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重要傳染病 -- 概論與防護 2011/9/28
防疫十二招 1. 勤洗手 2. 咳嗽戴口罩 3. 按時打疫苗 4. 生病在家休息 5. 清除病媒孳生源 6. 做好防蚊措施 7. 吃熟食 喝開水 8. 咳三週, 快驗痰 9. 不共用針具 餐具 牙刷 10. 安全性行為 11. 生病速就醫 12. 1922 問防疫 http://2011wash-hands.cts.com.tw/content.php
校園防疫重點工作 主動或配合辦理校園傳染病防疫訓練 協助學生各項預防接種 令學生養成良好衛生習慣 餐前 飯後, 由老師或學長姐帶領, 落實洗手 刷牙 漱口等等習慣 用週會簡短幾分鐘進行傳染病防治的衛教 慢性傳染病 促進具隱私 安全的環境, 與鼓勵關懷的氛圍 協助溝通 : 令結核病個案的接觸者 ( 尤其是家長 ) 參加接觸者檢查 對家長溝通結核病潛伏感染預防性治療 提早提供屆年畢業之結核病個案的接觸者畢業後聯繫方式 班代表清冊等資料
防疫相關網址 疾病管制局 主頁 : http://www.cdc.gov.tw 傳染病數位學習網 : http://e-learning.cdc.gov.tw 各縣市衛生局網頁 各醫院衛教網頁 美國 CDC 網頁 http://www.cdc.gov/ WHO 網頁 http://www.who.int/en/
傳染病初期的症狀 發燒 / 發熱感 / 發冷 ( 畏寒 ) 咳嗽 呼吸困難或急促 嘔吐 噁心 不明原因出血 黃疸淋巴結腫脹皮膚出疹 腹痛 腹瀉 骨頭關節痠痛
傳染病 ( 感染症 ) 可以從一個人或其他物種, 經過各種途徑, 傳播到另一個人或物種的病症 例如 腸病毒感染 可造成手足口病 疱疹性咽峽炎 腹瀉 紅眼症 紅眼症 (= 急性出血性結膜炎 ; 因腺病毒或腸病毒所致 ) HIV 感染 ( 可造成 AIDS) 流感 肺結核 登革熱
傳染途徑 傳染病 ( 感染症 ) 直接接觸 : 撫觸 接吻 性行為 飛沫 經傷口或表皮 經胎盤 ( 垂直感染 ) 經媒介 : 水 / 食物 血液或製品 組織 器官 汙染物 經病媒 : 經由蚊 蝨 螨 蚤 鼠等 經空氣 : 經由氣溶膠
感染症的傳播途徑 同一病原可能有一種以上的傳播途徑 Enterovirus ( 腸病毒 ): 接觸, 飛沫, 糞 - 口 HAV (A 型肝炎 ): 糞 - 口, 輸血 HBV (B 型肝炎 ): 注射, 輸血, 性行為, 母 - 子 HCV (C 型肝炎 ): 注射, 輸血 Chickenpox (Varicella, 水痘 ): 接觸, 飛沫, 空氣, 污染的器物 Gonorrhea ( 淋病 ), Syphilis ( 梅毒 ): 性行為, 傷口接觸, 輸血, 母 - 子
感染鏈 ( 感染症的致病模式 ) 感染源 / 感染原 易感宿主 感染途徑
名詞解釋 群聚 (Cluster): 一群具有相同症狀的病例, 群集發生在一特定區域和期間內 群聚代表有傳染的可能 突發流行 / 群突發 (Outbreak): 當群聚人數超過期望值時, 就是突發流行 / 群突發
臺灣重要傳染病流行月份 傳染病 主要流行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流感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腸病毒傷寒日本腦炎桿菌性痢疾恙蟲病登革熱
長時間人員集中 群體生活 校園生活特色 上課 用餐 游戲 課後活動 校外教學 / 旅行 與社區仍然相通 從社區入校園, 從校園入社區 環境 / 生命教育 ( 接觸動物 ) 學童 : 家庭與社區疫病的傳播者 ( 尚未免疫 高密度 高頻率 長時間互動接觸) 警覺 診治 通報 與管理的銜接
Demographic Differences in Notifiable Infectious Disease Morbidity--United States, 1992 1994. CDC. MMWR, 1997, 46(28):637-656
Demographic Differences in Notifiable Infectious Disease Morbidity--United States, 1992 1994. CDC. MMWR, 1997, 46(28):637-656
Demographic Differences in Notifiable Infectious Disease Morbidity--United States, 1992 1994. CDC. MMWR, 1997, 46(28):637-656
標準防護措施 洗手 : 最重要 簡單有效 防止感染傳播 手套的使用 : 避免雙手被汙染和減少感染 口罩 面罩 護目鏡的使用 隔離衣的使用 於病人身上使用過的器械之處理 : 注意皮膚 黏膜 身上的衣物勿受染污, 並勿污染環境 環境控制 : 定期清潔及消毒 病患病房分配 : 一般無特殊考量 對於經血液傳染的致病原之防護
洗手 (Hand washing) 當雙手有明顯的髒污 受到蛋白質類 (proteinaceous) 物質的污染 或是沾到血液或體液時, 需使用肥皂或抗菌皂洗手 但注意勿經常在使用肥皂或抗菌皂洗手後立即使用酒精性乾洗手液, 因為可能會增加皮膚炎的機會 穿戴手套不能取代洗手 在完成單一病患的照顧後 照護不同的病患或手套有破損時, 應儘速脫下手套並以肥皂 ( 消毒劑 ) 洗手, 或用含有酒精性的清潔劑消毒
洗手時機 接觸病人之前 執行無菌操作技術之前 有暴觸病人體液風險之後 接觸病人之後 接觸病人周遭環境之後
報導 : 愈洗手愈髒? 2011/9/15 中國時報黃天如 預防疾病最有效方法 : 疫苗 不是所有疾病都有疫苗, 此時須靠洗手 洗手調查 http://camera.chinatimes.com/photoview.aspx?fid=15741&pid=199359 逾 6 成未落實正確步驟 另近 6 成不知洗完手若不擦乾, 溼手更易附著細菌 振興醫院 (2008): 正確洗手可降低 50% 菌 落數, 但洗完手若未使用擦手紙, 手 上菌落數不降反增 (84%)
消毒性洗手 以肥皂或含皂消毒性洗手液洗手 洗手時間須超過 30 秒 搓手時間至少約需 15~20 秒, 才能達到有效的清潔 執行時機 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前後 接觸傳染性病人之分泌物後 照顧低抵抗力病患前
