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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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尔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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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替 代 役 役 男 因 傷 病 辦 理 停 役, 其 檢 定 標 準 依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 以 下 簡 稱 標 準 表, 如 附 件 ) 之 規 定 第 三 條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案 件, 由 服 勤 單 位 填 具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調 查 審 核 表 及 役 籍 管 理 名 冊, 並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役 籍 表 及 體 複 檢 資 料, 函 送 需 用 機 關 轉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四 條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案 件 後, 合 於 規 定 者, 送 指 定 複 檢 醫 院 複 檢 複 檢 醫 院 應 依 標 準 表 簽 註 複 檢 結 果, 開 具 兵 役 用 診 斷 證 明 書 送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複 檢 醫 院 之 複 檢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送 役 男 體 位 審 查 會 審 議 合 於 停 役 情 事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停 役 ;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仍 服 現 役 第 五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
2 一 般 皮 膚 頭 部 鼻 喉 1 法 定 傳 染 病 46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肺 濃 瘍 肺 囊 腫 氣 胸 水 胸 血 胸 膿 胸 乳 糜 胸 項 次 索 引 91 血 小 板 異 常 136 眼 球 震 顫 2 良 性 腫 瘤 47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或 肺 氣 腫 92 糖 尿 病 137 眼 瞼 下 垂 3 惡 性 腫 瘤 ( 癌 ) 胸 新 48 支 氣 管 擴 張 陳 138 翼 狀 胬 肉 代 4 漢 生 病 部 49 支 氣 管 氣 喘 謝 93 尿 崩 症 139 眼 球 突 出 及 5 寄 生 蟲 50 腎 肺 內 異 物 臟 140 倒 睫 6 外 傷 或 損 傷 51 肺 葉 切 除 96 男 性 性 腺 或 性 功 能 不 全 視 141 瞼 緣 炎 力 7 慢 性 疾 病 52 血 壓 97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142 眼 瞼 缺 損 及 疤 痕 及 8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53 心 律 不 整 98 腎 水 腫 143 視 神 經 炎 視 9 非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心 54 心 臟 病 變 99 陰 莖 截 除 器 144 眼 瞼 內 外 翻 10 先 天 性 色 素 異 常 或 血 管 瘤 臟 55 心 包 膜 疾 病 100 外 性 徵 異 常 145 兔 眼 11 疤 痕 血 56 冠 狀 動 脈 病 101 小 便 失 禁 146 角 膜 疾 病 12 疣 57 心 臟 血 管 手 術 102 浮 游 腎 147 視 網 膜 疾 病 管 13 濕 疹 58 動 脈 疾 病 103 腎 囊 腫 病 變 148 斜 視 14 乾 癬 59 靜 脈 疾 病 104 腎 炎 149 眼 肌 麻 痺 15 皮 膚 潰 瘍 60 組 織 壞 疽 性 病 105 性 傳 染 病 150 白 內 障 16 圓 型 禿 61 腹 壁 疾 病 106 四 肢 骨 折 151 青 光 眼 17 大 疱 性 表 皮 鬆 懈 症 62 腹 股 溝 疝 氣 107 手 指 缺 損 或 肌 腱 損 傷 152 晶 體 脫 位 或 摘 除 18 黴 菌 病 63 臍 疝 氣 或 切 口 疝 氣 108 足 趾 缺 失 或 關 節 強 直 ( 屈 ) 153 眼 結 核 或 眼 梅 毒 19 自 體 免 疫 結 締 組 織 病 64 膽 囊 或 膽 管 疾 病 109 多 趾 症 或 足 趾 畸 形 154 視 野 缺 損 20 天 疱 瘡 或 類 天 疱 瘡 65 胰 臟 炎 110 膝 關 節 損 傷 155 翼 狀 胬 肉 21 四 肢 淋 巴 水 腫 66 脾 臟 摘 除 111 下 肢 長 骨 變 形 156 腦 部 病 變 22 白 斑 症 67 消 化 性 潰 瘍 112 上 下 肢 疤 痕 157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23 顱 骨 畸 形 或 缺 損 腹 68 胃 十 二 指 腸 部 分 切 除 113 骨 性 ( 退 化 ) 或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神 158 肢 體 震 顫 24 顏 面 骨 折 或 骨 疣 69 腸 阻 塞 114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經 159 顱 腦 損 傷 25 頸 肌 痙 攣 及 斜 頸 70 痔 115 肩 三 角 肌 或 臀 肌 纖 維 化 症 160 肌 肉 病 變 系 26 頸 淋 巴 腫 部 71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116 畸 形 足 161 重 症 肌 無 力 症 四 統 27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72 直 腸 狹 窄 或 脫 垂 117 末 梢 血 管 栓 塞 162 睡 眠 疾 病 肢 28 聲 帶 麻 痺 73 結 腸 疾 病 118 四 肢 肌 肉 萎 縮 163 中 樞 神 經 腫 瘤 或 29 食 道 疾 病 74 坐 骨 直 腸 窩 膿 瘍 及 119 重 要 關 節 164 脊 髓 病 變 30 鼻 炎 75 肛 門 閉 鎖 症 ( 不 通 肛 ) 軀 120 骨 或 關 節 結 核 165 精 神 官 能 症 31 外 傷 性 上 呼 吸 道 狹 窄 76 肝 炎 或 肝 硬 化 幹 121 四 肢 截 肢 166 精 神 病 32 軟 硬 顎 裂 77 肝 膿 瘍 或 肝 切 除 122 四 肢 關 節 脫 臼 或 肩 關 節 不 穩 定 167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33 唇 裂 78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 高 能 症 ) 123 骨 髓 炎 精 168 器 質 性 腦 徵 候 群 34 鼻 中 膈 穿 孔 79 甲 狀 腺 機 能 過 低 124 椎 體 滑 脫 或 脊 椎 骨 畸 形 側 彎 神 169 性 格 異 常 35 氣 管 造 口 後 遺 症 80 巨 大 畸 形 125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位 疾 170 性 心 理 異 常 口 腔 胸 部 36 牙 床 或 牙 咬 合 不 良 81 副 甲 狀 腺 病 126 脊 椎 裂 病 171 自 閉 症 37 口 腔 組 織 新 82 腎 上 腺 功 能 異 常 127 血 清 陰 性 脊 椎 關 節 病 變 172 妥 瑞 氏 症 陳 38 顳 顎 關 節 代 83 痛 風 128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173 神 經 性 厭 食 症 或 暴 食 症 39 下 顎 骨 脫 臼 謝 84 營 養 性 疾 病 129 椎 弓 解 離 症 174 智 能 偏 低 40 肺 結 核 及 血 85 腦 下 垂 體 異 常 疾 病 130 骨 盆 骨 折 頭 部 175 口 吃 或 啞 41 胸 廓 畸 形 液 86 染 色 體 異 常 聽 131 聽 力 42 肋 膜 疾 病 87 貧 血 或 骨 髓 化 生 不 良 徵 候 群 力 132 鼓 膜 穿 孔 及 43 肺 炎 88 肥 大 細 胞 疾 病 聽 133 末 梢 性 前 庭 障 礙 44 鎖 骨 骨 折 或 缺 損 89 骨 髓 增 殖 性 疾 病 器 134 耳 殼 缺 失 45 胸 肋 骨 折 90 凝 血 功 能 異 常 2 視 力 135 視 力
3 部 位 一 般 第 二 條 附 件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項 次 區 分 停 役 標 準 備 考 1 法 定 傳 染 病 2 良 性 腫 瘤 一 曾 患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治 療 後 留 有 後 遺 症 且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二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診 斷 後 顯 難 治 癒, 或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未 痊 癒 一 法 定 傳 染 病 指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法 定 傳 染 病 二 法 定 傳 染 病 於 本 標 準 表 內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三 運 動 功 能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一 之 規 定 一 多 發 性 神 經 纖 維 瘤 一 本 項 重 要 器 官 指 明 顯 影 響 運 二 重 要 器 官 之 良 性 腫 瘤 經 三 次 動 功 能 之 器 官, 包 括 心 肝 以 上 手 術 治 療, 仍 無 法 根 除 肺 腎 臟 胃 大 腸 小 腸 骨 骼 及 關 節 ( 不 包 括 大 腸 三 肝 臟 血 管 瘤 經 影 像 學 檢 查, 瘜 肉 軟 骨 瘤 手 指 及 腳 趾 ) 直 徑 達 五 公 分 以 上 二 重 要 器 官 之 良 性 腫 瘤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內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3 惡 性 一 惡 性 腫 瘤 經 診 斷 確 定 腫 瘤 二 原 位 癌 (Ca in situ) 經 切 除 一 本 項 包 括 固 態 性 (Solid tumor) 等 各 種 惡 性 腫 瘤 急 ( 癌 ), 續 發 症 狀 慢 性 白 血 病 何 杰 金 氏 病 非 何 杰 金 氏 淋 巴 瘤 及 多 發 性 骨 髓 瘤 等 疾 病 二 受 檢 者 須 檢 附 病 理 報 告 證 明 三 無 病 理 報 告 者 須 提 供 符 合 國 際 治 療 準 則 之 診 斷 標 準 及 相 關 檢 查 報 告 佐 證 4 漢 生 病 漢 生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5 寄 生 蟲 鉤 蟲 病 血 絲 蟲 病 錐 蟲 病 血 受 檢 者 有 貧 血 現 象, 則 依 本 標 準 吸 蟲 病 肺 ( 肝 ) 吸 蟲 病 經 治 療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一 個 月 仍 未 痊 癒 6 外 傷 或 外 傷 或 損 傷 經 治 療 後, 嚴 重 影 響 一 外 傷 或 損 傷 所 需 治 療 時 間 依 損 傷 運 動 功 能 或 不 堪 服 役 本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認 定 二 不 堪 服 役 指 行 動 不 便 致 生 活 須 他 人 照 顧 三 運 動 功 能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3
4 一 般 8 皮 膚 7 慢 性 疾 病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9 非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一 之 規 定 一 無 法 治 癒 之 慢 性 疾 病 致 不 堪 一 國 內 罕 見 疾 病 須 為 中 央 衛 生 服 役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屬 之 二 國 內 罕 見 疾 病 致 機 ( 功 ) 能 二 國 內 罕 見 疾 病 之 診 斷 須 由 醫 障 礙, 或 倚 賴 持 續 性 藥 物 或 學 中 心 之 醫 院 並 附 檢 驗 報 告 食 物 控 制, 具 完 整 病 史 佐 證 證 明 三 不 堪 服 役 指 行 動 不 便 致 生 活 需 他 人 照 顧 四 慢 性 疾 病 或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一 接 受 重 要 器 官 移 植 二 曾 因 病 接 受 幹 細 胞 移 植 一 本 項 重 要 器 官 指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生 理 及 新 陳 代 謝 之 器 官, 包 括 心 肝 肺 腎 臟 胰 臟 小 腸 等 二 幹 細 胞 包 含 骨 髓 及 周 邊 血 幹 細 胞 等 三 其 他 器 官 經 移 植 手 術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內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一 頭 皮 切 割 性 蜂 窩 組 織 炎 ( 一 經 病 理 切 片 檢 查 證 實 dissecting cellulitis of二 本 項 疾 病 包 括 巨 大 型 先 天 性 scalp ) 或 掌 蹠 角 皮 症 ( palmoplantar keratoderma ) 經 診 斷 確 定 二 備 考 欄 內 表 列 之 疾 病 經 診 斷 黑 色 素 痣 (giant congenital melanocytic nevus) 紫 質 病 (porphyria) 急 性 或 慢 性 苔 癬 樣 糠 疹 ( pityriasis 確 定 且 病 灶 占 體 表 面 積 六 分 lichenoides et 之 一 以 上 varioliformis acute/pityriasis lichenoides chronica) 日 光 性 蕁 麻 疹 (solar urticaria) 多 形 性 日 光 疹 (polymorphic light eruption) 毛 孔 性 紅 糠 疹 (pityriasis rubra pilaris) 無 汗 性 外 胚 層 發 育 不 良 (hypohidrotic ectodermal dysplasia) 播 散 性 表 淺 性 日 光 性 汗 孔 角 化 4
