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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 主 管 單 : 軍 醫 局 ) 區 分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國 防 部 (63) 澄 清 字 第 1866 號 令 內 政 部 (63)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六 月 八 日 國 防 部 (65) 金 銓 字 第 1763 號 令 內 政 部 (65)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國 防 部 (67) 金 銓 字 第 1363 號 令 內 政 部 (67)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國 防 部 (71) 淦 湜 字 第 2908 號 令 內 政 部 (71)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國 防 部 (75) 恕 惻 字 第 2055 號 令 內 政 部 (75)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國 防 部 (79) 伸 信 字 第 3259 號 令 內 政 部 (79)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國 防 部 (80) 伸 信 字 第 3965 號 令 內 政 部 (80)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國 防 部 (82) 伸 信 字 第 4177 號 令 內 政 部 (82) 台 內 字 第 號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六 月 八 日 國 防 部 (85) 鐸 錮 字 第 7500 號 令 內 政 部 (85)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國 防 部 (86) 鐸 錮 字 第 號 令 內 政 部 (86)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國 防 部 (88) 鐸 錮 字 第 號 令 內 政 部 (88)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四 - 六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國 防 部 (89) 鐸 錮 字 第 號 令 內 政 部 (89)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九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施 行 ( 原 名 稱 : 男 區 分 標 準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國 防 部 (91) 鐸 錮 字 第 號 令 內 政 部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國 防 部 (92) 制 剴 字 第 號 令 內 政 部 (92)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國 防 部 制 創 字 第 號 令 內 政 部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七 月 五 日 國 防 部 制 創 字 第 號 令 內 政 部 台 內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兵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齡 男 子 經 徴 兵 檢 查 後, 其 區 分 如 下 : 一 常 二 替 代 三 免 - 1 -

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前 項 經 檢 查 難 以 判 定 者 ( 以 下 稱 未 定 ), 應 複 檢 判 定 之 區 分 標 準 表, 如 附 件 第 三 條 區 分 標 準 表 規 定 各 之 標 準, 應 視 為 該 之 最 低 規 定, 低 於 此 規 定 者, 應 依 次 降 低 第 四 條 齡 男 子 檢 或 複 檢, 檢 查 醫 師 應 確 實 按 本 標 準 簽 註 檢 查 結 果, 遇 有 規 定 外 之 疾 病, 應 依 據 醫 學 評 註 病 況,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徵 兵 檢 查 會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後 指 揮 部 會 核 評 等 前 項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徵 兵 檢 查 會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後 指 揮 部 會 核 評 等 後 仍 有 疑 義, 或 有 新 興 疾 病 者, 應 送 男 審 查 會 審 議 第 五 條 齡 男 子 經 檢 或 複 檢, 未 定 者, 自 檢 或 複 檢 診 斷 確 定 之 日 起, 屆 滿 六 個 月 後 再 複 檢 一 次, 予 以 判 定 但 區 分 標 準 表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罹 患 病 症 可 確 認 發 生 時 間 者, 未 定 再 複 檢 之 起 始 時 間 得 予 溯 及 認 定 第 一 項 經 再 複 檢 仍 為 未 定 者, 應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依 次 降 低 第 六 條 齡 男 子 於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拒 絕 某 項 檢 查 或 不 與 醫 師 合 作, 致 無 法 獲 得 正 確 結 果 者, 已 判 定 者, 維 持 原 判 定, 未 判 定 者, 該 項 推 定 為 正 常 一 檢 複 檢 二 入 營 驗 退 複 檢 三 停 複 檢 四 需 住 院 檢 查 以 確 定 病 症 者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引 用 以 上 以 下 者, 均 連 本 數 計 算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2 -

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附 件 一 部 一 般 項 次 1 2 區 分 身 高 重 代 號 P P 區 分 標 準 表 常 替 代 免 依 照 附 表 一 ( 身 高 重 區 分 標 準 表 ) 判 定 依 照 附 表 一 ( 身 高 重 區 分 標 準 表 ) 判 定 依 照 附 表 一 ( 身 高 重 區 分 標 準 表 ) 判 定 依 照 附 表 一 ( 身 高 重 區 分 標 準 表 ) 判 定 依 照 附 表 一 ( 身 高 重 區 分 標 準 表 ) 判 定 依 照 附 表 一 ( 身 高 重 區 分 標 準 表 ) 判 定 未 定 1. 身 高 重 二 項 入 營 前 均 以 男 徵 兵 檢 查 時 之 實 際 測 量 為 認 定 標 準, 除 男 於 接 到 徵 集 令 後, 得 依 徵 兵 規 則 規 定 申 請 複 檢 外, 其 餘 時 間 均 不 受 理 男 申 請 複 檢 2. 經 檢 查 合 於 原 徵 集 之 者, 不 得 再 辦 理 複 檢 考 - 3 -

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一 般 項 次 3 4 區 分 法 定 傳 染 病 良 性 腫 瘤 代 號 P P 常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後 遺 症,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重 要 器 官 之 良 性 腫 瘤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替 代 免 未 定 考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1. 曾 患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留 有 後 遺 症 且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2.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診 斷 後 顯 難 治 癒, 或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法 定 傳 染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法 定 傳 染 病 係 指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法 定 傳 染 病 2. 法 定 傳 染 病 於 本 標 準 表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重 要 器 官 之 良 性 腫 瘤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1. 多 發 神 經 纖 維 瘤 2. 重 要 器 官 之 良 性 腫 瘤 經 三 次 以 上 手 術 治 療 仍 無 法 根 除 者 3. 肝 臟 血 管 瘤 經 影 像 學 檢 查, 直 徑 達 五 公 分 以 上 者 本 項 重 要 器 官 之 良 性 腫 瘤 ( 不 含 良 性 瘜 肉 及 軟 骨 瘤 )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本 項 重 要 器 官 係 指 明 顯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之 器 官, 包 括 心 肝 肺 腎 胃 大 腸 小 腸 骨 骼 及 關 節 ( 不 包 括 手 指 及 腳 趾 ) 2. 重 要 器 官 之 良 性 腫 瘤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 4 -

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一 般 惡 性 腫 瘤 ( 癌 ) 漢 生 病 寄 生 蟲 P P P 原 癌 (Ca in situ) 經 切 除, 無 續 發 症 狀 者 1. 惡 性 腫 瘤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2. 原 癌 (Ca i n situ) 經 切 除, 續 發 症 狀 者 漢 生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鉤 蟲 病 血 絲 蟲 病 錐 蟲 病 血 吸 蟲 病 肺 ( 肝 ) 吸 蟲 病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鉤 蟲 病 有 顯 著 貧 血 者 血 絲 蟲 病 錐 蟲 病 血 吸 蟲 病 阿 米 巴 原 蟲 病 肺 ( 肝 ) 吸 蟲 病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1. 本 項 包 括 固 態 性 (Solid tumor) 等 各 種 惡 性 腫 瘤 急 慢 性 白 血 病 何 杰 金 氏 病 及 非 何 杰 金 氏 淋 巴 瘤 等 疾 病 2. 受 檢 者 須 檢 附 病 理 報 告 證 明 3. 無 病 理 報 告 者 須 提 供 符 合 國 際 治 療 準 則 之 診 斷 標 準 及 相 關 檢 查 報 告 佐 證 受 檢 者 若 有 貧 血 現 象, 則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判 等 - 5 -

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一 般 一 般 項 次 8 9 區 分 外 傷 或 損 傷 慢 性 疾 病 代 號 P P 常 外 傷 或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替 代 免 外 傷 或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影 響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外 傷 或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嚴 重 影 響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或 不 堪 服 者 1. 無 法 治 癒 之 慢 性 疾 病 致 不 堪 服 者 2. 國 內 罕 見 疾 病 致 機 ( 功 ) 能 障 礙 符 合 免, 或 倚 賴 持 續 性 藥 物 或 食 物 控 制, 具 完 整 病 史 佐 證 者 未 定 考 外 傷 或 損 傷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外 傷 或 損 傷 所 需 治 療 時 間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認 定 2. 不 堪 服 係 指 行 動 不 便 致 生 活 需 他 人 照 顧 者 慢 性 疾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國 內 罕 見 疾 病 須 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屬 之 2. 國 內 罕 見 疾 病 須 由 醫 學 中 心 層 級 之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並 附 檢 驗 報 告 證 明 之 3. 不 堪 服 係 指 行 動 不 便 致 生 活 需 他 人 照 顧 者 4. 慢 性 疾 病 或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 6 -

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一 般 皮 膚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非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P P 1. 接 受 重 要 器 官 移 植 後 2. 曾 因 病 接 受 幹 細 胞 移 植 者 1. 頭 皮 切 割 性 蜂 窩 組 織 炎 (dissecting cellulitis of scalp) 或 掌 蹠 角 皮 症 (palmoplantarkeratoderma)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2. 考 欄 內 表 列 之 疾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且 病 灶 占 表 面 積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1. 本 項 重 要 器 官 係 指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生 理 及 新 陳 代 謝 之 器 官, 包 括 心 肝 肺 腎 胰 臟 小 腸 等 2. 幹 細 胞 包 含 骨 髓 及 周 邊 血 幹 細 胞 等 3. 其 他 器 官 經 移 植 手 術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1. 經 病 理 切 片 檢 查 證 實 2. 本 項 疾 病 包 括 巨 大 型 先 天 性 黑 色 素 痣 ( giant congenital melanocytic nevus) 紫 質 病 ( porphyria) 急 性 或 慢 性 苔 癬 樣 糠 疹 (pityriasis lichenoides et varioliformis acute/pityriasis lichenoides chronica) 日 光 性 蕁 麻 疹 (solar urticaria) ( 續 次 頁 ) - 7 -

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皮 膚 項 次 11 區 分 非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代 號 P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考 多 形 性 日 光 疹 (polymorphic light eruption) 毛 孔 性 紅 糠 疹 ( pityriasis rubra pilaris) 無 汗 性 外 胚 層 發 育 不 良 (hypohidrotic ectodermal dysplasia) 播 散 性 表 淺 性 日 光 性 汗 孔 角 化 症 ( disseminated superficial actinic porokeratosis) 達 理 埃 氏 症 ( Darier's disease) 家 族 良 性 慢 性 天 疱 瘡 (Hailey-Hailey disease) 團 聚 性 痤 瘡 (acne conglobata) 漿 細 胞 增 生 症 (plasmacytosis) 播 散 性 好 酸 球 性 膿 疱 性 毛 囊 炎 ( 播 散 性 Ofuji's disease) 非 尋 常 性 魚 鱗 癬 ( 非 ichthyosis vulgaris) - 8 -

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皮 膚 先 天 性 色 素 異 常 或 血 管 瘤 疤 痕 P P 病 灶 占 顏 面 面 積 八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達 六 分 之 一 者 1. 顏 面 増 生 性 疤 痕 占 顏 面 面 積 八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達 六 分 之 一 者 2. 除 面 部 外 全 身 増 生 性 疤 痕 占 表 面 積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無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者 病 灶 占 顏 面 面 積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1. 顏 面 増 生 性 疤 痕 占 顏 面 面 積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除 面 部 外 全 身 増 生 性 疤 痕 占 表 面 積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而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者 3. 顏 面 肥 厚 性 增 生 疤 痕 占 顏 面 面 積 八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4. 除 面 部 外 全 身 肥 厚 性 増 生 疤 痕 占 表 面 積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1. 先 天 性 色 素 異 常 包 括 先 天 性 黑 色 素 細 胞 痣 (congenital melanoyctic nevus) 及 太 田 母 斑 (Nevus of Ota) 二 項 2. 本 項 疾 病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1. 疤 痕 不 包 含 正 常 變 異 (variation), 如 青 春 痘 之 痘 疤 (Acne scar) 2. 肥 厚 性 增 生 疤 痕 係 指 增 生 厚 度 零 點 五 公 分 以 上 3.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係 以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為 判 定 標 準 - 9 -

1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皮 膚 項 次 區 分 疣 濕 疹 代 號 P P 常 替 代 病 毒 性 疣 (viral wart) 占 表 面 積 五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達 二 十 分 之 一 者 慢 性 濕 疹 病 灶 占 表 面 積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免 1. 病 毒 性 疣 (viral wart) 占 表 面 積 二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於 重 負 荷 處 之 足 蹠 部 疣,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占 任 一 足 足 底 面 積 五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有 行 動 障 礙 者 1. 慢 性 濕 疹 病 灶 占 表 面 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紅 皮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未 定 考 須 由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及 病 灶 百 分 比 1. 本 項 疾 病 包 括 異 性 皮 膚 炎 ( atopic dermatitis) 脂 漏 性 皮 膚 炎 (seborrheic dermatitis) 錢 幣 狀 濕 疹 (nummular dermatitis) 汗 疹 (aczema) 結 節 性 癢 疹 ( prurigo nodularis) 紅 皮 症 (erythroderma) 等 2. 須 由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1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皮 膚 乾 癬 皮 膚 潰 瘍 P P 尋 常 性 乾 癬 病 灶 占 表 面 積 未 達 六 分 之 一 者 潰 瘍 易 於 治 療 而 不 礙 能 者 尋 常 性 乾 癬 病 灶 占 表 面 積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1. 尋 常 性 合 併 膿 疱 性 乾 癬 病 灶 占 表 面 積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乾 癬 病 灶 占 表 面 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3. 乾 癬 合 併 關 節 炎 者 4. 掌 蹠 膿 疱 症 (pustulosis palmariset plantaris) 經 病 理 切 片 診 斷 確 定 重 度 皮 膚 潰 瘍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者 重 度 皮 膚 潰 瘍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乾 癬 合 併 關 節 炎 者 須 由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1. 重 度 皮 膚 潰 瘍 係 指 皮 膚 潰 瘍 深 度 至 真 皮 層 以 下 超 過 美 國 國 家 壓 瘡 諮 詢 委 員 會 (National Pressure Ulcer Advisory Panel ) 皮 膚 潰 瘍 分 級 第 二 級 以 上 2.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係 以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為 判 定 標 準

1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皮 膚 項 次 區 分 圓 形 禿 大 疱 性 表 皮 鬆 懈 症 黴 菌 病 代 號 P P P 常 頭 皮 圓 形 禿 (alopecia areata) 深 部 組 織 器 官 黴 菌 病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已 痊 癒 者 替 代 免 未 定 全 身 性 禿 髮 症 (alopecia universalis) 單 純 性 大 疱 性 表 皮 鬆 懈 症 (Epidermolysis bullosa simplex) 嚴 重 型 大 疱 性 表 皮 鬆 懈 症 ( 含 接 合 型 Junctional Epidermolysis 及 失 養 型 Epidermolysis bullosa dystrophia) 深 部 組 織 器 官 黴 菌 病 診 斷 確 定,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者 深 部 組 織 器 官 黴 菌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係 以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為 判 定 標 準 考