醫療機構選擇酒精性 乾洗手液產品之建議 消毒及殺菌 ( 以藥品列管 ; 不得自行配製 ) 選用由藥廠製造, 並經衛生署核准, 取得藥品許可證字號, 明列酒精成分, 且用於手部衛生之產品 建議酒精成分符合下列條件的乾洗手液 : 至少含 70% v/v 乙醇 (ethanol, ethyl alchol); 即相當於至少含 62.39% w/w 乙醇, 或 ; 至少含 70% v/v 異丙醇 (isopropanol, isopropyl alchol, 2-propanol), 或 ; 至少含 70% v/v 丙醇 (1-propanol, 1-propyl alcohol, n- propyl alcohol, n-propanol, propanol), 或 ; 前述成份之混和總含量至少達 70% v/v
醫療機構選擇酒精性 乾洗手液產品之其他建議 工作同仁接受度, 包括 : 皮膚耐受性 (Dermal tolerance) 是否引發皮膚不適反應 個人偏好( 及產品乾燥所需的時間等, 例如 : 無不悅氣味 顏色 質地 使用後無黏膩感或異物殘留感 ) 實務使用考量, 包括產品供貨穩定性與及時性 是否已有預防污染的處置 搭配使用的給液器 (dispenser) 是否方便使用且功能佳 產品售後服務 ( 如給液架之維修 ) 使用說明或產品價格等
飛沫防護措施 用於降低病原體經由飛沫傳播的危險 此類的感染大都因口鼻腔黏膜或呼吸道, 密切接觸到具有傳染力的分泌物所致, 通常在一段距離後 ( 一般是 1 公尺 ) 即不具感染力, 因此欲避免飛沫傳播, 並不需要特殊的空調處理
預防食物及飲水傳染疾病 飯前 便後洗手 不生飲自來水或地下水 外出自帶開水或購買瓶裝水 安全飲用水 : 煮沸 1 分鐘以上 不生食魚 蝦 貝 蟹 肉類食品 不吃路邊攤食品或已剝皮之水果 不食用室溫下放置太久的食品 Boil it, cook it, peel it, or forget it.
預防血液 / 體液或性傳染病 避免不必要的輸血 保護黏膜 使用保險套 固定性伴侶 / 伴侶間忠誠 勇於說不, 拒絕性的誘惑
全面防護 -- 感染控制原則 美國 CDC, 1987 年提出 全面防護措 施 (Universal Precaution) 不管個人的健康情形, 一律將所有的血液 體液 分泌物 排泄物 ( 不含汗水 ) 破損的皮膚和黏膜組織等等, 凡可能帶有感染性病原之物質, 皆視為感染性物質 遵循此項規範, 可降低經由血液傳染 的致病感染原之風險 如 HIV B 型肝炎與 C 型肝炎病毒的傳染 CDC, MMWR1987;36;2S
全面防護措施原則 需要接觸血液或體液時, 須戴手套 接觸後要脫掉手套並用水和肥皂清洗 若會有血液或體液飛濺的情形, 應該穿戴口罩 眼罩和隔離衣 若手或皮膚接觸到血液或體液, 要立刻用水和肥皂徹底清洗, 脫掉手套後也須立刻洗手 皮膚上有開放性傷口或皮膚炎時, 應避免接觸血液或體液, 否則傷口要用防水膠帶封好
全面防護措施原則 工作時須小心, 避免被針頭或尖銳物品刺傷 不可回套針頭 此類物品須存放於堅固不會被刺穿的容器 受到血液或體液污染的環境或物件, 可用稀釋 100 倍的漂白水清潔
個人防護裝備的選擇 照護病人期間, 應採用何種標準防護措施, 取決於醫護人員和病人之間的互動行為, 以及可能暴露到的血液 體液和病原體 使用原則 當和病人之間的互動行為, 預期可能接觸到血液或體液時, 需穿戴手套 隔離衣 ; 嘴 鼻及眼睛防護個人防護裝備 預防在卸除個人防護裝備的過程中, 污染到自己的衣服或皮膚 在離開病人的房間或區域前, 卸除並丟棄個人防護裝備
手套 (Glove) 目的 減少工作人員將身上的內因性細菌傳給病患 減少工作人員將病患之致病菌傳播給其他病患 適用情形 接觸具傳染力的血液 體液 分泌物 排泄物 黏膜 不完整皮膚 ( 接觸完整皮膚戴清潔手套即可 ) 以使用一次為原則
口罩 (Mask) 目的 用於預防由空氣 飛沫傳播的疾病 適用情形 在密切接觸藉飛沫傳染疾病病患時 ( 距離在 1 公尺以內 ) 口罩必須完全覆蓋鼻子與口部 避免自己的手接觸口鼻以免經由黏膜接觸傳染 使用時限 : 使用者依作業環境來判斷何時更換 ( 如污染物 呼吸阻抗 濕度 衛生條件 工作時間 內容 等 )
護目鏡 面罩 (Eye Protection Face Shield) 有被病患血液 體液濺污臉部之可能時, 可配戴護目鏡 面罩
隔離衣 (Gowns) 目的 預防在照顧病患時衣物遭污染 適用情形 照顧病患時, 衣物易遭感染性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時 隔離病室住有保護隔離之病患時 使用原則 以經常更換為原則, 隔離衣應完全覆蓋工作服 更換灼傷或大的傷口時應使用已消毒之隔離衣 離開工作單位應脫除隔離衣
集中排洩物之處理 污水處理過程, 包含過濾 初沉澱 厭氧菌競爭及分解 曝氣 再沉澱 物理 / 化學消毒 ( 以上為二級處理 ) 等等 經上述過程處理後之污水, 即使本來具有人類病原體, 也會因相關之物理 ( 過濾 吸附 凝絮 沉降 固化 ) 化學( 厭氧環境 ) 生物( 競爭 消化 自然死亡 ) 等作用, 有效清除人類之病原體
集中排洩物之處理 城市居民之排洩物, 通常經沖水 ( 抽水 ) 馬桶, 進入化糞池系統, 或經衛生下水道, 導入污水處理廠 一般化糞池至少能進行污水二級處理之前段 ( 至 再沉澱 階段 ), 而污水處理場則至少能完成所有二級處理
散逸排洩物 血液 體液清消 ( 以含氯消毒劑, 也就是漂白水為例 ) 使用 5000 ppm 漂白水溶液 據疾管局 人口密集機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散逸排洩物 血液 體液清消之漂白水濃度標準, 為 1000 ppm 的漂白水 ; 環境清消則為 500 ppm 但在未知造成腹瀉之感染病原時, 建議先採用疾管局 諾羅病毒 (Norovirus) 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之較高濃度標準進行清消 消毒劑溶液之容積, 應明顯高過於污染物之容積
環境清消 ( 以含氯消毒劑, 也就是漂白水為例 ) 使用 1000 ppm 漂白水, 擦拭地面及環境表面 疾管局 諾羅病毒 (Norovirus) 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擦拭時為 濕擦 ( 抹布以 1000 ppm 漂白水浸濕 ), 而非噴濕後 擦乾
校園重要傳染病 -- 法定傳染病與通報 2011/9/28