5 皮 膚 10 先 天 性 色 素 異 常 或 血 管 瘤 症 (disseminated superficial actinic porokeratosis) 達 理 埃 氏 症 (Darier's disease) 家 族 型 良 性 慢 性 天 疱 瘡 (Hailey-Hailey disease) 團 聚 性 痤 瘡 (acne conglobata) 漿 細 胞 增 生 症 (Plasmacytosis) 播 散 性 好 酸 球 性 膿 疱 性 毛 囊 炎 ( 播 散 性 Ofuji's disease) 非 尋 常 性 魚 鱗 癬 ( 非 ichthyosis vulgaris) 病 灶 占 顏 面 面 積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一 先 天 性 色 素 異 常 包 括 先 天 性 黑 色 素 細 胞 痣 (congenital melanoyctic nevus) 及 太 田 母 斑 (Nevus of Ota) 二 本 項 疾 病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內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一 疤 痕 不 包 含 正 常 變 異 ( variation), 如 青 春 痘 之 痘 疤 (Acne scar) 11 疤 痕 一 顏 面 肥 厚 性 增 生 疤 痕 占 顏 面 面 積 八 分 之 一 以 上 二 顏 面 增 生 性 疤 痕 占 顏 面 面 積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三 除 面 部 外 全 身 肥 厚 性 增 生 疤 二 肥 厚 性 增 生 疤 痕 指 增 生 厚 度 零 點 五 公 分 以 上 痕 占 體 表 面 積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三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四 除 面 部 外 全 身 增 生 性 疤 痕 占 標 準 表 判 定 體 表 面 積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而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12 疣 一 病 毒 性 疣 (viral wart) 占 體 表 面 積 二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二 位 於 體 重 負 荷 處 之 足 蹠 部 疣, 服 役 期 間,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占 任 一 足 底 面 積 五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有 行 動 障 礙 13 濕 疹 一 慢 性 濕 疹 病 灶 占 體 表 面 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二 紅 皮 症 須 由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及 病 灶 百 分 比 一 本 項 疾 病 包 括 異 位 性 皮 膚 炎 (atopic dermatitis) 脂 漏 性 皮 膚 炎 (seborrheic 5
6 皮 膚 (Erythroderma) 經 診 斷 確 定 14 乾 癬 一 尋 常 性 合 併 膿 疱 性 乾 癬 病 灶 占 體 表 面 積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二 乾 癬 合 併 關 節 炎 三 乾 癬 病 灶 占 體 表 面 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四 掌 蹠 膿 疱 症 (Pustulosis Palmariset plantaris) 經 病 理 切 片 診 斷 確 定 15 皮 膚 潰 瘍 dermatitis) 錢 幣 狀 濕 疹 ( nummular dermatitis) 汗 疹 (aczema) 結 節 性 癢 疹 ( prurigo nodularia) 紅 皮 症 (erythroderma) 等 二 須 由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乾 癬 合 併 關 節 炎 者 須 由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重 度 皮 膚 潰 瘍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一 重 度 皮 膚 潰 瘍 指 皮 膚 潰 瘍 深 未 痊 癒,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度 至 真 皮 層 以 下 超 過 美 國 國 家 壓 瘡 諮 詢 委 員 會 ( National Pressure Ulcer Advisory Panel) 皮 膚 潰 瘍 分 級 第 二 級 以 上 二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判 定 16 圓 型 禿 全 身 性 禿 髮 症 (alopecia universalis) 17 大 疱 嚴 重 型 大 疱 性 表 皮 鬆 懈 症 ( 含 接 性 表 合 型 Junctional Epidermolysis 皮 鬆 及 失 養 型 Epidermolysis bullosa 懈 症 dystrophia) 18 黴 菌 病 深 部 組 織 器 官 黴 菌 病 診 斷 確 定,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經 治 療 仍 未 痊 癒 或 影 響 運 動 功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能 判 定 19 自 體 免 疫 結 締 組 織 病 一 系 統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二 系 統 性 自 體 免 疫 性 疾 病 含 全 身 性 硬 皮 症 (systemic sclerosis) 全 身 性 慢 性 血 管 炎 (vasculitis) 皮 肌 炎 (dermatomyositis) 多 發 性 6
7 皮 膚 頭 部 20 天 疱 瘡 或 類 天 疱 瘡 21 四 肢 淋 巴 水 腫 肌 炎 (polymyositis) 貝 西 氏 症 ( Behcet's disease) 修 格 連 症 候 群 (Sjogren's syndrome) 青 年 型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juvenile rheumatoid arthritis) 三 混 合 結 締 組 織 病 四 復 發 性 多 發 性 軟 骨 炎 疱 疹 樣 皮 膚 炎 (dermatitis herpetiformis) 天 疱 瘡 (Pemphigus vulgaris) 類 天 疱 瘡 (Pemphigoid) 或 其 他 原 發 性 自 體 免 疫 性 水 疱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四 肢 中 之 一 肢 因 淋 巴 阻 塞 致 水 腫, 經 診 斷 確 定 22 白 斑 症 顏 面 白 斑 面 積 占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23 顱 骨 畸 形 一 先 天 性 顱 骨 畸 形 合 併 功 能 障 礙 或 缺 二 顱 骨 變 形 或 顱 骨 部 分 缺 損 合 損 併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或 後 遺 症 24 顏 面 骨 折 或 骨 疣 25 頸 肌 痙 攣 及 斜 頸 26 頸 淋 巴 腫 27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顏 面 不 連 接 性 骨 折 或 廣 大 性 外 生 骨 疣 頸 肌 痙 攣 性 之 收 縮 及 重 度 斜 頸 一 輕 度 斜 頸 指 合 併 頸 椎 脊 柱 側 彎 二 十 度 以 下 重 度 斜 頸 指 合 併 頸 椎 脊 柱 側 彎 逾 二 十 度 二 脊 椎 骨 畸 形 測 量 方 法, 病 人 站 立 照 相, 統 一 用 COBB 氏 方 法 測 量 廣 大 頸 淋 巴 腺 結 核 經 治 療 仍 未 痊 頸 淋 巴 腫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癒 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表 內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經 Caldwell-Luc 氏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經 功 能 性 內 視 鏡 鼻 根 除 式 手 術 或 功 能 性 內 視 鏡 鼻 竇 竇 手 術 (FESS) 治 療 者, 須 提 供 手 術 (FESS) 治 療, 仍 有 大 量 鼻 手 術 病 歷, 並 附 內 視 鏡 照 片 佐 證 膿 漏 7
8 鼻 喉 口 腔 口 28 聲 帶 聲 帶 麻 痺 致 對 話 困 難 麻 痺 29 食 道 疾 病 一 食 道 狹 窄, 經 治 療 仍 有 吞 嚥 困 難 二 功 能 性 食 道 疾 病 經 治 療 仍 有 吞 嚥 困 難 三 接 受 食 道 重 建 手 術 30 鼻 炎 萎 縮 性 鼻 炎 並 有 惡 臭 31 外 傷 性 上 呼 吸 道 狹 窄 32 軟 硬 顎 裂 一 外 傷 性 上 呼 吸 道 狹 窄 有 聲 音 沙 啞 影 響 語 音 二 外 傷 性 上 呼 吸 道 狹 窄 有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食 道 功 能 須 經 食 道 壓 力 測 定 及 蠕 動 記 錄 測 定 證 實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肺 結 核 項 次 備 考 欄 註 記 一 軟 硬 顎 裂 有 礙 飲 食 語 言 或 一 輕 度 聲 音 沙 啞 指 沙 啞 程 度 無 咽 帆 閉 鎖 不 全 影 響 構 音 礙 語 音 辨 識 二 喉 部 畸 形 致 重 度 聲 音 沙 啞 二 重 度 聲 音 沙 啞 指 沙 啞 程 度 已 明 顯 影 響 語 音 辨 識 33 唇 裂 唇 裂 有 礙 構 音 及 吞 嚥 功 能 34 鼻 中 鼻 中 隔 穿 孔 大 於 二 公 分 隔 穿 孔 35 氣 管 造 口 後 遺 症 36 牙 床 或 牙 咬 合 不 良 37 口 腔 組 織 氣 管 造 口 後 有 嚴 重 之 後 遺 症 一 缺 牙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經 治 療 後, 無 法 重 建 咀 嚼 功 能 二 骨 性 咬 合 不 良 或 經 治 療 後, 仍 妨 礙 咀 嚼 功 能 三 顎 顏 面 區 骨 折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妨 礙 咀 嚼 功 能 一 口 腔 黏 膜 纖 維 化, 上 下 齒 間 距 未 達 一 點 五 公 分 二 口 腔 顏 面 區 組 織, 因 外 傷 疾 病 手 術 治 療 而 造 成 缺 損, 嚴 重 影 響 外 觀 與 功 能 三 上 下 顎 及 附 屬 組 織 疾 病 ( 咬 合 不 良 及 口 腔 黏 膜 纖 維 化 除 外 )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嚴 重 嚴 重 之 後 遺 症 包 括 氣 管 狹 窄 氣 管 切 管 無 法 拔 除 氣 管 食 道 瘻 管 等 咀 嚼 功 能 障 礙 指 僅 能 進 食 流 質 飲 食, 無 法 咀 嚼 8
9 腔 胸 部 影 響 外 觀 與 功 能 38 顳 顎 顳 顎 關 節 沾 黏 致 言 語 咀 嚼 功 能 輕 度 障 礙 指 開 口 程 度 上 下 齒 間 距 關 節 輕 度 障 礙 未 達 一 點 五 公 分 39 下 顎 習 慣 性 下 顎 骨 脫 臼 經 治 療 後, 仍 習 慣 性 下 顎 骨 脫 臼 指 須 符 合 最 近 骨 脫 有 妨 礙 咀 嚼 功 能 六 個 月 內 有 二 次 或 一 年 內 有 三 次 臼 脫 臼, 有 病 歷 紀 錄 佐 證 40 肺 結 核 一 陳 舊 性 肺 結 核 41 胸 廓 畸 形 二 肺 部 纖 維 化 鈣 化, 且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經 診 斷 確 定 一 須 由 胸 腔 科 或 感 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二 肺 功 能 障 礙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FEV1/ FVC 小 於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預 測 值, 且 FEV1 小 於 百 分 之 八 十 預 測 值 (2)TLC 小 於 百 分 之 八 十 預 測 值 三 肺 功 能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二 肺 功 能 檢 查 作 業 辦 理 一 胸 廓 畸 形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一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障 礙 表 內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二 胸 廓 畸 形 經 手 術 治 療 考 欄 註 記 二 胸 廓 畸 形 造 成 之 心 臟 功 能 障 礙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五 十 四 項 心 臟 病 變 備 考 欄 註 記 肋 膜 纖 維 化 沾 黏 及 增 厚, 有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42 肋 膜 疾 病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43 肺 炎 一 肺 炎 經 治 療 後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二 肺 炎 經 治 療 仍 未 痊 癒 44 鎖 骨 骨 折 或 缺 損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考 欄 註 記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考 欄 註 記 一 一 側 鎖 骨 缺 損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二 鎖 骨 骨 折 經 手 術 治 療 二 個 月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仍 有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判 定 45 胸 肋 胸 肋 骨 骨 折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或 肋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骨 折 骨 缺 損,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考 欄 註 記 46 肺 膿 一 肺 囊 腫 合 併 行 動 氣 急 紫 疳 及 一 自 發 性 氣 胸 發 作 二 次 之 認 定 瘍 肺 肺 心 病 現 象, 須 由 治 療 醫 院 提 出 相 關 紀 囊 腫 二 肺 膿 瘍 外 傷 性 氣 胸 水 胸 錄, 可 資 證 明 其 二 次 發 作 間 氣 胸 血 胸 膿 胸 或 乳 糜 胸 有 輕 氣 胸 已 痊 癒 或 屬 不 同 部 位 之 9
10 胸 部 水 胸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發 作 血 胸 三 自 發 性 氣 胸 曾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二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膿 胸 乳 糜 胸 發 作 二 次 以 上, 或 三 年 內 兩 側 皆 發 作 過, 發 作 時 經 施 以 胸 管 插 管 治 療 或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等 儀 器 檢 查, 有 不 正 常 肺 泡 存 在, 且 有 病 歷 可 資 證 明 表 內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考 欄 註 記 四 自 發 性 氣 胸 曾 接 受 肺 組 織 切 除 手 術, 有 病 理 報 告 可 資 證 明 五 服 役 期 間, 水 胸 膿 胸 或 乳 糜 胸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未 痊 47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或 肺 氣 腫 48 支 氣 管 擴 張 49 支 氣 管 氣 喘 癒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或 肺 氣 腫,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一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考 欄 註 記 二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指 最 近 二 年 內 多 次 連 續 咳 嗽 三 個 月 以 上 三 肺 氣 腫 須 由 專 科 醫 師 經 電 腦 斷 層 檢 查 以 確 定 診 斷 支 氣 管 擴 張 併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一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障 礙 表 內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考 欄 註 記 二 支 氣 管 擴 張 須 由 專 科 醫 師 經 一 支 氣 管 氣 喘 經 診 斷 確 定 且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二 服 役 期 間, 支 氣 管 氣 喘 發 作 二 次 以 上, 有 發 作 紀 錄 電 腦 斷 層 檢 查 以 確 定 診 斷 一 肺 功 能 試 驗 以 徵 兵 檢 查 或 複 檢 時 所 測 之 值 為 準 支 氣 管 氣 喘 激 發 試 驗 後 及 氣 喘 發 作 時 所 作 之 肺 功 能 檢 查 報 告, 不 作 為 判 定 之 依 據 二 支 氣 管 氣 喘 其 急 性 發 作 診 斷 以 聽 診 時 是 否 聽 到 肺 部 普 遍 喘 鳴 音 (wheezing sound) 為 重 要 指 徵, 並 以 具 備 胸 腔 科 規 模 之 醫 院 或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病 歷 紀 錄 為 準 三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10