1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皮 膚 21 自 免 疫 結 締 組 織 病 P 1. 系 統 性 紅 斑 性 狼 瘡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2. 系 統 性 自 免 疫 性 疾 病 含 全 身 性 硬 皮 症 (systemic sclerosis) 全 身 性 慢 性 血 管 炎 (vasculitis) 皮 肌 炎 (dermatomyositis) 多 發 性 肌 炎 ( polymyositis) 貝 西 氏 症 (Behcet's disease) 修 格 連 症 候 群 (Sjogren's syndrome) 青 年 型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juvenile rheumatoid arthritis) 3. 混 合 結 締 組 織 病 4. 復 發 性 多 發 性 軟 骨 炎

1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皮 膚 項 次 區 分 天 疱 瘡 或 類 天 疱 瘡 四 肢 淋 巴 水 腫 白 斑 症 代 號 P P P 常 1. 白 斑 占 表 面 積 未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2. 顏 面 白 斑 面 積 未 達 八 分 之 一 者 替 代 免 疱 疹 樣 皮 膚 炎 (dermatitis herpetiformis) 天 疱 瘡 (Pemphigus vulgaris) 類 天 疱 瘡 (Pemphigoid) 或 其 他 原 發 性 自 免 疫 性 水 疱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四 肢 中 之 一 肢 因 淋 巴 阻 塞 致 水 腫,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白 斑 占 表 面 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顏 面 白 斑 面 積 占 八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達 六 分 之 一 者 顏 面 白 斑 面 積 占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未 定 考

1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頭 部 顱 骨 畸 形 或 缺 損 顏 面 骨 折 或 骨 疣 頸 肌 痙 攣 及 斜 頸 P P P 頸 肌 痙 攣 性 之 收 縮 及 輕 度 斜 頸 者 1. 先 天 性 顱 骨 畸 形 合 併 功 能 障 礙 者 2. 顱 骨 變 形 或 顱 骨 部 分 缺 損 合 併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或 後 遺 症 者 顏 面 不 連 接 性 骨 折 或 廣 大 性 外 生 骨 疣 頸 肌 痙 攣 性 之 收 縮 及 重 度 斜 頸 者 顱 骨 變 形 或 缺 損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顏 面 骨 折 或 廣 大 性 外 生 骨 疣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斜 頸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1. 輕 度 斜 頸 係 指 合 併 頸 椎 脊 柱 側 彎 二 十 度 以 下 者 重 度 斜 頸 係 指 合 併 頸 椎 脊 柱 側 彎 逾 二 十 度 者 2. 脊 椎 骨 畸 形 測 量 方 法, 病 人 站 立 照 相, 統 一 用 COBB 氏 方 法 測 量

1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頭 部 鼻 喉 項 次 區 分 頸 淋 巴 腫 扁 桃 腺 腫 鼻 中 隔 彎 曲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代 號 P P P P 常 替 代 非 系 統 性 頸 淋 巴 腺 腫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非 系 統 性 頸 淋 巴 腺 腫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扁 桃 腺 腫 鼻 中 隔 彎 曲 或 鼻 腔 畸 形 影 響 一 側 通 氣 者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免 廣 大 頸 淋 巴 腺 結 核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未 癒, 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經 Caldwell-Luc 氏 根 除 式 手 術 或 功 能 性 內 視 鏡 鼻 竇 手 術 (FESS)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有 大 量 鼻 膿 漏 者 未 定 廣 大 頸 淋 巴 腺 結 核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經 Caldwell-Luc 氏 根 除 式 手 術 或 功 能 性 內 視 鏡 鼻 竇 手 術 (FESS)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考 頸 淋 巴 腫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扁 桃 腺 腫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鼻 中 隔 彎 曲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經 功 能 性 內 視 鏡 鼻 竇 手 術 ( FESS) 治 療 者, 須 提 供 持 續 規 則 治 療 ㄧ 年 以 上 病 歷, 並 附 內 視 鏡 照 片 佐 證

1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鼻 喉 聲 帶 麻 痺 食 道 疾 病 鼻 炎 外 傷 性 上 呼 吸 道 狹 窄 P P P P 聲 帶 麻 痺 無 對 話 困 難 者 慢 性 肥 厚 性 鼻 炎 外 傷 性 上 呼 吸 道 狹 窄 不 影 響 語 音 功 能 者 聲 帶 麻 痺 致 對 話 困 難 者 1. 食 道 狹 窄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有 吞 嚥 困 難 者 2. 功 能 性 食 道 疾 病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有 吞 嚥 困 難 者 3. 接 受 食 道 重 建 手 術 者 萎 縮 性 鼻 炎 並 有 惡 臭 者 1. 外 傷 性 上 呼 吸 道 狹 窄 有 聲 音 沙 啞 影 響 語 音 者 2. 外 傷 性 上 呼 吸 道 狹 窄 有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食 道 狹 窄 或 功 能 性 食 道 疾 病 經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1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鼻 喉 項 次 區 分 咽 喉 炎 軟 硬 顎 裂 唇 裂 鼻 中 隔 穿 孔 代 號 P P P P 常 替 代 慢 性 咽 喉 炎 1. 軟 硬 顎 裂 無 礙 構 音 及 飲 食 者 2. 喉 部 畸 形 致 輕 度 聲 音 沙 啞, 無 礙 呼 吸 者 唇 裂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礙 構 音 及 吞 嚥 功 能 者 鼻 中 隔 穿 孔 二 公 分 以 下 者 免 1. 軟 硬 顎 裂 有 礙 飲 食 語 言 或 咽 帆 閉 鎖 不 全 影 響 構 音 者 2. 喉 部 畸 形 致 重 度 聲 音 沙 啞 者 唇 裂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有 礙 構 音 及 吞 嚥 功 能 者 鼻 中 隔 穿 孔 大 於 二 公 分 者 未 定 唇 裂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咽 喉 炎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1. 輕 度 聲 音 沙 啞 指 沙 啞 程 度 無 礙 語 音 辨 識 者 2. 重 度 聲 音 沙 啞 指 沙 啞 程 度 已 明 顯 影 響 語 音 辨 識 者

1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鼻 喉 口 腔 氣 管 造 口 後 遺 症 牙 床 或 牙 咬 合 不 良 口 腔 組 織 顳 顎 關 節 P P P P 1. 骨 性 咬 合 不 良 或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礙 咀 嚼 功 能 者 2. 缺 牙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可 重 建 咀 嚼 功 能 者 氣 管 造 口 後 有 嚴 重 之 後 遺 症 者 1. 骨 性 咬 合 不 良 或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妨 礙 咀 嚼 功 能 者 2. 缺 牙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無 法 重 建 咀 嚼 功 能 者 1. 口 腔 顏 面 區 組 織, 因 外 傷 疾 病 手 術 治 療 而 造 成 缺 損, 嚴 重 影 響 外 觀 與 功 能 者 2. 口 腔 黏 膜 纖 維 化, 上 下 齒 間 距 未 達 一 點 五 公 分 顳 顎 關 節 沾 黏 致 言 語 咀 嚼 功 能 輕 度 障 礙 者 1. 骨 性 咬 合 不 良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2. 缺 牙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重 建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上 下 顎 及 附 屬 組 織 疾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顳 顎 關 節 沾 黏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嚴 重 之 後 遺 症 包 括 氣 管 狹 窄 氣 管 切 管 無 法 拔 除 氣 管 食 道 瘻 管 等 咀 嚼 功 能 障 礙 係 指 僅 能 進 食 流 質 飲 食, 無 法 咀 嚼 者 輕 度 障 礙 係 指 開 口 程 度 上 下 齒 間 距 未 達 一 點 五 公 分

2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口 腔 胸 部 項 次 區 分 下 顎 骨 脫 臼 肺 結 核 胸 廓 畸 形 代 號 P P P 常 替 代 習 慣 性 下 顎 骨 脫 臼 不 影 響 咀 嚼 功 能 者 胸 廓 畸 形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免 習 慣 性 下 顎 骨 脫 臼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咀 嚼 功 能 障 礙 者 1. 陳 舊 性 肺 結 核 2. 肺 部 纖 維 化 鈣 化, 且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3.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1. 胸 廓 畸 形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2. 胸 廓 畸 形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未 定 考 習 慣 性 下 顎 骨 脫 臼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習 慣 性 下 顎 骨 脫 臼 係 指 須 符 合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有 二 次 或 一 年 內 有 三 次 脫 臼, 有 病 歷 紀 錄 佐 證 者 結 核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須 由 胸 腔 科 或 感 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2. 肺 功 能 障 礙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FEV1/FVC 小 於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預 測 值, 且 FEV1 小 於 百 分 之 八 十 預 測 值 (2)TLC 小 於 百 分 之 八 十 預 測 值 3. 肺 功 能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三 肺 功 能 檢 查 作 業 辦 理 1.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 續 次 頁 )

2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胸 部 胸 廓 畸 形 肋 膜 疾 病 肺 炎 鎖 骨 骨 折 或 缺 損 胸 肋 骨 折 P P P P P 肋 膜 纖 維 化 沾 黏 及 增 厚,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鎖 骨 骨 折 或 手 術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鎖 骨 骨 折 或 手 術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胸 肋 骨 骨 折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肋 膜 纖 維 化 沾 黏 及 增 厚,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滲 出 性 肋 膜 炎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肺 炎 經 治 療 後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2. 肺 炎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肺 炎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1. 一 側 鎖 骨 缺 損 者 2. 鎖 骨 骨 折 或 手 術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鎖 骨 骨 折 或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胸 肋 骨 骨 折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肋 骨 缺 損,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胸 肋 骨 骨 折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2. 胸 廓 畸 形 造 成 之 心 臟 功 能 障 礙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59 項 心 臟 病 變 判 定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係 以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為 判 定 標 準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2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胸 部 項 次 51 區 分 肺 膿 瘍 肺 囊 腫 氣 胸 水 胸 血 胸 膿 胸 乳 糜 胸 代 號 P 常 1. 肺 膿 瘍 肺 囊 腫 外 傷 性 氣 胸 水 胸 血 胸 膿 胸 或 乳 糜 胸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2. 自 發 性 氣 胸 最 近 一 年 未 發 作, 或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替 代 免 未 定 1. 肺 囊 腫 合 併 行 動 氣 急 紫 疳 及 肺 心 病 現 象 者 2. 肺 膿 瘍 外 傷 性 氣 胸 水 胸 血 胸 膿 胸 或 乳 糜 胸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或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3. 自 發 性 氣 胸 曾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發 作 二 次 以 上, 或 三 年 內 兩 側 皆 發 作 過, 發 作 時 經 施 以 胸 管 插 管 治 療 或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等 儀 器 檢 查, 有 不 正 常 肺 泡 存 在, 且 有 病 歷 可 資 證 明 者 4. 自 發 性 氣 胸 曾 接 受 肺 組 織 切 除 手 術, 有 病 理 報 告 可 資 證 明 者 1. 肺 膿 瘍 外 傷 性 氣 胸 水 胸 血 胸 膿 胸 或 乳 糜 胸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2. 自 發 性 氣 胸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發 作 一 次 者 1. 自 發 性 氣 胸 發 作 二 次 之 認 定, 須 由 治 療 醫 院 提 出 相 關 紀 錄, 可 資 證 明 其 二 次 發 作 間 氣 胸 已 癒 或 屬 不 同 部 之 發 作 2.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考

2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胸 部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或 肺 氣 腫 支 氣 管 擴 張 P P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或 肺 氣 腫,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支 氣 管 擴 張 無 合 併 症 者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或 肺 氣 腫,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支 氣 管 擴 張 併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1.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係 最 近 二 年 內 多 次 連 續 咳 嗽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2.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3. 肺 氣 腫 須 由 專 科 醫 師 經 電 腦 斷 層 檢 查 以 確 定 診 斷 1.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2. 支 氣 管 擴 張 須 由 專 科 醫 師 經 電 腦 斷 層 檢 查 以 確 定 診 斷

2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胸 部 項 次 54 區 分 支 氣 管 氣 喘 代 號 P 常 支 氣 管 氣 喘 一 年 以 上 未 發 作,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替 代 免 支 氣 管 氣 喘,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曾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發 作 二 次 以 上, 有 發 作 病 歷 紀 錄 可 資 證 明 者 支 氣 管 氣 喘 經 診 斷 確 定 且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未 定 考 支 氣 管 氣 喘 曾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發 作 一 次 者 1. 肺 功 能 試 驗 以 徵 兵 檢 查 或 複 檢 時 所 測 之 值 為 準 支 氣 管 氣 喘 激 發 試 驗 後 及 氣 喘 發 作 時 所 作 之 肺 功 能 檢 查 報 告, 不 作 為 判 定 之 依 據 2. 支 氣 管 氣 喘 其 急 性 發 作 診 斷 以 聽 診 時 是 否 聽 到 肺 部 普 遍 喘 鳴 音 (wheezing sound) 為 重 要 指 徵, 並 以 具 胸 腔 科 規 模 之 醫 院 或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病 歷 紀 錄 為 準 3.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4. 支 氣 管 氣 喘 二 次 發 作 須 由 專 科 醫 師 確 認

2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胸 部 心 臟 血 管 肺 內 異 物 肺 葉 切 除 血 壓 P P P 血 壓 經 多 次 測 量 後, 收 縮 壓 及 舒 張 壓 分 別 計 算, 達 中 度 高 血 壓 標 準 之 次 數, 均 小 於 總 次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肺 內 異 物 存 留, 未 達 輕 度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血 壓 經 多 次 測 量 後, 收 縮 壓 及 舒 張 壓 分 別 計 算, 其 中 一 項 或 二 項 達 中 度 高 血 壓 以 上 標 準 之 次 數, 大 於 等 於 總 次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肺 內 異 物 存 留 有 輕 度 以 上 肺 功 能 障 礙 者 肺 葉 切 除 一 肺 節 (Segmentecto my) 以 上 者 1. 血 壓 經 多 次 測 量 後, 收 縮 壓 及 舒 張 壓 分 別 計 算, 其 中 一 項 達 重 度 高 血 壓 標 準 之 次 數, 大 於 等 於 總 次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2. 中 度 高 血 壓 併 發 實 質 器 官 病 變, 包 括 心 臟 肥 大 腎 病 變 或 週 邊 血 管 病 變 等 3.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肺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參 照 本 標 準 表 第 45 項 肺 結 核 考 欄 註 記 受 檢 者 須 檢 附 手 術 紀 錄 或 病 理 報 告 1. 高 血 壓 定 義 : * 輕 度 高 血 壓 : 收 縮 壓 介 於 一 百 四 十 至 一 百 五 十 九 毫 米 汞 柱 ; 舒 張 壓 介 於 九 十 至 九 十 九 毫 米 汞 柱 * 中 度 高 血 壓 : 收 縮 壓 介 於 一 百 六 十 至 一 百 七 十 九 毫 米 汞 柱 ; 舒 張 壓 介 於 一 百 至 一 百 零 九 毫 米 汞 柱 * 重 度 高 血 壓 : 收 縮 壓 達 一 百 八 十 毫 米 汞 柱 ( 續 次 頁 )