一般傳染病 vs. 法定傳染病 感冒 腸病毒感染 沙門氏菌症 病毒性 A 型肝炎 流感併發重症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傷寒及副傷寒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法定傳染病之選定及分類根據 危害風險程度 發生率致死率傳播速度其他 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 (96 年修正第 3 條第 1 項 ): 本法所稱傳染病, 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 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類別 台灣法定傳染病分類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9 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60001098 號公告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天花 鼠疫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狂犬病 炭疽病 H5N1 流感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白喉 傷寒 登革熱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副傷寒 小兒麻痺症 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瘧疾 麻疹 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漢他病毒症候群 霍亂 德國麻疹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屈公病 西尼羅熱 流行性斑疹傷寒 百日咳 破傷風 日本腦炎 結核病 ( 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 )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急性病毒性肝炎 ( 除 A 型外 ) 流行性腮腺炎 退伍軍人病 侵襲性 b 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梅毒 淋病 新生兒破傷風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 漢生病 (Hansen s Disease) 疱疹 B 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熱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 貓抓病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重症 庫賈氏病 (99/9/9) NDM-1 腸道菌感染症 第五類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拉薩熱 紅色 ( 或粗體 ) 疾病指依國際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 2005) 評估原則通報世界衛生組織疾病
第十條政府機關 醫事機構 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 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 不得洩漏
第十二條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機關 ( 構 ) 及學校平時應加強辦理有關防疫之教育及宣導, 並得商請相關專業團體協助 ; 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應定期實施防疫訓練及演習
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 如何處理? 是否有立即就醫或隔離之需要? 鄰近病人之其他人 ( 疑似接觸者 ), 是否有必要委婉提醒或告知公衛單位? 以便於自主健康管理 檢疫性隔離或及早預防 是否通報予相關單位? 以追查感染源及掌控疫情規模
通報之義務人 ( 傳染病防治法 ) 通報的目的 通知義務人 報告義務人 第 39 條第 1 項 -- 醫師 法醫師 第 40 條第 1 項 -- 醫師外其他醫事人員 第 40 條第 2 項 -- 專責人員督促之規定 通報時限 : 第 39 條第 2 項 第 33 條 -- 人口密集機構負責人 [ 安養機構 養護機構 長期照顧機構 安置 ( 教養 ) 機構 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 ] 第 41 條 -- 民政 警察 消防人員 第 42 條 -- 六類人員 [ 親屬或同居人 旅館或店鋪負責人 運輸工具之所有人 管理人或駕駛人 機關 學校 學前教 ( 托 ) 育機構 事業 工廠 礦場 寺院 教堂 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 人口密集機構 導遊 旅館負責人等 ]
第四十一條村 ( 里 ) 長 鄰長 村 ( 里 ) 幹事 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業務項目 負責通報人員 / 建構監測系統 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傳染病分類及標準 訂定通報定義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通報方式 訂定通報流程 通報宣導 通報系統建立 通報負責人員 一般社區民眾 監測系統項目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人口密集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 醫師 法醫師 * 第 3 條 第 26 條 第 26 條 第 39 條 第 2 條 第 17 條 第 16 條 第 3 條 第 2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第 4 條第 1, 2 款 其他醫事人員 * 第 40 條第 4 條第 3 款 村里長 警消其他職業負責人員 電話 網路 電子文件 入出國 ( 境 ) 旅客傳染病書表 第 41 條 第 42 條 第 10 條