11 胸 部 心 臟 血 管 50 肺 內 異 物 51 肺 葉 切 除 表 內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考 欄 註 記 四 支 氣 管 氣 喘 二 次 發 作 須 由 專 科 醫 師 確 認 肺 內 異 物 存 留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障 礙 第 四 十 項 肺 結 核 備 考 欄 註 記 肺 葉 切 除 一 肺 節 受 檢 者 須 檢 附 手 術 紀 錄 或 病 理 報 (Segmentectomy) 以 上 告 52 血 壓 一 血 壓 經 多 次 測 量 後, 收 縮 壓 一 高 血 壓 定 義 : 及 舒 張 壓 分 別 計 算, 其 中 一 (1) 中 度 高 血 壓 : 收 縮 壓 介 於 項 達 重 度 高 血 壓 標 準 之 次 數 一 百 六 十 至 一 百 七 十 九, 大 於 等 於 總 次 數 百 分 之 五 毫 米 汞 柱 ; 舒 張 壓 介 於 一 十 百 至 一 百 零 九 毫 米 汞 柱 二 中 度 高 血 壓 併 發 實 質 器 官 病 (2) 重 度 高 血 壓 : 收 縮 壓 達 一 變, 包 括 心 臟 肥 大 腎 病 變 百 八 十 毫 米 汞 柱 以 上, 舒 或 週 邊 血 管 病 變 等 張 壓 達 一 百 一 十 毫 米 汞 三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柱 以 上 二 高 血 壓 測 量 若 有 疑 問 時, 應 住 院 一 至 三 天 接 受 二 十 四 小 時 連 續 血 壓 紀 錄 紀 錄 頻 率 : 日 間 六 時 至 二 十 二 時 每 十 五 分 鐘 紀 錄 一 次, 夜 間 二 十 二 時 至 六 時 每 三 十 分 鐘 紀 錄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接 受 連 續 動 脈 血 壓 監 測 三 心 臟 肥 大 應 以 心 臟 超 音 波 心 圖 判 讀 為 依 據 四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 休 息 時 經 心 導 管 檢 查 證 實 平 均 肺 動 脈 壓 ( mean pulmonary artery pressure) 大 於 二 十 五 毫 米 汞 柱 或 經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肺 動 脈 收 縮 壓 ( pulmonary artery systolic pressure 53 心 律 不 整 一 陣 發 性 心 室 上 心 搏 過 速 或 經 不 整 脈 燒 灼 術 治 癒 ) 大 於 五 十 毫 米 汞 柱 十 二 導 程 心 電 圖 早 期 激 發 型 態 須 包 含 delta 波 PR 間 距 小 於 零 點 一 11
12 心 臟 血 管 54 心 臟 病 變 二 心 房 顫 動 或 撲 動 二 秒 及 QRS 寬 度 大 於 零 點 一 二 秒 三 沃 夫 巴 金 森 懷 特 症 候 群 經 十, 並 應 檢 附 心 電 圖 及 報 告 二 導 程 心 電 圖 確 定 有 早 期 激 發 型 態 ( pre-eⅩcitation pattern) 四 左 束 枝 傳 導 完 全 或 不 完 全 阻 滯 五 右 束 枝 傳 導 完 全 阻 滯 六 第 二 度 房 室 傳 導 阻 滯 莫 比 氏 第 一 型 或 第 二 型 七 第 三 度 房 室 傳 導 阻 滯 八 心 室 性 心 律 不 整 合 併 有 心 臟 功 能 障 礙 九 心 室 跳 動 過 速 或 心 室 顫 動 經 證 實 十 複 雜 性 或 多 發 性 心 室 早 期 收 縮 ( 指 多 型 性 二 連 脈 或 couplets) 十 一 病 竇 症 候 群 經 診 斷 確 定 十 二 永 久 性 心 律 調 節 器 置 放 十 三 姿 態 性 心 博 過 速 症 侯 群 或 血 管 迷 走 神 經 性 昏 厥, 經 傾 斜 床 測 試 診 斷 確 定 十 四 心 電 圖 校 正 後,QT 間 期, 超 過 四 百 八 十 毫 秒 且 有 QT 間 期 過 長 之 昏 厥 家 族 史 一 主 動 脈 瓣 肺 動 脈 瓣 二 尖 一 根 據 美 國 紐 約 心 臟 學 會 (NEW 瓣 或 三 尖 瓣 輕 度 以 上 狹 窄 或 中 度 以 上 閉 鎖 不 全, 合 併 相 關 心 房 或 心 室 擴 大 二 上 述 疾 病 以 外 之 心 肌 病 變, 心 臟 功 能 為 NYHA 第 Ⅱ 級 以 上 三 肥 厚 性 心 肌 病 變 四 其 他 先 天 性 心 臟 異 常 YORK HEART ASSOCIATION ) 心 臟 功 能 區 分 為 ⅠⅡⅢⅣ 四 等 級, 第 Ⅱ 級 為 輕 度 功 能 障 礙, 須 合 併 核 子 醫 學 或 超 音 波 心 圖 測 量 之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率 ( 百 分 之 四 十 至 五 十 者 ), 第 Ⅲ 級 為 顯 著 功 能 障 礙 ( 未 達 百 分 之 四 十 者 ), 第 Ⅳ 級 為 嚴 重 功 能 障 礙 二 肥 厚 性 心 肌 病 變 指 十 二 導 程 心 電 圖 有 左 心 室 肥 厚 證 據, 且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左 心 12
13 室 壁 厚 度 大 於 十 五 毫 米 心 臟 血 管 腹 部 55 心 包 膜 心 包 膜 疾 病 或 心 包 膜 積 液 大 於 五 疾 病 毫 米, 經 診 斷 確 定 56 冠 狀 一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經 心 導 管 診 斷 動 脈 確 定 病 二 心 肌 梗 塞 經 診 斷 確 定 三 冠 狀 動 脈 痙 攣 性 狹 心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四 冠 狀 動 脈 心 肌 橋 經 診 斷 確 定 五 冠 狀 動 脈 瘻 管 或 其 他 先 天 性 冠 狀 動 脈 異 常, 經 診 斷 確 定 57 心 臟 血 管 手 術 58 動 脈 疾 病 59 靜 脈 疾 病 60 組 織 壞 疽 61 腹 壁 疾 病 一 心 臟 動 脈 導 管 開 放 症, 經 手 術 治 療 二 曾 接 受 任 何 心 臟 或 大 血 管 手 術 治 療 三 接 受 心 瓣 膜 成 形 術 或 人 工 瓣 膜 置 換 術 一 動 脈 阻 塞 而 有 組 織 器 官 缺 氧 或 功 能 異 常 二 主 要 動 脈 之 動 脈 瘤 經 診 斷 確 定 三 動 靜 脈 畸 形 或 血 管 瘤 有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四 肺 動 脈 栓 塞 經 診 斷 確 定 深 部 靜 脈 栓 塞 經 非 侵 襲 性 靜 脈 檢 查 ( 靜 脈 流 量 靜 脈 容 量 VO/VC 檢 查 ) 或 電 腦 斷 層 檢 查 證 實 血 液 供 應 不 足, 致 組 織 壞 死, 須 皮 瓣 移 植 或 截 肢 後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接 受 皮 瓣 移 植 或 截 肢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一 腹 壁 瘻 管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仍 復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發 定 二 腹 壁 創 傷 大 疤 痕 或 腹 壁 收 縮 無 力, 足 以 妨 害 其 腹 壁 肌 肉 正 常 收 縮 功 能 62 腹 股 溝 腹 股 溝 疝 氣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仍 復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或 泌 尿 外 科 專 科 醫 13
14 腹 部 疝 氣 發 師 診 斷 確 認 臍 疝 氣 或 切 口 疝 氣, 經 手 術 治 療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後 仍 復 發 認 63 臍 疝 氣 或 切 口 疝 氣 64 膽 囊 或 囊 管 疾 一 總 膽 管 或 肝 內 結 石 已 接 受 總 一 後 遺 症 指 經 治 療 後 仍 無 法 改 膽 管 腸 吻 合 術 善 之 症 狀 二 膽 囊 切 除 總 膽 管 結 石 肝 二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或 腸 胃 科 專 科 內 結 石 治 療 後, 留 有 後 遺 症 醫 師 診 斷 確 認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或 腸 胃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認 三 急 性 胰 臟 炎 經 治 療 仍 有 胰 臟 炎 脾 臟 摘 除 病 65 胰 臟 炎 一 慢 性 胰 臟 炎 二 胰 臟 部 分 切 除 66 脾 臟 摘 除 67 消 化 性 潰 瘍 68 胃 十 二 指 腸 部 分 切 除 一 潰 瘍 致 幽 門 變 形 合 併 阻 塞 現 反 覆 胃 腸 道 出 血 指 服 役 期 間 出 血 象, 或 十 二 指 腸 狹 窄 合 併 阻 二 次 以 上 塞 現 象 二 反 覆 胃 腸 道 出 血 且 經 輸 血 治 療 一 胃 或 十 二 指 腸 部 分 切 除 二 胃 間 隔 手 術 三 高 位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或 幽 門 整 形 手 術 69 腸 阻 塞 一 腸 阻 塞 病 史, 仍 有 功 能 障 礙 二 接 受 二 次 以 上 腸 阻 塞 手 術 治 療 一 部 分 切 除 須 含 胃 壁 或 十 二 指 腸 壁 全 層 組 織, 附 病 理 報 告 證 實 二 佐 證 資 料 可 引 用 原 手 術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病 歷 記 錄 一 功 能 障 礙 者 須 經 腸 道 影 像 學 檢 查, 證 明 腸 道 蠕 動 或 排 空 異 常 二 腸 阻 塞 手 術 者, 須 檢 附 手 術 紀 錄 70 痔 一 內 外 痔 經 切 除 手 術 導 致 肛 須 檢 附 具 有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門 括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禁 師 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手 術 紀 錄 及 肛 門 壓 力 檢 測 報 告 二 內 外 痔 經 切 除 手 術, 遺 有 肛 門 狹 窄 排 便 困 難 71 直 腸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切 除 手 術 治 療, 須 檢 附 具 有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肛 門 導 致 肛 門 括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師 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手 瘻 管 禁 術 紀 錄 及 肛 門 壓 力 檢 測 報 告 72 直 腸 直 腸 狹 窄 或 脫 垂 經 腸 切 除 手 術 治 須 檢 附 具 有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14
15 腹 部 狹 窄 或 脫 垂 73 結 腸 疾 病 74 坐 骨 直 腸 窩 膿 瘍 75 肛 門 閉 鎖 症 ( 不 療 後, 仍 未 痊 癒 一 結 腸 憩 室 炎 經 手 術 治 療 二 慢 性 結 腸 炎 ( 如 潰 瘍 性 結 腸 炎 克 隆 氏 症 Crohn ' s disease) 或 結 核 性 腸 炎 等 三 巨 大 結 腸 症 四 結 腸 炎 巨 大 結 腸 症 或 家 族 性 大 腸 瘜 肉 症 經 行 結 腸 切 除 或 裝 有 永 久 性 人 工 肛 門 五 結 腸 部 分 切 除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坐 骨 直 腸 窩 膿 瘍 經 手 術 治 療 仍 未 痊 癒 師 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手 術 紀 錄 及 肛 門 壓 力 檢 測 報 告 肛 門 閉 鎖 症 有 括 約 肌 閉 鎖 不 全, 排 須 檢 附 具 有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便 失 禁 師 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徵 兵 體 ( 複 ) 檢 時 所 做 之 肛 門 壓 力 檢 測 報 告 通 肛 ) 一 肝 功 能 試 驗 異 常 且 經 組 織 切 一 肝 功 能 試 驗 以 徵 兵 檢 查 時 之 片 證 實 為 慢 性 肝 炎 ALT(SGPT) 值 為 準, 複 檢 時 肝 硬 化 二 肝 硬 化 經 組 織 切 片 證 實 應 重 新 測 定 之 經 肝 組 織 切 三 肝 硬 化 經 診 斷 確 定 合 併 有 代 片 證 實 為 慢 性 肝 炎 者 不 在 此 償 不 良 ( 黃 疸 腹 水 食 道 限 靜 脈 曲 張 凝 血 功 能 病 變 二 徵 兵 體 ( 複 ) 檢 前 已 作 肝 組 織 等 ) 76 肝 炎 或 切 片 之 檢 查 結 果 得 提 供 判 定 之 依 據, 必 要 時 仍 得 進 行 切 片 檢 查 三 脂 性 肝 炎 或 慢 性 脂 肪 性 肝 炎 達 慢 性 肝 炎 標 準, 指 其 肝 功 能 異 常 且 需 經 切 片 證 實 有 脂 肪 變 性 與 肝 小 葉 發 炎 病 變 四 肝 臟 纖 維 化 經 病 理 切 片, 確 診 屬 Ishak modified stage 第 一 級 至 第 四 級 者 為 慢 性 肝 炎, 第 五 級 至 第 六 級 者 為 肝 15
