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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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年 8 月 1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

目录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6 二 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6 三 关于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 7 四 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8 五 结论意见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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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

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日为 2014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华懋科技公告编号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次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长亮科技 ) 的委托, 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文件 ( 以下统称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 以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对东软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解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核查过程中, 东软集团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进行了审查, 2013 年激励计划 所有解锁条件详见下表 :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 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锁条件 1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公司最近一年内

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相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2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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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 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特别

<4D F736F F D20B4BAC7EFBABDBFD5A3BAB9D8D3DAB9ABCBBEB5DAD2BBC6DACFDED6C6D0D4B9C9C6B1BCA4C0F8BCC6BBAEB5DAD2BBB4CEBDE2B3FDCFDECADBCFE0B9D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CAE95F4A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电话 (TEL):( 0791) , , 传真 (FAX):( 079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一 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 一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二 )2018 年 1

4 授予价格 : (1) 首次授予价格为 6.50 元 / 股 (2017 年度分红派息后调整为 6.47 元 / 股 ); (2)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 4.87 元 / 股 5 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满足解锁条件的, 激励 对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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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担任爱尔眼科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 :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 45 名激励对象首期 8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 即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31,000,000 股 ) 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2.5 元 ( 含税 ) 同时,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第二十六号 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上市流通手续, 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简述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邮政编码 : /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 P.R.China 电话 /Tel:(8675

年 7 月 7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一 ) 授予条件根据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九节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限制的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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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

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等相关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 万

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 公示了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 11 月

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及 关于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 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 授予价格为 5.65 元 / 股 独立董事对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兔宝宝 公告编号:2015-

下 : 1. 授予股票的种类 : 限制性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 2. 标的股票来源 :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3. 授予日 :2015 年 11 月 4 日 ; 4. 上市日 :2015 年 11 月 25 日 ; 5. 授予价格 : 每股 5.67 元 / 股 ; 6.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

Administrator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

3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9 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 27 万股 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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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1 月 21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年 2 月 13 日, 公司完成了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 已得到海王生物的保证 : 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8 月 18 日 年 9 月 24 日, 公司完成三星电气股权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工作 年 4 月 25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5 年 5 月 4 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494 万股, 其中预留部分为 48 万股, 股票来源为锦富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公司首期向 123 名激励对象以 6.03 元 / 股的价格授予 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

董事会决议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临时 ),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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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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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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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登记工作,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年 1 月 29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1 月 29 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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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致 :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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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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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 ( 试 行 ) 及相关配套制度自 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 (2016 年 8 月 13 日 ) 起废止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

表所示 : 解锁安排第一次解锁第二次解锁 解锁时间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50%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年 5 月 25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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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

目 录 释义... 3 正文... 6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6 二 本次解锁事项... 8 三 其他事项 四 结论意见

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年 4 月 17 日,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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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西安福州南京香港巴黎 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2 24 楼邮编 :518034 电话 :(0755)83515666 传真 :(0755)83515333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六年八月 1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稿 )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或 本次激励计划 ) 等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洪涛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就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宜 ( 以下简称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 ( 中国 )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解锁条件 解锁程序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4 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 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洪涛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及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 一 ) 激励计划 中关于锁定期及其解锁比例的规定 根据 激励计划 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1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为锁定期 锁定期后为解锁期 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息 派发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2 自首次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后为解锁期 在解锁日,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 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 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分别解锁 ( 或由公司回购注销 ) 占其获授总数 30% 30% 40% 的限制性股票 其中 :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可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 二 ) 相关限售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 1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如果 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三 ) 激励计划 中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条件 根据 激励计划 第九条的规定, 在解锁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 1 洪涛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4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 (1) 以 2012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5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 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指标值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 以 2012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 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指标值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3) 在等待期内, 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不得为负 4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5 未满足上述第 1 条规定的, 本次激励计划即告终止, 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未满足上述第 3 条规定的, 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 由公司回购注销 ;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条和 ( 或 ) 第 4 条规定的, 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由公司回购注销 ( 四 ) 激励计划 中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情况 根据洪涛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止 2016 年 8 月 25 日, 洪涛股份全体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已满足了下列解锁条件 : 1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已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编号为瑞华审字 [2016] 第 48020005 号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 (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5

2 根据公司的声明与承诺, 最近一年洪涛股份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之情形, 亦无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 激励计划 的其他情 形 3 根据公司的声明与承诺, 最近三年不存在洪涛股份激励对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情形, 亦无洪涛股份激励对象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之情形 ; 不存在洪涛股份激励对象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洪涛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根据 审计报告,2015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35773.01 万元, 较 2012 年同期增长 74.95%;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3165.56 万元, 较 2012 年同期增长 62.60% 因此,2015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6 根据 审计报告 :1)2015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35773.01 万元,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3165.56 万元 ;2) 根据 激励计划 规定, 选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净利润指标, 公司 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3.82%, 因此,2015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6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董事会核查,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7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2015 年度 11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核均合格, 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洪涛股份激励对象根据 激 励计划 所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二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程序及核准 ( 一 ) 关于 激励计划 中所规定的解锁程序 根据 激励计划, 洪涛股份全体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在满足上 6

述第三次解锁期解锁条件后, 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及相关程序后方可解锁 : 在解锁日前, 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 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 并向其发出 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 二 ) 洪涛股份已履行的解锁程序 1 2016 年 8 月 25 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确认公司 119 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次解锁手续 2 2016 年 8 月 25 日, 洪涛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批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解锁相关事宜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53,143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701% 3 2016 年 8 月 25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发表意见, 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9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及公司 激励计划 等的相关规定 ;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洪涛股份已根据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了对洪涛股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9 名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次解锁期解锁的相关程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洪涛股份激励对象根据 激励计划 所获授的第二期限 7

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解锁的程序, 洪涛股份据此可对其本次激励计划 119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 第三次解锁期解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 )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经办律师 : 朱永梅 负责人 : 邬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9