人員條文罰鍰備註報告義務人通知義務人未依相關規定通報罰則 ( 傳染病防治法 ) 醫師 法醫師 醫師外其他醫事人員 民政 警察 消防人員 六類人員 第 64 條 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 第 65 條 - 醫事機構得併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 - 第 69 條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登革熱病媒蚊孳生稽查 北市開罰 3 件各罰 1200 2011/8/20, 中廣新聞, 林麗玉 現在正值登革熱的流行高峰期, 台南部地區也陸續出現本土性登革熱確診個案 台北市環保局為了避免病媒蚊孳生, 最近加強稽查空地 社區 學校環境清潔 結果到 7 月底, 一共開出 37 件勸導單 也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3 件, 分別是中崙加油站 西松高中 及一處空地, 各罰負責人及土地所有人 1200 元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32011082000683.html
腸病毒未停課托兒所罰 3000 元 石秀華. 2011/8/18. 蘋果日報, 高雄 高市小港區一家托兒所 7 月份同一班有兩名男學生被診斷為疑似腸病毒感染 ; 未依照 腸病毒停課公告 停課七天 衛生局疾管處接獲家長通報, 調查屬實後, 開罰三千元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 可開罰三千至一萬五千元 是高市因幼托機構未遵守腸病毒停課規定遭罰的首例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05783/issueid/20110818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09807~10009 第 5 條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 ( 源 ), 主動通報 ( 知 ) 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發給通報獎金 第一類 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 : 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但 H5N1 流感之全國首例, 加發新臺幣九萬元 登革熱 屈公病 西尼羅熱全縣 ( 市 ) 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 : 新臺幣四千元 登革熱 屈公病境外移入病例 : 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霍亂 麻疹 德國麻疹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 : 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 : 每例新臺幣一千元 ; 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 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 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09807~10009 第 6 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每例得發 給通報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主動至主管機關接受登革熱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檢體篩檢, 並經主管機關證實為境外移入病例或本土病例之民眾 醫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發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病例, 主動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 通報方式 17 傳染病之通報, 以書面或網路為原則 必要時, 得以電話 電子文件等方式先行報告及確認, 書面或網路後補
傳染病監測與通報 疾管局, 法定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 http://www.cdc.gov.tw/lp.asp?ctnode=1607&ctunit=38&basedsd=7&mp=1 疾管局, 學校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 http://www.cdc.gov.tw/lp.asp?ctnode=1612&ctunit=43&basedsd=7&mp=1 監測校園傳染病或症候群 2001 年 2 月起試辦迄今 ; 全國約 600 所 ( 國小 ) 學校加入 針對發燒 類流感 腹瀉 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 紅眼症等問題, 進行監測 教育部, 校安中心網 (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 http://csrc.edu.tw
校園重要傳染病 -- 飛沫及空氣傳染之感染症 2011/9/28