16 腹 硬 化 (Ishak modified stage 為 六 級 分 ) 部 77 肝 膿 瘍 一 肝 膿 瘍 反 覆 發 作 或 有 合 併 症 一 肝 臟 分 節 以 八 節 計 ( 依 或 二 肝 臟 切 除 二 節 (segment) 以 上 Couinaud 命 名 法 ) 肝 切 除 經 手 術 及 病 理 報 告 證 實 二 肝 臟 捐 贈 者 須 檢 附 手 術 紀 錄 三 肝 臟 捐 贈 78 甲 狀 一 確 定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診 斷,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腺 功 能 亢 FT4 高 於 標 準, 且 二 十 四 小 時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甲 狀 腺 碘 -131 吸 收 比 率 高 於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檢 驗 報 告 及 病 進 ( 高 標 準 程 紀 錄 能 症 ) 二 具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病 史, 曾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FT4 高 於 標 準, 且 二 十 四 小 時 甲 狀 腺 碘 -131 吸 收 比 率 正 常 79 甲 狀 腺 甲 狀 腺 功 能 過 低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新 機 能 TSH 仍 大 於 十 μiu/ml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陳 過 低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檢 驗 報 告 及 病 代 謝 及 血 液 80 巨 大 畸 形 巨 大 畸 形 或 肢 端 肥 大 症 程 紀 錄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81 副 甲 副 甲 狀 腺 機 能 過 高 或 過 低 經 診 斷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狀 腺 確 定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病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82 腎 上 腺 內 源 性 腎 上 腺 功 能 亢 進 症 ( 庫 欣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功 能 氏 症 候 群 Cushing's syndrome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異 常 醛 類 脂 醇 瘤 Aldosteronoma 嗜 鉻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細 胞 瘤 Pheochromocytoma) 或 低 下 ( 愛 狄 生 氏 病 Addison's disease) 83 痛 風 慢 性 痛 風 合 併 慢 性 關 節 炎 關 節 痛 風 關 節 炎 指 關 節 液 檢 查 含 有 尿 破 壞 痛 風 石 或 合 併 腎 病 變 酸 晶 體 者, 其 關 節 液 檢 查 報 告 可 採 認 過 去 病 史 84 營 養 性 疾 病 一 週 期 性 低 血 鉀 症 或 腎 因 性 低 血 鉀 症 併 肌 肉 病 變 ( 鉀 離 子 低 於 三 點 五 meq/l) 二 重 度 營 養 缺 乏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未 痊 癒 或 併 發 畸 形 不 堪 服 役 16
17 新 陳 代 謝 及 血 液 85 腦 下 垂 體 異 常 疾 病 三 代 謝 性 有 機 酸 血 症 (Metabolic acidosis ) 經 診 斷 確 定 腦 下 垂 體 功 能 過 高 或 不 足 須 由 內 分 泌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86 染 色 體 染 色 體 或 基 因 異 常 合 併 多 重 器 官 須 檢 附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檢 驗 報 告 證 異 常 障 礙 或 內 分 泌 異 常 或 智 能 障 礙 明 87 貧 血 一 遺 傳 性 貧 血, 血 色 素 低 於 十 本 項 各 疾 病, 除 遺 傳 性 貧 血 外, 或 骨 二 gm/dl 須 由 血 液 科 或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髓 化 二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生 不 三 骨 髓 化 生 不 良 症 候 群 並 開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詳 實 註 記 病 史, 並 附 病 歷 佐 證 良 症 四 重 度 溶 血 性 貧 血 經 診 斷 確 定 候 群 88 肥 大 細 胞 疾 病 89 骨 髓 增 殖 性 疾 病 90 凝 血 功 能 異 常 91 血 小 板 異 常 肥 大 細 胞 疾 病 經 病 理 診 斷 確 定 一 真 性 紅 血 球 過 多 症 二 骨 髓 纖 維 化 症 三 特 發 性 血 小 板 增 多 症 一 遺 傳 性 凝 血 因 子 或 抗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症 二 後 天 性 凝 血 因 子 或 抗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症,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未 痊 癒 三 抗 磷 脂 症 候 群 併 發 血 栓 症 一 原 發 性 血 小 板 減 少 性 紫 斑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二 原 發 性 血 小 板 減 少, 其 血 小 板 檢 驗 值 低 於 每 微 米 十 萬, 持 續 二 個 月 以 上 三 原 發 性 血 小 板 凝 集 功 能 病 變 四 遺 傳 性 血 小 板 減 少 症 須 由 小 兒 科 或 血 液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開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92 糖 尿 病 糖 尿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一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開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二 第 Ⅰ 型 糖 尿 病 須 檢 附 中 央 健 17
18 新 陳 代 謝 及 血 液 新 陳 代 謝 及 腎 臟 泌 尿 生 殖 器 康 保 險 局 核 發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證 明, 並 附 六 個 月 以 上 之 治 療 病 史 三 其 他 非 第 Ⅰ 型 糖 尿 病 須 檢 附 六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病 史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診 斷 時 之 血 糖 值, 並 檢 查 符 合 下 列 四 款 基 準 之 一 : (1) 空 腹 血 糖 值 大 於 或 等 於 一 百 二 十 六 mg/dl 以 上 (2) 口 服 葡 萄 糖 耐 受 試 驗 (OGTT) 二 小 時 後 血 糖 值 二 百 mg/dl 以 上 (3) 有 高 血 糖 症 狀 ( 多 尿 口 渴 及 體 重 減 輕 ), 且 隨 機 血 糖 值 二 百 mg/dl 以 上 (4) 糖 化 血 色 紅 素 值 (HbAlC) 六 點 五 百 分 比 以 上 四 如 果 無 明 顯 高 血 糖 症 狀, 每 項 應 擇 日 重 複 檢 測, 符 合 前 述 第 三 項 其 中 一 款 診 斷 基 準 即 可 診 斷 為 糖 尿 病 93 尿 崩 症 尿 崩 症 須 由 腎 臟 科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科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94 男 性 性 腺 或 性 功 能 不 全 95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一 兩 側 睪 丸 留 於 腹 腔 內 或 缺 失 惡 性 腫 瘤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二 第 二 性 徵 異 常 及 男 性 激 素 不 判 定 足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經 手 術 治 療, 仍 有 一 尿 道 狹 窄 應 附 有 尿 道 攝 影 及 排 尿 功 能 障 礙 尿 路 動 態 檢 查 之 報 告 二 功 能 障 礙 須 經 尿 流 速 檢 查, 檢 查 時 單 次 尿 量 須 大 於 一 百 五 十 毫 升, 且 其 最 大 流 速 每 18
19 泌 尿 生 殖 器 96 腎 水 腫 一 兩 側 腎 水 腫, 均 有 輕 度 以 上 腎 功 能 障 礙 97 腎 摘 除 或 功 能 障 礙 二 一 側 腎 水 腫 有 中 度 以 上 腎 功 能 障 礙, 對 側 腎 正 常 一 兩 側 均 有 輕 度 以 上 腎 功 能 障 礙 二 一 側 腎 有 中 度 以 上 腎 功 能 障 礙 三 先 天 缺 一 腎 或 一 側 腎 摘 除 秒 小 於 十 五 毫 升, 平 均 流 速 每 秒 小 於 十 毫 升 腎 功 能 障 礙 : 輕 度 : 核 子 醫 學 腎 臟 掃 瞄 患 側 ERPF 為 每 分 鐘 一 百 五 十 至 二 百 毫 升 (ml/min) 中 度 : 核 子 醫 學 腎 臟 掃 瞄 患 側 ERPF 為 每 分 鐘 一 百 至 一 百 四 十 九 毫 升 (ml/min) 重 度 : 核 子 醫 學 腎 臟 掃 瞄 患 側 ERPF 小 於 每 分 鐘 一 百 毫 升 (ml/min) 一 腎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九 十 六 項 腎 水 腫 備 考 欄 註 記 二 腎 臟 部 分 摘 除 者 依 腎 功 能 障 礙 程 度 判 定 98 膀 胱 炎 間 質 性 膀 胱 炎 經 診 斷 確 定 須 由 泌 尿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詳 實 註 記 診 斷 理 由 99 陰 莖 一 陰 莖 全 截 除 陰 莖 部 分 截 除 指 龜 頭 ( 含 冠 狀 溝 ) 截 除 二 陰 莖 重 建 手 術 後 有 排 尿 或 勃 缺 損 起 功 能 障 礙 100 外 性 徵 一 性 染 色 體 異 常 異 常 二 兼 具 男 女 兩 性 外 性 徵 101 小 便 因 器 官 缺 陷 或 神 經 損 傷, 經 治 療 失 禁 後 仍 有 小 便 失 禁 一 須 由 泌 尿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詳 實 註 記 病 史 二 須 尿 路 動 力 學 檢 查 證 實 異 常 102 浮 游 腎 浮 游 腎 合 併 阻 塞 性 腎 水 腫 經 治 療 一 浮 游 腎 指 腎 臟 在 平 躺 與 站 立 後, 併 一 側 腎 中 度 以 上 或 兩 側 腎 時 位 移 逾 一 點 五 個 脊 椎 體 長 輕 度 功 能 障 礙 度 二 腎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九 十 六 項 腎 水 腫 備 考 欄 註 記 103 腎 囊 一 多 囊 腎 須 經 腹 部 超 音 波 或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腫 病 二 腎 髓 質 海 綿 性 囊 腫 病 經 診 斷 等 檢 查 證 實 變 確 定 104 腎 炎 一 慢 性 腎 功 能 障 礙, 肌 酸 酐 大 一 腎 病 症 候 群 須 由 腎 臟 科 專 科 於 每 一 百 毫 升 二 毫 克 且 肌 酸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19
20 性 病 四 肢 及 軀 幹 105 性 傳 染 病 106 四 肢 骨 折 107 手 指 缺 損 或 肌 腱 損 傷 108 足 趾 缺 失 或 關 節 強 直 ( 屈 ) 酐 清 除 率 小 於 每 分 鐘 五 十 毫 及 病 史 資 料, 詳 實 註 記 診 斷 升 理 由 二 腎 臟 病 理 檢 查 有 實 質 腎 病 變 二 腎 臟 切 片 得 採 認 過 去 病 理 檢 三 腎 病 症 候 群 經 診 斷 確 定 查 報 告 四 急 性 腎 炎 經 預 判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影 響 腎 功 能 性 傳 染 病 造 成 器 官 病 變 性 傳 染 病 包 括 淋 病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花 柳 性 淋 巴 肉 芽 腫 鼠 蹊 肉 芽 腫 生 殖 器 疱 疹 一 手 部 足 部 骨 折 經 治 療 二 個 一 手 部 指 腕 關 節 ( 含 ) 以 下 月, 致 重 度 畸 形 或 影 響 運 動 二 足 部 指 踝 關 節 ( 含 ) 以 下 功 能 三 檢 查 結 果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二 四 肢 骨 折 經 預 判 治 療 二 個 百 一 十 一 項 下 肢 長 骨 變 月, 運 動 功 能 仍 有 障 礙 形 附 表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三 服 役 期 間, 四 肢 骨 折 經 手 術 檢 定 標 準 表 或 其 他 相 關 項 治 療 次 判 定 一 拇 指 或 食 指 缺 失 二 節 一 手 指 第 一 節 係 從 遠 心 端 計 二 一 手 拇 指 食 指 中 指 無 算,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圖 圖 名 指 或 小 指 合 併 缺 失 達 三 節 十 說 明 以 上 ( 小 指 缺 失 達 三 節 者 除 二 一 指 缺 失 逾 一 節 未 達 二 節 者 外 ) 以 一 節 計 算 ; 未 達 一 節 者 不 三 一 手 肌 腱 損 傷, 喪 失 該 手 功 予 列 計 能 三 手 指 肌 腱 損 傷 多 指 或 併 指 症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指 關 節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判 定 一 一 足 拇 趾 缺 失 二 一 足 第 二 趾 至 第 五 趾 任 二 趾 缺 失 三 一 足 三 趾 以 上 蹠 趾 關 節 強 直 ( 屈 ) 一 趾 缺 失 指 自 蹠 趾 關 節 以 下 完 全 缺 失 二 趾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指 趾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在 十 五 度 以 內 109 多 趾 症 多 趾 症 或 足 趾 畸 形 經 手 術 治 療 多 趾 症 或 足 趾 畸 形 經 治 療 後 若 有 或 後, 仍 有 礙 步 行 截 趾 或 功 能 障 礙, 則 依 本 標 準 表 足 趾 內 第 一 百 零 八 項 足 趾 缺 失 及 畸 形 附 表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判 定 110 膝 關 節 一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膝 關 一 間 骨 塉 突 出 增 生 者 不 列 入 骨 20
21 四 肢 及 軀 幹 損 傷 節 不 穩 定 性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逾 性 關 節 炎 病 變 一 公 分, 或 經 Ⅹ 光 檢 查 有 關 二 已 手 術 切 除 組 織 者 於 徵 兵 複 節 炎 病 變 二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逾 檢 需 檢 附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骨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手 術 紀 錄 及 相 關 病 理 報 告 一 公 分, 或 經 Ⅹ 光 檢 查 有 關 三 髕 骨 軟 骨 軟 化 之 分 類 : 節 炎 病 變 三 膝 關 節 韌 帶 或 半 月 板 軟 骨 損 傷, 合 併 有 肌 肉 萎 縮, 大 腿 周 徑 差 異 逾 四 公 分 第 一 級 : 軟 骨 軟 化 第 二 級 : 裂 痕 或 表 淺 纖 維 化 第 三 級 : 深 部 纖 化 如 蟹 肉 狀 第 四 級 : 磨 損 至 軟 骨 下 骨 四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四 軟 骨 軟 化 之 判 定 須 經 關 節 鏡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合 併 有 肌 肉 萎 縮, 大 腿 周 徑 差 異 逾 四 公 分 檢 查 並 附 手 術 紀 錄 及 照 片 證 明,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關 節 鏡 檢 查 五 膝 關 節 軟 骨 損 傷 或 髕 骨 軟 化 五 兩 膝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均 斷 裂 症 經 關 節 鏡 檢 查, 其 軟 骨 變 化 屬 第 四 級 者, 須 經 關 節 鏡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檢 查 及 判 定 六 髕 骨 關 節 軟 骨 部 分 切 除 與 正 六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測 量 方 式 以 Ⅹ 常 側 比 較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七 半 月 板 軟 骨 全 切 除 光 壓 力 測 試 或 KT1000 為 標 準 八 服 役 期 間,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接 受 重 建 手 術 九 髕 骨 全 缺 損 十 兩 膝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均 斷 裂 未 接 受 重 建 手 術, 任 一 側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逾 零 點 五 公 分 或 經 Ⅹ 光 檢 查 有 關 節 炎 病 變 111 下 肢 長 骨 變 形 一 股 骨 彎 曲 變 形 逾 十 五 度 一 長 骨 內 外 翻 畸 形 可 使 用 X 二 脛 骨 內 翻 畸 形 逾 十 度 或 外 翻 光 測 量 : 脛 骨 內 外 翻 畸 形 畸 形 逾 十 度 或 內 旋 畸 形 逾 十 測 量 方 式, 以 膝 關 節 水 平 面 度 或 外 旋 畸 形 逾 十 五 度 或 前 及 踝 關 節 水 平 面 之 兩 垂 直 線 後 彎 曲 變 形 逾 十 五 度 之 夾 角 計 算 度 數 三 下 肢 股 骨 變 形 合 併 有 顯 著 相 二 長 骨 內 外 旋 畸 形 則 須 經 由 關 關 節 病 變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測 量 : (1) 股 骨 內 外 旋 畸 形 測 量 方 式 : 以 股 骨 的 內 上 髁 及 外 上 髁 (medial and 21
