼視網膜剝離侵犯至黃斑部 本項手術指鞏膜扣壓術 冷凍術 熱透析術或玻璃體坦部切除術 149 斜視 兩眼交替性斜視逾五十七稜鏡度 斜視在五十七稜鏡度以下, 依本標準 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 定 150 眼肌麻痺一 永久性眼肌麻痺症狀群已抑 制 二 眼肌麻痺症狀群經治療二個 月, 仍未痊癒 151 白內障 白內障, 視力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 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52 青光眼 一 青光眼合併病理變化, 經診斷確定 二 接受小樑切除手術 一 青光眼無病理變化者, 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二 病理變化指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均差 (MD) 小於負十二 db, 且視神經盤凹陷比零點八以上 153 晶體脫位一眼或兩眼眼球晶體脫位 摘除, 或摘除或因白內障裝置人工水晶體 154 眼結核或眼結核或眼梅毒, 經治療後, 視力眼梅毒依本標準表內第一百三十五項 視力 項次判定 155 視野缺損一眼視網膜疾病 視神經損傷 顱內病灶或其他病因, 經治療後, 以全幅視野檢查結果, 視野平均小於 35204

神經系統 三十度, 或以中心三十度視野檢查 均差 (MD) 小於負十二 db 156 腦部病變一 癲癇病經診斷確定 一 須由神經內科 神經外科 小兒神 二 腦部疾病造成人格異常 協調 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功能障礙 語言功能障礙 肢 二 癲癇病得採認過去病歷及腦波報告 體運動功能障礙 視野半側偏 佐證 盲 肌緊張不全 肌跳躍或似 三 癲癇病未能證實且無發作者, 應續 舞蹈等不自主運動等 服現役 157 周邊神經 一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二個月, 一 輕度以上運動功能障礙, 肌肉力量 病變 仍有輕度以上運動功能障礙 第四級以下者 二 遺傳性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經 二 肌肉力量分級 : 診斷確定 第零級 : 肌肉不能收縮 三 複合型局部性疼痛性症候群經 第一級 : 有肌肉收縮, 惟無運 治療二個月, 仍有症狀 動 第二級 : 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第三級 : 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第四級 : 可對抗阻力運動 第五級 : 有充分力量 158 肢體震顫輕度以上肢體震顫有功能障礙 須由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 並經表面肌電圖或震顫圖 (Tremorgram) 證實, 以確定診斷 159 顱腦損傷一 經開顱手術移除顱骨內病灶 二 顱腦損傷經預判治療二個月, 仍有神經功能障礙, 或經電腦 斷層等精密檢查, 證實有腦實 質損傷 160 肌肉病變肌肉失養症 肌強直症或遺傳性肌 肉疾病等經診斷確定 161 重症肌無 重症肌無力症 力症 162 睡眠疾病一 猝睡症 二 週期性嗜睡症 三 睡眠呼吸終止症呼吸困擾指數 (RDI 或 AHI) 逾三十 須由神經內科 精神科或胸腔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35205

神經系統精神疾病 163 中樞神經腫瘤或神 顱內或脊椎內之腫瘤 神經或血管病變經診斷確定 經血管病 變 164 脊髓病變一 脊髓病變 ( 含運動神經元病 變 ) 造成肢體運動障礙或尿滯 留 二 第一節 第二節頸椎接受手術 治療 165 精神官能 精神官能症持續呈現明顯症狀, 造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症 成日常生活功能 社會功能或職業 功能顯著之減損 166 精神病 一 患精神病經診斷確定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二 曾患精神病, 經診斷現已穩定 或無症狀, 有軍 公 ( 私 ) 立 醫院出具住院及門診之完整病 歷 167 嚴重型憂鬱症 168 器質性腦症候群 嚴重型憂鬱症有明顯社會功能障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礙 一 慢性器質性腦症候群經診斷確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定 二 服役期間, 急性器質性腦症候群, 經治療二個月, 仍未痊癒 169 性格異常性格異常有明顯社會功能障礙 須完成心理衡鑑報告由精神科專科醫 師診斷確定 170 性心理異常 性心理異常經診斷確定 一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二 性心理異常須完成心理衡鑑報告 171 自閉症 自閉症經診斷確定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172 妥瑞氏症妥瑞氏症 (Tourette s syndrome) 經 須由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診斷確定 173 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 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經診斷確定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174 智能偏低總智商未達八十五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 35206

頭部 175 口吃或啞一 口吃之程度已妨礙語言功能 須由復健科 耳鼻喉科 精神科或神 二 啞 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不適服役之傷病, 並經複檢醫院簽註符合停役情事之意見 複檢醫院應依據醫學專業, 考量病狀對身體功能之影響簽註意見 35207

附表一 名稱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 關節名稱 停役標準 備考 頸椎關節 一 前傾未達十五度 二 後仰未達二十度 三 側彎未達十五度 一 度數測量方法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一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四 側旋未達二十度 腰椎關節 一 前傾未達三十度 二 後仰未達十度 三 側彎未達二十度 一 度數測量方法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二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四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 肩關節 一 上舉未達一百二十度 二 外展未達八十度 三 水平彎曲幅度未達八十度 一 度數測量方法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三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四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 肘關節 一 彎曲攣縮三十度以上 二 屈曲未達九十五度 三 內旋外轉合計未達六十度 四 內翻三十五度以上或外翻四十度以上 五 過度伸張三十五度以上 六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 一 度數測量方法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四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 肘關節過度伸張角度之測量 : 以患肢之手掌支撐於檢查臺, 採肘關節側面 X 光照相, 以尺骨及肱骨中軸交角計算度數 三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腕關節 一 掌屈未達二十五度 二 背曲未達十五度 三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 一 度數測量方法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五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髖關節一 屈曲未達九十度 二 彎曲攣縮十五度以上 三 膝關節彎曲於九十度時, 兩大腿於正中位置, 髖關節彎曲未達八十度 四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 一 度數測量方法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六 圖九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二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35208