2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心 臟 血 管 項 次 57 區 分 血 壓 代 號 P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考 以 上, 舒 張 壓 達 一 百 一 十 毫 米 汞 柱 以 上 2. 高 血 壓 測 量 若 有 疑 問 時, 應 住 院 一 至 三 天 接 受 二 十 四 小 時 連 續 血 壓 紀 錄 ; 紀 錄 頻 率 : 日 間 六 時 至 二 十 二 時 每 十 五 分 鐘 紀 錄 ㄧ 次, 夜 間 二 十 二 時 至 六 時 每 三 十 分 鐘 紀 錄 ㄧ 次, 必 要 時 得 接 受 連 續 動 脈 血 壓 監 測 3. 心 臟 肥 大 應 以 心 臟 超 音 波 判 讀 為 依 據 4.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 休 息 時 經 心 導 管 檢 查 證 實 平 均 肺 動 脈 壓 (mean pulmonary artery pressure) 大 於 二 十 五 毫 米 汞 柱 或 經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肺 動 脈 收 縮 壓 (pulmonary artery systolic pressure) 大 於 五 十 毫 米 汞 柱

2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1. 竇 性 心 律 不 整 者 2. 頻 發 性 心 房 早 期 收 縮 者 3. 單 純 性 心 室 早 期 收 縮 者 4. 第 一 度 房 室 傳 導 阻 滯 者 5. 右 束 傳 導 不 完 全 阻 滯 者 心 臟 血 管 58 心 律 不 整 P 1. 陣 發 性 心 室 上 心 搏 過 速 或 經 不 整 脈 燒 灼 術 治 癒 者 2. 心 房 顫 動 或 撲 動 者 3. 沃 夫 巴 金 森 懷 特 徵 候 群 經 十 二 導 程 心 電 圖 確 定 有 早 期 激 發 型 態 ( pre-excitation pattern) 者 4. 左 束 枝 傳 導 完 全 或 不 完 全 阻 滯 者 5. 右 束 枝 傳 導 完 全 阻 滯 者 6. 第 二 度 房 室 傳 導 阻 滯 莫 比 氏 第 一 型 或 第 二 型 者 7. 第 三 度 房 室 傳 導 阻 滯 者 ( 續 次 頁 ) 十 二 導 程 心 電 圖 早 期 激 發 型 態 須 包 含 delta 波 PR 間 距 小 於 零 點 一 二 秒 及 QRS 寬 度 大 於 零 點 一 二 秒, 並 應 檢 附 心 電 圖 及 報 告

2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心 臟 血 管 項 次 58 區 分 心 律 不 整 代 號 P 常 替 代 免 8. 心 室 性 心 律 不 整 合 併 有 心 臟 功 能 障 礙 者 9. 心 室 跳 動 過 速 或 心 室 顫 動 經 證 實 者 10. 複 雜 性 或 多 發 性 心 室 早 期 收 縮 ( 指 多 型 性 二 連 脈 或 couplets) 者 11. 病 竇 徵 候 群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2. 永 久 性 心 律 調 節 器 置 放 者 13. 姿 態 性 心 搏 過 速 症 候 群 或 血 管 迷 走 神 經 性 昏 厥, 經 傾 斜 床 測 試 診 斷 確 定 者 14. 心 電 圖 校 正 後,QT 間 期 超 過 四 百 八 十 毫 秒, 且 有 QT 間 期 過 長 之 昏 厥 家 族 史 者 未 定 考

2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心 臟 血 管 59 心 臟 病 變 P 1. 主 動 脈 瓣 肺 動 脈 瓣 二 尖 瓣 或 三 尖 瓣 脫 垂, 未 達 輕 度 狹 窄 或 中 度 閉 鎖 不 全 者 2. 開 通 性 卵 圓 孔 無 心 臟 功 能 障 礙 者 1. 主 動 脈 瓣 肺 動 脈 瓣 二 尖 瓣 或 三 尖 瓣 輕 度 以 上 狹 窄 或 中 度 以 上 閉 鎖 不 全 者 2. 上 述 疾 病 以 外 之 心 肌 病 變, 心 臟 功 能 為 NYHA 第 Ⅰ 級 者 1. 主 動 脈 瓣 肺 動 脈 瓣 二 尖 瓣 或 三 尖 瓣 輕 度 以 上 狹 窄 或 中 度 以 上 閉 鎖 不 全, 合 併 相 關 心 房 或 心 室 擴 大 者 2. 上 述 疾 病 以 外 之 心 肌 病 變, 心 臟 功 能 為 NYHA 第 Ⅱ 級 以 上 者 3. 肥 厚 性 心 肌 病 變 者 4. 其 他 先 天 性 心 臟 異 常 者 1. 根 據 美 國 紐 約 心 臟 學 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心 臟 功 能 區 分 為 ⅠⅡⅢⅣ 四 等 級, 第 Ⅱ 級 為 輕 度 功 能 障 礙, 須 合 併 核 子 醫 學 或 超 音 波 心 圖 測 量 之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率 ( 百 分 之 四 十 至 五 十 者 ), 第 Ⅲ 級 為 顯 著 功 能 障 礙 ( 未 達 百 分 之 四 十 者 ), 第 Ⅳ 級 為 嚴 重 功 能 障 礙 2. 肥 厚 性 心 肌 病 變 定 義 係 指 十 二 導 程 心 電 圖 有 左 心 室 肥 厚 證 據, 且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左 心 室 壁 厚 度 大 於 十 五 毫 米

3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心 臟 血 管 項 次 區 分 心 包 膜 疾 病 冠 狀 動 脈 病 心 臟 血 管 手 術 代 號 P P P 常 替 代 免 心 包 膜 疾 病 或 心 包 膜 積 液 大 於 五 毫 米,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經 心 導 管 診 斷 確 定 者 2. 心 肌 梗 塞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3. 冠 狀 動 脈 痙 攣 性 狹 心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4. 冠 狀 動 脈 心 肌 橋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5. 冠 狀 動 脈 瘻 管 或 其 他 先 天 性 冠 狀 動 脈 異 常,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曾 接 受 任 何 心 臟 或 大 血 管 手 術 治 療 者 2. 接 受 心 瓣 膜 成 形 術 或 人 工 瓣 膜 置 換 術 未 定 考

3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心 臟 血 管 動 脈 疾 病 靜 脈 疾 病 組 織 壞 疽 P P P 動 靜 脈 畸 形 無 影 響 功 能 者 單 純 性 下 肢 靜 脈 曲 張 或 先 天 性 靜 脈 畸 形 無 功 能 影 響 者 動 脈 阻 塞 無 組 織 器 官 缺 氧 或 功 能 異 常 者 1. 動 脈 阻 塞 而 有 組 織 器 官 缺 氧 或 功 能 異 常 者 2. 主 要 動 脈 之 動 脈 瘤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3. 動 靜 脈 畸 形 或 血 管 瘤 有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者 4. 肺 動 脈 栓 塞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深 部 靜 脈 栓 塞 經 非 侵 襲 性 靜 脈 檢 查 ( 靜 脈 流 量 靜 脈 容 量 VO/VC 檢 查 ) 或 電 腦 斷 層 檢 查 證 實 者 血 液 供 應 不 足, 致 組 織 壞 死, 須 接 受 皮 瓣 移 植 或 截 肢 者 皮 瓣 移 植 或 截 肢 後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3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腹 部 項 次 區 分 腹 壁 疾 病 腹 股 溝 疝 氣 臍 疝 氣 或 切 口 疝 氣 代 號 P P P 常 替 代 因 手 術 或 意 外 所 致 之 腹 壁 疤 痕 而 無 後 遺 症 者 1. 腹 股 溝 疝 氣 2. 腹 股 溝 疝 氣 經 治 療 後 無 礙 功 能 者 1. 臍 疝 氣 或 切 口 疝 氣 2. 臍 疝 氣 或 切 口 疝 氣 經 治 療 後 無 礙 功 能 者 免 未 定 1. 腹 壁 瘻 管 經 手 術 治 腹 股 溝 疝 氣 經 手 術 治 療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復 後 仍 復 發 者 發 者 2. 腹 壁 創 傷 大 疤 痕 或 腹 壁 收 縮 無 力, 足 以 妨 害 其 腹 壁 肌 肉 正 常 收 縮 功 能 者 腹 壁 疾 病 經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臍 疝 氣 或 切 口 疝 氣,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仍 復 發 者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或 泌 尿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認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認 考

3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腹 部 膽 囊 或 膽 管 疾 病 胰 臟 炎 脾 臟 摘 除 消 化 性 潰 瘍 P P P P 膽 囊 切 除 無 後 遺 症 者 1. 消 化 性 潰 瘍 或 合 併 十 二 指 腸 球 部 變 形 無 其 他 病 變 者 2. 潰 瘍 致 幽 門 輕 度 狹 窄 或 十 二 指 腸 輕 度 狹 窄 無 合 併 症 者 1. 總 膽 管 或 肝 內 結 石 已 接 受 總 膽 管 腸 吻 合 術 者 2. 膽 囊 切 除 總 膽 管 結 石 肝 內 結 石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以 上, 留 有 後 遺 症 者 1. 慢 性 胰 臟 炎 2. 胰 臟 部 分 切 除 者 3. 急 性 胰 臟 炎 經 治 療 四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胰 臟 炎 者 脾 臟 摘 除 1. 潰 瘍 致 幽 門 變 形 合 併 阻 塞 現 象, 或 十 二 指 腸 狹 窄 合 併 阻 塞 現 象 者 2. 反 覆 胃 腸 道 出 血 且 經 輸 血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者 肝 膽 結 石 合 併 膽 囊 炎 或 膽 管 炎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1. 後 遺 症 係 指 經 治 療 後 仍 無 法 改 善 之 症 狀 2.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或 腸 胃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認 急 性 胰 臟 炎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須 由 消 化 外 科 或 腸 胃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認 1. 消 化 道 出 血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2. 消 化 性 潰 瘍 併 發 出 血 或 阻 塞 等 症 狀,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反 覆 胃 腸 道 出 血 係 指 一 年 內 出 血 二 次 以 上

3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腹 部 項 次 區 分 胃 十 二 指 腸 部 分 切 除 腸 阻 塞 痔 代 號 P P P 常 內 外 痔 替 代 胃 或 十 二 指 腸 穿 孔 經 單 純 縫 合 後, 無 後 遺 症 者 腸 阻 塞 病 史, 無 功 能 障 礙 者 免 1. 胃 或 十 二 指 腸 部 分 切 除 者 2. 胃 間 隔 手 術 者 3. 高 迷 走 神 經 切 斷 術 或 幽 門 整 形 手 術 者 1. 腸 阻 塞 病 史, 仍 有 功 能 障 礙 者 2. 接 受 二 次 以 上 腸 阻 塞 手 術 治 療 者 1. 內 外 痔 經 切 除 手 術 導 致 肛 門 括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禁 者 2. 內 外 痔 經 切 除 手 術, 遺 有 肛 門 狹 窄 排 便 困 難 者 未 定 腸 阻 塞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內 外 痔 經 切 除 手 術, 仍 存 有 肛 門 疼 痛 出 血 排 便 困 難 等 症 狀,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考 1. 部 分 切 除 須 含 胃 壁 或 十 二 指 腸 壁 全 層 組 織, 附 病 理 報 告 證 實 者 2. 佐 證 資 料 可 引 用 原 手 術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病 歷 記 錄 1. 功 能 障 礙 者 須 經 腸 道 影 像 學 檢 查, 證 明 腸 道 蠕 動 或 排 空 異 常 2. 腸 阻 塞 手 術 者, 須 檢 附 手 術 紀 錄 須 檢 附 具 有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手 術 紀 錄 及 肛 門 壓 力 檢 測 報 告

3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腹 部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直 腸 狹 窄 或 脫 垂 結 腸 疾 病 P P P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切 除 手 術 治 療 四 個 月 以 上, 導 致 肛 門 括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禁 者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切 除 手 術, 仍 存 有 肛 門 疼 痛 出 血 排 便 困 難 等 症 狀,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須 檢 附 具 有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手 術 紀 錄 及 肛 門 壓 力 檢 測 報 告 直 腸 狹 窄 或 脫 垂 經 腸 切 除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直 腸 狹 窄 或 脫 垂 經 腸 切 除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須 檢 附 具 有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手 術 紀 錄 及 肛 門 壓 力 檢 測 報 告 1. 結 腸 憩 室 炎 經 手 術 治 療 者 2. 慢 性 結 腸 炎 ( 如 潰 瘍 性 結 腸 炎 或 克 隆 氏 症 Crohn s disease) 或 結 核 性 腸 炎 等 3. 巨 大 結 腸 症 4. 結 腸 炎 巨 大 結 腸 症 或 家 族 性 大 腸 瘜 肉 症 經 行 結 腸 切 除 或 裝 有 永 久 性 人 工 肛 門 者 5. 結 腸 部 分 切 除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3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腹 部 項 次 區 分 坐 骨 直 腸 窩 膿 瘍 肛 門 閉 鎖 症 ( 不 通 肛 ) 肝 炎 或 肝 硬 化 代 號 P P P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坐 骨 直 腸 窩 膿 瘍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坐 骨 直 腸 窩 膿 瘍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肛 門 閉 鎖 症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仍 有 括 約 肌 閉 鎖 不 全, 排 便 失 禁 者 肝 功 能 試 驗, 其 ALT(SGPT) 值 逾 正 常 值 上 限 二 倍, 有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1. 肝 功 能 試 驗 異 常 且 經 組 織 切 片 證 實 為 慢 性 肝 炎 者 2. 肝 硬 化 經 組 織 切 片 證 實 者 3. 肝 硬 化 經 診 斷 確 定 合 併 有 代 償 不 良 ( 黃 疸 腹 水 食 道 靜 脈 曲 張 凝 血 功 能 病 變 等 ) 者 1. 急 性 肝 炎 2. 肝 功 能 試 驗, 其 ALT(SGPT ) 值 逾 正 常 值 上 限 二 倍, 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須 檢 附 具 有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徵 兵 ( 複 ) 檢 時 所 做 之 肛 門 壓 力 檢 測 報 告 1. 肝 功 能 試 驗 以 徵 兵 檢 查 時 之 ALT(SGPT) 值 為 準, 若 複 檢 時 應 重 新 測 定 之, 但 經 肝 組 織 切 片 證 實 為 慢 性 肝 炎 者 不 在 此 限 2. 徵 兵 ( 複 ) 檢 前 已 作 肝 組 織 切 片 之 檢 查 結 果 得 供 判 等 之 依 據, 但 必 要 時 仍 得 進 行 ( 續 次 頁 )