飛沫傳染之感染症 / 病原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Meningococcal meningitis) 咽喉鏈球菌感染 (Streptococcal throat) 結核病 (Tuberculosis) 百日咳 (Pertussis, Whooping cough; B. pertussis) 白喉 (Diphtheria; Corynebacterium diphtheriae) 腦膜炎雙球菌 (N. meningitidis; menigococcus) A 群鏈球菌 (group A streptococcus, GAS) B 型嗜血桿菌 (Haemophilus Influenzae, Type b, HiB) 黴漿菌肺炎 (Mycoplasma) 麻疹 (Measles) 德國麻疹 (Rubella; Rubivirus, Togaviridae) 流行性腮腺炎 (Mumps; Rubulavirus, Paramyxoviridae) 水痘 (Chickenpox) 感冒 (Common cold) 流感 (Influenza; influenza virus) 腺病毒 (adenovirus) 鼻病毒 (rhinovirus)
流感 由流感病毒感染引起起發燒 頭痛 肌肉痛 疲倦 流鼻涕 喉嚨痛以及咳嗽 爆發流行快速 散播範圍廣泛以及併發症嚴重, 尤其是細菌性及病毒性肺炎 重症及死亡者多見於老年人, 以及患有心 肺 腎臟及代謝性疾病, 貧血或免疫功能不全者 預防 : 疫苗施打 AH3(A/Perth/16/2009),AH1(A/California/07/2009), B(B/Brisbane/60/2008)
4 流感不同於感冒
5 正視流感的嚴重性
上呼吸道病毒感染 上呼吸道病毒感染 鼻病毒 (Rhinovirus) 腺病毒 (Adenovirus) 冠狀病毒 (Coronavirus) 流感病毒 (Influenza virus) A 型流感 B 型流感 C 型流感 ( 少見 ) Pandemic (novel) Influenza A H1N1 ( 新流感, 2009~) Influenza A H3N2 Influenza A H1N1 (e.g., 1918 Pandemic)
7 疫苗常見的副作用
Rx 症狀出現 48 小時內, 投以流感抗病毒藥劑, 可減輕症狀及呼吸道分泌物中之病毒量 (oseltamivir) (zanamivir)
可經空氣傳染之感染症 結核病 (tuberculosis) 麻疹 (measles) 水痘 (chickenpox, varicella)
由結核菌引起 肺結核 長時間親密接觸結核病患透過空氣傳染 主要症狀 : 咳嗽 胸痛 體重減輕 倦怠 食慾不振, 發燒 咳血 預防方式 :( 避免接觸結核病患 ) 早期診斷, 早期治療 避免過度擁擠 加強病人之追蹤管理
結核病的傳染力 感染不容易發生 ( 比起流感, 水痘, 天花等呼吸道傳染疾病 ), 但取決於傳播者有無治療, 宿主的免疫狀態, 以及當時的換氣量 傳染最常發生在較親密的接觸者, 常常發生在親近的人, 或居住同房屋者 結核病不會經由衣服或食器傳染
肺結核的自然史 傳播初次感染潛伏性感染再活化發病 約有 30% 的接觸者受到感染, 且初次感染並沒有明顯的症狀 感染後約有 10% 的人終其一生會發病, 但我們無法預估誰會發病 Management of tuberculosis in the United States, NEJM 2001/07/19
結核病的傳染力 如果一個有活動性肺結核的病人, 沒有被發現, 或發現但不配合治療 -> 每年平均傳染給 10~15 個人
肺結核診斷不易且耗時 病人未主動提醒醫師或延遲就醫 痰 : 抹片 培養 確診 ( 疑似即開始用藥 ) 痰培養需八週才能確定診斷 只有痰抹片陽性反應或者培養陽性的病人有能力將結核病有效傳染給其他人
肺結核的症狀 有痰咳嗽超過三 週 體重無緣無故減輕 胸痛 咳血
結核病治療原則 多種有效結核藥物合併使用 一般是 3 至 4 種藥 治療期間須夠長 至少須 6-9 個月 規則服藥 加入都治計劃
結核病不但可以治癒, 在兩週後不 會感染他人, 即可正常生活工作 只要規則服藥六個月到九個月, 絕大部份的結核病人都能痊癒 ; 請給予你認識的病人鼓勵, 因為他們好好治療也間接保護我們的健康
呼吸道咳嗽 禮節
校園重要傳染病 -- 食物飲水 ( 腸道 ) 感染症 2011/9/28
食因性疾患 (Food-borne illness) Food-borne infection 傷寒及副傷寒 (Typhoid & Paratyphoid Fever, and other Salmonella infections) 諾羅病毒感染 A 型肝炎 (Hepatitis A) 阿米巴性痢疾 (Amoebiasis) 桿菌性痢疾 (Shigellosis) 霍亂 (Cholera)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EHEC Infection) 腸病毒併發重症 急性無力肢體麻痺 (AFP) 及小兒麻痺症 輪狀病毒感染
食物飲水 ( 腸道 ) 感染症 又稱 糞 - 口傳染 攝食受污染的食物或水引起 腸胃道症狀為主 : 噁心, 嘔吐, 腹瀉
腸病毒燒全越死亡人數逾百 2011/9/22 中央社 ( 方沛清河內專電 ) 2011 年以來, 腸病毒蔓延越南 63 個省市中的 61 個, 全國患者 5 萬 2000 人, 死亡人數 109 人 河內市預防疫病中心 : 每週腸病毒病患增加 30~40 人, 患者總數 316 人, 明顯高於去年同期 青年報 : 首都河內市 1 名 2 歲女童 20 日疑似腸病毒死亡 疫情嚴重威脅越南南方各省市 患者人數占全國患者總數 2/3, 死亡人數占全國死亡人數 88% 以上 近日, 北方疫情有向上發展趨勢
腸病毒燒全越死亡人數逾百 2011/9/22 中央社 ( 方沛清河內專電 ) 目前越南主要以清潔環境 用具與兒童玩具來防止病毒傳播 6 月起, 衛生部已成立 18 個監察團, 專門檢查各地方, 以防止疫情擴大 9 月 9 日再成立 6 個檢查團來檢查重點病區防疫工作 但僅從 8 月底至今, 疫情不但未見減緩, 反而更難以控制, 死亡人數較前增加 25 人 經統計,80% 病人在家中染病,41% 患病原因為母親傳給子女 所以應加強宣導注重個人衛生措施
腸病毒消毒工作重點 應進行全面環境清潔及重點消毒工作, 包括 : 電梯按鈕 手扶梯 門把 手推車及附設兒童遊戲設施等, 均要以消毒劑進行清潔與消毒 清潔消毒時, 工作人員應穿戴防水手套 口罩等防護衣物, 工作完畢後手套應取下, 避免碰觸其他物品而造成污染