22 四 112 上 下 肢 疤 痕 113 骨 性 肢 ( 退 化 ) 或 及 外 傷 軀 性 關 節 炎 幹 114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lateral epicondyle) 連 線 與 股 骨 頸 (Femoral neck) 長 軸 ( 中 心 線 ) 為 基 準 作 測 量 (2) 脛 骨 內 外 旋 畸 形 測 量 方 式 : 以 髕 骨 中 心 垂 線 與 第 二 腳 趾 之 中 心 垂 線 之 夾 角 為 準 三 本 項 指 O 型 腿 或 Ⅹ 型 腿, 非 膝 內 外 翻 上 下 肢 疤 痕 重 度 收 縮 影 響 關 節 運 運 動 功 能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一 動 功 能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判 定 一 單 一 重 要 關 節 之 骨 性 或 外 傷 一 重 要 關 節 指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性 關 節 炎 經 預 判 治 療 二 個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月, 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表 所 列 肩 頸 腰 肘 二 二 個 以 上 重 要 關 節 之 骨 性 或 腕 髖 膝 踝 關 節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經 預 判 治 療 二 二 明 顯 關 節 炎 症 狀 指 該 患 部 有 個 月, 仍 有 明 顯 關 節 炎 症 狀 腫 脹 疼 痛 及 熱 感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經 診 斷 確 定 一 須 經 風 濕 免 疫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二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之 診 斷 需 下 列 四 項 總 分 六 分 以 上 : (1) 關 節 侵 犯 A. 一 個 大 關 節 : 零 分 B. 二 至 十 個 大 關 節 : 一 分 C. 一 至 三 個 小 關 節 : 二 分 D. 四 至 十 個 小 關 節 : 三 分 E. 大 於 十 個 關 節 ( 須 至 少 一 個 小 關 節 ): 五 分 (2) 血 清 學 指 標 A.RF 陰 性 且 CCP 抗 體 陰 性 : 零 分 B.RF 弱 陽 性 或 CCP 抗 體 弱 陽 性 ( 正 常 上 限 之 ㄧ 到 22
23 四 肢 及 軀 幹 115 肩 三 角 肌 或 臀 肌 纖 維 化 症 116 畸 形 足 肩 三 角 肌 或 臀 肌 纖 維 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一 畸 形 足 有 礙 步 行 二 重 度 拇 趾 內 外 翻 併 外 生 骨 疣 及 拇 囊 炎 三 扁 平 足 足 弓 角 大 於 一 百 六 十 八 度 三 倍 ): 二 分 C.RF 強 陽 性 或 CCP 抗 體 強 陽 性 ( 正 常 上 限 之 三 倍 以 上 ): 三 分 (3) 發 炎 指 數 A.CRP 正 常 且 ESR 正 常 : 零 分 B.CRP 異 常 或 ESR 異 常 : 一 分 (4)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A. 小 於 六 週 : 零 分 B. 六 週 以 上 : 一 分 三 名 詞 解 釋 -RF: 檢 驗 類 風 濕 因 子 ;CCP: 抗 環 瓜 氨 酸 抗 體 ; CRP:C 反 應 蛋 白 ;ESR: 紅 血 球 沉 降 率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依 照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一 肩 關 節 或 髖 關 節 及 附 圖 一 圖 三 圖 九 描 述 肩 或 髖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並 為 判 定 標 準 四 扁 平 足 併 足 外 翻 或 足 蹠 內 側 二 Hibb's 角 度 大 於 六 十 度 者 為 顯 著 突 出, 起 於 距 骨, 向 內 空 凹 足 ( 跟 骨 中 軸 線 與 第 一 轉 向 蹠 骨 中 軸 線 之 夾 角, 見 本 標 五 扁 平 足 併 軟 足 病 準 表 內 附 圖 圖 十 二 ) 六 空 凹 足 Hibb's 角 度 大 於 九 十 度 一 扁 平 足 足 弓 角 度 測 量 方 式 : 足 之 站 立 照 正 側 位 Ⅹ 光 第 五 蹠 骨 下 緣 連 線 與 跟 骨 下 緣 連 線 之 夾 角, 見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圖 圖 十 一 三 扁 平 足 或 空 凹 足 之 診 斷 須 由 檢 查 醫 師 ( 骨 科 或 復 健 科 ) 開 具 Ⅹ 光 申 請 單, 並 註 明 檢 查 扁 平 足 或 空 凹 足, 以 利 放 射 科 採 正 確 操 作 方 式 四 拇 趾 內 外 翻 角 度 測 定, 應 以 站 立 照 Ⅹ 光, 第 一 蹠 骨 與 第 一 近 端 趾 骨 交 角 : 輕 度 為 23
24 四 肢 及 軀 幹 117 末 梢 血 管 栓 塞 118 四 肢 肌 肉 萎 縮 119 重 要 關 節 120 骨 或 關 節 結 核 121 四 肢 截 肢 122 四 肢 關 節 脫 臼 或 肩 關 節 不 穩 定 動 靜 脈 性 末 梢 血 管 栓 塞 紅 斑 性 肢 痛 病 或 動 脈 硬 化 (Raynaud s disease 雷 諾 氏 病 ) 小 於 或 等 於 三 十 度, 中 度 為 大 於 三 十 度 小 於 四 十 度, 重 度 為 大 於 或 等 於 四 十 度 一 一 肢 體 停 止 性 重 度 肌 肉 萎 四 肢 周 圍 之 測 量 : 縮, 上 臂 或 小 腿 相 差 逾 二 公 一 上 肢 : 尺 骨 鷹 嘴 向 上 十 至 十 分, 或 大 腿 相 差 逾 三 公 分 二 公 分 為 上 臂 周 圍 測 量 處 二 一 肢 體 進 行 性 肌 肉 萎 縮, 併 二 下 肢 : 膝 蓋 骨 上 缘 向 上 十 至 重 度 麻 痺 及 功 能 限 制 十 二 公 分 為 大 腿 周 圍 測 量 三 營 養 性 肌 肉 萎 縮 (Muscle 處 脛 骨 粗 隆 向 下 十 至 十 二 dystrophy) 經 診 斷 確 定 公 分 為 小 腿 周 圍 測 量 處 一 見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表 一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置 換 術 後 ( 不 含 手 指 腳 趾 ) 三 股 骨 頭 或 距 骨 頭 缺 血 性 壞 死 四 股 骨 內 外 髁 壞 死 二 個 以 上 重 要 關 節 之 關 節 結 核 有 顯 著 功 能 障 礙 指 關 節 軟 弱, 不 耐 顯 著 功 能 障 礙 體 能 活 動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截 肢 或 下 肢 跗 蹠 關 節 以 上 截 肢 一 習 慣 性 關 節 脫 臼 經 治 療, 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二 肩 髖 髕 骨 關 節 習 慣 性 脫 臼, 經 治 療 後 關 節 仍 不 穩 定,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肌 肉 力 量 在 三 級 以 下 三 肩 關 節 多 方 向 不 穩 定 四 肩 關 節 不 穩 定 經 Ⅹ 光 壓 力 測 試, 與 未 懸 掛 Ⅹ 光 相 較, 向 下 不 穩 定 逾 二 公 分 一 習 慣 性 脫 臼 須 提 供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軍 公 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有 二 次 以 上 就 醫 紀 錄 佐 證 二 肩 關 節 多 方 向 不 穩 定 須 符 合 Ⅹ 光 壓 力 測 試, 即 患 側 腕 部 懸 掛 十 磅 重 量 照 肩 部 正 面 Ⅹ 光, 與 未 懸 掛 Ⅹ 光 相 較, 肱 骨 頭 與 肩 峰 距 離 向 下 移 位 二 公 分 以 上, 同 時 具 有 向 前 Apprehension Test(+) 及 向 後 Posterior stress Test (+) 三 肌 肉 力 量 分 級 : 24
25 四 肢 及 軀 幹 第 零 級 : 肌 肉 不 能 收 縮 第 一 級 : 有 肌 肉 收 縮, 惟 無 運 動 第 二 級 : 無 重 力 牽 扯 下 可 運 動 第 三 級 : 僅 可 對 抗 重 力 運 動 第 四 級 : 可 對 抗 阻 力 運 動 第 五 級 : 有 充 分 力 量 123 骨 髓 炎 慢 性 骨 髓 炎 經 診 斷 確 定 124 椎 體 一 脊 椎 骨 畸 形 側 彎 逾 二 十 五 度 一 脊 椎 骨 畸 形 測 量 方 法, 病 人 滑 脫 二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經 手 術 治 療 站 立 照 相, 統 一 用 COBB 氏 方 或 脊 三 椎 體 滑 脫 症 第 一 度, 且 神 經 法 測 量 椎 骨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二 椎 體 第 一 度 滑 脫 指 椎 體 位 移 畸 形 側 彎 顯 示 有 神 經 根 病 變 四 椎 體 滑 脫 症 第 二 度 以 上 五 脊 椎 骨 病 變 合 併 脊 椎 骨 駝 背 變 形 逾 該 部 位 正 常 度 數 二 十 度 以 上 六 椎 體 滑 脫 症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在 椎 體 前 後 直 徑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下 椎 體 第 二 度 滑 脫 指 椎 體 位 移 介 於 百 分 之 二 十 六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椎 體 前 後 直 徑 三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電 圖 EMG 檢 查 ), 並 附 報 告 125 脊 椎 一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位 經 神 經 功 能 一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骨 折 或 脫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顯 示 有 神 經 根 病 變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電 圖 EMG 檢 查 ), 位 二 脊 椎 椎 體 骨 折 或 脫 位 經 治 療 並 附 報 告 後, 脊 椎 椎 體 塌 陷 逾 該 椎 體 二 頸 椎 外 固 定 手 術 ( 如 Halo 高 度 二 分 之 一 或 駝 背 三 十 度 vest) 不 屬 於 手 術 治 療 範 圍 以 上 三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位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四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位 預 判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未 痊 癒 126 脊 椎 裂 脊 椎 裂 合 併 脊 髓 膜 膨 出 或 其 他 先 天 性 脊 椎 異 常 明 顯 妨 礙 行 動 127 血 清 一 僵 直 性 脊 椎 炎 一 僵 直 性 脊 椎 炎 之 診 斷 可 由 風 陰 性 二 血 清 陰 性 脊 椎 關 節 炎 經 診 斷 濕 免 疫 科 骨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脊 椎 確 定 ( 含 乾 癬 性 關 節 炎 賴 科 醫 師 診 斷 ; 其 餘 停 役 標 準 關 節 特 氏 症 候 群 Reiter's 欄 內 之 疾 病 須 由 風 濕 免 疫 科 25
26 四 肢 及 軀 幹 128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129 椎 弓 解 離 症 130 骨 盆 骨 折 病 變 syndrome 等 ) 三 發 炎 性 腸 道 病 變 併 脊 椎 關 節 炎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二 僵 直 性 脊 椎 炎 之 診 斷 標 準 為 : (1) 血 液 HLA-B27 檢 查 呈 陽 性, 骨 盆 X 光 檢 查 有 單 側 二 級 以 上 薦 腸 關 節 炎 並 附 報 告 證 明 (2) 血 液 HLA-B27 檢 查 呈 陰 性, 骨 盆 Ⅹ 光 有 兩 側 二 級 以 上 薦 腸 關 節 炎 或 一 側 三 級 以 上 薦 腸 關 節 炎 並 附 檢 查 報 告 一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經 電 腦 斷 層 掃 一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描 (CT Scan) 或 磁 振 攝 影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MRI) 等 精 密 檢 查 證 實 有 壓 導 NCV 及 肌 電 圖 EMG 檢 查 ), 迫 神 經 根, 且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並 附 報 告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顯 示 有 神 二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合 併 神 經 功 能 經 根 病 變 障 礙 ( 未 經 手 術 者 ) 之 診 斷 二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須 徵 兵 體 複 檢 時, 經 骨 科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書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CT Scan)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報 告 三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經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CT Scan)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等 檢 查 未 能 證 實 壓 迫 神 經 根, 而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項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項 次 判 定 一 椎 弓 解 離 症 致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神 經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符 合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根 病 變 電 圖 EMG 檢 查 ), 並 附 報 告 二 椎 弓 解 離 症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骨 盆 骨 折 經 預 判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一 骨 盆 骨 折 癒 合 不 良 之 具 體 徵 癒 合 不 良, 致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候 :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符 合 神 經 根 病 (1) 顯 著 之 薦 腸 關 節 病 變 或 脫 變, 或 遺 留 重 大 畸 形 臼 移 位 逾 一 公 分 26