3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腹 部 肝 炎 或 肝 硬 化 肝 膿 瘍 或 肝 切 除 P P 肝 膿 瘍 治 癒 無 後 遺 症 者 1. 肝 臟 切 除 二 節 (segment ) 以 上 經 手 術 及 病 理 報 告 證 實 者 2. 肝 膿 瘍 反 覆 發 作 或 有 合 併 症 者 3. 肝 臟 捐 贈 者 肝 膿 瘍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切 片 檢 查 3. 脂 性 肝 炎 或 慢 性 脂 肪 性 肝 炎 達 慢 性 肝 炎 標 準 者, 係 指 其 肝 功 能 異 常 且 需 經 切 片 證 實 有 脂 肪 變 性 與 肝 小 葉 發 炎 病 變 4. 肝 臟 纖 維 化 經 病 理 切 片, 確 診 屬 Ishak modified stage 第 一 級 至 第 四 級 者 為 慢 性 肝 炎, 第 五 級 至 第 六 級 者 為 肝 硬 化 (Ishakmodified stage 為 六 級 分 ) 1. 肝 臟 分 節 以 八 節 計 ( 依 Couinaud 命 名 法 ) 2. 肝 臟 捐 贈 者 須 檢 附 手 術 紀 錄

3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新 陳 代 謝 項 次 區 分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 高 能 症 ) 甲 狀 腺 機 能 過 低 代 號 P P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具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病 史, 曾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FT4 正 常 且 TSH 正 常 或 低 於 標 準 者 1. 具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病 史, 曾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FT4 高 於 標 準, 且 二 十 四 小 時 甲 狀 腺 碘 -131 吸 收 比 率 正 常 者 2. 確 定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診 斷,FT4 高 於 標 準, 且 24 小 時 甲 狀 腺 碘 -131 吸 收 比 率 高 於 標 準 者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FT4 高 於 標 準, 或 TSH 低 於 標 準, 或 24 小 時 甲 狀 腺 碘 -131 吸 收 比 率 高 於 標 準 者 具 甲 狀 腺 功 能 過 低 病 史,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TSH 大 於 五 μ IU/ml 未 達 十 μiu/ml 者 甲 狀 腺 功 能 過 低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TSH 仍 大 於 十 μiu/ml 者 甲 狀 腺 機 能 過 低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或 內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師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明 書 檢 驗 報 告 及 病 程 紀 錄,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檢 驗 報 告 及 病 程 紀 錄 考

3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新 陳 代 謝 巨 大 畸 形 副 甲 狀 腺 病 腎 上 腺 功 能 異 常 痛 風 P P P P 高 尿 酸 血 症 痛 風 關 節 炎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巨 大 畸 形 或 肢 端 肥 大 症 副 甲 狀 腺 機 能 過 高 或 過 低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內 源 性 腎 上 腺 功 能 亢 進 症 ( 庫 欣 氏 症 候 群 Cushing's syndrome 或 醛 類 脂 醇 瘤 Aldosteronoma 或 嗜 鉻 細 胞 瘤 Pheochromocytoma) 或 低 下 者 ( 愛 狄 生 氏 病 Addison's disease) 慢 性 痛 風 合 併 慢 性 關 節 炎 關 節 破 壞 痛 風 石 或 合 併 腎 病 變 者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痛 風 關 節 炎 係 指 關 節 液 檢 查 含 有 尿 酸 晶 者, 其 關 節 液 檢 查 報 告 可 採 認 過 去 病 史

4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新 陳 代 謝 項 次 區 分 營 養 性 疾 病 腦 下 垂 異 常 疾 病 染 色 異 常 代 號 P P P 常 輕 度 營 養 缺 乏 無 礙 正 常 活 動 者 替 代 週 期 性 低 血 鉀 症 或 腎 因 性 低 血 鉀 症 無 肌 肉 病 變 者 ( 鉀 離 子 低 於 三 點 五 meq/l) 免 1. 週 期 性 低 血 鉀 症 或 腎 因 性 低 血 鉀 症 併 肌 肉 病 變 者 ( 鉀 離 子 低 於 三 點 五 meq/l) 2. 重 度 營 養 缺 乏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或 併 發 畸 形 不 堪 服 者 3. 代 謝 性 有 機 酸 血 症 (Metabolic acidosis )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腦 下 垂 功 能 過 高 或 不 足 者 染 色 或 基 因 異 常 合 併 多 重 器 官 障 礙 或 內 分 泌 異 常 或 智 能 障 礙 者 未 定 中 度 營 養 缺 乏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須 由 內 分 泌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檢 附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檢 驗 報 告 證 明 考

4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血 液 貧 血 或 骨 髓 化 生 不 良 徵 候 群 肥 大 細 胞 疾 病 骨 髓 增 殖 性 疾 病 P P P 1. 遺 傳 性 貧 血 經 診 斷 確 定, 男 性 血 色 素 十 三 gm/dl 以 上, 女 性 血 色 素 十 二 gm/dl 以 上 者 2. 除 遺 傳 性 及 本 項 免 以 外 之 貧 血,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男 性 血 色 素 十 一 gm/dl 以 上, 女 性 血 色 素 十 gm/dl 以 上 者 1. 遺 傳 性 貧 血 經 診 斷 確 定, 男 性 血 色 素 十 二 至 十 二 點 九 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十 一 點 五 至 十 一 點 九 gm/dl 者 2. 除 遺 傳 性 及 本 項 免 以 外 之 貧 血,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十 一 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十 gm/dl 者 1.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2. 骨 髓 化 生 不 良 徵 候 群 3. 遺 傳 性 貧 血, 男 性 血 色 素 低 於 十 二 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低 於 十 一 點 五 gm/dl 者 4. 重 度 溶 血 性 貧 血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肥 大 細 胞 疾 病 經 病 理 診 斷 確 定 者 1. 真 性 紅 血 球 過 多 症 2. 骨 髓 纖 維 化 症 3. 特 發 性 血 小 板 增 多 症 1. 除 遺 傳 性 及 本 項 免 以 外 之 貧 血,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十 一 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十 gm/dl,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2. 缺 鐵 性 貧 血, 男 性 血 色 素 低 於 十 一 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低 於 十 gm/dl,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本 項 免 欄 內, 除 遺 傳 性 貧 血 外 各 疾 病 須 由 血 液 科 或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開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詳 實 註 記 病 史, 並 附 病 歷 佐 證

4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血 液 項 次 區 分 凝 血 功 能 異 常 血 小 板 異 常 代 號 P P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1. 遺 傳 性 凝 血 因 子 或 抗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症 2. 後 天 性 凝 血 因 子 或 抗 凝 血 因 子 缺 乏 症, 須 長 期 治 療 者 3. 抗 磷 脂 症 候 群 併 發 血 栓 症 1. 原 發 性 血 小 板 減 少 性 紫 斑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2. 原 發 性 血 小 板 減 少, 其 血 小 板 檢 驗 值 低 於 每 微 米 十 萬,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3. 原 發 性 血 小 板 凝 集 功 能 病 變 者 4. 遺 傳 性 血 小 板 減 少 症 原 發 性 血 小 板 減 少,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須 由 小 兒 科 或 血 液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開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考

4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新 陳 代 謝 97 糖 尿 病 P 糖 尿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糖 尿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須 由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開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2. 第 Ⅰ 型 糖 尿 病 須 檢 附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核 發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證 明, 並 附 六 個 月 以 上 之 治 療 病 史 3. 其 他 非 第 Ⅰ 型 糖 尿 病 須 檢 附 六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病 史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診 斷 時 之 血 糖 值, 並 檢 查 符 合 下 列 四 款 基 準 之 ㄧ: (1) 空 腹 血 糖 值 一 百 二 十 六 mg/dl 以 上 (2) 口 服 葡 萄 糖 耐 受 試 驗 (OGTT) 二 小 時 後 血 糖 值 二 百 mg/dl 以 上 (3) 有 高 血 糖 症 狀 ( 多 尿 口 渴 及 重 減 輕 ), 且 隨 機 血 糖 值 二 百 mg/dl 以 上 ( 續 次 頁 )

4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新 陳 代 謝 新 陳 代 謝 及 腎 臟 泌 尿 生 殖 器 項 次 區 分 糖 尿 病 尿 崩 症 男 性 性 腺 或 性 功 能 不 全 代 號 P P P 常 替 代 一 側 睪 丸 留 於 腹 腔 內 或 缺 失 者 免 尿 崩 症 1. 兩 側 睪 丸 留 於 腹 腔 內 或 缺 失 者 2. 第 二 性 徵 異 常 及 男 性 激 素 不 足 者 未 定 考 (4) 糖 化 血 色 素 值 (HbA1C ) 六 點 五 百 分 比 以 上 4. 如 果 無 明 顯 高 血 糖 症 狀, 每 項 應 擇 日 重 複 檢 測, 符 合 前 述 第 3 項 其 中 一 款 診 斷 基 準 即 可 診 斷 為 糖 尿 病 須 由 腎 臟 科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科 或 內 分 泌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惡 性 腫 瘤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4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泌 尿 生 殖 器 副 睪 丸 炎 或 睪 丸 炎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陰 囊 水 腫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P P P P 副 睪 丸 炎 或 睪 丸 炎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陰 囊 水 腫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排 尿 功 能 障 礙 者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經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排 尿 功 能 障 礙 者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副 睪 丸 炎 或 睪 丸 炎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陰 囊 水 腫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1. 尿 道 狹 窄 應 附 有 尿 道 攝 影 及 尿 路 動 態 檢 查 之 報 告 2. 功 能 障 礙 須 經 尿 流 速 檢 查, 檢 查 時 單 次 尿 量 須 大 於 一 百 五 十 毫 升, 且 其 最 大 流 速 每 秒 小 於 十 五 毫 升, 平 均 流 速 每 秒 小 於 十 毫 升

4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泌 尿 生 殖 器 項 次 區 分 泌 尿 道 結 石 腎 水 腫 代 號 P P 常 泌 尿 道 結 石 替 代 免 一 側 腎 水 腫 有 輕 度 腎 功 能 障 礙, 對 側 腎 正 常 者 1. 兩 側 腎 水 腫, 均 有 輕 度 以 上 腎 功 能 障 礙 者 2. 一 側 腎 水 腫 有 中 度 以 上 腎 功 能 障 礙, 對 側 腎 正 常 者 未 定 考 泌 尿 道 結 石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腎 水 腫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腎 功 能 障 礙 : 輕 度 : 核 子 醫 學 腎 臟 掃 瞄 患 側 ERPF 為 每 分 鐘 一 百 五 十 至 二 百 毫 升 (ml/min) 中 度 : 核 子 醫 學 腎 臟 掃 瞄 患 側 ERPF 為 每 分 鐘 一 百 至 一 百 四 十 九 毫 升 (ml/min) 重 度 : 核 子 醫 學 腎 臟 掃 瞄 患 側 ERPF 小 於 每 分 鐘 一 百 毫 升 (ml/min)

4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泌 尿 生 殖 器 腎 摘 除 或 功 能 障 礙 膀 胱 炎 陰 莖 截 除 P P P 慢 性 膀 胱 炎 一 側 腎 有 輕 度 腎 功 能 障 礙 者 陰 莖 部 分 截 除 或 重 建 手 術 後 無 排 尿 或 勃 起 功 能 障 礙 者 1. 兩 側 均 有 輕 度 以 上 腎 功 能 障 礙 者 2. 一 側 腎 有 中 度 以 上 腎 功 能 障 礙 者 3. 先 天 缺 一 腎 或 一 側 腎 摘 除 者 間 質 性 膀 胱 炎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陰 莖 全 截 除 者 2. 陰 莖 重 建 手 術 後 有 排 尿 或 勃 起 功 能 障 礙 者 腎 功 能 障 礙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腎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05 項 腎 水 腫 考 欄 註 記 2. 腎 臟 部 份 摘 除 者 依 腎 功 能 障 礙 程 度 判 定 須 由 泌 尿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詳 實 註 記 診 斷 理 由 陰 莖 部 分 截 除 係 指 龜 頭 ( 含 冠 狀 溝 ) 缺 損

4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泌 尿 生 殖 器 項 次 區 分 外 性 徵 異 常 小 便 失 禁 浮 游 腎 腎 囊 腫 病 變 代 號 P P P P 常 浮 游 腎 替 代 浮 游 腎 合 併 阻 塞 性 腎 水 腫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併 一 側 腎 輕 度 功 能 障 礙 者 免 1. 兼 具 男 女 兩 性 外 性 徵 者 2. 性 染 色 異 常 者 因 器 官 缺 陷 或 神 經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小 便 失 禁 者 浮 游 腎 合 併 阻 塞 性 腎 水 腫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併 一 側 腎 中 度 以 上 或 兩 側 腎 輕 度 功 能 障 礙 者 1. 多 囊 腎 2. 腎 髓 質 海 綿 性 囊 腫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未 定 因 器 官 缺 陷 或 神 經 損 傷 致 小 便 失 禁,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浮 游 腎 合 併 阻 塞 性 腎 水 腫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須 由 泌 尿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詳 實 註 記 病 史 1. 浮 游 腎 係 指 腎 臟 在 平 躺 與 站 立 時 移 逾 一 點 五 個 脊 椎 長 度 者 2. 腎 功 能 障 礙 及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05 項 腎 水 腫 考 欄 註 記 須 經 腹 部 超 音 波 或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等 檢 查 證 實