腸病毒建議消毒方法 戶外紫外線 紫外線殺菌燈 氯及煮沸等方法均能有效殺滅腸病毒, 衣物等物品可使用沸水浸泡或曝曬等消毒方式 酒精 ( 乾洗手液常見主成分 ) 乙醚 氯仿 酚類 ( 如 : 來舒 ) 等消毒劑, 對腸病毒殺滅效果不佳, 請避免使用 建議使用濃度為 500 ppm 漂白水, 配置 : 巿售家庭用漂白水濃度一般在 5 至 6%, 以喝湯用的湯匙舀 5 湯匙共約 80-100 ml, 加入 10 L 的自來水中 ( 大瓶寶特瓶每瓶 1,250 ml,8 瓶等於 10 L), 攪拌均勻, 且於 24 小時內使用
腸病毒建議消毒方法 如遭病童口鼻分泌物或排泄物污染之物品或表面, 建議使用 1000 ppm 漂白水擦拭 ( 取 20 ml 市售家庭用漂白水, 加入 1 L 之自來水 ) 另可參考 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 審查推薦之防疫產品 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35182&ctnode=220 &mp=1
使用漂白水注意事項 使用口罩 橡膠手套和防水圍裙, 最好也用護目鏡 / 保護眼鏡, 以避免被噴濺到 若漂白水濺入眼睛, 立刻以清水沖洗至少 15 分鐘並即就醫 在通風良好處, 配製和使用漂白水 漂白水需使用冷水稀釋 ( 熱水會分解次氯酸鈉, 並降低其消毒效果 ) 有機物質會降低漂白水效果, 消毒擦拭之前, 應將表面的有機物清除乾淨 如 : 分泌液 黏液 嘔吐物 排泄物 血液和其他體液
使用漂白水注意事項 擦拭消毒的接觸時間建議超過 10 分鐘, 之後可再以清水擦拭, 以降低異味 浸泡消毒的接觸時間建議超過 30 分鐘 不要與其他家用清潔劑一併或混合使用, 以防降低消毒功能及產生化學作用 漂白水和酸性清潔劑 ( 如一些潔廁劑 鹽酸 ) 混合時, 會產生有毒氣體 ( 如氯氣 ), 可能造成傷害或死亡 如有需要, 應先使用清潔劑並用水充分清洗後, 才用漂白水消毒
使用漂白水注意事項 未稀釋的漂白水 在陽光下會釋出有毒氣體, 所以應放置於陰涼及兒童碰不到的地方 勿使用不透氣之玻璃瓶, 長期盛裝 5-6% 漂白水, 以避免累積氣壓而爆炸, 應使用塑膠瓶盛裝 次氯酸鈉會隨時間漸漸分解, 因此宜選購生產日期較近的漂白水, 並且不要過量儲存, 以免影響殺菌功能 已稀釋的漂白水 應當天配製並標示日期名稱, 而未使用的部分在 24 小時之後應丟棄 必須加蓋及避免陽光照射, 最好存放在避光的容器並避免兒童碰觸
腸病毒防治與停課 疾管局 \ 腸病毒 Q&A http://www.cdc.gov.tw/lp.asp?ctnode=2628&ctunit=1 512&BaseDSD=7&mp=1 Q: 現在 (2011/9/22) 腸病毒有沒有停課標準?( 適用衛生署未公布停課標準前 ) A: 目前是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評估後, 決定是否需停課 如發生重大流行疫情時, 則依中央公告之強制停課規定 疾管局全球資訊網之腸病毒專區, 同時提供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停課標準的參考資料
腸病毒防治與停課 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 (2011/3 月 ) http://www.cdc.gov.tw/public/attachment/1329154116 71.pdf 附件 : 教( 托 ) 育機構停課及兒童請假建議 Q: 什麼情況下, 教 ( 托 ) 育機構須考慮停課? A: 原則上以各縣市之規定為準 腸病毒流行期間 ( 一般約在 4~9 月, 每年略有差異 ): 1. 符合中央公告強制停課規定之標準時 2. 中央如無特殊規定, 以機構所在縣市之規定為準 腸病毒流行期以外期間, 符合機構所在縣市之停課標準時
教 ( 托 ) 育機構停課及兒童請假建議 Q: 腸病毒流行期間, 教 ( 托 ) 育機構在什麼情況下要特別考慮停課事宜? 停課多久? A: 小學低年級 幼稚園 托育機構 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兩名以上 ( 含兩名 ) 幼 ( 學 ) 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 表示感染已有聚集現象 為遏止擴大流行之可能, 衛生主管單位應與教 ( 托 ) 育機構及學童家長充分溝通, 並督導及加強機構內幼 ( 學 ) 童個人衛生教育 ( 如勤洗手 戴口罩 ) 及環境消毒 且依據中央公告之強制停課規定 ( 如有 ), 或教 ( 托 ) 育機構所在縣市之停 ( 復 ) 課決策機制, 決定該班級是否停課與停課天數 停課天數以一至兩星期為原則
教 ( 托 ) 育機構之幼 ( 學 ) 童感染腸病毒時, 宜請假多久? 腸病毒可經由腸胃道或呼吸道傳染 時時正確洗手及良好衛生習慣, 可預防經腸胃道傳染 經口鼻分泌物或飛沫傳染, 則較不容易直接阻斷, 因此讓感染者跟其他幼 ( 學 ) 童隔離, 可減低傳染機會 小學低年級以下學童或學齡前幼童間, 常有密切接觸機會 ( 如 : 擁抱 共食 共玩玩具等 ), 傳染機會高, 且幼童為腸病毒重症之高危險群 為減低流行及重症之可能, 凡診斷為 ( 疑 ) 腸病毒感染之幼 ( 學 ) 童, 原則上建議請假 1~2 週 ( 發病日起算 ) 實際請假時間長短, 可依醫師指示調整
發生腸病毒疫情之小學中 高年級及安 親班與補習班, 是否需考慮停課? 原則上可無須停課 雖然停課可減低擴大傳染機會, 但亦須付出社會成本 地方政府應整體考量各地環境與生活型態差異 各教( 托 ) 育機構之設施及人力負擔 輔助托育之配套措施是否周全 疫情嚴重度, 以及相關社會成本等因素後, 綜合決定是否停課及停課天數 仍應將感染幼童與其他幼童適度區隔 ( 如為病童載口罩 不共用餐具 ), 以降低傳染他人之機會
校園重要傳染病 -- 血液或體液傳播之感染症 2011/9/28
可經血液 / 體液傳播之感染症 病毒性型肝炎 (Hepatitis B, C)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愛滋病 ) 其他一些性病 透過性行為或類似性行為而感染的疾病 如 : 梅毒, 淋病, 尖型濕疣 ( 菜花 ), 軟性下疳, 單純疱疹, 愛滋病
愛滋病 (AIDS) Acquired ( 後天性 ) Immune ( 免疫 ) Deficiency ( 缺乏 / 不全 ) Syndrome ( 症候群 ) 由人類免疫不全病毒引起 經由性行為 血液 / 體液, 或是母子垂直感染 預防 : 避免經由上述途徑之感染