27 四 肢 及 軀 幹 131 聽 力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一 兩 耳 閾 值 均 逾 六 十 分 貝 二 一 耳 閾 值 逾 二 十 分 貝, 另 耳 逾 七 十 分 貝 三 一 耳 閾 值 九 十 分 貝 以 上 (2) 骨 盆 畸 形 造 成 下 肢 不 等 長 逾 一 點 五 公 分 (3) 骨 盆 一 側 旋 轉 畸 形 逾 二 十 度 ( 須 以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測 量 ) (4) 恥 骨 聯 合 分 開 逾 三 點 五 公 分 二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電 圖 EMG 檢 查 ), 並 附 報 告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係 以 五 百 一 千 及 二 千 週 波 之 平 均 聽 閾 分 貝 為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聽 力 單 位 (ISO) 分 貝 (db) 132 鼓 膜 兩 耳 鼓 膜 全 失 聽 力 障 礙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聽 力 項 次 穿 孔 判 定 聽 133 末 梢 一 末 梢 性 前 庭 障 礙 手 術 治 療 末 梢 性 前 庭 機 能 障 礙 須 經 眼 震 儀 力 及 性 前 後, 仍 有 明 顯 之 前 庭 機 能 障 併 卡 洛 里 測 試 (caloric test) 庭 障 礙 或 耳 堝 電 位 圖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礙 二 一 側 末 梢 性 前 庭 障 礙 經 藥 物 或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內 仍 發 作 二 次 以 上 聽 134 耳 殼 一 一 耳 外 耳 道 完 全 閉 鎖 合 併 耳 嚴 重 畸 形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器 缺 失 殼 畸 形 二 兩 耳 殼 全 缺 失 或 嚴 重 畸 形 一 耳 殼 變 型 成 為 一 彎 曲 或 垂 直 的 條 狀 物 無 法 辨 識 耳 殼 形 狀 二 完 全 喪 失 所 有 可 辨 識 為 耳 殼 結 構 135 視 力 一 一 眼 矯 正 視 力 在 零 點 一 以 下 一 視 力 指 最 佳 矯 正 視 力 ( 含 僅 可 辨 指 數 手 動 光 二 屈 光 值 以 睫 狀 肌 麻 痺 後 經 感, 或 無 光 感 ) 視 網 膜 檢 影 鏡 檢 查 之 屈 光 二 一 眼 散 瞳 後 驗 光 度 數 逾 十 一 值 為 準 屈 光 度 三 兩 眼 散 瞳 後, 驗 光 度 數 相 差 逾 五 屈 光 度 三 近 視 或 遠 視 合 併 散 光, 屈 光 度 計 算 : 取 散 光 度 數 之 半 數 與 球 面 鏡 之 度 數, 符 號 相 同 者 相 加, 相 異 者 相 減 四 兩 眼 不 等 視 屈 光 度 相 差 之 計 27
28 視 力 及 視 器 136 眼 球 震 顫 137 眼 瞼 下 垂 138 翼 狀 胬 肉 139 眼 球 突 出 算 : 兩 眼 屈 光 度 符 號 相 同 者 相 減, 相 異 者 相 加 五 人 為 造 成 之 兩 眼 不 等 視 ( 如 屈 光 手 術 雷 射 屈 光 手 術 及 角 膜 塑 形 片 等 矯 正 鏡 片 ), 依 矯 正 視 力 判 定 真 性 持 續 性 眼 球 震 顫 非 持 續 性 或 非 顯 著 之 眼 球 震 顫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兩 側 眼 瞼 下 垂, 提 上 眼 瞼 肌 功 能 各 為 五 毫 米 以 下 翼 狀 胬 肉 手 術 後 視 力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眼 球 突 出 症 併 發 角 膜 潰 瘍, 影 響 視 力,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140 倒 睫 倒 睫 術 後 視 力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141 瞼 緣 炎 瞼 緣 炎 視 力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142 眼 瞼 缺 損 及 疤 痕 143 視 神 經 炎 一 一 眼 瞼 畸 形 疤 痕 致 上 下 眼 瞼 沾 黏 或 眼 球 沾 黏 二 一 眼 瞼 重 大 損 壞 致 眼 球 暴 露 視 神 經 萎 縮, 視 力 或 視 野 依 本 標 一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準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二 視 野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項 視 野 缺 損 項 次 判 定 144 眼 瞼 兩 眼 眼 瞼 內 外 翻 或 經 治 療 後, 內 合 併 角 膜 病 變 影 響 視 力, 依 本 標 外 翻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145 兔 眼 兔 眼 視 力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146 角 膜 疾 病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頑 固 或 再 發 性 角 膜 潰 瘍 葡 萄 腫 白 斑 翳 或 其 他 角 膜 疾 病 治 療 後, 視 28
29 視 力 及 視 器 力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147 葡 萄 先 天 性 虹 彩 缺 失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先 天 性 虹 彩 缺 失 未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膜 層 上 者,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疾 病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148 視 網 一 兩 眼 視 網 膜 色 素 沉 著 變 性 ( 夜 本 項 手 術 指 鞏 膜 扣 壓 術 冷 凍 膜 疾 盲 症 ) 術 熱 透 析 術 或 玻 璃 體 坦 部 切 除 病 二 一 眼 視 網 膜 剝 離 手 術 治 療 術 三 一 眼 視 網 膜 剝 離 侵 犯 至 黃 斑 部 149 斜 視 兩 眼 交 替 性 斜 視 逾 五 十 七 稜 鏡 斜 視 在 五 十 七 稜 鏡 度 以 下, 依 本 度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150 眼 肌 麻 痺 一 永 久 性 眼 肌 麻 痺 症 狀 群 已 抑 制 二 眼 肌 麻 痺 症 狀 群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未 痊 癒 151 白 內 障 白 內 障, 視 力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152 青 光 眼 一 青 光 眼 合 併 病 理 變 化, 經 診 斷 確 定 二 接 受 小 樑 切 除 手 術 153 晶 體 脫 位 或 摘 除 154 眼 結 核 或 眼 梅 毒 155 視 野 缺 損 一 眼 或 兩 眼 眼 球 晶 體 脫 位 摘 除, 或 因 白 內 障 裝 置 人 工 水 晶 體 眼 結 核 或 眼 梅 毒, 經 治 療 後, 視 力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一 眼 視 網 膜 疾 病 視 神 經 損 傷 顱 內 病 灶 或 其 他 病 因, 經 治 療 後, 以 全 幅 視 野 檢 查 結 果, 視 野 平 均 小 於 三 十 度, 或 以 中 心 三 十 度 視 野 檢 查 均 差 (MD) 小 於 負 十 一 青 光 眼 無 病 理 變 化 者,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項 視 力 項 次 判 定 二 病 理 變 化 指 中 心 三 十 度 視 野 檢 查 均 差 (MD) 小 於 負 十 二 db, 且 視 神 經 盤 凹 陷 比 零 點 八 以 上 29
30 神 經 系 統 156 腦 部 病 變 157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158 肢 體 震 顫 159 顱 腦 損 傷 160 肌 肉 病 變 161 重 症 肌 無 力 症 162 睡 眠 疾 病 二 db 一 癲 癇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一 須 由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二 腦 部 疾 病 造 成 人 格 異 常 協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調 功 能 障 礙 語 言 功 能 障 師 診 斷 礙 肢 體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視 二 癲 癇 病 得 採 認 過 去 病 歷 及 腦 野 半 側 偏 盲 肌 緊 張 不 全 波 報 告 佐 證 肌 跳 躍 或 似 舞 蹈 等 不 自 主 運 三 癲 癇 病 未 能 證 實 且 無 發 作 動 等 者, 應 續 服 現 役 一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經 治 療 二 個 一 輕 度 以 上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肌 月, 仍 有 輕 度 以 上 運 動 功 能 肉 力 量 第 四 級 以 下 者 障 礙 二 遺 傳 性 多 發 性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經 診 斷 確 定 三 複 合 型 局 部 性 疼 痛 性 症 候 群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有 症 狀 二 肌 肉 力 量 分 級 : 第 零 級 : 肌 肉 不 能 收 縮 第 一 級 : 有 肌 肉 收 縮, 惟 無 運 動 第 二 級 : 無 重 力 牽 扯 下 可 運 動 第 三 級 : 僅 可 對 抗 重 力 運 動 第 四 級 : 可 對 抗 阻 力 運 動 第 五 級 : 有 充 分 力 量 輕 度 以 上 肢 體 震 顫 有 功 能 障 礙 須 由 神 經 內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經 表 面 肌 電 圖 或 震 顫 圖 (Tremorgram) 證 實, 以 確 定 診 斷 一 經 開 顱 手 術 移 除 顱 骨 內 病 灶 二 顱 腦 損 傷 經 預 判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有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或 經 電 腦 斷 層 等 精 密 檢 查, 證 實 有 腦 實 質 損 傷 肌 肉 失 養 症 肌 強 直 症 或 遺 傳 性 肌 肉 疾 病 等 經 診 斷 確 定 重 症 肌 無 力 症 一 猝 睡 症 二 週 期 性 嗜 睡 症 三 睡 眠 呼 吸 終 止 症 呼 吸 困 擾 指 數 (RDI 或 AHI) 逾 三 十 須 由 神 經 內 科 精 神 科 或 胸 腔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30
31 神 經 系 統 精 神 疾 病 163 中 樞 神 經 腫 瘤 或 神 經 血 管 病 變 164 脊 髓 病 變 顱 內 或 脊 椎 內 之 腫 瘤 神 經 或 血 管 病 變 經 診 斷 確 定 一 脊 髓 病 變 ( 含 運 動 神 經 元 病 變 ) 造 成 肢 體 運 動 障 礙 或 尿 滯 留 二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頸 椎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165 精 神 精 神 官 能 症 持 續 呈 現 明 顯 症 狀,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官 能 造 成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社 會 功 能 或 症 職 業 功 能 顯 著 之 減 損 166 精 神 病 一 患 精 神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二 曾 患 精 神 病, 經 診 斷 現 已 穩 定 或 無 症 狀, 有 軍 公 ( 私 ) 立 醫 院 出 具 住 院 及 門 診 之 完 整 病 歷 167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168 器 質 性 腦 症 候 群 169 性 格 異 常 170 性 心 理 異 常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有 明 顯 社 會 功 能 障 礙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一 慢 性 器 質 性 腦 症 候 群 經 診 斷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二 服 役 期 間, 急 性 器 質 性 腦 症 候 群, 經 治 療 二 個 月, 仍 未 痊 癒 性 格 異 常 有 明 顯 社 會 功 能 障 礙 須 完 成 心 理 衡 鑑 報 告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性 心 理 異 常 經 診 斷 確 定 一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二 性 心 理 異 常 須 完 成 心 理 衡 鑑 報 告 171 自 閉 症 自 閉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172 妥 瑞 氏 症 173 神 經 性 厭 妥 瑞 氏 症 ( Tourette's須 由 精 神 科 或 神 經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syndrome) 經 診 斷 確 定 診 斷 神 經 性 厭 食 症 或 暴 食 症 經 診 斷 確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定 31
32 頭 部 食 症 或 暴 食 症 174 智 能 偏 低 175 口 吃 或 啞 總 智 商 未 達 八 十 五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一 口 吃 之 程 度 已 妨 礙 語 言 功 能 須 由 復 健 科 耳 鼻 喉 科 精 神 科 或 神 經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二 啞 複 檢 醫 院 應 依 據 醫 學 專 業, 考 量 病 狀 對 身 體 功 能 之 影 響 簽 註 意 見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不 適 服 役 之 傷 病, 並 經 複 檢 醫 院 簽 註 符 合 停 役 情 事 之 意 見 32