4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泌 尿 生 殖 器 性 病 四 肢 及 軀 幹 腎 炎 性 傳 染 病 四 肢 骨 折 P P UL 蛋 白 尿 單 次 尿 液 檢 驗 蛋 白 質 與 肌 酸 酐 比 值 在 零 點 五 以 上 持 續 一 年 者 1. 手 部 足 部 骨 折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2. 四 肢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1. 手 部 足 部 骨 折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2. 四 肢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1. 慢 性 腎 功 能 障 礙, 肌 酸 酐 大 於 每 一 百 毫 升 二 毫 克 且 肌 酸 酐 清 除 率 小 於 每 分 鐘 五 十 毫 升 者 2. 腎 臟 病 理 檢 查 有 實 質 腎 病 變 者 3. 腎 病 徵 候 群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單 次 尿 液 檢 驗 蛋 白 質 與 肌 酸 酐 比 值 在 零 點 五 以 上, 經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2. 腎 因 性 血 尿 1. 性 傳 染 病 造 成 器 官 病 變 者 2. 性 傳 染 病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性 傳 染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手 部 足 部 骨 折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致 重 度 畸 形 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2. 四 肢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致 重 度 畸 形 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1. 手 部 或 足 部 骨 折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2. 四 肢 骨 折 未 滿 一 年 者 1. 腎 病 徵 候 群 須 由 腎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出 具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病 史 資 料, 詳 實 註 記 診 斷 理 由 2. 腎 臟 切 片 得 採 認 過 去 病 理 檢 查 報 告 性 傳 染 病 包 括 淋 病 梅 毒 軟 性 下 疳 花 柳 性 淋 巴 肉 芽 腫 鼠 蹊 肉 芽 腫 生 殖 器 疱 疹 1. 手 部 係 指 腕 關 節 ( 含 ) 以 下 2. 足 部 係 指 踝 關 節 ( 含 ) 以 下 3. 檢 查 結 果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22 項 長 骨 變 形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或 其 他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5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區 分 蹼 指 ( 趾 ) 手 指 缺 損 或 肌 腱 損 傷 錘 樣 趾 代 號 UL U UL 常 蹼 指 ( 趾 ) 或 經 矯 治 無 礙 功 能 者 1. 手 指 缺 損 程 度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2. 多 節 或 併 指 症 錘 樣 趾 或 經 矯 治 者 替 代 免 1. 拇 指 或 食 指 缺 失 一 節 者 2. 一 手 中 指 無 名 指 缺 失 合 計 二 節 者 3. 一 手 中 指 或 無 名 指 缺 失 一 節 合 併 小 指 缺 失 二 節 者 4. 一 手 小 指 全 失 者 1. 手 指 缺 損 程 度 逾 替 代 標 準 者 2. 一 手 肌 腱 損 傷 喪 失 該 手 功 能 者 未 定 手 指 肌 腱 斷 裂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錘 樣 趾 手 術 矯 治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蹼 指 ( 趾 ) 經 矯 治 後, 依 本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1. 手 指 第 一 節 係 從 遠 心 端 計 算,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10 說 明 2. 一 指 缺 失 逾 一 節 未 達 二 節 者 以 一 節 計 算 ; 未 達 一 節 者 不 予 列 計 3. 手 指 肌 腱 損 傷 多 指 或 併 指 症 經 手 術 治 療 後, 指 關 節 之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為 判 定 標 準 錘 樣 趾 經 矯 治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5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足 趾 缺 失 或 關 節 強 直 ( 屈 ) 多 趾 症 或 足 趾 畸 形 L UL 一 足 第 二 趾 至 第 五 趾 任 一 趾 缺 失 者 多 趾 症 足 趾 畸 形 或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礙 穿 軍 鞋 者 1. 一 足 拇 趾 一 趾 節 缺 失 者 2. 一 足 拇 趾 或 二 趾 蹠 趾 關 節 強 直 ( 屈 ) 者 3. 一 足 第 二 趾 至 第 五 趾 均 不 完 全 缺 失 者 ( 蹠 趾 關 節 保 持 完 好 者 ) 多 趾 症 足 趾 畸 形 或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有 礙 穿 軍 鞋 者 1. 一 足 拇 趾 缺 失 者 2. 一 足 三 趾 以 上 蹠 趾 關 節 強 直 ( 屈 ) 者 3. 一 足 第 二 趾 至 第 五 趾 任 二 趾 缺 失 者 多 趾 症 或 足 趾 畸 形 經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礙 步 行 者 足 趾 肌 腱 斷 裂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多 趾 症 或 足 趾 畸 形 手 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趾 缺 失 係 指 自 蹠 趾 關 節 以 下 完 全 缺 失 者 2. 趾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係 指 趾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在 十 五 度 以 內 者 多 趾 症 或 足 趾 畸 形 經 治 療 後, 若 有 截 趾 或 功 能 障 礙,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19 項 足 趾 缺 失 或 關 節 強 直 ( 屈 ) 及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判 定

5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121 區 分 膝 關 節 損 傷 代 號 L 常 1.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在 零 點 五 公 分 以 下 ( 第 一 度 ), 經 X 光 檢 查 無 關 節 炎 病 變 者 2.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在 零 點 五 公 分 以 下 ( 第 一 度 ), 經 X 光 檢 查 無 關 節 炎 病 變 者 ( 續 次 頁 ) 替 代 免 未 定 考 1.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逾 零 點 五 公 分, 在 一 公 分 以 下 ( 第 二 度 ), 經 X 光 檢 查 無 關 節 炎 病 變 者 2.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逾 零 點 五 公 分, 在 一 公 分 以 下 ( 第 二 度 ), 經 X 光 檢 查 無 關 節 炎 病 變 者 3. 膝 關 節 韌 帶 或 半 月 板 軟 骨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月 以 上, 合 併 有 肌 肉 萎 縮, 大 腿 周 徑 差 異 逾 二 公 分, 在 四 公 分 以 下 者 ( 續 次 頁 ) 1. 曾 有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逾 一 公 分, 或 經 X 光 檢 查 有 關 節 炎 病 變 者 2.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逾 一 公 分, 或 經 X 光 檢 查 有 關 節 炎 病 變 者 3. 膝 關 節 韌 帶 或 半 月 板 軟 骨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月 以 上, 合 併 有 肌 肉 萎 縮, 大 腿 周 徑 差 異 逾 四 公 分 者 ( 續 次 頁 ) 1.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斷 裂 或 重 建 手 術 未 滿 一 年 者 2.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3. 半 月 板 軟 骨 經 部 分 切 除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間 骨 塉 突 出 增 生 者 不 列 入 骨 性 關 節 炎 病 變 2. 已 手 術 切 除 組 織 者 於 徵 兵 複 檢 需 檢 附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骨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手 術 紀 錄 及 相 關 病 理 報 告 3. 髕 骨 軟 骨 軟 化 之 分 類 為 : 第 一 級 : 軟 骨 軟 化 第 二 級 : 裂 痕 或 表 淺 纖 維 化 第 三 級 : 深 部 纖 化 如 蟹 肉 狀 ( 續 次 頁 )

5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121 膝 關 節 損 傷 L 3. 膝 關 節 韌 帶 或 半 月 板 軟 骨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月 以 上, 合 併 有 肌 肉 萎 縮, 大 腿 周 徑 差 異 在 二 公 分 以 下 者 4.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合 併 有 肌 肉 萎 縮, 大 腿 周 徑 差 異 在 二 公 分 以 下 者 5. 膝 關 節 軟 骨 損 傷 或 髕 骨 軟 化 症 經 關 節 鏡 檢 查, 其 軟 骨 變 化 屬 第 一 或 第 二 級 者 4.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合 併 有 肌 肉 萎 縮, 大 腿 周 徑 差 異 逾 二 公 分, 在 四 公 分 以 下 者 5. 膝 關 節 軟 骨 損 傷 或 髕 骨 軟 化 症 經 關 節 鏡 檢 查, 其 軟 骨 變 化 屬 第 三 級 者 6. 髕 骨 關 節 軟 骨 部 分 切 除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未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7. 兩 膝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均 斷 裂 未 接 受 重 建 手 術,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兩 側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皆 在 零 點 五 公 分 以 下, 經 X 光 檢 查 無 關 節 炎 病 變 者 4.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附 生 性 ( 剝 離 性 或 撕 裂 性 )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合 併 有 肌 肉 萎 縮, 大 腿 周 徑 差 異 逾 四 公 分 者 5. 膝 關 節 軟 骨 損 傷 或 髕 骨 軟 化 症 經 關 節 鏡 檢 查, 其 軟 骨 變 化 屬 第 四 級 者 6. 髕 骨 關 節 軟 骨 部 分 切 除 與 正 常 側 比 較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7. 半 月 板 軟 骨 全 切 除 者 8. 髕 骨 全 缺 損 者 9. 兩 膝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均 斷 裂 未 接 受 重 建 手 術,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任 一 側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性 逾 零 點 五 公 分 或 經 X 光 檢 查 有 關 節 炎 病 變 者 10. 兩 膝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均 斷 裂, 任 一 側 接 受 重 建 手 術 者 第 四 級 : 磨 損 至 軟 骨 下 骨 4. 軟 骨 軟 化 之 判 定 須 經 關 節 鏡 檢 查 並 附 手 術 紀 錄 及 照 片 證 明, 但 必 要 時 仍 得 進 行 關 節 鏡 檢 查 5. 兩 膝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均 斷 裂 者, 須 經 關 節 鏡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檢 查 及 判 定 6. 膝 關 節 十 字 韌 帶 與 副 韌 帶 或 軟 骨 同 時 損 傷 時, 未 定 時 間 應 以 一 年 為 判 定 標 準 7. 膝 關 節 不 穩 定 測 量 方 式 以 X 光 壓 力 測 試 或 KT1000 為 標 準

5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122 區 分 下 肢 長 骨 變 形 代 號 L 常 下 肢 長 骨 變 形 無 礙 運 動 功 能 者 替 代 免 1. 股 骨 彎 曲 變 形 十 度 以 上, 十 五 度 以 下 者 2. 脛 骨 內 翻 畸 形 大 於 五 度, 十 度 以 下 或 外 翻 畸 形 大 於 五 度, 十 度 以 下 或 內 旋 畸 形 大 於 五 度, 十 度 以 下 或 外 旋 畸 形 大 於 十 度, 十 五 度 以 下 或 前 後 彎 曲 變 形 十 度 以 上, 十 五 度 以 下 者 股 骨 或 脛 骨 變 形 程 度 逾 替 代 標 準 者 未 定 考 1. 長 骨 內 外 翻 畸 形 可 使 用 X 光 測 量 : 脛 骨 內 外 翻 畸 形 測 量 方 式, 以 膝 關 節 水 平 面 及 踝 關 節 水 平 面 之 兩 垂 直 線 之 夾 角 計 算 度 數 2. 長 骨 內 外 旋 畸 形 則 須 經 由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測 量 (1) 股 骨 內 外 旋 畸 形 測 量 方 式 : 以 股 骨 的 內 上 髁 及 外 上 髁 (medial and lateral epicon-dyle) 連 線 與 股 骨 頸 (Femoral neck) 長 軸 ( 中 心 線 ) 為 基 準 作 測 量 (2) 脛 骨 內 外 旋 畸 形 測 量 方 式 : 以 髕 骨 中 心 垂 線 與 第 二 腳 趾 之 中 心 垂 線 之 夾 角 為 準 3. 本 項 係 指 O 型 腿 或 X 型 腿, 非 膝 內 外 翻

5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上 下 肢 疤 痕 骨 性 ( 退 化 ) 或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UL UL UL 上 下 肢 皮 膚 或 軟 組 織 疤 痕 沾 黏,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骨 性 或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上 下 肢 皮 膚 或 軟 組 織 疤 痕 沾 黏,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單 一 重 要 關 節 之 骨 性 或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有 明 顯 關 節 炎 症 狀 者, 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上 下 肢 疤 痕 重 度 收 縮 影 響 關 節 活 動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1. 單 一 重 要 關 節 之 骨 性 或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2. 二 個 以 上 重 要 關 節 之 骨 性 或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有 明 顯 關 節 炎 症 狀 者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骨 性 或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運 動 功 能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為 判 定 標 準 1. 重 要 關 節 係 指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所 列 肩 頸 腰 肘 腕 髖 膝 踝 關 節 2. 明 顯 關 節 炎 症 狀 係 指 該 患 部 有 腫 脹 疼 痛 及 熱 感 者 1. 須 經 風 濕 免 疫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2.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之 診 斷 需 下 列 四 項 總 分 六 分 以 上 : (1) 關 節 侵 犯 A 一 個 大 關 節 零 分 ( 續 次 頁 )

5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125 區 分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代 號 UL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考 B 二 至 十 個 大 關 節 一 分 C 一 至 三 個 小 關 節 二 分 D 四 至 十 個 小 關 節 三 分 E 大 於 十 個 關 節 ( 須 至 少 一 個 小 關 節 ) 五 分 (2) 血 清 學 指 標 A RF 陰 性 且 CCP 抗 陰 性 零 分 B RF 弱 陽 性 或 CCP 抗 弱 陽 性 ( 正 常 上 限 之 ㄧ 到 三 倍 ) 二 分 C RF 強 陽 性 或 CCP 抗 強 陽 性 ( 正 常 上 限 之 三 倍 以 上 ) 三 分 ( 續 次 頁 )

5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125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UL (3) 發 炎 指 數 A CRP 正 常 且 ESR 正 常 零 分 B CRP 異 常 或 ESR 異 常 一 分 (4) 症 狀 持 續 時 間 A 小 於 六 週 零 分 B 六 週 以 上 一 分 3. 名 詞 解 釋 -RF: 檢 驗 類 風 濕 因 子 ;CCP: 抗 環 瓜 氨 酸 抗 ;CRP:C 反 應 蛋 白 ;ESR: 紅 血 球 沉 降 率