膝關節 一 屈曲未達一百二十度 二 彎曲攣縮三十度以上 三 過度伸張二十五度以上 四 內 外翻畸形十度以上 五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 一 膝關節過度伸張角度之測量 : 患肢照側面 X 光, 以股骨及脛骨中軸交角計算角度 二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七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三 膝關節內 外翻畸形之測量 : 須使用 X 光, 以膝關節之水平面及踝關節之水平面之兩垂直線之夾角計算度數 四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踝關節 一 蹠曲未達十度者或背曲未達零度 二 非功能性強直或強屈 一 測量時膝關節需彎曲九十度 二 度數測量方式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八 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三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指關節 一 一手拇指腕掌 掌指 指間三個關節有二個以上強直或強屈 二 一手拇指腕掌 掌指 指間三個關節有一個併計其他任意四 一 指間關節強直或強屈係關節活動範圍在十五度以內 二 手指指節及關節名稱依本標準表內附圖圖十 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三 符合任一款時, 即可據以判定 指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強直或強曲 三 一手除姆指外, 其他四指任意指間關節或掌指關節合計四個以上關節強直或強屈 上肢短少 上肢較正常對側短少四公分以上 若對側亦不正常, 則以實際狀況對照其他相關項次判定 下肢短少 下肢較正常對側短少三公分以上 一 若對側亦不正常, 則以實際狀況對照其他相關項次判定 二 測量下肢長短差異, 須利用 X 光 Scanometry 測量下肢長骨, 再比對兩下 肢長短差異 35209

附表二肺功能檢查作業 一 申請單開立及身分確認 1 醫師依病情開立申請單, 勾選檢查之項目 2 經醫政人員 ( 醫院受理兵役檢查單位 ) 核對受檢者身分 ( 貼照片及用印 ) 二 肺功能檢查 1 受檢者持申請單至肺功能室報到, 由執行檢查之技術人員再次核對身分 2 技術員測量受檢者之身高 體重及詢問年齡和抽煙史, 以取得基本資料預測值 3 受檢者接受技術員指導正確檢查方式及注意事項 4 技術員於結束檢查時註明受檢者接受檢查時之用力配合度 5 支氣管喘息受檢者於肺功能檢查後, 如有需要時始施行支氣管激發試驗 6 支氣管喘息受檢者須施行支氣管激發試驗時填寫同意書 三 判讀測試結果應符合下列條件 : 可接受性之檢測 (Acceptability) 1 沒有人為因素如 A 第一秒吐氣內無咳嗽或喉頭關閉現象 B 早期停止吐氣 C 多次用力不一致 D 漏氣 E 阻塞口含器 2 有一良好的開始吐氣點 3 有一良好的吐氣過程 可重覆性之檢測 (Reproducibility) 至少三次可接受的檢查做為評估 A 二個最大值之 FVC 相差在零點二 L 以內 B 二個最大值之 FEV 1 相差在零點二 L 以內 四 檢查結果如果符合第三項之所述, 檢查即完成 若不符合第三項所述, 須持續檢查直到符合條件才完成檢查 測試至多八次或受檢者無法完成檢查即可結束測試, 儲存至少三次最佳之結果做為判讀 35210

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 阻塞型通氣功能障礙 : FEV 1 /FVC 小於 (<) 百分之七十五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輕度 : 百分之六十小於等於 ( )FEV 1 小於 (<) 百分之八十 of prediction 中度 : 百分之四十小於等於 ( )FEV 1 小於 (<) 百分之六十 of prediction 重度 :FEV 1 小於 (<) 百分之四十 of prediction 限制型通氣功能障礙 : 輕度 : 百分之六十五小於等於 ( )TLC 小於 (<) 百分之八十 of prediction 中度 : 百分之五十小於等於 ( )TLC 小於 (<) 百分之六十五 of prediction 重度 :TLC 小於 (<) 百分之五十 of prediction 35211

附圖關節運動測量方式 圖一頸椎 圖二腰椎 35212

圖三肩關節 肩三角肌纖維化收縮之檢查方法 : 一 肩關節水平彎曲小於九十度 二 肩關節水平彎曲至極限時, 肩三角肌呈硬化纖維束 三 肩關節除水平彎曲受限外, 餘關節活動正常 35213

圖四肘關節 圖五腕關節 35214

圖六髖關節 彎曲攣縮 圖七膝關節 圖八踝關節 35215

圖九臀肌纖維化收縮 圖九之一 圖九之二 圖九之三 臀肌纖維化收縮之檢查方法 : 一 大腿必須外展 / 外轉, 髖關節方能屈曲至最大角度, 如圖九之一 二 髖關節屈曲至最大角度時, 大腿無法作內收 / 內轉動作, 如圖九之二 三 大腿於正中位置時, 髖關節屈曲小於一百二十度, 如圖九之三 35216

圖十手指足趾名稱 35217

圖十一扁平足足弓角測量 足弓角測量方法 : 足之正側位站立照 X 光, 第五蹠骨兩端下緣連線與跟骨兩端下緣連線之交角為足弓角 檢查醫師開具 X 光申請單時, 須註明檢查扁平足, 以利放射科技術人員採正確之操作方式 足弓角一百七十度實例 圖十二空凹足 Hibb s 角測量 Hibb s 角測量方法 : 足之正側位站立照 X, 跟骨中軸線與第一蹠骨中軸線之交角為 Hibb s 角 35218

行政規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台內地字第 1010303131 號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 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 準用同條第一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部 長李鴻源 3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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