33 附 表 一 名 稱 重 要 關 節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關 節 名 稱 停 役 標 準 備 考 頸 椎 關 節 一 前 傾 未 達 十 五 度 二 後 仰 未 達 二 十 度 三 側 彎 未 達 十 五 度 四 側 旋 未 達 二 十 度 一 度 數 測 量 方 法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圖 圖 一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二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一 前 傾 未 達 三 十 度 一 度 數 測 量 方 法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腰 椎 關 節 二 後 仰 未 達 十 度 圖 圖 二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三 側 彎 未 達 二 十 度 二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四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肩 關 節 一 上 舉 未 達 一 百 二 十 度 一 度 數 測 量 方 法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二 外 展 未 達 八 十 度 圖 圖 三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三 水 平 彎 曲 幅 度 未 達 八 十 二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度 四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一 彎 曲 攣 縮 三 十 度 以 上 一 度 數 測 量 方 法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二 屈 曲 未 達 九 十 五 度 圖 圖 四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三 內 旋 外 轉 合 計 未 達 六 十 二 肘 關 節 過 度 伸 張 角 度 之 測 量 : 肘 關 節 度 四 內 翻 三 十 五 度 以 上 或 外 翻 四 十 度 以 上 五 過 度 伸 張 三 十 五 度 以 上 六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以 患 肢 之 手 掌 支 撐 於 檢 查 臺, 採 肘 關 節 側 面 Ⅹ 光 照 相, 以 尺 骨 及 肱 骨 中 軸 交 角 計 算 度 數 三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腕 關 節 髖 關 節 一 掌 屈 未 達 二 十 五 度 二 背 曲 未 達 十 五 度 三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一 度 數 測 量 方 法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圖 圖 五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二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一 屈 曲 未 達 九 十 度 一 度 數 測 量 方 法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二 彎 曲 攣 縮 十 五 度 以 上 圖 圖 六 圖 九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三 膝 關 節 彎 曲 於 九 十 度 式 時, 兩 大 腿 於 正 中 位 二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置, 髖 關 節 彎 曲 未 達 八 十 度 四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33
34 膝 關 節 一 屈 曲 未 達 一 百 二 十 度 一 膝 關 節 過 度 伸 張 角 度 之 測 量 : 二 彎 曲 攣 縮 三 十 度 以 上 患 肢 照 側 面 X 光, 以 股 骨 及 脛 三 過 度 伸 張 二 十 五 度 以 骨 中 軸 交 角 計 算 角 度 上 二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四 內 外 翻 畸 形 十 度 以 上 圖 圖 七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五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三 膝 關 節 內 外 翻 畸 形 之 測 量 : 須 使 用 X 光, 以 膝 關 節 之 水 平 面 及 踝 關 節 之 水 平 面 之 兩 垂 直 線 之 夾 角 計 算 度 數 四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一 蹠 曲 未 達 十 度 者 或 背 曲 一 測 量 時 膝 關 節 需 彎 曲 九 十 度 未 達 零 度 二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附 踝 關 節 二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圖 圖 八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三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指 關 節 一 一 手 拇 指 腕 掌 掌 指 一 指 間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係 關 節 活 指 間 三 個 關 節 有 二 個 以 動 範 圍 在 十 五 度 以 內 上 強 直 或 強 屈 二 手 指 指 節 及 關 節 名 稱 依 本 標 準 二 一 手 拇 指 腕 掌 掌 指 表 內 附 圖 圖 十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指 間 三 個 關 節 有 一 個 併 方 式 計 其 他 任 意 四 指 指 間 關 三 符 合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節 或 掌 指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曲 三 一 手 除 姆 指 外, 其 他 四 指 任 意 指 間 關 節 或 掌 指 關 節 合 計 四 個 以 上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上 肢 短 少 上 肢 較 正 常 對 側 短 少 四 公 分 若 對 側 亦 不 正 常, 則 以 實 際 狀 況 對 以 上 照 其 他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下 肢 短 少 下 肢 較 正 常 對 側 短 少 三 公 分 以 上 一 若 對 側 亦 不 正 常, 則 以 實 際 狀 況 對 照 其 他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二 測 量 下 肢 長 短 差 異, 須 利 用 Ⅹ 光 Scanometry 測 量 下 肢 長 骨, 再 比 對 兩 下 肢 長 短 差 異 34
35 附 表 二 肺 功 能 檢 查 作 業 一 申 請 單 開 立 及 身 分 確 認 1. 醫 師 依 病 情 開 立 申 請 單, 勾 選 檢 查 之 項 目 2. 經 醫 政 人 員 ( 醫 院 受 理 兵 役 檢 查 單 位 ) 核 對 受 檢 者 身 分 ( 貼 照 片 及 用 印 ) 二 肺 功 能 檢 查 1. 受 檢 者 持 申 請 單 至 肺 功 能 室 報 到, 由 執 行 檢 查 之 技 術 人 員 再 次 核 對 身 分 2. 技 術 員 測 量 受 檢 者 之 身 高 體 重 及 詢 問 年 齡 和 抽 煙 史, 以 取 得 基 本 資 料 預 測 值 3. 受 檢 者 接 受 技 術 員 指 導 正 確 檢 查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4. 技 術 員 於 結 束 檢 查 時 註 明 受 檢 者 接 受 檢 查 時 之 用 力 配 合 度 5. 支 氣 管 喘 息 受 檢 者 於 肺 功 能 檢 查 後, 如 有 需 要 時 始 施 行 支 氣 管 激 發 試 驗 6. 支 氣 管 喘 息 受 檢 者 須 施 行 支 氣 管 激 發 試 驗 時 填 寫 同 意 書 三 判 讀 測 試 結 果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可 接 受 性 之 檢 測 (Acceptability) 1. 沒 有 人 為 因 素 如 A 第 一 秒 吐 氣 內 無 咳 嗽 或 喉 頭 關 閉 現 象 B 早 期 停 止 吐 氣 C 多 次 用 力 不 一 致 D 漏 氣 E 阻 塞 口 含 器 2. 有 一 良 好 的 開 始 吐 氣 點 3. 有 一 良 好 的 吐 氣 過 程 可 重 覆 性 之 檢 測 (Reproducibility) 至 少 三 次 可 接 受 的 檢 查 做 為 評 估 A 二 個 最 大 值 之 FVC 相 差 在 零 點 二 L 以 內 B 二 個 最 大 值 之 FEV1 相 差 在 零 點 二 L 以 內 四 檢 查 結 果 如 果 符 合 第 三 項 之 所 述, 檢 查 即 完 成 若 不 符 合 第 三 項 所 述, 須 持 續 檢 查 直 到 符 合 條 件 才 完 成 檢 查 測 試 至 多 八 次 或 受 檢 者 無 法 完 成 檢 查 即 可 結 束 測 試, 儲 存 至 少 三 次 最 佳 之 結 果 做 為 判 讀 役 男 肺 功 能 檢 查 判 讀 標 準 阻 塞 型 通 氣 功 能 障 礙 : FEV1/FVC 小 於 (<)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輕 度 : 百 分 之 六 十 小 於 等 於 ( )FEV1 小 於 (<) 百 分 之 八 十 of 35
36 prediction 中 度 : 百 分 之 四 十 小 於 等 於 ( )FEV1 小 於 (<) 百 分 之 六 十 of prediction 重 度 :FEV1 小 於 (<) 百 分 之 四 十 of prediction 限 制 型 通 氣 功 能 障 礙 : 輕 度 :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小 於 等 於 ( )TLC 小 於 (<) 百 分 之 八 十 of prediction 中 度 : 百 分 之 五 十 小 於 等 於 ( )TLC 小 於 (<)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of prediction 重 度 :TLC 小 於 (<) 百 分 之 五 十 of prediction 36
37 附 圖 :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圖 一 : 頸 椎 圖 二 : 腰 椎 37
38 圖 三 : 肩 關 節 肩 三 角 肌 纖 維 化 收 縮 之 檢 查 方 法 : 一 肩 關 節 水 平 彎 曲 小 於 九 十 度 二 肩 關 節 水 平 彎 曲 至 極 限 時, 肩 三 角 肌 呈 硬 化 纖 維 束 三 肩 關 節 除 水 平 彎 曲 受 限 外, 餘 關 節 活 動 正 常 38
39 圖 四 : 肘 關 節 圖 五 : 腕 關 節 39
40 圖 六 : 髖 關 節 彎 曲 攣 縮 圖 七 : 膝 關 節 圖 八 : 踝 關 節 40
41 圖 九.. 臀 肌 纖 維 化 收 縮 圖 九 之 ㄧ 圖 九 之 二 圖 九 之 三 臀 肌 纖 維 化 收 縮 之 檢 查 方 法 : 一 大 腿 必 須 外 展 / 外 轉, 髖 關 節 方 能 屈 曲 至 最 大 角 度, 如 圖 九 之 ㄧ 二 髖 關 節 屈 曲 至 最 大 角 度 時, 大 腿 無 法 作 內 收 / 內 轉 動 作, 如 圖 九 之 二 三 大 腿 於 正 中 位 置 時, 髖 關 節 屈 曲 小 於 一 百 二 十 度, 如 圖 九 之 三 41
42 圖 十 : 手 指 足 趾 名 稱 42
43 圖 十 一 : 扁 平 足 足 弓 角 測 量 足 弓 角 測 量 方 法 : 足 之 正 側 位 站 立 照 X 光, 第 五 蹠 骨 兩 端 下 緣 連 線 與 跟 骨 兩 端 下 緣 連 線 之 交 角 為 足 弓 角 檢 查 醫 師 開 具 X 光 申 請 單 時, 須 註 明 檢 查 扁 平 足, 以 利 放 射 科 技 術 人 員 採 正 確 之 操 作 方 式 足 弓 角 一 百 七 十 度 實 例 圖 十 二 : 空 凹 足 Hibb's 角 測 量 Hibb's 角 測 量 方 法 : 足 之 正 側 位 站 立 照 X, 跟 骨 中 軸 線 與 第 一 蹠 骨 中 軸 線 之 交 角 為 Hibb's 角 43
內政部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替 代 役 役 男 因 傷 病 辦 理 停 役, 其 檢 定 標 準 依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 以 下 簡 稱 標 準 表, 如 附 件 ) 之 規 定 替 代 役 役 男 符 合 身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修 正 總 說 明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本 標 準 ) 於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訂 定 發 布, 曾 歷 經 三 次 修 正, 最 近 一 次 修 正 為 一 百 零 一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茲 因 國 防 部 會 銜 內 政 部 於 一 百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行政Ο六—Ο五—Ο二三 (主管單位:軍醫局)
常 兵 現 病 傷 殘 廢 檢 定 表 行 政 六 五 二 三 常 兵 現 病 傷 殘 廢 檢 定 附 件 一 般 項 次 1 2 3 4 區 分 法 定 傳 染 病 良 性 腫 瘤 惡 性 腫 瘤 ( 癌 ) 漢 生 病 代 號 P P P P 1. 曾 患 法 定 傳 1. 多 發 神 經 纖 維 瘤 1. 惡 性 腫 瘤 經 染 病, 影 響 運 2. 重 要 器 官 之 良 性 腫 診 斷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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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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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局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性 比 例 男 性 人 口 年 增 率 低 於 女 性, 致 性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100 年 臺 北 市 男 女 性 比 例 ( 指 男 性 人 口 對 百 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男 / 百 女 ) 為 92.85, 與 91 年 97.09 相 較, 性 比 例 減 少 4.24, 即 十 年 來 每 百 名 女 性 人 口 相 對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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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 一 ) 觀 察 Florence Nightingale Active Precordium 1-1 1-1 評 估 觀 察 壓 力 顏 色 營 養 狀 態 水 合 狀 態 妊 娠 年 齡 神 經 狀 態 呼 吸 / 胸 部 狀 態 心 血 管 狀 態 臉 部 表 情 呼 吸 狀 態 活 動 張 力 舌 頭 黏 膜 ( 中 心 粉 紅 VS 發 紺 ) 指 甲 床 手 腳 ( 周 邊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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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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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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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伸展操動作圖示與說明