5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區 分 肩 三 角 肌 或 臀 肌 纖 維 化 症 畸 形 足 代 號 L L 常 肩 三 角 肌 或 臀 肌 纖 維 化,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肩 關 節 或 髖 關 節 常 標 準 者 拇 趾 內 外 翻 者 替 代 免 肩 三 角 肌 或 臀 肌 纖 維 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肩 關 節 或 髖 關 節 替 代 標 準 者 肩 三 角 肌 或 臀 肌 纖 維 化,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肩 關 節 或 髖 關 節 免 標 準 者 1. 空 凹 足 2. 輕 度 或 中 度 拇 趾 內 外 翻 併 外 生 骨 疣 或 拇 囊 炎 者 3. 扁 平 足 足 弓 角 大 於 一 百 六 十 五 度, 小 於 等 於 一 百 六 十 八 度 者 4. 畸 形 足 有 礙 穿 軍 鞋 者 5. 先 天 性 或 後 天 性 無 甲 症 1. 畸 形 足 有 礙 步 行 者 2. 重 度 拇 趾 內 外 翻 併 外 生 骨 疣 及 拇 囊 炎 者 3. 扁 平 足 足 弓 角 大 於 一 百 六 十 八 度 者 4. 扁 平 足 併 足 外 翻 或 足 蹠 內 側 顯 著 突 出, 起 於 距 骨, 向 內 轉 向 者 5. 扁 平 足 併 軟 足 病 者 6. 空 凹 足 Hibb's 角 度 大 於 九 十 度 者 未 定 考 運 動 功 能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及 附 圖 - 圖 3 圖 9, 描 述 肩 關 節 或 髖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判 定 1. 扁 平 足 足 弓 角 度 測 量 方 式 : 足 之 站 立 照 正 側 X 光 第 五 蹠 骨 下 緣 連 線 與 跟 骨 下 緣 連 線 之 夾 角, 見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11 2.Hibb's 角 度 大 於 六 十 度 者 為 空 凹 足 ( 跟 骨 中 軸 線 與 第 一 蹠 骨 中 軸 線 之 夾 角, 見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12) 3. 扁 平 足 或 空 凹 足 之 診 斷 須 由 檢 查 醫 師 ( 骨 科 或 復 健 科 ) 開 具 X 光 申 請 單, 並 註 ( 續 次 頁 ) 扁 平 足 或 空 凹 足, 以 利 放 射 科 採 正 確 操 作

5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畸 形 足 末 梢 血 管 栓 塞 L UL 動 靜 脈 性 末 梢 血 管 栓 塞 紅 斑 性 肢 痛 病 或 動 脈 硬 化 (Raynaud s disease 雷 諾 氏 病 ) 者 明 檢 查 扁 平 足 或 空 凹 足, 以 利 放 射 科 採 正 確 操 作 方 式 4. 拇 趾 內 外 翻 角 度 測 定, 應 以 站 立 照 X 光, 第 一 蹠 骨 與 第 一 近 端 趾 骨 交 角 : 輕 度 為 小 於 或 等 於 三 十 度, 中 度 為 大 於 三 十 度 小 於 四 十 度, 重 度 為 大 於 或 等 於 四 十 度

6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區 分 四 肢 肌 肉 萎 縮 重 要 關 節 代 號 UL UL 常 1. 見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2. 彈 響 腿 替 代 四 肢 任 一 肢 重 度 肌 肉 萎 縮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上 臂 或 小 腿 相 差 逾 一 公 分, 在 二 公 分 以 下 ; 或 下 肢 大 腿 相 差 逾 二 公 分, 在 三 公 分 以 下 者 見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免 1. 一 肢 停 止 性 重 度 肌 肉 萎 縮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上 臂 或 小 腿 相 差 逾 二 公 分, 或 大 腿 相 差 逾 三 公 分 者 2. 一 肢 進 行 性 肌 肉 萎 縮, 併 重 度 麻 痺 及 功 能 限 制 者 3. 營 養 性 肌 肉 萎 縮 (Muscle dystrophy)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見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2. 重 要 關 節 置 換 術 後 ( 不 含 手 指 腳 趾 ) 3. 股 骨 頭 或 距 骨 頭 缺 血 性 壞 死 4. 股 骨 內 外 髁 壞 死 未 定 考 一 肢 肌 肉 萎 縮 經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四 肢 周 圍 之 測 量 : 1. 上 肢 : 尺 骨 鷹 嘴 向 上 十 至 十 二 公 分 為 上 臂 周 圍 測 量 處 2. 下 肢 : 膝 蓋 骨 上 缘 向 上 十 至 十 二 公 分 為 大 腿 周 圍 測 量 處 脛 骨 粗 隆 向 下 十 至 十 二 公 分 為 小 腿 周 圍 測 量 處 見 本 標 準 表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6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骨 或 關 節 結 核 四 肢 截 肢 四 肢 關 節 脫 臼 或 肩 關 節 不 穩 定 UL UL UL 骨 或 關 節 結 核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1. 除 肩 髖 髕 骨 關 節 外 之 習 慣 性 關 節 脫 臼, 經 治 療 後 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或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2. 肩 關 節 不 穩 定 經 X 光 壓 力 測 試, 與 未 懸 掛 X 光 相 較, 向 下 不 穩 定 在 一 點 五 公 分 以 下 者 骨 或 關 節 結 核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二 個 以 上 重 要 關 節 之 關 節 結 核 有 顯 著 功 能 障 礙 符 合 免 標 準, 或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骨 或 關 節 結 核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上 肢 腕 關 節 以 上 截 肢 或 下 肢 跗 蹠 關 節 以 上 截 肢 1. 習 慣 性 關 節 脫 臼 經 治 療,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2. 肩 關 節 不 穩 定 經 x 光 壓 力 測 試, 與 未 懸 掛 X 光 相 較, 向 下 不 穩 定 逾 一 點 五 公 分, 在 二 點 零 公 分 以 下 者 3. 肩 髖 髕 骨 關 節 習 慣 性 脫 臼 經 診 斷 確 定 或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1. 習 慣 性 關 節 脫 臼 經 治 療 後, 仍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2. 肩 髖 髕 骨 關 節 習 慣 性 脫 臼, 經 治 療 後 關 節 仍 不 穩 定,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免 標 準, 或 肌 肉 力 量 在 三 級 以 下 者 3. 肩 關 節 多 方 向 不 穩 定 4. 肩 關 節 不 穩 定 經 x 光 壓 力 測 試, 與 未 懸 掛 X 光 相 較, 向 下 不 穩 定 逾 二 點 零 公 分 者 四 肢 或 全 身 各 關 節 脫 臼 可 治 療 者 顯 著 功 能 障 礙 係 指 關 節 軟 弱, 不 耐 能 活 動 者 1. 習 慣 性 脫 臼 須 提 供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軍 公 立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有 二 次 以 上 就 醫 紀 錄 佐 證 者 2. 肩 關 節 多 方 向 不 穩 定 須 符 合 X 光 壓 力 測 試, 即 患 側 腕 部 懸 掛 十 磅 重 量 照 肩 部 正 面 X 光, 與 未 懸 掛 X 光 相 較, 肱 骨 頭 與 肩 峰 距 離 向 下 移 二 公 分 以 上, 同 時 具 有 向 前 Apprehension Test(+) 及 向 後 ( 續 次 頁 )

6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133 區 分 四 肢 關 節 脫 臼 或 肩 關 節 不 穩 定 代 號 UL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考 Posterior stress Test(+) 者 3. 肌 肉 力 量 分 級 : 第 零 級 : 肌 肉 不 能 收 縮 第 一 級 : 有 肌 肉 收 縮, 但 無 運 動 第 二 級 : 無 重 力 牽 扯 下 可 運 動 第 三 級 : 僅 可 對 抗 重 力 運 動 第 四 級 : 可 對 抗 阻 力 運 動 第 五 級 : 有 充 分 力 量

6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骨 髓 炎 椎 滑 脫 或 脊 椎 骨 畸 形 側 彎 UL UL 脊 椎 骨 畸 形 側 彎 在 二 十 五 度 以 下 者 椎 滑 脫 症 第 一 度, 但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未 達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慢 性 骨 髓 炎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脊 椎 骨 畸 形 側 彎 逾 二 十 五 度 者 2.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經 手 術 治 療 者 3. 椎 滑 脫 症 第 一 度, 且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顯 示 有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4. 椎 滑 脫 症 第 二 度 以 上 者 5. 脊 椎 骨 病 變 合 併 脊 椎 骨 駝 背 變 形 逾 該 部 正 常 度 數 二 十 度 以 上 者 6. 椎 滑 脫 症 經 手 術 治 療 者 1. 脊 椎 骨 畸 形 測 量 方 法, 病 人 站 立 照 相, 統 一 用 COBB 氏 方 法 測 量 2. 椎 第 一 度 滑 脫 係 指 椎 移 在 椎 前 後 直 徑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下 者 椎 第 二 度 滑 脫 係 指 椎 移 介 於 百 分 之 二 十 六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椎 前 後 直 徑 者 3.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電 圖 EMG 檢 查 ), 並 附 報 告

6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區 分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脊 椎 裂 血 清 陰 性 脊 椎 關 節 病 變 代 號 UL UL UL 常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經 保 守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替 代 免 未 定 考 1.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經 保 守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2.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經 保 守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未 達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1.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經 保 守 治 療 六 個 脊 椎 裂 合 月 以 上,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併 脊 髓 膜 理 檢 查 顯 示 有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膨 出 或 其 2. 脊 椎 椎 骨 折 或 脫 經 保 守 治 療 他 先 天 性 六 個 月 以 上, 脊 椎 椎 塌 陷 逾 該 椎 脊 椎 異 常 高 度 二 分 之 一 或 駝 背 三 十 度 以 明 顯 妨 礙 上 者 行 動 者 3.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保 守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電 圖 EMG 檢 查 ), 並 附 報 告 2. 頸 椎 外 固 定 手 術 ( 如 Halo vest) 不 屬 於 手 術 治 療 範 圍 1. 僵 直 性 脊 椎 炎 2. 血 清 陰 性 脊 椎 關 節 炎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 含 乾 癬 性 關 節 炎 賴 特 氏 徵 候 群 Reiter's syndrome 等 ) 3. 發 炎 性 腸 道 病 變 併 脊 椎 關 節 炎 1. 僵 直 性 脊 椎 炎 之 診 斷 可 由 風 濕 免 疫 科 骨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 其 餘 免 欄 內 之 疾 病 須 由 風 濕 免 疫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 續 次 頁 ) (2) 血 液 HLA-B27 檢 查

6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血 清 陰 性 脊 椎 關 節 病 變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UL UL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經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CT Scan)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等 檢 查 未 能 證 實 壓 迫 神 經 根, 且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顯 示 無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經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CTScan )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等 檢 查 證 實 有 壓 迫 神 經 根, 但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未 達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1.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2.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經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CT Scan)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等 精 密 檢 查 證 實 有 壓 迫 神 經 根, 且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顯 示 有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2. 僵 直 性 脊 椎 炎 之 診 斷 標 準 為 : (1) 血 液 HLA-B27 檢 查 呈 陽 性, 骨 盆 X 光 檢 查 有 單 側 二 級 以 上 薦 腸 關 節 炎 並 附 報 告 證 明 (2) 血 液 HLA-B27 檢 查 呈 陰 性, 骨 盆 X 光 有 兩 側 二 級 以 上 薦 腸 關 節 炎 或 一 側 三 級 以 上 薦 腸 關 節 炎 並 附 檢 查 報 告 1.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電 圖 EMG 檢 查 ), 並 附 報 告 2.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合 併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 未 經 手 術 者 ) 之 診 斷 須 於 徵 兵 ( 複 ) 檢 時, 經 骨 科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書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 續 次 頁 )

6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四 肢 及 軀 幹 項 次 區 分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椎 弓 解 離 症 代 號 UL UL 常 替 代 1. 椎 弓 解 離 症 經 保 守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未 達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2. 椎 弓 解 離 症, 無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但 仍 具 有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者 免 1. 椎 弓 解 離 症 經 保 守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符 合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2. 椎 弓 解 離 症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未 定 考 椎 弓 解 離 症 保 守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CTScan)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報 告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3.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經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CT 電 圖 EMG 檢 查 ), 並 附 報 告 Scan) 或 磁 振 攝 影 (MRI) 等 檢 查 未 能 證 實 壓 迫 神 經 根, 但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75 項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判 定

6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四 肢 及 軀 幹 141 骨 盆 骨 折 L 骨 盆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但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未 達 神 經 根 病 變 者 骨 盆 骨 折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癒 合 不 良 致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之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符 合 神 經 根 病 變, 或 遺 留 重 大 畸 形 者 骨 盆 骨 折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1. 骨 盆 骨 折 癒 合 不 良 之 具 徵 候 : (1) 顯 著 之 薦 腸 關 節 病 變 或 脫 臼 移 逾 一 公 分 (2) 骨 盆 畸 形 造 成 下 肢 不 等 長 逾 一 點 五 公 分 (3) 骨 盆 一 側 旋 轉 畸 形 逾 二 十 度 ( 須 以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測 量 ) (4) 恥 骨 聯 合 分 開 逾 三 點 五 公 分 2.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含 理 學 檢 查 及 神 經 電 生 理 檢 查 ( 含 神 經 傳 導 NCV 及 肌 電 圖 EMG 檢 查 ), 並 附 報 告

6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聽 力 及 聽 器 項 次 區 分 聽 力 乳 突 疾 病 鼓 膜 穿 孔 末 梢 性 前 庭 障 礙 代 號 H H H H 常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閾 值 一 耳 在 二 十 分 貝 以 下, 另 耳 逾 二 十 分 貝 在 七 十 分 貝 以 下, 或 兩 耳 均 逾 二 十 分 貝 且 優 耳 ( 較 好 耳 ) 未 達 四 十 五 分 貝 者 一 耳 或 兩 耳 鼓 膜 穿 孔 者 替 代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閾 值 一 耳 在 二 十 分 貝 以 下, 另 耳 逾 七 十 分 貝, 或 兩 耳 均 在 四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且 優 耳 ( 較 好 耳 ) 在 六 十 分 貝 以 下 者 免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 1. 兩 耳 閾 值 均 逾 六 十 分 貝 者 2. 一 耳 閾 值 逾 二 十 分 貝, 另 耳 逾 七 十 分 貝 者 3. 一 耳 閾 值 九 十 分 貝 以 上 者 兩 耳 鼓 膜 全 失 者 1. 末 梢 性 前 庭 障 礙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明 顯 之 前 庭 機 能 障 礙 者 2. 一 側 末 梢 性 前 庭 障 礙 經 藥 物 或 手 術 治 療, 六 個 月 內 仍 發 作 二 次 以 上 者 未 定 進 行 性 耳 疾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乳 突 炎 治 療 未 滿 四 個 月 者 末 梢 性 前 庭 障 礙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係 以 五 百 一 千 及 二 千 週 波 之 平 均 聽 閾 分 貝 為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聽 力 單 (ISO) 分 貝 (db) 乳 突 炎 經 治 療 後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2 項 聽 力 判 定 鼓 膜 穿 孔 末 梢 性 前 庭 機 能 障 經 治 療 後 礙 須 經 眼 震 儀 併 卡, 依 本 標 準 洛 里 測 試 (caloric 表 第 142 項 test) 或 耳 堝 電 圖 聽 力 判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者 定