感染愛滋病毒後, 會有什麼症狀? 病毒感染 急性感染期 (2-6 週 ) 潛伏期 (5-15 年 ) 發病期 (2-5 年 ) 只有一半的人會有症狀 : 發燒 疲倦 肌肉關節疼痛 皮膚發疹 喉嚨疼痛 胃口不佳 噁心 嘔吐 腹瀉 第一次急性症狀發生後, 絕大多數的患者會有很長一段時間 ( 約 10 年以上 ) 沒有症狀 但 HIV 病毒會持續破壞人體的 CD4 細胞 當 CD4 降到 200 (cell/mcl) 左右時, 免疫系統已衰弱至無法對抗各種伺機性感染 ( 如 : 口腔或食道念珠菌感染 皮膚帶狀疱疹 ), 便進入所謂的愛滋病期
HIV 感染 愛滋病 愛滋病 是指 HIV 感染, 並進入 發病 的階段 發病 確定已感染 HIV, 且符合下列其一 : (1) 檢驗 :CD4 淋巴球 <200 (cell/mcl) (2) 症狀 : 出現 愛滋定義疾病 任何一項, 例如食道念珠菌感染 肺囊蟲肺炎 卡波西肉瘤等 但, 大部分的 HIV 感染者在診斷時, 都還沒有 愛滋病, 接受治療後也不會出現 愛滋病
雞尾酒療法 愛滋病治療方法 HAART: 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 可得到良好控制 不少患者在規則服用一段時間後, 健康狀況幾乎與常人無異 HIV/AIDS 已從絕症轉為慢性病 但, 目前仍沒有根治的方法 預防勝於治療
台灣地區 HIV(+) 感染者之年齡層分佈
台灣歷年 HIV 感染者數依危險因素統計 (1984-2010.3) 3000 2500 2000 異性間性行為 同性間性行為 毒癮者 2010(1-3) 其他異性間性 13% 行為毒癮者 17% 5% 1500 1000 其他 ( 含血友 輸血 母子垂直感染 不詳 ) 同性間性 行為 65% 500 0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3
台灣歷年 HIV/AIDS 依危險因子 / 性別統計 男 1984-2010.3 女 個案數 17,155 個案數 1,532 男 : 女 =11:1
台灣本國籍感染 HIV 者 (1984-2010.03) 性別 感染 數 % 發病 數 % 死亡 數 % 男 17,155 91.8% 5,915 93.1% 2,433 91.6% 女 1,532 8.2% 437 6.9% 223 8.4% 總計 18,687 6,352 2,656 不論是感染者 發病者或死亡者, 男性都佔九成以上
台灣女性 HIV 感染現況 台灣疾病管制局 ( 迄 2010 年 3 月底止 ) 女性感染者 : 1,532 人, 佔 8.2% 女性感染者中, 71.0% 集中在 20-39 歲 傳染途徑 過去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主 2003 後, 逐漸由 使用毒品合併危險性行為 者取代之
HIV 傳染途徑 -1_ 性行為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精液或陰道分泌 液中含有病毒 可經由陰道 陰莖 直腸或口部, 進入人體 肛門性交是危險行為 其他方式如口交等亦具傳染性 傳染途徑 感染危險性 [1 / 次 ] 男性傳給男性 1 / 10 ~ 1 / 1600 男性傳給女性 1 / 200 ~ 1 / 2000 女性傳給男性 1 / 700 ~ 1 / 3000 口交? (6-8%?)
單次性行為, HIV 感染的相對危險性 MMWR Recomm Rep 2004;53:744. Available at: http://www.cdc.gov/mmwr/index2003.htm.
馬來西亞主婦染愛滋病比妓女高 2011/9/25 中國報 ( 吉隆坡 25 日訊 ) 每天約有 10 人通過性行為, 感染愛滋病毒 感染愛滋病毒的家庭主婦人數比妓女高 疾病控制組 : 1986~2010, 有 9 萬 1362 人成為愛滋病帶原者 其中 3291 人是家庭主婦, 妓女有 593 人 725 人是公務員 學生 312 人 制服團體 698 人 漁夫 3399 工業員工 6048 人 私人界 1500 人 司機 2261 人 無業人士 1 萬 6320 人以及其他 3 萬 507 人 種族 : 帶原者大部分為巫裔, 比其他種族高 5 倍 6 萬 5235 人是巫裔 1 萬 3283 人是華裔 印裔 7190 人 沙巴土著 760 人 砂州土著 2267 人 其他種族 496 人 外國人 1596 人以及不明人士 535 人
馬來西亞主婦染愛滋病比妓女高 2011/9/25 中國報 ( 吉隆坡 25 日訊 ) 大馬愛滋病理事會主席丹斯里查曼甘 : 按數據, 女性感染愛滋病毒的原因, 不是因為本身疏忽, 而是與丈夫進行不安全性行為 妻子不敢與丈夫討論床事, 包括要求安全性行為如使用安全套 因擔心因此引起丈夫不滿甚至被打, 才會造成家庭主婦尤其是郊外地區的婦女, 容易感染愛滋病毒 不只是女性成為受害者, 愛滋病也會遺傳給子女 女性應質問伴侶健康狀態 大馬紛紅三角基金會主席希山胡申認為, 女性應保護自己的健康安全, 勇于質問伴侶的健康狀態
馬來西亞主婦染愛滋病比妓女高 2011/9/25 中國報 ( 吉隆坡 25 日訊 ) 過去傳播的第一大因素是共用針筒 人數達 6 萬 3680, 然後是異性性行為 同性戀 遺傳等 2010 年, 衛生部 : 造成愛滋病毒傳播的最大因素, 已從共用針筒, 變成性行為, 不管是異性或同性性行為 過分信任伴侶, 以及不敢懷疑伴侶的健康狀況, 是造成女性感染愛滋病毒的因素 不清楚伴侶在外的活動, 所以根本無法確保他們會通過哪些形式的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毒
HIV 傳染途徑 -2_ 血液 血液製劑 器官移植 注射與割傷 靜脈藥癮者共用針頭 空針 使用被污染的器械 紋身 穿耳洞 醫護人員受傷感染
HIV 傳染途徑 -2_ 血液 暴露於感染 HIV 的血液 經皮刺傷, 傳染的危險性約 0.3% 經黏膜接觸, 傳染的危險性約 0.09% 經破損的皮膚接觸, 傳染的機會低於黏膜接觸 經暴露於其他體液或組織 因而感染 HIV 的危險性, 尚無確切資料 據估計應低於血液傳染的危險性 Arch Int Med 1993;153:1451-8.; N Engl J Med 1997;337:1485-90.; Ann Intern Med 1990;113:740-6.