伸 展 操 動 作 圖 示 與 說 明 一 頸 部 伸 展 ( 向 前 ) ( 一 ) 伸 展 肌 肉 部 位 頸 部 1 頸 夾 肌 2 頭 夾 肌 3 枕 肌 1 採 站 立 姿 勢 2 將 頭 向 前 下 垂 3 雙 手 合 併 抱 頭 輕 微 下 壓 97 製 103.6.4 製 初 學 者 或 中 年 人 以 上 者 不 宜 以 雙 手 下 壓, 應 以 頭 部 自 然 前 垂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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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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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綠 地 綠 地 ( 六 ) 再 生 能 源 相 同 農 牧 用 地 關 設 施 十 七 墳 墓 用 地 ( 一 ) 殯 葬 設 施 1 公 墓 2 殯 儀 館 3 火 化 場 4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 二 ) 林 業 使 用 及 1 造 林 苗 圃 其 設 施 2 造 林 設 施 非 永 久 性 固 定 設 施 得 免 申 請 許 可 3 林 產 物 採 運 設 施 非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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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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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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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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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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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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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五 -O 三 A 航 十 一 月 七 七 三 0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四 十 七 條 六 四 一 字 第 00 一 九 空 七 人 六 五 九 0 三 六 八 發 布 全 四 十 六 條 員 體 格 檢 查 交 標 發 準 二 八 十 六 日 交 通 部 民 用 字 航 第 空 七 局 六 企 一 法 一 號 令 0 修 九 正 發 九 布 八 第 號 四 函 十 修 四 正 條 全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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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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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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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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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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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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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全部條文101.9.20[1].doc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級 檢 定 區 分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 月 10 日 台 (90) 內 役 字 第 9078783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台 (90) 內 役 字 第 09508300013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第 1 5 條 條 文 及 第 2 條 附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635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靜 態 心 電 圖 -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 間 接 )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因 子 骨 骼 - 鈣 快 驗 保 綜 合 健 康 檢 查 計 劃 (MG038) 港 幣 1,600 元 靜 態 心 電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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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行政Ο六—Ο五—Ο二三 (主管單位:軍醫局)
行 政 六 五 二 三 常 兵 病 傷 殘 廢 檢 定 表 部 位 一 般 一 般 一 般 一 般 項 次 5 6 7 8 區 分 寄 生 蟲 外 傷 或 損 傷 慢 性 疾 病 器 官 移 植 代 號 P P P P 1. 罹 患 鉤 蟲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且 服 現 期 間 由 國 軍 醫 療 院 所 治 療 二 個 月 未 癒, 仍 有 顯 著 貧 血 者 ( 血 紅 素 低 於 十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 年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綜 合 簡 報 為 了 系 統 掌 握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狀 況 和 變 化 規 律, 推 動 澳 門 市 民 科 學 健 身 活 動 的 開 展, 澳 門 體 育 發 展 局 聯 合 衛 生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社 會 工 作 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部 門, 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整 體 性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總 額 部 門 別 / 服 務 別 一 醫 院 總 額 二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項 目 名 稱 1. 門 診 注 射 劑 使 用 率 2. 門 診 抗 生 素 使 用 率 3. 同 ( 跨 ) 醫 院 門 診 同 藥 理 用 藥 日
衛 生 福 利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衛 部 保 字 第 1031260671 號 修 正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第 十 條 條 文 及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附 修 正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第 十 條 條 文 及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代 理 部 長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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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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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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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第 二 條 附 件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表 部 位 一 般 項 次 區 分 停 役 標 準 備 考 1 法 定 傳 染 一 曾 患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治 療 後 留 有 一 法 定 傳 染 病 指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病 後 遺 症 且 影 響 運
內 政 篇 法 規 內 政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643 號 修 正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條 文 及 第 二 條 附 件 附 修 正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條 文 及 第 二 條 附 件 部 長 李 鴻 源 替 代 役 役 男 傷 病 停 役 檢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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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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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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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問 答 輯 問 題 頁 數 Q1: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項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3: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報 告 應 送 交 何 單 位 第 3 頁 Q4: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如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應 如 何 處 置 第 3 頁 Q5: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幼兒視力發育與檢查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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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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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一、模型資訊
SketchUp 操 作 手 冊 廠 商 : 鴻 維 科 技 ( 股 ) 公 司 住 址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昌 盛 路 三 三 四 號 六 樓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目 錄 一 模 型 資 訊...1 二 偏 好 設 定 ( 使 用 者 設 定 )...2 三 外 廓 線 顯 示 設 定...3 四 圖 面 樣 板 製 作...4 五 快 捷 鍵 使 用 說 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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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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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樣 本 98.08.05 (98) 康 商 字 第 050 號 函 備 查 99.02.24 (99) 康 商 字 第 038 號 函 備 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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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衡 針 灸 常 用 主 治 陳 擎 文 (1) 五 官 病 : 眼 睛 疾 病 : 腕 痛 穴 + 明 目 穴 耳 朵 疾 病 : 耳 聾 穴 鼻 子 疾 病 : 鼻 炎 穴 咽 痛 : 咽 痛 穴 + 痤 瘡 穴 牙 痛 : 牙 痛 穴 失 語 : 牙 痛 穴 ( 失 語 穴 ) 面 部 痤 瘡 : 痤 瘡 穴 顏 面 部 發 炎 ( 臉 部 皮 膚 紅 腫, 急 性 結 膜 炎 口 腔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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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線 角 : 在 探 討 幾 何 學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先 瞭 解 構 成 平 面 圖 形 的 基 本 元 素 - 點 線 角 點 : 點 是 幾 何 學 中 所 討 論 的 最 基 本 圖 形 點 僅 用 來 表 示 事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而 不 考 慮 它 的 形 狀 與 大 小 圖 示 記 法 讀 法 點 或 點 點 或 點 線 : 線 可 以 想 成 是 筆 尖 在 紙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