6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聽 力 及 聽 器 視 力 及 視 器 中 耳 炎 耳 殼 缺 失 視 力 H H E 慢 性 中 耳 炎 1. 兩 眼 裸 視 或 矯 正 視 力 達 十 分 之 六 ( 零 點 六 ) 者 2. 兩 眼 散 瞳 後, 驗 光 度 數 均 在 十 屈 光 度 以 下 者 一 耳 殼 全 缺 失 或 嚴 重 畸 形 者 1. 一 耳 外 耳 道 完 全 閉 鎖 合 併 耳 殼 畸 形 者 2. 兩 耳 殼 全 缺 失 或 嚴 重 畸 形 者 1. 一 眼 或 兩 眼 矯 正 視 力 未 達 十 分 之 六 ( 零 點 六 ) 者 2. 兩 眼 散 瞳 後, 一 眼 或 兩 眼 驗 光 度 數 逾 十 屈 光 度, 在 十 一 屈 光 度 以 下 者 3. 兩 眼 散 瞳 後, 驗 光 度 數 相 差 逾 四 屈 光 度, 在 五 屈 光 度 以 下 者 1. 一 眼 矯 正 視 力 在 零 點 一 以 下 ( 含 僅 可 辨 指 數 手 動 光 感, 或 無 光 感 ) 者 2. 一 眼 散 瞳 後 驗 光 度 數 逾 十 一 屈 光 度 者 3. 兩 眼 散 瞳 後, 驗 光 度 數 相 差 逾 五 屈 光 度 者 急 性 中 耳 炎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活 動 性 眼 器 官 疾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視 力 不 確 定 者 中 耳 炎 經 治 療 後,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2 項 聽 力 判 定 嚴 重 畸 形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 1. 耳 殼 變 型 成 為 一 彎 曲 或 垂 直 的 條 狀 物 無 法 辨 識 耳 殼 形 狀 2. 完 全 喪 失 所 有 可 辨 識 為 耳 殼 的 結 構 1. 視 力 係 指 最 佳 矯 正 視 力 2. 屈 光 值 以 睫 狀 肌 麻 痺 後 經 視 網 膜 檢 影 鏡 檢 查 之 屈 光 值 為 準 3. 近 視 或 遠 視 合 併 散 光, 屈 光 度 計 算 為 取 散 光 度 數 之 半 數 與 球 面 鏡 之 度 數, 符 號 相 同 者 相 加, 相 異 者 相 減 4. 兩 眼 不 等 視 屈 光 度 相 差 之 計 ( 續 次 頁 )

7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視 力 及 視 器 項 次 區 分 視 力 砂 眼 眼 球 震 顫 眼 瞼 下 垂 代 號 E E E E 常 砂 眼 無 合 併 症 者 替 代 免 真 性 持 續 性 眼 球 震 顫 一 側 眼 瞼 下 垂, 提 上 眼 瞼 肌 功 能 為 五 毫 米 以 下 者 兩 側 眼 瞼 下 垂, 提 上 眼 瞼 肌 功 能 各 為 五 毫 米 以 下 者 未 定 考 算 : 兩 眼 屈 光 度 符 號 相 同 者 相 減, 相 異 者 相 加 5. 人 為 造 成 之 兩 眼 不 等 視 ( 如 屈 光 手 術 雷 射 屈 光 手 術 及 角 膜 塑 形 片 等 矯 正 鏡 片 ), 依 矯 正 視 力 判 定 砂 眼 合 併 倒 睫 角 膜 潰 瘍 或 血 管 翳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砂 眼 經 治 療 後, 符 合 本 標 準 表 中 其 他 項 次 標 準 者, 依 該 項 次 判 定 非 持 續 性 或 非 顯 著 之 眼 球 震 顫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7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視 力 及 視 器 翼 狀 胬 肉 辨 色 力 異 常 眼 球 突 出 倒 睫 瞼 緣 炎 眼 瞼 缺 損 及 疤 痕 E E E E E E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 眼 球 突 出 症 無 角 膜 潰 瘍 或 無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者 輕 度 倒 睫 瞼 緣 炎 視 力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翼 狀 胬 肉 手 術 後 視 力 合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眼 球 突 出 症 併 發 角 膜 潰 瘍, 影 響 視 力 合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倒 睫 術 後, 視 力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瞼 緣 炎 視 力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翼 狀 胬 肉 手 術 後 視 力 合 於 免 標 準 者 眼 球 突 出 症 併 發 角 膜 潰 瘍, 影 響 視 力 合 於 免 標 準 者 倒 睫 術 後, 視 力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瞼 緣 炎 視 力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1. 一 眼 瞼 畸 形 疤 痕 致 上 下 眼 瞼 沾 黏 或 眼 球 沾 黏 2. 一 眼 瞼 重 大 損 壞 致 眼 球 暴 露 者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7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視 力 及 視 器 項 次 區 分 視 神 經 炎 瞼 內 外 翻 兔 眼 角 膜 疾 病 代 號 E E E E 常 替 代 視 神 經 萎 縮, 視 力 及 視 野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視 神 經 萎 縮, 視 力 或 視 野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1. 眼 瞼 內 外 翻 無 合 併 症 者 2. 兩 眼 眼 瞼 內 外 翻 或 經 治 療 後, 合 併 角 膜 病 變, 影 響 視 力 合 於 常 標 準 者 兩 眼 眼 瞼 內 外 翻 或 經 治 療 後, 合 併 角 膜 病 變 影 響 視 力 合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兔 眼 視 力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兔 眼 視 力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角 膜 疾 病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視 力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角 膜 潰 瘍 葡 萄 腫 白 斑 翳 或 其 他 角 膜 疾 病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視 力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免 視 神 經 萎 縮, 視 力 或 視 野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兩 眼 眼 瞼 內 外 翻 或 經 治 療 後, 合 併 角 膜 病 變 影 響 視 力 合 於 免 標 準 者 兔 眼 視 力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頑 固 或 再 發 性 角 膜 潰 瘍 葡 萄 腫 白 斑 翳 或 其 他 角 膜 疾 病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視 力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未 定 視 神 經 炎 或 視 神 經 乳 頭 水 腫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角 膜 實 質 炎 或 其 他 角 膜 疾 病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1.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2. 視 野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73 項 視 野 缺 損 判 定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視 力 檢 查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7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視 力 及 視 器 葡 萄 膜 層 疾 病 視 網 膜 疾 病 淚 囊 病 斜 視 E E E E 葡 萄 膜 層 疾 病 已 治 癒 者 慢 性 淚 囊 炎 先 天 性 虹 彩 缺 失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者 1. 兩 眼 視 網 膜 色 素 沉 著 變 性 ( 夜 盲 症 ) 2. 一 眼 視 網 膜 剝 離 術 後 兩 眼 交 替 性 斜 視 逾 五 十 七 稜 鏡 度 者 一 眼 或 兩 眼 葡 萄 膜 層 ( 虹 彩 睫 狀 脈 絡 膜 ) 之 急 性 或 再 發 性 炎 症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先 天 性 虹 彩 缺 失 未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本 項 手 術 係 指 鞏 膜 扣 壓 術 冷 凍 術 熱 透 析 術 或 玻 璃 坦 部 切 除 術 斜 視 在 五 十 七 稜 鏡 度 以 下,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7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視 力 及 視 器 項 次 區 分 眼 肌 麻 痺 白 內 障 青 光 眼 眼 瘤 代 號 E E E E 常 白 內 障, 視 力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替 代 免 未 定 永 久 性 眼 肌 麻 痺 症 狀 群 已 抑 制 者 眼 肌 麻 痺 症 狀 群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白 內 障, 視 力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白 內 障, 視 力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1. 青 光 眼 合 併 病 理 變 化,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2. 接 受 小 樑 切 除 手 術 者 眼 瘤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1. 青 光 眼 無 病 理 變 化 者,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2. 病 理 變 化 係 指 中 心 三 十 度 視 野 檢 查 均 差 (MD) 小 於 負 十 二 db, 且 視 神 經 盤 凹 陷 比 零 點 八 以 上 眼 瘤 未 治 療 或 治 療 終 止 時,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7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視 力 及 視 器 晶 脫 或 摘 除 眼 結 核 或 眼 梅 毒 眼 瞼 痙 攣 視 野 缺 損 E E E E 眼 結 核 或 眼 梅 毒 經 治 療 後, 影 響 視 力, 符 合 常 標 準 者 眼 結 核 或 眼 梅 毒 經 治 療 後 影 響 視 力, 符 合 替 代 標 準 者 持 續 性 眼 瞼 痙 攣 一 眼 或 兩 眼 眼 球 晶 脫 摘 除, 或 因 白 內 障 裝 置 人 工 水 晶 者 眼 結 核 或 眼 梅 毒 經 治 療 後 影 響 視 力, 符 合 免 標 準 者 一 眼 視 網 膜 疾 病 視 神 經 損 傷 顱 內 病 灶 或 其 他 病 因,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以 全 幅 視 野 檢 查 結 果, 視 野 平 均 小 於 三 十 度, 或 以 中 心 三 十 度 視 野 檢 查 均 差 (MD) 小 於 負 十 二 db 者 因 視 網 膜 疾 病 視 神 經 損 傷 顱 內 病 灶 等 致 視 野 缺 損,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視 力 檢 查 依 本 標 準 表 第 148 項 視 力 判 定

7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神 經 系 統 項 次 區 分 腦 部 病 變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代 號 S S 常 替 代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達 輕 度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者 免 未 定 考 1. 癲 癇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2. 腦 部 疾 病 造 成 人 格 異 常 協 調 功 能 障 礙 語 言 功 能 障 礙 肢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視 野 半 側 偏 盲 肌 緊 張 不 全 肌 跳 躍 或 似 舞 蹈 等 不 自 主 運 動 等 1. 須 由 神 經 內 科 神 經 外 科 小 兒 神 經 科 或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2. 癲 癇 病 得 採 認 過 去 病 歷 及 腦 波 報 告 佐 證 3. 癲 癇 病 未 能 證 實 者 應 一 律 徵 集 入 營 服 1.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有 輕 度 以 上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者 2. 遺 傳 性 多 發 性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3. 複 合 型 局 部 性 疼 痛 性 徵 候 群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症 狀 者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輕 度 以 上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肌 肉 力 量 第 四 級 以 下 者 2. 肌 肉 力 量 分 級 : 第 零 級 : 肌 肉 不 能 收 縮 第 一 級 : 有 肌 肉 收 縮, 但 無 運 動 第 二 級 : 無 重 力 牽 扯 下 可 運 動 第 三 級 : 僅 可 對 抗 重 力 運 動 第 四 級 : 可 對 抗 阻 力 運 動 第 五 級 : 有 充 分 力 量

7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神 經 系 統 肢 震 顫 顱 腦 損 傷 肌 肉 病 變 重 症 肌 無 力 症 睡 眠 疾 病 S S S S S 生 理 範 圍 內 之 輕 微 肢 震 顫 ( 如 緊 張 時 手 指 震 顫, 而 平 時 為 良 好 者 ) 顱 腦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者 輕 度 以 上 肢 震 顫 有 功 能 障 礙 者 1. 顱 腦 損 傷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或 經 電 腦 斷 層 等 精 密 檢 查, 證 實 有 腦 實 質 損 傷 者 2. 經 開 顱 手 術 移 除 顱 骨 內 病 灶 者 肌 肉 失 養 症 肌 強 直 症 或 遺 傳 性 肌 肉 疾 病 等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重 症 肌 無 力 症 1. 猝 睡 症 2. 週 期 性 嗜 睡 症 3. 睡 眠 呼 吸 終 止 症 呼 吸 困 擾 指 數 (RDI 或 AHI) 逾 三 十 者 顱 腦 損 傷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須 由 神 經 內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經 表 面 肌 電 圖 或 震 顫 圖 ( Tremorgram) 證 實, 以 確 定 診 斷 須 由 神 經 內 科 精 神 科 或 胸 腔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7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神 經 系 統 精 神 系 統 項 次 區 分 中 樞 神 經 腫 瘤 或 神 經 血 管 病 變 脊 髓 病 變 精 神 官 能 症 代 號 S S S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顱 內 或 脊 椎 內 之 腫 瘤 神 經 或 血 管 病 變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脊 髓 病 變 ( 含 運 動 神 經 元 病 變 ) 造 成 肢 運 動 障 礙 或 尿 滯 留 者 2.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頸 椎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者 精 神 官 能 症 經 規 則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持 續 呈 現 明 顯 症 狀, 造 成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社 會 功 能 或 職 業 功 能 顯 著 之 減 損 者 精 神 官 能 症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仍 在 繼 續 治 療 中 者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提 供 六 個 月 以 上 完 整 治 療 病 歷 考

7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精 神 系 統 精 神 病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S S 1. 患 精 神 病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2. 曾 患 精 神 病, 經 診 斷 現 已 穩 定 或 無 症 狀, 有 軍 公 ( 私 ) 立 醫 院 出 具 住 院 及 門 診 之 完 整 病 歷 者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而 有 明 顯 社 會 功 能 障 礙 者 1. 有 精 神 病 症 狀 正 在 觀 察 尚 未 確 定 診 斷 者 2. 藥 物 性 精 神 病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仍 在 繼 續 治 療 中 者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仍 在 繼 續 治 療 中 者 1. 須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診 斷 2. 男 患 有 精 神 病 持 有 有 軍 公 ( 私 ) 立 醫 院 出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或 鄰 里 ( 村 ) 長 及 警 察 派 出 所 證 明, 經 政 單 調 查 後 送 指 定 醫 院 複 檢 判 定 ( 政 單 適 用 ) 1.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並 提 供 完 整 病 歷 2. 男 患 有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持 有 軍 公 ( 私 ) 立 醫 院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或 鄰 里 ( 村 ) 長 及 警 察 派 出 所 證 明, 並 經 政 單 調 查 後 送 指 定 醫 院 複 檢 判 定 ( 政 單 適 用 )

8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精 神 系 統 頭 部 精 神 系 統 項 次 區 分 器 質 性 腦 徵 候 群 口 吃 或 啞 性 格 異 常 性 心 理 異 常 代 號 S S S S 常 替 代 口 吃 程 度 尚 可 表 達 語 言 能 力 者 免 慢 性 器 質 性 腦 徵 候 群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1. 啞 2. 口 吃 之 程 度 已 妨 礙 語 言 功 能 者 性 格 異 常 有 明 顯 社 會 功 能 障 礙 者 1. 性 心 理 異 常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2. 接 受 變 性 手 術 者 未 定 急 性 器 質 性 腦 徵 候 群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須 由 復 健 科 耳 須 完 成 心 理 衡 鼻 喉 科 精 神 科 鑑 報 告 由 精 神 或 神 經 內 科 專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科 醫 師 診 斷 斷 確 定 1.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2. 性 心 理 異 常 須 完 成 心 理 衡 鑑 報 告 考