HIV 傳染途徑 -3_ 母子垂直傳染 懷孕 生產 哺乳
何種體液可以傳染 HIV? 含高濃度 HIV 的體液 血液 精液 陰道液 母奶 含血液之其他體液 其他可能 HIV 的體液 腦脊髓液 ; 關節腔液 ; 羊水 口水與眼淚中可以找到極微量的 HIV, 但至今未有因接觸此二者而感染 HIV 者 汗水中沒有找到過 HIV
共同居住, 無傳染之虞 HIV 病毒經血液 性行為及母 - 子等途 徑傳染 不會經空氣 飛沫, 或經未損傷的皮膚傳染 日常社交生活 一起上課 上班 握 / 牽手 衣服一起洗 蚊蟲叮咬 共餐 共用馬桶 擁抱 游泳 輕輕 親吻 不會傳染 HIV
預防方法 固定性伴侶 ( 避免多重性伴侶 ) 避免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 ; 如無法避免, 請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 ( 拒絕無套性行為 ) 避免共用針頭針筒 懷孕婦女請做 HIV 篩檢
愛滋防治 ABC Abstain ( 拒絕性誘惑 ) 勇於說不, 拒絕性的誘惑 Be Faithful ( 忠實性伴侶 ) 美好的親密關係, 需要兩個人共同經營 Condom( 使用保險套 )
HIV 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 1990: 制定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修正 6 次 2007/07/11 修正, 更名為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全文二十七條
法規修正重點 權利 : 保障感染者之權益 -- 安養 居住 就醫及隱私等基本權利 ( 4) 義務 :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 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已感染 HIV 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 第 12 條 ), 並增訂罰則於第 23 條 篩檢時應包含篩檢諮詢與 ( 書面或口頭形式 ) 同意程序 ( 15) 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 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 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 進行 HIV 檢查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96/06/14) 第四條第一項 --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不得予以歧視, 拒絕其就學 就醫 就業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 97 年 9 月 2 日公告 保障辦法 依據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Ref.: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不得予以歧視, 拒絕其就學 就醫 就業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報導時不可出現歧視性稱呼或描述, 或揭露個人資料 ( 3) 親屬無照護能力, 且感染者有安置 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 並符合收治條件者, 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 拒絕提供服務 ( 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 就學 就業等相關招生 ( 募 ) 簡章或契 約 活動等, 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為唯一理由, 予以任何不公平 之限制 ( 4) 保障辦法 設有宿舍者, 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 拒絕其住宿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 5)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公告有接受 HIV 檢查必要對象 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毒品施打 吸食或販賣者 查獲三人以上 ( 含三人 ) 有吸食毒品之藥物濫用性派對參加者 矯正機關收容人 性病患者 外籍勞工 役男 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 常備兵 嬰兒其生母查無孕期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報告或診治醫師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母子垂直感染 傳染率 : 15~30% (20~45%) 早期感染 [ 子宮內感染 ] 新生兒於出生後 48 hr 內, 血中即可分離出 HIV 很快發生 AIDS 晚期感染 [ 生產中感染 ] 出生後 7~90 天內, 未餵母乳, 而血液反應為 HIV(+)
愛滋病母子垂直感染發生的時機 常見原因 : 胎盤或羊水發炎 胎盤剝落 懷孕早期 (<36 週 ) 懷孕早期 (36 週後 ) 產後早期 (0-6 月 ) 產後晚期 (6-24 月 ) 經由抗病毒藥物和母乳替代品等方法, 可將感染機會降至 2% 以下 子宮內 生產過程 餵母乳 0% 20% 40% 60% 80% 100% 感染的機率
預防母子垂直傳染 篩檢 孕婦 臨產婦及新生兒愛滋篩檢 醫療 孕期 產程中及產後預防性投藥 照護 免費提供母乳替代品 定期追蹤採檢 由專人協助服藥 6 周
落實篩檢後的醫療照護 孕婦 選擇是否保留胎兒 懷孕期間定期就醫 ( 每月一次 ), 開始抗病毒療法 剖腹產 ( 取決於孕婦服藥狀況與第 36 週時之病毒量 ) 生產時孕婦預防性投藥 : 靜脈注射 AZT (ZDV) 日後避孕措施衛教 寶寶 生產後寶寶預防性投藥 : 口服 AZT, 出生後 6-12 小時內投予, 連續治療 6 週 生產後母乳替代品餵食 寶寶定期追蹤 18 個月, 包括正常疫苗接種
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 實施時間 :94 年 1 月 1 日起 對象 : 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孕婦 時程 : 原則在第一妊娠第一次產檢提供一次篩檢 未及於第一妊娠期篩檢, 可於產前任一次產檢檢查 年度 陽性個案數 陽性率 ( 十萬人口 ) 篩檢率 篩檢數 2005 年 28 11.87-235,791 2006 年 31 15.54 95% 199,428 2007 年 7 3.39 98% 206,165 2008 年 6 2.99 99% 200,148
HIV 母子垂直感染 母子垂直感染主要發生在三個階段 懷孕過程 : 經胎盤, 佔 15-20% 分娩過程 : 佔 40-50% 哺餵母乳 : 依時間長短 5-25 % 經由下列措施, 感染率可以降到 2% 以下 抗病毒藥物治療 ( 孕婦懷孕滿 3 個月就開始治療, 新生兒在出生 8-12 小時內立刻開始投藥 ) 剖腹產 母乳替代品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