8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部 精 神 系 統 項 次 區 分 自 閉 症 杜 瑞 氏 症 神 經 性 厭 食 症 或 暴 食 症 智 能 偏 低 代 號 S S S S 常 替 代 免 未 定 自 閉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杜 瑞 氏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神 經 性 厭 食 症 或 暴 食 症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者 神 經 性 厭 食 症 或 暴 食 症 治 療 未 滿 一 年 者 總 智 商 未 達 八 十 五 者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須 由 精 神 科 或 神 經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須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考

8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附 表 一 身 高 cm 重 身 高 重 區 分 標 準 表 免 替 代 常 替 代 免 kg BMI< BMI<17 17 BMI 31 31<BMI <BMI kg 以 下 62.6~ ~ ~ 以 上 以 下 62.0~ ~ ~ 以 上 以 下 61.3~ ~ ~ 以 上 以 下 60.7~ ~ ~ 以 上 以 下 60.1~ ~ ~ 以 上 以 下 59.4~ ~ ~ 以 上 以 下 58.8~ ~ ~ 以 上 以 下 58.2~ ~ ~ 以 上 以 下 57.6~ ~ ~ 以 上 以 下 57.0~ ~ ~ 以 上 以 下 56.4~ ~ ~ 以 上 以 下 55.7~ ~ ~ 以 上 以 下 55.1~ ~ ~ 以 上 以 下 54.5~ ~ ~ 以 上 以 下 53.9~ ~ ~ 以 上 以 下 53.3~ ~ ~ 以 上 以 下 52.8~ ~ ~ 以 上 以 下 52.2~ ~ ~ 以 上 以 下 51.6~ ~ ~ 以 上 以 下 51.0~ ~ ~ 以 上 以 下 50.4~ ~ ~ 以 上 以 下 49.9~ ~ ~ 以 上 以 下 49.3~ ~ ~ 以 上 以 下 48.7~ ~ ~ 以 上 以 下 48.2~ ~ ~ 以 上 以 下 47.6~ ~ ~ 以 上 以 下 47.0~ ~ ~ 以 上 以 下 46.5~ ~ ~ 以 上 以 下 45.9~ ~ ~ 以 上 以 下 45.4~ ~ ~ 以 上 以 下 44.8~ ~ ~ 以 上 以 下 44.3~ ~ ~ 以 上 以 下 43.8~ ~ ~ 以 上 以 下 43.2~ ~ ~ 以 上 以 下 42.7~ ~ ~ 以 上 以 下 42.2~ ~ ~ 以 上 以 下 41.6~ ~ ~ 以 上 以 下 41.1~ ~ ~ 以 上 158 附 記 :1. 身 質 量 指 數 (BMI 值 ) 之 計 算 方 式 = 重 ( 公 斤 )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餘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2. 身 高 測 定 採 立 姿, 以 公 分 為 單, 未 達 1 公 分 之 尾 數 不 計, 如 公 分 或 公 分 均 以 160 公 分 計 ; 身 高 196 公 分 以 上 或 身 高 157 公 分 以 下 者, 屬 免 3. 重 以 公 斤 為 單,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其 餘 尾 數 不 計, 如 公 斤 或 公 斤 均 以 50.2 公 斤 計 重 身 高 cm

8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附 表 二 重 要 關 節 區 分 標 準 表 關 節 名 稱 常 替 代 免 頸 椎 關 節 腰 椎 關 節 肩 關 節 優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1. 前 傾 十 五 度 以 上, 未 達 二 十 度 者 2. 後 仰 二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三 十 度 者 3. 側 彎 十 五 度 以 上, 未 達 二 十 度 者 4. 側 旋 二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三 十 度 者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優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1. 前 傾 三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度 者 2. 後 仰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十 五 度 者 3. 側 彎 二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三 十 度 者 1.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2.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優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1. 上 舉 一 百 二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一 百 四 十 度 者 2. 外 展 八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九 十 度 者 3. 水 平 彎 曲 幅 度 八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九 十 度 者 1.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2.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未 定 頸 椎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腰 椎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肩 關 節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1.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1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2.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1.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2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2.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1.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3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2.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8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關 節 名 稱 常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優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優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替 代 免 未 定 1. 彎 曲 攣 縮 二 十 五 度 以 上, 未 達 三 十 度 者 2. 屈 曲 九 十 五 度 以 上, 未 達 一 百 度 者 3. 內 旋 外 轉 合 計 六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五 度 者 4. 內 翻 三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三 十 五 度 或 外 翻 三 十 五 度 以 上, 未 達 四 十 度 者 5. 過 度 伸 張 三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三 十 五 度 者 1.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2.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肘 關 節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掌 屈 二 十 五 度 以 上, 未 達 三 十 度 者 2. 背 曲 十 五 度 以 上, 未 達 二 十 度 者 1.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2.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腕 關 節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1.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4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2. 肘 關 節 過 度 伸 張 角 度 之 測 量 : 之 患 肢 之 手 掌 支 撐 於 檢 查 台, 採 肘 關 節 側 面 X 光 照 相, 以 尺 骨 及 肱 骨 中 軸 交 角 計 算 度 數 3.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1.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5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2.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8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髖 關 節 膝 關 節 優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優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1. 屈 曲 九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九 十 五 度 者 2. 彎 曲 攣 縮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十 五 度 者 3. 膝 關 節 彎 曲 於 九 十 度 時, 兩 大 腿 於 正 中 置 髖 關 節 彎 曲 範 圍 八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五 度 者 1.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2.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1. 屈 曲 一 百 二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一 百 二 十 五 度 者 2. 彎 曲 攣 縮 二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三 十 度 者 3. 過 度 伸 張 二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二 十 五 度 者 4. 內 外 翻 畸 形 五 度 以 上, 未 達 十 度 者 1.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2.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髖 關 節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膝 關 節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1.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6, 圖 9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2.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1. 膝 關 節 過 度 伸 張 角 度 之 測 量 : 患 肢 照 側 面 X 光, 以 股 骨 及 脛 骨 中 軸 交 角 計 算 角 度 2. 膝 關 節 內 外 翻 畸 形 之 測 量 : 須 使 用 X 光, 以 膝 關 節 之 水 平 面 及 踝 關 節 之 水 平 面 之 兩 垂 直 線 之 夾 角 計 算 度 數 3.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8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關 節 名 稱 常 踝 關 節 指 關 節 優 於 替 代 標 準 者 1. 兩 手 拇 指 指 間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2. 一 手 拇 指 掌 指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3. 一 手 除 拇 指 外, 其 他 四 指 任 意 指 間 關 節 或 掌 指 關 節 合 計 兩 個 以 下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替 代 蹠 曲 十 度 以 上, 未 達 十 五 度 或 背 曲 零 度 以 上, 未 達 五 度 者 1. 一 手 第 一 腕 掌 關 節 強 直 者 2. 右 手 食 指 近 端 或 遠 端 指 間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3. 一 手 除 拇 指 外, 其 他 四 指 任 意 指 間 關 節 或 掌 指 關 節 合 計 三 個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免 1.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2. 非 功 能 性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1. 一 手 拇 指 腕 掌 掌 指 指 間 三 個 關 節 有 二 個 以 上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2. 一 手 除 拇 指 外, 其 他 四 指 任 意 指 間 關 節 或 掌 指 關 節 合 計 四 個 以 上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者 3. 一 手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程 度 逾 替 代 標 準 者 未 定 踝 關 節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手 指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考 1. 測 量 時 膝 關 節 需 彎 曲 九 1. 指 間 關 節 強 直 或 強 屈 係 關 節 活 動 範 圍 在 十 十 度 五 度 以 內 者 2. 度 數 測 量 方 式 依 本 標 準 2. 手 指 指 節 及 關 節 名 稱 依 本 標 準 表 附 圖 - 圖 表 附 圖 - 圖 8 關 節 運 動 測 10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量 方 式 3.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3. 符 合 各 欄 中 任 一 款 時, 即 可 據 以 判 定

87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上 肢 短 少 上 肢 短 少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下 肢 短 少 下 肢 短 少 未 達 替 代 標 準 者 上 肢 較 正 常 對 側 短 少 三 公 分 以 上, 未 達 四 公 分 者 下 肢 較 正 常 對 側 短 少 二 公 分 以 上, 未 達 三 公 分 者 上 肢 短 少 逾 替 代 標 準 者 下 肢 短 少 逾 替 代 標 準 者 上 肢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下 肢 因 傷 ( 病 ) 治 療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若 對 側 亦 不 正 常, 則 以 實 際 狀 況 對 照 其 他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1. 若 對 側 亦 不 正 常, 則 以 實 際 狀 況 對 照 其 他 相 關 項 次 判 定 2. 測 量 下 肢 長 短 差 異, 須 利 用 X 光 Scanometry 測 量 下 肢 長 骨, 再 比 對 兩 下 肢 長 短 差 異

88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附 表 三 肺 功 能 檢 查 作 業 一 申 請 單 開 立 及 身 分 確 認 1. 醫 師 依 病 情 開 立 申 請 單, 勾 選 檢 查 之 項 目 2. 經 醫 政 人 員 ( 醫 院 受 理 兵 檢 查 單 ) 核 對 受 檢 者 身 分 ( 貼 照 片 及 用 印 ) 二 肺 功 能 檢 查 1. 受 檢 者 持 申 請 單 至 肺 功 能 室 報 到, 由 執 行 檢 查 之 技 術 人 員 再 次 核 對 身 分 2. 技 術 員 測 量 受 檢 者 之 身 高 重 及 詢 問 年 齡 和 抽 煙 史, 以 取 得 基 本 資 料 預 測 值 3. 受 檢 者 接 受 技 術 員 指 導 正 確 檢 查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4. 技 術 員 於 結 束 檢 查 時 註 明 受 檢 者 接 受 檢 查 時 之 用 力 配 合 度 5. 支 氣 管 喘 息 受 檢 者 於 肺 功 能 檢 查 後, 如 有 需 要 時 始 施 行 支 氣 管 激 發 試 驗 6. 支 氣 管 喘 息 受 檢 者 須 施 行 支 氣 管 激 發 試 驗 時 填 寫 同 意 書 三 判 讀 測 試 結 果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可 接 受 性 之 檢 測 (Acceptability) 1. 沒 有 人 為 因 素 如 A 第 一 秒 吐 氣 內 無 咳 嗽 或 喉 頭 關 閉 現 象 B 早 期 停 止 吐 氣 C 多 次 用 力 不 一 致 D 漏 氣 E 阻 塞 口 含 器 2. 有 一 良 好 的 開 始 吐 氣 點 3. 有 一 良 好 的 吐 氣 過 程

89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可 重 覆 性 之 檢 測 (Reproducibility) 至 少 三 次 可 接 受 的 檢 查 做 為 評 估 A 二 個 最 大 值 之 FVC 相 差 在 0.2L 以 內 B 二 個 最 大 值 之 FEV1 相 差 在 0.2L 以 內 四 檢 查 結 果 如 果 符 合 第 三 項 之 所 述, 檢 查 即 完 成 若 不 符 合 第 三 項 所 述, 需 持 續 檢 查 直 到 符 合 條 件 才 完 成 檢 查 測 試 至 多 八 次 或 受 檢 者 無 法 完 成 檢 查 即 可 結 束 測 試, 儲 存 至 少 三 次 最 佳 之 結 果 做 為 判 讀 男 肺 功 能 檢 查 判 讀 標 準 阻 塞 型 通 氣 功 能 障 礙 : FEV1/FVC 小 於 (<)75%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輕 度 :60% 小 於 等 於 ( )FEV1 小 於 (<)80% of prediction 中 度 :40% 小 於 等 於 ( )FEV1 小 於 (<)60% of prediction 重 度 : FEV1 小 於 (<)40% of prediction 限 制 型 通 氣 功 能 障 礙 : 輕 度 :65% 小 於 等 於 ( )TLC 小 於 (<)80% of prediction 中 度 :50% 小 於 等 於 ( )TLC 小 於 (<)65% of prediction 重 度 : TLC 小 於 (<)50% of prediction 註 : FVC : 強 制 呼 吸 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n FEV1 : 一 秒 內 強 制 呼 吸 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n in one second TLC : 最 大 吸 氣 時 肺 內 氣 總 容 量 total lung capacity

90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附 圖 :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圖 1: 頸 椎 圖 2: 腰 椎

91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圖 3: 肩 關 節 肩 三 角 肌 纖 維 化 收 縮 之 檢 查 方 法 : 1. 肩 關 節 水 平 彎 曲 小 於 90 度 2. 肩 關 節 水 平 彎 曲 至 極 限 時, 肩 三 角 肌 呈 硬 化 纖 維 束 3. 肩 關 節 除 水 平 彎 曲 受 限 外, 餘 關 節 活 動 正 常

92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圖 4: 肘 關 節 圖 5: 腕 關 節

93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圖 6: 髖 關 節 彎 曲 攣 縮 圖 7: 膝 關 節 圖 8: 踝 關 節

94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圖 9.. 臀 肌 纖 維 化 收 縮 圖 9-1 圖 9-2 圖 9-3 臀 肌 纖 維 化 收 縮 之 檢 查 方 法 : 1. 大 腿 必 須 外 展 / 外 轉, 髖 關 節 方 能 屈 曲 至 最 大 角 度, 如 圖 髖 關 節 屈 曲 至 最 大 角 度 時, 大 腿 無 法 作 內 收 / 內 轉 動 作, 如 圖 大 腿 於 正 中 置 時, 髖 關 節 屈 曲 小 於 120 度, 如 圖

95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圖 10: 手 指 足 趾 名 稱

96 行 政 Ο 六 Ο 五 Ο 一 八 區 分 標 準 圖 11: 扁 平 足 足 弓 角 測 量 足 弓 角 測 量 方 法 : 足 之 正 側 站 立 照 X 光, 第 五 蹠 骨 兩 端 下 緣 連 線 與 跟 骨 兩 端 下 緣 連 線 之 交 角 為 足 弓 角 檢 查 醫 師 開 具 X 光 申 請 單 時, 須 註 明 檢 查 扁 平 足, 以 利 放 射 科 技 術 人 員 採 正 確 之 操 作 方 式 足 弓 角 170 度 實 例 圖 12: 空 凹 足 Hibb s 角 測 量 Hibb s 角 測 量 方 法 : 足 之 正 側 站 立 照 X 光, 跟 骨 中 軸 線 與 第 一 蹠 骨 中 軸 線 之 交 角 為 Hibb s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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